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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状况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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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状况分析

环境状况分析范文第1篇

一、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必要性

第一,环境问题已经成为一个重大的经济和社会问题。环境事务已经越来越体现出其内在的经济性;环境问题一般都需要资金投入来解决, 环境问题正在或已经成为一个重大的经济和社会问题。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既是国民经济宏观管理和政府社会管理的需要,也是企业内部管理的需要。由于我国传统企业实行的是一种资源消耗高、资源利用率低、废弃物排放量多的粗放型发展模式,极大地损害了社会的环境基础。所以,现代企业需要树立绿色生产经营观念:进行绿色设计、开发绿色产品、开展绿色营销、披露绿色会计信息,从而保证企业实现最佳的经济效益和社会环境效益。

第二,环境受托责任的内在要求。环境受托责任是指企业作为环境资源的受托人必须对受托运用和管理的环境资源承担起良好的受托责任,并妥善地向委托人说明和报告职责的完成情况的责任。即要求环境资源的所有者( 包括国家、社会公众等) 作为环境资源使用者的企业,必须承担起管理好和使用好环境资源并做出报告的职责。企业财务资源的提供者( 投资者、债权人等) 特别是企业投资者,基于惯常的投资目的而要求企业在环境方面应该具有良好的表现。现代企业是多变契约关系的总和,它涉及到股东、债权人、管理层、雇员、供应商、政府、社会公众等不同的关系人;财务报告的目的在保证财务利益相关者群体继续向公司提供财务资源。同样,企业的环境会计信息报告的目的在于向信息使用者(即利益相关者)提供有关信息,披露主体对其环境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和对于决策者有用的环境会计信息。

二、我国关于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法规与政策

我国在有关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主要限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环境信息披露的规范。 2003年9月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仅在总则中提及应建立必要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共享制度;而对于上市公司的定期报告很少有关于环境问题具体披露的要求,对于临时报告等其他形式的规定更是几乎不存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在2003年至2005年全国污染防治工作计划中提出了规范上市公司环境审查制度,并于2003年下了“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关于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公告”等文件,对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内容、形式等有了较具体的规定。

2007年2月8日国家环保总局公布了《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从2008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将强制环保部门和污染企业向全社会公开重要环境信息,为公众参与污染减排工作提供平台。同时,国家也鼓励一般污染企业自愿公开自己的环境信息。这是我国第一部有关环境信息公开的综合性部门规章。

2008年2月25日,国家环保总局正式《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保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除完善了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制度外,首次提出探索建立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机制,以遏制“双高”行业过度扩张,促进上市公司持续改进环境表现。

按照《指导意见》,从事火电、钢铁、水泥、电解铝行业以及跨省经营的“双高”行业(13类重污染行业)的公司申请首发上市或再融资的,必须根据环保总局的规定进行环保核查。而按中国证监会今年初的相关通知,环保核查意见将作为证监会受理申请的必备条件之一。这一举措被称为“绿色证券”。

绿色证券是继绿色信贷、绿色保险之后的第三项环境经济政策。《指导意见》从进一步完善和加强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制度、积极探索建立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机制、开展上市公司环境绩效评估研究与试点和加大对上市公司遵守环保法规的监督检查力度等四个方面,深化了绿色证券制度。其中,建立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机制和开展上市公司环境绩效评估研究与试点是全新机制。

根据《指导意见》,环保总局将按照《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定期向证监会通报上市公司环境信息以及未按规定披露环境信息的上市公司名单,相关信息也会向公众公布。

结合国家环保总局颁布的《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及《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要求,2008年5月14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旨在引导各上市公司积极履行社会责任,重视利益相关者的共同利益,为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贡献力量。《指引》明确规定须以临时公告方式披露的环境信息、公司可以自愿披露的环境信息以及被环保部门认定为污染严重企业必须披露的信息范围,同时还明确了有关环境信息披露的程序性要求,如公告方式、报备文件等。

三、我国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现状与问题

在西方国家,企业主动通过公司年报或环境报告的形式进行环境披露的行为逐渐增加。企业关注环境问题、披露环境信息的动因,从外因看,主要是源于利益关系人的压力;从内因看,则是为了维持企业的合法生存和竞争优势。

