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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产业结构与消费税现状分析
(一)产业结构现状
近年来,经济的高速增长已使我国跃居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然而在欣喜于经济迅速增长的同时,我们不得不关注产业结构的不均衡与低效率。我国产业结构转型缓慢,第三产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增长较缓,2000年至2013年,该比重由39.0%增长至46.1%,年均增长率仅为1.2%。与发达国家的产业结构现状相比,存在较大差距,美国、日本、法国等国家,第三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均在70%以上。我国产业结构内部的不均衡现象也较突出,高耗能、高污染产业所占比重过大,工业化进程依然以环境和资源为代价。高投入、低产出的生产模式,使我们摘不掉“高碳经济”的帽子。相对于发达国家,我国钢铁、化工、有色金属冶炼等高耗能产业发展过快,相伴而来的“三废”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威胁。另外,过度依靠传统产业也阻滞了产业结构的转型与升级,如第三产业仍以餐饮、交通运输等服务为主。2000-2013年三次产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如图1所示。
(二)消费税现状
消费税作为选择性税种,在调节消费结构,纠正“外部性”,引导企业和消费者行为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促进了产业结构升级和资源的合理配置。实证分析表明,虽然近几年来国家对消费税的税目和税率作了一些调整,但整体上消费税的作用依然相对有限。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将消费税改革推向了前沿。2014年消费税改革取消了部分税目,连续三次上调成品油消费税,由消费税改革取向可以看出,其资源节约,引导产业结构转型及保护环境的政策力度在逐渐增强。据统计,我国的消费税收入规模自2008年以来实现了迅速增长,2013年税收收入达到8231.32亿元。2000-2013年消费税额变动如图2所示。在我国产业结构转型的重要阶段,消费税改革是我国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方面。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调整消费税征收范围、环节、税率,把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及部分高档消费品纳入征收范围。”消费税改革是适应我国当前经济发展阶段,符合我国当前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防风险等多重宏观经济目标的共同需要。
二、产业结构视角下现行消费税制度评价
(一)消费税制度的产业结构效应
消费税在产业结构调整和环境保护方面发挥了明显作用,我国的消费税政策也越来越重视消费税在产业结构调整方面的效应,逐步改善消费税政策,完善其功能。消费税作为一项特殊的选择性税种,通过对特殊商品或行为征收消费税,对产业结构转型产生了直接或间接的效应,主要表现为以下两方面:(1)直接效应。消费税的征收会抬高课税商品价格,进而增加相应产业的生产成本。高成本必然会影响产业的资源配置和投资方向。近期,倍受关注的成品油消费税连续三次上调,必然会对成品油产业的发展产生阻碍,政策改革也在引导着产业结构由高耗能、高污染产业向清洁能源产业转型。高生产成本必然会促使企业以先进的生产工艺和技术代替资源的高消耗。消费税作为价内税,提高了企业边际生产成本,进而对产业结构升级产生了直接效应。(2)间接效应。消费税的征收影响消费者的消费行为,通过需求结构的变化作用于供给结构,进而对产业结构升级产生间接效应。消费税税率越高,消费者承担的税负越重,高税负必然会影响消费者的消费取向,降低消费者对该商品的消费意愿。近期,成品油消费税的连续上升必然会减少消费者对成品油的消费,需求的降低也必然会引起商品供给的相应下降,进而影响产业结构。消费税的产业结构效应如图3所示。
(二)产业结构视角下消费税存在的问题
现行消费税在调节收入分配,增加财政收入,提倡环境保护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基于产业结构视角分析,我国现行的消费税仍存在诸多问题。我国目前的消费税在引导产业结构由“三高”产业向节能、环保产业转变的力度不足,资源型、能耗型税目过于局限,税率设计以及价内计税不够合理,征税环节有待改进等问题。(1)消费税缺位问题凸显,征税范围不合理。现行消费税税目涵盖高能耗品(小汽车、摩托车和游艇),不可再生资源税目(实木地板、木制一次性筷子和成品油),限制性消费品税目(鞭炮焰火、烟、酒)等,对以上商品课税均能起到调整产业结构的效果。然而,对于重金属行业、电力、化工及冶炼工业等缺乏管制。对于高污染的塑料包装、电池、含磷洗涤用品等也未纳入征税范围。消费税税制在以上产业方面的缺位问题,严重阻碍了产业结构升级的进程。在产业结构转型过程中,消费税起着“催化剂”的作用,处于重要位置。(2)消费税乱位问题严重,税率设计亟需改进。在税率设计方面,消费税存在明显的乱位问题。不可再生资源的适用税率偏低,远不能达到限制消费,调整产业结构的目标。对于实木地板和木质一次性筷子征收5%的消费税,几乎起不到限制性效果。成品油消费税虽三次上调,适逢油价下跌,在引导消费行为方面也未能取得明显成效。过低的消费税税率,在产业结构升级进程中未免显得力不从心。各种高能耗品之间的税率设计有失公平。对于小汽车的税率根据气缸容量征收1%到40%的消费税,而高能耗的游艇税率仅为10%,私人飞机却不征消费税,相比较而言,消费税着实缺乏公平性。同时,对于节能环保的高能效产品消费税也缺乏适当的优惠政策。虽然消费税税率已历经多次调整,但从产业结构转型角度考虑,我国消费税乱位问题凸出,税率设计仍然不合理,优化消费税税率存在较大空间。(3)征税环节单一,易造成税收漏洞。消费税选择在产制环节(生产、委托加工、进口)征收,征收环节单一。与增值税征收方式相比,缺乏上下游链条的监督和制约,单一的征收环节给偷、逃税款等行为提供了机会。如部分企业会利用转移定价的方式,肆意降低售价,减少税基,达到偷逃税款的目的。在零售环节,除金银首饰以及烟、酒的定额税以外,便不再征收消费税,这也给诸多企业提供了可趁之机,如经营消费税课税商品的企业在国内设立零售商店而不开设工厂,这样我国就不会对其征收消费税。征税环节的漏洞使得大量税款流失,受国家管制的高耗能、高污染产业由于逃避了税款,而获得了继续生存的机会,那么,消费税在促进产业结构升级方面设有发挥其应有效用。(4)价内计税方式不科学。现行消费税采用价内计税的方法,该种征收方式的运用,使得消费者对自己承担的税负不明晰。税负由生产者代缴,消费者会产生税负由生产者承担的错误认识,降低了消费税的透明度。如果消费者不清楚自己的消费中包含多少税负,那么税率的变化在引导消费者行为方面便起不到应有的效果。消费税的基本目标之一就是通过引导消费来调整产业结构,价内计税的方法大大降低了消费税转变消费行为的作用,对产业结构转型也会产生一定的阻碍,与设置消费税的目的相悖。
