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股权激励的主要方式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关键词:股权激励;现状;问题;对策
一、股权激励现状
股权激励是指以本公司的股票作为标的,对其公司的董事、高管人员、监事会成员和其他人员进行的一种长期性的激励机制。目前,从我国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况来看,其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包括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层持股,管理层收购,管理层员工收购等。
一般情况下,我国的股权激励制度主要指的是管理层持股,其主要形式有六种:股票期权激励模式、虚拟股票激励模式、股票增值权激励模式、业绩股票激励模式、管理层收购激励模式、延期支付激励模式。股权激励在我们虽然已经有了长足的发展,然而,股权激励在我国还是一个新生事物,行政法规方面还没有出台相关的规定,到目前为止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操作主要还是依据上述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我国市场并不稳定,不确定因素很多,股权激励的实施也起步晚,在激励过程中,出现了许多问题,因此本文以2011年我国实施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为例,分析了其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实施数量
从2009-2011年实施股权激励上市公司的比较来看,可以明显发现实施股权激励上市公司的总数正在逐年增加,不仅是进入实施阶段和完成阶段的上市公司,新通过股权激励方案的上市公司也呈现出增加的趋势。
2011年我国实施股权激励上市公司的方案进度,由图
3-2可以明显看出,在224家实施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中,有
122家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方案正在实施或者已经完成,而且共有66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已经通过准备实施股权激励,还有3家上市公司董事会正在提出股权激励预案。
(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行业分布
从2011年我国实施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的行业分布情况来看,可以明显地发现实施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主要集中在计算机、机械、电子、基础化工、电力设备、通信、房地产及建筑行业,合计占比为74%。表现出上述行业特点的主要原因是这些市场竞争较为充分,基本上不存在市场的垄断者,即使有的公司的细分行业具有竞争优势,但是因其规模小、抗风险能力相对较弱,并不能完全控制市场。而银行、金融、钢铁及能源行业的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公司就数量有限,合计还不到
1%。较为集中的行业分布反映出身处竞争行业中的上市公司比较迫切需要股权激励。
(三)股权激励规模、类型和股份来源分布
1.股权激励规模
从2011年我国实施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的激励规模来看, 发现我国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数量差别很大,公司平均股权激励规模为1421.02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3.3%,其中最大的是科大讯飞10%,最小的是海油工程0.04%。基本上,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数量都在1000万股以下,虽然有大于1000万股的公司,但只是少数。由此可见,在我国,股权激励数量占总股本比例很低,这导致了股权激励的作用得不到很好的发挥。
2.股权激励方式
总体而言,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式较为单一,以股票期权最为常见,很少有公司采取两种以上的组合方式。图3-5反映的是2011年我国实施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类型的分布,其中可以看出,使用股票期权的上市公司占71%,使用限制性股票的占25%,只有很少的公司使用股票增值权。
3.股份来源方式
从2011年我国实施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股份来源情况来看,定向增发是股权激励最为主要的股份来源方式,占全部公司的96%。也有一部分公司采用不涉及实际股票,只用某一只股票作为虚拟股票标的的方式,这与他们采用股票增值权作为股权激励方式是相关的。只有很少的公司采用直接回购二级市场的股票来授予激励对象的方式,这反映出我国上市公司股份来源方式单一。
(四)股权激励人数分布
从2011年我国实施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激励人数分布,发现占61%以上的实施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激励人数都小于100人,不过也有大于300人以上的上市公司。平均来看,公司股权激励的人数为66人,最大值为810人,而最小值仅为1人,可见,各个公司之间股权激励在人数上差别很大。形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大部分上市公司在激励过程中,仅仅只是对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给予股权激励,而对其他人员并没有。只有少数公司,不仅对公司的董事给予股权激励,而且也对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监事、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人员和有特殊贡献人员给予股权激励。
综上所述,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开始认识到股权激励的作用,并在公司治理过程中实施股权激励,但是大多数实施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主要集中在竞争比较强的行业,而垄断性的行业实施股权激励的公司很小。在实施股权激励的公司中,股权激励规模也不是很大,占整个公司股本比例很少,股权激励方式也十分单一,大部分都是以股票期权为主,股份来源倾向于定向发行,而获得股权激励的人数也较少,大多倾向于向公司的董事或者少数高管人员激励,而对其他人员的激励很少。
