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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社会性的个体税收认同即个体税收社会认同,分为两类:以税收为核心维度的个体税收社会认同和以税收为认知对象的个体税收社会认同。
(一)以税收为核心维度的个体税收社会认同
指在个人身份界定与群体归属(更多是心理上的)①中内含以税收为核心的价值判断。个人身份界定是对其与社会联系的一个基本界定。即个体将自己置身于社会中,作为社会的人权衡自己或他人的行为及对认知对象或客观事物的判断中,税收处于核心维度。进一步,个体对其所形成的个人认同以税收为核心维度进行社会合宜性判断和群体归属判断,此一过程即为以税收为核心维度的个体税收社会认同过程。从静态看包括以税收为核心维度的个体税收社会认同与非认同。个体的税收个人认同仅仅关涉个体对税收个人而非社会的认知和认可,而以税收为核心维度的个体税收社会认同,则经过了这样的认知过程:“我”作为社会的人,以税收或税收行为界定的我的身份内含是什么,与之相一致,我对如街灯这样的公共物品应该持的态度是什么,认可还是非认可。即个体在对其个人认同做社会合宜性判断时,将税收的价值内化于其个人身份界定和群体归属判断中,认为税收行为是个体社会身份至关重要的影响因素。如果处于个体税收社会认同状态,则从个体的立场看,税收遵从是对社会规则的遵守,是履行公民义务的要件而且是核心要件。如果人们认为逃税行为是与自己所认定的社会身份不符的,而将税收遵从行为看作是判断他人和自己行为合宜性的核心或者至少是重要标志,此即是以税收为核心维度的税收个体社会认同的表现。相反的情形有两类,一是税收行为并不关涉个体所认定的社会身份,二是税收遵从与社会身份认定负相关。前者,税收也许实际发挥了作用但并未成为社会一般的认知对象,因此不在人们的视野内,不形成影响个体身份认定的因素;后者,社会地位高的人不用交税,人们以税收不遵从作为身份认同的税收行为特征。在一定的程度上,我国一直存在这样的情形。在我国分封制时期,赋税实质上主要课征于奴隶和社会底层的自耕农;在郡县制时期,虽然唐朝时颁布的两税法规定了贵族、官僚、商人均要根据评定的户等纳税,但上层社会不用照章纳税却一直受到社会的公认,而且是跻身上层社会的标识。不仅上层社会成员持此看法,而且其他社会成员也认同这一情形,并希望经由努力能够像上层社会一样不用纳税,而不是希望改变这种税收制度。时至今日,这样的认知并没有得到彻底的改变。
(二)以税收为认知对象的个体税收社会认同
个体对税收的社会认同即社会以群体为中介建构个体的过程中以税收为核心维度形成个体对税收的认可。因此,研究个体税收社会认同与一般意义上的社会认同的最重要区别是,一般意义上个体的社会认同是社会以群体为中介建构个体所形成的对客观事物或观察对象的认可,而税收的社会认同不是对泛化的客观事物、观察对象而是对税收的认可。即个体将税收作为认知对象从社会人的角度做出的认可判断。这与典型的税收经济分析不同,是将个体视为社会的人,界定税收及税收行为的社会合宜性。而与以税收为核心维度的税收个体社会认同不同是,社会合宜性界定不是以税收为判断的维度,而是对具体税收制度体系本身的社会合宜性做出判断。如个体站在社会人的立场上认为既存税收制度是公平合宜的,即是以税收为认知对象的税收个体社会认同。
二、两类个体税收社会认同的相互关系
当税收处于个体社会认同判断的核心、至少是重要地位时,以税收为认知对象的个体社会认同才会对个体行为产生实质性影响。这样,税收制度才有可能成为有效的行为规则。具体说来这两类个体税收社会认同有以下几种关系:i以税收为核心维度的个体税收社会认同和以税收为认知对象的个体税收社会认同。ii以税收为核心维度的个体税收社会认同和以税收为认知对象的个体税收社会认同。iii以税收为核心维度的个体税收社会非认同和以税收为认知对象的个体税收社会非认同。iv以税收为核心维度的个体税收社会非认同和以税收为认知对象的个体税收社会认同。v税收为个体社会认同的非核心维度和以税收为认知对象的个体税收社会认同。vi税收为个体社会认同的非核心维度和以税收为认知对象的个体税收社会非认同。vii税收为个体社会认同的非核心维度和税收不成为认知对象。税收不成为认知对象时,当然不可能成为个体社会认同的核心维度。两类个体税收社会认同中,最重要的是以税收为核心维度的个体税收社会认同。在分析中,首先需要界定税收是否为个体社会认同的核心维度。如果不是核心维度,那么以税收为认知对象的个体社会认同状况便无关紧要。认同也好,非认同也好,都不能对税收制度运行产生影响。如果是核心维度,对个体的税收行为和税制运行都会产生很大的影响。
三、个体税收社会认同状况对税收行为和税制运行的影响
个体税收社会认同对税收行为和税制运行分析的基本前提是国家合法性和政府权威,是最重要的影响因素。①由于本文所涉及的角度将其视为外生变量。
(一)i和ii两种个体税收社会认同状况下对税收行为和税制运行的影响
在一般分析中,往往提到税收被上升为道德层次。问题是,在什么情况下能被上升到道德层次?答案是在形成了税收社会认同的情况下。在身份认同和群体归属中,税收是核心正向维度,对税收的遵从是人们趋向的身份和群体具有的特征。此时,税收往往与那些正面的核心道德理念如诚信、正直、负责任等等相联系。人们会以恪守道德准则的方式要求自己、评价他人的税收行为。从而形成对税收行为比法律强制力更有效的约束力。此时,无论对税收的认知如何,个体均表现为很强的纳税意识和遵从理念。这类理念具体说来,例如,上流社会具有的重要特征是对社会负责任,遵从即使是具有明显的累进到有失公平程度的税收也是其身份应当从属的行为。前两年,美国经济衰退,为了刺激经济发展,推出减税法案。美国100位富豪联名要求负担原有的税收义务。坊间认为此举炒作的成分居多。但即便是炒作,其出发点是形成好的社会声望,说明更多地承担税收义务能带来好的声望。即在身份认同和群体归属判断中税收处于核心正向维度。从静态看,i和ii人们的税收行为没有区别,均表现为遵从。但从过程看,二者却存在较大的差异。税收遵从行为之所以在身份认同和群体归属判断中被视为重要,是以税收为认知对象的认同在长期的社会变迁中嬗变而成。因此,从静态甚至从短期看,以税收为认知对象的税收个体社会认同状况并不足以撼动个人道德层面上对税收的认可。而从过程看,以税收为认知对象的个体社会非认同状况下,对具体的税收制度的质疑使对税收遵从行为的看法一点一点地松动,成为税收身份认同和群体归属变迁的推动力。这样的松动是静默的,从短期看几乎观察不出人们税收行为和税制运行状况的改变。但从长期看,如果具体税收制度体系未改变,作为认知对象的税收不认同未能改变,最终会影响以税收为核心维度的身份认同和群体归属。
