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公司管理改革方案

公司管理改革方案

公司管理改革方案

公司管理改革方案范文第1篇

各位代表组长、同志们:

根据公司三项制度改革推进计划表安排,前段时间我们围绕三项制度改革进行了深入的调查摸底,召开了改革动员大会进行了宣传发动,并草拟了公司劳动人事管理办法和薪酬管理办法。同时,各分公司也分别召开了多次会议进行了宣传和动员,并在深入调查摸底的基础上结合各分公司的实际,制定了各分公司改革实施方案。公司于21日、22日分别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对劳动人事、薪酬管理两个暂行办法及各分公司改革实施方案进行了审议,并制定了《公司推进三项制度改革具体实施方案》。公司三项制度改革的各项工作有序、平稳的推进。

今天是根据改革推进计划表安排,召开职工代表组长联席会议,主要内容是审议通过《公司劳动人事管理暂行办法》,《岗位薪酬管理暂行办法》和《推进三项制度改革的具体实施方案》。

一、首先,请公司总会计师对《公司推进三项制度改革的具体实施方案》和《公司岗位薪酬管理暂行办法》进行说明

二、请公司综合部副部长对《公司劳动人事管理暂行办法》进行说明

三、请到会全体人员对公司《岗位薪酬管理暂行办法》、《劳动人事管理暂行办法》和《推进三项制度改革具体实施方案》进行讨论

方式:按会前点名顺序发言,各分公司以一个人为主发言,有不同意见或补充意见再发言,相同内容不再重复。

暂时休会。

通过讨论,大家一致认为公司劳动人事及薪酬管理两个暂行办法和三项制度改革具体实施方案,符合集团公司三项制度改革的精神,也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既考虑到了上岗职工的收入,也考虑到了下岗职工的利益;既体现了对公司经营管理骨干的倾斜也考虑了公司的实际支付能力,集中体现了我们公司对国家、对出资人、对企业、对职工的高度责任感。

四、请公司总经理讲话

五、下面对这两个暂行办法和具体实施方案进行举手表决

1、对《公司岗位薪酬管理暂行办法》进行表决。

同意此办法的请举手。

不同意的请举手。(没有)

弃权的请举手。(没有)

结果。(全体同意,一致通过)

2、对《公司劳动人事管理暂行办法》进行表决。

同意此办法的请举手。

不同意的请举手。(没有)

弃权的请举手。(没有)

结果。(全体同意,一致通过)

3、对《公司推进三项制度改革具体实施方案》进行表决。

同意此实施方案的请举手。新晨

不同意的请举手。(没有)

弃权的请举手。(没有)

结果。(全体同意,一致通过)

六、请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讲话

同志们,本次职工代表组长联席会议,在公司党政领导的直接指导下,在各分公司领导的大力支持下,通过各部室和员工上下努力,会议顺利完成了各项议程,取得了圆满成功。为了本次会议的顺利召开,会前公司有关领导和各部门部长、部员加班加点,起草方案,圆满地完成了前期准备工作,让我们对他们不计报酬的辛勤劳动表示衷心的感谢!

公司管理改革方案范文第2篇

各位代表组长、同志们:

今天是根据改革推进计划表安排,召开职工代表组长联席会议,主要内容是审议通过《公司劳动人事管理暂行办法》,《岗位薪酬管理暂行办法》和《推进三项制度改革的具体实施方案》。

一、首先,请公司总会计师对《公司推进三项制度改革的具体实施方案》和《公司岗位薪酬管理暂行办法》进行说明。

二、请公司综合部副部长对《公司劳动人事管理暂行办法》进行说明。

三、请到会全体人员对公司《岗位薪酬管理暂行办法》、《劳动人事管理暂行办法》和《推进三项制度改革具体实施方案》进行讨论。

方式:按会前点名顺序发言,各分公司以一个人为主发言,有不同意见或补充意见再发言,相同内容不再重复。暂时休会。

通过讨论,大家一致认为公司劳动人事及薪酬管理两个暂行办法和三项制度改革具体实施方案,符合集团公司三项制度改革的精神,也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既考虑到了上岗职工的收入,也考虑到了下岗职工的利益;既体现了对公司经营管理骨干的倾斜也考虑了公司的实际支付能力,集中体现了我们公司对国家、对出资人、对企业、对职工的高度责任感。

四、请公司总经理讲话

五、下面对这两个暂行办法和具体实施方案进行举手表决。

1、对《公司岗位薪酬管理暂行办法》进行表决。同意此办法的请举手。不同意的请举手。(没有) 弃权的请举手。(没有) 结果。(全体同意,一致通过)

2、对《公司劳动人事管理暂行办法》进行表决。同意此办法的请举手。不同意的请举手。(没有) 弃权的请举手。(没有) 结果。(全体同意,一致通过)

3、对《公司推进三项制度改革具体实施方案》进行表决。同意此实施方案的请举手。不同意的请举手。(没有) 弃权的请举手。(没有) 结果。(全体同意,一致通过)

