首页 > 文章中心 > 供热企业安全管理制度

供热企业安全管理制度

供热企业安全管理制度

供热企业安全管理制度范文第1篇

陕西省供热管理办法最新版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集中供热管理,保护环境,节约能源,维护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集中供热的规划、建设、经营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集中供热是指供热企业通过城市规划管网直接或者经过热交换站换热后有偿为用户供热的行为。

第四条 市市政公用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新城、碑林、莲湖、雁塔、未央、灞桥六区的城市供热管理工作。其他区、县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市市政公用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工作。发展与改革、规划、建设、财政、环境保护、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物价、公安、房屋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城市集中供热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集中供热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统筹安排的原则。

第六条 城市集中供热实行市场化经营管理,鼓励外资企业、民营企业和个人投资。

第七条 提倡采用热电联产、热电冷联供、区域锅炉房和利用余热等多种形式发展城市集中供热。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市供热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统一编制新城、碑林、莲湖、雁塔、未央、灞桥六区城市集中供热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其他区、县的城市集中供热规划由区、县供热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但跨区、县城市集中供热规划由市供热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集中供热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城市集中供热规划,并经供热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办理其他相关的建设审批手续。供热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集中供热规划确定供热企业的供热范围。供热企业应当在供热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供热范围内发展用户。供热范围确需调整的,应当经供热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的供热采暖系统,应当按照节能降耗、温度可控、分户计量的要求进行设计、施工,不符合供热分户计量设计、施工标准的,不得交付使用。未实行分户计量的供热采暖系统应当加快进行分户控制和分户计量改造。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集中供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竣工验收,自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报供热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在三个月内向城市建设档案馆报送工程竣工档案。

第十二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代收的城市集中供热公网建设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纳入财政管理,专款专用。

第三章 供热与用热

第十三条 城市集中供热实行特许经营,供热经营权应当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取得供热经营权的供热企业,应当向市供热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领取《西安市供热经营许可证》。已经从事供热经营的供热企业,应当向市供热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经营许可申请,经审核后,领取《西安市供热经营许可证》。

第十四条 供热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供热企业的监督检查。对供热企业违反特许经营协议的行为,应当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取消其特许经营权。

第十五条 供用热双方应当签订供热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供热企业直接向用户供热的,应当与用户签订供热合同。供热企业经过热交换站换热后为用户供热的,应当与热交换站管理单位签订供热合同。同时,热交换站管理单位应当就供热服务内容与用户进行约定。

第十六条 供热企业应当按照供热合同的约定供热。紧急情况下确需立即停止供热的,供热企业可以先行停热,但应当在停热后两小时内及时通知热交换站管理单位和用户,并书面报告供热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七条 供热企业进行供热设施检修、充水试压,应当提前五日通知热交换站管理单位和用户。

第十八条 供热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布供热服务标准,设置、公开报修、投诉电话,并按照下列规定及时处理用户反映的问题:

(一)对供热设施泄漏的投诉,应当在接到投诉后的两小时内到达现场抢修;

(二)对供热质量的投诉,应当在接到投诉后十二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

热交换站管理单位对用户反映的供热问题,应当立即处理。

第十九条 本市采暖期为每年的11月15日至次年的3月15日。根据气候变化和采暖的实际需要,经市供热行政管理部门同意,供热企业可以调整采暖的具体日期。鼓励供热企业、热交换站管理单位采用新技术,根据供暖气象指数,调整能源消耗量,达到最佳供暖温度和节能减排效果。

第二十条 采暖期内,室内供热温度应当保持在18℃2℃,不得低于16℃。

用户对供热时间、温度有特别要求的,应当与供热企业或者热交换站管理单位约定。

第二十一条 由于供热企业的原因,造成室内供热温度低于规定标准或者约定温度的,供热企业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保证供热温度达到规定标准。

第二十二条 对于采暖期内室内温度没有达到规定标准或者约定温度的天数,供热企业或者热交换站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双方确认的实际未达标天数,向用户核退用热费,并按照供热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三条 采暖期内,供热企业应当在每月底向供热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本月城市集中供热基本情况统计表。

第二十四条 供热行政管理部门、供热企业应当制定城市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发生重大供热事故时,发生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同时报告供热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

第二十五条 城市集中供热价格的制定和调整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供热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方案,并举行听证会,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实施。经过热交换站换热后为用户供热的,供热价格由热交换站管理单位与用户协商一致后,经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公示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 供热方在供热过程中,以热能表、热流量计等显示的量值进行用热费用结算的,其结算量值应当按照终端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为依据。供热方不得以部分用户未交用热费用为由,中断对其他用户的供热。

第二十七条 用户应当按照供热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供热企业缴纳用热费用。供热企业经过热交换站换热后为用户供热的,用户应当按照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备案的供热价格,向热交换站管理单位纳用热费用。热交换站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供热合同约定向供热企业缴纳用热费用。

第二十八条 用户变更用热面积、用热量、用热性质或者其他用热事项的,应当与供热企业或者热交换站管理单位协商确定。

第二十九条 用热过程中,用户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供热设施上安装放水阀、排气阀,改动和增设散热器、供热管道等;

(二)从供热管道上排放或者取用供热蒸汽和热水;

(三)擅自改变用热性质;

(四)其他危害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三十条 用户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导致室内温度低于规定标准或者约定温度的,供热企业和热交换站管理单位不承担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交纳用热费用的;

(二)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者室内供热设施的;

(三)室内装修遮挡散热器严重影响供热效果的;

(四)未采取正常保温措施的。

第三十一条 供热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供热企业的供热质量和服务进行监督检查,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及时处理供热过程中存在的纠纷和问题。

第三十二条 供热企业、热交换站管理单位、用户之间发生供热争议的,可以申请供热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

第四章 供热设施管理

第三十三条 热交换站以外的供热设施,由供热企业负责维护管理;热交换站及其以内的供热设施,由热交换站管理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对供热设施无管理能力的热交换站管理单位,可以委托供热企业有偿维修供热设施,供热企业不得拒绝。

第三十四条 供热企业和热交换站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供热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三十五条 供热企业和热交换站管理单位对其管理的供热设施应当定期检查、维修,确保供热设施安全运行。供热企业或者热交换站管理单位工作人员需要入户检查、维修供热设施时,应当出示相关证件,用户应当给予便利。

第三十六条 供热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供热设施的运行状况实施监测,保证城市供热设施的安全运行。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擅自在供热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修建建(构)筑物;

(二)擅自在供热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挖掘、取土、爆破或者堆放废弃物;

(三)向供热管沟内排放易堵塞物或者污水等;

(四)其他损坏供热设施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需要在供热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施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取得相关开挖手续的同时,查明供热管网情况,并与供热设施管理单位商定保护措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审批擅自进行城市集中供热工程建设的;

(二)未取得特许经营权从事城市集中供热经营活动的;

(三)超出确定的供热范围发展用户的;

(四)擅自停止供热的。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供热时间、质量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者供热合同约定的,由供热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由供热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供热企业未按照规定向供热行政管理部门报送资料的;