二、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存在的问题
(一)与股权激励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
虽然,截止到目前,股权激励制度的法规障碍得以逐一被解除,特别是2005-2006年《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三部规章和2008年《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四部规范性文件的出台,对股权激励在各种细节问题上作了明确细致的规定,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从而使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有了统一明确的准绳。然而股权激励在我国还是一个新生事物,行政法规方面还没有出台相关的规定,到目前为止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操作主要还是依据上述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我国市场并不稳定,不确定因素很多,股权激励的实施也起步晚,在激励过程中,出现了许多问题,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
(二)股权激励行业分布集中
目前股权激励的行业分布主要集中在竞争性的行业中,而存在市场垄断者的行业则少有股权激励,尽管有的公司在细分行业具有竞争优势,但是因其规模偏小、抗风险能力相对较弱,并不具有控制市场的能力,因此也少有股权激励。例如,2011年实施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主要分布在计算机行业、电子元器件行业、电力设备行业、机械制造行业、基础化工行业及房地产行业等竞争比较激烈的行业,而银行、金融、钢铁及能源等行业实施股权激励的公司占比则偏小。
(三)股权激励规模小、激励方式和股份来源方式单一
在我国,目前股权激励的规模还较小,股权激励数量占公司的总股权本的比例较低,2011年股权激励数量还不到总股权比例的1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数量差别较大,这导致我国目前股权激励的作用得不到很好的发挥。
股权激励方式单一,通常只有股票、期权和股票增值权三种方式,而且一半以上的公司都是采用期权激励方式。
股份来源方式十分单一,目前我国的股份来源方式通常有三种方式:定向发行方式;不涉及实际需要,以某只股票为虚拟股票标的方式;回购二级市场股票,授予激励对象方式。在这
2011年实施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中,96%以上的上市公司都是以定向发行的方式作为股份来源方式,这反映了我国上市公司的股份来源方式十分单一。
(四)公司内部股权激励差别大
在我国的上市公司中,大多数公司倾向于向公司的董事或者少数的高管人员激励,而对公司的其他人员,如公司其他管理人员、监事、核心技术业务骨干和对公司有特殊贡献人员,则很少给予股权激励,这不利于充分发挥他们的工作积极性。
三、促进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对策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提出了进一步促进股权激励发展的对策:
(一)完善与股权激励相关的法律法规
我国的股权激励制度明显要远远晚于西方发达国家,因为起步晚,使得股权激励的实施未能起到应该有的效果,呈现出多种弊端,面临多方面的阻碍和挑战。
因此今后还应该不断完 善有关股权激励方面的法律法规,例如:可以将股权激励募集资金纳入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范畴,及时披露其使用情况以解决因采用定向发行股份而形成募集资金尚无统一管理规范的情况;修订《证券法》和《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股权激励发行及股份来源方面的相关规定,使其与《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在股权激励发行及股份来源方面的相关规定相一致;完善会计制度、税收制度等方面的相关规定,对股权激励的公允价值的确定,等待期如何界定及分摊给予明确的规范和解释。由于市场不断变化,为了更好地为股权激励提供法律保障,必须不断完善这些法律法规以适应不断变化发展的市场环境,让各种激励的措施在激励过程中有法可依,为股权激励实施营造一个健康有利的市场环境。
(二)处理好各激励对象间所获激励数量的关系
由于不同的公司在资产规模和资产负债率及其他方面都有不同的特点。因此,在充分了解公司自身特点的条件下,应该根据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一个切实符合本公司的激励方案,尽量在一个合适的范围选择不均匀的股权激励方案,以提高公司经营者的工作热情,提高公司的价值,但与此同时,也不能让各激励对象所获激励数量差距过大,以免起到负面影响。
(三)制定切实符合本公司实际的股权激励方案
从本文股权激励的现状也可以看出,首先,尽管实施股权激励的公司在增加,但是实际上股权激励规模并不是很大,占总股本比例还很小,因此可以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适当地扩大股权激励在总股本中的比例,提高股权激励在公司中的影响力;
其次,股权激励的方式和来源也是十分单一,所以在激励过程中,可以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选择其他的激励方式或者几个方式的组合,也可以增加股票来源,让股权激励起到更好的作用;
最后,在获得股权激励的人数上,由于公司一般能够得到股权激励的人数很少,只有核心高管和董事能够得到股权激励,因此,可以根据公司具体情况适当地增加得到股权激励的人数,让公司的其他高管、监事、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人员和有特殊贡献的人员都可以得到股权激励,以此来提高他们的工作热情,让他们更好地为公司服务,提高公司价值,这样才能更好地发挥股权激励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关明坤,潘海亮.管理层股权激励实证结果与分析[J].金融资本, 2010(6):43-50.
[2]何凡.高管层激励股权分布结构及其成因――中国上市公司实证分析[J].当代经济科学, 2008(6):98-103.
