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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调使用管理规定

空调使用管理规定

空调使用管理规定范文第1篇

为了保障公共安全,维护城市市容整洁,保护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

本规定所称空调设备,系指窗式空调机、分体式空调室外机、柜式空调室外机、集中式空调系统的室外机组、冷(热)水机组以及其他辅助设施和安装架。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空调设备的安装、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建设交通委和区、县建设部门负责新建房屋空调设备安装、使用建设的监督管理。

市房地资源局和区、县房地部门负责空调设备安装、使用过程中安全防护的监督管理。

市环保局和区、县环保部门负责空调设备安装、使用过程中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

本市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五条(新建房屋的建设要求)

新建住宅必须按照国家颁布的《住宅设计规范》以及*市颁布的《住宅设计标准》等规范要求,统一设置专门用于安装空调设备的座板(以下简称“空调设备座板”)和空调冷凝水(包括融霜水,下同)排水管道或者接纳空调冷凝水的阳台排水系统(以下统称“空调冷凝水排水管道”)。空调设备座板的数量和尺寸应与房间数量和面积相匹配。

除使用集中式空调系统以外的商业办公房屋,应当统一设置空调设备座板和空调冷凝水排水管道,具体标准由市建设交通委另行规定。

审查机构在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时,应当同时对空调设备座板的设计予以审查。经审查通过的,建设主管部门方可颁发施工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验收空调设备座板和空调冷凝水排水管道;空调设备座板和空调冷凝水排水管道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六条(旧住房改造中的要求)

建设单位在承担旧住房综合改造和房屋修缮项目时,应当统一设置空调冷凝水排水管道;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统一设置空调设备座板。

第七条(供应商的安装义务)

空调设备供应商应当指派空调设备专业安装人员或者委托空调设备专业安装企业,向购买空调设备的用户提供空调设备安装服务,并向空调设备用户提供空调设备安装说明书。

空调设备供应商提供的空调设备安装架和紧固件的强度和抗锈蚀能力应当符合国家标准,使用寿命不得低于空调设备设计使用期限。空调设备供应商应当对所提供的安装架和紧固件的安全负责。

第八条(安装人员的培训)

空调设备供应商和空调设备专业安装企业应当加强对安装人员的上岗培训。安装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九条(空调设备用户自行安装的义务)

空调设备用户自行安装空调设备的,应当聘请专业安装人员安装。

第十条(空调设备安装要求)

空调设备安装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房间空气调节器安装规范》的要求。

已经设置空调设备座板和空调冷凝水排水管道的,应当将空调设备安装在空调设备座板上,并将空调冷凝水的排放纳入空调冷凝水排水管道。

尚未设置空调冷凝水排水管道的,空调冷凝水的排放不得妨碍他人的正常工作、生活。沿道路两侧(包括街坊、里弄内的公共通道两侧)建筑物的空调冷凝水,不得直接排放到道路一侧建筑物外墙面或者室外地面上。

空调设备在安装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安装产生的噪声。

第十一条(道路两侧空调设备的安装高度)

空调设备安装不得占用人行道。

空调设备安装在沿道路两侧的建筑物上的,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且空调设备安装架底部距室外地面的高度不得低于1.9米。

第十二条(空调设备与相邻方、相对方的距离)

空调设备安装应当选择尽可能远离相邻方门窗的部位。

空调设备排风口中心与相对方房屋固有门窗的最近距离不得小于下列规定:

(一)制冷额定电功率不满2千瓦的为3米;

(二)制冷额定电功率2千瓦以上不满5千瓦的为4米;

(三)制冷额定电功率5千瓦以上不满10千瓦的为5米;

(四)制冷额定电功率10千瓦以上不满30千瓦的为6米;

(五)制冷额定电功率30千瓦以上的,按每增加20千瓦距离相应增加1米计算。

确因客观条件所限,无法达到前款规定距离的,应当采取其他保护相对方权益的措施,并征得相对方同意,方可安装。

第十三条(制冷额定电功率的合并计算)

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在同一立面上安装若干空调设备,其间距不足1米的,应当合并计算制冷额定电功率。

第十四条(建筑物内共用部位安装空调设备的限制)

