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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合作社财务规章制度

农业合作社财务规章制度

农业合作社财务规章制度范文第1篇

【关键词】农村信用社 财务管理 人员 素质建设 途径

一、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人员素质发展的现状分析

(一)缺乏必要的职业操守和专业技能

20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在行社没有分离之前,农信社由于自身及社会发展的客观实际因素的影响,其财务工作人员的素质偏低,就学历来讲,很少有大学生的存在,这些人当中,有一部分人工作思想没有及时得到转变,思想比较陈旧,缺乏一定的职业操守。由于自身能力的限制和农信社培训教育的滞后,是的很多的财务人员缺乏必要的财务工作专业能力。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信息化的发展,农信社的财务管理工作也面临着巨大的变革,财务管理开始走向信息化和网络化的道路,其财务处理的项目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这就需要先进的工作思想和较强的工作能力,目前出现的问题就是农信社的财务管理人员的专业技能发展有些滞后,部分财务人员已经出现不能适应新形势下的财务管理工作。

(二)财务管理专业人员匮乏

现在农信社由于管理体制比较滞后,人才引进不能及时跟进,很多的农信社都是每年财务人员零增长,使得农信社的财务管理人员的年龄结构出现偏大,能力偏低的局面,无法改善目前信用社财务人员的文化结构和知识水平,虽然近几年新进大学生较多,但这批人员还处在成长期,从而导致农信社专业性的财务管理人员极度匮乏,这已经严重影响到农信社的财务发展。

(三)缺乏必要的系统培训

目前,在农信社的财务管理队伍中,很多的工作人员在进社以后都没有经过系统的培训。一方面针对本社的工作理念,现实财务情况的分析和了解,没有通过详细的培训;另一方面,在财务专业的领域,没有针对农信社财务管理的实际进行学习和培训,是的财务管理工作脱离实际,是的农信社的财务管理工作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很多的农信社财务管理人员仍停留在简单应付柜面业务,满足于简单操作计算机、点钞、记账上,对业务不求上进,不愿意学习新知识、掌握新技能,缺乏充实自身、提高业务素质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二、加快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人员素质的途径研究

(一)加强思想教育,提高政治素养

对于农信社的财务管理人员,只有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才能坚守岗位,端正工作态度,树立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心,提高自身的服务方向和服务态度,增强紧迫感。农信社作为金融机构,如果财务人员缺乏必要的政治素质,没有坚定的立场就容易出现财务道德风险,所以,无论如何必须提高财务人员的政治素质。这可以在平时的工作中,加强思想教育和职业道德的灌输,大力宣传金融系统的财务管理模范,制定一定的财务人员的行为规范,使其行为走向规范化的道路,杜绝一些失范现象的发生。

(二)强化内部管理体制

针对农信社财务管理人员的素质建设,要制定系统全面的制度和操作规范,实施分工合理、职责明确的组织结构,明确规定各职能部门的职责权限,规范各项业务操作程序和员工行为标准以及其他规章制度。进一步明确财务人员以及干部的工作职责和权力,重大决定必须通过社员代表大会通过。还要要完善财务业绩目标的考核方法,在科学的编制预算计划基础上,合理制定各部门的目标责任,把目标责任落实和分解到每个财务人员身上。还要加强财务风险管理,提高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能力,建立相对独立的内部监督部门,强化内部监督检查。对财务风险进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保障农村信用社安全稳健运行。

(三)完善财务人员的管理制度建设

“无规矩不成方圆”,要想提高农信社财务人员的素质,必须要建立一套完善的管理制度,各社也可以依据本社的实际,填充一些规范或者规章。针对农信社的财务管理制度,既要区别于一般的商业银行,也要区别于一般的公司财务管理人员,一定要结合农信社的工作实际,制定恰当的管理制度。从严治社是保证规章制度切实执行,和维护制度的严肃性、权威性的需要。只有从严治社,严肃查处农信社财务管理人员有章不循行为,才能真正贯彻落实好规章制度,也是在检查监督之上的更有力督促手段。加大对财务人员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以达到防范和化解财务管理风险的目的。加强财务人员的监督制度建设也是提升财务人员素质的途径之一。针对监督,我们一定要充分发挥银监会、总社、本社、财务主管、客户及社会媒体的一些力量,进行对农信社财务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及时的监督,做到不留死角。

