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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集体经济发展计划

乡镇集体经济发展计划

乡镇集体经济发展计划范文第1篇

随着招远市中心城区辐射带动能力的增强,周边乡镇赢得了重要的发展机遇,城乡一体化发展的格局逐步形成。周边乡镇与中心城区的交通空间与功能联系将进一步增强,必须进行前瞻性的规划安排,通过城乡统筹规划,确立招远市未来城乡发展格局,协调中心城区与乡镇的规划建设,从而适应招远市建设区域中心城市的需要。

一、招远市城乡一体化建设现状

第一,城镇化水平不断提高。近年来,招远通过实施城镇化战略,膨胀城区二三产业的规模,对居住环境恶劣的村庄进行整体搬迁,加快了“农民”变“市民”的城市化进程。自2010年以来,已有近4万农民通过各种渠道走进城区。“撤镇改办”是招远市着眼东城新区建设发展大局提出的一项重大决策部署,对进一步加快招远城镇化进程,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高行政管理效能,优化区域规划,细化各项社会事务管理,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目前,正加快中心城区东扩北展步伐,预计到2015年,基本完成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全市城镇化水平达到60%以上,中心城市人口发展到30万人,其中滨海新区5万人,达到中等城市规模,发展3万人的小城镇1个、2万人的小城镇2个。

第二,城中村改造进展顺利。截止目前,全市城区整(旧)村改造项目共18个,计划改造户数2548户。其中开发区旧村改造项目8个,计划改造户数 1528户;罗峰办旧村改造项目4个,计划改造户数454户;泉山办旧村改造项目3个,计划改造户数249户;梦芝办旧村改造项目3个,计划改造户数317户。18个旧村改造项目已有14个开工建设,在建安置户数1211户。其中开发区开工项目6个(街柳、埠后、滕家、北岔河、温家、杨家大沟),在建安置户数802户;罗峰办开工项目3个(西吕家、城里、丁家庄子),在建安置户数120户;泉山办开工项目3个(郭家庄子、北关东、汤前),在建安置户数249户;梦芝办开工项目2个(瓦里、张华刘家),在建安置户数40户。

二、招远市城乡一体化建设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第一,城市交通拥堵问题。和其他的城市一样,交通拥堵成为招远市城市化发展当中非常突出的问题。招远市的道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没有与城乡一体化建设发展形势同步跟进。一是立体交通设施缺乏。城区普遍是一元化的平面混合交通,导致车与车、车与人、人与人平面相交的交通冲突大量存在,城区主次干道路口时常行路难、行车难。二是沿街住宅区车辆高峰时段,车流量大,秩序混乱,常有拥堵现象。城区摆摊占道加重了交通压力,如泉山路轮胎老厂区以西,由于商户占道摆摊,经常出现车辆拥堵现象,市民意见很大。

第二,城乡发展差距扩大。招远市中心城区各产业发展较快,基础设施较完善,而部分乡镇产业基础比较薄弱,经济总量较大的乡镇集中在城区周边乡镇以及矿产资源丰富的乡镇,除了中心城区工业外延带动城区周边乡镇产业发展外,乡镇主要的产业是矿产资源开采业,乡镇产业结构比较单一,没有形成产业链完善的产业集群,各乡镇基础设施布局还不完善,特别是供水设施普遍存在不足,供水水源与供水能力满足不了乡镇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

三、招远市城乡一体化建设思路

第一,进行科学规划。科学的规划是城乡一体化建设的前提,必须以发展的眼光和创新的意识,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各具特色、保护耕地、优化环境、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要求,围绕城乡一体化建设的定位和性质,将城乡一体化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地区可持续发展统一起来,科学地、高水平地编制规划。在制定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中必须遵循以下几点:一是基础设施要高标准。对其防洪、道路、供电、排水、通讯、园林绿化、消防、市场、科教文卫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统一规划,完善配套。二是城乡一体化设计要体现地方特色。对主要街道、景点、小区等要搞好形象设计,要体现地方经济文化特色,要坚持执行规划方案和设计的审批制度。人类与自然和谐相依,青山、碧水、绿地与城镇溶为一体是现代文明城镇的标志。规划要尽可能保护城镇中现有的山、水、地景光,因地制宜,依山而建、傍山而建。三是要尽最大努力节约用地。城乡一体化建设,不能盲目铺摊子,而应走节约化发展之路,在旧城改造上下功夫,变平面开发为立体开发,变分散开发为集中开发,变废溪、废地为城镇景点,街道市场尽量少占耕地。四是要十分重视生态环境。生态环境是经济发展的重要条件,经济越发达,生态环境越显得重要。谁拥有较好的生态环境,谁就会取得可持续发展的空间,城乡一体化建设决不能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来求得城市的一时发展和经济的增长。一定要坚持城乡一体化建设和生态环境建设同步。

乡镇集体经济发展计划范文第2篇

第一条为加强村庄、集镇的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庄、集镇的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村庄、集镇规划,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进行居民住宅、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的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但是,国家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的建设除外。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村庄、集镇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依照城市规划法及其实施条例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村庄,是指农村村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的聚居点。

本条例所称集镇,是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经县级人民政府确认由集市发展而成的作为农村一定区域经济、文化和生活服务中心的非建制镇。