[3]季勇.公司治理对股权激励方式选择的影响――基于中国资本市场的实证分析[J].系统工程, 2010(3):26-32.
[4]李冬梅,陶萍.房地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对绩效影响的实证分析[J].工程管理报, 2011(3): 353-358.
[5]李维安,李汉军.股权结构、高管持股与公司绩效――来自民营上市公司的证据.南开管理评论, 2006(5):4-10.
[6]李岩.高管股权激励:理论与现实.当代经济[J], 2011(2):150-151.
【关键词】股权激励;原股东;高管;个税问题
企业上市前的股权激励需要谁来缴纳个税?原股东的无偿转让,高管的无偿接收,谁才应该成为个税的承担者?本文从不同维度解析企业股权的意蕴,通过审视高管与企业、高管与原股东之间的关系,剖析原股东、高管在股权激励过程中的个税问题,明晰股权激励中需要缴纳个税的承担者。
一、股权激励的意蕴
股权激励是对企业所有员工(普通员工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一种长期有效的激励机制,它主要通过两个方面来进行:第一,员工需完成企业规定的既定目标,并获得企业给予的股票;第二,当企业的股票升值时,员工可以从股票中获得更多的收益。由此,员工可以凭借股权激励的方式获得与付出劳动相等,甚至高于自身劳动的收益。通过这种激励手段,一方面可以留住人才,激励人才最大程度的发挥自己的潜能;另一方面,可以促进企业的高效、良性的运转。目前,现有的股权激励方式主要有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股票增值权、虚拟股票等四种方式,虽然这四种方式在表现形式和功能等方面有所差异,但是它们在实现目的上有着异曲同工之处,那就是激励、稳定企业中的人才。
高管作为企业的高层次人才,是企业中不可小觑的重要力量,企业同样采取股权激励的方式来给予他们一些优惠的条件,如有些企业中的原股东将持有拟上市公司的股权无偿划转给公司现役的高管,激励其为公司上市努力工作。在这种情况下,高管会获得原股东无常转让的股权,并在公司正式上市后,获得股权所对应的相关收益。这时,原股东通过转让股权的方式达到激励高管的目的,而高管通过接收股权,获得实际的利益报酬。但是,双方的纽带之间存在着不可忽视的问题――个税,“股权激励需不需要缴纳个税?谁来缴纳个税?高管与原股东、企业之间具有怎样的关系”等问题随之提上议程。
二、原股东在股权激励中的个税问题分析
个人所得税是税务机关对于公民所得征收的一种税,公民的所得既可以表现为现金和实物,也可以表现为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的利益方式。股权作为有价证券的一种利益表现方式,一直是企业激励员工的重要手段。从个税的规定来看,股权激励中的原股东并未取得任何的收益,他们是无偿的将自己的股权转让给高管,在这个过程中,原股东不仅没有获得利益,反而为了企业的利益“损失”了一部分股权。所以,不管是从个税角度来讲,还是从原股东的收益来看,原股东在股权激励中的个人所得税都不应该缴纳,他们没有承担缴纳个税的责任和义务。值得注意的是,因原股东的无偿转让,可能导致原股东被税务机关认定为转让价格偏低,从而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第67号及税收征管法的相关规定予以调整公允转让价格的风险。所以股权激励方案的设置是否属于税务机关认可的不按公允价转让的正当理由也是需要重点关注的。
三、高管在股权激励中的个税问题剖析
原股东的无偿转让无需担负任何的个税,那么,对于股权激励中的接收者――高管,是否需要承担相应的个税呢?笔者认为,对于高管在股权激励中的个税处理问题需要从两个方面来分析。
1.高管与企业之间的关系
从高管与企业的关系角度来看,高管与企业是一种隶属关系,高管通过付出劳动来获得相应的报酬,他们是一种雇主和雇员的关系。从这个层面上讲,高管获得的股权是企业给予的一种激励报酬,高管获得这种报酬就应该承担缴纳个税的义务。在高管与企业之间关系的分析中,要重点关注3个方面的内容:其一,从股权的来源来看,股权是原股东的直接行为,不是企业授予的,因此,股权的授予不属于企业行为;其二,从股份支付的准则规定的处理来看,高管获得的股权属于工资薪金所得的内容,属于个人所得税的范畴;其三,从税法的法律规定来看,我国目前的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有关高管股权转让的问题,只有地方性法规略有规定,但我们并未从地方性法规中窥探出具体的个税金额。
2.高管与原股东之间的关系
从高管与原股东的关系来看,高管与原股东不属于雇主和雇员的关系,尽管原股东代表的是企业的利益,通过股权激励高管是为了企业的发展与上市。因此,企业、原股东与高管是一根环环相扣的链条,任何一方的利益都关系到另外两方的利益,同时,企业的上市需要依靠原股东与高管的努力,而原股东和高管的发展也需要企业提供平台和支持,企业成为连接两者的纽带,为两者之间构建了一种无形的利益桥梁。但原股东对高管的赠与行为,无论依“偶然所得”,还是按照“其他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其法律依据均显缺失。但部分税务机关超越上位法作出了按20%税率缴纳个税的规定。综上所述,原股东给予高管的股份激励,若不构成其“工资、薪金所得”的,在现行个人所得税法以及个人所得税征管体制下,无个人所得税税目可以适用,对其征税的依据亦显缺失。
四、结语
股权激励作为一种激励手段,是企业维持、发展并成为上市公司的重要渠道,我们应秉持开放、鼓励的态度,协助企业为人才带来更多的发展机会和平台。同时,我们也要明确企业人员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不能因为企业利益而利用法律的“球”。目前,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对于股权个税承担问题还有待完善,有关承担责任方面的内容还不明确,这是我国法律需要加强和改善的方面。作为企业及工作人员,要保持清醒的认识,积极缴纳个人所得税,履行公民应尽的义务,做到权责统一。
参考文献:
[1]郝郁.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问题研究[J].现代商业,2014(27):195.
