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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的基本原则

安全管理的基本原则

安全管理的基本原则范文第1篇

关键词 基层 供电所 安全管理 工作

在现在的生产生活中,电力供应作为能源供应的主要组成部分,对于人们基本的生产生活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尤其在现在社会化生活日益深入的情况下,电力供应作为最基本的生活必要供应,在社会生活中占据不可替代的地位,起到了基础性作用。如果在电力供应中出现问题很容易造成相应的社会与工作问题,所以在现在的供电工作中要着重做好基层供电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一、基层供电所现有制度浅析

(一)基层物资管理制度

现在,作为基层供电所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基层物资管理工作在基层供电所安全管理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在现在的基层物资管理过程中,大体可以分为三部分,其一为货物纳入进入供电所,即所谓收货阶段。其二为货物应用阶段。其三为货物废料回收阶段。在这三个阶段中,现在采用的安全管理制度属于分段管理下的有效利用管制。在此过程中,理论上每一步的物资管理安全有专业人员负责,并由此确定相应的管理责任。同时,也有专门仓库负责相应的区段材料的储存。但是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制度中人为因素所占的比例较大,基层供电所人员素质不稳定,并且在此过程中制度适应性与合理性原则在运行过程中如果出现不合理的状况很容易受到挑战。

(二)基层日常人员运行制度

在基层日常运营过程中,基本的制度属于人员组建基本制度与人员配置基本制度。在日常运营过程中,人员基本组建制度属于人员运行制度的基础。在现在的运行过程中,人员组建属于通过集体考试进行录用,而通过此建立相应的人员构成,在形成相应的人员构成之后进行人员配置。人员配置制度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首先,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进行相应的人员配置;其次,是根据供电所基本行政人员不同岗位的固定人数进行相应的配置。这两方面的人员配置很容易发生冲突,造成日常人员配置制度失灵。

(三)基层应急运行制度

现有基层供电所应急制度是根据不同情况设置的,首先是自然环境突变造成的供电所日常运行出现困难。在此情况下,比起供电所的安全,更需要关注的是用电线路的安全。这样的应急运行制度对于基层供电所来说大多属于人员的重新调配以及行政人员与技术人员、功能人员应用转换。第二种属于供电所由于安全或者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供电站本身运行出现问题。在处理这种问题的过程中,主要采用的应急方案就是通过应急抢修,迅速恢复相应设备的运转,并且防范次生问题的发生。

(四)现有制度在运行过程中的不足

在现有基层安全管理制度中,主要的问题是:在制度运行过程中,存在制度性配合不完善与制度运行老化导致制度运行中人员素质达不到运行制度所需的条件。制度适应性与制度强度也不够人员进行相应的适应性改造,导致制度运行过程中安全性、有效性、合理性、整体性没有充分发挥作用,引发了相应的制度结构问题。

二、基层供电所安全管理工作提升原则

(一)安全性原则

所谓“安全性原则”,就是在制度建设过程中既要保证制度运行过程的安全,又要保证相应的制度外延与制度内涵的安全。在供电所安全管理工作中,秩序性建设是首要的。同时,在此建设过程中进行必要的安全性考虑也是必需的。

(二)有效性原则

在M行基层供电所安全管理工作中,很多问题都是由于有效性强调不足造成的。在工作当中敷衍了事,采取一种回避态度进行相应的工作与安全检查,导致相应的供电所安全管理工作策划过程中在有效性方面出现漏洞。有效性作为制度运行的保障,在做好基础供电工作的过程中需对其进行加强。

(三)合理性原则

合理性原则是进行基层供电所安全工作的重要保障性原则。在进行安全工作的过程中,要使工作和人员配置都处于合理状态,还要注意让相应的组织结构处于合理状态。在多方共同作用下,形成合理的整体运行结构。在此基础上,深入贯彻落实相应的合理性原则。

(四)整体性原则合理性

所谓“整体合理性原则”,是指在现在的供电所安全管理工作中,要注重整体性建构,形成有效的整体作用下的合理化结构。在建构过程中,整体作用作为有效的组织形式在进行结构与解构的过程中也要注意其合理性。尤其是在进行制度的合理应用过程中,过程合理性直接与整体合理息相关。如果过程合理性受到冲击,那么整体制度设计合理性也会受到冲击。这种冲击就是制度疲态的表现,这样的制度疲态对于安全性原则与有效性原则来说都是从责任体丧失开始。在责任体丧失的情况下,整体性构建合理性原则面临挑战。所以,在现在的安全工作中,要有整体眼光进行合理性构建。

三、基层供电所安全管理工作具体提升方式

(一)提升人员素质

从宏观上看,上文已经对其中一些相应的注意事项进行了论述。下面对于其中具体的支撑细节进行论述。在具体的相关工作中,我们要深刻了解“干部决定一切”这句话。在进行具体操作的过程中,要提升相关人员的专业素质尤其是相应的安全意识。一方面,通过人员的更新换代,对于一些不重视安全工作的人员进行相应的岗位调整,改变人员组织结构;另一方面,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在此过程中,策划相应的安全演习。并以此为基础,提升人员的应变能力和相应的素质。

(二)增强制度适应性

在进行人员建设过程中,也不能忽视制度建设。在现有制度之下,要进行制度适应性建设,改变现有制度过分依赖上级的现象,并将基本制度与当地的实际情况结合起来,形成适合当地实际的具体、有效的安全管理制度,提升安全管理制度对于安全工作的适应性。

(三)提升制度坚固性

在提升制度适应性的同时,也要提升制度的坚固性。所谓制度坚固性就是制度的原则性,每一个制度把持自己的基本原则。在开展具体工作的过程中,通过纪律检查单位进行相应的制度检查,抵制其中的制度破坏因素。

