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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__年__水电站施工区交通事故率高,面对严峻的交通安全形势,工区管理部深感肩负重担得分量,交通安全,如临深渊,如履薄冰。如何扭交通安全事故率高的局面,给工区管理部带来严峻的考验。新春伊始,在领导下,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从讲政治的高度认识交通安全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完善了交通安全管理制度,下发了《__水电站施工区交通事故管理办法》;加强交通安全执勤检查,广泛开展安全教育,预防事故发生;结合“安全生产月”活动,积极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宣传,营造良好的交通安全氛围,实现了上半年施工区交通安全工作良好的势头。制度健全,责任明确。20__年10月,省公安厅__公安局拆离__,__水电工程施工区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由工区管理部负责,接手工作后,工区管理部进一步理顺了工作关系,加强了对交通安全管理职能部门南涧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协调工作。20__年1月1日下发了《__水电工程施工区道路交通事故管理办法(试行)》,为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提供了依据,形成了交通安全工作由业主、职能部门、各参建单位共同参与的管理体系,明确了各方的职责、工作内容和要求,实行交通安全检查考核评比制度。制度健全,职责明确为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加强管理,措施落实。工区管理部督促南涧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严格执行道路交通法规,积极开展交通安全管制工作,督促加大对(河)(湾)公路、施工区道路的交通安全检查、整治力度。加强日常巡视检查,对超速行驶、酒后驾车、酒醉驾车违规、违章车辆驾驶员进行宣传教育和处罚,及时处理施工区交通安全事故。上半年共巡视检查269次,查处违章车辆697人(辆)。督促南涧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真组织开展月检查工作,就参建单位交通安全工作的车辆管理、驾驶员管理、学习教育培训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工区管理部认真做好施工区车辆、驾驶员的统计工作,做到每月车辆、驾驶员人数清楚,底数明了,严格车辆通行证申请,审核入场车辆相关资料,办理、注销施工区车辆通行证,截至5月底,__水电站施工区共有车2424辆,共办理、注销通行证2531张(次);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组织开展施工区交通管理工作的季度的检查、考核工作,吸取交通安全的经验教训。
5月份是大坝基坑开挖出渣的高峰期,每天的出渣强度达2万多方,施工区道路大坝基坑至右岸和尚沟渣场路段车流量大,由于管理工作到位,现场检查、巡视制度落实,交通秩序井然有序,没有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
开展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的交通安全氛围。紧紧围绕20__年的“安全生产月”活动,开展以“遵章守法,关爱生命”为主题,以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为内容的宣传活动,为__水电站施工区交通安全营造了良好的交通氛围。
__水电站施工区交通安全工作,制度健全,责任明确,措施落实。20__年上半年施工区发生交通事故51起,5月份是坝基出渣的高峰期,交通事故数量与20__年平均数相比降低了三分之二,有效遏制了交通事故率高的现象。
【关键词】供电企业;输电线路;运检合一;状态检修
中图分类号: TM726 文献标识码: A
1、智能运检平台出现的背景
