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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进度计划审批意见

监理进度计划审批意见

监理进度计划审批意见范文第1篇

一、充分认识加快建设项目前期审批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全市各类建设项目建设总体进展顺利,但仍存在着项目无手续不能按时开工、边施工边办理手续等前期工作滞后的问题。由于建设施工受季节影响,各建设单位应合理安排时间,在秋、冬季做好项目的规划选址、建筑方案、施工图设计、审批报批等前期工作,各审批部门要在秋、冬季完成项目的评审、审批等工作,保障项目在春季开工。各区、各部门、各单位要牢固树立全局意识、服务意识,充分认识建设项目前期审批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把加快项目前期审批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共同研究解决建设项目在前期审批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加快我市城市建设营造良好的服务环境。

二、严格履行建设项目前期审批工作程序

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包括发改部门的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批复文件;环保部门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规划部门的选址意见书、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土部门的土地预审意见、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划拨用地决定书、国有土地使用证;地震部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批复;水务部门的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取水许可、节水措施方案审查;财政部门的政府采购项目批准书和招标最高限价评审;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项目招投标;人防部门的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住建部门的工程报建意见书、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外进企业入境备案、中标结果备案、施工监理合同备案、质量监督手续、安全监督手续、施工许可证;消防部门的设计审核或备案;行政执法部门的施工放验线等内容。建设单位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前期审批手续:

(一)划拨用地类项目。

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发改部门出具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函;规划部门办理选址意见书;规委会或评审会进行规划建筑设计方案评审、水务部门进行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和取水许可以及节水措施方案审查、环保部门出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地震部门出具地震安全性评价批复;发改部门出具可研报告批复或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文件;规划部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住建部门办理工程报建意见书;如属新增建设用地的,应先依法进行报批,如属存量用地的,由国土部门办理划拨用地决定书、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划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人防部门办理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消防部门办理设计审核或备案、住建部门办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外进企业入境备案手续;财政部门办理政府采购项目批准书和招标最高限价评审;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投标;住建部门办理中标结果备案、施工监理合同备案、质量监督手续、安全监督手续、施工许可证;行政执法部门监督项目放线、进行项目验线。

(二)出让类房地产开发项目。

规划部门出具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如属新增建设用地的,应先依法进行报批,如属存量用地的,由招拍挂部门公开进行招标、拍卖、挂牌,并签订土地成交确认书,国土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发改部门出具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函;规委会或评审会进行规划建筑设计方案评审、水务部门进行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和取水许可以及节水措施方案审查、环保部门出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地震部门出具地震安全性评价批复;发改部门出具项目审批或核准文件;规划部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住建部门办理工程报建意见书;国土部门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使用证;规划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人防部门办理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消防部门办理设计审核或备案、住建部门办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外进企业入境备案手续;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投标;住建部门办理中标结果备案、施工监理合同备案、质量监督手续、安全监督手续、施工许可证;行政执法部门监督项目放线、进行项目验线。

(三)出让类工业项目。

发改部门出具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规划部门出具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如属新增建设用地的,应先依法进行报批,如属存量用地的,由有关部门公开进行招标、拍卖、挂牌,并签订土地成交确认书,国土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规委会或评审会进行规划建筑设计方案评审、水务部门进行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和取水许可以及节水措施方案审查、环保部门出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地震部门出具地震安全性评价批复;规划部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住建部门办理工程报建意见书;国土部门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使用证;规划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消防部门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或备案、住建部门办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外进企业入境备案手续;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投标;住建部门办理中标结果备案、施工监理合同备案、质量监督手续、安全监督手续、施工许可证、外网许可证;行政执法部门监督项目放线、进行项目验线。

三、切实加快建设项目前期审批工作进度

各审批部门要将项目申报材料、办事流程、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办理时限等统一印制成书面材料提供给建设单位并进行公开。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简化建设项目前期审批手续,同时积极争取上级对口部门的支持,加快有关审批手续的办理。对建设单位报送的相关材料必须认真及时进行审阅,材料齐全且符合条件的项目要限期办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项目要当时或在三日内一次性告知其所需补充的全部材料,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各建设单位要明确领导分工,加强工作人员办理项目相关手续的培训工作,并指派专人负责准备相关资料,按照程序进行审批手续办理。凡手续不齐全已开工建设的项目,必须在1个月内补齐手续,因建设单位不按时提供资料没有办理手续的项目要立即停工整改。

监理进度计划审批意见范文第2篇

一、改革原则

本次审批制度改革的原则:

(一)依法行政,规范程序;

(二)提前介入,并联审批;

(三)适度调整职能,合理再造流程;

(四)集中受理业务,实行“一站式”服务。

二、改革目标

本次审批制度改革以“打造有限政府、责任政府、高效政府、法治政府、廉洁政府,切实加强行政执行力”为宗旨,通过理顺各审批环节,对部分环节进行并联,并适当调整部门职能,实现“流程通畅、审批高效、服务优质”的目标。