(四)发挥农信社企业文化的激励作用

农村信用社作为地方的一种农民入股,采用民主管理的方式,以“服务三农,改变民生”为目的的金融服务机构,其要成为健康而富有活力的现代金融企业。树立敬业、诚信、高效、创新的工作意识和工作态度,以实现农信社效益、质量、规模协调发展。这些部分阐述了农信社的企业文化。企业文化的作用主要表现在它的导向作用、激励作用、规范作用和约束作用上。结合农村信用社实际,不断探索建立符合农村信用社自身发展特点的企业文化体系,把企业信念、企业精神、工作作风、思想政治工作、内部管理进一步完善和升华。针对农信社财务管理人员,树立开拓创新,与时俱进的新风尚,反对不思进取,得过且过;树立团队合作精神,反对各行其是,推诿扯皮;树立实事求是的作风,反对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树立整体意识,反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树立勤俭办社的思想,反对大吃大喝,铺张浪费;树立用权为公思想,反对滥用权力,,营造一种良好的企业文化氛围,展露农村信用社全新的精神风貌。

参考文献

农业合作社财务规章制度范文第2篇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运行;章程;会计账簿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虚化分析

合作社设立人依据示范章程可以制定出规范的章程,但是规范的章程能不能够在合作社的运营过程中得到很好的贯彻执行,能否由全体社员共同遵守才是问题的关键。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大部分农民成员法律意识的淡薄,后入社的成员会出现对章程不仔细阅读,不了解章程的具体规定就入社了。在合作社的运营过程中,更不可能依据章程行使自己的权利。在走访中,我们发现,“当问及‘社员退社或入社决定由谁说了算’时,有47.3%的被调查社员回答由社员代表大会说了算,32.4%回答由理事会说了算,而20.2%回答由社长或理事说了算。”如果章程在合作社的实践中被很好的执行,那么社员就会回答“依据章程规定的程序”了。社员如此回答同时也体现了他们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不熟悉,依据法律规定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各类合作社可以根据自己的特点对社员入社做相应的资格限制,但退社一定是自由的,而不是由理事或社长说了算的。

为了避免章程虚化的问题,可以采取以下办法:一是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律知识的宣传讲解,使农民极有意愿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企业、单位及其他团体,能够准确的掌握国家规定,使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运行。二是规定社长或理事的告知义务。社长或理事作为合作社的设立人,是章程的制定者,对章程有着全面细致的理解。在新成员入社之时,对其讲明合作社的章程,明确其权利义务,有利于合作社各项活动的顺利开展。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名实不符、未依法进行盈余分配

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行不规范问题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一些业已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不符合法律规定,名为合作社,实为涉农企业;二是未依法法进行盈余分配。这两个问题可以归结为一个问题,即一些农民专业合作社名实不符问题。通过对我省农民合作社社长访谈的归纳总结,体现出盈余分配方式的有37份,其中有5份盈余分配方式不规范。

这5个盈余分配不规范的合作社都是由涉农企业设立的,设立后吸纳相关农户入社成为“社员”。该类合作社采用产前统一提供生产资料,产中提供技术咨询与服务,产后统一收购的方式。表面看来它们都是合作社,但它们没有实行民主管理,由设立合作社的涉农企业经营管理。这种形式的合作社不是法律上的合作社。其实成立合作社涉农企业是为了追求自身的利益:为了增强企业应对市场风险的能力,看到国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政扶持、税收优惠、用地用电优惠才设立合作社的。虽然这种合作社给入社农民带来了好处,因其偏离了法律规定,不属于合作社,应对其进行整改或者取消其合作社法人资格。

存在这种现象的根本原因:一是农民对合作社知识的缺失,不能正确认识农民专业合作社这种经济组织的特点,对合作社的运行方式及盈余分配原则不了解。二是合作社组织机构不健全,未依法运行。法律对合作社的组织机构的规定也较为粗疏,不完善。合作社的监督机制没能充分发挥作用。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运行应该采取的措施

