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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垃圾处理方法

工业垃圾处理方法

工业垃圾处理方法范文第1篇

关键词:环境工程;垃圾处理利用;生活垃圾污染现状;可持续发展

1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现状分析

在现代城市发展过程中,垃圾处理的方式主要以污染物转移、集中处理为主,但随着现代城市规模的扩大和人口数量的剧增,城市生活垃圾的日产量不断增加,如果还是采取以上方式,就难以保障城市内部的生态环境质量,还以会引发一系列环境污染问题。

1.1污染大气及水体

在物质生活条件改善的背景下,城市居民生活产生的垃圾种类繁多,且诸多垃圾容易腐败变质,会挥发出腐蚀以及刺鼻的恶臭味,这不仅会影响人体的呼吸健康,还会扩散在城市大气中,从而严重污染城市的大气环境[1]。此外,城市生活垃圾中的腐蚀物在降解过程中,往往会产生一定的水分,不仅如此,径流水和自然降水也会进入到垃圾中,而垃圾中的水分在超出其最大吸收能力后,则会出现水分渗流并进入到地表水或者土壤中,使地下水和地表水都遭到严重的污染[1]。

1.2侵占土地并污染土壤

目前,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主要采取的是转移出城市内部,集中堆放在空旷处的方式进行处理。而当前城市生活垃圾的总量不断增多,在垃圾处理能力有限的情况下,则会出现垃圾大量堆积的现象。在城市已无法堆放生活垃圾的情况下,则会直接堆积到郊外的土地中,甚至是农田中,而这些没有处理的生活垃圾会严重影响农田等土地资源的保水保肥能力,使良性农田数量不断减少,由此引发了垃圾侵占土地以及污染土壤的现象,使城市建设陷入困境难以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1.3未能落实有效治理措施

在现代城市快速发展的背景下,随着城市生活垃圾量的快速增加,给城市垃圾处理利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若相关部门对于城市生活垃圾问题未能落实有效治理措施,不仅会影响城市建设的可持续发展,还会影响城市的人居环境。因此,为了城市建设和城市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相关部门应结合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利用的现状,探寻合理有效的垃圾处理利用方法,为改善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和城市建设持续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2环境工程中垃圾处理利用方法的分析

2.1城市垃圾量的控制方法

在城市建设中,为实现城市生态环境工程目标,关键在于控制城市的垃圾总量。城市垃圾量控制是指从城市垃圾产生到处理的整个过程中,应采取科学有效的多元化措施,降低城市垃圾数量,促使城市垃圾总量尽可能地减少。在实践中,可采用以下措施:第一,为降低灰渣等无机垃圾的产生量,有效改善城市大气质量,应在城市内部推广使用燃气,降低煤炭的使用量,并注重燃气化、电气化的发展。第二,限制使用一次性用品。一次性用品虽然能够为人类提供极大的便捷,但其产生的生活垃圾量十分巨大,给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第三,根据区域实行地方立法,对垃圾处理进行征税,以大幅度减少垃圾的产生量。

2.2垃圾无害化的处理方法

在城市垃圾处理利用中,无害化处理既可以降低垃圾对城市环境的危害,又可以降低对人类的危害,从而有利于城市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在城市垃圾处理过程中,应对垃圾的流向进行控制,并推广垃圾分类的处理方法,针对电池、灯管等危害性偏大的垃圾,采用单独处理的方法,避免这类有害物质危害城市环境。同时,针对医院、门诊产生的特殊垃圾,则要采取专门的特殊处理方式,避免引发其他污染问题。此外,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大力推广垃圾清运设备,以便及时有效地处理城市垃圾,在保障城市环境质量的同时,也避免垃圾集中堆放的污染问题。

2.3垃圾资源化及产业化处理方法

现阶段,可通过科技力量来提升垃圾处理的利用效率和质量,以此推动城市垃圾的资源化和产业建设。城市垃圾处理是一项长期的、艰巨的工程,需要政府相关部门及广大市民的支持和积极参与,才能不断提高城市垃圾的处理效率和质量,继而提升城市生态环境质量的改善和持续发展。所以,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注重垃圾资源化和产业化处理,这样才能有效改善城市的生态环境质量。

