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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日前印发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意见》指出,民办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充分发挥民间资金的作用,把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促进民办教育发展作为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社会力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独立举办、合作举办等多种形式兴办民办学校(含其他教育机构),拓宽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参与教育事业改革和发展的渠道。
《意见》指出,允许境内外资金依法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允许外资通过中外合作办学的境外一方依照《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其实施办法参与合作办学。鼓励民间资金与我国境内学校合作,参与引进境外优质教育资源,依法举办高水平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中境外资金的比例应低于50%。
《意见》提出,要完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制度。民办高校申请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授予权的,按与公办高校相同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审批。清理并纠正对民办学校的各类歧视政策。民办学校教师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审、进修培训、课题申请、评先选优、国际交流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享受同等待遇。民办学校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同等纳入国家助学体系,在政府资助、评奖评优、升学就业、社会优待等方面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学生享有同等权利。民办普惠性幼儿园与公办幼儿园在园儿童享受同等的资助政策。
《意见》强调,要加强对民办学校办学行为的监督。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合作,开展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并将检查结果作为政府资助等扶持政策重要依据,不断完善政府扶持政策体系,将检查、督导、评估作为规范民办教育的重要手段。
(摘自2012年6月29日《中国教育报》)
陕西高考新增贫困地区定向招生
陕西省招办日前公布2012年高考招生录取实施方案,新增贫困地区定向招生本、专科单设批次。这两个批次只有经县(区)招办资格审查并公示合格的考生方可填报。录取分数原则上不低于招生学校所在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考生被录取后不迁转户口,在校学习期间不转学,不转专业,与其他学生同等享受奖助学金政策。对毕业后到贫困地区就业创业的定向生,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等优惠政策。
(摘自2012年5月30日《中国教育报》)
杭州出台政策将奖励企业接纳中职学生上岗实习
杭州市政府日前出台《关于促进中等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在企业上岗实习期间每月应获得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50%的实习生活补贴,同级财政根据企业实际接纳上岗实习且实习时间累计1个月以上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人数,按人均每月2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并根据最低工资标准逐步提高,用于改善学生实习条件。财政承担部分所需经费列入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年度预算,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参照此标准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由学校统一支付给企业。
(摘自2012年6月28日《中国教育报》)
南宁市属公办幼儿园兴趣班全部停办
广西南宁市纪委监察局经过统一部署的专项治理,南宁市属的公办幼儿园兴趣班已按要求全部停办,并清退已收取的兴趣班费用42万元。
南宁市教育局、纪委监察局的调查表明:南宁市市区共有15所公办幼儿园,入园幼儿6006名,经正式批准的幼儿园收费项目有教育费、保育费和伙食费。公办幼儿园普遍开设有舞蹈、围棋、书画等兴趣班,每项每人收取300—450元不等的费用。这些兴趣班的开办,违反了教育部门的相关规定,部分幼儿园还存在违规收取幼儿“课本费”的行为。此外,还有部分幼儿园向学生收取床上用品、园服、书包、体检费等服务性费用。
第一条为了加强幼儿园的管理,促进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招收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对其进行保育和教育的幼儿园。
第三条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工作应当促进幼儿在体、智、德、美诸方面和谐发展。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制订幼儿园的发展规划。
幼儿园的设置应当与当地居民人口相适应。
乡、镇、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的幼儿园的发展规划,应当包括幼儿园设置的布局方案。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条例举办幼儿园,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公民举办幼儿园或捐资助园。
第六条幼儿园的管理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
国家教育委员会主管全国的幼儿园管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辖区内的幼儿园管理工作。
