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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认证调查报告

产品认证调查报告

产品认证调查报告范文第1篇

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生产的监督管理,规范监管行为,进一步落实监管责任,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及其他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对我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药品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监督管理制度、监督检查方式做出具体要求。

我省医疗机构制剂生产的监督管理职责、监督管理制度、监督检查方式参照本办法。

第二章监督管理职责

第三条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主管全省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指导、督促和协调各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的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建立药品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制、日常监管档案体系、药品安全监管分析评估报告制度;负责建立药品生产重大不良事件应急机制;负责制订药品驻厂监督员制度实施方案,并监督实施;制订日常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组织全省范围内的专项检查活动;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局)下达的涉嫌严重违法违规生产企业的调查指令进行飞行检查;对全省药品生产企业日常管理情况进行抽查;对重大违法违规生产案件进行处理(或督办)和通报;组织药品生产监管工作的日常考核和年终考核;向国家局和省政府上报全省药品安全监管分析评估报告。

第四条各市局负责辖区内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建立市局和所属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分局)的日常监管责任制;负责落实驻厂监督员制度;负责制定监督检查计划,对药品生产企业进行飞行检查、有因检查、GMP跟踪检查、专项行动检查和日常监督检查;对《药品生产许可证》的变更和换证按要求进行现场检查;对特殊药品的各项许可进行现场检查;对委托生产的许可进行现场检查;承担省局交办的核查事项;完成事权划分中属于市局职责的其他事项;负责违法违规生产案件的处理和通报;监督企业整改措施的落实;负责建立辖区内药品生产企业监管档案;向省局和市政府上报辖区内药品安全监管分析评估报告。

第五条有关县分局根据市局的统一部署,对辖区内药品生产企业进行日常监督。建立辖区内药品生产企业监管档案;按市局要求派出驻厂监督员;监督辖区内药品生产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同时报告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理;监督企业整改措施的落实;向市局和县政府上报辖区内药品安全监管分析评估报告。

第六条省药品认证中心受省局委托,承办全省药品GMP认证和重新认证的技术审查工作。重新认证包括GMP证书到期重新认证、改变生产工艺重新认证和因违法违规生产被收回GMP证书或因重大违规生产而停产整顿再次恢复生产所需的重新认证。并根据全省药品GMP认证检查情况,在每年十二月底前向省局提出有关药品生产监管技术分析报告,提出防止因技术问题而可能引起的潜在的药品安全隐患的措施。

第三章监督管理制度

第七条我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各级药监部门)要建立药品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制。要明确监督管理的目标和责任,将责任落实到人,并进行考核。省局要制订药品生产监管工作考核办法及考核细则,对市局工作进行平时和年终考核。

第八条各级药监部门要建立药品生产监管档案制度。省局监管档案应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含经营情况)、GMP认证情况、每年监督检查情况、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情况、药品不良反应报告情况、不良行为记录等;市局和县分局根据各自监管职责建立相应的监管档案。

第九条各级药监部门每年要向上级药监部门和当地政府上报药品安全监管分析评估报告。企业每年在12月中旬前向所在地市局上报本企业药品生产管理情况报告;市局应在每年12月底,根据县分局和企业上报的报告以及日常监管掌握的情况,上报本地区药品安全监管分析评估报告。省局根据各市局上报的报告和省药品认证中心上报的药品生产技术分析评估报告,组织编写全省药品安全监管分析评估报告,总结本年度药品生产监管经验,分析药品生产存在的质量隐患,提出下一年度药品生产监管指导意见。

第十条各级药监部门上报的药品安全监管分析评估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1、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基本情况。包括总销售收入、利润情况;停产半停产企业(附名单)情况;企业经营中遇到的重大问题;人员、设备状态等情况。

2、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情况。包括抽查的频次、产品不合格企业和品种数量,不合格检测项目名称,对不合格频次较高的产品调查分析情况。

3、违法违规生产企业的处罚情况和整改情况。包括违法违规生产企业的名称和违法违规生产的事实及性质、剖析违法违规行为产生的原因、对违法违规生产企业的处罚情况和企业整改情况,以及监管部门采取的预防措施。

4、药品不良反应上报和处理情况。包括药品不良反应上报的数量、不良反应出现的药品种类,异常情况分析报告,重大药品不良反应的处理情况等。

5、专项工作总结分析。对驻厂监督员制度执行情况的总结分析;对重大不良事件应急处理情况的总结分析;对各种专项检查活动的总结分析。

6、分析评估。指出当前药品生产存在的主要问题,这些问题可能产生的危害,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解决这些问题的办法,以及如何防止这些问题再次发生的措施等。

第十一条省局要建立药品重大不良事件应急机制,各市局根据省局的应急方案制定实施方案。包括重大不良事件应急的组织机构、预警预防机制、响应机制、处理机制等。

第十二条省局对重点监管企业实施驻厂监督员制度,制定驻厂监督员制度实施方案:明确监督范围和职责、监督员和企业各自责权、监督员基本要求和现场检查基本规则、日常监督方法、责任追究等。有关市局对我省部分重点监管企业按属地原则派出驻厂监督员,并对驻厂监督员进行日常管理、业务指导、廉政教育和工作督查。

第四章监督检查方式

第十三条监督检查分为飞行检查、跟踪检查、有因检查、《药品生产许可证》的各种许可检查、专项行动检查、日常监督检查和驻厂监督检查等。

有因检查是指,药品生产企业涉嫌违法违规被举报或出现药品质量抽查不合格、重大药品质量事故及重大不良反应情况时,药监部门进行的有针对性的检查;

飞行检查是指,药监部门对药品生产企业不打招呼突击进行的检查。

第十四条GMP跟踪检查按《陕西省药品GMP认证跟踪检查办法》进行;《生产许可证》换证检查按证换证检查方案进行;专项行动检查按省局或市局制定的专项行动检查方案进行;日常检查按重点监管企业、重点监管品种安排检查频次,不定期的对企业开展检查;驻厂监督检查,按《驻厂监督员管理办法实施方案》规定进行。

第十五条省局、市局组织监督检查时,应制订检查方案,明确检查标准。实施现场检查时,一般应指派2名(含2名)以上检查人员。

第十六条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应当向被检查单位出示执法证件,一般应进行动态生产检查。检查人员应如实、全面记录现场检查实际情况。检查人员对企业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保密。

第十七条现场检查的情况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被检查单位,同时向组织监督检查部门提交现场检查报告(参考格式见附件)。现场检查报告至少应包括:检查时间、被检查单位名称、检查范围和内容、被检查单位生产设施或人员变动情况等、缺陷项目、检查员及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等。

第十八条组织监督检查的部门根据现场检查报告,提出检查结论及整改意见。对严重违法违规企业,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省、市局针对检查结果,适时实施跟踪检查。

第十九条跨市药品生产企业厂外车间的日常监督检查由厂外车间所在地市局负责,所在市局应将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及时告知企业注册地的市局。

第五章企业报告与备案要求

第二十条企业是药品安全第一责任人,所有药品生产企业应按照法律法规要求组织生产,并自觉建立自查自纠制度,在此基础上,企业每年要对实施GMP情况进行一次认真总结,并形成本企业药品质量管理分析评估报告。内容包括:

1、企业主要管理人员以及生产、检验条件的变动情况;

2、当年各次监督检查情况及整改落实情况;

3、原、辅料购入及检验情况;

4、全年生产的品种、批号、数量情况以及出厂检验情况;

5、全年经营情况(上报销售收入及利润);

6、当年药品不良反应的上报和处理情况;

7、不合格药品被质量公告后的整改情况及不合格药品的处理情况;

8、分析当前质量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

9、加强药品生产监管的建议等。

第二十一条药品生产企业质量负责人、生产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15日内将变更人员简历及学历证明等有关情况报市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药品生产企业发生重大药品质量事故的,必须立即报告所在地市局和市政府,省局应当在24小时内报告国家局和省政府。

第二十三条药品生产企业因各种原因,原生产场地(或车间)发生变化,不再具备药品生产条件的,应主动申请注销《药品生产许可证》(或相应范围)及《药品GMP证书》。

第六章监管责任

第二十四条建立药品生产监管责任追究制。对监管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职、渎职或违反廉政纪律的行为,对当事人要按照《公务员法》、《药品管理法》、廉政纪律处罚规定以及省局制定的失职、渎职追究制度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市局通报批评。

1、未建立和落实监管责任制;

2、未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

3、未完成年度跟踪检查、有因检查、换证检查、变更检查等检查任务;

4、驻厂监督员有失职渎职行为并造成恶劣后果;

5、未按要求建立药品生产监管档案;

6、企业出现严重违法违规生产行为;

7、未按规定对违法违规企业进行处罚。

第七章附则

产品认证调查报告范文第2篇

Abstract: This article describes how to understand the product quality inspection report, on this basis, discusses how to determine the merits of the product quality through the information of inspection report for an ordinary consumer.