禁止在建筑物内的走道、楼梯、出口等共用部位安装空调设备。

第十五条(优秀历史建筑和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定)

在本市优秀历史建筑或者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安装空调设备的,必须遵守优秀历史建筑和文物保护单位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空调设备用户的安全使用义务)

空调设备用户不得在空调设备上增加其他负载,并应当定期对空调设备的安全进行检查和维护。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空调设备用户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一)空调设备超过设计使用期限的;

(二)空调设备安装架和紧固件出现松动或者严重锈蚀的;

(三)物业服务单位告知空调设备用户空调设备安装架和紧固件出现松动或者严重锈蚀的。

第十七条(空调设备用户的防治噪声义务)

空调设备用户使用空调设备产生的噪声,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环境噪声标准;超过规定标准的,应当停止使用,并采取维修等有效措施,降低噪声污染。

第十八条(物业服务单位的义务)

新建住宅统一设置有空调设备座板和空调冷凝水排水管道的,物业服务单位应当督促空调设备用户将空调设备安装在空调设备座板上,将空调冷凝水的排放纳入空调冷凝水排水管道。

物业服务单位应当每年在物业服务区域内至少开展一次空调设备安全使用检查。物业服务单位应当将检查结果及时告知用户,并且提示用户加强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

物业服务单位可以接受业主委托,在物业服务中增加保障空调设备安全使用的服务内容,服务价格由双方约定。

第十九条(业主公约)

前期物业服务单位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本物业服务区域的实际情况,在订立或者修订的业主公约中,对居民安装空调设备作出相应的约定。

第二十条(纠纷处理)

因安装、使用空调设备引起纠纷的,可以要求物业服务单位予以调解;也可以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居(村)民委员会申请调解。

发现空调设备的安装、使用有违反本规定或者违反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情形的,可以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投诉后,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第二十一条(对空调设备用户违反安全使用义务的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空调设备用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房地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将空调设备安装在统一设置的空调设备座板上,或者未将空调冷凝水的排放纳入空调冷凝水排水管道的;

(二)在建筑物内的走道、楼梯、出口等共用部位安装空调设备的;

(三)在空调设备上增加其他负载造成安全隐患的;

(四)空调设备超过设计使用期限,或者空调设备安装架和紧固件出现松动或者严重锈蚀等情况,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的。

第二十二条(对空调设备用户危害环境行为的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三款、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三款、第十七条,空调设备用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空调冷凝水的排放不符合规定的;

(二)违反安装高度规定安装空调设备的;

(三)违反相对方安装距离规定且未征得相对方同意而安装空调设备的;

(四)违反噪声污染防治规定的。

第二十三条(对其他违法行为的处罚)

空调使用管理规定范文第2篇

关键词:采暖通风;空调设计;常见问题

随着建筑领域快速发展,生活水平逐渐提升,人们对建筑生活条件、舒适度具有更高要求。然而现实生活中,采暖通风空调设计通常存在诸多不足,严重影响了人们生活、起居。笔者根据自身多年的从业经验,分析采暖通风空调设计中的常见问题,提出一些优化设计对策,现总结如下:

1 采暖通风空调设计的常见问题

(1)标高较差、设备定位与管线定位问题。对于建筑工程而言,需布设较多管线,通常按照设计图纸布设管线,对于不同系统,其设计图纸也是较为独立,必须结合自身利益、安装路线,整个空调系统主要包含较多管道、设备,包含冷凝水与冷冻水管、排风管与送回风管。目前,对于空调系统施工,已完成布设其它系统的管线布设,布设空调系统的位置、高度,产生严重交叉问题,管线、设备无法根据原有图纸布设,或在不正确标高、位置上布设,增加了后续施工难度,无法确保工程质量。

(2)设备噪音超标。目前,采暖空调设计最为关键的问题在于末端设备的运转,国内大多数空调技术较为成熟,设备噪声指标与国家标准相符合,但对于大风量的空调机组,往往会出现噪声问题,其实际测量值通常比产品样本参数要高。目前,空调产品发展方向是噪声控制,空调系统使用频率通常较高,公共场合的噪声分贝较高,严重影响了人们工作、生活,不利于建筑工程质量。所以,必须高度重视这个问题。

