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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本市农贸市场规范化管理,加强农贸市场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维护农贸市场交易秩序,明确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责,落实农贸市场开办单位的管理责任、规范市场经营者的经营行为,保证食用农副产品消费安全,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贸市场是指由开办者提供固定场所、设施,有若干经营者进场进行集中和公开交易农副产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交易市场。
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开办者,是指依照《广东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设立从事农副产品交易的商品交易市场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村(居)民委员会等主体。
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经营者,是指在农贸市场内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本市范围内农贸市场的开办、经营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农贸市场实行属地管理。各镇街人民政府履行对农贸市场规划、培育和发展的职能,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加强辖区内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对农贸市场文明创建、食品安全、动物防疫、消防安全、建筑安全和重大疾病防控等工作开展检查和考核评比。牵头组织对不依法经营的农贸市场进行整治、关闭、取缔和拆迁。
经贸、国土、建设、消防、农业、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公安、税务、物价、城监、动物防疫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协同做好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农贸市场专项规划作为商业网点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市关于开展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和本管理办法的要求,制定辖区内农贸市场发展规划和建设、管理的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
第二章市场开办者
第六条开办农贸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的要求;
(二)具备与开办市场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地、设施、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
(三)具有与开办市场的规模相应的资金;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七条开办农贸市场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市场登记注册手续。领取商品交易市场登记证后市场方可开业。
第八条市场开办者应当严格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建立健全市场食品准入制度,杜绝各类不安全食品上市:
(一)应当与场内经营者签订食品质量安全保证书(协议),订立食品质量保证及对不合格食品的退市、召回、退货等条款;
(二)应当督促场内经营者落实索证索票制度,建立食品经营台帐,记录进货渠道;
(三)应当建立健全食品质量查验登记制度。市场开办者应当每天派专人检查场内经营者的重要食品进货凭证,审核重要食品供应商的经营资质和实际经营情况;
(四)应当设置规范的市场食品准入档案柜,建立食品安全质量档案;
(五)应当在市场内设置独立的蔬菜检测室,配置检测设备和人员,每天对场内销售的蔬菜和水果进行农药残留检测,并做好检测记录,或与有资质的质量检验中心签订定期送检协议,也可将检验机构引入市场;
(六)应当查验畜产品、禽鸟及其产品检疫检验合格证明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检测合格方可销售的其他农副产品的检测证明,对未取得检疫合格证明或检测不合格的,禁止入场交易;
(七)应当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在农贸市场入口处等显著位置设置宣传栏和公示栏,向消费者公示与交易相关的基本事项和重大事项。
公示内容包括:场内经营者的证照情况、市场管理制度(含市场食品准入管理制度)、消费者投诉电话、农副产品的抽检结果、不合格商品退市情况、场内经营者违法违章记录等。
(八)应当建立健全不合格食品退出制度。市场管理人员每天都应对市场内所经营的食品进行检查,发现不合格食品应立即要求经营户停止销售,或监督其销毁,做退市处理。
(九)应当建立健全市场食品购销挂钩制度。市场开办者应积极以协议方式与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生猪屠宰场、食品质量合格的生产企业、加工单位和管理规范的批发市场、大型批发商建立购销挂钩关系,明确供货主体和供货产品质量责任,建立优质食品进入市场的快速通道,保障上市食品的安全。
第九条市场开办者应当严格落实市场安全第一责任人职责,按要求做好消防、建筑等安全工作:
