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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保护的职能。作为弱势群体的代表,合作社必须成为农民利益的代表,为减轻农民的负担,保护农民的权益不受侵害而努力。同时,合作社也要成为农民生活的空间—农村的利益的代表,发挥农民的联合体的作用,保护农村的环境,保护农村的资源,使我国的农业能够可持续的发展。
4、教育的职能。也可以称为培训的职能。合作社作为农民的联合体,必须为社员的素质的提高而努力。农业结构的调整、科技的转化、技术的普及、生产经营与管理水准的提高,都离不开社员素质的提高。目前,在农村劳动力中,小学及其以下文化程度的占总劳动力的40%,文盲和半文盲约占总劳动力的18%。这种现状,不适应今后农业的设施化、机械化、信息化和集约化的要求。
5、示范的职能。据1999年的一项统计:利益关系比较紧密,真正称得上农业产业化组织的只有1万2千个左右,连接农户约2千万户,占全国农村总户数的9%。在21世纪,中国的农村合作社,必须通过自身的发展,带动更多的合作社的成立,带动更多的农民的参加;并在实践中发展一批成功的、具有示范作用的样板社,带动更多的成功社的出现。
6、发展的职能。要总结过去的经验教训,学习发达国家合作社的成功的经验,更要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进行探索与突破。合作制的内容非常广泛,合作社的形式也是多种多样。把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进行有机结合,有可能会创造出合作社的一种全新的模式。
关键词:制度背景合作制股份合作制制度创新
“新农村建设”包括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党的建设五个方面,“生产发展、生活富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20个字是对新农村生动形象的描述,其重点工作是“发展生产”。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根本任务。只有不断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不断增强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实力和竞争力,才能为农村社会全面进步和农民的全面发展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农村经济组织制度建设与创新,作为农业微观载体,是建立农业和农村发展长效机制的基础条件,是农村经济建设,也是新农村建设中的“软件”。我们必须以创新的思维来对待中国农村经济改革中出现的合作社制度的演变,不断创新合作社制度。
一、合作制是我国农村主流的经济组织制度
1、股份制与合作制是市场经济条件自运行的两个轮子
无论是股份制,还是合作制,都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都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产生的一种经济组织制度,股份制与合作制是市场经济条件自运行的两个轮子,股份制企业与合作制企业是现代市场经济的两大主体,是推动经济社会进步的两大力量。
2、合作制与股份制有不同的适用范围、不同的行业特点
合作社的制度特点决定了合作社多集中于弱势集团,多集中于弱势产业。股份制成为规模大、资金雄厚、有机构成高的行业的组织形式。
3、合作制必然成为农村主流的经济组织制度
农业是典型的弱势产业,农民是我国最大的弱势群体,合作制必然成为农村主流的经济组织制度。
二、合作制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必然发生合作社制度的变迁
1、任何一种组织制度,在不断变化的制度环境中,会吸纳和融合其他制度的优点,对自身不断完善。
2、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本扩张是任何经济组织存在与发展的需要。
3、合作制、股份制相互融合、转化、吸纳的表现
西方的“职工持股计划”
“公司+合作社+农户”农业产业化模式
美国、加拿大的“新一代合作社”
“股份合作制”是股份制与合作制相互融合的一个特例
4、合作社组织的变异以及现代合作社质的规定性
三、股份合作制是合作制的新发展
1、从理论层面剖析,股份合作制有四方面的制度优势。化解了合作社“方”与“圆”的矛盾;实现了“资本”与“劳动”生产要素的融合;强化了“竞争”与“合作”两种力量;协调了“公平”与“效率”两个指标。2、从国际合作社联盟所确定的原则考察,股份合作制是合作社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符号国际合作社发展的主流趋势。
3、从中国农村新兴合作社组织发展的实证角度考察,股份合作制以成为我国沿海地区农民合作社的主流形式。
四、农村合作社制度发展与创新的条件
1、生产力发展对新型组织的客观要求
2、思维创新及舆论支持
3、政府的扶植及对合作社企业家的激励机制
4、良好的制度环境
参考文献:
1、苗敬柱股份合作制:基层社改革发展的制度安排《合作制理论与基层供销社改革——第七次中国供销合作经济论坛论文选编》2004年11月
2、周连云对市场经济条件下合作制与股份制两种经济组织制度的比较研究《合作制理论与基层供销社改革——第七次中国供销合作经济论坛论文选编》2004年11月
3、中国农村合作制的理论与实践研究(二)——中国合作经济的发展历程《中国农村合作制的理论与实践研究》课题组选自《中国供销合作通讯》2005年5月总第301、302期
4、洪远朋股份合作制是合作经济的新发展《集体经济改革与发展研究》2004年4月
5、赵阳林股份合作制是合作制和股份制的最优组合吗?《中国供销合作通讯》总306,307期
6、黄连贵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的新发展中国合作经济学会《调查与研究》2006,3
7、叶长青劳动、资本与国家贫富《商业时代》2006,7
8、刘惠苑鹏合作制与股份合作制——制度的分析与比较辽宁大学出版社2003年7月
9、付晨合作经济的传统与变迁《中国供销合作通讯》2003年9月总284期
