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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是企业内部管理重要组成部分,在促进企业经营管理方面具有着极其独特作用,如企业经营管理、融资、投资、税收成本和纳税筹划等。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企业经济贸易金额也在日益增加,作为影响财务管理的主要因素的纳税筹划在企业财务管理中的地位也越来越重要。因此,长期股权投资会计核算中纳税筹划,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前提下,合理避税、节税、充分利用国家的各项优惠政策,减少企业的税收成本,提高盈利能力,是现今的企业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站稳脚跟,谋求发展的前提。
一、纳税筹划的含义
纳税筹划是企业一种直接的降低税负的方法,是指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为了节约税收成本、维护自身权益和实现企业发展目标,在不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的前提下,通过对日常经营管理中的筹资、经营、投资、理财、收益分配等活动进行事先筹划,对其纳税情况进行优化选择后,确定经济活动方案的过程,实质就是企业通过合理的方式减少自身税收成本来提高经营利润,以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的过程。纳税筹划是企业合理降低税负的合法行为,同时也是企业财务管理的一项重要的内容。企业的统筹规范包括节税、避税、转嫁筹划、规避“税收陷阱”和涉税风险等五个方面。
二、纳税筹划与财务管理之间的关系
现今所有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都是为了能实现企业利益的最大化。作为企业,要想实现这个目标必须要考虑内部管理决策和外部经济法律环境的综合影响。在现今竞争日益激烈的市场环境中,企业要想在竞争中生存下来,得到更多的利益,实现优化财务管理的目标,就必须积极做好纳税筹划工作,大力节约税收成本。受国家法律法规的影响,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的筹资、投资、生产经营和利益分配等活动都会受到相应的制约,此基础上要想实现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企业管理者就要高度重视并扎实开展纳税筹划工作。
三、长期股权投资会计核算中纳税筹划对企业财务管理的影响
(一)对企业财务管理理论的影响
长期股权投资会计核算的纳税筹划可以帮助企业确立和评估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企业纳税筹划的目标和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都是实现企业利益的最大化。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间的竞争也越来越激烈,企业不仅要在市场竞争中占有一席之地,还希望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因此企业必须设法合理降低税收成本。同时企业在市场经济中要实现长期盈利,保证在市场中的地位,就必须适应当前市场经济的发展趋势,因此企业财务管理目标不仅要考虑企业的长期利益,而且还需要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
现代企业的财务管理活动主要包括筹资、投资、生产经营和利润的分配等方面。纳税筹划作为现代企业财务管理的主要内容,其贯穿于企业整个企业财务管理活动,对企业进行财务决策的时候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企业进行财务上的决策需要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优越的纳税筹划能够帮助企业合理的节约成本,增加企业的利润,让企业有更多的资金满足于经营活动,还为企业决策提供了更大的筹划空间。
(二)对企业财务管理现实的影响
纳税筹划在企业财务管理中可以对企业的财务纳税状况进行监管。目前企业的纳税意识都增强了,许多企业设立了专职人员或机构来负责纳税工作,其不仅对国家的相关税收政策非常了解,能够通过优越的纳税筹划,提高经营活动的合理性,规避企业的一些经营风险,达到控制企业成本的目的,而且还可以检查和督促企业按时缴纳税费,防止由于未及时纳税使企业受到处罚而导致企业纳税成本增加等现象的发生。
纳税筹划作为企业管理的一部分,贯穿于在企业整个经营活动中,对提高企业管理能力具有非常大的推动作用。通过统筹规划,规范了经营管理行为,节约了企业成本,增加了企业可利用资金,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率,自然也就提高了企业的经济效益。同时纳税统筹要求企业必须提供真实、精确的会计信息,这样在一定程度上为企业管理打造了一个良好基础。
(三)对企业财务管理对象的影响
长期股权投资会计核算纳税筹划对于企业财务管理对象的影响主要体现在纳税筹划对企业现金流量的影响之上。而对企业现金流量的影响主要依靠两种方法来实现:遵照我国税法的规定,企业可以通过调节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或者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和减少无形资产的推销年限等方法来减少企业当期的利润,从而推迟纳税时间,使企业纳税延迟到具有优惠纳税政策年限中来;二是企业通过充分利用国家的免税、退税和低税率等各项优惠政策,来直接降低企业税收成本,从而减少现金的流出。除了这两种方法以外,企业还可以通过选择存货期末计价方法、房地产、无形资产等计价方法来间接影响企业的现金流量。
(四)对企业财务管理内容的影响
企业财务管理的内容主要有筹资管理、投资管理和日常经营管理等三方面。而纳税筹划主要从筹资管理和投资管理两方面来对企业财务管理的内容产生影响。
一、股权激励的原理
经理人和股东实际上是一个委托的关系,股东委托经理人经营管理资产。但事实上,在委托关系中,由于信息不对称,股东和经理人之间的契约并不完全,需要依赖经理人的“道德自律”。股东和经理人追求的目标是不一致的,股东希望其持有的股权价值最大化,经理人则希望自身效用最大化,因此股东和经理人之间存在“道德风险”,需要通过激励和约束机制来引导和限制经理人行为。
在不同的激励方式中,工资主要根据经理人的资历条件和公司情况预先确定,在一定时期内相对稳定,因此与公司的业绩的关系并不非常密切。奖金一般以财务指标的考核来确定经理人的收入,因此与公司的短期业绩表现关系密切,但与公司的长期价值关系不明显,经理人有可能为了短期的财务指标而牺牲公司的长期利益。但是从股东投资角度来说,他关心的是公司长期价值的增加。尤其是对于成长型的公司来说,经理人的价值更多地在于实现公司长期价值的增加,而不仅仅是短期财务指标的实现。
为了使经理人关心股东利益,需要使经理人和股东的利益追求尽可能趋于一致。对此,股权激励是一个较好的解决方案。通过使经理人在一定时期内持有股权,享受股权的增值收益,并在一定程度上承担风险,可以使经理人在经营过程中更多地关心公司的长期价值。股权激励对防止经理的短期行为,引导其长期行为具有较好的激励和约束作用。
二、股权激励的不同类型
1.三种类型的划分
按照基本权利义务关系的不同,股权激励方式可分为三种类型:现股激励、期股激励、期权激励。
l现股激励:通过公司奖励或参照股权当前市场价值向经理人出售的方式,使经理人即时地直接获得股权。同时规定经理人在一定时期内必须持有股票,不得出售。
l期股激励:公司和经理人约定在将来某一时期内以一定价格购买一定数量的股权,购股价格一般参照股权的当前价格确定。同时对经理人在购股后再出售股票的期限作出规定。
l期权激励:公司给予经理人在将来某一时期内以一定价格购买一定数量股权的权利,经理人到期可以行使或放弃这个权利,购股价格一般参照股权的当前价格确定。同时对经理人在购股后再出售股票的期限作出规定。