三、产业结构视角下深化消费税改革思路与建议
(一)合理调整消费税征税范围
(1)增设一些高耗能、高排放、高污染产品和行为的税目。为了进一步促进产业结构升级与资源节约,更多的“三高”产品税目应并入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具体包括煤炭制品、不可降解的一次性用品、含磷洗涤用品、电池以及各种其他污染性产品等等。目前第二产业中的钢铁工业、重金属工业、化学工业、冶炼工业等“三高”产业在大量消耗能源的同时对环境造成了严重的污染,甚至直接影响了人类的健康。增设以上消费税税目,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此类产业的发展,引导产业结构向绿色清洁产业转型。(2)增设一些高档消费品及高档消费行为的税目。相对于小汽车、摩托车而言,私人飞机的航空燃料油需求量颇高,废气的排放量也远高于小汽车,小汽车尚且征收消费税,私人飞机理应受消费税制约。因此,对于私人飞机应课征更高税率的消费税。高档家具不仅是一种炫耀行为,其本质上也形成了对森林资源的过度消费,与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等类似,应对高档家具征收较高比例的消费税。其次,对打高尔夫球行为应征收适当消费税。高尔夫球场看似美化环境,实际上是生态环境的“第一杀手”。为了修建球场不得不将当地的野草丛、灌木等植被铲除,而种植进口单一草皮,对当地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因此,站在产业结构转型角度,消费税改革应增加以上高档消费品和消费行为的消费税税目。
(二)适当调整税率,使消费税税率设计符合产业结构
升级导向消费税税率的高低是其调节纵深程度的体现。消费税税率调整得当不仅能促进人们保护环境和节约资源,还能促进税收收入的提高,否则就可能抑制生产的发展。因此,税率的调整应适当、稳步、有序地进行。在消费税税率方面的改革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考虑:一是根据应税商品对环境影响程度的不同设置差别税率,特别是对部分重点污染产品。如对于游艇、乘用汽车、私人飞机等可根据其污染物的排放量设定不同的税率;对于成品油,可根据其含硫量或者其燃烧效率来确定不同的消费税税率。二是提高消耗不可再生资源的应税消费品税率。消费税原有税目中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高档实木及红木家具等的税率设置过低,在引导产业结构转型方面作用不大。为引导产业结构转型,对消耗森林资源的以上税目应设定更高的税率。三是对部分低污染、高能效的产品进行适当的税收减免,鼓励相关企业的发展。如对符合环境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小汽车、摩托车等给予一定比例的消费税减免。鼓励绿色环保产业的发展,带动产业结构向低污染、低能耗高能效产业转型。
(三)合理选择消费税征税环节对于征收环节的选择
应该充分考虑应税消费品的性质,合理地确定征收环节。对于含磷洗涤用品、不可降解的一次性用品、电池等,为了引导消费者减少消费,应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税负更多地由消费者承担,调节作用将会更加显著。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由于出厂价、批发价、零售价之差,税基将会增大,消费者便会承担更多的税负,价格的上升会抑制消费者的消费行为。对于上述“三高”的重金属工业、钢铁工业、化学工业等,为防止税收漏洞,应该在生产环节征收消费税,控制税源,减少税收漏洞。通过征税环节的调整,可以减少对高能耗、高污染产品的消费,抑制“三高”产业的发展,对产业结构转型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通过调节需求和影响产业资金投向来促进产业结构转型。
(四)将现行消费税改用价外计税方式为促进产业结构转型目标的实现,政府应将消费税价内计税改为价外计税,实现价税分离,增强国家的消费税政策和立法意图,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消费税改为价外计税后,应在专用发票上写明价款和税款,使得消费者对自己的消费行为所承担的税负一目了然。这样会增加消费者的“税收痛苦”,这种“税收痛苦”能发挥消费税调节和引导消费的作用,通过提高消费者对消费的感性认识来推动产业结构升级目标的实现。所以,通过将消费税价内计税改为价外计税,能够提高社会认同感,同时也会增加消费税的在引导消费和产业结构转型方面的调控作用。
四、结论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产业结构的不合理及低效率问题凸显,对我国经济发展的制约作用在不断加强。作为流转税主体税种之一的消费税,体现着国家的产业政策取向和宏观经济意图,其政策设计应符合我国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的发展要求。从1994年至今,我国消费税制度历经多次调整与改革,对我国产业结构转型产生了积极影响。但是,在产业结构视角下,我国消费税制度仍存在着征税范围有待扩大、税率设置不公平、征税环节存在漏洞等诸多问题。根据存在的问题及改革的目标及原则,本文提出以下改革建议:增设高污染、高耗能产品、高档消费品及高档消费行为等税目完善征税范围;通过合理规划征税环节,从而避免征税漏洞;提高能耗品、资源品税率等措施完善消费税税率,使其更加符合节能减排的要求;将价内计税改为价外计税,提高消费税的政策作用。依托消费税的不断调整与改革,不断优化我国的产业结构,从而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促进国民经济的可持发展。