四、结语

通过具体研究现有基层供电所制度,本文认为在现在的安全工作中要重视安全性、有效性、合理性原则,并在具体工作中提升人员素质、增强制度适应性、提升制度坚固性,坚持合理性、整体性原则。

(作者单位为国网福建光泽县供电公司)

参考文献

安全管理的基本原则范文第2篇

1安全管理的意义与作用

安全工作的根本目的是保护广大劳动者和设备的安全,防止伤亡事故和设备事故危害,保护国家和集体财产不受损失,保证生产和建设的正常进行。为了实现这一目的,需要开展三方面的工作,即安全管理、安全技术和劳动卫生。而这三者中,安全管理又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其意义是重大的。

(1)搞好安全管理是防止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根本对策。任何事故的发生不外乎四个方面的原因,即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环境的不安全条件和安全管理的缺陷。

而人、物和环境方面出现问题的原因常常是安全管理出现失误或存在缺陷。因此,可以说安全管理缺陷是事故发生的根源,是事故发生的深层次的本质原因。生产中伤亡事故统计分析也表明,80%以上的伤亡事故与安全管理缺陷密切相关。因此,要从根本上防止事故,必须从加强安全管理做起,不断改进安全管理技术,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2)搞好安全管理是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的基本保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是我国安全生产的根本方针,是多年来实现安全生产的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为了贯彻落实这一方针,一方面需要各级领导有高度的安全责任感和自觉性,千方百计实施各方面防止事故和职业危害的对策;另一方面需要广大职工提高安全意识,自觉贯彻执行各项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不断增强自我防护意识。所有这些都有赖于良好的安全管理工作。只有合理设立目标,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科学地规划、计划和决策,加强监督监察、考核激励和安全宣传教育,综合运用各种管理手段,才能够调动起各级领导和广大职工的安全生产积极性,才能使安全生产方针得以真正贯彻执行。

(3)安全技术和劳动卫生措施要靠有效的安全管理,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安全技术指各专业有关安全的专门技术。如防电、防水、防火、防爆等安全技术。劳动卫生指对尘毒、噪声、辐射等各方面物理及化学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治理。毫无疑问,安全技术和劳动卫生措施对于从根本上改善劳动条件,实现安全生产具有巨大作用。然而这些纵向单独分科的硬技术,基本上是以物为主的,是不可能自动实现的,需要人们计划、组织、督促、检查,进行有效的安全管理活动,才能发挥它们应有的作用。再者,单独某一方面的安全技术,其安全保障作用是有限的。随着煤炭生产向集约化、集中化发展,煤矿机械装备向高效、安全、大功率、高强度、高速度和机电一体化方向发展,要求综合应用各方面的安全技术,才能求得整体的安全。硬技术的发挥,有赖于软科学的保证。“三分技术,七分管理”,这已经成为当代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安全领域当然也不能例外。

(4)搞好安全管理,有助于改进企业管理,全面推进企业各方面工作的进步,促进经济效益的提高。安全管理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企业的其他管理密切联系、互相影响、互相促进。为了防止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必须从人、物、环境以及它们的合理匹配这几方面采取对策。包括人员素质的提高,作业环境的整治和改善,设备与设施的检查、维修、改造和更新,劳动组织的科学化以及作业方法的改善等。为了实现这些方面的对策,势必加强对生产、技术、设备、人事等的管理,进而对企业各方面工作提出越来越高的要求,从而推动企业管理的改善和工作的全面进步。企业管理的改善和工作的全面进步反过来又为改进安全管理创造了条件,促使安全管理水平不断得到提高。

实践表明,一个企业安全生产状况的好坏可以反映出企业的管理水平。企业管理得好,安全工作也必然受到重视,安全管理也比较好;反之,安全管理混乱,事故不断,职工无法安心工作,领导人也经常要分散精力去处理事故,在这种情况下,就无法建立正常、稳定的工作秩序,企业管理就较差。

安全管理和企业管理的改善,劳动者积极性的发挥,必然会大大促进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从而带来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反之,如果事故频繁,不但会影响职工的安全与健康,挫伤职工的生产积极性,导致生产效率的降低,还要造成设备财产的损坏,无谓地消耗许多人力、财力、物力,带来经济上的巨大损失。事故严重时,厂矿设备毁于一旦,生产都不能进行,还谈什么经济效益!

2企业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

安全管理严不起来,落实不下去,基础薄弱,体制不顺,行业管理力度不够,还存有腐败现象等等。为解决这些问题必须按照安全管理的基本原理和基本原则办事,才能有效的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3安全管理的基本原理

管理的基本要素是人、财、物、信息、时间、机构、制度等,管理的基本原理就是研究如何正确而有效地处理这些要素及其相互关系,以实现管理的目标。安全管理作为管理的一个分支,要遵循管理的普遍规律,服从管理的基本原理。

3.1系统原理

所谓系统,指由若干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相互依赖的要素组成的具有特定功能和确定目标的有机整体。任何管理对象都是一个特定的系统,可包含若干子系统,同时又可看成一个更大系统的组成部分。现代管理的每一个基本要素都不是彼此孤立的,而是相互关联、相互作用的。为了达到管理优化的目的,必须从整体出发,对企业系统的各个方面进行分析研究,根据企业大系统的总目标,协调各子系统的目标,运用系统理论和方法进行控制和管理。

在应用安全管理系统原理时,要把涉及安全生产的各个要素看做一个系统,并作为整个企业管理系统的有机组成部分,注重安全系统的整体性、目的性和层次性,要系统、全面地进行安全分析和评价,制定综合性的安全措施,以实现系统安全为最终目的。