不同股权激励模式的权利义务是不同的,在表1中对各个方面作了比较。三种激励一般都能使经理人获得股权的增值收益权,其中包括分红收益、股权本身的增值。但是在持有风险、股票表决权、资金即期投入和享受贴息方面都有所不同,具体如下:
表1不同股权激励类型的权利义务比较
增值收益权持有风险股权表决权资金即期投入享受贴息
现股√√√√×
期股√√××√
期权√×××√
l现股和期股激励都在预先购买了股权或确定了股权购买的协议,经理人一旦接受这种激励方式,就必须购买股权,当股权贬值时,经理人需承担相应的损失。因此,经理人持有现股或期股购买协议时,实际上是承担了风险的。在期权激励中,当股权贬值时,经理人可以放弃期权,从而避免承担股权贬值的风险。
l现股激励中,由于股权已经发生了转移,因此持有股权的经理人一般都具有股权相应的表决权。在期股和期权激励中,在股权尚未发生转移时,经理人一般不具有股权对应的表决权。l现股激励中,不管是奖励还是购买,经理人实际上都在即期投入了资金。(所谓的股权奖励实际上以经理人的奖金的一部分购买了股权。)而期股和期权都是约定在将来的某一时期经理人投入资金。
l在期股和期权激励中,经理人在远期支付购买股权的资金,但购买价格参照即期价格确定,同时从即期起就享受股权的增值收益权,因此,实际上相当于经理人获得了购股资金的贴息优惠。
其他股权激励方法,如股票增值收益权、岗位股、技术入股、管理入股等,由于其“享受股权增值收益,而不承担购买风险”的特点,与期权激励类似,具体的可根据其要求的权利义务不同分别归入以上三种类型的股权激励模式。
2.不同类型股权激励的价值分析
不同的股权激励方式对受激励的经理人来说,权利义务不同,其价值也就不同。
l现股激励和期股激励中有亏损区存在,即被激励的经理人需要承担亏损风险。而期权激励中,不存在经理人承担亏损风险的问题。
l现股激励和期股激励的区别在于:在同样条件下,期股激励使经理人享受了贴息优惠,使其可能承担的亏损减小,收益增大。
图1:现股激励的价值分析。OB0是经理人获得股权时支付的价款,OB1是考虑资金成本后经理人的持股成本。A1C1是到期收益线,当到期股权价值(对应上市公司即为股票价格)大于OB1时,经理人开始获益,小于OB1即为亏损。在公司破产或资不低债时,股权价值为0,经理人最大亏损为OA1=OB1,即为经理人的持股成本。
图2:期股激励的价值分析。由于远期付款的约定,经理人获得股权的实际持股成本为OB2,A2C2是到期收益线。根据支付协议的不同,OB2的大小在OB0和OB1之间,到期收益线A2C2在A0C0和A1C1之间移动。当到期股权价值(对应上市公司即为股票价格)大于OB2时,经理人开始获益,小于OB2即为亏损。经理人最大亏损为OA2=OB2。由于贴息优惠的存在,OB2〈OB1,即在同样条件下,期股方案中经理人的损失要小于现股方案。是否享受贴息优惠是期股激励和现股激励的主要区别。
图3:期权激励的价值分析。OB0是经理人获得股权需要支付的价款,B0C0是到期收益线,当到期股权价值(对应上市公司即为股票价格)大于OB0时,经理人开始获益,小于OB0经理人将放弃股权,因此其最大亏损为0。也就是说经理人不承担股权贬值的亏损风险,这是期权激励与现股激励和期股激励的主要区别。
3.不同股权激励的导向
从不同股权激励的价值分析中可以看到,现股和期股激励的基本特征是“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即经理在获得股权增值收益的同时,也承担了股权贬值的风险,因此这种激励方式将引导经理人努力工作,并以较为稳健的方式管理企业,避免过度的冒险。由于受经理人承担风险能力和实际投资能力的限制,这种股权激励形式下股权的数量不可能很大,相应地可能会影响激励的效果。
期权激励方式中,经理人不承担风险,因此期权数量设计中不受其风险承担能力的限制。通过增加期权的数量,可以产生很大的杠杆激励作用。这种激励方式将鼓励经理人“创新和冒险”,另一方面也有可能使经理人过度冒险。
由于激励特点的不同,不同股权激励的适用场合也不同。企业规模大小、业务成长性高低、行业特点、环境不确定性大小、经理人作用大小、经理人自身特点的不同和公司对经理人的要求不同,都对是否适用股权激励和适用何种股权激励产生影响。
三、股权激励设计和实践
1.股权激励的设计因素
在具体的股权激励设计中,可以通过各个设计因素的调节,来组合不同效果的方案。这些设计因素可以归纳为六个方面,具体如图4所示。
l激励对象:传统的股权激励对象一般以企业经营者(如CEO)为主,但是,由于股权激励的良好效果,在国外股权激励的范围正在扩大,其中包括普通雇员的持股计划、以股票支付董事报酬、以股票支付基金管理人的报酬等。国内企业的主要激励对象是董事长、总经理等,一些企业也有员工持股会,但这种员工持股更多地带有福利性质。
l购股规定:即对经理人购买股权的相关规定,包括购买价格、期限、数量及是否允许放弃购股等。上市公司的购股价格一般参照签约当时的股票市场价格确定,其他公司的购股价格则参照当时股权价值确定。购股期限包括即期和远期。购股数量的大小影响股权激励的力度,一般根据具体情况而定。l售股规定:即对经理人出售股权的相关规定,包括出售价格、数量、期限的规定。出售价格按出售日的股权市场价值确定,其中上市公司参照股票的市场价格,其他公司则一般根据预先确定的方法计算出售价格。为了使经理人更多地关心股东的长期利益,一般规定经理人在一定的期限后方可出售其持有股票,并对出售数量作出限制。大部分公司允许经理人在离任后继续持有公司的股权。国内企业一般要求在经理人任期结束一定时间后,方可出售股权,一些企业则要求经理人分期出售。l权利义务:股权激励中,需要对经理人是否享有分红收益权、股票表决权和如何承担股权贬值风险等权利义务作出规定。不同的规定对应的激励效果是不同的。
l股权管理:包括管理方式、股权获得原因和股权激励占总收入的比例等。比如在期权激励中,国外一般规定期权一旦发出,即为持有人完全所有,公司或股东不会因为持有人的重大错误、违法违规行为而作出任何扣罚;国内的一些地方的规定中,则认为企业经营者经营不力或弄虚作假时,公司的股东大会或主管部门可以对其所持期权作扣减处罚。股权获得来源包括经理人购买、奖励获得、技术入股、管理入股、岗位持股等方式,公司给予经理人的股权激励一般是从经理人的薪金收入的一部分转化而来。股权激励在经理人的总收入中占的比例不同,其激励的效果也不同。l操作方式:包括是否发生股权的实际转让关系、股票来源等。一些情况下为了回避法律障碍或其他操作上的原因,在股权激励中,实际上不发生股权的实际转让关系,一般称之为虚拟股权激励。在激励股权的来源方面,有股票回购、增发新股、库存股票等,具体的运用与证券法规和税法有关。
2.目前国内采用的主要股权激励方式及特点
到目前为止,上海、武汉、北京等地政府有关部门和国资管理机构都出台了关于股权激励的规定③,这些规定主要面向国有控股、国有独资企业,涉及行业包括纺织、冶金、电子、商业、房地产等,具体有以下特点:
l激励对象:一般为总经理、董事长,
l购股规定:一般按任期初净资产或股票价格确定购股价格,分期购股,经营者不得放弃购股。购股资金来源于经营者的奖励收入和个人资金的投入,股权数量不大。
l售股规定:上海规定在任期末经营者可按每股净资产或股票价格(上市公司)出售所持有股权,也可继续持有。北京规定按经营者可在任期满后2年按评估的每股净资产出售股权,也可保留适当比例的股权。武汉规定经营者在分期购得股权后,即获得完全的所有权,其出售股票主要受国家有关证券法规的限制。
l权利义务:在期股到期购买前,经营者一般只享有分红收益权,没有表决权。经营者同时承担股权贬值的亏损风险。
l股权管理:各地都对经营者有过失行为时的股权获得作出惩罚性限制。l操作方式:在操作中一般都发生实际的股权转让关系。股票来源包括从二级市场中购买、大股东提供等,各地还要求企业在实行股权激励时首先进行改制,国企经理必须竞争上岗等。
从以上的特点看,各地实施的股权激励实质上是期股激励,并对期股的出售和获得资格等作了较为严格的规定,各地在股权激励的尝试方面态度比较谨慎。但是,由于各种条件的制约,一些地方的期股激励并不顺利,近日北京市一些企业退出期股激励试点,经营者宁拿年薪不要期股④。实际上也说明股权激励并不是一厢情愿就能实施的事情,这种激励方式必须根据企业状况、环境和业务特点等具体而定。
3.高科技企业和红筹股公司的期权激励
一些高科技企业和红筹股公司则是按照国际惯例制定了期权激励计划,这些做法可以为国内其他企业借鉴。香港联想公司在1998年9月授予6位执行董事820万股认股期权,方正(香港)公司也在1998年授予6位董事5700万公司普通股认股股权,其他如上海实业、北京控股等都制定了认股期权计划。⑤
