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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采砂石申报材料

开采砂石申报材料

开采砂石申报材料范文第1篇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规范河道采砂行为,保障河道管理范围内各类工程设施安全及河道行洪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省河道管理条例》、《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本市河道采砂现状,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河道采砂,必须遵守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包括湖泊、水库、人工水道)管理范围内采运砂石、取土、淘金等活动。

第三条河道采砂必须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和河道管理的要求。坚持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全面规划,计划开采,总量控制,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河道采砂管理实行市、县(区)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市、县(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工作负总责。

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县(区)河道管理单位为本行政区域内河道专管机构,受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承担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河道采砂的管理执法,实行政府组织协调,水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联合执法。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河道管理范围内非法、违规采砂行为的查处。公安部门负责河道采砂治安工作,对采砂活动中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实施治安处罚,依法打击抗法、围攻执法人员和采砂活动中的犯罪行为。监察部门负责对公务人员参与河道采砂行为的查处。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河道采砂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河道管理单位及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查处。

第二章河道采砂规划

第七条河道采砂实行规划管理,计划开采。

第八条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防洪规划、河道整治规划、河势现状、经济社会发展对砂石资源的需求状况和《河道采砂规划编制导则》编制河道采砂管理规划。河道采砂管理规划期为5年,规划的内容包括:划定可采区、禁采区、禁采期,可采深度、河段开采总量和采砂场数量及布局、采砂规划平面图等。

河道采砂管理规划内容涉及铁路、交通、电力、通信、水文、防汛等设施保护范围的,应当征求相关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九条各县(区)依据批准的采砂管理规划和相关要求编制年度采砂计划,按批准的年度采砂计划实施河道采砂。严禁超规划扩大开采范围和增设采砂场点。

第十条汉江干流平川段(勉县武侯镇至洋县小峡口)和嘉陵江干流过境段的采砂管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市内其它河道、河段采砂管理规划由所在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河道采砂管理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变更。河道采砂规划因河势、砂石资源分布发生变化,确需修改时,应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年度采砂计划由各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采砂管理规划编制,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汉江干流平川段和嘉陵江干流过境段的年度采砂计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河道砂石资源补给情况、河床下切程度、河道生态状况、两岸地下水位变化幅度及采砂对防洪工程的影响等,提出全面禁止河道或河段采砂的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河道采砂许可

第十三条河道采砂依法实行许可制度。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河道采砂的许可机关。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河道采砂必须向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

第十五条河道采砂许可必须严格执行批准的年度采砂计划。

第十六条确定河道采砂权人实行公开拍卖、公开竞标和挂牌出让等方式;由有河道采砂许可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河道采砂场应当单个许可,禁止整河段或多个砂场捆绑招标、拍卖或出让。

第十七条申请河道采砂,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采砂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单位的名称、企业代码、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申请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开采地点、开采时间、作业方式、开采深度、年开采量、采砂机械种类和数量、砂石料堆放地点、弃料处理方案、运输路线、度汛措施等);

(二)采砂申请人预计在实施采砂过程中有可能与第三者发生利害关系的,应当提交与第三者达成的协议或者有关文件;

(三)从事经营性河道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第十八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许可机关方可受理其采砂申请,并在7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

(一)有规范填报的河道采砂申请书;

(二)从事经营性采砂的,有营业执照,且经营范围符合规定;

(三)有符合要求的采砂设备;

(四)在河道管理范围外,有砂石料堆放场地;

(五)有符合要求的运输路线;

(六)无非法、违规采砂记录;

(七)无河道采砂不服从管理记录:

(八)开采地点、作业方式、开采机械、开采深度和弃料处理方案等符合河道采砂规划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获得采砂许可证后方可开采。

河道采砂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由持证人保存,副本在采砂现场悬挂。

第二十条河道采砂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1年。

河道采砂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买卖、抵押、出租、出借或者以其它方式转让。

第二十一条申请人在获得采砂资格领取采砂许可证时,应当交清河道砂石资源费(即拍卖金、竞标价款、出让金),与河道管理单位签订河道防洪工程安全监管暨河道清障协议。

第四章河道采砂管理

第二十二条经许可在河道内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格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开采地点、开采范围、开采期限、开采深度、开采量和作业方式采砂;

