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对于网络购物的建议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一)网银
根据Enfodesk易观智库《2011年中国第三方支付市场季度监测》数据报告显示,2011年中国第三方互联网支付市场交易额连续四个季度保持快速增长,全年交易额规模达到21610亿元人民币,环比增长99%,与上一年度相比基本实现翻番。
同时根据其按季的中国网上银行市场监测数据报告显示截至2011年三季度中国网上银行市场交易额达到603.75万亿,同比增长58.88%,网上银行注册用户数已超过4亿,同比增长42.3%。
(二)信用卡
据中国人民银行3月19日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1年末,全国累计发行银行卡29.49亿张,同比增长22.1%,增速较上年同期加快5.2个百分点。其中信用卡累计发卡量为2.85亿张,同比增长24.3%。
但当前发现信用卡犯罪多属于恶意透支,网络购物洗钱犯罪由于其特殊的隐蔽性,在日常消费中难以监测。
二、利用网上购物洗钱的主要形式
(一)通过虚假交易洗钱
由于网络具有虚拟性、开放性等特征,对于网上购物的买家和卖家而言,网络公司仅仅是根据用户所填有限信息确认相关情况,对于同一用户或相互串通的用户申请成为买家和卖家并不存在太多限制,卖家可以利用违法所得向串通好的买家购买货物,通过伪造虚假的销货记录后,这笔违法所得即成为网络卖家合法的销售收入,从而达到洗钱的目的。
(二)利用信用卡信息套取支付平台资金
由于信用卡消费的低成本(免息期还款不需要支付利息),使得信用卡网购越来越受到消费者的青睐,同时自2009年开始,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大额支付业务获得解禁,信用卡网上支付的额度就是信用卡本身的额度。信用卡网上支付在提供便捷的同时,由于许多购物网站只需要信用卡主人提供信用卡号、信用卡有效期和卡背后的三位数字(CVV验证码),核对一下个人信息就可以消费,不需要实物卡也不需要密码,为网络购物洗钱提供了便利。有不法分子利用虚假信用卡信息,或盗取个人信息申请的信用卡,进行虚假购物,在伪造虚假销售记录后,通过支付平台将信用卡中的钱打入自身银行卡中,由于其所用信用卡有问题,实际所获资金均来自于支付平台。如2009年6月,京华时报报道不法分子闻某在网上购买国外信用卡客户信息后,在购物网站建立两个卖家和113个买家,用买来的信用卡信息虚构网上交易,从支付平台成功骗得近3万美元。
(三)通过木马程序,盗用买家的账号、密码,盗取资金
由于网络的开放性、超越时空性等特点,使得网络购物安全难以保障。通过木马程序盗取用户信息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网络黑客使用网络木马手段进入个人电脑,盗取客户支付平台账号密码和网银账号密码,再将账号卖给不法分子通过虚假网络购物盗取客户银行卡资金;二是直接编写木马程序,再卖给木马卖家,在取得这样的木马后台之后,不法分子直接利用木马盗取用户相关资料,再通过虚假网上购物等盗取资金。据华西都市报2011年10月报道,木马盗取网银已经形成了一条灰色利益链,利益链涉及的人员庞大,从生产木马到销售再到传播,每个环节都有不同的人在负责,利用一个成本只需数千元的木马程序,可以实现数万甚至数百万的盈利,有的甚至将洗钱机构延伸到境外,初步估计该灰色利益链一年的非法收入已达上百亿元,从业人员10万人以上。
(四)网上购物套取信用卡资金
由于网络特有的虚拟性、跨时空性,使得虚假网上购物,套取信用卡资金比传统购物通过POS机终端套取信用卡资金更难以监管,隐蔽性更强,同时不再受到地域限制。由于网络购物支付平台主要是通过信息确认交易是否成立,网络用户只需和串通好的卖家进行虚假购物,伪造发货证明、收货通知,即可成功套取信用卡中的资金。如中金在线2009年5月曝光,在台州提供信用卡网上套现的机构声称为多种银行的信用卡提供套现服务,手续费是1%,刷1万元只需交100元手续费,刷多了手续费还可以商量。“在我们这购物,可以免交每天万分之五的利息,大概有50天无利息。”工作人员一再保证“只要及时还款,这样的套现就不算是恶意套现。偶尔刷几次,不会被银行发现而列入黑名单。”
三、监管难点
(一)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
虽然我国已经出台了《反洗钱法》打击洗钱犯罪,但作为新兴犯罪,网络购物洗钱行为除涉及监管部门、金融部门外,还增加了网络公司第三方支付平台这一新兴主体,相对其他主体,支付平台作为洗钱行为发生的主要通道,其相关的责任、义务均没有得到明确界定。
如沈阳今报2007年1月报道,2006年9月,淘宝卖家黄女士持有的一张银行卡在短短2小时内被通过36笔网上支付交易消费了14万元。一般来说,银行对于同一张卡密码连续输入错误后将暂时冻结该账户,但许多第三方支付平台却不具有这样的安全保护功能,同时针对异常、可疑的交易也没有义务向监管部门报送,支付平台公司没有引起足够重视,案件发生后,支付平台公司否认自身存在责任,没有赔偿任何损失。
又如经济参考报2011年5月报道,网络购物资金被骗后,用户大多立即向银行查询,并得到了第三方支付公司的付款单号,又通过第三方支付公司,查询到了资金所在地网络游戏公司,再通过与网络游戏公司查询到交易号,甚至得到了被骗资金所在的游戏账户。但即便如此,提供平台的淘宝、负责资金流转的汇付天下、最终资金流向的网龙都不肯承认自身审核不严的责任,不愿赔偿任何损失。
(二)央行反洗钱部门权限有限
虽然在反洗钱机构和工作机制建设上,已初步形成由中央银行牵头负责,以金融机构为依托、各金融监管部门和政府相关部门相互配合的反洗钱工作机制,但在现实中由于种种问题导致反洗钱部门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一是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比较松散,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配合机制,央行反洗钱局虽承担着反洗钱的重要职能,但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无法监管,网上购物中如果存在洗钱行为,支付平台公司并没有义务主动向央行反洗钱报告可疑的交易情况;二是反洗钱情报监测分析中心的地位和职责存在不足。目前反洗钱部门只能从央行和外管局各级分支机构间接获取有关金融交易报告,不利于中心对洗钱信息进行系统化处理和及时准确地发现洗钱活动的线索。
