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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

残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

残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范文第1篇

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是提高全民素质、推进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保障。自“六五”普法工作启动以来,我会高度重视“六五”普法工作,把普法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实行普法责任制,列入各年度工作目标管理,统一安排部署、统一督察考核。

一是健全普法组织机构。及时成立了以理事长为组长,副理事长为副组长,全体职工为成员的普法工作领导小组,并设立社区普法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社区普法工作。定期召开普法专题会议,制定“六五”普法规划、年度计划,研究部署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制定“法治城市”建设活动方案、“法律七进”活动方案以及结合新形势开展的其它法律法规宣传,及时解决普法工作中存在的疑难问题。

二是成立普法教育宣传队伍。按照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求,专门选配了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有工作责任心的工作人员担任法制宣传骨干,并积极组织参加各类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形成了由普法骨干、普法联络员等组成的普法依法治理队伍,提升了普法依法治理整体效果。

三是健全普法工作机制。为切实做好普法工作,建立健全了普法培训、学习、宣传、考核制度,建立和完善普法工作机制,促进机关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深入开展,为“六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突出重点,围绕中心,全面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一)加强干部职法制教育。将法律学习纳入干部培训学习计划,坚持领导干部带头学法,坚持党员干部集体学法,通过党支部学法、干部每月集体学法、参加法制讲座培训等形式,组织干部职工系统《宪法》、《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等法律法规,每季度还组织为期半天的普法骨干培训,并将学法和法制考试纳入年度考核,干部职工的法律意识、法制观念、法制服务水平明显提高。

(二)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积极开展法制宣传专项活动,每年在“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6.26禁毒日、“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开展宣传咨询活动6次以上,切实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力度,广泛宣传了《宪法》、《公务员法》、《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省残疾人优惠待遇规定》、《省法律援助办法》、《条例》等法律法规、政策,特别是加强了对《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等与工作结合密切法规的宣传、培训、学习。两年多来,共开展大型宣传咨询活动7余次,办法制宣传专栏10余期,在每年的助残日期间,与区司法局一起开展残疾人法律援助,共发放法律法规宣传资料2000余份,现场接受咨询达100人次。同时定期邀请司法局的法律工作者为残疾人上法制课,共有500余人参加了培训。

三、加强情报信息工作,注重发现和化解各种不稳定因素

残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范文第2篇

结合当前工作需要,的会员“IDP”为你整理了这篇残联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情况自查报告范文,希望能给你的学习、工作带来参考借鉴作用。

【正文】

近年来,区残联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深入贯彻落实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第一次、第二次、第三次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按照《扬州市江都区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实施办法》的通知要求,紧紧围绕发展残疾人事业环境,推进残疾人幸福生活这个中心工作,认真履行“代表、服务、管理”职能,扎实开展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有序推动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走上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有力促进了我区残疾人事业的健康发展。现将区残联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领导,主体责任落实到位

区残联党组、理事会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到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明确了残联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的指导思想、具体目标、基本原则、主要措施等。根据单位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了“党政一把手总负责,分管领导抓推进,职能科室抓落实”的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机制,按照工作要求,全面提升残联系统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能力。

二、深入学习,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为提高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依法行政能力,区残联坚持学法守法用法制度,大力开展全单位普法教育,深入学习宣传宪法,进一步增强职工的宪法意识和民主法制观念。把依法行政列为“学习型机关”建设的重点内容之一。重点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江苏省残疾人保障条例》、《残疾人就业条例》、《残疾人教育条例》、《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等法律法规。把集中与分散、组织与自学、理论与实际、授课与交流等形式有机结合,使全体人员深刻认识到只有依法行政,才能为广大残疾人提供更好地服务,才能更好地塑造残疾人工作者的良好形象,切实做到“人道、廉洁、服务、奉献”。

三、广泛宣传,深入依法开展工作

一是大力开展群众性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在全国助残日、爱耳日、世界自闭症日、爱眼日和法制宣传月期间,通过网络、电视台、户外显示屏等平台广泛宣传专业知识,通过一系列的宣传,一方面更好地营造了全社会扶残助残的良好氛围,同时也提升了广大残疾人“知法、学法、懂法、守法”意识。

二是推进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为贯彻落实国务院488号令《残疾人就业条例》、江苏省人民政府31号令《关于修改(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决定》、苏财综【2017】2号《关于印发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做好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年审工作,协助税务部门做好征收,对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实施走访。

三是积极开展便民化服务。按照《扬州市江都区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方案》(扬江办发〔2020〕6号)的通知精神,为各镇构建审批服务便民化体系,保障残疾人享受各项惠残政策更快捷、方便、高效。区残联联合区民政局下发了《关于开展江都区残疾人基础信息便民化服务的通知》(扬江残发[2020]19号),保障了各镇依法审批服务便民化体系建设,做到了为残疾人各类惠残政策依法审批更快捷、方便、高效,下放由各镇残联通过《江苏省残疾人基础信息管理系统》按照残疾人各项惠残政策的要求,开展残疾人信息审核工作,区残联不再开展残疾人信息审核。