当前多数供电企业仍沿用传统输电线路管理办法,依靠线路运行人员的日常巡视及手工记录获取运行信息,通过相关技术及管理人员的整理分析,对设备运行状态进行判断,经判断确存在故障,则及时安排相关人员进行检修及处理。但这种传统的设备管理模式,受运检人员的主观能动性大,所获取信息的准确性与及时性难有保证,漏巡漏记等问题时有发生。同时设备运行状态的判断主观性强,难以准确掌握设备缺陷及危险点位置,这也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到设备检修及故障处理的效率及质量。传统的设备管理模式已无法适应电力企业现代化、信息化、精细化的管理要求。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企业管理手段的专业化,输电线路“运检合一”管理模式顺应而出,逐渐取代了传统输电线路管理方式。这种管理模式,设备的运行及检修工作都统一由基层班组负责,减少了传统模式的信息传达环节,运检一体化大大提升了掌握设备运行状态及故障处理的效率。相较于此,输电线路巡检系统的开发应用局限性大,往往只重视设备巡视及缺陷管理,只适用于电力运行工作单位。
在电力企业运行管理过程中,其管理工作涉及范围极广,可谓五花八门,包括了设备运行状态检修、标准化作业、供电可靠性等。随着电力系统规模的扩大及管理手段的多样化,传统的输电线路管理模式已满足不了时展的需求,取而代之的是采用智能化设备对采集的线路数据及信息进行存储、管理及分析。为有效提高输电线路管理水平,建立一套集线路巡视、缺陷管理、状态检修及标准化作业等于一体的输电线路工作平台,是电力企业发展的必然趋势。
2、智能运检平台的目标
输电线路“运检合一”工作平台,是基于现有输电线路智能巡检系统开发的,为了更好的实现输电线路运行管理、危险点管理、检修标准化等工作要求,输电线路“运检合一”工作平台应运而生,其工作内容包括了输电线路巡视、状态判断及检修、缺陷及危险点管理、故障处理及分析等,推进输电线路运行管理的规范化、信息化。
输电线路“运检合一”工作平台的应用,免去了人工巡视及手工记录,通过智能化设备的采用,实现采集信息的数据化、流程化、标准化,不仅大大提高了基层班组工作效率,也增加了输变电运行的可靠性与安全性,保障了用户用电的稳定性及电网运行的可靠性。
3、智能运检系统结构
输电线路智能运检工作平台,是基于移动系统和规范化的概念,对传统线路巡检模式进行改造,在减少错检、漏检的同时,使输电线路巡检管理逐步走向规范化、信息化及智能化,确保电力系统运行的稳定性与安全性。
周期管理系统采用BS 结构,后台数据库管理系统为SQLServer,主要由三大部分构成,即后台软件、数据采集及分析、无线数据传输。其中,后台软件主要负责采集数据信息,并集信息传输、处理、统计、分析、查询等功能于一体。数据采集及分析,是通过采用GPS定位系统,定位现场巡视坐标,在对定位范围内的设备进行巡检,对巡检结果进行记录与分析。无线数据传输,是通过无线网络连接,实现GPS定位系统与后台系统的实时通讯,将巡检数据实时传输至后台系统之中。
4、智能运检平台的功能特点
输电线路“运检合一”工作平台的主要功能包括几大块:输电线路巡检、缺陷及危险点管理、状态运行及检修周期管理、数据交互等功能。
4.1 输电线路巡检系统功能
①对输电设备巡线任务的科学制定,及任务分配实施工作流程的规范化管理与闭环管理。
②根据巡视周期、巡视内容、巡视标准等的不同,对线路巡视进行分类、归纳、查询等,以便实现智能化作业及灵活化管理。
③实现设备缺陷的闭环管理。一旦发现设备故障,即相关人员立即上报、审定,然后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直至验收合格。设备缺陷性质不同,其管理流程也不同,工作人员需对每一巡检项目进行记录,生成缺陷报表及缺陷处理单。
④实现智能化提醒。借助智能化设备对巡检设备进行快速定位,提醒巡检人员杆塔的距离、方向及设备存在的缺陷与隐患。
⑤实现设备巡检数据信息的查询、统计、分析及决策等功能。
⑥实现巡视记录、缺陷管理、设备台账与生产管理信息系统数据的同步。
4.2 缺陷及危险点管理
在进行输电线路巡检时,一旦发现设备缺陷,要比对数据库判断缺陷等级,以采取相对应的措施进行处理,并将缺陷跟踪信息及消缺建议生成报表,存储至数据库中,使设备缺陷形成闭环管理。
为确保电力运行安全,在电力运行过程中,运检人员要对存在隐患的危险点进行全过程的监控与跟踪管理,并将跟踪结果做好记录及存储,判断危险点的预警等级,采取针对措施进行处理,实现危险点的闭环管理。
4.3 状态运行及检修周期管理
为保证电力传输系统的稳定性与可靠性,需要定期巡视设备运行状况,查看线路通道情况、缺陷及危险点状况等,以判断线路是否正常运行,一旦发现问题,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合理安排状态检修,基于设备状态量变化的影响因素分析,对设备运行状态进行评价。
4.4 数据交互