3.2人本原理

管理要按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以调动人的积极性为根本,这就是人本原理。管理作为一种社会活动,是靠人来展开的。人既是管理的主体,又是管理的客体,在一定的管理层次上既管理他人,又被人管理,上下衔接形成一条以人为主体的管理链。因此,一切管理活动均要以调动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为根本,使全体人员能够明确整体目标、各自的职责、工作的意义和相互的关系,从而在和谐的气氛中积极、主动和创造性地完成各自的任务。

安全管理工作中遵循人本原理更为重要,因为安全管理的主要目的之一是保证人的安全。要以人为中心,在为人创造优良、安全的作业条件和作业环境的同时,充分调动人的安全生产的积极性,防止见物不见人、见利不见人的错误认识和做法。另外,有效的安全管理也必须是人人管理、自我管理。

3.3能级原理

在企业管理系统中,各种管理的功能是不同的,根据管理功能的不同把管理系统分成级别,把相应的管理内容和管理者分配到各级别中去,各居其位、各司其职,这就是能级原理。

管理能级的层次可分为:经营层,确定系统的大政方针;管理层,运用各种管理技术来实现经营方针;执行层,贯彻执行管理指令,直接调配人、财、物等管理要素;操作层,从事操作和完成各项具体任务。这四个层次不仅使命不同,而且标志着四大能级的差异,不可混淆。不同的管理层次应有不同的责、权、利,各级管理者应该在其位、谋其政、行其权、尽其责、获其荣、惩其误。各级能级必须动态地对应,做到人尽其才,各尽所能。

3.4整分合原理

企业是一个高效率的有序系统,具有明显的层次性。现代高效率的管理必须在整体规划下明确分工,在分工基础上进行有效的组合,这就是整分合原理。

在这个原理中,整体是前提,不了解整体及其运动规律,分工必然是盲目的;分工是关键,没有分工,整体只是一团没有秩序的混沌物,系统不可能有高效率;只有分工而没有协作,又必导致各行其是,工作上相互脱节,不能保证各个局部协调配合、综合平衡的发展。因此,在管理工作中只有整体把握,科学分解,综合组织,才能保证最佳整体效应的圆满实现。

3.5反馈原理

现代高效率的管理,必须有灵敏、正确、有力的反馈,这就是反馈原理。面对不断变化的客观实际,系统的管理是否有效,关键在于是否有灵敏、准确和有力的反馈。

反馈控制对安全管理有特别的意义。一个运转中的系统,当受到不安全因素的干扰时可能偏离安全目标,甚至导致事故或损失。为了保证系统的安全,必须及时捕捉、反馈不安全信息,消除或控制不安全因素,以实现安全生产。实际上,安全检查、隐患监控、考核评价等都是反馈原理在安全管理中的应用。重要的是,要建立有效的反馈系统,使反馈控制更加灵敏、准确和有力。

3.6封闭原理

任何系统的管理手段、管理过程等必须构成一个连续封闭的回路,才能形成有效的管理运动,这就是封闭原理。封闭就是把管理手段、管理过程等加以分割,使各部分、各环节相对独立,各行其责,充分发挥自己的功能;同时他们又互相衔接,互相制约,并且首尾相连,形成一条封闭的管理链。

坚持封闭原理,对于管理机构,不仅要有指挥中心与执行机构,还应有监督机构和反馈机构。这些机构应相互独立、相互制约、权责明确,形成一个闭环回路。对于管理法规,不仅要建立尽可能全面的执行法则,还应该建立监督法则和反馈法则,这样才能发挥法规的管理威力。对于安全管理来说,执行、监督、反馈、奖惩必须配套实施,缺一不可。对于企业人员来说,必须有职、有责、有权、有奖、有惩,只有这样,才能使得每个人内有动力、外有压力,积极认真地投入到工作当中。

3.7弹性原理

管理是在系统内部条件和外部环境条件千变万化的形势下进行的,管理工作中的方法、手段、措施等必须保持充分的伸缩性,以保证管理有很强的适应性和灵活性,从而有效地实现动态管理,这就是弹性原理。

弹性原理对于安全管理具有重要意义。安全管理面临的是错综复杂的环境和条件,尤其是事故致因是很难完全预测和掌握的,因此安全管理必须尽可能保持良好的弹性。一方面要不断推进安全管理的科学化、信息化,尽可能做到对危险源的预先识别、消除或控制;另一方面要采取全方位、多层次的事故防止对策,从人、物、环境等方面层层设防。安全管理还应注意协调好各方面的关系,尽可能取得理解和支持,这样遇到意外情况时容易得到各方面的配合和帮助。

3.8动力原理

管理必须有强大的推动力,只有正确地运用动力,才能使管理工作持续而有效地进行下去,这就是动力原理。管理动力有如下三种基本类型。

(1)物质动力。这是根本动力,不仅仅是物质刺激,更重要的是经济效益。经济效益是现代管理的最终目标。

(2)精神动力。精神动力既包括信仰和精神激励,也包括日常的思想工作。精神动力不仅可以补偿物质动力的缺陷,而且本身就有巨大的威力。在特定情况下,它可以成为决定性动力。

(3)信息动力。知识、资料、消息、新闻等都可以成为信息动力,甚至爱好、志趣、好奇心等也是一种信息动力。

管理的三种动力要综合、灵活地运用,在不同的时间、地点、条件下,要掌握好各种动力的比重、刺激量和刺激频度,并应正确认识和处理个体动力与集体动力的关系。

4安全管理的原则

根据正反两方面经验的科学总结,要搞好企业的安全管理,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4.1“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是我国安全生产的一贯方针,也是世界各国普遍遵循的原则。

