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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产策划转正申请书

地产策划转正申请书

地产策划转正申请书范文第1篇

2021关于公司申请书范文

 

尊敬的公司领导:

鉴于公司目前的产品销售情况不容乐观,特申请于国庆节长假期间扩大促销力度,争取能有新老客户国庆节前回款。公司促销活动计划为:在国庆节10月5日前回款进货的.客户,进货300件享受20搭一政策;进货500件享受15搭一政策;进货800件享受12搭一政策;进货1000件或1000件以上享受10搭一政策。

特此申请,望审批。

公司营销中心

申请人:xx

申请日期:xx

2021关于公司申请书范文

XX年经历了厂房搬迁及金融风暴,但总的来说,经过大家的努力,金一百已成功过度到新的工作环境,在最短的时间内,让各部门的工作走上正轨,这是可喜可贺的,也是莫总领导的结果。

营销部作为整改的第一对象,经过大家的配合和努力,已改正了许多以前存在的陋习,创新观念逐渐上升。作为跟单员的我,也期望能尽力把工作向前推进,一来可以提升自己,二来可以把多年来的工作经验尽最大限度的发挥,为一百铜业作出更大的贡献。

去年X副总注入了一个新的理念,成立了物控部。在我看来,物控部起到一个中枢纽带的作用,是不可缺少的部门,涉及大量数据的输送及反映相关的结果,还有各方面物资有效、及时的控制。我在金一百工作了十六年半,经常穿梭在各部门之间,内里情况也略知一二,何况与统计合作多年,在平时沟通过程中,对于做事及处理方式、方法方面都有许多共识。当时就提出调到物控部,但由于情况特殊,何经理没有答应,我也考虑到搬厂在即,所以此事暂时搁下。

目前营销部在几个经理的带领下,各个环节也渐渐步入正常状态。三月份营销部蒋经理也将开始接单,负责订单的全面分配工作,而我的重点必须转移到计划跟踪上去。

一直以来我都关注着数据的跟踪、现场部分货物的跟踪及各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感觉源头还是最重要的。在生产过程中把好关,只要按单生产就不存在按单入仓,而且跟踪好数据,对生产部的排产起很大的作用,还可以及时提醒主任对规格间的调配。中途严格控制及调配恰当,对于整个生产运作起主导作用。也可以减少不必要的损耗,或部分线材的堆积。所以说计划跟踪是非常重要的。虽然说不在其位不谋其事,但我又何尝不是在担当着物控的部分工作。

总结过去的经验教训,把效绩低的工作转化过来,今年我下决心把源头跟踪好。我乐意做好营销及生产两个部门的沟通桥梁。毕竟我在营销部工作多年,对订单的分析及客户的需求,较为熟悉,把这方面的经验引进到物控部来,加强数据的连贯性,就没必要几个部门再重复跟单。也就是把目前数据跟踪转移到物控部,通过数据的连接,把‘按计划生产’及‘按期交货’作为主要目的,进而达到‘缩短交期’的最终目标,这样就减少追货现象,并适当安排插单。所以我希望能加入物控部,更好更有效地开展工作。做好物控部的工作,也就是为营销部辅路。恳请领导给我一个学习和锻炼自己的机会,我会尽最大的努力做得更好。谢谢!!!盼批复。

此致

敬礼

2021关于公司申请书范文

尊敬的XXX物业领导:

现我公司——XXXX管理有限公司,因工作需要申请B3层地下停车场21号停车位一个。望批准!