(二)供热企业和热交换站管理单位未按规定及时处理用户投诉的。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供热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由供热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对个人处20xx元以上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罚款的,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七条 对拒绝、阻碍供热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应当予以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供热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热交换站管理单位一般是指物业管理企业等负责维护管理热交换站及其以内的供热设施,并对供热企业提供的热能二次换热,将换热后的热能输送给用户的单位。

第五十条 本市自行供热单位的供热采暖系统建设、供热服务质量和标准、供热设施管理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供热系统集中

从一个或多个热源通过 热网向城市、镇或其中某些区域热用户供热。

联片

多个小型供热系统联成一体的集中供热。

区域

城市某个区域的集中供热。

城市

若干个街区及至整个城市的集中供热。

陕西规范供热采暖管理近日,为做好全省20xx年-20xx年冬季供热采暖工作,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就本年度供热采暖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要求各地市供热管理部门按照节能环保的原则,以科学合理供热、满足群众需求为目标,确保供热安全,让百姓温暖过冬。

供热企业安全管理制度范文第2篇

(一)员工薪酬总体不高,人员素质较低薪酬收入是大部分劳动者的主要收入来源。近年来,我国许多企业基层员工的薪酬收入得到了很大的提升。但是,目前供热企业员工的薪酬收入普遍不高,这导致供热企业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不高,引起企业的人才流失,使得许多供热企业招不到人才、缺少人才、招收的人员素质较低,一些特殊和重要的岗位出现了一人兼多职或频繁换人的情况,而一些普通工作岗位的员工素质较低,出现了不该出现的工作问题,减缓了企业的发展,更甚者使得企业经受损失。

(二)员工薪酬缺乏科学性在我国供热企业中,一线员工的薪酬普遍偏低,而管理层薪酬体系的随意性较大,缺乏科学性和公平性。供热企业没有对每个岗位进行岗位评估,使得一些责任大、工作强度高的岗位和普通岗位的薪酬相差不大,薪酬不能准确地反映员工对企业的贡献,加大了这些员工的心理压力,降低了这些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出现了不公平的现象。在我国一些供热企业中,同样的岗位薪酬都是一样的,忽略了按能力绩效的分配方法,使企业的薪酬管理制度缺乏科学性和公平性,工作积极勤奋和工作一般的员工得到的是一样的工资和奖金。绩效高与绩效低的员工薪资待遇相同的情况大量存在,极大地打击了员工的工作积极性,造成企业的人才流失,阻碍企业长期稳定的发展

(三)员工薪酬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和正常的增长机制供热企业的薪酬增长指数跟不上市场物价的增长指数,使得员工对于薪酬增长的要求未能得到满足。现在我国许多的企业都实行了激励机制,部分供热企业还存在着旧观念,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一些供热企业实行的激励机制是以短期为主,并没有考虑到长期激励的方面。这样使得企业员工很少为企业的长期发展考虑,一些促进企业发展的工作缺乏合理分配,能得到短期激励的事情有很多人抢着做,增加了企业员工中的矛盾,阻碍了企业长期稳定的发展。

(四)企业结构设置不合理在我国的一些供热企业中,出现了企业结构不合理的现象,主要表现为供热企业中岗位职责不明确,导致员工都想选择较为轻松的工作,把由双方一起完成的工作推给对方,工作中出现了问题又相互推卸责任,加大了员工之间的矛盾。有些工作岗位设置不合理,导致员工本身技能与所在岗位及岗位的薪酬不匹配,导致企业人才流失严重,岗位人员更换频繁,影响企业的发展,还会导致一些特殊岗位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供热企业的薪酬问题容易导致供热企业的人才流失,这样也会影响整个供热企业的结构设置。一些岗位出现了员工和管理人员一人身兼多职的情况,工作管理面积过大,造成工作压力过大,影响身心健康,工作质量也得不到保障。

二、供热企业薪酬管理的改革措施

一般来说,薪酬制度是企业根据劳动的复杂和繁重程度、劳动的责任大小、能力要求的高低和劳动环境的好坏等因素,将各类的岗位分为若干等级,再按等级来确定薪酬标准的一种制度。供热企业应该根据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结合供热企业的经营特点来建立科学的薪酬制度。

(一)提升员工的薪酬,提高员工的素质,建立竞争机制供热企业的薪酬应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提升。这样可以更好地保留人才,避免岗位上一人兼多职的情况出现,提高供热企业的工作效率,避免不必要的工作失误,以防员工和管理者因为工作压力过大或工作过度疲劳而出现安全隐患。企业必须重视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供热企业应该实行竞争上岗,以岗定人,建立一定的竞争机制,管理者、普通员工都应该竞争上岗,在岗位上划分技能等级和技能工资,使得大家自主地学习技术。定期组织技术比赛,给优胜者一定的奖励,调动大家学习技术的积极性。对于新员工和特殊工种要重点培训。特殊工种的技术性强,所以尽量少用临时工,不要频繁地更换人员。特殊工种的工作人员要由素质高、责任心强、技术全面的人来担任。定期对全体员工和管理者进行培训考试加强思想教育,从而提高员工的素质,促进供热企业快速稳定地发展。

(二)建立符合供热企业的薪酬分配制度建立合理科学的薪酬管理制度,体现薪酬管理制度的公正性、竞争性和激励性。根据供热企业岗位的不同,结合供热企业的经营特点,不断完善建立的薪酬管理制度。在供热企业的薪酬分配制度中,员工的薪酬分配应该倾向于生产一线的管理岗位、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和生产重点岗位,这些岗位的薪酬收入应该高于其他岗位,因为这些岗位是供热企业完成生产指标和提高经济效益的中流砥柱。在相同的岗位中建立一定的技能工资,鼓励员工专研技术,增强员工的责任心,这样能够直观地体现出员工对供热企业的价值,提高员工对供热企业的向心力,提高供热企业的竞争地位。

(三)建立稳定的员工薪酬增长机制供热企业每年应该根据我国的市场经济成长和市场物价的变更,对于所有的员工薪资实施递增,使得员工薪酬水平不会和市场工资水平相差太远,确保每个员工的个人利益,保留人才。建立稳定的员工薪酬增长机制,是供热企业吸引人才和稳定人才的重要手段。

(四)建立员工的薪酬成本预算和控制系统为了保证薪酬体系有效的实施,供热企业应该建立员工薪酬成本预算和控制系统。薪酬成本预算可以提前知道供热企业的人工成本,避免供热企业财政混乱,减少不必要的财政输出,并且对于现在供热企业的薪酬情况进行相应的控制,减少不必要的浪费,降低人工成本,提高供热企业的经济效益。

(五)完善薪酬分配体系的约束监督机制供热企业的薪酬管理必须符合《劳动法》中的相关法律规定,这样不仅使薪酬分配体系具有法律的约束,也使每个员工得到了法律的保护。还要加强薪酬分配制度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建立民主监督制度,有效地听取员工对于薪酬的意见,采纳科学合理的意见,不断地改善薪酬体系,促使供热企业和员工两者都得到有利的效果。

