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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自然的文章

关于大自然的文章

关于大自然的文章范文第1篇

论文提要 朱熹在讨论具体修辞技巧的过程中,显示出许多重要的社会哲理内涵,就修辞本身而言,一切对于个人名利的追求都不利于我们综合素质的提高,不利于我们道德文章境界的升华,不利于我们整体修辞水平的提升,自然也就不利于整个社会生活的和谐与进步。

朱熹的修辞学说,在强调修辞本质问题的同时,也很重视具体的修辞技巧;其中,常包涵着很深的社会哲理内涵,这点同样成了其修辞论的重要特色,值得我们加以研究分析。

1 讨论用字、反复手法时显示的社会哲理内容

1.1重视修辞用字的准确性与个人素养的关系

朱子很重视修辞用字的准确性,他经常说文字自有稳当的字,只是人们写文章时思考不精确罢了。在《朱子语类》卷139中他说:

苏子由有一段论人做文章自有合用底字,只是下不著,又如郑齐叔云,做文字自有稳底字,只是人思量不著。横渠云:“发明道理,惟命字难。”要之,做文字下字实是难,不知圣人说出来底,也只是这几字,如何铺排得恁地安稳!(《朱子语类》卷139,《朱子金书》第十八册第4293页)

在这里,朱熹连续引用了三个人的话强调对修辞用字的高度重视。一是苏子由论人做文章的话,意思是写文章的目的是为了表达人们的思想感情,或者是用来说明对客观世界的认识,本来自然有合用的字,只是难以用得准确;二是郑齐叔的话,意思是写文章自有稳当的字,只是人们思量不到;三是张横渠的话:要表达新发现的道理,最难的是“命字”。这三个人的话所表达的中心思想只有一个:那就是写文章修辞用字很不容易!所以,朱熹在引用他们的话以后紧接着就感慨地说:总之,写文章用字实在是难,不知圣人说出来的,也只是这几个字,为什么铺排得这样的安稳!由此可见,朱熹是何等的重视写文章的修辞用字。为什么圣人说出来的话自然铺排得那样安稳妥当呢?因为圣人说出来的是“天生成腔子”,他们的修辞用字当然十分恰当。朱子说的话前后并非等同的关系,前半是具体谈用字之难,后半是总的感慨文字自有它本身的内在规律,而把握、运用到何种程度则要看各人的文字功底。这就在讨论修辞技巧的过程中显示了深刻的对社会人文的关心:圣人说出来的话自然、安稳、妥当与圣人的天赋、修养、胸怀、境界、道德、知识等等必然有着密切的关系,而我们一般人往往说话乖谬还自以为是,影响人际关系的和谐,甚至造成严重的后果。说话写文章须讲究修辞用字的重要性,讨论修辞艺术,不但是专家的责任,也是每个人都值得思考的课题。

1.2“每章重言”中显示的社会哲理内容

朱子非常注意文学的层次性,注意“每章重言”的修辞手法。例如,他在分析《东山》一诗时说:

章首四句,言其往来之劳,在外之久,故每章重言,见其感念之深。(《诗集传·诗卷第八》,《朱子全书》第一册第536页)

这里所说的“每章重言”就是反复的修辞手法,并且指出这种修辞手法在表达人物思想感情方面的作用是表达人与人之间的深厚情谊“感念之深”。更重要的是,这种“感念”隐含着对为社会事业而辛劳、奔波者的高度赞美和深深的向往。

再如,朱熹在讨论《常武》一诗时说:

此篇王实亲行,故于卒章反复其辞,以归功于天子。言王道甚大,而远方怀之,非独兵威然也。序

所谓因以为戒者是也。(《诗集传·诗卷第十八》,《朱子全书》第一册第716页)朱熹在指出该篇运用“反复其辞”亦即反复的修辞手法的同时,还强调反复修辞手法对表达思想内容的作用是“以归功于天子”,并且这种对天子的赞美不是元谓的个人崇拜,而是远方人民对王道的渴望。任何战争都会造成对老百姓的损害,造成对国家和民族的创伤,但正义的战争之所以受到人民的欢迎,人民之所以愿意承受战争所带来的牺牲和损失,是因为正义战争的目的乃是为了从根本上消灭一切战争,使人民永远安居乐业。因此即使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进行的是一场正义的战争,天子也不应以取得战争的胜利感到自豪、骄傲,而是要以战争为戒,不让人民为战争而做出的巨大牺牲之成果付诸东流,不使后世的子孙继续在战争的伤亡中痛苦地生活。

2 讨论宋代名家作品修辞问题时所显示的社会哲理内容

朱熹对一人一作的优缺点不但能从文字修辞上进行系统分析,而且在这种分析过程中还能联系做人的道德含义与客观效果,显得十分透辟。例如,他的学生问范太史文章如何,朱子说:

他只是据见定说将去,也无甚做作。如《唐鉴》虽是好文字,然多照管不及,评论总意不尽。只是文字本体好,然无精神,所以有照管不到处。无气力,到后面多脱了。(《朱子语类》卷139,《朱子全书》第十八册第4306页)

首先肯定范太史文的好处是“据见定说将去,也无甚做作”,即是说,自己有什么,说什么,实实在在,很难得,因为根据自己的见解,实事求是地讲话、写文章,是难能可贵的,总体上是有益于社会发展的,这样的人出发点一般是为了社会整体利益,而不像那名利熏心的人,总喜欢矫揉造作、虚假不实。但是不是这种人说话写文章就一定很完美呢?不是的。如范太史写的《唐鉴》虽然是不造作的好文字,但在修辞上往往照管不到,评论也总是意思表达不尽。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状况呢?朱熹具体分析了两个原因:一个是“无精神”,所以才会有照管不到的地方;一个是“元气力”,所以到后面含义多脱略,意思表达不清。“无精神”与“元气力”有相通之处,但又有区别,相同的是都缺乏进一步深入的能力,不同的是前者偏向于内涵的精神,后者偏向于生理的气力。当偏向于内涵精神缺乏的时候,导致写文章有照管不到地方;当偏向于生理气力缺乏的时候,以至于越到后面就越没有气力,语言文字就会多有脱略。这就清楚地说明了语言修辞与一个人内在的精神和天赋的生理气力有着无法割舍的关系。

