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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奖励办法

拆迁奖励办法范文第1篇

为进一步加快市区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进度,提高拆迁工作效能,保障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现就进一步做好市区(区、区、经济开发)城市房屋拆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奖惩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各方面做好拆迁工作的积极性

(一)合理设置提前搬迁奖励标准。奖励的设置由现行的按户、按固定标准奖励改为按房屋的合法面积进行奖励,标准为100元/平方米,同时设定最低奖励标准为5000元/户;奖金期一般为10~30天,具体天数由市拆迁管理部门根据拆迁项目大小和拆迁户数多少确定,并在拆迁通告中予以明确。提前搬迁奖励的支付由拆迁人予以确认。

(二)适当提高拆迁实施劳务费标准。新标准仍按项目拆迁规模大小,分别制定不同标准,具体由物价部门核定。拆迁实施单位不能按期完成拆迁任务的,拆迁人按合同约定扣减支付。

(三)建立拆迁项目奖励金制度。拆迁通告之前,拆迁人应与拆迁实施单位签订拆迁实施劳务合同,合同中应明确拆迁人必须向拆迁实施单位预付不低于30%的拆迁实施劳务费,拆迁实施单位同时向市拆迁管理部门预交拆迁项目奖励金,奖励金数额为拆迁劳务费总额的10~15%。市拆迁管理部门负责制定考核办法,对项目的拆迁进度、情况、申报裁决、平安拆迁、安全拆除、执行“六项制度”等情况进行综合考核,按考核得分情况确定奖励金的发放数额和发放时间。奖励金发放后,由拆迁实施单位奖励给拆迁工作人员以及积极支持配合拆迁工作的各相关单位和个人。奖励金预交数与实发数的差额由拆迁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滚动运作。

二、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切实加强拆迁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

(一)建立目标责任制。各区要高度重视拆迁项目的协调、服务和组织实施力度,人员组织、计划安排等方案要提前报市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对于人员组织不到位、计划安排不合理的项目不能草率启动拆迁。各区对每一个项目都要安排一名党政领导挂帅,负责挂帅的党政领导为项目的第一责任人,对项目的进度负总责。每一个项目都要成立项目部,实施项目责任制,一个项目一套工作班子,项目工作班子内部要分工负责、落实责任、严格考核奖惩。要建立拆迁例会、联合会办和项目督查等制度,确保每个拆迁项目启动后按计划快速推进。

(二)建立拆迁项目进展情况通报制度。政府拆迁项目启动后,一般项目由市拆迁主管部门负责全过程跟踪督查,重点项目由市城建项目督查办公室负责督查,每月发一期通报,及时通报拆迁项目进展情况,分析影响拆迁工作进展的原因,协调解决困难和矛盾,对组织不到位、工作不力、进度不快的项目,予以通报批评。

(三)建立拆除工程招投标制度。要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拆迁项目的房屋拆除单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招投标工作和房屋拆除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拆除进度和拆除安全。

三、严格执行拆迁政策,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一)违法建筑一律不得给予补偿。规划部门要依据拆迁当事人的申请,及时对拆迁范围内房屋的合法性作出书面认定;城管部门要及时提供违法建筑处罚的相关资料,并组织好拆迁范围内违法建筑的拆除工作;房管、国土部门要密切配合,为拆迁单位查阅房产、土地档案等资料提供高效服务。要严格执行拆迁政策,任何单位、任何个人都不得违反政策,确保拆迁补偿公平、公正、公开。

(二)严格执行最低总额保障政策。同一家庭成员或夫妻双方以各自名义析产或交易并分别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被拆迁人只按原产权证记载的实际面积补偿,不执行最低总价保障;对非本市户口但具有本市房屋所有权证的被拆迁人,按产权证记载的实际面积照实补偿,不执行最低总价保障;对经交易、析产后现已无墙界的房屋,按照各自产权证记载的面积照实补偿,不执行最低总价补偿。严格控制突击析产和分割交易行为,如自然人住宅房屋析产、交易或分割交易后,其登记单元无独立出入口或建筑面积低于30平方米的,房管部门不予受理登记。