四是依法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近年来,随着国家和地方政府对残疾人救助力度不断加大,涉及残疾人的优惠政策越来越多,残疾人证的含金量越来越高,残疾人对申办残疾人证的期望值也越来越高,区残联联合卫健委、公安分局依据《江苏省残疾人证管理实施办法》和《江苏省残疾人残疾类别等级评定工作规程》,做好全区残疾人证的评定发放管理工作。针对残疾人涉法面也越来越广,为确保维权工作步入良性轨道,对于简单的信访求助问题,力争做到当场答复解决,尽可能地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采取措施积极应对,有序解决,不使问题扩大化、复杂化。区残联与司法局合作建立残疾人法律救助站,免费为残疾人提供各类法律救助、援助服务工作,极大地维护了残疾人合法权益。

区残联依法行政工作虽然取得了较大发展,但是距上级的要求和残疾人的期待还有一定的差距,为进一步加强依法行政工作,在今后的工作中,残联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将继续带头不断强化法治意识、提升依法行政能力;不断强化法律法规和各项惠残政策的融会贯通;不断强化督促本单位干部职工学法用法守法,不断推动本单位依法行政工作再上新台阶。

残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范文第3篇

结合实际制定外地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纲要实施方案,县、区要依据本计划纲要的任务、目标要求。发明性地开展工作。发展残疾人事业,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纲要》指出。改善残疾人状况,促进残疾人事业与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仍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必需加大力度、增加投入、加快发展。市“十五”期间残疾人事业发展,必需以国家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纲要为指针,结合我市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际,解放思想,创新思路,其抓实干,全面推进。十五”期间我市残疾人事业发展的主要目标是

局部达到小康;残疾人普遍得到康复服务,残疾人状况进一步改善。稳定解决残疾人温饱。约2000名残疾人得到不同水平的康复;努力满足残疾人的教育需要,义务教育入学率在九五”基础上有较大提高;登记失业的残疾人都能得到职业指导和培训,就业率达到85%左右;文化体育生活更加丰富,社会生活参与面扩大;社会福利有所提高,保证措施进一步完善。

发扬中华民族激进美德,残疾人参与社会的环境更加文明。全社会弘扬人道主义精神。理解、尊重、关心、协助残疾人,维护残疾人的尊严和权利,激励残疾人实现自身价值;普遍开展志愿者助残活动,扶残助残深入广泛;掌握残疾人事业的法律法规,普遍开展法律服务和援助,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积极推行乡村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发展信息和交流无障碍。

领域拓宽,为残疾人提供服务的能力增强。社会公众服务业为残疾人服务意识增强。措施增加,服务水平提高;基层为残疾人服务能力增加,市、县(区)普遍建立和完善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强化各级残联组织建设,造就一支“人道、廉洁、高效”残疾人工作者队伍。

激发“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精神;提高广大残疾人科学文化素质和法律意识,残疾人素质普遍提高。团结、教育、依靠广大残疾人。增强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做贡献。

应遵循以下指导原则:为实现上述主要目标。

维护残疾人权益。依法发展残疾人事业。

给予大力支持,各级政府要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整体计划。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不时加大投入,加快发展,为社会发展和稳定服务。

充分发挥市、县(区)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机构的作用,以政府为主导。有关部门要把残疾人工作纳入职责范围,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作,形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发展残疾人事业的工作新机制。

充分动员社会力量,坚持社会化工作方式。开发社会资源,鼓励和引导社会各界广泛支持、参与。

以保证残疾人基本生活和加强基层工作为重点,继续贯彻“讲求实效、打好基幢的方针。扎扎实实为残疾人办实事。

提高残疾人工作者队伍的综合素质,发挥各级残疾人组织的作用。调动广大残疾人自身的能动性。

二、十五”计划纲要各项任务和主要措施

㈠康复

任务目标:

1把康复作为残疾人工作的永恒主题。建立和完善社会化的康复服务体系,使残疾人普遍得到康复训练,提高生活自理和参与社会能力。

2实施一批康复工程。使25%以上的受训聋儿进入普通幼儿园和小学学习;装配普及性假肢40条;装配肢体矫形器35件;肢体残疾人康复训练120名;智力残疾儿童能力训练80名。

3市、区建立和完善精神病防治康复组织管理和技术指导网络。完成1000件供应任务,残疾人中推广价廉实用的普及型用品用具。

主要措施:

1各地及时掌握白内障患者人数。

2巩固、完善聋儿康复机构。对聋校进行家庭语言康复;卫生部门开展新生儿听力筛查与早期干预。

3重视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有关部门协作,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组织管理体系,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完善和发展精神病工疗站,并通过各种渠道为精神病患者提供康复,同时努力发明就业机会,使他回归社会。

4组织专业人员对麻风畸残者实施矫治手术。开展康复训练,唤起社会对麻风畸残者的关心与扶助;做好残疾人特殊用品、辅助工龄和普及型假肢的需要调查,介绍咨询和供应服务工作,使其挥功能与作用。

5开展残疾预防。普及残疾预防知识,提高科学与安全意识,努力减少和控制残疾发生。

㈡教育

任务目标:

1将残疾儿童少年特殊教育纳入各级政府和教育部门工作规划。以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的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体系,适龄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有较大提高。

2积极发明条件。生活能基本自理的残疾考生进入高等院校学习。

3加强特教师资队伍建设。

4继续推广“汉语双拼盲文”普及“中国手语”

主要措施:

1各级政府和教育部门要将特殊教育工作纳入议事日程。

2充分利用社会职业教育资源。完善具有特殊教育手段的残疾人职业教育和培训机构,为残疾人提供多层次、高质量的职业培训和中短期农村实用技术培训。

㈢就业

任务目标:

1依法全面推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2大力开展残疾人岗前培训;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促进残疾人就业。

主要措施:

1加大行政执法和监督检查力度。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保证金收缴工作。

2加快福利企业改革、改组、改制步伐。

3健全、完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加强管理,完善职能,开展规范的职业培训、指导、介绍等工作,为残疾人提供切实有效的就业服务。

4大力开展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进行有针对性的衫技能培训;对交纳培训费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酌情予以补助,经费从残疾人就业保证金中支出;适时举办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惩办残疾人职业技术能手。

㈣盲人按摩

任务目标:

1培训盲人医疗保健按摩人员120名。

2完善盲人按摩指导机构。

3加强行业管理。

主要措施:

1以实用性保健按摩为重点。

2从政策上扶持盲人按摩事业。筹集资金、落实场所等方面给予照顾。对盲人按摩院(所、点)优先核发执照,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税收上给予优惠;对超比例安排盲人从事按摩的医疗单位给予适当补贴奖励。

3认真实施《省盲人保健按摩培训项目实施方案》提供培训教材。实施检查验收。

㈤扶贫与保障

任务目标

1十五”期间。尽快解决残疾人温饱,稳步提高经济收入,缩小与社会收入平均水平之间的差异。

2大力推进残疾人社会保证工作。

主要措施:

1将残疾人扶贫纳入各级政府扶贫工作整体规划。同步实施;各级财政适当加大用于残疾人扶贫的资金投入。

2广泛动员社会力量。积极稳妥地推广小额贷款;组织指导贫困残疾人学习实用劳动技术,增强参与生产劳动的能力。

3完善乡(镇)残疾人服务社职能。为贫困残疾人参与农村生产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各地根据残疾人服务社工作需要,落实必要工作经费。

4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纳入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证范围;城镇残疾职工依法参与社会安全;建立和完善社会医疗救助和社会救济制度;农村继续实行对贫困残疾人的救济、补助政策。

㈥文化体育

任务目标:

科学健身,进一步活跃残疾人群众性文化体育。愉悦身心,提高素质;发挥残疾人艺术、体育的特殊作用,展示残疾人的才气,增进理解与沟通;公共文化机构努力满足残疾人的需求,为残疾人提供丰富的精神食粮。

主要措施:

1公共文化机构要为残疾人提供服务。各类公共文化活动吸纳残疾人参与。并提供特别服务和优惠。

2发展残疾人特殊艺术。组织好残疾人艺术汇演和调演。

3广泛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残疾人较集中的地方。开展残健融合、形式多样、健康有益的文化、艺术、健身、娱乐等活动。

4提高残疾人体育运动水平。各级体育部门要加强对残疾人体育的指导和扶持。多级培养,组织参与全盛全国的体育赛事,争取好的成果。

㈦社会环境

任务目标:

树立文明进步的社会风尚。建议理解、尊重、关心、协助残疾人。

主要措施:

1大力弘扬人道主义。增加人道主义、自强与助残等内容。

2建议助残为荣的社会公德。

3营造有利于残疾人事业发展的舆论环境。发挥残疾人事业新闻宣传促进会的作用。努力反映残疾人生活和残疾人事业的发展。

4全社会大力开展扶残助残活动。认真组织“全国助残日”等活动;广泛开展“志愿者助残”红领巾助残”文化、科技助残”法律助残”等活动。

㈧无障碍环境

任务目标:

积极推行乡村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十五”期间。为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发明便利环境。

主要措施:

1新建、改建乡村道路等基础设施、重要公共建筑物以及住宅区时。逐步改造,以满足残疾人、老年人等群体的需要。

2加强无障碍建设的宣传。并提供相应服务。

㈨法制

任务目标:

1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残疾人事业的有关政策。

2依法行政。

3广泛开展残疾人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4深入进行法制宣传。

主要措施:

1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要将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内容纳入其中。村(居)民公约中有扶残助残的内容。

2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加大残疾人保证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执法力度。各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组织有关职能部门进行专项检查。

各级法律援助中心要设立为残疾人工作的服务项目。

4把《残疾人保证法》学习贯彻纳入“四五”普法规划。增强残疾人的法制观念,提高全社会依法维护残疾人权益的意识;依法严厉打击针对残疾人的犯罪活动。

㈩社区工作

任务目标:

1认真贯彻落实民政部等14个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加强社区残疾人工作的意见》[]残联办字第142号)加强组织领导。

2充分利用社区资源。

3认真总结经验。

主要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融为一体,同步发展,共建共享;社区建设中,要充分发挥同级残联和残疾人协会的作用。

2社区组织要了解掌握社区残疾人情况。活跃残疾人文化生活,开展以家庭康复训练为重点的社区康复;协助落实乡村残疾人最低生活保证政策,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机会;关心残疾人和残疾人子女的教育,建立志愿者服务站,组织志愿者为残疾人提供多种形式的帮扶服务。

3社区残协要密切联系残疾人。提高社区群众保证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法律意识,依法维护残疾人的正当权益,协助社区组织为残疾人提供切实服务。