(二)不得在河道内堆放砂石料,临时堆放砂石料超过500m3必须立即停产,待转运结束后再行生产;

(三)采砂过程中产生的弃料要及时清理,坑槽要及时回填,弃料在河道内堆放不得超过10天,不得形成行洪障碍;

(四)必须在采砂场设置规范的公示牌(公示牌的规范由河管单位提供),在开采河段的路口、堤岸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禁止任何人员下河游泳、玩耍、垂钓;

(五)必须按照与河道管理单位签订的河道防洪工程安全监管协议,认真履行对河道工程、水工程、堤顶路面、测量标志、水文观测设施、通信电缆、宣传牌、界桩、里程桩、河道防护林等安全监管责任,不得造成损坏;

(六)严禁在河道内修建固定性分筛料台、房屋和其它建筑物、构筑物。禁止在河道内存放油料和从事机械维修;

(七)拉运砂石车辆不得沿堤顶路行驶;

(八)禁采期来临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单位的要求将采砂机械、船只撤出河道。河道内搭建的临时料台、便桥、围堰等必须彻底清除;

(九)在河道采砂,必须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河道管理单位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河道采砂执法管理,实行违法行为依法处罚并记罚分。

(一)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一)、(二)、(三)、(六)、(八)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计罚分10分;

(二)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承担修复责任,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计罚分10分;

(三)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七)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计罚分10分;

(四)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二条第(四)、(九)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计罚分10分;

(五)该采砂年度累计记罚分值达到100分的,责令立即停采,今后不再受理其采砂申请;达到或超过80分的,3年内不受理其采砂申请;达到或超过60分的,2年内不受理其采砂申请;达到或超过40分的,下一个采砂年度不受理其采砂申请。

第二十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河道,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为河道采砂禁采期。

河道禁采区的划定按《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禁采期、禁采区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禁采期来临前,不能按要求完成清障的,河道管理单位应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采砂的单位和个人承担。

第二十五条确需在禁采期、禁采区进行河道清淤、疏浚性质的采砂,汉江干流平川段、褒河河东店公路大桥至汉江交汇口、湑水河湑惠渠渠首至汉江交汇口河段,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具体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其它河道河段,由所在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具体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禁止在河道内淘金。汉江干流平川段禁止采砂船下河作业。嘉陵江干流的采砂船必须在禁采期来临前撤离河道,上岸度汛。

第二十七条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维护河道采砂秩序,及时查处违法违规采砂行为。

河道采砂规划、计划的审批机关,对河道采砂规划的实施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河道采砂许可批准机关的上级机关,对采砂许可证的发放与管理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纠正不正当的行政许可行为,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重大事件的处理。

第二十八条在汛情紧急的情况下,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决定停止河道采砂作业,并强行清除有碍行洪的砂石料堆体和采砂设备、设施,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第五章河道砂石资源费的收缴与管理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减免河道砂石资源费。

第三十条市、县(区)的河道管理单位,受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履行河道砂石资源费的收缴职责。

第三十一条河道砂石资源费属行政性收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河道砂石资源费的收缴,使用市非税管理机构统一印制的票据。严禁收费不开票据或使用非法票据收取河道砂石资源费。

第三十二条市、县(区)非税管理机构履行河道砂石资源费的管理职责。

河道砂石资源费的分级上解,按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的相关规定执行。

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或者挪用河道砂石资源费。

第三十三条河道砂石资源费的使用范围:

(一)河道工程管理、维修、管理设施、设备的更新改造。

(二)河道采砂、清淤管理设备、装备及其交通车辆购置。

(三)河道采砂管理规划的编制,河道采砂许可证及收费票据的印制。

(四)河道采砂管理机构日常管理经费和执法监督检查的开支。

(五)用于河道采砂管理的其它必要开支。

第三十四条市、县(区)河道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河道砂石资源费的规定用途,编制河道砂石资源费年度支出预算,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拨付。

