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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政策变迁

计划生育政策变迁

计划生育政策变迁范文第1篇

关键词:人口迁移,主体功能,区城市化

一、促进形成主体功能区对人口政策的要求

(一)总体要求

第一,推进形成主体功能区,是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改善宏观要素配置效率、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平稳增长和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重要措施。人口政策要适应形成统一的劳动力市场的要求,促进劳动力的充分流动和优化配置。

第二,推进形成主体功能区,本质上要求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各类功能区通过合适的产业和经济活动选择,有效地协调生态、环境的可持续性和满足所承载人口不断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的压力。

第三,推进形成主体功能区的人口政策,要有利于实现人际之间的和谐发展。要保证各类功能区人口享有相同的发展权和均等的发展条件,还要有利于人口总体的代际之间和谐发展。

(二)各类主体功能区对人口政策的具体要求

第一,对禁止开发区的人口政策的基本要求是:(1)稳定并进一步降低人口生育率。(2)鼓励人口外迁,以使得人口承载量限制在承载限度内。(3)所承载的人口要具备相应的能力、素质,以承担维护禁止开发区生态和环境的功能、相应的管护职能以及从事接待外来旅游观光等适度经济经营活动。

第二,对于限制开发区的人口政策的基本要求有几个方面:(1)稳定并进一步降低人口生育率。(2)通过到优化和重点开发区从事非农产业、生态移民等手段,鼓励人口外迁,以使得人口承载量限制在承载限度内。(3)通过加强公共服务,改善基础教育和职业教育,提高人力资本水平,促进人口外出就业的能力。(4)按照主体功能的要求,在产业结构和生产方式重新调整的前提下,通过发展特色产业、合理规划村镇和城镇布局,引导区内人口结构布局朝着符合主体功能要求的方向重新调整和优化。(5)所承载的人口要具备相应的能力、素质,以从事特色产业发展、维护生态环境、以及接待外来旅游观光人口和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第三,对于优化开发区和重点开发区的人口政策的基本要求是:(1)稳定人口低生育率。(2)通过综合改革,提高这些地区吸纳外来人口的能力和动力。(3)通过经济发展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改进公共服务,使得流入的人口,特别是从限制和禁止开发区流入的人口能够稳定下来。(4)进一步完善劳动力市场建设,促进劳动力在优化开发区和重点开发区内部以及相互之间的充分流动。

二、促进形成主体功能区的人口政策基本思路和原则

(一)基本思路

1.生育政策的思路。生育政策的思路可以概括为:通过综合措施,稳定低生育率。经过长时间摸索所形成的现行生育政策和政府管理体系,应继续坚持。同时,要更加重视经济激励对生育行为的影响。增加就业机会,特别是妇女的就业机会,提高生育的机会成本;转变人口观念,使父母由更看重孩子数量转变为更看重把有限的资源集中于对孩子的人力资本投资上。不断完善有利于稳定低生育水平利益导向机制和养老保障机制。特别是,要全面推进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探索建立多种形式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逐步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

2.迁移政策的思路。迁移政策的思路是:综合发挥市场和政府的作用,实现人口的开发性迁移。

第一,推动主体功能区形成过程中鼓励人口迁移,政府要发挥改变制度、创造环境、积极引导的作用。(1)政府要科学编制各类功能区的人口规划,以引导人口流动。(2)改革限制人口流动的户籍体制。(3)加强基础教育和职业培训,提高人口外迁的意愿和能力。(4)促进优化和重点开发区建立和完善公共服务体系,提升吸纳外来人口的能力。(5)改革财税体制和制定相关政策,构建优化和重点开发区积极吸引而不是竭力排斥外来人口的激励机制。

第二,形成主体功能区的人口迁移,要充分发挥市场力量。随着主体功能区的逐步形成,重点和优化开发区将形成新的劳动力需求,这将吸引限制开发区和禁止开发区的大量人口和劳动力到重点和优化开发区就业、居住、生活。这些人群年龄、技能、教育、人力资本、偏好等详细千差万别,政府很难识别每个迁移者的信息,并找到合理的安置去处。同时,政府也很难对大规模的迁移人口承诺就业机会。所以,政府着力创造鼓励人口流动的外部环境,个人根据自身的素质和个人偏好做出迁移决策。

第三,形成主体功能区的人口迁移,政府要发挥应有作用。(1)政府要科学编制各类功能区的人口规划,以引导人口流动。(2)完善公共服务体系,促进人口发展,提高迁移人口的就业能力。(3)改革政府的决策体制,以及财税体制,构建优化和重点开发区愿意吸引而不是排斥外来人口的激励机制。

第四,需要探索新的移民安置和补偿政策。在对大型重点工程和建设中的非自愿移民,我国长期以来一直采用异地农业安置和现金补偿的做法。在推动形成主体功能区的过程中,待迁移人口数量大,如果全部根据政府规划而确定为非自愿移民,并进行异地农业安置和现金补偿,对土地资源和政府财政的承受能力有很高的要求。在一定意义上说,推行主体功能区的一个很重要的目的,就是为了集约利用土地,减少人类活动对生态环境的破坏,所以,即使政府财力有保障,大量地新开垦土地也违背了主体功能区建设的初衷。所以,对于限制和禁止开发区超载人口而言,工程性非自愿移民的补偿安置办法的借鉴意义不大,难以实现长久的迁移。

目前已经实施的一些和主体功能区要求相一致的迁移政策,比如三江源生态移民,基本上都是在生态环境问题已经比较突出,或者影响特别重大的地区实施的,带有很强的非自愿移民的性质,而且几乎主要是政府出面的整建制迁移。这些迁移以及其补偿政策,性质上和上述工程性非自愿移民类似,很难大面积推广到限制和禁止开发区的超载人口迁移上。

目前各种专项政策之下的补贴,比如退耕还林还草工程,究其性质而言,不是一种人口迁移政策,而是政府政策限制或者引导之下的产业活动转型:由农业转为经济林(草)业或者纯生态林(草)业。从人口政策角度看,这种政策的借鉴和推广意义在于对各种禁止和限制开发区内留下来的承担生态或者公益功能的人口的补偿方面。这种补偿应该仅限于承担纯生态功能对留下来人口带来的损失。

(二)制定政策应遵循的原则

制定主体功能区的人口分类管理政策,应该遵循以下原则。

第一,依法推进的原则。主体功能区的形成涉及的人口数量巨大,情况复杂,影响面广。必须坚持以人为本,依照法律推进。减少工作过程中的决策机构和人员的自由裁量权,规范操作,化解矛盾。禁止和限制开发区当中不少地区是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少数民族自治地区,在这些地区实施各种移民政策,都不能和民族自治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相冲突,否则会引发比较严重的不稳定因素。

第二,循序渐进的原则。主体功能区的形成不是朝夕之功,不能操之过急。应该积极稳妥地推进。优化开发区和重点开发区内部的人口布局调整,以及限制开发区内部人口布局的优化调整,因难度较小可以先行;而跨功能区的大量人口迁移,应该积极创造条件、分阶段稳步推进,否则可能会影响到社会稳定。

第三,政府引导、市场推动的原则。政府通过规划等手段引导人口流动,不能直接包办和指定人口的迁移方向和目的地,否则会限于被动,事倍功半。要更加重视市场推动的原则,使得人口在经济因素的驱动下自主迁移和择业。

第四,发展性迁移原则。形成主体功能区的人口政策难点在于人口迁移,而人口迁移则必须贯彻发展性迁移的原则,即以人口和劳动力人力资本提高为先导,以稳定或者比较稳定的就业机会为基础的迁移,才是长效的、稳定的、和谐的迁移。

第五,群众知情和自愿的原则。无论是制定迁移规划,还是具体实施迁移,都要贯彻群众知情和自愿的原则。禁止和限制开发区中不少地区是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其长期形成的文化、生活习惯和社会关系网络,在短时间内难以在另一个地区复制,即使政府有能力实施整建制搬迁,也难以做到这一点。所以,要从长计议,让经济规律发生作用,逐渐通过提高少数民族子女的人力资本和就业机会引导这些地区人口逐步外迁。

第六,综合配套的原则。人口政策除了狭义的生育和迁移政策之外,还涉及到广泛的人口发展政策。只有各种政策综合配套,才能协调好各地、各部门、各群体的利益关系,最终形成符合主体功能区要求的人口分布格局。

三、促进形成主体功能区的人口政策

(一)狭义的人口政策

第一,加强计划生育管理,稳定低生育率。必须保持现行生育政策的稳定性、连续性,不断创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体制、手段和方法。

第二,综合运用各种经济激励,引导人们自觉降低生育率。通过经济杠杆,进一步降低人们的生育倾向。逐步形成以奖励扶助、困难救助、养老和医疗扶助等为主体的较为完整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

第三,重新调整各地规划中人口规划的内容,按照主体功能区编制规划,科学准确地测算各地的人口容量;人口规划要和经济社会规划等结合。优化开发区和重点开发区内部的人口,也要统一规划,科学布局。把人口规划与就业规划城市和村镇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建设规划和资源发展利用规划等结合起来。按照主体功能区的要求,对现行各种人口发展政策,如扶贫、资源型城市和资源枯竭型城市发展问题等政策,同主体功能区所要求的人口流动结合起来考虑。改进人口信息的采集、更新、分析和共享体系。