六、请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讲话。

公司管理改革方案范文第3篇

关键词:公司治理;改革法案;比较分析

美国和德国分别作为北美和欧洲的主要经济强国,其公司治理有着各自典型的特征,他们代表了两种运作模式下不同的公司治理方式,由此也产生了不同的经营绩效。但进入21世纪,美德两国的大公司相继爆发危机,为改善公司治理、维护投资者利益,两国相继出台了公司治理改革法案,本文就两国公司治理改革法案进行简要的分析,以期对完善我国的公司治理起到一些启示和借鉴作用。

继多年来业界备受尊重的超级公司安然公司2001年底在资本市场投下一枚财务造假的重型炸弹之后,安达信、世界通信、施乐等世界知名大公司相继东窗事发,美国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丑闻越闹越大,股市因此连日重挫,一度跌穿了“9.11”之后出现的5年来最低点,投资者在一系列的丑闻中损失数十亿美元,很多公司雇员养老金严重缩水,一向被视为资本市场和公司治理典范的美国,开始遭到人们的严重质疑,投资者持续恶化的信心危机严重威胁着美国经济。另外,美国中期选举即将来临,美国政界也急于采取措施扭转不利的经济状况,以赢得更多选民的支持,在这个背景下,美国开始对与上市公司、中介机构相关的制度进行一系列改革,其中影响和争议最大,也最激进的改革当属2002年7月26日国会通过的2002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又称2002年美国公司改革法案,由布什总统于7月30日签署,使其正式生效。该法案从加强信息披露和财务会计的准确性、确保审计师的独立性以及改善公司治理等主要方面对现行的证券、公司和会计法律进行了重大修改,是美国自20世纪30年代以来最深刻的一次证券业改革。

在德国,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几家大公司经营不善引发危机,使投资者丧失了对公司经营和股票市场的信心,进而削弱了德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大公司遇到的危机引起了德国各界的关注。无论是从事公司治理研究的学者,还是致力于公司治理实践的企业家,乃至德国政府,都意识到危机的重要根源是银行等大股东的长期控制,造成公司运营缺乏透明度和对一般股东的保护,进而抑制了公司的竞争压力和创新动力,因此必须对公司治理机制进行改革。在社会各界的推动下,德国联邦政府于2002年夏季提出了公司治理改革的10点计划。在此基础上,2003年2月15日,德国联邦司法部长和财政部长共同提出了《联邦政府改善公司治理的措施目录》,此后又颁布了《德国公司治理准则》,我们把以上合称为德国公司治理改革法案,该法案从强化对股东权利的保护、加强对董事的约束和激励、强化监事会的监督职能、完善信息披露机制、完善审计制度以及设立独立的财务监控主体等主要方面对德国公司治理进行一系列革新。

美德两国的公司改革法案在完善信息披露机制、加强对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和约束以及完善审计制度,强化审计的独立性3个方面有一定的共识,但具体规定各异,以下就两国法案在这几个方面的规定进行阐述和比较。

一、完善公司信息披露机制的比较分析

一向以披露为监管理念并且也引以自豪的美国证券市场,面对安然等公司长期的欺诈而未被发现的事实,不得不承认信息披露制度上的缺陷。吸取证券市场披露的一系列教训,法案对信息披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要求SEC至少3年一次复查发行人包括其财务报表在内的披露信息;要求发行人迅速和及时披露关于财务状况和运营的重要变化的信息;预测的财务信息不至于具有误导性,和发行人根据GAAP要求所的财务状况及运营结果一致;公司内部控制机制的披露;在定期报告中披露高官道德准则的遵循情况及没有充分遵循的理由等。这样既便于公司利益相关者透过财务信息“表面”理解公司“实质”,也便于通过披露增加媒体舆论对管理层的监督和约束。

德国公司也普遍存在信息披露不充分问题,造成投资者和政府对公司经营者监控乏力,因此,法案提出了完善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一系列措施,主要有:强制执行国际会计准则,建立完善的公司财务会计制度;要求经营者及时披露与公司有关的重大事件;要求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必须及时披露其成员所直接或间接持有股份的变化情况;以及要求公司在每年的财务说明书附录中列出支付给董事会成员的保险补偿金和股票优先认购计划的细节性问题等。这样可以使公司提供的报表更能反映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更能防范公司经营者进行不法的会计操作,从而有利于投资者和政府机构对公司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监控;另外还可以使投资者作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及时地调整投资策略,从而更好地防范公司经营者从事内幕交易而损害一般股东的利益。