(六)改善员工的福利措施在我国的许多企业都采用了改善福利措施、提高工资、休息日多这三种稳定人才的手段。对于供热企业来说,福利是指五险一金、各种培训、企业活动、带薪假期等。因此,保留和改善这些福利的措施仍然是供热企业吸引人才、稳定人才的重要手段。

(七)建立健全的规章制度我国所有的供热企业都应该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只有完善的规章制度才能确保供热企业稳定健康地发展。责任制度细化到每个人身上,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加强奖励制度,激发每个员工的学习积极性,确保供热企业的效益。

三、结语

供热企业安全管理制度范文第3篇

1.1供热新技术推广普及不够

因为发展水平不一,市场不均衡导致的人才流动,有些供热企业技术不足,人才不足,对新兴的供热技术不了解,不掌握,或者说摆在眼前也不会使用,新技术新理念推广不足,特别是对已在实践中被反复验证了的、可提高供热质量、提高系统安全性和节约能源的先进供热技术没有人员操作,也不采用。有些先进技术就无法达到推广的目的。比如热水管网的直埋无补偿技术、简单可靠的自力式流量控制阀调网技术、多热源联合供热技术以及水泵超常规节电技术等都是成熟的技术。但企业因为种种原因还在使用老办法,导致企业一直处在能源消耗大、供热效果差、投入成本高、简单劳动等的的落后状态。

1.2供热监督与管理力度不够

我国经济发展不均,行业发展速度不同,有些快速发展的行业已经意识到节约能源的作用,相关行业已发起了节能运动。供热企业虽然集中在三北地区,但也在市场经济大潮中得到快速发展。能源的节约关乎各个方面,在供热流程中起到重要作用,对供热的认识角度、从供热技术、供热质量及供热安全管理等方面,都能看到存在的影子。供热企业消耗大量能源,对于能源的合理使用,关乎国家命脉,直接影响着企业的供热质量,关系到企业的生存发展和热用户利益。特别是十以来,举国实现中国梦的前提下,供热好坏牵扯到社会安全与稳定。

1.3落后的供热系统存量较大

供热发展已有二十多年,通过发展和更新,一些新建的供热系统使用上了新技术,但在实践工作中,却理念不新,观念落后,仍在走老套路。比如,可称之为原始型的直供不混水系统,虽然在小型的供热系统中采用是恰当的,但在一些中型的供热系统中仍被广泛的采用,而且一些还超过了200万m2供热面积,甚至地形高差较大的供热系统中也在采用;还有的供热系统把直供、直供混水和间供混乱在一起使用,并由热源供出统一供水温度。

1.4供热系统存在许多技术缺陷,供热合格率不高

造成建设投资高、运行费用高、能源浪费的主因是,热源、热网和热力站都普遍存在着许多技术缺陷和设备选型明显不合理的现象。特别是有些供热企业基础力量弱,当时建设用地是政府免费提供的,建设资金是银行借贷来的,供热收益不足,使一些企业无法翻身,没有办法及时偿还货款,有的多年转运都是亏损,供热企业生存和发展成了大问题,就别谈什么技术更新、人才储备了。这样的现象直接导致供热质量差、热用户冷热不均现象,由于资金短缺,不少供热企业解决低温用户的方法简单粗暴,这样的错误做法恶性循环,从而进一步恶化了处境,浪费了能源,提供的是不合格的供热服务。

2供热企业的安全管理问题的分析

2.1供热企业的安全技术管理

(1)水力失调:热力网系统的技术通病是系统水力失调,这主要是最初设计或运营调控设备选择上存在巨大问题,人才不足的问题直接显现出来了。直埋补偿不当措施增加了运行不安全隐患。不同参数使用同一管网,不匹配不协调就会出现,这样就不利于整体运行调节,极容易发生水力失调,导致不安全的发生。可以说供热是一个技术性相当强的系统工程,不但要搞好系统设计和施工,而且要按科学办法运行,要想达到良好的供热效果,必须加强供热运行。(2)锅炉问题:锅炉燃烧系统的主要问题在于锅炉的炉墙、排渣口和除尘器等漏风,引风机是否使用变频调节,加强程序控制和过程调节,有效措施可以节能环保。锅炉热力系统问题主要出在循环水量偏大、锅炉进出口管径偏小、压力表数量少、稳压点位置偏离及设置分集水器等方面,这些问题影响的主要因素是增加循环阻力和不利于运行管理和节电。(3)终端用户:终端用户是重要节点,用户网堵塞、积气都极容易造成安全管理上的难度。只有从设计、施工入手,采取相应对策,提高施工人员技术能力和从业素质,加强责任心理念建设,才能认真做好终端用户安装和改造,合格的施工能够防患未然,让人们安居生活,安全生产,舒适的环境保证人体健康。(4)循环水泵:选型循环水泵如果是不当的,或者安装不适合,也会造成一定的安全问题,而且这是一个相当普遍的问题。各供热企业和热电厂循环水泵是供热行业中电能浪费最严重的地方,盲目使用变频技术、安装止回阀和水泵进出口配管等,是最容易出现的安装问题,这些问题都影响着供热安全,不论是哪个环节出了问题,轻则会造成经济损失,重则会损害人们的健康和生命。

2.2供热企业的安全监督

供热系统是一个敞开式的循环系统,连接着家家户户,这就是安全管理和监督上造成了麻烦,复杂性可想而知。只有从用户到企业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加强安全教育的督导,合理使用供热系统,保护供热器材和设备,用户和企业的安全才能得以完全保障。

3供热企业安全风险管理问题的思考

3.1老思想老习惯适应不了新形势

供热安全技术管理和供热安全监督管理两个大问题,从技术标准到管理制度和安全法规的执行,都有具体环境,应该按事物发展的实际规律,具体问题多做具体分析,灵活应用,而往往许多供热企业新进人员较少,多年形成习惯,墨守陈规,硬套规范,在安全管理上意识不强,实际操作中出现的集水器设置就是不适应现代操作规范的老套路,这样的老规范就不能一成不变的套用,要在实际工作中,加强流程更新,改变旧观念,进行技术改造,以满足现代企业发展的需要,达到服务用户的目的。

3.2信息不畅通造成企业和人员固步自封

网络技术的的发展,给人们生活带来巨大便利,许多企业为了宣传自己、服务用户,都建立了自己的网站和网页。但目前来看,各地供热信息网还多数在起步阶段,就算是有自己的网站,也长期处于弃管状态。企业只顾着闭门抓生产,没有很好的进行自身宣传和建设,用户不了解企业情况,企业不知道自己的用户是谁,相互不了解,造成企业与用户的分离,用户信息得不到有效反馈,企业也很少了解别的企业现状,更不能及时更新技术,无法得到应有提高,形成一种不良状态。