第四,拆除优化和重点开发区不必要的人口迁入门槛。制约禁止和限制开发区超载人口向优化和重点开发区迁移的因素比较多,当中比较突出的是户籍制度。诚然,单单放开户籍,如果找不到工作,的确人们不会进城,即使进来也稳不住;但是,要认识到,户籍制度的改革会改变人们的长期预期:人们会把原来用于在农村建房子的钱用来进行人力资本投资,提高进入城市就业的能力,也可能会用于城市购房置业。所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是人口流动和统一劳动力市场的先决条件。

进一步改革户口制度,把户口仅仅作为一种人口登记注册的工具,同时使户口同是否有资格享受城里的公共服务、信贷和住房、社会保险和社会保障、教育和就业培训相脱钩。具体而言,(1)进一步鼓励公立学校按照当地户籍人口的标准招收移民子弟入学,而不管其父母身份如何,这将促进长远的技能培养和经济增长;(2)将公共服务(包括教育、医疗、社会救助等)的覆盖范围扩大至所有在当地有合法住所和稳定收入来源的居民,通过改进移民者的生产生活条件,促进他们融入城市社会。

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从客观可行的角度出发,对户籍制度改革应该按照“部分中小城市放开省内自由迁移几个特大型城市放开全国范围内人口自由迁移”的顺序展开。这是由我国目前的人口分布的特点决定的。户籍制度改革的难度在空间上差别巨大,发达地区外来人口聚集地区和一些特大城市将是户籍制度改革的最困难地区。所以应该按照上述顺序,统筹安排,循序推进。

第五,对一些问题突出而又有条件整建制搬迁的,可以实施集中的迁移。课题组在调研中发现,在一些生态保护区内,原来的森工企业在国家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之后,伐木任务没有了,而管护森林所需的劳动力并不多。在企业改制买断职工工龄之后,这些职工的生计和出路没有解决好,仍然在当地谋生,对当地生态环境造成比较严重的影响。对于这些问题突出、集中的情况,国家应该在深入调查之后,出台专门政策,进行整建制的搬迁;并通过转业培训等,在环境和人口承载量较大的地方进行安置。

(二)广义的人口政策

推进形成主体功能区要求的人口分布,除了上述狭义的人口政策外,还要求一些配套的广义的人口政策。

第一,加强对农民土地产权的保护,在节约利用土地的同时,实现农民土地权利对土地增值收益的分享。同时,配套进行土地制度的改革,促进人口流动。建设主体功能区涉及到的人口迁移,重点和难点是限制和禁止开发区的超载人口向重点和优化开发区内迁移。而待迁移的主体是农民。在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下,农民可以长期使用土地,但是无权出卖和抵押土地。而随着经济发展,土地逐渐由农户家庭的主要生产要素演变为提供保障和抵御风险的资产。因为土地是农民的社会保障的主要依赖,所以,中国农村大量的农民工流动并没有表现为彻底的城市化,而仅仅完成了劳动力由农业向非农业的转变,而没有彻底实现从农村向城市居民的转变。此外,由于土地的保障功能甚于生产功能,农民外出务工的收入很少用于农地投资,相反用于在农村的住房等投资。可以说目前的农地制度是限制农村劳动力流动和全国统一劳动力市场形成的障碍之一。为此,应该改变这种格局,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和变现,提高农民资产的流动性,进而松动农民和农村的紧密联系,降低农民迁移的成本,提高其在城市置业的可能性,并引导农民将外出务工收入用于在城市中置业,或者进行自身及子女的人力资本投资。

第二,配套进行社会保障体系的改革,提高统筹的层次,便利人口流动。促进人口和劳动力跨地区流动,形成主体功能区,建设统一的劳动力市场,一个先决条件是医疗、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障体系的统一化,至少不同地区的参保人口可以把保险从迁出地区转移到迁入地区。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是,各地根据自身实力确定和提升自身的社会保障水平。根据经济发展水平提高而相应提升保障水平,这本无可厚非;但是如果各地只从本地情况出发确定和提升保障水平,则各地的保障水平、覆盖面等参差不齐,不利于全国统一的保障体系的建立,进而不利于全国统一劳动力市场的建立。改革思路应该是提升社会保障的统筹层次,最终过度到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当前要逐步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的省级统筹,条件具备时实行基本养老金的基础部分全国统筹,为劳动力的跨区域流动创造有利条件。

第三,公共服务的均等化同各地实际情况结合起来。对于限制和禁止开发区,公共服务的重点是增加人力资本投资而不是进一步完善当地的诸如交通、政府办公场馆等基础设施,其目的是提高限制和禁止发展地区人口的教育水平,提高其外迁的可能性。推动形成主体功能区,人口政策的难点是实现限制和禁止开发区的超载人口最终流入重点和优化开发区,并获得稳定的就业、融入潜入地的生活。除了户籍制度和其他限制因素外,对这些人口迁移的更重要的制约因素,是待迁移人口的人力资本水平,尤其是健康、教育、技能等。所以,普及义务教育,加强职业技术教育、特别是“阳光工程”应该对禁止和限制开发区予以倾斜,促进这些地区人力资本水平的提高。

对于优化和重点开发区而言,公共服务要在两个方向上取得平衡,一个方向是提高对现有单位人口的服务水准,另外一个方向是增加公共服务的覆盖面,尤其是把吸纳来的劳动力和人口纳入到公共服务的覆盖范围内。在这方面,需要由相应的政策和激励,同时上级政府要加强对迁入区政府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考核。

第四,对各类主体功能区的各种扶持政策以及考核体系要和人口迁移目标相挂钩。各地土地农转非额度的确定,要和接纳外来劳动力挂钩。尤其是对重点和优化开发区而言,在增加其非农用地的数量时,可以要求它们把一定数量的外来劳动力正式纳入本地居民的社会保障范围,在迁入人口不能自主就业、维持生计时,给予社会保障方面的支持。

对于重点和优化开发区的考核,要把增加投资项目、给予税收等方面优惠政策,同增加就业岗位、吸纳人口增量、稳定人口常住、扩大对迁入人口的公共服务覆盖面挂起钩来。

对于限制和禁止开发区,要把转移支付资金的拨付和加强劳动力培训、促进人口外迁、控制人口生育、减少人口规模挂起钩来。比如,专项劳动力培训资金,要和劳动力实际外出就业相挂钩;上级政府对于限制和禁止开发区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缺口资金的转移支付,要按照人口存量减少的计划,逐步核减,而不能默认这些地区人口的增加,要积极加强生育控制和促进人口外迁。

计划生育政策变迁范文第2篇

单独二胎政策会对农村劳动力迁移产生固定效应、回流效应以及制约效应三个影响。

关键词:单独二胎;农村劳动力迁移;固定效应;回流效应;制约效应

中图分类号:G52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6X(2014)02-0000-01

20世纪70年代,为了应对我国庞大的日益增长的人口数量,我国于1970年开始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人口计划正式纳入了国民经济发展计划。1973年明确了“晚、稀、少”的方针,经过逐步发展,政策明

确要求,一对夫妇生育子女数最好一个。最多两个,生育间隔3年以上。1980年~1984年。计划生育政策进一步抽紧。1980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提出,要普遍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在此情况

下,计划生育政策一度抽紧。地方政府最终把“提倡”当作“政治任务”来抓。基本只准生一个孩子。这形成了国家生育政策与家庭个人生育需求之间的重大反差。1982年把计划生育作为基本国策。此

后,虽然经过大小多次的修改,但是计划生育作为控制人口数量,抑制人口增长速度的主要方法沿用至今。

进入21世纪,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口健康水平不断提升,我国人均期望寿命由1970-1975年的64.1岁到2009年的73.5①。根据国务院2012年颁布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105)》,我国到2015年

的人均期望寿命达到74.5岁。我国人均寿命的增加、人口生育率的下降、老龄化水平的增加导致了我国现阶段养老压力巨大。大都数专家认为刘易斯拐点基本到来,我国劳动力短缺已经成为一个社会事

实:劳动力密集型产业逐渐向东南亚、印度等劳动力更加密集的地区转移。这会导致我国就业压力增大,以致影响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我国计划生育由抑制人口增长的功能应该逐渐转向适度

促进增长的功能转变。

2013年年底,安徽省公布“单独二胎”政策,政策规定:一方或者双方是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来本省定居不满6年的香港、澳

门、台湾地区居民,只有一个子女在内地定居的;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子女合计不超过两个的,但不适用于复婚夫妻;婚后不育,夫妻双方均满30周岁,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

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夫妻一方为一级至六级的残疾军人,一级至五级因公(工)致残人员,只生育一个子女的;矿工井下作业连续5年以上,并继续从事井下工作,只生育一

个女孩的;男方到女方家落户且女方没有兄弟的农村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仅适用女方姐妹中一人);农村夫妻只生育一个女孩的;大山区的乡,女方在农村,只生育一个女孩的②。

安徽省作为人口资源输出大省,单独二胎政策实施无疑会对农村劳动力人口迁移产生重大影响。舒城县2010年人口普查登记户籍人口为991883人,普查常住人口为749273,流动人口占总人口的25%,这其