此致

敬礼

地产策划转正申请书范文第2篇

一、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原则。按照有利于调整产业结构和优化产业布局的原则,在产业准入、土地供应计划等方面,确保对推进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具有重大作用的项目用地需求。严禁向国家产业目录禁止类、淘汰类项目供地,从严控制限制类工业项目用地。

(二)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工业项目用地应向开发区工业园(片)区集中。工业用地供应,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制定的集约用地控制标准,在产业选择、投资强度、开发利用强度和规模等方面严格把关,引导产业集聚、基础设施共享,促进规模化、集约化产业形成。鼓励建设工业标准厂房、多层厂房。

(三)依法用地原则。工业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对不符合规划的项目不予供地。涉及农用地转用、征收的,要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手续。

(四)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工业用地年度出让计划、地块出让方案、供地结果等信息要通过新闻媒体、政府信息网充分披露,接受社会监督。土地出让条件要充分体现公平竞争、不得人为设置有悖公平竞争的限制性条件。

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范围及供地方式

**市的工业用地供应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对单独选址的工业用地建设项目,可以挂牌公示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涉及集体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用的,按照项目内容同时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预供地方案审核报批。经批准后,在土地公开交易有形市场以挂牌公示方式将地块用地位置、规划设计条件、环境保护要求、拟建设项目类型、土地使用条件(投资强度、容积率控制指标等)、拟用地单位、拟供地价格等信息向社会挂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5天。经公示后,有两个以上用地意向者的,转为招标或现场竞价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因城镇规划实施、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原因需对原工业企业进行搬迁并安置恢复重建的项目用地,可以采取同等价格置换方式办理出让供地手续;超出原土地证面积的,按市场价全额缴纳土地出让地价款。

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工业用地,因土地使用者申请补办出让手续或企业改制、转让等,可以采取划拨补办出让方式办理用地手续。

原办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手续的工业用地,因乡(镇)、村企业改制,经农村集体土地所有者同意并依法办理征收手续的,可以采取补办出让方式办理供地手续。

三、工业用地出让价格的确定

工业项目用地实行有底价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出让底价应根据土地估价结果、产业政策和土地市场情况集体决策确定,其出让底价或标底不得低于《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之外的单独选址工业建设项目,如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出让价可按不低于项目用地所在地对应土地等别最低价标准的60%确定。其中,使用未列入耕地后备资源的国有沙地、裸土地、裸岩石砾地的工业项目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时出让价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最低标准的30%确定。

出让工业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其出让地价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国土资源部门按规定全额缴入国库;成本支出及各种费用支出等由财政部门按基金收支预算执行。

四、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职责分工

为加强对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的领导,确保此项工作顺利推进,国土资源、发改、经委、规划、建设、环保、监察等部门负责协调解决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相关问题,集体讨论确定有关事项,各有关部门必须依照规定的职能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积极做好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相关工作。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工业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和信息,具体制订工业用地出让方案和报批工作,组织实施具体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负责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收缴土地出让价款、交付土地以及有关土地登记发证工作,参与工业建设项目批后跟踪管理和竣工复核检查。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会同经委等部门编制工业产业布局规划,制订工业建设项目产业准入政策,参与工业建设项目的跟踪管理和竣工复核检查。

经委负责会同发展改革等部门制订年度工业项目投资计划以及工业用地出让方案中的产业类别、行业标准、投资标准,会同有关部门对用地预申请进行资格审查,会同发展改革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工业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会同有关部门对工业建设项目的批后跟踪管理和竣工复核检查。

规划、建设部门负责核发单独选址工业用地选址意见书,制订工业用地出让方案中的规划设计条件,办理建设项目规划、开工审批工作,参与工业建设项目批后跟踪管理和竣工复核检查。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制订具体工业用地出让方案中的环境保护标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参与工业建设项目批后跟踪管理和竣工复核检查。

监察部门负责监督相关部门在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中的履职情况,会同有关部门查处工业用地公开出让中的违纪违法案件。

五、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组织实施基本程序

(一)编制工业用地年度供应计划

发改部门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产业规划的要求,依据本区域工业经济发展和招商引资等情况,提出本年度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划,并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对年度新建工业项目分门别类进行细化,制订各类工业项目年度投资计划。

