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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互联网时代;私企;股权激励
一、前言
在互联网时代下,股权激励犹如双刃剑,对私企发展产生重要影响。当前,企业发展中面临着较为激烈复杂的竞争环境,只有提高竞争实力,才能脱颖而出,实现健康可持续发展。股权激励属于私企采取的激励工具,对私企发展具有推动性作用。但是,股权激励同样可能对私企带来不良影响,威胁私企生存和发展。由此笔者在互联网时代背景条件下,针对私企股权激励实施而提出合理的建议,确保充分发挥股权激励的积极作用。
二、互联网时代下股权激励对私企的影响
在互联网时代下,股权激励对私企有着重要影响。就股权激励而言,最早诞生于美国,在人力资本理论逐渐发展和成熟的背景条件下,股权激励得到持续发展,并迅速在世界范围内广泛传播,标志着企业发展进入激励时代。对于我国私企而言,对股权激励的引入时间相对较晚,于1999年开始,处于摸索阶段,却逐渐拉开序幕。自2005年至2007年,股权激励在中国企业中有广泛应用,并取得良好效果。受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股权激励对私企产生制约性影响,威胁企业生存和发展,使企业不得不停止股权激励计划。由此可见,股权激励在我国私企中的应用,具有利弊双面性。一方面,如果私企将股权激励拒之门外,则难以充分调动企业员工的积极性,且不利于企业长远发展:另一方面。如果私企接受股权激励,不能合理利用该激励方式,可能增加人力成本,引起不必要的问题。
三、互联网时代下私企股权激励的建议
互联网时代下,为私企发展提供充足动力,同时给其带来更为严峻的挑战。私企在复杂的市场环境中,要实现健康可持续发展,有必要采取一系列有效策略,为私企平稳运行保驾护航。股权激励是企业发展的必然选择,通过人才激励工具,能够对员工发挥着激励性作用,使其更好投入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然而,股权激励对私企发展具有利弊双面影响,应提出发挥股权激励积极作用的建议,包括建构完善薪酬体系、优化治理结构和激发员工热情等。
(一)建构完善的薪酬体系
近年来,我国企业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其生存和发展的年限相对较少,平均寿命为3年。可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中,许多企业难逃残酷命运。从我国私企以失败告终的经验总结可知,企业缺少长期激励机制是重要影响因素。对此,建构完善的企业薪酬体系具有必要性。首先,企业采取短期的激励薪酬体系,能够激励某团队完成一个项目,如给予团队成员以高薪、高提成、高奖金即可。其次,要树立长期的激励薪酬体系,则非易事。在此过程中,企业积极引入股权激励方式至关重要。股权激励注重将企业利益同员工利益相捆绑,使员工在提高自身利益的基础上,可带动企业总利益的提高。员工努力工作,在私企中所持股权代表的价值越高。另外,股权机制具有一定的价差式的特点,有助于充分发挥激励工具的积极作用。
(二)对企业治理结构加以优化
在私企股权激励过程中,有必要对企业治理结构加以优化。实施股权激励,与传统工资、奖金激励存在明显差异,股权对于员工而言,既是自身利益的代表,又是权力的象征。所以,对企业治理结构加以优化十分重要。首先,处于创业期的企业,应注重有效开展管理工作,便能实现生存。然而,当企业不断成长和接近成熟时期,治理必须取缔管理。基于此,企业相关人员必须有效对私企中的商业发展模式、人才激励机制等问题进行深入研究,确保企业做出合理决策、合理用人等。其次,股权激励并未对股权结构调整产生较大影响,因而在互联网时代下,充分发挥股权激励的积极作用,应从公司治理效率提升视角出发。长期以来,我国私企以“家族式经营”为主,在企业结构治理优化时,必须改变“家族式”管理模式,为推动私企健康可持续发展奠定稳定的发展根基。另外,如若私企规模相对较小,则在优化治理企业结构时,以法律法规为重要依据,坚持通过法律手段而达到治理企业的目的。
(三)激发企业员工的热情
互联网时代下,私企引入股权激励,能够达到全员持股的目的。对于我国而言,私企引入股权激励相对较少,且股权激励成为比较稀缺的激励品。就管理学理论而言,“二八定理”主要指企业内部20%的核心员工,能够为企业创造80%的利润。所以,在私企引入股权激励时,有必要激发企业员工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使之拥护股权激励,而企业负责人员可以针对股权激励而做出科学合理的决策,引导企业朝着更好的方向发展。企业引入股权激励时,以激励为主,奖励为辅,注重将激励份额倾向于附加值较高的员工,如复合型人才、技术型人才等。就股权激励在私企中调动员工积极性而言,员工为获取股权所付出的努力越多,则股权激励效果明显增强。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 张政军
中国社科院工业经济研究所研究员 左大培
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教授 包明华
正略均策合伙人 高继红
和君咨询股权激励研究中心负责人 路 明
背景
前不久,中国北车公布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计划向343名公司高管、核心人员授予股票期权,2012年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总数为8603.7万股,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103.2亿股)的0.83%。随后,具有央企背景的中航电测也拟推股权激励。一时间,“央企股权激励”这个敏感举措再次招来热议。
目前,中国上市公司掀起股权激励,但其中鲜有央企身影。在推行股权激励的A股上市公司中,八成以上为民营企业,地方国资控股企业占比不到10%,央企更低于6%。而2012年上半年,截至6月7日已经有40家上市公司公布股权激励草案,另有59家公司已将计划付诸实施。
从2006年下发《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推进股权激励,到2008年《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范喊停,再到2010年底在非上市国有控股企业实施分红权激励,国资委对央企管理人员中长期激励措施的探索一直走走停停,谨慎前行。近期,除烽火通信、中国海诚这样规模较小的央企股权激励获得通过,大型央企中国建筑去年的申请至今仍未批复。也正因此,央企的每一次尝试皆成为业内关注的焦点,这次北车之举亦不例外。
央企股权激励为何不积极,谨慎背后又有着怎样的争议?央企股权激励何时迎来推广?《国企》杂志特邀业界专家一同探讨这个颇具争议的话题。
争议不应成为“否决票”
《国企》:前不久中国北车尝试股权激励再次引来热议,为什么对普通国企和民营企业来说非常普遍的股权激励在央企却会引发持久争议?您对这些争议如何看待?