再比如,朱熹分析宋代名家作品修辞气象的根源说:

李泰伯文实得之经中,虽浅,然皆自大处起议论。首卷《潜书》、《民言》好,如古《潜夫论》之类。《周礼论》好,如宰相掌人主饮食男女事,某意如此。今其论皆然,文字气象大段好,甚使人爱之,亦可见其时节方兴如此好。(《朱子语类》卷139,《朱子全书》第十八册第4300页)

朱子为什么在这里赞扬李泰伯的文章?因为李泰伯的文章学问根源是从经中得来的,虽然道理浅显,但都是从大处立论。他的《潜书》、《民言》好就好在如古人的《潜夫论》一样阐述的是人世间深微的生活哲理。《周礼论》好就好在它讨论了宰相与人主的关系,怎样才能有利于国家与民族的健康发展。他的议论往往是如此,所以他的文字气象总体上就好,很使人欣赏爱惜。而且,朱熹认为这与整个时代的风气有关系,那个时候,全社会的状况好,方兴未艾,所以,在个人的作品中体现了出来。在讨论李泰伯文章修辞的根源时,朱熹还将老苏父子的情况与他进行了对比:“老苏父子自史中《战国策》得之,故皆自小处起议论,欧公喜之。”(《朱子语类》卷139,《朱子全书》第十八册第4300页)老苏父子文章修辞的根源是从《战国策》得来的,所以都是从小处立论,欧公比较喜欢他们的文字气象。朱熹还讨论了李泰伯晚年参道的情况,李泰伯有一记说达磨宗派很详细,肯定是下了很大的参究工夫的。朱熹感慨地说,以李泰伯的文章比较现在人写的东西,今日的文章就像三日新妇一样不成熟。某些人的文字,有什么见识?太浅薄了!

朱熹在讨论宋代名家文章修辞的具体问题时,不但拿李泰伯与苏氏父子相比,而且还以时文与李泰伯的文章相比,单从这里我们已经看出了社会人文的三个层次:李泰伯、老苏父子、时文。文章是人的胸怀抱负、道德境界、内在气质、精神风貌、知识能力的综合表现,不同的人品、不同的社会影响,会产生不同的文章修辞风貌。朱熹强调的是人品、性格、后天学习渊源等与文章修辞气象之关系,强调作文修辞必须从大处着眼,抓住本质。朱熹认为,如果我们真想学好写作,有真正的修辞工夫,就必须善于抓住主要矛盾,我们之所以要重视一切可以运用的修辞方法,正是为了准确地表达社会人生复杂的思想感情的需要。

3 “天生成腔子”修辞观中所包含的社会哲理内容

朱熹关于“天生成腔子”的著名论述本身就自然包含了修辞技巧的内容。但由于不能理解他的“天生成腔子”修辞观所显示的社会哲理内涵,人们难免会产生一些误解。例如,罗根泽先生说“本来样子的组织部分是天生腔子,修辞部分是稳当底字。”(罗根泽,1984:197)这种解释割裂了“天生成腔子”与“稳当底字”之间的关系,正是因为忽略了朱熹讨论具体修辞技巧过程中所包含的社会哲理内涵。因为既然是“天生成腔子”,就自然是用了“稳当底字”,亦即恰当地运用了语言文字,这其中有着严密的内在逻辑关系,是各种社会哲理在文章中的自然表现。

“天生成腔子”在形式上是从用字开始谈起的,是从修辞的角度立论的,是朱熹理想主义修辞观的一种著名的表达方式。朱子在赞扬司马相如为“赋之圣者”时说:“如何得似他自在流出!”可见得“天生成腔子”是“自在流出”的文字。他在与学生讨论时说:

林艾轩尝云:“班固杨雄以下,皆是做文字。已前如司马迁司马相如等,只是恁地说出”。今看来

关于大自然的文章范文第2篇

一、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本质

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属于新刑法中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类中的扰乱社会秩序罪一节。扰乱社会秩序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法律确立的、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共同遵守的公共准则,也即公共秩序①。公共秩序是社会秩序的一种,是一个抽象的、弹性极强的概念,世界各国都没有对于公共秩序涵盖范围的明确定义,因此其内涵与外延具有很大的伸缩性。我们认为,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本质特征是侵犯社会公众对于国家机关公务活动的合理信赖,进而侵犯国家机关公务活动的秩序与有效性。这一本质特征分为两个不同层次,即针对社会公众和针对国家机关公务活动的效力。这两个层次不但针对对象不同,其内涵也不尽相同,不能混为一谈,即不能笼统地认为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公共管理秩序,这对于进一步分析解决实践中的问题有着重要意义。