(三)网络购物洗钱行为难以监测
由于网络特有的虚拟性等特性,网上购物不同于实体店购物,主要是通过广告、信息等构筑交易平台,是否有真实交易发生难以监测,导致难以分辨是否存在洗钱行为,为监管增加了难度。
(四)网络购物洗钱证据难以收集
网络虚假购物洗钱犯罪证据的收集、判断、保存需要专业的计算机知识和辨别经验,同时出于网络信息的脆弱性,网上银行犯罪情况在人为因素作用下,极易发生改变,而且不留痕迹,难以恢复,各种因素都可能造成网络信息原始数据修改、破坏甚至毁灭,这就造成即使监测到可疑网络购物情况,但缺乏实际证据而难以达到打击洗钱犯罪的目的,难以追回损失资金。
如计世网2006年报道,李某6000元资金被盗用并在淘宝网上消费。公安机关及时介入,向该网站查询,获得了买卖双方的资料。然而经网站方证实,买家卖家的账户都是被盗用的,公安机关无法追查到盗用人,用户的损失也无法挽回。
四、建议
(一)建议进一步扩大央行反洗钱部门职责权限
反洗钱监管并不仅仅涉及金融部门,建议在《反洗钱法》的补充明确央行反洗钱部门对于非金融机构报送可疑交易行为的义务,以央行反洗钱局为核心负责全面协调、指导和监管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等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
(二)构建统一的反洗钱信息数据中心
建议央行反洗钱局以征信系统为基础构建覆盖全国的反洗钱信息数据中心,赋予反洗钱局其依法直接接收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等金融行业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情报,并督促、监督金融机构依法及时报送上述信息,对违反报送义务的金融机构可予以一定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罚。同时加快现代支付系统建设,依托支付系统建立大额和异常支付监测系统,实现对异常资金活动信息的自动采集、分析和处理。
(三)明确网络平台公司责任
一是建议以法律条例形式明确网络平台公司定期报送可疑、大额交易行为;二是要求网络平台公司加强对交易、用户信息真实性的审核,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三是对于消费者资料信息被盗,建议从保护消费者权益立场出发,要求网络平台公司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提高网络平台公司保护消费者信息的积极性。
(四)进一步明确金融机构责任
一是加强审核监测。金融机构应加强对信用卡办理的真实性审核;加强对信用卡、网银交易支付情况的监测,如果发现可疑交易行为,尽快向央行、公安机关报告。二是建议金融机构对于信用卡、网银设置短信提醒业务。建议金融机构对于客户网银、信用卡业务不论金额大小均设置短信提醒业务,有利于消费者及时发现异常交易,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三是建议金融机构开通挂失前失卡保障业务。从保护金融消费者角度出发,建议各家金融机构实行挂失前失卡保障业务,这意味着,信用卡持卡人,在挂失前120个小时,出现非本人刷卡消费的账单,均可视为无效,其资金损失由发卡金融机构承担。
(五)提高防范意识,养成良好的网上交易习惯
伴随着网络购物的快速发展,网络购物中消费者权益保障问题也日益突出。从消费者遇到的维权问题着手,分析成因,提出加强网络购物消费者保障相关的建议。权益保障网络购物维权 网络购物,狭义概念是一种基于互联网技术进行消费购物的一项快速发展的网络服务,广义概念还包括其配套的快递服务和支付业务服务。“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统计,截至2011年6月底,网络购物用户规模达到1.73亿,使用率提升至35.6%”。CNNIC报告指出“十一五”期间,我国网络购物用户数增长了4.8倍,伴随着网络购物人群的日益增加,网络购物给消费者带来的简洁、便利的同时,被投诉的数量也逐年增加。如何保护消费者利用互联网购物时的权益问题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一、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保障的法律问题网络购物消费者在网络购物中会遇到格式条款、商品存在质量问题、费用支付问题、证据保留问题和网络购物维权成本高的问题,当出现这些情况时,消费者往往处于不利的地位。1.网络购物时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公平交易权利消费者在网络购物时,商家将货物价格、邮递方式和商品质量等信息放在互联网上就是向消费者发出了有效的要约邀请。但通常情况网络购物网站的购物合同是通用的格式条款,因其可以反复使用的特点被广泛应用于网络购物中。面对格式条款时消费者的选择只是同意选项或者不同意两种选项,却不能对条款经行修改。消费者为了购买商品就必须接受这些格式条款。消费者在做出承诺的过程中,没有太多和商家商榷的机会。虽然《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并且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但是网络购物中的现实却是消费者想要达成购物合同就必须接受网站上的格式条款,被迫接受这种不合理的格式合同。正是由于这种情况,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被限制了,不能全部地表达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2.网络购物时知情权受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所接受的服务得真实情况的权利。