本条例所称村庄、集镇规划区,是指村庄、集镇建成区和因村庄、集镇建设及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村庄、集镇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村庄、集镇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四条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应当坚持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的原则,全面规划,正确引导,依靠群众,自力更生,因地制宜,量力而行,逐步建设,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地处洪涝、地震、台风、滑坡等自然灾害易发地区的村庄和集镇,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在村庄、集镇总体规划中制定防灾措施。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七条国家鼓励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倡在村庄和集镇建设中,结合当地特点,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新结构。

第二章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制定

第八条村庄、集镇规划由乡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

第九条村庄、集镇规划的编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结合当地经济发展的现状和要求,以及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和历史情况等,统筹兼顾,综合部署村庄和集镇的各项建设;

(二)处理好近期建设与远景发展、改造与新建的关系,使村庄、集镇的性质和建设的规模、速度和标准,同经济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相适应;

(三)合理用地,节约用地,各项建设应当相对集中,充分利用原有建设用地,新建、扩建工程及住宅应当尽量不占用耕地和林地;

(四)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合理安排住宅、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的建设布局,促进农村各项事业协调发展,并适当留有发展余地;

(五)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强绿化和村容镇貌、环境卫生建设。第十条村庄、集镇规划的编制,应当以县域规划、农业区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并同有关部门的专业规划相协调。

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县域规划,应当包括村庄,集镇建设体系规划。

第十一条编制村庄、集镇规划,一般分为村庄、集镇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建设规划两个阶段进行。

第十二条村庄、集镇总体规划,是乡级行政区域内村庄和集镇布点规划及相应的各项建设的整体部署。

村庄、集镇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乡级行政区域的村庄、集镇布点,村庄和集镇的位置、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村庄和集镇的交通、供水、供电、商业、绿化等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的配置。

第十三条村庄、集镇建设规划,应当在村庄、集镇总体规划指导下,具体安排村庄、集镇的各项建设。

集镇建设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住宅、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用地规划,有关的技术经济指标,近期建设工程以及重点地段建设具体安排。

村庄建设规划的主要内容,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参照集镇建设规划的编制内容,主要对住宅和供水、供电、道路、绿化、环境卫生以及生产配套设施作出具体安排。

第十四条村庄、集镇总体规划和集镇建设规划,须经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庄建设规划,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五条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依照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经乡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村民会议同意,乡级人民政府可以对村庄、集镇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涉及村庄、集镇的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依照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村庄、集镇规划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规定。

第十七条村庄、集镇规划经批准后,由乡级人民政府公布。

第三章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实施

第十八条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

(一)需要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方可依照《土地管理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庄、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

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应当经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同意后,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回原籍村庄、集镇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和离休、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在村庄、集镇规划区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兴建乡(镇)村企业,必须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向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选址定点,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建设单位方可依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第二十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须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建设单位方可依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第四章村庄和集镇建设的设计、施工管理

第二十一条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凡建筑跨度、跨径或者高度超出规定范围的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建筑工程,以及2层(含2层)以上的住宅,必须由取得相应的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设计,或者选用通用设计、标准设计。

跨度、跨径和高度的限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规定。

第二十二条建筑设计应当贯彻适用、经济、安全和美观的原则,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节约资源、抗御灾害的规定,保持地方特色和民族风格,并注意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农村居民住宅设计应当符合紧凑、合理、卫生和安全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承担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筑工程施工任务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资质审查证明,并按照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施工任务。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从事建筑施工的个体工匠,除承担房屋修缮外,须按有关规定办理施工资质审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图纸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设计图纸;确需修改的,须经历设计单位同意,并出具变更设计通知单或者图纸。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确保施工质量,按照有关的技术规定施工,不得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

第二十六条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建设,在开工前,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开工申请,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设计、施工条件予以审查批准后,方可开工。

农村居民住宅建设开工的审批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七条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村庄、集镇建设的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村庄、集镇的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五章房屋、公共设施、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村庄、集镇房屋的产权、产籍的管理,依法保护房屋所有人对房屋的所有权。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村庄、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管理规定,保证房屋的使用安全和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破坏或者损毁村庄、集镇的道路、桥梁、供水、排水、供电、邮电、绿化等设施。

第三十条从集镇收取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应当用于集镇公共设施的维护和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一条乡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村庄、集镇饮用水源;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集中供水,使水质逐步达到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三十二条未经乡级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维护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妥善处理粪堆、垃圾堆、柴草堆,养护树木花草,美化环境。

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村庄、集镇内的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和风景名胜、军事设施、防汛设施,以及国家邮电、通信、输变电、输油管道等设施,不得损坏。

第三十五条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村庄、集镇建设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图纸、资料等及时整理归档。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六条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乡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第三十七条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乡级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或者施工、限期改正,并可处以罚款:

(一)未取得设计资质证书,承担建筑跨度、跨径和高度超出规定范围的工程以及2层以上住宅的设计任务或者未按设计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设计任务的;

(二)未取得施工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资质审查证书或者未按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施工任务的;

(三)不按有关技术规定施工或者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的;

(四)未按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设计图纸的。取得设计或者施工资质证书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为无证单位提供资质证书,超过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设计、施工任务或者设计、施工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或者施工的资质证书。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

(一)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

(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

第四十条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第四十一条损坏村庄,集镇内的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和风景名胜、军事设施、防汛设施,以及国家邮电、通信、输变电、输油管道等设施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村庄、集镇建设管理人员、、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仪;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讼。当事人也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未设镇建制的国营农场场部、国营林场场部及其基层居民点的规划建设管理,分别由国营农场、国营林场主管部门负责,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乡镇集体经济发展计划范文第3篇