二、加强对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和约束的比较分析

针对美国所发生的一系列的财务丑闻无不与高级管理人员有关这一现实,美国公司改革法案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了对上市公司高管人员的监督和约束:(1)法案要求公司的首席执行官和首席财务官保证公司提交的定期报告(不限于财务情况)的真实性,如果明知道是虚假的仍然提供保证,他们将要承担较为严厉的刑事责任;(2)法案要求当重编报表与证券法存在实质性的不符时,公司的首席执行官和首席财务官应当返还奖金、其它形式的激励性报酬以及买卖股票所得收益;(3)证券发行公司被禁止向董事或者高层管理人员提供私人贷款,在极为有限的情况下存在例外;(4)公司高级职员、董事或者受益权人10%的股权变动必须在两个营业日内披露;(5)在养老金计划管制期内,公司的董事和高层管理人员不能交易股票;(6)如果有人违反了证券法的专门规定,并且他们的行为表明他们做公司的管理人员或者董事是不合适的,SEC可以禁止他们成为证券发行公司的管理人员或者董事。由于德国公司股权结构相对集中,作为大股东的商业银行和持股公司控制着公司的经营权,强势大股东侵害弱势中小股东的问题尤为突出,因此法案提出了强化股东以个人或少数股东身份监督和约束高级管理人员的措施:(1)对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作出适当修正,大大降低股东代表诉讼的门槛,减轻股东的诉讼风险,使中小股东有更大的激励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进而使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应有的功能得以充分发挥;(2)完善股东集体诉讼制度,创立模范审判制度,方便股东因公司的虚假陈述或其它不法行业而遭受损失时提讼,要求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3)赋予董事注意义务,主要有:制定适合于公司的经营策略并执行;确保公司的经营活动遵守各种制定法的规定;确保公司在适当的商业风险内从事经营活动并尽量控制经营的风险;及时地向监事会报告所有与公司经营有关的重大问题等;(4)规定董事的忠实义务,主要有:董事在任职期间不得为自己或为他人从事与公司相竞争的业务;董事不得利用自己的身份或职务获取非法利益;董事会成员必须向监事会及时披露其利益冲突交易,并向董事会的其它成员发出通知等。

三、完善公司审计制度,强化审计独立性的比较分析

美国发生财务丑闻的上市公司的财务审计者都是享誉全球的会计师事务所,他们不可能没有能力发现所审计的上市公司存在财务黑洞,但最终仍然出具了公司赢利的报告,其根本原因就在于这些会计师事务所同时承担了上市公司的财务咨询和审计业务,因而在审计时会受到上市公司的牵制,从而使会计师事务所丧失审计的独立性。鉴于此,美国公司改革法案一方面规定公司必须设立审计委员会,要求审计委员会必须完全由独立董事组成,其中至少要有一名财务专家,而且由审计委员会负责任命审计师,为其发放报酬,并对其进行监督。另一方面,为强化审计师的独立性,法案禁止会计师事务所在进行审计业务的同时提供其它非审计业务,要求审计委员会从事的所有实质性的审计业务和非审计业务都要事先得到批准,并在公司的定期报告中向投资者披露非审计业务,法案还要求审计小组的领导成员每5年轮换一次。

德国公司改革法案也把完善审计制度以及强化审计的独立性作为改革的重点,一方面要求公司在监事会中设立专门的审计委员会,负责处理公司内部会计、判断经营风险、确定审计的重点和审计费用等。另一方面,与美国相同,为了保证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能独立地进行审计,法案也禁止审计机构为公司提供咨询等服务,避免审计机构与被审计公司形成过于密切的经济联系。另外,法案还提高了审计人员的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以保证审计人员更加勤勉独立地进行审计工作。

为弥补审计制度的固有缺陷,强化外部审计的行业自律,美国公司改革法案要求成立“上市公司会计监管委员会”,由SEC任命5名委员,其中注册公共会计师不超过2名,其他3名委员来自会计行业之外的专家,该委员会负责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注册、制定自律规范、对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检查、调查审计事务所的不法行为并有权对涉案的事务所和个人予以处罚。德国公司改革法案则提出成立一个由政府机关设立并提供运作经费的,完全独立于被监控公司的外部机构对被监控公司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该机构有要求公司提供应披露信息的权力,要求公司调整财务说明书的权力,对公司的特定事项进行特别审计的权力,解除对审计人员的任命的权力以及与其它机关进行合作并交流信息的权力,由于该机构在经济上完全独立于被监控公司,能以更客观的立场对被监控公司进行财务审计,同时也对会计公司的审计工作进行有力的监督,促使会计公司提供更为客观真实的审计报告。

实践证明并不存在任何一种理想的公司治理模式,适当借鉴国外公司治理中的经验和教训是我国当前建立和改进公司治理的理性态度。美德两国公司改革法案对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监管、会计师行业监管等方面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应当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借鉴两国的公司改革法案,对完善我国公司治理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李茂年.美国公司改革法案述评.法商研究,2003,(2).