(一)制定市场消防管理制度和人员岗位责任制并认真落实,配置专职人员负责消防工作,消防检查到位,有记录。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培训,持证上岗;
(二)配备齐全的消防设施,器材,并保持完好有效;
(三)每个固定铺位应当配置灭火器;
(四)市场内禁止商住不分、使用明火作业、存放易燃物品、电线乱拉乱接、烧香拜佛等造成消防隐患的行为;
(五)市场开办者应当经常检查市场建筑物状况,及时消除建筑安全隐患;
(六)市场开办单位应严格消防管理,严禁违章搭建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或者损坏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第十条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健全市场管理组织制度,承担对其所办农贸市场的升级改造和日常管理工作:
(一)市场开办单位应当保证场内经营者的主体合法性,领取证照经营,与入场的经营者签订场地租赁和经营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市场开办单位应当建立经营者档案,记载市场经营者基本情况、信用状况等。专业或批发市场应实行计算机管理;
(三)应在市场内设立消费者投诉服务站,落实专人受理消费者投诉。消费者投诉站应当设有公平秤、意见箱和监督电话,公平秤须经市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强制检定合格。
要求并督促检查农贸市场经营者配备和使用与其经营相适应的经市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强制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也可以统一配置经强制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提供给经营者使用。
配合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做好市场定量包装商品、零售商品等商品的计量监督管理工作;
(四)应当设立专门机构,配备负责维护市场秩序、环境卫生、食品卫生、设施设备检修、治安管理、消防安全、建筑安全和信息宣传等方面的管理人员;建立市场管理人员工作责任制,市场管理人员定期接受培训和考核,并佩戴统一证件上岗;
(五)划行归市,设置规格统一、美观、醒目的经营区域标志牌及明确的市场导购图;
(六)维护市场内环境卫生整洁有序。督促家禽及肉品经营户实施每天清洁消毒制度,对鲜活家禽存放销售区实施每月清空家禽停业消毒制度。有完善的清洁制度、配备专职保洁人员,定期进行清洁消毒,并有记录;场内地面应做到硬化、平整、清洁,及时清除场内的污水、垃圾和其他废弃物;保持市场通道畅通,无占道违章经营、乱摆卖、乱搭建、乱张贴;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保证门前、场内车辆停放整齐;承担市场责任区内的“门前三包”责任;
(七)保持三鸟档口排水排污通畅,禁止人畜混居;应修建专门的活家禽宰杀加工室,实行封闭式宰杀;销售、屠宰人员防护措施到位;
(八)家禽及肉品经营户应对经营场所实施每天清洁消毒制度,其中鲜活家禽经营户营业时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穿戴口罩手套等防护品上岗作业,禁止人与家禽混合居住。在市场开办者组织下实施每月清空家禽休市消毒制度;
(九)市场内熟食档应设置预进间和售卖间,生熟食品分开,从业人员有《健康证》,有防蝇、防鼠、防尘设施;
(十)应当修建公用卫生间,并保持整洁明亮;
(十一)应当根据国家政策调控规定的需要调整相关责任。
第三章市场经营者
第十一条除农民销售自产的农副产品外,市场经营者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并在其营业场所悬挂营业执照;需要办理其他经营许可手续的,还应当悬挂相应的经营许可证件。
第十二条市场经营者应当遵守和执行市场食品准入制度,履行食品安全责任:
(一)市场经营者应实行索证索票制度,建立进货台帐,记录进货渠道。
经营者与初次交易的供货单位交易时,应索取证明供货企业和生产加工者主体资格合法的证明文件,包括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文件。
经营者在购进食品时,应当按批次向供货单位或生产加工者索取食品质量合格的票证。其中牲畜活禽及其肉类应提供动物产品检疫合格或畜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粮食及其制品、奶制品、豆制品、饮料、酒类应提供检验合格证明和进货票据;其他类产品参照上述执行;
(二)市场经营者应向消费者出具信誉卡或市场销售专用凭证,明示经营者名称、具体经营场所或摊位号、联系电话等;
(三)市场销售的肉类及肉类制品须从政府批准设立的定点屠宰场进货,未经检疫检验的肉类食品不得上市,肉品经营者必须在摊档明显位置张挂肉品的检疫和检验合格证明;
(四)市场经营者不得销售违禁野生动、植物和水产品;
(五)市场经营者不得销售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以及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商品;
(六)市场经营者不得销售使用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规范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的生熟食品;
(七)市场经营者不得销售腐烂变质食品。禁止在市场内销售不明死因的河水产品、腐烂去皮瓜果;
(八)市场经营者不得露天制作直接入口食品。经营直接入口食品及熟食制品的,要具备防尘、防蝇设施和冷藏器具、消毒设施。
第十三条农贸市场内的经营者还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市场经营者应当按照进场经营协议书的约定,在指定地点经营,服从管理,遵守市场各项规章制度;
(二)市场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严禁欺行霸市、哄抬物价、强买强卖;