(二)iii和iv两种个体税收社会认同状况下对税收行为和税制运行的影响
1.一般分析iii和iv两种情形下对税收的看法仍如i和ii,属于道德范畴的一部分。但在身份认同和群体归属中,税收是核心负向维度。此时,无论对税收本身的认知如何,都很难形成税收自觉遵从行为和税制的平滑运行。我国传统上视税为“苛捐杂税”。这一界定一开始是因苛严的税制所具有的非公平和非正义而生。但随着这一看法在不断重复的事件中固化,逐渐与作为认知对象的税制分离。这样的观念得到社会普遍甚至是一致性认可,而内化于身份认同和群体归属判断中。在我国历史上,相对立立场的普通民众和政府都视税为“苛捐杂税”。二者面向税收的改革诉求都只有一个——轻徭薄赋。尽管在具体的税收变革中也关注税制结构和征收方法,但最终的评价却往往仅仅建立在是否减轻了税负,税收制度结构在评价体系中无足轻重。与此相对应,人们当然希望所属群体和阶层能免于这一非正义性剥夺。这成为税收维度的身份认同和群体归属的要义。另一方面,即使个体认为税收制度是公平、正义的,但由于税收作为核心维度被看作是负面的,也不能因此激发个体的税收遵从行为。iii这一个体税收社会认同状态是最糟糕的一种情形。人们不仅认为具体税收制度缺乏公平性,同时认为对税收的不遵从是其归属群体和身份的特征。个人税收行为和税制运行陷入泥淖而几乎不可能形成税制的平滑运行和个人自愿遵从。极端情形下,甚至会出现非理性不遵从。iv这样的情形在短期内是稳定的。即便是税收制度结构是公平正义的,在身份认同和群体归属判断中,人们仍习惯性将其视为负面的。但从长期看,个体对作为认知对象的税收的社会认同,会逐渐改变其内化的认知并最终改变以税收为核心维度的身份认同和群体归属判断。2.我国目前正处在这一个体税收社会认同状态——从iii转向iv的过程中这是非常困难的一步——在以税收为核心维度的个体社会非认同的前提下,作为认知对象的税收常常被认为有就是糟糕的事情,具体特征被忽略。而当人们开始拨开惯性看到并逐渐重视税制本身的特征时(这一结点的出现非常重要),在身份认同和群体归属判断中个体的社会认同有可能逐渐改变。但这一过程非常漫长而不确定或者脆弱。需要许多因素共同长期演化。所以这里有两个重要的问题需要探讨,一是这一结点在什么样的情况下才会出现,如何推动其出现;二是在这一结点出现后如何推动税收核心维度个人社会认同的出现。我国历经了数千年的以税收为核心维度的个体社会非认同,至确切地说五十年代实现社会主义改造后,税收不成为身份认同和群体归属的影响因素而退出人们的视野。
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经过经济制度和税收制度的改革,税收开始通过影响企业的净收益影响人们的福利。此时尚未被承包的国营企业的税收负担仍然不影响企业和职工的福利。而对已承包和非体制内的企业,税收成为影响企业境况和个人福利的至关重要的因素。但对社会中绝大多数的个体而言税收不在其认知范围内。随着我国经济制度和与之相适应的税收制度的变迁,税收逐渐成为人们在行为选择中的主观存在。并经历了从漠视(无视其存在,随意安排税收行为)到逐渐看到税收对个人福利的负面影响(是对可支配收入的净扣除),试图以税收制度为边界安排其行为。此一阶段税收制度也不规范,因此税收行为多表现为寻租行为。但无论如何与漠视阶段不同,税收制度已成为人们的行为约束,至少让社会中的行为人认识到税收制度的存在。虽然对人们规范性税收行为而言也许起到的是负面作用——甚至一度形成失范的示范效应。①从目前的阶段看,税收制度开始逐步走向规范,税收仅仅关涉负面影响的看法有所松动。从正式社会规范看,人们愿意认可税收在身份认同和群体归属中的正向维度。但从个体的角度看,并未形成这样的认同。这似乎是很难理解的,已经形成社会一般性认同的规范为什么却不是建立在个体对税收认同的基础上?这二者之间的矛盾与冲突实际上是社会人立场与理性经济人立场之间的冲突。在这一阶段,从个人的视角看尚未形成税收的核心功能是推动社会福利增进的认知,而随着将来这一认知的逐渐形成,社会人立场和理性经济人立场对税收的看法逐渐协调。从以税收为认知对象看,现阶段得到社会公认的看法是,税负太高有失公平。这离个体税收社会认同良性状态尚有距离。但与二者均为非认同的情况相比,也是走向税收社会认同至关重要的一步。
(三)v、vi及vii个体税收社会认同状况下对税收行为和税制运行的影响
财政税收制度的变化对中小企业的发展影响深远,甚至会直接影响到中小企业的命运。对中小企业而言,财政税收政策的优惠力度直接促进或抑制着中小企业的发展。
财政税收制度创新对中小企业扶持作用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1.影响和改变中小企业生存发展环境;2.引导中小企业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3.促进中小企业优化其经营模式。
二、我国现行财政税收制度不太适应中小企业发展的现状
1.现行税收优惠政策目标起点不高,对中小企业扶持力度不够
现行的税收政策是社会政策工具之一、是用来解决某些社会问题的手段。对中小企业税收政策的制定没有考虑到中小企业的特殊性和中小企业快速发展所面临的问题,因而它更侧重于减轻中小企业的税收负担,却忽视了对其核心竞争力的扶持,而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提高却是中小企业生存、长期发展的首要问题,是税收政策扶持的重点,所以说现行的税收政策对中小企业扶持的力度不够。