购物网站上的商品都有广告和说明,大致可分为两类:第一种是商家针对商品性质的描述;另一种是其他消费者的评价。第一种的商品说明是商家自己的承诺,具有法律上的意义。与传统的消费不同,网络购物不能直接的接触购买物品,商品出售者在对商品描述的时候,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会省略关于商品缺陷的描述。而消费者对商品的了解都是基于网站上的广告说明,加上个人对文字的理解的差异,双方会在描述的商品性质与字面理解上产生争议。第二种的说明只是属于“前”消费者的个人主观评价,对商家不具有法律效力。3.网络购物费退换货物费用2007年,中国消费者协会与四十五个省市的消费者协会联合的“全国城镇消费维权状况”调查报告显示,消费者认为求偿权是消费者权利中维护最差的一项,在“农村消费维权状况”调查报告中,消费者的求偿权也仅排在知情权之前,列倒数第二位。这两项调查报告显示出我国消费者求偿权保护的必要性和迫切性。《消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应当承担商品的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的责任。这其中就应当包含因退换货物所产生的必要费用,因退换货物产生的送回邮递费用也应包含其中。网络购物也应适用这一规则,但现状却是由消费者承担网络购物商品退换货和维修的快递费用,商家只是承担再次邮递给消费者货物时的快递费用。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应由商家承担退换货物所产生的必要费用。从商家角度理解,这一规定也有缺陷。网络购物是一个虚拟的市场,双方都承担着一些风险。网购商品付费有三种情况:一通过网络银行支付;二通过第三方支付;三货到付款。三种付费方式在订立合同的时候对第一次邮递费用有明确的认定,但对于退货的规定却有漏洞。商家承担的风险有两种:一是消费者订购商品后,不付款或者消费者恶意订购;二是商品送达后,消费者对商品不满意,但质量不存在问题却要求退货,商家有类似“7天无条件退货”的承诺时,应当满足消费者的要求。退回商品的费用应当由消费者承担,但商家自己也要负担第一次送达消费者的邮递费用。这两种行为都为商家增加了运营成本和风险因素。4.网络购物时证据保留困难网络购物是在虚拟条件下进行的活动,其合同性质是电子合同具有其高科技性的特点。网络消费正在呈现消费人群日益年轻化和整体使用人群受教育水平降低的特点,“目前网购用户以中高学历为主,但初中及以下用户占比继续增长。三年数据对比显示,用户的学历差距有所缩小,初中及以下学历用户占比持续攀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从2008年的59.5%下降到2010年的40.4%”。对于低学历人群来说,普遍对计算机相关知识掌握不足,不能很好地保留相关证据。因为有些承诺商家在网上做出的,是临时会话或者网站上的广告语。电子合同容易修改,网站上的广告随时都可以更换,临时会话如何保留和保留的证据关联性、合法性、客观性是否能达到有效的证明力,这些都是对于缺少相关法律和计算机知识的网络消费者的不利因素。5.网络购物维权维权成本高《侵权责任法》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商品销售者承担侵权连带责任”。据CNNIC统计2010年网络购物的商品价格集中在300元以下的商品,占到销售商品总额的62.1%。消费者购买的物品多是价值较小的商品,可维权时却要负担比较大的成本,如对商品质量存在争议时的质量鉴定费用需要消费者先行垫付,这笔费用只有在商品被确定存在质量问题后才会由商品销售者承担。在赔偿过程中的交通费、通信费和误工费等也都由消费者自行垫付。消费者维权过程时间久,资金投入大,这些都增加了维权消费者的负担。二、国内外相关网络购物的法律规定1.国内有关网络购物的法律规定我国消费者在进行网络购物维权时主要援引的是:《民法》《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障法》《侵权责任法》和工商总局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 行政规章里的相关消费维权条款。我国现在还没有建立一个完整的网络购物消费维权法律体系,没有制定专门的网络购物的法律。各个部门法之间存在法条竞合的情况很多,当遇到发条冲突时很多不具备相应知识消费者无从着手。2.国外有关网络购物的法律规定美国的网络购物发展最早,法律体系建立比较完善。“为了促进和保障电子商务的全面发展,美国的很多州都制订了电子商务法,美国的国会也在就全国性的电子商务法案进行审议,尤其是《全球电子商务纲要》的颁布使其成为美国电子商务发展的一个里程碑。”德国《信息与通讯服务法》对个人信息保护、禁止对未成年人传播不道德出版物和价格标示显示等容易引起争议的内容做了明确的规定,有利的保护了消费者的权利。发达国家由于进入互联网时代早,对网络购物权益保障积累了很多经验,这对于我国设立网络购物法律法规有很多借鉴意义。三、保障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的建议1.增加网络购物格式条款可修改选项由于网络购物用户多、网络购物合同订立频繁,格式条款在网络购物中存在是必然的,但可以在网络购物电子格式条款中增加可修改选项。在消费者审核格式条款合同时,如有特别的权利要求或者对合同中的部分条款提出修改意见时可以选择此选项,与销售者商议最终达成合同的意思一致。这既能满足格式条款方便、快捷和可重复利用的特点,也能满足消费者在和销售商达成销售合同中的公平交易权。完善的网络购物合同,在合同订立之初就中对退换货物的邮递费用权利义务明确,避免出现问题时的费用负担产生争议。2.增加网络购物网站运营商的商品质量审核义务网络购物消费者在最终取得商品之前,对商品的了解都是通过网站的广告宣传。对商品的属性信赖源自对网络运营商的商誉信任,权利与义务的对等要求网络运营商应该加强对商品质量监督的义务。《侵权责任法》中要求在商品质量出现问题时,消费者可以对商品出售者或网络购物网站运营商追诉,要求销售者承担责任或者运营商承担连带责任。增加了运营商的审核义务不仅仅是对消费者权益的保障,也是减少了消费者对质量问题的投诉和对销售商的信任。