张政军:争议是多方面的,但不能因为争议而否定央企股权激励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首先,外界对央企股权激励的一个疑问是,不少央企处于自然垄断或者限制进入的行业,难以判断业绩提升究竟是激励带来的,还是自然垄断地位或者行业内竞争不充分带来的。同时,一些行业的企业,有的价格受到国家管制,有的承担较多社会责任,可能会影响企业效益,甚至导致企业亏损,实际上难以衡量企业业绩与经理层努力程度和专业程度的关系,更谈不上用股权来长期激励高管。国资委应根据企业经济属性、功能和行业管制等具体情况作区分,比如把不同企业分成特殊目标、公共产品、战略重要和完全竞争等类别,对前三类企业将特殊目标、公益目标等设置为触发激励的前提条件,然后将企业绩效和薪酬相挂钩。但对于水泥、建材、工程等完全竞争企业,应尽快推行股权激励。
其次,公众担心股权激励会让本身已经很高的央企高管薪酬水平上再上一个台阶。这种看法不成熟。在良好监管下进行适当设计的股权激励方案,不会也不应该成为给央企高管盲目发福利、涨薪酬的手段。应站在较高的角度去看这个问题,如果能够将企业管理层的收益和企业发展成长捆绑在一起,付出少量成本,可能带来的是企业大的发展。
最后,外界还担心股权激励容易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应该说,在公司治理不完善、董事会权责没落实、监管不到位的情况下,确实有了股权也不见得能够发挥激励作用。但是我们应该看到另一面,如果因为激励不足、企业经营不善、投资风险估计不足导致亏损,不也是一种国有资产流失吗?这些担心完全可以在技术层面通过规范制度设计和方案设计去规避。北车这次的股权激励草案为经营者提供的是一种期权,并不一定会提升高管薪酬,其收益完全取决于管理者对企业长期发展做出的努力,与企业发展是共赢的,不会造成国资流失。
包明华:第一,近几年来对央企老总薪酬问题一直争议不断,加之股权激励被很多人误解为给老总的福利和薪酬,所以央企股权激励才会引发争议。实际上争议的核心是没有真正理解股权激励的实质。股权激励曾经在2008年被叫停,原因在于当时很多企业的激励方式不规范,但我们不能因噎废食。
第二,有观点笼统认为所有资源性央企都不能实施股权激励,但是股权激励的基础不是跟其他企业比,而是同一企业同等条件下将现在和未来的经营状况相比。就算是企业垄断所得的收益,仍然可以比较。但是也需要考虑一些特殊的企业,比如石油类企业的营利水平主要取决于国际市场原油价格和国家的原油价格控制,最后才是企业努力。我们需要研究清楚企业业绩多少是取决于经营,适合采取股权激励的前提是企业经营业绩的百分之八十是由管理者决定的。
左大培:一般批评集中在国企私有化和加大收入差距。当年国企改制、管理层MBO的时候就曾经出现国有资产流失,这样的担心和批评是有道理的。但不能因此就不搞股权激励,我们只能加强制度设计。
至于垄断央企是否能实施股权激励,据我看,说央企垄断就是一个伪命题,在很多行业都不成立,比如中石油、中石化是寡头竞争,南车北车有很多国际竞争对手。这需要国资委做调研,企业的竞争性有多大,垄断性有多高?垄断性越高,股权激励就应该越小。
高继红:垄断性央企不适合股权激励。第一,垄断性国企的业绩主要取决于国家垄断性资源和政策,激励经营者个人有失公平。第二,垄断性国企的使命不应是逐利,而应承担特定的社会责任。股权激励可能会淡化责任,强化逐利性,背离了垄断性国企存在的初衷,也会对社会造成很大危害。
在发达国家,对于垄断性国企大多未实施股权激励。日本多数国企分布在铁路、邮政、电信、基础设施等公共事业,以及金融、烟草、盐业等垄断行业,管理高度集权,没有股权激励。竞争性央企可以推股权激励,但在股权分配比例、业绩指标设置上要慎重。
《国企》:那么股权激励究竟有何作用?对央企是否必要?