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规划部门依据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年度供应计划以及土地市场供求状况、城镇土地集约利用程度等,编制工业用地年度供应计划,落实年度供地数量、供地结构和具体供地位置。经委和环境保护管理部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政府的产业规划以及国土资源和发展改革部门提供的年度供地数量和地块,分别提出各个地块的产业类别、行业标准以及投资强度等投资建设条件和环保标准。最后,由国土资源和发展改革部门汇总,于每年十月底提出正式的年度工业用地供应计划草案,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同时,抄送同级政府相关部门,并通过新闻媒体、政府网站、中国土地市场网站、当地土地有形市场向社会公布。

(二)组织农用地转用征收报批及前期开发

工业用地实行净地出让。纳入工业用地供应计划的土地,由地块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分批分期完成出让地块的拆迁安置、“三通一平”等前期开发工程,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由国土资源部门按审批权限报批农用地转用、征收手续。

(三)用地预申请

建立用地预申请制度。在工业用地年度供应信息公布后,意向用地者向土地所在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用地预申请。用地预申请者承诺愿意支付的土地价格和土地使用条件并经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审查后准予进入的,预申请人应向国土资源部门交纳预申请资金,并存入指定资金专户。国土资源部门可据此合理安排工业用地出让的规模、结构、布局等,适时组织实施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并通知符合条件的预申请单位或个人参加。

(四)组织实施具体的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

1.制订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及审核报批。国土资源部门应在地块实施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前三十日以书面联系单的形式征求投资项目立项、备案管理、规划建设、环境保护等部门的意见。除法律法规及审批权限另有规定的除外,上述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在接到联系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即由经委出具出让地块竞买人的资质、产业类别、行业标准、投资强度等准入条件以及项目竣工、投产时限等,由规划建设部门出具出让地块的规划用地红线图纸和规划设计条件,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环境保护的标准及具体要求,最后,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汇总拟定出让方案,依法按审批权限报批。经批准后,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2.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经批准后,国土资源部门应在中国土地市场网、当地土地有形市场以及新闻媒介工业用地出让公告,并接受用地意向者的用地申请和投标、竞买报名。出让公告应当至少在投标、拍卖或者挂牌开始日前20日。

3.实施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土资源部门应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及《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具体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与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或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报国家和省立项的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批准文件;其他项目,其土地《成交确认书》或《中标通知书》代替建设用地预审批准文件。竞买保证金或预申请资金可抵作出让价款,未作为成交、中标受让人的,于竞买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退还。

4.办理项目立项、规划、环评等报批工作。中标人、竞得人凭《中标通知书》或《成交确认书》到项目立项主管部门分别申请办理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核准或备案手续;到规划主管部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到环保主管部门办理环评审批手续;需进行工商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各相关职能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于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相关手续。

因中标人、竞得人自身原因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相关报批手续的,按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约定,《中标通知书》或《成交确认书》自然废止。

5.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建设项目立项、规划、环境评价等有关报批手续办完后,用地者持相关文件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在土地出让价款和相关税费缴清后30个工作日内向用地者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交付土地,办理土地登记,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6.公示工业用地供应结果。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十个工作日内,应将土地出让结果通过中国土地市场网站、当地政府网站和土地有形市场以及新闻媒介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地产策划转正申请书范文第3篇

关键词:土地竞价;转让文件;编制过程

1竞价转让文件编制的依据

编制土地竞价转让文件主要依据包括: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房地产管理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等;上级土地主管机关对土地转让申请的批复;土地管理使用单位提供的土地现状分析报告;政府制定并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土地或房地产专职评估机构出具的土地价格评估书;土地置换小组研究确定的转让底价等资料。

2竞价转让文件编制的主要内容

土地置换小组和土地管理使用单位根据转让土地的特点和需要编制竞价转让文件,它是竞价人编制竞价申请、竞价报价书及现场竞价的依据,因此应当包括转让土地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转让文件通常主要包括:竞价公告、竞价须知、竞价规则、地块现状说明、规划设计条件、合同条件、附件等。