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模式选择
综观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股权激励的模式通常包括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业绩股票、股票增值权和虚拟股票等等,其中,业绩股票和虚拟股票主要是在2006年以前我国股权激励制度不完善时期采用的变通办法,股票增值权则激励效果较差同时需要大量现金支出,因此这三种都不是常用工具。目前实践中比较成熟的激励工具主要是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称为《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股权激励是指……上市公司以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及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适用本办法的规定。”可见法律对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这两种发展较为成熟的工具也是非常认可的。应该来说,我国自2006年以来,上市公司主要采用的也多为这两种激励模式,详见表1。
2010年17家进行股权激励的创业板上市公司也都无一例外的在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当中选择,其中采用股票期权的13家,限制性股票的3家,混合方式的1家。可以看出股票期权也是是创业板上市股权激励模式的主流,但限制性股票也不可忽视。因此,本文主要对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这两种模式进行分析,试图得出各自对于企业特别是创业板企业的优劣势。
(一)股票期权 股票期权,是指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份的权利;激励对象可以其获授的股票期权在规定的期间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上市公司一定数量的股份,也可以放弃该种权利。
股票期权的特点是高风险高回报,特别适合处于成长初期或者扩张期的企业,如高科技等风险较高企业。由于企业处于成长期,自身运营和发展对于现金的需求很大,在资金紧张时可能无法拿出现金实行激励,同时企业未来成长潜力有很大,因此通过发行股票期权,将激励对象的未来收益和未来市场联系起来。因此股票期权从理论上来看应该是符合创业板要求的激励方式,实践当中,这一模式也占据主流地位。
(二)限制性股票 限制性股票是指公司为了实现某一个特定目标,无偿将一定数量的股票赠予或者以较低价格售与激励对象。股票抛售收到限制,只有当实现预定目标后,激励对象才可将限制性股票抛售并从中获利。《管理办法》规定:“限制性股票是指激励对象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从上市公司获得的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票。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中规定激励对象获授股票的业绩条件、禁售期限。”
(三)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特点 了解了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概念之后,接下来要考虑的问题是企业如何在二者之间取舍。应该说,对于一个企业,股权激励模式选择当中重点考虑的因素无外乎激励成本、激励效果、激励计划的实施风险。在这些方面,这两个模式各自有不同的特点。
首先,从企业成本的角度看,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都属于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应当以授予职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在授予日,对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确定公允价值(即上述评估价值)。但是,二者公允价值确定的方式是不同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估值相对较为简单,为限制性股票在授予日的市场价格同股票授予价格的差额(每股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授予日股票价格-授予价格)。而对于股票期权,由于其主要采用BS模型估值,BS模型基本思想是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是股票在期权授予日市场价格和其在行权日市场价格现值加上风险调整后的差额,其中涉及到众多参数的确定,因此估值空间比限制性股票要大。
总体来说,如果相同份额的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相比,目前在创业板的实践上来看,是限制性股票会远高于股票期权,原因是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比行权日市场价格现值要低很多,这也就是为什么大部分企业会选择股票期权的一个重要原因。同时,由于股票期权估值的复杂性,因此其准确性也往往不容易确定。我们也可以看到一些采用股票期权的创业板上市公司虽然基本情况相差不大,但其最后对股票期权的价值评估却大相径庭。对于某些估值极低的创业板上市公司,也必须警惕其中的利润操作嫌疑。毕竟,无论是股票期权还是限制性股票,按照现行会计准则,其公允价值一般都是在激励有效期内摊销到费用当中,而利润大幅降低对于刚刚上市的公司来说是非常忌讳的。