四、股权激励与经理人市场
股权激励手段的有效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与经理人市场的建立健全,只有在合适的条件下,股权激励才能发挥其引导经理人长期行为的积极作用。经理人的行为是否符合股东的长期利益,除了其内在的利益驱动以外,同时受到各种外在机制的影响,经理人的行为最终是其内在利益驱动和外在影响的平衡结果。股权激励只是各种外在因素的一部分,它的适用需要有各种机制环境的支持,这些机制可以归纳为市场选择机制、市场评价机制、控制约束机制、综合激励机制和政府提供的政策法律环境,具体如图5所示。
1.市场选择机制:
充分的市场选择机制可以保证经理人的素质,并对经理人行为产生长期的约束引导作用。以行政任命或其他非市场选择的方法确定的经理人,很难与股东的长期利益保持一致,很难使激励约束机制发挥作用。对这样的经理人提供股权激励是没有依据的,也不符合股东的利益。职业经理市场提供了很好的市场选择机制,良好的市场竞争状态将淘汰不合格的经理人,在这种机制下经理人的价值是市场确定的,经理人在经营过程中会考虑自身在经理市场中的价值定位而避免采取投机、偷懒等行为。在这种环境下股权激励才可能是经济和有效的。
2.市场评价机制:
没有客观有效的市场评价,很难对公司的价值和经理人的业绩作出合理评价。在市场过度操纵、政府的过多干预和社会审计体系不能保证客观公正的情况下,资本市场是缺乏效率的,很难通过股价来确定公司的长期价值,也就很难通过股权激励的方式来评价和激励经理人。没有合理公正的市场评价机制,经理人的市场选择和激励约束就无从谈起。股权激励作为一种激励手段当然也就不可能发挥作用。3.控制约束机制:
控制约束机制是对经理人行为的限制,包括法律法规政策、公司规定、公司控制管理系统。良好的控制约束机制,能防止经理人的不利于公司的行为,保证公司的健康发展。约束机制的作用是激励机制无法替代的。国内一些国有企业经营者的问题,不仅仅是激励问题,很大程度上是约束的问题,加强法人治理结构的建设将有助于提高约束机制的效率。
4.综合激励机制:
综合激励机制是通过综合的手段对经理人行为进行引导,具体包括工资、奖金、股权激励、晋升、培训、福利、良好工作环境等。不同的激励方式其激励导向和效果是不同的,不同的企业、不同的经理人、不同的环境和不同的业务对应的最佳激励方法也是不同的。公司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设计激励组合。其中股权激励的形式、大小均取决于关于激励成本和收益的综合考虑。
5.政策环境:
政府有义务通过法律法规、管理制度等形式为各项机制的形成和强化提供政策支持,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不合适的政策将妨碍各种机制发挥作用。目前国内的股权激励中,在操作方面主要面临股票来源、股票出售途径等具体的法律适用问题,在市场环境方面,政府也需要通过加强资本市场监管、消除不合理的垄断保护、政企分开、改革经营者任用方式等手段来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五、关于股权激励的几点讨论
1.股权激励并不能使经理人和股东的利益完全一致。
公司股价与公司长期价值并不一定完全一致,两者的相关性取决于市场的有效程度。而在股权激励中,经理人关心的是其股票出售的价格而不是公司长期价值本身。由于激励成本的限制和经理人投资能力的限制,经理人持有股份的数量是有限的,经理人持股时间也是有限的,这些都制约了股权激励的效果。股权激励中,经理人的收入与股权的价值变动有关,但是股权价值的变动不仅仅取决于经理人本身努力,同时还受到经济景气、行业发展等因素的影响。国外已经有人对经理人因经济景气而获得的巨额股权增值收益提出质疑。
2.过小的持股数量起不到激励效果。
有人对沪深两地上市公司作了实证分析⑥,发现中国上市公司的经营者持股占总股本的比例普遍偏低,并且经理的持股情况与公司业绩并不存在明显的相关性,从而认为过低的持股比例并不具有激励作用。但是如何确定合适的持股数量,一种观点是提高经理人持股占总股本的比例。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由于目前国内企业经理人的风险承担能力和投资能力的限制,不可能大量购股,从激励成本考虑,也不可能给予过多的奖励股份。而期权激励不需要经理人承担风险,所以相对来说,可以通过提高期权数量使经营者的利益与公司价值增加更多地结合起来。另一种观点认为,经理人持股不在于占总股本的比例大小,也不在于持股多少,关键在于经理人在公司的投资占其自身总收入和自身总财产的比例,但实际上这是一厢情愿的想法。经理人不会愿意接受过多的风险,而且即使经理人将其有限的资产投入企业,由于其持有股份在公司总股本所占的比例极小,使得公司的收益损失落实到经理人的份额很小,过小的影响当然也就不可能具有足够的激励作用。3.政企不分的情况下不宜实行股权激励。
政企不分的情况下很难界定经理人的绩效。当政企不分有利于企业时,经理人获得股权增值收益是不合理的,对公司股东和其他员工也是不公平的;当政企不分不利于企业时,经理人当然也就不会愿意承担股权贬值的风险。
4.股权激励并没有解决经理人的选择机制问题目前一些国企的问题不是单纯的激励机制的问题,而是经理人本身就不合适。对不合适的经理实施股权激励是没有意义的。经理人的选择要通过市场机制来实现。经理人市场的建立健全是真正解决经理人选择机制的关键。
5.经营者持股不能解决经营者拿“黑钱”的问题,只是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矛盾。
对于拿“黑钱”的经营者来说,“黑钱”收入是百分之百,而公司损失落到他头上是千分之几,甚至万分之几。只要没有足够的管理约束机制情况下,简单的股权激励并不能解决“黑钱”问题。目前有些地方在讨论关于国企经营者与其他企业经营者的收入差距问题(包括在讨论“59岁现象”)时,常常强调的是国企经营者收入过低的问题。然而却忽略了另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这些国企经营者很多本身就是行政任命出来的,是计划经济的产物,他所在企业的业绩很大程度上也是靠政府扶植出来的,在这种情况下,国企经营者的身价是不可能和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理人的身价进行比较的。实际上很多国企经营者的腐败不仅仅是激励机制的问题,更大程度上是一个约束机制的问题。在所有者主体不明确、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政企不分的情况下,国企经营者的约束机制是非常薄弱的。简单的给予这些经营者股权激励,不仅不能引导经营者的长期行为,而且在管理机制不完善的条件下,有可能变成一种不平等的福利,甚至演化成一种新的腐败。
6.政府的作用
股权激励本质上是企业所有者与经理人的市场交换关系,政府的作用在于提供建立健全经理人市场的政策法律环境,而不是具体规定激励条款。各个企业的情况不同,政府“一刀切”的规定,将破坏股权激励的使用效果。
7.股权激励并不只适用于企业经营者。
在市场激烈竞争和企业面临复杂经营环境时,除了企业经营者,同样需要其他员工的积极努力,股权激励同样适合于普通员工。国外很多公司已经实施了雇员持股计划(ESOP)。
8.股权激励是有成本的,而并不是“公司请客,市场买单”。
公司给予经理人的期权、远期贴息或股票增值收益权都是有成本的,公司在设计股权激励方案时必须考虑投入产出的平衡和公司内不同成员的利益平衡。
六、小结
股权激励有利于引导经理人的长期行为。按照基本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同,股权激励可以分为现股、期股、期权三种类型,不同的类型对经理人的权利义务要求不同,其激励指向也不同。在具体的股权激励设计中,可以通过六个方面因素的调节来组合不同效果的激励方案。
股权激励的适用是有条件的,应该把股权激励作为引导经理人行为的手段来使用,要根据公司的不同情况来设计激励组合,提高激励效率,同时不能忽视约束的作用,不能把激励手段当作约束手段来使用。股权激励的效率同时受到资本市场、经理市场和其他经营环境的影响,在条件不适合的情况下,股权激励将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政府的作用在于创造一个良好的政策和法律环境,塑造一个良好的经理人市场。