2.现行税收政策缺乏系统性、规范性,不利于实现公平税负
我国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较为零散,多分散在各个税种的实施细则中,多以补充规定、通知的形式公布,并且税收政策的调整也比较频繁,这种做法虽然体现了税收政策的灵活性,但却说明税收政策缺乏系统性、规范性、稳定性,降低了税收优惠的透明度,不便于实际操作,因而直接影响到中小企业制定长期发展战略,不利于实现公平竞争,阻碍了中小企业的发展。
3.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方式单一、导向不明,不利于中小企业长期发展
现行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方式单一,仅局限于税率优惠、直接减免等直接优惠方式,而像国际上通行的加速折旧、专项费用扣除、投资抵免等间接优惠方式较少。这样做不利于鼓励中小企业者对经营周期长、投资规模大的基础性投资。现行的对中小企业的税收政策还缺乏降低投资风险、鼓励技术创新、资金筹集、提高核心竞争力等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影响了投资者的积极性。此外,对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导向也不明朗,不利于中小企业资金流向国家急需发展的产业,不利于调整和优化国家产业的结构。
三、大力推进财政税收制度创新,积极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
1.尽快健全财政税收政策,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
对于不同的企业我们应该建立不同的税收政策,尤其针对中小企业,应该尽快制定能够符合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弥补现行财政税收政策不健全的方面。同时建立起系统性、科学性、规范性的符合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奖励政策,以保证中小企业能够稳定、持续发展。此外,还要提高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立法层次,以法律的形式维护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稳定性。
2.积极完善财政税收政策内容,降低中小企业的税务负担
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因此,在健全财政税收政策的同时,我们也应该全面考虑中小企业的发展状况,尽力全面地完善财政税收政策的内容,把国家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内容落到实处。国务院和税务总局出台了一系列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各省市也积极落实并制定出适合本地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比如,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可享受到企业所得税减半征税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可以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有关政府性基金;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等,这些都足以显示出国家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决心和力度,通过税收制度的创新,使国家的扶持作用变成了真金白银,降低了中小企业的税务负担,调动了中小企业发展的积极性。
3.大力宣传、积极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推动中小企业的快速发展
针对国内中小企业的发展现状,我们还要加大宣传力度、积极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好政策的落实要阳光操作,因此税务部门正在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确保优惠政策宣传到户,同时提高整个社会的认知度;优化中小企业纳税服务,针对中小企业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做到一对一的服务,积极协助中小企业纳税申报;建立培训制度,既加强对税务工作人员的培训,也加强对纳税人的培训等,通过这些改变增加了税收优惠的透明度,利于实现公平税负,并起到推动中小企业快速发展的作用。
4.进一步完善税收优惠政策,积极扶持中小企业