中还不包括短时外出务工人员。舒城县作为一个典型的劳动力输出大县,单独二胎政策无疑会对舒城县的农村劳动力的迁移产生巨大影响。主要有:固定效应、回流效应以及制约效应。

(1) 固定效应:是指由于二胎政策的实施,农村劳动力可能存在的生育期望,适龄劳动力会选择不外出务工,在家乡照顾亲人。这就会产生固定效应

(2) 回流效应:是指由于二胎政策的实施,原来已经实施计划生育一胎政策的家庭,可能会选择继续生育,处于对生育成本以及生活起居照料的考虑,可能会选择回到家乡一段时间。这就产生了回流

效应。

(3) 制约效应:是指由于二胎政策的实施,农村劳动力在选择工作更加倾向于选择离家较近,这就会对劳动力的工作选择产生制约。这就产生了制约效应。

综合以上三种效应,本文认为:单独二胎的实施会对农村的劳动力迁移产生影响,并且,这种影响会持续很长一段时间。政策实施之后,如何保障受政策影响的居民能够可持续的工作,保证稳定的度过

生育期,这是县级工作单位要重视的工作。因此,本文认为:1、政府应当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工作效率,为符合政策的居民提供便利;2、完善基础设施建设,为可能到来的生育小高峰做好准备;3、做

好宣传教育、后勤保障,既要让符合政策的人群得知生育权利,又要防止居民误解国家政策,造成政策外生育。

参考文献

[1]翟昱.论计划生育权利义务的双重属性――以我国人口政策调整为背景[J].法商研究.2012(06)

[2]杨发祥.当代中国计划史[D].浙江大学.2004

[3]许抄军,朱桂芳.计划生育对人力资本提升的促进作用――以湖南省为例

[4]姚立军.新农合对农村劳动力迁移的影响分析―基于CHNS数据分析[J].西南农业大学学报.2013(10)

注解:

计划生育政策变迁范文第3篇

一分析框架:支持联盟

20世纪80年代,保罗・A・萨巴蒂尔提出支持联盟框架,后来他与简金斯・史密斯合作设计出支持联盟的分析框架,即1988年的支持联盟框架范式。支持联盟框架被定义为:“由来自不同职位(选举的和行政机构的官员、利益集团的领导人、研究者等)并具有以下特征的人组成,他们:(1)共享一个特定的信仰系统――一套基本的价值观、因果假设和对问题的感知;(2)长时间内对一项协调行动毫无争议”[1]190。支持联盟框架正是为解释这样一种可能性,即尽管政策领域中的决策者或利益集团的组成是稳定的,政策却发生了变化的原因。支持联盟框架假定一个三级层次的信念系统(深层核心信仰、政策核心信仰和工具性信仰)。深层核心信仰是基本规范和本体论观点,稳定性极强,是极难改变的;政策核心信仰是关于子系统实现其核心价值的基本政策立场,是联盟的基本黏合剂,虽然不是僵化不变的,但调整起来也非容易之事;工具性信仰是关涉一些工具性信息的认识,是较容易改变的,政策理念的相互学习常常发生在这个层面。政策子系统内的各成员由于不同的政策信仰而形成较稳固的联盟。支持联盟框架已被证明可以用来分析实质性的政治冲突和高技术复杂性的案例。它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把超过十年或更长时间的政策过程看作一个整体,其关注的焦点是政策取向学习,并认为制度变迁的主要原因是通过政策取向的学习进而修改政策信仰来实现,并把政策子系统看作其最好的分析单元。张文静在研究比较国内外文献基础上认为政策子系统是由共享各种不同信仰的行动者所组成的不同联盟,以及这些联盟之间存在的张力所形成的一个“场域”,正是这个场域内部存在的斗争与妥协导致了促发政策形成的动力结构[2]。萨巴蒂尔在解释政策导向学习时认为:“不同联盟中的成员为了推动他们的政策目标的实现而去更好地理解这个世界。”[1]161根据支持联盟框架的逻辑,政策随时间变化而受几个方面的影响:政策子系统外部事件,包括社会经济条件变化、统治联盟系统性变化、来自其他子系统政策变化以及公共舆论的影响等,而政策微调更多源自子系统内部的政策学习。根据支持联盟的核心观点,我们把“1998年的支持联盟框架范式”图转化为两个维度:以深层核心信仰和表层信仰(工具性信仰)为一个维度,代表政策子系统内部变量;以稳定因素和活跃因素为另一个维度,代表子系统外部变量。

二我国高等教育收费制度60年的变迁历程

在我国高等教育具有浓厚行政色彩的背景下,以影响高等教育收费制度的重要因素,即政府的政策法规为依据,我们把建国以来我国高等教育收费制度变迁历程分为4个阶段:1949~1978年的完全福利型阶段;1978~1984年的完全福利型向市场型过渡阶段;1985~1996年的高等教育收费制度确立阶段;1997年以来高等教育收费制度正式形成阶段。

(一)1949~1978年:完全福利型阶段

新中国成立后,第一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提出教育以老解放区教育经验为基础,吸收旧教育某些有用的经验,特别要借助于苏联教育建设的先进经验。由于新中国成立至80年代,我国实行中央政府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高等教育也实行了“统包、统分、免费入学、毕业分配”的招生就业制度,在免费上学的同时,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还可申请人民助学金。1955年出台的《全国高等学校一般学生人民助学金实施办法》规定“全国高等学校学生助学金由全体享受改为部分发给,凡家庭富裕能自付生活费者不发,凡能自费半数或三分之一伙食者,发给所缺部分,完全无力负担者,发给全部伙食费”[3]。这种完全福利性制度适应了当时经济运行与行政管理上的计划和集中的模式,同时也突出反映了教育在很大程度上为政治服务的价值取向,对于我国建国初期的高等教育的发展起到了积极有效的作用,并一直延续到改革开放前夕。

(二)1978~1984年:完全福利型向市场型过渡阶段

改革开放后,我国在沿袭了计划经济体制的同时,引入了市场调节的成分。高等教育也顺应这一历史潮流发生了变革,从计划走向市场。普通高校在国家计划招收的公费生和定向生之外,开始招收属于市场调节成分的自费生和委培生。1984年,原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联合颁布《高等学校接受委托培养学生的试行办法》,规定委培学生自己或其委培单位需要缴纳部分培养费,如学杂费。这个阶段,高校开始招收自费生,这是免费高等教育走向收费教育的过渡阶段。高校招收委培生和自费生,一方面满足了个人和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需求,也缓解了高校办学经费不足的困难。同时,国家向学生发放伙食补贴,一定程度上调动了人们接受高等教育的积极性[4]。

(三)1985~1996年:高等教育收费制度确立阶段

1985年5月《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的,肯定了高校招收自费生和委培生的政策;1989年,原国家教委、物价局和财政部联合下发《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收取学杂费和住宿费的规定》,大部分高校开始收取每年100~300元的学费,同时还开始收取住宿费;1990年,原国家教委会同有关部委发出了《普通高等学校招收自费生暂行规定》,把自费生完全纳入了国家计划。1992年6月,原国家教委联合有关部门发出了《关于进一步完善普通高等学校收费制度的通知》,从1993年起,部分高校出于教育公平的考虑,开始进行招生并轨和缴费上学的尝试,对所有被录取的学生实行收费上学。1996年12月,原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联合下发《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教财字[1996]101号)指出,每年收取学生的学费占年生均培养成本的比例必须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和群众承受能力分步调整到位。这一系列的举措从政策上肯定了高等教育应当实施成本分担和成本补偿制度,启动了将国家负担全部高等教育成本转变为由国家与个人分担高等教育成本改革过程。但这一时期的学费只是象征意义的且金额有限,同时学生每个月还有一定数量的伙食补贴,因此并没有给人民的生活带来影响,社会影响也很小。从中央政策和国家主管部门的法规,都肯定了高等教收费政策,许多高校已经实施,标志着我国高等教育收费制度的确立。

(四)1997年以来:高等教育收费制度稳定和完善阶段

1997年,全国所有高校基本完成招生并轨和学生缴费上学的改革,成本回收制度在全国高等院校中全面推行。国家取消了双轨制,即将国家指定性计划与调节性计划的录取分数合一,统一缴费上学。1999年,《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行素质教育的决定》中进一步提出了要适当增加学费在培养成本中的比例,同时规定高校收取的学费最高不得超过生均培养成本的25%。从此高校收费进入了快速增长期,1997~1999年学费增长率达到27.65%,1997年我国高校全面并轨时,普通高校学生生均交学费2500~3000元左右,1999年全国普通高校生均学费涨到3500元,到2000年有的高校普通专业学费超过5000元[5]。实际上,从1995年以来高校学费就直线上升,有的年份学费比上一年增幅达到67%,而最低增幅也超过了10%。进入21世纪,国家加强了对交费政策方面的法规建设,教育部强调收费要基本稳定在2000年的标准之上,不得以任何理由设立新的收费项目。2001年,为了规范高校的收费行为,教育部禁止学校以任何理由搞“双轨”收费和降分高收费,禁止向学生收取“转专业费”“定向费”“专升本费”等国家统一规定项目以外的费用。对超标准高收费和超范围乱收费的,要全部退还,并对责任人严厉惩处。但实际上在许多地区,学费上涨幅度还是比较大。2003年中山大学等7所高校学费标准上浮了20%,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等5所高校收费标准上浮了10%[5]。2007年,教育部、财政部、人事部、中央编办联合《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免费教育实施办法(试行)》,从2007年秋季入学的新生起,在北京师范大学等6所部属师范大学实行师范生免费教育。免费教育师范生在校学习期间免除学费,免缴住宿费,并补助生活费,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安排,高等教育收费制度出现新的变化。