随着国内各种要素市场的不断成熟和企业经营环境的不断改善,股权激励将越来越发挥出独特的作用。
参考文献:
①股权激励走近上市公司.朗朗.上海证券报99.8.17
②国企高层经理人员激励约束机制的调查.中国社科院工业经济研究所企业高层管理人员激励约束机制课题组.经济管理99.10
③地方政府对管理人员采取的股权激励措施.葛洪伟等.上市公司99.11
【关键词】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制度 影响
自2005年底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管理办法(试行)后,我国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就有了法律基础。2006年,国资委和财政部又联合下发了《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制度的完善等使得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企业数量不断增多,《中国股权激励年度报告2010》数据显示,2010年沪深A股上市公司公布的股权激励方案达到106例,表明股权激励已经成为一种重要的手段被运用,已经而且将对上市公司产生重要影响。
一、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内涵与特征
上市股权激励是上市公司通过制定股权激励方案,允许激励对象在激励时期内,在公司经营情况达到既定的目标时以约定的价格购买公司股票的行为。实施股权激励的目的就是要通过约定条件的设定,鼓励公司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努力工作,帮助上市公司达到预定的经营目标,实现企业与职工的双赢。当前,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呈现出三大特征。
1.股权激励的范围不断扩大。在股权激励制度推出之初,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对象主要是针对“董、监、高”。经过5年的发展,目前,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对象已经扩展到中层干部和技术骨干,如2011年7月公布股权激励方案草案的披露信息显示,公司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公司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共计98人,占公司在册员工总数的16.98%,由此可见激励面相对较广。
2.股权激励的质量日益提高。总体来看,我国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条件相对较高,如预设公司净资产收益率的增长情况,公司股价等,并且从实际来看,这些条件相对较高,在外部经济环境相对不景气,上市公司成长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条件下,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对象必须经过长期不懈的努力才能达到这些目标,从而使得股权激励的质量不断提高。同样以合众思壮为例,该公司行权的条件为以授予期权的前一年为基数,此后3年的净利润增长率分别不低于18%、75%和140%,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不低于4%、6%和8%。
3.实施股权激励的企业不断增多。Wind资讯显示,截止到2011年5月我国共有204家上市公司实施了股权激励,并且近年来实施股权激励的数量有迅速增加的趋势。实际上,按照国际经验,美国实施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数量/全部上市公司数量在上世纪末达到0.8以上,但我国2010年末这一比例仅0.1,由此可见未来我国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数量还将会大幅增加。
二、股权激励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股权激励制度对上市公司的影响表现在多个方面,主要包括可以加速公司成长,有利于解决公司治理中存在的矛盾等方面。
1.股权激励可以加速公司成长。首先,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制度的设计来看,上市公司一般会设立一个严格的激励考核目标体系,这种目标会更加关注公司的成长,关注公司发展质量,特别是3-10年的中长期股权激励方案更是如此,这就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其次,从实际来看,控股股东的主要经营管理人才也会被纳入到上市公司的管理的激励对象当中,这就使得上市公司在其发展中会更多的得到控股股东的支持,甚至直接将其优质资产注入到上市公司中来,以此帮助公司成长。
2.有利于解决公司治理中存在的矛盾。在公司治理中,实施股权激励制度对于解决好经营管理层、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之间的利益问题意义重大。首先,从激励对象来看,由于企业的主要管理人员甚至技术人员骨干都被纳入到激励对象当中,使得他们可以以股东的身份参与到上市公司的管理过程中来,这就极大的激发了这些职工的工作热情,让他们可以以主人翁的精神和思路来解决公司发展中面临的难题,并享受公司发展的成果,这就可以较好的解决“劳资”双方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其次,股权激励制度的实施能够有效的解决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的矛盾,提高激励的有效性。对于公司激励对象特别是高层管理人员而言,薪酬激励已经难以更多的调动其工作热情,而通过制定中长期股权激励计划,能够鼓励公司职工为企业长期效力,并积极努力的工作,从而解决现有激励制度中存在的不足。
三、优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制度的对策建议
从我国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实践来看,虽然总体情况良好,但部分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形同虚设”,部分公司则激励的有效性值得商榷。因此,对现行的股权激励制度进行优化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1.合理的制定股权激励计划。上市公司在制定股权激励计划时,首先,要加强对未来宏观环境的预测和分析,全面的了解外部环境的变化对公司经营业绩可能产生的影响,以此来为股权激励目标的确定提供有效的参考。其次,要加强对公司本身的分析,通过分析公司、公司所处行业的生命周期等特征,客观的评价未来公司的发展速度,以此来制定股权激励的目标。
2.注重计划的实施与适当的调整。首先,在实施股权激励制度的过程中,要积极的对这种制度进行宣传,一方面让股权激励对象围绕激励目标努力工作,另一方面让没有享受股权激励的职工了解这种激励行为,并为获取这种激励机会而努力工作,从而使激励作用最大化。其次,在实施过程中,要注意根据公司自身的情况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等对计划进行实时的调整,如爱尔眼科、东方园林对股权激励制度的调整,从而使得股权激励方案与实际相符合。