四、强化法律手段,保障项目顺利实施

(一)加大司法强制拆迁力度。各区政府要协调法院做好拆迁案件的审理工作,做到依法快审、快判、快结案、快执行,对符合司法强制拆迁条件的要及时组织司法强制拆迁。

(二)加大行政强制拆迁力度。市政府法制部门、市拆迁管理部门要依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的有关规定,研究制定政府行政强制拆迁的具体实施办法,对行政强制拆迁的运作程序、执行主体等予以明确。对始终达不成拆迁协议、漫天要价的要及时申报行政裁决,拆迁管理部门要提高行政裁决的效率和质量。对拒不履行裁决决定的,要及时组织行政强制拆迁。行政强制拆迁申请由市拆迁管理部门向市政府提出。市政府收到申请后,按属地管理原则分别责成、区人民政府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实施行政强制拆迁。

拆迁奖励办法范文第2篇

一、考核对象

中心城区房屋拆迁任务涉及的街道办事处;区拆迁办。

二、考核原则

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完成质量与任务量相结合原则;年度考核积分与单体项目计分相结合的原则。

三、考核内容

(一)各街道办事处

1、组织领导(5分):实行单位主要领导负责制,成立拆迁工作领导小组和拆迁工作办公室,建立健全拆迁工作领导机制,并明确8-10名工作人员专职从事拆迁工作,具体负责政策宣传、调查评估、组织推进和矛盾化解等工作。

2、拆迁管理(5分):根据各项目情况组织拆迁实施力量,人员分工明确、管理规范有序,政策知识培训有效开展,工作经费落实到位,拆迁实施过程公开、公平、公正,确保做到拆迁协议合法完善,各类疑难问题处理妥善有力,拆迁安全生产保障措施落实到位,无拆迁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违法现象发生。

3、实施推进(70分):切实落实属地推进责任,按照任务要求制订可行的拆迁推进计划,合理组织和调配人员力量,加强宣传动员和协同配合,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在拆迁公告后2个月内完成拆迁任务。

4、政策执行(10分):严格按照市拆迁补偿政策要求,做好拆迁评估有关工作,组织签订书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按标准落实拆迁补偿资金,并将每户协议情况进行公示,及时组织实施违章建筑拆除及经批准的行政工作,切实维护中心城区良好的拆迁市场秩序。

5、化解(10分):重视拆迁矛盾化解,建立拆迁不稳定因素的排查、调处、化解长效机制,畅通拆迁信息渠道,落实不稳定因素稳控措施和重大、复杂、疑难拆迁问题处理主要领导负责制,确保拆迁问题在本辖区内解决,确保无进京赴省上访的重大案件和发生。

(二)区拆迁办

牵头做好拆迁补偿协议审核把关,确保协议审核、资金拨付的速度不影响拆迁推进,负责行政强拆有关材料组织和申请报批工作。深入开展拆迁补偿业务指导,督查拆迁推进速度,积极协调化解拆迁矛盾,及时上报拆迁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强拆迁实施人员培训管理,规范拆迁市场秩序。

四、考核实施

(一)考核主体

由区考核办负责拆迁工作年度考核。

(二)计分方式(年度任务考核90分及以上为合格)

1、基本分值。按照上述考核内容计算各拆迁项目考核得分,所有项目考核得分累加求平均值为年度考核得分基本分值。各街道实施项目在拆迁公告后2个月内完成的,年度考核分值为满分;如有拆迁项目在拆迁公告后第3个月内完成的,年度考核分值为90分;如有拆迁项目在拆迁公告后超过3个月未完成的,每户每月扣减2分。各项目考核得分和年度考核得分均采用百分制。

2、加分事项。如在拆迁公告后2个月内提前10日完成的,加5分;年度任务超过1个拆迁项目的街道,按照时间要求完成第2个拆迁项目的在基本分值上再加2分,完成第3个拆迁项目的在基本分值上再加3分,并以此类推。

3、区拆迁办年度考核得分为各街道年度考核得分累加求平均值。

(三)一票否决

考核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考核实行一票否决。

1、拆迁公告后3个月内协议总签订率≤80%。

2、发生暴力拆迁事件,导致1人(含1人)以上死亡或3人(含3人)以上重伤的。

3、拆迁问题处置不当,造成恶性或进京赴省集体上访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4、拆迁工作人员因严重违法、违纪被立案查处的。