其次,再看股权激励的激励效果。从企业的角度看,股权激励的效果主要是能否实现企业的预定目标。如果企业目标在于企业价值最大化的话,股票期权则是更为合适的选择,因为股票期权直接将股权激励和市场价值联系起来,会驱动激励对象为提高企业价值努力。如果企业的目标是提高企业利润的话,则限制性股票会是更为合适的激励手段,可以让员工全心关注于利润创造而不受证券市场的干扰。
就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风险而言,股票期权是未来预期收益的权利,而限制性股票是已现实持有的,归属受到限制的收益。股票期权的行权价一般接近公布激励计划方案时期的市场价格,因此如果目前股价高涨的情况下,则存在着未来不能行权,股权激励无法实施而失败的风险。而限制性股票一般仅同公司业绩相关,只要公司达到业绩要求并对激励对象合格则可以授予股票,同市场价格无关,因此限制性股票计划的实施风险相对较小,成功的可能性会更大。
二、创业板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要点
确定了股权激励计划的模式之后,接下来是制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以及确认相关要素。一个股权激励计划的要素除了激励对象外,主要涉及行权价格、股票来源、时间和条件等问题,这些要素在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计划中都大同小异,因此本文对于相同部分都以股票期权为代表,有差异的地方会重点指出。下面结合创业板17家已经公布股权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对这些问题逐一进行分析:
(一)行权价格 在股票期权计划中,最重要的是行权价格的确定。行权价格是指上市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购买上市公司股票的价格。相对于市场价格而言,行权价格越高,期权的价值将下降,对激励对象的吸引力降低,而现有股东所承担的激励成本则相对较低;行权价格越低,则股票期权的价值就越高,对激励对象的激励性就越大,但意味着股东将来承担较高的激励成本。但行权价格的确定并不是随意的,中国证监会在《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在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时,应当确定行权价格或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行权价格不应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标的股票收盘价;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30个交易日内的公司标的股票平均收盘价。
考虑到行权价格对于激励成本确定的重要性,应当综合公司股价目前的表现以及对后期股价的判断,选择合适的时机来公布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目前创业板市场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主流区间在20~40元左右,限制性股票都是以草案公布前20日市场均价的50%确定,目前三家采用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都在20元左右。目前的主流价格应当是比较适中的,因为对于存在高风险的创业板市场,过高的行权价格意味着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风险也很大。
(二)股票来源 对于股票来源,《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拟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本公司实际情况,通过向激励对象发行股份或回购本公司股份来解决标的股票来源。这里的定向增发在程序上只需要股权激励计划获得中国证监会无异议核准,即获得定向增发额度。同时,在增发额度上,企业可以结合未来发展和吸引人才需要,预留部分额度待以后发行。这一部分预留额度,根据中国证监会《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规定,确有需要预留股份的,预留比例不得超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10%,创业板上市公司在实践中,该比例一般在9%以上。
股票来源的另一方式是回购公司股票。但是《公司法》对公司回购自身股票有限制性规定,将本公司股票回购奖励给本公司员工的,所收购公司股票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回购股份不得超过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从二级市场上回购的优点是可以避免大股东股权稀释,往往被国有企业所采纳。但是这一做法的弊端是会给公司带来现金流量压力,同时如果采用信托方式,还会增加不必要的成本。
目前创业板无论是股票期权还是限制性股票,无一例外采用了定向增发的方式(见《创业板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明细表》),这一方式也符合创业板公司的特点,因此实践中我们也建议采用定向增发方式为股权激励股票的来源。