2.1竞价公告。

竞价公告主要是对转让地块的基本情况和控制性规划指标,参加竞价人的法律条件,竞价文件购买的时间、地点和截止日期,竞价申请书的提交截止时间,竞价转让联系方式和地址等进行详细的说明。其中,竞价转让地块基本情况和规划指标具体内容涵盖为:地块编号、土地位置、总用地面积、净用地面积、土地用途、规划指标、转让年限。

2.2竞价须知。

竞价须知是对竞价转让的法律依据、竞价人资质与合格条件要求、竞价申请和报价应提交的具体文件和要求等进行具体的规定和详细说明,具体如下:

①法律法规。对竞价转让开展的合法性和国家相关的法律规范依据进行说明,国务院部门行政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以及竞价转让应当遵循的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

②竞价人资质条件要求。此项应具体的对竞价申请人的资质等级、银行存款数额、注册资金、财务状况、技术要求及人员要求等进行详细说明,并对竞价人申请竞价应提交的资信材料予以明确。

同时,详尽说明对竞价人资格预审的方法、时间和具体要求,还应说明是否接受联合报名等内容。

③竞价申请、报价和保证金要求。一是详尽的说明竞价申请书、竞价报价书的编制格式和要求,并附竞价申请书和竞价报价书范本。二是说明应缴纳的竞价保证金数额,对竞价申请书、报价和保证金提交的截止时间、地点和方式进行说明。三是对无效竞价申请、无效报价书和不按规定提交竞价保证金的情况进行说明,并说明其相应的处理方式。2.3合同条件。

竞价转让合同是现场竞价转让成功后,转让人约束受让人的关键性条文,合同内容是否全面、准确、详细,是关系到竞价转让合同能否顺利执行,合同价款能否如期支付,能否维护转让单位利益的关键。竞价转让合同格式应参照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合同范本,最终以转让单位和竞价受让人双方签订的合同为准。

2.4附件。

为了使竞价人对竞价情况详细、深入的了解,以便于竞价人研究、分析报价,同时规范竞价人上报材料的规范性,竞价文件应当把竞价申请书、竞价报价书、竞价报价单、规划设计条件(文本)、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范本)、土地使用权转让成交确认书(范本)、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范本)、规划用地范围图及有关附图、技术规范、技术资料等作为附属性文件编入竞价文件。

3竞价文件编制注意问题及对策

3.1竞价文件中常见的问题包括文件格式不规范、文件内容前后矛盾、文件内容不全、文件的个别规定有待改进等。

3.2编制好竞价文件的对策。

①竞价文件应具有针对性。竞价文件的编制应针对竞价转让的土地现状、控制性详细规划指标、价款支付时间和比例等进行详细说明,让竞价人了解竞价的具体情况和要求。

②竞价文件应具有可操作性。竞价文件应说明竞价申请编制要求和资格预审要求。让竞价人不但了解竞价要求,而且这些要求是竞价单位通过实施能够实现的。竞价文件应明确地告诉竞价单位要怎样的资质等级、多少资金储备、如何参与竞价、如何报价等。使竞价人清楚竞价规则,按照要求参与竞价。

地产策划转正申请书范文第4篇

党中央、国务院对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高度重视,强调必须认真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土地权属管理是土地管理的核心内容,土地登记是土地权属管理的重要措施和手段,它不仅是依法确认土地权属、保护和管理土地的重要制度和关键环节,也是掌握土地动态变化的重要途径。因此,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必须切实加强土地登记工作,特别是土地权属的变更登记。中发〔1997〕11号文件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必须依法进行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未经登记的,属于非法转让,要依法查处。”再一次明确了我国土地登记制度的性质。为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依法加强变更土地登记,强化土地产权管理,制止非法用地行为,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现通知如下:

一、限期申请办理土地登记

各地要结合中发〔1997〕11号文件的宣传,作好必要的工作准备,在7月30日前通告,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土地权利人及利害关系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主动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

(一)《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尚未依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其土地管理部门的要求申请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的;

(二)企业改制后尚未申请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的,企业改组、改造涉及土地权属变更而未申请土地权属变更登记的;