第二章举办幼儿园的基本条件和审批程序
第七条举办幼儿园必须将幼儿园设置在安全区域内。严禁在污染区和危险区内设置幼儿园。
第八条举办幼儿园必须具有与保育、教育的要求相适应的园舍和设施。幼儿园的园舍和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
第九条举办幼儿园应当具有符合下列条件的保育、幼儿教育、医务和其他工作人员:
(一)幼儿园园长、教师应当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程度,或者经教育行政部门考核合格。
(二)医师应当具有医学院校毕业程度,医士和护士应当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程度,或者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
(三)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健培训。(四)保育员应当具有初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
慢性传染病、精神病患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
第十条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具有进行保育、教育以及维修或扩建、改建幼儿园的园舍与设施的经费来源。
第十一条国家实行幼儿园登记注册制度,未经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
第十二条城市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
农村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登记注册,并报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工作
第十三条幼儿园应当贯彻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创设与幼儿的教育和发展相适应的和谐环境,引导幼儿个性的健康发展。
幼儿园应当保障幼儿的身体健康,培养幼儿的良好生活、卫生习惯;促进幼儿的智力发展;培养幼儿热爱祖国的情感以及良好的品德行为。
第十四条幼儿园的招生、编班应当符合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
第十五条幼儿园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招收少数民族为主的幼儿园,可以使用本民族通用的语言。
第十六条幼儿园应当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
幼儿园可以根据本园的实际,安排和选择教育内容与方法,但不得进行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有损于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十七条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
第十八条幼儿园应当建立卫生保健制度,防止发生食物中毒和传染病的流行。
第十九条幼儿园应当建立安全防护制度,严禁在幼儿园内设置威胁幼儿安全的危险建筑物和设施,严禁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
第二十条幼儿园发生食物中毒、传染病流行时,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救护措施,并及时报告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一条幼儿园的园舍和设施有可能发生危险时,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个人应当采取措施,排除险情,防止事故发生。
第四章幼儿园的行政事务
第二十二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负责监督、评估和指导幼儿园的保育、教育工作,组织培训幼儿园的师资,审定、考核幼儿园教师的资格,并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和指导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工作,会同建设行政部门制定幼儿园园舍、设施的标准。
第二十三条幼儿园园长负责幼儿园的工作。
幼儿园园长由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个人聘任,并向幼儿园的登记注册机关备案。
幼儿园的教师、医师、保健员、保育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由幼儿园园长聘任,也可由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个人聘任。
第二十四条幼儿园可以依据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收费标准,向幼儿家长收取保育费、教育费。
幼儿园应当加强财务管理,合理使用各项经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幼儿园园舍和设施,不得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不得干扰幼儿园正常的工作秩序。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予以奖励:
(一)改善幼儿园的办园条件成绩显著的:
(二)保育、教育工作成绩显著的;
(三)幼儿园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
(一)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
(二)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
(三)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
(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
(三)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
(四)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
(五)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
(六)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设和设施的。