我国企业在年报中披露环境信息的现象并不多见,但企业采取其他方式进行环境信息的披露,如排污申报登记,通过新闻媒体传递获得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信息,在产品包装上披露绿色产品标志或对环境负责的态度。这种披露行为的动因,也存在着外因和内因,只是由于社会经济条件的不同,而采取了不同的表现方式。在我国,政府的影响力则是最主要的。我国政府已将环境保护作为我国的基本国策, 经济发展的核心,以环境法规体系为规范企业环境行为的主体。因此,企业披露环境信息,最主要的接受对象是政府。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所规定的环境影响报告、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制度中规定的排污申报登记,其对象都是环境保护的行政主管部门。虽然联合国早就提出了建立综合环境与经济会计系统以对现行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进行改进的建议,但是目前我国国民经济的主要计量指标还是GDP(国民生产总值),环境业绩尚未融入经济核算体系中,因此,政府也就没有提出企业披露其环境活动的经济影响的要求。而我国资本市场尚不完善,投机性强,社会投资者对企业的影响力还比较弱。所以,以年报这种主要面向投资者的文件形式披露环境信息的现象就比较少。

总体而言,我国上市企业在环境披露方面的情况不容乐观,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披露比例不高,且大多非自愿进行。据王珍义、栾传勇、易卉(2008)统计,只有43.18%的2006年报中前50名上市公司披露了环境信息。这说明披露环境信息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上市公司总体的环境信息披露比例不高的原因很多,主要有多数企业对环境缺乏管理,不能提供环境方面的信息;企业倾向于披露利于树立良好形象、不公开容易带来负面影响的环境信息。目前披露环境信息的上市公司比例有提高的趋势。这种环境信息的披露是压力导向型,不是市场导向型。披露的主要动机是环保政策的限制及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而不是企业文化的发展和环境意识的提高引发的自主、自觉行动,自愿性环境信息披露的需求不高。披露具有随机性,不是上市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一贯作风。

二是披露内容缺乏相关性,达不到应有效果。钱水苗、郭蔚冉(2009)经过统计,上市公司年报中环境信息披露内容含环境政策和管理的占75%,污染物排放占25%,与财务有关的环境数据占80%,公众评价占5%。对于所披露的某一事项可能产生的后果缺少必要的解释说明,这使得所披露的环境信息缺乏一定的相关性,环境信息也未经有关机构鉴定,可靠性难以保证,这样一来,使用者很难有效利用这些信息。胡华夏、胡冬(2008)以部分披露环境信息的上市公司作为样本,运用事件研究方法研究了股票市场对环境信息披露事件的反应。研究结果表明:我国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与股价的相关性不显著,环境信息对股价的解释能力较弱。这表明市场对公司的环境信息反应不灵敏,从另一个角度说明我国资本市场的有效性不强,公司的会计信息并不能完全通过股价反映出来。我国上市公司对环境信息的市场反应不明显,也在一定程度上说明投资者对环境信息不够重视。而公司对这些信息进行披露是需要成本的,投资者对环境信息的忽视使企业的信息披露成本得不到补偿。

三是披露形式混乱,缺少法律规范。刘呈庆、孙瑛和于杰(2003)将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模式划分为三类:环境价值信息披露、环境实物信息披露和环境等级信息披露。我国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多以董事会报告和财务报表附注为主,两项都超过了50%,采用单独的环境报告的上市公司很少,几乎没有。没有相关准则对形式的选择及披露格式作出规定,企业完全是按照信息的特点和各自的偏好自行决定,形式比较混乱,缺乏可比性。这样既不利于上市公司报告环境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也不利于信息使用者评价比较。耿建新、焦若静(2004)通过分析我国沪市上市公司中的重污染行业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环境保护信息,指出我国上市公司目前对于环境信息披露的程度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基本吻合。这说明我国关于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形势的相关法律法规亟需完善。