公司管理改革方案范文第4篇

一、在改革方向上要把握原则性,正确处理坚持党的领导、依法接受人大监督和确保公正行使审判权的关系。指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要更好坚持党的领导、更好发挥我国司法制度的特色、更好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凡是符合这个方向、应该改又能够改的,就要坚决改;凡是不符合这个方向、不应该改的,就决不能改。”实践证明,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司法体制改革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坚持党的领导和人大监督,是我国司法体制的政治优势和重要特征,也是确保司法体制改革正确方向的政治保证和攻坚克难的重要保障。因此,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必须在党中央的领导下,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确保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不是要削弱党的领导和人大监督,而是要在充分尊重司法规律,广泛借鉴人类一切司法文明和制度文明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我们的司法体制机制,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越性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和体现。所以,中央明确法检两院人财物省级统管后,市、县两级法院、检察院的组织关系保持不变,市、县两级法院、检察院正职仍担任同级党委政法委委员。改革中,各级法院应把思想认识切实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统一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上来,坚持“四变四不变”:即,人事管理体制变,党组织关系不变;司法管理体制变,党委政法委领导统筹政法工作不变;司法责任制变,司法机关维护地方稳定、服务一方百姓的职责不变;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变,中基层法院接受同级人大监督并报告工作的机制不变,做到始终坚持党的领导,依法接受人大监督,确保公正行使好审判权。

二、在内外联动上要注重配套性,正确处理以审判为中心与优化司法职权配置的关系。四中全会明确了我国诉讼制度改革以审判为中心。按照我国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法的设计要求,这一改革决定了整个诉讼制度要围绕审判程序来构建,整个诉讼活动要围绕审判程序来开展,最大限度地释放审判功能。特别是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这一决定改变了“以侦查为中心”,把刑事诉讼构造从“流水线结构”拉回到“正三角结构”,形成侦查是为审判进行准备的活动,是开启审判程序的活动,执行是落实审判结果的活动,三者都要服务和服从“以审判为中心”。而要实现“以审判为中心”,必须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健全公安、检察、审判、司法行政“四个机关”各司其职和侦查、检察、审判、执行“四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一要抓好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试点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规范上下级法院审判监督的关系,理顺审判委员会、主审法官和合议庭办案责任制的关系,理顺审判权、审判管理权和审判监督权的关系,使三者互为作用、互相制约。二要充分发挥庭审的决定性作用。严格落实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庭宣判三个重要环节,坚持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推进庭审实质化,真正实现事实证据调查在法庭、定罪量刑辩论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加强对侦查权的监督和对辩护权的保护,确保侦查、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三要落实“直接言词原则”。要让相关人员站在法庭上直接说话,法庭直接听取证人口头证言,直接听取被告人的口头供述,直接听取被害人的口头陈述或鉴定意见,侦查机关已有鉴定意见且存在争议的,鉴定人员要出庭陈述理由。四要认真落实好中央《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各级领导和司法机关要形成落实的合力,依法改进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营造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的社会条件和氛围,杜绝司法活动中的权力寻租和司法腐败。

三、在上下协同上要坚持有序性,正确处理顶层设计、政策推动与基层探索的关系。目前,经中央批准,全国第一、二批共有18个省市区正在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试点。但随着改革不断深入,各项改革措施的关联性、互动性明显增强,必须在设计思路和推进方向上通盘考虑、配套推进、上下协同,正确处理顶层设计、政策推动与基层探索能动有效的关系。要注意做好“三个结合”:一要坚持顶层设计与发挥基层首创精神相结合。凡是涉及司法体制层面的改革,必须坚持自上而下原则。在遵循顶层设计的基础上,积极鼓励基层创新,结合实践先行先试,充分尊重基层首创精神,在具体举措和手段上大胆探索,在实践中检验改革措施是否切实可行,推动改革更具活力,反向丰富和完善司法体制改革顶层设计。拿不准的,要逐级层报,避免打乱司法改革整体布局,引起炒作,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二要坚持深化司法改革与巩固现有成果相结合。加快推进试点,把握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和改革难易程度,尽可能积累不同层次、不同类型、不同地区的试点经验,按照可复制、可推广形成制度和规范,为全国司法体制改革全面开展提供可靠依据。三要坚持有理想和接地气相结合。司法体制改革已经进入“深水区”,方向越来越明确,目标越来越坚定,要坚决克服传统思维的束缚,突破利益格局,既要有理想,又要接地气,兼顾好当前实际和长远目标,坚持问题导向,突出政策取向,广泛听取人民群众意见,深入一线了解司法实际情况,了解人民群众期待什么,把解决问题、提高人民群众的满意度贯穿改革始终,让人民群众对司法改革有更多的获得感,让社会感到实实在在的改革成效。