关键词: 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判断

Key words: product quality;inspection reports;judgment

中图分类号:F76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4)19-0323-02

0 引言

随着消费者的法律意识和质量意识的不断提高,大多数消费者在选购商品时,都会自觉地查看商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合格证等基本信息,目的是为了挑选到放心合格的商品。但在选购如地板、瓷砖、家装材料等一些大件物品时,仅查看这些质量信息是不能够全面反映质量优伪的,于是,越来越多的消费者知道了向商家索要查验产品的质检报告。而在具体的实践中,不少消费者反映质检报告的专业性太强,看质检报告如看天书,一头雾水,不具备专业知识的消费者很难弄懂其中的关键性指标,甚至会误读误判检验报告的质量信息。为此,笔者在这里浅谈一下,作为一名消费者该怎样读懂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1 什么是检验报告

产品的质量检验报告,是由具有一定资质的产品质检机构依据相关标准,运用先进的仪器设备,按照规定的检测程序与方法,对产品的性能进行检验测试,给出相应的检测值或根据检验结果判定该产品是否符合标准要求而出具的具有法律属性的技术性文件。检验报告上的各项指标的数值表明该产品质量的高低。

检验报告的性质一般反映了该检验的目的,也就是为何进行该项检验。常见的检验性质有委托检验、监督检验、认证检验、生产许可证检验、仲裁检验等。委托检验一般是委托方为了对产品质量进行判断而实施的;监督检验一般是政府部门安排下达的,为了监控产品质量而实施的;认证检验和许可证检验一般是申请方为取得某项资质许可而进行的;仲裁检验是仲裁机关调解产品质量纠纷而实施的检验。

检验报告的结果数据是政府实施行政监管的重要技术依据,是企业提升质量水平的重要技术支撑,是服务消费健康安全的重要技术保障。质检机构开展的检验检测活动是国务院办公厅在关于加快发展高技术服务业的指导意见中提出的高技术服务业的范畴。各级质检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可以看做是其“生产”的“产品”。

2 作为一名普通的消费者,该怎样通过检验报告的信息来判断产品的质量优劣

2.1 要查看检验报告真伪 产品质量检验报告有可能被一些不法分子假冒、修改和伪造,最常见的有将委托(受检)单位复印修改成另一单位的、有将本单位检验结论不合格的报告改成结论为合格的报告、有将产品型号规格改为另一规格的等等,这些假报告会出现在产品销售环节、招投标环节、出口验证环节。因此有必要对拿到的检验报告进行认真识别,一般应先审查检验报告的印章是否是原章印鉴,有否存在被选择性复印或重新扫描的情况,封面和附页的信息是否填写齐全完整,骑缝章是否和检验单位名称一致,报告封面上和附页中标明的产品编号等信息是否一致,复印的检验报告是否加盖了检验机构原章印鉴。最好应该按照上述方法到检验机构的网站上查询其真伪,或者直接打电话到检验机构去查询该份报告的真伪。

2.2 要了解出具检验报告的检验机构资质能力 拿到一份检验报告,消费者应当查验下列内容:报告封面上方是否有“CMA”标识和“CAL”标识,有的还有“CNAS”标识。CMA表明该检验机构通过了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认证,可以对社会出具公正数据;CAL表明该检验机构获得了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审查认可(验收)的授权证书,可以承担政府下达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任务;CNAS是实验室的自愿性认证,表明该检验机构通过了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的实验室认可,出具的检测报告可以获得在签署互认协议方的国家和地区认可机构的承认。此外,有的检验机构还在报告上使用自己机构的标识符号,特别是外资检验机构(如:瑞士的SGS、英国的ITS、德国的TUV-SD、美国的UL、香港的STC等)。这些标识符号均带有国家或省级以上部门的认可编号,消费者可以通过相关政府机构网站查询真伪。

2.3 要比较商品和报告的某些信息,核实商家所提供的检验报告是否能够代表所购买的商品 如报告所反映的产品名称、型号规格、生产批号和生产日期等。有的商家提供的检验报告不是当前在售的商品所检信息,而是该类商品以前某一个批次的信息,这种报告只能作为参考,而不能准确真实反映当前在售商品质量状况。消费者可以根据产品的保质期、使用寿命等信息来判定所拿到的报告是否还可以采信和参考。

2.4 要读懂检验报告的性质,知晓检验的目的 有的商家提供的是委托检验报告,委托检验是属于商业行为,不具有权威性,可以供参考。此类报告的样品一般是委托方提供的,检验项目是按照委托人的需要自愿确定的,检验结果仅对送样的样品负责。委托检验质量合格,仅代表样品的所检项目合格,不代表该企业所有的产品的所有项目都合格,这取决于企业所送样品的代表性和企业生产产品的稳定性,如果企业建立了良好和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其生产的产品和样品应该是一致的,否则就可能存在一定差别。因此,消费者购买产品时不仅要看检验报告,还要看企业及产品的品牌和认证情况,最后进行综合判断。而监督检验是政府行为,具有代表性和权威性,具有说服力。此类报告一般由各级质监部门到企业成品库按抽样方法抽取样品,按产品标准进行检验,并对该批次产品是否合格进行判定,检验结果和结论可信度较高。另外,检验报告一般是没有确定有效期的。但是,对于质监部门的监督抽查一般每年都会安排一次,因此,超过一年的监督检验报告最好不要再采信。对于一般委托检验报告,报告上均有标识或说明“仅对样品负责”,因此,这类检验报告的采信度应该相对地更低一些,时间也应更短一些。

2.5 不要混淆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和产品合格证的关系 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与产品合格证之间是有共同的地方,也有一定区别的地方。区别主要在于检验报告的信息应该更详细和完整,它不仅向合格证那样给出产品的最终判定结果,一般还会有抽查方和委托方的信息、产品来源的信息(如抽样与否、生产/制造者、生产日期等)、检验前的样品状态(新旧)、检测依据的技术标准、检测的具体参数名称、使用单位、参数的标准要求指标、每项参数的检测数据结果等等。而合格证一般是由一张卡片填写,对产品质量状态的定性判定,受到篇幅的限制不能够给出所有的检测信息。

参考文献:

[1]胡士华,邓协和.产品检验报告述评[J].上海标准化,2001(06).

[2]黄贵艳.浅谈“产品质量报告”[J].现代质量,1998(S1).