作者:徐 梅 刘芬红 单位:中国石油大学(华东)经济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1]邓美珍:《我国现行消费税制存在的问题及改革建议》,《长沙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3期。
[2]王艺璇:《我国消费税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经济师》2014年第10期。
【关键词】“营改增”;主体税种;房地产税
1994年分税制改革确立了以营业税为主体的地方税体系。据统计,“营改增”试点前的2011年,地方财政营业税收入占地方税收收入的32.9%。“营改增”期间的2012和2013年,营业税收入更是逐年增长。可以说,营业税是名副其实的地方主体税种。然而,2012年1月1日开始的“营改增”将打破这种局面。由于试点期间,新增值税(试点行业缴纳的增值税)收入全部留给地方,地方税收收入没有出现大幅度的下滑,但这只是权宜之计。按照政策部署,2015年下半年,营业税将全面改成增值税。如此,地方财政就面临丧失主体税种的局面。“营改增”之后如何选择新的地方主体税种就成了关键问题。
那么,在现行税法下,能否找到一个税种来替代营业税的地位呢?在探讨这个问题时,理论界有几种方案:比如资源税、消费税、房地产税等。下面,本文将从具体税种进行可行性分析。
一、资源税可行性分析
现行资源税面临着进一步的改革:一是扩大征税范围,即逐步将其他金属、非金属矿、水流、草场、森林等可再生资源纳入征税范围;二是扩大资源税从价计征范围。可以预测,资源税一旦改革完成,其增长的空间是很大的。但这能否说明资源税可以作为地方主体税种。从2011至2013年的数据来看,资源税从595.87亿元增长到了960.31亿元,占地方税收收入的1.45%增长到1.78%,可见,现行资源税收对地方税收总收入贡献太小,即使改革完成,作为主体税种还是不太适宜。另外,资源税的最大的一个缺点是地区差异严重。从国家统计局网站公布的数据知,在2013年分省市资源税收入中,最多的省份依次是辽宁省、山东省和陕西省,其收入分别为142.05亿元、92.62亿元和78.77亿元。而资源税收入最少的三个省市则为(0.97亿元)、北京(0.82亿元)和上海(0.00亿元)。从数据可以看出各省市的资源税收入存在严重的不平衡,一旦作为地方主体税种,则势必加剧地区财政能力的差异。其实,早在1994年分税制改革时,将资源税(海洋石油资源除外)划分为地方税也只是基于保证中西部地方财力的考量。20多年过去了,这种临时性的措施更应该取消才是。目前来看,资源税的功能正逐渐从提供财力向保护资源、生态转变。因此,资源税应回归中央税,才能更好地发挥其功能作用。
二、消费税可行性分析
有学者提出,可以将现行属于中央税的消费税划归为地方,然后再将消费税的征税环节改为零售环节,扩大消费税范围,使其变为一般消费税。从数据来看2013年的国内消费税达到了8231.32亿元。其收入贡献度排在第四位。在目前经济靠需求拉动的环境下,消费税的增长空间是巨大的。但这个观点存在一个根本的错误。首先,从概念上看,消费税是特定税,是在对货物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选择少数消费品再征收一道消费税,目的在于调节产品结构,引导消费方向。如果把现行消费税改革成一般消费税,那么和增值税就重复了,产生了明显的重复征税,和现在推行的“结构性减税”不相符。另外,由于零售环节征税方式的纳税人大多数是小商小贩,把消费税改在零售环节征收在征管上存在技术困难,只会引起更多的逃税、漏税行为。最后,消费税对于国家引导消费有重要作用,一旦改为地方税,消费税的引导作用就会打折。
三、房地产税分析
房地产税是多个税种的一个体系,包括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和土地增值税。理论上讲,地方主体税种要有以下特征:按受益原则征税;税基不具有流动性;税源充足并相对稳定;不易引起地区之间的税收竞争;税负不易转嫁到非居民身上。从这些特征来看,房地产税是十分适合做地方主体税种的。从数据来看,我国房地产税2011、2012和2013年分别占地方税收收入的17.40%、17.98%和19.37%。可以看出,连续三年房地产税是逐渐增加的,在地方税收收入规模中是仅次于营业税的。随着新型城镇化建设,房地产税收入无疑会增长的更快。
房产税改革是目前讨论最多的税种改革之一。从重庆和上海两地的房产税改革试点来看,其取得的效果并不明显。房产税改革想要取得效果,必须对居民现有存量房产征税。而且,征税时只有依据房产评估价值才能实现税收公平和财政原则。但以我国现有的征管技术水平来看,评估房产价值征税的条件还不允许,另外,没有完善的法律监管,在房产价值评估过程中也会产生技术腐败问题。房产税是直接税,按年计征的方式使纳税人每年缴纳一定数量的大额税费,也会让纳税人抵触心理增强,在推进改革中会遇到更大的阻力。因此,从目前来看,房地产税无法替代营业税作为主体税种,但从长远来看,房地产税作为地方主体税种是具有极大潜力的。
除了以上三种具体的税种外,在地方税主体税种选择中,被讨论的还有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企业所得税若划归为地方税,由于其税基为资本,流动性强,必然会引起地区间的税收竞争;个人所得税有利于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从这一点来看,个人所得税完全划归地方其作用会打折。
四、结论和建议
在众多方案中,选择房地产税作为地方主体税种培育无疑是最好的选择了。政府应该在“营改增”之后就着手推进房地产税改革。另外,在改革税制时,其相应的配套制度也要建立,比如房地产价值第三方评估体系,监管法律等。
参考文献:
[1]唐倩妮.构建地方税体系的难题及建议[J].税务研究,2014(4)
[2]李太东.浅谈“营改增”后地方税主体税种的选择[J].国际税收,2014(7)
[3]关礼.构建我国地方税体系的探索[J].税务研究,2014(4)
[4]赖勤学,林文生.试析我国地方税体系的制度安排[J].税务研究,2014(4)
一、“结构性减税”的涵义及对“税改”的内在要求
(一)“结构性减税”的涵义
