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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工作制度

民政工作制度

民政工作制度范文第1篇

 

市民政局

  

政务公开工作制度

 

一、对外宣传制度

(一)负责机构及职责 

浏阳市民政局对外宣传工作由局办公室负责。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对外宣传党和国家的有关路线、方针、政策及有关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二)宣传的内容和对象 

宣传的内容:宣传的内容除国家有关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外,还包括我局有关政务公开制度的内容:浏阳市民政局工作职责、关于政务公开的规定、政务公开实施方案、各科室的组织机构、工作职责、标准与要求以及办事依据、纪律、程序。 

宣传的对象:浏阳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的党政机关、民主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全体人民群众。 

(三)宣传的形式及措施 

宣传形式包括定期或不定期编发信息、简报,或通过浏阳政务服务网、电视台、报纸等新闻媒介向社会和群众宣传有关内容。 民政工作宣传要领导重视,责任明确,专人负责。工作人员要认真负责,宣传内容要及时准确。

 

二、社会监督制度 

为进一步推进我局政务公开工作,把局机关及所属各部门的工作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特制定本制度。 

一、加强对机关工作人员的经常性教育,使其正确行使手中权力,依法行政,廉洁奉公,提高办事效益和办事质量,自觉接受广大群众的监督。

二、设立监督举报箱,公布监督电话(3612038、3635652),接受群众的投拆、举报。

三、采取座谈会、问卷调查、对口部门和上级机关评议等形式,定期征求社会各界(特别是管理相对人)的意见。

四、对群众投诉、举报和社会各界的意见,要及时研究、认真解决,并把处理结果、改进意见向投拆、举报人反馈。     

五、成立局政务公开监督委员会,具体负责社会监督工作和行政事务的督查督办。

六、为投拆、举报人保密。对利用工作之便进行打击报复的工作人员,将依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及有关法规,予以严肃处理。

 

三、内部监督制度 

(一)负责部门及职责 

民政内部监督由监察室负责。其主要职责是:监督检查民政系统工作人员工作中廉洁从政的情况,促进民政工作人员正确行使国家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发扬遵纪守法,秉公办事,艰苦奋斗,克已奉公的优良传统,杜绝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推进廉政建设。 

(二)进行内部监督的内容、对象、形式、措施 

内容和对象:监督检查民政系统工作人员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决定、命令的情况;受理对我局监察对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违反法规以及违反政纪的行为。 

形式和措施:采取制定、落实有关责任制度;定期召开民主生活会;组织理论学习和业务学习;实行走出去、请进来的方法,向有关单位发放征求意见卡,在全社会范围开展对我局实行监督、定期请有关单位人员到我局参加座谈会,征求群众意见;加大对发现案件的查处力度;要求全局干部挂牌上岗、热情服务并加强监督检查等多种形式强化民政内部监督机制,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从严治吏、从严执纪,促进党风廉政和民政干部队伍的建设,保证民政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 《1》

 

四、奖惩制度

(一)负责部门及职责

由监察室负责监督管理、执行奖惩制度。其职责是:根据干部考核结果,严格按照奖惩办法执行干部奖惩制度,充分调动广大干部的工作积极性。

(二)奖惩的内容、对象、形式、措施

奖惩内容:根据对干部职工在政务公开及行风评议工作中的考核评比,结合对其德、能、勤、绩、廉几方面的全面考核结果,执行奖惩制度。

奖惩对象:局机关及所属单位有全体干部职工。

奖惩形式及措施:凡是被机关单位及群众举报有不按章办事、以权谋私、滥用职权或服务态度不好等现象的工作人员,一经查实,一次予以警告,并记入个人档案;两次扣减本人年度干部考评分10分;三次停职培训。凡被举报的科室(单位),一经查实扣减本科室(单位)工作目标责任制分5分,并扣减科室(单位)负责人干部年度考评分10分。

凡能够一贯严格执行我局有关政务公开行风评议各项规定,或在工作当中受到有关单位或群众表扬的个人,经研究将分别给予以下奖励:表扬、物质奖励、记入个人档案、增计个人干部年度考评分数,同时作为公务员升级、升职参考依据。

五、便民优质服务承诺制度  

(一)为了增强我局全体工作人员的公仆意识,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全局实行便民优质服务承诺制度。 

(二)全局工作人员应佩带胸卡上岗办公,举止文明,礼貌待人,为群众来访办事提供方便。 

(三)树立服务意识,对民政管理对象和群众来信来访和民政业务咨询要热情接待,认真负责地切实解决问题。 

(四)依法行政,各项民政审批审核工作,要及时快捷,程序公开,严格依据法定程序和期限办理,确属特殊情况,应主动予以解释说明。 

(五)深入开展便民优质服务竞赛活动,不断提高便民优质服务承诺的质量和水平。

 

六、首问、首办责任制度

1、当办事人来我局办事时,问到第一个工作人员时,无论是谁必须热情、周到回答问题,不得说“我不知道”而拒绝回答; 