4各级残联要积极参与社区建设。做好社区残疾人工作者培训工作。

(十一)残疾人组织

任务目标:

1以基层为重点。提高干部队伍素质,增强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

2活跃残疾人专门协会工作。

3团结、教育残疾人。增强其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

主要措施:

1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工作与残联建设。加强、巩固、完善组织体系,提高工作效率;县级和乡镇残联要按照《国务院残疾人协调委员会印发<关于加强基层残联建设的决定>通知》[]残工委字第1号)要求,完善机构、健全机制,增强活力、提高效能。

2做好残联领导干部的培养、教育、选拔工作。把残联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勤政、高效、团结、廉洁”领导集体。

3各级残联要制定实施干部培训计划。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建立优秀残疾人人才库。

4市残联根据残疾人分布及人数。密切联系残疾人,积极组织各种活动,并给予必要的支持。

5动员社会力量开展志愿者助残。逐步建立志愿者助残激励机制。

6残疾人中广泛开展自强活动。

7做好工作。维护残疾人权益,为社会稳定服务。

8做好《残疾人证》发放、管理工作。

9各级政府要关心残联干部。坚持活力;惩办先进残疾人工作者。

(十二)综合服务设施

任务目标:

增强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加快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

主要措施:

1分宜县要积极发明条件。

2多层次、多渠道筹集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资金。

(十三)信息网络

任务目标:

1逐步建立残联系统办公自动化和网络化。

2建设残疾人事业公众信息网和数据库。

主要措施:

1充分利用现有信息网络资源。通过网络报送数据、传输政务信息。

2利用网络完成统计数据的传输与汇总;组织开发主要业务领域数据库;建立健全统计指标体系。

三、组织领导

残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范文第4篇

(一)总体目标。2011年底前,建立比较完善的精神卫生防治体系;实现“双百”目标,即精神疾病患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比例达到100%,被关锁(以无理的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的精神疾病患者解锁率达到100%;重性精神疾病治疗率达80%,重性精神疾病社区管理率达到90%;普通人群心理健康知识和精神疾病预防知识知晓率达到75%。

(二)年度目标。

1.2009年:初步建立精神卫生工作长效投入机制和城乡统筹的社区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网络;精神疾病患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比例达到100%;被关锁的精神疾病患者解锁率达到60%;重性精神疾病治疗率达到60%,重性精神疾病社区管理率达到70%。

2.2010年:被关锁的精神疾病患者解锁率达到100%;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治疗率达到70%,重性精神疾病社区管理率达到80%。

3.2011年:建立稳定的精神卫生工作经费财政投入机制、完善的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和防治能力较高的精神卫生服务队伍;重性精神疾病治疗率达到80%,重性精神疾病社区管理率达到90%;普通人群心理健康知识和精神疾病预防知识知晓率达到75%。

二、工作要求

(一)推动我市精神卫生工作法制化进程。积极开展我市精神卫生工作立法调研,起草形成《*市精神卫生条例(草案)》,报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二)建立精神卫生工作长效投入机制。市、区(市)县两级财政要加大对精神卫生工作经费的投入。

1.改、扩建现有的精神卫生专业机构,不断改善房屋、设施、设备等硬件条件,3年内全市精神科床位总数达到5400张,达到国家“中等配置”要求;

2.保证精神卫生防治专项工作经费满足市、区(市)县常规精神卫生防治管理、人才培养、应急处置、疾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技术指导和督导评价工作的需要;

3.在社区(乡镇)公共卫生经费中,按每人每年1元标准列支,用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开展社区精神疾病防治管理。

(三)完善精神疾病医疗保障体系。将精神疾病患者纳入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实现精神疾病患者参保率达100%,参保费用由市、区(市)县两级残联解决;城乡精神疾病患者参保筹资水平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于200元;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定额拨付标准在现有基础上提高20%。

(四)建立精神卫生专业防治网络。建立以精神疾病专科医院为主体,综合性医院为辅助,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为依托的精神卫生专业防治体系。*市精神卫生中心是全市精神卫生工作临床诊疗和防治技术指导中心;其他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开展精神疾病临床诊疗服务;各区(市)县卫生部门指定有关医疗卫生机构成立精神卫生防治科,统筹管理辖区精神卫生工作;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负责精神疾病社区管理治疗工作。

(五)加强精神卫生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对精神卫生防治专业机构医务人员培训,提高精神疾病防治水平和应急处理能力。每个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至少配备1名专业技术人员,开展精神疾病社区管理治疗、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健康指导、心理危机干预等工作。制定优惠政策,加大对从事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培养和引进力度。

(六)建立精神疾病监测网络。组织开展全市精神疾病患病情况普查,掌握精神疾病患病基数,建立精神疾病健康档案,准确掌握患者现况,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制定精神卫生政策提供科学依据。依托市科技局“十一五”科技重大专项科研课题研究结果,建立全市精神疾病信息化管理系统,完善精神疾病信息监测网络。

(七)开展重点人群心理行为问题预防和危机干预。全面开展地震灾区各类重点人群的心理康复服务工作,加强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咨询服务工作。

三、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由市卫生局牵头,市民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残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司法局参与,建立*市精神卫生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指定1名业务处室负责人为联席会议办公室成员,并指定1名工作人员为该项工作的联络员。