改革分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从*年2月至9月。在保证工作质量的前提下,政府投资重大项目从立项到批准开工的审批时限由原来的316—386个工作日缩短到120个工作日;社会投资重大项目从选址到开工的审批时限由原来的256—336个工作日缩短到100个工作日。新审批制度从*年2月15日开始试运行;3月1日正式运行,市监察局、行政服务大厅管理办开始监察;5月1日之后对新审批制度进行评估,根据实际情况微调后,正式进入行政监察阶段。各审批部门在本阶段要积极探索研究,做好下一步内部流程再造、实现体制创新的准备工作。

第二阶段:从*年9月开始,争取*年底完成。要根据第一阶段改革方案实施情况,按照体制创新的要求,通过职能调整和流程再造等举措,不断深化改革,将审批时限进一步缩短到100个工作日以内。

三、改革措施

(一)加强领导,大力推进改革

成立*市重大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由刘应力常务副市长担任组长,吕锐锋副市长、闫小培副市长,陈玉堂、南岭、李林副秘书长担任副组长,陈玉堂同志负责日常协调工作;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国土房产局、建设局、规划局、交通局、水务局、农林渔业局、环保局、安监局、城管局、政府采购中心、政府投资审计专业局、公安消防局、公安交警局、民防办等审批部门及市监察局、法制办、行政服务大厅管理办等监督协调部门为成员单位。

(二)加大重大投资项目责任制落实力度

各审批部门、各项目单位要按照市委、市政府掀起“责任风暴”、实施“治庸计划”的要求,主动工作,认真负责。

审批部门之间要加强协调和沟通,明确职责,密切配合,提高审批效率,并将责任落实到分管领导、经办处室负责人和经办人。市政府办公厅和市监察局定期对重大投资项目实施进度及审批部门履行职能情况进行督办和监察,对未按本方案要求完成审批业务的部门和责任人员,由市监察局追究其责任。

对于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各项目单位必须按照《*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责任书》的要求,制定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方案;对于社会投资的重大项目,各项目单位应按《*市重大建设项目责任制》的要求,做好前期工作。

(三)统筹安排好前期工作计划

项目单位应对前期工作各审批环节制定周密的工作安排,特别要注意各环节的并联审批事项,申请报告及必备材料应同时报送各审批部门,以便各部门进行并联审批;对前期工作中可能遇到的问题或困难提出解决措施;在此基础上制定重大投资项目实施方案,送市重大办统筹协调并提请市政府审定后颁布实施。

(四)充分发挥行政服务大厅职能

市行政服务大厅是市政府各职能部门对外办文窗口,在现有大厅功能的基础上,要按照“方便高效”的原则,增加或重组大厅窗口,将重大项目审批部门的办事窗口相对集中,由行政服务大厅管理机构进行统一管理。

各审批部门要充实行政服务大厅一线窗口力量,逐步实现“一站式”服务。行政服务大厅管理办负责协调督导各审批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相关的审批工作,应尽快建立有效的督导机制,指派专人负责重大投资项目审批协调与监督工作。市监察局要将审批制度改革作为行政监察的重点,加大监察工作力度。

(五)提高土地审批效率

为加快重大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在原有的土地审批制度基础上,市规划局应每月汇总重大投资项目的用地申请,上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六)加大征地拆迁工作力度

重大投资项目中难度较大的征地拆迁工作,由市国土房产局提出工作方案,充分发挥各区、各街道等基层力量的作用,并会同有关部门,解决征地拆迁难题。

(七)充分发挥专业中介机构作用

对需进行工程技术性审查事项的重大投资项目,各审批部门应主动委托专业中介机构按照行业规范要求和标准进行技术性咨询,以便提高工作效率,保证质量。

(八)相关工作提前介入,并联审批

各审批部门要主动提前介入各审批事项的准备工作,指导项目单位开展相关前期工作;凡相对独立且相近的各审批事项,一律实行并联审批。

(九)简化报审材料

项目单位应按照每个审批事项要求逐步备齐三类材料:必备材料、补充材料和追加材料。必备材料是指与审批业务直接相关,缺少时无法履行审批业务的材料或项目单位办理相应审批事项时必须报送的材料;补充材料是指与审批业务间接相关,缺少时基本不影响审批工作进行的材料或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报送,但可以在审批过程中进行补充的材料;追加材料是指必备材料和补充材料以外的资料,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也应报送,可在审批完成后进行追加的材料。

各审批部门在项目单位提供必备材料后进行相关审批工作,凡需补充材料的应及时通知项目单位在规定的时限内补齐材料,补充材料的时限不得超过相应审批时限;凡需追加材料,项目单位必须在承诺的时限内(最迟应在相应审批工作完成后10个工作日)提交给各审批部门。

(十)修改和完善有关法规规章及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各审批部门要按照新审批流程要求,认真核对原有的审批程序,原有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与新审批流程要求不一致的,各有关部门应从改革方案印发之日起,3个月内修改原有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并报市法制办审定后重新公布。需要修改我市相关法规规章或向上级部门提出修改相关法规规章的,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能,从改革方案印发之日起,3个月内向市法制办提出修改建议,由市法制办审核后,提出修改相关法规规章的意见。