产品认证调查报告范文第3篇

认证是由认证机构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的合格评定活动。简单点说,就是符合一定要求获得某种身份的评定活动。认证的目的是保证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特定的要求。认证的主体是认证机构,也就是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依法取得法人资格,从事批准范围内的合格评定活动的单位(如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中国农机产品质量认证中心)。认证机构与供需双方都不存在行政上的隶属关系和经济上的利害关系,属于第三方性质。合格的认证表示方式是颁发“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当前,我国安全优质农产品认证主要有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绿色食品认证、有机食品认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4种类型,简称“三品一标”。其中,无公害农产品突出安全因素控制;绿色食品既突出安全因素控制,又强调产品品质营养;有机食品注重对影响生态环境因素的控制;农产品地理标志强调产品独特品质。

冒用农产品质量认证标志的行为包括:改变质量安全标志的使用范围;质量安全认证到期或被撤销后继续使用质量安全标志等。不符合无公害农产品、优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要求,或者未经认证的农产品,不得擅自使用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志。

2.什么是无公害农产品?

无公害农产品是指产地环境、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经认证合格获得认证证书并允许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未经加工或者初加工的食用农产品。

无公害农产品标志有刮开式纸质标识、锁扣标识、捆扎带标识、揭露式纸质标识、揭露式塑质标识5种类型。

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图案由麦穗、对勾和无公害农产品字样组成,麦穗代表农产品,对勾表示合格,金色寓意成熟和丰收,绿色象征环保和安全。标志图案直观、简洁、易于识别,涵义通俗易懂。

3.怎样进行无公害农产品认证?

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实行全国统一认证,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负责;申请者按照规定组织材料,向当地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材料,逐级审查上报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审核发证;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是政府公益行为,认证不收费,证书有效期为3年。

4.无公害农产品申请人应具备的资质要求?

凡具有一定组织能力和责任追溯能力的单位和个人,生产和实施无公害农产品认证产品目录内的产品,均可作为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申报的主体,包括企业、个人、专业合作社、协会等服务农民和拓展农产品市场的服务组织。从2009年5月1日起,事业单位不得作为新申报无公害农产品的主体。

5.哪些产品可以申报无公害农产品?

凡在农业部和国家认监委公告的《实施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的产品均可以申请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目前产品目录中有815种产品,其中:种植业产品546种,畜牧业产品65种,渔业产品204种。不在此目录内的产品不再受理。这些产品目录可在中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网(http://)网页中查询。

6.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要经过哪些环节?

(1)申报主体按认证目录要求,向所在地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申请书可从中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网http://aqsc. 下载)

(2)县级工作机构受理申报主体申请,负责完成申请人申请材料的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将材料逐级上报到省级机构(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3)省级工作机构完成材料的初审工作,并组织或者委托检查员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符合要求的,即组织开展环境监测和产品检测。监测与检测结果合格的,通过初审,报请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同时将全套材料报送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各专业分中心复审。

(4)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终审通过,符合颁证条件的,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颁发《无公害农产品证书》,核发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并报农业部和国家认监委联合公告。

7.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管理应符合哪些要求?

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应当符合:(1)符合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的标准要求;(2)区域范围明确,树立标示牌,标明范围;(3)有一定的生产规模;(4)生产过程符合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的标准要求;(5)有相应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6)有完善的质量控制措施,并有完整的生产和销售记录档案;(7)生产无公害农产品允许按照规定,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禁止使用国家禁用、淘汰的农业投入品。

8.无公害农产品生产过程记录档案包括哪些内容?

无公害农产品生产过程中应按照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规程要求组织生产,对生产过程及主要措施建立生产过程记录档案。生产过程记录档案应真实、客观地记录农产品从播种到收获所有影响产品质量安全的各项农事操作,包括作物名称、品种、种植面积、种植地点(块)、种植时间、种子处理或苗木消毒、肥料使用情况、病虫害防治情况、植物生长调节剂物质的使用、收获等内容,记录完成后,记录人应当签名。“公司+农户+”型或“协会+农户”型的申请人应与种植户签订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指导协议和产品购销协议,指导建立无公害农产品生产过程记录档案。

9.什么是绿色食品?

绿色食品是指产自优良生态环境、按照绿色食品标准生产、实行全程质量控制并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安全、优质食用农产品及相关产品。

注册形式有四种:包括绿色食品标志图形、绿色食品中英文、标志图形与文字组合。

绿色食品标志的涵义:为了区别于普通食品,树立品牌的公共形象,绿色食品使用统一的标志。绿色食品标志图形由三部分构成,即上方的太阳,下方的叶片和中心的蓓蕾,象征自然生态;颜色为绿色,象征着生命,农业、环保;图形为正圆形,意为保护、安全。整个图形描绘了一幅阳光照耀下的蓬勃生机,告诉人们绿色食品是出自良好生态环境的安全、无污染食品,能给人们带来强劲的生命活力、绿色食品标志还提醒人们要保护生态环境、保障食品安全,构建人与自然和谐的关系。

10.怎样进行绿色食品认证?

绿色食品认证实行全国统一认证,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负责;申请者按照规定组织材料,向当地绿色食品工作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材料,逐级审查上报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审核,审核合格的,报送绿色食品评审委员会认证终审,认证合格的,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颁发绿色食品证书。证书有效期为3年。

11.绿色食品申请人需具备的条件?

申请人必须是企业法人,如农产品或食品生产、加工法人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合伙经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均可以作为申请人。社会团体、民间组织、政府和行政机构等不可作为绿色食品的申请人。同时,要求申请人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绿色食品生产的环境条件和技术条件;

(2)生产具备一定规模,具有较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较强的抗风险能力;

(3)加工企业必须生产经营一年以上方可受理申请。

12.哪些产品可以申请认证绿色食品?

食品、农产品及其加工品等均可申报。但要符合现行的绿色食品产品执行标准。以初级农产品为基础,加工农产品为主体。 “食”字和“健”字号食品以及药食同源的产品均可申请认证。如农产品和食品中的粮油、蔬菜瓜果、畜禽蛋奶、水产品、茶叶、食用菌等产品及加工品均可以申请认证。《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中的九大类中的大多数产品均可申请认证。

暂不受理油炸方便面、叶菜类酱菜(盐渍品)、火腿肠、作用机理不甚清楚的产品(如减肥茶)的申请;绿色食品拒绝转基因技术。由转基因原料生产(饲养)加工的任何产品均不受理。

13.申请绿色食品认证程序?

申请人应当向省绿色食品办公室提出申请,递交《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书》、《企业及生产情况调查表》及有关认证材料(申请书等有关资料从中心网站.cn下载,申报材料报送吉林省绿色食品办公室,长春市和平大街498号)。

省绿办完成材料审查,材料合格的,予以受理,委派检查员进行现场检查、环境调查(环境监测)、产品抽样(产品检测)和预审,完成预审后,将预审意见及相关材料报送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

预审不合格的,退回申请并书面告知理由。

14.绿色食品生产有哪些要求?

绿色食品生产必须符合相关标准要求:(1)产品或产品原料的产地必须符合绿色食品的生态环境标准;(2)农作物种植、畜禽饲养、水产养殖及食品加工必须符合绿色食品的生产操作规程;(3)产品必须符合绿色食品的质量和卫生标准;(4)产品的标签必须符合中国农业部制定的《绿色食品标志设计标准手册》中的有关规定。

15.绿色食品农药的使用原则?

(1)允许使用中等毒性以下植物源农药、动物源农药和微生物源农药;

(2)在矿物源农药中允许使用硫制剂、铜制剂;

(3)有限度地使用部分有机合成农药。严禁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或三致毒性(致癌、致畸、致突变)的农药;

(4)严禁使用基因工程品种(产品)及制剂;

(5)每种合成农药在一种作物的生长期内只允许使用一次;

(6)严禁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防治贮藏期病虫害。

16.什么是有机食品?