第三十五条市、县(区)财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河道砂石资源费使用范围,核定其预算支出,按时拨付、确保经费供给。

第三十六条市、县(区)河道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预算和核拨的资金具体安排使用,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河道砂石资源费按规定用途使用。

第三十七条市、县(区)财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河道砂石资源费的管理和使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在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违法采砂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第三十九条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拒绝、阻碍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河道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四十条当事人对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一条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河道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一)不执行已批准的河道采砂管理规划、擅自修改河道采砂管理规划或者违反河道采砂管理规划组织采砂的;

(二)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审批、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的;

(三)不履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现场管理和监督检查职责,造成河道采砂秩序混乱或者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

开采砂石申报材料范文第2篇

第二条凡新办采石、采砂企业必须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凡新办采石、采砂企业的地点由国土局和水利局制定全县总体规划,在符合总体规划的基础上提出初步选址意见。

第四条采石、采砂地点确定后,由县建材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乡企局)牵头,组织国土、环保、林业、安监、水利、水保、建设、电力等相关部门及所在乡镇进行现场考察论证,提出初步综合选址意见,提交县建材领导小组会议研究通过后,由县建材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第五条由县建材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纪检、检察、审计、非税、国土、水利、环保、林业、安监、水保等部门对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确定的地点进行储量评估,由国土局和水利局分别对各点石头和砂子取样化验,将评估和化验结果上报县建材领导小组,由县建材领导小组提出“招拍挂”初步起拍价格,由建材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第六条由国土局组织向全社会公开进行石料的“招拍挂”;由县水利局和县国土局共同组织向全社会公开进行砂子的“招拍挂”。参与“招拍挂”的报名业主超过3名(含3名)以上者,实行公开拍卖;参与“招拍挂”的报名业主少于3名者,实行挂牌出让。

第七条凡完成“招拍挂”的项目,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由乡企局通知业主及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1)向国土部门依法办理采矿许可手续;

(2)向水利部门依法办理采砂许可手续,并缴纳河道恢复保证金5至10万元;

(3)向环保部门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4)向水保部门依法办理水土保持相关手续;

(5)向林业部门依法办理占用林地手续,并缴纳植被恢复保证金5至10万元;

(6)向安监部门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八条项目所需的相关审批完成后,由县乡企局办理项目备案文件,并向业主发出《开工通知》。

第九条依据《开工通知》和相关手续,电力部门办理项目供电手续,质监部门开展质量监测,工商部门办理工商注册,公安部门办理爆破物资准购手续。

第十条无《开工通知》,电力部门不得给项目提供用电,质监部门不予进行质量检测,工商部门不予办理工商注册,公安部门不予办理爆破物资准购手续。

第十一条灾后重建、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国家重点建设需采石、采砂的非营利性项目,由政府直接划定采砂、采石区域,不实行“招拍挂”。

第十二条所有建材生产企业必须依法规范管理,证照齐全,依法经营,缴纳规费;采砂企业每年按规定向水利局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采石企业每年按规定向国土局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向水保局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第十三条由县乡企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组成的工作组定期不定期的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检查,凡发现有下列违法行为的,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后,依法责令整改或停产整顿,并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不按照国土、水利等部门指定的区域进行生产经营的;

(二)安全生产措施不力,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的;

(三)污染排放超标或不按要求采取环保措施的;

(四)不按水保部门的要求采取水保措施的;

(五)没有依法缴纳相关规费和企业管理费的;

(六)不服从主管部门管理的。

第十四条乡镇对未经核准的采石、采砂行为应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

第十五条采石、采砂企业安全生产实行属地管理,由所在乡镇、安监局与企业签定安全管理责任书并进行监督。县安监局和乡企局组织相关部门定期督查。

第十六条实行企业年检制度。每年由县乡企局组织有关部门对企业进行年检。对于拒不接受年检的企业视其情节给予罚款,直至责令停产、关闭、取缔。

第十七条对已办理审批的项目不得随意转让,确需转让的,须向县建材领导小组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依法进行转让,否则转让无效。

