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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管改革方案

税收征管改革方案

税收征管改革方案范文第1篇

但是,随着征管改革的不断深入,一些新的矛盾日益显现,相当多的实际问题羁拌着改革的进程。在此,笔者就现行税收征管模式存在的问题及如何通过进一步深化改革解决这些问题作一点粗浅探讨。

一、新的征管模式运行过程中遇到的一些突出问题

对照国家税务总局“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新税收征管模式要求,通过几年来的工作实践,笔者认为,现行征管运行机制主要还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纳税申报管理上的问题

建立纳税人“自核自缴”的申报制度是新的征管运行机制最重要的基础,也是深化征管改革的核心内容。目前纳税申报上存在的主要问题集中表现在:一是纳税申报质量不高。由于纳税人的纳税意识以及业务技能方面有一定差异,出现了纳税申报不真实的问题,突出反映在零申报、负申报现象增多等;二是内部纳税申报制度不尽完善,手续繁杂,环节较多,对纳税人监控不力。

(二)税务稽查的地位与作用问题

新的征管模式赋予税务稽查十分重要的职能,并强调了其“重中之重”的地位,但在实际运做中,受多种因素的制约与影响,稽查工作“重中之重”的地位与作用并没有充分体现:一是稽查力量相对不足,财力投入较少,稽查手段和装备有待改善。二是实际工作中“重征收、轻稽查”的观念仍然存在,税务稽查的职能不够明确。只重视了税务稽查对纳税行为的监督检查职能,而忽视了其对执法行为监督制约和对行政行为监督检查的职能。三是税务稽查操作规范还不尽完善,稽查工作缺乏应有的深度和力度。目前按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个环节实施税务稽查,在实际操作中还不够规范,某些环节(如稽查选案)的可操作性和科学性亟待提高,各环节的有序衔接制度要进一步健全,选案的随意性,检查的不规范性,审理依据的不确切性,执行的不彻底性等问题还比较普遍,影响了稽查整体效能的发挥。

(三)计算机开发应用上的问题

新的征管模式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即税收收征管要以信息化建设为基础,逐步实现税收征管的现代化。所谓现代化征管,计算机的开发应用是很重要的一个方面。但从当前情况看,税务部门在计算机开发应用上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一是计算机的配置与征管过程全方位的应用滞后。计算机的开发应用难以满足管事制实施后征管工作的要求,硬件的投入与软件的开发反差较大,成为深化征管改革的瓶颈。二是计算机的功能和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应用效率不高。只注重了计算机的核算功能,计算机对征收管理全过程实施监控的功能没有体现。另外,利用计算机提供的税收数据、信息进行综合分析,为制定政策和科学决策提供参考的作用也没有发挥,技术浪费较大。三是内部计算机管理制度不够健全,计算机综合应用水平较低,部分干部的计算机水平较差,也制约了税收征管现代化步伐的加快。

(四)为纳税人服务上存在的问题

深化征管改革的重要任务之一就是建设全方位的为纳税人服务体系。要使纳税人依法申报纳税,离不开良好的税收专业服务。但目前,这一服务体系并未完全建立起来:一是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还需进一步理顺,双方平等的主体地位没有得到真正体现,税务干部为纳税人服务的意识还需进一步增强;二是税收宣传手段单一,社会效果不明显,需要探索更加符合纳税人需求的、更有效的税收宣传途径和办法。三是管事制实施后,纳税人办税环节多、手续繁等问题没有根本解决,税务部门内部各项办税程序、操作规程要进一步简化、规范、完善,真正把“文明办税,优质服务”的落脚点体现在方便纳税人、服务纳税人上。

(五)征管基础管理上存在的问题

税收征管是深化征管改革的重要基础工作,但目前征管基础管理仍相对簿弱。主要表现在:一是税源控管上缺乏有效手段,管事制实施后,由于缺少了专管员,信息来源途径、税源变动情况、经济税源调查、重点税源户管理、漏管户的监控等问题成为管理上的难点。二是内部各项征管制度、征管程序和操作规程还不尽完善,各环节之间的衔接协调还不够紧密合拍。如部分岗位出现人少事多的现象,影响了征管效率与质量。三是征管资料管理不够规范、实用。近年来,在征管资料的建立与完善方面,各级税务部门投入了大量精力,推广了档案化管理,档案资料从账、表、单、册越来越齐全,程序、系统也越来越繁杂,但实际工作中资料的利用率却很低,实用性也不强,不仅浪费了大量人力、物力,也使纳税人应接不暇,这与“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用现代化技术手段简化和减轻手工劳作、寓服务于征管的目的相悖。

二、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几点思考

针对上述征管改革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笔者认为,当前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关键要在“转变观念,优化要素,强化职能,夯实基础,搞好配套”等五个方面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以求取得新的突破。

(一)转变观念,深化对征管改革的认识

转变观念、提高认识是深化征管改革的前提。从当前情况看,要突出强化以下四种观念:一是要强化改革观念。充分认识深化征管改革对提高税收管理水平、防止税款流失、堵塞税收漏洞、增加税收收入的重要作用,消除对深化征管改革的等待观望思想、畏难发愁情绪,进一步提高推进和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二是要强化依法治税观念。改变传统的保姆式的管理方式,按新的征管模式履行职责,按章办事,依法征收,体现执法公正。三是要强化服务观念。增强为纳税人服务的意识,深化纳税人对征管改革的理解,积极争取社会各界对改革的配合的支持。四是要强化全局观念。自觉服从、服务于改革。

(二)优化要素,为深化改革创造良好的税收环境。

优化征管要素,即优化纳税主体、征收主体和服务主体,其实质就是健全税收服务体系,为征管改革的全面深化创造良好的内外环境。一是积极改进税收宣传的途径和办法,优化纳税主体。建立服务体系的重要内容除设立办税服务场所外,还要建立税法公告制度,确保纳税人及时、准确地了解税收信息。因此当前加强和改进税收宣传,关键要健全和延伸税收公告制度,为纳税人提供现行有效的税法信息、纳税指南,对政策法规的变动、变更及时公告,促进纳税意识的提高。可采取在办税服务厅设立“税法咨询窗口”、开通公开咨询电话、建立定期信息会制度等形式,传达辅导税收政策,以畅通纳税人了解税法的渠道,引导纳税人如实申报纳税。二是深化“文明办税,优质服务”活动,优化征税主体,明确服务主体。税务部门征税的对象是纳税人,服务对象也是纳税人。要在强化税务人员的服务观念和服务意识的同时,重点简化办税手续、环节,建立科学、规范的办税程序,养成文明、热情的办税行为,营造良好有序的办税环境。通过快捷、准确、规范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和税务事宜办理等服务工作,加深征纳之间的业务交流和情感交流,增强纳税人对税务部门的认同感和信任感。另一方面,要适应改革需要,下大力气提高税务干部素质,突出稽核查帐技能、计算机应用能力、税收会计知识等方面的内容培训,提高税务干部的实际工作能力。

(三)强化职能,确保税收收入的稳步增长

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最终目的,是要增强税收聚财职能和监控能力,确保国家财政收入。衡量征管改革的成败得失,也主要以能否有效地组织税收收入为标准。因此要以新的征管模式为依托,不断强化税收聚财职能,确保税收收入的稳步增长。