2.4垃圾系统化处理方法

在城市垃圾处理利用中,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根据区域的实际情况,综合分析城市垃圾的生命周期,为此编制完善且有效的垃圾处理利用方案。在此基础上,为保障城市垃圾处理利用方案的执行效果,切实提高城市垃圾处理的利用效果,应建立专业的监督管理部门和监督管理队伍,通过有效地监督管理工作,在城市垃圾处理利用中落实各项举措,以切实提高城市的环境质量。

2.5其他优化处理建议

(1)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落实以下工作:第一,完善垃圾处理监督制度,设置专业垃圾处理利用监督机构,明确各岗位工作人员的具体职责,确保垃圾处理工作落实到位,以此提升垃圾处理利用工作的效率和质量。第二,可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的组合方式进行垃圾处理利用工作,针对监督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总结形成原因,并根据问题的严重程度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为垃圾处理工作提供一定支持。(2)可由政府主导,建立线上、线下废旧物品交流交换中心,建立废旧物品评估机制,对废旧物品进行收存、评估、交换、处理,对评估无使用价值的按生活垃圾进行分类处理。(3)对城区内现有的小规模回收利用企业实行“减存量、控增量”,市场、环保、卫生、城管等相关部门要加大对现存企业经营活动的监管力度;研究以及出台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省级地方标准,鼓励探索网联化和智能化回收模式;各地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依托生活垃圾分类,积极引进大型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加工企业,加大政策扶持,产生规模效应,形成产业链,改善资源收集设施装备,提高产业化水平,使之成为各地新的经济增长点。(4)增强民众的环保意识。环境管理部门可通过网络、公交车、电视等方式传播环境保护的相关内容,使人们可以准确了解可回收、不可回收垃圾的本质区别,不断增强其环保意识,自觉做好城市垃圾分类处理工作。不仅如此,为了在全社会中营造垃圾分类处理的氛围,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印发垃圾分类宣传手册,并将资料发放到居民手中。此外,为在城市范围内支持垃圾分类处理工作,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根据区域不断增加垃圾分类处理设施的投放力度,针对不可回收垃圾应采取多元化方式进行处理,如堆肥、填埋等,而可回收垃圾应运到专业的回收处理厂。这样既可以保障城市垃圾处理利用的效果,又可以切实提高城市垃圾处理利用的经济效益。

3结语

综上所述,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快速发展,“垃圾围城、垃圾围村”等问题日益严重,已严重影响城市建设和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因此,在城市发展中,应注重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并要有机整合城市垃圾处理和利用措施,以此提升城市垃圾处理利用效益,为城市的绿色健康发展做出贡献。

参考文献:

工业垃圾处理方法范文第2篇

关键词:建筑垃圾 资源化 存在问题 处理方案

近几年,建筑垃圾的年产量越来越多,而对建筑垃圾的处理却没有形成一定规模,垃圾产生速度远大于垃圾处理速度。虽然也有一些建筑垃圾处理方法,如:中德合资建筑垃圾处理设备,建筑垃圾处理生产线,建筑垃圾移动破碎站等已投入使用,但并未得到广泛应用。究其原因,我认为很大程度上还在于政府监管力度不够与法律不完善。

我们可以将我国这方面的法律与国外的进行一下对比。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六条: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第二十三条: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美国政府有法律规定:任何生产有工业废弃物的企业,必须自行妥善处理,不得擅自随意倾卸。

对比可以看出,我国的法律规定强调的是对环境的影响,并未涉及关于建筑垃圾回收再利用的问题;而美国的法律可以起到从源头上减少建筑垃圾产量的作用,与之相比我国有关建筑垃圾处理方面的法律还很少,亟需制定与完善。比如,对于从源头上减少建筑垃圾产量的企业给予一定的奖励措施,可以在剩余的垃圾处理过程中给予一定的补偿;对于建筑垃圾产量较大的企业,需要提出技术方案,做出整改措施,并自行承担所产生建筑垃圾的合理处理费用。那么问题出现了,这个标准如何制定呢?钢筋,混凝土,砖,砂浆等材料在按规范规定的技术措施施工及正常运输的情况下,应有一个各施工企业平均水平的合理损耗,同时还应结合企业自身能力及状况,制定科学合理的建筑垃圾产生标准。一但有了类似法律法规,就可以激励主体各方寻找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以降低垃圾处理成本。

与此同时,法律还应强制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随意堆放或任意填埋。一些正规的大型企业会投入一定的资金做好垃圾处理工作,以响应国家号召,维护企业声誉。但是一些中小企业,却只顾眼前利益,将建筑垃圾乱堆乱放。虽然我国已实行在运输车上安装GPS的做法,但收效甚微。对这些企业必须严惩,同时勒令其将产生的建筑垃圾自行妥善处理。