开采砂石申报材料范文第3篇

关题词:混凝土工程;质量控制

中图分类号:O213.1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前言

随着建筑类的蓬勃发展,混凝土作为一种主要建筑材料,在建筑中广泛应用,如何保证工程质量,既是一个技术问题,又是一个管理问题,我们必须以规范规定为标准,严格操作,科学管理,用认真的态度控制好每一个环节,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到“百年大计,质量第一。”

一、混凝土工程施工工艺

混凝土工程包括:配料、搅拌、运输、浇筑、振捣和养护等主要施工过程。其施工工艺流程如图1。

图1混凝土工艺流程

二、施工准备

(1)原材料质量保证资料的收集

原材料的质量决定着混凝土结构的强度,因此完整的质量保证资料是混凝土结构施工的基本要

求,也是混凝土结构施工的主控项目。原材料质量保证资料主要包括:水泥检验报告和产品合格证、砂检验报告、石子检验报告、钢筋力学性能检验报告和产品质量证明书、钢筋焊接接头力学性能检验报告以及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检验报告等,然而现场施工中经常出现施工任务紧,领导要求马上动工的情况,于是某些施工队抓住这一理由,在混凝土施工前没有原材料的检验报告,特别是:水泥的检验报告和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单。对这一作法必须严令禁止。由于时间紧,试验室出具不了水泥的28d强度和安定性报告,但水泥3d的强度和安定性报告是可以出具的,同时试验室在考虑上述情况的前提下,结合施工实际情况,能出具临时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单。

水泥检验报告的份数不够也是经常出现的情况,根据GB5024一2002的要求:当水泥使用中对

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3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1个月)时,应进行复验,并按复验结果使用。对于项目施工期超过3个月的工程,在竣工资料里只发现一份水泥检验报告,这明显是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严格按规范的要求来控制水泥的送样次数。

(2)模板的强度、刚度及严密性

模板的支护,是影响混凝土外观质量的重要因素。模板直接与混凝土接触,它的主要作用:一是保证混凝土浇筑成设计要求的形状和尺寸;二是承受自重和作用在它上面的结构重量和施工荷载。目前,施工现场所使用的模板分为木模板、钢模板、钢木组合模板等。在油田施工的建筑企业通常采用木模,因为木模有以下优点:木模易于下料可用于结构形状复杂、尺寸不规则处,而且成本较低;但是一旦木模的支撑体系不到位,在浇筑混凝土时,会导致侧模的变形、位移和破坏。因此在对木模板进行验收时,应仔细检查支撑系统的立楞和横杠,看立楞的间距和截面是否符合要求,横杠的数量是否足够,以确保木模板的强度、刚度和整体稳定性符合规范要求。同时在浇筑混凝土前,木模板应浇水润湿,以防过多吸收水泥浆,造成混凝土保护层的疏松;木模吸水后可以膨胀挤严拼缝,可避免漏浆。

三、混凝土的配料

实验室出具的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检验报告中的砂和石子是不含水的,因此应根据现场砂、石含水率对实验配合比进行换算变为施工配合比。

(1)施工配合比的换算

已知试验室配合比为水泥:砂子,石子二1:X:Y,并实测得砂子的含水率为W砂,石子的含水率为W石,则施工配合比为:1:X(1+W砂),Y(1+W石)。

按试验室配合比lm3,混凝土水泥用量为C(kg),计算时确保混凝土水灰比(W/C)(W为用水量)不变,则换算后的材料用量为:

水泥:Cˊ二C

砂子:G砂二C·X(1+W砂)

石子:G石二C·Y(1十W石)