10、冯开文合作社:兼顾公平与效率的经济组织——从合作理论变迁角度所作的初步分析《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2000,1
关键词:农村金融之谜;合作金融;农村资金互助社
文章编号:1003-4625(2009)07-0085-03 中图分类号:F832.35 文献标识码:A
目前我国农村金融服务短缺、金融资源匮乏。中国社科院农村经济发展研究所提供的资料显示,目前,我国所有金融机构的贷款余额达到20万亿元以上,而这其中针对农户的贷款额还不到1.4万亿元。至今,全国有2868个乡(镇)属于“零金融机构”乡镇,约占全国乡镇总数的7%。
归纳起来,农村金融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三个方面:由“收缩效应”导致的农村融资大幅萎缩、由“补缺效应”导致的非正式金融活动空间巨大、由“吸管效应”导致的农村资金大量流出。对于中国农村的资金需求和经济贡献来说,这种运行模式和运行结果,使理论界与决策者都难以接受,从而形成中国特有的“农村金融之谜”。
一、“农村金融之谜”的现实表现及破解的关键
农村金融之谜的源头实际是信贷公平问题。信贷不公平或信贷歧视是市场经济中金融机构追求盈利的正常结果。而农村金融的相对落后导致农村中的信贷不公平现象比城市更加严重,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其一,农村中的部分弱势群体被金融机构拒之门外,几乎没有机会获得金融机构的信贷支持。以苏北某县为例,该县目前有7家金融机构。在这些机构中,除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将业务倾向“三农”之外,农行及邮政储蓄银行的业务重点放在大客户、优质客户上;农业发展银行重点支持农业产业化大项目和政策性业务;其他机构的经营特色也大体相同。并且上世纪90年代以前,在广大农村一个乡镇最少有一家国有银行和农村信用社机构,而现在大部分乡镇的国有银行机构都撤离了。
其二,更为严重的是大量的农村资金被农村金融机构吸收并抽走,农金机构的角色定位从改革设计者所期望的“蓄水池”变成了“抽水机”。
农村乡镇仅有的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以及县城的金融机构,其资金管理模式是将农村吸收的存款都归集到总部统一调度使用(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总部在北京,农村信用社在省级、邮政储蓄最少归集到省),是从农村抽走资金,而不是给农村“输血”。仍以苏北某县为例,该县7家金融机构中,全部金融机构平均存贷比仅44%。如果将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剔除,则平均存贷比只有30%。如此低的存贷比说明,农村现有金融机构对县域经济支持力度有限,起着将本已稀缺的农村资金抽到城市的“管道”作用。因此,目前我国农村金融改革首先要确保农村资金不外流,而如何能将资金稳定在农村地区,为农民所用,这是一个长期困扰基层的问题。笔者认为目前比较好的解决途径是鼓励农民尝试创办合作金融组织。
二、农村资金互助合作金融组织的构建-理论与实践
(一)关于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社的初步分析
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社是由乡(镇)、行政村农民和农村小企业自愿人股组成,为社员提供存款、贷款、结算等业务的社区互银行业金融机构,它是纯民间性质的金融合作组织。2006年12月,银监会颁发了90号文件,鼓励发展资金互助组织,农民只要募集10万元,就可以申请注册社区性信用合作组织。2008年试点省份由6个逐步扩大到全国的31个省(市、区)。
与农村信用合作社相比,农村资金互助社是农民之间真正意义上的合作。它以投入股本的形式,把农民吸收进合作组织,实行社员民主管理,以服务社员为宗旨,谋求社员共同利益,遵循“进退自由、一人一票、盈余往返”等合作制基本原则,农民自己制定管理办法、运行机制、积累分配、监督制度、利率、周期和额度等,由于农民掌握着合作金融的资金和信贷的控制权,合作金融和农民的利益是一致的。此外,与商业金融相比,农村资金互助社具有以下优势:
1 成本优势。它具有比商业金融更低的交易费用,具有信息成本优势和管理、监督成本优势,这就使社员更容易获得贷款和其他服务,服务价格和资金价格也更加低廉。
2 解决了信息不对称问题。这种草根性质、内生性质的合作金融组织的有效运行是建立在农村特有的熟人社会的基础之上的,是以地缘、血缘、亲情为基础的传统道德为主要约束力的。它们很好地解决了令各大商业银行头痛的信息不对称和运行成本过高的问题,增强了安全性。
低廉的管理监督费用和微不足道的信息费用使得农村合作金融面对微小利差的小额贷款也能获利,所以它完全可在金融资源贫瘠的乡村生存。
3 能很好地适应农民分散的、多样化的融资需求。农村的融资活动一般具有每笔借贷额度较小,但借贷笔数多、零星分散,“季节性和波动性强”等特点,且申请人常常缺乏稳定完备的财务资料。这就要求金融机构平时对人们建立起信任,才能适应借贷双方的要求。显然,这种融资服务大银行是很难为之的,而这恰恰是农村合作金融的优势所在。因此资金互助社成立以来,在满足农村小额、及时、多元化贷款需求上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二)典型实践案例
案例一:山东临沭县资金合作社――政府扶贫资金赠股
山东临沭县利用上级拨付的75万元扶贫资金,另从五个村中愿意加入资金合作社的社员手里筹集资金80多万元,成立了青云村民发展互助资金合作社。按照每股1000元的标准,绝对贫困户为全额资助户,直接由政府扶贫资金每户赠予一股;低收入户为部分资助户,政府扶贫资金和农户资金各占一半;其他为全额出资户,不予补助。这个互助资金用于支持社员农户发展生产经营性项目,包括种植业及农副产品加工等,借款数额不超过5000元,使用期限一般为三个月到六个月。贷款的利率远低于当地的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
案例二:山东莒县夏庄“花生米合作社”――花生“期货交易”