各区(市)县要建立相应的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组织和指导本地精神卫生工作。

(二)部门职责。

1.卫生部门负责对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和基层卫生服务机构的行政管理和业务指导。组织专业人员培训,开展精神疾病普查,负责精神疾病患者建档立卡工作,开展精神疾病的预防、治疗、康复和健康教育工作,定期组织对精神卫生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

2.民政部门负责农村“五保户”、农村贫困优抚对象和城乡低保对象中精神疾病患者的医疗救助工作。

3.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将精神疾病患者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逐步提高报销比例,减轻患者的费用负担,并逐步提高对精神卫生专业机构的定额拨付标准。

4.残联组织负责对精神疾病患者进行线索调查,协助组织患者就诊,建立社区康复站、工疗站(社区精神康复日间照料站)、庇护工场等,开展精神疾病患者的后期康复工作,并协助相关部门做好贫困精神疾病患者的救助工作,解决贫困精神疾病患者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费用。

5.公安部门负责对具有肇事肇祸行为和倾向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进行强制治疗和保护性治疗。

6.财政部门负责落实精神卫生工作经费,保障精神卫生防治工作持续发展。

7.教育部门要依靠学校现有工作队伍和网络,在心理健康教育和精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针对不同年龄儿童和青少年的特点,开展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服务,为儿童和青少年提供心理指导和帮助。

8.司法部门负责做好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管理工作,以及服刑人员、劳教人员精神疾病的预防、治疗与康复工作。

(三)技术保障。成立*市精神卫生防治专家委员会,负责为工作决策提供咨询、论证,并拟定全市精神卫生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各基层卫生服务机构要建立精神卫生个案管理小组,指定专人负责精神疾病患者随访和质量控制工作。

(四)经费保障。

1.各级政府要加大对精神卫生防治工作的投入,将精神卫生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的精神疾病社区管理治疗经费纳入城乡公共卫生经费统筹安排。

2.精神疾病患者治疗经费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等制度报销范围,残联组织为贫困精神疾病患者提供医疗救助经费,民政部门对符合低保条件的精神疾病患者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和医疗救助。

(五)加强督导。各级政府要将精神卫生工作作为为民办实事项目纳入政府目标考核,加强督导和检查,确保精神卫生工作各项任务顺利完成。

*市重性精神疾病患者

阳光救助工作实施意见

为加强对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的管理与治疗,切实做好被关锁(以无理的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精神疾病患者的阳光救助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救助目标

2009—2010年,对全市2000余名被关锁精神疾病患者进行分批次解锁,开展阳光救助。2009年底,被关锁精神疾病患者解锁率达到60%;2010年底,被关锁精神疾病患者解锁率达到100%。

二、救助程序

(一)确定医疗救治机构。

1.选择定点医院,实施分片医疗。以100张左右精神科床位、20名左右精神科医务人员、具备相应医疗设备设施、能组织开展社区精神卫生防治为标准,在我市现有精神卫生机构中确定定点医院。并依据定点医院收治能力和区域解锁病人数量,实施划区分片救治。

2.准备后备医院。在实施就近分片定点医疗救治的基础上,指定市第四人民医院和市德康医院作为后备医院,负责收治其他定点医院无力收治的以及疑难重症患者。

(二)制订救助计划。市残联负责对被关锁精神疾病患者的情况进行摸底统计,市卫生局根据摸底情况制定全市医疗救治计划。市残联将线索名单下达各区(市)县,由各区(市)县政府及*高新区管委会组织残联、卫生、民政、公安等单位开展解锁工作。各定点医院根据接收病人计划,提前做好床位安排。

(三)确定救助患者。

1.开展入户调查,确诊病人。各区(市)县卫生部门根据残联提供的线索,负责安排定点医院精神科专业人员在当地政府协助下进行入户调查,对被关锁精神疾病患者进行核实诊断并出具《疾病诊断意见书》;相应定点医院组织2名精神科执业医师入户对每名被关锁精神疾病患者确定诊断,提出救治方式建议,填写《诊断通知书》和《个人一般情况表》,建立被关锁精神疾病患者数据库,将诊断结果报当地卫生部门,由卫生部门向残联、劳动保障、民政和公安部门通报。

2.核定有关情况。各区(市)县残联根据诊断结果对被关锁精神疾病患者进行认定,并会同民政、劳动保障部门共同核定被关锁精神疾病患者的医疗保险方式和家庭经济状况。

2009年由残联资助未参保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参保标准不足者进行补足。2009年以后根据被关锁精神疾病患者是否享受低保的情况,由民政部门和残联组织分担参保费用。

3.发放阳光救助卡。被关锁精神疾病患者本人或法定监护人凭《诊断通知书》填写《阳光救助卡申请书》,由残联发放阳光救助卡,实行“一人(重性精神疾病患者)、一卡(阳光救助卡)、一表(重性精神疾病社区管理治疗随访表)”。

(四)开展住院医疗救治。经认定后符合住院救治条件的被关锁精神疾病患者,由残联审核批准下发阳光救助住院通知单,患者持住院通知单到定点医院享受最高不超过6600元的免费住院救治。患者在定点医院的住院医疗费用,在按参保水平报销后,符合低保条件的由民政部门按政策实施医疗救助,剩余部分由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承担;不符合低保条件的由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承担。患者住院期间的生活救助费用按每人每日12元进行补助,由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承担。