(三)激励期限 同股权激励相关的期限主要有授予日、有效期、等待期、行权期。授予日是指上市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授权日后,股权激励进入有效期,股票期权的行权及限制性股票的解锁都必须在有效期内进行。但是股票期权授予之后,一般不能立即行权,会进入一个等待期,《管理办法》规定,股票期权授予日与可行权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一年,限制性股票也有类似的锁定期规定。根据目前创业板实践来看,大部分股权激励计划的等待期(锁定期)都为12个月,也有为数不少的选择大于12个月。一般选择大于12个月的股权激励计划,其行权期往往都比较短,因此增加等待期摊销激励成本,减少对净利润的额影响。从整个股票期权的有效期来看,17家创业板公司中,有6家是5年,5家是4年,3家是4.5年,因此4-5年是比较正常的激励期限。当然,具体激励期限长短还要结合未来股市走向,对激励对象的激励效果以及激励成本摊销等诸多因素综合考量。
(四)成本摊销 关于激励成本的问题,前面已经有所述及。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需要摊销的成本均为其公允价值,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该成本应当在等待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按照股票期权或限制性股票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费用。但是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摊销方式有所不同。
股票期权在采用BS模型计算出公允价值后,根据不同份额期权在行权之前的等待期不同,从而将其在不同的时间内分摊,例如股票期权的等待期一年,然后在三年内分为三期行权,则将对应份额股票期权按照不同的行权时间,分别在二、三、四年内摊销。而限制性股票的摊销则是在计算出公允价值后,可以按照各限制性股票解锁前的等待期不同,采用和股票期权类似的摊销方式;当每年解锁份额相同时,也可以采用匀速摊销方式,如目前创业板两家采用限制性股票公司所采用的。总的来说,成本摊销要考虑的前提因素是当年企业的利润情况,股权激励不能以牺牲企业的业绩和发展前景为代价。在进行股权激励时,需要结合对本年利润以及以后期间利润的预计,合理的安排激励模式、等待期、行权期、激励份额以及激励时的市场价格。这些因素的选择,都会对成本摊销产生很大影响。
(五)授予数量 确定股权激励的授予数量时,一般是按照职位来确定相应的授予数量,一般职位相同的,授予数量也应相当。对于职位因素并不明显的激励对象,则可考虑其工资水平来分配授予数量。另外,公司也综合各种因素,可把股权分为职位股、绩效股和工龄股等,根据公司具体情况划分等级和数额。换句话说,根据虚拟股权激励对象所处的职位、工龄长短以及绩效情况,来确定其当年应持有的虚拟股权数量。具体采取何种方式,由公司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决定。遇到特殊情况,如对公司有特别重大贡献者,其具体授予数量的确定可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上报,交由公司最高管理层或公司薪酬考核委员会决定。
总的说来,创业板上市公司在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之前,充分成熟地考虑以上这些因素,会有利于其选择正确的股权激励模式并提高股权激励计划成功的可能性。
参考文献:
目前,有关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处理的主要依据是财政部、国税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税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国税总局的《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等。按照规定,激励对象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时间为行权时,在行权时纳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在不超过6个月的期限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现行股权激励和税收法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对象不仅必须在行权时即纳税,而且通常使用最高税率。纳税义务时间早、税率高,已成为股权激励对象的两座大山,于是直接催生出借钱行权这一A股股权激励中最常见的现象。但因借钱的利息成本太高,不是每个人都能拿来使用的。相较于借钱,也有不少上市公司高管为达到行权要求,不得不选择出售股票筹集资金来缴税。
在上述问题的限制下,“市场先生”发明了一种“曲线股权激励”方法。过往经典案例如三特索道、康缘药业等公司,通过向特定的公司高管进行定增的方式,达到获得股权行使股权激励的目的,也不失为一种聪明的办法。
若上述办法都无法满意,比较极端的案例就是离职走人。一些上市公司规定,离职后若干时间内即可将手中股票全部套现,此种办法看似实属无奈,却总比一步步按照股权激励的要求减持,来得快一些。综合来讲,这种办法对高管来说获益空间更大。
今年以来,两市近百家上市公司都推出了以股票、期权为主的股权激励预案,激励方式各异,主要有定向发行股票、授予期权、提取激励基金买入流通A股和股票增值权等。激励数量最多的为南玻A,股票激励数量高达9000万份。但是,“金手铐”仍旧难掩离职潮尴尬。除了业绩压力外,有不少是为了减持股票做铺垫。
人是企业发展的关键因素,这一点在深交所挂牌的上市公司身上体现的最为明显。在深交所挂牌的科技型上市公司数量不少,这类企业不依赖于固定资产投入盈利,而严重依赖于人力资源等无形资产。为吸引和留住人才,这些科技类上市公司对实施股权激励机制有着强力的需求。