四是披露内容不独立不完整,未能体现环境信息的重要性、明晰性。在进行了环境信息披露的企业中,大部分只是对某些会计科目中存在的环境信息做一简要说明,而未能在独立的环境项目中地环境信息进行反映;披露的项目不完整,只集中在环保投资、排污费、绿化、环境相关认证等内容上,而不是按照《公告》要求,披露那些企业必须公开的环境信息和自愿公开的环境信息,未能体现环境信息的重要性、明晰性。

五是披露的信息主要为历史性信息,对影响企业未来发展的信息披露带有随机性。在披露的众多内容当中绝大多数是对过去发生的事项的反映,如排污费、绿化费、税收减免、环保认证等;对企业未来发展有影响的内容,如环境诉讼、奖罚、环保投资等发生带不确定性与不连续性的信息,在披露时带有很大的随机性,使得环境信息的披露缺少一定的连续性,也降低了环境信息用于企业决策时的相关性。

六是披露的环境信息的实用性较低,缺少对公开披露的环境信息的必要鉴证。上市公司披露的环境信息内容大部分是对企业经营状况并不形成重大影响的信息,对于具体事项可能产生的影响缺少必要的解释说明,对于一些重大的环境投资项目没有相应的成本效益分析,由于缺少对环境投资的专项说明,多数非专业内的投资者无法识别某些行业的资本性支出是否为环境投资。从而所披露的环境信息对于利益相关者的使用来说价值有限。另外,在审计报告中完全没有涉及到环境信息披露方面的内容,在报告的其他地方也没有有关部门或机构对上市公司的环境信息的鉴证,这使得环境信息的实用性进一步打了折扣。

四、我国企业环境信息披露体系建立与完善建议

其一,为环境管理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我国在“十五”期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成促进法》三部法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四部环境保护法规。国家环保总局也建立了公共环境信息披露制度,特别是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披露制度,以维护人民群众的环境知情权。上述各种方式均促进了我国环境执法能力的提高,但是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在环境执法力度和方式方面还存在诸多缺陷与不足。社会环保法律意识不强,使得法律的威慑力大大削弱,往往导致企业的领导层没有将环境事务与环境责任提上议程,影响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其二,制定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具体准则。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企业产生的污染物性质和数量大相径庭,因此建立环境信息披露准则不能一概而论。借鉴西方国家的经验,制定准则对环境披露的真实、详细程度和披露方式进行规范时,可以针对企业污染轻重程度,要求其对潜在环境责任金额、企业已经采取的环保措施对资本性支出等有关的财务事项进行披露。重污染行业企业应重点考虑如下内容的强制披露:企业与环保法律法规、政策的结合程度;企业在环保方面的主要事项和存在问题以及采取的相应对策;企业在环保方面的投入及未来可能的支出;企业因环境问题可能遇到的风险及负债等。这样不仅有助于政府、投资商等信息使用者对企业的环境事务有全面的认识,亦有利于公司重视保护生态环境,增加在环保方面的投入。

其三,加强政府环保机构的管制力度。政府环保机构应明确企业关于环境管理责任的认定。从西方发达国家政府的经验可以看出,在制定环境法律法规和企业环境披露规定之后,政府做了很多努力来督促企业进行高效的与绩效相挂钩的环境管理。在我国尚没有明确的环境信息披露准则的情况下,环保机构的专业权威人士应当划分企业应关注环境问题和环境管理的范围,使得企业在进行环境管理时可以有的放矢。笔者建议政府环保职能部门和证券监管部门联合执法,在判定企业污染程度的基础上对企业的环境信息披露提出明确要求,进一步规范对环境政策、环保成本、环保负债、环境绩效等方面的披露,增加对污染的非货币量信息的具体描述。环保部门要对企业及其管理者的环境违法行为采取严厉的制裁措施,加大企业及其利益相关者的环境风险,使法律意识和环境保护意识深入人心。