3.3供热法规和知识宣传不够

供热企业往往存在经验主义,供热多年,自己有许多经验,认为实践大于书本,其实这样的想法是错误的。专业出身,得到过系统培养的供热专业人员在企业配备不足,常识、知识、新形势普及程度普遍偏低。通过长期观察和出现的问题总结,发现供热企业基本知识的普及是目前需要全面解决的首要工作,企业和员工必须给予充分重视,资源的浪费、环保节能不利等问题,就出现在企业和人员不懂常识上。随着企业不断发展,新形势的出现和新技术的应用,企业的落后与正规供热专业教育的工程技术人员严重短缺造成了另一个矛盾的出现。许多供热企业从事技术工作的人对供热的基本知识掌握不够,一知半解或根本不懂供热技术的人占相当的比例。只有有计划地组织技术培训,如进行员工的安全技术宣传、考评、竞赛等活动,内容和形式不限,但活动紧扣企业建设的主题,才能迅速提高所有从事供热技术和供热管理人员的技术知识水平,保证供热工作顺利。

3.4安全和技术管理人员的素质建设

供热企业安全管理制度范文第4篇

这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集团公司2009年工作会议精神,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全面总结2008年工作,深刻分析当前形势,确定2009年工作思路、工作目标和重点工作,团结和动员全厂干部职工,坚定信心,振奋精神,攻坚克难,以昂扬向上的精神面貌、积极饱满的工作热情,确保2009年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下面,我向大会作工作报告,请各位代表审议。

一、关于2008年工作情况

2008年,是我厂发展史上极不平凡的一年,是我厂历经无数坎坷和磨练、取得丰硕成果的一年。一年来,面对异常严峻的生产经营形势和十分艰巨的工作任务,我们认真贯彻集团公司能源公司工作会议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内强外拓,创新创效,以热争电,优质发展”的基本思路,坚持以确保安全、提升效益、促进发展为目标,对内强化管理,对外开拓商业检修市场,积极推进热电联产项目。全厂干部职工团结一心,奋力拼搏,扎实工作,较好地完成了全年生产经营指标和各项工作任务,保持了华电集团公司优秀发电企业称号。

(一)主要指标完成情况

——2008年,未发生轻伤及以上人身事故,未发生一般及以上设备事故,实现了第6个安全年,连续实现安全生产2449天,创下了连续安全生产新纪录。未发生企业经营和领导干部违法违纪案件,未发生对企业形象、稳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事件,实现了生产、政治、经济和形象安全。

——2008年,共完成发电量77.3467亿千瓦时,完成省网公司全年调电计划的107.04%;全年设备利用小时完成4834小时,比省网统调火电机组平均利用小时高2小时。综合供电煤耗完成339.88克/千瓦时,比去年同期下降了3.12克/千瓦时,完成了年度预算值。

——2008年,我厂销售收入实现19.73亿元;主营业务成本完成17.1895亿元,其中发生燃料成本11.7238亿元。息税前内部利润完成2.55亿元,完成了华电能源公司下达的预算指标。

——热电联产项目获得核准,规划供热面积4382万平方米,完成机组供热改造投产2×20万千瓦,实现供热面积300万平方米,热电联产、以热兴电的产业格局初步形成。

(二)2008年基本工作情况

1、安全生产创建厂以来最好水平

认真贯彻集团公司“四个安全”要求,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开展“隐患治理年”活动,抓好安全生产百日督查和“无违章创建”工作,完善了反违章监督管理体系。认真开展“春、秋检”及各项安全检查工作,积极整改集团公司安全性评价复查评中发现的问题,整改率达到96.3%。落实危险点分析制度,严格执行“两书一卡”,实现了对检修安全、质量的可控在控。有针对性地开展安全技术培训,职工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进一步提高,保持了安全生产稳定局面,实现了生产、基建、后勤、多经等系统的“大安全”目标,刷新了建厂以来安全生产纪录。

继续强化生产运行管理,加强了经济运行方式的对标和优化工作,完善了22项机组运行方式管理和考核办法,建立了机组负荷经济调度系统、小指标耗差分析系统,保证机组在最佳工况下安全稳定运行;积极开展预防性维护和状态检修工作,利用机组停备期间,开展集中消缺和设备治理工作;加强机组大修管理和技改工作,及时解决了#1机组发电机定子铁芯励端阶梯段松动、主再热蒸汽管道弯头发生劣化这两个重大缺陷,高质量地完成了#1机组大修任务,并实施了干除渣改造等技改项目,机组的健康状况得到改善,全年无“非停”事件发生,连续5年保持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称号。

2、对标管理工作取得成效

按照集团公司“对照先进、查错纠弊,持续改进,不断超越”的要求,认真开展“对标管理年”工作,成立了组织机构和专业管理领导小组,完成了数据统计工作,确定了标杆值,并细化分解,落实责任。开展了“三尽一促”对标管理主题实践活动,引导全体职工在对标管理工作中尽责,即增强责任感;尽智,即增强创新力;尽行,即增强执行力,促进对标工作的开展。加大经济运行和节能降耗工作力度,综合供电煤耗等主要指标进一步优化,部分指标已经接近达到或超过了目标值、先进值,初显了对标管理成效。

3、经营管理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

以降本增效为突破口,细化全面预算管理,优化资金结构,合理安排使用资金。开通网上银行业务,提高了效率,节省了手续费用。加强经济活动分析,跟踪指标完成情况,不断提出改进措施。对财务基础工作进行自查,共新建、修订内控制度12项。巩固“依法经营、遵纪守法”活动成效,开展了管理制度专项审计调查和规范关联交易等工作,依法经营工作进一步加强。同时加强了物资采购管理,规范了工作流程,确保了物资优质、低价供应。努力提高企业绩效水平,千方百计增加职工收入,严格经营对标管理,加大政策协调,拓展技术输出,职工收入水平得到提高。

继续加强燃料管理工作,在燃料价格上涨、供应紧张的情况下,克服重重困难,广开煤源,积极与龙煤集团等单位沟通协调,努力提高煤炭到货数量和质量。全年共到货351.64万吨,到货率为83.13%,其中国矿煤到货319.27万吨,到货率为88.69%。继续强化内部管理,理顺管理关系,彻底解决了一段时间以来困扰企业经营管理工作的库存煤亏吨现象,得到集团公司和华电能源公司的认可。

依托优秀的人才、技术和管理优势,对外积极“走出去”开拓商业检修、维护市场,完成了包头河西、河南新乡、包头东华电厂机组大修,青海大通电厂两台机组的大、小修及维护任务,均实现优质工程目标,得到了甲方高度评价,弘扬了“哈三检修”品牌,创造了效益,也赢得了信任、赞誉和友谊。

4、热电联产项目取得阶段性成果

热电联产集中供热项目是我厂2008年企业发展的重要战略举措。在集团公司的全力支持下,我厂面对各种复杂局面,充分发扬“三千精神”,攻坚克难,使该项目于2008年3月份被省发改委正式批复,为我厂规划供热面积4382万平方米。在项目推进中,我厂积极开展首站、部分管网建设工作,在工期紧、任务重的情况下,与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积极配合,全力以赴组织施工,突破性地完成了供热阶段性任务,12月初具备了老城区供热的条件。目前,已实现供热面积300万平方米。

同时,积极开展向利民开发区、松北区供热项目前期工作,成功地获得向利民开发区供热管网路由和供热范围的批复,向松北区供热管网工程相关工作正加快向前推进,为进一步开拓江北地区供热市场、促进企业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5、节能减排和科技工作取得新的成绩