首先,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侵犯社会公众对于国家机关公务活动的信赖。在现代社会中,国家机关的公务活动是社会秩序形成的重要基础,公权力存在的根本原因即是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高效运行。在今天世界范围内崇尚法治的环境下,国家机关的公务活动对于社会秩序所起的作用更显突出。国家机关此种作用的发挥,一方面依赖于公权力的行使,另一方面便来自于国家机关公务活动的权威性。无论从社会历史的发展还是从现行制度来看,国家机关公务活动的这种权威性的存在和作用都是不容置疑的。因此,一般社会公众基于这种对权威的认同而产生的对国家机关公务活动的信赖度,较之由城邦市民社会发展而来的西方国家而言要高很多。这种很高的信赖程度有利于稳定、高效的社会秩序的形成,但同时也对国家机关公务活动的“可信赖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从整体上讲都是国家权威的外化表现。它们虽然只具有某种图案或使用程序上的特征,但它们一经形成,便成为代表国家权威的符号,人们正是通过公文、证件、印章来识别、认识国家权威的。在现代社会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社会机能有二:首先表现为转达意思表示的机能,也即通过公文、证件、印章,国家机关可以将一定的意思表示或权利义务关系的内容传达给有关部门或社会公众,如国家机关通过对外法律、法规、文件的形式将社会规范的内容传达给社会公众等;其次,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另一社会机能是证明机能,也即由于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特殊形式和严格的使用程序,所以它一经发出就权威地证明它所承载的内容是国家机关的真实意思表示,并要求社会公众给予认同。由于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这两项机能,使得它们在社会生活中具有很强的公共信用,人们对于国家机关公务活动的信赖集中体现在对于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信赖上。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就象流通货币或有价证券一样,具有法律上、经济上的重要权威性。因此,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是从整体上损害了它们的社会机能和公共信用,破坏了国家机关公务活动的权威性,降低社会公众对国家公权力的信赖。

同时,正是由于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损害了人们对于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认同,降低了人们对于国家机关公务活动的信赖,因而必然侵犯国家机关公务活动的有效性。公文、证件、印章类的符号性标志虽然古已有之,但它在今天的生活中的作用日趋重要。现代社会生活的高频率、快节奏与高流动性,使得人们无法再象以往那样对交往对方的情况进行细致而漫长的了解,公文、证件、印章这些符号类标志成为适应这种高频率与高流动社会的必然选择。对于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伪造,必然造成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整体的权威丧失,使得人们不再相信它们的真实性,其危害不但及于被伪造的公文、证件、印章本身,同时也影响那些没有被伪造的公文、证件、印章,使得人们对所有的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真伪性表示怀疑。因此,当这类符号性标志的真伪难于判别时,势必造成人们难于信赖它们所传达的意思或所起到的证明作用,进而减低交易效率,造成行为困难。社会公众对于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信赖的减损,必然导致国家公共管理效率的降低,影响国家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方面所应当发挥的作用。

综合上述对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本质特征的两个层次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由于侵犯社会公众对于国家机关公务活动的合理信赖是侵犯国家机关公务活动有效性的原因,因而我们在考察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具体行为时,必须以“侵犯合理信赖”为出发点,兼顾国家机关公务活动的有效性,才有利于得出合理的结论。

二、伪造不存在的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

就伪造的公文、证件、印章上所列示的国家机关是否一定是现实中真实存在的机关,刑法学者中存在着争论。这一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有两种表现:伪造已经撤销的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和伪造虚构的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这两类行为的区别在于前者所针对的国家机关曾经存在过而现已不存在,后者所针对的国家机关在现实中从未存在过。

有学者认为,国家机关使用的公文、证件、印章,是其在社会的一定领域、一定方面实行管理活动的重要手段,那么如果国家机关不再使用该公文、证件、印章,也就是说,它已经失效,那么伪造它们的行为就不会影响到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不会损害它们的名誉,从而不会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也有学者认为,刑法设立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当然要求这些国家机关是真实存在的。如果行为人伪造虚构的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由于该国家机关根本不存在,自然谈不上妨害其管理活动和信誉。因此,对伪造虚构的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也不应以犯罪论处②

我们认为,判断这类伪造行为是否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惩罚范畴,需要基于对该罪的客体的认识。根据前文的论述,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客体是以侵犯社会公众对于国家机关公务活动的合理信赖为核心的,那么这类行为是否属于此类犯罪,就要考察其行为是否损害这种合理信赖。就一般社会公众而言,他们对于国家机关的认同与信赖是概括性的,在他们的意识中并不能具体了解这一概念的确切含义。目前我国的国家机关的范围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还没有清楚明确的界定,在这种情况下,无法要求一般社会公众对某一机关 是否是真实存在的有非常清楚的认识。如果某人伪造了现实中并不存在的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达到足以使一般社会公众认为是真实存在的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程度,就已经侵犯了社会公众对国家机关权威的合理信赖,即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由于本罪侵犯的是“一般社会公众”的合理信赖,因而在判别哪些情况属于“足以使人认为是真实存在的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程度”时应当采用一般社会公众的认识水平,不能以具有某种特殊知识结构的专业人员为认定标准,既不能以诸如法官、律师、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标准来判断,也不能以与被伪造机关具有特殊业务关系的人员的标准进行判断,如伪造某不存在的工商管理所的名义发出的营业执照,不能以经营接触营业执照的个体经营者的认知水平为标准,而要以“一般社会公众”的认知水平来判断,只有这样才能从整体上适度地保证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不被侵犯。

三、国家机关公文所涵盖的范围

我国刑法学者的传统观点认为,国家机关公文是指以国家机关名义制作的处理公务的文书③,这类定义大都将“以国家机关名义制作”作为判别公文的形式要件。但是随着我国行政体制的变化,目前的国家机关公文形式多样化趋势明显,并且出现了大量以国家机关首长的名义签发的公文。这种以机关首长个人名义公文的形式,不但用于一般性的书面文件,如命令、指示、通知、函电等,也大量用于各类法规、规章以及对外签署的国际条约之中。如果仍然沿用传统的对国家公文的定义,严格考察“以国家机关名义制作”的形式要件,将给司法实践带来许多问题。我们应当认识到,上述公文虽然是以个人名义签发的,但是它们实质都是国家机关公务活动的产物,因而当然应当被认定为是国家机关公文。所以在对公文的定义过程中,不应强调以机关名义制作这一形式要件,而应当转而强调“用于处理公务”这一实质要件,以适应我国国家机关行文方式的新变化。