1、巩固和完善纳税申报管理机制,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一是要完善纳税申报管理制度。简化申报手续,建立科学、简便的申报程序。归并统一申报表格式,设计简便易行、填写方便的申报表,方便纳税人。二是对外强化申报制约机制。试行分类管理的申报管理办法,把纳税人按申报情况分为A、B、C三类,与日常税务稽查工作相结合,对财务制度不健全、纳税申报不正常的纳税人,加强日常检查,加大处罚力度,促其尽快走上正轨。同时,强化“以票管税”,对不能按期申报的纳税人严格发票使用控管。三是提高申报准确性。加强对零申报、负申报等异常申报现象的稽查,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堵塞税收流失漏洞,四是积极推行电话申报、邮寄申报、远程电子申报等多元化申报手段,方便纳税人,提高申报质量和效率。

2、建立严密科学的税务稽查体系,突出稽查的地位和作用,最大限度地减少税收流失。税务稽查是组织收入的重要保证,也是建立新的征管运行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是根据“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个环节健全稽查工作制度,规范稽查行为,提高稽查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二是坚持分类稽查制度,提高稽查的针对性。按重点稽查、日常稽查(调帐稽查和实地稽查)、专案稽查等方式实施税务稽查,加大申报稽核力度,增加调帐稽查的比例。三是科学地考核稽查工作,提高稽查工作成效。在考核查补收入的基础上,增加一些更加科学合理的质量指标的考核,如人机选案的准确率、重大税收违法行为的立案率、案件审理的规范率、税收违法行为处理的准确率、重大案件结案率等等,促进稽查工作整体水平的提高。四是继续充实稽查力量,改善稽查手段。充实稽查人员,并在财力上向税务稽查作必要的倾斜,尽快实现以计算机手段为基础,以快速便捷的交通、通信手段为支撑的税务稽查手段的现代化。

3、适应征管改革的新形势,积极探索新的税收计划管理办法。在税收计划的编制中,应坚持“从经济到税收”的原则,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和国内生产总值增长比例,逐步淡化计划,使组织收入与经济增长相适应,力求改变以往那种基数加增长比例、按支出来定计划的做法,使税收计划管理更趋科学合理。

(四)夯实基础,不断提高税收征管水平和效率

夯实征管基础工作,是提高征管质量的基础,也是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重要内容。

1、以强化监控为重点,尽快建立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的征管体系。计算机的开发与应用是深化改革的先行条件。在计算机的开发与应用上,要坚持做到正确处理硬件投资与软件开发以及开发与使用的关系。一是要根据新机制的要求,加强计算机软件开发,确保统一、共享、正确的税收征管软件的正常运作。二是要突出监控重点,积极运用计算机对税收管理的全过程实施有效的监控,真正体现计算机网络在新的征管运行机制中的依托作用,把计算机全方位应用到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催报催缴、发票管理、会统核算、数据分析、税务稽查、税政管理、综合查询等税收征管工作的各个环节上,并依托计算机对其进行全程监控管理,体现计算机网络的运行实效。三是要健全计算机软、硬件管理制度,加快实现计算机联网和信息共享,提高计算机综合利用效率。

2、加强征管基础管理。内部进一步健全各项征管制度,规范征、管、查业务流程、工作程序和衔接、协调制度,提高征管各环节的整体效能,形成以效率为中心,网络为依托,稽查为重点,各环节相互协调、相互制约和促进的现代税收征管体系。对外健全协税护税网络和制度,调动一切社会积极因素,加强对漏管户和重点税源户的管理,有效地控管税源。

3、规范征管资料管理,提高征管资料的利用效率。当前要在征管资料档案化管理的基础上,重点把工作转移到对档案资料的简化、规范、提高利用效率上,可按照“按岗收集,按类整理,按期归档”的原则,以计算机管理为主,部分手工为辅,减轻手工劳作,提高工作效率。

(五)搞好配套,为深化征管改革提供保障

适应新的征管模式的要求,要继续深化两项配套改革:

1、深化机构改革,建立较为科学、合理的征管机构体系。以“精简、效能”为原则,调整和理顺机构。要按照管理服务、征收监控、税务稽查、政策法规四个系列科学设置机构、岗位。在此基础上,健全部门间的工作衔接制度,明确职责,严格执行管理程序,使征收管理各项工作有效开展。

税收征管改革方案范文第2篇

“在开会!正在讨论。”12月4日,当《财经》记者电话询问参与燃油税费改革事宜的官员和专家时,得到的都是同一个答案。

当天,北京最高气温骤降至零度以下,对国内成品油价格和燃油税费改革方案的讨论却急剧升温。

直到12月5日,国家发改委仍在召集各路人马密集开会,对“一揽子”改革方案进行最后的讨论和修改。“预计本周六(12月6日)就公布。”一位与会专家说。

真正公布的时间来得更早。12月5日晚6时40分,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交通运输部、税务总局正式《成品油价税费改革方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间截至12月12日。

按照这一方案,在不提高现行成品油价格的前提下,将汽油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20元提高到1元,柴油由每升0.10元提高到0.80元。

按照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此前的分析,截至11月20日,如果国内油价与国际油价持平,汽油价格有望下调1000元至1500元/吨,柴油下调800元至1200元/吨,换算成“升”,则接近抵消了目前加征燃油消费税0.70元/升至0.80元/升的升幅。

另一位参加方案制定的政府官员强调,最终改革方案将在即将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讨论。

而这一方案最终出台的时间,国家发改委副主任张晓强12月4日在第五次中美战略经济对话期间的媒体吹风会上,已提前委婉透露――“我个人认为,明年1月1日是开始实行成品油价格改革的最佳时机。”

由于中国已宣布将成品油价下调、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与燃油税费改革统一考虑,这意味着,尽管国际油价从今年7月已开始直线下跌,中国的消费者要等到明年,才能享受到油价下跌的好处。(详见本期“油价接轨待何年”)

从海南省1994年开征燃油附加费算起,中国为全面开征燃油税耗费了整整14年,期间亦争论了十多年。而燃油税费改革在2008年岁末突然提上日程,除了油价低迷为推出改革提供了一个难得时机,更多地传达出中国将从低油价时代向高油价时代过渡的信息。

无论如何,对于已经向国际社会承诺,要完成能源价格市场化调整和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中国,这或许是值得期待的一个开始。

如果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在“费改税”之外,抓住目前的低油价时机,真正理顺此前一直裹足不前的油、电、煤炭等资源价格机制,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对于中国经济更长远的健康发展将带来积极效果。

“一揽子方案”

国际上征收的“燃油税”,广义是指对燃油征收的各种税收的统称,包括消费税、汽油税等;狭义是指为筹集道路养护资金而设立的税种。

财政部税政司官员认为,之前,中国拟开征的燃油税,应当是后一种比较狭义的概念,即它是以取代养路费等有关收费为基本政策目标,以筹集道路养护资金为主要目的。

自从1998年《公路法》提出“公路养路费用采取征收燃油附加费的办法”以来,从1998年到2008年,一直在“择机推出”的燃油税却一直没有找到推出的时机,且热度逐年递减,随着近两年油价飙涨,几乎已沦为一座死“火山”。