说到自行处理,那么问题又出现了,如此少的垃圾处理企业,如此昂贵的垃圾处理费用,若自行处理,购置处理设备的成本又将用多长时间来回收其投资。我国每年有大概15亿吨的建筑垃圾产生,而被回收处理的建筑垃圾却不到5%,资源化利用率很低,这与国外一些国家差距甚远。据上海一项资料显示,若将这些建筑垃圾全部回收再处理,那么每年将创造一亿元的价值。因此有人提出,我国的长远目标就是让垃圾的资源化利用率达到95%以上。然而目前存在一个很严重的问题就是尽管垃圾处理企业很少,但是就是这么少的垃圾处理企业竟会面临生存问题,究其原因在于建筑垃圾原材料供应不足。

建筑垃圾处理企业原材料供应不足,首先在于建筑商的整体环保意识差,责任感不强,他们只考虑自身利益,而缺少对国民经济效果评价的意识。最主要的还是资金,也就是对成本与利润的衡量。企业的生存之道就在于利润,面对如此高额的垃圾处理成本,自然不会有很多企业愿意去做处理工作。同时,这方面还没有系统的较为完备的法律,不处理也不会导致企业的损失。德国明确了地方政府为建筑垃圾处理的责任主体,这一点值得我们借鉴。建筑垃圾处理的责任主体不明确,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垃圾处理工作的开展。不光法律需要规定其责任主体,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签订合同时也应明确双方关于建筑垃圾处理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必须明确约定垃圾处理的费用由谁来承担及发生纠纷时的处理方法。有些国家有关建筑垃圾处理方面有一些成型的条款规范,我国在制定这方面法律的过程中可以参考国外的某些规范,并结合本国具体情况,不断发展,不断完善。

接下来具体分析一下专门的建筑垃圾处理企业。目前我国专门处理建筑垃圾的企业仅有二十多家,同时要成立一家建筑垃圾处理企业审批程序复杂,审批难度很大,审批机构不明确,最重要的是,创办的资金来源是个大问题。过分的依赖于政府的扶持必然会造成严重的财政负担。要结合外商投资,国有企业投资,和民营企业共同努力。国家可以指定某些企业,在起步时期担当重任,创办一些大型建筑垃圾处理企业。同时也应大力培养这方面人才,与企业的成立速度相适应,着重研究新工艺,新材料,新方法,使企业成立之后能够正常运转。此外建筑垃圾处理企业可以分地点成立,在建筑行业发达的地区重点创办,但不能严重偏向某个地区,每个地区至少应有一个建筑垃圾集中处理地点,形成有侧重又分散的格局。

以上提到的法律条款及相应措施必须落实到位,这就需要政府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监督规范建设主体各方的行为,同时也要从人情角度出发,灵活处理人与法的关系,给予企业一定的扶持与补助政策,给企业足够的生存空间,以使法律更好的被执行与遵守。

建筑垃圾处理行业的兴起会为社会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推动国名经济的增长,增强产业活力,创造更多的社会财富。不过我国的建筑垃圾处理行业才刚刚起步,还存在很多问题亟待解决,建筑垃圾处理行业的发展将是一个漫长的过程,要稳中求精,不能急于求成。走好每一步,未来建筑垃圾处理行业将是一个朝阳行业。

【参考文献】

1、 张秋月,车东进.浅谈目前建筑垃圾处理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山西建筑,2010,(8):345-346

2、 王瑞敏,王林秀.中国建筑垃圾现状分析及发展前景[J].中国城市经济;2011年04期

工业垃圾处理方法范文第3篇

一、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情况

宁波市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模式为市、区(县)分级管理模式,城市管理局是全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城市管理(建设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垃圾的处置管理工作。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139号令)颁布实施以后,宁波市城市管理局依法对城市建筑垃圾的运输、处置及经营服务企业实行许可管理;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对城市建筑垃圾的运输、处置及经营服务企业实行市场准入管理,凡从事城市建筑垃圾经营服务企业,必须取得城管部门颁发的《城市建筑垃圾经营服务企业资格证书》;对建筑工地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采取签署责任书和预收卫生保洁费用的措施。对全市渣土运输车辆的实施密闭改装管理工作,目前其相关政策正在报批。在建筑垃圾消纳处置管理工作方面,主要以调剂利用回填为主,目前宁波市还没建设有专用建筑垃圾消纳场地。