五、奖惩措施

(一)年度拆迁考核等级为优秀的(得分100分及以上),奖励责任街道10万元,其中30%用于奖励党政主要负责人。

(二)年度拆迁考核等级为合格的(得分90分以上100分以下),奖励责任街道5万元,其中30%用于奖励党政主要负责人。

(三)年度拆迁考核等级为不合格,或有一票否决事项的,对责任街道单位处以3万元处罚,并对党政主要负责人个人处以2000元处罚。

(四)每个拆迁项目实施前,各相关街道向区非税收入管理局缴纳单位保证金3万元,街道党政主要负责人缴纳个人保证金2000元。年终考核等级为合格以上的,全额退还保证金。

拆迁奖励办法范文第3篇

一、明确工作职责

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负责房屋拆迁政策指导、房屋拆迁许可、估价机构和拆迁公司监管、拆迁政策(业务)培训、拆迁纠纷裁决及年度拆迁工作考核。雁江区人民政府及其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拆迁项目的维稳工作。

二、加强拆迁管理

(一)统一拆迁运作模式

1.属市政府投资的拆迁项目,原则上由雁江区人民政府及其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统一组织拆迁工作,市级相关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密切配合,由依法定程序确定的拆迁业主或拆迁公司负责实施拆迁。

2.逐步推行拆迁制度。逐步推行由拆迁人委托拆迁公司实施拆迁,拆迁公司受拆迁人委托,开展协商谈判、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实施搬迁等具体业务工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加强监管,督促拆迁人、拆迁公司严格按照拆迁政策实施拆迁。

(二)加强拆迁许可监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要按照职能职责,加强拆迁许可监管。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拆迁实施方案、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安置房源等未落实的,依法不得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三)加强拆迁规划监管

拆迁人应就新建安置社区的选址、总平面图及户型设计方案征求被拆迁人及规划、拆迁管理部门意见。安置社区的选址、规划(含绿化、物管用房、停车等配套设施)须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一经批准,拆迁当事人应当服从,不得擅自变更。按城市规划要求不具备就近安置条件的,被拆迁人应选择货币补偿或异地安置。

三、统一拆迁补偿标准

(一)被拆迁房屋补偿安置

1.统一合法房屋货币补偿标准。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其住宅、办公用房、专业用房结合拆迁时片区被拆迁房屋市场指导价进行补偿,并另给予市场指导价10%的购房补贴;营业用房结合拆迁时片区被拆迁营业用房市场指导价进行补偿,并另给予市场指导价5%的购房补贴;同时,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的相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拆迁当事人不能协商一致的,依法实行评估并以评估结果作为补偿依据。

2.统一产权调换原合法面积内的补差标准。房屋拆迁实行房地合一补偿,并以合法建筑面积作为补偿安置依据。合法面积以被拆迁房屋所有权证证载的建筑面积或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建筑面积为准。

建成区内不具备就近安置条件、须实行异地安置的,按地域差异结算价差。除此类情况外的安置,经拆迁当事人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执行拆一还一、适当补差的补偿安置政策,原面积内由被拆迁人按以下标准补差:住宅10-30元/㎡(其中,混合10元/㎡、砖木20元/㎡、其它30元/㎡),不计楼层价差;营业用房100-200元/㎡(根据安置口岸确定)。拆迁当事人不能达成一致协商意见的,则以双评估方式分别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并结清产权调换的价差。

3.统一基本住房保障线。被拆迁人原有合法房屋(含非住宅房屋,下同)建筑面积低于人均30㎡(含30㎡)且他处无房屋的,应采取适当优惠的办法给予基本住房保障安置。

被拆迁人有非住宅房屋的,其非住宅房屋面积应计入基本住房保障安置面积。

被拆迁人家庭人口的确定按《城市规划区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试行)》(资府发〔2003〕93号)第二十七条规定执行。空挂户、户口已迁移(分户)或他处有房屋的,不得纳入被拆迁人家庭人口范围计算基本住房保障安置面积。被拆迁人家庭人口在4人以下(含4人)的,基本住房保障安置面积按实际家庭人口据实计算;5人及以上的,基本住房保障安置面积按不超过150㎡计算。