其四,加强环境审计制度与能力建设。我国环境审计工作的开展主要是国家审计机关对环保资金的专项审计。目前担负着环境信息披露监管职责的主要有中国证监会、国家各级环保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专业的注册会计师参与环境审计,能够改善我国审计内容单一、覆盖面过窄的现状,促使环境审计广泛深入到企业领域。我国的注册会计师协会可以参与协助界定环境管理问题和企业环境责任问题,与西方发达国家的会计专业组织加强沟通和相互学习,同时结合我国的具体实际情况做出有关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具体处理方式的规定。国家审计机关会同环保部门加强对注册会计师开展环境审计的业务指导,确保环境审计的质量,共同维护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及时性。

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重要,我国政府对环境问题的重视以及全民环境意识的加强,环境信息披露在我国必将得到重视和发展。对于强污染行业的上市公司,更应该认识到环境问题的重要性,自觉加入到促进我国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行列中来,并以实际行动履行社会职责。

参考文献:

[1]肖淑芳、胡伟:《我国企业环境信息披露体系的建设》,《会计研究》2005年第3期。

[2]王珍义、栾传勇、易卉:《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现状与对策研究――以2006年年报业绩前50名的公司为例》,《改革与战略》2008年第2期。

[3]钱水苗、郭蔚冉:《论中国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现状及其完善》,《环境污染与防治》2009年第7期。

[4]刘呈庆、孙瑛、于杰:《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制度建设研究》,《中国环境管理》2003年第1期。

[5]耿建新、焦若静:《上市公司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初探》,《会计研究》2002年第1期。

[6]刘武朝、张俊桥:《论建立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制度》,《河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1期。

环境状况分析范文第2篇

关键词:噪声作业工人 环境卫生 职业健康

长期在噪声环境下工作,不仅容易造成人体听觉受损,而且导致人体心血管系统疾病。相关调查研究的结果如下所示。

一、资料和方法

1.对象

接触组:选择某工厂从事噪声作业工人390名。为调查研究的需要,选择非噪声作业工人380名作为对照组。其中:年龄18至63岁,从业工龄1至40年,平均工龄15.6年。

2.方法

工作环境监测。本文严格依照《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执行。

职业健康检查。询问工人的从业史、疾病史,对工人进行心电图、血压、胸片、血常规、B超、肝功能等进行检查。

二、结果

1.现场卫生学调查结果

在本次调查研究的过程中,共设置有39个监测点,其中超过国家标准的监测站就有19个,比率达48.71%。

2.两组工人的血压异常情况(具体如下表1所示)

从表1可知,噪声接触组出现血压异常的百分比明显高于对照组。

3.两组工人的心电图异常情况(具体如下表2所示)

从表2可知,噪声接触组出现新店异常的百分比高于对照组。

4.基于不同年龄组下两组工人血压异常情况(具体如3所示)

从表3可知,基于不同年龄组,对照组工人出现血压异常情况明显低于接触组。并且,随着工人年龄的增加,血压异常情况有增加的趋势,值得大家关注。

5.基于不同年龄组下两组工人心电图异常情况(具体如下表4所示)

从表4可知,在年龄20-30岁的工人中,心电异常率明显高于对照组;而对于在30-40、≥41年龄阶段的工人,无统计学意义(P>0.05)。

三、讨论

对于高强度噪声而言,其是一种紧张源。在高强度的噪声环境下,容易导致人体血管运动中枢调节障碍,人体出现血压增高的情况。此外,人体在噪声的影响下,出现植物神经功能紊乱。

从表1至表4可知,对于长期接触噪声工作的工人而言,其出现血压异常、心电异常的情况明显高于非噪声工作人员。而接触组出现如此之高的健康异常率,主要的机制可能为:高强度噪声的长时间接触,增加了人体血管平滑肌的敏感性,以至于对物质刺激的反应增强。也就是说,从事噪声作业工人,在身体健康方面需要加强重视,特别是血压、心电图异常等情况,应及时的接受治疗。

参考文献:

[1]江春苗.噪声作业工人1011例听力损伤及相关因素分析[J].卫生与职业病,2013(09)

环境状况分析范文第3篇

关键词:乌海地区;中小企业;经营状况;经营环境

基金项目:2012年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内蒙古中小企业发展研究基地资助课题,课题编号:ZD12007;主持人:于俊秋;成员:毛文静、汤晓丹、刘昱环、尤丽、朱往立、王茜、吕慧芳。