关键词:三原县;集聚与扩散;城乡空间规划

一、引言

统筹城乡发展必须考虑资源在城乡空间的配置和城乡经济活动的空间关系,也只有处理好了城乡的空间作用关系,才能更有利于实现城乡统筹发展。而集聚效应和扩散效应共同制约着地区经济活动分布的集中与分散状况。

二、三原县城乡空间现状及分析

三原位于陕西渭河以北及关中平原中部,县境南北长30km,东西宽37km,总面积577.38km2。是省会西安的北大门(见图1)。

(一)城乡等级规模现状

三原县域乡、镇域人口现状分布,除城关镇规模突出之外,其他均较为平均,多集中在2万至3万之间,城镇非农业人口差异较大,以西阳镇最高,同时镇区居住人口也最多,大程镇次之。按镇域人口规模可划分为四级,详见表(表1-2 按乡、镇域人口划分的三原城镇规模等级现状)。而从镇区人口划分来看,陵前镇居住人口最低,距离省重点镇的建设目标尚有较大差距(见表1、表2)。

表1 按乡、镇域人口划分的三原城镇规模等级现状 表2按镇区人口划分的三原城镇规模等级现状

(二)城乡职能结构现状

三原县职能类型的研究主要从政治文化、工农业、商贸、交通运输和旅游等五个方面给予确认,通过建立职能结构评价体系。

(三)综合实力评价

城乡的发展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为了较为全面地反映城镇的实际综合实力,这里选取镇区(乡镇)户籍人口和建成区面积两个影响要素进行分析。对三原城乡进行实力等级划分(见图2)。

(四)三原城乡发展存在的问题

1. 城镇规模较小,空间分散,对县域发展带动作用不强

三原县域辽阔,城镇数量较多,但规模较小,缺乏带动区域发展的城镇和功能较强的乡镇,又存在城镇之间、城乡之间联系不紧密的问题,相应也带来了区域联动发展不强,基础设施布局困难,生态环境保护力度不强等问题。

2.自我发展能力较弱,对外依赖性较强

从全国、全省来看,三原的人均GDP、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农民人均纯收入等指标均低于全国和全省平均水平,与相邻县区相比也处于劣势,反映出总体发展水平较低,经济自我发展能力较弱,对外依赖性较强的特性。

三、三原县城乡系统空间集聚与扩散优化分析

城乡空间演化过程中,集聚与分散作为两种机制是共同作用于城市空间客体的,它通过城市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生态等诸多要素,形成地域空间上的集中或分散结构。过度的集中与过分的分散都只是作为阶段性的过程而无法持久,空间的自组织与组织将使空间的演化过程产生“有序秩序”[[1] 朱喜刚.城市空间集聚与分散论[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2][1]。

通过上文对10镇4乡综合实力的评价,可以看出,城乡不同乡镇有不同等级的集聚与分散力度。

(一)城乡系统空间集聚分析

城乡空间集聚过程中采用潜力模型分析方法,引力和指单个城镇与体系内所有城镇(包括它自身)之间的相互作用量之和,其计算公式如下:

(式中,为引力和,采用第i城镇与距其最近城镇之间距离的一半,n为城镇总数。引力和反映了该城镇在体系中的集聚能力。)(见图3)

(二)城乡系统空间分散分析

城镇影响范围是城镇体系规划中划分城镇经济区的重要依据,它取决于城镇对周围区域吸引和辐射能力的大小。在区域均质的假设前提下,借用物理学的概念,将中心城镇吸引范围称为城镇影响力的“力场”,影响力大小称为“场强”。因此,用三原县各个乡镇的综合实力作为评价地理场强的综合变量,则某一城镇与其以外任何一点建立辐射力模型大小,可用场强公式计算得出。

(式中:Sik为i小城镇k点上的场强;dik为i小城镇到k点距离;F为i小城镇的综合实力)

首先,考虑到三原县地形并不单一,大体上呈现出南低北高、南平北陡的趋势地形的高低变化对三原未来城镇生长具有一定的影响;其次,道路网对三原县城镇的扩散起到直接的影响作用,该影响包括两个方面:其一,高速公路及铁路站场对城镇的对外联系具有极强的联系与推动作用,其二,其他公路(包括国道、省道以及县乡道等)对城镇低层次的联系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再次,分析三原城镇分布情况,城乡点并不是依河而建,也较少受到行政区划的限制,在此不予考虑。处于以上考虑,此次三原县城镇空间扩散模型主要选用高程、道路、下线口三项指标进行评价分析。

四、三原城乡系统空间规划

(一)等级规模规划

依据空间集聚与扩散理论,通过对人口及综合实力分析,确定将三原各乡镇分为五个等级,中心城市作为第一等级,人口大于20万人,基础设施完善,且具有较高的辐射带动力,主要是原有三原县城;重点城镇作为第二等级,人口为1.5—3万人,;一般城镇作为第三等级,人口控制在0.3—1万人;第四等级则主要包括原有人口较多,基础设施配置较完善的村庄作为中心村,人口控制在0.2—0.5万人;原有分布较分散,人口较少且基础设施不完善的则作为基层村,一般人口小于0.15万人,主张将基层村撤并入中心村。