通过梳理60年来我国高等教育收费制度的变迁历程,我们发现始终存在支持派和反对派。两派出于各自的利益和价值取向,围绕高等教育收费制度的核心是保障受高等教育权而相互对抗与妥协,从而促使制度的变迁。从这个角度来说,高等教育收费制度的变迁与支持联盟分析框架具有高度的契合性,因此,我们认为用支持联盟分析框架来分析我国高等教育收费政策的历次变迁,具有很强的解释力。

三支持联盟框架中的我国高等教育收费制度变迁逻辑解释

(一)政策子系统内部:表层信仰――深层核心信仰维度

1深层核心信仰:保障受高等教育机会权

我们认为高等教育收费制度关涉的最核心问题其实是受教育权问题。在支持联盟框架中,高等教育收费制度的深层核心信仰是受高等教育权。由于受高等教育机会权关乎受教育者乃至整个家庭的出路,对广大普通家庭子女来说,几乎成为他们实现阶层向上流动的一座最为公平合理的“独木桥”。从高等教育收费制度来审视学习机会权,主要涉及入学升学机会权,因此,无论是政策的支持派还是反对派,他们在推动政策发展过程中都必须考虑政策的走向对广大普通百姓子女受高等教育机会的影响。古代中国有“家贫、亲老,不能不望科举”的说法,在闽西粤北赣南客家聚集地,“重兴学、耕读传家”不但是宗族兴旺发达根所系,对个人来说,“惟读耕”则成了现实生活的必然选择。其实这也是中国传统社会的一个缩影[6]。新中国成立以来,虽然从法律意义上来说,所有公民在入学升学机会权面前是平等的,但受经济背景、天赋等因素影响,这实质上是“不平等起点”下的“平等进入”。而且这种不均等的程度从20世纪90年代末以来还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在高等教育收费制度由福利型向市场型变迁过程中,我国的受高等教育权也逐渐强化了其特权属性,反映在受高等教育入学升学机会权的数量和质量在社会各阶层之间的分布上[6]。在高等教育收费政策的历次变迁中,无论是反对派还是支持派,基于效率或公平的考虑,目的都是保障人们受高等教育入学升学机会权。

2表层信仰:徘徊在效率与公平之间

无论是福利型高等教育收费制度还是市场型高等教育收费制度,在支持联盟框架中,这一制度的表层信仰是高等教育的效率与公平问题。公平与效率之间存在4种可能:高公平、高效率,高公平、低效率,低公平、高效率,低公平、低效率。

(1)“公平”是完全福利型以及向市场型过渡阶段的高等教育收费制度的诉求。建国初期到80年代中期,高等教育实行了“统包、统分、免费入学、毕业分配”的招生就业制度。高校普遍实行人民助学金制度,不仅不收学费,国家每年还根据学生(委培生和自费生除外)的家庭收入情况给大学生发放津贴,即使有象征性地收取一些杂费,但对家庭不会增加很大的负担,甚至出现过在校大学生还可以把结余下来的生活费往家寄的事实。“”前以及改革开放初期以“能力”来配置高等教育机会,“”期间曾以“阶级”和“出身”来配置高等教育机会,这一阶段,高等教育入学机会在社会各阶层之间平等化分配,这种福利型的政策彰显了高等教育的公平性,但这一阶段我国高等教育规模很小、毛入学率非常低,因此,尽管高等教育收费制度运行比较公平和高效,但高等教育发展水平不高。

(2)“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高等教育收费制度的价值诉求。在“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高等教育收费制度的价值诉求中,高等教育收费制度改革逐步全面实施并向纵深推进。20世纪八九十年代的委培生、自费生收费制度既扩大了受高等教育入学升学机会权,促进了高等教育的公平,也提高了高等教育办学效率。但90年代末以来,高校学杂费节节攀升,“学费标准既超出了我们国家规定25%的上限,也远远超过世界上其他国家的水平”[7]。高校出现庞大的贫困生群体,“高学费、高消费、高门槛”已使许多家庭不堪承受,“因学返贫、因学致贫”现象越来越严重,过度强调“效率优先”已经事实上损害了公平,强化了受高等教育权的特权属性,使收费制度的深层核心信仰出现人格意义上的分裂。

3政策取向学习:高等教育收费制度的支持派与反对派的冲突与妥协

当两个联盟之间出现中介层面的普遍的观念冲突时,跨信仰系统的政策取向学习是最有可能发生的[1]163。我国社会各界对高等教育收费制度持不同的态度,在政策表层信仰上存在冲突。高等教育收费制度的改革就是政策取向学习的结果,这实际上是制度的支持派和反对派经过政策取向学习后达成新的妥协。

(1)支持派联盟。高等教育收费制度的支持派联盟主要由主导政府出台的行政管理人员、部分研究人员,特别是一些经济学家以及部分社会优势阶层组成。他们一方面就福利型收费制度进行批判和反思,论证高等教育不收费和乱收费的不合理性;另一方面,他们还就市场型收费制度进行辩护,论证收费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他们认为:第一,福利型收费制度没有消除地区间的不平等。福利型收费制度虽然使很多家庭经济条件较差的学生获得了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社会平等,但它仍然是不公平的。正如伯顿・克拉克所说的“通过免费设施来补助高等教育的最终结果常常是把来自较贫困家庭的资源转为较富有家庭所有。”[8]福利型高等教育收费制度下,我国高等教育维持很低的入学率,选择性的入学制度只能体现十分有限的公平性。第二,福利型高等教育收费制度不利于效率的提高。福利型制度中政府对高等教育从投入到产出都要进行计划控制,如果这种计划控制出现失误,那么教育资源利用率将大大降低。由于高校不承担办学风险,缺乏成本意识和质量意识,造成高等教育资源的内部配置不合理,教育效率低下。另外由于学生入学不交学费,还领取助学金,学生“严进宽出”,不愁毕业,这就很难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教学资源使用效率低下,而实行市场型收费政策可以充分发挥市场的优势。在市场机制作用下,高校为了收回部分办学成本,通常注重成本意识办学效率和学生培养质量。第三,高等教育收费可以增加高等教育入学机会。实行高等教育收费后,特别是对一部分专业征收高额学费,国家可以在不增加更多投资的情况下使高等教育招生名额逐年扩大,使更多的人能够享受高质量、高层次的教育,有助于扩大高等教育规模。“仅1985年增加学校114所,学生从120.7万人增加到170.3万人”[9]。因此伴随收费政策的改革,我国高等教育规模已成为世界之最大,高等教育毛入学率也实现了跨越式的进步,目前已达23%。政府还规定高校从所收取的学费中提取10%左右的资金,用于对困难学生进行补助,增加他们的高等教育入学机会。高等教育收费的实施旨在减轻政府财政压力的同时,扩大高等教育的入学升学机会,使公共教育资源在不同阶层间的分配更加公平,并通过竞争提高教育资源的利用率,以达到公平与效率的统一。第四,高等教育收费符合“谁受益、谁投资”原则。由于学生是高等教育的最大受益者,如果让进入高等教育系统的个人支付一定的学费,符合谁受益谁投资的原则。教育作为一种重要的人力资本投资,会给个人和社会发展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和非经济效益。据调查统计,1981年和1987年我国教育的经济回报率仅为2.5%和2.7%,目前教育回报率约为6%-7%,即多一年教育,个人收入就会增长6%-7%[10]。除经济收益外,接受高等教育有可能获得更高的社会地位、更多的特权、更多的职业选择机会、生活质量的改善等等,并形成代际传递。

(2)反对派联盟。高等教育收费制度的福利派主要由高等教育消费者和部分同情社会弱势群体的研究人员组成。他们一方面承认在市场经济大背景下,高等教育收费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另一方面,他们通过大量实证数据证明收费远远超过了社会弱势阶层的经济承受能力的范围。他们认为:第一,高等教育收费不利于消除高等教育入学机会的不平等。他们认为如果收费标准不合理、配套措施不完善,收费制度的实施也会造成教育不公平。高等教育收费制度实施以来,学生的学杂费增长幅度很大,学杂费成为影响教育公平的重要因素。雷斯利和布林科曼的研究结果是表明收费上涨10%就有6.2%的中学毕业生做出不上大学的决定[11]。20世纪90年代初,一个农村孩子上大学缴的学费只占家庭人均收入的29%,到1999年,一个农村孩子的学费需要占用家庭近3人的纯收入,学费占农村居民人均年纯收入的比例高达265%[12]。随着家庭经济承受能力差异的拉大,高额的学费已经成为不少家庭接受高等教育的障碍。第二,高等教育收费也不利于消除高等教育结果的不公平。受高等教育的结果通常可以以毕业生的就业和考研升学来反映,而就业、考研与学生就读的高校有密切的关联。高等教育收费制度的实施会导致不同群体高等教育结果的不公平。北京大学“高等教育规模扩展与毕业生就业”课题组的研究表明:行政管理人员子女的就业率、升学率分别比农民子女高出14个和10个百分点;父亲的社会阶层越高,毕业生的平均起薪也越高,父亲为农民者比父亲为行政管理人员、经理人员的毕业生平均月收入分别少400元和300元[13]。即家庭经济条件不太好的学生所就读的学校一般质量较差,所选专业也大多是市场价值不高的低收费专业,从而影响他们的生活前景。