张政军:央企施行股权激励很有必要。首先,上市公司的股价变化能较好地反映企业绩效和发展潜力,上市公司对公司经营层进行股权或期权激励是国际通行举措,也是最有效的激励措施之一。央企也是企业。
其次,央企作为很多行业的排头兵,参与国际竞争也需要股权激励。国际竞争拼的就是配置资源、开拓市场的能力,而聚集优秀的管理人才、调动他们的长期积极性对提高竞争力至关重要。
最后,现在对国企管理者的业绩考核采用企业规模、利润、收益率等财务指标,偏重短期激励。一个企业的经营绩效往往是以前多年在制度变革、战略规划和调整、组织效率提高、技术创新、工艺流程改进等方面积累基础上体现出来的。股权激励是长期激励,鼓励管理层面对长期发展。
高继红:股权激励最核心的作用是解决委托结构下的内部人控制问题。国有企业本质上也是企业,这一原理同样适用。
路明:以创业板开启为标志,大批中小成长型企业成功上市,同时行业高端人才通过所持股权的资本增值身价暴涨。对企业来讲,“人才的市值时代”已经到来,“核心人才越来越贵”已成为不争的事实。120分位的激励水平来的就是120分位的人,60分位的激励水平来的就是60分位的人。在这个大背景下,股权激励已成为当今中国企业成长过程中无法回避的战略性命题,对于国企也一样。因此,国务院国资委2010年底在部分央企开展分红权激励试点,是央企循序渐进完善人才激励体系、争夺核心人才的重要举措,对于全面提升央企竞争力、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具有重要意义。
包明华:股权激励能够把企业利润最大化和管理者个人收入最大化有机结合,是最好的一种激励方式。首先,股权激励省成本。比如股票期权,行权时间内股价上涨的钱不是企业的税后利润,而是市场支付的。其次,股权激励效果好。西方发达国家80%以上的大型跨国公司是强制性股权激励。比如联想的神州数码之前的经营状况很差,后来让管理者持股,效益突飞猛进,柳传志就要求在联想控股全面推行。最后,央企都已建立了多元化股权结构,作为企业,不能禁止管理者和员工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
左大培:股权激励保证企业经营者的利益和股东利益一致,促进他们谋求企业长期发展。现在有质疑国企研发工作做得不好,很大程度上在于领导的长远意识不强,因此有长远激励是好事。
需激励也需约束
《国企》:经过多年的发展,您觉得现在的央企股权激励实践存在哪些问题?
高继红:现在央企股权激励仍在试水。第一,为了规避社会对公平性的质疑,目前限制首次激励额度不多于总股份比例的1%,股权激励收益不超过高管年薪的40%,激励力度过小。第二,不应一刀切,应根据不同企业设置不同标准。第三,业绩指标设置不当。目前有些企业业绩指标设置过低,成了高管的造富工具;有些企业则设置过高,导致股权激励计划流产。
路明:2010年底国资委提出的分红权激励允许“所有权与分红权分离”,是一次很好的探索和尝试。但目前最迫切需要解决的是约束过度、激励不足的问题。国资委和财政部规定,激励对象股权激励收益占股权激励授予时薪酬总水平(含股权激励收益)的最高比重原则上不超过40%,股权激励实际收益超出上述比重的,尚未行权的股权不再行使或将行权收益上交公司。同时,也规定了严格的业绩考核指标制定。这些规定导致国有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效果非常差,甚至成了食之无味弃之可惜的鸡肋,管理层推出股权激励的意愿不强,“还不如拿业绩现金提成”。近几年很少见到有国有上市公司推出股权激励计划,原因也在于此。
在实际操作中,股权激励通常的激励逻辑是:业绩考核(横纵向对标)公司业绩增长高激励水平下的公司/股东股权投入激励对象个人收益实现。因此,股权激励作为长效人才激励机制,需要激励与约束相结合,才能保证公司的良性运转,进而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对于国企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来讲,在严格业绩考核的同时,要有高激励水平的保证。而激励水平的确定需要对企业所处行业、所在区域的整体激励水平进行系统梳理,重点进行行业内标杆企业的激励水平比对,判断企业在行业中的总体激励水平,从而为确定股权激励水平提供参考依据。
《国企》:未来如何丰富和完善央企股权激励制度?