4.统一产权调换超原有合法房屋面积部分的优惠政策。拆迁当事人协商一致实行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所选安置房屋可适当超出原有合法房屋面积,但住宅不得超套,营业用房不得超间。

被拆迁人所选住宅超出原有合法住宅房屋面积20㎡(含20㎡)以内的,按建安成本结算并计算楼层价差;20㎡以上30㎡(含30㎡)以内的,按投资成本(含建安成本、土地费用、税费、配套设施费用)结算并计算楼层价差;超出30㎡以上的,按拆迁时的市场价格结算并计算楼层价差。

被拆迁人所选安置营业用房超出原有营业用房面积10㎡(含10㎡)以内的,按拆迁时市场价格的70%结算;超出10㎡以上的,按拆迁时的市场价格结算。

5.统一经营性住宅的补助标准。被拆迁人利用合法住宅房屋从事经营活动、不符合按营业用房补偿安置的,可按其工商、税务登记情况,结合实际经营年限、实际经营面积给予20元/㎡?年的经营补助。经营补助的最高年限不得超过10年。

6.统一生产用房的拆迁原则。生产用房实行货币补偿安置,货币补偿标准按评估价格确定。被拆迁企业需重建生产用房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原则上应进入工业园区自行建设,可享受园区优惠政策。市、区两级园区管理部门要配合做好新建厂区的规划选址和征地拆迁相关工作。

7.统一违章建筑和临时建筑的处理原则。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其拆迁时建筑安装工程直接费用给予补偿,不予安置。拆除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或违章建筑,一律不予补偿安置。

本意见印发之日起新增的违章建筑一律不予补偿,更不得以任何名义给予补助。对过去已形成的违章建筑,要逐年降低残值收购和补助标准,直至全部取消。

(二)政策性补偿

1.对选择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其水、电设施由拆迁人负责在安置房中配套安装;其天然气、闭路电视、有线座机电话、宽带等设施由拆迁人负责在安置房中按原户头数量恢复,新增户头的安装费用由被拆迁人自行承担。

对选择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其原有上述设施由拆迁人按拆迁时政策规定的收费标准予以补偿。

2.被拆迁人从事生产、经营而单独安装的水、电、气专用设施,由拆迁人按拆迁时政策规定的收费标准或工程造价结合新旧程度予以补偿。所调换的安置房需安装上述设施的,安装费用由被拆迁人自行承担。

3.对拆迁范围内的林木、构筑物等附属物的补偿,补偿标准执行资府办函〔2008〕243号文件的相关规定。为鼓励被拆迁人支持配合拆迁工作,同时维护正常拆迁秩序,对支持配合拆迁工作的被拆迁人,可以户(产权户)为单位,对林木部分实行据实清点结合最高限额包干补偿的办法计算补偿金额。

(三)政策性补助

拆迁政策性补助包括住宅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助费、搬迁补助费(详见附件1、2)。被拆迁人领取的住宅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用房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助费之和不足260元/月?产权户且他处无房屋的,按260元/月?产权户的标准给予保底补助。

(四)政策性奖励

1.搬迁奖励

被拆迁人在拆迁实施方案规定时限内签订协议并完成搬迁腾交房屋的,可根据其实际提前搬迁天数按100元/天?产权户的标准(总额不超过3000元)给予奖励。

被拆迁人房屋土地证件齐全、无任何违章建筑、且在拆迁实施方案规定时限内签订协议完成搬迁腾交房屋的,可给予不超过2000元/产权户的奖励。

被拆迁人原有合法房屋不足人均30㎡(含30㎡)且他处无房屋、在拆迁实施方案规定时限内签订协议完成搬迁腾交房屋的,可按其原有合法房屋面积(原合法房屋面积不足45㎡的按45㎡计)以上、人均30㎡(含30㎡)以内部分的面积给予200元/㎡(总额不超过10000元/产权户)的奖励。

2.返迁奖励

安置房竣工验收合格后,被拆迁人在规定时限内结清房屋产权调换差价和接房的,可按政策规定的过渡期内临时安置补助费或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费标准,一次性给予1-3个月的返迁奖励。