安全第一是指在看待和处理安全同生产和其他工作的关系上,要突出安全,要把安全放在一切工作的首要位置。当生产和其他工作同安全发生矛盾时,安全是主要的、第一位的,生产和其他工作要服从于安全,做到不安全不生产,隐患不处理不生产,安全措施不落实不生产。预防为主是指在事故预防与事故处理关系上,以预防为主,防患于未然。针对企业安全生产所涉及的一切方面、一切工作环节和不安全因素,依靠管理、装备和培训等有效的防范措施,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4.2安全生产人人管理、自我管理的原则

企业生产依靠全体职工,企业安全管理必须建立在广泛的群众基础之上,依靠全体职工的自我管理,充分调动职工安全生产的积极性。要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促使其在自身的职责范围内,自觉执行安全制度和劳动纪律,遵守工艺规范和操作规程,自我发现、防范、控制不安全因素。

各部门要结合自己的业务,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负责,使安全管理贯穿于企业生产建设的全过程,真正实行全员、全面、全过程、全天候安全管理,防止和控制各类事故,实现安全。

4.3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是我国安全生产最基本的准则之一,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企业法人和各级行政正职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本部门的安全生产负全责。其他管理人员都必须在承担生产责任的同时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

为确保企业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各级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同时管理安全,以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的关系,保证安全法律法规、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的贯彻落实,真正做到不安全不生产。

4.4“三同时”原则

“三同时”原则指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这是党和政府多年来一直倡导的安全生产原则。

坚持“三同时”原则,可以促使企业按照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要求,投资安全设施,避免因投资不足而随意砍掉安全设施,保证安全设施按质按量按时完成,为安全生产创造物质基础。

执行“三同时”原则必须做到下列几方面:有关部门在组织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时,必须同时对生产安全条件进行论证,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能立项;设计单位在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时,应同时编制安全设施的设计,不得随意降低安全设施的标准;建设单位在编制建设项目计划和财务计划时,应将安全设施所需投资一并纳入计划,同时编报;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施工图纸和设计要求施工,确保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安全管理的基本原则范文第3篇

中图分类号:F407.9 文献标识号:A 文章编号:2306-1499(2014)08-0204-01

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新型工程价值观随之产生,较为陈旧的工程价值观念无法与当前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相适应,而建筑与人类间的和谐发展则被广泛关注起来。应该了解到,传统式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模式仍被持续使用,但是其部分管理思想和部分管理理念已经完全不能满足新型建筑项目施工要求,此类现象及问题尤为严重且亟待解决。传统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核心价值即为追求工程建筑项目效益最大化以及工程建筑项目效率最大化等,但新型建筑工程价值观念则是以建筑质量、建筑成本和建筑工期以及建筑安全选项等为核心控制主线,此时我们需进行旧式工程理念改革。

1.绿色工程价值观整体解析

此条中首要一点就是要对绿色工程价值观要求和价值观原则两个方面进行分析,第一步就是针对绿色建筑工程项目管理中的一些工程价值关键进行工程管理要求分析。从实际角度而言,其内部自身要求表现层面主要归结为确保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质量。在此前提之下,沿用绿色工程价值理念进行相关建筑工程项目施工与操作,需在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生态的角度上,从建筑项目施工基本事项角度出发,不断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以至达到有效节约资源的目的,在完成上述操作之后,还应采取必要措施进行污染程度降低。经过数次实践和调查可以看出,环境和社会以及经济三者的有机融合即可促进建筑工程项目整体得以顺利进行且会进入到良性循环行列中去,换个角度而言,也就是在施工过程中使社会效益和相应经济效益等得到双重保障以至促进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图为绿色建筑工程项目系统分层结构示意:

其次一点则是绿色建筑工程管理原则,经济性原则和相关使用性原则等十分重要,只有遵循这两原则才可进行后续建筑工程项目施工操作,要尽量遵循其客观性原则和系统性原则以及其自身内部以人为本原则等,上述原则与原则之间存在一定的辩证关系,但却都是以管理为主要宏观目标,实用性原则是建筑施工项目管理的重要保证,之后在此基础上以先进性为主要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手段以至全面有效的进行建筑工程项目管理。

2.绿色建筑工程项目基础性工程价值观评价体系要点分析

2.1科学性原则要点分析

绿色建筑工程项目基础性评价原则中,科学性原则尤为重要,在科学性原则特点和性质影响下,其要求相关施工企业和施工单位进行适时正确的项目施工管理,以正确价值观进行施工流程引导和管理流程引导,我们应立足于科学分析层面角度,进行指标权衡与指标确定,同时要推进宏观方面和微观方面结合度以及定量方面和定性方面的基础结合度等。

2.2综合性原则要点分析

综合性原则我们可以理解为,当在进行绿色工程建筑项目管理过程中,评价指标结构体系构建时应尽量做到原则上的整体统一,分别从不同层面和不同角度上来进行影响效果分析和最终结果分析,其中要充分考虑到环境因素和相关生态因素等,通过此种方式进行绿色建筑工程价值观树立和价值体系确立。指标体系的简单化是绿色建筑工程项目管理的终极目标,不同操作快捷化和不同操作方面化已然成为简单化操作后的另外两项重点操作环节。

上已对绿色建筑工程项目管理结构体系构建细则有所提及,但承建部门和施工单位已经加强工程期限管理力度和成本质量管理力度以及相应安全层面管理力度等。我们通常所说的项目安全管理可以分为基本安全规划管理和基本安全意识管理以及相关基本安全措施管理等,而绿色建筑工程项目期限则主要包括工程绿色规划和工程施工进度两种,绿色建筑工程项目工程成本体现在建筑工程项目成本规范方面和建筑工程项目资源合理配置方面以及建筑工程造价方面等。绿色建筑工程项目质量则是以周围环境污染控制情况和基本施工标准以及相关绿色建筑材料质量为重要衡量标准的。