在确定公文的范围时还应注意的一个问题是对“领导批示”的处理。在目前我国的政治经济生活中,“领导批示”是常见的现象,尽管它们大多无论从程序上还是从实体内容上讲都是不合法的,但仍然在我国的社会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由于实际生活中“领导批示”大多采用圈阅、批条或在报送文件上直接批示的非规范性方式发出,从外观上看不具有国家机关公文的形式,因而在刑法上是否认定伪造“领导批示”的行为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的行为便成为一个棘手的问题。我们认为,要搞清楚这一问题,仍然要从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客体出发。该罪的主要客体是侵犯社会公众对于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权威性的合理信赖,“领导批示”虽然不具有国家机关公文的形式,但就客观而言其权威性等同于公文,甚至在实际生活中其效力往往超出一般公文。伪造“领导批示”的行为,也正是利用了一般社会公众对于“领导批示”的权威性的信任,以达到其目的,因此“伪造领导”批示的行为当然侵犯了社会公众的合理信赖。从这个意义上讲,伪造“领导批示”的行为当然属于伪造国家公文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四、大学学历证书是否属于国家机关证件

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中的“证件”,是指有权国家机关制作、颁发的,用以证明身份、权利义务或者其他事实的凭证,如工作证、结婚证、户口迁移证、营业执照、驾驶证、律师证等等。当前,伪造、买卖大学学历证书的情况比较普遍,司法实践中对这一行为有着不同认识。有人认为伪造大学学历证书的行为应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定罪量刑,也有人认为该行为不构成犯罪。之所以产生上述分歧的原因在于对大学学历证书是否属于国家机关证件有不同的理解。目前我国普通高等院校实行毕业证书与学位证书并行的制度,由于两者都是我国高等学历的权威证明,因而在实践中都出现大量的伪造的情况。其中“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即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印制,由高等学校以学校的名义加盖学校钢印颁发的;而“普通高等教育学位证书”则是以各高等学校的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个人的名义签署,加盖学校钢印的方法颁发的,因而在确定其国家机关证件的性质时二者有所不同。

这里,关键要搞清“印制”或“监制”的法律含义。在我国的社会经济生活中,存在着大量的由政府部门印制或监制的证件文书,如税务机关监制的各类发票等。一份由某国家机关监制的证件,是否应当被认定为是该机关“制作、颁发”的证件呢 ? 我们认为,“印制或监制”行为与实际制作、颁发行为有着本质的不同。在经济生活中一些国家机关,特别是行政机关对于某些有重要含义的证书或文件进行监制,其目的在于对文书、证件式样进行统一管理,保证某种文书、证件具有固定的规格和版式,便于在实际使用中的认定与管理。这一监制行为并不说明监制机关是文书、证件的实际签发人。在实践中,监制机关统一印制的文书、证件都是空白格式,其实际内容与具体权利义务关系及签发人、日期等都留待颁发机关在具体签发时填写。我们可以看出,监制行为与颁发行为出自于不同的机关,有着不同的内涵,当然也具有不同的法律含义。因此,不能因为一个证件的监制机关是国家机关,就认定其属于国家机关证件。

我国《教育法》第 21 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第 22 条规定“国家实行学位制度。学位授予单位依法对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授予相应的学位,颁发学位证书”。据此,我们可以看出,无论是大学毕业证书还是大学学位证书,都是由各普通高等学校而非国家各级教育主管机关颁发的,国家教育主管机关在颁发证书的过程中是“监制机关”。因而,大学学历证书不应属于国家机关证件,伪造大学学历证书也不属于伪造国家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但是,大学学历证书上必有大学的印章,对伪造大学印章的行为,应依照刑法第 280 条第 2 款之规定,以伪造事业单位 印章罪定罪处罚。

五、国家机关印章的司法含义

国家机关印章是指固定了国家机关名称等内容并可以通过一定方式表示在其他物体上的图章,包括表示国家机关名称的印章和国家机关用以表示某种特殊用途的专用章,如合同专用章、税务专用章等④。印章是一个机关或单位的集中性的符号标志,具有很高的权威性。在我国民法的表见制度中,盖有某一机关单位印章的介绍信或合同书,无论其印章加盖是否存在瑕疵,往往都被认定为该机关单位的真实意思表示,可见印章在社会生活中起到的重要作用。

在我国行政法律中,有详细的关于印章管理的规定,以国家行政机关印章管理为例,在国发 (1993)21 号《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中明确规定了国家行政机关印章的形状、规格、材料以及所刊文字的格式和写法,应当作为司法实践中判断国家机关印章的法律依据。但是,司法实践中认定国家机关印章时,不能仅仅限于这类规定,认为凡私自刻制的印章与行政法规规定的不同,就不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的行为。判断一个伪造行为是否属于伪造国家机关印章,要从行为人主、客观方面判断其行为是否会侵犯社会公众对国家机关印章的合理信赖。社会公众对于国家机关印章的认识是笼统的,不可能要求一般人清楚地知道法律规定的某一级机关的印章的大小及应刊有的文字形式,因此只要伪造的印章足以使一般社会公众认为其是国家机关印章,即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这种“足以使一般社会公众认为其是国家机关印章”的程度,要以社会的一般标准进行判断,如一般社会公众都应了解某一机关、单位对外具有代表性的公章应该是圆形的,如果某人伪造了一枚某市人民政府的方形公章,则应认为其行为不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

此外,近期以来出现了国家机关行政领导人员的私章用于公务的情况,如以加盖行政首长的人名章的形式的文件等。此时,如果某一行为人伪造了行政首长用于公务的人名章,且该人名章确能起到对相应国家机关的证明作用,即具有公务活动的效力,那么其伪造行为也应视为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的行为。