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考虑到中小企业发展的实际困难,不断完善设计、降低税率以适应中小企业的发展。例如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我国新所得税法规定税率调整为25%,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一致,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年纳税额低于3万元的小微企业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减按20%的税率征收。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税率定为15%。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由6%和4%统一降至3%。这些税收优惠政策改善了原有单一高税率模式对中小企业发展的制约,针对中小型企业发挥了较强的政策效应,扶持了中小型企业发展。
[关键词]自主创新;激励机制;税收制度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736X(2013)10-0054-04
一、我国鼓励企业自主创新的主要税收制度及存在的问题
我国对企业自主创新的税收制度激励是通过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体现出来的。最主要的制度安排有两项,一是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研发费用实行加计扣除。即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在按规定据实扣除基础上。按照研发费用的一定比例加计扣除。制度设计目标是增加企业的研发活动,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二是对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15%的优惠税率。与原所得税法的优惠范围仅限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不同,为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新所得税法将优惠面扩大至全国范围。这是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特殊制度安排,目标是鼓励企业向资格认定标准所设定的研发投入强度努力,以享受低税率的优惠。这些制度的实施对于企业增加研发经费投入产生了一定激励作用,但也表现出新的问题。
(一)大中型工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的比重低
近几年,我国开展技术研发活动的大中型工业企业的数量有所提高,但是有R&D活动的企业比重一直处于较低的水平。从表-1可以看出,2009年有R&D活动的企业比重为30.5%,达到历年的最高值,但这也反映出近70%的企业是没有任何研发活动的。
(二)大中型工业企业R&D经费投入强度低
大中型工业企业开办研发机构数量增幅较大,从2006年的10464个增加到2010年的16717个,增长了60%。用于自主研发的费用一直远高于购买技术的费用,2010年费用支出比为18.1:1,有向制度激励目标靠拢的趋势。但是R&D经费投入强度,即R&D经费内部支出与主营业务收入之比却始终处于低于1%的水平,2009年达到0.96%,但2010年又下滑至0.93%,表明制度的激励效应较弱,且呈递减状态。
(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结果不实
根据资格认定规定,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并同时符合一定条件。其中重要一条是,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即根据企业的不同销售规模,分别按近3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是否达到规定标准(3%、4%、6%三档)。与其他纳税人资格认定程序不同,对于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由于存在着较为复杂的程序和一定的技术难度,资格认定实质工作是由地方科技行政部门来行使的。税务部门在实施所得税税率优惠时,是对科技部门证明材料的审核。这就为地方政府将这项税收优惠的权力用于招商引资提供了可能,即放宽标准或对曾经符合标准但事后丧失资格的企业不予及时取消,继续享受所得税优惠的权力。这项认定权力的委托,实际上又有将产业优惠还原为区域优惠的趋向。据审计署公告(2011年第34号)显示,审计抽查了18个省区市的148户高新技术企业,其中有9个省市的认定管理机构将17户不符合条件的企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不合格率达11.5%,导致这些企业2009-2010年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优惠26.65亿元。
(四)高科技产业R&D经费的投入意愿不强
从表-2可见,我国高科技产业R&D经费投入强度近年来有所上升,由1995年的0.46%上升为2000年的1.11%,此后直到2008年研究发展费用增长趋势不明显,部分年份还出现下滑现象。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比例有明显上升,到2010年增长为130%,但总体上离企业所得税法设定的高新企业认定的最低标准3%,还有较大差距,说明高科技产业中高新技术企业的比例过低,研究发展费用的投入力度不够,所得税优惠的激励效应有待观察。
二、鼓励自主创新税收制度的作用机制分析
(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制度促使企业将研发部门内部化
