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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性金融的特征

政策性金融的特征

政策性金融的特征范文第1篇

关键词:政策性金融;商业性金融;金融体系

文章编号:1003-4625(2008)02-0011-05 中图分类号:F830.31 文献标识码:A

一、政策性金融学的提出

政策性金融(Poliey-oriented Finance,POF)与商业性金融是现代金融体系中相互对称、平行、并列和互补的两大基本金融中介。目前,中国的政策性金融已处于改革与发展的关键时刻和历史转折点,无论是从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有许多基本而重大的问题亟待拨乱反正、整顿梳理。而创建政策性金融学科,重新认识、界定和全面深入地研究科学的政策性金融理论,并据此确立政策性银行的职能定位和深化政策性银行改革,重构或再构造中国的政策性金融体制,从而按科学发展观实现政策性金融可持续发展,已经势在必行。

古今中外,政策性金融的实践活动一直持续和延伸着。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的共生共存,不仅是一个自然历史规律,也是一个必然的经济金融规律,有着一般的经济金融理论基础和现实意义,具有深刻的基本经济学和金融学含义。金融史专家孔祥毅教授认为(2003),一部金融史就是商品经济发展且受市场规律支配的历史,也是政府干预的历史。政策性金融作为政府适度介入和干预的一种有效手段,在金融发展的历史长河中十分悠久。据史料记载(宋则行、樊亢,1993),国外最早出现的政策性银行,可能是1462年在意大利帕鲁奇亚市开业的第一家由政府低利向穷人贷款的“公立银行”(monti dipieta)。但真正开始引人注目是在20世纪40-60年代,即二战后政策性金融机构在世界范围内蓬勃兴起,被称为政策性金融发展的“黄金时期”。1997年的亚洲金融危机发生以后,政策性金融的作用再度为人们所认识和重视。不仅遭受危机的国家政府再次要求政策性银行发挥重要作用,重整本国经济,而且在国际上,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政策性金融机构也在发挥作用,援助和拯救发生金融危机的国家。与此同时,一些处在经济转轨时期的国家纷纷要求组建政策性金融机构,他们相信,无论是在工业化时期还是在经济转轨时期,政策性金融都与经济发展直接相连。目前,世界各国、尤其是每一个发展中国家,几乎都建立了不同类型的政策性银行或非银行政策性金融机构,有的国家,如日本、美国、法国、印度、巴西等,甚至设有若干家不同类型的政策性金融机构。

在我国,早在先秦时期,就出现了办理政府信用业务、也就是办理政策性金融业务的机构“泉府”,经营政策性“赊贷”业务。泉府也可以说是我国政策性金融最早的组织形式。此后的一两千年来,中国的政策性金融一直以各种形式、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存在着而从未间断过。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政策性金融,则是一种不规范的“超政策性银行业务”(白钦先,1999)。1994年,随着三大政策性银行的组建,政策性金融业务逐步从各类金融机构或政府部门中分离分立出来,中国的政策性金融进入了机构专营的新的历史发展时期。13年来,尽管目前我国政策性金融发展的还不是很充分,但我国的政策性银行在贯彻落实政府的产业政策、区域政策、“三农”政策、对外政治经济政策等方面,为国家的经济改革和发展做出了有目共睹的业绩。然而,近年来,由于一些人和机构出于自己的局部利益需要,刻意或故意曲解科学的政策性金融理论,误导了有关决策部门,不仅造成政策层面的混乱,而且导致政策性金融的结构性失衡。主要表现在立法失衡(政策性金融立法严重滞后)、监督失衡(政策性金融机构监督及绩效评价体系缺失)、区域失衡(欠发达地区政策性金融缺位)、产业失衡(农业政策性金融功能错位)、机构失衡(在住房、存款保险等领域有待建立必要的政策性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的业务行为缺位和越位并存等,影响了政策性金融的可持续发展,也使得决策层不得不做出深化政策性银行改革的政策主张。另外,有的政策性银行,做的主要是政策性金融业务,中央及国家金融监管部门也早已明确其为政策性银行,但在理论上却不明确承认自己是政策性金融机构(曾康霖,2004)。所以,建立健全政策性金融学科理论体系,深入系统地研究政策性金融科学理论,以更好地规范和指导我国政策性金融的实践活动,则具有迫切的现实针对性。

在政策性金融理论研究方面,国内外许多专家学者从多种视角进行了一些探索。其中,作为政策性金融学科及理论研究的开创者和中国政策性金融机构首倡者的白钦先教授做出了突出的贡献。自20世纪80年代初以来,白钦先(1999)在诸多相关系列性研究成果中,比较系统地研究了政策性金融的内涵、六大特有功能和理论依据,将政策性金融提到基本经济学金融学基础理论的高度,揭示了其深刻的经济学和金融学含义,并明确提出了在金融体系中,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是相互对称、平行和并列的两大金融族类。曾康霖(2004)认为,按科学发展观审视我国金融事业的发展,需要多元化的金融制度安排。现阶段我国金融制度需要四类金融,即商业性金融、政策性金融、互金融和扶贫性金融。郭刚(2002)从财政学与金融学相结合的视角并以准公共产品为重要切入口,探讨了政策性金融若干基础性的理论问题。谭庆华(2005)基于金融功能观,分析了政策性金融功能的实现机制。国家开发银行提出的开发性金融理论(2004),虽然没有明确而全面地界分开发性金融的概念,但也是对政策性金融理论的深化和发展。在国外,一般认为政策性金融是弥补市场经济缺陷的需要而必然产生和发展的(Gary ClydeHuPnauer&Rita M.Rodriguez,2001)。W.G.谢波德(W.G.Shephard,1975)从产业组织论的角度分析了在金融业寡占的情况下,设立政策性银行可以提高金融业的整体效率。在当今世界各国政策性金融改革发展的浪潮中,许多知名的政策性金融机构仍然一如既往地声称并坚持其政策性金融的本质属性(KDB,2004)。目前,日本政府也要求改组后的新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必须树立鲜明的政策性金融的旗帜,充分发挥其先导性作用(张舒英,2007)。