关于大自然的文章范文第3篇

关键词:《关于太炎先生二三事》;鲁迅;章太炎;师道尊严

一、留日期间,受章氏革命精神感召,缔结师生缘

中国历来有尊师重道的传统,所谓“天地君亲师”,“君”与“师”的地位神圣不可侵犯。“道之所存,师之所存也”,哪里有道,哪里就有师。师生关系事实上是以“道义”来衡量的。为人师者,必以其“道”为学生尊敬和追随。鲁迅和章太炎的师生渊源,可追溯自鲁迅在日留学期间。1908年, 章太炎因清政府的政治迫害不得不停止宣传活动,但仍留在东京开办国学讲习会,讲授国学。于是,鲁迅得以有机会亲聆教诲,成为章门弟子中的一员。对于这段经历,鲁迅在《关于太炎先生十三事》中回忆说:“前去听讲也在这时候,但又并非因为他是学者,却为了他是有学问的革命家。”又说:“我的知道中国有太炎先生,并非因为他的经学和小学,是为了他驳斥康有为和作邹容的《革命军》序”、“我爱看这《民报》,但并非为了先生的文笔古奥……是为了他和主张保皇的梁启超作斗争”、“先生狱中所作诗……使我感动,也至今并没有忘记”、“而所讲的《说文解字》,却一句也不记得了”。这些话可看出章太炎宣传民族革命思想、极富鼓动性的政论文章,对青年鲁迅产生了很大的吸引力。鲁迅在文中热情赞扬章辛亥革命前历尽艰险、百折不挠的革命精神,肯定他在革命史上的贡献,从而有力地论证了“我以为先生的业绩,留在革命史上的,实在比在学术史上的还要大”这一观点。而这也是鲁迅之所以景仰章太炎、并深受其影响的一个主要方面。鲁迅后来在与形形的敌人论战中,以坚韧顽强的斗争意志,写出了大量匕首投枪般的精彩杂文,从中不难看出太炎先生的影子。

二、打破传统,对章氏为师之道,大为赞赏

韩愈的《师说》提倡尊师重道,继承了孔子“三人行必有我师”的传统,指出“不耻相师”,但他虽然说出:“巫医乐师百工之人,君子不耻”,却始终摆出一副唯我独尊的态度。而在鲁迅所践行的启蒙,乃至教师伦理中,体现着他对传统师道精神的的改造和超越。鲁迅曾在给朋友的一封信中,谈及为师之道时说:“古之师道,实在也太尊,我对此颇有反感”。并称赞说“太炎先生对于弟子,向来绝无傲态,和蔼若朋友然。”周作人回忆也称:“太炎对于阔人要发脾气,可是对学生却极好,随便谈笑,同家人朋友一样,夏天盘膝坐在席上,光着膀子,只穿一件长背心,留着一点泥鳅须,笑嘻嘻地讲书,庄谐杂出,看去好像是一尊庙里的哈喇菩萨。”[1]可以推测,太炎先生的这种为师之道,对于当时心灵孤寂的鲁迅而言,一定让他印象深刻,以至多年后仍念念不忘,并在以后处理师生关系时,躬身践履,发扬光大。从鲁迅与青年学生的相处中,可以看出,他已经从所谓“师道”的等级秩序中彻底摆脱了出来,虽天然具有师长风范,却并不以导师自居,而是以“梯子”、“孺子牛”自况,因而也常被“聪明”的青年,“老实”地利用,以至高攀后的俯视,收获日的宰杀,也成为其人生际遇的一部分。应该说,在鲁迅的为师之道中已表现出难能可贵的自我批评精神。

三、文脉相承,受章氏文风影响,形成独特风格

太炎先生是一代国学大师,是传统学术的集大成者,对近代学术也有开启之功,其学识之渊博精深,举世罕有其匹。1936年章太炎先生逝世后, 为了揭穿反动政府利用章太炎这块“神主牌位”,强化其思想领域的法西斯的阴谋, 也为了让章太炎当年战斗的形象“永远活在战斗者的心中”,鲁迅在文章中始终着力突出他在辛亥革命前的民族民主革命精神,而没有涉及先生的学问,尤其是专门指出从师学《说文》的事对他似乎没有影响。而事实上, 跟章太炎学《说文》等,使鲁迅在国学方面和文字学方面,受益匪浅,对他后来的文学活动、学术研究以及关于文字改革方面的经历也产生了影响。鲁迅早期受严复、林纾文章风格的影响,宗法桐城派古文,但在读了太炎先生的文章以后,风格开始转变,逐渐认同魏晋文章,对其作了“清俊通脱”四个字的特点概括。鲁迅自己后来在《坟》的《题记》里面自承:他早期作文“喜欢做怪句子和写古字”,完全是“受了太炎先生的影响。后来虽然改作白话了,但偶作文言,亦仍保有魏晋风格。”