为了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行、依法分配合作社盈余应当采取以下措施:第一,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宣传。合作社的规范运行,要在社员的正确认识与理解的基础上进行。因此,政府部门要进行深入持久的普法宣传活动。要进一步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律知识在农村的宣传力度,使我国的农民能够正准认识、准确把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概念,本质及基本原则。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具有法人地位的市场主体,是自愿组合的具有互质的专业经济组织。体现农民专业合作社基本性质的法律规定一定要让农民认真领悟,如入社自愿、退社自由,一人一票制的民主管理,盈余按成员交易量比例返还等。

第二,强化监督机制。监督可分为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两个方面。农民专业合作社为独立的法人,依法独立经营。但这并不排斥执法部门,对其组织机构设置的检查,对其盈余分配方式的检查。对于由涉农企业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行政部门要加强外部监督,有利于及时发现不规范的行为,提出意见或治理措施,同时也对涉农企业形成一定的震慑力,提醒其规范运行,切实维护农民利益。内部监督,是指强化合作社监督部门的作用。要防止权力滥用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监事会(执行监事)的作用在于对不当决策的否决,监事会应成为普通成员保证自身权益的重要制度。因此建议:监事会成员(执行监事)资格要限制为农民成员,应规定涉农企业或其他单位不得成为合作社监事会成员。

第三,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对于有涉农企业设立的合作社,完善其财务管理尤为重要。一定要有独立的会计账簿。现实中存在涉农企业与其所设立的合作社两块牌子,一班人马的现象。作为两个独立的经济组织,分别设立独立的会计账簿才能保护普通成员的利益。要把国家给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政直接补贴和其他财税的优惠真正的用于合作社的发展。要把合作社的盈余单独核算,不能把合作社与涉农企业混为一谈。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一定要在会计账簿上充分体现。对此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账簿的监督检查,合作社内部的执行监事或监事会也要依法对本合作社的财务进行内部审计。

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的监事制度与财务制度的完善,对于保护普通成员的利益至关重要。财务制度里的会计账簿体现着国家对合作社的财政直接补贴、合作社资金用途、成员与合作社交易量(额)、合作社的盈余,由普通农民成员担任的执行监事(或监事会)对合作社的财务进行监督,才能保证合作社这种经济组织的盈余按章程规定分配给成员。农民专业合作社独特的经济组织才发挥了其存在的价值,才真正使广大农民获益。

参 考 文 献

[1]王宏生.农村金融机构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面临的问题和改策建议[J].金融理论与实践.2011(1)

[2]张 侃,汪永忠.土地流转合作社发展中农民利益保障问题的探讨

[J].企业导报.2010(1)

农业合作社财务规章制度范文第3篇

关键词:农村财务;规范化;思路对策

农村财务管理不仅是一项经济工作,同时也是一项严肃的政治工作,是农村基层组织、思想、政权建设的需要。因此必须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搞好村级财务管理工作。中央和省一再要求要认真搞好村级财务的管理,并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工作的一项大事来抓。之所以如此重视农村村级财务管理工作,是因为农村财务管理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由于目前村级财务管理中还存在着不规范的问题,影响了农村工作的正常运转,使得村党支部缺乏号召力和凝聚力,各种公益事业难以兴办,所以完善和规范农村财务管理制度在当前已是刻不容缓。

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财务管理已显得相对滞后,农村集体财务管理混乱,迫切需要进行规范。如何切实解决当前农村村级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必须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提高农村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加强会计法规制度的培训,为农村财务管理规范化做好人力资源准备

农村财务管理既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又是一项业务性极强的工作。因此,稳定财会人员队伍,提高财会人员素质至关重要。财会人员被确定之后,一般不要随意变动,以稳定财会人员队伍。这里关键是要严格财会人员的任免程序,必须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并建立岗位责任制,财会人员要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为提高财会人员的素质,要切实加强业务培训,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业务考核,稳定队伍,提高素质,为农村财务管理规范化做好人力资源准备。