四、审批流程

按照政府投资项目和社会投资项目两种类型,将审批流程分为以下两种。

(一)政府投资重大项目审批流程

政府投资重大项目从立项到开工划分为七个阶段,审批时限共需120个工作日。

第一阶段:项目建议书阶段(15个工作日)

审批单位:市发展改革局

审批事项:项目建议书

具体流程:项目单位按要求编制项目建议书,备齐必备材料报送市发展改革局,市发展改革局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建议书审批工作。

政府服务性采购及财政拨款在项目建议书批准后,随前期工作穿行,服务性采购每次所需时间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财政审核拨款所需时间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此项工作时间不影响流程总时间。

第二阶段: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阶段(20个工作日)

审批单位:市规划局、国土房产局、环保局

协调单位:市行政服务大厅管理办

并联审批事项:选址意见书(10个工作日)、用地预审(10个工作日)、环评审批(15个工作日)

具体流程:项目单位按照各审批事项要求,备齐必备材料,同时报送市规划局、国土房产局、环保局。市规划局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选址意见书审批,市国土房产局在此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用地预审工作。

市环保局提前介入,凡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选址项目,市规划局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选址初审意见抄送市环保局;其他对环境造成一般影响或轻度影响项目的环评审批从本阶段计时开始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不需要市规划局的选址初审意见。

此外,涉及交通或水务的项目,项目单位还应按照各审批事项要求,备齐必备材料,向市交通局或水务局报送。市交通局或水务局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选址意见并抄送市规划局。

上述工作完成后,项目所需建设用地由规划部门上报市政府常务会审定,此项工作不计时限。

第三阶段:用地方案图及用地规划许可、工可阶段(20个工作日)

审批单位:市规划局、发展改革局

协调单位:市行政服务大厅管理办

并联审批事项:用地方案图(10个工作日)、用地规划许可(10个工作日)、可研报告审批(15个工作日)

具体流程:项目单位按照各审批事项要求,备齐必备材料,同时报送市规划局、发展改革局,市规划局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用地方案图核发,之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核发工作;市发展改革局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可研报告的批复。

第四阶段:工程设计阶段(20个工作日)

审批单位:市规划局、水务局、公安消防局、民防办

协调单位:市行政服务大厅管理办

并联审批事项:工程方案设计及扩初设计(各10个工作日)、水土保持方案(10个工作日)、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核准(10个工作日)、人防报建审核(10个工作日)

具体流程:项目单位按照各审批事项要求,备齐必备材料,同时报送市规划局、水务局、公安消防局、民防办。市水务局、公安消防局、民防办均须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将意见抄送市规划局,市规划局在此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批意见。

此外,涉及交通或水务的项目,项目单位应按照各审批事项要求,备齐必备材料,向市交通局或市水务局报送。市交通局或市水务局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并抄送市规划局。

第五阶段:概算审批阶段(10个工作日)

审批单位:市发展改革局

审批事项:概算审核批复

项目单位按概算编制要求,备齐必备材料报送市发展改革局,市发展改革局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概算批复。

上述工作完成后,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上报市政府、市人大审定,此项工作不计时限。

政府设备采购及财政拨款在此介入穿行,设备采购每次所需时间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财政审核拨款所需时间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此项工作时间不影响流程总时间。

第六阶段:工程规划许可和政府投资计划阶段(15个工作日)

审批单位:市规划局、发展改革局

审批事项:工程规划许可(15个工作日)、政府投资计划下达(10个工作日)

协调单位:市行政服务大厅管理办

具体流程:项目单位按照各部门审批事项要求,备齐必备材料,同时报送市规划局、发展改革局,其中市规划局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核发工作;市发展改革局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政府投资计划的下达工作。

第七阶段:施工许可阶段(20个工作日)

审批单位:市建设局、政府投资审计专业局

协调单位:市行政服务大厅管理办

并联审批事项:招标投标等备案(共5个工作日)、标底审计(15个工作日)、施工许可(5个工作日)

具体流程:项目单位按照各审批事项要求,备齐必备材料,同时报送市建设局、政府投资审计专业局。市政府投资审计专业局的标底审计和市建设局的招标投标等备案及招标人自行招标活动并联进行。招标人自行开展招标活动,市建设局根据招标活动进展情况分别完成招标公告和招标组织形式备案、招标文件备案、招标投标情况报告备案;政府投资审计专业局在招标公告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标底审计;市建设局在此后的5个工作日内出具施工许可。

在标底审计和招标投标备案后,凡属交通类项目,项目单位按要求备齐必备材料报送交通部门,交通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开工许可。

另外,项目单位应按要求备齐必备材料报送市水务局,市水务局与上述工作并联进行,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排水许可。