(三)农贸市场内商品实行明码标价。农贸市场经营者应当使用经市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强制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得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以及人为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或者伪造数据;
(四)市场经营者不得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使用虚假产地、假冒其他企业名称或代号、伪造或冒用优质商品、认证产品、许可证标志及危及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等的假冒伪劣商品;
(五)市场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对销售的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不得贬低其它市场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六)市场经营者应保证经营场所内消防安全,不应商住混用,严禁搭建住人夹层,不应使用可燃材料搭建其他夹层;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市场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经贸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农贸市场建设发展的专项规划,组织制定农贸市场管理的行业规范,推进行业组织建设、开展行业交流和指导行业自律,履行农贸市场内生猪及其肉品采购、定点屠宰、食盐、酒类监管等职责。
第*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农贸市场实行登记注册,审查确认市场经营者的主体资格,履行对其交易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等职责。
第*条农业部门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农贸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依照有关规定适时公布监督抽查结果,履行对农贸市场内猪肉瘦肉精检测、三鸟检验检疫、蔬菜、水果农药残留检测等职责。
第十七条公安消防部门对农贸市场防火安全负有监督管理责任,对新建、扩建、改建及室内装修的农贸市场,依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审核和验收,履行对未经消防验收而擅自开业的市场依法进行监督和查处等职责。
第十八条规划建设部门对农贸市场规划发展以及建筑工程质量负有监督管理责任,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农贸市场,依照国家有关建筑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审核和竣工验收,履行对未经建设工程质量验收而擅自开业的市场进行监督和查处等职责;
第十九条公安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贸市场的治安管理,督促市场开办者建立安全保卫机构,落实安全保卫措施,履行依法查处市场上欺行霸市、强买强卖、阻碍执法、抗法等违法犯罪行为的职责。
第二十条城市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贸市场市容环境的监督管理,履行对市场摆卖秩序、车辆停放、乱张贴等监管职责。
第二十一条卫生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贸市场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履行查处有害、有毒及危害消费者身体健康的农副产品交易行为,市场防疫、清洁消毒、卫生保洁等监管职责。
第二十二条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禽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督促市场开办者履行禽畜产品检疫检验合格证明的查验义务和定期清洁消毒措施义务。
第二十三条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贸市场经营活动中的计量器具、商品量和计量行为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短斤缺两行为,确保公平交易。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本市农贸市场规范化管理,加强农贸市场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维护农贸市场交易秩序,明确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责,落实农贸市场开办单位的管理责任、规范市场经营者的经营行为,保证食用农副产品消费安全,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贸市场是指由开办者提供固定场所、设施,有若干经营者进场进行集中和公开交易农副产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交易市常
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开办者,是指依照《广东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设立从事农副产品交易的商品交易市场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村(居)民委员会等主体。