有机食品指来自有机农业生产体系,根据有机农业生产要求和相应标准生产加工,并且通过合法的有机食品认证机构认证的农副产品及其加工品。有机食品在不同的语言中有不同的名称,国外最普遍的叫法是Organic Food,在其他语种中也有称生态食品、自然食品等。联合国粮农和世界卫生组织(FAO/WHO)的食品法典委员会(CODEX)将这类称谓各异但内涵实质基本相同的食品统称为“Organic Food”,中文译为“有机食品”。

有机食品的标志及其含义:“中国有机产品标志”的主要图案由三部分组成,即的圆形、中间的种子图形及其周围的环形线条。标志的圆形形似地球,象征和谐、安全,圆形中的“中国有机产品”字样为中英文结合方式,即表示中国有机产品与世界同行,也有利于国内外消费者识别。标志中间类似于种子的图形代表生命萌发之际的勃勃生机,象征了有机产品是从种子开始的全过程认证,同时昭示出有机产品就如同刚刚萌发的种子,正在中国大地上茁壮成长。种子图形周围圆润自如的线条象征环形道路,与种子图形合并构成汉字“中”,体现出有机产品植根中国,有机之路越走越宽广。同时,处于平面的环形又是英文字母“C”的变体,种子形状也是“O”的变形,意为“China Organic”。绿色代表环保、健康,表示有机产品给人类的生态环境带来完美与协调。橘红色代表旺盛的生命力,表示有机产品对可持续发展的作用。

中绿华夏有机食品认证中心(COFCC)是中国农业部推动有机农业运动发展和从事有机食品认证、管理的专门机构,设计了自己的标志,在国家工商局依法注册。其产品标志及含义如下:有机食品标志采用人手和叶片为创意元素。可以感觉两种景象,其一是一只手向上持着一片绿叶,寓意人类对自然和生命的渴望;其二是两只手一上一下握在一起,将绿叶拟人化为自然的手,寓意人类的生存离不开大自然的呵护,人与自然需要和谐美好的生存关系。有机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期为1年。

17.有机食品认证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登陆.cn下载填写《有机食品认证申请书》,下载《有机食品认证书面资料清单》并按要求准备相关材料,并到吉林省绿色食品办公室(长春市和平大街498号)提交申请。

二、文件审核

认证机构对文件进行审核,包括合同评审。通过后,制定并上传检查计划。

三、实地检查

认监委同意后,委派有资质的检查员在生产季节实施现场检查。

四、编写检查报告

检查员完成检查后,在规定时间内,按认证中心要求编写检查报告,并提交给认证中心。

五、综合审查评估意见

认证中心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表、调查表等相关材料以及检查员的检查报告和样品检验报告等进行综合评审,评审报告提交颁证委员会。

六、颁证决定

颁证委员会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调查表、检查员的检查报告和认证中心的评估意见等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做出同意颁证、有条件颁证、有机转换颁证或拒绝颁证的决定。证书号由认监委统一编发。

七、颁证决定签发

颁证委员会做出颁证决定后,中心主任授权颁证委员会秘书处(认证二部)根据颁证委员会做出的结论在颁证报告上使用签名章,签发颁证决定。

18.有机农产品生产有哪些要求?

有机农产品生产的基本要求是:(1)生产基地在最近3 年内未使用过农药、化肥等违禁物质;(2)种子或种苗来自于自然界,未经基因工程技术改造过;(3)生产基地应建立长期的土地培肥、植物保护、作物轮作和畜禽养殖计划;(4)生产基地无水土流失、风蚀及其他环境问题;(5)作物在收获、清洁、干燥、贮存和运输过程中应避免污染;(6)从常规生产系统向有机生产转换通常需要2年以上的时间,新开荒地、撂荒地需至少经12个月的转换期才有可能获得颁证;(7)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必须有完善的质量控制和跟踪审查体系,并有完整的生产和销售记录档案。

19.什么是农产品地理标志?

农产品地理标志,是指标示农产品来源于特定地域,产品品质和相关特征主要取决于自然生态环境和历史人文因素,并以地域名称冠名的特有农产品标志。此处所称的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标志及其含义:农产品地理标志公共标识基本图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中英文字样、农产品地理标志中英文字样、麦穗和日月组成的地球构成。公共标识基本组成色彩为绿色和橙色。标识的核心元素表示天体、星球、太阳、月亮相互辉映,麦穗代表生命与农产品,同时从整体上看是一个地球在宇宙中的运动状态,体现了农产品地理标志和地球、人类共存的内涵。标识的颜色由绿色和橙色组成,绿色象征绿色农业、绿色农产品,橙色寓意丰收和成熟。

20.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管理部门?

农业部负责全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登记工作,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负责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的审查和专家评审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的受理和初审工作。农业部设立的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专家评审。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长期有效。

21.什么样的产品可以申请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

申请地理标志登记的农产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称谓由地理区域名称和农产品通用名称构成;

(2)产品有独特的品质特性或者特定的生产方式;

(3)产品品质特色主要取决于独特的自然生态环境和人文历史因素;

(4)产品有限定的生产区域范围;

(5)产地环境、产品质量符合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

22.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应当向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吉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资质证明;

(三)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品质鉴定报告;

(四)质量控制技术规范;

(五)地域范围确定性文件和生产地域分布图;

(六)产品实物样品或者样品图片;

(七)其他必要的说明性或者证明性材料。

(申请书可从中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网下载http://)

二、初审和现场核查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之日起,应当在4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完成登记申请材料的初审和现场核查工作,并提出初审意见。

符合规定条件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在提出初审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意见和建议书面通知申请人。

三、审查与评审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收到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查工作,提出审查意见,并组织专家评审。

四、公示

经专家评审通过的,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代表农业部在《农民日报》、中国农业信息网、中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网等公共媒体上对登记的产品名称、登记申请人、登记的地域范围和相应的质量控制技术规范等内容进行为期10日的公示。专家评审没有通过的,由农业部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和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并说明理由。

五、登记颁证

公示无异议的,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报农业部做出决定。准予登记的,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并公告,同时公布登记产品的质量控制技术规范。

23.什么是GAP?

产品认证调查报告范文第4篇

方提出了11个法律主张,包括未预见的 发展 ,进口产品定义,国内相似产品定义,进口增加,严重损害,因果关系,对等性,最惠国待遇,措施的限度,关税配额分配,发展

b. 与进口成员减让的联系

上诉机构在韩国奶制品案和阿根廷鞋类案中称,第19条中的“作为承担义务,包括关税减让的结果”一词,仅仅是说必须证明进口成员承担了义务,包括关税减让。 这个解释看上去是说,只要有证据证明进口成员对有关产品进行了关税减让,则进口增加与关税减让之间的逻辑关系就确定了。但方认为,本案的情况有所不同。本案的问题是一成员是否可采取保障措施保护其国内产业,以防止来自一个非wto成员的进口增加,即对没有承担有关wto义务和关税减让的成员是否可采取措施。

专家组同意,保障措施应当针对wto关税减让已经给予的产品进口。但此处的问题是,不清楚itc是否想主张未预见 发展 的结合导致了俄罗斯或前苏联共和国的进口增加本身。itc报告的确提到了苏联解体的影响,但最后的结论似乎仅仅是说这与其他事件一起导致了世界整个钢铁市场的转移,而不仅仅是来自亚洲和俄罗斯的进口增加。itc本来可以辩解说,未预见发展的来源可能与进口增加的来源不一致,但这仍然需要充分合理解释事件与结果之间的联系。因此,itc对不同来源进口增加的解释看上去是有道理的,但没有得到充分的支持和解释。因此,鉴于以下结论,专家组认为,没有必要审查方的主张,即直接来自俄罗斯的进口增加无关,因为美国没有对俄罗斯作出关税减让。

(8)结论

总之,专家组认为,未预见发展的复杂性要求更为详细的说明和支持数据。例如,尽管itc说美国市场需求强劲,成为外国被替代产品的重要目的地,人们可能会问,有多少钢铁被替代及从何处被替代。如果主管当局说很大部分,这意味着itc知道总数有多少转移,以及转移到美国的数量。