国内外对政策性金融概念也有不同的表述,对政策性金融也有多种称谓,如国家金融、政府金融、制度金融、特殊金融、财政投融资等(白钦先,1999)。这种多称谓、不确定性和不规范性表明,各国对这一领域尚缺乏系统的全面的研究。笔者认为,政策性金融质的规定性,应该是指在一国政府的支持

和鼓励下,以金融资源配置的社会合理性为目标,以政府政策性扶植的强位弱势产业、强位弱势地区、强位弱势领域、强位弱势群体为金融支持对象,以优惠的存贷款利率或信贷、保险(担保)的优先可得性及有偿性为条件,在专门法律的保障和规范下而进行的一种特殊性资金融通行为。这里,所谓的“强位”,是指关乎国计民生而需政策性金融扶植的产业、地区、领域和群体,在世界各国或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具有特殊战略性的重要地位;所谓“弱势”,是指这些政策性融资对象由于自身的和历史的种种原因,造成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始终处于劣势和特别弱势的状态。所以,对强位弱势的产业、地区、领域和群体的金融支持,既符合并执行了政府的产业政策、区域发展政策、外经外贸政策和社会发展政策等宏观调控政策,也是政策性金融的“政策性”的集中体现和主要标志。作为一种制度,政策性金融业务的经营主体有多种方式,既可以由专门组建的政策性金融机构独立经营,也可以通过公开招标,委托其他金融机构兼营。国内外的相关实践证明,采取政策性金融机构专营政策性业务,效果会更好(王伟,2006)。

总之,目前学术界对科学的政策性金融理论研究,缺乏整体性、全面性、系统性、深入性的探究,也没有从一个学科发展的理论高度,系统地构筑政策性金融理论体系和学科架构。理论要联系实际,但理论更要超前于实践,未雨绸缪,以体现理论对实践的引导性、指导性作用,避免在改革发展中出现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及亡羊补牢等方法论上的失误。因此,在我国建立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的政策性金融理论体系,促进政策性金融学科建设和发展,已经迫在眉睫、刻不容缓。

二、政策性金融学的研究对象及任务

根据以金融资源论为基础的金融可持续发展理论(白钦先,1998),作为政策性金融学研究对象的政策性金融资源,包含着基础性核心金融资源、实体性中间金融资源和整体功能性高层金融资源三个层次的内容。

第一,从基础性核心政策性金融资源来看,政策性金融学研究政策性货币资本或资金量的高效筹集、融通和合理分配、利用。融资的高效性,体现于资金来源的充足性、优惠性、可得性和稳定性,这是政策性金融机构赖以发挥其功能作用的前提和基础。微观层次或基础层次上政策性金融资源的合理配置,集中体现于对需要政府政策性扶植的强位弱势产业、弱势地区、弱势领域和弱势群体,按照信用原则和特殊的金融规则提供贷款、保险、担保和投融资服务。

第二,从实体性中间政策性金融资源来看,政策性金融学研究政策性金融组织体系和金融工具体系两大类,大体上与戈德史密斯(1969)所称的金融结构相一致。作为政策性金融制度形式的政策性金融机构,是政策性金融资源配置的宏观主体,实现的是资源配置的宏观社会合理性目标。所谓政策性金融机构,是指由一国政府或政府机构发起、出资创立、参股、保证或扶植的,不以利润最大化为其经营目标(但并非不盈利),以国家信用为基础,按照特殊的金融规则(如非主动竞争性盈利规则等)运作,专门为贯彻、配合政府特定社会经济政策或意图,在法律限定的业务领域内直接或间接地从事某种特殊政策性投融资活动,从而充当政府发展经济、促进社会发展稳定、进行宏观经济调节管理工具的金融中介机构。

发挥政策性金融对经济发展的积极推动作用,要求实体性中间政策性金融资源保持一个合理的结构。这体现于对商业性金融资源没有或很少涉足配置的落后地区和领域,应及时建立健全政策性金融机构。李扬(2006)在“政策性银行改革与转型国际研讨会”上指出,目前中国最该有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地方却没有政策性金融机构,比如住房领域,就应当有政策性金融机构。同时,政策性金融机构也要在金融工具和金融产品创新方面突出特色,引领金融创新的浪潮。在这方面,如出自法国进出口政策性金融机构的“混合贷款”和“网上信用评级”业务,就是在商业性金融领域绝无仅有的金融创新。我国的政策性银行也是国内率先引进现金流量表的,体现出政策性金融应该具有的超前诱导性特有功能。

第三,整体功能性高层政策性金融资源,是政策性货币资金运动与金融体系、政策性金融体系各组成部分之间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结果。如果说上述两个层面的政策性金融资源是政策性金融资源的“硬件”,那么政策性金融整体则为政策性金融资源的“软件”。政策性金融功能的优化和健全越来越成为经济发展和金融发展的重要方面。政策性金融主要是针对商业性金融功能作用的不足和缺陷而发挥自身特有的功能,特别是对商业性金融的首倡诱导与虹吸扩张。通过功能互补来提高金融的总体功能效应,强化整体功能性高层金融资源合理开发和利用的效能。当前,我国应该尽快建立健全独立的政策性金融法律法规体系,因为良好的金融法律生态环境是维系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二者协调有序运作的基石和可靠保障。