(五)安置房建设、交付及“三证”办理

1.安置房建设质量及装饰装修

安置房建设须符合建筑质量规范,并应按基本交付标准实施室内装饰装修(见附件3)。严禁被拆迁人在安置房建设期间擅自改变建筑结构和设施。

2.安置房交付使用

安置房主体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和小区配套设施竣工后,应及时组织验收。未经验收合格的安置房不得交付使用。

3.社区管理

安置房交付使用后,拆迁人按安置社区实际安置面积一次性给予社区业主委员会1元/㎡的物业管理启动资金。安置社区业主委员会按照物业管理的相关规定,自主决定社区物业管理的形式、收费等事宜。雁江区人民政府及其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将安置社区纳入社区管理。

4.安置房“三证”办理及税费缴交

拆迁人应当在安置房交付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向税务部门、房管部门、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安置房契证、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被拆迁人应予配合。

“三证”办理涉及税费按《城市规划区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试行)》(资府发〔2003〕93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四、规范拆迁行为

(一)现场公示信息

拆迁人应在拆迁现场公布拆迁法规政策、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公告、拆迁工作人员名单、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安置房平面图、拆迁补偿(补助、补贴、奖励)标准、拆迁补偿安置合同样本等,让被拆迁人充分了解拆迁政策及其权利和义务。

(二)严格执行政策

拆迁人要坚持阳光拆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加强拆迁政策宣传,严格执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拆迁补偿标准。职能部门要加强对拆迁人的监管力度,对违背政策乱开口子的拆迁行为,要坚决予以查处,该吊销拆迁许可证的要依法吊销,该载入不良建设信用信息档案的必须载入,杜绝扰乱拆迁秩序和建设市场的行为发生。

(三)坚持依法拆迁

拆迁人要切实维护被拆迁人合法利益,深入细致地做好群众工作,及时化解拆迁矛盾,严禁违法违规拆迁。被拆迁人应在法规政策范围内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得漫天要价。

拆迁奖励办法范文第4篇

拆迁单位:**县征地拆迁事务所

(以下简称甲方)

被拆迁人:

(以下简称乙方)

因G319线桃花源景区公路改线工程建设项目需要,根据征地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就房屋搬迁补偿安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基本情况。乙方在

镇(办事处)

组拆迁范围内有房屋建筑面积

平方米,房屋及其他实物情况详见《房屋调查原始调查表》、《补偿清交单》。实物量严格按照甲、乙双方共同核准的调查数值为准,不得变更;在拟征收土地告知后乙方抢建、抢装的房屋及附属设施等,不予补偿。

二、补偿金额。按照现行征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执行,具体补偿金额为:1.房屋补偿费为

元;2.住宅房屋装饰装修、设施为

元;3、室外设施为

元;4、其他(搬家费、过度费、重建误工费)为   元;5、超面积安补费为

元。以上补偿费共计

元。

三、付款方式。自协议签订当日一次性付清。

四、安置措施。乙方同意采取以下第

项安置办法进行安置:

(一)重建安置。由当地村、组协助乙方做好异地重建宅基地选址,用地手续报批,重建宅基地通电、通路、场地平整等工作,使其具备基本的重建条件(重建安置费用乙方均不承担)。

(二)货币安置。乙方自愿放弃重建安置,今后不再重建房屋,而选择实行一次性货币安置,给予

元节约用地奖和

住房安置补助费。选择货币安置后再申请重建安置的不予受理。

五、奖励办法。为鼓励提前搬家,2013年7月5日至7月25日内交出房屋、腾出土地的给予交房腾地奖。奖励标准为:2013年7月5日至7月 日内搬家腾地的给予奖励

元;2013年7月 日至7月 日内搬家腾地的给予奖励

元;2013年7月 日至7月25日内搬家腾地的给予奖励

元。2013年7月25日24:00后搬家腾地的,不予奖励。

六、协议签订后,乙方应在协议签订之日起15日内搬家腾地。乙方被搬迁房屋及附属设施所有权即归国家所有,甲方有权进行处置,乙方如需利用被搬迁房屋及附属设施材料的,甲方可赠予乙方。乙方拒不领取补偿费用、拒不搬迁腾地的,依法责令限期腾地;逾期不腾地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为确保拆迁过程中人员、财产安全,由甲方聘请有资质的单位实施房屋拆除工作。如因乙方自行拆除导致的安全事故甲方不负任何责任,概由乙方自行负责。