3.做好实施效果评价工作。在实施股权激励制度的过程中,上市公司要做好实施效果评价工作,一方面,要对公司在既定的经营年度是否达到激励的目标进行分析和评价,达到或者超过预期目标的原因是什么,未达到预期目标的内在原因是什么,从而为公司兑现激励内容提供参考。另一方面,要对股权激励制度实施对整个上市公司发展的影响进行客观的分析,这种影响应该是全面的,而不能仅仅局限于激励目标,从而为公司的长远发展提供有益的参考。
参考文献
[1]吕长江,郑慧莲,严明珠,许静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制度设计:是激励还是福利?[J]管理世界,2009(9):133-146.
【关键词】 集团内部;股份支付交易;结算企业;接受服务企业
2009年6月,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理事会修订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2号――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其中新增了集团内主体间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交易有关规范。我国财政部于2010年7月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也相应对企业集团内部发生股份支付交易的会计处理作了原则性的规范。本文将主要探讨上述规范在集团内不同企业间股份支付交易中的具体应用。
一、集团内不同企业发生股份支付的会计实务剖析
(一)关于结算企业的界定
无论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还是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均没有直接对结算企业予以定义。实务界对此存在困惑。不少人以为结算企业就是接受服务而实施股权激励的企业。而在企业集团内部不同企业之间发生的股份支付交易中,某些接受服务的企业,并没有结算义务,其既不需要将自身的股份授予员工,又无需承担未来支付员工现金的债务。
“结算企业”是指需要支付以股份为基础的结算对价的企业,即在实施股份支付计划中承担结算义务的企业。结算对价可能是结算企业自身或其他企业的权益工具,也可能是承担以股份为基础的相关负债。结算企业可以与接受服务企业集一身,例如,A公司以其自身的权益工具对本公司员工进行激励,则A公司在该项股份支付计划中既是结算企业,又是接受服务企业。结算企业也可以与接受服务企业相分离,例如,B公司用其权益工具对其子公司的员工进行激励,该子公司对股份支付交易无结算义务,则B公司在该项股份支付计划中为结算企业,该子公司为接受服务企业。
(二)关于股份支付结算方式的认定
在集团内发生的结算企业与接受服务企业相分离的股份支付交易中,如何区分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与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一般按下列原则进行。
1.结算企业对于股份支付结算方式的认定
对于结算企业而言,按是否以其自身权益工具结算为标准加以认定。结算企业以其自身权益工具结算的,应当将股份支付交易作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除结算企业以其自身权益工具结算之外,均属于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例如,母公司用其拥有的另一家子公司C的股份对子公司D的员工进行激励,并因此而负有以子公司C的股份进行结算的义务,对该母公司而言,应作为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
2.接受服务企业对于股份支付结算方式的认定
对于接受服务企业而言,按其有无结算义务和授予本企业员工的是否为自身权益工具为标准加以认定。如果同一集团内接受服务企业在股份支付计划中没有结算义务或授予本企业员工的是其自身权益工具,则该项股份支付交易属于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如果接受服务企业具有结算义务且授予本企业职工的是集团内其他企业的权益工具,则该股份支付交易属于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上例中的子公司D,应作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
由此可见,集团内部企业间的同一项股份支付计划,结算企业与接受服务企业对于股份支付结算方式的认定,有可能不一致。
(三)投资方与被投资方发生股份支付交易的会计处理特点
在结算企业是接受服务企业投资方的情况下,应按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或应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确认为对接受服务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同时根据是否以其自身权益工具结算分别进行会计处理:如果以其自身权益工具结算的,确认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如果以集团内其他企业的权益工具结算或者以相当于自身及其他企业权益工具增值额的现金结算的,确认有关负债。结算企业在个别财务报表中会计处理的结果应全面反映交易的实质:股份支付与追加投资两项业务的结合。
在接受服务企业为被投资方的情况下,应按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或应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确认激励的成本费用,同时根据有无结算义务以及是否以自身的权益工具授予员工分别进行会计处理:如果有结算义务且授予本企业员工的是集团内其他企业的权益工具,确认有关负债;如果没有结算义务或授予本企业员工的是其自身权益工具,则确认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接受服务企业若对股份支付交易没有结算义务,相当于接受投资方的无偿捐赠,即使其员工被授予的是股份的现金增值权,也应当作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交易处理。
(四)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有关的调整与抵销
在结算企业为接受服务企业的母公司的情况下,还会涉及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有关的调整与抵销。这是母子公司之间发生股份支付交易的会计实务难点所在。
编制合并财务报表之前采用权益法对母公司个别财务报表调整时,对于集团内发生的结算企业与接受服务企业相分离的股份支付交易,确认母公司的投资收益必须考虑子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而发生的成本如何承担的问题,即由母公司股东全额承担还是按母公司股东与少数股东的持股比例共同承担。这一问题会影响合并净利润、合并股东权益在归属于母公司股东与少数股东之间的分拆。本文将在第二部分举例说明。
在按合并财务报表有关内部交易抵销的原则进行抵销时,对于集团内发生的股份支付交易,如果母公司为结算企业,子公司为接受服务企业,母公司以其权益工具或承担以股份为基础的债务对子公司员工进行激励,母公司因此而增加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要与子公司因没有结算义务而增加的资本公积相互抵销。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结算企业授予子公司员工的是股份的现金增值权,在等待期的各资产负债表日,结算企业与接受服务企业应分别根据现金增值权的公允价值变动进行调整。结算企业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与其他应付款的账面价值,接受服务企业同时调整有关成本费用与资本公积的金额。结算企业调整的长期股权投资价值和接受服务企业调整的资本公积金额,将随着合并财务报表抵销股权投资关系而消除,不会对合并财务报表产生实质性影响。