前款所列情形,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深入学习和贯彻落实“*大”报告中提出的“重视学前教育”的精神,树立科学发展观,以求真务实的态度,进一步规范我市托幼园所管理,促进等级幼儿园的建设,不断提高办园(所)水平,加快托幼一体化进程,推进全市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均衡和持续发展。
二、主要工作
(一)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促进幼儿教育健康发展。
1、建立市学前教育联席会议制度。
经市政府批准,由市教育局牵头,各相关职能部门组建市学前教育联席会议工作制度,确定联系会议成员,明确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分工,形成综合协调、齐抓共管的管理格局,共同推动学前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各镇区要相应建立学前教育部门联系会议制度,共同研究解决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更好地为学前教育的发展提供服务。
2、加强对民办托幼园所的积极扶持,引导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健康发展。
(1)积极探索加强民办托幼园所规范管理的方法。建立幼儿园、托儿所量化管理模式,通过量化管理,提高全市学前教育机构的管理水平,促进办园(所)质量的提升。各镇区要在依法落实扶持民办托幼园所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其办园(所)行为,加强保教管理工作,提高办学质量;加强招生、收费管理工作,杜绝违规招生和恶性竞争,以规范化的管理手段促进各类托幼园所健康有序地发展。
(2)着力抓好托幼园所的安全和卫生保健工作。各镇区教科文卫办(教办)作为辖区学前教育的行政主管部门,要监督指导辖区内托幼园所把保护婴幼儿的生命、促进婴幼儿的健康成长放在工作首位,建立健全各项安全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制,增强教师的工作责任感,强化婴幼儿和教师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确保婴幼儿的生命安全。同时要通过组织各项卫生保健知识培训,提高托幼园所的卫生保健意识和管理能力,要积极协同卫生保健部门做好年度托幼园所卫生保健检查工作,并主动与消防、建设等部门建立密切的关系,及时通报安全情况。
(3)积极稳妥地做好托儿所补办开业登记的后续工作。各镇区教科文卫办(教办)要在开学初,根据《关于做好托儿所补办开业审批登记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中教通[*]21号)要求,切实履行对辖区内托儿所整改后的复查、验收工作,协助整改后符合条件的托儿所申领办学许可证;对需关停的托儿所,要监督、落实其在限期内停止招生和办所,并解决好人员的分流问题。同时,要加强托儿所规范管理的宣传力度,借助报纸、电视等媒体,告知家长办规范托儿所的必要性。对于符合条件办理办学许可证的托儿所的名单,也要进行登报宣传,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使托儿所审批工作更加透明和规范。各镇区教科文卫办(教办)要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导向作用,树立典型,大力宣传办所规范、质量较好的托儿所,为规范托儿所办所行为,提高托儿所保教质量奠定基础。
(二)大力推进等级幼儿园建设,增加优质学前教育资源。
各镇区教科文卫办(教办)要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中府[*]132号)中提出的“到2010年,全市等级幼儿园达到20%以上”的要求,结合实际,研制并落实本地区等级幼儿园的创建规划。一方面,要对现有非等级幼儿园进行摸底调查,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加大对创建等级幼儿园的指导,并给予相应的奖励;另一方面,严把新办幼儿园的入口关,力求每新办一所幼儿园就增多一所等级幼儿园,为我市学适龄儿童提供更多的优质学前教育资源。
(三)加强幼师队伍建设,实施素质教育,不断提高幼儿教育质量。
1、继续全面启动幼儿园园长(托儿所所长)、教师的培养、培训工作。通过“走出去、请进来,分层次、分类别”的培训学习方式,满足广大幼儿教师受训的要求。
各镇区教科文卫办(教办)要根据本镇区幼儿园的实际水平,制定本地区幼儿园园长的培训计划,建立由教科文卫办(教办)引领,中心幼儿园园长负责组织实施,各类幼儿园园长共同参与的教研培训制度,为园长的专业发展提供服务与支持,帮助她们不断提高管理能力和专业水平。要把幼儿教师的继续教育纳入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培训体系中,认真组织幼儿教师参加专业培训、学历进修,全面提高幼儿教师的理论修养与业务素质。要建立相应的激励、考核、评估机制,激发幼儿教师的学习积极性,促进师资队伍整体水平的提高。
2、结合幼儿园工作实际,扎实有效地开展教科研活动。
今年,我市将进一步落实《纲要》精神,树立“科研兴教”“科研兴园”观念,积极开展全市托幼机构的教科研活动,使幼儿园、托儿所的教科研活动逐步走向常规化,促进托幼机构保教质量的提高。
一、要进步看法,加强责任感和紧迫感
学前教育是根底教育的主要构成局部,是教育和终身教育的奠定阶段。开展学前教育关于促进儿童身心具体安康开展,普及义务教育,进步国民全体本质具有主要意义。当时,跟着我国经济的开展和社会的提高,广阔人民群众越来越注重学龄前儿童的培育和教育,对开展学前教育有了更高的要乞降激烈的期盼。党中心、国务院曾经把学前教育事业的开展提到史无前例的计谋高度。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申报中强调指出要“注重学前教育”。《国度中长时间教育变革和开展规划大纲》提出了到2020年根本普及学前教育的目的。《国务院关于当时开展学前教育的若干定见》和全国粹前教育电视德律风会议,为往后一个期间学前教育的开展指出了明白的偏向。7月28日,省当局召开了全省学前教育任务会议,徐济超副省长到会作主要讲话,并和各省辖市当局签署了目的责任书,标明了省当局对此项任务的高度注重,还摆开了具体推进学前教育开展的大幕。
近年来,我市学前教育事业安康、稳步开展,市区及各县城区已根本知足了适龄儿童的入园需求;乡村地域经过灵敏多样的方式,为越来越多的学龄前儿童供应了受教育时机;学前教育质量不时进步。然则,当前我市学前教育总体程度还不高,还存在四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学前教育投入严峻缺乏,各级各类幼儿园通俗存在规划小、前提差的景象;二是小区幼儿园建立不配套,在老城革新和新区建立进程中,幼儿园建立分明滞后于城市建立;三是幼儿园收费尚需进一步标准,民办幼儿园收费过高,公办幼儿园收费偏低;四是幼儿教员步队全体本质不高,直接影响了幼儿园保教质量的进步。各级各部分要充沛看法开展学前教育的主要性和紧迫性,将鼎力开展学前教育作为贯彻落实教育规划大纲的打破口,作为推进教育事业科学开展的主要义务,归入当局任务主要议事日程,实在抓紧抓好。