二、镇江市建筑垃圾管理情况

镇江市(地级市)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模式为统一管理模式,城市管理局是全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直属单位镇江市特种垃圾管理处(全民事业单位)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管理工作。在管理体制上从有利于建筑垃圾管理出发,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管理机制: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机动大队成立四中队,6名干警与渣土管理处合署办公;市城管行政执法支队成立直属三大队也与渣土管理处合署办公。这种管理体制,加大了管理力度,融管理、服务和执法于一体,提高了行政管理效能。

镇江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的地方性法律法规相对比较健全,制定了《镇江市城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的暂行办法》、《镇江市城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特种垃圾管理规定》、《<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准运证><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证>使用暂行规定》、《镇江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业务工作规定》、《镇江市渣土运输行业行为规范》、《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车辆安装使用gps全球定位系统暂行规定》等10多个规范性文件。对建筑工地的监督管理方面,要求各施工工地出入口路面必须硬化处理,配备洗车(洗轮机)设备,并确定一名卫生监督员,不经监督员同意,车辆不准出场。同时采取预收一定数量的卫生保洁费用,以利于开展监督考核。

早在的时候,镇江市对从事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实行密闭装置的改造,由市政府办公室牵头,市城管局、执法局、公安局、交通局、环保局、质监局联合下发通告,提出具体工作要求。为推动这项工作的开展,市政府还决定,采取优惠的鼓励政策,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车辆改造的,市政府给予经费补贴。全市120余辆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市政府共补贴40多万元。同时为了遏制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乱弃土偷倒行为,对车辆利用gps全球定位系统实施全程监控。

在建筑垃圾消纳处置管理工作方面,主要以调剂利用回填为主,目前镇江市政府还没建设有专用建筑垃圾消纳场地。目前,镇江市从事建筑垃圾处置施工单位有18家,其中主城区有5家。主城区有建筑垃圾弃置场4家。为了加强行业管理,镇江市于12月经市民政部门批准,成立了镇江是建筑垃圾处置协会,经过2年多的引导和强化,其行业自律管理步入健康有序的发展轨道。

三、南京市建筑垃圾管理情况

南京市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模式为市、区(县)两级级管理模式,市市容管理局是全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南京市固体废弃物管理处(全民事业单位)受南宁市市容管理局委托,依法按照《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南京市市容管理条例》、《南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南京市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负责对全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协调工作。主要包括:负( )责渣土的产生、运输、消纳和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处置的管理;制定全市渣土管理的发展规划和日常整理工作;负责全市渣土管理信息收集、统计及上 报工作;指导、协调、检查各区渣土业务管理工作;负责南京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处置核准,核发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准运证;负责南京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场的设置审批;并依法对渣土处置违章行为进行查处。

南京市对市区建筑施工工地的监管力度大,对市区主要施工工地的出入口均安装设置无线视频监控设施,对施工工地出入口路面硬化、进出车辆冲洗和保洁行为实施监管。

在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车辆监管方面,南京市于已经实施渣土运输车辆密闭化改装、和市场准入管理工作,相关的政策法规健全,渣土运输行业自律管理规范。

11月22日,南京市政府颁布实施第262号人民政府令,进一步规范渣土设置场的审批和监管,以奖励的措施鼓励部门、单位和广大市民对规定的实施进行监督,加大了建筑垃圾处置监管力度。与此同时,在建筑垃圾消纳处置(调剂)管理方面,南京市固体废弃物管理处制定了渣土(泥浆)处置场的审批条件及标准、渣土处置费补偿标准及审批规定,使渣土(泥浆)消纳处置场的审批和监管工作更加规范化。

四、意见和建议:

综合这次考察的情况,3个城市在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方面的管理模式、体制合理,相应的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职能明确;建筑垃圾管理相关政策法规比较健全,都有一个互通的建筑垃圾核准信息监控平台和有效的联动机制。结合我们的工作实际,为逐步做好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工作,建议:

1、建立健全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信息互通监控信息平台,同时制定出台建筑垃圾运输市场准入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促使我市城市建筑垃圾排放、运输、消纳处置核准和监督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化。