(五)转入社区管理。对于不需住院治疗或经住院治疗后病情稳定的患者,由定点医院建立与阳光救助卡同号的随访表,拟定社区治疗方案,将患者转入所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进行社区管理。此类患者凭阳光救助卡在定点医院享受每年每人800元的免费门诊救治。社区医生对患者服药情况、病情等进行随访。

三、救助要求

(一)救助原则。

1.坚持医疗质量第一原则。认真执行有关精神疾病诊疗规范,切实做好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医疗救治工作,确保医疗质量和安全。

2.坚持低成本、广覆盖原则。严格按照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诊疗目录实施救治,最大限度降低医疗成本,控制医疗费用,尽快达到最佳治疗效果。

(二)人员培训。市卫生局负责做好相关管理人员、定点医院业务人员、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人员的管理和技术培训工作。

(三)信息报送。各定点医院将救治患者的情况、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将患者社区管理治疗的情况,每月汇总后逐级上报卫生、残联和民政部门。

(四)督导评估。市卫生局要协调组织有关部门管理人员和业务技术人员对各区(市)县和有关部门、单位实施阳光救助的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和评估。各区(市)县政府及*高新区管委会要定期对辖区内阳光救助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四、资金筹集和结算

(一)资金筹集。重性精神疾病患者阳光救助所需资金主要包括患者参保费用、院前处置费用、住院期间治疗和生活费用、门诊费用、社区管理费用等。

社区管理费用按社区人口每人每年1元标准,列入社区(乡镇)公共卫生经费解决,其余费用由以下三个渠道解决,即先由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符合低保条件者再由民政部门实施救助、最后通过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安排阳光救助专项资金托底。

(二)费用结算。定点医院安排专人负责救助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的医疗费用管理。在患者入院时要确定其医疗保险关系(是否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未参加任何医疗保险),确认是否符合当地的低保条件。定点医院根据患者医疗保险关系、是否符合低保条件等情况分别向医疗保险部门、民政部门和残联进行费用结算。

五、进度安排

(一)准备阶段。2009年7月底前,由市精神卫生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市卫生局)牵头负责,协调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各自工作职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印发各项具体实施方案;下达线索名单,开展线索调查,确定救助对象;核定患者参加医疗保险方式,帮助未参保者参保,为参保标准不足者补足标准。

(二)住院救治阶段。2009年8月底前,被关锁精神疾病患者解锁率达到20%,2009年10月底前达到40%,2009年12月底前达到60%,2010年6月底前达到80%,2010年12月底前达到100%。

(三)社区管理和门诊救治阶段。不需住院治疗的被关锁精神疾病患者在确诊后即纳入社区管理,启动门诊救治;经住院治疗病情稳定的患者在出院后即纳入社区管理,实施门诊救治。

六、部门职责

市和区(市)县精神卫生工作联席会议负责管理、协调日常工作,定期召开工作会议,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一)卫生部门。承担阳光救助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协调工作;组织各定点医院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根据划片医疗的实际情况,按照本实施意见的要求开展医疗救治工作,组织开展精神疾病患者社区管理治疗;组织对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和业务指导;组织开展救助工作的督导和检查。

(二)残联组织。负责提供被关锁精神疾病患者的线索,组织患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负责阳光救助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发放阳光救助卡,建立阳光救助费用结算制度和流程,参与患者的入院安排工作,建立康复站、工疗站(社区精神康复日间照料站)、庇护工场等,开展患者的职业康复工作。

(三)民政部门。按有关政策对农村“五保户”、农村贫困优抚对象和城乡低保对象中的被关锁精神疾病患者开展救助。

(四)劳动保障部门。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保险制度,提高被关锁精神疾病患者的医疗报销比例,为精神疾病患者提供就业指导。

残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范文第5篇

贵州省残疾人保障条例最新版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全社会应当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支持残疾人事业的发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事业的领导,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将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财政收入增长逐步增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社会福利公益金和体育公益金的地方留存部分中划出不低于5%的比例,由财政全额拨付到同级残疾人联合会,支持残疾人福利事业和体育事业的发展。

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残疾人事业经费和公益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国家机关应当尊重残疾人对公共政策和残疾人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依法保障残疾人参与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各级人大、政协在选举、推荐代表、委员时应当有残疾人的候选人。残疾人较多的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有残疾人代表。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工作。

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社区)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残疾人工作。

第六条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代表残疾人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团结、引导、帮助残疾人,为残疾人服务;依照法律、法规、章程或者接受本级人民政府委托,开展残疾人工作,动员社会力量,发展残疾人事业。

第七条 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依法开展募捐活动。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支持残疾人事业,为残疾人提供捐助和服务。

鼓励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为残疾人提供志愿服务。

第八条 县级残疾人联合会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进行残疾评定工作。对符合残疾标准的残疾人,由县级残疾人联合会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但不得向残疾人收取证件工本费。

残疾人凭残疾人证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残疾人福利待遇和优惠政策。

第九条 鼓励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为社会主义建设贡献力量。

残疾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履行公民应尽的义务,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发展残疾人事业、为残疾人服务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预防和康复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残疾预防工作,普及残疾预防知识,建立健全残疾预防体系,提高全民残疾预防水平。