四、在激励约束上要强化导向性,正确处理完善司法责任制与健全法官职业保障机制的关系。指出,要紧紧牵住司法责任制这个牛鼻子,推进司法改革。权责明晰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既是改革的重点,也是公正高效廉洁司法的重要保障。近年来,司法机关为完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进行了积极探索,但一些法院不同程度存在司法行政化的问题。例如,审判分离,审者不判、判者不审;案件层层报批,权责不明;上下级法院之间案件行政化的请示,影响审级独立,对司法公正造成损害。因此,中央将强化司法责任制作为司法改革试点的重点内容之一,以完善主审法官责任制、合议庭办案责任制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为切入点,突出法官、检察官办案的主体地位,明确法官、检察官办案的权力和责任,对所办案件终身负责,严格错案责任追究,形成权责明晰、权责统一、管理有序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根据中央精神和人民法院司法改革试点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健全了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的体制机制,保障了科学合理地进行司法问责。在合理有效约束司法权力的同时,要切实保障和激励广大法官多办案、快办案、办好案,就要同步推进办案责任制与职业保障制度的实施,确保落实好“四项”职业保障制度:一是要落实好法官职业权力保障制度。通过深化审判权运行方式改革和法官管理制度改革,确保法官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保障合议庭依法独立审判,保证法官享有司法豁免权,使法官的职业权力得到有力保障。二是要落实好职业地位保障制度。法官一经任命录用,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任何部门不得将其免职、辞退或降职处分,保证法官地位和身份的稳定性,增强法官职业的神圣和尊荣。三是要落实好法官职业职级保障制度。认真执行中央确定的法官去行政化职级政策,搞好法官入额和遴选,向基层倾斜,实行与行政职级相对脱钩,提高法官薪酬,确保法官专业化、职业化、精英化。四是要落实好法官职业安全保障制度。当前,法院已成为社会各种矛盾的显示屏,法官的职业风险越来越大,要通过改革预防和制止一切对法官打击、报复、诬告和伤害的行为,依法维护法官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切实保障职业安全。

五、在继承创新上要坚持科学性,正确处理尊重司法规律与群众理解认可的关系。推进司法改革,既要立足国情和发展阶段,继承和巩固实践证明好的、有效的体制机制和作风传统;又要善于创新,敢于破除制约司法效能实现的体制机制障碍,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改革要坚持科学性,就要尊重司法规律,只有正确地认识、把握、遵循和运用司法规律,才能还原司法作为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本来面目。但改革也是不断扩大共识、凝聚共识的过程,人民群众的理解认可是检验改革成效的根本标准。要坚持尊重司法规律与人民群众监督评判并重,既有序引导人民群众认识司法活动的客观规律,又要让人民群众评说司法改革的实际成效,从而让人民群众对司法改革理解认可。一方面,要推动司法在科学规律的轨道中有序运行,努力实现法律认可的程序正义。深入推进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四项基础性改革,认真梳理司法活动的客观标准,清理与司法本质无关的考核事项,取消违背司法规律的绩效考核评比,重塑大众对司法行为的理性预期。另一方面,要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努力追求人民群众认可的实体正义。要建立健全公众参与的司法改革机制,通过多种方式了解基层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处理好改革深度、进度和社会承受程度的关系,增强改革的透明度、公开性,获得人民群众的理解支持。同时,要以改革促进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更加统一,要扩大人民群众司法活动的参与性和亲历性,让人民群众看得见、摸得着,亲身感受司法的必要程序和环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公司管理改革方案范文第5篇

上海司法体制改革试点的

主要内容

2014年3月,中央政法委把司法改革先行先试的任务交给上海等省市后,在市委和高检院的领导下,我们认真学习中央关于深化司法改革的精神,深入调查研究,精心测算论证。6月6日,中央审议通过了《试点方案》。应该说,《试点方案》充分发扬民主,凝聚了各方智慧,体现了中央顶层设计与地方实践探索的有机统一,是一个符合客观实际和具有操作性、指导性的方案。

根据中央和市委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这次检察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有五项:一是完善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建立以检察官为核心的检察人员分类管理体系,促进检察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发展。二是完善司法责任制,建立健全检察办案组织,科学划分内部办案权限,形成权责明晰、权责统一、管理有序的检察权运行机制。三是健全检察人员职业保障制度,建立符合检察官及检察辅助人员职业特点,有别于公务员的检察人员职业保障体系,为依法公正履职提供必要的职业保障。四是建立全市各级检察院的检察官市级统一管理体制,形成全市检察官“统一提名、分级任免”的管理新格局,打造高素质的检察队伍。五是建立全市各级检察院的经费资产市级统一管理机制,形成符合分类管理要求的经费分配体系,理顺三级检察机关工作人员收入分配格局,为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提供可靠保障。

这五项改革,解决了司法领域一些长期未能解决的突出、难点、瓶颈性问题。

一、实行检察官员额制度,有利于实现检察官精英化。《试点方案》明确上海检察机关员额为编制数的33%。这样,上海检察机关检察官不超过1850名。严格限制检察官员额是世界各国的通常做法,是建设一支高素质检察官队伍的前提。以前,检察官(包括检察员、助理检察员)门槛较低、数量过多。一名法律院校本科毕业的大学生,只要通过国家公务员和司法考试,招录进入检察机关工作两年以后,就可任命为助理检察员,依法行使法律权力。同时,检察官分布在各个部门,不仅办案部门有检察官,办公室、政治部、行政装备部门、检察技术部门人员也都可以成为检察官。目前,上海检察机关检察员1738人,助理检察员1146人,其中,业务部门的检察员1411人,助理检察员940人。员额制度为造就高素质检察官队伍打下了基础。