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经营者,是指在农贸市场内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 本市范围内农贸市场的开办、经营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农贸市场实行属地管理。各镇街人民政府履行对农贸市场规划、培育和发展的职能,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加强辖区内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对农贸市场文明创建、食品安全、动物防疫、消防安全、建筑安全和重大疾病防控等工作开展检查和考核评比。牵头组织对不依法经营的农贸市场进行整治、关闭、取缔和拆迁。
经贸、国土、建设、消防、农业、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公安、税务、物价、城监、动物防疫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协同做好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农贸市场专项规划作为商业网点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市关于开展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和本管理办法的要求,制定辖区内农贸市场发展规划和建设、管理的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
第二章 市场开办者
第六条 开办农贸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的要求;
(二)具备与开办市场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地、设施、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
(三)具有与开办市场的规模相应的资金;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七条 开办农贸市场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市场登记注册手续。领取商品交易市场登记证后市场方可开业。
第八条 市场开办者应当严格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建立健全市场食品准入制度,杜绝各类不安全食品上市:
(一)应当与场内经营者签订食品质量安全保证书(协议),订立食品质量保证及对不合格食品的退市、召回、退货等条款;
一、我市农产品(000061,股吧)市场现状
目前,我市城区(含八步、平桂管理区)各类农产品市场总共有59个,正常运行的农贸市场共有56个,项目总投资31222万元,总建设面积约116496平方米,总营业面积113443.4平方米,总设有摊位(门面)3095个,总的经营户有3137个,市场就业人数约5884人,XX年总交易额23.83亿元。XX年总交易额24.67亿元,同比增长3.5%。
(一)市场管理情况:
共59个市场,其中由市场建设管理中心直接管理的国有市场有37个;代管的民营市场有8个;自行管理的民营市场有14个。
(二)市场布局情况:
城区18个;八步区21个;平桂区20个。
(三)市场运行情况:
正常运行56个(其中由市场建设管理中心直接管理的国有市场34个);停业3个(公会牛行市场、公会老肉行市场、大平新市场);拆除1个(大宁农贸市场)。效益较好的3个(八步中心市场、灵峰市场、桂岭市场),其中八步中心市场XX年创收650万元,较差的市场有19个(开山农贸市场、南乡农贸市场、大宁农贸市场、螺石农贸市场、黄洞农贸市场、永庆农贸市场、莲塘农贸市场、信都集贸市场、信都猪花市场、信都鸡鸭苗市场、铺门农贸市场、扶隆农贸市场、官扶桥农贸市场、水岩坝市场、道石市场、沙田市场、大平老市场、公会新市场、羊头农贸市场),年收入不到10万元。
二、存在问题:
(一)市场陈旧落后,不适应我市城乡发展需要。
调查发现,
现有市场大部分始建于五六十年代,市场年久老化、设施陈旧破烂,市场配套设施严重不足,市场小,容量不足。另一方市场建设投入不足,安全隐患突出,市场层次良莠不齐,现有的农贸市场网络逐步萎缩,从而滋生了“马路市场”。
城乡一体化发展的要求与现有的老旧、破烂、容量小的农贸市场之间的诸多矛盾日异突出,亟待加大规划及升级改造。
(二)受管理权限制约,许多具体工作缺少法律法规支持,多元化利益人群之间利益冲突频发,工作陷入多难局面。
一是市场布局不合理,设施简陋、陈旧、老化,摊位租金又较高,导致摊贩不愿意进入市场,市场内闲置空摊较多,而市场周边占道经营、乱摆乱卖现象却十分严重。而城市管理松散,市场外围、街道上、马路上青菜猪肉等随意摆卖的“马路市场现象”十分严重,打乱了市场内的经营户正常经营秩序。
二是市场垃圾处理问题无法协调,处理费用昂贵,争取不到政府的有关政策支持,导致市场卫生及垃圾处理得不到较好的解决。
三是市场招商引资,引进老板投资租用场地,项目改造,开发项目无形中瓜分了群众的、经营户的“利益蛋糕”,于是在经营中常常遇到经营户、市场周边群众的无理取闹,万般阻挠,导致开发、改造项目工作无法正常进行。
(三)农贸市场建设的随意性较大。
很多民营市场多以建设市场的名义开发房地产,由于房地产开发业主追求利益最大化。部分民营市场建好后,不好用、不实用,或基本处于放任自流状态,市场及周边环境秩序混乱,卫生状况差,严重影响市容环境,从而导致马路市场随处可见,管理难度很大。
(四)市场经营效益的低效化。
全市农贸市场经营效益普遍低下,个别市场出现亏损现象,如:大平新市场,公会牛行、肉行无收入,步头、扶隆、官扶桥基本靠租赁门面收入,根本养不活管理者,靠其他市场收入补给,造成管理者积极性不高,更无资金用于农贸市场的标准化改造。
三、原因分析:
(一)市场规划明显滞后,市场网络资源配置不均衡。
规划滞后于市场,规划对合理配置农贸市场建设网络的前置指导不够。随着人口增长,商品交易的日益活跃,急需扩大农贸市场,由于规划滞后造成多处马路市场。
(二)政府投入严重不足,市场建设的公益性没有得到应有体现。