但迄今为止,除公司主观因素和市场因素外,税负高企问题无疑是影响当前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实施的重要原因,这种制度性的安排看似合理却不合情,严重影响着股权激励的效果。如股权激励对象为缴纳税款,甚至不得不故意压低行权日股价套现,这就违背了股权激励政策的长期激励目的。从这点来讲,股权激励短期化的弊端开始凸显,监管层推行的股权激励的效果仍待进一步观察。
美国、英国、日本等成熟资本市场国家,目前采用的均是延后股权激励纳税义务产生的时间节点,在实际变现后再缴税的模式。国际成熟的资本市场国家都在采用类似规定,可以给A股的股权激励机制提供借鉴和参考。
变现再缴税是完善当前股权激励政策是一个良策。一方面,可以缓解上市公司激励对象的行权压力难题,有助于股权激励发挥出长期效应。另一方面,让资本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将纳税标准和二级市场价格变化相结合,解决按照个人所得税政策造成税负高的问题。
关键词:股权激励制度 公司业绩 激励效应
一、引言
股权激励制度起源于20世纪50年代的美国,20世纪八、九十年代得到了迅猛发展。现代企业理论和国外实践证明,股权激励制度在促进公司价值创造,提升公司的经营业绩、改善公司治理结构、降低成本和增强市场竞争力、以及推进经济增长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是促进公司高管与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的有力手段。
20世纪90年代初,伴随着国有公司改革的深化,我国逐步引入公司股权激励制度。随着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推进和2006年1月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的颁布,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已经或计划实施股权激励计划。股权激励制度是我国公司管理制度和产权制度变革的创新,在股权分置改革后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目前,股权激励正受到政府、公司的高度关注,并吸引越来越多的学者研究股权激励与公司业绩的关系。
本文希望通过了解我国股权激励实施现状,以及股权激励对公司业绩的激励效果,研究我国股权激励与企业业绩关系的问题,并对我国上市公司有效实行股权激励提出相关建议。
二、文献综述
股权激励已经成为国内外学者和企业界关注、探讨的热点,关于股权激励与公司业绩关系的讨论,在结论上主要集中在以下几方面:(1)股权激励与公司业绩之间存在曲线相关关系,如 Akimova和Schwodiauer(2004)发现内部持激励股权比例对公司业绩具有重要的非线性作用。白仲林(2002)发现公司价值和公司高管层持激励股权比例呈显著曲线关系,即“N”型。(2)股权激励与公司业绩之间存在正相关关系。Franci与Smith(1995)、Palia与Lichtenberg(1999)认为,管理层持有激励股权克服了管理上的短视行为,提高公司价值,促进公司在经营战略上的长期效应。周建波、孙菊生(2003)研究表明,成长性较快的公司业绩的提高与管理层因股权激励增加的持股量正相关。(3)部分学者认为股权激励与公司业绩之间存在负相关关系。Morck、Nakamura和Shivdasani(2000)通过对日本工业公司的研究发现管理层持股能产生“管理者防御”,减少公司价值。(4)部分学者认为股权激励与公司业绩之间不存在相关性。Himmelberg、Hubbard和Palia(1999)研究发现管理层持股并不会显著影响公司绩效。魏刚(2000)发现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没有达到预期的激励效果,并认为原因在于我国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比例偏低且管理层持股定位不明确,只是一种福利制度安排。
我国的实证检验结果与国外相比存在较大的区别。国外大多数的实证结果支持了股权激励与公司业绩显著相关,而国内研究却表明两者之间不存在相关性的文献居多。这主要是因为我国上市公司特殊的股权结构、国有股的不流通,加上国内资本市场发展不够成熟,以及数据收集存在难度,导致国内的相关研究在深度和广度方面还不够,得出的结论也存在较大差异。
三、股权激励模式及理论基础
(一)股权激励模式
在股权激励的实践中,其激励模式主要有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股票增值权。股票期权模式,是指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某一特定时期内以预先约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它能有效地将经营者报酬与公司长期利益“捆绑”在一起,使激励对象更为关注企业股价上升及长期价值增长,从而很好地解决委托问题,达到“双赢”的目标。限制性股票,是指公司按照预先确定的条件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票,激励对象只有工作年限或业绩目标符合股权激励计划规定条件时才可出售限制性股票,从而激励高级管理人员将更多的时间精力投入到某个或某些长期战略目标中。股票增值权,是指赠予激励对象在规定时间内获得规定数量的股票增值额的权利,到期可以以现金或股票结算。
(二)股权激励理论基础
1.委托理论。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导致经营管理者与所有者利益上的矛盾,形成一种委托关系。理论上,公司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有利于公司经营管理专业化,促进公司发展,但是这种关系的存在导致委托人与人之间信息和责任不对称,目标不一致。委托理论的目标就是分析解决激励问题,即在人的报偿中包含反映委托人利益的激励,使人成为公司的所有者之一,变“资本雇佣逻辑”为“利益相关者合作逻辑”。