水:Wˊ二W一C砂W砂一C石W石

(2)施工配料

除严格控制水泥、粗细骨料、拌合水和外加剂的质量,还应按照混凝土施工配合比,控制投料的数量,以确保混凝土的质量。各种材料的投料偏差不得超过施工及验收规范规定值:

水泥、外掺混合材料士2%

粗、细骨料士3%

水、外加剂溶液士2%

四、混凝土的搅拌

混凝土的搅拌方法分为人工搅拌和机械搅拌两种。

(1)人工搅拌

人工搅拌一般用”三干三湿法”,即将水泥加人砂子中干拌两遍,再加人石子翻拌1遍,此后,边缓慢地加水,边反复湿拌3遍。一般在施工环境条件较为恶劣、生活条件差的地区、水、电无法接通至施工现场的情况下才采用人工搅拌。人工搅拌的缺点:质量较差,水泥耗量多。

(2)机械搅拌

搅拌机按其原理分为自落式和强制式两大类,为了获得均匀优质的混凝土拌合物,必须注意搅拌时间、进料容量以及投料顺序。

①搅拌时间。搅拌时间指全部材料进人搅拌筒内起,到开始卸料为止的时间。搅拌时间过短,棍凝土搅拌不均匀,造成强度与和易性降低;搅拌时间过长,不但降低生产效率,而且因不坚硬的大骨料脱角、破碎而影响混凝土的质量。混凝土搅拌的时间是随选用搅拌机类型、搅拌机的容量和坍落度要求大小变化的。

②投料顺序。投料顺序应从提高搅拌质量,减少叶片、衬板的磨损,减少拌合物与搅拌筒的粘结,减少水泥飞扬,改善工作环境,提高混凝土的强度,节约水泥等诸方面统合考虑确定。加料顺序宜选择的最佳方案,一般先在搅拌机料斗中装人石子,再装人水泥及砂子。在鼓筒内先加水或在提升料斗过程中加水。

③进料容量。进料过多,会使材料在搅拌筒内无充分的空间进行拌和,影响混凝土的均匀性。进料过少,又不能充分发挥机械的效能。通常,进料容量约为出料容量的1.5倍。

五、混凝土的运输

混凝土搅拌后,由混凝土搅拌中心或现场搅拌站运送到浇筑地点,要经过较长距离运输过程,而规范要求混凝土在初凝前浇人模板并捣实完毕,以保证混凝土浇筑的连续进行。因此运距远的水平运输宜采用搅拌运输车,运距短的宜采用翻斗车。施工现场的混凝土垂直运输,一般多采用混凝土料斗利用塔式起重机或井架提升转送至浇筑地点。有条件的可采用混凝土泵车进行输送。为了保证混凝土工程质量,运输时应符合施工及规范以上有关规定:

(l)混凝土在运输过程中,不应产生分层、离析现象,也不得漏浆和失水。

(2)棍凝土的运输应以最少的转运次数、最短的运输时间,从搅拌地点输送到浇筑地点。

(3)混凝土运输工作应能保证混凝土浇筑工作连续进行,配备运输工具应考虑运输与浇筑效率的协调一致。

(4)采用泵送混凝土时,应使混凝土供应、输送和浇筑的效率协调一致,原则上应保证泵送工作连续进行,防止泵的管道阻塞。

六、混凝土浇筑

混凝土的浇筑应保证混凝土的均匀性,不得产生骨料与水泥浆的分离;并应有利于混凝土的振捣,有利于混凝土结构的整体性。因此,浇筑混凝土时应控制投料高度和选择正确的投料方法,采用分层浇工艺等,才能保证混凝土浇筑质量。

开采砂石申报材料范文第4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促进矿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依法维护矿业秩序,将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四条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发、综合利用的方针。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矿山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规定,坚持谁开发利用矿产资源谁负责保护、谁破坏生态环境谁负责治理的原则,防止水土流失,防治地质灾害,保护生态环境。

第五条 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必须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确保矿产资源科学、合理利用。

第六条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取得探矿权、采矿权。

探矿权、采矿权可以通过招标投标或者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取得。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