二、要健全机制,全力推进学前教育事业开展
各级各部分要依据省市任务要求,连系当地实践,明白目的,凸起重点,加速推进学前教育,昔时要重点抓好四个方面的任务
(一)科学结构,加大投入,仔细施行学前教育三年规划
一要科学规划结构。依照国度和省里的一致布置,要对将来三年的学前教育进行科学、具体的规划,按城镇每1万人、乡村平原地域每3000—6000人设置1所幼儿园。近三年,3万生齿以上的乡镇至少举行2所,3万人以下的乡镇至少举行1所规范化公办中间幼儿园。各县区在制订规划时,必需公益性和普惠性准则,起劲构建掩盖城乡、结构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效劳系统,保证适龄儿童承受根本的、有质量的学前教育。必需当局主导,社会参加,公办民办并举,落实各级当局责任,充沛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必需量体裁衣,从实践动身,为幼儿和家长供应便利就近、灵敏多样、多种条理的学前教育效劳。
二要加大对学前教育的投入。各级财务要将学前教育公用经费归入同级财务保证系统,依照全省一致规范对公办幼儿园拨付生均公用经费;城市教育附加费要有一局部用于学前教育开展。财务性学前教育经费在同级财务性教育经费中要占合理比例,将来三年要有分明进步;新增教育经费要向学前教育倾斜;落实市、县两级幼儿教员专项培训经费。各级当局要布置专门资金,新建、改建、扩建一批平安、合用的幼儿园,重点建立乡村幼儿园,改善乡村幼儿园保教前提。
三要积极鼓舞社会力气举行幼儿园。社会力气举行的幼儿园,在审批注册、分类定级、教员培训、职称评定、表扬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具有一致位置。在民办幼儿园的建立、开展进程中,相关本能机能部分要供应优惠效劳,为学前教育开展供应宽松情况。
四要仔细落实房屋校区配套建立幼儿园准则。新建小区和老城革新时要预留幼儿园建立用地,按每5000生齿区域办一个6班规划的幼儿园规划结构。城镇小区没有配套幼儿园的,应依据寓居区规划和寓居生齿规划,依照国度有关规则配套建立幼儿园。新建小区配套幼儿园要与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立、同步交付运用,建立用地按国度有关规则予以保证,未按规则布置配套幼儿园建立的小区规划不予审批。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作为公共教育资本由本地当局统筹布置,举行公办幼儿园或托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城镇幼儿园建立要充沛思索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后代承受学前教育的需求。
(二)增强治理,标准办园,严厉落实幼儿园各项治理准则
依照权责一致的准则,各级各类幼儿园的审批,由各级教育主管部分担任。要对新建、改扩建的幼儿园,依照《河南省幼儿园办园根本规范》,从设置规划、建立规范、教职工装备、经费保证等方面严厉要求,从严把关。一要增强幼儿园平安治理。各级教育行政部分和幼儿园要将平安任务放在首位,贯串于幼儿园治理的全进程和任务的各个环节。要制定平安防备预案,实在包管园内的平安设备、设备的数目和质量,树立人防、物防、技防相连系的平安防备系统。要不时进步预防、发现、节制和处置变乱的才能,对能够呈现的各类平安不变问题要有预警和防备办法,制订突发事情应急处置预案,将平安任务落到实处。教育、卫生、公安、消防、建立、民政等有关部分要增强对幼儿园周边情况、房子设备、室表里运动场地、消防设备、平安、教玩具等方面的平安反省,实时发现和扫除不平安要素。要健全卫生防疫准则,对幼儿园的饮食卫生、食物收购、疾病防治以及教职工的身心安康情况等进行按期反省,严禁不及格食物流入幼儿园。各县区和幼儿园要按期对接送幼儿车辆、大型玩具和门卫、厨房等设备设备、人员等进行反省,消弭平安隐患。确保全市幼儿园在平安上不出任何问题。二要增强幼儿园收费治理。幼儿园收费必需仔细执行物价、教育部分确定的收费规范,不得自立收费项目和进步收费规范。已获得《办园答应证》的幼儿园,要向本地财务部分和价钱主管部分提出收费请求,由价钱主管部分颁布《收费答应证》后方可收费。幼儿园要严厉依照《收费答应证》所列项目收费,代收费须征得家长赞同,执行帐目公开、多退少补。严禁在正常教育工夫内,以创办特征班、兴致班为由,向家长别的收取费用,不得收取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资助费、支教费等。要增强收费监管,果断查处乱收费。要增强对民办幼儿园收费的监管,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规范由幼儿园依据办园本钱参拍照同前提公办幼儿园的收费规范自行确定,报本地价钱主管部分立案。三要增强民办幼儿园治理。民办幼儿园的举行和治理,要严厉按照民营性质进交运作,不得在称号、机构、治理、招生宣传及收费等方面存在欺诈行为。未获得办园答应证和未处理注销注册手续,任何单元和小我不得举行幼儿园。对现有未经审批的民办幼儿园,要对照省市制订的办园根本规范,促使限日达标,经整理仍不克不及达标的,各级当局要组织相关部分,果断予以取缔。对社会各类幼儿培训机构和早期教育指点机构,审批主管部分要增强监视治理。
(三)强化培训,落实待遇,不时提拔学前教育师资程度
一要树立完美学前教育师资培训系统。公办、民办幼儿园要包管每年教员的培训经费,往后三年内要对一切幼儿园园长和主干教员进行一轮全员专业培训并悉数获得岗亭及格证。鼎力增强师德建立,注重运用现代化教育伎俩和长途教育平台,不时进步专业本质和理论才能。二要落实幼儿教员工资福利及职称评聘等方面的待遇。机构编制部分要依据学前教育开展的需求,依照省定规范审定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逐渐配齐幼儿园专业教员和教育辅佐人员,确保学前教育的安康、继续开展。仔细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员法》,幼儿教员享用与中小学教员一致的位置和待遇。依法保证幼儿教员在进修培训、评先评优、专业技能职务评聘、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正当权益。幼儿园在自聘幼儿教员时,要协助聘用教员在同级人才交流中间进行人事署理,并按规则交纳医疗保险、养老保险、赋闲保险、工伤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做好专业技能职务评聘任务。三要严厉幼儿教员准入。要根据《教员资历条例》的有关规则,执行幼儿园园长、教员资历准入准则,严厉执行持证上岗。要执行幼儿教员聘用制,树立鼓励机制,具体进步教员步队的本质和程度。
(四)遵照规则,保教偏重,具体进步学前教育教育质量
各县区教育行政部分和幼儿园要结实树立体智德美具体开展和依法办园、依法治教的思维,幼儿园教育的公益性准则。保教偏重,尊敬幼儿身心开展规则和进修特点,以幼儿为本,存眷单个差别,科学布置保教运动,以游戏为根本运动,促进幼儿具体而富有特性地开展,严禁有“小学化”和“学科化”倾向,严禁幼儿园从事违犯幼儿教育规则的实行运动,严禁给幼儿安插书面家庭功课,真正使广阔幼儿在安康高兴的情况中幸福地生长。
三、要增强指导,仔细落实学前教育各项任务义务