加大节能减排工作力度,全年共投入节能项目资金1.1亿元,主要进行了供热改造配套项目、凝结水泵变频改造等工程项目,改造效果良好。节能工作得到了国家节能目标考评小组、华电集团节能评价复查评专家的高度评价。加强科技管理基础工作,全年有四项成果分获全国优秀qc成果奖、集团公司科技成果三等奖。加强企业标准化管理,完成了检修、运行规程及工作、管理标准的修订工作。加强信息化管理,积极开展信息化等级评定工作,连续三年获得集团公司信息化工作先进单位、信息化等级评定优秀企业称号。

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开展了60万千瓦机组加装脱硫装置的可行性研究,烟气排放在线监控系统实现开工建设,连续多年保持烟尘达标排放、冲灰水全部回收和工业废水零排放。

6、后勤单位服务水平得到提高

后勤单位与生产、多经系统积极配合,对厂区已经运行20多年的采暖系统、生活水系统进行了全面改造,有效治理“跑、冒、滴、漏”现象,改善了职工工作和生活条件。加强生活区物业管理,集中处理物业管理区域公共环境、共用部位、设施存在的问题,全面提高物业管理工作水平和业主满意率。加强通勤安全管理工作,为职工提供了温暖、舒适的乘车环境。加强生产保卫、防火防盗工作,积极开展“平安哈三”创建活动,保持了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

7、综合产业自我生存发展能力得到增强

综合产业公司克服材料和人工成本持续上升,同类产品降价等不利局面,将扭亏增盈作为全年的工作重点,发挥三发实业集团兰根塑窗、彩瓦及天祥公司等骨干企业作用,采取各项措施不断扩大销售渠道,想方设法降本增效,努力提高综合产业自我生存发展的能力。综合产业实现营业收入4728万元,实现利润-9万元。

加强多经职工技术培训,参与了外出商业检修、部分供热管道安装和采暖系统改造工作,并妥善安排年老职工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保证了职工队伍的稳定。

8、党的建设和队伍建设不断加强

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不断增强企业应对困难挑战、推动发展的战斗力。深入开展创建“四好”领导班子活动,通过“党员教育月”、“党员先锋工程”、“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等主题实践活动,将党建工作融入生产经营各个岗位中,取得了实效。制定实施了《入党积极分子和预备党员“思想汇报”传阅》等制度,党的基础建设得到加强。在抗震救灾工作中,各级党组织和共产党员积极响应厂党委号召,带头踊跃捐款、上缴特殊党费,召开了“共产党员和中央企业在抗震救灾中的责任与义务”专题组织生活,彰显了党组织和党员的“四个作用”。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深入贯彻落实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七项要求”,开展丰富多彩的廉洁文化活动,扎实推进惩防体系建设和效能监察工作,加强纪检监察和监督,企业连续10年实现“四零违纪”目标。加强文明单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企业文化建设,深入宣贯《华电》,实施《企业文化手册》,荣获了2008年度集团公司文明单位标兵称号。

充分运用职代会、厂务公开等形式推进企业民主建设,强化“安康杯”竞赛活动,连续6年荣获全国“安康杯”竞赛优胜单位称号;坚持实施“送温暖”工程,全年慰问职工75人次,为xx地震灾区捐款32万多元。加大劳模的选树、培养力度,先后涌现出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1名、哈尔滨市及华电能源公司劳动模范4名。青年工作连续多年保持“五四”红旗团委标兵荣誉,并被命名为中央企业“五四”红旗团委创建单位。

不断加强队伍建设,健全干部管理机制,完善岗位机制和人才评价机制,依托集团公司教育培训基地的优势,积极开展教育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等项工作,干部管理素质和职工技能水平获得稳步提高,培养、储备了大量的管理和技术人才。

过去的一年,在前所未有的困难和挑战面前,我厂广大干部职工不畏艰难,勇挑重担,经受住了考验,取得了显著成绩。难能可贵的是,在经营形势急转直下,集团公司发电企业大面积亏损的情况下,全厂干部职工内强管理,外创环境,保持了安全稳定的良好局面,创造了可观的经济效益;在企业外部环境复杂,发展举步维艰的情况下,我厂干部职工树立价值思维,科学谋划,使供热工程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企业驶入了可持续发展的快车道;在自然灾害频发,举国上下抗震救灾的日子里,我厂干部职工同舟共济,共克时艰,立足岗位保发电,奉献爱心作表率,用实际行动证明了我们的队伍是一支作风优良,善打硬仗的职工队伍,展示了我们作为龙江窗口企业的良好精神面貌。在此,我代表厂党政班子向全厂的干部职工表示衷心的感谢!

二、关于当前面临的主要形势

2009年,是我厂生存发展至关重要的一年,我们面对的生产经营形势将会更加严峻而复杂,我们的工作任务将更加艰巨而繁重。但是,从国家宏观经济和电力行业总体形势来看,电力工业仍有广阔的发展空间,因此2009年也是蕴含着重大机遇的一年。对于我厂来讲,同样是挑战与机遇并存。

从面临的挑战来看:一是受宏观经济减速、省内新机投产等因素影响,东北电网将供大于求,省内南送电量继续下降,全省机组利用小时数、机组负荷率将呈现大幅下降的趋势,电量锐减将成为我厂经营工作的首要问题;二是煤炭市场存在不确定性,省内煤炭价格回落与供应改善情况并不十分明朗,电煤价格仍是煤电双方博弈的焦点,电煤供应矛盾将持续一段时间;三是热电联产集中供热项目受外部环境异常复杂等多方面因素影响,向开发区和××区供热的推进难度将进一步加大;四是我厂国产机组先天不足,运行时间较长,特别是两台20万千瓦机组已经运行20多年,虽然经过多年治理,但一些主要技术指标和先进值相比仍有差距,会给生产管理带来不可预计的困难,完成上级下达的绩效考核指标压力进一步加大;五是国家对火电企业节能环保工作要求更加严格,对我厂两台60万千瓦机组实施脱硫改造的要求十分迫切,加之节能减排技改资金困难,我厂节能环保工作压力加大。

从面临的机遇上看:一是经过多年的管理实践,我厂安全生产、经营管理水平和综合竞争实力进一步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进一步提高。特别是“走出去”战略的实施,弘扬了品牌,为下一步开拓电力检修市场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二是企业已经具备巨大的发展潜力,热电联产项目的实施,符合集团公司整体发展思路,得到了华电集团和华电能源的认可,必将进一步加速推进,其作用也必将在企业未来发展中逐步显现;三是国家出台的系列政策和优惠补贴措施,将进一步缓解经营压力;四是经历了严峻考验后,我们拥有了一支与企业同舟共济、同呼吸共命运的干部职工队伍,积累了从容应对困难,直面严峻挑战的勇气和经验等,这都是对企业发展的有利条件。

综合以上分析,尽管当前我们面临的形势前所未有,充满挑战,但也蕴含着巨大的机遇,只要我们增强危机感和紧迫感,鼓足战胜困难的勇气,坚定必胜的信心,把握机遇,积极应对,全力化危机为机遇,变压力为动力,就一定能在复杂多变的形势下推进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三、关于2009年工作思路和重点工作安排