工业垃圾处理方法范文第4篇

关键词 垃圾处理;源头分类;资源配置;垃圾围城

文/高青松 胡佳慧 彭丹 唐飞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现代消费方式的变化,产生的垃圾越来越多。目前全国约2/3的城市处于垃圾包围之中,其中1/4的城市出现场地选址困难,由垃圾而引起的“垃圾围城”、“垃圾转移污染”和“垃圾扩散污染”、“垃圾焚烧项目邻避运动”等问题不断凸现。

垃圾源头分类非常重要且迫在眉睫

“源头混合收集、中间混合收运、末端集中处理处置”(图1)的运行模式是目前我国城市垃圾处理处置的主流模式。其主要弊端是,混合投放导致交叉污染,给后续的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带来诸多困难,同时交叉污染的垃圾控制不好,还会引发转移污染和扩散污染的环境污染事件。交叉污染后的垃圾不仅会显著增加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技术难度及处理成本,而且在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大量的衍生污染物,如果控制不好就变成地理空间转移污染,给生态环境带来严峻的挑战。

混合收集的生活垃圾干湿不分,相互交叉污染,不仅会显著增加处理成本和技术难度,而且在处理过程中会显著增加对环境的二次污染风险。建筑垃圾,如果其中混有生活垃圾和有害垃圾;餐厨垃圾,如果其中混有锅碗瓢盆等金属、陶瓷、玻璃物质;生活垃圾,如果其中混入重金属等危险废物,则不仅会显著增加资源化成本,而且会降低再生产品的品质,影响再生产品的销售。

过往这些年,各级政府非常重视城市垃圾的处理处置工作,持续加大财政对垃圾处理处置的直接投入,同时采取BOT/TOT/PPP等方式引入大量的民间资本,县及县以上的城市基本上完成了垃圾末端处置无害化设施的建设并先后投入运行,对缓解垃圾围城、改善生态环境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我们延续多年的城市垃圾收运机制、资源配置结构并未有实际性的改善,垃圾源头分类工作未见明显实效。北京、上海、南京等8个城市实施垃圾源头分类试点14年,至今未实现模块化可复制和可以大规模推广的预期目的。

垃圾源头分类难以实施的“障碍”

障碍之一:制度安排不合理

我国现行的垃圾投放、收运、处理处置方式存在明显的制度安排缺陷,没有与垃圾源头分类配套的法律法规,垃圾生产者的应尽责任与义务、混合投放应该付出的代价、垃圾计量收费标准、垃圾源头分类配套物流设施建设规划等均缺乏法律依据;即使部分居民进行源头分类,但垃圾收运环节缺乏同步配套的物流系统,分类后的垃圾在收运环节又混合到一起。德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垃圾分类历程实践证明,垃圾源头分类的成功,是靠制度和严格的执法管出来的,世界上还没有哪个国家或者地区在没有制度安排的前提下,光靠民众的自觉就实现了垃圾源头分类。科学合理的制度安排,包括法律规制、城市规划等,是垃圾源头分类管理得以实施的基础条件。

障碍之二:资源配置结构不妥当

各级政府对垃圾处理的资源配置结构存在严重问题,“轻源头分类、重末端处置”,资源配置主要集中在收运和末端处置环节,源头分类的投入几乎为零。在源头分类投放、中间收运、末端处置整个产业链条上,政府投资主要集中在末端处置环节;在源头分类环节,除了在一些社区街道摆放一些不同颜色的垃圾桶外,几乎没有投瓜。目前,末端处理一吨生活垃圾,焚烧的直接运行成本在150~300元/吨,卫生填埋的直接运行成本在50~100元/吨。这还不包括项目的征地拆迁、项目设施建设、设备的采购费用及污染转移扩散带来的环境治理费用;不计算对局部环境的破坏和因为转移污染及扩散污染带来的环境污染隐性成本、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成本。这种资源配置的方式,直接导致的后果就是垃圾产量越来越多,“减量化”没有效果,相反,为了“无害化”,对末端的处置投入越来越大,但矛盾却越来越多。

障碍之三:利益主体驱动力错位

在垃圾处理利益链条当中,有众多的利益相关者,其中有两个关键的利益主体,一是垃圾生产者,一是垃圾收运及垃圾处置者。现有垃圾收运处置运行模式,垃圾生产者产生的垃圾由政府使用纳税人的钱来进行收运和处置。垃圾生产者不付费,而垃圾收运和处置者却可以从政府那里得到收益,并且是垃圾越多收入越高。这就产生了一系列怪像:垃圾生产者没有源头分类减量的外在约束力与内在动力;垃圾收运和处置者则希望垃圾越多越好,越多就可以从政府那里申请更多的收运和处置服务费;纳税人为垃圾支付的费用越来越多,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不断加重。