对研发费用实施加计扣除是国际通行做法。企业在一定的制度环境中,为保持自身的市场竞争力,是选择自主创新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还是通过购买知识产权(技术)来提高技术水平,决定于自主创新与技术引进问的成本。企业面临的选择是,设立研发部门或将研发业务外包的问题,即节约交易费用而替代市场还是通过市场来获取技术。显然,由于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制度激励,企业趋于选择研发部门内部化,从而扩大了企业的边界。工业企业与服务业不同点在于,工业企业购置的研发仪器设备可在增值税进项税额中抵扣,而服务业则不能抵扣。制度综合效应是工业企业的研发内部化动机较高,这意味着在提高研发投入目标的实现过程中,研发资源配置重心发生了向工业企业的倾斜。
(二)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制度的适用对象范围有限
对于高新技术企业所得实行15%的优惠税率,是一项力度更大的优惠措施,但其认定标准也是相当严格的。前提条件是这些企业的技术研究领域必须是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以内,这就决定了大部分工业企业不在优惠范围内,因此激励面有限。其次,税收制度的核心激励目标是研发费用的投入强度即研发费用支出占主营收入的比重,制度设计的意图是通过提高企业研发费用投入,发挥企业对市场需求敏感的优势,将企业研发业务的内部化(而非购买技术),实现自主创新,从而构建以企业为主体的国家创新体系。但是研发投入一是要有资金来源,二是要承担较大的风险。从我国高技术产业的营利水平来看,2000年的销售利润率为6.7%,2005年降为4.2%,2010年回升至6.6%,在各行业中属于较为平均的利润率水平,如要达到3%~6%的研发投入强度依靠自有资金是相当困难的。南于我国技术风险投资机制还不发达,企业在自身内部研究条件还不完备的情况下,难以做出融资开展技术研发的决策。因此总体来看,研发费用投入强度还不高。
(三)事前激励重于事后激励
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的税率优惠制度属于事前激励,即对已经具备条件的“优势”企业予以优惠。而高新技术企业往往属于成长型企业,能够通过某项核心技术的突破形成对市场的独占权,从而迅速发展壮大。因此,税率优惠制度的认定指标并不完全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的特点,应当是对在规定程序内达到技术创新指标的企业,实施一定比例的企业所得税退还的方式,即事后激励的方式来鼓励企业持续创新。否则,享受优惠的企业只要保证资格不丧失,即可处于相对优势的市场竞争地位,制度的形式激励就大于实质激励作用,这也是研发费用投入增量不能显著上升的原因。吴凤平(2009)将这种现象归结为,税收制度对高新技术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再培育的激励机制缺失。
(四)税收优惠成为地方税收竞争工具
我国地方政府间的税收竞争主要是对于减免税优惠的竞争。即通过降低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来吸引有价值经济资源的流入,由此导致地方政府在高新企业资格认定过程中,存在放宽认定条件的动机。这就使得地方政府作为参与人为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即一方面是通过扩大税基提高地方财政可支配收入,另一方面则要设法完成上级政府对地方官员的政绩考核目标任务,从而与税收制度设计者的预想目标产生偏离,因而表现为激励不相容。
三、税收制度激励对我国自主创新体系产生的扭曲
(一)产学研合作研究机制脱节
税收制度对人力资本的配置效应充分发挥了作用。表-4说明,工业企业是当前我国技术研发的主要执行部门,其研发机构数量、研发人员、经费支出、研发设备价值四项分别占到全国总数的66.56%、62.79%、58.64%、61.13%,这个比例都大幅超过其他部门。非工业企业的研发投入仅为工业企业的11.5%,第三产业中企业的研发投入占比不会超过这个数值。因此,从经费投入看,税收制度鼓励自主创新的方向总体正确,只是制度要素指向还不够精确,并由此切断了企业同科研院所的合作机制,我国在自主创新的意向和能力都是相当有限的局面,难以形成产业结构优化与升级的内在动力。匡小平等认为,这种对单一创新主体的激励不可能在多种创新主体间形成一种正常的竞争机制,其他创新主体如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与NGO组织以及中小企业被排除在外,不利于国家自主创新体系的培育。
我国在技术创新方面的整体方略是,鼓励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十二五”规划关于增强科技创新能力的目标是,“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对于强化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建设,要求加大企业研究开发的投入力度,但要求“对面向应用、具有明确市场前景的政府科技计划项目,建立由骨干企业牵头组织、科研机构和高校共同参与实施的有效机制。”这些政策目标都表明,企业的主体地位并不完全表现在经费的投入强度上,而是表现在合作的有效性上。因为,从社会分工的角度,一般规模的企业技术研发能力是有限的,本身应选择与专业的科研机构来合作研发,而非独自研发;只有大型企业才有设置研发机构的规模优势,但在重大项目上仍然需要与其他部门的合作。
(二)R&D经费的配置结构严重不合理