(二)系统外部:活跃因素促使高等教育收费制度的表层信仰修正

“支持联盟结构的一个基本论点是,尽管政策取向的学习经常改变联盟信仰系统中的第二个方面,但是一个政府方案中政策核心方面的变化,则需要子系统外非认识因素的干预。”[1]162促使我国高等教育收费制度变迁的外部活跃因素涵盖了包括政治经济结构变革,高等教育本身发展,公共舆论的作用以及其他子系统的政策产出等。子系统外部的因素通过与子系统内部的力量进行重构,形成支持联盟,从而实现外部因素和内部力量共同推动高等教育收费制度的变迁。

1社会变革是高等教育收费制度变革的关键

50-70年代的完全福利型收费制度源于新中国的成立。在我国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之后(1957年),高校为政府所全面接管,被改造成全额拨款的全民事业单位,政府既是管制服务者又是一个主要的投资者,教育服务作为公共物品由政府提供被视为一种当然的制度安排。在此背景下,加上新中国全面学习苏联模式的政治热情,完全福利型的高等教育收费制度是一种合理的制度选择。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正经历前所未有的转型,对社会的各个方面产生深刻的影响,免费教育作为一种福利观念受到冲击。因此,随着国家的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高等教育改革的一个特别重大的事项就是确立市场经济背景下的高等教育成本分担机制,高等教育收费是该机制的核心。

2教育经费短缺与受教育者支付能力提高是高等教育收费制度的保障

(1)教育经费短缺需要推行高等教育收费制度。无论是市场型收费制度还是福利型收费制度都发生在教育经费严重短缺的情况下。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家经历了几次大规模的产业结构调整,随着经济的发展,对高级人才的需求量日益增加。随着入学人数的激增,高等教育的成本也直线上升,教育设施建设力度加大,教育经费的增长无法满足日益庞大的高等教育规模。而提高高等教育成本的个人分担比例,对高等教育从“免收学费”到“部分收费”直到全面收费也就成了实现教育规模扩大的必由之路。(2)受教育者支付能力提高能够承担部分高等教育办学经费。受教育者支付能力的提高,为高等教育收费制度改革提供了经济基础。一方面,近年来国民收入的分配明显由“藏富于国”向“藏富于民”转变。在GNP的最终分配中,政府财政收入所占的比重从1978年的32.7%下降到1995年的14.1%,而同期个体收入所占的比重则从51.2%增加到69.1%[14]。国民财富分配结构的变化表明,个人的经济支付能力相对国家而言已经得到大幅度上升。另一方面,城乡居民收入大幅度提高,居民储蓄也一直保持着较高的增长速度。此外,即使是收入较低的居民,国家相关的资助方式如贷学金、奖学金、资助金等的逐步建立和完善,也使贫困家庭子女顺利完成学业成为可能。

3国内外的思想舆论

(1)国内的思想基础。中国早期的共产主义者将教育收费问题与政治革命联系起来。1922年,共青团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决议案提出要代表贫穷学生的利益[15]。建国初期至80年代中期,追求公平是社会的主流价值;之后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成为社会的主流价值取向。人们意识到高等教育是一种生产性的投资,对非义务教育“谁受益、谁投资”的教育投资观已经慢慢接受,家庭和个人承担适当比例的高等教育成本也逐渐为人们所接受。对教育价值功能认识的转变,为高等教育收费制度的支持派和反对派提供了思想基础。高等教育收费已经不是要不要收的问题,而是如何确立收费标准、收多少的问题。(2)国际高等教育收费制度对我国的影响。二战后,随着社会主义国家的大量建立和资本主义国家政府职能的扩展,政府承担教育经费成为一种普遍的现象。社会主义思想、民主主义思想分别在东西方成为主流价值,教育公平的理念更成为政府承担教育费用的重要依据。认为公立教育包括高等教育在内应当免费的观点在20世纪五六十年代成为占主导地位的观点。50年代美国提出“确保没有一个合格的学生会因为经济困难而丧失高等教育的机会”的口号;联合国1948年的《人权宣言》和1966年的《关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也提出了教育公平的要求,对各国提出了由政府承担教育经费的责任。50-70年代我国推行完全福利型的高等教育制度与国际环境是一致的。进入80年代后,世界各国都呈现出提高高等教育成本个人分担比例的趋势,特别是各国普遍推行了“教育平等与民主”政策之后,各国高等教育入学人数增长迅速。各国先后放弃了免费高等教育政策,实行收费制度并逐渐提高了收费的标准,以解决高等教育经费短缺。在国际性的高等

教育成本个人分担比例上升趋势的大环境下,处于同样矛盾状态中的我国高等教育不能不受其影响。

四结论与启示

贯穿我国高等教育收费制度的主线索是效率与公平,在支持联盟分析框架中,受高等教育权是深层核心信仰。制度的变迁源于高等教育收费制度的支持派与反对派在政策子系统外的政治经济等因素影响下,通过政策取向学习,在效率与公平之间达成新的信仰体系,从而形成新的支持联盟。

1.收费政策的历次变迁都是为了保障受教育者的入学升学机会权

支持联盟理论框架在西方尤其是在北美地区主要是用来分析不同联盟之间由于信仰的冲突,在此背景下解释政策的支持派与反对派如何通过政策取向学习从而推动政策的变迁。在我国语境中,该理论框架在用来解释我国的政策变迁过程中主要是要考虑不同联盟之间的利益冲突。高等教育收费制度的支持派和反对派之间虽有冲突,但通过政策取向学习,二者之间可以达成某种程度的妥协,从而形成新的联盟。因此无论表层信仰在效率与公平之间如何摆动,收费制度的深层核心信仰从未改变,即保障国民的受高等教育权,两派的深层核心信仰是一致的,这种深层核心信仰是一种基于利益的信仰,与西方国家语境中的信仰是有所区别的。支持派认为收费可以增加高等教育经费,进而扩大高等教育规模,提供更多的受高等教育机会。反对派认为过高的学杂费不利于消除受高等教育机会的不平等,还有侵犯社会弱势阶层子女的受高等教育权,包括入学机会和受教育结果。

2政策取向学习是高等教育收费制度变迁的动力

支持联盟认为,政策取向学习与外部环境重大事件的刺激是引发制度变迁的两种主要方式。“支持联盟结构的一个基本的论点是,尽管政策取向的学习经常改变联盟信仰系统中的第二个方面,但是一个政府方案中政策核心方面的变化,则需要子系统外非认识因素的干预。”[1]162我国高等教育收费制度百年来的变迁表明,制度的变迁发展是支持派与反对派围绕该制度子系统中的深层核心信仰即保障受高等教育权,在子系统外部的政治、经济、社会舆论等活跃因素影响下,两派基于变迁的联盟力量通过政策取向学习从而修正表层信仰,即修正教育效率与教育公平从而促使政策发生变迁。

3充分发挥“职业论坛”有利于提高高等教育收费制度的公信力

“职业论坛”的存在是不同政策联盟间相互学习和协调的重要机制,是不同联盟政策取向学习的平台,这一机制有利于降低高等教育政策的成本。目前我国高等教育收费制度的公信力不高,除了收费依据不明确、收费标准超出公众的支付能力外,一个重要的因素是公众无法知晓收费标准的出台过程。因此,高校在制定本校收费标准时如果能组织本校各利益相关者召开类似听证会的“职业论坛”,将有助于提高收费标准的公信力。对那些不同意职业论坛结论的联盟还应有相应的上诉渠道,让不满意的联盟能找到表达利益诉求的渠道,提高政策的适应性效率,从而使之更为稳定和持久。

4高等教育收费制度形成了事实上的“路径依赖”

我国高等教育收费制度历次变迁证明,制度的变迁形成了强势的制度惯性,影响政策变迁的主体比如政府、高校等也形成了事实上的“路径依赖”。任何主体都希望政策不要发生革命性的变化,并且各自还希望以自己的价值偏好主导政策的发展。收费制度的支持派和反对派之间没有出现革命性的对抗,二者之间虽有冲突,但还是可以通过政策取向学习进而互相妥协。因此,可以预见我国的高等教育收费制度只有在二者之间的任何一派的政策信仰被革命性地改变时才会出现大的变化,否则,将在很长一段时间内维持现状,最多出现政策的微调,比如2007年开始的师范生免费政策。

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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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政策变迁范文第4篇