莒县夏庄的花生米合作社被当地农民将之称为“花生银行”。2003年下半年,夏庄花生专业合作社吸收农户入股,股金每股50元。与众不同的是,他们的股金并不是现金,而是以等价的花生收取。夏庄的花生合作社让农民卖花生如同搞“期货交易”。农民将花生卖给合作社后,如果当时不支取现金,合作社就按当天的市场价格打好收条,农户在以后一年以内的时间里随时来结算货款。如果在结算货款当天,花生价格高于农户销售时的价格,就以结算货款当天的价格为准,如果农户收条上的价格高于结算货款当天的价格,就以农户收条上的价格为准,如果农户在一年期满后仍没有结算货款,则在一年到期之日,按一年内的最高价格自动进行结算。这种结算方式有些像期货的
形式,农户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来实现利益的最大化。如果入社农户遇上事情急需资金,也可到合作社进行小额贷款。
案例三:内蒙古白音锡勒农牧场诚信农村资金互助社――“砸了高利贷交易”
内蒙古锡林浩特市白音锡勒农牧场,是个有着3720户农牧户、1.2万人口的大型国有农牧场,然而这里的金融服务长期处于“空白”状态。2007年5月31日,白音锡勒农牧场诚信农村资金互助社应运而生。牧马人是资金互助社信贷业务的重要受益者。长期以来,他们平均每年都要向私人借高利贷5万至6万元。而资金互助社成立后,只要人股1000元即成为社员。为购买生产资料和牲畜过冬饲草料等等,均可向资金互助社提出贷款申请,不超过两天,既可拿到贷款。牧民算了笔账,以往借5万元的高利贷每年要还1.25万元的利息,如今只需还6500元,相比之下可省6000多元。
(三)农村资金互助合作金融机构的发展对策
1 政策引导与扶持。由百信的例子可看出实际合作金融发展最艰难的阶段是创建期。在这一阶段如果政府扶持功能的定位模糊,合作金融将很难持续走下去。百信现在渴求的是相应政策配套,“孩子生下来了,有户口了,必须要给他奶粉”,否则互助社的发展前景令人担忧。
因此对于农民资金合作社,政府经济上的引导更为重要。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支持农民资金互助组织的发展,为其提供必要的开办费用和组织制度成本;财政可以为农村资金互助社提供一定比例的铺底周转资金,可以采取免税政策或者征税返还建立风险基金;财政可以进行贴息贷款,可以向农村资金互助社发放支农再贷款;银监部门允许农村资金互助社联合发展,增强其谈判能力,并引导资金互助社成立自律组织等。
2 创新管理机制。农村资金互助社是新事物,所以在设计其管理制度时应该谨慎从之,特别要分清楚其发展的阶段,按照不同的阶段设计不同的管理制度。在资金互助社很小时(其社员规模小、经营范围小、经营金额小),其一切事务都由社员大会来决策并执行,可能其生产成本和交易成本都比较小。但是,在资金互助社很大时(其社员规模大、经营范围大、经营金额大、交易频率大),就必须设置董事会和管理机构,增加管理层次,减小错误决策和错误执行的概率。顺便指出,要使“农村资金互助社”社员不走农信社的老路,真正形成社员利益关注和约束机制,就必须要有完善的自由退出机制,一般可以规定一个起码时间,一般以两、三年为限。
3 规范业务范围,扩展合作领域。银监会核准的农村资金互助社试点经营业务范围主要有:办理社员存款、贷款和结算业务;买卖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办理同业存放;办理业务;向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符合审慎要求)等。不难看出,在重构农村合作金融初期,农村合作金融业务领域更大程度地集中在农村资金融通领域,但从长远发展的角度看,农村合作金融可借助其“合作互助”的本质属性,进一步扩展合作领域,将金融合作向生产合作、销售合作延伸。通过资源的全方位共享,打通小农经济与社会化大生产的瓶颈制约,形成合作金融带动合作经济的发展模式。
三、需要补充的两个重要问题
(一)农地金融制度的配合
长期以来农业部门金融需求难以获得足够份额的主要原因之一是贷款的风险保障机制不健全,农户所拥有的贷款抵押担保品较少。据调查,农户或农村民营企业因为“找不到担保人”和“没有合适的抵押物”而得不到贷款支持的占60%以上。在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社发展问题上,不可避免的也会涉及这个问题。“对症下药”是解决问题的关键。笔者从农民生产生活的实际出发认为,提倡以农户拥有的合法土地承包权作为贷款抵押物,用以担保合作金融机构的贷款债权及其收益,不失为一条有效的解决途径。
农户土地承包权是法律赋予广大农民的一项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财产权利,是农民现实拥有的一项最重要的土地财产,而且由于土地的保值增值性和不可灭失性,其担保的债权安全性高,易于为贷款机构所认可和接受。因此政府应尽快构建以农户土地承包权为抵押的农地金融制度,这是我国农村金融制度深化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
(二)社区政府的再定位
在合作金融制度中,社区政府是一个复杂的利益主体。合作金融组织的建立和推广离不开社区政府,但社区政府对合作金融组织过深卷入又会导致合作金融资源的扭曲配置,甚至它可能是合作组织倒闭的主要原因。但是,我国的社区政府没有意识到这一点,往往偏好直接控制合作金融组织。而过多的行政干预,势必使农民担心自己投入本金是否安全,导致有实力参加合作金融的农民也徘徊在外而不加入。循环往复,会使得农民对合作金融甚至农村的合作经济产生逆反心理。当政府意识到农村合作金融的重要性,大力宣传扶持的时候必然面临巨大的重构成本。这一点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改革过程中已经有过教训。历史的教训和他国的经验表明,社区政府只能在合作金融组织的外部给予扶持,实行间接管理。
最后还要强调的一点是: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是一个新事物,国内理论界对它的认识还并不是十分充分,在此过程中要充分相信农民的创新能力,允许有失败,不能以个案否定整体,因为它会为今后农村合作金融的发展提供宝贵的财富。
参考文献:
[1]罗来武,刘玉平,卢宇荣,从“机构观”到“功能观”:中国农村金融制度创新的路径选择[J],中国农村经济,2004,(10)。
[2]王彬,中国农村合作金融功能异化与重构[J],华东理工大学学报,2008,(2)。
[关键词]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发展研究
[中图分类号]F32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5158(2013)05-0110-02