对构建和谐的消费环境有促进作用。3.附加网络购物合同的下载功能完善购物合同可修改选项后,增加其下载功能。这对消费者的购物证据保留,具有可操作简单性、易取得性和提醒性。因网络购物群体的年龄和受教育程度逐渐降低,对不具备相关意识和能力的购物者,增加了此项功能可以减少其产生纠纷时证据保留不完整、取得困难和相关法律知识储备不足的缺点。同时也能为销售商减少不合理的投诉、不必要的诉讼和时间花费。对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确定都具有明确的、规范的保障。4.推广小额诉讼和小额商业仲裁程序诉讼和仲裁的时间花费比较长、程序繁琐。消费者在遇到网络购物维权时,经常因为维权成本大和维权时间长的问题而放弃维护自身权益。而小额诉讼和小额商业仲裁因其时间短、程序简单、处理时间短、理赔快速等原因,会减少消费者和商家为解决纠纷的负担。推广小额诉讼和小额商业仲裁不仅可以减少司法资源浪费和仲裁资源浪费,也是针对网络购物商品价值低、网络购物满足现代消费者快捷的生活要求和维权成本考量的体现。5.加快设立网络购物专门法律法规处理网络购物的法律规定分布在不同部门法中,虽然对网络购物纠纷起到了一定的调整作用。但只有设立对应的网络购物法律法规才能更好地解决网络购物中存在的问题,提高司法部门在处理网络购物案件时的效率。我国司法审判要求公正、效率,提高司法案件的效率需要司法部门审判人员的职业素质和相关法律的完整。法律法规的配套可以加快司法效率,减少因法条冲突引起的判决争议。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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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刘志鸿.网络购物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研究[D].太原:山西财经大学,2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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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徐林,邵显结.国内外电子商务立法初探[J].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2,(10):60.
【关键词】 大学生 网络购物 影响因素
一、引言
据CNNIC于2012年7月19日的《第30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2年6月,网络购物用户规模达到2.10亿,使用率提升至39.0%,较2011年底用户增长8.2%;网民的年龄结构中20—29岁占比为30.2%,表现了极强的年轻化特征;网民职业中,学生占比为28.6%,远高于其他群体。而湖北省武汉市是中西部电子商务基础最好的城市,再加上本世纪物流的大力发展促使了淘宝等C2C网站逐渐受大家欢迎,所以武汉等中部地区的大学生网购的现象已经十分普遍,这次对武汉地区大学生地大规模调查目的在于较准确了解中国中部地区的大学生的网购偏好和网够存在的问题,并为网店经营者和网站企业管理者提供必要的信息和建议。
二、大学生购物现状的调查分析
1、调查情况
此次调查采取随机抽取宿舍楼的方法采集的样本信息,一共在武汉地区的7所学校发放了700份问卷,收回695份,回收率为99.23%。被发放问卷的学校遍布武昌、汉口地区,有武汉大学、华中科技大学、华中农业大学、湖北工业大学、江汉大学等。
2、有过网购经历的消费群体的基本情况
在调查调查回收的695份问卷中,607个人有过网购经历,比重为88%,86个人没有网购经历,比重为12%,这说明虽然中部地区网上购物现在已经比较普遍,但是一小部分的大学生没有尝试过网上购物,这部分人会是网购的潜在消费群体,武汉地区还有潜在的网上市场。
(1)选择网购的原因。此次调查中有99.7%的人平均每个月网购的次数为0—5次,由此可见虽然网上购物在大学生中比较普遍,但依赖它的程度还是比较低的;再者51%的人会在物品急需的时候网购,30.5%在节假日打折的时候才选择网上购物。由调查结果得出大学生选择网上购物的原因主要有三个:一是网购的价格较实体店便宜优惠;二是网络平台较实体店大,网络上的商品更加多样化;三是网络购物省去了去商业中心的时间以及路费,相对来说更加节约时间和精力。
(2)网上购物的意愿。调查显示,77%的人经常淘宝上购买,32%的人在京东上购买,然后依次的是当当、卓越、凡客,而且68%的人会经常换店购买商品,而且由结果可以看出,被调查对象网上购买的商品依次是衣服类占62.5%,鞋子占42.7%,图书音像类占20.2%,电子数码产品占24.2%等。这与大学生偏向年轻化的消费方向相一致。
(3)影响大学生网上消费的因素分析。众所周知,物流在现在的网络消费中是重要的一环,物流速度会直接影响到顾客对这个店的满意度,此次调查中,33%的人表示希望在3天内收到货品,也有55%的人等一周,只有5%的人表示愿意等一周以上。其他主要影响因素如图1所示。
在众多的影响因素中价格、网店信誉等级和商品样式起着很大的影响作用,其中价格因素的影响最大,可见网络购物商品的低价性已经成为网购的标签之一,也是网络购物与实体商场购物相竞争的重要优势所在。在目前的现状下,网络购物依然存在许多需要改进的地方,具体如图2所示。
根据图2很明显可以看出,两个问题显得特别突出:一是商品本身和网店介绍的差别太大,这也是很多人不选择网络购物的主要原因之一,网购时买家只能通过商家提供的图片、和其他买家的评价等来判断商品的尺寸和质量等。由于缺少实物触摸感,而且商家往往会给买家一些错误的导向,导致买家判断失误。二是物流速度慢。网店仓库设置在北京,深圳和其他一些沿海发达地区较多,如果买家所在地区离仓库较远,就会需要相对长的时间才能送到。不过,近年来我国物流公司发展迅速,邮递速度明显提高,而且B2C平台的购物网站增多,该平台会在全国各大城市设立仓库,商家可以就近调货,大大缩短了买家等待货物的时间。
3、没有过网购经历的消费群体的基本情况
由以上可知,在此次调查者中有12%即86人没有过网购经历,虽然只是少数,但这部分人仍是网络消费的潜在顾客,那么没有过网购经历的具体原因是什么呢?情况如表1所示。