政策性金融学的研究对象与政策性金融学的任务有着密切的关系。政策性金融学的对象制约着政策性金融学的任务,政策性金融学的任务实现着政策性金融学对象的要求。政策性金融学的任务,就是揭示政策性金融这一宏观现象的产生、发展及运动的规律。具体地说,政策性金融学任务的内容主要包括:(1)揭示政策性金融质的规定性,划清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的界限,阐明政策性金融与其相近学科的关系。(2)揭示政策性金融的产牛、确立和发展的客观条件和理论根基,阐明政策性金融活动的基本原理,明确政策性金融活动的基本规则。(3)阐明政策性金融资源配置的结构规律和内在矛盾,为正确处理政策性金融业内部关系提供理论指导。(4)阐明政策性金融与政府及国民经济中相关部门之间的关系,明确政策性金融在国民经济中的特殊地位和作用。(5)揭示政策性金融资源配置的一般规律在其业务经营中的体现,为制定和调整金融产业政策,促进政策性金融的可持续发展提供理论依据。

三、政策性金融学的研究内容:POF-SFE框架

下面,借鉴金融效率研究的SFE方法(沈军,2006;白钦先等,2007),把政策性金融学的研究内容整合在政策性金融结构(Policy-oriented FinanceStructure)、政策性金融功能(Policy-oriented FinanceFunction)与政策性金融效率(Policy-oriented Fi,nance Efficiency)(简称POF-SFE框架)的系统视角内进行一般分析。

(一)政策性金融功能是政策性金融学研究的基轴

政策性金融功能是联结政策性金融与经济发展和金融发展的关节点,也是联结政策性金融结构与政策性金融效率的桥梁。任何金融体系的主要功能,都是为了在一个不确定的环境中,帮助不同的地区

或国家在不同的时间配置和使用经济资源。金融机构的形式、监管机构的形式都应该基于功能观点进行重新整合。(D.B.Crane,R.Merton,Z.Bodie,etc.,1995)基于功能观视角分析金融中介,不仅是金融分析范式的重大转换,也是研究政策性金融的理论根基。金融功能不仅包括一般金融功能和商业性金融功能,而且也包括政策性金融的特有功能。不同类别的金融功能既相互对立、又有机统一于金融总体功能之中而相得益彰,而金融总体功能的优化和健全也越来越成为经济发展的重要方面。否则,对金融功能的研究将会是不全面、不完整的,对金融理论的认识也将是片面的,对金融实践也是有害无益的。所以,我们应该首先从理论上重视对政策性金融特有功能或个的研究。只有首先深入系统地研究政策性金融的基本功能、核心功能和衍生功能,也才能更好地认识政策性金融,从而进一步探究政策性金融功能的实现机制和政策路径。当然,与功能有正相关与负相关一样,政策性金融功能也有正功能(显功能)与负功能(隐功能、反功能)之分。其正功能体现在适度的、优化的政策性金融结构,从而可以促进金融发展和经济发展;负功能则会延滞金融发展,进而延滞经济发展。

(二)政策性金融结构是政策性金融学研究的主体

政策性金融结构是政策性金融体系功能的主要体现,不同国家和地区政策性金融体系的区别也主要是表现在其政策性金融结构之间的差异方面。政策性金融结构作为衡量各国和一国不同地区政策性金融发展最直观的外在表现形式,自然也就成为政策性金融学研究的主体。自从美国著名的金融学家戈德史密斯最早提出“金融结构”这一概念以来,国内外经济金融学者对金融结构理论进行了广泛的考察和分析,也提出了不同的金融结构观。在此基础上,本文所指的政策性金融结构,是政策性金融相关要素的组成、相互关系及其量的比例。政策性金融相关要素具有高度的多样性、复杂性与层次性。例如,国内政策性金融与国际政策性金融、地方政策性金融与国家政策性金融、商业性金融与政策性金融、政策性银行金融与非政策性银行金融、政策性金融机构与政策性金融工具、政策性金融机构与金融市场、政策性金融资产与政策性金融负债、政策性金融负债中政府融资与市场融资、政策性金融与经济发展、政策性金融功能与金融发展、政策性金融理论发展与政策性金融发展……都是政策性金融的相关要素。它们之间可以有太多的排列与组合,都可以形成一种这样或那样的关系;许多可计量的政策性金融要素,还可以在此基础上形成量的比例或比率(如政策性金融相关率PFIR等),从而形成一种政策性金融结构。

(三)政策性金融效率是政策性金融学研究的归宿

金融效率是一个全球性论题,也是金融基础理论中亟待深入探讨的重大课题。政策性金融效率问题也应该成为政策性金融理论研究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既然政策性金融是一种资源、一种稀缺而特殊的国家战略资源或政府资源,那么政策性金融效率即为政策性金融资源配置效率。政策性金融效率是政策性金融正功能的直观体现,能够比较好地兼顾公平与效率原则的有机统一。因为,一方面,政策性金融支持的是强位弱势产业、弱势地区、弱势领域和弱势群体,体现了社会的公平合理性要求。这也可以说是政策性金融资源配置的宏观效率。另一方面,政策性金融活动严格遵循信用的有偿性原则和特殊的金融规则,体现了一种金融资源有效配置的效率性目标。这也可以说是政策性金融资源配置的微观效率。所以,政策性金融效率包含了宏观与微观两个层面的效率。同时,政策性金融效率也是政策性金融质性发展与量性增长的有机统一。这种质性发展实际上是指在“六大协调均衡”基础上的政策性金融可持续发展(白钦先、王伟,2004),而政策性金融的可持续发展与科学发展观也具有内在的统一性;量性增长则体现了以虹吸诱导为导向的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协调发展的量的比例关系。