凡涉及城管、农林渔业、公安交警、安监等部门的审批事项,项目单位应按要求同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必备材料,各部门与上述部门并联审批,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有关事项的审批。

市城管局:占用和挖掘城市道路,占用城市绿地及树木砍伐或迁移;

市农林渔业局:海域使用,征用占用林地;

市公安交警局:占用和挖掘城市道路;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施改建、扩建审批。

大并联阶段:征(收)地、拆迁许可及土地使用权出让

审批单位:市国土房产局

审批事项:征(收)地(不计时间)及拆迁许可(20个工作日)、土地使用权出让(10个工作日)。

具体流程:项目单位在取得用地方案图之后按要求备齐必备材料报送市国土房产局,由市国土房产局开展征地拆迁赔偿谈判工作(不计时限),征地拆迁赔偿合同签订后20个工作日内签发拆迁许可证,此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该阶段与第四、五两个阶段并联进行,形成一个大并联的审批流程结构,该阶段时间不影响整个流程的时限。

(二)社会投资重大项目的审批流程

社会投资重大项目从选址到开工划分为7个阶段,审批时限共需100个工作日。

第一阶段:选址意见书(10个工作日)

审批单位:市规划局

审批事项:选址意见书

具体流程:项目单位按要求备齐必备材料报送市规划局,市规划局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审批工作。

此外,涉及交通或水务的项目,项目单位还应按照审批事项要求,备齐必备材料,向市交通局或市水务局报送。市交通局或水务局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选址意见并抄送市规划局。

第二阶段:前期计划立项、用地预审和环评阶段(15个工作日)

审批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国土房产局、环保局

协调单位:市行政服务大厅管理办

并联审批事项:前期计划立项(10个工作日)、用地预审(10个工作日)、环评审批(15个工作日)

具体流程:项目单位按照各审批事项要求,备齐必备材料,同时报送市发展改革局、国土房产局、环保局,上述部门同时开展相关工作。市发展改革局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前期计划立项工作;市环保局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工作;市国土房产局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用地预审工作。

上述工作完成后,项目所需建设用地由规划部门上报市政府常务会审定,此项工作不计时限。

第三阶段:用地方案图及用地规划许可(20个工作日)

审批单位:市规划局

审批事项:用地方案图(10个工作日)、用地规划许可(10个工作日)

具体流程:项目单位按要求备齐必备材料报送市规划局。市规划局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用地方案图核发,之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核发工作。

第四阶段:工程设计阶段(20个工作日)

审批单位:市规划局、水务局、公安消防局、民防办

协调单位:市行政服务大厅管理办

并联审批事项:工程方案设计及扩初设计(各10个工作日)、水土保持方案(10个工作日)、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核准(10个工作日)、人防报建审核(10个工作日)

具体流程:项目单位按照各审批事项要求,备齐必备材料,同时报送各审批单位,各审批单位同步开展工作。市水务局、公安消防局、民防办均须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将意见抄送市规划局,市规划局在此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批意见。

此外,涉及交通或水务的项目,项目单位还应按照各审批事项要求,备齐必备材料,向市交通局或市水务局报送。市交通局或市水务局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并抄送市规划局。

第五阶段:新开工计划阶段(10个工作日)

审批单位:市发展改革局

审批事项:新开工计划

项目单位按要求备齐必备材料报送市发展改革局,市发展改革局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新开工计划的批复工作。

第六阶段:工程规划许可阶段(15个工作日)

审批单位:市规划局

审批事项:工程规划许可

具体流程:项目单位按要求备齐必备材料报送市规划局,市规划局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核发工作。

第七阶段:施工许可阶段(10个工作日)

审批单位:市建设局

审批事项:招标投标等备案(共5个工作日)、施工许可(5个工作日)

具体流程:项目单位按要求备齐必备材料报送市建设局。招标人自行开展招标活动,市建设局根据招标活动进展情况分别完成招标公告和招标组织形式备案、招标文件备案、招标投标情况报告备案;市建设局在此后的5个工作日内出具施工许可。

在招标投标备案后,凡属交通类项目,项目单位按要求备齐必备材料报送交通部门,交通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开工许可。

另外,项目单位应按要求备齐必备材料报送市水务局,市水务局与上述工作并联进行,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排水许可。

凡涉及城管、农林渔业、公安交警、安监等部门职能的审批事项,项目单位应按要求同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必备材料,有关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有关事项的审批。

市城管局:占用和挖掘城市道路,占用城市绿地及树木砍伐或迁移。

市农林渔业局:海域使用,征用占用林地。

市公安交警局:占用和挖掘城市道路。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施改建、扩建审批。

大并联阶段:征(收)地、拆迁许可及土地使用权出让

审批单位:市国土房产局

审批事项:征(收)地(不计时间)及拆迁许可(20个工作日)、土地使用权出让(10个工作日)。

具体流程:项目单位在取得用地方案图之后,按要求备齐必备材料报送市国土房产局,由市国土房产局开展征地拆迁赔偿谈判工作(不计时限),征地拆迁赔偿合同签订后20个工作日内签发拆迁许可证,在此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该阶段与第四、五两个阶段并联进行,形成一个大并联。