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建立残疾预防、早期干预和残疾报告制度并向社会公布。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逐步把儿童残疾的早期发现、早期诊治纳入市(州)、县(市、区、特区)和乡镇(街道、社区)三级保健网。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残疾人康复工作,建立和完善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制定残疾人年度康复工作计划,实施残疾人重点康复项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对新生儿提供可开展的新生儿疾病筛查,为6周岁以下残疾儿童免费提供康复指导、医疗康复、辅助器具适配等抢救性康复服务。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符合规定的残疾人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将残疾人医疗康复服务纳入各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残疾人康复需求,建立残疾人康复机构,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当设立康复医学科室;乡镇、街道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当设立康复室,开展康复医疗、康复训练等服务。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残疾人康复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资金、场所、用地、人才培养和培训等方面给予扶持。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应当组织、指导城乡社区服务组织开展社区残疾筛查,了解社区残疾人康复需求,建立康复服务档案;依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室),采取诊疗服务、家庭病床和入户指导等形式,为社区残疾人提供康复知识、康复治疗、康复护理等服务。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低收入家庭中残疾人的基本医疗纳入救助范围,安排残疾人康复专项资金对有康复需求的低收入家庭中残疾人的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适配等给予专项补助。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和扶持康复器械、辅助器具的研究、开发、生产、供应、维修和信息咨询服务。

第三章 教育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教育纳入教育事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教育发展评价考核体系,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残疾人的数量、分布状况和残疾类别等因素,采取多种方式分类、合理设置特殊教育学校。

特殊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应当不低于普通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的5倍。普通教育学校附设的特殊教育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与特殊教育学校相同。

第二十条 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招收能适应学校学习生活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对不能随班就读的残疾儿童、少年,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在普通教育学校附设特殊教育班,组织其入学或者组织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对义务教育年龄段内不能到学校就读的重度和多重残疾儿童、少年,有条件的可以组织送教上门服务。

第二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特殊教育学前机构的创建和发展。普通幼儿教育机构应当尽力接收能适应其生活的残疾儿童。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招收残疾儿童的幼儿园、启智班。

市(州)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开办残疾人职业技术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应当开设职业教育课程,有条件的普通职业技术学校应当开设残疾人职业教育专业。

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不得拒绝招收符合国家招生录取要求的残疾学生入学。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开展特殊教育师资的培养和培训,适应各类教育机构特殊教育师资的需求。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在普通师范院校组织开设特殊教育专业,培养、培训特殊教育教师。综合性院校的师范专业应当根据实际开设特殊教育课程。

聋人教师在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时免考普通话等级测试。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健全和完善扶残助学制度,对残疾学生及经济困难残疾人家庭的子女接受学校教育给予资助。

第二十四条 从事残疾人教育工作的教师、手语翻译、盲文翻译享受特殊教育津贴;从事特殊教育满20xx年以上,并在特殊教育岗位退休的教师,其特殊教育津贴计入退休金。

对从事残疾人教育工作的教师,在职称评定、晋级等方面应当给予优先。残疾人康复机构、职业培训机构和各类残疾人教育机构、供养和托养服务机构的教学人员纳入教育系统教师序列管理,其工资、福利、职称评定、晋级等与从事残疾人教育工作的教师同等待遇。

第四章 劳动就业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集中与分散安置相结合的方针,对残疾人就业进行统筹规划,给予优惠扶持和特殊保护,多渠道、多形式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用于安排残疾人就业;其他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置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就业。

第二十六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应当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在新招用人员时,应当优先招用符合条件的残疾人。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管理、使用,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使用情况。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残疾职工自身特点安排适当的工种和岗位,提供适应其身体状况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不得以职工身体残疾为由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扶持兴办残疾人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及其他福利性单位,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并按照有关规定减免税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对从事个体经营等自主创业的残疾人,在项目、资金、设备、场所等方面给予扶持,并按照有关规定减免税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农村残疾人实用技术培训,扶持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和其他形式的生产劳动经营,将贫困残疾人和残疾人家庭脱贫列入扶贫开发计划,在项目和资金上优先安排。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设立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残疾人免费提供就业服务。

残疾人联合会举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免费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为残疾人就业和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提供服务和帮助。

第五章 文化生活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有计划地兴建、改建、扩建残疾人文化、体育活动场所,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各种文化、体育、娱乐活动。

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免费进入旅游景区、公园、动物园、植物园、纪念馆、科技馆、文化馆、图书馆、美术馆、展览馆、体育场馆等场所,举办商业性活动时除外。盲人、重度残疾人等需要陪护的,可以有1名陪护人员免费进入上述场所。

省内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对各级残疾人联合会组织的残疾人体育训练、比赛和文艺排练、演出减免费用。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报刊、广播、影视、网络等多种形式,宣传残疾人事业,免费刊播相关公益广告。

省、市(州)电视台应当创造条件开办手语节目并逐步加配字幕;公共媒体应当开设残疾人专栏、专题节目。

公共图书馆应当创造条件建立盲文及盲人有声读物阅览室,为盲人读者提供有声读物和盲文书籍。

鼓励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等部门和单位以无障碍模式为残疾人开发、提供文化产品和服务。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举办残疾人体育运动会和文艺汇演等,丰富残疾人精神文化生活。