在2009年1月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我国政府首次明确提出了要“实行结构性减税”,这成为近年来我国宏观调控政策的一大亮点。所谓的“结构性减税”,是指当前我国政府所采取的,通过对现行税种进行有减有增的结构性调整,实现在总体上减税的一项积极性的财政政策。作为后危机时代背景下的一项重大政策举措,我们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结构性减税”政策进行更为全面的理解:第一,从“结构性减税”的实质来看:目前,我国政府所推行的结构性减税政策,其实质是我国政府通过对财政政策的调整,从而对经济进行有目的、有计划的主动性的宏观调控。第二,从“结构性减税”的目的和涉及的内容来看:“结构性减税”政策的目的不仅局限在要在短期内减轻企业压力,化解国际金融危机带来的外需下降对国内企业的冲击,其更深远的目的还在于,要从长远上调整国内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增强经济活力,实现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与“结构性减税”政策的目的相适应,其内容大致涵盖与经济动力结构调整相关的结构性减税、与产业结构调整相关的结构性减税、与企业类型结构调整相关的结构性减税三个方面。第三,从“结构性减税”所采用的手段来看:当前我国“结构性减税”政策所采用的手段,并不等同于对所有税种税率的全面调低,更与过去经常采用的对单一税种的税率进行调整的方式相区别。“结构性减税”所采用的手段是有减有增的结构性调整,是对现有的一些主要税种的名义税率适当调低,削减不合理税种,同时辅以开征一些新税种和调高部分辅税种的税率,并在税收总量上实行总体性的减税。
(二)“结构性减税”对“税改”的内在要求
长期以来,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税改”始终适应形势变化的需要,发挥着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当前,作为一项与我国“税改”存在密切联系的重大宏观调控措施,“结构性减税”政策的顺利实行必然要求“税改”紧密配合,并对其提出了一系列的内在要求。首先,“税改”的节奏要与“结构性减税”相协调。“结构性减税”是为了应对国内外经济挑战而实行的一项重大宏观调控措施。任何一项宏观调控措施都有其时效性,忽视了时效性,任何宏观政策实施的效果都将大打折扣,甚至毫无成果。正是时效性决定了“结构性减税”政策的实施具有其紧迫性,而“税改”也要符合这一紧迫性的内在要求,在“税改”的节奏上与“结构性减税”相协调。只有“税改”的节奏跟上“结构性减税”的内在要求,“结构性减税”这一宏观调控措施才能真正发挥其应有的效力。其次,“税改”的力度要与“结构性减税”相适应。“结构性减税”的根本目的在于调整我国不合理的经济结构。而实践中,经济结构的调整有其独特的复杂性和艰巨性。这就决定了要想使得“结构性减税”政策落到实处,与“结构性减税”相联系的“税改”就不能是轻描淡写的。“税改”的力度要与“结构性减税”政策的内在要求相适应。最后,“税改”的内容要与“结构性减税”相配套。“结构性减税”政策所采用的手段是有减有增的结构性调整。对不合理税种的削减,以及开征一些新的税种,必然要求对现有税制的内容作出相应的改变。“税改”要适应这一要求,保持其改革的具体内容上要与“结构性减税”政策的实施相配套。
二、当前我国“税改”不到位,阻碍“结构性减税”政策的实施
(一)“税改”节奏不协调,导致“结构性减税”政策实施裹足不前
当前,我国对消费税、资源税、城市建设维护税等税种的改革步伐停滞不前,造成“结构性减税”政策的实施裹足难行。首先,从与经济动力结构调整相关的结构性减税来看:消费税改革迟滞造成我国与经济动力结构调整相关的结构性减税不能落到实处。在发达国家,消费税在促进本国居民合理、可持续消费方面一直发挥着重要的促进作用。而长期以来,消费税在我国却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其改革进程更是显得迟滞。与国外相比,在对一些涉及到居民日常生活必需品如米、面、燃油等的消费征税上,我国相关的消费税税率长期偏高,甚至河南某地存在对馒头等日用消费品征收高达50%以上的不合理消费税的情况。[1]
而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我国对高档汽车、白酒、奢侈品等商品消费征收的消费税税率又明显偏低,不能起到合理引导居民理性消费行为的作用。消费税改革的迟滞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了居民日常消费潜力的释放,扭曲了居民的消费行为,不利于我国经济增长动力由出口、投资向国内居民消费转化这一结构性减税目的的实现。其次,从与产业结构调整相关的结构性减税来看:资源税改革停步不前,造成我国“结构性减税”政策难以落实。征收资源税有利于将资源的价值内化为经济主体的内在成本。当资源税的征收额能够充分反映自然资源的环境价值时,就能使得经济价值与环境价值相统一,并能通过价格、供求等市场因素引导企业合理开发利用资源,甚至推动我国产业结构升级换代。然而,现行资源税在税收总额中占比却不足1%,过低的税率以及过窄的征收范围都严重制约了资源税反映自然资源环境价值的能力,不能将资源使用的环境成本内化为企业的生产成本。这导致低效率、高耗能、高污染的企业大量存在,严重阻碍了“结构性减税”的落实以及我国产业结构的升级调整。最后,从与企业类型结构调整相关的结构性减税来看:长期以来,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建设维护税等税种一直对国外企业实行一系列的减免税的优惠政策。虽然在改革开放初期,这些政策起到了招商引资的积极作用,但当前却越发造成国外与国内企业之间不公平的税负负担,造成国内企业尤其是国内中小企业经营成本不合理增加,不利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调整我国企业类型结构这一“结构性减税”目标的实现。
(二)“税改”力度不适合,造成“结构性减税”政策实施效果不佳