四、政策性金融学的学科体系结构

政策性金融学的学科理论体系,可以从不同的视角进行分析和创建。这里,从基础理论、机构运作和国际借鉴三个层面来进行构建。如图所示。

第一部分为基础理论篇,分别论述政策性金融质的规定性,政策性金融外延与政策性保险,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的区别与联系,政策性金融与开发性金融的理论辨析,政策性金融机构含义及特征;政策性金融历史演进探源,制度变迁理论与政策性金融演进的自然历史规律,国内外政策性金融的产生与发展,中国政策性金融制度的永恒性与现实性;政策性金融的理论根基,包括市场失灵理论、资源配置理论、公共产品理论、不完全竞争市场理论、政府与市场关系理论,以及政策性金融的基本经济学和金融学含义;金融功能观与金融范式理论,基于市场原则的政策性金融功能观,政策性金融的主导性核心功能,政策性金融功能的实现机制;产权理论与政策性金融治理模式,政策性金融立法特征及内容,政策性金融监督机制与权力结构,中国政策性金融立法的实证分析,中国政策性金融治理结构的完善;政策性金融机构外部关系,包括政策性金融机构与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关系、与其他金融机构的关系、与其客户的关系,以及政策性金融机构相互之间的关系。

政策性金融的特征范文第2篇

近年来,西方一些发达国家的监管体制框架的重构和金融监管制度的变迁,成为各国关注的一个重大金融现象,家的金融监管体制和制度变革的取向因此就成为金融界讨论的重要变革议题。在我国界,有的学者对我国中央银行履行制订和实施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职能的兼容功能持不同观点,他们的主要理论依据一是许多西方发达国家监管体制变化的特征是把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的职能分离;二是市场开放程式较高。经济一体化,金融自由化的国家把中央银行的“两项职能”分离,更有利于防范金融风险和提高金融效率三是保证货币政策的实施质量,货币政策工具和货币供应完全以市场信号作为调节的导向,货币政策的终极目标的实现程度是中央银行履行功能唯一评价标准。笔者认为:任何一国的金融监管体制选择和制度变迁都是以本国相应的经济结构特征市场开放度、金融成熟度、银行业微观基础、监管水平等因素进行考量的,而不能强求设定某一种模式。根据我国现阶段经济金融基本特点,我国中央银行兼容货币政策实施和金融监管职能仍然是适合我国国情的一项金融制度选择,如果在尚不具备中央银行“两项职能”分离的条件下强行分离,将因为中央银行的功能缺损而产生严重的离析负效应。

一、国外中央银行功能深化历程: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兼容与分离的三个阶段

从1857年英格兰银行成为真正中央银行为诞生标志,中央银行制度已有近150年的,以中央银行兼容和分离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两项职能”为划分标志,中央银行制度的发展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1857年到二十世纪三十年代的经济大危机。这个时期各国建立的中央银行主要围绕“发行的银行、银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三大职能进行。其职能的特点是服从政府财政的需要,主要任务包括统一货币发行,建立对银行的监管制度,组织票据的交换和清算,推行准备金制度等等。虽然,这个阶段中央银行制度是与其对金融业的监管紧密联系在一起,统一货币发行,实现对金融业的有效管理,但这个时期中央银行还不具备运用货币政府调节宏观经济的职能。

第二阶段:从二十世纪三十年代到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二十世纪三十年代世界范围的经济危机给中央银行的制度建设提出了新的课题,中央银行所急需解决的课题是如何适应政府调节经济和产业协调发展的需要,如何避免大范围的金融机构破产和维持金融秩序的稳定。这个时期的中央银行制度实践特征表明: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是各国中央银行的两大主体职能,金融监管是贯彻实施货币政策的基础,金融监管制度如存款准备制度同时也是货币政策工具,货币政策的有效实施在很大的程度上依赖于金融监管,同时准确地运用货币政策工具又反过来带动金融监管水平的提高和注入新的监管。正是由于中央银行运用货币政策的需要,流动性管理成为金融监管的核心内容之一。这个时期大多数国家中央银行都兼容着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的“两项职能”。其联动的藕合效应得到充分释放。

第三阶段;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至今。这个时期出现部分发达国家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职能相分离制度变迁的重大拐点。产生这种中央银行体制和制度变化的主要背景是:八十年代后期受世界经济一体化、贸易自由化的冲击,金融自由化一时成为潮流,金融创新产品的“衍生”开发和运用活动来势凶猛,金融制度改革的滞后危及到了金融体系的安全;原有不同类型的金融活动界限逐渐模糊,金融业混业经营成为许多国家主要的制度选择;在发达国家,对中央银行传统的货币政策从中介目标到政策工具都产生明显的变化,货币供应量与主要经济变量的数量关系变得越来越不明确,原来有效的货币政策工具如存款准备金制度、贴现率等的重要性不断下降,运用货币政策的目的更完全地转向维持金融的安全和价格的稳定,而不再是简单运用货币政策手段刺激需求;金融风险十分突出,金融危机频频发生。由于金融不稳定导致经济起伏甚至危机成为二十年来国际经济的重要特征,金融风险管理成为金融监管的核心内容和货币政策制定的重要基点。正是在这种背景下,一些国家把金融监管的职能从中央银行分离出去,出现了单独对银行监管的机构。

中央银行的发展全过程表明:中央银行制度的产生和发展在很大程度上是基于政府对金融业监管的需要。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大多数国家的中央银行同时承担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的职能,说明这“两项职能”具有高度的关联性和互存性。这二十年来一些国家把中央银行所履行的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相分离与这个时期国际经济、金融环境以及本国的金融状况出现新的特征是紧密相连的。