中小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家经济生活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中小企业占国家注册企业总数的99%左右,是国家经济发展的主体力量,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是经济增长和社会进步的不竭动力。同时中小企业在解决就业、促进竞争、活跃市场、推动经济增长和缓解经济周期冲击等方面具有大型企业不可替代的地位。因此,在经济相对东部地区来说欠发达的内中小企业更是占有着不可估量的地位。中小企业发展的基本情况如下:(1)中小企业的规模逐步扩大;(2)中小企业成为推动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3)中小企业是全区财税收入的重要来源;(4)中小企业是促进劳动就业的重要渠道;(5)中小企业是推进科技创新、加快经济结构调整的新生力量。而乌海作为自治区的一座资源型城市,其中小企业发展将直接影响着本地区和周边地区的经济发展。

乌海地区拥有丰富的有色金属资源,位于西部。它地处黄河上游。是东北、华北通往西北的重要交通枢纽,同时还是“宁蒙陕”经济区的结合部和沿黄经济带的中心,是新疆、甘肃、宁夏开发运行的大通道,在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中占有重要位置。而中小企业已成为乌海市国民经济中新的经济增长点和市场主体,在调整产业结构、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增加地方财政收入、扩大劳动就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中小企业发展速度加快,经营规模迅速提升,经济社会贡献突出,从事行业产业广泛,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明显,由此我们对乌海地区的中小企业进行了关于经营环境和经营状况的调研。

一、基本情况介绍

截止2011年末,乌海全市注册的各类市场主体共22753户,同比增长6.7%,按照国家新型《中小企业各行业划型标准》,约99%的市场主体属于中小微企业,且主要集中在二、三产业的多个行业中。其中,从事第一产业的有235户,占市场主体总数的1.03%;从事第二产业的有1705户,占市场主体总数的7.49%;从事第三产业的有20813户,占市场主体总数的91.48%。

乌海地区中小企业遍及一、二、三产业,主要集中在二、三产业,非公经济中小企业已经成为推动乌海市经济发展的,重要经济来源和主要的经济形式。据不完全统计,2011年乌海市非公经济中小企业有886户,从业人员47904人,总产值4767537万元,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4838295万元,年度上缴税金307306万元,本年度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1690000万元,成为乌海地区地方经济发展的主力军。乌海地区中小企业经营涉及煤炭(开采、洗选、焦化)、化工、建材、机械、制造、物流、冶金、纺织、家具、医药、食品、运输、酿酒、旅游、信息等各行业。本次调研发放调查问卷100家和访谈企业10家,共110家企业。其中煤炭行业14家、冶金业9家、化工业15家、房地产业4家、交通运输业11家、住宿餐饮业8家、建筑建材业12家、金融业8家、零售业15家、其他服务业12家,基本涵盖了乌海地区中小企业的经营范围,保证了调研数据的全面性。在发放的100调查问卷中,回收100份,回收率为100%,其中有效问卷96份,问卷有效率为96%,无效问卷4份,保证了调研所得数据真实有效。

二、乌海地区中小企业发展存在的问题

通过访谈和对问卷的数据整理分析,在与相应的文献信息参考印证之下,从数据中能够最直观地反映出乌海地区中小企业在经营状况和经营环境方面存在的问题。

1.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匮乏,融资较难

根据调研结果显示,目前全市只有乌海市盛达投资担保公司为中小企业开展着担保业务,2011年担保贷款约1.6亿元。仅一家担保公司担保能力弱,远远不能满足数千户中小企业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生产经营的融资贷款需求。而国有银行门槛高,基于中小企业的诸多实际,融资更难。在调研的110家企业当中约占67.07%的企业出现融资困难的情况,只有3.66%的企业不会出现融资难的现象,而这些企业中只有37%的企业通过银行贷款进行企业融资。银行贷款门槛高,银行贷款困难,中小企业贷款有风险,中小企业信用度不高,几乎成了中小企业和银行之间进行融资贷款的最头疼话题。中小企业缺少资金扶持,发展更为缓慢,甚至出现财务风险,导致企业信用更低,银行更不会倾向贷款,致使中小企业融资陷入一个无法挣脱的死循环之中。