(三)企业兼并或破产拍卖后,新的土地使用权人尚未申请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的;

(四)联建房屋未申请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的;

(五)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条件联办企业,未申请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的;

(六)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后,未申请办理变更土地登记的;

(七)继承、受赠、买卖房屋涉及土地权属变更,未申请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的;

(八)土地管理部门已开始为通过房改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房屋产权人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而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房屋产权人未按当地土地管理部门的要求申请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的;

(九)购买商品房,未申请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的;

(十)房屋抵押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或者土地使用权直接抵押,尚未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且抵押行为尚未终止的;

(十一)房屋出租土地使用权随之出租,或土地使用权直接出租,未按规定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出租登记的;

(十二)改变土地批准用途或已登记用途,特别是由非经营性改变为经营性用途,未申请办理土地用途变更登记的;

(十三)土地使用者名称发生变化,未申请名称变更登记的;

(十四)其他土地权属变更或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以及登记的其他内容变更,未申请办理变更土地登记的。

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土地登记的,除要求其依法缴纳规定的税费外,补办法律规定的其他手续后,按《土地登记规则》的规定程序办理土地登记。

二、结合大清查,全面开展或对重点区域开展一次土地证书查验工作

配合大清查,建立土地登记查验制度。在公告限期申请土地登记的期限过后,结合本地区正在开展的土地大清查,在10月30日前全面开展或对重点地域进行一次土地证书查验。通过证书查验,主要检查已登记的土地权属和土地用途是否发生变更,是否发生了上面列举的其他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及其他已登记内容的变更,对未发生变更的,在土地证书上加盖土地证书查验印章,同时在土地登记卡上予以记载。发生变更的,依法查清变化的时间、内容、原因及有关情况,并在土地大清查后期区别情况依法予以处理,特别是对于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未依法进行权属变更登记的,要按照非法转让的处理办法严肃查处。

三、严把土地登记关

中发〔1997〕11号文件出台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律不予办理土地登记:

(一)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二)突破或未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的;

(三)新建项目未提供土地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阶段对项目用地的预审意见的;

(四)在冻结征用耕地期间,违反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计划委员会1997年第6号令《冻结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规定》使用土地的;

(五)违反《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的;

(六)企业改制涉及土地资产处置,未依照规定程序和批准权限进行土地资产处置的;

(七)应当进行地价确认,而未依照规定程序和权限进行地价确认的;

(八)未依法缴纳土地税费或土地收益的;

(九)宅基地违反一户一宅或者超过规定面积的;

(十)违反用途管制的有关规定,擅自将农业用地转为非农业建设用地的;

地产策划转正申请书范文第5篇

(一)划定矿区范围是指登记管理机关对划定矿区范围申请人提出的可供开采矿产资源范围及拟设开采工程分布范围的立体空间区域,依法审查批准的行政行为。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准文件是申请人开展采矿登记各项准备工作的依据。

方可批准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登记管理机关原则上应根据可供开采矿产资源范围审批划定矿区范围。拟设开采工程分布范围超出探矿权范围的经登记管理机关组织专家论证通过后。

(二)划定矿区范围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的勘查程度。大中型煤矿应达到勘探程度;非煤矿山、小型煤矿原则上应达到勘探程度;简单矿床应达到详查程度并符合开采设计要求;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12号)中规定的第三类矿产应达到矿山建设要求的地质工作程度,具体要求由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三)划定矿区范围必须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国家规划矿区内矿业权设置方案未经批准的原则上不受理新立矿业权申请;国家规划矿区内探矿权人持其探矿权申请采矿权。

调整期间暂停受理相关矿区的新立矿业权的业务。涉及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调整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公告。

(四)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的除《国土资源部行政审批事项办事指南》和《关于调整探矿权采矿权申请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等有关规定的要件外。