(3)空调水循环、水系统。对于空调水系统而言,是施工的重要环节,该环节施工质量对采暖通风系统的正常运作具有直接影响,最常见的是冷冻水管的堵塞问题,导致管理循环不通畅。同时,因建筑内部具有较多管道,存在管线交错问题,导致整个布局不合理,使得空调管理道不能达到标准高度,对管网循环造成影响。同时,由于空调系统无法合理安排日常维护工作,无清洗管道,导致水循环问题。

(4)结露滴水问题。对于商场建筑而言,通常上层伴有水珠滴落问题,该情况因空调系统运行、调试过程中,产生结露滴水所致,该状况可能由于管理保温不足,使得温度较低,凝结水汽后,出现结露滴水问题。因管道与管道、设备与管道的连接密实度不足,对管道材质把关不严格,使得管理道内出现水滴漏问题。该情况由于冷凝水排出不畅,冷凝水管路设置过长,空调安装时,同吊顶发生碰撞,难以确保坡度,冷凝水管发生倒坡问题,产生滴水现象。对于空调机组的冷凝水管,由于负压处未设置水封,不能排除机组空调的冷凝水。

2 采暖通风空调的优化设计对策

(1)严格按照暖通设计规定、设计规范执行空调设计。对于采暖空调设计而言,要求设计人员具备专业设计能力,认真学习、掌握设计标准与规范,按照规定实施空调设计,严格按照政府相关规定,给予贯彻、落实。节能建筑反映于采暖通风的维护结构材料、设计材料设计,尤其是暖通空调作为建筑大比例能耗体,合理、科学的优化设计,通过有限投入,获取最大经济效益、节能效益。暖通设计方案是否合理,尤其是高层建筑暖通设计,采用节材与节能材料,实现暖通效果最大化。

(2)设计可靠性、可行性。采暖通风空调工程是施工、设计过程中,严格按照环境保护规范,设计可靠性包含设计经济性、运行安全性问题,设计可行性要求设计达到相关要求、规范,提供充分供水、供水给暖通设备,以保证正常工作。设计过程中,需考虑供电、供水变化情况。若设计过程中,若特殊暖通工程,不能选择标准设备,暖通设计方案对于非标准设备,重新规定了参数要求,新提出参数必须满足科学、合理的可行性。

(3)采暖通风空调设计的经济性。在暖通空调设计中,设计方案必须满足经济型原则,制定较为规范标准,方可对比方案经济性。采暖通风设计方案存在市场价格、设备档次与能源价格,浙西额因素均属于经济对比指标。同时,呀确保结构科学性、合理性,确保同一周期内对比方案,暖通设计必须考虑设备运行费用。所以,根据采暖通风设备报价对比极为不科学,必须将设备维修、使用寿命纳入经济对比范畴。空调设备使用情况,也是重要对比因素,因使用情况、季节差异,需综合考虑,对比经济性因素。

(4)设计调节性、可操作性。为满足全年变化情况,采暖通风空调必须具备调节性能,科学、合理的调节性方案,具有 VAV、VRV 的空调系统,两种设计空调方案具有较小能耗,一次性费用相对较高。部分办公建筑不属于全天使用状态。所以,选择设计方案时,必须考虑夜间不工作因素。因空调系统逐渐提升自动化水平。所以,需适度降低劳动数量、劳动强度,增加适当投资费用,所以,要加强技术经济性对比,不断提升管理人员素质。在季节转换时,阀门需设置为手动控制,调节控制、设备数量、规模较大的系统工程,需选择自动控制,为降低管理人员工作量,为确保系统稳定性、可靠性,尽可能简化自动控制系统。

(5)强化知识培训,提高设计人员专业能力与素质。定期对采暖通风设计人员实施专业知识培训,通过多样化知识竞赛、技能操作比赛等形式,提高设计人员的专业素质。邀请暖通设计专家开展知识座谈会、知识讲座,鼓励全体人员参加,进而提高暖通设计人员的专业水平。

3 结束语

目前,采暖通风系统最为建筑结构的大比例能耗系统,通过节材、节能,为用户设计出最大取暖效果、取暖空间,确保建筑行业净空发展。在具体采暖通风空调设计中,存在标高较差、设备定位与管线定位、设备噪音超标、空调水循环、水系统、结露滴水等问题。所以,我们需高度注重暖通设计工作,严格按照暖通设计规定、设计规范执行空调设计,满足设计的可靠性、可行性、调节性、可操作性、经济性原则,制定合理、科学设计方案,通过最少投入获取最大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1]赵礼正.探讨在采暖通风空调设计中需注意的问题[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2014.