二、实行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制度,为检察官职业发展提供了成长空间。检察官作为司法官员,有特定的职业要求和职业培养的路径。以前,受行政职级的限制,上海基层检察院的检察官只能升迁到正科级,少数人可以到副处级。由于职业空间的限制,一些资深的检察官较早离开办案一线岗位,造成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在一线办案的检察官年龄偏轻,不仅资历阅历未能达到成为检察官的要求,也不利于检察官安心在基层、安心在办案岗位。实行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拓展了检察官的职业空间。根据改革方案,基层检察官可以达到三级高级检察官(对应正处级),部分可以到二级高级检察官(对应副局级)。这样打通了检察官发展通道,避免了原有的千军万马挤“行政职务”独木桥现象,也避免了因行政职级限制造成的司法人才资源浪费。

三、实行分类管理制度,有利于促进检察队伍专业化。分类管理是由司法工作特点和规律决定的,也是长期以来我们想实现没有实现的任务。以前,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的检察官与从事辅助事务的助理、司法行政人员界限模糊、人员混同,不利于队伍的专业化。分类改革后,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划分为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三类,比例分别为检察官33%,司法辅助人员52%,司法行政人员15%。这样,我们不仅可以根据不同的工作性质和工作岗位需要,科学地培养和造就不同专业需要的人才,也可以使检察官集中精力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确保办案质量和效率。

四、实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遵循司法规律。落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是这次改革的核心,也是改革的一个重要目标。司法要求的依法独立、客观公正、直接亲历、审理者裁判是司法工作的规律,作为规律就不能违背。这次改革方案中明确要完善检察官责任制,突出检察官在办案中的主体地位,就是要改变长期以来不遵循司法规律带来的司法行政化、检察官执法主体地位不落实、办案责任机制模糊等一系列弊端,真正将办案的决定权落实到检察官身上,使检察官真正成为办案主体。只有真正把责任落实到检察官身上后,才能保证办案质量,才能加速培养一支高素质的检察官队伍。

五、明确了有检察特色的办案组织。检察机关作为司法机关,在办案组织构成上应当具有司法特点、符合司法规律。长期以来,我国检察机关没有类似法院审判庭、合议庭等有司法特色的办案组织,而是实行“三级审批制”,行政管理色彩明显。这种办案模式在检察机关组建初期,检察官素质普遍不高的情况下,对于保证办案质量有其积极意义。但是,随着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检察官职业道德和业务能力的提高,案件数量的不断攀升,这一模式的弊端日益凸显:一是层层把关,程序繁琐,办案效率低;二是职责不清,容易助长承办人员的依赖心理,错案责任追究很难得到落实。这次改革方案中明确要“在业务部门分设若干主任检察官办案组,在主任检察官负责下依法行使检察权,进一步完善检察机关执法办案责任体系”,目的就是要建构一套符合中国国情、充分体现检察权司法属性、符合办案实际需要的检察办案组织制度。

六、明确了内设机构实行扁平化管理。内设机构应该是服务于执法办案需要而根据一定原则进行分工设立的。历史上,检察机关同行政机关一样,内设机构都是按科层级来设定的。随着法治形势的发展,科层式机构设置与司法化办案组织具有的内在矛盾越来越凸显。在科层式机构设置下,检察机关内部最基本的管理单位,是行政机构,而非司法化组织,不论是检察官个人,还是检察官办案组,都是作为科层机构的附属存在,没有独立的地位,整个检察官群体根据职务高低顺序建立起层层命令与服从关系的权力运作方式。这种方式最明显的后果就是检察官的等级化,检察官缺乏个人职业荣誉感和责任感,司法效能不高。这次改革方案中提出要“实现办案组织专业化、扁平化,精简办案组织层级,逐步整合办案部门内设机构设置”,目的就是减少层级、聚焦执法办案,实现机构精简,实现办案组织的扁平化、专业化,提高司法效能。

七、完善了检察官遴选制度。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检察官队伍对于树立司法权威具有根本意义。这次改革的目标就是要通过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检察官培养的制度设计和制度创新,形成一套科学的检察官职业准入、晋升、遴选、薪酬、责任以及职业道德、职业操守、职业评价等制度和机制,加速高素质检察官的培养。今后,检察官助理必须经过五年锻炼后,其中优秀者才能成为检察官,上级院的检察官从下级院优秀检察官中产生,从而确保检察官从优秀的检察官助理中产生,确保检察官具有很高的职业素养。

八、实行人财物统一管理,确保检察官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在党的领导下,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是宪法规定的。实行省以下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就是为了落实这一宪法原则,从制度上确保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担当起严格公正执法的使命,树立司法公信和权威。

上海推进检察改革试点工作的

实践探索

上海作为首批全国司法改革试点单位,对于完成好中央交给的任务,为全国深化改革创造经验,责任重大。这场改革触及司法体制,关系每个人的利益,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前所未有,但是我们有信心完成好这一任务。目前,我们在市检察二分院、闵行、宝山、徐汇区院开展试点,明年在全市推开。已经先后制定了《上海检察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关于上海检察改革试点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上海检察改革试点工作相关问题解答》,并分批研究制定20余项相关配套制度,关于检察官业务考核、检察官办案职权、检察官和检察官助理职责、主任检察官办案组人员配置、检察官岗位设置等五个指导意见已下发试行。