(二)职能结构规划

通过对各乡镇集聚力和分散力的分析,三原城乡总体可分为发展型乡镇和服务型乡镇。

(三)空间结构规划

规划根据县域城镇分布现状特征、发展条件、发展潜力及开发管制要求等方面综合条件,提出三原县域城镇空间发展结构为“一核、两轴、三片区”。

“一核”一指三原中心城区,为县域的核心增长极;“两轴”指西铜公路城镇发展轴及关中环线城镇发展轴;“三片区”指由中心城区与鲁桥、西阳、安乐三镇共同构成的县域西部城镇发展片区,东部以大程镇为龙头带动陂西、徐木形成的县域东部城镇片区,以及北部台塬区散布的城镇片区(见图4)。

五、结论

在城乡经济系统中,通过加强城市对农村的集聚作用,提高城乡资源配置效率,一定程度内能够有效提高城乡整体的经济发展水平和速度;同时,充分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作用,促进城市对农村的扩散作用,能够有效带动农村经济的发展,缩小城乡经济发展的差距。

参考文献:

[1]杜宏茹,张小雷.乌鲁木齐集聚扩散的空间分析[J].干旱区地理,2001.

[2]袁岳驷.统筹城乡发展的空间作用机制浅析[J].南方农村,2011.

[3]席广亮,甄峰,瞿青,王波.新型城镇化引导下的西部地区县域城乡空间重构研究—以青海省都兰县为例[J].城市与区域,2012.

[4]张春花.江苏省县域城乡空间组织及其重构[D].南京师范大学,2004.

乡镇集体经济发展计划范文第4篇

关键词:“三农”问题; 城镇化;乡村规划

Abstract:With the development of reform and opening to the outside world and Chinese social economics, the countryside changed greatly in china, and many new problems rushed out. The country planning should respond to new circumstances, and we should give an overall consideration about the problems about peasants, country and agriculture and solve them in city and countryside integration planning, to push forward country urbanization, promoting harmonious society of socialism's.

Key words:problems about peasants; country and agriculture; country urbanization; country planning

中图分类号:TU98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0422(2008)08-0131-04

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更是一个农业大国,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即“三农问题”)是党和政府最为关注的大问题。“三农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城市化,中国的国情决定中国城市化道路必须依赖“两条腿”支撑,一是现有城市的扩容提质,二是乡村城镇化。近10年来,现有城市扩容提质的理论研究日臻完善,城市建设日新月异,但乡村城镇化的理论研究相对滞后,乡村发展仍十分落后,以至外国友人评价说“中国的城市像欧洲,中国的农村像非洲”。造成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有两个,一是我国城市化正处于第二阶段向第三阶段过渡时期,现有城市扩容提质仍是城市化的主要形式和主要内容,城市的聚集和极化效应仍有较大的空间;二是当前广大乡村集体经济和公共财力非常弱小,完全依靠自身力量,无法支撑乡村城镇化所要求的庞大的公共设施和基础设施建设,甚至连村镇规划建设管理这项最基本的公共服务也无法支持。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城乡差距日益扩大,城乡二元结构更为突出,已经危害到社会稳定和社会和谐。党中央提出了“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和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的“五个统筹”的科学发展观以及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决定,作为政府公共政策载体和宏观调控手段的城乡规划,应该面对新形势,发现新问题,探索新思路,推进乡村城镇化,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1当前乡村的变化

我国的改革开放首先从农村突破,农村改革则从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开始,农村改革使亿万农民成为市场经济的主体,极大地提高了农民生产和经营的积极性,使农业生产得到了极大的提高,农村经济得到了极大的发展,乡村社会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1.1生活富裕化。我国用不到世界9%的耕地,养活了世界21%的人口,成功地解决了温饱问题。改革开放后,农民生活逐步富裕,电视机、电风扇、自行车、摩托车、固定电话、电冰箱、燃气灶、闭路电视、移动电话,甚至空调、电脑等都逐步进入农村家庭,城市生活方式和思想意识逐步在乡村扩散,乡村开始“间接城市化”。

1.2产业的多元化。在粮食生产和供应有了保障以后,农民开始有条件经营经济作物,大力发展林业、牧业、副业、渔业,进而从事手工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乡镇工业和服务业。目前,我国乡镇工业占农村社会总产值的“半壁江山”

1.3就业的城市化。随着农业生产力的提高,农村剩余劳动人口日益增加,而城市的发展又需要大量的劳动人口,从而导致大量农村人口流向城市。由于我国目前仍然实行城乡二元的户籍制度,广大民工仍然保留农民身份,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的农村劳动力在城市从业已经达到30%以上,桂阳县全县78.7万人口,有13万人在发达地区打工。

1.4村庄空洞化。由于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以及推行科学的婚育观,人口增长得到了有效控制,加上越来越多的农村人口迁入城市和大量农村劳动力到城市务工,使农村户籍人口逐步减少,实际居住人口更是大为减少。一些农村,青壮年大多外出打工,只留下“老弱病残(俗称‘386170’部队)”,甚至有些家庭举家外出,乡村人口急剧减少。

1.5科技普及化。随着现代农业科技的推广,特别是农业机械化、农业化学化、农业良种化、农业水利化的推广,传统农业向工业转化,农民的劳动日益轻松化,生活日益闲暇化。随着科技革命带来的生命科学技术、信息技术和材料科学技术的运用和普及,农村人口将有更多的闲暇时间,生活方式将进一步改变。

1.6管理的“复杂”化。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自立能力增强,对党和政府的依赖减少了。基层政权由于经济实力差,也难以给群众更多的实惠,其向心力、凝聚力有弱化趋势。特别是实行依法治国后,基层干部如果没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理论水平,乡村管理确实比较困难。