1、国内发展概述
20世纪80年代一些地区出现了农民协会等经济组织,国内学者们才开始关注这一问题,并逐步开始深入探讨。彭军(1999)、牛若峰(2000)、黄祖辉(2008)李觐(2009)从农业、农民及政府三大视角论述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存在的必然性与合理性,其基本结论是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适应农业基本生产特点,维护农民利益的必然产物。胡振华(2009)分别从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三个层面论述了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必要性、合理性。牛若峰、程同顺(2003)等将其划分为社区合作组织和专业合作组织,罗必良(2001年)提出市场主导型、企业主导型和政府主导型。张晓山(2005)根据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功能,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分为生产型、采购型、销售型、加工型、(技术)服务型综合型等六种基本类型。孙小燕(2012)根据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创办者的身份,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分为能人牵头型、龙头企业带动型、衣服部门兴办型、政府发起型等类型。综上所述,国内外学者对新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主要集中在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必要性、类型等方面,大多数都是一个宏观层面的研究,对区域新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研究也集中在沿海发达地区,欠发达地区研究不足,芷江县尚属欠发达地区,本文以此为例,意在丰富欠发达地区新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研究。
2、新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作用
2.1增强了社会化眼务功能
成立合作经济组织的目的在于实现统一生产经营,提高组织化程度,解决一家一户分散经营的弊端。由于合作经济组织坚持“内联外销”原则,形成市场合作经济组织农民的链条,有效地解决了单个种植农民与产品市场的对接问题,提高了商品率和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对农户实行统一价格,按质论价,根据客商车辆,为每户衣户统一安排每次的销售量,并由客商直接与衣户结算。这样,既能保证客商的货源需求,又能使农户产品有稳定的价格和销售渠道,而且在价格上略高出市场零售价。
2.2推进了产业结构调整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一头连接市场,一头连着农户。根据当地资源条件和产业发展状况,通过专业合作组织发挥自身优势,把一家一户组织起来,以市场为导向,变被动调整为主动调整,变分散生产为规模生产。规模化生产促使农业产业集群的产生,有农业产业延伸出农产品加工、流通产业,打破以前的产业格局,推进了产业结构调整。
2.3促进了农业科技进步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利用自身的规模和资金优势,进行农业技术的引进和改良,以期提高农业生产、加工效率。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把推广科学技术作为发展生产的重要手段,建立常年培训机制,组织科技培训,培养了一批科技能人,使不少农民学科学、用科学掌握了一定科学生产技能。有效地提高了农民的科学技术素质,也促进农业技术的推广和创新。
2.4推动了土地经营权流转
随着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农业的经济效益大大提高,农民的收入也随之增加。合作经济组织需要大规模的土地,这也使得农村实行土地流转经营成为可能。企业可利用衣户流转的土地进行大规模承包建立农产品生产基地,使农村间置的土地充分发挥了经济效益,同时也使有地无劳力耕种的衣户增加了收入。
3、芷江新型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现状及问题
3.1芷江新型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现状
(1)、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已初具规模
芷江县在上世纪80年代末就开始出现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到2012年为止,芷江侗族自治县已登记注册备案的专业合作社95个,其中种植业45个,养殖业23个,林业11个,药业7个,专业服务型5个,加工型3个,综合型(产加销一条龙)1个,基地面积12.97万亩,办公场地860m2,专职管理人员405人,已建帐的23户,其中开户13户。
(2)、促进农民增收
新型合作经济组织获得上级各部门累计投入资金508.7万元,自投资金4498.5万元,专业合作社成员3864人,带动农户29671户,技术指导培训63期,人员6434人,农户增收每户平均2000元,盈利分红5家共计分红42.3万元,年总收入26327.3万元,纯利9214.6万元。截止2012年在注册登记的95家专业合作社中运行较好,有发展前景,能带动农户增收的有25家。农民依靠新型合作经济组织,一方面得到土地流转的收入,另一方面,获得农产品的消费者剩余。
(3)、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
目前,我县已形成了粮油、水果、蔬菜、畜禽、烤烟五大支柱产业格局,优质农产品基地面积达到43.6万亩,其中优质粮油基地26万亩、优质水果基地10万亩、优质蔬菜基地5万亩、优质淡水鱼养殖基地2.6万亩。2009年,全县完成农业总产值17.2亿元,农民人均纯收入2528元。