四、高屋建瓴,评章氏一生之作为,全面客观

鲁迅对封建教育那一套师道尊严很是反感,他曾对友人说过:“师如荒谬,不如叛之。”这种追求真理的精神和治学上独立思考的态度与乃师可谓一脉相承。作为学生,鲁迅对章太炎先生的思想、人格和道德文章,都十分敬重。在以后的岁月里,每提及先生,总是尊敬而亲切地称为“章师”“、章先生”,而更多的时候是称“太炎先生”。 但这种尊崇并不意味着盲从,而始终蕴含着大胆质疑与批判的精神,@尤其体现在对章太炎晚年思想道路的惋惜与批评中。章一生经历复杂,早年积极投身革命,晚年退隐书斋,思想趋于保守,渐与时代相脱离。对此,鲁迅并不为师者讳,而是进行了善意的批评。他明确指出“太炎先生虽先前也以革命家现身,后来却退居于宁静的学者,用自己所手造和别人所帮造的墙,和时代隔绝了。”并总结章太炎后期之所以落伍的一个主要原因为:“既离民众,渐入颓唐”,这也是一切革命者应当记取的教训。针对章太炎攻击白话文,反对使用口头语时提出的所谓“保守文言的第三道策”,鲁迅写了《名人与名言》,指出章太炎的错误:“因为白话是写给现代的人们看,并非写给商周汉的鬼看的,起古人于地下,看了不懂,我们也毫不畏缩。所以太炎先生的第三道策,其实是文不对题的。”并在阐明“博学家的话多浅”、“专门家的话多悖”的道理时说:“太炎先生是革命的先觉,小学的大师,倘谈文献,讲《说文》,当然娓娓可听,但一到攻击现在的白话,便牛头不对马嘴。”并在文章中推测章太炎晚年“自藏其锋芒”,“刊落”战斗文章的原因说:“大约以为驳难攻讦,至于忿詈,有违古之儒风,足以贻讥多士的罢”。从中不难体会到含蓄的批评。针对章氏一头钻进故纸堆,宣扬“读经有千利而无一弊”,鲁迅愤然指出“先生力排清虏,而服膺于几个清儒,”“其实是吃亏,上当的,此种醇风,正使物能遁形,贻患千古”。对于章太炎一生革命思想和生活道路的变化,鲁迅在《花边文学・趋时与复古》中总结道:“清末,治朴学的不止章太炎先生一个人,而他的声名,远在孙诒让之上者,其实是为了他提倡种族革命,趋时,而且还‘造反’。后来‘时’也‘趋’了过来,他们就成为活的纯正的先贤。”原是拉车前进的好身手,腿肚大,臂膊也粗,这回还是请他拉,然而是拉车屁股向后。”对于章太炎从“拉车前进”到“拉车屁股向后”,逆潮流而行这点,鲁迅在深感惋惜的同时,进行了不留情面批评。而对那些在太炎逝世后,写文章诽谤、奚落、攻击章太炎,自鸣得意、别有用心的市侩文人,鲁迅特别强调“但这也不过白圭之玷,并非晚节不终”,并讥笑那些人是“蚍蜉撼大树,可笑不自量”。表现出一个站在时代前列、具有辩证观点的思想家“不虚美、不隐恶”的客观、公正的态度。

注释:

①周作人.鲁迅的故家[M].北京:河北教育出版社,1997:123.

关于大自然的文章范文第4篇

关键词:传记文学 传主个性 夹叙夹议

中国是一个具有悠久传记写作传统的国度,传记不仅是一种重要的历史文化现象,也是一种特殊的文学现象。在两千多年的中国古代传记文学发展史上,除了司马迁的《史记》和之后出现的《汉书》《三国志》《后汉书》等几部作品之外,经典之作乏善可陈。及至19世纪末,随着时代从古代向现代转型,传记文学也开始了从古代向现代的过渡,梁启超的传记文学创作和理论正是这一过渡阶段得以完成的关键所在。他的《李鸿章传》一直以来都被认为是传记文学的代表作品之一,学界对它推崇备至,笔者却认为,这部《李鸿章传》蕴含了大量的非文学性因素,并不是现代意义上所说的传记文学,而是偏重历史和议论的历史性、评论性传记。

一、传记文学的含义

关于传记文学,胡适一直认为:“二千五百年来,中国文学最缺乏、最不发达的是传记文学。”[1]梁启超、郁达夫、沈从文、朱东润等前辈学者和传记作家也都表示过类似的看法,但也有一些学者持相左意见,有人认为“我国的传记文学发达甚早,可以说是源远流长,并且数量繁富、体裁多样”,是“一份丰硕珍贵的遗产”。[2]

对于中国传记文学发达不发达的两种看法,笔者认为,根源于对传记文学含义的不同理解。传记文学有其自身的发展过程,其名称也在不断地发展变化。“传记文学”这一概念最早是由胡适提出来的,而在此之前,中国先后已有“传”“传记”的文体名称在使用。《说文解字》:“传,递也,从人,专声。”“传”,本义是指传车驿马,指古代一种交通工具。引申之,则是记载人物事迹以传于世的文体,也称为“传”。“传记”,最初出现在汉代,指解说经典的文字,或泛指书籍。而表示记载一个人生平始终的文体,至迟在南朝开始。到了现代,“传”“传记”一般都指记述人物生平经历的文字,其中文学性较强的才称为“传记文学”。

对于“传记文学”这一概念,虽然众说纷纭,但其核心观点认为传记文学是用文学艺术的手段来描写历史或者现实中的人物。

由此可见,在现代社会,传记和传记文学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很多学者也对此发表了自己的看法。陈兰村倾向于把传记分为历史传记和传记文学两类,“传记发展到现代,它的文学性一面得到了加强,虽然它仍有史学性的一面,但把文学性较强的传记称为传记文学,把它作为文学的一个门类更为合适”。[3]郭久麟则根据传记的性质,把传记分为历史的、学术的和艺术的三大类;韩兆琦在他的《中国传记文学发展史·绪论》中也表达了类似的观点。笔者个人也比较赞同这一说法,把传记分为历史传记和传记文学两类,而梁启超的《李鸿章传》应该是历史传记的一种,不是现代意义上的传记文学。

二、《李鸿章传》的非文学性因素

虽然目前传记文学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但众多学者对传记文学的审美原则和基本特征有这样一个共识,即传记文学除了遵循各种文学样式所共同奉守的美学原则之外,还有其独特的审美原则——尊重历史、尊重个性、尊重艺术,与之相应的传记文学的基本特征应具备历史的真实性、传主的个性和文学的艺术性。作为史学大家的梁启超在创作《李鸿章传》的时候,能够做到所记人物和事件的历史的真实性是毋庸置疑的;然而在刻画传主个性和表现文学的艺术性上,就有明显的不足。笔者试分析《李鸿章传》中蕴含的非文学性因素,以说明《李鸿章传》只是历史传记的一种,而不是现代意义上的传记文学。