二、各国中央银行“两项职能”相分离的非一致性:现阶段西方发达国家中央银行“两项职能”的制度模式和主要特点

(一)西方发达国家或化国家中央银行监管制度安排基本情况

监管的组织结构涉及到一国金融监管体系构成及各组成部门的职责分工、目标安排和协调运作。从现阶段发达国家或工业化国家中央银行是否对银行业进行金融监管来看,并不存在很明显的特征或可循,尤其从制度、经济规模、地域特点、中央银行是否充当“最后贷款人”角色等方面更没有明显特征进行考量。在主要发达国家中,大致有一半国家的中央银行具有金融监管和货币政策“两项职能”,其他国家将这“两项职能”分离。

(二)在部分发达国家中从中央银行分离出银行业的监管职能也是相对的和有条件的,中央银行对监管机构仍具有控制力和渗透机制

将中央银行的金融监管职能分离出去的发达国家也并不否认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的内在联系,为保证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的协调运作,这些国家采取了一系列的保障手段。主要特点有:一是金融监管当局隶属中央银行的领导之下;二是两类机构的高层决策者相互兼任;三是中央银行对监管银行业的监管机构进行监督并保留一定层面对银行进行检查的权利;四是建立了协商机制和沟通管道。

(三)一些国家中央银行“两项职能”分离后,中央银行仍是银行业监管主体之一

反映在“两项职能”相分离的部分国家中,由于审慎监管原则和中央银行作为最后贷款人的作用,有些国家的中央银行仍在一定程度上与其他监管机构共同对银行业进行监管。如美国的金融监管机构有货币管理署、联邦储备体系、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和各州监管机构。九十年代美国准备成立银行委员会负责银行业监管,但美联储认为联储不能没有监管职能,该改革方案没有通过。加拿大金融业的管理和调控虽然主要由金融管理局负责,但加拿大存款保险公司和加拿大银行(作为最后贷款人)也负责对加拿大金融业的监管。作为中央银行的加拿大银行规定注册银行的法定准备金率、规定它向注册银行贷款利率,必要时向注册银行进行道义劝说,上述三个机构协调对金融业进行监督与管理。还有如澳大利亚,虽然成立了专门的金融监管机构(除中央银行外有四大金融机构对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对象进行监管),但同时保留了中央银行为实施货币政策所需要的监管职能。

三、大多数工业化国家中央银行兼容“两项职能”阶段:三十年代至八十年代,经济金融环境特征及基础性条件

这个阶段,大多数西方发达国家的中央银行持续半个世纪之久履行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的“两项职能”,甚至象日本、韩国、英国在九十年代末期由于出现本国或本地区的金融危机才把金融监管的职能从本国中央银行分离出来,这并不是偶然的,它有其深刻的经济特征的要求、金融环境背景以及中央银行功能合理性的需要。三十年代世界范围内的经济危机迫使西方国家必须尽快恢复经济景气,加快工业化进程,构筑国家雄厚的工业基础;高速发展的经济促进了金融的发展和繁荣,货币政策承担了重要的调整经济结构、促进经济发展的任务;货币政策中介目标和政策工具主要围绕促进经济发展进行操作并具有强烈的敏感度;从金融机构风险方面去考察,化解风险从根本上说依赖于经济增长;金融分业经营和传统的金融业务占主导地位;中央银行不仅为金融机构提供流动性,而且作为“最后贷款人”为金融机构提供清算资金;各国的金融自由化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利率市场化、资本自由流动、国与国之间的金融渗透性和互补性受到金融开放程度的约束。

政策性金融的特征范文第3篇

关键词:政策性银行 转型 政策

政策性银行如何发展,完全依靠一国经济发展阶段的特征和国家发展战略的要求,看是否存在市场失灵领域和弱势群体,而不能武断地认为“完全商业化”就是最好的选择和最终的发展方向。政策性金融的发展路径从原理上应该是根据国家经济发展的阶段特征,在市场不足或失灵以及存在弱势群体的领域,不断地动态调整其业务范围,发挥政策性金融的特有功能,为商业性金融的进入创造基础和条件。本文认为应主要从以下几点进行努力和实践:

一、对政策性银行进行准确定位

政策性银行作为借助国家信用实现国家经济发展战略的金融工具,是进行市场化运作但又不以获取最大利润为目标的非营利性金融机构国家信用支持、市场化运作、非盈利性应是新时期政策性银行的三个显著特征。其一,政策性银行需要国家信用支持。这是因为政策性银行是为国家发展战略服务的,利用国家信用可在国际市场以相当低的成本赢得资金,有利于其政策性业务发展;其二,实行市场化运作,可以避免政策性银行过度依赖财政而导致经营效率低下,并运用市场化方式弥补体制性缺损和政策业务的市场风险,从而增强其应对集中、大额、长期风险的能力,这也是新型政策性银行与传统政策性银行的最大区别;其三,政策性银行经营目标不是盈利最大化,而是为国家发展战略服务,实现国家利益最大化。

我国的三大政策性银行虽同为政策性金融机构,但实际的作用和承担的任务、面对的对象各不相同,不能搞一刀切的转型,要按照“一行一策”的原则因“行”制宜地改革。根据我国当前经济发展状况和发展战略,调整现有政策性银行的业务范围。对于国家开发银行,可以考虑建立综合型金融服务体系,在现有业务基础上,开拓新的开发性金融领域,如中小企业贷款、住房贷款、助学贷款、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并在中部崛起、西部开发、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等区域经济发展领域发挥重要作用。对于中国进出口银行,应继续保持和强化政策性。拓展其在进口和海外工程承包、对外投资等方面的服务领域。对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应当加强其政策性,而不是加强其商业性。现阶段我国农村和农业资金极其短缺,中央提出,从“十一五”规划期起,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实行工业反哺农业。所以应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强化其对“三农”的扶持、开发力度,扩展其业务范围,使其成为“农业生产全过程的服务银行”。