2.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亟待健全完善

乌海市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仍处于起步阶段,中小企业相关配套的服务体系亟待健全,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少,涉及领域不宽,综合服务手段不强,科技成果转化率不高的问题尤为突出。在调研过程中,关于社会服务方面的调查显示,约有70%的企业很少或者没有接受过政策咨询、技术服务、信息服务、行业协会服务、担保服务和管理咨询服务等社会服务方面,约67.4%的企业对各种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了解很少或几乎不了解。同时,在调研过程中还了解到2012年6月由乌海市中小企业局申报的《乌海地区中小企业“窗口”公共服务平台》方案,已经同自治区中小企业局同意并签订了承建协议,有望在2013年划拨专项资金建成窗口服务平台。此服务平台将为乌海地区中小企业提供一定的帮助,将是乌海市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完善的重要一步。

环境状况分析范文第4篇

关键词:奎河;水环境质量;趋势分析

DOI:10.16640/ki.37-1222/t.2017.06.242

0 引言

奎河发源于徐州市云龙湖,徐州境内全长27.1公里,下游进入安徽省,为跨省出境河流。其水体主要来源于徐州市区城市工业、生活废水,流量为15万吨/日左右。奎河的功能主要是行洪、排污和灌溉。奎河水体的污染防治一直受到沿岸居民的关注,苏、皖二省省政府也非常重视,徐州市在1994年底建成一期日处理10万吨的徐州污水处理厂后,1998年又续建二期工程,日处理能力达16.5万吨,奎河的水污染明显减轻。本文通过“十二五”期间奎河水质状况及变化趋势,来探讨跨境河流的水污染防治措施。

1 奎河监测断面及监测项目

奎河设有十里桥、黄桥(出境断面)两个监测断面,其中黄桥断面为国家“水十条”考核断面,并设置水质自动监测站,2016年7月开始会同安徽环保部门开展跨境水体联合监测工作。监测断面及监测项目见表1。

2 评价标准及评价方法的选取

2.1 评价标准

根据《江苏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及《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年)》要求,奎河除黄桥断面氨氮执行≤5mg/L考核标准外,黄桥其余项目及十里桥断面水质均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Ⅴ类标准。

2.2 评价方法

采用综合污染指数法来确定奎河污染程度和主要污染物;趋势分析采用Daniel检验,定量计算“十二五”期间水质污染变化趋势有无显著性意义。

(1)综合污染指数法。采用综合污染指数(均值型,后简称污染指数),并用污染分担率确定水体中主要污染物。

综合污染指数计算公式如下:

式中:P ―污染指数;n ―参评项目数;Pi = Ci/Cio,其中Ci、Cio分别为第i项污染物实测年平均浓度与对应的评价标准。

根据P值大小对地表水污染程度分级:P ≤0.5为轻度污染;0.5< P ≤2为中度污染;2< P ≤4为重污染;P >4为严重污染。

(2)Daniel检验。该法使用spearman秩相关系数法进行统计分析。首先列出时间周期Y1,Y2,Y3,…,YN和它们的相应值X(即年均值C1,C2,C3,…,CN),由小至大排列,统计检验用的秩相关系数按下式计算:

式中:rs为秩相关系数;di为变量Xi和变量Yi的差值;Xi为周期I到周期N显示值由小到大排列的序号;Yi为按时间排列的序号。

将秩相关系数rs的绝对值同spearman秩相关系数统计表中的临界值Wp进行比较。如果rs>Wp则表明变化趋势有显著意义,如果rs为负值,则表明为下降趋势。当N=5时,在可信度为0.05水平上,临界值(Wp)为0.900。