多年来财会人员队伍不稳定问题一直困绕着农村财务管理工作,要改变这种现状,有必要建立一支高素质的,稳定的会计队伍。因此,一是应健全财会人员任免制度。凡经群众推荐,村委会上报,乡镇考核合格,应由乡镇会计管理站审批并统一颁发聘书;二是建立财务人员人事管理制度。对村级财会人员的配备、考核、聘任以及劳动报酬、岗位责任制等均做出明确规定,不经乡主管部门批准,不得任意调换和聘任财会人员;三是对乡村财会人员进行全面清查,建立会计人员档案管理网络,以便储备和统一调配整个乡镇的会计人员。

财会人员是村乡里的“内当家”,一定要有全局观念和法制观念,要有较高政治觉悟、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努力提高业务素质。为此,各级领导应重视对村级财会人员的培养,定期进行业务培训,争取尽快地把国家改革的有关政策和新的财税制度,贯彻落实到乡村一级;同时乡村也要建立会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即要求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其资格证的级次,持证应聘相应岗位之职,保持财会队伍稳定。为农村财务管理规范化做好人力资源准备。

二、加强农村财务管理规范化必须要坚持“五个统一”,有效化解农村财务管理的矛盾

加强财务规范化管理,必须要坚持“五个统一”即:统一思想,规范监督程序;统一帐、表、册、据,规范会计操作程序;统一审批手续,规范支出管理;统一业务培训,规范交接手续;统一档案专柜,规范财务资料。只有这样才有利于农村的财务行为进一步规范,从而可以给群众一个明白,还干部一个清白,农民也不必为财务问题而上访,干部也不必因财务管理而费心,干群关系将更加密切,为农村和谐社会的建设创造有利的条件。为此,各级乡镇领导都必须提高对村级财务重要性的认识,加强领导、强化管理,使之逐步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农村财务规范化就是要求村级的各项收入、财政对农村的转移支付和部门对农村拨付的资金,都要规范缴付手续,统一管理,有效监督。这样可使村级收入管理得到加强,有效遏制乱收费、乱摊派行为,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村级各项支出均在村财乡管部门的全程监督下使用,资金使用进一步规范和透明,不仅避免了资金使用的盲目性,还可有效地杜绝挤占、挪用等违纪现象的发生。

三、健全农村财务管理化的各项管理制度,做好农村财务管理规范化的制度保证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使村级财务管理有章可循,是搞好财务管理规范化的重要保证。为使农村村级财务管理有章可循,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农业部、财政部新颁布的《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和《村合作经济财务制度》这两个新制度。新《制度》针对目前村级财务混乱的种种现状,对现金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费用开支管理、票据管理、农民负担款项和共同生产费管理、义务工和积累工管理、财会人员及财会账目管理、财务审计与民主理财等方面都作了具体规定。对完善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工作,推进村级财务管理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因此,建章立制是村级财务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当前要解决村级财务混乱状况,最迫切的任务是在一定区域内针对财务管理现状,从财务收支结算管理、集体资产管理、民主理财与财务公开、会计核算管理、会计档案管理、财会人员与岗位职责等方面制定一套统一的、切实可行的财务规章制度。要在两个新制度的基础上,从各村的实际出发,建立健全切实可行的村级财务管理、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制度,以及现金、银行存款管理、债权债务管理、集体资产台帐管理、票据管理、档案管理、财务开支审批、财会人员岗位职责、报账员岗位职责、会计人员管理,村组干部离任审计,“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会计电算化等多项制度,做到以制度管人,以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建立健全约束机制。促进农村财务管理工作的规范化运作。同时,村级财务必须坚持收支两条线,实行先收后支,杜绝以收抵支、差额入账、坐支现金等现象。建立“一支笔”审批制度,控制多头批款,多头报销现象。同时,严格执行村级重大开支由村民商定的原则,使民主理财、民主监督真正落实到实处,保证农村财务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

农业合作社财务规章制度范文第4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第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成员以农民为主体;

(二)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三)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四)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

(五)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四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五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

第六条国家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七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

第八条国家通过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和金融、科技、人才的扶持以及产业政策引导等措施,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力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服务。

第九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有关组织,依照本法规定,依据各自职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

第二章 设立和登记

第十条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五名以上符合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成员;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

(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五)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第十一条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召开由全体设立人参加的设立大会。设立时自愿成为该社成员的人为设立人。

设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通过本社章程,章程应当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

(二)选举产生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三)审议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和住所;