左大培:为规避社会质疑,需要在制度设计上多加注意。第一,制度设计合法合规,操作流程必须透明,不能暗箱操作。要对所有股东负责,尤其是上市公司,要通过网络征集普通股民意见,再开股东大会征得股东同意。第二,只能针对已经正式采取了股份公司形式的国企。第三,股权激励必须真正为国有资产保持增值服务,不能私有化。第四,央企要禁止经营者持大股。第五,要严格控制数额,防止收入分配差距过大。
路明:目前,由于治理机制不健全、资本市场不完善、行业不成熟、企业市场化程度不高以及国企自身还存在诸多问题,股权激励不可能大面积铺开。因此,国企股权激励应本着“循序渐进、稳步推进”的原则,可先在竞争性行业和高新技术行业(比如国家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选取一批优质国企进行股权激励改革试点,改革方向重点在激励与约束的平衡,即将激励对象个人收益与业绩指标增长挂钩浮动。在试点中逐步积累经验,扩大范围。
高继红:完善股权激励制度的关键是完善央企治理结构,使企业的所有者能真正监督企业经营者。我们也可以借鉴国外的一些有效的做法,充分发挥监事会的作用。如德国国有企业是由股东大会选举出监事会,其中普通职工、管理人员和国家代表有一定的比例要求,再由监事会选出董事会。董事会直接向监事会负责,也向股东大会负责,监事会对董事会直接行使监督权。而在我国,监事会在形式上与董事会并列,在实际中监事会地位低于董事会。
【关键词】股权激励;委托;人力资本;双因素激励
当前,作为一种长期激励手段,股权激励机制的运用日益受到国内外理论界和实务界等社会各方的关注。其从产生之日起,便旨在将企业所有者权益与经营者权益结合起来,从而解决公司股东与经营者之间的问题,与此同时实现对经营者的长期激励。经过实践证明股权激励确实能够有效降低成本,实现企业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的匹配,促使上市公司经营人员注重企业的长远发展,有效遏制其短期行为。
1.股权激励的内涵
现代公司制度的重要特点便是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两权的分离导致了委托成本的出现,进一步引发了道德风险,企业绩效无疑受到了负面影响。股权激励模式通过改善利益分配方式成为避免道德风险的一种有效手段。本文所指的股权激励是一种对公司经营者采取的薪酬政策,即一种薪酬支付方式,旨在解决委托问题带来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行为,以此促使管理者发挥主观能动性,最大限度挖掘其积极性和创造性,从而提高公司绩效。国外实践证明,股权激励制度对于企业降低成本、完善公司治理机制、提升管理效率、增强公司凝聚力、增加企业绩效有着重要的促进作用,虽然对其激励效应国内外学者存在着争议,但其无疑是现代企业乐于采用的一种有效激励手段。相对于传统的奖金、津贴等短期薪酬模式而言,股权激励是相对比较有效和持久的一种激励约束机制。股权激励兼具激励和约束的特点,经营者要想获得尽可能多的利益,必须完成契约设定的业绩目标,也就是说股权激励是以约束为前提的,具有收益性、风险性和延期偿还性的特点。
2.股权激励的理论基础
(1)委托理论
委托-理论是现代西方产权经济学的一个重要分支,其核心内容是提供一种有效地激励机制,促使人根据委托人的预期目标尽职尽责,双方在相互博弈的过程中达到双赢格局。现代企业中可以说委托关系处处存在,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的现象。委托论试图制定合理的产权结构安排并提供合理的激励机制,而为了达到这一目标,需要考察企业所有者和经营者所面临的利益分享、风险分担和激励模式之间的关系。
股权激励之所以产生,起源于现代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即人力资本的提供者(管理层)和物质资本的提供者(所有者)两者间职能的分离。激励机制的功能就在于可以降低这种成本,控制风险,因此,为了有效降低成本,最好的方式是双方可以形成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结构机制,基于这种考虑,股权激励不失为一种比较先进的现代企业激励手段。委托理论说明将公司管理人员的收益和企业绩效建立起紧密的联系会起到更大程度的激励效果,而传统薪酬工具如工资、奖金等作用是难以企及的。
(2)人力资本理论
1960年美国经济学家西奥多・舒尔茨发表了《人力资本投资》一文,第一次提出人力资本的概念和理论体系,人力资本是相对于传统的资本而言的,类似于物质资本,同样属于财产的一种形式,当然存在产权问题,不同的是人力资本的所有权是属于个体并且和个体不可分离,只有受到一定激励才可以调动。人力资本理论从产权视角分析了对经营层实施股权激励的必要性。通过采用股权激励模式,管理人员可以获得部分股权,这是对其提供的人力资本价值的认可和奖励。股权激励模式之所以优越在于其把管理人员的人力资本价值和反映其经营成果的股票市场价格联系起来,督促经营者为取得高回报从而努力经营使公司达到高绩效。不仅如此,股权激励可以吸引公司需要的优秀高端人才,降低人才流失的风险,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人才的重要性对于处于日益严峻竞争的上市公司来讲不言而喻。
(3)企业剩余索取权理论
在现代公司理论中,企业剩余指的是一定时期内企业获得的全部收入减去根据合约必须向其他利益相关者支付的“合约收入”(工资、利息、原材料、地租等)之后的余额。经营者和企业的股东、债权人一样,享有分享企业剩余的权利,即剩余索取权。但是现实社会中企业经营者能否享有剩余索取权及能获得多少剩余收益是需要委托人和人之间多次博弈达到一种利益均衡状态。现代企业中可以通过制定一套契约关系,使委托人和人共同分享剩余索取权,股权激励作为一种有效的手段,将管理者对剩余索取权的分配和企业的经营绩效结合起来,从而使其为了达到企业价值最大化而努力。
(4)交易费用理论
根据交易费用理论,交易费用是指使用市场机制时发生的“制度费用”,以国际贸易为例,主要包括搜寻成本、协议成本、订约成本、监督成本、违约成本。市场上存在的有限理性、机会主义、不确定性等因素造成市场交易费用高昂,公司的产生便是为了节省这种不必要的交易费用,市场和企业是两种不同的实在劳动分工的机制。企业可以把管理者看为公司的并购对象,通过实施股权激励使其内部化,成为企业本身的一部分,在某种程度上和企业所有人保持利益趋向一致,降低交易费用的同时提高资本收益。