一般情况下,市场经营应由市场机制的内在作用调节,但市场建设是民生工程,公益性事业,纯市场化难以推动其良性发展,应由政府主导,突出公益性投入。长期以来,我市财政政策对农贸市场投入定位存在一定偏差,农贸市场建设发展远落后于城乡经济社会的发展,农贸市场带有的公益性没有很好的体观。
(三)管理力量薄弱,马路市场管理缺乏法律依据。
市市场服务中心是自收自支管理的事业单位,为市场管理的专业机构。马路市场管理缺乏相关法律法规依据,受利益驱使,大多重利轻管,出现了出租后失管的情况。
四、建议:
(一)立足全市,尽快编制高起点、高标准的农贸市场专项规划。
规划编制是抓好农贸市场体系建设的第一环。我市农贸市场建设要以现有农贸市场为基础,进行提质改造,加大集镇农产品批发市场,在建市场和拟建市场的建设力度,逐步形成以中心市场、贺街农产品批发市场、信都农贸市场、桂岭农贸市场、西湾农贸市场为大型批发市场,厦良农贸市场、八步第二市场、八步灵峰市场以及乡镇农贸市场为骨干市场,社区和大型住宅小区以及生鲜超市为终端市场的农贸市场体系。根据这一思路,建议参照发达地区高标准编制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的经验,安排专项经费聘请省级资质的规划编制机构编制城区商业网点规划。我市作为桂湘粤三省交界的金三角地带,建议自治区商务厅把我市作为整体推进新农村建设的试点市之一,聘请省级规划编制机构修编完善全市(含农村)商业网点规划,包括全市商业网点,农贸市场,成品油加油站,商品专业市场,烟花爆竹,重点危险品等专项规划,确保规划编制高起点、高标准,使之与我市城乡发展要求相适应。
(二)立足民生,切实加大对农贸市场建设改造政策性投入。
资金投入是农贸市场建设改造的关键。单靠市场机制内在作用对农贸市场建设配置资金的纯市场化模式难以突破当前我市农贸市场建设与升级改造建设资金颈瓶的制约。建议:
1.政府加大对农贸市场的资金投入,建设国有农贸市场,确保农贸市场的社会公益性。
2.对现国有市场投入政府财政资金,对市场进行升级改造。
3.出台相应的市场管理办法和制定相关的政策,在水、电使用和垃圾处理问题上给予资金扶持。
(三)立足项目,分期分批建设改造农贸市场,建立健全我市农贸市场体系。
项目建设和改造是健全农贸市场体系第一抓手。
一是尽快实施我市农贸市场建设和升级改造实施方案。要根据国家有关农贸市场标准化建设和升级改造规范,结合我市实际,按照先批发市场,后骨干市场,再终端市场的层级分批扶持,按照先207国道沿线,后南北延伸的步骤分步实施,争取利用3-5年时间改造完毕,并新建一批农贸市场。目前,要重点启动农贸市场项目改造工程及“xx”商贸流通业重点项目建设。农贸市场项目改造工程,建议由市市场服务中心具体承办,采取市场化运作的模式,政府投入专项资金并配套优惠政策和激励措施,当作一项公共性质的民生工程和实事项目来办,当作一项城市公共设施来抓。
二是积极争取上级项目扶持资金。商务部门要抓住国家加大对农贸市场建设和升级改造项目扶持力度的契机,配足力量,安排经费,尽快建立健全我市农贸市场建设升级改造项目库,抓好项目申报和资金扶持工作。
(四)立足监管,为我市农贸市场有序运行保驾护航。
一是加强监管,充分发挥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能,重点保护合法经营,强力打击非法经营,维护好农贸市场正常的经营秩序。建议由政府牵头,组织相关部门组成综合执法队,采取经常性巡查和突出检查相结合,思想工作和强制措施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整治,并形成常态化管理机制。
二是出台相关管理办法和相关政策,给市场服务中心管理有章可循。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系列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紧紧围绕“一个高水平建成、六个显著”发展目标,从群众需求出发,通过规划布局合理化、设施建设标准化、长效管理精细化、改造投入常态化等措施,补齐短板、完善功能、强化管理、提升品质,实现农贸市场硬件设施和精细化长效管理同步提升,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提高的生活消费需求。
(一)基本原则
1.以民为本,体现公益。把农贸市场提档升级、精细化长效管理工作作为为民办实事的重要内容,落实公益性保障机制,发挥政府宏观调控的积极作用,使农贸市场提档升级、精细化长效管理工作成为关注民情、回应民心、满足民需的民生工程。
2.属地负责,部门配合。负责制定本区域“行动计划”的具体实施方案,切实履行组织协调、统筹实施、督查督办的职责,及时解决辖区内农贸市场提档升级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市各有关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协同做好项目推进工作。
3.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运作相结合,以农贸市场主办者建设和管理为主,市、区两级政府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引导社会各投资主体主动参与农贸市场提档升级工作,建立农贸市场滚动改造机制。
4.建管结合,全面提升。坚持农贸市场建设改造和长效管理并举,通过建章立制实现管理的精细化、长效化,破解农贸市场“脏乱差”管理难题。加大对农贸市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投入力度,推动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及检测工作顺利开展,全面提升农贸市场管理专业化水平。
(二)工作安排
1.在全面梳理农贸市场现状的基础上,按照“完善类、改造达标类、新建类”三类,分三年对全市农贸市场进行提档升级,建立健全农贸市场管理和资金投入长效机制,打造设施完善、功能齐全、秩序井然、内外整洁、制度健全、管理到位的农贸市场。
2.2017—2019年完成230家农贸市场提档升级工作任务。其中,2017年进行调研评估、试点建设,制定“行动计划”,完成81家农贸市场提档升级工作;2018年全面推进,完成101家农贸市场提档升级工作;2019年完成48家农贸市场提档升级工作,并对整体工作进行终期评估,总结农贸市场提档升级工作经验,全面落实农贸市场精细化长效管理机制。