1.探矿权人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的应出具经年检合格的勘查许可证。

2.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凭登记管理机关同意以协议方式出让采矿权的文件。经评审、备案后,凭相关文件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3.按矿产资源开发整合要求设立或变更采矿权的申请人可凭依照规定批准的矿产资源整合方案。

(五)申请划定的矿区范围与周边毗邻的采矿权应按设计规范的规定保留安全间距。

(六)已设采矿权利用原有生产系统申请扩大矿区范围的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扩区范围的地质工作程度应满足设立采矿权的要求;不能满足的应申请探矿权。

申请划定矿区范围;依据划定矿区范围批准文件,满足设立采矿权要求的申请人应在完成资源储量评审后。申请资源储量备案;涉及采矿权价款的应按规定完成价款评估。采矿权扩区范围原则上限于原采矿权深部及周边零星分散且不宜单独另设采矿权的资源。

按新立探矿权办理;其他勘查区,应申请探矿权的第一类矿产的勘查空白区。原则上按周边及深部不宜单独另设探矿权、采矿权的范围办理。

(七)需超过上一条规定扩大矿区范围的登记管理机关应按照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原采矿权人可以参与竞争。需按协议方式出让的按《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12号)等规定的省级人民政府正式行文报国土资源部批准的程序和条件办理。

(八)矿区范围内涉及多个矿种的采矿权申请人应按储量评审报告审定的主矿种申请划定矿区范围。对共伴生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制性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九)探矿权人在取得划定矿区范围批复后。由探矿权受让人凭转让变更后的勘查许可证,申请办理划定矿区范围持有人的变更手续。

可以变更划定矿区范围持有主体。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方式取得划定矿区范围批复的竞得人需要变更划定矿区范围持有人的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并经公示无异议后。

除根据企业经营需要设立全资子公司外,以协议出让方式划定的矿区范围。不得变更持有人。

(十)探矿权人在取得划定矿区范围批复后至取得采矿权前。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办理探矿权保留。

(十一)探矿权人拟以部分勘查区块申请采矿权的应在全区地质工作程度达到详查以上并申请探矿权分立后。

(十二)非企业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请采矿登记的申请人凭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延续划定矿区范围预留期。延续期限每次不得超过原预留期限。

二、进一步规范采矿权新立、延续和审批管理

(十三)申请采矿权应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外商投资企业申请限制类矿种采矿权的应出具有关部门的项目核准文件。

必须具备其他有关法定条件后方可实施开采作业。申请人在取得采矿许可证后。

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采矿权人应当严格按照经审查批准的相关要件实施开采作业。

(十四)除同属一个矿业权人的情形外。确保安全生产的协议后,办理采矿许可证。

(十五)探矿权人申请采矿许可证的探矿权人在提出采矿登记申请时。登记管理机关在批准采矿权新立时,同时注销该探矿权。勘查登记与采矿登记不属于同一登记机关的采矿权新立一经批准,探矿权人应向原勘查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探矿权注销申请,并凭探矿权注销通知(证明)领取采矿许可证。

(十六)采矿许可证剩余有效期不足一年的负责采矿权年检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政府的有关社会服务要求。

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在原采矿许可证上加注有效期顺延三个月。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无法完成延续要件准备的应向登记管理机关书面说明原因。

(十七)因新增审批要件(要求)造成无法按正常规定办理采矿权延续的登记管理机关可根据实际需要顺延1至2年。

(十八)采矿权人申请采矿权延续登记。属《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的矿种大中型资源储量规模的凭近三年经评审备案的资源储量报告确定剩余查明资源储量;其余的可根据需要凭当年或上一年度经审查合格的矿山储量年报作为剩余查明资源储量的依据。采矿许可证延续的期限应与矿区范围内剩余的可开采利用的查明资源储量相适应,但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长有效期限。采矿权延续申请批准后,其有效期应始于延续采矿许可证原有效期截止之日。

三、严格采矿权转让、变更条件和审批管理

(十九)转让采矿权受让人应具备本通知第十三条规定的采矿权申请人条件。

(二十)采矿权转让涉及管理权限调整的原登记管理机关完成转让审批并提出转报意见后。

(二十一)国有矿山企业申请转让采矿权的应当获得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单位的同意。