(一)总体要求和思路

总体要求: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集团公司、华电能源公司工作会议精神及各项工作部署,围绕增收节支和科学发展,树立价值思维,确保安全稳定,加快科学发展,推进管理创新,增强盈利能力,全面完成年度目标任务,挺直脊梁,勇挑重担,发挥系统内骨干企业作用,为集团公司“1118”目标实现做出积极贡献。

工作思路: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安全生产为基础,以经济效益为中心,突出抓好增收节支和科学发展两项目标,开展好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管理创新年”和创建“星级企业”活动,坚持管理创效,节能挖潜,增发增供;坚持外拓市场,强化素质,创树品牌;坚持以热兴电,拓展空间,科学发展,全面完成2009年各项任务和目标,朝着建设具有强大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力的热电联产企业目标前进。

(二)2009年主要工作目标

--安全生产目标:不发生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不发生电气误操作事故;不发生一般及以上设备事故;不发生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一般交通事故;不发生一般及以上火灾事故;不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不发生因本单位责任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电力生产事件;不发生大面积供热中断事故;全年机组“非停”不超过3次,实现两个连续安全生产百日,力争实现安全年;保持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先进单位荣誉;

--主要生产经营目标:发电量完成72亿千瓦时,利润总额完成1.6387亿元,供电煤耗完成336.82克/千瓦时;二氧化硫减排绩效完成2.22克/千瓦时;

--争创集团公司“星级企业”,实现“保三星争四星”目标;争创集团公司“四好”领导班子先进集体,保持集团公司文明单位标兵称号;实现廉政建设“四零违纪”目标,保持华电能源公司党风廉政建设优秀单位荣誉。

(三)2009年重点工作

1、深入开展“管理创新年”活动,全面提升管理水平

按照集团公司统一部署,认真组织开展“管理创新年”活动。利用3年左右的时间,通过“强基础,促提升、上台阶”三个阶段,推进企业体制、机制、制度、流程和技术创新,努力构建先进科学的、具有特色的管理模式,做到向管理要效益,向管理要发展,向管理要竞争力。一要坚持“统一规划、整体设计、分步实施”的原则,加强领导,成立活动领导小组,周密部署,制定切合我厂实际的活动方案,确保活动扎实推进。二要紧紧抓住机组利用小时、标煤单价、供电煤耗等关乎企业效益的关键性指标及管理重点,创新管理体制机制,找准问题差距,优化工作流程,改进方式方法,抓好整改落实,提高管理水平和经营业绩。三要将创建“星级企业”活动作为管理创新年的重要载体,抓好载体创新。要在创建优秀发电企业的基础上,对照对标管理指标和星级考核标准,实施目标管理、过程控制和动态评价,做到工作有方向、有目标,通过创建星级企业来确保管理创新年活动取得实效,推动企业管理水平持续提升。

2、继续强化安全生产工作,努力创建本质安全型企业

一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强化安全生产组织领导和责任落实,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推进本质安全型企业建设,实现安全生产可控、在控。二要坚持安全管理创新,开展建立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工作,研究总结适合现代企业特点的安全管理模式和机制,完善责任追究机制,量化安全生产考核指标,继续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工作,有效提升安全生产工作水平。三要加强安全隐患治理,深化反违章、安全性评价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建设,深入开展安全检查活动,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不断发现和解决深层次的安全生产问题。四要利用各种有效形式开展教育培训工作,重点抓好运行岗位技术比武和检修岗位技能练兵工作,确保培训率达到100%。要注重加强各级安全管理人员的学习和业务培训,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安全管理者队伍。五要建全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系统开展应急预案的培训和演练,有效预防并控制事故危害,特别要重视建立供热中断事故应急预案,提高对供热系统的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防止和控制供热事故危害。

3、加强生产管理,继续开拓外部检修市场

严格生产管理,提高设备运行、检修管理水平,实现机组长周期安全稳定运行,确保完成全年发电任务。一要强化检修管理,按集团公司统一部署开展“点检定修”工作,提高设备诊断及机组检修维护水平,变被动检修为主动检修,及时发现并消除缺陷和隐患。要重点做好#2机组大修工作,在科学调查、分析的基础上,合理安排、确定#2机组大修项目和范围,在保证大修质量的基础上降低成本。二要抓好运行管理,完善运行分析制度,制定机组经济运行方式,根据季节、环境情况调整机组运行方式,保证机组在最佳工况下运行。同时严格执行“两票三制”,提高运行操作质量,坚决杜绝人为原因造成的误操作事故发生。三要加大设备治理、技改项目的管理力度,做好#3炉燃烧器摆动功能的恢复及改造、#2炉干渣改造及60万机组供热改造等技改项目,进一步提高机组安全性、可靠性和经济性,努力改善经济技术指标。四要在保证我厂机组安全稳定运行的前提下,合理安排人员完成外出商业检修和维护任务,进一步弘扬品牌,为职工创造效益。

4、狠抓经营管理,努力实现增收节支

一要以开展“管理创新年”为契机,创新管理机制和体制,对内挖潜,全面加强刚性预算管理和过程控制,努力降本增效。对外增供,加强与电网的沟通和联系,抓住热电联产的有利时机,积极争取电量政策和宽松的外部环境,扩大市场空间,提高负荷率和机组利用小时数,抢发、多发电量。同时密切关注省网电力市场,随时做好参与转移电量竞价的准备。二要定期开展经济活动分析,根据各项指标分解完成情况,协调落实电量计划,并结合财务预算进度,查找差距,采取措施,加强全过程管理,从严控制成本支出,努力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三要及时掌握煤炭供应变化趋势,加大燃料管理力度,加强与政府部门、龙煤集团、铁路等单位协调沟通,争取超额兑现国矿合同量,并适量采购地煤,确保全年发电用煤需要,尤其要防止在采暖期因缺煤或因煤质不良造成停机、停热或限热事件发生。进一步加强燃料管理基础工作,健全管理制度,优化管理流程,严格采、制、化过程管理,加强煤场管理,进一步实现燃料管理的规范化和标准化。四要加强人力资源管理,积极推进职工“素质工程”建设,加大人才培养开发力度。借助《人力资源手册》实施的有利时机,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体系建设,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规避企业管理风险。

5、抓住机遇,加快推进热电联产项目

一要加强对老城区供热管理,加大对供热合作方的协调、指导力度,确保冬季供热安全。二要加大与政府及地方供热企业的沟通力度,及时掌握、利用相关政策,做好调整出厂热价申请等相关工作,及时做好热费收缴工作,努力提高企业效益。三要尽早取得能源公司的许可,在最短时间内实现向利民开发区工程开工建设,力争实现年内向利民开发区供热的目标。四要继续加大向松北区供热工作力度,积极与政府部门沟通,尽早取得路由、热负荷等重要批文,并尽快开工建设。