二、母公司与子公司发生股份支付交易的案例分析
(一)案例有关资料
E公司对其子公司――F公司的投资比例为60%,E公司对F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金额为6 000万元,投资时 F公司股本为10 000万元,其他的股东权益项目为零。E公司以其股票期权对F公司的10名高管人员实施股权激励,F公司没有结算义务,该项股份支付计划已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授予日为2011年1月1日。经测算,该股份支付计划涉及2011年度相关的成本费用为5 000万元。F公司该年度未扣除股份支付成本的净利润为6 000万元(已按合并日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调整)。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
(二)结算企业与接受服务企业的有关会计处理
1.接受服务企业F公司的会计处理
在本案例中,结算企业与接受服务企业相分离。F公司为接受服务企业,且其没有结算义务,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将该项股份支付交易作为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F公司在2011年年末会计处理如下:(金额单位:万元,下同)
借:有关成本费用5 0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5 000
在F公司2010年度的个别财务报表中,由于股权激励计划涉及了5 000万元成本费用,因此,相应减少了F公司的净利润,扣除激励成本后的净利润为1 000万元(6 000
-5 000),即留存收益余额为1 000万元,本案例为简化不考虑所得税费用。此外,F公司的资本公积相应增加了5 000万元,F公司的所有者权益余额为16 000万元(10 000+1 000+5 000)。
2.结算企业E公司的会计处理
E公司既是拥有F公司60%股份的投资者,又是该项股份支付计划的结算企业, 以其自身权益工具结算,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按照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确认对接受服务企业――F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的增加,同时确认资本公积。E公司在2011年年末有关会计处理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F公司5 0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5 000
在未来激励对象行权时,上述其他资本公积5 000万元转入股本及股本溢价。
在E公司个别财务报表中,E公司对F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余额为11 000万元(6 000+5 000)。
(三)母公司为结算企业的合并财务报表编制
在母公司为结算企业而子公司为接受服务企业的情况下,一些会计工作者感到困惑的是激励员工的成本由谁承担或怎样承担。国际与我国有关会计准则尚未对此作出具体规范。结合本案例探讨实务中存在的以下两种方法。
1.母公司股东与少数股东按持股比例承担股份支付成本
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对于E公司(母公司)的个别财务报表应当按权益法进行调整,即根据F公司(子公司)扣除股份支付成本后的净利润1 000万元(6 000-5 000)按持股比例确认投资收益:
借:长期股权投资――F公司600(1 000*60%)
贷:投资收益 600
在上述会计处理中,控股股东E公司与少数股东完全按持股比例承担F公司激励员工的成本费用,因此,E公司确认的投资收益为600万元[(6 000-5 000)*60%]。按权益法调整后,E公司的此项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为11 600万元(6 000+600+5 000),少数股东权益金额应为4 400万元(4 000+1 000*40%)。
E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抵销对子公司的股权投资关系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投资收益600(1 000*60%)
少数股东损益 400(1 000*40%)
贷:留存收益1 000
借:资本公积 5 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 5 000
借:股本10 000
留存收益 1 000 (6 000-5 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F公司 6 600(6 000+600或11 600
-5 000)
少数股东权益 4 400[(16 000-5 000)*40%]
需要说明的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规定,结算企业是接受服务企业的投资者的,应当按照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或应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全额确认为对接受服务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而接受服务企业确认为资本公积。本案例中,该股份支付交易引起母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增加,且引起子公司的资本公积同金额增加,但没有改变子公司的净资产金额(资本公积与费用同时增加5 000万元),也不改变各股东对该子公司的持股比例,因此,子公司此部分资本公积的增加与少数股东权益无关。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母公司该项长期股权投资增加额应与子公司相关的权益增加额单独进行抵销,而不应当按持股比例进行抵销。
假定F公司被合并时可辨认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相同。E公司个别财务报表按权益法调整前的有关项目金额见表1第①栏,F公司个别财务报表有关项目的金额见表1第④栏。为简化,部分项目作了归并。在母公司股东与少数股东按持股比例承担股份支付成本的情况下,本案例2011年合并财务报表的工作底稿编制见表1。
2.母公司股东全额承担股份支付成本
在E公司(母公司)全额承担股份支付成本的情况下,为编制合并财务报表而对母公司个别财务报表按权益法调整时,可以按以下程序处理:
先根据F公司(子公司)未扣除股份支付成本的净利润6 000万元按持股比例确认投资收益:
借:长期股权投资3 600(6 000*60%)
贷:投资收益 3 600
再按实施股权激励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全额冲减母公司投资收益和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
借:投资收益 5 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F公司 5 000
在上述会计处理中, 并没有完全按照E公司持有F公司的股权比例确认投资损益,E公司作为结算企业用其权益工具对子公司的员工进行激励,全额承担了股权激励的成本费用,因此,实际确认对F公司的投资收益为-1 400万元(3 600-5 000)。按权益法调整后,该项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为9 600万元(6 000-1 400+5 000,即16 000*60%),少数股东权益金额应为6 400万元(4 000+6 000*40%,即16 000*40%)。