近些年我国对个人所得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众多税种进行了积极的改革,但与“结构性减税”政策的内在要求相比较,这些改革的力度还显得不足,造成“结构性减税”实施的效果并不理想。首先,从与经济动力结构调整相关的结构性减税来看:个人所得税改革力度不到位,导致与经济动力结构调整相关的结构性减税效果不佳。个人所得税是针对自然人取得的各项收入所征收的一种税收,其作用在于促进社会财富公平分配,合理调节居民消费能力。自2005年以来,我国对个人所得税进行了一系列改革,但改革力度仍不能满足与经济动力结构调整相关的结构性减税的内在需要。一方面,个税起征点设计本身显得过于简单化,并没有充分考虑到家庭成员收入差距以及地区收入差距等因素。这使得居民消费能力不能有效释放,造成与经济动力结构调整相关的结构性减税效果大打折扣。另一方面,暂免存款利息税表面上是减轻了个人税收负担,实质上却更加鼓励居民储蓄,降低居民消费意愿,使我国居民消费率进一步走低,从而抵消了结构性减税政策的效力,阻碍了国内居民消费的启动以及经济动力结构的调整。其次,从与产业结构调整相关的结构性减税来看:增值税改革力度不足,弱化了与产业结构调整相关的结构性减税效果。2009年我国启动了营业税向增值税的转型改革。营业税转增值税有利于降低企业生产成本,鼓励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升级换代,对资本有机构成高的企业尤为有利。可以说,营业税转增值税的改革本身符合我国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大方向。然而,这一政策实施的力度仍显得不足,尤其是那些环境污染严重、急需技术设备升级、节能改造的行业,如建筑、采矿、能源、交通运输等行业,至今还没有推行增值税改革。
此外,增值税起征点偏低、减免幅度过小等问题,同样制约了与产业结构调整相关的结构性减税效果的显现。最后,从与企业类型结构调整相关的结构性减税来看:鼓励民营经济,尤其是中小企业的发展是与企业类型结构调整相关的结构性减税的重要内容,虽然2008年修改后的《企业所得税法》总体上降低了企业的税负[2],但平均20%的税率仍使本已处于金融危机冲击下的中小企业倍感生存压力。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最具活力的组成部分,在促进科技进步、缓解就业、扩大出口方面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3]对中小企业仍显偏高的企业所得税影响到了我国企业类型结构的调整,制约了结构性减税政策的落实。
(三)“税改”内容不配套,致使“结构性减税”政策实施步履维艰
自2009年以来,我国相继推行了调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营业税转增值税、调低出口关税等多方面的税制改革。[4]这些改革措施多是围绕“结构性减税”来做“减法”,而较少围绕“结构性减税”所涉及到的“加法”来做相应的体制变革。这种“税改”内容上的缺失和不配套,导致“结构性减税”有减有增的原则缺乏相应依托,造成“结构减税”政策实施起来步履维艰。首先,从与经济动力结构调整相关的结构性减税来看:当前,我国仍没有开征财产税和资本利得税,使得“结构性减税”的实施阻力重重。目前,由于财产税的缺失,使得我们对于由财产无成本继承而导致的贫富差距的不断扩大束手无策。而资本利得税的缺失,更使得由于新股超募等资本市场“造富运动”而产生的不合理收入差距无法得到有效调节。这造成社会财富分配不公,普通居民消费能力迟迟不能得到根本提升,更不利于经济增长动力由出口、投资向消费的转变这一结构性减税目标的实现。其次,从与产业结构调整相关的结构性减税来看:环境税的缺失同样造成了“结构性减税”政策实施的步履维艰。环境税是一种将环境污染、防治、治理的社会成本内化为企业内部成本的一种税负,它能够从源头上治理由企业行为所带来的各类环境污染。至今,我国还没有推行环境税。环境税的缺失导致冶金、钢铁、煤炭等高污染行业可以长期“免费”排放二氧化碳、二氧化硫、二噁英等有害废气、废水、废渣,而不需付出任何成本。这导致我国高耗能、高污染企业长期野蛮生长,不肯转型,严重影响到了与产业结构调整相关的结构性减税政策的实施,阻碍了我国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
三、进一步深化税制改革,推进“结构性减税”的对策建议
(一)加快体制变革,提升“税改”节奏
针对当前我国“税改”节奏缓慢,导致“结构性减税”政策实施裹足不前的问题,我们应当着力加快相关税收体制的变革,进一步提升“税改”的节奏。首先,加快消费税的改革步伐。要尽快调整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减征或者免征一些已经成为居民生活必需品的商品的税负,如米、面、医用酒精、服装鞋帽等;取缔个别地方私自开征的不合理消费税种。要尽快调整部分商品消费税的税率,对一般性居民生活用品如汽车轮胎、手机、电脑、电视、冰箱、彩电等实行较低的消费税税率;而对高档消费品、奢侈品、资源供给匮乏以及不宜大规模消费的产品课以较高的消费税税率。要尽快扩大消费税的征税范围。那些高耗能、高污染,以及对不可再生资源严重依赖的居民消费行为应尽早地纳入到消费税的征收范围之内。其次,加快资源税的改革步伐。当前,加快我国资源税改革步伐,推动“结构性减税”政策贯彻落实,其关键就在于解决长期以来由于我国资源税改革迟滞,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社会成本无法内化为企业的生产成本,从而使得企业缺乏相应的硬约束的问题。具体措施有:尽快扩大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尽量将所有关系到国计民生的资源都纳入到资源税的征收范围之内;提高资源税税率,对居民日常生活离不开的水、电等资源的资源税税率作适当上调,较大幅度提高企业使用资源,尤其是稀缺资源的资源税税率;细化资源税税目设置,调整资源税计征方式,改定额税率为比例税率与定额税率相结应。最后,加快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建设维护税等税种的改革步伐。尽快取消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建设维护税等税种对外资企业的不合理税收优惠政策,同时可以适当考虑在这些税种上对中小企业给予税收方面一定的扶持,减免其应缴税额。
(二)完善体制设计,加大“税改”力度