3.2芷江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1)、农户对合作经济组织实际定义不甚了解
.户由于受自身教育程度的限制,对合作经济组织的定义以及运作不甚了解。一些牵头农户或其他形式的经营组织,为享受政府政策倾斜,跟风登记合作社,实际上并没有以合作社名义开展经营活动和经营只想以合作社的名义个人获利,坐等上级部门的优惠政策和扶持资金,有的专业合作社既无经营场地和办公场地,从未开展经营,每年套取上面资金数万元。
(2)、组织化程度不高
现有的合作组织中,大多数系营销为主,而且销售的绝大多为原始的初级农产品,没有真正把产、供、销、加、储、运人部组织起来,合作组织还只停留在简单的叠加以增大规模,没有真正呈现有机结合质的提升。组织内部的分工欠缺,尤共缺乏龙头企业的带动,合作组织共同体与衣户生产的联系欠紧密,难以真正做到生产销售上的统筹安排和协调,没统一标准的技术规程,生产技术难以统一规范,造成产品质量难以一致。
(3)、对农户的带动力弱
目前,从总体而言,我县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对全县农村经济的辐射作用很低,带动农户能力不强。专业协会组织32个,中介组织52个,有成员20085人,辐射农户近12万余人,对全县农户的带动率不到30%,难以适应目前带动农民增收创业的需要。
(4)、缺乏法律支持
尽管农业法明确要求合作组织要“依法成立、依法登记”,但是依什么法很不明确。我国目前还没有—部“合作经济组织法”,造成农民合作组织工作中的三难,登记难、贷款难、税收优惠政策落实难,影响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我且的许多合作组织均未按照政策、法律、法规进行登记,以致在对外的业务往来难以理直气牡以合作组织开展工作。个别合作组织还系乡(镇)政府组织牵头,这与服务型政府的职能有悖。更重要的是造成成员对政府的依赖,办好了万事大吉,若出现问题则不得了,怨天尤人怪政府。
(5)、运作不规范
由于没有可借鉴的经验,合作社发展存在不少隐患,特别是内部产权设置不清晰,带来诸如经营决策不民主、利益分配不合理等问题。这些隐患不加以解决,将有可能导致合作社走偏方向,一些合作组织没有章程和相关制度,有的即使有也形同虚设,不能按照章程行事,没有相应的制度约束,没有必要的经费开支,以致内部易出现矛盾纠纷,工作运行困难。
4、发展芷江新型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措施
4.1部门牵头,共同发展
涉衣服务部门(县直单位及其基层站所)的根本任务就是为农业和农村经济服务的,同时又具有技术力量强,信息灵,网络广的优势。在所辖区域内本行业牵头组织、支持合作组织,既可以发展产业,同时这些部门也可以通过合作组织得到自己应得的经济利益,发展壮大本部门。
4.2因地制宜,多种形式
农民专业合经济组织在发展过程中,一定要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在组建形式上,可以农民自办,或者由国家经济技术部门、事业单位牵头办,也可以是农民与其它涉农企业、公司联办。在服务内容上,可以是单项的,也可以是多项的,只要能解决农民的实际困难,能帮助农民办实事,都应大胆地尝试和发展。在发展模式上,可以是合作社办企业,也可以企业办合作社,或者是采了“公司+专业合作+农户”等多种模式。
4.3宣传推介,正确引导
紧紧围绕各县(区)特色资源的开发和优势产业的培养,制定鼓励扶持发展的政策,提业发展的规划,强化组织引导,使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明确发展方向,搞好发展定位,确定其生产经营的主导产品和服务范围。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必须坚持“自愿、民办、民营、民受益”的原则,各级政府要摆正位置。既不能由政府来领办创办,不能对合作组织施以行政干预,也不能对合作组织的发展漠不关心,听之任之。各级政府应该采取积极引导的办法,加速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对办得好的专业合作组织进行总结,通过新闻媒体等多种途径进行宣传,召开专门的会议进和地表彰奖励,以典型示范推动其发展,总结推广先进合作组织的做法和经验,带动更多的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
4.4优化环境,培育扶持
建立小额信贷扶持制度、会员资金融通制度和财政补助支持制度,认真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别是起步价的资金短缺问题。帮助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健全完善的投资融资机制,对外吸纳资本金,对内开展资金合作,充分利用民间闲散资金,挖掘各种社会资源潜力,不断增强经济实力。对扶持资金的支持,应重点优先考虑有规模、有场地,按专业合作社要求运行,能真正带动当地农民致富的项目上,在资金分配时应有目的的了解专业合作社的运行状况,对不合格的没有按专业合作社运行的,应不予以资金支持,对以获得资金支持的专业合作社,主管部门应了解资金的使用和运作情况,确保资金用于发展专业合作社。民政、工商等部门要简化登记手续;税务部门尽可能给予税收减、免、缓;涉农部门在引进新技术,提供新信息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
4.5总结经验,加强引导
这不仅是一个方法问题,更是当前的工作任务。我国农村改革和发展的一条基本经验,就是凡是群众创造的就有生命力,例如联产承包、乡镇企业、农业产业化、小城镇建设等就是如此。同样,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必须认真总结工作中经验和教训,在实践中不断丰富和完善。相反,事先设计再好的想法,如生硬地照搬照套,也会走弯路。当前,我们一个最重要的任务要尊重实践,从实际出发,把群众的实践经验总结起来,进行归类,分成不同地方、不同条件的不同模式,让群众去选择,让群众自觉地接受这个事物,让群众自主管理好这个组织。也就是我们通过总结,将若干模式推荐给群众,老百姓觉得解决这个问题用这个方法比较好,他就会对号入座。总结经验让群众自己去选择,并不是不加强引导和规范,在发展中引导,先发展后规范。要吸了过去一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一哄而起、一哄而散的教训,理顺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内部运行机制,自我约束和自我发展的机制。同时要本着“立足服务办实体,办好实体促服务”的原则,开展合作社企业经营。