(二)业务范围;

(三)成员资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

(四)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五)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任期、议事规则;

(六)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

(七)财务管理和盈余分配、亏损处理;

(八)章程修改程序;

(九)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

(十)公告事项及方式;

(十一)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一)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三)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

(五)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

(六)住所使用证明;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理完毕,向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者颁发营业执照。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办理登记不得收取费用。

第三章 成 员

第十四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置备成员名册,并报登记机关。

第十五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

第十六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四)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决权。

出资额或者与本社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按照章程规定,可以享有附加表决权。本社的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应当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章程可以限制附加表决权行使的范围。

第十八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执行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三)按照章程规定与本社进行交易;

(四)按照章程规定承担亏损;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九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要求退社的,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其中,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退社,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自财务年度终了时终止。

第二十条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已订立的合同,应当继续履行;章程另有规定或者与本社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成员资格终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对成员资格终止前的可分配盈余,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向其返还。

资格终止的成员应当按照章程规定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是本社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三)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四)批准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

(五)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决议;

(六)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和任期;

(七)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八)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召开成员大会,出席人数应当达到成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

成员大会选举或者作出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作出修改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的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章程对表决权数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的召集由章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

(二)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

(三)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超过一百五十人的,可以按照章程规定设立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按照章程规定可以行使成员大会的部分或者全部职权。

第二十六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理事长一名,可以设理事会。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设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由成员大会从本社成员中选举产生,依照本法和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对成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二十七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成员、理事、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八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可以按照成员大会的决定聘任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理事长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经理。经理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理事会的决定,可以聘任其他人员。

经理按照章程规定和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授权,负责具体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九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经理不得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第三十一条执行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有关公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或者财务会计人员。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二条国务院财政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第三十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组织编制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于成员大会召开的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

第三十四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其成员的交易、与利用其提供的服务的非成员的交易,应当分别核算。

第三十五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从当年盈余中提取公积金。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或者转为成员出资。

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章程规定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

第三十六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主要记载下列内容:

(一)该成员的出资额;

(二)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

(三)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

第三十七条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盈余,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

可分配盈余按照下列规定返还或者分配给成员,具体分配办法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经成员大会决议确定:

(一)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

(二)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

第三十八条设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由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负责对本社的财务进行内部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向成员大会报告。

成员大会也可以委托审计机构对本社的财务进行审计。

第六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九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应当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组织承继。

第四十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并应当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原因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由成员大会推举成员组成清算组,开始解散清算。逾期不能组成清算组的,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四十二条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三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如果在规定期间内全部成员、债权人均已收到通知,免除清算组的公告义务。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四十四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因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原因解散,或者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不能办理成员退社手续。

第四十五条清算组负责制定包括清偿农民专业合作社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清偿所欠税款和其他各项债务,以及分配剩余财产在内的清算方案,经成员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

清算组发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第四十六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在解散、破产清算时,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七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及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八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破产适用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但是,破产财产在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应当优先清偿破产前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但尚未结清的款项。

第七章 扶持政策

第四十九条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可以委托和安排有条件的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

第五十条中央和地方财政应当分别安排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对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生产国家与社会急需的重要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优先扶持。

第五十一条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多渠道的资金支持。具体支持政策由国务院规定。

国家鼓励商业性金融机构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金融服务。

第五十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

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由国务院规定。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侵占、挪用、截留、私分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财产,非法干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生产经营活动,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摊派,强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接受有偿服务,造成农民专业合作社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第五十五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财务报告等材料中,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本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新华社北京讯,2006年12月15日《人民日报》)

农业合作社财务规章制度范文第5篇

【关键词】农村;财务;问题

一、民主监督制度落实不到位,监委会作用虚化、流于形式

村(社)务监委会是代表村(社)或社员股东进行民主理财的主体,是实现民主

管理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的关键。财务公开制度和民主理财制度是实行村民自治、村务公开的重要内容,是增强农村财务管理透明度的重大措施。临安各镇(街道)均设有村(社)务监督委员会,虽然监委会组成人员都是通过选举产生,但要让村(社)务监委会真正发挥作用,仍相差甚远[[64]。调查发现,村务监督委员会兼任民主理财依法依规行使理财监督权力,但对账务收支情况仅停留在表面,难以对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和重大财务事项等实施有效监督,使得村(社)务监委会只是一种虚设,变成了村委会和村经济合作社的附属机构,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因而未能达到真正意识上的民主参与。