市委、市当局对学前教育任务高度注重,市当局常务会议两次专门听取了学前教育任务的报告请示,提出了明白要求,市当局下发了关于增强学前教育任务的定见,制订了学前教育三年举动方案,成立了市学前教育任务指导小组和市学前教育三年举动方案推进任务指导小组,特殊是学前教育任务指导小组由市当局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并树立了学前教育联席会议准则,按期召开联席会议,协调研讨学前教育开展中的详细问题。各县区也要成立响应的组织机构,理顺学前教育治理体系体例,落实各级当局和相关部分的责任,使幼儿园的审批治理、评价督导、教育指点、平安教育等任务项项有人管,事事有人抓,一起推进全市学前教育安康开展。
20xx年最新安徽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的管理,促进我省民办幼儿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幼儿园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的法律、规章,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办幼儿园,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单独或联合举办,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依法设立的,面向社会招收学龄前儿童,对其进行保育和教育的学前教育机构。凡在本省行政辖区内举办的民办幼儿园,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民办幼儿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我省对民办幼儿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民办幼儿园的管理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安徽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省民办幼儿教育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宏观管理。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民办幼儿教育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督察。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辖区内民办幼儿园的管理和业务指导,其主要职责是:贯彻实施国家相关的政策和规定,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本行政辖区内民办幼儿园的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地方性管理规章,对民办幼儿园实施日常管理、业务指导和工作考核。各级人民政府其它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幼儿园进行管理。
第六条 民办幼儿园的日常管理,城市市区由幼儿园所在地的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县城及以下地区由县教育行政部门指定辖区内乡镇中心校(园)负责。乡镇中心校(园)应当在县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乡镇民办幼儿园日常的管理、业务指导、检查、考核、师资培训工作。
第七条 民办幼儿园的管理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基教、人事、计划、财务、教研等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其中,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负责核发民办幼儿园办学许可证,配合基教部门对民办幼儿园实施管理;基教部门负责民办幼儿园的管理和业务指导;人事部门负责民办幼儿园师资队伍的管理、培训、考核和资格认定;计划、财务部门负责民办幼儿园的发展规划、布局制定、财务监督及有关数据的统计工作;教研部门负责民办幼儿园的业务指导和教育教学研究工作。
第八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民办园的卫生保健工作,负责对民办园卫生保健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卫生保健知识的培训和考核,对儿童家长进行儿童卫生保健、营养、生长发育及常见病防治知识等方面的宣传、指导和咨询。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民办园的卫生保健工作。
第九条 根据政策规定,民办幼儿园及其职工应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参加所在地的社会保险,按照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依法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举办条件和审批程序
第十条 民办幼儿园的审批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
第十一条 举办民办幼儿园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幼儿园的设置符合本省和所在市、县(市、区)教育发展规划。
(二)幼儿园设置在安全的区域内,周围无污染源,无危险和安全隐患。
(三)有符合国家教育方针的办学宗旨;有符合规范的园名;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稳定的经费来源。
(五)幼儿园的园舍、场地、设施、设备以及卫生、安全状况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
(六)有合法的幼儿园组织章程、组织机构,有符合国家要求的教职工队伍。
(七)有根据国家和省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课程方案以及教材选用意见制定的课程教学计划和教材选用计划。
(八)举办民办幼儿园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幼儿园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二条 申请举办民办幼儿园,应向审批机关提供下列材料:
(一)幼儿园(班)申办报告及审批申请表;
(二)规范的幼儿园名称和首届幼儿园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三)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四)拟聘任的工作人员的相关资格证明;