手持PDA 从后台获取设备参数及历史信息,具体数据信息包括三类:①基本参数,如杆塔、导地线、绝缘子、交叉跨越情况等信息;②设备运行时的各项参数,如接地电阻值、测温数据、缺陷及危险点情况、历史检修记录等;③规范标准:即相关工作计划及工作要求等。
工作人员通过现场获取上述相关信息,通过无线网络,将采集到的数据与后台系统实现交互,使后台数据库及时更新,并自动统计各类工作情况。
5、结束语
随着电力规模的扩张和信息化技术的发展,传统的输电线路管理办法已满足不了电网的发展需求,输电线路“运检合一”工作模式成电网发展趋势,尤其适合基层供电企业输电线路管理。智能运检平台的开发,实现了输电线路智能巡视、缺陷及危险点的闭环管理、状态判断、检修及故障处理的实时性等,大大提升了输电线路运行及检修的效率,减轻了员工工作量,为电力系统安全运行及经济运营做出了贡献。
[参考文献]
[1] 林成春,孟湘来,马朝东.C# 数据库程序设计[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北京交通大学,2010
关键词:配网供电;10kV;可靠性;线路故障
中图分类号:TM7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374(2014)26-0042-02
1 工作思路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社会发展的进步,对供电企业的优质服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增加市场竞争力,提高配网供电可靠性,最大限度地满足客户的需求。各行业、各部门对电能供应有很强的依赖性,降低配网线路故障率,提高配网供电可靠性,是供电企业管理水平的重要指标之一,不仅能减少企业经济损失,增加企业经济效益,而且能满足客户用电需求,保障广大客户正常生产和生活用电,提升企业形象。综合来说,配网的安全运行与国民经济稳定发展以及人们正常的生活息息相关,降低配网线路故障率,提高供电可靠性尤其重要。
2 主要做法与经过
2.1 加强线路清障
架空线路走廊环境复杂,供电企业应积极协调县政府及地方政府和公安机关对线路进行清障,按照电力法规关于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的有关条款,制定相应的定期巡查制度,对妨碍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及时进行修剪或者砍伐。
2.2 加强线路改造力度
针对部分线路没有改造彻底的情况,及时制定计划,进行线路改造,把频繁因为断线跳闸的线路作为重点改造工程来抓,使这些跳闸线路及时得到改造,有效避免断线引起的线路跳闸,保障线路的正常运行。
2.3 加大巡视力度
应对运行单位线路管理人员进行培训,使其掌握过硬的业务技能,制定严格的定期巡视制度,并着重做好夜间巡视及特殊巡视。做到线路和设备缺陷发现及时、准确,为线路和设备检修及时处理故障提供可靠依据。
2.4 深入开展电力设施保护的宣传工作
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最具广泛性和群众性,只有不断发动群众、依靠群众,深入持久的做好电力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才能保障电力设施的安全。少数林木所有者在植树时忽视了电力设施的安全,在高压线下或电力设施附近栽植高大乔木树种,针对这种情况我局应加大对电力设施的宣传力度,特别是在进行植树活动时,积极做好宣传教育工作,严格按照电力法规中的规定,确保电力线路畅通和电力设施安全。
2.5 经常进行线路跳闸分析和总结
每月应规定时间组织相关部门召开跳闸专题分析会,总结线路跳闸特点,对每条线路跳闸原因进行认真分析、总结,及时采取措施,避免同一原因再次引起线路跳闸。应制定严格的线路跳闸管理制度,对频繁跳闸的线路应制定相应的处罚制度。
2.6 建立配电网络自动化
主干线路增设线路开关,架设分支把分支线路故障停电范围限制在支线范围内,减少停电时间。选择合理的与本地相适应的综合自动化系统方案,配网自动化在实施一整套监控措施的同时,加强对配网实时状态、设备、开关动作次数、负荷情况,潮流动向等数据进行采集,实施网络管理,拟定优化方案,提高供电可靠性。
2.7 制定10kV线路运行管理办法
根据《架空配电线路及设备运行规程》(试行)、《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的规定,深化、细化工作内容,以控制人的行为、提高工作质量为目标,规范配网线路故障安全管理流程,建立配电线路故障绩效考核体系,保证配电线路故障安全管理工作的持续改进,制定10kV线路运行管理办法。