但几乎是一夜之间,“火山”苏醒。2008年11月19日,各地发改委、税务局和公路局的官员突然接到了来自国家发改委的通知,要求火速前往北京研商燃油税费改革方案。

此时,国际油价从7月最高点的近147美元/桶,短短四个多月回落到45美元/桶以下。因油价超过25美元/桶延迟至今的燃油税改革,在目前低于50美元/每桶的条件下,终于等到了推出“时机”。

从重起“燃油税”之议,到目前官方透露的最终实施时间――2009年1月1日,时间已只剩下短短一个月零十天。而燃油税所牵动的广泛利益,所需取消的六项收费,以及未来需要支付的复杂补偿,均需在这短短一个月零十天中进行尖锐的讨价还价,并经由精确的计算确定最终的分配公式和相关安置、补偿方案,其难度不言而喻。

从政府已公开的信息和参与讨论的专家透露的情况来看,此次燃油税费改革与完善国内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适当降低成品油价格等问题,将统一考虑,同步推出。

与此同时,拟同步取消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等六项收费,撤销政府还贷二级以下公路收费站点。单位消费税额提高后,现行汽、柴油价格水平不变。

此外,这次调整税额形成的成品油消费税收入一律专款专用,准备主要用于替代公路养路费等六项收费的支出,补助各地取消已审批的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并对种粮农民、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给予必要扶持。

不过,燃油税费改革方案还涉及相当多的利益安排和补偿细则,这些目前官方并未披露。

其中最主要的是三个方面,即第一,加征税收如何在各级政府间分配;第二,如何征收,在什么环节征收;第三,补偿机制和公益行业补助配套措施。

据《财经》记者了解,政府相关部门曾准备了两套燃油税费方案:一是新开征燃油税,同时取消养路费等相关收费;二是提高燃油消费税,同时取消养路费等。最终,决策者选择了后者。

至于征收环节,拟议的方案建议从成品油生产环节而不是零售环节征收,即从汽油、柴油生产企业直接收税,生产企业则在原来油价基础上加上加征税额后批发出售。

但是,将六项收费转变为消费税后,消费税将从中央税变为中央、地方共享税;分配方式是,原来属于中央的收入仍归中央,增加的部分返给地方,方式是“基数加增长”。比如明年返还地方的数额,以今年地方的各项收费数为基数,增加部分按“因素法”分配。

参与讨论的专家告诉《财经》记者,最终方案还将包括两块细则:一是补偿机制,即对非道路用油因调整消费税税额增加的税负进行退税(补偿),其领域应包括农业生产用油、工业用油、锅炉、机械设备用油等;二是公益性行业补助配套措施。这些细则目前均未向公众披露和征求意见。

艰难的半步

对于目前出台的征求意见稿,各界看法不一,甚至因未能彻底取消过路费和过桥费,被一些批评者斥之为“假改革”。但燃油税在中国的历程多舛,再次闯关仍属不易。

在此之前,燃油税最接近出台的时机是在2001年。当时虽有时任国务院总理朱基力挺,仍因各方利益难以完全摆平而最终功败垂成。

朱基曾在清华大学演讲中透露过原因,他说,如果收了燃油税,地方上还设卡收费,怎么办?

近十年来,燃油税迟迟没有推出,政府相关部门官员往往把国际油价不断上涨作为客观理由。不过,另一个重要的内因是利益调整――燃油税费改革后,中央与地方、地方政府之间、国家集体和个人、部门之间的利益将被调整。为此,必须制定一个能够为各方面基本接受的妥善合理的收入分配办法。

关于上一轮燃油税改革失败的原因,一个常见的说法是交通部相关人员安置问题构成了最大阻碍。而在这一轮呼之欲出的燃油税中,也对交通部门做了相当多的让步。其中最大的让步便是保留了二级以上公路的收费政策,仅准备取消二级以下的公路收费。

2001年的改革方案中,曾经提出要取消包括高速公路在内的所有公路收费。然而,在那之后,高速公路迅速发展,“十五”期间,中国共建成高速公路2.47万公里,相当于“八五”和“九五”建成高速公路总和的1.5倍。这其中95%以上为收费公路,取消公路收费的难度远比2001年大得多。

一位公路交通领域的专家告诉《财经》记者,在吸引众多地方政府、业外资本投资高速公路时,都曾经承诺了一定期限的收费期,暂时不可能撤销。不过这位人士也承认,尽管如此,公路收费也是暂时的, 因为“迟早都是要取消,但目前只能一步步来。”

交通部规划司的一位人士则告诉《财经》记者,交通部早已经下决心解决二级路收费不规范的问题,2004年就在研究,今年年初已决定取消,“原来是要逐步取消,现在赶上费改税的机会就一揽子解决了。”

在专家们看来,取消养路费固然是一大进步,但养路费改燃油税是“地方费改中央税”,不光涉及交通和税务部门,还涉及地方与中央的收入分配,改革难度非常大。

此次拟取消的养路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航道养护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等六项收费,目前均由地方交通部门自主安排。其中,养路费征收时是县、市、省层层递缴,上缴比例各省市自定,交上去的钱款由省里统一分配,剩余部分则由市、县支配。

以四川省遂宁市为例,每年的养路费差不多近亿元,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约2000万元,航道养护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等,总数约200万元,均由交通局征收管理。六项费用中,近50%上缴省交通厅。上缴省交通厅的资金,一部分作为高速公路建设资本金,还有部分统筹协调贫穷地区和战备公路等,另外也会用于厅直属部门。剩余的50%留在遂宁市,主要用于养路人员工资、养路材料和机具开支,以及地方公路建设的资本金等。

虽然这部分资金也纳入了同级地方财政预算并接受监管,但具体怎么使用还是由地方交通部门来决定,自较大。一旦费改为税,这部分资金就将变成财政预算内资金,将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拨给交通部门时须走项目审批的程序,监管也更加严格。

一位公路交通领域的专家也对《财经》记者表示,从燃油税中拨付养路费的程序可能会非常复杂,“地方报上来、中央拨下去都要经过很多层,要用的时候钱不一定能到位。”

最困难的问题还是收费人员的安置,这也是2001年燃油税改革未能推进的原因之一。2001年车辆购置税费改革时,大批收费人员向国税系统划转,但是,燃油税改革需要解决的人员应该比车购税改革更多。

八年时间过去,随着公路里程的增加,相关收费人员的数量也在增长。广东省交通厅一位内部人士告诉《财经》记者,“仅广东省相关的收费人员就有2万多,这还不包括退休人员。”来自交通部内部的说法是,在此次燃油税费改革后,将有24万人等待安置。

征收监管与补偿之两难

在哪个征税环节征收燃油税,将对利益调整产生重要影响。今年8月公开的财政部税政司《关于燃油税征收环节问题的研究报告》认为,征税环节的选择是燃油税设计的一个核心和难点问题。

燃油消费税的征收环节可以分为零售、批发、生产和使用四个环节。1994年正式开征的消费税税目即包括了成品油这一税种,在生产环节征收。据《财经》记者了解,正在公开讨论的燃油税费改革方案也是如此。