2当前乡村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城市建设和发展十分迅猛,城市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已经远远超出了乡村。相对于城市,乡村建设和发展显得缓慢而又落后,城乡差距日益加大,虽然乡村也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仍然存在许多困难而又复杂的问题。

2.1农村经济增长乏力。我国人多地少,人均耕地不足0.23hm2,局部地方不足0.067hm2,而且基本没有扩展潜力,经济增长不可能依靠简单再生产。目前各种农产品供应基本充足,传统农业市场形势十分严峻。随着生产力的提高,现有耕地根本不需要目前的劳动力数量,农村劳动力过剩十分严重,而我国农民素质普遍不高,难以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农村经济增长缺乏长效机制。乡村集体经济基础薄弱。广大乡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生产和经营基本是以家庭为单位“单干”,几乎没有集体经济组织和资源,集体经济基础十分薄弱,难以支持各种公共管理和服务。

2.2村镇规模小,布点分散而零乱。由于长期以来小农经济在农村中一直占主导地位,其经营方式要求较小的耕作半径,从而导致村镇分布广而规模小。加上长期以来乡村建设和发展都是自发的,有很大的盲目性,缺乏规划指导,村镇建设用地未能统筹安排、合理组织,功能布局极不合理,存在严重的相互干扰问题,生产与生活、工业与学校、过境交通与内部交通等混杂,环境质量极差。有些村镇建设项目用地面积过大,浪费土地功能,而有些区域密度过大,严重影响通行、消防、通风、采光等基本要求。

2.3基础设施简陋不全。由于长期对基础设施建设重视不够,而且经济落后,乡村建设水平普遍较低,很多村镇建设实际上只是房屋建设,道路是自然形成的土路,路网系统性差;给水多为各家各户打井,一些较差的村镇仍然取用地表水,只有少数开始建设标准较低的自来水和排水明渠;虽然近几年通过农村电网改造,供电条件有了改善,但道路照明系统仍然非常落后;通讯设施仍然相对落后,电话和有线电视普及率不高,移动通讯网络覆盖率仍较低;园林绿化严重欠缺。

2.4村镇环境“脏”、“乱”、“差”。旧村镇大多缺乏统一规划、统一管理,村镇环境更是无人过问,缺乏综合治理,农业生产建筑(如育苗育种房、烤烟房等)、禽棚畜栏、仓库、堆场、厕所、垃圾池等大多与住宅紧靠布置,导致形成村镇旁,家禽、家畜、粪便、垃圾、烟尘、农具、杂物等到处可见,环境质量严重恶化。

2.5规划建设管理薄弱。随着乡村发展和变化,产生了许多与以往不同的新问题:(1)由于乡村交通量增大,汽车、农用车、摩拖和自行车增多,又缺乏相应的日常管理,导致乡村道路破损严重,局部地方交通条件日益恶化;(2)农村生活富裕后,为了改善居住条件,开始建新房,而老房由于是祖业往往保留不用,导致大量土地浪费,并且形成空心村(指老村子);(3)新村建设大多沿交通要道两侧布局,严重干扰交通,而且新建筑往往无组织排水,导致道路破损加快;(4)农民建房没有科学引导,往往相互攀比,面积过大,造成土地、资金和资源浪费,功能布局不合理,使用不方便,建筑设计平淡,艺术品位低;(5)许多古建筑和古树名木,由于没有及时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遭到了严重的损坏,割断了许多古村落的历史文脉;(6)乡村小学规模小,教育成本相对偏高。(7)规划意识差,规划工作开展困难。农民由于文化素质普遍较低,思想保守和落后,一些人还有封建迷信思想,规划意识一般较差。村庄集镇点多面宽,无论规划编制的资金投入,还是规划管理的人才投入,都要比同等人口规模的城市大得多,而乡村集体经济基础又差,因而规划工作开展比城市困难得多。

3当前城乡规划的新思路和新要求

统筹城乡发展是新时期解决“三农”问题,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方略,是“三农”发展理论和思路的重大创新。实施城乡统筹,必须把农业和农村经济放到整个国民经济中统筹部署,把农村社会事业放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统筹协调,把农民增收放到全国人民共同富裕中统筹安排,形成促进农村经济和农民收入持续增长的长效机制。而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时间和空间上具体落实的乡村规划,则必须把乡村建设和发展纳入城乡一体化规划。

3.1加强乡村规划编制与管理。村镇建设处于盲目混乱状态,其根本原因是缺乏必要的规划和管理。按照常说的“三分规划、七分管理”,我们更应该把村镇规划管理视为实现城乡统筹发展的手段和保障,因而乡镇一级政府应设立专门的村镇规划管理机构,负责规划管理。根据乡村地广人稀的特点,可按每5000人配备一名规划管理员的标准落实人员编制。规划管理员必须列入行政编制,必须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水平。在我国城市化进程迅猛发展的今天,应该吸收足够的规划人才进入公务员队伍,使政府能够有效指导城乡建设和发展。科学编制村镇建设规划。乡村由于点多面宽,编制村镇规划的总经费比城市大得多,而乡村由于集体经济基础较差,经费不足正是规划工作开展的第一障碍。各级政府应将村镇规划列入财政预算,规划编制经费决不能向农民集资和摊派。