由表1可知,对网购不了解、不信任商品质量、对网购的安全隐患较担心、习惯和享受于传统购物是主要影响因素。前三个影响因素都可以通过网络运营商的努力而有所改善,如果加大网购宣传力度、增强网站和商店的信誉、完善网络安全中的漏洞等,那么重新加入网购队伍的人会增多。
4、调查对象的自身行为特征对网购意愿的影响
大多数研究网购的文献主要着重于研究影响消费者主观观念的因素,但是消费者网购时其自身的行为特征也可能是重要的影响因素,为了研究自身因素是否在网购时有影响,所以此次分析本文加入了6个可能影响大学生网购消费的自身行为影响因素。再者,本文选择了多元线性回归模型,且该模型借鉴已有的文献中使用的多元选择模型对调查资料进行定量分析,其形式为:Y=+β1?X1+β2?X2+β3?X3+β4?X4+β5?X5+ε。其中被解释变量Y是平均每月网购次数,解释变量依次是性别、年级、专业性质、平均每天上网时间、月生活费和每月去实体店购物的次数。在对数据进行整理后用EVIEWS软件进行第一次分析,从回归估计的结果看,模型拟合不是很好,从P值看,X1、X3的P值均大于0.05,所以这两个变量没有通过检验,而X2、X4、X5、X6的P值小于0.05,它们对于被解释变量具有一定的说服力。为了得出更好的拟合模型,本文剔除了X1、X3这两个变量后,对数据重新进行了整理和分析,然后第二次分析采用了加权最小二乘法,并对X2、X4和X5、X6这两组数据进行了共线性分析,结果如图3所示。
回归方程式为:Y=0.019242X2+0.017126X4+0.030894X5
+0.264499X6。
从第二次的回归结果来看,这次的模型拟合较好,可决系数R的平方等于56.68%,表明大学生月平均网购次数变化的56.68%可由年级、每天平均上网时间、月生活费和月平均实体店购物次数这四个变量的变化来解释;而且四个变量的P值均为0,这就说明四个解释变量的解释能力较强。由回归方程可得,月生活费和每月去实体店购物次数这两个因素对月网购次数影响较大,年级相比较而言较小,上网时间的影响适中。
网购作为一种新型的消费方式逐渐被大学生所接受,但网购是以网络作为媒介,所以消费者主要通过主观判断来抉择,大学生自身行为特征如年级性别等客观因素也会对大学生网购消费具有一定的影响,通过上述的分析结果,我们可知,年级、每天平均上网时间、月生活费和购物欲望对大学生网购有影响,而年级和月生活费是商家无法影响的因素,但商家可以通过广告、打折等宣传途径来吸引那些上网时间较长或者购物欲望较强烈的大学生群体,宣传面越广消费者被吸引来的可能性就越大,商店里的物品越多越精美就会更可能的吸引购物欲望强烈的群体,所以大学生的自身行为特征是值得商家考虑的因素。
三、结论与建议
1、结论
本文通过对武汉市大学生的实地抽样调查,分析了大学生网上购物的偏好及影响因素,最后的结论如下:在695人中有88%的人有过网购经历,虽然占多数,但仍有12%的人没有任何网购经历,这说明网购的消费群体还有待增多。有过网购经历的大学生主要在网上购买衣服鞋帽、图书音像和网上充费等与生活必需品相关的商品,而奢侈品的消费较少。大学生网购的原因大部分是觉得网上商品较实体店的便宜,而且在网上买东西很方便,省时又省力,但是作为新型的消费方式,网购仍有有待完善的地方,例如物流服务不到位等。而没有过网购经历的人不网购的主要原因是对网购不了解、对网购商品及网络安全不信任等原因。
2、对网络企业和商家的建议
主要建议如下:一是增加宣传力度;二是在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前提下,适当推行低价策略;三是B2C平台的电商可以针对大学生适当增加年轻时尚的服饰和鞋类等商品;四是加速物流速度,保障物流质量。
根据本文分析,物流速度慢是影响用户网购的重要因素之一。尤其是居住在相对偏远地区的人,使递送物品更加缓慢。加快物流速度和质量,使用户更好更快地收到商品,对于网络市场的扩建和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综合上文的分析与研究可以得出,大学生是网购市场的主力军,电商想要发展网络购物市场就不得不考虑大学生群体的重要作用。商家可以综合考虑以上各影响因素的作用,结合相关的建议来合理地发展自己的网购平台,切实将大学生的利益放在首位。这样才能实现共赢,促进网络购物市场向着规范健康的方向发展。
(注:本文属“大学生科技创新基金”课题成果,项目编号:2012050。)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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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会灵(1996-),女,安徽太和人,本科在读,研究方向:经济学。
顾媛(1993-),女,江西高安人,本科在读,研究方向:经济学
摘 要:信息不对称问题的存在使得网络购物中市场效率降低、帕累托最优状态无法实现、消费者作为弱势群体其合法权益极易受到侵害。有鉴于此,从博弈论角度出发,建立信息传递模型,分析不同均衡解的情况并提出建议,对于改善网络购物信息不对称状况、提高市场绩效、维护消费者在网络购物中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关键词:网络购物;信息不对称;信号博弈
一、引言
国家工商总局于1月23日公布的2014年下半年网络交易商品定向监测结果显示,在本次抽检的92个批次的样品采样中,正品率为58.7%,其中淘宝网正品率最低,仅为37.25%。另外,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的一份研究报告也指出淘宝网存在出售假货、虚假宣传、退货繁琐、不及时发货等问题,顾客满意度仅为75.6%。在互联网技术取得飞速发展的背景下,网络购物这种全新的购物方式正逐渐改变人们的购物习惯。但是,由于我国有关网络购物的法律尚不健全,对网购过程监管不完善,网络购物中买卖双方信息不对称问题尤为突出,极大地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制约了市场机制的作用效果。因此,本文旨在通过构建网络购物信号博弈模型,分析模型结果,找出改善信息不对称状况的对策。
二、博弈模型的建立
(一)模型假设
1.参与人