(三)其他事项

1.上述流程和时限,不包括技术专业性咨询及评审工作时间、国家和省级部门审批时间、政府审批土地时间及征地拆迁、赔偿谈判及协商所耗用时间。

所有技术专业性咨询及评审工作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

2.招标投标活动由招标人自行完成,该段时间不计算在本流程时限内。

3.重大项目公示及听证时间不计算在本流程时限内。

4.涉及公安消防部门的特殊事项:

监理进度计划审批意见范文第3篇

一、管理权限的界定

(一)城乡规划实行统一管理。成立市规划委员会,统筹、协调、指导中心城区和全市的城乡规划;市城乡规划局要进一步加强对城市规划区的规划控制,依法对开发区、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等实行统一规划管理。各县(市)及南票区政府要建立相应的机构,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工作。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城乡规划一经确定,任何人、任何部门不得擅自调整或修改,确需调整、修改的,必须经过充分论证,并按法定程序报原审准机关批准。

(二)实行规划、土地、环保预审核准制度。严格执行规划管理“一书两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下同)制度,未办理规划审批手续,不允许办理任何建工手续;未编制规划及近期规划未作安排的项目,不予办理用地和各种开工手续;未经环境评价的项目,不予办理规划、用地及开工建设手续。

(三)市县(区)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同级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属地管理和事权划分的原则,依法履行建设项目的审批和监督管理职能。

(四)连山城区范围内以及*港区、龙湾大街和锦葫路等主要干道两侧的临街建筑(含附属建筑)及阶段性设施,龙湾大街以西、海滨路以南区域内工程项目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行使建设审批和管理职能;其余区域工程项目的审批与管理由连山区、龙港区按照行政管辖范围分别负责,并依法办理审批备案手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负责本区域内工程项目的建设管理以及质量和安全监督,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与指导。

(五)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完善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责任制,配备相应的质量、安全监督人员,加强对建设项目的质量与安全管理,特别要加强对城乡结合部、乡镇以下地区工程项目的质量和安全监管,将该区域的建设活动依法纳入规范化的管理轨道。

二、基本建设程序管理

(一)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基建计划、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以及环保、消防等手续,并按规定办理初步设计审查、招标投标、施工图审查、质量监督、安全监督、施工许可等建工审批手续。

(二)工程项目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一律不得开工建设。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整改,并依法予以处罚。

(三)应招标工程必须进入有形建筑市场进行公开招标,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规避招标或搞虚假招标。各级招标投标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管,对规避招标、弄虚作假、明招暗定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四)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上、投资3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进行施工图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将其用于工程建设。

(五)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及时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领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书》。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交付使用;擅自交付使用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工程项目的监督管理

(一)各管理部门在项目审批与管理工作中应进一步加强协调,严格履行办事程序,杜绝违规行为。颁发施工许可证时,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执行。1、基建计划未下达,规划部门不得颁发“两证”,未取得规划部门颁发的“一书两证”及未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用地批复、出让的未全额缴纳出让金的建设单位,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2、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在向建设单位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要对已经确定的建筑施工企业是否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审查,凡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3、建设单位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及规划验收合格证,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产权部门不予办理产权证。

(二)建立并实施建设项目监督管理责任制。各级计划、规划、土地、环保、消防、城建等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权限范围内建设工程项目的审批管理和监督检查,并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承担监管责任。对违法审批、监管不力或失职、渎职等违法、违规行为,追究部门第一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直至法律责任。

(三)强化建设项目执法监察。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安全、招标投标等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建筑市场及建设项目的日常监督检查,市建设项目执法监察领导小组要采取联合执法及不定期抽查等形式,强化对全市范围内工程项目的执法监察,依法对建设各方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严厉查处。

(四)严格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取与减免。加强对市管项目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取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确需减免的,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四、审批管理与服务

监理进度计划审批意见范文第4篇

本办法适用于企业养老保险基金、事业养老保险基金、农村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职工失业保险基金、再就业基金、促进就业专项资金和职工教育统筹基金。

一、预算的编制

1、经办机构根据社会保险制度的实施计划和任务编制基金财务收支计划,并附详细的编制说明。

2、职工失业保险基金的“职业培训补贴”根据失业人员培训计划;“职业介绍补贴”根据当年为失业人员提供免费服务情况;“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费”根据劳动力市场网络建设和维护要求,由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编制年度支出计划。

再就业基金由局就业和失业处根据政府工作目标,编制年度支出计划。

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由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根据市政府确定的解决失业大龄人员就业年度目标编制年度支出计划。

农村养老保险基金有关费用的提取和使用,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根据国家规定编制年度计划。

工伤保险中的事故预防费等六项费用,由局医保处根据当年工作要求,编制年度支出计划。

3、各经办机构将编制基金财务收支计划和编制说明报局财务基金监督处审查,并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后报社会保障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审核,经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基金支付