3.2优化村镇选址布局。传统村镇选址随意,规模小且过于分散和混乱,造成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分散,效果差,不经济。为此编制村镇体系规划,必须考虑优化村镇选址布局,适当迁并一些规模小、基础条件差的村庄,尽量发展规模较大、基础条件较好的村镇,为今后城镇化奠定基础。为了图面表达清楚,村镇体系规划宜以乡(镇)为单位开展。

3.3优化村镇建设布局。村镇建设布局是村镇建设规划的核心内容,当前优化村镇建设布局的主要内容有:(1)对生活、生产、休闲、学校、公共服务等进行合理的功能分区;(2)合理确定村镇发展方向,尽量保护耕地,减少对过境交通的干扰;(3)对空心村要进行改选和利用,处于村镇中心的空心村可以改造为中心广场或公共绿地,处于村镇边沿的空心村可以恢复为耕地或规划为生产建筑用地;(4)乡村学校布局一般是每个乡镇设一座中学(一般为初中部)和一座中心完小,每个行政村设一座小学(一般为1~4年级),由于推行计划生育,就学少年儿童减少,教育成本相对增加,为了提高效益,可以考虑全乡镇集中设置中小学,在小学设保育员,以保证儿童健康成长;(5)乡村殡葬一般是土葬,自由选址,墓制一般是垒土成坟,这样造成大量的土地浪费,并且影响环境和景观,还产生不良的心理影响,编制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和村庄布局规划,应根据服务半径集中建设公墓,大力推广火葬,不留坟头,墓地实行有偿限期使用,到年限后可以覆土再利用,提高土地利用率。

3.4合理规划村镇规模。根据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及城市化进程,我国乡村总人口一般呈下降趋势。建制镇和乡集镇由于基础条件较好,集聚效应较强而人口不断增加,中心村大多只能维持现状甚至略有减少,而一般村庄人口不断减少,有些甚至举村搬迁。因此,规划村镇人口和用地规模,一定要从实际出发和科学预测,规划才会有指导意义。

3.5优化农村产业结构和产业布局。要将乡村产业结构和产业布局放到城乡经济一体化规划中统筹安排,根据村镇的区域条件、自然条件、人文条件确定主导产业和关联产业,形成合理的产业结构,确保乡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要对各产业进行科学布局,促进产业协作,形成循环经济效应。以建设县域工业园区为平台打造特色乡镇企业。所谓县域工业园区是指县级政府根据自身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通过行政和市场多种手段,集聚多种生产要素,适应市场竞争和产业升级要求,提高集约化程度,满足城镇化进程中合理集聚的趋势,在县域一定空间范围内进行科学整合,使之成为结构合理、产业特色鲜明、集聚竞争优势明显、功能布局优化的现代化产业分工协作生产区。县域工业园建设可以改变原先乡镇工业小区规模小、协作差、布局散、水平低、能耗大、污染重的状况,消除村村点火、处处冒烟的现象,从而达到保护资源和环境,带动农业工业化,推进农村城镇化进程的目的。

3.6强力推进乡村城镇化进程。城镇化是实现城乡融合、协调发展的有效途径,乡村城镇化的内涵包括:1、农村生产要素尤其是农村劳动力向城镇聚集,城市和小城镇不断发展;2、城镇网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3、城市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向乡村扩散;4、城乡高度融合,资源高度共享,实现城乡一体化。城乡规划必须认真分析研究乡村城镇化的优势和存在的问题,完善和强化乡村城镇化的动力机制。

3.7强化乡村基础设施建设,优化基础设施布局。为加快乡村城市化进程,政府必须树立基础设施城乡统筹发展的观念,建立城乡基础设施建设一体化的机制,在财政预算时突破重城轻乡的旧观念,实行城乡统筹发展。各级政府进一步加大乡村基础设施建设投入,补偿几十年来的欠帐,尤其是要加大中央和省市政府对乡村基础设施建设的转移支付力度。近10年来,乡村公路建设力度较大,几乎所有中心村都通过农民筹资筹劳修通了公路,但道路等级低且容易损坏,而且由于各村镇自发建设,为减少投资就近连接,道路布局多呈“树枝状”,没有形成完整的网络体系。近5年来,国家加大了通乡公路改造力度,但缺乏规划指导,虽然部分道路路面等级提高,但线型没变,经常引发交通事故。国家对农村电网进行改造,但变电站选址和线路布局缺乏规划,与村镇发展产生矛盾。农村通讯条件大为改善,但通讯线路布局、电信分局、发射塔等选址缺乏规划,与村镇发展产生矛盾。乡村给水设施过于简陋,无组织排水且污水不经处理直接排入河沟,导致河流污染,乡村公厕和垃圾池的布局十分混乱。这些都需要在村镇体系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中加以研究和解决。

3.8合理保护和利用历史文化资源和自然资源。乡村的一些古村落和古建筑具有较高的历史文化价值,应实行分级保护,这是延续历史文脉的需要。一些古树名木实行挂牌保护。一些风景优美的山体、水体应充分保护。可以利用历史文化资源和自然资源开展旅游、休闲、疗养等产业,促进乡村经济发展。近几年,一些城市实施“大树进城”,大树移栽后成活率极低,对乡村环境和景观又是极大的破坏,必须加以制止。