各个运行管理部门应根据所辖10kV线路基本情况,分段制定责任人,实行属地化管理。10kV线路分段责任人责任如下:
2.7.1 电力设施保护。
第一,防止盗窃破坏。根据各自情况采取措施防止盗窃破坏,配合安全监察部广泛开展《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设施保护实施细则》的宣传工作,扩大宣传面,提高全民依法用电,依法保护电力设施的积极性。
第二,防护区巡视:一是对在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内的高大树木与房屋;二是对树木和房屋与电力线路较近,期间的安全距离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三是对即将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和房屋;四是对在电力设施保护区范围内取土、盖房、栽树的;五是对可能威胁线路安全运行的各种施工或活动,应进行劝阻或制止,必要时应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下发事故隐患通知书。分段责任人应做好林木和房屋所有者的工作,尽快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对没有办法进行及时整改的,各运行单位应在3日内以书面形式及时上报运行管理部门。
第三,定期巡视。根据《架空配电线路及设备运行规程》(试行)和延津县电业局《输配电线路运行管理维护规程》的规定,每月进行一次线路巡视,掌握线路各部件运行状况,沿线环境变化情况,并认真填写10kV巡视记录,详细登记巡视中发现的线路缺陷、异常情况及其他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和解决措施,及时上报运行单位负责人。
第四,故障巡视。各所负责人根据值班调度员的命令在线路故障停电5分钟内,通知到各线路分段责任人并说明线路故障停电原因。分段责任人应及时按照各自负责的线路段,查明线路发生故障的地点和原因,及时处理故障。对没有办法及时处理的应立即向所长报告,所长应根据巡视故障原因及时制定抢修措施,尽量缩短停电时间。对在巡视中发现的问题不能及时处理的,所长应在3分钟内上报局主管领导。
各种巡视的周期规定如下表:
表1
第五,根据《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各所负责人组织对线路进行预防性检查和试验,并确定检修项目及其工程量。填写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统计表,做好10kV线路绝缘电阻等预防性试验工作。
2.7.2 分段责任人区间划分。各运行单位应按照所辖各条10kV线路指定具体分段责任人分段分工,实行分段具体到线路几号至几号杆,责任段内包括线路上的隔离开关和真空开关等设备,各单位负责人应考虑到分段责任人能在很短时间内完成线路故障巡视为准,指定分段责任人。分段责任人由各运行单位负责人根据每个员工的工作水平、业务素质和本单位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段分工。分段分工明细表由分段责任人和所长签字,一份由运行单位保存,一份由运行管理单位保存,以便及时进行考核奖惩。
2.7.3 巡视工作标准。为了掌握线路的运行状况,及时发现缺陷和沿线威胁线路安全运行的隐患,分段责任人应严格按照《架空配电线路及设备运行规程》(试行)和局里的有关规定,必须按期进行定期巡视、特殊巡视、夜间巡视、故障巡视、监察巡视工作。巡视内容严格按照局里的有关规定执行,巡视人员在外出巡视之前,必须携带10kV线路巡视记录以及必要的工具,在进行巡视时,根据现场具体情况,做到认真检查,发现缺陷、隐患、防护区内的异常情况做好记录、提出对策及时汇报。通过查阅巡视记录,检查巡视人员对每条线路开展的定期巡视、特殊巡视等巡视情况。针对巡视中发现的问题和设备缺陷,本单位负责人应全面分析,及时研究处理意见和改进措施,保证可靠供电。加强绩效考核的过程管理,建立和完善巡视、消缺、清障人员与管理人员的沟通和反馈渠道,做到指标考核进一步量化和细化,促进10kV线路故障管理的持续改进和配电线路维护水平的不断提高。
3 取得的成效
通过对10kV配网线路整改治理,我局10kV线路跳闸故障率明显降低,达到了降低10kV线路事故率的目标,保证了配网的安全稳定运行,探索和总结了许多好的经验和做法,提高了对客户持续供电能力,取得了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树立了良好的电力企业形象。
参考文献
[1] 何仰赞,温增银.电力系统分析[M].武汉:华中理工大学出版社,2002.