生产环节即燃油的出厂环节。在这环节征收的优点是主要纳税人较少,税源相对集中,便于征管且能保证足额征收。但缺点也非常明显:一是将原来养路费范畴 的六项收费合并到消费税里,必然要大幅提高税率,增加企业的增值税负担。二是加大了非道路使用者的负担。其中,柴油的问题更为突出。如果消费税的提高仅仅是为了筹集道路养护和建设资金,就需要对非道路使用者进行大规模退税或补偿。三是需要将消费税中从收费转化过来的部分分出来,通过转移支付分配给地方,如何分配是一个很大难题。四是对进口油品也要征税,加上生产环节油价提高的因素,容易刺激走私。

目前,消费税收入属于中央,不存在给地方分配的问题,也无需向非道路使用者补偿或退税。但燃油税费改革后,原本属于各级地方政府的六项收费转变为消费税,增加的部分,一方面需向地方各级政府分配,另一方面需对非道路使用者退税或补偿。

因此,在生产环节征收燃油税,关键是在税收征管和补偿之间作出权衡。财政部一位官员在接受《财经》记者采访时坦言:“补偿是一个面对大量补贴对象的复杂过程,需要花费较大的成本。如果不能及时足额地补偿到位,还会引起不少矛盾,甚至影响改革的效果。”

他指出,补偿问题在柴油上表现更为突出,因柴油除作为车用燃料,还大量用于农业、船舶、电力、锅炉、工程机械等非道路用户。以最早推行燃油税的海南为例,海南省规定,自1994年1月起,将燃油附加费计入汽油和柴油的零售价中征收。但因为海南非车用柴油占柴油用量的80%以上,征管和补偿难度很大。1994年4月,海南省政府不得不出台补充规定,规定从同年5月1日起,对柴油车改为实行按车载重量定额征收方式,由车主按月交费。

在国外,日本针对汽油和柴油分别使用不同的燃油税征收办法,新西兰则将汽油、柴油统一在生产环节征收燃油税后不久,再将柴油分离出来,采用按车辆和行驶里程征收道路使用费,原因也是为非车用柴油办理退税(补偿)的工作量太大,成本太高。采取类似做法的还有美国的一些州和瑞典。

财政部认为,总体来看,燃油税的征税环节越接近使用,越符合燃油税的基本特征和要求,但税收征管的难度要大一些;越靠近生产环节,征管难度减轻,但补偿的范围扩大、办法越复杂。因此,关键是要在二者之间作出权衡。

中国模式选择

政府部门苦心积虑考虑的是如何便于征管、如何提高征收率,企业和个人最关心的则是负担和成本会不会提高?

根据征求意见稿,汽油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20元提高到1元,柴油由每升0.10元提高到0.80元,其他成品油单位税额相应提高,但单位税额提高后,现行汽、柴油价格水平不提高。

1999年时,时任财政部长的项怀诚曾透露,当时税费改革部际协调小组初期设计的燃油税税率,是汽油每公升1.15元,柴油每公升0.95元。

“现在的情况,不能再把燃油税的税费改革当做‘费改税’。”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倪红日说,现在的燃油税费改革,目标太多。她认为,中国燃油税费改革的未来目标,应该是提高使用燃油的成本,以节约资源、公平税负和环境保护为主。

目前,各国油价政策不一,主要有两种模式,一是低税低油价,以美国最典型;二是高税高油价,日本、法国以及欧洲很多国家都属此类,意在促进石油节约和环境保护。

中国现在属于低税低油价,“未来应该通过提高燃油的税负,将燃油零售价格和税负提高到美国和日本之间的水平。”倪红日说。

财政部科研所副所长刘尚希认为,目前,中国汽油和柴油税收占其零售价格的比重低,有着较大的提高空间。因此,“有必要提高汽柴油消费税单位税额,加大税收促进节能减排的调控力度。”

根据刘尚希的研究,汽油含税零售价格最高的是日本,为12.66元人民币/升,印度尼西亚最低,为2.39元人民币/升;柴油含税零售价格最高的也是日本,为11.55元人民币/升,最低是印度尼西亚,为2.38元人民币/升。中国汽油含税零售价格为5.92元,柴油含税零售价格为5.99元,处于中下水平。

时过境迁。在历史上,燃油税曾被赋予“治理公路、城市道路和水路‘三乱’”等项重任,但现在政府对其使命的认识已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转向了节能和环保的目标。

税收征管改革方案范文第3篇

[关键词]房产税 经济效应 土地财政 税制设计

[中图分类号]F29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6623(2013)05-0075-04

征收房产税可起到充实地方财力,改善区域公共设施及服务和调节贫富差距的作用,对完善税制、理清税费、规范房地产市场也具有积极意义。上海和重庆的房产税改革已进行两年有余,在全国范围内推进房产税改革之前,深入分析沪渝税改方案在优化税制、充实地方财政收人、调节收入分配、抑制房价及改善土地财政现状等方面的效应,具有重要意义。

一、关于对优化税制的作用

完善税制是房产税改革的一个重要目标。但分析沪渝税改方案可以发现,在优化税制层面,其房产税改革并不彻底,发挥的效应有限。

一是征税范围仍有待完善。改革拓宽了房产税的征税范围,由原仅向经营性房产征收扩展至自用增量住房。在目前房价较高新购住房数量有限的情况下,有限的征税范围必然会破坏房产税税源的完整性。2011年上海和重庆税务机关核实的应税房地产数量仅为7000余套和8356套;此外,不考虑存量房在税制设计上也有失公平。

二是计税依据欠科学。沪、渝的房产税计税依据为市场交易价格,未采用评估价值。按照国际经验,使用评估价值做税基可以保持税基相对稳定并且保证税基客观公允,这需要以系统、真实可靠的房产价值数据积累为基础,而这是我国目前个人房产税征收面临的一大技术障碍。以市场交易价格做税基可以暂时绕开这一障碍,降低征收难度。但房地产价值受地理位置、周边环境、户型、施工质量、物业水平等多种因素影响而差别显著,新购住房的市场价格对存量住房的评估价值也没有替代性,因此,使用市场价格做计税依据有失客观和公允。

三是税率偏低。沪、渝的房产税细则中,对普通自住房、高端及多套住宅的征收税率都在0.5%左右(重庆对特别高档的住宅的征收税率也仅达到1%~1.2%),税率偏低。而国外总体上普通自住房税率都在1%左右,高价位或多套住房税率多在2%以上。过低的税率设计会降低纳税人对房产税的敏感度,也使房产税难以有效发挥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

四是出台的税改方案未对现行房地产行政收费项目进行系统化调整,未能规范房地产税费体制中税费体系不合理等问题。目前我国与房地产税收体系并行的行政收费项目混杂,在房产开发过程中涉及的行政收费有近50项,涉及约25个政府部门,总体费用占到开发成本的15%~20%,亟待规范。

二、关于对地方财政收入的改善

沪、渝开启房产税改革后,房产税可实现的增收规模主要取决于税基和税率水平的变化。上海的方案中扩大的税基主要是新购住房,重庆的方案中税基扩展至包含部分新购住房及高档存量房。因为拓宽的税基范围有限,税率又较低,改革房产税增加的税收收入对地方财政收入的改善作用非常有限。从纳税金额上看,上海到2011年5月底已经征收的个人房产税税款合计100余万元;重庆2011年度全年的个人房产税收入也仅为1亿元左右,占其该年度财政收入的比重不足0.035%,可见新增的房产税收入对于充实地方财政的效应非常有限。