论文关键词:校企合作;校企一体;办学模式;中等职业教育

2010年,我国教育部制定的《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创新行动计划(2010—2012年)》中,提出要坚持育人为本,以教产合作、校企一体和工学结合为改革方向,制订了教产合作与校企一体办学推进计划。要求充分发挥行业企业在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创新中的作用,同步推进教产合作与校企一体办学,建立健全教育与行业合作、学校与企业一体共同推进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创新的机制。要求全面促进中等职业学校紧跟产业发展步伐,促进教育与产业、学校与企业深度合作。至此,“校企一体办学模式”正式载入我国职业教育的政策文件之中。而此前在《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2010-2012年)》、《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的若干意见》等职业教育重要政策文件中,一直沿用“校企合作办学模式”。在此,我们将深入研究我国中等职业教育办学模式变迁的现实背景、基本内容、实践难题以及实施建议,为深入开展校企一体办学模式提供理论指导。

一、中等职业教育办学模式变迁的现实背景

(一)校企合作办学模式政策的初显(2000-2005年)

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政府越来越认识到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重要性。2002年《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2〕16号)中已经提出职业学校与行业企业合作的要求。一是从办学体制改革的角度对企业提出要求。要求深化职业教育办学体制改革,形成政府主导、依靠企业、充分发挥行业作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多元办学格局。要求充分依靠企业举办职业教育。企业要和职业学校加强合作,实行多种形式联合办学,开展“订单”培训,并积极为职业学校提供兼职教师、实习场所和设备,也可在职业学校建立研究开发机构和实验中心。二是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的角度对职业学校提出要求。要求职业学校要把教学活动与生产实践、社会服务、技术推广及技术开发紧密结合起来,把职业能力培养与职业道德培养紧密结合起来,保证实践教学时间,严格要求,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专业技能、敬业精神和严谨求实作风。要求职业学校加强与相关企事业单位的共建和合作,利用其设施、设备等条件开展实践教学。

因此,当时我国政府对企业和职业学校都提出校企合作的要求,明确校企合作过程中双方的任务。而在实践中企业和职业学校实际承担了多少责任,一直是个问题。我们并没有强制性措施,完全依赖企业和职业学校的自觉行为。因为企业存在的目的,与职业学校存在的目的是不一致的。所以,在校企合作过程中,面对政府提出的要求,出现“企业冷、学校热”的结果是必然的。但政策的导向作用已经比较明显。政策的实际作用是停留在“鼓励”层面和“倡导”层面,即政府非常鼓励校企合作。

(二)校企合作办学模式政策的明晰(2005-2010年)

2005年,《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中进一步提出职业学校与企业合作的要求。一是要求大力推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人才培养模式。要求职业学校与企业紧密联系,加强学生的生产实习和社会实践,改革以学校和课堂为中心的传统人才培养模式。要求中等职业学校在校学生最后一年到企业等用人单位顶岗实习。要求在学生实习期间,企业与学校共同组织好学生的相关专业理论教学和技能实训工作,做好学生实习中的劳动保护、安全等工作,为顶岗实习的学生支付合理报酬。特别要求建立企业接收职业院校学生实习的制度。但政策中对谁制定企业接收职业院校学生实习的制度,怎样执行都是空白,实际无法落实。二是要求依靠行业企业发展职业教育,推动职业院校与企业的密切结合。要求企业有责任接受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和教师实践。要求对支付实习学生报酬的企业,给予相应税收优惠。此项优惠政策,在2006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关于企业支付学生实习报酬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07号)中得到落实,但优惠力度并不明显。通知中明确规定凡是与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合作协议的企业,支付给学生实习期间的报酬,才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还明确要求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要在国家教育方针和政策指导下,开展本行业人才需求预测,制订教育培训规划,组织和指导行业职业教育与培训工作;参与制订本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标准、职业技能鉴定和证书颁发工作;参与制订培训机构资质标准和从业人员资格标准;参与国家对职业院校的教育教学评估和相关管理工作。

所以,2005年《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相比较2002年《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关于校企合作的政策,对企业和职业学校的要求进一步具体化,政策导向作用进一步明显。然而政策的实际作用是处于“积极鼓励”、“大力倡导”层面。如果职业学校或企业不积极参与校企合作,适应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的要求,谁也没有辙。

而此后的教育部文件中也停留在政策推动层面,没有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虽然2008年《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将“工学结合、校企合作、顶岗实习”确认为“是具有中国特色的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模式和中等职业学校基本的教学制度”。提出当前的重点是要建立行业、企业、学校共同参与的机制,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完善学生到企业顶岗实习的制度,努力形成以学校为主体,企业和学校共同教育、管理和训练学生的教学模式。但这些要求难以全面落实到位。

所以,直到2010年,我国职业教育过程中关于校企合作的政策力度总的特点是积极鼓励,大力倡导。校企合作的行动在于企业和学校的自觉性。因而校企合作的成果、成效主要集中在个案,没有形成总的趋势、总的特征。但国家政策支持、鼓励校企合作的导向作用非常明显,反复强调。

(三)校企合作办学模式政策的变迁(2010年—)

2010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继续明确提出,我国职业教育要实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顶岗实习的人才培养模式。要求建立健全政府主导、行业指导、企业参与的办学机制,制定促进校企合作办学法规,推进校企合作制度化。因此,我国政府要求校企合作进一步深化,努力实现学校与企业的深度融合。2010年教育部制定的《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创新行动计划(2010—2012年)》中,提出了“加强校企合作,创新多样化的校企一体办学模式”。所以,校企一体是校企合作的一种具体形式,是进一步深化学校与企业合作的具体途径、措施。教育部在此项行动计划中提出,要强化鼓励校企合作的政策、制度和机制建设,推进制定《中等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办学促进办法》和校企一体实施方案。要求遴选1000所项目学校和3000家合作企业开展一体化办学实践。校企之间签订订单培养协议,共建实训基地,合作培养师资,联合开发教材,企业安排学生顶岗实习。要求创新校企合作制度,通过实施专业与岗位衔接,整合实训资源,共建产品设计中心、研发中心和工艺技术服务平台等方式,实现校企深度融合。因此,校企一体办学模式有了政策支持,有了行动计划,有了实施方案。下一步是如何贯彻落实的问题。为了稳步推进校企一体办学,教育部准备从点到面,逐步推广开来,充分发挥成功案例的示范效应。

所以,校企一体办学模式的推行,既有政策支持,又有行动计划,比以往依靠政策文件在纸面上、口头上、会议上的校企合作要求,已经深化了许多。中等职业学校要积极参与到校企一体办学模式的实践过程中来。在《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创新行动计划(2010—2012年)》中,教育部已将此项计划分派到具体省份开展实施,并列明了时间进度安排表。所以,此项行动计划明确、细致、可行,关键是如何真正贯彻执行。而且,教育部将校企一体办学模式作为科研选题方向,要求重点研究开展校企一体办学项目学校和合作企业的遴选标准、合作办学模式、管理措施、评估验收办法、成果展示及推广,要求研究如何制定中等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办学促进办法。

二、中等职业教育办学模式变迁的基本内容

(一)对校企合作办学模式政策的回顾

在职业教育过程中,我们倡导校企合作办学模式,为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搭建平台。校企合作办学模式源于职业学校,是职业学校为了谋求自身发展,实现与市场接轨,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有针对性地为企业培养一线实用型技术人才的重要举措。校企合作的初衷是让学生在校所学与企业实践有机结合,让学校和企业的设备、技术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切实提高育人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提高技能型人才的培养质量和能力。而现实社会中,校企合作、工学结合、顶岗实习缺乏相应的机制和制度保障。政策层面主要以积极鼓励、大力倡导为手段,而且力度有限。如以财税等优惠政策调动企业参与职业教育是一种重要手段。但实施过程中缺乏配套操作措施,调节力度不够。对企业的成本补偿水平偏低,起不到实际的激励作用,导致校企合作中职业学校面临“剃头挑子一头热”的尴尬局面。企业没有实质性参与到职业教育的教学和实习中,学生顶岗实习在一些地区流于形式,等于给企业输送了廉价劳动力。

因此,从现有的政策条件分析,由于政府、行业、企业、学校和学生等职业教育利益相关者,对职业教育有不同侧重点的价值取向和利益诉求,政策环境尚未形成促进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合力。因此,我们需要进一步深化校企合作,促进校企深度融合,努力实现利益相关者的目标价值趋同。基于此,2010年教育部制定的《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创新行动计划(2010—2012年)》中,提出要加强校企合作,创新多样化的校企一体办学模式。

(二)对校企一体办学模式的展望

校企一体办学模式如何开展,在《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创新行动计划(2010—2012年)》中非常明确,首先制定《中等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办学促进办法》和校企一体实施方案。然后遴选1000所项目学校和3000家合作企业开展一体化办学实践。同时,明确了校企之间的主要任务。从现有的文本资料分析,校企一体办学模式的推进措施,以点带面,从局部入手,着眼整体,并制定实质性实施方案。这比以往仅仅停留在积极鼓励、大力倡导的政策文件中,有了较大进步。我们期待校企一体办学模式经过未来三年的实践探索,取得实质性成果和成效。