3.绿色建筑工程项目工程优化管理要点分析

我们应诊针对当前我国绿色建筑项目和绿色建筑工程中存在诸多弊端与不足进行一定的管理策略调整。加大社会公众参与力度,因为绿色工程结构系统构建会直接影响到最终社会利益,所以应及时体现出民主决策特征和相应民主参与特征等。绿色建筑工程项目管理可以推广社会环境保护意识以及生态保护意识,加大绿色建筑理念宣传力度,使得环境保护意识深入人心,在广泛培训和广泛宣传的基础上,有效提高社会公众环境保护意识,只有这样,广大人民群众才能在一定程度上更好的参与工程、了解工程以至有效从绿色建筑工程项目本身利益冲突点上解决一些负面问题和负面影响。其次则为创设绿色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政策与方案,摒弃传统绿色建筑项目工程管理中的消极管理思想和老旧管理模式,注重绿色建筑项目工程投资效率提升,做好生态投资工作。

施工过程中有关的机械设备必须进行定期的检查和技术维护,必要时可建立维护机制,真正保证设备正常运转的稳定状态。机械设备的全面管理需要安排专业技术人员在旁指导,将日常检查和生产技术流程进行充分结合,促进设备工作环节中的安全质量效益得到提升,尽量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与扩散。涉及施工内部风险评估和安全效益改造工作是整个现代化建筑施工活动中最为重要的价值体现,主要是对施工单位的结构安全基础状况和施工质量水平进行客观的检查和评价,并将各类安全隐患提取出来,保证评估方案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这样做的目的是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超前控制,尽量减少现场事故的发生几率,维持项目经济成本的存在价值。

4.结语

绿色建筑工程管理工作尤为重要,其是当前我国整体建筑行业领域过程中重要组成部分和重点操作环节,此时加强施工工期控制力和建筑施工成本控制力以及工程质量控制地等可有效达到绿色工程管理标准。需要注意的是,在进行绿色建筑工程项目管理过程中,需适时进行建筑工程项目质量控制,同时也要进行工期成本严格要求等,从根本上树立较为正确的建筑工程管理基础性价值观。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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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丽英,俞伯阳,梅昊辰,李佩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系统的可持续性评价[J].统计与决策,2010(05).

[3]刘砺,荆素芳.我国可持续对策研究――以国外经验为借鉴[J].特区经济,2006(01).

[4]胡恒钊.生态环境危机与可持续发展[J].前沿,2010(14).

安全管理的基本原则范文第4篇

一、金融监管法 

金融监管是金融监督管理的简称,是金融监管机构利用公权力对金融机构和金融活动进行直接限制和约束的一系列行为的总称。而金融监管法则是调整金融监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根据我国分业监管体制,我国金融监管法包括银行业监管法、证券业监管法和保险业监管法等。金融监管法在整个金融法律体系中处于重要的基础地位,是规制整个金融市场的最有力工具。进行金融监管可以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确保金融安全和债权人利益。进行金融监管是维护金融秩序、保护公平竞争、提高金融效率的要求。金融监管法作为金融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制定和实施有利于确保金融监管行为适时、适度、规范进行,防止监管过度和不足等“失灵”现象,保护金融市场秩序和金融运行效率,实现金融监管的理念和目标。 

二、金融监管法基本原则 

金融监管法的基本原则是指金融监管法所确认并反映金融监管法本质和特征,其效力贯穿于金融监管法律规范之中,对金融监管法律规范的制定与实施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基础性或本源性的法律准则。金融监管法的基本原则贯穿于金融监管法的始终,充分体现了其法律目的和根本价值,反映了金融监管法所调整的金融监管关系的客观要求,并对这种关系的各方面和全过程都具有普遍意义的基本准则和指导思想。另外,金融监管法的基本原则还具有弥补金融监管法律空白的重要作用。因此,更值得我们加以研究。金融法的基本原则在不同性质的国家有所不同,在同一国家经济发展的不同时期也会有别。它往往与一国某一时期的经济发展水平、货币金融政策目标等密切相关,是一国特定的经济、金融环境在法律上的反映。 

我国对金融监管法的基本原则并没有统一的定论,说法不一,但是根据金融监管法在金融体系中所起的作用和金融监管法的立法目的和根本价值,结合我国现有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国人民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以及巴塞尔《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以下介绍我国金融监管法应遵循的六项基本原则: 

(一)依法监管原则 

依法统一监管是宪法依法治国理念和行政法依法行政原则在金融监管法领域的具体体现。所谓依法监管,就是监管法定,是指金融监管活动必须依照法律规定。依法监管包括监管主体的法定性、监管内容的法定性﹑监管程序的法定性和监管权力的法定性等。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条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证券法》第七条与《保险法》第九条也分别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依法监管原则要求合法的金融监管主体利用合法的监管职权,遵照法定的程序进行法定的监管行为。该原则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所有金融机构应毫无例外地接受监管;①第二,金融监管机关的设立及其职权的取得必须有法律依据,这是金融监管机关行使监管职权,进行监管活动的必要前提和条件。第三,金融监管职权应依法行使,也就是说金融监管职权的取得,范围和程序都应该依照法律的规定。第四,金融监管应有平衡制约机制,必须控制金融监管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权力是把双刃剑,既然法律赋予权力,就应同时对权力加以限制,避免滥用。 