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管理、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做好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管理、监督工作。

第二章 矿产资源规划

第八条 编制矿产资源规划应当坚持开发与保护并重的原则,正确处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经济发展、其他自然资源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合理控制矿业开发总量,优化矿业结构,提高矿产资源利用水平。

编制矿产资源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当地的自然环境和资源条件进行科学论证。

第九条 矿产资源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专项规划包括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与勘查规划、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矿山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

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具有重要经济价值或者用途的矿产资源应当编制专项规划。

矿产资源规划应当划定本行政区域的规划禁采区、规划限采区和规划开采区的具体范围,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一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省的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报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市(地)人民政府根据上一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级人民政府可根据需要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经市(地)人民政府同意,报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根据上一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省的矿产资源专项规划,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市(地)、县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根据上一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专项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逐级上报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矿产资源专项规划应当服从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下级矿产资源规划应当服从上级矿产资源规划。

矿产资源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森林保护、城乡建设、旅游开发、水资源开发、防汛抗洪等规划相协调。

第十三条 矿产资源规划依法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三章 矿产资源勘查

第十四条 探矿权申请人,经依法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后,成为探矿权人。

第十五条 探矿权人在探矿施工过程中违反勘查设计取得的矿产品,应当上交当地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后上缴国库。

第四章 矿产资源开采

第十六条 矿山开采规模应当与矿产资源状况相适应,严格限制小型矿山企业的发展,鼓励和扶持矿山企业规模化、集约化经营,确保矿产资源合理利用。

第十七条 采矿权申请人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经依法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后,成为采矿权人。

开采河砂等矿产资源,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办理采矿许可证时,还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十八条 采矿权申请人应当在办理采矿登记前,持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向有审批权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矿区范围划定后,采矿权申请人应当在矿区范围保留期内完成可行性研究、开发利用方案、水土保持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工作,并申请采矿登记。申请人逾期不办理采矿登记的,视为放弃矿区范围。

中型以上矿床的保留期为二年;小型矿床的保留期为一年。在保留期内,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不得再受理新的划定矿区范围申请。

第十九条 申请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范围以外的储量规模为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

(二)萤石、宝玉石以及其他由省人民政府确定的稀缺的或者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用途的矿产资源;

(三)年产量一百万吨以上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产;

(四)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

第二十条 申请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市(地)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储量规模为小型的金属矿产资源;

(二)年产量五十万吨以上一百万吨以下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产;

(三)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

第二十一条 申请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县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储量规模为小型的非金属矿产资源;

(二)年产量二十万吨以上五十万吨以下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产;

(三)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以外的零星分散的矿产资源。

限制开采年产量二十万吨以下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产资源,确需开采的,由县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报市(地)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核,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登记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开采零星分散的矿产资源和年产量五十万吨以下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产,划定矿区范围和采矿登记的申请可以一并提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一次性审批。

第二十三条 露天开采石矿、石灰石矿等矿产资源,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和采矿设计建立开采台阶,采剥作业必须遵守由上而下、分水平台阶开采的原则。

第二十四条 采矿权人从事采矿活动应当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采用科学方法和先进工艺。造成地质环境恶化、水土流失、植被破坏的,应当负责治理。

采矿权人应当在领取采矿许可证的同时与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签订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责任书,并分期缴纳治理备用金。治理备用金应当不低于治理费用。

治理备用金由当地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代收,存入银行专户,专项管理,所有权属于采矿权人。

采矿权人履行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义务,经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水利、林业、土地等部门验收合格的,治理备用金及其利息应当及时退还采矿权人。采矿权人对矿山自然生态环境实行分期治理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将治理备用金分期返还采矿权人。

治理备用金的缴纳及其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五条 采矿权人应当持采矿许可证向有关部门办理矿山用地、爆破物品准购等相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 开采中型以上矿床的,应当自领取采矿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进行建设或者生产;开采小型矿床和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产的,应当自领取采矿许可证之日起六个月内进行建设或者生产。