八、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鉴证方:

(签章)

(签章)

(签章)

拆迁奖励办法范文第5篇

一、棚户区改造基本情况

具体范围以市城乡规划局批准的拆迁红线图为准,棚户区改造范围包括原水泵厂、原磷肥厂、原二化分厂、原铜材厂。改造范围内共有住宅1100余户。

二、单位国有土地收回弥补安顿

(一)土地收回弥补方法

地上建筑物统一收购。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按评估价对产权单位给予弥补。对棚改规划红线范围内单位国有土地统一收回。

1.收回土地弥补规范。

2.收购地上建筑物弥补规范。

(二)公房承租户搬迁弥补安排方法

1.由产权单位依法组织解除与承租户的租赁关系。

2.符合经济适用房申购条件的公房承租户每户可优先申购经济适用房一套。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选址于西路南侧、原磷肥厂公房和西路南北两侧、原水泵厂公房土地上。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需经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方法》规定核算批准。

3.符合申请廉租房条件的公房承租户可优先申请廉租房。

4.公房承租户不符合廉租房申请条件又不符合经济适用房申购条件的与产权单位解除租赁关系后。优惠价按市场评估价下浮10%

5.产权单位取得的弥补费用。

(三)单位国有土地回收工作顺序

1.市国土局对产权单位提供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权属、类别、范围、面积和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对无合法手续的建筑物、构筑物。

2.市国土局根据调查核实结果。并依据评估价格提出弥补金额意见。

3.市国土局与产权单位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弥补协议书。

4.市国土局将弥补规范和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报市政府审批。

5.市国土局依照批准的弥补金额、期限和方式支付弥补金。

6.相关产权单位依照规定的时间。

三、私有产权房屋拆迁弥补安顿

(一)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私房户实行产权调换安排和货币弥补相结合的安排原则。

(二)产权人选择货币弥补的由按有关规定确定的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依照《省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技术规范》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

(三)产权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实行就地拆一还一。再超出面积局部按市场评估价结算。

(四)产权人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小于36平方米且在本市只有此住房的安排时补齐36平方米。36至50平方米的局部,按利息价结算;超出50平方米以上局部按商品房市场评估价格结算。

(五)被拆迁人符合经济适用房申购条件的可优先购买经济适用房;符合廉租房申请条件的可优先安排廉租房。

(六)拆迁期限、过渡方式、期限和搬迁补助规范。拆迁期限以《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期限为准。过渡方式为被拆迁人自找过渡房过渡。

选择货币弥补的一次性给予六个月的过渡费;选择产权调换的过渡期限为:待建房6层以下的过渡期限为20个月;7至12层的过渡期限为24个月;13层以上的过渡期限为32个月。

拆迁私人产权的底层临街店面造成停业、停租的按被拆迁店面的建筑面积20元∕平方米的规范,根据《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方法》市政府40号令)第四十四条第(四)款和《市城市房屋拆迁有关补助及奖励标准的通知》府办发〔〕30号)之有关规定。按月给予补助;其他非住宅房造成停业、停租的按被拆迁非住宅房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的规范,按月给予补助。搬迁补助费每产权户一次搬迁补助300元(产权调换临时安顿的补给二次搬迁补助费)临时安排补助费按被拆迁住宅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每月每平方米补助4元。

(七)选房办法。被拆迁人挑选安排房。按选房顺序号挑选安排房,并签订《房屋拆迁弥补安排协议书》当日未能签订《房屋拆迁弥补安排协议书》其选房顺序号和所挑选的安排房作废,择日重新签到并领取选房顺序号另行选房。

(八)搬迁奖励方法。依照《市市区房屋拆迁搬迁奖励规范》执行。

1.被拆迁人在年月日时之前。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其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励220元;选择货币弥补的被拆迁人,按其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励320元。被拆迁人在年月日至年月日时之前搬迁为按期搬迁。按期搬迁期限内,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其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励110元;选择货币弥补的按其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励160元。

2.被拆迁人在年月日时以后签订《房屋拆迁弥补安排协议书》并搬迁封门的为逾期搬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