(5)契约理论
根据契约理论,由于契约的不完备性,企业契约不能列出所有与交易有关的将来可能发生的时间。企业是一种人力资本和物质资本组成的不完契约,契约的不完备性意味着企业经营者得到固定的事先确定的合同收入是不合理的,经理人的报酬除了固定收入之外,还需要一部分与企业价值联系起来的股权收入,这是契约的不完备性决定的,通过实施股权激励可以弥补企业给经营者的定价不足,股权激励带给管理者的收益决定于管理者本身的素质和经营管理,具有很好的激励作用。
3.结论
股权激励作为企业一种薪酬激励方式,是现代激励理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深厚的经济学和管理学理论基础。近些年来,企业股权激励问题一直是经济学和管理学关注的前沿和热门话题。众多国内外从不同视角对其理论基础进行了研究,做出多种理论解释,比较经典的有委托论、人力资本理论、交易费用理论、双因素激励理论等,本文以此为基础结合经济学和管理学的观点对股权激励的产生做出了相应的解释,为现在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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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关键词] 股权分置改革 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 经营绩效
股权分置问题是指由于某些历史原因,中国的上市公司中存在着非流通股与流通股两类股份,非流通股的控制权、所有权不能自由转让,导致同股不同权现像的存在。激励和约束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是公司治理理论研究和实践的核心内容。然而,由于股权分置问题的存在,我国上市公司中普遍存在着激励制度缺陷。
随着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全面展开,一批含有管理层激励的方案见诸于上市公司的股改计划中,引起了市场的极大争议。对此,2005年9月9日国资委正式颁布了《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国有股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当前股权分置改革中上市公司管理层激励规定如下:“积极研究上市公司管理层股权激励的具体措施,对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可以探索实施管理层股权激励。”至此有关股权分置改革中实施管理层激励的政策问题得到了解决,即实现全流通的上市公司可以尝试实施管理层激励。这也使得全流通后上市公司的管理层激励成为摆在我们面前一个十分值得研究和分析的问题。
一、股权分置改革后上市公司对管理层激励的现实需要
1.对于国有非流通股股东而言,股权分置改革的一个深远影响将是从根本上改变目前上市公司国有股东的激励方式和激励导向。在原先的股权分置格局下,由于国有股权不能在市场上自由流通,股价的涨跌对于国有股东来说并无实际意义,有价值的仅仅是每股净资产的增减,而股价则根本不在其考虑范围之内,这在某种程度上助长了上市公司的“再融资饥渴”。而在实现全流通后,国有股东将面临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问题,这势必会带动对上市公司国有股东的评价由净资产的评价体系转向以股价为核心的市场评价体系。如果这种体系得以确立,将从很大程度上改变目前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主要是由经营者单方渴望的格局,国资监管部门就有可能从幕后走到台前。从而,国有股东、管理层和流通股东三者的利益将会逐渐趋于一致,国际上通用的管理层激励势必成为一种现实的可能。
2.对于流通股东而言,全流通将可能使其因信息不对称产生的风险进一步加剧我国上市公司的信息不对称,一是表现在公司管理层与全体股东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二是表现在控股大股东和中小股东间的信息不对称。因为我国上市公司管理层和控股股东的特殊关系,所以在某种程度上公司管理层和中小流通股股东才是真正利益对立的博弈双方。在无相应制衡机制的情况下,公司管理层甚至可能与大股东“联合”起来利用其信息优势与公司控制权,在一定程度上按照其利益诉求操纵股价并通过二级市场直接获利。而相对应的便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损失。因此,只有让经营者也成为部分所有者,最好是强制性地通过股东大会迫使管理者从收入中拿全流通时代上市公司管理层激励探索.
3.对于上市公司管理层而言,境内沪深股市上市公司高层经理人员的薪酬极不合理,表现在以固定收入为主,与公司经营绩效挂钩等短期激励比例很低,仅有少数上市公司实施了基于股权激励的长期激励。这些不足使得股东和管理层之间的委托―问题愈加严重。同时,由于在股权分置改革中我们仅仅考虑的是流通股东与非流通股东之间的利益平衡,却忽略了上市公司管理层的利益,因此在对价空间一定的条件下必然导致两类股东之间零和博弈的局面。企业的实际控制者是其管理人员,企业的业绩取决于他们的经营绩效和努力程度。并且,在上市公司实现全流通后,对于管理层在企业经营发展中所付出的精力、智慧和努力的激励也是对党的十六大所提出的“确定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政策要求的具体贯彻落实。
二、当前我国股权激励机制的发展现状
1.在我国上市公司中,正在或已经实施了股权激励计划的公司,已有近100 家,但由于相关管理办法尚未出台及有关法规存在一定的障碍都被迫搁置。而且我国会计制度和准则正处于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对这类业务还没有明确的规定,企业也难以对其进行恰当的会计处理。
2.在股权分置背景下,非流通股以国有法人股和社会法人股的形式存在,上市公司管理层不可能以自然人身份获得法人股股份;至于持有流通股,我国新股发行政策没有可以预留股份以实施公司股权激励的规定。在相关的法律中也有限制股权激励的规定,如《公司法》第78条规定公司注册必须采用实收资本制,《证券法》第68 到70 条规定高管不得买入或卖出本公司股票,也削弱了高管持股的积极性。