强制实施垃圾源头分类的社会基础与政治基础

邻避运动方兴未艾,民众环境保护意识日渐提升

随着移动互联网的普及应用,公众舆论影响瞬间扩散,社会公众在排斥垃圾处理处置相关设施“建在我家后院”的同时,对垃圾源头分类的重要性已有充分的理解。越来越突出的垃圾围城问题和环境污染问题,促使社会公众对解决垃圾问题进行换位思考,目前垃圾源头分类已经获得社会舆论的高度认同,要求政府立法强制执行垃圾源头分类的呼声已日渐高涨。这种日渐高涨的呼声代表了民众的觉醒,是强制实施垃圾源头分类的社会基础。

治理理念创新是推进垃圾源头分类工作的催化剂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社会治理的法治保障作出了新的部署,要求各级立法机关不断完善法制法规体系,要求司法机关严格公正执法,要求各级执法机关依法行政,要求全体公民遵法守法,这种法治理念为解决垃圾问题指明了创新方向。依法治理垃圾是“法治中国”、“美丽中国”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是关乎百姓福祉和环境保护的重大问题。因此,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指导推进垃圾源头分类工作,是一种治理理念的创新,这种创新必将成为推进垃圾源头分类工作的催化剂。

强制推进垃圾源头分类的思路

目前来看,强制实施城市垃圾源头分类管理的时机已经成熟,其中,民众对源头分类意识的觉醒和依法治理垃圾的治理理念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垃圾源头分类是一个系统工程,毕其功于一役显然是不现实的,但可以通过顶层设计、制定线路图、完善法律法规、制定分步实施战略等方式渐进式推进。

增加法律规制供给

建议国家制定垃圾源头分类法律法规,将垃圾源头分类界定为公民的法定责任,同时按照“谁生产垃圾谁负责付费”的原则进行计量收费,谁生产多就付费多,必要时还可以采取阶梯计费方式,鼓励源头减量。对在一定的过渡时限内严格按照标准进行源头分类的垃圾生产者进行奖励,对超过规定的过渡时限仍不按照要求分类的混合投放垃圾行为实行倍量计费。对现行的城市规划要求进行优化调整,对现行的混合投放、混合收运、混合处置的基础设施进行规范化改造;对扩建的城市新区,要求按照新的规划增加垃圾源头分类投放、分类收运及分类处置的基础设施。

在产业政策方面,对资源再生利用企业在城市用地规划方面优先安排;政府采购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再生资源产品;根据再生资源企业对资源再生利用的数量以及对环境保护和环境治理节约的隐性成本给予财政补贴及税收优惠;对采用先进技术及先进工艺的再生资源利用企业给予设备购置补贴;对提高资源再生利用率和减少环境转移污染的研发企业在纵向科研立项时实行倾斜政策。

市场化运作并按照服务效果付费

建议改革现行的垃圾收运、垃圾处置运行模式,破解既得利益集团的阻力。各级政府可按照环保部出台的《关于做好政府购买环保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有计划、分步骤面向社会公开采购“垃圾源头分类指导、中间分类收运、末端分类处置”服务,政府按照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效果付费。为避免一哄而上造成混乱,先期应分片区、社区或者居民小区进行环境服务采购试点,为企业与居民配合创造条件,理顺垃圾源头分类指导、分类投放、垃圾计量、资源回收与垃圾分类清运等工作环节的关系,待总结经验后再逐步扩大。

构建我国城市生活垃圾“源头分类指导、中间分类收运、末端分类处置”管理模式及其运行机制理论模型(图2)。为解决已经与政府签订BOT/TOT/PPP合同的企业因减量化而带来的处理量及收入相应减少的问题,政府可以在源头分类特许经营项目招标时,在同等条件下给予合同企业优先权;为解决该模式运行后现有大量的拾荒人员的就业问题,建议获得该区域特许经营权的企业收编这些人员,对其进行业务培训后成为企业聘任的工作人员,统一安排在垃圾源头分类指导和中间分类收运环节就业。垃圾计量收费或者奖惩资金,经过统计审核后可以捆绑水费或者电费进行收取,以降低收费成本。