空调使用管理规定范文第3篇

为更好地体现智慧化监狱的创建进程,本着正确使用、安全管理、节约能耗的原则,根据季节气温的变化,现对罪犯监舍空调的使用、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空调的启用

1、监舍空调的启动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开启,严禁在冬天开启制冷或在夏天开启制热。

2、为节约能耗和延长空调的使用寿命,空调开启后,设置的温度要适中:制热温度应设置在25度以下,制冷温度应设置在25度以上;以免空调机长时间工作,压缩机发热、发烫,影响正常使用。

3、使用时间:室外气温达到35摄氏度以上方可使用空调制冷;室外气温低于0摄氏度,方可使用空调制热。监舍空调使用时间出工日一般为第一天21:00—第二天6:00(罪犯就寝时段);非出工日使用时间增加中午12:00-14:00(罪犯午睡时段),其他如遇特殊情况或极端恶劣天气可视情况而定。活动大厅空调使用时间一般为罪犯开放活动大厅活动及监区集体点评时,其余时间段不得使用。

4、夏季如遇雷雨天气不得使用空调,应及时切断电源,避免雷击等。

二、空调的使用与责任管理

1、空调开启时,在不影响监管安全的前提下,应尽量将监舍的门窗关闭防止冷(热)气外漏。

2、各监区应做到空调使用规定时间到后及时将空调关闭,相关部门应对各监区空调使用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进行通报。

3、各监区空调管理应实行“专人负责制”,负责定期检查空调状况和使用情况记录,做好台账;空调遥控器应由当日值班领导保管,空调的开关应为监区民警执行(晚间罪犯就寝后,遥控器可交由夜班互监管理并登记好使用情况,第二天罪犯起早后交还值班民警做好签字记录)。

4、各监区空调应纳入监狱固定资产统一管理,由于空调的使用不当,造成空调损坏或不能正常运行,要追究监区的责任;空调遥控器要妥善保管。

5、当空调出现故障时,要及时报修,不得让罪犯私自维修。

三、罪犯奖励原则

空调使用管理规定范文第4篇

规范中央空调系统运行管理工作,确保中央空调系统正常运行,为用户提供满意服务。

2.适用范围

公司所辖物业的中央空调系统运行管理。

3.职责

3.1中央空调系统的运行管理由工程部统一负责。

3.2日常的空调供应由空调运行班和中控室负责。

3.3冷水机组、水泵、风柜、冷却塔和膨胀水箱等设备与装置的日常巡检及制冷机房、空调机房的管理由空调运行班负责。

3.4各设备装置及风、水管道系统的维护保养和应急抢修由空调维修班负责。

3.5各设备的电动和配电部分的维护保养和应急抢修由电工维修班负责,空调维修班配合。

3.6监督、验收外委单位对宅洞水质的处理及冷却塔和冷水机组冷凝器的清洁工作,由空调运行班负责。

4.工作程序

4.1空调供应程序

4.1.1空调运行值班人员按照冷水机组开停机程序,在规定的时间开停冷水机组及启停相应的冷却水系统和冷冻水系统;

4.1.2中控室值班人员按规定开关集中控制的风柜和各层新风机;

4.1.3中央空调系统运行期间,空调运行值班人员应每隔一小时将冷水机组和水泵、冷却塔的运行数据记录在相应的运行记录表上;

4.1.4如有用户需要延时空调服务,按有关有偿服务规定执行;

4.1.5用户有空调使用效果方面的投诉时,由空调维修值班人员去现场了解情况并给予解决。

4.2空调设备管理程序

4.2.1工程部负责建立各类空调设备的运行、维护保养及检修档案;

4.2.2工程部负责对空调设备进行标识,以便统一管理;