二、尽快出台政策性银行法规

因为政策性银行与商业银行在经营目标、业务范围等方面均存在很大区别,大部分国家均为政策性银行单独立法。我国目前只有国务院(1994)22号文作为政策性银行的依据,具体内容己不适应发展要求,应尽快颁布专门法规,规范政策性银行经营行为。鉴于政策性金融机构业务种类繁杂、机构特点不一致,不宜由同一部法律来规范,立法应针对各行不同特点分别进行,单独制订。通过立法,可以进一步明确各类政策性银行作为国家信用机构的性质、地位、业务范围、经营宗旨、资金来源和使用,以及会计制度、融资方式、利润处理办法、监管体制等,促进政策性银行自我约束、自主决策和健康发展。调整业务范围、通过制度来分离政策性金融业务和商业性金融业务,加强机构自身建设。如果现在出台法律暂时有一定困难,可先由国务院出台一个条例,待条件成熟后再正式立法。立法不仅要体现当前的基本国策,而且要反映未来一段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要求和体制政策的演变趋势,处理好法律的稳定性和客观实际发展不断变化的关系,在改革开放中不断规范、充实和完善。

三、健全公司治理机制

政策性金融的特征范文第4篇

    [关键词]金融演进 复杂的适应性系统 行为主体特性 

    主流经济学对于金融活动的解释在逻辑上缺乏完整性,即使运用博弈论等现代研究方法,大多数研究也只是在特定条件下来研究行为主体对于利率、货币供应量以及金融制度等总体性经济变量的认知和影响。由于分析技术和研究目的的局限,对于行为主体之间多样化交互作用解释的忽视,成为形成现代金融理论分析结论的系统性偏差的重要因素。本文通过金融演进概念的引入,建立了一个包含行为主体的活动和他们之间多样化交互作用的分析框架,在复杂适应性系统的视角下,归纳政府、金融机构和企业在金融活动中的行为特征。

    一 、金融演进及其解释

    金融演进(Evolution of Finance)是指在金融体系中利率、资本流动、制度等总体性(collective)因素的变迁过程,行为主体在此过程中的适应性行为,以及行为主体相应的认知调整过程。

    这里,总体性因素变迁是指金融体系中以利率、资本流动、法律和惯例等为主要表现形式的因素变化,它是次一级行为主体的活动和交互作用联合生成的行为结果;适应性行为包括各行为主体针对制度等总体性因素变迁的适应性调整(接受)和非适应性调整(反抗);相应的认知调整过程指行为主体由总体性因素变迁而对于其下一期的行为和决策模式的或然性调整。

    在现实经济过程中,金融演进覆盖了金融体系变迁的全过程,其成因来源于金融体系中的政府、金融机构、企业等行为主体的活动和它们之间交互作用的变化,而结果体现为利率形成过程、资本流动以及金融体制变迁等现象。作为一个动态的过程,金融演进在时间上是长期的、连续性的,其进程可以理解为有关金融演进的事件在时间轴上的分布状况。这些内生的和外生的事件在时间轴上的分布具有一定的随机性,它们对金融体系的影响程度和作用时限也存在差异,所以金融演进不是一个稳定的封闭过程。

    竞争和合作是行为主体之间交互作用的两种基本表现形式,普遍存在于金融演进的整个过程之中。由于分析技术和研究目的的局限,主流经济学在行为主体之间交互作用两种基本模式之间进行相机抉择:行为主体评价函数的具体设定决定了他们之间交互关系的性质,对于竞争与合作之间的模式转换没有充分的关注和一个合理的内生性解释,形成了其对于金融演进过程解释的系统性偏差。

    二、复杂适应性系统:一个新的视角

    20世纪80年代以来,包括肯尼斯·阿罗(Kenneth Arrow)在内的,来自物理学、生物学、经济学等学科的顶尖科学家们,认识到了既有研究范式中决定论和还原论的局限。为克服这一缺陷,他们创建了桑塔菲研究所(Santa Fe Institute),建立了一套自下而上(bottom-up)的研究模式和分析工具,其基本理念可以归结为约翰·荷兰德(John Holland)提出的“复杂适应性系统”(CAS):第一,每一个复杂适应性系统都是由许多平行发生作用的作用者组成的网络。第二,每一个复杂适应性系统都具有多层次组织,每一层次的作用者对于更高层次的作用者来说都起着建设砖块的作用。而更重要的是这样的系统能够汲取经验,具有学习能力,从而经常改善和重新安排他们的建设砖块。第三,所有的复杂适应性系统都会预期未来。第四,这样的系统总是会有很多小生境(niche)。每一个这样的小生境都可以被一个能够使自己适应在其中发展的作用者所利用。这些系统具备发展的能力,总是处于不断展开与变化之中,因此讨论这样的系统的均衡是无意义的,因为该系统一旦达到均衡进入稳定状态,便变成了一个死系统。第五,这样的系统中的每个作用者都是自主实体,它们不只是环境变化的反映器,而且拥有各自的特定利益及价值标准。

    复杂适应性系统包含了恒新性、适应性和层级性等多个基本特征,使其有别于以往的分析模式,而且更加接近于金融体系中行为主体实际情况。秉承这一基本理念,桑塔菲研究所的经济学家们对于竞争与合作这两种交互作用的成因和相互关系展开了广泛而深入的研究。其中,赫伯特·金蒂斯和塞缪尔·鲍尔斯(Herbert Gintis & Samuel Bowles,2003,2004)等人对于强互惠(strong reciprocity)主体在合作形成过程中作用的研究,证明了利己性行为主体和(部分)利他性行为主体之间存在共生(symbiosis)的可能性,揭示出合作行为更为广泛的存在基础。随着量子博弈论(Quantum Game Theory)的创立和发展,行为主体决策模式的并行问题得以初步解决,利己动机和利他动机可以并存于同一行为主体的决策模式集合之中,不会由于某一次的(利己性或者利他性)的决策而否定另一模式的存在以及在未来作用的实现。