E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抵销对子公司的股权投资关系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投资收益-1 400(6 000*60%-5 000)
少数股东损益2 400(6 000*40%)
贷:留存收益 1 000
借:资本公积 5 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5 000
借:股本10 000
留存收益 1 000 (6 000-5 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F公司4 600 (6 000-1 400或
9600-5 000)
少数股东权益6 400 (16 000*40%)
在母公司股东全额承担股份支付成本的情况下, 本案例2011年合并财务报表的工作底稿编制见表2。
3.两种方法处理结果的比较
将表1与表2相比较,两种方法处理的结果,合并净利润、合并股东权益的金额均相同,但对其在归属于母公司股东与少数股东之间的分配会有影响。结算企业E公司全额承担激励F公司员工的成本费用,与全体股东按持股比例承担股权激励的成本费用相比,E公司按权益法确认的投资收益减少2 000万元(-1 400与600相比较),从而影响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和权益也减少2 000万元。相应的,在结算企业E公司全额承担对于F公司员工激励成本的情况下,少数股东收益、少数股东权益均比全体股东按持股比例承担股权激励成本的相同指标多2 000万元。此差额即按少数股东持股比例计算的股权激励成本份额(5 000*40%),系这部分激励成本由母公司股东承担还是由少数股东承担所致。
此外,在全体股东按持股比例承担被投资企业股份支付成本的情况下,少数股东权益的金额(4 400万元)与子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16 000*40%)是不一致的;而在母公司股东全额承担股份支付成本的情况下,少数股东权益的金额与子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完全一致,均为6 400万元。
三、结论与启示
在母公司为结算企业而子公司为接受服务企业的情况下,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按权益法确认母公司投资收益以及将合并净利润在母公司股东与少数股东之间分拆时,必然会涉及子公司有关股份支付的成本是由母公司股东全额承担还是由全体股东根据持股比例共同承担的问题。解决上述问题必须与结算企业的界定相联系。既然母公司作为股份支付计划的结算企业,就理应以结算企业的身份全额承担股份支付的所有成本,而不应当将其中的一部分转嫁给没有结算义务的子公司少数股东。
如果母公司股东全额承担股份支付成本,母公司因股份支付追加的股权投资成本,实质上就是其承担的用于子公司激励员工的成本,会计处理的结果不会影响母公司股东与少数股东按其持股比例拥有子公司净资产的份额。因此,少数股东权益的计量能够与按合并日子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持续计算的份额保持一致。
综上所述,无论从结算企业的定义还是从少数股东权益计量的合理性考虑,母公司股东全额承担股份支付成本的方法更加恰当。
关键词:股权激励 委托 绩效
中图分类号:F832.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3973(2013)004-141-02
1 股权激励的基本问题概述
1.1 股权激励的相关概念
股权激励是一种长期有效的激励方式,股权激励可以极大地推动股东权益的增值和企业的发展。它作为一种新的治理模式和治理结构,为关键员工和企业管理者薪酬制度改革、结构优化,实现有效激励带来了新的生机和动力。股权激励在长期稳定的发展之下,也能给公司员工带来分享利润的机会,从而实现企业和员工的双赢。
期权激励,是企业所有者向经营者提供的一种在一定期限内,按事先约定的价格够买一定数量的企业股份的权利。其激励的主要对象为企业的主要经营者。原则上是董事长、总经理。这是一种长期的,现代的,使企业“双赢”的激励机制。
1.2 股权激励的对象
股权激励的对象即分给谁,一般包括:核心技术人员,经理,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和一般员工。2008年,证监会《股权激励事项备忘录1号》规定,除非经由全体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和持股比例5%以上的主要股东,原则上不得成为股权激励的对象。在上市公司当中担任监事的,也不能成为激励对象。
并且对于持股比例5%以上的主要股东是否能够作为激励对象,在实际操作是个弹性问题,也就是说只要全体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了,那么该股东就能享受到股权激励。2008年《备忘录2号》规定,股东不得直接将股权赠与或转让给公司,应当由公司先以特定价格或零价格向特定的股东回购股票,再将这部分股票奖励给激励对象。涉及国有股问题,牵涉到的问题比较多,操作上相对较为繁琐。该方式也得遵循公司回购股票的规定,实用性也受到限制。
1.3 股权激励的种类
股权激励有以下种类:(1)虚拟股票;(2)股票期权;(3)经营者持股;(4)股票增值权;(5)管理层收购;(6)员工持股计划;(7)业绩股票;(8)限制性股票;(9)账面价值增值权;(10)延期支付。下面分别介绍这些股权激励的种类。
1.4 股权激励的意义
股权激励是公司把自己的股份、股票或者股份与股票的增值权,用某种特定的形式奖励给公司的经营管理人与或者技术核心,让他们能够共享公司发展所带来的收益的一种管理制度。它是公司分配、管理制度甚至公司文化的一次重大创新。无论公司的组织形式和资本构成怎么样,无论公司是否上市,建立和完善股权激励制度都是非常有必要的。
1.4.1 构建公司利益协作共同体
通常来讲,公司雇员和公司所有者的利益在根本上是不完全趋同的。公司所有者更加重视公司的长期健康发展与长远的收益,而公司雇员和公司所有者仅仅是一种雇佣关系,所以他们更加眼前利益,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其在职期间的绩效和收益。两者的价值观的不同必然导致他们在公司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中行为方式的不一致。从而容易产生雇员为追求个人利益而不惜损害公司长远利益的行为。而我们推崇股权激励计划就是要让公司所有者和公司雇员的利益趋同,缓解两者之间的矛盾,从而构建出公司利益协作共同体。
1.4.2 施行科学有效的绩效激励
施行股权激励计划将会使公司的管理层与核心技术人员成为公司的股东。使他们拥有分享公司收益的权力。管理层与核心技术人员会依据自己的工作绩效而受到奖惩,这种未来的收益或损失将对激励对象产生价值导向作用,有利于激发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他们的创新意识和主人翁意识。管理层和核心技术人员在获得公司股份之后,可以分享公司高风险经营和技术与管理创新带来的高收益,可以促使他们积极进行技术创新降低经营管理成本,激发他们的创新潜力,提高公司的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1.4.3 限制和约束经营管理层的近视行为