3.完善农产品零售终端网点布局规划,探索农产品零售终端建设新模式,建设农贸市场和生鲜连锁超市为主,O2O和其他农副产品零售终端为补充的多元化农产品零售终端市场体系,推进农产品销售进超市、进社区,确保在2018年底每个行政社区平均建有4个以上“菜篮子”产品零售网点。
二、重点任务
(一)农贸市场提档升级建设改造
1.落实规划建设。根据《市商业网点规划(2016—2030年)》和《市商业网点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落实农贸市场规划建设。新建地区必须按照建设标准明确农贸市场的位置和面积;建成区农贸市场未达标准的,应按照规划标准组织改造、扩建;因城市建设发展需要拆除的农贸市场,应就近选址复建。同时,加强对各类“菜篮子”产品零售网点的合理布点及建设。(责任单位:市商务局、规划局、国土局、环保局,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
2.加快提档升级。制定《市农贸市场提档升级规范》,明确农贸市场提档升级类别和建设标准。鼓励农贸市场实行信息化管理、统一电子结算,促进转型升级。加快商品交易市场远程信用管理系统应用及肉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提高农贸市场信息化管理水平。(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工商局、食药监局、城管局、财政局、发改委、国土局、建委、卫计委、农委、环保局、公安局、安监局,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
(二)推进生鲜超市换代升级及其他农副产品零售终端建设
3.推进商超换代。引导大型连锁超市巩固生鲜经营优势,扩大生鲜经营面积,加快门店升级改造,推进生鲜仓储物流基地建设。推进大型连锁超市、农产品流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延伸服务,在新建小区、离农贸市场相对较远的居民区开办连锁生鲜超市或生鲜农产品直供店(点),便利居民购买生鲜农产品。(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工商局、农委、公安局,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
4.强化电商应用。积极引导有条件的市场主体应用“互联网+”、电子商务等技术,建立或依托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网上交易,通过开设网上商城、实体经营门店等方式,扩大本地农产品销售范围。支持连锁超市、生鲜电商企业、农贸市场等采取网上订购、短距离送货上门、门店取货、自动提货柜等方式发展生鲜农产品电子商务,实现实体与网络深度融合,推动线上线下互动发展。(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工商局、农委,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
5.发展社区商业。鼓励和引导农贸市场、新型商超增强服务功能,实现一店多能,积极拓展代缴代购、代收、家政家居、早餐快餐等服务功能,打造社区生活广场、社区邻里中心等模式,为周边居民提供便利服务,实现社区商业集聚发展,满足社区多元消费需求。(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工商局、规划局,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
6.加快品牌建设。引导企业提高品牌化发展意识,强化经营主体品牌建设的主体作用,积极培育1—2家大型生鲜农副产品经营龙头企业。支持农贸市场加快转型发展,提升综合服务功能和核心竞争力,增强连锁经营能力,培育农贸市场品牌管理公司,塑造农贸市场品牌形象。引导品牌农产品经销企业入驻农贸市场及超市,推进产销对接,提高猪肉、熟食、半成品、豆制品等主副食品品牌企业经营比重,推进产品标准化、包装化、冷链化、品牌化,满足高品质消费需求。(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农委、工商局,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
7.创新流通渠道。着力提升农产品流通组织化程度,减少流通环节,提升流通效率。鼓励和支持生鲜农产品流通企业加大对集货集配、统购分销、冷链物流等新模式和新技术的应用,完善农产品采购和物流配送功能,引导物流企业建立标准,推动形成行业规范。加强与农业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种养殖大户的产销对接,注重新模式的农副产品零售终端布点,进一步推动市场业态的丰富和升级,实现服务优质化、个性化、便捷化。(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农委、供销社,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
(三)提升农贸市场精细化长效管理水平
8.健全管理规范。以巩固“国家文明城市”“国家卫生城市”成果,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等活动为契机,以城市精细化建设管理为抓手,对标找差、争先进位。按照农贸市场提档升级与管理提升相统一的要求,抓好农贸市场标准化、制度化、精细化长效管理,建立农贸市场日常管理和年度综合考核相结合的等级评定制度,推行星级化管理。试点引进、培育有经验和社会责任感的专业化农贸市场管理团队参与农贸市场建设和运营管理工作,形成一套符合实际的科学管理标准,落实“三分建设,七分管理”的工作要求。(责任单位:市工商局、食药监局、城管局、质监局、卫计委,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
9.构建食安保障体系。农贸市场要按照《农贸市场食品安全快检室建设实施要求与规范》,建设食品安全快检室,对规定品种、批次进行快速检测,公示检测结果,发现不合格农产品及时进行销毁或退市处理。推广使用智能追溯秤,完善肉菜追溯体系建设,健全食品安全可追溯机制。(责任单位:市食药监局、商务局,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