对于校企合作、校企一体办学模式,《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创新行动计划(2010—2012年)》中仍然比较寄希望于制定促进校企合作的办学法规,即在中等职业教育宏观政策与制度建设计划中,提出要制定促进校企合作办学法规,推进校企合作制度化。要求制定和实施促进校企合作共享优质职业教育资源的办法。因此,我国对校企合作、校企一体办学模式的政策力度逐步增强,从过去十年间的积极鼓励、大力倡导校企合作,到未来几年里准备制定促进校企合作办学法规。

三、中等职业教育办学模式变迁的实践难题

当前,我国对职业教育办学模式的政策导向是,在全面开展校企合作的基础上,深入推进校企一体办学模式,实现学校与企业深度融合。关于此项政策的贯彻落实,我们需要首先回顾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之前的行业企业举办职业学校的衰落与减少。因为,在今天看来,对行业企业举办职业学校,是多么完美的事情,可以顺利实现校企合作、校企一体办学模式。而在计划经济时期和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时期,企业“办社会”的局面,给企业带来沉重的负担,影响了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因此,我国在20世纪末期,出台相关政策措施,将行业企业举办的职业学校逐步从企业身上剥离,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因此,在21世纪的今天,我们要促进企业与学校一体办学。首先要明确企业与学校的经济利益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这是保障校企一体办学模式顺利开展的根本性问题。过去十年时间里,我们一直鼓励、倡导校企合作,但达不到预期效果,正是由于根本性的问题没有解决好。因此,校企一体办学的正确定位是什么,一体化的程度是多少,是“全面一体”还是“部分一体”,这些都是我们必须面对的实际问题。从目前实际情况看,校企一体办学只能从部分一体开始。即学校与企业在人才培养方面实施一体化办学行动。校企之间通过签订“订单”培养协议,共建实训基地,合作培养师资,联合开发教材,企业安排学生顶岗实习。同时要创新校企合作制度,通过实施专业与岗位衔接,整合实训资源,共建产品设计中心、研发中心和工艺技术服务平台等方式,实现校企深度融合。我们不能让学校办企业,也不能让企业办学校。即便如此,也只能是个案。

当前,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为多样化实现校企一体办学模式提供了良好环境。即在政府主导下,行业、大中型企业和示范性职业学校牵头,联合行业企业和职业学校组建职教集团,合作开展集团化办学,促进优质资源开放共享。因此,我们要大力推行校企一体办学模式,必须进一步发挥职业教育集团的作用。

四、中等职业教育办学模式变迁的实施建议

我国职业教育办学模式从校企合作向校企一体形式深化改革,需要采取积极稳妥的措施。在此,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一)坚持从特定专业向一般专业推进

事实上,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学生专业类型对校企合作、校企一体办学的实现具有较大影响。对于市场需求较大、专业技术含量较高的专业,企业一般比较愿意主动参与到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过程中来。比如铁路运输、国际海员、护理等专业,这些技术性较强,人才来源有限的专业,企业参与人才培养过程的积极性比较高。职业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势比较明显。而相反,有些专业的人才来源广泛,技术含量相对比较低,企业主动参与职业教育的积极性比较低。

(二)坚持从重点学校向普通学校推进

《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创新行动计划(2010—2012年)》中准备遴选1000所项目学校和3000家合作企业开展一体化办学实践。此项行动计划的任务布局分配表中,已经落实到具体省份。这也反映了积极稳妥推进校企一体办学模式改革的策略。对于项目学校的选择,我们要确定办学实力比较雄厚的学校,社会声誉比较高的学校,首批参与到校企一体办学模式的实践,然后积累经验、丰富实践之后,再向所有学校推广。

计划生育政策变迁范文第5篇

一、基本情况

**区总面积**平方公里,其中农村面积**平方公里,农业人口约占总人口的*%,是城乡并存区。近年来,我区牢牢抓住市治西迁、**建设全面启动等机遇,围绕市委、市政府提出的“一年一个样,三年大变样”的奋斗目标,确立了“举全区之力抓城市建设,合万众之心建经济强区”的发展战略,在全区抛起了新一轮大规模城市建设热潮。从2001年至今,全区共有省、市、区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个,共投入资金**亿元。全区**个街道、乡、镇均有城建开发任务,共开发征用土地**多亩,累计拆除房屋约**万平方米,拆迁群众**户,其中农民**户**人,农村拆迁安置量大任务重。我区拆迁安置工作在各级各部门的高度重视下,在广大拆迁户的理解支持下,总的来说进展顺利,并创造了、“**模式”和“**模式”这样的好典型。

二、我区开展拆迁安置工作中主要经验

拆迁安置工作情况复杂、矛盾突出、任务繁重。在工作中,我区克服种种困难,冲破重重阻挠,取得了一些成绩,积累了一些经验。

1、领导重视是搞好拆迁安置工作的保证。拆迁安置工作牵涉面广,情况错综复杂,没有强有力的领导组织作保障,工作很难开展,为加强领导力量,强化保障措施,一是建立了领导联系项目制。按照“一个项目、一位领导、一套班子、一种模式”的工作思路,由一位区级领导联系一个具体项目、一在严格执行政策的前提下,对该项目的拆迁安置全权负责,形成了对拆迁安置工作齐抓共管的领导格局。二是建立了领导联系街道制。由于街道的拆迁安置任务较重,压力较大,矛盾较多,为减轻街道的压力,区委向每个街道派出了2至3名区级领导协调指导拆迁安置工作,及时化解矛盾,解决问题,收到了很好的效果。三是成立了处理拆迁安置遗留问题领导小组。区委、区政府成立了拆迁安置遗留问题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区拆迁安置遗留问题进行全面处理,并明确了责任领导、责任人,提出了处理意见,确定了交办时间。我区大部分拆迁安置遗留问题的处理都有了较大的进展,为以后的开发建设和拆迁安置工作扫清了障碍,夯实了基础。

3、宣传到位是搞好拆迁安置工作的基础。拆迁安置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加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力度,引导群众正确认识和掌握拆迁安置工作有关政策,正确对待拆迁安置中的矛盾和问题十分必要。在工作中,我区注重多途径、多形式、多方位做好有关政策法律和宣传工作和拆迁户的思想工作。

4、依法办事是搞好拆迁安置工作的关键。拆迁安置工作事关每一位拆迁群众的切身利益,稍有不慎,就会引起矛盾,造成不稳定因素,只有严格依法律办事,才能将矛盾消除在萌萌芽状态。一是严格按政策补偿,二是严格坚持“三公开”原则三是严格坚持“三带三包”政策,即带感情、带政策、带拆迁方案,包协议签订、包过渡、包稳定。

5、妥善安置是搞好拆迁安置工作的重点。我区积极主动与相关部门衔接,全力促进农民安置用地的落实和农民安置房的落实。全区共核定“两安”用地总指标**亩,已办理红线的安置用地**亩,另有**亩正在办理之中,目前,已搬进拆迁户的农民安置小区达*个,正在建设的农民安置小区的**个。在几年的拆迁安置工作中,我区创造了地“**”和“**”等成功的安置模式,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在我区实际拆迁过程中存在几个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少数干部群众对拆迁安置的政策了解不够、理解不透,或者误解了拆迁安置政策。由于缺乏拆迁主体和被拆迁人之间的对话交流的渠道,作为拆迁主体一方的干部对群众的疑问不能正确解答,甚至有的干部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敷衍塞责,上推下压,引起群众的不满。

2、在拆迁调查工作中,对补偿标准的尺度掌握出现偏差。尽管政府部门按照拆迁政策,制定了统一补偿标准,但由于对同类房屋的结构、装修、价格等问题的认同上存在差异;对居民建在集体土地上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估价混同;甚至存在个别讲人情、论亲疏,对拆迁地面积的丈量、拆迁标的物的估价不统一,出现个别超面积丈量、超值估价等现象,致使被拆迁人之间相互攀比,引发矛盾。

3、由于现行的有关拆迁安置法律规定的原则性强,实际可操作性较差,有些村组制定的村规民约,有部分违反现行法律政策的规定,且在发放拆迁安置补偿过程中缺乏透明度,侵犯了被拆迁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拆迁安置工作较为滞后,超期过渡现象严重。

1、拆迁安置工作体制理顺不畅。街道、乡(镇)对拆迁安置工作重视不够,思想不够统一;相当多的干部对政策理解不透彻,执行政策存在较大的偏差;部分项目管理人员责任心欠佳,导致很多项目前期工作难以落实;部分拆迁单位及拆迁户对拆迁工作不配合,漫天要价,导致有些项目的拆迁工作难以推进。

2、农民安置工作落实欠佳,超期过渡现象严重。由于近年来大开发、大建设,特别是一些省、市重点工程建设的需要,农民拆迁大多是先拆迁后安置或边拆迁边安置的情况下开展的,加之部分安置用地、安置资金难以到位,导致大批拆迁农民住户安置难以到位,长期处于过渡状态。目前全区尚有*户*人在外过渡,占总拆迁人数的*%,且大部分是超期过渡。

(三)失地农民的生活出路问题难以解决。被拆迁后,农民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土地,且绝大部分农民除农活外无别的一技之长,较难找到工作,安置补偿费又十分有限,缺乏足够的资本开展经营活动,社会保障、子女入学等一系列问题得不到妥善解决,必然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