3.9优化乡村建筑设计。乡镇建筑由于业主经济实力有限,文化品位不高,往往设计简单,艺术品位低。特别是乡村住宅,普遍存在功能组合不合理,建筑面积和建筑用地过大,造成浪费。为此村镇规划应对村镇建筑设计进行合理引导,提出多种方案供居民选择,各种方案应编制成完整、标准的施工图供现成选用。对于规模较大,完全从事二、三产业人口较多的村镇,可以推广多层单元式住宅,以节约土地。村镇住宅除满足功能和技术经济要求外,一定要注重建筑艺术和建筑环境,建筑造型应多借鉴传统建筑,材料应多使用地方材料,应大力推广庭院绿化、屋顶绿化和墙体绿化。

3.10城乡规划应贴近人民。规划应研究人民的需求,尽量满足合理需求,并对不合理的需求加以引导和纠正。规划应尊重当地居民风俗习惯和,我国广大乡村还有相信风水的特点,规划人员应学习一些风水知识,合理利用风水学中的科学成分,引导乡村规划建设,创造具有地方特色的环境和景观。编制规划应充分听取当地居民的意见,规划方案应进行公示,规划实施应接受农民的监督。规划只有来自人民,服务人民,才能得到人民的欢迎,规划实施才顺利,规划效果才明显。

4结语

当前城乡规划建设管理中,重城(市)轻乡(村)现象仍然十分严重,应当引起各级党政领导、规划部门和广大规划师的高度重视并及时加以纠正。只有统筹城乡发展,加快乡村城镇化步伐,最终实现城乡一体化,我国才能真正实现“全面小康”和“全面和谐”。

参考文献:

[1] 全国城市规划执业制度管理委员会.城市规划原理.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0.

[2] 贾有源.村镇规划.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92.

[3] 翟虎渠.农业概论.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

[4] 水.产业经济学.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

[5] 肖万春.农村改革与发展.北京:经旗出版社,2005.

[6] 张万方.村镇建设助理员简明实用教程.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91.

[7] 李正庚,张云香,彭小沙.小城镇建设指南.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1998.

[8] 张秉忱.中国城市化道路探索.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95.

[9] 宋俊岭,黄序.中国城镇化知识15讲.北京:中国城市出版社,2001.

[10] 陈为邦.城市探索.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2004.

[11] 严正.中国城市发展报告.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2004.

乡镇集体经济发展计划范文第5篇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规范村级财务行为,严肃财经法纪,切实保护集体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政策,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除集体经济发达的村外,村级财务实行乡镇“双代管”。区、乡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分别负责全区各乡镇村级财务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区区域内按行政村设置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村民委员会代行其职能的。(下同)

第四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工作,应坚持下列基本原则:一是要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在农村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二是要适应农村家庭承包经营的特点;三是实行计划管理和民主管理;四是坚持自力更生、勤俭办事业的原则。

第五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健全以下八项财务管理制度。一是现金、银行存款管理制度;二是产品物资管理制度;三是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四是有价证券管理制度;五是财务收支管理制度;六是财务报表和财务档案管理制度;七是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制度;八是财会人员管理制度。

第六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各项财产物资的增减要有完整的原始记录;各项收支活动要做到手续齐全、内容合理;平时不定期地进行财产清查,年度终了前,要进行一次全面的财产清查。

第二章民主理财

第七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工作应坚持民主理财的原则,以保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集体财务的知情权、决策权和监督权。

第八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以其成员代表为主,有村干部共同参加的民主理财组织。民主理财组织应定期召开理财会议,认真听取和反映全体成员对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重大财务事项,应先报乡镇农经站审查,并经乡镇人民政府复核,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主要包括:1.村集体经济组织筹集的资本在特殊情况下需要抽走的;2.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大额借债;3.由于债务单位撤消,依照民事诉讼法确定无法追还,或由于债务人死亡,既无遗产可以清偿,又无义务承担人,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的核销;4.大、中型固定资产的购置、变卖和报废处理;5.大额对外投资项目;6.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会人员的任免和调换;7.计划外较大的财务开支项目;8.主要生产项目的承包办法及承包指标;9.其它重大财务事项。

第三章财务公开

第十条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和健全财务公开制度,按月进行财务公开,业务量少的村也可按季度进行财务公开。

第十一条进行财务公开前,应对全部财产、债权、债务和有关帐目进行一次全面核实,对收支凭证进行认真核对。核实、核对工作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主持,由村主管会计负责具体业务。同时要认真研究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有针对性地确定公开重点。

第十二条公开的内容应经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民主理财小组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共同审核并签字后,提交乡镇农经站审核,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审定。

第十三条村级财务公开的内容既要详细全面,又要简洁明了、通俗易懂,便于群众了解。主要包括:财务计划、各项收入、各项支出、各项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农户承担的农业税及附加以及筹资筹劳、集资款、水费、电费等。

第十四条村级在财务帐目张榜公布后,村主要负责人应安排专门时间,接待群众来访,解答群众提出的问题,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及时解决,一时难以解决的,要做出解释。

第四章乡镇代管村级财务

第十五条村级财务实行乡镇“双代管”是指村集体的帐薄、凭证和现金、存款由乡镇农经站代记、代管,所有权仍属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十六条村级财务实行乡镇代管后,村级应保留现金日记帐、财产物资登记薄、债权债务登记薄、内部往来登记薄等财务会计帐薄,乡镇农经站应设置总帐、明细分类帐、现金帐和存款帐。

第十七条村级财务实行乡镇代管后,村级只设置一名财会人员,负责办理村级的财务事项、登记有关帐薄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安排的其它相关工作,并按区、乡镇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向乡镇农经站按时报帐。