1、养老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职工失业保险基金的经常性支付,由市各经办机构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年度预算,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2、职工失业保险基金的“职业培训补贴”,由市职业培训中心根据年初培训计划和培训协议等提出初审意见,送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审核;“职业介绍补贴”,由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根据年度计划以及为失业人员提供服务的实际情况进行审核;“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费”,由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根据劳动力市场网络建设和维护情况进行审核。上述费用由初审和审核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局财务基金监督处根据年度预算进行复核,报局长审批签字。

促进就业资金由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根据年初计划及实际解决失业大龄人员就业情况进行审核,局财务基金监督处根据年度预算进行复核,报局长审批签字。

再就业基金的支付由局就业和失业处进行审核,局财务基金监督处根据年度预算进行复核,报局长审批签字。

职工教育统筹金的支付由市职教统筹办根据年度计划和学校实际要求提出初审意见,局财务基金监督处根据年度预算审核,报局长审批签字。

工伤保险中的事故预防费等六项费用的支付,分配给经贸委的,由市经贸委提出意见;留局的由局医保处提出意见,局财务基金监督处根据年度预算审核,报局长审批签字。

以上各项原则上一个季度办理一次。

三、基金决算

监理进度计划审批意见范文第5篇

一、认真把握加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原则

当前,我县正处在加速推进新型城镇化、新型工业化和农业农村现代化的重要时期,建设活动日益增加,点多面广,对规范规划管理秩序提出了迫切要求。首先要把握好建设工作的集中取向和价值追求,在工作中必须着重突出“五项原则”,即坚持“以人为本、协调发展”的原则,促进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坚持“规划先行、合理布局”的原则,实现城市建设科学规划,使城市整体布局更加合理;坚持“适度超前、城建带动”的原则,实现工业化和城市化共进,以新型工业化支撑新型城镇化,以适度超前城镇化带动工业化;坚持“量质兼顾、建管并重”的原则,在城市建设上既要大手笔规划拉大城市框架,同时又要注重规划建设质量的把握,提升城市建设的水平;坚持“城乡统筹、持续发展”的原则,既要注重城区规划建设,又要全面把握县域规划建设,实现城乡统筹发展。

二、规范报建审批程序,切实提高工作水平

1、推行网络化审批,规范项目的报建和管理程序。凡土地出让、项目报建、项目管理、验收结算等有条件的一律通过县工程项目协同办公和电子监察系统办理。除特别批准外,不使用县工程项目协同办公和电子监察系统办理的,县政府将不予受理,招投标中心不予办理招投标手续。信息中心应抓好网络的维护,保证运行顺畅。县监察局要加强监督工作,推动网上办理、流程管理和限时办结,查处违规办理行为。各单位要确保办公网络系统随时处于正常运行状态,要及时办理协同事项,急件随到随办。未能及时处理造成工作延误的,县委、县政府将对责任领导、责任人员进行绩效问责。

2、加大协同规范项目选址和项目审批程序。建设工程项目选址、审批和土地出让,必须严格按县委办、县政府办《关于加强建设用地供应和开发利用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定办发〔2010〕29号)要求执行,控制审批流程,跟踪审批进度和状态,并按照文件中规定的用地分类管理范围和《县城城市总体规划(2009-2030)》来安排建设项目,做到项目选址与县城规划总体布局相一致,与县城区域建筑风格要求相协调,与建设生态、文明的宜居城市要求相符合。在项目选址审批上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办理,科学把握项目选址安排。

3、分责管理,完善项目的规划审批程序。城区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分市政、公共设施规划、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产业园区内企业建设项目规划和私人建房规划四类进行管理。

(1)市政、公共设施规划设计方案审批。市政、公共设施由业主单位聘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设计。设计方案提交县规划部门审核把关后,由规划部门召集国土、房管、城管、消防、水利、环保、水保、交通等相关部门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会审,送交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审阅;重大项目经向县四套班子会议征求意见后,提交县规划委员会审议,最后由设计单位形成正式设计成果,由县规划部门提交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2)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审批。由土地受让人委托有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严格按土地出让时的规划设计条件和县城区域建筑风格规划要求设计。设计方案交由县规划部门审核把关后,由规划部门召集国土、房管、城管、消防、水利等相关部门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会审,送交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审阅后,提交县规划委员会审议,最后由设计单位形成正式设计成果,由县规划部门提交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3)产业园区内企业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审批。由企业业主聘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设计方案交由园区规划建设分局初审,园区管委会审查,并报县规划部门审核后,由园区管委会报县委、县政府分管园区和城市建设的领导审批。重大项目在审批前,应提交县规划委员会审议。

(4)城区私人建房规划设计方案审批。县城规划区内原则上不予批准私人建房。城区安置地、危房改造、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等私人建房,要按照规定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规范设计,建筑层高必须符合有关规定,立面效果必须符合县城城区区域建筑风格要求。设计方案由县规划部门审核并报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批准。