3.由于我国现有资本市场的不完善性以及缺乏自由竞争的经理人市场,所以股权激励机制发展缓慢,一些上市公司不得不采取“变通”手法。有些公司从净利润中计提所谓的股权激励基金,可是其数额和用途的透明度却很低。对于我国上市公司普遍存在高管层报酬偏低、长期激励机制缺位的问题,监管部门也在努力寻找解决途径。早在2002 年初,证监会就有关修改《公司法》若干条款的问题向国务院法制办提交了专门报告。而目前的股权分置改革必将进一步促进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机制的建立。首批改革试点公司中,很多公司之所以对改革表现出积极的态度,其中一个重要原因也是为了争取配合公司高管的股权激励计划。
三、全流通时代上市公司实施管理层激励的机制设计与具体措施
在全流通后我国上市公司具体实施内部激励,尤其是股权激励的过程中,仍然会面临许多难题:
1.管理层激励实施中所存在的法律障碍及其解决方法。在美国,上市公司实施管理层股权激励时,其股份来源一般都是由企业回购本公司股票作为库藏股来提供的,但在我国却需要法律上的衔接,因为一直以来,现行《公司法》第149条是其最大障碍,该条款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但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者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时除外”。这实际上是限制了不以注销为目的的股份回购行为。而对于目前已经完成股改的上市公司则可以考虑通过转配股和增发新股的方式来获得股权。
2.管理层激励计划方案设计的科学性。管理层激励方案设计要科学合理,除了加强对经理人员的奖金、分红等短期激励外,更应注重建立以股权激励为核心的长期激励的方案设计。在对管理层进行股权激励时,行权成本、行权期限和行权所涉及股票的稳定性是主要应该特别关注的问题。在管理层激励方案中,关于行权成本的确定是至关重要的,因为只有管理层的持股成本与市场持股成本接近时,才能充分实现股权激励的“利益捆绑”功能。最后,为了避免管理层激励所涉及股份被质押或冻结而影响股权过户,应保证其在行权期限内的稳定性。
3.管理层激励应遵循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相结合的原则。股权激励作为物质激励的一种形式,是调动经营者积极性的重要手段,但不能忽视精神激励的作用,事实上,即使在发达市场经济中,金钱也不是衡量经营成就的唯一标准。相反,越是有能力的经营者,越看重的是成就感和社会责任感等本身非物质性回报的价值。因此,在重视经营者物质激励的同时,应当避免矫枉过正,防止走向另一极端而忽略精神激励的倾向。。
4.管理层激励的实施需要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目前我国大部分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现状是:国有大股东主体缺失、董事会结构不合理及监事会独立性不强等。这就造成了实施管理层激励的过程中,董事会对于管理层的权利制约失效,“内部人”控制现象愈发严重。因此在实施全流通后,上市公司应积极改善公司治理结构,首先是要明确国有资产的主体,强化所有者对公司的控制与监督,使之体现在对公司运作的“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的全过程中。其次要改善董事会的结构,提高董事会的质量。适当增加董事会中外部董事、独立董事的比例,甚至可以考虑引入部分职工代表,以充分体现共同治理原则。再次,提高监事会的独立性,强化监事会的监督力度。监事会应由股东大会选出,负责监督董事会和经营者,其业绩评价和收入应由股东大会决定。并且可在监事会中设置职工和债权人代表,以维护职工和债权人代表的利益。最后,可考虑在董事会下设立薪酬委员会,具体负责制定和实施管理层激励的方案。同时在股东大会上成立一个独立的监督委员会,以专门负责监督管理层激励的实施过程。
综上所述,在我国上市公司实现全流通,为实施管理层激励创造良好空间和机遇的时候,我们应该及时构建起管理层激励机制,在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的同时,又能确保股东的利益,以促进企业长远健康的发展。
参考文献:
[1]王斌:股权结构论[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5
关键词:未上市 国有金融 长期激励
2008年,当金融危机愈演愈烈之时,金融上市企业高管的巨额薪酬成了市场的焦点,随之而来的就是一系列限薪举措的出台,这些举措直指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但市场上也出现了另外一种呼声――限薪不如长期激励。对于上市金融控股企业来说,长期激励在2008年已被叫停,但随时可能开闸,开闸后上市公司有规范的制度及成熟的案例可以遵循;但对于未上市国有金融公司来说,在没有相应政策的情况下,是否也可以实施长期激励?如何实施?
在本文中,笔者通过SWOT分析,来阐述未上市国有金融企业实施长期激励的优势、劣质、机会和威胁,并最终给出未上市国有金融企业实施长期激励的必要性和策略。
一、未上市国有金融企业实施长期激励的SWOT分析
SWOT分析法是通过对企业内外部条件各方面内容进行综合和概括,进而分析企业的优劣势、面临的机会和威胁的一种方法。
由于未上市金融企业在实施长期激励时,也会存在自身的优势和劣势,并且面临政策和市场的机会、威胁。因此,在这里借用SWOT分析法对未上市国有金融企业实施长期激励进行分析。
(一)优势
1.实施长期激励可以将经营管理层的利益与国有股东的利益联系起来。长期激励是一种“利益相关者制度”,它能够对激励人员产生较强的激励作用,提高他们的工作绩效,而管理层绩效的改善将使企业整体的绩效得到提升,以此解决股东和高管人员之间产生的委托问题。
2.实施长期激励可以避免短期激励带来的企业利益短期化的弊病。在现行国有金融企业中薪酬主要是由固定工资、福利性收入和绩效奖金组成,绩效奖金只与当年完成考核指标的情况有关,与企业长期可持续性发展无关。因此决策者在做重大决定时,往往会从短期利益出发,考虑自身在任期间的经济效益,而忽视企业长期经济效益。而长期激励将管理层以及核心员工的长期收入与企业未来若干年的经济效益结合起来,可以有效避免决策者短期行为。