从经费支出用途看,2009年企业用于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的费用合计为2.1%,而用于试验发展的费用达到97.9%。试验发展与基础研究及应用研究相比,只是利用或综合已有知识创造新的应用,本身并不增加科学技术知识。企业作为市场主体,其研发行为是服从其利益的。但是国家科技创新体系不能完全由企业来主导,因为建设一个创新型国家必须有新的知识创造,否则只能成为技术跟随国家。税收制度在对科技资源,包括人力资本的配置上都起到向企业倾斜的作用,但就我国企业的研究方向看,已经偏离了制度激励的本意。
(三)战略新兴产业发展缓慢
为推进产业结构升级、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2010年《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正式推出。按照政策目标,到2015年,战略性新兴产业形成健康发展、协调推进的基本格局,对产业结构升级的推动作用显著增强,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力争达到8%左右。在起步阶段,从事新能源开发的企业运营都是以财政补贴为前提的,技术研发的投入有限,处于技术引进阶段。无论是风电技术中的高强度碳纤维材料技术、物联网的射频识别技术以及云计算的国际规则,中国尚未掌握核心技术和发言权。以风电为例,中国风(电)机制造企业占国内市场份额超过50%,但主要技术专利仍掌握在GE、Vestas、Wobben等外国企业手中。
(四)对第三产业的激励作用较小
在第三产业内部一些高技术服务业,在研发费用投入方面具有自身的特点,其中固定资产所占的比例降低,人力资本所占的比重高,研究开发费用并不能得到充分体现。同时,由于服务业研发活动所需科技设备的经费投入也要低于工业企业,如要达到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则难度更大。因此,鼓励技术创新的税收制度安排对深化了第二产业的激励作用要大于第三产业。四、促进技术自主创新的国际经验借鉴
(一)美国注重对研发投入的增量激励
美国高度重视运用税收手段鼓励高技术产业发展。一是对研发增量投入实行所得税抵免。凡是企业研发费用投入超过前3年平均值的,可按超出部分的25%抵免当年公司所得税额。二是对风险投资企业实行税收优惠。将其长期资本收益的50%不纳入应税收入,相应下调资产收益税的最高税率从20%至17.5%。
(二)英国对各类企业研发费用支出实行税收减免
英国注重运用税收激励手段对国家整体创新能力的驱动,而不局限于对规模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提供税收优惠。从2000年起,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的研发费用,可享受支出额最高达150%的税收减免。如属新办企业,还可选择获得经税务部门认定的研发费用24%的现金退款。这项政策在已取得明显成效,仅服务行业的研发费用2003年就比1998年提高23%。
(三)法国对研发投入增量实行税收优惠制度
法国规定凡研究与开发投资相比上年度增加的企业,经税务机关批准可获得相当于研究与开发投资额25%的企业所得税减免,后来进一步将优惠幅度提高到50%。这种政策与美国是基本类似的,即不看重企业研发投入的静态指标,无需事先进行高新企业资格认定,只核定研发投入的增量即可实现对研发投入持续增长的制度激励作用。
(四)日本对自主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实行专门的税收制度安排
日本在一般性税收制度基础上,制定了两个专门用于鼓励科技创新的税收法律,分别是《促进基础技术开发税制》和《关于加强中小企业技术基础的税制》。其中规定,企业购买用于基础技术开发的费用免税7%,对中小企业技术研发投入免税6%。企业研发费用除选择当期全额扣除外,还可按递延资产处理。日本除了鼓励自主创新的通用税收制度,还有指向明确的特别税收制度,如1999年实施的“特定情报通信设备即时折旧制度”,其中微型计算机的法定折旧年限缩短为4年,从而提高了设备更新速度,减轻了企业研发负担。对策
[关键词]银行业 税收政策 银行税制
金融是一国经济的动脉,银行又是金融的核心。银行业发展的好坏决定了一国经济发展的状况。随着2001年中国加入WTO 5年过渡期的结束,我国银行业已经全面开放,国内银行面临着巨大的挑战。税收杠杆在诸多经济杠杆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税收制度是否合理直接关系到行业的经营绩效的高低,因此研究银行业的发展状况,应先研究银行业税收制度。
一、税收对银行业的影响
税收主要是通过影响金融商品市场均衡价格来矫正金融负外部性和促进金融创新,从而实现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和运行效率。政府各方面的管制和税收政策的变化对金融创新具有强大的推动力。
金融机构处于中介机构的位置,流通性较大,通常具有较大的经营风险。税收正好在这一环节中对银行的风险程度产生影响。在资本自由流动的条件下,税收会在非储蓄银行机构与储蓄银行两者的内部构成以及两者之间的构成等多层面上调节银行业结构,直接左右银行的收益率,从而影响银行业的规模。银行业税负与其他行业相比较,太高会导致资本流向其他行业,反之则造成金融业的萎缩。
二、我国现行银行业税收制度
企业所得税、营业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增值税、消费税和教育费附加等税种是我国现行的银行业所涉及的主要的税种。
(1)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为应纳税所得额。总体上,我国银行业的综合税率是呈下降趋势的,所得税率下降幅度较大,营业税率则小幅变动。但考虑到由于营业税是对银行营业额征税,虽然税率历年来不断下调,最终已经从2000年的8%降至现在的5%,可营业税收入依然是银行缴税中的主体部分,还是银行业税收中的第一大税。