4、提升监管,深化施工许可证制度。所有建设工程项目均必须办理施工许可及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建设单位凭土地使用证明、规划许可证明和相关报建材料到县规划建设部门办理施工许可和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为强化建筑市场的管理,实行建设工程许可联合验证制度,凡报建手续完备的项目由规划建设部门发给施工许可证或施工许可证明,作为施工过程中余土搬运、水电安装、建筑材料供应的前置条件。

三、规范公建工程招投标程序,切实提高工作效率

1、严格招投标审批程序。凡经县委、县政府集中研究决定并行文的财政性资金投资工程,由建设单位凭县委、县政府文件到县发改委直接立项,由县级批准的,县发改委必须在2个工作日内给予批复。项目批复后,由建设单位到县招投标中心从已入围的招标中选择招标。招标做出工程预算后,报县财政部门审核,根据项目情况所涉及的设计、勘察及施工费用逐步予以审核,县财政部门必须在规定的工作日审定批复。勘察、设计或施工预算费用在30万元以内(不含30万元)的项目和国家规定不需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项目,由建设单位研究并经项目分管县领导同意后,可以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或直接发包方式。凡实行直接发包方式的,工程施工造价须按财政审核后的预算价下浮12%后进行发包,并到县招投标中心办理发包手续。勘察、设计或施工预算费用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项目和不允许邀请招标及直接发包的项目,一律进行公开招投标确定中标单位。项目开始实施后,财政支出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和实际进度向县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县财政部门按照财政管理程序核拨款项;非财政支出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申请,项目负责县领导审核同意后核拨。为提高工作效率,实行公开招投标的工程项目,可根据项目大小和工程难易程度,压缩招标时限,时间为3-5天,编制标书时间为7-15天,公示中标结果时间为2天。新增加项目,一律凭县政府批准文件并按上述规定程序操作。

2、严格工程量变更管理。工程量有变更的,参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项目建设监管严格控制工程增量暂行办法的通知》(定府办发[2011]5号)要求进行管理。工程增量累计在3万元以内的,由建设单位(责任单位)向县监察局申报,监察局会同相关部门现场签证认可;工程累计增量超过3万元,但不超过中标价的10%,且小于30万元的,由建设单位(项目责任单位)向县监察部门书面请示,监察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审查核准;超过中标价的10%或大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由建设单位(项目责任单位)先行报县政府批准。

3、严格控制BT工程的实施。慎重使用该方式进行项目建设,从严控制和减少政府负债。凡采用BT模式建设的,均列入“三重一大”范围严格管理,由县委、政府按程序集体决策。未按程序审批的,不得进行规划设计审批、预算审核、项目招投标和工程报建。批准的BT建设项目应实行公开招标,并明确变更工程量的条件和计算方式,约定材料价格风险范围及调整办法。

4、强化责任追究。工程项目建设和设计、监理、招标等参建单位必须认真履职,做好本职工作,努力克服和减少工程量变更的产生。凡因监管失责(包括遗漏应同时建设的工程内容、工程设计的缺失、选用建筑材料明显失误等)造成工程造价增量超过中标造价10%(不含10%)和同一项目出现三次及以上增加工程造价的一律对建设单位(项目责任单位)予以问责,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工作失责责任;对负责审批工程规划设计的部门和责任人予以问责;同时,对建设单位(项目责任单位)和规划设计审批部门处合同造价额一定比例的经济处罚。因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存在缺陷或错误造成工程预算增加的,建设单位对设计单位按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因监理单位监理不到位造成工程预算增加的,建设单位对监理单位按监理合同规定追究违约责任,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从监理费中扣除。

四、规范公建工程的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1、强化对建设单位的监督管理。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2、强化对施工单位的监督管理。施工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不得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为加强对施工单位建造师及“五大员”(即施工员、质检员、专职安全员、造价员、材料员)的管理,行业招标办应即时督促中标单位将建造师及“五大员”的证件原件交县招投标中心保存,待工程竣工验收后凭验收备案表到招投标中心领取。凡政府投资500万元以上工程项目,对施工单位的建造师和“五大员”实行每月指纹机考勤扣分制度,考勤结果作为工程结算时奖惩及列入招标办“黑名单”的依据。

3、强化对监理单位的监督管理。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不得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业主单位应即时督促监理单位在进入施工现场前必须将监理员资质证书原件交县招标投标中心押证,待工程验收后凭验收备案表到县招投标中心领取。为确保工程质量,监理工程师须对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审验,审验合格后,施工单位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4、强化对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管理。为确保工程实体质量,实行工程验收委托中介机构检测制度。凡政府投资100万元以上(含BT工程项目)的房建、道路、公路工程必须委托中介机构抽样检测并出具验收报告,审计结算须依据检测报告进行结算。房建工程主体结构中间验收前、道路公路工程完工一个星期内,由建设单位牵头,组织监察、审计、财政、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委托有资质的检测部门进行随机取样检测验收。房建工程主要抽检框架柱、剪力墙、主梁及楼板,每层各取3-5个样,抽检层数为总建筑层数的30%;道路、公路工程采取随机取芯检测,每公里单幅路面取4-7个样。