10.增强经营管理能力。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在各相关部门的指导下,由市农贸市场协会对农贸市场开办者、管理人员及经营摊主开展精细化管理培训,提升市场管理人员岗位履职能力和经营摊主规范经营水平。充分发挥农贸市场协会桥梁作用,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准则,开展行业信息统计工作,为政府制定政策提供依据,为农贸市场经营决策提供服务,推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责任单位:市工商局、食药监局、城管局、质监局、农委、商务局,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
11.提升信息化水平。强化信息化手段在生鲜超市、农贸市场等农副产品销售终端的应用,提升农副产品经营主体信息化水平。进一步创新市场监管模式,通过网络实时掌握市场菜价行情、安全检测、追溯管理、内部管理、商户信誉等信息。推进智慧农贸市场建设,城区农贸市场基本实现场内WiFi全覆盖,推广O2O销售技术和方法。(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工商局、食药监局,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在市“菜篮子”工程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设立两个专项工作小组:一是提档升级改造组,由市商务局牵头,主要负责“行动计划”的组织协调和任务推进工作。二是精细化长效管理组,由市工商局牵头,主要负责指导各区农贸市场提高农贸市场专业化、标准化和规范化管理水平。市各相关部门要指定分管负责同志,具体落实专项工作小组交办的事项,建立部门挂钩联系制度。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要成立农贸市场提档升级、精细化长效管理领导小组,统筹推进“行动计划”的组织实施。(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发改委、建委、公安局、财政局、国土局、环保局、物价局、工商局、质监局、食药监局、安监局、规划局、城管局、农委、卫计委、国税局、地税局、供销社、盐务局,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
(二)提高思想认识。农贸市场是城乡“菜篮子”商品供应的主渠道和农产品消费的重要场所,农贸市场提档升级和精细化长效管理提升工作是集公益性和市场性于一体的民生工程。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和市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到农贸市场提档升级对改善民生、提升城市品质、建设“强富美高”新的重要意义,切实履行好工作职能,攻坚克难、加快推进,真正把这一民生工程办实、办好。(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建委、公安局、财政局、国土局、环保局、物价局、工商局、质监局、食药监局、安监局、规划局、城管局、农委、卫计委、国税局、地税局、供销社、盐务局,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
(三)强化舆论引导。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要高度重视新闻舆论工作,研究制订专项宣传策划方案,突出重点,抓住亮点,把握节奏,针对性开展正面舆论宣传引导,大力宣传农贸市场新景观、新变化,汇聚正能量,营造良好氛围。(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商务局、工商局、食药监局、城管局,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
一、菜市场摊位费租赁收费情况
(一)县第一、二农贸市场。建筑面积2600平方米,投资总金额240万元,固定摊位102个,出租率100%,摊位租赁费每摊位每月120-160元,市场垃圾清扫运费40元/摊.月,水电费30元/摊.月,自产自销市场卫生费1元/天.担,年收取管理费38万元。2008年停收“工商两费”后县财政每年补助85万元。
(二)镇农贸市场。建筑面积1900平方米,投资总额520万元。有固定摊位113个,出租率为70%,摊位租赁费80-120元/摊.月,市场垃圾清扫费10元/月,水电费10元/月,年收取管理费3.8万元,2008年停收“工商两费”后县财政每年补助26万元。
二、存在的问题
1、布局不合理,市场基础设施薄弱,建设水平不高。基础设施是农贸市场管理和建设的硬件,但市场最突出的问题是硬件设施问题,顶棚式市场结构、通道式摊位格局、狭小节约型摊位设计、活禽宰杀没有专门设计、熟食摊位设计没有防绳设施、水产摊位设计排水不科学等等,导致场内“脏、乱、差”现象严重。
2、马路市场猖獗,影响市容市貌。目前对农贸市场的管理是多方面多层次的,一些经营者打“时间差”,“候鸟型”马路市场到特定时间把摊点搬到沿街人行道上经营,形成移动式或马路市场,农贸市场管理者和城管局部门也以向马路市场经营者收取一定费用了事,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默认了马路市场的“合法化”。
3、摊位费租赁收费标准与市场现状不适应。随着城市建设日新月异,城市框架不断扩大,城区居民日益增多,居民对农贸市场的需求与日俱增。但目前我县与城市建设相配套的市场网点建设相对滞后,现有的农贸市场存在先天的布局缺陷,已不能适应城市化的发展要求和居民的消费需求。尤其是城区几大农贸市场由于建设年代较早,市场老化、破损严重,市场基础设施简陋,服务功能落后,经营环境不优,营销方式粗放,商品质量、食品安全问题时有发生,这样不仅造成市场经营被动,高耗低效,削弱了其应有功能,而且严重制约了城市品味的提高。由于市场建设水平不高,服务还不到位,摊位费租赁收费标准稍高,导致承租人意见较大,致使有的市场摊位没有全部出租出去,影响了市场的发展。