针对目前我国“税改”力度不足,导致“结构性减税”政策实施效果不佳的问题,应当着重完善相应税收体制的设计,从而进一步加大“税改”的力度。首先,进一步完善个人所得税。要根据物价变动情况,以及居民收入增长水平,进一步适度提高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改革目前所得税征收标准过于单一的弊端,建立充分考虑不同家庭成员收入差距,以及不同地区收入差距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制度;改变工薪所得边际税率偏高、税率繁琐的弊端,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减少累进税率级次,降低边际税率;尽快恢复征收储蓄存款利息的个人所得税。其次,进一步完善增值税。营业税转增值税的改革有利于与产业结构调整相关的结构性减税的贯彻落实。下一步,要继续深化增值税改革。要继续扩大营业税转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将急需技术设备升级、节能改造的行业,如建筑、采矿、能源、交通运输等尽快纳入到营业税转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之内。直至最终将现行的增值税、营业税改为统一的增值税,从而彻底改变目前税种并立的现状,简化税制。进一步提高增值税的起征点,扩大增值税的减免范围和幅度,支持重点行业实现产业转型升级。最后,进一步完善企业所得税。要进一步推进企业所得税改革,加大对中小企业的税收扶持力度,进一步降低小型微利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水平。
(湖南师范大学,湖南 长沙 410000)
摘 要:本文结合新形势下的宏观经济形势及宏观调控的重点,论述我国新一轮税制改革深化的方向和大体思路,说明当前税制存在的问题及近些年来税制改革的大体历程,具体从税制结构的设计,降低税率,加强税收管理和遗产税、增值税、消费税、房产税等税种优化的角度出发论述,为进一步建立有利于科学发展功能完善的税收制度提供一点建议。
关键词 :新形势;税制改革;税种优化
中图分类号:F81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772(2014)16-0137-01
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我国也出现了诸如收入差距过大,收入分配不合理,城乡贫困人口与低收入人群过多等一些不可忽视的经济社会问题。而现阶段这些问题的存在一定程度上跟税收功能不健全、税收制度不完善有关。因此,研究完善我国税收制度发挥税收对经济社会的调节功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我国税制改革面临的国际和国内经济环境
首先,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带来的深刻制度调整。近几年来,世界各国的经济增长速度很不相同,主要呈现两个不同的发展速度。主要是发达国家“后工业化”进程缓慢,出现“再工业化”。全球金融危机向主权债务危机转化,增加了世界经济增长的不确定性。再次,国际贸易出现新态势。发展中国家越来越主动发起对华反倾销的调查。世界主流生产方式和生活观念逐渐发生变化。低碳生活逐渐成为人们经常谈论的主题。它也影响税制的调整,尤其是对税收制度的调整提出了新的要求。
2.我国现行税制概况及存在的问题
首先,税负水平不合理。一般来说计算税负水平有三种方法,分别是小、中、大口径。小口径只计算政府的税收收入,中口径计算政府的预算内收入,而大口径也就是全口径则计算政府的全部收入。中国政府的财政收入可以定义为一般预算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预算外收入、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社保基金收入,这构成全口径的政府收入。
其次,税种结构也不太合理。有些税种在征税范围上存在交叉和重叠,如增值税和营业税是两个并列的税种,企业所得税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而有些税种重复设置,有些性质相近、征收有交叉的税种未能调整,如增值税与部分营业税的部分税目。
再次,增值税的征收范围过窄,只包括工业生产和商业流通两个环节,没有涉及到交通运输、建筑安装和其他第三产业,而从课税对象看也并没有涉及到不动产。同时,增值税的抵扣链条不完整,致使内在制约机制的作用削弱。
3.我国税制改革深化的方案设计
增值税改革方向:降低居民生活消费品和战略性新型产业的增值税税率,提高增值税的起征点,扩大增值税的征收范围,降低征收成本,加强税收的控制。主要从两个方面开展:一是扩大增值税的地方分享比例;二是在普遍征收中性增值税基础上,对部分第三产业,如餐饮、娱乐等,允许地方再征收一道消费税。同时,对其它地方税进行改革,清费立税,扩大地方税收来源。
消费税改革方向:扩大消费税征收范围,如将高档皮毛皮革制品、高档家具等传统的高档消费品、奢侈品以及高档保健品、高档电子产品等新型高档消费品、奢侈品和一次性用品纳入征税范围;提高某些高消费行为、非环保消费行为的营业税税率或在征收营业税基础上加征消费税。另外,应适当提高高尔夫球及球具、游艇及实木地板等税口的税率。对节能型、新能源型汽车免征消费税。
所得税改革方向:企业所得税,统一内外税制使国内企业和国外企业在国际市场上以更公平的姿态竞争。具体做法是,统一内外资企业的所得税,先外资企业实际税率大概7%-8%,职位国内企业的1/3-1/4。因而需在税率、税基和税收减免上统一。个人所得税制方面,对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机制和计征方法进行规范,包括对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多种计征方式的统一和规范,取消各种特殊计征方式统一规范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等劳动所得项目的税前扣除标准和办法将税前扣除分为经营(工作)费用和生计费用两部分,分别规定扣除标准,使个人所得税简捷、规范,功能增强。
4.结论
当前国际形势复杂多变,国内也出现很多问题,收入差距过大,不同企业税负差别较大,个税不能很好的起到调节收入分配问题及个税的计算和税率都需改革,企业所得税也存在国内企业和国外企业实行两套税率、税基、税收抵免也不相同。本文从当前中国所面临的国际和国内经济形势出发,结合国内外关于税制改革的研究和我国税制改革的历程及目前税制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税制改革的大致方向,具体从降低税率、扩大征税范围、所得税、消费税、增值税和完善并开征新税种的必要性及具体做法展开论述,希望能为进一步建立有利于科学发展功能完善的税收制度提供一点建议。
参考文献:
[1] 岳树民.新形势下的结构性减税与税制改革[J].税务研究,2011,01:28-32.