4.2.3由空调工程师制订空调设备及装置维护保养的规程,经工程部经理审定后发放到相关班组,并依此制订和下达相关工作计划;

4.2.4如用户装修涉及到空调设备或装置的变动、按有关装修规定执行。

4.3空调设备维修程序

4.3.1在日常运行中,空调运行值班人员应按照有关设备及装置巡回检查规定进行巡检,发现问题要及时反映,以便维修人员尽快到位检修,检修后要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检修记录表"上;

4.3.2空调维修班和电工维修班人员应按照空调设备及装置维护保养计划,定期对空调设备及装置进行维护保养,并将维护保养情况记录在"设备及装置维护保养记录表"上;

4.3.3用户有空调设备及装置方面的投诉时,由空调维修值班人员到现场检查,如属一般性维修,不涉及零部件的更换,则及时处理;如需要换零部件等,按有关维修规定执行。

4.4空调水处理程序

4.4.1空调水处理委托专业水处理公司进行,具体内容参见委托合同;

4.4.2外委单位完成水质处理及冷却塔或冷水机组冷凝器的清洁工作后,由空调运行值班人员负责在其工作单上签署验收意见,并留一份交工程部存档;

4.4.3水处理公司出具的水质检验报告由工程部存档。

5.相关支持性文件和记录

5.1离心式冷水机组操作规程

5.2离心式冷水机组运行记录表

5.3水泵、冷却塔运行记录表

5.4中央空调系统巡回检查规程

5.5加时服务申请单

5.6设备技术性能卡片

5.7空调设备及装置维护保养规程

5.8设备及装置维护保养记录表

5.9空调设备或装置变动申请单

5.10设备(装置)检修记录表

5.11设备(装置)维修通知单

设备的管理制度1.巡回检查制度

中央空调系统涉及到的设备种类和数量较多,安装地点也比较分散,特别是夏季供冷运行时,对水系统来讲,冷水机组、二次泵、冷却塔、膨胀水箱、空气处理装置等通常分设多处。更有一些超高建筑和多功能公共建筑,由于技术上或使用上的特殊要求,往往设置多个机房,而人员配备上不是也不需要每个机房都有值班人员。此时,为了保证系统安全正常的运行,就需要运行维护人员和检修人员定时或定期地进行巡回检查,以预防为主,发现故障和问题及时处理。

2.维护保养制度

中央空调系统和设备自身良好的工作状态是其安全经济运行、延长使用寿命、保证供冷(热)质量的基础,而有针对性地做好各项维护保养工作又是中央空调系统和设备保持良好工作状态的重要条件之一。

3.检测与修理制度

不管如何加强维护保养,都只能降低设备的损坏速度,要想完全使设备不出现故障或不发生部件损坏是不可能的。中央空调系统在运行一定时间后,运动部件都会出现磨损、疲劳、间隙增大,甚至丧失工作能力;而静止的部件和管道也会产生堵塞、腐蚀、结垢、松动等现象,使设备的技术性能、系统的工作状况发生改变,甚至发生事故,影响到中央空调系统的正常运行和空调的使用效果。因此,必须定期对系统和设备进行检验和测量,以便根据检测情况及时采取相应的预防性或恢复性的修理措施

4.运行与检修记录

空调使用管理规定范文第5篇

关键词:机场 净空保护 城市发展 协调策略

中图分类号:V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5)04(a)-0181-02

机场净空是保障航班飞行安全的基本适航条件。随着城市规模的扩展和航空港经济的发展,城市建成区邻近和围绕机场建设的情况日益增多,机场周边人类居住和活动密集区不断出现,给机场净空管理带来很多困难,使机场安全运行与城市建设发展的矛盾日益突出。因此,必须协调机场净空保护与城市建设及地方济发展的关系,实现二者统筹、和谐发展。

1 机场净空区域的保护

机场净空是指按照国际民航组织的规定,为了保证飞机安全起降,在以机场为中心,在机场上空会划出一个净空区。净空区是经过严密科学的计算后划分为机场升降带、进近面、复飞面、内水平面、锥形面、外水平面[1],由这些带和平面围成的空间是为飞机起降专用的,任何其他建筑物不得进入净空区,风筝、气球和飞鸟也在严禁之列,即使接近此区域的高层建筑在高度上也有限制,而且还要在顶部漆上红白相间的颜色、装上灯光或闪光灯,目的是便于驾驶员识别,防止碰撞。