对于未预见发展如何导致进口增加,其来源和程度,itc应当提供更为综合和一致的解释。美国本来可以指出未预见发展来源可能与进口增加来源不同,但美国并没有提供充分合理的解释。

专家组认为,由于证明未预见发展是采取保障措施的先决条件,应当对每个措施都应当作出这种证明。即使未预见发展对几种产品有同样效果,主管当局也应当解释为什么是这样,以及为什么具体产品单个受到了未预见发展结合的影响。

因此,专家组认定,基于itc主张的复杂性,包括它依据 经济 因素的结合,itc没有对未预见发展的结合如何导致了具体产品对美国进口的增加提供充分合理解释。这样,就没有必要审查方提出的其他观点,包括主管当局援引的事实是否实际支持了itc关于未预见发展的裁定。

专家组认定,在证明未预见发展方面,本案所有保障措施不符合gatt第19条第1款(a)项和保障措施协议第3条第1款。

(二)上诉审议阶段

1、美国观点

(1)专家组没有考虑未预见发展要求与第2条和第4条适用保障措施条件的区别,因此错误适用了审查标准

以前案件的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明确指出,满足进口增加、严重损害和因果关系的条件,与未预见发展的要求是不同的。但本案专家组没有考虑这种区别。专家组在确定调查当局关于未预见发展裁定的审查标准时,认为是将dsu第11条的审查标准要求适用于依据保障措施协定第4条提出的主张。专家组特别引用了阿根廷鞋类案的裁定,认为专家组应当评估主管当局是否考虑了所有相关事实,并且对对裁定是否作出了充分解释。但专家组没有考虑上诉机构的观点,即对第4条第2款主张的审查,来自专家组根据dsu第11条和保障措施协定第4条第2款的义务。因此,专家组采用的标准体现在两个方面:错误地考虑了第4条第2款的问题,没有考虑gatt第19条第1款(a)项的未预见发展要求。

这些区别非常重要。第4条第2款是主管当局在进行因果关系分析时考虑的因素,而正如美国羊肉案所指出的那样,gatt第19条并没有说明未预见发展应于何时、何地或如何出现。因此,适当的标准不是来自第4条第2款,而是来自gatt第19条第1款(a)项。专家组分析的出发点就是错误的。

(2)专家组错误地认定,itc应当区别未预见发展对每个产品和每个国家影响的程度

专家组认为,对于未预见发展对不同产品的影响,itc应当进行区分,但itc并没有这样做。此处存在两个错误。首先,gatt第19条没有对分析的具体形式提出要求,因此也没有要求主管当局区分对于具体进口的不同影响。其次,即使存在这样的要求,专家组的任务也应当是审查主管当局的结论是否满足了条件,而不是看主管当局是否这样去做了。

专家组要求itc这样做,但并没有提出任何依据。事实上,也没有这样的依据。如果进行这样的分析,主管当局就必须确定每个未预见发展对每个产品进口的影响。如果对第19条作这样的理解,就等于是要求主管当局象分析进口一样分析未预见发展。这显然是不正确的,因为保障措施协定对进口分析的要求更为详细,并且与第19条对未预见发展的要求完全不同。第19条要求进口增加是未预见发展的结果,但进口必须造成了严重损害。保障措施协定第4条第2款进一步明确,进口增加与严重损害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并且列举了分析时应当考虑的因素。对于未预见发展,协定并没有提及。

对于这个错误的标准,专家组也没有适用。专家组认为itc对于未预见发展的结论不能表明具体钢铁产业和进口的情况,但专家组没有提到任何事实。专家组承认,itc提到的宏观经济情况可以是未预见发展,但专家组没有解释,为什么itc认为这些宏观经济情况与每个钢铁产业的情况有关是错误的,而只是说这样的分析不能支持任何具体措施。因此,专家组在这方面没有作出任何事实认定。

专家组可能觉得itc应当对每个产品都进行论证,但这并不能导致专家组全面否定itc的解释。简而言之,专家组认为更多的具体信息更加有用,并不能否认itc对未预见发展提供了合理解释。上诉机构仅凭这一点,就可以专家组的裁决。因此,专家组报告没有确定itc对于未预见发展的认定不符合gatt第19条或协定第3条第1款。

此外,专家组对其裁决没有提供基本理由,上诉机构应当依据dsu第12条第7款专家组的裁决。

专家组还错误地指出,主管当局应当区分不同的未预见发展对于每个产业,甚至是其他国家经济的影响。这是没有依据的。gatt第19条第1款(a)项没有区分成员,或来自成员的进口,而只是提到了总体进口,不仅仅是来自成员的进口。

最后,专家组错误地认为,itc在证明未预见发展时,应当进行经济分析。这在协定中是没有依据的。上诉机构认为,未预见发展只要求证明事实。事实上,itc恰恰进行了经济分析。itc发现,被调查的钢铁产品是可以互相替代的,销售的基础主要是价格;东南亚和前苏联共和国越来越依赖出口;这些国家的货币贬值减少了消费,增加了进口,同时美国的汇率和经济增长使得美国成为颇具吸引力的市场。对于itc报告中的这些内容,专家组并没有指出其不符合一般宏观经济理论或有关事实之处。

总之,专家组认为itc对未预见发展的证明不是充分合理的,理由是没有区分不同的未预见发展对每个产品和每个国家经济的影响。这些标准在第19条中是没有依据的,错误采用了保障措施协定第4条的审查标准,并且没有提供dsu第12条第7款所要求的必要理由。因此,应当专家组的裁决。

(3)专家组错误地认定,itc报告中未预见发展部分之外的数据和分析,与评估未预见发展裁定无关

专家组在评估未预见发展时,没有考虑进口增加部分的数据。专家组认为,itc在证明未预见发展时,没有具体引用这些数据,并且认为专家组没有义务评估这些数据。

在欧共体铸铁案中,调查当局没有提到反倾销协定中列举的一个因素,但上诉机构认为,从调查报告的其他部分看,调查当局事实上考虑了这个因素。既然这样是允许的,那么itc在其他部分考虑这些数据也是允许的。

专家组强调,证明未预见发展,有必要结合主管当局报告的其他部分。但专家组却采取了绝对的方式评估itc报告,好像itc没有作出其他裁定、没有考虑其他数据和其他理论。因此,没有综合考虑的是专家组报告,而不是itc结论。itc报告引用了这些数据,并且作为作出裁定的依据,并且证明了有关问题。不考虑这些数据,专家组认为itc分析没有依据就是错误的。因此,专家组报告没有证明itc结论不合理,也没有证明与第19条或协定第3条第1款的不一致之处。

(4)专家组违反了dsu第12条第7款的义务

专家组没有对证据进行必要的分析,没有说明itc裁定为什么没有提供合理的结论。专家组认为,itc对未预见发展的证明是有道理的,但没有得到充分的支持和解释。专家组没有提到任何与itc结论不一致的结论,也没有提供其他的解释。因此,专家组裁决违反了dsu第12条第7款。

(5)结论

专家组在对10种保障措施进行裁决时,错误适用了审查标准,并且裁决没有得到必要的事实认定的支持。因此,专家组裁决不符合gatt第19条或dsu第12条第7款。

2、被上诉方观点

(1)未预见发展的要求

在阿根廷鞋类案中,上诉机构强调了保障措施的特殊性,只有在保障措施协定和gatt第19条所有规定都得到证明的情况下才能采取保障措施。因此,主管当局在证明未预见发展时,应当考虑保障措施的特殊性质,解释应当尽可能清楚明确。