(五)拟办园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六)拟办幼儿园的章程草案和发展规划(包括办学宗旨、规划目标、教育教学原则、招收对象和范围、师资队伍构成、课程计划、拟使用的教材等);
(七)拟办幼儿园的建筑平面图、各功能室分布图、设施、设备计划配置情况说明以及场所使用权证明;
(八)公安消防部门提供的消防安全审核意见;
(九)县级及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共同颁发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合格证》;
(十)健康检查单位提供的工作人员健康证明书;
(十一)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十三条 民办幼儿园的审批程序:
(一)举办者向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同时提供本办法第十二条要求提供的有关实证式材料。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布局要求以及申办者的条件进行审批。
(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负责受理举办者的申请,并牵头会同基教、人事、计划等有关部门共同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初审合格后,由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牵头会同基教部门对幼儿园进行实地考察。考察合格,经上述两个部门共同签署意见后,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发给筹设批准书。筹设工作应在3年内完成。筹设期间,幼儿园未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幼儿园卫生保健合格证》的,须持筹设批准书到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共同考核。幼儿园未经消防安全审核的,须持筹设批准书到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申请消防安全审核。审核合格,由举办者向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提出正式设立申请,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牵头会同基教部门对幼儿园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发给办学许可证,并告知同级民政、税务、物价等有关部门。筹设工作超过3年的,应当重新申报。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当提交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材料。
(三)民办幼儿园的审批情况由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负责及时通告基教部门,以便基教部门及时对新批的民办园实行管理和指导。
(四)民办幼儿园凭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到民政部门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然后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后方可招生。
第十四条 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班)。已经开办但未履行登记注册和申报审批手续的,由教育部门责令举办者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限期补办有关手续。对不符合办园条件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取缔。对拒不执行教育行政部门处罚决定的,教育行政部门可会同公安、卫生、物价、税务等有关部门联合执法。非法办学造成的一切后果由非法办学者承担,其招收的幼儿,由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监督非法办学者妥善安置。
第十五条 停办民办幼儿园,应在停办前两个月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停办手续。变更举办者,应报审批机关核准。变更法定代表人、园名、地址,应报审批机关审核同意后,到登记机关变更登记。未经审批机关核准同意,不得随意停办幼儿园或变更法定代表人、园名、地址。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民办幼儿园为社会公益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与公办幼儿园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民办幼儿园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在法律允许和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范围内,自筹经费、自聘人员、自主管理。
第十七条民办幼儿园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幼儿教育的法律规章,遵循学龄前儿童的年龄特点和身心发展规律,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坚持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幼儿实施体、智、美全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其身心健康和谐发展。民办幼儿园不得进行和参与宗教或迷信活动。
第十八条 民办幼儿园应当重视安全工作,对幼儿在园期间的安全、健康负责。民办幼儿园应当建立卫生保健、安全防护制度,加强对食品卫生、传染病预防、园舍设施设备、消防安全、儿童接送等工作的管理,严防各类责任事故的发生。民办幼儿园出现重大问题或师生伤亡事故,应当及时向属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或政府报告。
第十九条 民办幼儿园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民办幼儿园不得与其招生、教育、管理等行为不相符合的虚假信息与广告。
第二十条 民办幼儿园的园名应规范,具有教育意义,不得使用带有宗教色彩和迷信含义的字词,不得冠以国际、中国、中华、全国、安徽、安徽省等字样。未经市级或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不得冠以双语、艺术等字样。