假设目前在全国范围内针对城市自用住房开征房产税,不考虑减免,也按照沪、渝的两个税改方案,对全国地方政府年新增房产税收入进行初步估算,见表1。同样可以发现,目前的房产税改革方案对地方财政收入的改善作用非常有限,房产税仍不能像美国、英国、日本等国那样成为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

更为重要的是,房产税为地方税,如果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行,有可能因为地方政府博弈而进一步削减其对地方财政收入的改善效应。一方面,房产税改革将税收征管权下放给地方,有利于提高其税收监管的积极性,便于地方政府调控房地产市场。但另一方面,在现有体制下,地方财政高度依赖房地产业的发展,“土地财政”也决定了地方政府有推高房价的冲动,使其对落实中央调控的积极性不高;有些地方政府还会以本地区情况特殊为借口,出台税收减免或税收返还政策,从而出现地方政府博弈,进一步削减房产税的效应。因此,从筹集财政收入的角度看,目前房产税的改革方案对地方财政的改善作用较为有限。

三、关于对收入分配的调节

房产税改革对于收入分配的调节从两个方面起作用,首先是征收,其次是税收收入的使用。

在征收方面,沪、渝的税改方案对收入分配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税式支出。在两地的房产税试行条例中,二者总体指向性明显,其征收对象均为高档住宅,并且对于低收入群体和合理需求的住宅予以减免。这种方式通过放弃对特定群体的税收收入来发挥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沪、渝试行的房产税条例具有这一显著特点。与转移支付等传统的收入调节方式相比,通过税式支出来调节收入分配,具有作用直接、时效性强、执行成本低等优势。(2)累进税制。在征收的税率方面,沪、渝的税改方案中都对高档住宅采取了累进税制,上海根据房屋平均价格不同将税率定为0.6%和0.4%不等;重庆则根据房屋平均价格和征收对象的不同将税率定为0.5%、1%、1.2%三个等级。两地都试图通过针对不同单价的房产设置不同税率的方式达到对富者多征税,贫者少征税的目的,这种对于收入分配的二次调节,可以较为有效地发挥缩小贫富差距的作用。(3)征税范围。试点房产税拓宽了征税范围,由原仅向经营性房产征收扩展至包含个人自用住房,主要针对的还是增量住房而不是存量住房。这样的税制设计是考虑到现有征管水平的现实选择,但这显然影响了房产税对财富分配的调节作用。使得社会上持有存量房的富有阶层不用缴纳房产税,这会限制房产税发挥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重庆的税改方案中将部分高档存量住房纳入征税范围,这体现了房产税的财产税属性,但从调节收入分配的角度来看,两地房产税的征税范围仍可做进一步调整。

在房产税收入的使用方面,如能运用得当,也可以有效发挥缩小贫富差距的作用。国外的房产税大多属于地方税种,作为地方政府重要的财政收入来源,房产税收入主要用于改善区域公共设施和公共服务水平,如美国地方政府主要是将房产税收入用来支付学区的义务教育费用,新加坡则主要将其用于对低收入者进行补贴。在两地的税改方案中,上海提出将房产税收入主要用于保障性住房的建设,重庆也提出房产税收入将用于公租房的建设。如能将房产税收入投入到廉租房、限价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建设上,对于减小贫富差距也是有积极作用的。

四、关于对房价的抑制

2011及2012年,全国楼市表现低迷,多数主要城市的商品房成交价格同比略微下降。但同人们对沪、渝房产税试点对房价的影响预期相悖的是,尽管成交量下降,但这两个城市的房价均在上涨,试点房产税并未如预期那样对房价起到抑制作用。

按照沪、渝目前的税改方案,现有的房地产税费体系及土地出让制度都未受到改革的影响,仅在拓展税基、调整税基评估方法的基础上开征了较低税率的房产税。总体来看,房产税改革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房地产市场的供需,例如:存量房的供应量会增加,特别是投机性购房占比越大的城市,存量房短期释放量越大。同时,由于房产税会增加房屋持有成本,导致投机性购房需求的下降;自住刚性需求受房产税开征的影响较小,但改善性需求也有可能因观望而减少,从而导致房地产市场短期总需求下降。

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影响供求的因素除税收政策以外却还有很多重要方面,如宏观经济环境、人均收入水平、城市化进程等等。以目前我国的情况来看,房地产市场供小于求的局面将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存在,所以房产税本身对房价无法发挥明显的抑制作用是正常的。

五、关于对土地财政的改善

近年来,我国地方政府对土地财政的依赖日益突出,2009年,全国土地出让金收入达到1.4万亿元,比2008年大幅增长43%,占地方本级财政收入的比重近44%,2010年,全国土地出让金收入达到2.7万亿,占地方本级财政收入的比重达到66.8%,房产税改革一直被寄望于成为弱化地方政府对土地财政依赖的一个途径。

开征房产税,确实为地方政府提供了一个长期稳定的收入来源,但通过前文的分析可知,按照沪、渝目前的税改方案,房产税的增收规模较小,在制度性因素未能有效解决的情况下,单纯依靠房产税个税的改革,弱化地方政府对土地财政的依赖的效应将非常有限。

需要注意的是,房产税的征收与土地出让金之间并不存在法理障碍。我国实行土地国有制,土地出让金与房产税虽然都是以土地作为征收对象,但两者是完全不同的概念,在法理上并不冲突,也不涉及重复征收问题。土地出让金是土地使用者为了获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价格,可以一次性缴付,也可以按年分期缴付。房产税的开征则是基于土地经济学,由政府公共部门代表社会通过税费的形式获得,用于收入再分配和公共产品及服务的提供,是与收益相匹配的收益税。作为地方财政收入,房产税将主要用于提供地区公共产品和服务,所以其征收与土地出让金是不可以替代的,也不存在重复征收问题。因此,沪、渝出台的房产税改革方案未触及现行的土地出让制度本身是合理的,但仅靠调整基本税制要素展开的房产税改革尚不足以撼动我国土地财政的现状。

如果在房产税改革过程中改革现行的土地出让方式,是可以改善土地财政现状的,即取消现行的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方式,改为按年缴纳,并将年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合并进房产税。这样不仅可以减少地方政府对土地出让金的依赖,也可以把地价的负担从房地产开发商转移给房屋使用者,由此降低房地产开发成本,房价也会大幅下降。如果房产税的改革涉及土地出让金,比如将一次性收取的土地出让金分摊至70年内,虽然长期来看可以给地方政府提供稳定的收入来源,但对于应届政府而言意味着短期收入将会骤减,必然会触及地方政府的土地财政利益,由此会使房产税的推行在地方政府中间面临巨大阻力。

总之,房产税改革一直被寄望于能减轻地方政府对土地财政的依赖,但按目前沪、渝的税改方案将无法实现这一预期。这不仅是因为房产税的增收规模有限,更在于我国土地财政问题复杂,在制度因素未能有效解决的情况下,仅靠房产税个税的改革对土地财政的改善效应非常有限。

[参考文献]