在美国羊肉案中,上诉机构认为,主管当局必须证明未预见发展;公布的报告必须包括对未预见发展的认定或合理结论。在美国钢管案中,对于解释应当如何明确地写入主管当局报告,专家组提供了一些意见:美国在诉讼中提到油气价格崩溃和东南亚 金融 危机是未预见发展,但在itc报告中,这些因素不是如此考虑的;油气价格崩溃是作为造成损害的因素考虑的,东南亚金融危机也是以其他方式考虑的;这很难认为是证明了未预见发展的的存在。

因此,未预见发展必须作为适用保障措施的事实问题进行证明;主管当局公布的报告必须包括对未预见发展的认定或合理结论,并且在该文件中明确地如此确定。

(2)美国错误认为专家组没有考虑未预见发展要求与第2条和第4条适用保障措施的条件之间的区别,从而错误适用了审查标准

专家组指出,在考虑美国是否说明了未预见发展导致了进口增加时,还应当审查主管当局是否考虑了所有相关事实,并且充分解释了这些事实如何支持其说明。因此,专家组正确解释了其义务。专家组引用上诉机构有关第2条和第4条的案件,是为了解释第3条第1款,而不是将第4条第2款的要求适用于未预见发展。专家组这样做,是因为对于适用于第2条和第4条的审查标准,上诉机构明确表示了第3条第1款的义务。应当强调的是,这个标准使用了来自第3条第1款的一般规则,适用于所有采取保障措施的相关条件。美国对第3条第1款的理解是错误的。

专家组在进行未预见发展分析时,并没有适用第4条第2款的标准,即主管当局应当评估所有客观和量化的相关数据,包括第4条第2款所列举的数据。专家组对itc报告中未预见发展的分析,没有适用要素清单。

不仅如此,专家组承认gatt第19条与协定第2条的条件是不同的,认为两个条款中的条件应当同时得到说明。

(4)美国错误地认为专家组对未预见发展要求增加了义务

美国认为,专家组错误的要求itc区分未预见发展对于每个国家每个产品影响的程度。

a. 专家组适用的未预见发展标准与上诉机构实践完全一致

专家组适用的 法律 标准是:对未预见发展的充分合理解释应当包括具体的事实,说明未预见发展导致了进口增加,对每个保障措施所适用的相关国内产业造成了严重损害;这些事实的性质,包括其复杂性,应当能够说明未预见发展与进口增加之间关系的范围。

专家组所引用的上诉机构案件是支持这些裁决的。特别在美国羊肉案中,上诉机构指出,在一项保障措施适用之前,必须证明未预见发展的存在,否则其法律基础就是错误的。事实上,每项保障措施都是针对具体产品采取的紧急措施,都必须有法律基础。用未预见发展解释一揽子措施,是不符合保障措施和gatt目标的。从性质上看,保障措施是具体措施,应当有具体认定。

b. 美国错误地认为专家组要求itc区分未预见发展对于每个国家每个产品影响的程度

专家组认为,itc有义务区分未预见发展对不同产品的影响,但没有这样做。专家组是在表达关于事实评估的观点,但美国将其理解为专家组提出了一个法律要求。专家组裁决中,没有地方要求itc区分每个未预见发展对于每个产品和每个国家的影响程度。专家组的确认为,itc报告中分国别和分产品进口的表格本来可以用于解释。但不能由此推断,专家组要求itc区分每个未预见发展对于每个产品和每个国家的影响程度。

对于每种保障措施,专家组要求证明未预见发展与进口增加直接的逻辑联系。值得注意的是,ustr在函中要求itc说明的,正是“对于每个肯定裁定”,都应当证明未预见发展导致了进口增加。

专家组并没有象美国所说的那样,仅仅因为itc分析的是宏观经济事件而认定itc证明不够充分。专家组进一步审查了这些事件是否可以视为未预见发展。专家组分析了itc的解释后认为,itc的解释是关于钢铁生产总体情况的,而对于每个具体钢铁产品,没有说明未预见发展如何导致了进口增加。

最后,美国认为专家组要求主管当局区分各种未预见发展对于具体产业,甚至其他国家经济的影响。但专家组所说的是:未预见发展不一定只影响一个经济行业,或者对于一个行业的不同组成部分产生不同影响,但itc应当解释具体钢铁产品的进口增加是未预见发展造成的。专家组并没有增加要求,而是解释了一个基本要求,即对于未预见发展的说明必须有关每个保障措施。这样可以确保保障措施不被适用于含糊的一组产品,而其中可能有些与未预见发展没有联系。

(4)专家组正确地认定itc没有进行连贯的证明

专家组认为,主管机关报告必须提供完全连贯和符合逻辑的解释;这在报告分阶段公布的情况下是很困难的。专家组的意思是,报告所包括的解释本身必须是连贯的,而不是美国所理解的那样,与报告的其他部分相联系。

在提到美国所说的专家组没有考虑其他数据之前,有必要回顾一下专家组为什么不满意itc的分析。

专家组所要求的,不是有关每个未预见发展与每个国家每个产品之间关系的各种分散数据。问题是,美国提到了一些所谓的未预见发展,但没有完成分析并且依据相关数据进行分析。美国应当在书面和口头程序中完成分析。但美国的第一份报告根本没有关于未预见发展的说明,第二份报告则短而概括。专家组指出,主管当局没有这样做;正文相应的脚注要么与解释未预见发展无关,要么主要是关于进口的,且没有说明进口的来源;引用这些数据不是为了说明未预见发展,因此不能用于弥补itc论证的缺陷。

美国在专家组阶段提供了说明,但专家组正确地指出,主管当局报告中没有提到的这些事后证据对于反驳方的观点也许是有用的,并且可能是对未预见发展如何导致进口增加的适当解释;但这引出了一个问题:即美国是否在较晚的wto争端解决阶段,试图弥补itc报告中解释的缺陷。因此,itc在报告中没有提供充分解释,而美国随后试图在wto阶段完成说明。这种方法显然是不能满足gatt第19条和保障措施协定第3条第1款要求的。专家组正确地认为,鉴于未预见发展总体的复杂性,加上本案的复杂性,itc所提供的解释并非充分合理。

最后,对于证明未预见发展的形式,专家组采取了灵活的态度。但不应当由专家组在itc的多个报告中到处收集数据,并且在不同的信息间找到连贯性。dsu第11条只要求专家组对事实进行客观评估,而不是证明主管当局提供了某种解释。此外,不应当由专家组从itc关于进口增加的裁定中,抽象出信息证明未预见发展。一份原始资料可以用于多种解释,但主管当局应当使用这些数据进行具体的证明。美国在nafta进口部分所引用的数据,只是用于解释进口的。专家组没有否认报告其他部分引用的数据可以(由itc,而不是专家组)说明其他问题,但专家组如果从事这样的证明,就是越俎代庖了。

美国引用了欧共体铸铁案。上诉机构认为,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专家组可以从记录中找到充分的证据。该案中,上诉机构认为ec隐含地评估了“增长”这一因素,因为鉴于这个因素与其他因素的关系,ec在分析其他数据时包括了对这个因素的分析。但本案的情况不能与那个案件的具体情况相比。美国称专家组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结论。美国转嫁了证明的责任。不应当由专家组证明itc分析没有得到证据支持,而应当由itc证明其分析得到了证据的支持。

(5)美国错误地认为专家组违反了dsu第12条第7款

上诉机构在墨西哥糖浆案中指出,第12条第7款为专家组裁决和建议的理由确定了最低标准;专家组应当提供充分说明其裁决主要原因的解释;专家组应当确定相关事实和适用的法律标准;在将这些法律标准适用于相关事实时,专家组的推理应当说明法律如何及为什么适用于这些事实。