6、加大科技环保工作力度,提高节能减排水平

一要继续完善节能评价体系,做好整改方案的落实。要继续提高节能项目投入资金比例,依靠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重点做好机组供热配套项目、#2炉干渣改造等项目,提升设备安全经济运行能力。二要加大环保工作力度,确保烟气排放在线监控系统投入运行,用科学手段实现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在线监控。要加快实施#3、#4机组脱硫改造,年内完成原干灰系统及附属设施的拆迁及还建、烟囱内衬防腐处理及脱硫系统土建工程,为2010年设备安装调试奠定基础。要充分利用集中供热工程项目建设给节能减排工作带来的社会效益和巨大潜力,积极向联合国组织申报供热工程cdm项目(清洁生产项目),争取获得cdm资金补贴。三要加大信息开发和仿真机维护的力度,改善和提高计算机网络设备、仿真机设备的性能,确保网络安全和快捷,满足实际工作对网络安全和功能的需要。根据现代企业管理的需要,进一步推进“三标一体”标准化建设和班组管理工作。

7、大力提升后勤工作水平,增强后勤队伍整体素质和服务能力

后勤单位要增强服务意识,全力做好后勤服务和保障工作,提高职工餐厅、公寓、医院、通勤客车服务水平,特别要做好大小修时的服务工作,解除职工后顾之忧。全力做好生活小区的物业维护工作,继续完善基础设施,提高物业服务和管理水平,让职工满意,让业主放心。加强厂区生产保卫和生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确保良好的生产、生活秩序。

8、加快综合产业发展步伐,提升综合产业竞争实力

综合产业公司要坚持以市场为龙头、以管理为基础、以效益为中心,强化成本控制,实行计划管理和定额管理,确保全年工作目标的实现。要积极拓展资金筹措渠道,缓解企业资金链的困扰,盘活企业的经营。要继续巩固、扩大塑窗、彩瓦、天祥水等市场份额,扩大生产销售规模,积极开发粉煤灰新产品,提高粉煤灰综合利用率,增强综合产业的竞争能力和生存能力。

9、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和队伍建设

供热企业安全管理制度范文第5篇

第一条促进供热事业的发展,根据建设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和《省城区供热条例》及有关规定,加强城区供热管理、维护热用户、热经营企业和热生产企业的合法权益,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区供热是指利用热电联产、燃煤(电、气、油)锅炉、工业余热、地热所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提供给热用户生产和生活用热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热生产企业是指为热经营企业提供热能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热经营企业是指向热用户供应热能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热用户是指利用热经营企业提供的热能为其生产或者生活服务的单位和居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城区和各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规划建设、经营、使用和管理。

第四条城区供热应遵循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优先发展集中供热的原则,推进国家节能减排工作部署,限制并逐步取消分散锅炉供热。

第五条县建设局是本县城区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城区供热的管理工作。

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本辖区供热管理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应设专人负责协调处理供用热纠纷和问题。

开发建设单位有责任会同县城区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研究处理供热管理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热经营企业供热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建设局下设的物业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行政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国家、省、市城区供热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按照城区总体规划、组织编制供热发展的专项规划,制定年度供热计划。

三、参与新建工程的供热系统初步设计审查,施工质量监督和竣工的验收。

四、审查热经营企业的市场准入条件。

五、监督、检查热经营企业运行服务和供热质量,对供用热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协调、处理、裁定。

六、设置投诉电话,并将投诉人反映的问题和处理意见,及时反馈投诉人。

第七条建立供热应急资金保障和供热质量保证金制度。

一、县人民政府按照供热年度安排应急保障资金,纳入县财政预算,主要用于应对城区供热的突发事件。

二、热经营企业(含实施冬季供热的物业服务企业)按供热面积每平方米0.50元标准,每年的月日前上交供热质量保证金,由县城区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代管。主要用于热经营企业原因导致供热质量不达标,且未按要求退费时,由县城区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从相应企业上交的供热质量保证金中扣除,付给供热质量不达标用户。每受理一户,给予应退还居民热费的热经营企业相应处罚,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缴存企业签字盖章核销。

每个采暖期结束15日后,如无其他异议,由城区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将企业剩余的供热质量保证金退还给热经营企业,热经营企业在下一个采暖期按规定上交供热质量保证金。

热经营企业(含物业服务企业兼管冬季供热的不按规定时间上交供热质量保证金的城区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供热经营许可证和物业服务企业资质。

第八条热经营企业供热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热费由县财政部门指定专业银行收取,统一进行管理。

财政部门应设立专门帐户,用于各热经营企业热费的存储,热经营企业计划使用资金时,要向城区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写出计划使用资金的申请报告。财政部门根据城区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意见,将计划使用资金划拨到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专用账户上,然后由城区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向申请计划使用资金的热经营企业拨付。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县城区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区总体规划和供需情况,编制本县城区供热专项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区供热工程应当符合城区供热专项规划,经城区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和到相关部门办理手续后,依法履行基本建设程序。

城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其配套的供热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第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的热电企业应当遵循“以热定电”原则,按照设计的供热能力保证供热需要。

第十二条城区供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将竣工资料及时报送给县供热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建设城区供热工程应当依据招投标法的规定确定设计、施工企业。

从事城区供热工程设计、施工的企业,应当具备相应资质。

第十四条新建、扩建、改建城区供热工程,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用节能环保的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

第十五条新建住宅房屋必须实行分户控制,即有住宅房屋应当实行分户控制供热改造,分户改造所需费用由房屋产权人承担。

新建房屋的供热设施加入集中供热管网的建设单位在施工放线前,就其供热设施设计方案应征求热经营企业意见,竣工验收时,不符合供热条件的热经营企业可以不予供热;如热经营企业给予供热,造成热用户室温不达标的由热经营企业负责。符合供热条件的办理会签手续,签订供用热协议。协议的内容应当包括房屋维护结构,供热设施维修、管理,保修期限,施工图纸等相关资料)并报城区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既有建筑加入集中供热管网内的由建设单位或热用户代表与热经营企业按协商约定交纳集中供热管网建设费和内部管网改造等事项。

第十六条城区供热即有建筑应当逐步推行计量供热,城区新建房屋应当安装供热计量设施,所需费用均摊到建筑成本中。

第三章供热与用热

第十七条城区供热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热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稳定、安全的热源;

(二)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三)有健全的服务和安全管理制度;

(四)有具备相应的从业资质的供热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凡在本县城区内设立热经营企业的应当向县城区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城区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经营许可证》未经城区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年检的工商部门不予对营业执照进行年检,税务部门对向居民供热的热经营企业不予免征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十九条热生产企业与热经营企业,热经营企业与热用户应当签定供用热合同。

供用热合同的格式与内容应当符合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本县供热期限为十月二十五日零时至次年四月十日二十四时,热经营企业不得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止供热。

居民热用户室内主要房间(卧室、起居室)供热温度昼夜不得低于摄氏十八度。

第二十一条供热期内,热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定居民热用户室内温度检测点,定期检查室内温度。

第二十二条由于热经营企业责任造成热用户室温低于规定标准的应当退还相应热费。

退费办法由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县城区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热生产企业、热经营企业应当保证正常供热。因突发性故障不能保证正常供热时,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并报告县城区供热行政主管部门。预计停热三小时以上的报告城区供热行政主管部门,预计停热八小时以上的应当及时通过新闻媒体通知热用户。停止供热连续两天或者累计七天以上的应当依据供用热合同的约定对热用户予以赔偿。