(二)监管主体独立性原则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Quintyn And Taylor(2002)在2002年发表的“监管独立性与金融稳定性”的论文中首次提出了监管独立性的概念及其构成要素。这一原则要求金融监管机构有明确的责任和目标,享有操作上的自主权和充分的资源。金融监管机构独立性包括监管机构相对于政治干涉的独立性和相对于被监管机构“行业俘获”的独立性两个方面。只有以上两个方面的独立性都能得到保证,金融监管机构才能够保持充分的独立性。作为巴塞尔协议的核心原则,监管主体独立性主要是指监管主体应独立于政府。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五条规定银行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时,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干涉。按理论讲,一个独立的金融监管机构应具备组织独立、执行独立、规制独立和预算独立四点特征。 

(三)合理适度监管原则 

适度,即适当。行政执法不仅要求做到依法行政,更要做到合理行政。金融市场合理、适度的监管是遵循市场规律的必然要求,金融市场保持活力的必要手段。合理适度监管是指金融监管主体必须以保证金融监管目标的实现为前提,尊重金融市场的规律,运用有效的监管措施增进金融效率,维护公平竞争,以此促进金融业的发展。根据适度监管原则,金融监管主体的监管行为必须满足以下要求:第一,金融监管必须以金融市场的自发性调节为基础,尊重市场自身的规律。市场有自身的运行规律,应让其自我调节机制得到充分发挥,只有在出现市场失灵、市场的成本过高的情况下,才需要金融监管机构的介入。第二,监管者应避免直接微观管制金融机构。直接微观管制金融机构容易造成对经营者权利的侵犯,抑制市场活力,监管者应尽力避免。第三,在金融市场失灵、金融行为不当时,应该能及时应对、运用适当的方法、有力的措施,维护金融稳定;第四,应对监管对象实行分级分类,区别监管,运用激励相容的金融监管理念,实现监管者与被监管者行为之间的良性互动,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率。

(四)公开、公正原则 

公开原则或称金融监管的“透明度原则”,其基本含义是金融监管行为除依法应保密的以外,应一律公开进行。根据公开原则,有关金融监管的目标、框架、决策及依据、数据和其他信息等需要全面、方便、及时地告知社会公众和有关当事人,以保障社会公众和有关当事人对监管过程和监管结果的知情权。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条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证券法》第三条规定,“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而公正原则是指金融监管主体要按照公平、统一的监管标准和监管方式对金融机构实施监管,规范金融机构的市场行为,保证金融市场正常有序运行。公正原则要求监管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秉公办事,不徇私情,平等对待金融市场上不同的被监管者。公开、公正原则不仅是金融监管活动应该遵循的原则,也是其他金融活动应该遵循的重要原则。 

(五)安全与效率并重原则 

安全与效率是金融监管的永恒主题。金融安全原则要求监管者采取各种措施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障金融系统的安全、稳健运行。金融安全关系着整个金融市场的健康和稳定,也是金融监管的根本出发点。而金融效率原则是指监管者应为金融机构创造一个良好的、公平的竞争环境,提高金融机构的竞争力,为本国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发挥作用。效率原则是有效金融监管理念的必然要求,是确保金融业和金融市场生机活力的重要保证,同时也为防止金融监管过度所必需。金融安全与金融效率并重,金融安全是金融效率的前提,金融效率是金融安全的体现和终极目标。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一条就规定:“为了加强对银行业的监督管理,规范监督管理行为,防范和化解银行业风险,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体现了这一原则。金融监管的效率原则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金融监管应讲求经济效率,即金融监管不应导致金融机构效率的丧失,而是要通过规范、引导和鼓励等来提高金融业的整体效率;二是金融监管应讲求行政效率,即金融监管应以尽可能小的成本达到最大化的金融监管目标和效果。金融安全原则和金融效率原则并重,才能最好的激发金融市场的活力,保证金融市场健康稳定。 

(六)协调监管原则 

安全管理的基本原则范文第5篇

【论文摘要】为了使人们能够在分享生物技术进步成果的同时,又能避免一些不确定因素对消费者权益造成损害.学者们纷纷把研究重心移向转基因食品安全监管这一领域笔者通过对国内外现有的关于转基因食品安全监管法律制度的研究进行系统梳理.以推动我国相关研究工作的进一步展开。

1关于转基因食品安全监管的理论基础

关于转基因食品安全监管的理论基础,目前学者们总的来说有这样三种观点:可靠科学原则、预防原则、折衷主义原则。学者们一致认为美国是对转基因食品安全监管奉行科学主义原则的典型代表。美国提出:对转基因食品的法律规制必须建立在“可靠科学原则”基础上。美国政府反复强调:科学是管制体制的基石。这意味着管制不能建立在“无端的猜测”和消费者“担忧”的基础上,而必须有可靠的科学证据证明风险确实存在并可能导致损害时,政府才能采取管制措施。美国认为转基因食品不可能比传统食品不安全.采用“无罪推定”的策略。即如果我们不能提出充分的科学证据证明转基因食品是不安全的.就假设转基因食品是安全的.没有必要对转基因食品的研究与商业化采取过多的限制。

遵循预防原则的代表则是欧盟。欧盟认为,科学是存在局限的,对科学评估转基因食品所需的完整数据要等到许多年后才能获得;无论研究方法多么严格,结论总会具有某些不确定性,而政府不能等到最坏的结果发生后才采取行动。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消费者的健康和环境.欧盟采用了“预防原则”作为管制转基因食品的理论基础。

有学者认为,与美国和欧盟的鲜明态度相比.日本则采取了一种较为折中的态度。一方面,由于转基因技术在提高单位面积产量等方面优于传统技术。对于日本这个耕地面积相对于其人口数量严萤不足的国家而青.这无疑是一个福音。因此.转基因食品在日本得到了部分民众的支持。而另~方面.作为一个农产品的进口大国,转基凶食品的不安全因素义使国内许多民众对转基因食品存在质疑。正是基于以上两点因素.导致日本在对转基因食品的态度上长期游荡于可靠科学原则与预防原则之间,使其对转基因食品的政策也试图在这两种原则的指导下,寻找一个新的平衡点。