参考文献
[1]彭军.办好农民专业协会,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J].调研世界,1999.4:11-13
关键词:农民金融发展权 权利属性 实质公平 制度构建
农民金融发展权是农村居民作为社会成员在金融发展领域以获得金融发展机会和分享金融发展成果为目的利益的权利,其权利属性经历了从公民私权利到公民宪法基本权利转变的历史过程。随着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关注农民金融发展权益保障问题,从理论分析和社会实证角度出发,论证农民金融发展权保障之于农民及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但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步履维艰,农户资金需求无法满足的现状一再表明,重申农民金融发展权的宪法权利属性以及强化国家义务,是实现和保障农民金融发展权的重要条件和基础。
农民金融发展权的产生及基本权利属性
(一)农民金融发展权的产生与发展
金融发展权反映了人与资本共生、共存的行为方式,但成为具有法律意义的客体,农民金融发展权的形成也经历了一定的社会经济发展历程。
首先,农民金融发展权的产生与发展以金融资源分配不平等为条件。市场经济体制下,作为一种稀缺性资源,资金供给者希望通过贷出货币来获得财富增值,资金需求者希望通过获得资金换取对其他社会资源的使用权。此稀缺性决定了法律确认及保障公民合法金融权益的重要性,而金融资本的“趋富”性决定了衡平稀缺金融资源分配的国家义务性。我国长期以来“城乡二元”建设,扩大了城市与农村金融资源分配的不平等,这种金融资源分配上的不平等,直接导致了城乡金融发展成果享有上的不平等。正是在此基础上,农民金融发展权才成为制约农村建设、农业发展以及农民增收的关键性权利瓶颈之一。
其次,农民金融发展权的产生与发展以金融产业产生发展为时代背景。金融发展权并不是在所有社会制度都存在,必须依赖于特定社会历史发展才可能产生。传统农业生产方式决定了劳动力、土地资源和生产工具才是决定农业生产力高低的关键,而资本在传统农业生产中所起的作用十分有限。但随着社会不断发展,农业生产方式发生了巨大变革,产生了新的生产要素――资本。农业生产规模扩大、农业生产技术创新、农业产品营销都离不开资本要素。新的社会发展时期产生了新的权利主张,于是金融发展权就成为人们满足自身发展的又一重要权利形式。
最后,农民金融发展权的产生与发展以人权理论不断发展为思想基础。从美国《独立宣言》到联合国《发展权利宣言》,人权经历了以个人自由权为核心的第一代人权,到以社会权为核心的第二代人权,再到发展权等第三代人权的发展历程,金融发展权作为公民平等享有金融发展成果的权利,其实质是人们在金融社会里的权利主张和权利积累的结果,是“一种应有的基本生存权利”,理应归属于人权范畴,得到宪法确认和保障,当然也包括农民的金融发展权。
(二)农民金融发展权的宪法基本权利属性
研究农民金融发展权的宪法权利属性,必须首先从宪法追溯其源。作为一种新型权利主张,农民金融发展权符合宪法基本权利内涵:第一,农民金融发展权是农民享有的宪法社会权利与经济权利的融合。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将经济发展作为国家基本职能之一,赋予公民要求政府保障人民群体间平等发展的权利,亦即要求宪法应对农民与其他社会主体实行无差别的金融权益赋予和保障――这是农民作为社会成员所享有的宪法社会性权利的表现;而国家通过农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对农业发展、农民增产增收发放的贷款、补助等金融服务,则是农民享有金融发展权的宪法经济性权利属性表现。农民金融发展权作为资本时代的特别产物,典型地体现了农民应享有的社会权利与经济权利的融合。
第二,农民金融发展权体现了公民权利与国家义务的融合。作为国家公民,农民希望国家通过创新农业金融服务机构、增加国家补助等措施实现自己的金融权利;相对应的,采取制度上、经济上的措施,帮助农民获得生产、生活的资金需求,是国家应承担的基本义务。当然作为社会发展中的弱势群体,农民金融发展权在权利、义务的配置上,农民应享有的权利要优于应履行的义务;国家应承担的义务要优于国家应行使的权利。
第三,农民的金融发展权是农民享有的宪法权利和人民基本权利的融合。一般来说,西方学者认为人民的基本权利的外延要大于宪法中所列举的“人权”。亦即,即使宪法未做明确列举,也不能剥夺某项权利的基本权利属性。如本文提出的“农民金融发展权”,就是基于农业发展和农民自身发展目的,农民要求平等享有金融发展成果的权利主张。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对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国家不能只承担消极的不作为义务,更应承担积极的保障作为义务。从这个意义上说,农民的金融发展权属于宪法权利范畴。
农民金融发展权的权利内涵
“农民权利体系的构筑必须建立在农民财产权的基础上”。依据农民在生产经营中从事的各项金融活动,农民金融发展权的权利内涵应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农民金融借贷权
农民金融发展权首先要从满足农民货币需求开始。从目前我国农村金融资源配置制度来看,主要还是以政策性贷款为主,商业贷款很少或几乎没有,远没有达到推动农村金融发展的目的。农民金融借贷权就是要构筑一个专属于农民身份的、兼具政策性和商业性货币配给的经济发展权利。
从权利内容上看,包括:第一,国家政策性贷款权。即以国家信用为基础,对农民、农业经济组织发放的特殊贷款,在农民可获得的金融资源体系中居于基础性地位。保障农民金融发展权,首先要保障国家向农村发放的政策性贷款,要在其广度和深度上有所突破,即一方面增加发放农业政策性贷款的银行机构数量,扩大农业政策性贷款业务涵盖的地域范围;另一方面增加政策性贷款产品类别,扩大农业政策性贷款的受益人群。