摘要:“营改增”使得营业税退出历史舞台,也给地方税体系带来了严峻挑战,地方税体系改革完善亟待进行。文章在分析地方税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提出完善地方税体系的实施路径,并分税种提出具体的改革措施,为我国地方税体系的改革完善提供了理论基础。
关键词:营改增 地方税 问题 路径 措施
随着“营改增”在全国深入推开,地方税的主体税种营业税不复存在。税制方面,营业税作为地方税体系的主体税种,它的消失使得地方税面临主体税种缺失的挑战,缺少主体税种的地方税体系是不完整的。税权方面,增值税和营业税作为流转税体系的两大税种,营业税主要调整第三产业,营业税消失后,地方税收征管权限进一步缩减,地方政府调控区域经济的税收手段更加乏力。税收收入保障方面,营业税收入在地方税税收中占据较大比例,高达四分之一,“营改增”后地方税收入保障面临更大难题,“营改增”促使地方税体系的改革完善亟待进行。
一、地方税存在的问题
(一)“营改增”后地方税制失去主体税种。自2012年开始“营改增”试点以来,随着试点行业和城市的不断增加,我国营业税的税源也在不断地减少,直到2016年5月1日,营业税退出历史舞台。由表1可以看出,虽然2012年到2014年的统计数据显示地方政府税收收入绝对额没有减少,但其上涨速度已明显变小,因而“营改增”税制改革实质上减少了地方政府的税收收入,最终将会使得地方税制失去其唯一的主体税种――营业税。
(二)“营改增”后地方政府财权事权失衡。事权是政府管理公共事务的权限,财权则是政府为自己的事权所必须付出的财政支出。目前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事权和财力划分不清,为了提高地方发展的效率、减轻中央的事务,中央政府将一部分事权下放给了地方政府,但并没有将与事权对应的财力划分给地方,这样地方政府就没有足够的财权来保证事权的实现。
分税制改革将国家税收收入在政府间进行了纵向划分,并通过制度的形式将划分办法固定下来,为不同级次政府履行职能提供了财力保障,2006年到2014年我国中央税收收入与地方税收收入规模及比重如表2所示。
由表2可知,从2006年到2014年我国中央税收收入规模和地方税收收入规模每年都在增加,中央税收收入从2006年的19 576.14亿元上涨到2014年的60 035.40亿元,地方税收收入从2006年的15 228.21亿元上涨到了2014年的59 139.91亿元。并且中央税收收入在国家税收收入总额中所占百分比均超过了50%,地方税收收入在国家税收收入总额中所占百分比均低于50%。
2006年到2014年我国中央财政支出与地方财政支出规模及比重如下页表3所示。
由表3中数据可知,从2006年到2014年我国不仅中央财政支出规模在逐年增加,地方财政支出规模也在逐年增加,中央财政支出从2006年的9 991.40亿元上涨到2014年的 22 570.07亿元,地方财政支出从2006年的30 431.33亿元上涨到了2014年的129 215.49亿元。中央财政支出占全国财政支出的比例逐渐降低,由2006年的24.721%降至2014年的14.87%,而地方财政支出在全国财政支出中所占的比重却逐年上涨,由2006年的75.28%上涨到了2014年的85.13%。
由表2和表3中数据可以看出,多年来我国地方政府的税收收入都难以满足所管辖事务财政支出的需要,必须依靠上级政府的转移支付。以2014年数据为例,2014年地方税收收入额是59 139.91亿元,在国家税收收入中所占的比例是49.62%,2014年地方财政支出额是129 215.49亿元,在全国财政支出中所占比重是85.13%,2014年地方税收收入额只能满足地方财政支出需要的45.77%,资金缺口非常大。由于地方税收收入在国家税收收入中所占的比例远低于地方财政支出在国家财政支出中所占的比例,即使在保持地方税收收入增长速度不变的情况下,地方税收收入增长到足以满足地方财政支出仍需要相当长的时间。因而我国地方税收制度的税收收入规模方面存在两个问题:第一,地方政府的税收收入总额远远不能满足地方政府履行政府职能需要;第二,地方税收收入在国家税收收入中所占的比例也远远小于地方财政支出在国家财政支出中所占的比例,即地方政府的收入与支出不匹配。此外,“营改增”税制改革会加剧地方财权与事权失衡。
(三)部分地方税种制度原本存在不足。
1.地方税种存在重复征税问题。比如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屋(假设为经营用房)时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购买方在持有期间需缴纳房产税,而当房产税以房屋余值计税时,房屋余值中包括购买时土地的价值;购买方缴纳契税的计税基础为交易房屋的成交价格,而成交价格中也包含土地的价值。
2.辅助税种的制度设计不合理。首先。房产税的税制设计不合理。房产税的征收范围过窄。我国现行的房产税只对自然人使用的经营用房征收房产税。对自然人拥有的非经营用房产免征房产税。房产税制中税收优惠政策过多,比如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及国家各类军队自用的房屋均免税,各种类型的宗教寺庙、各种主题公园化及种类繁多的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都属于免税范围,等等;房产税采用单一的比例税率,从纳税人税收负担来看,比例税率是符合公平原则的,但从我国人均财产差异越来越大的角度考虑,我国房产税应更侧重调节财富差距,所以单一的房产税率不再适应现实社会需要。其次,资源税税收制度有待完善。缴纳资源税的企业少,目前我国仅对_采煤炭、原油、天然气、金属矿产品以及生产盐的单位或个人征收资源税。资源税收入与资源价格变化联系小,我国现行资源税课税对象中只有原油和天然气适用比例税率,其他均适用定额税率,所以资源税收入不能反映应税资源价格的变动;资源税税率偏低,比如每吨其他煤炭的资源税税率是0.3―5元,随着煤炭的开采,煤炭的稀缺性也在增加。其他应税资源与之类似,所以从保护资源角度看资源税税率偏低。
二、完善我国地方税体系的实施路径
改革不可能一蹴而就,稳步实施才能确保地区经济在改革中得到平稳过渡。笔者认为,应当将税制改革划分为三个阶段,在不同阶段内设定不同的任务,层层推进,从而最终完成改革目标。