2关于国外的转基因食品安全监管法律制度

2.1关于国外转基因食品安全监管的主体

有学者认为美国目前对转基因食品安全进行监管的主体有五个,分别是农业部(USDA)、环境保护局(EPA)、食品与药物管理局(FDA1、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局(OSHA)及国立卫生研究院fNIH)。这五个部门协调管理转基因食品,其中FDA在转基因食品的管理中发挥着主导作用。还有的学者认为监管主体还应当包括动植物健康检疫局。这些监管主体有着明确的分工:FDA的食物安仝与应用营养中心是管理绝大多数食物的法定权力机构.美国农业部的食品安全和检测部门则负责肉、禽和蛋类产品对消费者的安全与健康影响的管理,EPA则负责管理食品作物杀虫剂的使用和安全。

欧盟对转基因食品安全监管的主体的设置则颇为复杂。有学者认为监管主体分为成员国和欧盟两个层次的主体。其中,一种转基因食品要想在欧盟上市销售就要涉及到:申请者本国的主管机关,欧盟其他的成员国,欧盟委员会、欧盟“食品科学委员会”、“食品常务委员会”、欧盟理事会等众多的监管主体。

有学者认为日本对转基因食品安全监管的主体则是由日本科学技术厅、农林水产省和厚生省共同构成。农林水产省依《农、林、渔及食品工业应用重组DNA准则》,负责管理转基因生物在农业、林业、渔业和食品工业中应用,包括在本地栽培的转基因生物、或进口的可在自然环境中繁殖的这类生物体以及用于制造饲料产品和食品的转基因生物。对于国外进入日本的转基因食品的饲料,厚生省要重新进行安全性评价。

2.2关于国外转基因食品安全监管的手段

学者们目前对于国外转基因食品安全监管手段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上市审批制度、转基因标识制度、产品追踪制度等方面。

2.2.1关于转基因食品的上市审批制度。有学者认为美国转基因食品上市审批制度经历了一个由自愿申请到强制申请的转变。2001年,美国确立了咨询程序。然而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实施转基因食品上市前自愿咨询的政策,弱化了转基因食品的管理。后来美国部分科学家提出食品药品管理局应该实施转基因产品上市前强制性公告程序,并提供公众通道,使他们能够了解开发商提交给管理部门的转基因产品的健康和安全数据。2后来,美国《转基因食品管理草案》对转基因食品上市流通的申请时间作了规定。它要求来源于植物且被用于人类或动物的转基因食品在进入市场之前至少120天的时间.该制造商必须向食品和药物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提供这一食品的有关资料,以确认该食品与相应的传统产品具有一样的安全性。

有学者指出欧盟的转基因食品上市审批程序非常繁琐,一种转基因食品要想在欧盟上市销售,要经过成员国和欧盟两个层次的批准。申请者首先要向某成员国的主管机构提出申请.由该国主管机构对其进行风险评估。如果该成员国同意这种转基因食品上市,需要通过欧盟委员会通知其它成员国。在获得其他国家同意后,这种转基因食品可在全欧盟境内上市销售。如果有其他成员国反对,则需要经过一个“附加评估”程序.即欧盟委员会把申请提交欧盟“食品科学委员会”来审查.并根据该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做出批准或不批准转基因食品上市的决定.然后再提交由各成员国代表组成的“食品常务委员会”投票表决。如果“食品常务委员会”投票否决了欧盟委员会的决定,则欧盟委员会应将决定提交欧盟理事会.由欧盟理事会投票表决,如欧盟理事会在3个月内没有进行表决。该决定草案将自动生效。

2.2.2关于转基因食品的标识。美国直到2001年3月份才出台一个转基因食品自愿标签的指南,分为转基因食品自愿标签(have)和非转基因食品自愿标签(haveno)。美国《转基因食品有权被知悉法案》规定了转基因食品的标识制度,即生产者对所有含转基因成份的食品.以及由含转基因成份的产品所育成的食品都要作标识。该法案还规定了转基因食品的证明制度,即在转基因食品育成的全过程(从种子公司到农民,从制造商到零售商),只要是对食品有控管权的所有行为主体皆应制作一份保证书,以证实该食品的成份。

欧盟新条例规定对所有转基因成分超过0.9%(获得欧盟核准的转基因品种1和0.5%尚未获得欧盟核准的转基因品种)的产品都必须进行转基因标识。但如果产品中因偶然或技术上不可避免的因素而存在的转基因低于限量值,则该产品可免除转基因标识的要求。

日本的转基因食品标签管理规定设计得也较为复杂,是转基因食品强制标签和转基因食品自愿标签的混合。日本将转基因食品分为三类:a·与传统农产品和加工品无实质等同性;b·与传统农产品具有实质等同性,但外源基因或蛋白质在加工成食品后依然存在;c·与传统食品具有实质等同性,加工品中不存在外源基因和蛋白质。三类产品的标记规定不同。

2.2.3关于转基因食品的追踪。为了监控授权的转基因产品在确定对人类健康存在无法预测的危险时有能力撤回产品,欧盟通过的有关转基因生物可追踪性的法规确立了对转基因产品“可追踪性”的监控机制。“可追踪性”可以被定义为:追踪产品从生产到流通的全过程的能力。新法规确立新的登记制度并在标识时注明唯一代码(作为身份识别),使转基因产品从生产到出售的所有环节都有据可查,并要求企业经营者保留5年的使用转基因产品的记录。