(二十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不得转让:

1.采矿权部分转让的

2.被纳入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方案的采矿权向非整合主体转让的

3.按国家产业政策属于关闭矿山的

4.按国家有关规定属于禁止开采区域的

5.采矿权抵押备案期内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6.采矿权处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立案查处、法院查封、扣押或公安、税务、检察机关等通知立案查处状态的

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的采矿权投产未满5年不得转让,除母公司与全资子公司之间的采矿权转让外。确需转让的按原协议出让程序办理。

(二十三)采矿权原则上不得分立。或由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组织专家对分立方案进行论证,论证通过并公示无异议的经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准予变更登记。

(二十四)人民法院将采矿权拍卖或裁定给他人。登记管理机关凭生效的判决文件,依法予以办理采矿权变更登记。

(二十五)除《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外。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并根据需要提交经审查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矿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审查意见。由高风险矿种变更为低风险矿种的还应缴纳矿业权价款;变更为国家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矿种的还应符合国家有关宏观调控的规定和开采总量控制要求,申请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应提交相关的储量评审备案文件。并需经专家论证通过、公示无异议。

申请扩大生产规模的应提交经审查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矿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审查意见;申请变更矿山名称的应提交相关的依据性文件。

煤炭采矿权人申请扩大生产规模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核定生产能力的文件;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的矿种申请扩大生产规模的还应符合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有关规定。

(二十六)除法律法规规定或特定情形外。登记管理机关应同时办理转让审批和变更登记。

(二十七)采矿许可证剩余有效期不足四个月。

四、规范采矿权抵押备案、注销条件

(二十八)采矿权人申请抵押备案的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1.抵押备案申请书;

2.抵押合同;

3.贷款合同;

4.采矿权有偿取得(处置)凭证;

5.采矿许可证(复印件)等相关要件。

符合规定的登记管理机关向抵押双方出具备案证明。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二十九)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备案的采矿权抵押申请。

1.矿业权价款已按规定缴清;

2.采矿权权属无争议;

3.采矿权未被法定机关扣压、查封;

4.采矿权抵押期没有超过采矿许可证有效期;

5.采矿权未处于抵押备案状态或债权人间就受偿关系达成协议。

(三十)符合抵押备案条件的登记管理机关出具抵押备案的通知。

(三十一)采矿权抵押合同解除后20个工作日内。

(三十二)采矿权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告、并已送达采矿许可证注销通知期满60个工作日后仍不申请办理注销的原登记管理机关可以直接注销采矿许可证。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因安全生产问题决定关闭且企业法人不再存续的

2.企业法人主体资格灭失并且没有合法权利义务承继主体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直接注销的情形。

五、其他有关规定

(三十三)外商投资开采矿产资源的应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有关规定。

(三十四)采矿许可证遗失或损毁的采矿权人应及时在采矿登记机关所在地的主流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满30日后。

采矿许可证被损坏的采矿权人应携带能被鉴别为原采矿权许可证的残留件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补办采矿许可证。

并应注明补领时间。登记管理机关补办的采矿许可证登记内容应与原证一致。

(三十五)采矿权人可以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依法回收利用其尾矿资源和采矿废石。按新立采矿权的程序出让尾矿资源采矿权。

(三十六)划定矿区范围、采矿权新立、延续、转让和变更等过程中涉及采矿权有偿处置的应按《关于深化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执行。

(三十七)申请人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出具企业法人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和本人身份证等原件。方可将复印件作为申报要件;委托他人办理的被委托人应出具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书面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

(三十八)登记管理机关接收采矿权登记申请资料后应出具回执。

需要申请人补正资料的登记管理机关应书面通知申请人限期补充或者修改。采矿权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补正的资料。

补正资料及听证、鉴定、专家评审、向有关管理机关函调等所需时间不计入审批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