残疾人在集训、比赛和排练、演出期间,所在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所在单位应当保障其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对无固定收入的残疾人,组织者应当给予适当补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有计划地培养残疾人体育运动员和特殊艺术人才,鼓励和支持残疾人进行文化、艺术等方面的创作,扶持残疾人文化艺术产品生产及残疾人题材文艺作品的创作、出版。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特殊措施,解决好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残疾人运动员、艺术人才的就学、就业等问题,对参加残疾人奥运会、亚洲残疾人运动会、全国残疾人运动会等国内外重大赛事获奖的残疾人运动员及其教练员给予奖励。

第六章 社会保障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以公共服务机构为主体、其他社会服务机构为补充、社区服务为基础、家庭服务为依托,以生活照料、医疗康复、社会保障、教育就业、文化体育、权益保护等为主要内容的残疾人服务体系。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家庭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对低保对象中特别困难的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增发一定比例特殊补助金。

家庭经济状况不符合农村低保条件,但家庭中有已经成年并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且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在当地农村低保保障标准150%以内的,可以分户单独享受低保待遇。

各级人民政府对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一户多残、老残一体等困难残疾人家庭和低收入残疾人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对重度残疾人或者属于低保对象的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所缴费用全额予以补助;为重度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代缴部分或者全部最低标准保险费。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对招用就业困难残疾人、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且缴纳了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就业困难残疾人实现灵活就业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符合保障性住房条件的低收入残疾人家庭,应当从保障性住房中优先解决,在住房分配上对生活不便的残疾人在地段、楼层等方面给予照顾。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低收入或者重度残疾人家庭,在租赁廉租住房时减免不低于40%的租金。农村危房改造中优先安排贫困残疾人家庭,并适当提高补助标准;对无资金来源的无房户、危房户贫困残疾人家庭,由当地政府帮助修建、改造。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残疾人生活补贴和护理补贴制度,对低收入残疾人、重度残疾人分别给予生活补贴和护理补贴。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建立残疾人供养、托养服务机构。鼓励通过公办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兴办残疾人供养、托养服务机构。

第四十条 残疾人就医时,医疗机构应当对凭残疾人证挂号、缴费、化验、取药、住院、治疗和护理等的残疾人予以优先,并按照相关规定减免费用。

第四十一条 从事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开办方便残疾人的优惠服务项目。盲人读物邮件免费寄递。

第四十二条 残疾人凭残疾人证优先购票搭乘各类公共交通工具,免费携带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

盲人持残疾人证免费乘坐城市公共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对其他残疾人,市(州)、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让其免费或者优惠乘坐城市公共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

第四十三条 对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残疾人,应当依法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第七章 无障碍环境

第四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无障碍环境的统筹规划、建设和管理,为残疾人无障碍享用物质环境、交通工具、信息通信设备以及其他设施提供服务。

第四十五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城市道路和居住区内道路、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建设无障碍设施。无障碍设施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投入使用。新建的无障碍设施应当与周边的无障碍设施相衔接。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有计划地在残疾人集中的单位、学校、居住区、公共服务机构和公共文化体育场所进行无障碍设施建设、改造,对贫困残疾人家庭居住环境无障碍建设、改造提供资助。

第四十七条 无障碍设施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加强对设施的维修和保护,确保其正常使用。禁止损坏、侵占无障碍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

第四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为残疾人信息无障碍交流创造条件,政务信息公开应当采取信息无障碍措施。公共服务机构和公共场所应当创造条件,为残疾人提供语音、盲文、手语和文字提示等信息交流服务。

第四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为残疾人驾驶机动车提供便利、给予优惠。有条件的公共停车场应当为残疾人设置专用停车位。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处理:

(一)不接收能适应学校学习生活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的;

(二)以职工身体残疾为由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

(三)拒不实施或者执行残疾人优惠政策的。

第五十一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城市道路和居住区内道路、公共服务设施,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并依法处理。

第五十二条 损坏、侵占无障碍设施或者改变无障碍设施用途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十三条 国家机关、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优先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服务的;

(二)未对6周岁以下残疾儿童免费提供康复指导、医疗康复、辅助器具适配康复服务的;

(三)未按照规定发放特殊教育津贴的;

(四)贪污、挪用、截留、私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或者其他专项用于残疾人事业经费的;

(五)不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核发和管理残疾人证的;

(六)其他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残疾人权益保障职责,导致残疾人权益受到侵犯的,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1994年7月28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同时废止。

残疾人教育发展原则发展残疾人教育应坚持两个基本原则:

一是要充分发挥普通教育机构在实施残疾人教育中的作用,同时根据实际需要有计划地适当兴建一些特殊教育机构;

二是要根据残疾人的残疾类别和接受能力,采取普通教育方式或特殊教育方式对其实施教育。

肢体残疾人、精神残疾人和视力残疾人中的低视力者,听力语言残疾人中的重听者,一般都可以采取普通教育方式;视力残疾人中的失明者,听力语言残疾人中的失聪者,智力残疾人中的中度、重度者,一般都应采取特殊教育方式。

1994年国务院颁发的《残疾人教育条例》规定:发展残疾人教育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以普及为重点的方针,着重发展义务教育和职业教育,积极开展学前教育,逐步发展高级中等以上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