第二十七条 采矿权人应当按照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进行施工,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应当达到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核准的指标。

禁止用采富弃贫、滥采乱挖等破坏性开采方式开采矿产资源。

第二十八条 采矿权人在采矿过程中,应当按照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规定,定期测绘并报送井上、井下采矿工程对照图或者露天开采现状图。

第二十九条 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进行矿山建设或者开采。大、中、小型矿山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零星分散矿产资源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三年。

第三十条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采矿权人需要变更采矿许可证核定事项的,应当向原登记发证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四)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履行职责,维护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正常秩序。

探矿权人和采矿权人应当接受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报告有关情况,并提交有关资料。

第三十二条 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向重点矿山企业派遣矿产督察员或者向矿业开发集中的地区派遣巡回矿产督察员,对矿山企业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和自然生态环境治理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采矿权人不履行自然生态环境治理责任书中的治理措施,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重新治理;采矿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达到治理要求的,治理备用金及其利息全部或者部分转为治理费用,由矿山所在地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治理,多余部分返还给采矿权人。采矿权人不再缴纳水土流失防治费、土地复垦费。

第三十四条 工商、地矿、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矿产品运销环节的监督管理。

国家统一收购的矿产品,任何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采矿权人不得向非指定单位销售。

第三十五条 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经原登记发证机关所在地人民政府同意,可以依法提前收回探矿权、采矿权,但原登记发证机关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对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给予补偿。

第三十六条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保护地质环境,对可能诱发或者造成地质灾害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采取预防或者治理措施,防止地质环境恶化。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按规定权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登记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按规定权限责令改正,并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登记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第四十条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秉公办事、忠于职守、文明执法;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按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越法定权限审批发证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个人审批发证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予审批发证的;

(四)违反行政执法程序执法,不文明执法,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五)对违法行为不制止、不查处的;

(六)其他、、的行为。

开采砂石申报材料范文第5篇

关键词:建筑工程;混凝土;质量分析;影响因素;提高方法

近年我国经济事业如火如荼的展开,各行各业正在蓬勃发展,建筑业也在人们日渐增长的需求中逐渐成熟。从原材料的选择、施工技巧的纯熟程度到整个建筑施工过程的统筹管理都有很大的完善。与此同时城市在不断发展扩大,乡镇也在逐步城市化,大批的新兴建筑鳞次栉比。这些建筑大部分都需要混凝土帮助完成其构建,由此可见,混凝土已经成为当代建筑施工过程中不可缺少的材料。因此保证混凝土的质量是保证建筑最终质量的关键所在。也是增强企业竞争力的最佳手段。

1 混凝土质量问题分析

为避免建筑完工后出现质量问题造成生命财产的损失,建筑工程施工过程对于建筑结构中钢筋混凝土的安全性有较高的要求。一般来说出现问题最主要的原因还是管理机构不够完善,如施工工序不科学;施工过程中与设计要求不符;在施工方案执行的时候没有考虑到预防补救措施;在工程出现问题后不能及时进行补救;没有科学的养护指导方针;没有及时进行人员调动等。当然混凝土的质量也会受到原料不合格或者器械操作不规范、外界环境因素无法控制等的影响。

由于混凝土性能的多样化,单纯的技术改进是不能完全保障混凝土的施工质量的,必须要严格规范混凝土施工过程中的管理问题。混凝土多样化的性能使其对施工技术以及后期保养措施有更为严格的要求。因此,要加大力度完善管理制度,研究施工工艺以及保养措施。与此同时,规范机械操作、严把原料质量、规范操作流程方面也不能掉以轻心。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混凝土的施工质量,进而保证工程顺利进行。

2 提高混凝土质量的关键因素

混凝土是水泥、砂、石头和水按一定配比混合在一起的人造材料。以其结构性、实用性强大但操作却相对简单的特点成为建筑工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混凝土原料质量的把握、正确的施工工艺、熟练到位的机械操作、成熟的管理机构、适宜的外界环境条件是保证混凝土质量的主要因素。