二、农村财务管理公开化、透明化程度较低

农村财务公开是我国新农村建设过程当中村务公开的重点,是农村财务实行民主监督的重要手段,该制度关系村民的切身利益,意味着村民由单纯利益分配的受体转变为利益主体的地位。在财务公开方面,各镇(街道)能按规定每月、每季度公开一次,但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问题以及群众关心的事项未能按要求做到公开;公开内容不全,只公开合理收支,有意省略具体应公开的收支项目;体现较多的是农村欠账,业务招待费及其他开支等明细账的少;公布规章制度多,公布违规违纪的事少;过多使用会计专业术语,村民对村里的重大事项的民主决策、招投标合同、验收决策情况等公开都不符合相关要求,无法真正实现财务公开的目的。

三、财务监督机制不健全、监管力度弱化

现有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隶属镇(街道)经管站管理,其中心主任往往由农经站负责人兼任,成员由农经、林业、农业、水利等人员组成。一些会计也由农经员兼任,镇(街道)农经站承担农村财务的指导、管理和监督职能。市、镇(街道)农经部门是农村财务的监督指导部门,但主要还是通过定期的业务指导来实施监督,对农村财务的审计只能保证重点,不能兼顾面上。

另一方面由于法律规定尚存在缺陷,加上农村财务问题自身复杂,农村财务缺乏行之有效的运行监管机制。同时,审计渠道不顺、监审不力。各地开展审计的依据标准不一,而且许多规定涉及农村审计内容的又相对缺乏可操作性,不能及时对村干部进行离任审计、任期审计或年度财务审计。此外,机构建设不规范和审计经费的医乏使得农村审计的效用低且难以正常开展。

四、财会人员素质不高、会计业务水平低

自推行农村会计职业化管理以来,一定程度上规范了农村财务管理,但仍存在一些问题。以下是对某市18个镇(街道)401名农村财会人员现状的调查统计,从中获知当前临安市农村财会人员基本情况。

一是会计人员设置不规范,财务人员整体年龄偏大。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人员为148人,占36.91%;无证人员253人,占总数的63.09%,任职超过会计工作年限10年以上241人,占60% 0 25 ^-45岁的人数为40%} 45^-55岁占55.86%。二是学历、职称层次不高,业务素质低下。在现有农村财会人员队伍中,初高中学历者占绝大多数,接受财会专业教育的财务人员缺乏,使会计固有的职能难以发挥。初、高中学历人员占比达81.8%,中专和大专以上学历比例仅为18.2%。无技术资格比例达64. 09%,在有技术资格人员中,中级以上资格人员仅占4. 74%。三是财务管理水平较低,职业规范、法制观念缺乏,绕开监管的非规范化操作较为常见;部分农村会计对会计工作整体认知度较差,难以按照新会计法规的统一要求进行会计核算,难以及时对农村财务经济运行中的问题实行有效监督和管理。四是财务管理信息化与电算化水平较低。网络化时代,电算化是农村财务管理的治本之策,面对会计电算化工作的普及,调查发现,由于岗前岗后也不注重后续教育,不能很好地将电脑知识和会计工作经验有机结合。调查还得知只有57. 11%的人表示会操作电脑,31. 67%的村能够采取电算化会计,财务人员对财务处理过程中各类情况不能应对自如,使农村财务管理工作出现专业性和连续性差的现状。

五、农村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

现行的农村财务管理制度和规定中,在“管财”“理财”方面,有些内容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不强,在执行过程中往往偏离轨道。面对社会千变万化的情况,一种制度条款形式难以解决农村存在的所有的问题,以适应新形势,确保工作有章可循。其次,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相关新政策的出台与其相应的管理制度迫切的需要修订、完善和重新制定。例如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农村债权债务管理以及财务开支审批和费用执行控制管理制度等,这些都需要健全和完善才能不断适应农村财务管理的新形势、新内容,以便于财务管理工作有章可循,行之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