第二,银行等金融机构商业性贷款权。即银行等商业机构运作以私人信用为基础,遵循盈利目标,依农民申请而发放的商业性贷款。保障农民金融发展权,一方面要完善土地产权制度,明确土地的资本使用价值,使之能成为农民获取商业性贷款的财产基础;另一方面国家要通过产业政策和财政政策,引导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农村提供金融资源,如对商业机构的农业融资业务给予政策和税收优惠,满足商业机构的盈利需求。
(二)农民农业保险权
农民的农业保险权从性质上分析,它是一种社会本位权,具体表现在:从法律利益看,农业发展除了涉及农民自身利益外,更多涉及的是社会利益,因此农民农业保险权不是单纯的农民私人权利,需要借助国家公权力保障才能实现,是一种“私权公法化”,而在法律上就表现为“私法公法化”;从保护对象看,农民农业保险权虽然直接保护的是农民在农业生产中因遭受风险造成的财产损失,但是无形中保护的是农业生产发展秩序,且后者的保护意义明显大于前者,这就是“社会利益优于私人利益”的体现。
从权利内容上看,具体包括:政策性保险权。国家应设置相应的农业保险业务准入门槛,开展分层次的农业保险业务,对于一些关系国计民生或生产风险性过高的农业生产项目,限定必须投保且只能由国有保险公司承保,国家划定政策性保险与商业性保险的业务分界并向保险公司提供一定财政补贴。
商业性保险权。农民、农业经济组织可以依据农业生产风险大小,自主自愿向依法设立的商业保险公司投保;保监会负责监管保险公司的农业保险业务运作;国家涉农部门按其分工职责、合力推进商业性农业保险的开展;国家财政和税务部门则给予财政支持和税收优惠。
农民互助保险权。农民互助保险权的行使,一是要国家立法,准确定性农业互助保险组织的法律地位;二是要保监会制定专门政策,积极引导和严格监管农业互助保险组织的经营,防止出现违规违纪保险经营行为;三是要加大国家财政补贴,提高农业互助保险组织的经营能力和抵御风险能力。
(三)农民合作金融权
农民合作金融权本质上是一种社员权,是确保农民作为农村经济发展主体地位的一种社团内生性权利,其基本属性是“合作”和“金融”,即集中社员的闲散资金,依据“社员所有、社员管理、社员受益”的合作制原则,向农民提供生产性资金支持。
从权利内容上看,农民合作金融权包括:内部合作金融权,即农村金融合作组织、农村生产经济组织及其社员之间的资金融通权利,这是依据社员身份享有的金融服务权利。目前除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资金互助社外,其他农村生产经济合作组织一般没有资金互助业务,这主要是出于防范金融风险的目的考虑,但实际上赋权并不会增加爆发金融风险的几率。李昌平老师甚至认为,维护宪法赋予农民的平等发展权,就要优先“保障农民组织金融合作的权利”。
外部合作金融权,即农村金融合作组织之间、农村生产经济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的资金融通权利,这是依据合作、互助原则享有的金融互助权利。虽然现有农村金融体制下,我国法律基本不允许农村生产经济合作组织之间开展资金互通活动,但从理论上说,允许开展外部合作金融,既有利于增加农村金融供给,又有利于完善农村金融体系建设;从实际上说,允许开展外部合作金融,既有利于将农村民间借贷行为“合法化”,进一步创新农村金融合作组织形式,又有利于促进农业生产产业化,提高我国农业生产水平。
农民金融发展权的立法不足
(一)宪法上缺乏明确的发展权规定
通过我国宪法中公民基本权利规定与国际人权公约规定的对比,我国当前宪法中对公民发展权问题一是没有明确其人权属性,二是没有将其作为公民基本权利进行列举,所以导致农民金融发展权在立法上不被承认,实践中的各种侵害行为的法律追责缺乏宪法依据,农民金融发展权保障缺乏刚性立法。
(二)农地产权制度尚未建成导致农民缺乏金融发展的资本要素
目前我国有关土地的法律法规中都仅确认了土地的财产权属性,但此种财产权是一种不完整财产权,特别是土地经营使用权的市场化、资本化运作得不到法律的有效支持,如农地抵押、农地担保等农地流转活动,土地承包经营权既无法有效融合农村金融体制,因此“异化”的土地产权制度成为农民融资的“拦路虎”。
(三)农村保险立法不完善导致农民难以享有风险保障权益
农业保险作为准公共产品,离不开国家和政府的大力支持,将农民农业保险保障权益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是有效实现和保障农民金融发展权的重要表现。但首先,我国目前还未有一部统一的《农业保险法》,而2013年实施的《农业保险条例》立法效力不高;其次,对农业保险机构的组织形态,立法限制过多,不利于农业保险机构的创新;再次,国家在保障农民风险权益方面的法律条款中提倡性规范过多,实体性义务规范不足;最后,农村保险与农村信贷缺乏立法耦合机制,两者的切割不利于农村金融体制的完善,也不利于农民金融发展权的实现。
(四)农民及其农村经济组织之间的金融合作活动缺乏法律支持
村民之间、村民与农村经济组织之间以及农村经济组织相互之间就农业生产的资金融通开展金融合作,在农村是非常普遍的一种合作金融活动,但是目前立法对此均持否定态度。实际上农村是一个成员固定、资源匮乏的封闭式生产、生活环境,因此外向性金融活动弱于内向性金融活动,允许并支持农村开展金融合作对于实现农民金融发展权有着现实意义。
农民金融发展权的制度构建
在以经济发展为中心的社会主义经济建设背景下,农民权益保护在金融领域的突出问题就是农民金融发展权的缺失。要构建城乡和谐社会,从某种意义上说,就要在城乡居民权利平等的基础上,制定和完善农村居民权利保障的制度体系。
(一)农村土地流转法律制度
第一,立法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属性。农民以土地进行抵押、出租、转包甚至信托,都是基于土地用益物权的经济属性,允许农村土地流转,对于农民金融发展权而言,其作用在于扩大农民金融借贷能力。因此要在《物权法》、《担保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中承认农地使用权的物权性质,赋予土地资本功能。
第二,构建科学合理的土地评估机制。从农民角度出发,土地评估机制可以准确量化土地资本价值,防止土地价值弱化;从金融机构角度出发,无论是政策性金融机构还是商业性金融机构,其决策都要建立在商品价值规律基础之上,土地的抵押价值是金融机构是否借贷以及借贷多少的重要标准。
第三,建立土地流转市场监管制度。随着国家对土地流转的放开,必然会有新的土地流转方式出现,因此有必要将土地流转形式法定化,以便防止名为土地流转,实为土地买卖的非法流转现象出现。此外为防止被流转土地“非农化”造成的农业生产风险,国家有必要对受让土地一方使用土地的用途进行限制。同时对受让土地当事人的资格进行限制,防止土地流转到“炒地”者手中,维护土地的生产效用。