[1]郭玲,刘跃,房产税改革对我国地方财政的影响[J],税务研究,2011(4)。

[2]曹明星,石坚,高房价视角下的房地产税制改革[J],税务研究,2010(4)

[3]刘晓风,“金砖四国”物业税比较与借鉴[J],地方财政研究,2010(4)

[4]冯海波,刘勇政,多重目标制约下的中国房产税改革[J],财贸经济,2011(6)

[5]张爱珠,对房地产税税基评估问题的探索[J],税务研究,2008(4)

税收征管改革方案范文第4篇

前言

现行的“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税收征管模式,通过多年的征管工作实践和积极探索,效能逐步显现。它促进了税收征管手段和服务方式的改善,提高了征管质量和效率,规范了税收执法行为,实现了税收收入的稳定增长,基本适应了经济发展的需要。然而,现行税收征管模式也存在着分工不明、职责不清、衔接不畅、管理缺位、信息传递、反馈和共享不尽如人意等问题。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我国加入wto,特别是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颁布施行,税收征管的经济和法律环境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迫切需要建立一个与之相适应的、统一高效的税收征管机制。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关于加速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推进征管改革的试点工作方案》,提出“实现税收征管的‘信息化和专业化’,建设统一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实现建立在信息化基础上的以专业化为主、综合性为辅的流程化、标准化的分工、联系和制约的征管工作新格局”的新一轮征管改革目标。从改革目标可以看出,加速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推进征管改革的核心内容是实现在信息化支持下的税收征管专业化管理。构建这一现代化的税收征管模式,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巩固多年征管改革成果,为现代税收征管模式的建立奠定基础。建立现代税收征管模式,应是对多年征管改革的发展和完善,通过多年的征管改革,各级税务机关积累了丰富经验、取得了丰硕成果、锻炼了大批的干部,所有这些都是推进征管改革的重要基础和宝贵财富,因此,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多年的征管改革成果给予足够的重视和保护,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减少浪费和投入,保持征管改革的连续性。推进征管改革,应以“依法治税、从严治队”为根本,坚持“科技加管理”的方向,巩固、提高、丰富和完善“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征管模式,在加速信息化建设的基础上实现税收征管专业化管理,大幅度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

二、划清专业职责,构建信息化支撑下专业化管理的税收征管新格局。

1.建立专业化分工的岗位职责体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速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推进征管改革工作的总体目标是“实现税收征管的信息化和专业化”。专业化是信息化条件下的必然要求和结果。但目前征管各环节专业化分工并未完全到位,特别是未能充分考虑信息技术条件下信息使用的重要性,没有按照信息流的相对集中合理划分征收、管理、稽查三个环节的职责,各环节之间还存在交叉重复、职责不清问题。因此,应按照职责明确的原则将税收征管的各项工作划分为征收职能、管理职能和检查职能,并实行“征管、稽查外分离,征收、管理内分离”,一级稽查运行的征管模式。征收、管理、稽查三系列的具体职能可划分为:

征收职能主要包括:受理申报、税款征收、催报催缴(窗口提醒)、逾期申报受理与处理、逾期申报纳税加收滞纳金、逾期税款收缴与处理和税收计划、会计、统计、分析;受理、打印、发放税务登记证件;负责发售发票、开具临商发票和征收税款;确保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

管理职能主要包括:宣传培训和咨询辅导、税务登记核查和认定管理、核定征收方式和申报方式、核定纳税定额、催报催缴(指直接面向纳税人的催报催缴)、发票管理(包括购票方式的核定、领购发票的审批、印制发票的审核、发票审验、发票检查)、减免抵缓退税审核、纳税评估(包括税务检查、税务审计)、重点税源管理、零散税收征管、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等。

检查职能主要包括:选择稽查对象、实施稽查,发票协查,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行政处罚的审理决定及执行、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等。

在信息技术的支持下,税收征管业务流程借助于计算机及网络,通过专门设计的税收征管软件来完成。因此,要在赋予征收、管理、稽查各系列专业职责的基础上,根据工作流程,对应征管软件的各个模块设置相应的岗位,以实现人机对应、人机结合、人事相宜,确保征管业务流和信息流的畅通。

2.明确征管部门税务检查与稽查部门税务稽查的衔接关系。根据《税收征管法》第54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税务检查。作为税务执法主体的征管部门和稽查部门,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都拥有税务检查权。为避免征管部门和稽查部门在税务检查上的职责交叉,必须明确征管部门的税务检查与稽查部门的税务稽查的区别和联系。

征管部门税务检查与稽查部门税务稽查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案卷来源不同。税务稽查的案件来源主要有:按照稽查计划和选案标准,正常挑选和随机抽取的案件,征管部门发现疑点转来的案件,举报的案件,以及移交或转办的案件;征管部门的案件来源主要有:在税收征管的各个环节中对纳税人情况的审查,按照税法或实际情况的需要对纳税人的情况进行检查的案件,如在办理延期纳税、减免税手续等情况下需要对纳税人进行检查的。二是检查的对象、性质、目的不同。稽查的主要对象是重大案件、特大案件,是专业性的税务检查,主要目的是查处税务违法案件;征管部门的检查对象主要是在税收征管活动中有特定义务或需要,或者在某一环节出现问题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既具有检查的性质,又具有调查和审查的性质,目的是为了加强征管,维护正常的征管秩序,及时发现和防止重大、特大案件的发生。三是检查的方式、程序和手段不同。税务稽查有严格的稽查程序,坚持严格的专业化分工,各环节互相制约;征管部门的检查,方式灵活多样,程序不一定严格按照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个步骤执行,只要是合法、有效的税收执法就可以。四是检查的时间不同。税务稽查应是对纳税人以往年度的申报纳税情况、遵从税法情况进行检查、处理;征管部门的检查应是对辖区纳税人日常申报纳税情况、遵从税法情况进行检查、处理。

当然,征管部门的检查与稽查部门的稽查也是有联系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征管部门的检查与稽查部门的稽查互相补充、互相支持。税务稽查是防止税收流失的最后一道防线,为打击和防范税收违法,防止税收流失,维护税收秩序筑起一道防洪大堤;而征管部门的检查主要是为防洪大堤做好基础工作,做好维护和修补。二是征管部门的检查往往为稽查部门提供案源,征管部门通过税务检查发现有重大偷税、骗税和其他严重税收违法嫌疑的,通过选案及时传递给稽查部门,成为稽查部门的案件来源之一。三是稽查部门通过稽查发现的问题,将有关情况反馈给征管部门,征管部门据此加强征管,并确定征管部门税务检查的重点,以提高征管质量。因此,征管部门和稽查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应不断加强联系和沟通,特别是在选定检查对象后,要及时将检查计划连同待查纳税人清册传递给对方。除必要的复查和举报外,在一个年度内,稽查部门对征管部门已查的事项原则上不得再查;对稽查部门已查事项,征管部门原则上不得再查,实行一家检查共同认账,避免多头检查和重复检查。