5、强化对参建单位的社会监督。为加强工程建设的诚信度和透明度,强化社会监督,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实行施工阶段公示及竣工后公示的双公示制度。工程开工后,在项目建设地点醒目位置以公告牌的形式,将项目建设立项批准机关、建设规模、合同造价、招标方式、工期及质量要求,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督机构等单位及其项目责任人,项目建造师、“五大员”、监理人员的身份证、执业证、联系方式和监督举报电话等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工程竣工后,在项目建设地以永久标志碑(或标示牌)形式,将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督机构等单位法人代表及其项目责任人等向社会公示。

五、强化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批后监督管理

1、严格建设时序管理。对有明确规定单位工程施工时序的,严格按照规划审批时规定的先后顺序进行建设。

2、严格建筑外立面管理。为达到统一县城区域建筑风格要求,外立面须严格按照规划审批时明确的效果图实施,使用的涂料、墙瓷、门窗等材料、构件在使用前需先送样品到县规划部门审核备案。

3、严格建筑节能实施管理。为建设节约型社会,坚持节能与节水、节地、节材并举,严格按照《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实施屋面、外墙及门窗的建筑节能,建筑节能专项验收不合格,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4、严格分户验收质量管理。为确保每户房屋工程质量,防止渗水、裂缝等质量通病的存在,须先进行分户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5、严格公共设施建设管理。为提升我县住宅小区的建设品味,凡涉及项目内的公共设施,须按照规划审批时的要求实施到位。

六、加强违法违章建筑的整治,维护建筑市场正常秩序

1、加大力度,严格执法。对未经批准或以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对擅自开垦林地的、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各种违法违规建筑行为,由相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查处。该整改的整改,该拆除的拆除,该罚款的罚款,该没收的没收。对难以执行的,申请县法院强制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部门联动,齐抓共管。城市管理与服务指挥中心是打击和查处违法违章建筑行为的协调机构。县国土部门要加大土地监察执法力度,负责对非法占用土地,特别是对非法占用耕地和已收储用地行为的查处。县林业部门负责对滥伐林木,非法开挖林地的查处。县城乡规划建设部门要充分发挥执法队的作用,加强巡查,及时掌握和通报巡查情况,并负责对未批先建、少批多建和未按规划建设现象的查处。县城管部门负责对城区侵占城市道路、公共设施乱搭滥建行为的查处。县房产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住宅小区的物业企业管理,负责对已建成住宅小区违法搭建行为的查处。历市镇政府牵头会同规划建设、国土、林业等部门负责对辖区内中心城区外违章建筑行为和“城中村”改造点、安置地非法建筑行为的查处。城区街道办、各园区管委会要加大对本辖区范围内建筑行为的监管力度,共同做好违章建筑行为的查处工作。

3、加强建设工程供水、供电监管。供水、供电部门在受理临时施工用水、用电和正式申报用水、用电安装手续时,广播电视、电信、燃气安装等单位在办理安装申请时,均要先查验申请人是否持有规划建设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出具的准予施工证明,没有证件的一律不予安装。供水、供电部门要加强查处私拉乱接行为,发现一起处理一起。各相关责任单位要密切配合,严格把握,认真执行,对审验把关情况,县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不定期地进行专项检查,对执行不力、把关不严的单位和个人将予以通报批评,对责任单位和监管单位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进行问责。

七、强化河道、山体、城区街道保护,维护县城优美环境

加强城区河道保护和城市建设活动中的水土保持。所有涉及河道的建设项目报建时,必须符合河道保护的相关规定和技术要求,由水利部门前置审批。提倡依山就势建设,严格限制山体开挖,防止水土流失。实行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和护坡复绿治理保证金制度。水土保持设施,由水土保护工程在报建中实行前置审批,并根据护坡复绿治理工程量收取相当数量的治理保证金。建设单位应将水土保护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验收。建设单位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建设护坡复绿设施的,由水保部门用保证金进行建设。凡涉及城区道路开挖的工程项目,均应到县城管局进行申请,县城管局依据县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进行审批,批准后才可施工,县城管局负责全程跟踪管理,尽快督促施工单位按要求恢复原貌。

八、规范农村建房审批程序,推进农民新村建设

按照城乡统筹发展的原则,要十分重视农村农民建房的审批管理。

1、科学规划选址。要大力推行联村联组建新社区,在规划选址时要坚持“三不选”原则,即联户少于5户处不选,山边有塌方危险处不选,河道有洪水隐患处不选。

2、严格建房审批。农村村民向所在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逐级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小组同意,报村委会审核。由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转送所在镇规划管理所。由镇规划管理所牵头组织国土所、村委会、村小组的相关人员进行审核,并提出初审意见报镇政府。经镇政府审核后,由县规划建设局审查并出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