一、提高检察干部对改革目标的认同。在试点中,我们高度重视提高干警对这次改革的正确认识,务必使干警认识到改革不仅是解决员额控制、分类管理、省级统管等问题,更不单纯是涨工资、增待遇,还要从更高层面认识到这次改革需要达到的目标,是为了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着眼于建立一套在党的领导下确保检察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的管理体制,建立一套确保公正司法的检察权运行机制,建立一套有利于高素质检察官成长的培养机制。这样,才能真正实现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确立的司法改革的总体目标和要求,为中国特色司法制度的完善作出应有贡献。

二、稳步推进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分类管理是此次司法体制改革的基础性工作,也是重点、难点。我们确定了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个人选择与组织安排相结合的原则,争取平稳过渡的方案。一是现有检察员原则上整体确认为检察官。检察官无论是在业务部门,还是在行政综合部门,经过严格的考核后,将优秀的检察员确认为检察官。二是明确助理检察员为检察官序列,仍可以依授权行使检察权。但在未晋升为检察官之前分类归属为检察官助理。三是综合部门(包括信息技术部门)的检察员、助理检察员,身份继续保留,但不占检察官员额,其身份归类为司法行政人员。四是从2015年开始,行政综合部门按普通公务员招录,检察官助理从法律专业毕业并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招录,招录后实行严格的分类管理,相互之间不再流动。

三、从严、择优选任检察官,实现检察官员额控制目标。试点方案以核定检察官员额为突破口。从上海市检察机关的情况来看,实现检察官员额控制的任务压力很大,但是我们相信经过努力在五年内可以实现平衡过渡。一是上海检察机关根据司法编制可以选任1848名检察官。据测算,五年内检察官退休466人,这样五年中就可以选任检察官500多名。50%以上的助理检察官可以择优选任为检察官,每年晋升100名左右,与以往的晋升数额大致相等。二是从严控制检察官配置岗位,将检察官主要配置在执法办案一线,为此,我们制定了《关于试点院检察官岗位设置的指导意见(试行)》,明确规定,检察官主要配置在各级检察院侦查监督、公诉、未成年人案件检察、金融检察、反贪、反渎、监所、民事行政检察、社区检察等主要业务部门的办案岗位;案件管理、控告申诉、预防等其他业务部门的检察官配备数量从严控制。行政综合部门除特殊个别岗位外不配备检察官。三是探索建立检察官严格的考核制度和优胜劣汰的退出机制。要看到检察官员额控制的重要目的,是达到优化检察官队伍,实现检察官队伍的精英化的目的。因此,我们特别注重加强考核,通过考核使一些不能完成办案任务、不能胜任检察工作的检察官,依照程序调离检察官岗位。

四、落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建立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授权清单,明确检察官的权限。《关于检察官办案职权的指导意见(试行)》规定:除刑事案件采取强制措施、不批捕、不、撤回、抗诉以及对职务犯罪初查、立案、不立案、撤销案件等重大决定应当由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依法行使外,其余职权均授权其他检察官依法行使。各级院在改革初期阶段可将由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行使之外的办案职权授予主任检察官行使,也可以将其中全部和一部分授予检察官行使。计划三年内逐步实现由检察官负责,根据事实和法律独立办理案件。

明确检察官和检察官助理的职责。制定了《关于检察官、检察官助理职责的指导意见(试行)》等规定,明确检察官和检察官助理的职责,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出席法庭审理,主持公开听证,宣布处理决定,询问关键证人,拟写重要案件的法律文书等均由检察官直接负责;除规定应当由检察官直接承担的职务活动外,检察官助理可以承担各项检察办案辅助工作,承担检察官交办的其他工作,在检察官的指导下完成各项任务。建立检察官执法档案,全面记录和掌握检察官办案数量、质量效果以及办案中是否有违纪违法等情形;健全检察官办案责任考评机制,将考评和评查结果作为检察官等级晋升、奖惩等的重要依据,检察官对其所办案件终身负责。完善监督制约机制。

落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后,检察机关传统的管理模式将被打破,必须探索有利于维护检察官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前提下的有效监督制约办法。我们采取了这样一些措施:

发挥检察长和检委会的监督作用。检察长可以检查主任检察官办案组的工作,指令汇报某一案件或一段时间内的办案情况。对于特别重大、疑难、复杂和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以及对主任检察官的处理决定有不同意见的案件,有权提交检委会讨论决定。

完善办案组织内部的监督制约机制。不审批不等于不要审核,今后,主任检察官对承办检察官作出的决定有审核权而不是审批权。承办检察官在对外作出法律决定前须报主任检察官审核,当主任检察官审核意见与承办检察官意见发生分歧时,如果承办检察官不接受主任检察官审核意见的,主任检察官可提交检察长或检委会决定。对不批捕、不、撤案、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疑难、复杂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等重点案件,将实施重点监控和质量评查,确保办案质量。案件管理部门对办案流程进行全面监督,检务督察部门对检察官执法办案的质量和效率进行监督,纪检监察部门对检察官遵守检察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上级院通过复议复核和直接办理案件对下级院办理的案件进行监督。