第二十四条热生产企业、热经营企业未达到供热服务质量标准的应当在县城区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整改期满仍未达到标准的应当根据供用热合同的约定对热用户给予赔偿。

热经营企业不得擅自放弃供热,发生弃管的其供热设施由县城区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具备条件的热经营企业托管,并确定托管期限。

第二十五条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在特许经营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取消其特许经营权,并可以实施临时接管:

(一)擅自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的

(二)擅自将所经营的财产进行处置或者抵押的

(三)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确定托管和取消特许经营权的热经营企业在托管和临时接管期限内,县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清产核资,公开向社会拍卖。

供热期间,供水、供电等部门,因故停水、停电应当通知到热经营企业。

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自管的小锅炉与供热设施发包给有资质经营权的单位或个人进行经营管理的建设单位或能代表大多数热用户的代表必须在年的月日之前按规定完成招投标手续,并按有关规定提取锅炉折旧费,主要用于锅炉的大修和更新。

第二十八条热经营企业发生歇业、撤销、分立、合并、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的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县城区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热经营企业转让、移交供热设施的应当到县城区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热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建全各项管理制度,保证热用户室温“合格率”热用户报修修理“及时率”供热设备“完好率”热经营企业接到热用户电话报修后,白天30分钟,晚上40分钟赶到现场。热经营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开服务标准和质量,公开报修,投诉电话,设立接待室,做好投诉和测温登记,及时处理热用户反映的问题,并进行反馈。

第三十一条热经营企业应当根据城区供热专项规划发展热用户,需要发展热用户的应当就其接入的面积、开工、竣工时间、否破坏街路,设备运行的负荷能力等事项,报县城区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经批准后,方可施工,工程竣工后及时备案。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按热经营企业当期接入供热面积应收取集中供热管网建设费的2倍处以罚款,从热经营企业当期采暖期存储的热费中扣除。

第三十二条单位和居民供热的应当向热经营企业提出申请并与其签定供用热合同,同时按照热经营企业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

热用户或者用热面积发生变更的应当到热经营企业办理核准手续,并与热经营企业重新签定供用热合同。

第三十三条热用户需要改造供热系统或者停止供热的应当在每年的月日至月日期间向热经营企业申报,经同意后,方可改造供热系统或者停止供热。

地热采暖的热用户申请停止供热的热经营企业不得拒绝。

四、热费管理

第三十四条热用户应当按照供用热合同及时缴纳热费。热费标准按照县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三十五条热用户享有下列权利

(一)监督热经营企业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和质量向热用户供热;

(二)对热经营企业收取的热费及确定的热价申请复核;

(三)请求赔偿由于热经营企业的责任或者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六条购买新建房屋的热用户在月日之前办理了入住手续,应当在第一个采暖期按房屋性质、建筑面积及相应热价缴纳全额热费。未售出空闲房屋的热费,第一个采暖期,由开发建设单位按空闲房屋的性质、建筑面积及相应热价缴纳全额热费。热经营企业对新建房屋第一个采暖期全部开栓供热。

供热期内(第一个采暖期)购买新建房屋的热用户,购房合同中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由热用户全额缴纳热费。热经营企业不得收取其它任何费用。

其他时期内购买新建房屋的热用户,购房合同中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由热用户按规定缴纳热费。

第三十七条供热期不用热的热用户(已进行分户控制)应当于年月日前向热经营企业提出申请,经同意后,缴纳20%基本热费;月日前未向热经营企业提出不用热申请,且未缴纳20%基本热费的热用户,供热期间申请用热的需缴纳供热期全额热费。

已向热经营企业提出申请不用热并已缴纳20%基本热费的热用户,供热期间又申请恢复供热的并具备恢复条件的需从恢复之日起缴纳恢复供热后的热费(供热期应缴纳热费总额÷168天×恢复供热后天数)已缴纳的20%基本热费按未供热天数扣除,其余退还。

热用户未办理停供手续,但在规定的报停期限内缴纳了20%基本热费的可视为办理了停供手续。对缴纳20%基本热费的热用户恢复供热时,不允许收取开栓费等各种费用。

第三十八条地热设施采暖收费与散热器设施采暖收费执行同一标准,不允许再加收任何费用。

第三十九条热用户在规定的期限内,即未办理停供手续,又未按时缴纳20%基本热费,热经营企业给热用户下发追缴欠款通知单,并按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城区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收取滞纳金。热用户恢复供热时,按规定补交陈欠热费和滞纳金,热经营企业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第四十条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县城区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热经营企业收取的热费进行监查,对非法所得予以没收,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五、供热设施管理

第四十一条热用户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将自建的供热设施与热经营企业的管网连接;

(二)供热系统上安装放水设施及热水循环装置;

(三)擅自增加供热面积;

(四)擅自调节进户阀门;

(五)擅自改变供热用途和改动供热设施;

(六)阻碍热经营企业对供热设施进行维护、管理;

(七)其它损坏供热设施和影响供热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住宅供热系统实行分户控制,热用户室外(含分户控制阀、供水、回水阀门)供热设施由热经营企业负责维修、管理,新建房屋供热设施在保修期内,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维修)热用户室内供热设施由热用户自行维修或者委托维修。

住宅供热系统未实行分户控制的热用户楼外入户阀门外(含阀门)供热设施由热经营企业负责维修、管理。热用户楼外入户阀门内的供热设施由热用户自行维修或者委托维修。

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拒绝热经营企业维修人员对供热设施的抢修,抢修人员确定抢修点及通风口位置,需要破坏地面进行地沟作业的热用户应当积极配合,抢修完之后,由热经营企业予以恢复。

第四十四条热经营企业应当在每年十月一日之前,检修、维护地沟内供热设施时,发现地沟内有其他阻碍物、污水等情况,影响供热质量和损害供热设施的应当及时通知到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及热用户。

由于热经营企业未通知到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及热用户,采暖期内,抢修地沟内供热设施涉及清理其他阻碍物、污水等发生的相关费用,由热经营企业全部承担。

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及热用户,采暖期内,应对供水设施采取相应的防寒保温措施。

第四十五条热经营企业监察人员入户检查时,必须是2个人以上,并佩戴明显标志,出示工作证。对破坏供热设施和窃热的热用户及其他人,热经营企业一经查实,按损失的额度要求给予赔偿,并报告县城区供热行政主管部门。

城区建设工程涉及供热管网及设施的应当到热经营企业办理会签手续。

第四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或者擅自拆改、移动供热设施的

(二)管网上堆放物品,利用管网、管支架悬挂广告牌匾;

(三)利用管网沟排放雨水、污水;

(四)其它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

六、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供热的由县城区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危害公共安全,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热经营企业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止供热的由县城区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处以应当供热而未供热期间热费总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

热经营企业擅自弃管供热的由县城区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处以应当供热而未供热期间热费总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

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由县城区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

从热经营企业存储的热费中扣除,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财政部门根据县城区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拨付给实际维修的单位和个人。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由县城区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第五十三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县城区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工作。不得拒绝和妨碍县城区供热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