三、对策和建议

1、加大拆迁安置法律政策宣传的力度

在多年来的拆迁安置工作中,我们积累了一些成功的经验,其中重要的一点就是对拆迁安置法律政策的宣传。在每项重点工程建设的拆迁征用地之前,首先召开动员大会,向被拆迁村组和拆迁户发放大量的宣传资料,是一项有益的必不可少的工作。但是,从调查了解的情况看,主要存在的问题是对相关法律政策宣传的广度和深度不够。为此,在进行重点工程拆迁工作的时候,我们除了开好动员会外,要加强相关法律政策宣传工作。对参与拆迁安置工作的干部要进行相关法律政策的学习和培训,尤其对被拆迁范围内的村组党员和干部进行更深层次安置补偿法律政策的学习和宣传,利用他们的幅射作用,教育和提高全体被拆迁安置群众的政策法律素质。对可能出现和已经出现的问题,特别是对基层党员干部发现和提出的政策问题,有针对性地加以认真负责地解释和说明。如某街道拆迁户两年两次搬迁,安置无着落,其反映强烈。据了解,该安置地已在规划建设中,政府巳按时足额发放了过渡费,这是政府拆迁安置工作中的一项政策规定,通过政策宣传,这些拆迁户很快消除了怨愤。实践证明,只要我们及时做好拆迁安置相关法律政策的宣传工作,就能够得到广大群众的理解和支持,许多矛盾都可得到预防和解决。

2、坚持拆迁调查、安置中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由于当前重点工程的拆迁工作任务繁重,特别是拆迁安置工作时间紧,且工作量大,为了追求工作效率,政府在拆迁调查工作中实行大兵团作战,这往往是要以牺牲公正为代价的,也成为产生安置拆迁纠纷的原因之一。为此建议主管部门,要切实把握好公正与效率的关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公开促公正,以公平保稳定。在拆迁安置补偿过程中,主管部门对土地征用要公开进行,把征用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和征用土地用途、范围、面积、补偿依据以及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地点、期限等,在被征用拆迁地予以公告;对拆迁补偿要公开进行,把征用地拆迁数量、补偿依据、补偿费数额、被安置农业人员数量、农业人员安置方式、房屋安置方式、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其具体实施的步骤等,在被征用拆迁地予以公布,接受被拆迁地群众的监督,防止被拆迁人的合法利益受到侵犯。特别是安置对象和房屋拆迁等补偿安置到人到户的,更要十分注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时成立核查组,掌握统一补偿标准,对群众提出的异议进行复核调查,对存在的问题进行纠正,确保重点工程拆迁安置工作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下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因拆迁安置不公而引发矛盾。

3、完善拆迁安置工作中可操作性的法律规范

目前,我区安置拆迁补偿依据主要是《**征地补偿安置条例》,但该条例原则性强,在实际操作中仍有许多困难,由此引发的各类矛盾纠纷较多。在我国法制不断健全的今天,人民群众的法律素质不断提高,依法维权意识不断增强。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区安置拆迁补偿工作,使安置拆迁补偿工作做到有法可依,制定相应的操作性较强的《安置拆迁补偿办法》已经迫在眉睫。根据宪法精神和民法通则、婚姻法、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计划生育法以及《**征地补偿安置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提出以下具体意见:

(一)农业人口数的统计应严守政府通告之日的底线,对前不溯及,对后不顺延。

(二)服义务兵役(含超期服役的)的现役军人应参与安置分配;未随军迁出、其户口在拆迁地的军人家属(包括其配偶和子女),应同等参与安置补偿分配。

(三)拆迁地的在校大、中专学生,其户口虽已迁出,但未分配安排正式工作的,凭在读学校证明和学生证,应同等参与安置补偿分配。

(四)具有拆迁地户口,正在劳改劳教的人员,应同等参与安置补偿分配。

(五)享受五保优待的人员,应同等参与安置补偿分配,其补偿费由村组代管。

(六)拆迁地已出嫁妇女,离婚后因生活无着落而回迁的人员(含已回村落户、法定抚养的小孩,)和婚嫁到拆迁地妇女而离婚后其户口仍在拆迁地的人员(含再婚随迁、法定抚养的小孩),应当同等参与安置补偿分配;婚嫁农村的出嫁女,其户口未迁出的人员,只能一次性享受一方安置补偿,已在男方参与安置补偿的人员,不参与本地安置补偿分配;未参与男方所在地安置的人员,应当参加户口所在地的安置补偿分配。如户口回迁或者未迁出的上述人员与村组另有书面协议的,可按协议执行。男到女方落户的可参照执行。

(七)婚嫁城镇、未随迁的拆迁地半边户及其子女,应同等参与安置分配;但一方已享有国家福利分房的,可不考虑宅基地和住房的政策性优待。

(八)原籍在拆迁地,因生活所迫或历史上的政治原因被迫外迁,后其户口又回迁原籍,并分有责任田土的人员,应同等参与安置补偿分配,外地回迁户与村组另有协议的,可按协议执行。

(九)返乡居住的离退休人员,不参与安置补偿分配。其配偶系再婚的农村户口,经村组集体研究和村民会议通过,准许其迁入的,应当给予安置补偿,但与村组有协议的,可按协议执行。

(十)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未处罚到位的计划外生育子女,不参与安置补偿分配。农村独生子女可享受安置补偿有关政策性优待,按相关政策执行。

(十一)无正当理由迁入的农业人口(含空挂户),不参与安置补偿分配。

(十二)欠有国家税费、集体公益事业折价款以及其他集体欠款的人员,其安置补偿可以折扣欠款后按实发放。

4、转变工作作风,树立政府良好形象

重点工程建设利国富民,对加速经济发展和加快城市化进程意义重大。同时,拆迁安置补偿费的发放到位,涉及到被拆迁群众的直接利益,也是被拆迁群众最关心、最实际、最容易引发各种矛盾焦点问题,这些都对政府工作提出了很高的要求。重点工程建设中的拆迁安置工作,从一个侧面体现了政府部门工作作风的好坏和工作水平的高低。在拆迁安置补偿过程中,政府转变工作作风在一定程度上促使工作水平的提高。我们保持优良的工作作风,就会得到广大被拆迁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使重点工程的建设有序推进;反之就会遭到部分拆迁群众的抵触,使重点工程建设受到阻滞。为此我们要牢记五心,转变作风,打造诚信政府形象。即在拆迁安置工作中,接待群众咨询要热心;调查补偿情况要细心;听取群众意见要耐心;核实安置补偿标准要公心;善后安置要关心。此外,要保持拆迁安置工作的延续性,切实落实对被拆迁群众的承诺,勤政为民,真正做好被拆迁群众的公仆,从而树立起人民政府的良好形象,获得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拥护。

5、统筹项目建设与拆迁安置,促进安置小区建设社区化。一是要坚持先安置后拆迁的原则。坚持对所有工程严格实行“先安置后拆迁”的原则,采用“项目+安置”的办法,将农民安置地与建设项目一并办理手续,一同报建。二是要实行集中留地,统一安置,积极推行“咸嘉模式”的成功经验。即:一是集中统一重建安置。坚持统一规划设计、统一报建、统一建设、统一质监、统一物业管理,利用有限的土地资源、科学、合理地安置好农民,做到高标准规划、高质量建设、高水平管理,使农民安置小区联体成片功能完善、设施齐备、适宜居住。二是因地制宜,发展产业。充分利用农民生产安置用地,采用土地入股、自主开发等方式,大力发展后勤服务业和商贸业,使农民变股民,从经营中分红获利,建立稳定的收入来源。三是多途径安排农民就业。安排拆迁农民从事物业管理和后勤服务;积极与征地建设单位协调,在用工上优先考虑当地农民,鼓励失地农民从事个体经营和兴办企业,并提供一定的优惠。

6、加强农民安置小区的统一规划,尽快制定好全区农民安置整体规划。一是规划要统一。与市、区总体规划统一协调,农民安置小区建成后直接成为现代化城区的组成部分。二是规划要先行。制定科学合理的全区土地利用规划和年度供地计划,统筹安排城乡建设用地,强化规划约束力,明确失地农民的生活安置一律按居民小区规划建设。三是规划要科学。按照有利于土地综合利用、有利于社区管理和物业管理的“三个有利于”标准,科学规划农民安置小区。四是规划要实用。按照农民生产安置一律作二、三产业规划建设的要求,高起点规划好、预留好生产用地。把规划、预留生产用地与项目开发、市场建设结合起来,使生产用地成为失地农民获得长久收益的主要来源。

7、创新劳动就业服务,促进失地农民就业市场化。一是要加强对失地农民的培训工作。培训重点主要是引导性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两个方面。引导性培训主要是对失地农民开展基地权益保护、法律知识、城市生活常识、寻找就业岗位等方面的培训。职业技能培训主要是在充分尊重失地农民意愿的基础上,开展家政服务、餐饮、保健、制造、建筑等行业和知识的技能培训。二是结合项目解决失地农民的就业问题。加强项目建设的协调与合作,在建设进从建筑工程中找岗位,建设后中牧业管理和卫生保洁中找岗位。三是完善劳动力市场。加强街道劳动保障管理服务站的建设,进一步完善市场化的就业机制。将失地农民就业与下岗工作再就业统筹考虑,打破城乡“藩篱”,变“变籍门槛”为“素质门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