扩大人民监督员参与监督的范围,完善人民监督员对职务犯罪案件的监督,探索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机关程序终结案件和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案件实行监督。

深化检务公开。对于疑难复杂以及在检察阶段作出终局性决定的案件,探索实行公开听证和公开宣告。运用信息化手段推进执法办案程序和结果的公开,做好执法办案信息告知和查询、法律文书公开查询、重大案件信息和典型案例的等事项。加大新闻和宣传力度,健全完善民意收集办理和反馈机制。总之,我们改革的目的是,既要大胆放权,又要确保案件质量,确保公正司法。

五、探索检察机关办案组织改革。执法办案是检察机关的第一要务,检察办案需要依靠一定的办案组织来进行。我国组织法和其他法律都未对检察机关的办案组织作出明确规定。2011年起,我们就在浦东、闵行区院探索主任检察官制度,构建新型检察办案组织。今年年初,根据高检院的要求,试点范围扩大到七家基层院以及市分院的公诉、侦监部门。目前,各试点单位已进入全面实施阶段。

主要做法一是严格主任检察官的选拔,如闵行区院首批任命的26名主任检察官中,11名具有省市级以上“三优一能”称号。二是明确了主任检察官办案组的组成构造。主任检察官办案组通常由一名主任检察官、两名以上检察官及若干辅助人员组成。三是明确主任检察官实行专业化分工。如,在批捕阶段,我们实行分片区和专业化相结合,将批捕案件分为普通刑事案件组和经济犯罪组;在阶段,我们分别设置了办理金融、未成年人犯罪、职务犯罪、知识产权以及简易程序、特别程序等专业办案组,在反贪和法律监督方面,逐步设立专业化的办案组。

六、探索检察机关内设机构的改革。我们的改革方案是将办案机构归并为公诉部(原有公诉、未成年人案件检察、金融检察等部门)、反贪局(原有的反贪局、反渎职侵权局、职务犯罪预防部门)、诉讼监督部(原有的侦查监督、民事行政检察、监所检察、控告申诉、社区检察等部门)和综合业务部(原有的案件管理、检察技术等部门)四个大部门,以取代科层级设置,凸显以执法办案为中心。由副检察长任各部(局)负责人,下设若干个主任检察官办案组,实现以“主任检察官办案组为基本单元”的组织办案模式和管理模式。经试点单位半年探索,这种管理模式是适合检察机关办案特点的。

在大部制的改造中,值得重视的是改变传统的行政化管理模式的同时不能削弱行政管理。行政管理对于完成执法办案任务是重要的制度保障。我们要改变的是科、处长对案件的审判权、决定权,而不是有效的行政管理本身。

七、实行全市检察人员统一管理。若干年的上海检察机关的管理探索已为检察人员统一管理打下了实践基础。

一是市检察院实施对全市各级院领导班子统一管理。上海从2001年起,就已经由市检察院党组行使对区县检察院正副检察长任免的提名权。改革后,我们计划将区县院纪检组长、政治部主任、反贪局正副局长等领导职务明确由市院党组实行提名,然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依法任免。

二是逐步建立全市检察人员统一招录制度。现阶段由市院对各级院招录计划、员额等进行审核。从2016年起,将由市院统一实施全市检察人员的招录工作,严格执行分类招录、分类管理。

三是建立完善的检察官遴选制度。我们将在市院成立检察官遴选委员会工作办公室,制订统一的检察官任职标准和遴选办法,根据缺额情况定期组织检察官遴选工作,一般每年组织一次。遴选的检察官候选人报市遴选委员会审查决定。遴选委员会由市委政法委牵头成立,由政法委、组织部门、纪检部门、高级法院、市检察院以及法学界等社会知名人士组成。今后检察官助理任满五年就可以择优遴选为检察官。市分院没有基层工作经验的检察官助理要交流到基层院担任检察官;上级院检察官原则上从下级院主任检察官和特别优秀的检察官中择优遴选;检察官可以从优秀的律师、法律学者及其他法律工作者等专业法律人才中公开选拔或调任。目前,根据市委政法委的安排,我们正在与法院一起面向社会公开遴选高级检察官。接下来我们还将开展司法改革后第一批检察官的选任工作。

八、健全检察官依法履职的薪酬制度和职业保障制度。健全检察人员职业保障制度是世界各国的通常做法,也是确保检察人员公正执法、廉洁自律和崇高社会地位的制度保障。目前,我们在市委政法委牵头下,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积极开展专题调研、论证,提出检察官薪酬待遇的建议。对于在办案第一线的检察官、检察官助理给予与其职责相适应的薪酬,确保检察官安心在基层、安心在执法办案岗位,公正廉洁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