(2)营业税
营业额是银行营业税的税基。银行发放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买卖外汇、有价证券的差价收入,各种手续费收入是计税依据。营业额一般包括贷款业务、手续费收入,以利息收入、手续费收入等;规定的外汇转贷业务以贷款利息减去借款利息以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1994年我国金融业的营业税税率为5%,到1997升至8%,而中国加入世贸后,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又规定分3年将金融企业营业税税率每年下降一个百分点,由8%降至5%。我现在的银行业营业税率仍5%,营加上其附加的总税率为5.5%。
以所得税为主是发达国家银行业税收制度主要做法,将金融业务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也有一些国家是这样做的,但非主营金融业务征收只是发挥补充作用。如企业所得税在美国的联邦和州地方政府的银行业设置的税种中起主要作用。多级累进税率是美国的企业所得税的常态形式,而在联邦一级在税率上没太大差别,企业所得税在州一级上对金融行业有专门的税收规定,税率差别较大,介于6%-10%之间。
三、我国银行税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现行的金融税制已经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金融改革的深入, 暴露出的问题越来越多。
(1)税负偏重,税制设计不合理。首先, 建筑、邮电通信、交通运输、文化体育业的营业税税率都是3%,而金融业营业税在多次下调后税率仍为5%,而金融业与上述行业相比,盈利水平不高,反而具有不良资产比率高、风险大且滞后的特点。因此,一方面要设计合理的规范的税制,如对离岸金融业务规定较低的所得税率、营业税率,给予较多的税收扣除,向境外机构拆借资金一律以不高于同业拆借利率进行扣除。另一方面,要加大对金融业改征增值税时适当降低税率。增值税的征收可以避免重复征税, 但现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适用税率为17%,对金融业改征增值税时,适当调低金融业增值税税率。
(2)内外资两套机制,收入确定和成本费用扣除方面区别很大。内外资机构在坏账损失、利息支出、业务招待费、计税工资、固定资产折旧、职工福利费等方面有很大区别。其次,税收优惠政策不同。内资金融机构基本享受不到税收优惠政策, 而外资金融机构享受到的很多优惠政策。因此要在统一内外资银行税收制度方面继续努力。
(3)部分金融领域的税收制度不完善。首先, 衍生品征税规定仅覆盖期货和股票期权方面, 而对投资联结保险这一类新险种的分红收益, 还没有明确的政策取向。其次, 实际具有投资性质的融资租赁业务,不能享受正常的投资抵免政策。因此要加快税收政策的创新,早日完善我国在金融租赁公司、金融衍生工具、金融信托方面的税收制度, 消除双重征税问题,对我国金融业的未来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4)加强网上交易金融服务监管。网上金融服务飞速发展, 税收工作也面临新的挑战。税务部门应加强建设金融网络交易税收征管系统,增进立法,堵塞金融网络交易税收征管漏洞, 做到管理、征收、稽查三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配合,互通信息,有序运转。
参考文献:
[1]王刚、陶能虹,我国银行业税收制度研究[J]金融论坛,2007(2)
关键词:公路 税收 发展建议
早在18 世纪,亚当•斯密就在《国富论》中指出:“一切改良中,以交通改良为最有效。”世界各国的经济发展经验也都证明了完善的交通网络对促进经济发展是至关重要的。从美国的税收发展来作为我国公路税收发展的参考,我们借鉴其先进的税收体系,对于我国公路事业的发展有重大意义,对我国的经济发展也有深远的影响。
一、中美公路概况
自从1988 年10 月31 日我国第一条高速公路—沪嘉高速公路建成通车, 到2008 年, 我国高速公路建设已经走过20年历程。20年来, 我国高速公路里程从零的突破增至5.3万公里, 使我国主要公路运输通道交通紧张状况得到明显缓解, 长期存在的运输能力紧张状况得到明显改善。“十一五”期间, 交通部将着手组织实施国家高速公路网规划, 到2010年, 全国高速公路总里程将达到6.5 万公里; 到2020年, 基本建成国家高速公路网, 高速公路通车里程将达到10万公里。
美国是世界上较早建成全国性公路网的国家,其中9.1 万公里高速公路连接了全国所有5 万人口以上的城镇,形成了以州际为核心的横贯东西、纵穿南北的高速公路主骨架,占到了世界高速公路总里程的三分之一。美国公路的快速发展正是得益于其完善的公路税收体系。然而,近年来随着美国公路支出的不断增加,为了更好地满足公路的发展需求,美国在公路税收领域发生了许多重要变革。
二、中美公路税收制度的对比
1.我国公路税收制度
高速公路具有准公用物品的特性。税收的本质是人们享受国家(政府) 提供的公用物品而支付的价格费用, 若高速公路被看作是纯公用物品, 高速公路将由政府财政支出提供, 政府通过税收形式筹集资金。但高速公路同时又具有私人物品特性, 具有一定的排他性和竞争性, 并且高速公路可采取设置护栏、收费站的措施向享受服务的居民收费。目前世界各国收费通行与免费通行的高速公路并存, 在理论上看可以说是公用物品和私人物品性质的高速公路并存。施行高速公路免费通行的国家, 高速公路被看作纯公用物品, 纯公用物品的供给, 市场是失灵的, 只能由政府财政提供, 政府通过向居民征税来“收费” 。而如本文前段所述, 我国现有的税收制度筹集的财政收入, 已经面临着财政支出的压力, 无法为高速公路的供给提供足够的财政支持, 只能将高速公路交由市场供给, 政府通过制定价格机制以确保市场供给有效。而正由于政府保留确定价格的权利, 高速公路行业的供需关系、资源配置的效率不是由市场决定, 而是由政府选择的一系列政策决定。