网络购物的信号博弈模型中只有两个参与者,他们分别是经营者(发送信息)和消费者(接收信息),并且买卖双方都是理性人,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2.信号博弈过程
(1)“自然”选择经营者的类型,这里假定经营者只有品质好(t1)和品质差(t2)两种类型,并且只有经营者自己知道自己的类型情况,消费者不知道。
(2)自然选择之后,经营者首先采取行动,其中m1表示经营者表明自己是品质好的商家,m2表示经营者不表示自己是品质好的商家。对于t2类型的经营者,要想表明自己是质优的商家必须额外承担一定的伪装成本Cd。
(3)因为经营者的行动是类型依存的,所以消费者根据经营者发出的信号推测其类型并选择自己的最优行动,其中a1表示购买,a2表示不购买。
3.其他假设
品质好的经营者提供优质产品的价格为ph,给消费者带来的价值为vh,且vh>ph。品质差的经营者提供的低质产品仅能够给消费者带来vl的效用,且vh>vl,该类型的商家可以通过伪装表明自己是品质好的类型,同样以ph的价格销售劣质产品,但是需要承担伪装成本Cd,并且带来消费者的失望成本Cc;若其表明自己是t2类型,则仍能以pl的价格销售产品和服务,ph>pl,vl>pl。另外两种类型的经营者分别要支付一定的运营成本Cg和Cb,并且假定Cg
(二)模型建立
通过以上的假设,可以构建网络购物中经营者和消费者的信号博弈模型。为便于分析,首先按照消费者采取购买与不购买两种策略对双方的收益情况进行分类,得到的买卖双方的收益矩阵如下表所示。
三、模型的分析与求解
(一)分离均衡
在信号博弈分离均衡中,经营者直接表明自己的真实类型,即t1类型的经营者发出信号m1,而t2类型经营者发出信号m2,在该情况下消费者可以根据信号类型判断出卖方的类型,信息不对称问题得以解决,市场机制的作用能够得以最好地发挥。
当经营者发出m1信号时,消费者采取a1策略的期望为vh-ph,采取a2策略的期望是0,显然E(a1)>E(a2),消费者最佳策略是购买。当经营者发出的信号是m2时,消费者采取a1策略的期望为vl-pl,采取a2策略的期望是0,显然E(a1)>E(a2),消费者最佳策略还是购买。
现在给定消费者策略类型是a1,考虑经营者利益最大化策略选择情况。对于t1类型的经营者来说,发出信号m1带来的收益为ph-c1,发出信号m2能得到的收益是pl-c1,显然ph-c1>pl-c1,所以t1类型的经营者的最优策略选择是m1。对于t2类型的经营者而言,发出信号m1带来的收益为ph-c2-cd,发出信号m2能得到的收益是pl-c2,此时卖方的策略选择取决于收益的相对大小,若要实现分离均衡,则必须有ph-c2-cd
(二)混同均衡
在混同均衡下,不同类型的经营者均发出相同的信号,消费者无法直接判断经营者所属的类型,仅能够根据经营者发出的信号进行先验推断(p,1-p)。
若卖方发出信号m2,消费者购买的期望是p(vh-pl)+(1-p)(vl-pl)>0,消费者不购买的期望收益是0,理性消费者的策略是a1。若卖方发出的信号是m1,消费者购买的期望是p(vh-ph)+(1-p)(vl-ph-Cc),消费者不购买的期望收益是0,此时消费者采取何种行动由P和Cc的大小决定,当P较大而Cc较小时消费者的行动仍然是购买,而如果P较小而Cc较大时消费者的行动就是不购买。
假定消费者的行动选择是a2,品质好的经营者发出信号m1或者m2的收益是相同的,品质差的经营者会发出信号m2,并没有完全实现混合均衡。
假定消费者的行动选择是a1,t1类型的经营者发出信号m1和m2的收益分别是ph-c1、pl-c1,并且U(m1)>U(m2),所以该类型的经营者的行动是向消费者发出m1信号;t2类型的经营者发出信号m1和m2的收益分别是ph-c2-cd、pl-c2,为了实现混同均衡,必须满足ph-c2-cd>pl-c2,即当Cp小于价格差时,品质差的经营者也倾向于表明自己是t2类型,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难以正确区分经营者类型,市场效率最为低下。
(三)准分离均衡
除了上述两种情况之外,客观上还存在另外一种准分离均衡类型,它是介于分离均衡与混同均衡之间的一种信号博弈均衡。在该情况下,t1类型的经营者以概率1表明自己是品质好的类型,而t2类型的经营者也以概率a表明自己是品质好的类型,以概率(1-a)表明自己的真实类型。因此,在准分离模型下,如果经营者发出信号m2,则该经营者一定属于t2类型,但是如果经营者发出的信号是m1,由于t2类型的经营者也会以概率a表明自己是品质好的类型,所以消费者就很难判断该经营者销售的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
如果经营者属于t1类型,消费者直接可以判断出它是品质好的经营者,倾向于采取购买行动,获得的收益vh-ph>0。如果经营者属于t2类型,消费者采取购买和不购买行动的期望分别是E(a1)=a(vl-ph-Cc)+(1-a)(vl-pl)和E(a2)=0,只有当E(a1)>E(a2)时,理性消费者才会做出购买行动。而品质差的经营者发出何种类型的信号又取决于采取m1和m2行动所能够获得的收益的相对大小,只有当这两种情况下卖方所获得的收益相同,即满足条件ph-c2-cd=pl-c2时,t2类型的经营者才会停止发出虚假信号m1,误导消费者的购买行动。
四、结论与建议
从买卖双方信号博弈模型分析结果来看,在存在混同均衡和准分离均衡的情况下,t2类型的经营者均会发出误导消费者的虚假信号,使消费者都难以做出正确的购买行动,只有满足实现分离均衡的条件cd>ph-pl即伪装成本大于价格差时,低品质的经营者发出信号m1无利可图,从而趋向于表明自己的真实类型,消费者才能够准确判断出经营者所属的类型,进而采取最优行动,在这种情况下市场绩效最好。在买卖双方信号博弈模型分析的基础上提出解决网络购物中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问题的几点建议,以期可以为网络购物的进一步健康发展提供决策参考。
(一)加强对网购市场的监管力度
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制定全面有效规范网络购物过程的法律法规,保证网络购物平台所提供网络购物过程的监督机制和举报机制的顺利实施,使得消费者可以有效地监控网络购物的正常进行。同时对不合格的经营者进行严惩,提高其伪装成本,迫使经营者发出正确信号,提高信息透明度,降低经营者虚假信息误导消费者购物选择的可能性。