因此,第12条第7款仅要求专家组提供裁决的基本理由,使得当事方知晓,但没有要求进行全面的说明。从上诉机构解释的标准看,本案专家组确定了法律标准、说明了适用这个标准的具体方法、审查了相关事实和根据这些标准审查了事实,最后认定itc没有证明未预见发展与进口增加之间的逻辑联系并且提供了理由。此外,专家组还进一步分析了itc报告和美国书面陈述中的多种数据如何可以用于解释,但这些数据不能构成对于未预见发展的连贯解释。

美国试图把说明的责任推给专家组。美国对第12条第7款的解释是含糊不清的、误解的。

3、上诉机构裁决

专家组认定itc没有充分合理解释每种产品进口增加导致了未预见发展。美国提出上诉,但美国上诉的内容没有包括俄罗斯危机、亚洲危机和美元坚挺引起的美国市场强劲等是否属于未预见发展的问题。上诉机构全面维持了专家组裁决。

(1)关于gatt第19条第1款(a)项主张的适当审查标准

专家组首先考虑了审查未预见发展主张的审查标准问题。专家组认为,应当审查美国在公布的报告中是否充分合理解释了未预见发展导致了进口增加;在考虑这个事实问题时,专家组还应当审查主管当局是否考虑了所有相关事实,并且充分解释了这些事实是如何支持其裁定的。

美国反对专家组的这种审查标准,认为专家组没有考虑未预见发展要求与协定第2条和第4条规定的采取保障措施的条件之间的差异。美国称,上诉机构在韩国奶制品案、阿根廷鞋类案和美国羊肉案中表明,未预见发展的用语说明这个义务与其他义务明显不同,而专家组根本没有考虑这种差异。美国认为,专家组采用的标准,错误地反映了协定第4条第2款的要求,而没有考虑与未预见发展有关的要求。因此,对未预见发展适用“充分合理解释要求”是不适当的。

上诉机构在阿根廷鞋类案中说过,gatt第19条与保障措施协定规定的是同一个事情,即成员采取保障措施的问题,并且构成了权利和纪律的不可分割的内容,应当同时考虑。因此,这种不可分割的关系表明,美国所说的应当适用不同的审查标准,是没有依据的。

上诉机构在美国羊肉案和美国钢管案中曾指出,协定第4条第2款要求,对于事实如何支持裁定,主管当局应当提供充分合理解释。这不仅仅是关于第4条第2款的审查标准问题;没有理由认为对协定义务和gatt第19条义务不适用同样的标准。

此外,在美国羊肉案中,上诉机构指出,未预见发展属于第3条第1款所说的“相关事实和法律问题”,主管当局公布的的报告必须包括对未预见发展的认定或合理解释。因此,本案专家组认为未预见发展必须作为事实问题予以证明的观点是正确的。

不管怎么说,美国反对专家组提出的充分合理解释的要求,与专家组在dsu第11条项下的义务是无法协调的,即对案件的事实及与相关协定的一致性进行客观评估。如果主管当局没有解释其关于未预见发展的结论,专家组是无法审查其与gatt第19条的一致性的。主管当局只有提供了充分合理解释,专家组才能审查措施是否符合要求。

基于以上原因,上诉机构认为,专家组采用了适当的审查标准。

(2)协定第3条第1款

美国关于第3条第1款的观点,是在“关于专家组在第3条第1款方面的总体错误”部分提出的,因此,关于该款解释的问题,不仅仅涉及未预见发展,还涉及专家组对进口增加和因果关系部分的裁决。

美国认为,第3条第1款最后一句要求主管当局就其结论提供逻辑依据(logical basis),而没有要求明确要求解释;第3条第1款仅仅要求对所有相关事实和法律问题提供合理结论(reasoned conclusions)。美国认为,没有充分合理解释也可以有合理结论。

对第3条第1款的理解,应当从其通常含义,并且结合其上下文和协定的目的。从辞典的解释看,“合理结论”是要求主管当局提供明确、详细、符合逻辑的结论。专家组有责任审查主管当局是否遵守了其义务。欧共体和挪威认为,专家组如果不得不自己从主管当局报告中推论出该当局裁定的理由,那么专家组就无法履行这项责任。这种理解是正确的。

不仅如此,协定第4条第2款(c)项要求主管当局根据第3条的规定迅速公布详细的分析并证明所审查因素的相关性。此处使用的是“根据”(in accordance with),而不是“此外”(in addition)。因此,该项要求是对第3条第1款最后一句(在公布的报告中提供合理结论)要求的解释。

美国在听证会上称,第4条第2款(c)项不适用于主管当局证明未预见发展。这是错误的。第4条第2款(c)项是对第3条的解释,而且未预见发展是第3条第1款所说的相关事实和法律问题,因此该项的要求也应当适用于主管当局证明未预见发展。

有鉴于此,上诉机构认为,美国提出的“提供逻辑依据”,不符合第3条第1款的要求,而应当提供“合理结论”。

上诉机构还审查了其他涉及第3条第1款的问题。

专家组认为,解释的时间和范围可能会影响解释是否为充分合理。美国则称,这在协定中没有依据。美国似乎把专家组所要求的“范围”(extent)理解为解释的“长度”(length)。但专家组没有对解释的长度提出要求,而仅仅是说美国没有对未预见发展如何导致进口增加提供充分合理解释。

美国还认为,协定并没有要求主管当局的报告应当采取特定的形式。专家组认为,itc没有提供充分合理解释,因为itc没有具体指明报告中其他部分支持某一结论的数据或推理。专家组并没有要求调查报告应当采取特定的形式。

上诉机构在美国钢管案中指出,对于因果关系,主管当局必须明确确定,充分合理解释;解释必须是清晰的、不含糊的,不应仅仅是暗含或表明了一种解释;解释必须用明确词汇,直截了当。这是对第4条第2款(c)项义务的澄清。但前面已经提到,这种审查标准不能仅仅限于第4条。因此,专家组将这一标准用于未预见发展的解释,是适用了正确的审查标准。

值得再次强调的是,如果不要求主管当局提供充分合理解释,专家组就无法按照dsu第11条的要求,客观评估保障措施是否符合协定的要求。不应当让专家组猜测为什么采取保障措施。专家组不能进行重新审查,因此调查当局报告中的合理结论和详细分析就是专家组评估主管当局是否遵守其义务的仅有依据。因此主管当局的解释必须是清晰的。

美国还提到,专家组的很多结论依据的都是itc报告没有提供充分合理解释,因此这只能说违反了第3条第1款,而不是第2条和第4条。美国还认为,没有解释一个裁定,并不能自动证明itc没有进行作出裁定所必需的分析。但专家组在认定itc没有提供充分合理解释时,审查的就是与第2条和第4条的一致性。上诉机构在美国羊肉案中指出,如果专家组认定主管当局没有提供充分合理解释,专家组就认定了裁定不符合协定的具体要求。关于主管当局是否进行了分析的问题,专家组不能对案件的证据进行重新审查,而只能看主管当局的解释。主管当局也许进行了分析,但如果主管当局不提供充分合理的解释,专家组就无法判定协定的要求是否得到了满足。在这种情况下,专家组只有认定主管当局没有进行正确的分析。

(3)对每个保障措施是否都有必要证明未预见发展导致了进口增加

专家组认为需要对每个措施都要作出这样的证明。美国则认为,第19条没有规定具体的分析方法,也没有要求主管当局区分多种未预见发展对每种产品的影响。美国称,如果按照专家组提出的方法,主管当局就需要象分析进口一样分析未预见发展,而这显然是不正确的。

从第19条用语看,要使用保障措施,某些事件必须导致某种产品的增加;只要未预见发展导致了某种产品进口增加,则该产品就有可能适用保障措施。因此,专家组认为对每种产品都要证明未预见发展导致进口增加的观点是正确的。