机场净空若得不到保障,将对航班的正常飞行带来极大的安全隐患。尤其是在雨天大雾、低云等低能见度天气时,飞机已失去目视起降的条件,将只能依靠机上各种仪表来操纵飞机在机场起降。如果没有良好的机场净空条件,飞行将是十分危险的,飞行事故随时都有可能发生[2]。所以,国际民航组织早在1951年就对机场净空有着严格的规定,在《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十四《机场》中对机场净空保护的要求进行了详细的规定,目前世界绝大多数国家都立法保护机场净空区域。对于国内机场管理单位而言,实施机场净空保护,是关系飞行安全的头等大事,不能有丝毫退让和妥协。

2 机场净空保护与城市发展协调的迫切性

2.1 保障机场飞行安全的迫切需要

目前,在我国不少地方,由于城市规划建设中缺乏对机场净空保护重要性的认识,没能认真执行机场净空保护的有关规定,或者城市土地资源缺乏而向机场周边扩展,都致使机场净空的保护形势变得十分严峻。因此造成的航班延误、取消、备降以及飞行事故时有发生,必须尽快协调机场净空保护与城市发展的关系,保障飞行安全。如,2012年,绵阳机场就因为邻近商业广场的超高建筑,而使夜间航班全部停运;由于土地资源紧张,大连、厦门、宁波等临海城市的城区不断在机场四周发展,航班因为机场净空区的问题而造成的飞行事件已成为常态。

2.2 保障机场正常运行的迫切需要

在城市快速发展中,在机场周边净空区内很容易出现新障碍物,会对机场飞行安全带来极大的困扰[3]。如净空区域内出现新障碍物,机场必须重新评价仪表飞行程序,甚至需要重新设计仪表飞行程序。如果障碍物位于复飞阶段或最后航段,机场的运行标准有时就需要改变。飞机起飞爬行或降落时,如果障碍物超过规定高度,可能造成飞机不能起飞或飞机减载,导致机场运行效率降低;或者被迫提高飞行天气标准,这样会降低机场的使用率,使飞机延误和不正常航班增多。

2.3 城市发展与机场扩建统筹协调的迫切需要

近几年我国城市规模扩张迅速,很多地方产生了城市建设与机场净空保护的矛盾。各地不断拓展城市中心城区,不断建设以机场为依托的航空港经济区,机场由远离城郊变为了城市边缘或者工业区。同时,各地机场为满足需要也在不断扩大规模,同样需要发展空间。而机场建设投资巨大,并有各种配套设施的需要,只能在原址扩建或整体搬迁。如何用超前的规划协调好城市发展与机场发展的关系,实现两者都得到合理发展,显得尤为紧要迫切[4]。如,郑州市规划建设国家航空港经济实验区,围绕机场要形成150平方公里的经济新城,对机场净空保护提出很高要求;大连机场与大连城区已经混杂一体,双方均产生较大影响,民众已经开始提议机场搬迁问题。

2.4 解决机场与群众矛盾的迫切需要

如果城市盲目发展,机场不科学建设和扩建,容易导致当地群众与机场之间也存在矛盾。群众在机场周边居住,日常生活产生的气球、风筝等对机场安全造成影响,而同时群众生活经常受到飞机噪声的影响,日常通讯信号也受到干扰。在城市扩张过程中,需要通过合理的城市规划,搬迁机场净空保护区周边原居民,防止在净空区内新建居民区,促进城市建设与机场发展相和谐。

3 机场净空保护与城市发展矛盾的原因分析

3.1 机场净空保护的有效机制有待完善

机场管理部门、地方政府对机场净空区域范围内出现的非法障碍物处置机制不够健全,处置程序有待优化。个别建设单位未批先建或擅自更改建设高度,由于管理责任难落实,难以及时处理新增障碍物。有些地方审批净空项目会签部门多,审批时间长,影响工作效率。