3.长期激励可以使企业的薪酬具有竞争力,能够保留和激励员工,同时能够吸引外部人才。长期激励属于留住核心员工的“金手铐”之一,可以增大员工离职成本,留住对企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人员。同时,长期激励又可以让内部员工看到丰厚的激励收益,向着企业制定的长期发展规划目标迈进。并且,长期激励还有助于吸引外部人才,在金融这个高度依靠高端人才的行业,以高额预期收益获得顶尖级的人才。
(二)劣势
1.未上市国有金融企业进行长期激励,没有相关政策。对于一般的未上市企业,只要股东同意,就可以实施股权激励或限制性股票激励,这相当于增资扩股。但是,对于国有金融企业来说,如果没有长期激励政策的支持,增资扩股的价格低于每股净资产或公开市场价格,就会涉及到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因此对未上市国有金融企业进行长期激励的政策缺失,将成为最大的劣势。
2.激励手段受限,导致长期激励的适用范围变窄。对于未上市金融企业进行长期股权激励,由于无法得到政策的支持,暂时较难开展权益结算的长期激励,只能开展现金结算的长期激励。激励手段受限,可能导致部分企业无法实施长期激励。例如,现金结算的长期激励方式适用于现金流充裕的企业,现金流不足的企业就很难使用该种激励方式。
3.个人所得税税赋过重,使激励的效果比上市公司差。根据2009年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三项针对长期激励个人所得税缴纳问题的政策规定,个人因任职、受雇从上市公司(含上市公司控股企业)取得的股权期权、股票增值权以及限制性股票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区别于所在月份的其他工资薪金所得,单独按下列公式计算当月应纳税款:
应纳税额=(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
但是,非上市公司的员工,取得的股权激励所得,不适用以上规定的优惠计税方法,直接计入个人当期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按照以上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取得同样的长期激励收益,非上市的未上市国有金融企业员工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会远高于上市公司的员工,其税后收益也就更少,这样势必会降低长期激励的效果。
(三)机会
1.政策性机会
在《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金[2011]72号)中,已经提到,金融企业负责人薪酬主要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福利性收入和中长期激励收益等到构成,并指出中长期激励的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另外,银监会2011年7月25日《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征求意见稿)》,第一百一十二条指出,“商业银行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行中长期激励计划。”这或许意味着国有银行的中长期激励计划将得到开闸。那么,国有的非银行业金融机构也将有机会参照执行。
2.长期激励的效果得到多数企业认可
根据普华永道《2009-2010年中国企业长期激励现状调查报告》的统计结果,接近70%的参与调查公司表示长期激励方案实施达到了预期目标,超过25%的参与调查公司表示方案实施达到了部分目标,仅有不足6%的参与调查公司表示未达到长期激励方案实施预期目标。
(四)威胁
1.国有控股金融企业高管的产生、退出、责任承担机制没有实行市场化,许多高管都保留着政府的干部身份。身份没有市场化、约束机制没有市场化,却拿市场化薪酬,监管当局认为这对于其他干部来说是一种不公平。一定要对国有控股金融企业高管人员的身份进行改革,产生机制、退出机制、责任承担机制要市场化,还要实行高管任职与薪酬的合同化,这样才有利于化解“金融高管是一种政治待遇”的误解。
2.部分金融企业董事会制度不健全,薪酬委员会没有独立性或者独立董事根本就不独立,造成经营管理层自己决定自己的薪酬水平和长期激励,缺乏社会监督。在这方面,实施长期激励的企业要加强公司治理层面的措施,严格执行股东批准、详细报告与公开披露的规定,让整个市场对实施长期激励的企业进行监管,形成公平的市场薪酬制度。
二、未上市国有金融企业实施长期激励的必要性
(一)人才竞争的加剧,促使未上市国有金融企业实施长期激励
国有企业相对于民营企业来说,职业稳定性相对更强,员工的流动性也较小。但随着金融市场多元化格局不断完善,对于金融人才的竞争将不断加剧。一方面,随着金融企业间收入差距的拉大,尤其是部分上市金融企业薪酬制度逐步趋向市场化,业务提成、绩效奖金增长较快,以及部分上市非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实行长期激励机制,使得这些金融企业的高管人员及业务骨干的薪酬水平远高于未上市国有金融企业同层级人员的薪酬,这种高收入形成了对未上市国有金融企业人才的吸引。
从2010年上市公司年报中,我们可以对金融业悬殊的薪酬差距窥豹一斑。2010年,中国银行董事长肖钢年薪100.8万元,建设银行董事长郭树清99.1万元,交行董事长胡怀邦98.93万元,工商银行董事长姜建清95.9万元,农行董事长项俊波93.5万元,5位董事长年薪的总和也不敌深发展董事长肖遂宁(825万元)或民生银行董事长董文标(715.48万元)一人的薪酬。国有五大商业银行无论规模和盈利水平,都远超过股份制银行,但高管薪酬却难以与之抗衡。
而且随着新机构的陆续涌现以及现有机构业务的不断拓展,内部人才的培养无法迅速跟上,自然把竞争的焦点集中到了存量人才上,因而金融企业间对人才的挖角也必将愈演愈烈。