3关于我国转基因食品安全监管法律制度的研究

3.1关于我国转基因食品安全监管的主体

有学者认为我国目前转基因食品安全监管主体问题多多。如我国职能部门在行政过程中并未能够很好地理清思路,明确权责。在我国转基因食品的监管中,农业、卫生、环保三个部门应该共同起着重要作用,但是事实上农业部掌握了实际的大权。由于农业部门只是从源头上控制转基因食品,而没有全程跟踪转基因农产品在整个食物链中的变化,因此并不能完全地保证其食品的安全性。另外,还有学者认为我国的转基因食品管理存在多头管理,各个部门的协调性不高,部门之间的法律法规存在冲突的现象。虽然目前转基因食品的管理主要由农业部负责.但是卫生部、科技部以及国家环保局都介入了转基因食品管理.各个部门之间对转基因食品管理并没有形成统一有效的管理机制。

目前,转基因标识的监管工作主要由农业部各级部门进行。而市场监管主要涉及流通领域的各环节,农业部各级部门中尚无专门进行市场监管的部门,而农业部门与工商等其他市场监管部门之间就转基因食品问题方面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因此.转基因食品批而未标甚至未经批准就上市的现象仍大量存在。有学者提出应该明确科技部、农业部、卫生部和各省、直辖市的科技厅(局)、农业厅(局)、卫生厅(局)等部门对转基因食品实施管理的职权和职责分工,使其与“国家生物技术管理委员会”和各省、直辖市设立的生物技术管理办公室的工作协调统一。

3.2关于我国转基因食品安全监管的手段

由于转基因食品是现代生物技术的产品,随着科学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我们有可能对转基因食品的食用安全性和营养质量的科学认知发生改变.或经过研究原有认识受到质疑等,转基因食品可能面临重新进行安全性评价的需要。虽然我们已经严格了市场准人.并且不断完善法律法规制度,但是,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仍然可能需要重新进行新的安全性评价。对转基因食品可能存在的安全问题.以及安全性研究和商品化生产的范围、时间和限制条件等不同.采取合理可行的产品召回。有学者建议实行市场准入制度,并规定严厉的法律责任。同时对转基因食品市场实施监督检查.如卫生抽查、罚款、查封、扣押和禁止销售、禁止移动等强制性措施。其中准人制度应该包括:转基因食品生产许可制度.转基因食品安全标准制度,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另外,对转基因生物研究、开发、生产、梢售的各个阶段实行信息披露和公示制度。各阶段的行为主体都应当依据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将其在相应阶段的相关内容进行披露。并向公众进行公示。披露和公示的内容包括该转基因生物的潜在风险以及该主体对该风险的防范和处理措施等。还有学者认为。转基因食品召回法律制度是转基因食品市场规制制度中的关键环节.它一方面充分维护了转基因食品消费者的权益.另一方面,它是对转基因食品生产者和销售者的有效警示。转基因食品生产者和销售者从事生产和销售活动的目的是求利,而违反转基因食品相关标准。召回转基因食品的经济代价极大的话,转基因食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将会自觉地参与维护转基因食品安全工作。而食品召回制度可否起到以上功效的关键在于执法是否严格。因此,在转基因食品市场规制法律制度的建设中必须强调转基因食品召回制度的执行.要做到对于发现问题的转基因食品在一定期限内强制召回。对不予召回的企业则强制查封财产以备补偿消费者的损失。

3.3关于我国转基因食品安全监管的责任

目前学者们认为转基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主体除了包括生产者、销售者等被监管者,另外还应该包括监管主体关于生产者、销售者责任方面.有学者认为我国对转基因食品违法行为处罚不够严厉.因为对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没收非法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学者认为以上规定惩罚力度较弱.最多5万元的罚款并不足以产生法律威慑力,这与生产和销售转基因食品所获的丰厚利润相差悬殊。因此,应该提高罚款敬额,加大惩罚力度。就转基因食品的安全保障而言,有学者认为其救济方式应主要以侵害排除和损害赔偿为主导。从具体措施来说,有必要建立一个安全保障基金,一方面更好地保障公众的安全,同时也不给企业带来过分沉重的经济负担从而危及企业的生存,造成社会经济发展问题和失业问题等,从而阻碍转基因食品的发展。

对于监管主体的相关责任而言,有学者指出应该明确食品监管部门不作为的法律责任。针对监管屡屡缺位的状况,相关的食品安全立法中应该明确规定监管部门的职责,对于不履行职责的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行政不作为的法律责任。对于不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形可以以列举的方式进行规定.以便于落实相关责任

4整体研究评价与展望

学者们对于转基因食品安全监管的研究在这儿年呈一种急剧上升的趋势。在国外转基因食品安全监管法律制度的研究中.以对美国、欧盟、日本等囤的借鉴研究居多。但是这些研究多是一种描述性的研究.一般是对该国的转基因食品发展的状况进行陈述.接着描述一下该囤转基因食品的监管主体有哪些.转基因食品上市需要经过怎样的一个审批过程.标识制度怎样规定的等等。目前的这些研究深入性不够,仪仪是一个简单的介绍.而且许多研究非常凌乱,不成系统。另外,从研究内容讲,现有的对于国外转基因食品安全监管法律制度的研究不够全面。现在大多数学者都是从国外的监管理念.监管主体,监管手段这三方面进行研究,而非常重要的监管责任制度则很少有人问津。众所周知,转基因食品所存在的许多不确定性本来就使得很多人们难以接受它,而相应的转基因食品责任如果再缺失的话.无疑对转基因食品的发展非常不利。可见对于转基因食品责任的研究非常重要,但是目前学者们却对此却很少涉及.这也是学者们以后研究的一个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