(二)农业保险法律制度
第一,农业保险应单行立法。2013年实施的《农业保险条例》在农业保险组织主体资格、政府财政保障、大灾风险分散机制等方面已经做出了较为全面的规定,但因属于行政规章,效力不高,且农业保险有其特殊性,为避免与其他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相混淆,理应单独立法。这不仅有利于提高农民参与农业保险的法律意识,而且有利于降低风险,更好地推动我国农业保险事业持续发展。
第二,继续推进农村农业合作互助保险组织发展,构筑以农村合作互助保险组织为基层,涵盖农村互助保险组织、商业保险公司和政策性保险公司在内的多层次农村保险经营组织体系。同时为进一步推进农业合作互助保险组织的发展,中央及地方政府应加大保险费补贴、保险费率优惠等财政支持力度。
第三,尽快建立农业保险与农业信贷的耦合机制。梁春燕(2010)认为,在农村信贷市场引入农业保险,可以实现农村信贷的“帕累托改进”。首先,两者的客户群都是农民及农村经济组织,且经营风险都与农业发展密切相关;其次,两者的功能相似,都有融通资金的金融功能;最后,两者的发展具有互促性,农业保险可以为农业信贷提供担保,降低农业信贷机构贷款风险;农业信贷机构也可以与农业保险机构进行资源共享。
第四,要完善农业再保险制度。完善我国农业再保险立法,首先要明确农业再保险的主体身份;其次要扩大农业再保险的范围,除了大灾再保险外,也要完善常规农业再保险制度,将农业生产的日常性风险与偶发性风险都纳入农业再保险范围;最后还是要加大政府对农业再保险的财政支持。
(三)农村合作金融法律制度
第一,健全农村合作金融法律,出台统一的《农村合作金融法》。农村合作金融在农村有广泛的社会基础,为缓解城乡二元金融体制所造成的农村金融资源供给不足现状,农民一般会选择通过正规或非正规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来实现资本融通目的。因此为规范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与资金需求者之间的融资行为,统一出台《农村合作金融法》是必要的。首先应明确农村合作金融组织性质,将其定位为独立的企业法人;其次将农村民间非正式金融组织依法改制纳入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体系内,实现农村金融资源整合;最后依法明晰社员与合作金融组织之间的权利义务,推动农村合作金融组织持续发展。
第二,赋予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内部金融合作的权利。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内部金融合作,将农村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结合起来,一方面增加了融资途径,缓解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资金不足问题,有利于农业生产合作社扩大产业化经营规模和产品精细化加工;另一方面降低了融资成本,提高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自身实力,增强其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
第三,健全农村合作金融监管体制。鉴于农村合作金融的特性,其监管应有别于其他商业金融监管。首先在市场准入监管方面。目前根据银监会的规定,农村信用合作社的设立资金标准是100万,农村资金互助社为10万-30万,且社员必须为农户或农村经济组织,不允许非农村民间资本进入。这样不利于农村合作金融组织规模的扩大,因此要适当放低门槛,允许民营资本进入;其次在业务监管方面。目前农村信用合作社和其他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主要从事对社员的存款、贷款及资金结算等“支农”性金融服务项目,过于单一的服务项目不利于提高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经营效率,因此要适当放宽业务限制,准予其开展除购买国债、金融债券外的其他金融服务项目,如向非社员吸收存款等,以实现“非农养农”;再次由于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内部管理结构远不如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完善,因此在风险监管方面,还要对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内部管理结构建立权力监管机制,防止因权力失控带来金融风险;最后在退市监管方面,对于出现经营危机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退市目前立法尚无相关规定,如农村资金互助社,但依循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议精神,市场主体的准入、退出机制要减少政府干预色彩,引入市场竞争要素。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退市机制也有必要根据其发展状况,以经营效率市场评价为依据,创设差异化的退市监管模式。
结论
在以经济发展为中心的社会主义经济建设背景下,农民权益保护在金融领域的突出问题就是农民金融发展权缺失。要使农民真正实现平等金融发展权利、享受社会金融发展成果,国家除了要切实履行尊重、保护、实现农民金融发展的义务,更要从具体制度上完善农村金融法律体系,包括土地流转法律制度、农业保险法律制度和农村合作金融法律制度。
参考文献:
1.王化.论劳动权的基本权利属性[J].法制与社会,2008(2)
2.汪习根.发展权法理探析[J].法学研究,1999(4)
3.高新军.土地财产权是农民权利体系的基础[J].中国合作经济,2013(1)
4.李长健,肖珊.合作金融权视角下的农村合作金融制度完善[J].区域金融研究,2010(1)
5.李昌平,于建嵘.要给农民金融合作的权利[J].中国改革,200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