3 “十二五”期间奎河水质状况及趋势分析

3.1 十二五”期间奎河水质状况及评价

通过对奎河十里桥、黄桥断面综合污染指数的计算及污染物分担率的统计,来评价“十二五”期间奎河水质状况。监测结果统计见表2。

从表2可以看出,“十二五”期间奎河水质总体污染级别为轻度污染,主要污染物为CODMn、BOD5、氨氮、氟化物。

3.2 “十二五”期间奎河各断面水质及污染物变化趋势定量分析

选择奎河各断面主要污染物CODMn、BOD5、氨氮、氟化物及污染指数,运用秩相关系数法进行河流水质(或污染物)污染变化趋势分析计算,统计结果见表3。

从表3中十里桥、黄桥污染指数和主要污染物的秩相关系数可以看出:奎河十里桥、黄桥断面水质污染均为下降趋势,且有显著意义。主要污染物CODMn、氨氮指标在黄桥断面呈有显著意义下降趋势,其余指标在2个断面上升、下降趋势,均无显著意义。由此可知,“十二五”期间奎河水质逐步改善。

4 对跨境河流水质改善的几点建议

(1)高度重视水污染防控。跨境河流上下游环保部门应结合水质、水文情况,制定实施汛期“一河一策”的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

(2)密切P注河流水质。根据跨境河流水文、水质现状及变化趋势,在汛期应加大监测频次、增加监测断面,一旦发现水质恶化趋势,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尽快改善水质;同时对辖区各闸坝前和沟渠内污水进行排查,及时妥善处置,消除影响跨境断面水质达标的隐患。

(3)加大环境监管。进一步加强对污水处理厂、涉水排污企业的环境监管,加大巡查、抽查、暗查频次,严防企业利用汛期直排、偷排污水,依法严肃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做好涉水企业环境风险排查整改,防止因极端天气发生突发环境污染事件。

(4)做好水污染联防联控。加强与上下游地区的沟通、配合,互通水文、水质信息,防止超标污水集中下泄,确保跨境河流断面水质达标。

参考文献:

[1]张利民,刘伟京,尤本胜等.洪泽湖流域生态环境问题及治理对策[J].环境监测管理与技术,2010,22(04):30-35,39.

[2]钟建红.城市河流水环境修复与水质改善技术研究[D].西安: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2007:32-35.

环境状况分析范文第5篇

关键词:室内装饰;环境污染;检验

我国土木工程建设得到飞速发展。尤其在近年来,发展极为迅猛,几乎整个中国成了一个大的建设工地。新结构、新材料、新技术大力研究、开发和应用。国内外大量调查资料都证实了这样一个令人不安的事实:室内空气污染程度往往比室外还高。现代人平均有90%的时间生活和工作在室内,而现代城市中室内空气污染的程度则比室外高出许多倍!尤其是城市普遍住户尤其要面对的事实。

1.室内空气污染对社会产生的危害

土木工程的新型装饰材料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尤其装饰材料表呈现种类繁多,性质各异,用途不同的特性。室内空气污染对社会产生的危害主要有:

1.1 室内空气污染会危害人身体健康。国外大量研究结果表明,室内空气污染会引起症状包括头痛、眼、鼻和喉部不适,干咳,皮肤干燥发痒,注意力难以集中和对气味敏感等。这些症状的具体原因不详,但大多数患者在离开建筑物不久症状即自行缓解。室内空气污染会影响人们的工作效率。国际经验表明,加强室内空气质量的控制,通常情况下所增加的费用并不多,就可以达到提高劳动生产率的目的。因此,控制和减少室内空气污染可以保护人的身体健康,提高人们的工作效率。

1.2 目前室内环境污染的主要来源是由装饰材料所造成的污染成为。市场上80%的装修材料都含有大量的有机有害物质。这些建材一旦进入室内,在通风环境不好的环境中浓度会很高,从而危害人的健康。如,用做室内装饰的胶合板、细木工板、中密度纤维板和刨花板等人造板材中都含有甲醛,即使长期接触低剂量的甲醛也会引起慢性呼吸道疾病,高浓度的甲醛对神经系统、肝脏等都有毒害,长期接触较高浓度的甲醛会出现急性精神抑郁症,国际癌症研究所已建议将其作为可致癌物对待。其它如苯、甲苯、二甲苯等都是已证明是毒性极强的物质。