(一)传主个性的缺失

一般而言,作为文学的传记,最能打动人心的力量,并非来自曲折的事件,而是来自充满人格魅力的个性形象。尊重传主个性,努力塑造鲜明生动的人物形象,已成为现代传记文学创作的共识。郁达夫比较准确地概括了现代传记文学的主要艺术品格,他说:“新的传记,是在记述一个活泼泼的人的一生,记述他的思想与言行,记述他与时代的关系。他的美点,自然应当写出,但他的缺点与特点,因为要传述一个活泼泼而且整个的人,尤其不可不书。所以若要写新的有文学价值的传记,我们应当将他外面的起伏事实与内心的变革过程同时抒写出来,长处短处,公生活与私生活,一颦一笑,一死一生,择其要者,尽量来写,才可以见得真,说得像。”[4]而读完《李鸿章传》,掩卷沉思,才发现梁启超笔下的李鸿章并不是“一个活泼泼而且整个的人”,李鸿章这样一个英雄人物却没有突出的、给人印象深刻的个性特征。

试看整部《李鸿章传》的篇章结构:梁启超首先在绪论里给李鸿章其人定位,指出李鸿章是“时势所造之英雄,寻常英雄也”,而“李鸿章所以不能为非常之英雄者,亦坐此四字而已”,即“不学无术”。第二章从中国历史、本期历史与李鸿章之关系两个方面说明李鸿章之位置。第三章分析了李鸿章未达以前及其中国之形势,对于李鸿章家世的介绍仅有短短一段文字,却着重分析欧力东渐之势、中国内乱之发生以及李鸿章与曾国藩之关系;然后是写了李鸿章在军事、洋务、外交上的作为,这些大事件的描写更是淹没了传主的个性特征,在这里根本看不到李鸿章的才智与个性;在结论里只交代了几件李鸿章轶事,作者就迫不及待地言归正传了,“著者与李鸿章相交既不深,不能多识其遗闻轶事,又以无关大体,载不胜载,故从阙如”。[5]在整部传记中,传主性格特征不明显、不突出,且缺少变化,作品中绝少对人物的心理描写。因此可以说,《李鸿章传》在塑造个性鲜明的传主形象上是失败的,这也使其文学性大打折扣。

(二)历史材料的堆砌

历史真实性是传记文学的生命,尊重历史,保证作品中人物和事件的历史真实性是传记文学创作的应有之义。然而,如果作品中充斥了大量作用甚微的历史材料,以至让读者感到不忍卒读,那这种材料的堆砌就是完全不必要的了。《李鸿章传》也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这一问题。

在《李鸿章传》中,作者引用了大量的奏章议疏、政府条约。他全文载录了“中东和约”“中俄密约”“义和团和约”,还摘引了部分奏议。如果说第六章关于造船和海防的两个奏折确实能看出“李鸿章之识,固有远过于寻常人者矣”,那么,第六章中的北洋海军兵力表、水雷船和直隶淮军练勇表,以及第十章中关于河防的奏议就显得冗长而没有必要了。因为关于河防的奏议不但篇幅巨大,占了几乎一整章,关键问题是,它不是出自李鸿章的手笔,而是李鸿章采用了西人卢法尔的原稿。这样不做任何加工、剪裁就全篇录入,有欠考虑。其实,对这个问题,梁启超应该已经预见到了,在序例里,他就写道:“中东和约、中俄密约、义和团和约,皆载其全文。因李鸿章事迹之原因结果,与此等公文关系者甚多,故不辞拖沓,尽录入之。”[6]显然,他已意识到这类政府公文过多地出现在传记里必定令读者不忍卒读。他之所以“不辞拖沓,尽录入之”,是因为这些材料跟传主的事迹有关。

笔者当然不否认这些材料与传主的事迹有关,但这些材料在说明传主事迹方面到底发挥了多大的作用呢?是不是非这些冗繁的材料而不能表现传主呢?当然不是的。而且作者把材料堆砌起来,却没有明确地指出这些材料和“李鸿章事迹之原因结果”到底有何关系,让读者感觉如雾里看花。在这里,作者缺乏对材料的剪裁和甄别,而这与作者创作传记的“新民”目的有必然的关系,这一问题将在后面展开,这里不再赘述。但过多的历史材料的堆砌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传记的文学性,也是《李鸿章传》成为历史传记的确证。

(三)连篇累牍的议论

梁启超在序例中说:“中国旧文体,凡记载一人事迹者,或以传,或以年谱,或以行状,类皆记事,不下论赞,其有之则附于篇末耳。然夹叙夹议,其例实创自太史公,史记《伯夷列传》《屈原列传》《货殖列传》等篇皆是也。后人短于史识,不敢学之耳。著者不敏,窃附斯义。”[7]由此可见,梁启超是有意学习司马迁的“夹叙夹议”,但作者议论的篇幅比重偏大,甚至作者的思想、个性特征比传主还要鲜明、突出,结果当然是学走了样,这就是过犹不及、喧宾夺主了。

整部作品是以议论始,以议论终,而又以诸多议论穿插其中。第一章绪论,作者从“天下惟庸人无咎无誉。……其为非常之奸雄与为非常之豪杰姑无论,而要之其位置行事,必非可以寻常庸人之眼之舌所得烛照而雌黄之者也。知此义者可以读我之‘李鸿章’”开始,以“吾敬李鸿章之才,吾惜李鸿章之识,吾悲李鸿章之遇”为作品基调,大发议论李鸿章其人其功过,认为李鸿章“是为时势所造之英雄,非造时势之英雄也。时势所造之英雄,寻常英雄也。”最后一章的结论,梁启超不厌繁琐,将李鸿章与古今中外16位著名人物逐一比较,又翻译、摘录日本报章品评李鸿章的文章,“要而论之,李鸿章有才气而无学识之人也,有阅历而无血性之人也”。在其他篇章,作者也时时跳出来,对人对事大发议论。例如,在第四章《兵家之李鸿章(上)》中,作者在写到李鸿章在南汇一役后,发议论道:“案自此役以后,洪秀全之大事去矣。夫屯兵于坚城之下,兵家之大忌也。”然后又分析了李鸿章胜利而洪秀全失败的原因,最后得出结论“呜呼!洪秀兴废之间,天耶人耶?君子曰:人也”。而李鸿章克复金陵后,作者也对李秀成大加赞赏:“案李秀成真豪杰哉。当存亡危急之顷,满城上下命在旦夕,犹能驱役健儿千数百,突围决战,几歼敌师。五月十五日之役,曾军之不亡,天也。及城已破,复能以爱马救幼主,而慷慨决死,有国亡与亡之志。推古之大臣儒将,何以过之。”这样的议论,在作品中可谓是不胜枚举。议论虽然不乏精彩之处,但过多的议论仍然会妨碍作品的文学性,使读者在阅读过程中只见作者而不见传主。