(一)税改初期增加转移支付。新一轮税制改革可以在更深层次上优化我国的税制结构,甚至为我国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坚固的基石,但不可避免地,地方政府收入在税制改革施行的过程中将受到不小的冲击。在税改初期,可以利用现有的中央对地方政府的转移支付制度,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的规模和比例,来暂时弥补地方财力的不足,保证地方政府在改革初期享有足够的财力规模。
(二)税改中期提高分享比例。在新一轮税制改革的中期,由于“营改增”的推行,原本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划转为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增值税收入规模增加。在确保地方政府不对中央转移支付过度依赖的同时,又要保证地方政府的财力,提高中央与地方共享税的分享比例是较为稳妥的应急措施。目前共享税主要包括增值税和所得税,本文认为,提高地方政府分享比例的税种应当锁定为在此次税制改革中变动最为明显的增值税。
(三)税改后期强化地方税种。在重新确立地方税体系的主体税种后,地方政府的税收收入将获得基本的保障。因此,必须真正坐实地方税种,才能确保地方政府税收的收入规模。强化地方税种主要分樾碌闹魈逅爸值难窈透ㄖ税种的选择两个部分,地方小税种名目繁多,对所有地方税种进行改革可行性不大,本文认为应当着重挑选出部分税种进行深化改革。
在主体税种的选择上,消费税与房地产税都应当作为地方主体税种,但房地产税的开征涉及面较广,存在许多需要克服的阻力,短期内无法推行。因此,应先对消费税施行改革,将其逐步转化为地方主体税种,例如先作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再逐渐全部交由地方。而随着房地产交易市场的逐步规范,在其市场较为成熟后,再顺势推出房地产税,将其培养为地方税体系中的另一个主体税种。
同时,应将改革辅助税种的目标锁定在资源税与环境保护税上,新一轮税制改革中,资源税与环境保护税是改革的一部分,地方政府可以顺势对其进行深化调整,使其更加适应于各个地区的资源以及环境的情况。目前我国资源区域贫乏,环境也遭受到了严重的破坏,适时深化资源税的改革并开征环境保护税可以达到“双赢”,既增加了地方税收收入,也有利于保护稀缺资源并改善地区环境。
三、地方税体系中相关税种的改革措施
(一)深入推进消费税改革。将消费税作为主体税种可以促使地方政府不断改革与完善地方消费市场,进一步加强地方市场环境和公共服务建设,从而带动地方基础设施的完善与地区经济的发展。尽管消费税如今仍是中央税,但消费税具备成为地方税种的潜质。从消费税的征收范围来看,消费税的征收规模与地方居民的消费能力相关,主要包括烟酒、珠宝玉石、小汽车等项目,这些消费品的消费具有明显的区域消费特征,对地方经济可以起到一定的调节作用。为了保证消费税的收入规模,以保证地方收入,必须进行如下改革: 第一,调整当前消费税已有的征税范围,强化消费税在收入分配上的调节力度。可将消费税的征收环节从生产环节调整至零售环节,并将收入收归地方,进而填补传统消费税在政府税收中的空缺。第二,合理确定消费税税率。在目前已有的税率上有增有减,针对不同消费品的特点制定不同的税率,进而对居民消费起到一定的引导作用。第三,借鉴德国的电力税制度,建立“电力税”,并使“电力税”从属于消费税。使用电力消费税在调控电力消费量的同时还可以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增收的财政收入也可以作为当地治理因电力消费而产生的环境污染的财政费用。
(二)探索推进资源税改革。资源税是已有的税种,新一轮税制改革应扩充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并对资源税的征收方式进行调整,改为从价计征。
目前资源税征税范围狭窄,在资源税的改革上,要对资源税税目进行扩围。同时可以将水资源逐步纳入征税范围并取消水资源补偿费。另外,还应适当提高资源税的税率,建立税收收入与资源价格同步上涨的机制,增加对税源价格的了解程度,也有助于我国对资源税征收方式改为从价计征措施的推行。在计税依据方面,对不可再生、不可替代的稀缺资源的课税程度要加强,提高单位税额。
(三)适时开征环境保护税。我国目前尚没有环境保护税这一税种,主要是通过征收排污费来保护环境,其执行效果并不理想。为了保护环境,也为了增加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必须开征环境保护税并将其作为地方收入。将环境保护税归入地方符合“收益性”原则,地方的环境遭到破坏是为了发展当地的经济,与此相关的财政支出也是由地方安排支出,因此环境保护税应作为地方税。另外,由于环境保护税的区域差别性,环境保护税基本不会引起税源竞争,适合作为地方税。
(四)逐步培育房地产税。房地产税具备作为地方主体税种的良好潜力,从远期来考虑,房地产税应推广至全国范围内,并作为地方主体税种,但由于地区经济的发达程度不同,可以先在国内一、二线城市积极推进房地产税改革,并首先培育其成为东、中部地区的地方主体税种。
在房地产税的具体税制设计上可以采取以下措施:第一,房地产税基的确定。在确定房地产税税基时,基本思路应具备以下三个方面:首先,取消开发时的课税。其次,适当对流转过程进行课税。最后,将保有环节作为重点课税对象。此时可以将房地产税征收范围扩大至所有类型的房地产,甚至可以与消费税相结合,将超过一定价值的高档不动产纳入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在相互配合的前提下,对房地产业先进行普遍征收,再通过制定税收优惠政策对特殊对象加以区别对待。第二,做好房地产价值的评估。房地产税计税依据可以评估价格为主,税务机关应与第三部门合作,制定完善的房产价值评估方案,科学确定房产价值。第三,提高税收征管效率。首先,应整合税基相同的重复税种,将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整合为房地产税,主要将税收集中于其保有环节。其次,着重建设房地产税征管过程中的信息化管理上,建立家庭电子信息档案,详细记录每一户房产数量、住宅面积、家庭人数等,进行有效、合理的征纳。
总体来说,房地产税的设计思路是能够覆盖房地产有关的交易、保有各个环节的基础上,以针对保有环节征税为主,尽量做到税负分布均衡,能合理分配中央与地方、政府与企业的房地产收益,同时也能作为一项主体税种,成为对地方财政收入起到支撑作用的不动产税种。J