第二十一条 民办幼儿园应当接受当地卫生机构的业务检查和指导,认真做好入园儿童和在岗员工的体检、卫生、消毒、防疫、儿童营养等各项工作。
第二十二条 民办幼儿园应当按照国家以及当地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根据办学成本合理确定收费标准,报属地县级物价、税务、民政和教育部门备案并公示。民办幼儿园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二十三条 民办幼儿园应当到当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接受税务管理,申请领购税务发票,依法纳税和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民办幼儿园收费时,必须开具税务发票。民办幼儿园应当加强财务管理,遵守财经纪律,要按照国家《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要求规范会计核算,做到帐目公开,主动接受物价、税务、教育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以及家长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的领导和管理,将民办幼儿园纳入到当地基础教育的统一管理之中,实行统一规划,统一部署,统一检查,统一考核。在日常的检查评估、教育教学、教研活动、评优选先、业务培训、评等定级等工作中,应当与公办幼儿园同等对待。民办幼儿园应当主动接受教育部门的领导、管理和业务指导,并积极主动参加教育部门组织的学习、会议、培训、检查等活动。
第五章 园长与师资队伍
第二十五条 民办幼儿园教职工实行聘任(用)制。民办幼儿园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的有关规定,依法同教职工签定聘任(用)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依法保障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二十六条 民办幼儿园实行园长任职资格和教师资格制度,其任职条件按照同级同类公办幼儿园的有关规定执行。民办幼儿园的园长、教师和工作人员,由举办者按国家规定的有关任职资格要求聘任(用),但必须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或乡镇中心校(园)备案。园长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岗位培训,并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第二十七条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乡镇中心校(园)应当将民办幼儿教师纳入公办幼儿教师的统一管理之中,保证他们在选聘、选优、表彰、职称评定、培训、考核、晋级、业务活动等方面享受公办幼儿教师的同等待遇。民办幼儿园可参加县级教育部门组织的教师 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其职评数不占公办学校指标,所需经费由参评幼儿园自行承担。
第六章 表彰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八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或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奖励:
(一)改善办园条件成绩显著的;
(二)保育教育工作成绩显著的;
(三)幼儿园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
第二十九条 民办幼儿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其限期整改、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
(二)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幼儿生命安全的;
(三)教育内容或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四)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第三十条 民办幼儿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幼儿园的;
(二)擅自改变民办幼儿园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三)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四)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六)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七)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八)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
第三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
(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
(三)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
(四)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
(五)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的。
第三十二条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乡镇中心校(园)应当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的日常检查和监督,对其办学条件、办学行为、教育教学以及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提出整改意见,责令其限期整改。对问题严重的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应坚决予以取缔。
第三十三条 教育、税务、物价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幼儿园财务行为的检查和监督,对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幼儿园对幼儿实施收费的行为,或已取得收费许可证,但收费不提供合法票据的行为,应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