第十八条乡镇政府要配备具有一定财务会计知识的业务骨干从事代管工作。人员设置包括总会计一人、记帐员一至二人、专职出纳员一人。人员管理实行岗位责任制度,各乡镇要制定工作人员的具体岗位责任,明确分工,具体工作由乡镇农经站站长主持负责。

第十九条区业务主管部门要定期对代管业务人员进行培训,每年至少一次,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政策水平。区业务主管部门可根据业务人员的岗位职责定期进行工作考核和业务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乡镇政府不得再任用其从事此项工作。

第二十条乡镇代管村级财务要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和工作责任制度。主要包括现金和银行存款管理制度、财务审批制度、财务报表和财务档案管理制度、工作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度等。

第二十一条乡镇代管村级财务要按照规定设置财务帐薄、记载财务事项、管理现金收支和保管有关档案资料,及时向有关部门和上级领导报送财务报表。乡镇代管村级帐目、资金,要手续清楚、会计核算及时、帐目清晰、责任明确。乡镇农经站每月末(业务量少的村,可每季度一次)都要与村财会人员核对有关帐目和盘点库存现金,做到乡镇、村两级帐帐、帐证、帐款、帐物、帐榜五相符,如实反映村级财务状况,保护集体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第二十二条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村级各项收入的管理。村级各项收入统一由村财会人员凭乡镇农经站统一发放的专用收款票据收取,不得使用其它票据。收取的大额现金(一千元以上)应在当日内送交乡镇农经站,收取的小额现金可在3日内上交,村集体的资金收入不得坐支。乡镇政府要针对坐支和村干部直接经手现金收支以及村集体经济组织不按时报帐等问题,建立约束机制。

第二十三条乡镇代管村级财务要严格有关财务手续。乡镇农经站站长和总会计要认真审核村级的各项支出凭证,不符合规定的票据严禁入帐。对违反财经法纪、法规及区、乡镇有关规定的支出,应查明情况,提请乡镇政府或有关部门处置。大额支出(一千元以上)与“三费”支出,须经乡镇政府主管领导审核后,才能入帐,其中大额工程支出还要有招标承包合同、工程预算等必备的附件。同时,要严格支取代管资金的审批手续,支取小额代管资金由乡镇农经站站长负责审批,支取大额代管资金由乡镇政府主管领导负责审批。不论是报销开支,还是支取各种款项,都要严格手续,手续不完备,出纳员不准付款,严禁白条抵库、公款私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挪用集体资金。

第五章审计监督

第二十四条区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领导全区村级财务的审计工作。乡镇农经站负责本乡镇村级财务的审计工作。

第二十五条区、乡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可根据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指派,开展专项、专题审计;可根据乡镇、村等有关单位的委托和要求,开展委托审计;可根据审计计划和工作方案,开展常规审计。

第二十六条区、乡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应根据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审计项目、计划和工作方案。

第二十七条审计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审计工作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二十八条区、乡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在审计过程中有下列职权: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报送和提供财务计划、会计报表及有关资料;

(二)检查被审计单位的有关帐目、资产,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参加被审计单位的有关会议;

(三)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被调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

(四)对正在进行的损害集体经济组织利益和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有权制止;

(五)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的被审计单位,有权采取封存有关帐册、资产等临时措施。

第二十九条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进行审计后,应向其委派或委托的单位提出书面审计报告。重大审计事项和在审计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的审计报告,应分别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第三十条审计部门审定审计报告,作出审计结论和决定,通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执行,并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向农民群众公布。

第三十一条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结论和决定如有异议,可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审。复审期间,不停止原审计结论和决定的执行。

第六章财会人员

第三十二条农村财会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无正当理由,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随意调换。农村财会人员的任免和调换,必须按财务制度的规定,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并报区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村党支部、村委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要领导不得兼任财会人员;村党支部、村委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领导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财会人员。

第三十四条对村级财会人员,实行凭证上岗制度。凡是从事农村财务会计工作的人员,要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证),凭证上岗。未取得会计证的人员,要通过区主管部门的培训、考核,取得会计证后,方能上岗,否则,不得任用其从事财务会计工作。

第三十五条农村财会人员有权参与本单位各项财务计划的编制和参加有关生产、经营管理的会议;有权对本单位有关资金的筹集、使用和财产保管等方面的工作提出建议和进行检查监督;有权向上级和有关部门报告财务收支情况,反映财务管理方面的问题;有权不办理违反财务制度的收支;对认为是违反财务制度的收支,应立即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向乡镇业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要求处理,否则,追究财会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乡镇党委政府、乡镇农经站和村干部要支持财会人员履行工作职责,保证财会人员行使其工作权利,任何人不得打击报复财会人员。

第七章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七条对遵守和维护财经法纪成绩显着的单位和个人,由乡镇人民政府或村党支部、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给予表扬或物质奖励。

第三十八条对违反财经法纪的单位和个人,由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违反规定的收支、用工和非法所得的收入,应根据审计机关的结论和决定,分别上缴国家或退还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第三十九条对处罚不服的单位和个人,可向作出处罚决定机构的上一级机构提出申诉。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及其它有关人员,由乡镇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一)村干部不经财会人员,直接办理财务收支业务,坐支村集体收入的;

(二)村干部及村财会人员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三)拒绝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提供帐薄、凭证、会计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四)阻挠审计工作人员依法行使审计职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