另一方面,民营金融企业迅速崛起,如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货币经纪公司等,该类公司虽然没有银监局颁发的金融业务许可证,但其从事的业务性质属于金融领域,部分公司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业务类同,部分公司是将银行等金融机构作为交易对手或为其提供服务。因此,该类公司在创立及后续的发展过程中对金融人才趋之若鹜,给予高职位、高薪甚至直接给予公司股份,这必将对现有的金融人才形成新的争夺,而非上市金融企业承受的压力会更大。
作为一个“牌照”高度管制的行业,金融有进入的特许门槛,其产品和服务价格被高度管制,利润有垄断性,而这又是一个高度依赖人力资本尤其是智力资本的行业,需要最聪明的经理人。因此,未上市国有金融企业在面对人才的激烈竞争中,必须要改革现有的薪酬制度,启动长期激励计划,留住人才的同时,提高企业的创利能力及长期发展的能力。
(二)未上市国有金融企业现有的薪酬体系无法调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改革薪酬体系、推出长期激励措施势在必行
从目前来看,我国大多数未上市国有金融企业分配方式单一,薪酬激励主要依赖于奖金和绩效工资。但是干好干坏,奖金差距拉不开;企业效益好与差的年份绩效工资也相差无几,这样的奖金和绩效工资能起到的激励作用微乎其微。
在长期激励方案日益推广的背景下,长期激励已作为核心人员薪酬回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激励效果已为越来越多的人所肯定,因此,未上市国有金融企业应根据自身情况,逐步实施长期激励。
三、未上市国有金融企业实施长期激励的策略
(一)长期激励方式的选择
如前所述,现阶段未上市国有金融企业可以采用的长期激励方式主要是现金结算的长期激励,包括股票增值权、虚拟股票和业绩股票,它们的共性是适合于现金流充裕的企业,区别在于:
1.股票增值权,对于未上市公司来说,是指企业可以按照行权日与授权日每股净资产的差价乘以授权股票数量,发给被授权人现金。对于持有大量长期股权投资的个别金融企业,无论主业是否盈利以及盈利多少,以往投资的股权分红或权益核算的投资收益都会使每股净资产增加,这种情况下,每股净资产的增加不是因为激励对象的努力,因此,不适用于股票增值权,或者在计算每股净资产增加值时,剔除长期股权投资收益的影响。
2.虚拟股票,是指激励对象可根据被授予虚拟股票的数量参与公司的分红并享受股份升值收益,但没有所有权和表决权。虚拟股票适用于有能力也有意愿每年进行分红的公司。个别金融企业受经济资本、净资本限制或未达到某些监管指标,短期内不能恢复现金分红的,则不适用虚拟股票。
3.业绩股票,对于未上市企业来说,是指激励对象经过努力实现了业绩目标后,则公司授予其一定数量的股份或提取一定比例的奖励基金作为增资款,向激励对象进行增资,使激励对象持有公司一定数量的股份。业绩股票的增加会改变原股东的持股比例,对于由于业绩股票的出现导致国有股权丧失绝对控股地位的,基本不适用。
长期激励方式的选择要符合金融企业自身发展阶段和财务状况,才能起到预期的激励作用。
(二)激励对象的确定
激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对公司整体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核心技术人员和管理骨干。
长期激励范围不能过宽,范围过宽将成为变相的福利,起不到激励应有的效果。而且,长期激励费用会对损益产生显著的影响,一定要选择对企业发展有关键影响力的核心人员,使激励产生的效益能够远远大于激励的费用。
另一方面,激励的范围也不能过窄,不仅要包括高管,还要包括核心部门的中层干部和核心业务人员,将对企业业绩有重大影响的人员均作为激励对象。
(三)授予数量的确定
在确定对激励对象的授予数量时,应综合考虑非上市国有金融控股企业经营管理层及核心人员的工资总额及结构。
金融企业负责人的工资总额(包含长期激励收益在内)不应超过中央及各省制定的《金融企业负责人薪酬审核管理办法》规定的限额,负责人以外的其他激励对象应充分考虑其业绩贡献,合理确定其薪酬总额,对于业绩特别突出的激励对象,可以通过长期激励授予数量的增加,使其薪酬总额高于企业负责人。
由于长期激励是否可达到行权条件,具有众多不确定性,因此,应合理确定长期激励收益在工资总额中的比例。比例过小,起不到激励作用;比例过大,在无法行权时又会使激励对象原有的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无法得到保障,挫伤其积极性。因此,《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规定: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高级管理人员个人股权激励预期收益水平,应控制在其薪酬总水平(含预期的期权或股权收益)的30%以内。未上市国有控股金融企业有必要参照执行。
(四)业绩目标的设定
实施长期激励计划应当以绩效考核指标完成情况为条件,因此,业绩指标设定的是否合理,直接关系到激励对象是否能够被授予长期激励,以及是否能行权,并从中获得收益。指标设定不当,如设定过松或过紧的指标,都会导致激励计划的失败。金融企业的业绩指标由于受经济周期及国家宏观调控的影响,不能简单设定为比上年或比基准年份上涨多少,而要与行业内同类企业相比,以净利润、经济增加值、主营业务收入占比、资产规模、不良资产比例等项目的综合排名作为长期激励实施的条件。
(五)长期激励的时间要素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对长期激励的时间有所限制,如规定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一般不超过10年,行权限制期原则上不得少于2年等。
对于未上市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实行长期激励,时间上没有硬性的规定。但应把握一个原则,长期激励是要避免经营管理者的短期行为,促进企业长期高速发展,因此,有效期及限制期不能过短。至于多少年合适,要根据相应业务的风险持续时期、每个企业经营班子的任期、核心人才提拔的平均年限等来合理确定,并不断加以完善性调整。
参考文献:
[1]普华永道.2009-2010年中国企业长期激励现状调查报
告, 2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