1监测概念的辨析
不同的学者对于遗产监测有着不同的理解[3,6]。然而,无论对遗产监测的理解存在何种差异,越来越多的遗产管理和研究人员认识到遗产监测在遗产价值反映与管理决策方面所起到的关键作用[6]。遗产自身的濒危性与脆弱性使得许多过程不可逆,一旦受到破坏必然引起遗产价值的丧失。遗产监测能够获得动态数据信息,及时发现面临的问题,从而提高遗产保护与管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然而,在农业文化遗产监测特别是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的监测中,人们往往容易混淆两个监测概念,那就是农业文化遗产监测和农业文化遗产行动计划监测。根据FAO的要求,GIAHS候选地必须随申报书一起提交行动计划。该行动计划要求在识别威胁与挑战的基础上,制定详细的保护策略、措施和行动,调动多方利益主体和资源,促进农业文化遗产的动态保护[7]。在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的保护与管理中,与GIAHS行动计划相对应的是China-NIAHS保护与发展规划。事实上,农业文化遗产的监测与农业文化遗产行动计划的监测并不是一回事,在遗产监测内涵上有着很大的区别。农业文化遗产行动计划的监测必须要回答两个问题:①这些保护行动是如何实施的?②这些保护行动是否达到了预期目标?而农业文化遗产的监测则需要回答这样两个问题:①遗产是如何保护与管理的?②遗产发生了怎样的变化?不难看出,农业文化遗产行动计划监测类似项目管理中的一个环节,是对保护行动实施过程及效果的监测,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相对狭窄的边界范围;而农业文化遗产监测则更像是一个“科学观测”,涉及遗产保护与管理的方方面面,并不局限于行动计划的实施及其对遗产的影响,具有很强的综合性和相对宽泛的边界范围。由于针对性较强且监测范围相对狭窄,农业文化遗产行动计划监测比较容易开展。日本和韩国目前开展的GIAHS监测主要是对GIAHS行动计划的监测。通过实施效果与预期目标的对比,日本的农业文化遗产地可以及时地对保护行动做出调整[8]。韩国的GIAHS行动计划得到韩国农业、食品和乡村事务部的资金支持,让开展GIAHS行动计划监测工作顺理成章[9]。我国较早获得认定的农业文化遗产地,比如浙田、河北宣化和江苏兴化,也相继开展了农业文化遗产保护与发展规划的修编工作,实现对农业文化遗产保护行动的跟踪监测。相比之下,农业文化遗产监测的难度比较大,目前仅有中国尝试开展了此项工作,这也是本文接下来讨论的重点问题。
2监测内容的设计
农业文化遗产监测的难度首先体现在监测内容的设计上。这些内容的监测数据必须能回答“遗产是如何保护与管理的”和“遗产发生了怎样的变化”2个问题。这不仅涉及遗产保护与管理的方方面面,也涉及对遗产特征与价值变化的正确反映。尽管如此,农业文化遗产监测内容的设计有据可循,就是必须与农业文化遗产的认定标准紧密联系。定义与记录遗产的特征与价值变化对遗产监测来说是最基本的前提,而遗产的特征与价值同遗产的认定标准密切相关,因此遗产的认定标准就构成了最基本的监测内容。而围绕遗产的特征与价值梳理开展保护与管理工作,自然就构成了遗产监测的另一核心内容。以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为例。FAO将GIAHS定义为“农村与其所处环境长期协同进化和动态适应下所形成的独特的土地利用系统和农业景观,这些系统与景观具有丰富的生物多样性,且可满足当地社会经济与文化发展的需要,有利于促进区域可持续发展”[4,10]。GIAHS的认定标准涉及食物与生计安全、生物多样性、地方传统知识与技术体系、农业文化、价值体系和社会组织以及景观特征[7,11]。只有同时满足这些标准的传统农业系统,才能获得认定。因此,GIAHS的监测一方面要围绕认定标准所解读出的遗产特征与价值,对遗产本身的动态变化进行观察与记录;另一方面要对遗产地开展的保护与管理措施进行跟踪与监督,揭示其对遗产特征与价值的影响。就遗产自身变化而言,农业文化遗产的监测内容应侧重于遗产在生态维持、经济发展、社会维系、文化传承等特征与价值上所表现出的变化;而对于保护管理措施,农业文化遗产的监测内容则应聚焦管理体制、管理能力、科学研究、示范推广、培训交流等多个方面,可归纳为体制机制建设和宣传示范推广两个大的方面。
3监测体系的建立
如果说监测内容的设计属于理论研究的难点,那么监测体系的建立则是遗产监测在实际操作中面临的难题。经过40多年的发展,世界遗产监测才形成主动监测(定期报告)与被动监测(反应性监测)相结合的监测机制。而这一监测机制的建立得益于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ICOMOS)、国际自然保护联盟(IUCN)、国际文物保护与修复研究中心(ICCROM)等专业机构的科学指导、《世界遗产公约》《世界遗产公约操作指南》等规范性文件的法律保障以及缔约国的大力支持。自1985年加入《世界遗产公约》以来,经过多年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我国在世界遗产监测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等方面也取得了显著进展[2],这为农业文化遗产监测在我国的落地实施提供了有益借鉴。根据世界遗产监测经验,我国的农业文化遗产监测也可建立以农业农村部、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遗产地管理机构为实施主体的“国家-省-遗产地”3级监测网络。农业农村部应通过制定规范性文件和设立专项资金,指导和支持我国农业文化遗产监测工作的开展,如在《重要农业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制定《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监测巡视管理办法》、出台《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监测规程》等。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行政区域内农业文化遗产监测工作的开展,及时将监测数据以及遗产保护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上报农业农村部。遗产地管理机构则应重点负责遗产自身变化和保护管理措施的跟踪监测,及时向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部提交监测数据、反馈存在问题。农业文化遗产监测可建立以年度报告为基础、定期调查相结合的监测机制。对变化相对较快且获取相对容易的数据进行日常跟踪监测,以年度报告的形式每年上报;对变化相对较慢且获取相对困难的数据进行阶段性监测,如以3~5年为一个周期开展调查,以调查报告的形式对年度报告进行补充。为了保证监测机制的有效实施,一方面应制定农业文化遗产监测的技术规程,对监测范围、监测内容、监测方法、监测数据管理等做出详细规定;另一方面应建立农业文化遗产监测的年度报告制度,推动监测数据汇交的规范化与制度化。