毫无疑问, 我国快速发展的经济有着对高速公路的强烈需求, 从政府制定的高速公路发展规划中也能感受到政府对发展高速公路的迫切意愿, 然而高速公路行业的供需关系、资源配置的效率不是由市场决定, 因而政府选择的一系列制度安排能否确保高速公路行业发展愿景得以实现的关键。政府选择的直接的制度安排包括财政补贴、批准收费权及收费年限、制定收费价格, 间接的制度安排主要为税收制度。我国税收制度有强调收入功能的特性, 具体到高速公路行业也不例外, 虽然有部分税收优惠政策, 但优惠不够。
我国现有的税收制度, 增值税覆盖范围小,大部分的劳务被排除在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之外, 并且抵扣链条不完善, 增加了高速公路行业的税负。高速公路自建设开始到通车以后, 要消耗大量的工程劳务, 而我国现有税收制度, 对该部分工程劳务计征营业税, 并且直接转嫁到高速公路行业的建设成本和营运成本, 而不能作为劳务使用者的高速公路的进项税额来抵扣其车辆通行费的营业税, 增加了高速公路的建设成本和维修成本, 对高速公路行业的发展, 高速公路通车后的路面维修, 都起到了一定的限制性的作用。
综上所述,我们目前的公路税收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公路事业的发展,但同时有很多问题存在,我国现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完善时期的税制改革阶段,对于公路税收制度的发展要重视起来,才可以进一步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为实现“三步走”伟大战略打下良好的基础。
2 美国公路税收制度
美国公路网络的发展得益于完善的公路融资体制和融资立法,自1956 年公路融
资改革以来,美国政府先后出台了许多相关法案,通过运用法律手段对公路资金的筹集、分配和使用进行了较为规范的管理,包括公路资金的来源、税种的选择和税率的大小、各投资主体的责任划分和具体出资比例的多少,都通过立法的形式做出了规定。长久以来,美国公路融资一直秉承着“使用者付费”的原则,公路项目的资金主要来源于使用者税。一方面依据“使用者付费”的原则,通过由车辆的使用者承担道路成本而达到为公路建设融资的目的;另一方面引导使用者的消费行为,通过设置和调整税目、税率来促使消费者对各种资源的合理使用,达到保护环境与节能减排的目的。美国公路使用者税的设计主要是针对车辆的购买、拥有及使用三个阶段进行征收的,主要包括来自机动车燃油税、车辆购置税、轮胎税以及初期设置的油税等。购车阶段,车主要办理各种手续以获得合法拥有权时所必须支付的税费,主要包括对货车、拖车、公共车辆以及摩托车征收的购置税;保有阶段,车主只要拥有汽车,无论是否使用,都必须按月或年交纳一定的费用,如重型车辆使用税;使用阶段,包括汽油、柴油、油、汽车轮胎及配件材料与易耗品的消费税、重量里程税等。美国公路采用的是公路建设专项基金制,联邦信托基金是由美国中央政府征收和管理,主要用于州际公路系统和主干道路建设养护的公路专项资金(从1983 年起信托基金的12% 左右会用于公共交通),其资金来源主要以消费税为主,其中燃油税所占比重较大。以1957 年为例,征收燃油税获得的收入占到了全部的89.4%。到了20世纪70 年代末80 年代初,美国公路资金严重不足,燃油税比例在1980 年下降到了57.8%。美国政府为了解决资金压力,于1982 年通过了《路上运输资助法》和1984 年的《亏损减免法》,两部法律提高了燃油税率,将汽油、柴油税的税率由原来的4 美分/加仑,提高到15 美分/加仑,很快燃油税比例在1985 年上升到76%,此后一直呈增长趋势,截止2005 年底,燃油税已经占到了该基金的86.1%。除去燃油税以外,货车、公车及拖车购置税位居第二,以2005 年计算,比例占到了9.1%,其它的超重货车使用税以及轮胎税分别占到了3.3%和1.5%。在美国的州级收入中,资金主要采取以下三种方式筹集,即道路使用者收入、州级普通税收以及发行公路债。
三、促进我国高速公路行业快速发展的税收政策建议
在我国经济体制转型过程中, 政府选择强调收入功能的税收制度安排是其内在的要求。由于制度选择的惯性, 我国高速公路行业税收制度没有给高速公路行业发展提供足够的税收优惠, 不利于解决我国经济社会高速发展同落后的交通运输之间的矛盾, 不利于实现我国高速公路网的宏伟蓝图。
1 弱化高速公路行业税收制度的收入目标
弱化高速公路行业税收制度的收入目标, 提供足够的税收优惠政策以确保高速公路又好又快地发展。我国政府应提供更宽松的税收制度环境, 以鼓励高速公路行业投资主体、资金来源的多元化发展, 促进我国高速公路发展和财政收入之间的良性循环, 以缓解我国财政支出压力, 确保高速公路又好又快地发展。
2.构建多环节的公路使用者税。借鉴国外公路税种设计,适当降低购置环节的税费,完善保有和使用环节的税种,从而构建起多税种的公路税收体系,增加政府财力,从而构建起多税种的公路税收体系,有利于加大政府对公路的投资力度。
3.合理设计公路税收的税率,降低我国在购买环节的相应税费,同时通过采用差别税率,如对大型车或高能耗车采取高税率,小型车或小排量车采取低税率,从而发挥其在车辆使用者的行为调节上的积极作用,达到节能减排的目的。
4.鉴于我国目前收费公路较多,必须探求建立一种收费标准的动态调整机制,从而能够及时调整使用者的通行费负担,提高消费者对收费公路的接受度。
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