三、建设“一体化”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为现代税收征管模式的建立提供依托。信息化是推进征管改革、建立现代税收征管模式的突破口和前提条件,必须加快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的步伐,正确处理好信息化与专业化的关系,按照新《税收征管法》第6条“国家有计划地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各级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的现代化建设,建立、健全税务机关与政府其他管理机关的信息共享制度”的规定,建立“一体化”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一体化”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包括统一标准配置的硬件环境、统一的网络通讯环境、统一的数据库及其结构,特别是统一的业务需求和统一的应用软件。当前,信息化建设的重点应放在信息网络建设上,加快建立覆盖省、市、县的地税城域网、广域网,按照“稳步推进,分批实施,讲求实效”的原则,市一级地税机关应建立以中小型机为主的城域网,县一级地税机关应建立以服务器群为主的城域网,并配备一定数量的计算机(平均每2人应配备1台),接入三级广域网中,实现广域网上的数据和资料共享;同时,还应加快统一征管软件应用的步伐,注意统一征管软件的兼容性和差异性,充分考虑到城乡有别、税源的集中与分散有别,经济发达与经济发展相对滞后有别的实际情况,逐步修改完善统一征管软件,以避免征管软件与征管实际不相适应,影响征管效率的提高。

1.建立数据处理中心。数据的集中是实现税收征管信息化管理的重要保证,是实施科学管理的基础。“集中征收”的关键是税收信息的集中,其实质应是纳税人的各项涉税信息通过计算机网络集中到税务机关进行处理,税务机关在准确地掌握纳税人涉税信息的基础上,为纳税人提供方便、快捷的涉税服务;税务机关通过数据处理中心可以获得政府管理部门的各种经济信息和情报,可以监控各项税收征管和职能的执行情况。税收征管内部各部门,各单位的信息管理,包括税务登记、发票领购、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检查等数据信息,通过网络能够准确、自动地汇总到数据库,实现税收征管内部数据汇总自动化,基层征管单位也可以通过网络随时查询上级税务机关相应的数据库,便于强化税收征管分析功能和管理功能,实现网络资源共享;上级税务机关可以迅速把有关指示和工作安排,及时传达到下级各部门、各单位,提高税收征管工作效率。因此,要根据集中征收的要求,在相应层级的税务机关建立数据处理中心,负责本地涉税数据和信息,特别是申报征收信息的采集、分析和处理。

2.加强信息交换。利用信息系统加强信息交换,在加速国税、地税系统信息共享的基础上,有计划、有步骤的实现与政府有关部门的信息联网,重点应放在工商、银行、财政、金库、审计、统计等部门联网,实现信息共享,提高税款解缴入库、纳税户控管等环节的质量和效率。

税收征管改革方案范文第5篇

改革试点在勇于担当中先行

20世纪90年代,安徽和全国其他地区一样,农村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的“三乱”问题突出,农民负担过重成为当时影响农村稳定和农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农村真穷、农民真苦、农业真危险”可谓当时“三农”的真实写照,引起党中央、国务院和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在探寻减轻农民负担治本之策过程中,富有改革创新精神的安徽人,大胆探索,敢为人先,努力探寻农村税费改革的新路子。

当时,农民负担的表现形式可谓“五花八门、名目繁多”。其中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负担就有5大类:一是依法向国家缴纳的税收,即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屠宰税、契税、耕地占用税等;二是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规定,向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按照不超过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5%缴纳的村提留和乡(镇)统筹费,即“三提五统”;三是每个农村劳动力每年承担的10个义务工和20-25个劳动积累工;四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向农民收取的教育集资;五是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出台的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集资和各种摊派等。

从安徽省的情况来看,1999年,农民承担的农业税为14.17亿元,人均28.43元,农业特产税为7.80亿元,人均15.65元;承担的“三提五统”为34.14亿元,人均68.50元;承担的各种集资摊派达 9.26亿元,人均18.58元;承担的义务工26800万个,劳动积累工42188万个,人均约14个,按每个标准工日10元折算,人均劳务负担就达140元。总体来看,农民每年人均承担的各种负担高达270多元。此外,农民还要承担水费等生产经营性费用和各种名目的搭车收费以及摊派等。

日益加重的农民负担,严重挫伤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制约了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损害了党群关系和干群关系,影响到农村社会乃至整个社会的稳定。减轻农民负担问题,已经到了非解决不可的程度。

为寻找一条减轻农民负担、规范农村税费征收管理的新路子,安徽省早就开始了探索。

1993年,太和县开始了减轻农民负担的大胆尝试,在农村税费征收中采取“税费合并、统一征实”的办法,开展农村税费征收方式改革试点,这在全国也是较早的。

1995年初,五河县开始了以“下去一把抓,回来再分家”为主要内容的改革探索,砍掉多只伸向农民的手,基本解决农村“三乱”问题。1996年,五河县探索突破农业税税制,暂缓征收农业特产税,在当时引起了一股不小的“冲击波”。1998年,五河县按照“废费正税”的思路,将“三提五统”改为“农村公益事业建设税”,在全县进行试点。

1999年,经省政府批准并报经财政部同意,来安、望江、怀远、濉溪等4个县开展了以“取消乡统筹、改革村提留、调整农业税”为主要内容的农村税费改革试点。

这4个县开展的“寻求减轻农民负担治本之策”的探索历程,有效遏制了农民负担过重现象,初步规范了农村分配关系,触及了农村上层建筑的改革,初步建立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机制,改善了基层干群关系。更重要的是,这些探索和实践锻炼了干部群众,积累了试点经验,为在全省范围内大规模试点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安徽素有敢为人先、勇于创新的改革精神,1978年发端于凤阳县小岗村的农村“大包干”改革,揭开了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大幕。安徽推进农村改革的动力和务实探索从来没有停止过,应该说,在安徽全省范围内率先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

首先,安徽省农村改革的基础比较扎实。作为全国农村‘大包干’的发源地,全省广大农民和农村基层干部的改革意识较强,改革的思想基础比较扎实。其次,省委、省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对于农村税费改革问题,全省从上到下,各级领导都十分重视。第三,全省各地态度积极。农民对“三乱”非常反感,各地都有进行农村税费改革的要求,各部门也认识一致,各方面都有改革的决心。可以说,农村税费改革在我省有着广泛而坚实的群众基础。第四,安徽省地理条件有广泛的代表性。安徽地处南北气候过渡带,长江、淮河横贯其中,地形地貌多样,平原、丘陵、山地面积各占三分之一,兼具南方和北方的自然特点。同时,安徽省又是农业大省,农业人口多,农民负担重,是水稻、小麦、棉花、油菜等粮食和经济作物主产区。第五,安徽省的前期探索与中央的要求不谋而合。中央在探寻税费改革之初,曾将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作为突破口。然而,由于种种原因,1998年燃油税改革“搁浅”,中央遂决定将税费改革的重点推向农村,而安徽在农村税费改革中的先行探索恰好符合中央的意图,自然进入中央的视线。

这些得天独厚的条件,使历史再次选择了安徽,不畏艰难险阻、勇挑重担的安徽人民,在农村税费改革的征途上再次谱写新的篇章。

改革方案在汇集民意中出台

进行农村税费改革,中央有方向,安徽有决心,广大农民有意愿。而其中最关键的环节,是要有一整套科学可行的方案作指导。为此,省主要负责人带领有关部门人员多次深入基层和村组农户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农民群众、基层干部、专家学者等各界人士的意见,历经一年零11天,方案十六易其稿,最终成型。