传统的激励手段,如年终奖等,主要对管理层的近期和短期绩效经营管理进行考核,而近期或短期经营管理绩效无法有效衡量公司的长远投资收益。如果仅仅只采用这些常规的激励手段,无疑会刺激管理层或决策者忽视公司的长远利益而去追求眼前利益。这对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是十分不利的。如果引进股权激励制度,就可以避免之前的弊端,可以从近期和长期投资收益相结合角度的角度去考查本公司的经营绩效,从而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和创新能力。并且作为一种科学有效的激励制度,股权激励既能够使管理层在其任期内取得相应的工资和绩效收入,还能够使其在其离职或卸任后获得延期收益。这就能促使管理层不但注重近期和短期的业绩的提高,还关心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以确保其延期收益的获取。从而削弱管理层的近视行为,提高企业公司的长期盈利和创新能力
1.4.4 吸引人才、培养人才和留住人才
上市公司在实施股权激励制度之后,首先,可以让公司现有的员工分享公司发展所带来的预期收益,激发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他们的创新意识和主人翁意识。其次,也可以提高员工犯错误或进行跳槽的成本,因为在员工做出不利于公司的行为时或离开公司时,他们都将会失去股权激励制度所带来的预期收益。所以,股权激励有利于上市公司吸引人才、培养人才和留住人才。
2 股权激励在国内外的发展
2006年是我国上司公司开始实施股权激励元年,1月1日中国证监会公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正式实施后,中捷股份成为我国首家真正意义上实施股权激励的公司。随着《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及《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等一系列与股权激励相关的法律法规的颁布和修订,不断建立健全了我国的股权激励制度。截止目前,股权激励已经在我国实施了7年。
截至2012年年底,据统计总共有239家上市公司公布实施了股权激励方案,其中,2011年共有193家上市公司推出了规范的股权激励计划,2010年有93家上市公司推出了股权激励计划。
3 我国股权激励存在的问题
3.1 股权激励制度的数量问题
中国上市公司现有的股权激励制度在数量上主要存在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1)在实际操作中存在股权激励数量过高过多的问题。(2)财政部和国有资产改革委共同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办法(试行)》规定,对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股权激励收益应该不超过其股权激励有效期内的总薪酬的30%。而根据2012年上市公司年报数据显示,2494家境内上市公司中,进行股权激励的仅仅239家,不到总比例的10%,可见我国进行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还十分稀少,有待进一步加强。
3.2 对股权激励产生费用的会计处理问题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一般采用B-S公司计算公允价值。但是在计算公允价值的过程中,必须要依赖股权期权定价模型的建立。而股权期权定价模型则又必须考虑有效期无风险利率和股价波动等因素。而我国上市公司经常带着很大的主观性和随意性来选取这些因素作为衡量标准,经常存在很大的差异,这就在客观上产生了较大的利润操控空间。另外,我国上市公司还存在公司无法行权时期费用的转回以及跨年度的等待期内合理摊销费用等问题,而这些问题在现有的会计制度和准则中都没有明确的规定。
3.3 股权激励对象的资格问题
我国《激励管理办法》规定可以把监事作为股权激励的对象,但在2008年3月最新的《股权激励备忘录2号》中,为了确保我国上市公司监事的独立性和监督作用,却又把监事排除在了国权激励计划之外。由此引发许多正在申报股权激励的公司中,监事辞职改当高管或董事的现象。
3.4 境内和境外监管环境差异所产生的问题
中国公司境外上市的目的地主要集中在中国香港和美国,因为相对中国大陆,这些国家或地区的投资环境更加宽松,经理人和管理者市场等也更加完善,监管也相对轻松。在境外上市的公司的主营业务却在国内,而审查境外上市公司进行股权激励计划的证监管机构却在国外。而其这些境外上市公司的管理层却主要来自于国内不完善的国内经理人市场,从而容易滋生管理层进行不正当或过度股权激励,损害普通投资者利益。
4 关于完善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制度的建议
4.1 宏观方面
(1)资本市场的有效性。
股权激励制度的作用原理和资本市场的有效息相关,资本市场的健全是股权激励得以施行和有效运作的基础,股权激励需要健全完善的资本市场作为支撑。西方国家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成功实施,就主要归功于其高度发达的资本市场。
由此可见,如果中国的上市公司要推行科学有效的股权激励制度:1)要为股权激励制度的实施创造良好的内外部环境;2)国家要不断规范和完善我国的资本市场,证监会和相关机构加强对资本市场的监管以及扩大信息披露和反馈渠道,并在投资者中倡导理性投资理念和价值投资理念,建立科学完善的融资市场和证市场。
(2)建立和健全与股权激励相关的法律法规。
规范和健全股权激励制度需要国家政策法规的强有力支持。随着着股权激励在我国的不断健全与发展,在其实施的过程中也暴露出了许多问题,需要国家制定契合股权激励实施每个环节的法律法规,从而使股权激励的每个环节都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4.2 微观方面
(1)加强激励条件设置的科学化与合理化。
激励对象能否行权主要是依据其是否达到激励条件来衡量的。更加科学严谨的激励条件将会有助于激励作用的发挥。激励条件不仅仅是造福工具,更应该成为公司业绩提升和发展的助推器。因此,公司的绩效考核目标应该科学而合理。激励条件既要能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又要与公司的长远战略目标保持一致。
(2)适当延长激励的有效期。
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又可以称作激励计划的时间跨度。如果有效期变长,那么激励对象行使权力的门槛就会相应的升高。由于激励对象每期都必须要面临激励条件的考核,其操控行权条件的能力就会被极大的削弱。除此之外,适当的延长激励的有效期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每期行权的数量,限制公司经营管理者通过操控短期股价来集中套取高额收益的行为。而在目前,许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所设定的激励有效期还不够长,容易产生操纵短期股价套取高额回报的事件。所以必须延长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才能更好的发挥股权激励的激励效果。
(3)把握推出股权激励的具体时机。
在制定和推出股权激励计划之前,必须充分了解和考虑公司所面临的内外部经济环境,并顺应市场经济发展趋势和内在规律。如果挑选的时机不正确,就会很容易造成股权激励计划的流产、延期、甚至是失败。对于2011年已经公告股权计划的公司的数据统计和研究表明,在已经公告将要进行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中,先后有22家宣布终止或暂停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由于2011年我国整体经济的震荡迫使已经公告将要进行股权激励的公司业绩考核均达标,且所有激励对象均行权若继续实施根本无法发挥应有的激励作用。因此,很多公司不得不停止实施股权激励。
参考文献:
[1]王海萍,向秋华.对我国实施股权激励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机械管理开发,20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