2.双因素激励理论。美国心理学家Herberg于20世纪50年代提出了双因素激励理论,他将影响人们行为的因素分为保健因素和激励因素,并认为保健因素的作用在于消除人的不满情绪,而激励因素的作用在于调动人的积极性。管理层股权激励机制就是目前效果最明显的长期激励制度。通过授予高管人员股票,使其与所有者利益在一定程度上是一致的,高管人员作为企业的持股人,会从企业的长远发展角度进行经营决策。
四、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制度的发展
股权激励在西方已经经过了近半个世纪的市场考验,获得了极大的成功。目前,股权激励方式已被广泛应用于国外股份制企业的管理实践中,成为员工长效激励的主要方式。为了激励经营者,股权激励方式在薪酬组合中所占比重较大。据了解,美国规模100亿美元以上的大公司,其首席执行官的薪酬构成是:基本年薪占17%,奖金占11%,福利计划占7%,长期激励计划占65%。2006年薪酬最高的50位总裁其平均股票收益占总薪酬的95.32%。
在我国,2006年《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颁布后,众多上市公司推出了多种方式的经营者股权激励方案,呈现出前期波折,后期极速增长的的轨迹(见表1)。
五、股权激励制度对上市公司业绩的影响分析
(一)公司业绩分析
2006年是国内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元年,这一年《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相继颁布实施,为股权激励的顺利推行提供了制度保障。本文选取2006年首次公告并通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20家上市公司,并对其2005-2012的加权平均扣除非经常损益后的净资产收益率作为研究数据,对公司进行追踪研究分析,研究所用数据均来源于国泰安数据库,数据统计结果如表2所示。
从表2可知,样本公司净资产收益率在2006年和2007年都明显提高,说明在实施股权激励的前期对公司业绩的提升有激励效应。但在接下来的几年里,激励效果明显减弱,甚至在2012年有下滑趋势。
(二)股权激励程度分析
从下页表3可以看出,我国各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激励程度不高,平均激励比例只有总股本的6.28%,远低于国家规定的10%的限制水平,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股权激励效用的发挥。
(三)分析小结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我国股权激励制度对上市公司业绩的积极影响主要集中在前期,而没有长期的显著影响。笔者认为股权激励制度在我国不能充分发挥其激励效应主要存在以下几点原因:
首先,我国证券市场的弱有限性。证券市场的有效性是股权激励制度充分发挥激励效用的理论前提,因为股权激励制度的核心思想是将激励对象的收益与公司长期利益挂钩,其收益来源于公司股价的上升。而我国的股权分置改革虽然为上市公司推行股权激励提供了契机,但现阶段证券市场的弱有效性,依然降低了股权激励的效用。正如Kaplan所指出:一种激励手段要是有效的,必须使经理人员相信他们的行为能对激励中采用的业绩衡量的变量产生影响,否则激励反而会挫伤经理人员的积极性。
其次,管理层股权激励的考核指标体系不健全。有效的考核指标体系是股权激励计划有效实施的必要条件,而目前我国大多数上市公司都使用以经营业绩为导向的考核体系,侧重于传统的业绩评价标准,导致业绩指标设置过于单一,财务指标体系不够全面、细致,非财务指标涉及较少,无法全面、准确、客观地评估激励对象的工作成效。
六、结论
国外实践经验及理论分析表明,股权激励对公司业绩的影响有显著激励效果。但从本文分析结果来看,股权激励对我国上市公司业绩存在短期激励效应,其激励效果逐渐减弱。这说明股权激励在我国上市公司的实践还需要不断探索。因而,我国上市公司必须综合自身特色和环境因素,选择最佳的激励模式和激励程度,真正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降低成本,提升公司业绩;加强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建设,建立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制衡关系,建立全面、科学、民主的业绩考核制度,避免采用单一的即期财务指标,以加强股权激励制度的激励效果。
我国政府也必须加强宏观环境的建设。首先,加强我国证券市场的有效性建设,引导理性投资,在公司治理及其资本市场规则中引入透明化、公开化的市场机制,加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使我国资本市场向稳定、高效的方向发展。再者,完善我国相关会计准则和法律法规中限制股权激励制度发展的条款以及对参与主体、有效期、行权价等予以规范指导的一系列条款,使管理层股权激励计划的整个运作过程有章可循。
参考文献:
1.何永芳.现代公司制度前沿问题研究[M].成都: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6.
2.邵华.浅谈股权激励的理论基础与推行背景[J].山东教育学院学报,2007,(7):34-35.
3.董建萍.国外股权激励机制对我国企业激励机制的启示[J].丹东师专学报,2002,24(4):81-82.
4.李晶.中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与企业绩效关系的实证研究[D].哈尔滨:哈尔滨工业大学,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