1999年3月13日,为做好全省全面实施税费改革试点的准备工作,我带领财政厅几位处长赴阜阳、亳州、蚌埠等地进行了为期一周的调研,实地考察了五河县和太和县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情况,一共走访了7个乡镇,组织了10次座谈会,参加座谈的乡镇、村干部和农民共150多人。座谈会上,基层干部群众提供了大量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使诸多疑问和担心在调研中逐步消解,改革的思路也逐渐清晰起来。随后,我们迅速形成了题为“我省农村税费改革势在必行”的调研报告。

这份调研报告阐明了当时全省农村税费征管及税费改革试点现状,详细梳理了五河县和太和县的经验。同时,由于我省江南及江淮之间大部分地方未实行税费改革试点,农村税制老化,税费征管过程中矛盾日益突出,我们特将许多地方要求改革的强烈愿望表达了出来。

报告还指出了当时农村税费征管及改革试点中存在的4个主要问题,即农业税制与农村经济的发展现状不适应,存在“有地无税、有税无地”现象;农民税费负担制度与土地承包制度不适应,农业税费负担不平衡,“三提五统”缺乏合理性、准确性;农村基层干部集中精力抓好农业生产的愿望与客观实际不相适应,绝大部分时间疲于收取各种税费,农村干群关系较为紧张;现行农村中部分中心工作与减轻农民负担政策不相适应,指令性的达标、升级严重脱离农村实际。

报告就全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提出了3条建议,一是建议立即成立由省主要领导挂帅的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全省农村税费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协调和处理改革中的日常事务。二是建议根据中央有关改革精神和思路,提前设计农村税费改革工作方案。三是建议制定完整的配套措施,包括全省各级建立相应组织,加强舆论宣传,农村税费改革应与村级民主管理制度、村务公开有机结合起来,三位一体,三管齐下,相互补充,互为促进等。

省领导对这个调研报告给予了高度评价,时任省委书记回良玉批示:同意,由省财政厅牵头,组织农口、税务等有关部门人员认真研酌,着手设计农村税费改革方案。

1999年3月20日,我抽调人员组成起草组,着手起草全省农村税费改革方案。

当时,起草试点方案,没有任何现成的材料可供借鉴,要在试点方案中做到准确把握中央政策、结合本省实际,达到通过改革解决农民负担重、农村分配关系不顺等一系列复杂矛盾的目的,难度可想而知。起草组经过认真研究,初步确定试点方案的总体框架分3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农村税费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第二部分是农村税费改革的主要内容;第三部分是农村税费改革的组织领导及配套措施。

方案第一稿基本构建了全省农村税费改革方案的主体框架。但其中仍有许多不完善和有待进一步明确的地方,如农业税税率及附加比例到底定为多少,如何进行乡镇机构改革等,当时都只有初步的提法,没有给出明确的答案。

随着全省部分地区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深入,一些主要矛盾不断暴露,一些深层次问题逐步显现,起草组对改革政策的认识也在不断深化。这期间,起草组对方案又进行了3次修改。1999年5月12日拿出试点方案第四稿,对试点的指导思想、改革目标、具体配套措施都进行了调整。

2000年1月,我们根据中央最新精神,在第五稿中,将农村税费改革主要内容 “一个取消,两个调整,一个完善”调整为“四个取消、两个调整、一项改革”,即取消乡统筹,取消农村教育集资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取消屠宰税,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调整农业税政策,调整农业特产税政策;改革村提留征收使用办法。同时,根据中央可能确定的农业税税率上限,第五稿还提出全省农业税税率最高上限不得突破7%,要求各市在制定试点方案时,根据本地区的经济情况,确定本地区的税率幅度。

方案第五稿,于2000年2月16日报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审核。根据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的意见,起草组对试点方案进行了重大修改。重点提炼了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指导思想和目标,进一步明确农业税政策,强调全省平均税率不超过7%,实行地区差别比例税率。第一次提出各市、地、县要结合农业经济发展情况,确定本地区的税率幅度,经省批准后,分类测算到村,并落实到农户或者其他农业税纳税单位和个人。这就有了以后的农民负担卡和到户纳税通知书。

第六稿主要明确了村提留征管办法,同时增加了农村税费改革的时间安排,将2000年各项改革重点工作分为5个阶段。

2000年2月开始,起草组进入冲刺阶段,全体成员几乎整天泡在办公室。3月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决定在安徽率先开展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正式拉开了农村税费改革的序幕。起草组根据中央文件精神,又多次对试点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到3月中旬,形成了方案第十六稿。

第十六稿在农村税费改革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改革内容等方面已基本成熟。概括起来说,指导思想是,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推进农村民主法制建设的要求,从根本上治理农村“三乱”问题,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并保持长期稳定,建立规范的农村分配制度。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巩固农村基层政权。调动和保护农民生产积极性,促进农村社会稳定和农村经济健康发展。基本原则是,总体部署,统筹安排,全面推行。从轻确定农民负担水平并保持长期稳定,兼顾乡镇政府及基层组织正常运转的需要。采取简便易行的征收方式,规范税费征收行为。实行综合配套改革,积极推进乡镇机构和教育体制改革,完善乡镇财政体制,促进乡镇财政良性循环。健全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机制。坚持群众路线,促进农村民主与法制建设。主要内容是“三个取消、一个逐步取消、两个调整、一项改革”,即取消乡统筹费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取消农村教育集资;取消屠宰税。逐步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调整农业税政策;调整农业特产税政策。改革村提留征收和使用办法。

起草组的这些提法,在正式报省委、省政府审核时,只增加了两个字,即在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的“健康发展”前加上“持续”两字,其余几乎一字未动。省领导完全同意了方案第十六稿中提出的改革政策、配套措施、时间安排等内容。

4月8日,省人民政府正式向国务院报送了关于请批准安徽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的请示。

2000年4月23日,国务院正式批复同意安徽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

改革试点成功的关键环节是合理确定农业税税率。为了稳妥起见,我们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农民负担水平,对1993年至1997年5年间的全省主要农作物产量、二轮承包土地面积、农业人口、农业税收和乡统筹、村提留等86个指标进行了全面统计调查,逐级测算到乡镇、村,具体落实到农户,共调查测算和分析了上亿个数据,反复进行测算和比较,提出了5套方案。

在综合权衡利弊后,选择了第五套方案。即按区域分类确定新农业税基本税率,山区8%、丘陵7%、平原6%,在具体拟定各县税率时根据情况适当浮动。同时,设置两条“控制线”,即改革后的农业税收入与1997年原农业税及乡统筹之和相比,只能减少不能增加;改革后的农业税附加收入与1997年村级公益金和管理费相比,只能减少不能增加。按此测算,全省新农业税平均税率为6.85%,农业税金额26.09亿元,较改革前农业税及乡统筹之和减少1.33亿元;农业税附加5.22亿元,较改革前村级公益金和管理费减少4.21亿元。如果再加上取消教育集资(1999年为3.5亿元)、取消屠宰税(1999年为1.76亿元)和农业特产税政策调整(减少环节、调整税率、与农业税不交叉征收)形成的减收(预计0.12亿元),全省预计减收总额近11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