导致《李鸿章传》是历史传记而非传记文学的原因也许是多种多样的,但笔者认为梁启超进行传记创作的“新民”动机决定了他在进行传记创作时重历史而轻文学。

梁启超是近代中国著名的历史学家和政治活动家,他学识渊博,著述宏富。他的史学家的身份必然使他潜意识中注重作品的历史性,这也是我们为什么能在《李鸿章传》中看到数量可观的历史材料的原因之一。更重要的是,他创作传记的目的在于“新民”,他试图通过传记的创作,来改造国民性,启蒙民族文化心理。梁启超变法失败、亡命海外,游历西方各国之后,他认为:“为中国今日比无非恃一时之贤君相而可以洱乱,亦非望草野一二英雄崛起而可以图成,必其使吾四万万人之民德、民智、民力,皆可与彼相埒,则外自不能为患,吾何为而患之。”[8]他试图通过对英雄人物伟大品格的宣扬,以改造革新愚昧、冷漠、旁观、涣散等根深蒂固的“国民性”,从而达到“新民”的目的。因此创作了大量的古今中外的名人传记,比如《匈加利爱国者噶苏士传》《意大利建国三杰传》《近世第一女杰罗兰夫人传》《新英国巨人克林威尔传》《张博望班定远合传》《黄帝以后第一伟人赵武灵王传》《明季第一重要人物袁崇焕传》《祖国大航海家郑和传》《中国殖民伟人传》等。梁启超的传记创作促进了中国传记由古代向现代的转型,他对中国传记文学发展的巨大贡献是值得肯定的,但是他的《李鸿章传》不是现代意义上的传记文学,而只是历史传记,这也是由他所处的过渡时期的社会历史环境所决定的。

注释:

[1][2]杨正润:《中国传记的文化考察》,广东社会科学,2007年,第3期。

[3]陈兰村:《中国传记文学:一个发展着的文类》,浙江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1998年,第6期。

[4]陈兰村:《中国传记文学发展史》,北京:语文出版社,1999年版。

[5][6][7]梁启超:《李鸿章传》,北京:百花文艺出版社,2008年版。

[8]戴光中:《梁启超与传记文学》,文艺理论研究,1995年,第3期。

参考文献:

[1]梁启超.李鸿章传[M].北京:百花文艺出版社,2008.

[2]朱文华.传记通论[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1993.

[3]陈兰村.中国传记文学发展史[M].北京:语文出版社,1999.

[4]戴光中.梁启超与传记文学[J].文艺理论研究,1995,(3).

[5]陈兰村.中国传记文学:一个发展着的文类[J].浙江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1998,(6).

[6]郭久麟.史学与文学的有机结合——关于传记文学的性质的思考[J].重庆社会科学,2002,(2).

[7]杨正润.中国传记的文化考察[J].广东社会科学,2007,(3).

关于大自然的文章范文第5篇

一.让标题醒目起来

标题是文章的眼睛,“花香蝶自来,题好一半文”,可见拟好一个标题是何等的重要。无疑,给自己的文章拟一个好标题是最吸引读者的。例如,我有次要求学生以“朋友”为话题进行写作实践,结果出现了许多新颖的标题:《同桌的你》、《你在他乡还好吗》、《永久的回忆》等等。一看到这样的标题就给人巧、俏的感觉,有了这样的基础和前提我们的文章何愁没有关注的目光呢?

二.让文体表达别具一格

当今中考作文淡化了文体要求,考生们于是很容易忽视的是――不注重文体。更有甚者误认为:写作不需要讲究文体了。于是写出来的文章便成了“四不像”作文,这样的作文因为没有”体”,也就毫无特色,当然不会得到高的评价。其实,只要材料能体现文章的主旨,文体不因拘泥一种。如我一次以“交往”为话题,绝大多数人都按传统的记述文体完成,虽然无可非议,但因司空见惯,效果一般。相比之下,少数人用日记体、章回体来完成效果就很好,还有一些学生竟然用极为罕见的实验报告和戏剧来完成,深受好评。

三.让选材取材新鲜起来

以前批阅学生的作文,发现同一则材料多人引用,多次引用,总感觉到枯燥乏味。如提起老师关心学生,材料不外乎是上门补课深夜才归,父母关爱孩子材料不外乎是半夜生病急送医院……而真正的创新作文,在材料的要求上,首先就因该鲜活,不能只从旧纸堆里找那些老掉牙的东西。

四.让立意不落俗套

对问题要敢于发表独特的见解,才显出文章的新意和深度来。真正的创新作文,它的立意应该别致、独创。例如“生活中,凡事应当顺其自然、遇事泰然处之”。要求学生根据这一材料,发表自己的见解。没想到大部分的学生在作文中都是附和和赞同,但有一名学生却提出一个很独特的观点“我们都知道‘爱拼才会赢’,成功需要拼搏进取,怎么能顺其自然呢?他还举例说:“我们的成绩下降了,能顺其自然吗?一个民族危机了,能顺其自然吗一个国家落后了,能顺其自然吗……”。象这种标新立异的作文,当然会受到青睐。要想立意新颖,教师必须培养学生的思维能力,教育他们学会逆向思维,学会转思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