4监测与评估的关系
在遗产管理中,评估与监测往往相伴出现。与遗产监测不同,遗产评估通常是静态的、有目的的被动工作,用于判定和评价遗产的保护状况[6]。世界遗产的评估工作主要通过反应性监测来实现。反应性监测于1994年更新的《世界遗产公约操作指南》中正式确立,是有关某一具体濒危世界遗产保护状况的报告[1]。世界遗产委员会通过审议该报告确定遗产的受损程度,提出整改意见,并要求缔约国限期修复。缔约国需将该遗产的整改情况反馈给世界遗产委员会再次审议。若该遗产的修复结果未通过审议,则可能被列入《濒危世界遗产名录》或从《世界遗产名录》中除名[2]。世界遗产的反应性监测为农业文化遗产的评估工作提供了思路。如果说农业文化遗产监测是一个自下而上的过程,那么农业文化遗产评估则是一个自上而下的过程。监测数据的汇交与评估意见的反馈形成一个闭合回路,从而构成农业文化遗产管理中的完整内容。监测数据为农业文化遗产保护状况的评价提供了数据基础,评估意见则为农业文化遗产保护状况的改善提供了指导意见,并进而影响农业文化遗产监测内容与监测体系的完善。因此,农业文化遗产的监测与评估应是一种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关系。在实际操作中,农业农村部应在《重要农业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尽快出台《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监测巡视管理办法》,并建立国家和省两级农业文化遗产巡视制度。在国家层面,农业农村部应成立由管理人员和专家共同组成的农业文化遗产巡视小组,每5~6年对一个遗产地的年度报告、调查报告及其它监测数据审议一次,并结合实地巡视检查对该遗产地的农业文化遗产保护状况进行评估。由于保护或管理不善造成农业文化遗产严重受损的遗产地,应列入农业文化遗产警示名单;在规定期限内未整改到位的遗产地将面临摘牌。在省级层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对行政区域内农业文化遗产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巡视检查,督促遗产地做好农业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形成主动监测与监督巡视有机结合的监测巡视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世界文化遗产,是指列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名录》的世界文化遗产和文化与自然混合遗产中的文化遗产部分。
第三条世界文化遗产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确保世界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四条国家文物局主管全国世界文化遗产工作,协调、解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监督、检查世界文化遗产所在地的世界文化遗产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文物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管理制度,落实工作措施,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世界文化遗产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所需的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捐赠等方式设立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基金,专门用于世界文化遗产保护。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基金的募集、使用和管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国家对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的重大事项实行专家咨询制度,由国家文物局建立专家咨询机制开展相关工作。
世界文化遗产保护专家咨询工作制度由国家文物局制定并公布。
第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依法保护世界文化遗产的义务。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世界文化遗产保护。
国家文物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对在世界文化遗产保护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志愿者工作制度,开展志愿者的组织、指导和培训工作。
第八条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由省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承担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编制任务的机构,应当取得国家文物局颁发的资格证书。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应当明确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的标准和重点,分类确定保护措施,符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有关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要求。