4、市场法制环境差,管理不到位。我县农贸市场管理工作,虽然由城管、工商、环卫等单位根据各管辖职能各司其责,但由于缺乏具体、全面专业的市场管理办法,职责不明确,管理工作受局限。市场管理部门政出多门、职能交叉,市场发展环境不优。目前,全县市场均存在各职能部门多头收费和收费标准混乱的问题,一些职能部门重收费、轻管理、不服务,还有一些部门只收费、不管理,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加重了市场业主和经营户的负担,扰乱了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市场的稳定与繁荣。
三、加强摊位费收费管理的建议
尽管近年来蓬勃发展的连锁超市普遍经营了生鲜食品,给城市居民消费提供了更多的选择,但社区菜市场适应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的现状,适应居民消费习惯,适应当前部分菜农自产自销的销售方式,其经营灵活、管理成本较低、购买方便、服务周到的经营模式在一定时期内还有很强的生命力,对满足城市居民消费有难以替代的作用,为下岗职工、农村进城务工人员、“4050”人员、残疾人员等就业困难人群提供了一条重要的就业渠道。为加强对我县农贸市场发展的宏观指导,进一步促进农贸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们调研了解的情况,针对加强摊位费收费管理,特提出如下几点应对措施,供领导决策参考。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着力加大农贸市场管理的力度。要坚持把农贸市场管理作为民生工程和具有公益性质的项目来抓,充分认识到加强农贸市场管理的重要意义:一是关系市民生活,农贸市场是公共消费服务平台、市民的“菜篮子”,与老百姓的生活密切相关,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和消费安全;二是关系城市形象,农贸市场是城市的具有公益性质的基础设施,体现了城市宜居、城市品位和城市形象,加强农贸市场管理是加强城市管理、建设宜居环境、创建文明城市的需要;三是关系三农问题,加强农贸市场管理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有效途径,对增加农民收入、扩大农村消费具有重要意义。当前,农贸市场作为一个微利行业,投资大,收益低,回收期长,市场机制在这里面的作用不会很大,迫切需要政府这双“有形的手”大力扶持。
(二)合理确定摊位租赁收费水平。摊位租赁费标准可由市场开办者根据市场建设或承包费用、设备折旧、人员工资及保险、物业管理费、公摊水电费等有关费用及上缴税金和合理利润等确定。要严格实行市场收费明码标价。农贸市场开办者应按规定,将向场内经营户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在经营场所或缴费地点显著位置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内容包括: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行业监督电话、价格举报电话等。未经公示的项目、标准,农贸市场的经营户有权拒绝缴纳。要合理控制市场收费的调整频率及幅度。市场开办者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合理控制农贸市场摊位费的调整频率及幅度,保持收费水平相对稳定。原则上,收费调整幅度应不超过成本费用变动幅度,并且在合同期内市场开办者不得单方调整收费标准。市场开办者调整收费标准,应提前2个月向场内经营户告知调价理由及调价标准,一般情况下收费标准一年内调整不得超过一次。
(三)进一步完善扶持政策,切实减轻市场税费负担,为市场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对全县农贸市场收费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坚决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除国家有关部门按规定批准的收费项目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建议在城区市场实行“一站式收费”管理办法,即市场管理部门可作为各项规费的代收机构,采取“一个窗口”、定额收缴的办法进行结算。
(四)进一步加强摊位费收费管理。一是出台管理办法,明确监管职能。县政府要制订有关政策,出台一系列管理措施和办法,如《全县城区农贸市场收费管理办法》及相应的惩治措施等。明确各单位协助市场服务中心加强对农贸市场的收费管理,推进农贸市场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二是强化摊位租赁合同管理。农贸市场固定摊位实行租赁合同管理。农贸市场开办者应与场内经营户签订书面摊位租赁合同,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合同中应明确摊位费标准、摊位面积、租赁期限、相关费用缴纳方式等内容。三是规范和降低收费水平。农贸市场开办者应正确认识和履行企业的社会责任和义务,主动规范农贸市场摊位费,进行收费时,必须开具财税部门认定的合法票据。同时,及时掌握摊位租赁动态,防止转租摊位或炒作摊位造成摊位费上涨等问题,维护公平公正的交易环节。四是加大市场执法检查力度。要加强对农贸市场收费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全面清理规范农贸市场违规收费项目和收费行为。要切实加强对本区域主要农贸市场摊位费情况的调查和监测,及时掌握情况,发现问题。要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加大执法力度,坚决取缔违规收费项目,查处违规收费行为,维护市场经营秩序,降低市场环节流通成本,稳定农副产品价格。
(五)“疏堵”结合,加大执法力度,坚持长效管理。针对专门占道的临时市场,在不影响环境、交通的前提下,增加设置临时疏导点,引导经营者买卖有序。对顽固占道经营者,要遏止这一无序现象的发生,只有坚持长效管理,加强整治力度,才能有效建设好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