2.1 原料采购的监控

混凝土的原料要由有相关专业知识的负责人员进行采购,对原料的选择要考虑到原料中有无有害物质以及有害物质是否超过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是否掺杂有其他废料等多项因素。为保障水泥在施工中的可靠性,在采购水泥时要尽量采购水泥波动强度大的型号,并注意查看该水泥质量合格的相关证明以及出厂日期。因为质量不合格的水泥将直接影响混凝土的质量。对于砂石的选择,要根据具体的施工工程的要求选择经济适用的砂石。若工程要求较高则选择优质、无盐、杂质较少的砂石。若要求一般则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降低砂石的质量,节约成本。另外,在外界环境无法控制的时候,混凝土的制作中还需要加入一些特殊原料用来预防混凝土裂开变形甚至掉皮,并且也能一定程度上增加混凝土中水泥的作用。混凝土各种原料的正确配比也是混凝土质量保障的关键。要根据具体施工所需混凝土的强度以及不同地理环境按适当的比例进行科学配比。在实际情况中,在进行了上述原料把关的基础之上还应当在施工过程中实时监测混凝土的强度变化,一旦发现强度发生变化应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原料配比合理。

2.2 混凝土的施工工艺

在将原料进行机械搅拌的时候为了防止水泥与水结块,要按照砂、水泥、石头的顺序依次放入搅拌机,最后加水进行搅拌。掺合剂可以与水泥放置在同一层次也可以加水稀释后加入。由于搅拌时间也会影响混凝土的质量,为确保各种原料搅拌均匀,增强混凝土的性能,在加入掺合剂后原料的搅拌时间也要相应的增加。时间也不宜过长,时间过长不但影响施工效率还会使混凝土的各种原料出现分层现象。在混凝土的运输过程中也要防止由于颠簸产生原料分层现象。长距离运输导致分层现象时要重新进行搅拌,出现凝固的部分为避免出现安全事故应进行报废处理。在浇筑的时候要根据采用的不同方法和身边可以利用的工具适当的进行浇筑,要严格把握混凝土浇灌时间,浇灌完成之后的硬化过程中,为避免出现裂缝掉皮等现象应根据当地情况采取经济合理的养护方式。如添加覆盖物,及时浇水降温等。简单易行的养护方式。

2.3 成熟的组织管理机构

组织管理机构工作人员除了要根据施工安排合理调整现场施工情况之外,还要做好每道工序的监督工作,及时记录下出现的问题。并向上级部门报告,尽量申请专业人士进行现场指导,纠正出现的错误。对于施工的具体项目的开展,要严格按程序申请。如在浇筑前要根据当地的环境条件,全面分析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并给出相应的紧急对应措施。然后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得到批准之后再进行操作。事后要上交包括混凝土原料的配比方法、施工工序、最后核实以及浇筑拆除时间的报告书。在后期的养护过程中仍然需要管理人员进行合理的人员调动。

2.4 机械设备的正确操作

为确保混凝土的质量,正确操作机械设备也是必不可少的环节。从混凝土各个原料的搅拌到运输到施工场地,再到具体项目的浇筑都有机械化操作。在进行机械化操作时要指定专门人士进行操作,同时要做好监督管理工作,确保各个程序的顺利进行。在施工过程中也要注意对设备的维护,延长机械的使用寿命既能减少额外开支又无形中降低了不可预料的安全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3 总 结

其实在实际操作中还会出现各种我们没有考虑到的问题,相应的也有许多我们考虑不周的解决方案。随着社会生活水平的提高,建筑业也必须相应的提高其业务水平,在原来的基础上不断进行创新,才能不断满足人们对于建筑的需要。综上所述,混凝土的质量对于现代建筑业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我们要从原材料的选择、机械设备的操作维护、施工工艺和管理体系等方面进行严格要求,以确保混凝土的质量,进而推动整个建筑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刘威.建筑工程施工中的混凝土施工质量控制[J].价值工程,2014,(5):2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