2.建筑装修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中存在的问题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实施两年多来,对建筑物室内环境污染的防治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该标准仍未在全国范围内得到广泛的推广和应用,部分已经开展这项工作的地区,在污染物判定方面易受某些不确定的因素影响,使该标准难以灵活应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2.1 设计前准备工作不足。在开始设计前,还要熟悉将要进行室内装修设计的建筑物的现有状况,在了解情况的基础上,考虑如何着手工作,以便在新装修中去除原有污染,并避免新的污染。通风是消除室内环境污染的有效方法,因此,装修设计中,一定要按照建筑设计通风的规范要求进行。特别是在大开间改为小开间的装修设计中,对小开间的通风状况要进行重新计算,凡达不到建筑设计通风要求的,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小开间的通风需要。

2.2 材料使用控制不到位。选材是室内装修设计中控制室内环境污染的中心环节。在明确了建筑物类别后,应根据建筑物的类别要求进行选材:建设工程中建筑材料的使用,各地区均按照不同的方式进行管理控制。有些地区实行材料准用证及备案证制度。旨在控制本地区建设流通领域中的建材产品质量,确保可能产生的工程质量问题责任方的单一性、明确性。但如何保障建筑材料的质量,目前仍需要国家技术质量监督部门、工商管理部门进行管理控制,应该在最后的应用环节中进行一定的管理控制,方能达到“清流”的目的。所以,材料在建设环节上的管理控制工作是很有必要的。

实践说明,只要供需关系及价格差异存在,就会有市场行为存在。伪劣产品的层出不穷,除去经济利益方面的原因外,也是因为存在一定的市场需求。就建筑材料而言,材料的使用备案、认证制度并不能够真正消除这种需求的存在;与之相反,它在客观上为地方保护提供了依据,为自由贸易设置了壁垒。所以,进场后的产品质量检验,才是材料使用控制中的唯一、核心依据。因而要杜绝致污材料在工程中的使用,控制工作真正把关的重点,最终集中在进场材料的产品质量检验资料上,集中在材料使用过程中的供需双方上。

2.3 污染物的检验手段存在一定局限。污染物的检验通常是在工程完工7天以后,交付使用前进行。这部分采样或检测工作通常在现场进行。虽然标准对采用的相关测试方法做出了说明,但受现场条件的影响,大规模、大体量的检测设备不便用于现场检测。而当前能够满足标准中检测精度要求的现场检测设备,其功能还不尽完善,其精度还不能完全达到标准要求。这样,该类污染物的测量仍需依赖现场采样后用实验室设备来完成,客观上给污染控制工作的普及带来不便。

2.4 现场检测与实验室检测的差别。污染控制检验的核心在于评定,评定工作的重点则在于测量数据的准确性。实验室检测工作的技术条件通常比较到位,有较好的技术环境。而现场检测受场地条件限制,数据结果中的干扰因素较大,准确判定存在一定困难。设备适用的环境温度差别。在现场化学分析检测过程中,在严格操作、消除偶然误差的同时,应注意避免系统误差的产生,宜采用其它手段对数据结果进行比对。还有就是空气质量中的干扰因素。在现场检测时,受环境因素影响,对于精度较高的化学、电化学检测而言,消除这些因素的影响,是确保检测数据精确的必要条件。这些方面的问题除了在检测过程中予以相应告知、注意之外,更重要的是需要从技术方法上加以明确、解决。

2.5 缺乏整改处理方案。鉴于当前室内环境污染控制工作刚刚起步,还需进一步加强推广、普及工作。室内环境污染超标后的整改问题,相对于其它方面的工程质量问题,处理手段较为单一,可行性、经济性方面的适用性不强。

此外,标准中仅对饰面人造木板要求施工时采用密封处理的方法避免污染,而对其它材料未予说明。这样客观上给整改工作的方案制定、实施效果带来了一定的影响。对于装饰材料致污的,可以局部拆除。尽可能地减少经济损失,在前期“预控”加强的基础上,可收到一定效果,但后期处理措施仍缺少较好的处理办法。

3.相关的意见和建议

为进一步加强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结合实际情况,应当注意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