    上述研究成果从理论上证明了,在复杂适应性系统的分析框架下,竞争与合作两种基本交互作用并存的合理性。从而为从行为主体的活动和他们之间的交互关系入手,全面理解和分析金融演进过程奠定了理论基础。

    三、金融演进过程中的政府、金融机构和企业

    政府、金融机构和企业等行为主体在金融演进过程中的作用是不平衡的:政府对正式制度等总体性因素变迁的影响较大,后两者主要在利率、资本流动和非正式制度(如惯例等)的形成过程中占据主导地位,单一金融机构或者企业对总体性因素的影响都是间接的;作为金融演进过程中利益和风险的直接承载者,金融机构的作用比企业更为显着和直接。这些差异使它们在金融演进的过程中具有不同的行为特征。

    (一)政府的行为特征

    政府凭借法律赋予的强制力,成为金融演进过程中正式制度的主要供给者,并对于利率和资本流动等总体性行为实施监管。其主要行为特征包括:1.政策制定。通过收集宏观经济总量和经济结构、金融机构和企业对总体性变量的诉求等多层次信息,政府依照金融理论,对于原有政策内容进行调整或者向立法机构申请有关法律的建立、修正、废止等。2.政策执行。通过法律赋予的强制力和执行机构系统将金融政策付诸实施。执行效果来自于(1)政府可控制的经济规模。如果政府及附属机构直接控制着较大规模的经济主体,就能够凭借行政命令等手段较快地实施新的决策,同时对其他经济成分产生执行压力和示范作用,提高其在整体经济中的扩散速度。(2)执行机构的重新设置和安排。根据具体决策的内容和原有执行机构的构架和权责范围,或者设置新的机构,或者重新安排原有机构的权责范围。(3)其它行为主体和政府之间交互关系的类型。如果金融机构和企业对于政府主导的决策内容持合作态度,必然会大大节约执行成本,提高执行效率;反之,会造成执行的低效甚至失效。因此,交互关系的类型决定了决策执行效果的发展方向。3.政策评价。作为新一轮政策过程的起始阶段,对于既有政策绩效的信息进行分析、判断,决定是否采取新的认知模式(经济理论),改变与其他行为主体的交互关系类型选择和采用关于正式制度和金融监管新政策。

    (二)金融机构和企业的行为特征

    金融机构和企业是金融演进过程实现的微观经济主体,其主要行为特征包括:1.金融演进过程中金融机构和企业自我实施行为。在金融活动中,金融机构和企业的自发性竞争行为,是形成非正式制度(如惯例)、市场利率和资本流动等总体性变量的(下转第88页)(上接第84页)基础;同时,通过向政府提出有关诉求的途径,影响正式制度、对于利率和资本流动的监管等总体性变量。以利己动机为心理基础的竞争性交互关系决定了金融机构和企业行为的主要方面;作为社会组织形成的必要条件,金融机构和企业的包含利他动机的合作性交互关系,构成了金融体系稳定运行的微观基础,同样具有自我实施的特征。2.金融机构和企业在金融演进过程中的行为特征也存在差异。金融机构作为金融体系的直接组成部分,其全部行为都包含在金融演进的过程之中。企业在从事生产性活动之外,通过在资本市场中的直接融资模式和与金融机构的资金交流,成为金融演进过程的一个重要部分。

    (三)政府与金融机构、企业之间的界限

    在金融演进过程的初期,金融机构和企业等微观经济主体发育不成熟,难以满足为社会提供一个运行稳定的金融体系的必要条件,必须由政府凭借有关法律赋予的强制力来确保这些条件的实现。这也是发展中国家在微观经济主体不健全的情况下,以国家信用补充商业信用的不足,提升整个社会的信用水平的理论基础。在金融机构和企业等行为主体实现金融活动的稳定运行条件下,政府在金融演进过程中的行为应该具有或然性,逐步退出商业信用创造领域。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复杂适应性系统的视角下,我们获得了在竞争和合作两种交互关系并存状态下,对于政府、金融机构和企业在金融演进过程中的行为特征的全面理解。虽然不是所有关于金融活动的研究都必须实现这样完整的分析过程,量子博弈论在多样化交互行为分析中的结论还有待深化,但是这一逻辑上完整的金融分析框架已经指明了未来金融学研究的一个重要发展方向。

    [参考文献]

    [1]Bowles, S. (2004), Microeconomics: Behavior, Institutions, and Evolution[M],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368-480

    [2]Piotrowski, E. W. & Sladkowski, J. (2002), Quantum Market Games, Physica A 312 ,208-216

政策性金融的特征范文第5篇

目前,在黑龙江省高度重视统筹城乡发展、大力发展“三农”的现实背景下,研究金融支农政策对农村居民收入的影响,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农民持续增收,大力推进城乡一体化、缩小城乡差异提供理论与实证支持。笔者以黑龙江省金融支农政策的现状为切入点,通过查阅《黑龙江统计年鉴》、《黑龙江金融统计年鉴》收集省内部分地区详实的数据,进行金融支农政策对农村居民收入的实证分析,总结出黑龙江省农村经济发展中金融支持的特点。

二、黑龙江省金融支农政策的现状

(一)黑龙江省金融支农政策的运行效率

从资源配置的角度来看,金融支农效率通常是指某一国家或地区的农村金融资源在当地的具体配置情况对当地经济发展的影响程度。目前黑龙江省新型涉农金融机构虽然成长迅猛,但仍不可避免的呈现出经营周期短、规模小、制度不健全、运行效率低下等弱点,非正规金融机构还不能充分发挥其支农效力,发展农业、农村、农民的资金仍主要来源于中国农业银行黑龙江省分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黑龙江省分行、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黑龙江省分行等正规金融主体。