3.2 城市扩张与机场管理的协调难度很大

近年来,我国各地围绕机场建设新城区、航空港区的步伐快速推进,而随着航空运输需求的快速增长,各地机场也在不断扩建。要协调两者关系,需要机场管理单位与地方政府的多个部门统筹协调,进行超前性规划和繁琐会商,往往做不到全面管理。而且,在机场周围区域内,目前机场管理单位的管理职能,要对影响净空保护区的障碍物进行预知和限制有一定难度,还没有直接的办法及能力去防止这样的开发。

3.3 部分地方政府需更加重视净空管理工作

目前,部分地方政府对《民用机场管理条例》贯彻执行不够有力,规划部门审核把关不严,导致在机场四周出现影响净空保护的设施。有的地区和部门从自身利益出发,没有严格审批程序。有的地方政府对影响机场净空保护区的问题,不及时按照国家有关法规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制止和严肃处理,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影响机场净空保护现象的蔓延。

3.4 机场管理部门的管理工作需要强化

部分机场管理部门对净空保护的宣传力度不大,没有使大家认识到净空保护的重要性,没能引起当地政府和建设单位、周边居民的高度重视。有的机场管理部门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协调沟通不及时,没有使影响机场净空保护区的行为得到及时改正。部分机场缺乏必要的设备、人员和完善的巡查制度,发现问题后处理能力欠佳。

4 协调机场净空保护和城市发展的策略

要尽力协调机场净空保护与城市发展的关系,既要首先保护机场飞行的安全,又要尽可能满足城市空间发展和地方经济发展的需要。

4.1 推进地方政府立法,确保严格执法

地方政府要认识到并与机场管理单位一起承担机场净空保护的责任,针对当地实际情况对机场净空保护出台地方法规。出台地方法规后,地方政府要严格按照机场净空保护的要求,在规划审批、建筑建设审批等环节,依据地方法规和规章,对净空保护限制图内的建筑修建活动实施监察,防止机场还未扩建完成,净空已遭到破坏现象的发生。地方政府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对机场周边的区块的建筑高度要严格执行。对使得机场净空环境恶化,已给飞行带来极大隐患的违章障碍物,地方政府应积极配合机场管理部门,按有关法规尽快予以拆除,消除事故隐患。

4.2 树立超前意识,科学规划发展

机场管理部门首先要树立超前意识,结合机场所在城市的远期规划和发展战略,与地方有关部门一道,研究制定机场远期规划,预留出足够的发展用地空间[5]。机场管理部门应依据机场发展规划,科学规划机场净空保护区,绘制出机场净空保护限制图,报请地方政府城建规划部门,从城市总体规划上予以保护和控制[6]。地方政府在编制城市建设规划时,要充分与机场规划发展相结合,合理布局安排城市功能区,确保机场净空保护与产业规划开发有序推进。

4.3 健全管理运营方式,完善协调机制

机场管理部门要同当地政府及时密切的联系,使机场净空管理工作取得当地政府的支持。机场管理部门要完善与当地政府有关单位的定期协调机制,共同制定和完善净空管理的程序,对于在建、拟建的影响净空保护的障碍物,应有行之有效的机制,制止障碍物的形成。地方政府的城建规划部门,对涉及机场净空保护的建筑物审批前,应及时将该建筑物的有关情况通报机场管理部门,共同按有关规定把好审批关。建议机场管理部门采取RNP等航行新技术,提高机场运行的安全裕度。

4.4 提高机场管理能力,加强宣传教育

机场管理单位要定期对机场净空检查,并要加强有关人员的责任心,保证检查范围广,面积大,做到面面俱到[7]。机场管理部门应当重视净空管理专业人员培训,配备必要的净空管理设施,加强净空保护区的巡视检查。机场管理部门每年应会同地方有关部门对机场净空内的设施进行一次普查,做好净空管理资料档案。机场管理部门应不间断地核实机场周围一定区域内是否有危及飞行安全的障碍物,主动向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提供障碍物的范围、高度等,并密切关注障碍物的动向,确保任何建筑活动或自然生长物在成为问题前被发现。机场管理部门应与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相应的宣传实施细则,在机场周围地区形成一个普法区。地方政府和机场管理部门应共同加强对单位、企业、居民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他们的法制观念和大局观念,将民航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向社会宣传告知,增强对机场净空的保护意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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