(二)完善信用评价机制
消费者自身处于信息的劣势,难以辨别卖方提供的产品信息的真实性,在其作出决策时通常需要参考以往消费者对商家和商品的评价,虽然以淘宝网为代表的部分网站已经建立了对网络商铺和所售产品的信用评价机制,但是由于监督不健全、市场不成熟等因素的存在,其运行过程中产生种种问题。以淘宝网为例,现实生活中卖家为了提高自身信用等级找人刷信誉、进行消费者好评返现活动、甚至纠缠威胁消费者使其撤销差评,这些都侵害了消费者的正当利益。因此,需要进一步优化网络购物市场的信用评价机制,通过发挥信用评价的作用,提高销售低质产品经营者的伪装成本,帮助消费者进行信息甄别。
(三)提高市场准入要求
销售者进入市场成本低是网络购物中信息不对称问题产生的原因之一。以淘宝网为例,淘宝网对大部分销售者的规模、信用等都没有过多的限制,这种低要求在刺激创业的同时也给网络购物环境带来了不利的影响。在应对网络购物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时,政府与网络平台应通力合作,制定严格的网络交易市场准入制度,严格控制信誉差的经营者随意进入。网络购物平台应严格要求销售者在申请进入市场时进行实名认证且必须提供真实的信息,并尽可能审核卖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一旦发现经营者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成分立即采取有关措施,限制其进入,以此将一些不合格的经营者拒之门外,提高卖方的信誉度,保障网络交易市场的良好秩序。
(作者单位:安徽财经大学经济学院)
参考文献:
[1] 赖茂生,王芳,著.信息经济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29-32.
[2] 徐晓璇.B to C电子商务中信息不对称的博弈分析[J].南京工程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2008(1):58―60.
论文关键词 网络侵权 消费者权益 立法制度 网络购物
一、 网络购物的概念及特点
网络购物,不同于现实中的实买实销,是建立在网络平台之上的一种购物过程。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在网络上相关信息,消费者通过网络了解,经过双方对买卖的沟通确认,买方(消费者)支付,卖家(网络经营者)确认发货,最终消费者取得商品或者服务,而网络经营者获得货款。这个过程中最明显的不同就是快递或物流公司的介入,成为买卖成立的一个不可或缺的因素。而且不同于传统的购物,消费者在实际收到货物之前不能对其直接进行验货,承担了相应的风险和责任。
不可否认的是,目前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的消费观念发生了转变,省时、便捷的购物方式成为了越来越多的消费者的消费选择。尤其是一些大型购物网站的建立,网络支付方式的快速方便,全民网购逐渐成为趋势。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 2014年7月的《第34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4年6月,我国网络购物用户规模达到3.32亿,较2013年底增加2962万人,半年度增长率为9.8%。与2013年12月相比,我国网民使用网络购物的比例从48.9%提升至52.5%。
新兴事物带来便捷的同时也会产生一系列的问题,其中网络购物的消费者维权问题也日益凸显出来。我国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主要适用领域还是传统购物,一些法律空白使得网络购物消费者维权于法无据。虽然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网络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上侧重于对消费者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及个人信息受保护权的保护以及对于格式合同的滥用及举证难问题在一定程度上的解决。但一些更为具体的措施仍需要进一步在立法上予以规范,来进一步解决网络维权难的问题。
二、 网络购物中常见的侵权问题
因网络购物的虚拟性,决定了消费者的网络购物中承担了更多的风险,知情权、隐私权、消费安全及公平交易权的可能会在网络购物中受到侵害,常见的侵权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消费者的知情权
网络购物的虚拟性决定了在网络消费中,消费者主要依赖于经营者自身对其商品或服务的描述,这本身就是消费者和经营者的信息处于不对称状态,部分商家为了追求利润,进行不实的虚假宣传,或者通过刷信用等不正当的竞争手段欺骗消费者。消费者的知情权面临挑战。虽然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第20条中,对于消费者的知情权和经营者如实提供商品或服务信息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网络购物中,购物过程的虚拟性及信息的不对称性,使消费者处于“弱者”地位。
(二) 消费者的隐私权
网络购物中不可避免的需要提供消费者的支付信息,个人姓名、电话及邮寄地址等等个人信息,信息安全也成为网络购物中侵权的常见问题。这里的隐私权其实也包含了消费者个人在线支付账户的安全问题,此时如果被一些不法分子加以利用,很有可能导致财产损失。除此之外,一些商家利用便利条件,收集消费者的相关个人信息来转让,进行牟利。因为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泄露,平时一些垃圾邮件或者宣传广告会大量浪费消费者的时间和精力。此时消费者的个人隐私则受到了极大的侵犯,且存在追责难,举证难,甚至连责任主体都难以确定,极大地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