因此,适用保障措施时,仅仅证明未预见发展导致了范围广泛的产品进口增加是不够的。如果允许成员这样做,就等于是允许在某种产品进口没有增加并且不是来自未预见发展的情况下,对这些产品中的一种或多种采取措施。而这是不符合协定要求的。对每种产品都要证明未预见发展。

美国提出,专家组可以要求itc针对每种产品都证明未预见发展,但不能全面否定itc提供的其他有说服力的解释。但专家组并没有全面否定itc的解释。专家组在分析了itc解释后认为,itc提及的未预见发展的复杂性要求提供更为详细的解释和支持数据。

上诉机构同意欧共体的观点,即在本案中,itc提到的是宏观经济事件对众多产业的影响,因此itc应当证明未预见发展与每种产品进口增加之间的逻辑联系,而不是由专家组去理解itc报告中所没有做的分析。因此专家组要求对每种产品都证明未预见发展导致进口增加是正确的。由于itc没有提供合理结论,专家组认定每种保障措施都不符合gatt第19条第1款(a)项和协定第3条第1款的结论没有错误。

(4)关于专家组没有将某些数据与itc裁定相联系

美国提出,专家组没有考虑itc报告在其他部分(进口增加)提到的数据。但第3条第1款要求对所有法律和事实问题提供合理结论。合理结论不是该结论甚至没有提及的事实;提供合理结论的是主管当局,而不应当由专家组收集散落在报告中的数据提供合理结论。

美国提到了上诉机构在欧共体管接头案中的观点。美国认为,在该案中,主管当局没有考虑反倾销协定中明确列举的一个因素,但上诉机构认为,从报告的其他部分看,主管当局已经考虑了这个因素。但该案与本案是不同的。本案不是itc报告是否考虑了某个数据的问题。itc也许考虑了所有相关因素,但没有用这些数据解释未预见发展导致了进口增加。而这项工作不应当由专家组去完成。

(5)结论

上诉机构维持专家组裁决,即10种保障措施都不符合gatt第19条第1款(a)项和保障措施协定第3条第1款的规定,因为itc报告没有对未预见发展导致进口增加提供充分合理解释。

【注释】

[36] 例如appellate body report in korea ? dairy, para. 74.

[37] appellate body report, us ? lamb, para. 72; appellate body report, korea ? dairy, para. 85.

[38] appellate body report, korea ? dairy, para. 86.

[39] us ? fur felt hats, para. 9, cited with approval in appellate body report, argentina ? footwear (ec), para. 96;appellate body report, korea ? dairy, para. 89.

[40] appellate body report, us ? lamb, para. 72;appellate body report, korea ? dairy, para. 85.

[41] appellate body report, us ? lamb, para. 76.

[42] appellate body report, us ? wheat gluten, para. 54.

产品认证调查报告范文第5篇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质监法律法规为依据,以提升建材产品质量水平为目标,充分发挥质监部门职责和技术优势,加大执法检查和服务力度,严厉查处生产、销售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建材产品违反质监法律法规的行为,进一步提高建材产品生产企业质量水平,规范销售和经营性活动中使用建材产品的行为,为打造我市名优建筑工程贡献力量。

二、检查范围

全市所有生产、销售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建材产品的单位。

三、检点

执法检点查处建材产品违反《质量法》、《计量法》、《标准化法》、《生产许可证条例》、《认证认可条例》等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的行为,以及以下重点产品。

(一)需要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水泥、人造板、钢材、电线电缆、建筑扣件、建筑卷扬机、输水管、防水卷材、建筑型材等。

(二)需要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聚氯乙烯绝缘电线电缆、插头插座、电气开关、漏电保护装置、低压开关、集团电话、建筑安全玻璃、消防水带、油漆、灭火设备、瓷质砖等。

(三)需进行首次强检的产品。电能表、水表、燃气表、热能表等。

(四)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产品。

四、工作分工

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各相关单位要严格按照分工,密切配合,切实将执法检查工作落到实处。分局负责辖区内建材产品生产环节执法检查工作,稽查队负责全市建材产品销售环节的执法检查工作。建筑工地建材产品的执法检查工作由分局和稽查队共同负责,按照谁先检查立案,谁先查处的原则进行,同时各分局对建筑工地的查处仅限在各辖区内进行。计量所、质检所要为建材产品执法检查活动提供技术支持。监察室及时做好执法检查备案工作。

五、工作措施

(一)加强学习。各单位要加强对建材产品相关知识的学习,组织开展对建材产品相关标准、生产许可证办证细则、强制性产品认证规则以及有关案例的学习培训,进一步提高办案人员知识水平和业务素质,为执法检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

(二)全方位做好检查工作。监察室要及时做好执法检查前的备案工作,加强与市优化办等部门的沟通,确保执法检查工作得到各有关部门的支持。各分局、稽查队要采取日常巡查、随机抽查、重点检查等方式,加大对建材产品生产、销售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行为的监督检查,并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同时,对受理的消费者举报投诉,要及时进行检查、调查。举报信息一经查实,要按照规定对举报者进行奖励。对查证不属实的举报,也要及时与举报者联系,告知查证的过程及结论。对消费者屡次反映并查证属实的问题从严查办,并通过媒体予以曝光。建立建材产品黑名单,将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严重、屡禁不止的建材产品生产、销售、使用单位列入黑名单,作为今后监督检点单位进行管理。

(三)积极向市政府汇报。要将平时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积极向市政府汇报,保证市政府领导及时了解我市建材产品生产、销售和使用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涉及国计民生的重大案件,要及时向市政府汇报,以便政府协调各有关部门共同做好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四)加强与部门、乡镇之间的交流。建材产品的销售和使用涉及到工商、建设、公安等多个部门,需各部门及时进行协调和配合。要将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根据不同性质和类别,及时做好与工商、建设、公安等部门的信息沟通和工作配合。对在新农村建设工程中发现的建材产品违反质监法律法规的行为,要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反馈检查情况,以便党委政府及时了解掌握工程所用建材产品质量状况。同时,对其他部门反馈到我局的建材产品质量问题信息也要及时进行检查。

(五)及时做好产品检验检测工作。计量所、质检所要为建材产品执法检查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持。对各执法单位送检的样品要从大局利益出发,第一时间保质保量的进行检验检测,检验检测报告及时转交送样单位。对我局技术机构无检验检测资质的产品,各执法单位要及时联系有资质单位进行检验检测,为执法办案提供有效的技术保障。

(六)建立建材产品生产销售使用信息追溯制度。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生产行为,要进一步调查了解产品的销售流向及使用情况;对销售领域发现的违法行为,要进一步调查了解产品的生产单位和使用情况;对经营性活动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进一步调查了解产品的采购信息和生产单位。对调查中发现的非我市建材生产企业的违法行为,要及时通报生产企业所在地质监部门进行协查。对发现的经营性活动中已全部使用的建材产品,存在质量违法行为时,要及时通报建设部门,关注建筑工程的整体质量。

(七)加强与生产企业的沟通。在查处销售和经营性活动中使用的违法行为时,要及时与生产企业进行沟通,由生产企业对产品信息进行鉴定识别,以确认产品信息的真实性,为查处冒用质量标志等违法行为提供直接、有力证据。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建材产品执法检查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稽查队、各分局、综合业务科、监察室、技术机构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综合业务科。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一把手负总责,带领本单位做好建材产品执法检查工作。

(二)规范执法程序。执法检查时要出示《检查备案通知书》及《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行政相对人应有的权利和义务。对消费者投诉举报案件,要同时出示举报投诉单。执法检查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办案程序进行,做好违法行为取证工作,确保案件办理质量。

(三)加大执法力度。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分工,加大对建材产品的执法检查力度,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立案查处。同时,加大案件办理后的监督检查工作力度,督促整改,避免违法行为的再次发生。同时,坚决杜绝以罚代管、罚过放行行为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