(二)黑龙江省金融支农政策的结构特征

近年来,中共中央国务院高度关注农村金融改革问题,“中央一号”文件多次提出要加快推进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脚步,改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本节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具体分析黑龙江省金融支农的结构特征。

(1)政策性金融支农特征

2010年底,黑龙江省现有农业发展银行88家,工作人员2335人。各项贷款余额达1006.98亿元,比年初增加105.18亿元,增长17%。全年发放各类收购贷款289.36亿元,支持企业收购粮食225.7亿斤,其中发放贷款145.29亿元,支持市场化收购粮食135.12亿斤,同比多发放62.23亿元,且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大型化肥承储企业给予了重点支持,农业小企业贷款等其他贷款业务也有一定程度的发展。

(2)商业性金融支农特征

以中国农业银行为例,中国农业银行在2010年制订了《中国农业银行黑龙江省分行服务三农“百千万工程”实施方案》,谋划推进服务三农“百千万工程”。又组织百千万客户普查工作,制订《2010年全省农行农村产业金融业务条线营销管理重点客户名录》。全年累计发放农户贷款巧3.48亿元,余额75.25亿元;累计发放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45.91亿元。“三农”板块实现拨备前利润8.19亿元。

(3)合作社金融支农特征

农村信用社首先创新服务品种,先后推出了农村妇女畜牧兴家贷款、返乡农民工创业贷款、乡村旅游贷款等一系列信贷品种。其新农保业务试点,共为17.8万人发放养老金6200余万元;发行“鹤卡”249万张,布设ATM机195台;新开通现代化支付系统566家,开通现代化支付系统的营业机构达如9家,开通面达68.81%。

(4)小额信贷组织金融支农特征

目前黑龙江省小额信贷组织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统计资料仍不足,但小额信贷组织开始为增加黑龙江省农村居民收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的事实毋庸置疑,已成为黑龙江省农村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5)民间非正规融资的金融支农特征

黑龙江省农村金融体系中的农村非正规金融也大面积存在,这些涉农融资活动有的处在违法边缘,难以收集到确切的统计数据。但在黑龙江省这种非正规金融发展已不可阻挡,其在满足农村多样化的资金需求,拉动农村居民消费、投资,规避农业风险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是毋庸置疑的,更是正规金融的必要补充。

(6)保险发展情况

2010年阳光农业保险公司全年共承保农作物5574万亩,同比增长2.41%;保费收人12.12亿元,同比增长12.74%。公司养殖业总保费0.64亿元,其中能繁母猪承保头数12.60万头,保费756.23万元;奶牛承保头数14.27万头,保费5674.36万元。养殖业日历年度赔付金额0.57亿元,简单赔付率78.24%。黑龙江垦区获得政策性农业保险补贴7.17亿元。其中,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6.81亿元,养殖业保险补贴0.36亿元。

三、黑龙江省金融支农政策的现存问题

本章将对黑龙江省金融支农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做出归纳总结,并深入分析其形成原因,为进一步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提供必要的支持。

(一)农村金融供求矛盾日益显著

虽然每户农民所需资金数量较少,但黑龙江省农村人口基数大,显然其资金总需求量还是相当庞大的。近些年来,农村居民收入水平和生活质量有所提高,黑龙江省的种植和养殖大户越来越多,在某些经济发展迅速、相对富裕的村镇,农民创办的小型工厂、乡镇企业的数量也逐年增加,黑龙江省农业产业化、现代化的脚步逐渐加快,这些都提高了我省农民对外部资金的需要量。

(二)农村正规金融支农力度不足,农村资金严重外流

事实上绝大多数农村居民几乎不可能向商业性银行申请到农业贷款,只有一少部分农民可以从农村信用合作社中得到涉农贷款,且收入水平较高的农村家庭才能最终获得农业贷款,正规金融机构在一般情况下是不会向贫困农民发放贷款。

(三)农村金融机构自身缺陷诸多,难当重任

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改革一直是近年来备受关注的问题,但改革过程中存在多种问题,如产权不清、权责不明,风险责任难以落实,自我约束的内部审计机制不够健全,从业人员素质和职业道德有待提高,经营状况不理想等。

(四)民间金融活跃,且缺乏必要的规范和保护

民间金融的存在像一把双刃剑,但当前民间金融的发展缺乏政府的监督,或由于某些客观因素使得政府无法发挥其监管的职能,使得民间融资处于几乎完全放任的状态。而且民间金融不仅要承受所有一般金融机构都面临的市场风险,还要承受多种来自隐性的、不能受法律保护的非市场性风险。

(五)农业保险体系尚不完善

黑龙江省大量农户分散在广大的农村地区进行个体经营,呈现出农作物品种繁多,生长期具有阶级性,易受自然灾害的威胁等特点。现有的涉农保险种类多局限于种植业,养殖业等相关险种仍处于探索开发的初级阶段,与农村居民切身利益相关的意外伤害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险种更是处于空白阶段。

四、提升黑龙江省金融支农政策功效的建议

(一)规范农村金融供给体系

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发挥其支农主力军作用。要发挥农业银行支持农村经济的作用,继续完善农业发展银行支农政策,并积极拓展邮政储蓄,提高服务质量。

(二)开放农村金融市场

第一,培育农业资本市场,深化农业产业化经营。第二,构建社会化服务的支撑体系,改善农业产业化的社会环境。第三,规范和创新农村金融监管体系。

(三)优化农村金融环境

高度重视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建立长效融资机制,加大对农业产业化的投入力度。并且完善担保机制,建立农业产业化合作经济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