(三) 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0条明确规定了,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但在网络购物中,由于无法真实的鉴定货物是否符合质量安全,达到质量标准,所以在收到货物后,消费者面临退换货方面的问题。我国2013年新修订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于网络购物中经营者应当承担的7天无理由退换货的义务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就是为了保障在网络购物这一特殊购物环境中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但这其中还存在问题,商家会推卸相关责任,不积极配合消费者的退换货要求,人为地设置障碍,要求消费者承担不合理的举证责任,甚至于通过一些格式条款免除其应当承担的责任。在此过程中,消费者的退换货成本大大增加,导致一些消费者不得不承担相应的损失。而且,因为当前我国对电子商务监管的缺失,消费者在维权时往往无法获悉网上经营者的真实信息,更无法通过法律的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且是否适用欺诈、假冒伪劣等双倍返还价款的处罚,如果适用,如何保障消费者的相关维权渠道。
(四) 消费者的人身、财产权
网络购物中,消费者购买的产品或者服务,所造成的消费者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追责问题,也对网络购物这一新兴事物提出了挑战。由于职能部门在监管上的缺失,网络购物中产品质量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存在争议。在之前的网络购物中,就出现过三无的减肥药致人死亡事件,消费者追责难,且相关权益得不到保障。
三、 对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制度建设
针对网络购物中常见的侵权问题,分析其产生的原因,笔者对我国的网络购物中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提出如下建议:
(一)加强立法及制度完善
目前我国消费者权益相关法律法规中,并没有专门针对网络购物的专门法律,相关立法的规定缺乏针对性。我国应当在消费者权益立法中加强对于网络经营者的告知义务、隐私保障义务及7天无条件退换货义务(除特殊情况不适用无条件退换货的情况)作出更加有针对性的规定,明确其义务的标准以及违反相关义务后所应当承担的责任,同时也应当建立起国家相关部门对于电子商务的监管制度,建立起电商经营的强制性准入门槛及信息登记制度,或者对于网络经营者收取相应的保证金,从制度上确保消费者相关权益的实现,使消费者的维权的责任主体能够明确。对于侵犯消费者相关权益的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
(二)建立网络维权途径
网络环境的复杂和开放,造成了消费者和经营者现实距离较远,维权成本过高的问题。目前我国解决网络购物纠纷常见的方式主要是通过网络平台的在线投诉,这种方式一是缺乏强制性,而且消费者在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时,往往会举证困难,相关权益很难得到保障。在网络上建立第三方的在线调解或者快速仲裁机制,使网络维权方便快捷,通过在线提交相关信息,免去现实仲裁或诉讼的累赘。当然网络维权途径的建立要以相关的保证金等制度为前提,以使相关赔偿责任可以实现。
(三)加强相关行业自律
行业的发展关乎行业内具体商户的发展,一个发展成熟的行业,也必然是行业体系相对成熟的行业。作为网络购物这样一个新兴的行业来说,如果想有更大的发展前景,其自身的建设也是至关重要的。就像成熟的行业有其自身的行业标准,市场准则一样,网络商户也应当建立起这样一种行业自律体系。通过推广成熟网络电商平台的经验来使网络购物这样一个新兴的事物,新兴行业能够尽快的发展。目前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使得电商行业的参差不齐,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有利于其更好地发展。建立统一的电子商务行业自律协会,指定统一的行业标准,进行行业管理,既有利于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也有利于电商行业权益的保障,实现共赢。并且在产生纠纷或者侵权行为的时候,其行业内能够形成一套快速的解决或者协调理赔程序,配合网络维权途径,更好更快地解决纠纷。这不仅有利于电商的自身发展,同时也有助于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国家的行政监管
目前网络购物一个比较突出的特点就是政府介入不够。对于网上商家的资格审查并没有专门的机关,也没有全面适用的办法和意见。我国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曾经推行过对于经营性网站的管理办法,通过工商行政部门的介入,对经营性的网站实行备案登记。这个比较好的例子对于我国网络消费的国家监管提供了借鉴意义。一是要确定专门的行政机关,对于网络经营者的信息和资格进行审查,审查后进行备案,以备发生纠纷之时,消费者可以通过一定的渠道或者商家的信息,避免出现维权无门。二是对于网络经营者的资格审查应当制定具体的办法,类似于实体商家的资格审核需要办理工商登记,对于经过行政机关审查的网络经营者,颁发一定的资质证明。三是加大政府机关对于网络经营者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行为的执法力度。对于网络中的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严厉惩罚。同时因为网络经营其本身对于网络技术的要求较高,因此政府的行政监管应当有相应的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