尚未编制保护规划,或者保护规划内容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世界文化遗产,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年内编制、修改保护规划。
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由省级文物主管部门报国家文物局审定。经国家文物局审定的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布并组织实施。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的要求,应当纳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第九条世界文化遗产中的不可移动文物,应当根据其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依法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县级文物主管部门予以登记并公布。
世界文化遗产中的不可移动文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实施保护和管理。
第十条世界文化遗产中的文物保护单位,应当根据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的需要依法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应当符合世界文化遗产核心区和缓冲区的保护要求。
第十一条省级人民政府应当为世界文化遗产作出标志说明。标志说明的设立不得对世界文化遗产造成损害。
世界文化遗产标志说明应当包括世界文化遗产的名称、核心区、缓冲区和保护机构等内容,并包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公布的世界遗产标志图案。
第十二条省级人民政府应当为世界文化遗产建立保护记录档案,并由其文物主管部门报国家文物局备案。
国家文物局应当建立全国的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记录档案库,并利用高新技术建立世界文化遗产管理动态信息系统和预警系统。
第十三条省级人民政府应当为世界文化遗产确定保护机构。保护机构应当对世界文化遗产进行日常维护和监测,并建立日志。发现世界文化遗产存在安全隐患的,保护机构应当采取控制措施,并及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省级文物主管部门报告。
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机构的工作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主要负责人应当取得国家文物局颁发的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世界文化遗产辟为参观游览区,应当充分发挥文化遗产的宣传教育作用,并制定完善的参观游览服务管理办法。
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应当将参观游览服务管理办法报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备案。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对世界文化遗产的参观游览服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在参观游览区内设置服务项目,应当符合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的管理要求,并与世界文化遗产的历史和文化属性相协调。
服务项目由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实施服务项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并维护当地居民的权益。
第十六条各级文物主管部门和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应当组织开展文化旅游的调查和研究工作,发掘并展示世界文化遗产的历史和文化价值,保护并利用世界文化遗产工作中积累的知识产权。
第十七条发生或可能发生危及世界文化遗产安全的突发事件时,保护机构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同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省级文物主管部门报告。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2小时内,向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家文物局报告。
省级文物主管部门接到有关报告后,应当区别情况决定处理办法并负责实施。国家文物局应当督导并检查突发事件的及时处理,提出防范类似事件发生的具体要求,并向各世界文化遗产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通报突发事件的发生及处理情况。
第十八条国家对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实行监测巡视制度,由国家文物局建立监测巡视机制开展相关工作。
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监测巡视工作制度由国家文物局制定并公布。
第十九条因保护和管理不善,致使真实性和完整性受到损害的世界文化遗产,由国家文物局列入《中国世界文化遗产警示名单》予以公布。
列入《中国世界文化遗产警示名单》的世界文化遗产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保护和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限期改进保护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世界文化遗产损害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