现有城管、环卫等职能部门逐渐由城市保洁、清运的实操者过渡转型为城市环境的服务监督、服务效果审计和评价者,富余人员可以分流至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专业企业继续从事环卫保洁工作。环卫部门现有的相关清运设备可以向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公开租赁或者拍卖,相关设施则转交特许经营企业使用。

资源配置向源头倾斜

建议政府调整城市垃圾处理处置资源配置结构,资源配置向源头倾斜。通过增加“减量化和资源化”环节的投入来增加减量化和资源化的资源配置比重,相应减少“无害化”处置的资源配置比重。根据台湾的实践经验,城市生活垃圾前端源头分类工作做好后,末端无害化处置的量可以减少近2/3,换句话说,末端处置的量减少,可以省下2/3的处理处置资金。这笔资金可以用来支付购买前端“源头分类指导、中间分类收运”的服务费用。

资源配置结构调整,意味着政府在垃圾处理处置总成本支出不增加的情况下,最大限度地实现城市垃圾的“减量化”和“资源化”,降低“无害化”处理环节的总量,从而拉动整个产业链的活力,减少资源的消耗,降低对生态环境的压力。

实施源头分类“十年教育工程”

从三个方面着手实施:一是将垃圾源头分类的相关宣传内容纳入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课程教育当中;二是由城市社区居委会组织环保志愿者对社区保洁员、社区居民、单位员工等人员进行垃圾分类知识培训;三是通过电视、互联网、广播等媒体及发放分类指导手册等方式进行垃圾分类普及公益教育。通过持续不断的培训和宣传教育,提高居民的源头分类责任意识,养成源头分类的习惯。

主要

参考文献

[1]王靖楠.北京市生活垃圾分类与回收的现状及对策研究[D].北京:北京林业大学,2012.

工业垃圾处理方法范文第5篇

城乡垃圾分类减量的工作方案 自今年3月份以来,我市城乡生活垃圾日收运处理量由1500吨骤增至1900吨以上,最高日垃圾量达2085吨,大大超过我市焚烧厂的处理能力,给我市生活垃圾的正常焚烧处理带来很大的压力。近期垃圾量快速增长的重要原因是各板块收集的垃圾中夹杂有较多的建筑装修垃圾、工业垃圾和农业垃圾等非生活垃圾,这些非生活垃圾既增加了焚烧厂的处理负荷,也给焚烧厂设备的安全运行带来了很大事故隐患。为切实保障我市垃圾焚烧厂正常运行和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是要大力开展垃圾分类减量工作。各板块在垃圾收运过程中要落实专门车辆和人员,对建筑垃圾、工业垃圾和农业垃圾等非生活垃圾进行单独收运处置,特别是要按照垃圾焚烧厂对进厂垃圾成分的要求,杜绝建筑垃圾、有毒有害垃圾及工业废料、工业污泥、废渣等工业垃圾进入生活垃圾收运系统。对分流的建筑垃圾,各板块要在各自区域内设置专门的储运场所,用于建筑垃圾的集中分拣、储运和中转,对拆建垃圾、渣土通过回填等方式进行再利用,对不可利用的建筑垃圾进行填埋处置;对分流的工业垃圾,各板块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有关规定,督促产生单位建立、健全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并按照规定实行集中处置;对分流的农业垃圾,要通过采用直接还田、沤肥、堆肥等肥料化处理方式进行再利用。

二是要加强生活垃圾处理应急调度。市城管部门要根据全市生活垃圾产生量和两座垃圾焚烧厂的处理能力,完善生活垃圾运输调度方案和应急处置预案,加强垃圾量高峰期和突发情况下生活垃圾的应急调度,统筹安排两座焚烧厂设备的日常检修,全力保障两座焚烧厂正常运行和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

三是要加强日常督查监管。各板块要层层落实责任,明确垃圾分类减量的要求,制定完善检查考核办法,强化对环卫所、行政村、环卫服务企业垃圾收集、转运过程的日常检查考核,切实提高垃圾分类减量工作成效。市城管部门要采用视频监控和现场抽查相结合的办法,加强对城乡生活垃圾收运过程的监督检查,督促各板块及时整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同时,市城管部门根据两座垃圾焚烧厂处理能力和各板块人口数量、产业结构等实际情况,核定各板块垃圾量高峰期分类减量控制指标在垃圾量高峰期对分类减量措施落实不到位的板块视情实行限量运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