2、当办事人咨询的问题是属自己的范畴,必须回答,并对解答的问题负责; 

3、当办事人咨询的问题不属自己工作范畴或不清楚时,应主动耐心解释,并将办事人员引导到有关职能科室;

4、对属于自己工作范畴的问题,问清来意,并认真办理;

5、对不属于自己的本职工作,协助相关单位办理;

6、负责到底,直至满意。

7、拒不解答、态度生硬、不予理睐,按违规追究。

 

七、审批事项“十公开”制度

  1、审批执法收费事项公开;

  2、审批执法收费职能单位公开;

  3、审批执法收费政策依据公开 ;

  4、审批执法收费办事条件公开;

  5、审批执法收费办理程序公开;

 6、审批执法收费时限公开;

 7、审批执法收费结果公开;

 8、审批执法收费工作纪律公开;

 9、审批执法收费工作违规违纪责任追究制度公开;

10、投诉举报电话公开。

 

八、政务公开目标管理考核制度

1、局办公室负责对局机关各科室及局各事业单位的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考核。

2、实行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通过听汇报、看材料,群众座谈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考核。 (2)

3、监督检查考核的内容为政务公开制度建设情况,决策事项公开情况,便民措施执行情况,承诺践行情况,政策依据公开情况以及群众满意情况等。

4、监督检查考核人员将检查情况及时反馈各科室,对存在主要问题或较严重问题的,责成整改。

5、每年通报监督检查考核结果,好的科室给予表彰,差的通报批评乃至进行责任追究。

 

九、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一、政务公开责任是指局各科室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应担负的责任。

二、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各科室、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三、局办公室负责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工作。

四、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责任与处理相适应的原则。

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科室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1、没有实行政务公开;

2、政务公开流于形式,政务活动中搞“暗箱操作”,承诺不践诺;

3、应当公开的重点工作项目没有按要求公开,造成不良影响;

4、不及时处理群众的举报投诉,对有关责任人员包庇纵容,不向群众公开处理结果;

5、其它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且不按要求整改的问题。

六、工作人员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工作时间脱岗、漏岗,延误正常公务,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正常公务;

2、对符合条件,手续齐备的事项不予受理和批准;

3、不履行服务承诺;

4、擅自提出额外的办事条件和要求;

5、拒绝、干扰、阻挠政务公开主管机关的检查与监督,或者编造假情况、隐瞒问题;

6、对手续不齐的办事当事人不做具体说明,态度生、冷、硬;

7、其它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且拒不改正其行为。

七、对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局机关科室、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按以下办法追究责任:

(一)责任的区分

l、未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而作出的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由直接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

2、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或同意后作出的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由主管领导承担主要责任,直接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

3、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作出的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由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直接承办人员承担次要责任。

(二)责任的追究

1、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2、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造成损失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奖资格。

3、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部门或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评优、评奖资格;对领导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优、评奖资格,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将直接责任人调离原工作岗位,并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4、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效能监察制度

一、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法》等为依据,提高全局公务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的效率、效果、工作态度、工作方法为目的,开展行政效能监察。

二、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实行岗位责任制,局长对全局的行政效能监察工作负总责。纪检组长具体分管,并负责行政效能监察的日常工作,各科室负责人对科室行政效能监察工作负责,并对主管领导负责。 『 3

三、加强对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和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措施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行政,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等行为。切实解决行政服务过程中效率不高,处置不当,损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问题。

四、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率,改善行政管理,及时解决群众关心的问题,纠正和查处漠视群众疾苦,侵犯群众利益的行为。对工作不负责任,办事拖拉,推诿扯皮,效律低下,造成损失的行政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五、认真贯彻首问责任制、首办责任制。对外来联系工作的有关人员要热情接待,并即时给予认真的答复。不能答复的,应请示主管领导研究后,在规定的时限内给予答复。

六、严格各项工作纪律和廉政制度,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程中,要牢固树立廉洁高效的形象。不得不作为,乱作为,缓作为。严禁索、拿、卡、要、报,挟私报复等违纪违法行为。

七、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实行群众评议制,纳入个人的党风廉政建设挡案,每年以科室为单位进行民主评议,评议结

果报局党组,凡评议不合格者年终不得评优,有严重违纪违规的,由纪委立案查处。

民政工作制度范文第2篇

第一条为进一步增强我局职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观念,促进为民规范服务各项工作的落实,建立完善民政工作新的运行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贯彻落实党和政府有关民政工作的法规、政策、履行民政部门上为国家分忧,下为群众解愁的宗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县民政局机关、所属事业单位。

第二章领导干部联系基层服务党员群众制度

第四条坚持执行国家法规、政策与为民规范服务相统一的原则,正确处理严格执法和热情服务关系,既要严格执法,又要热情服务。

第五条坚持立足民政,服务群众相统一的原则。想群众所想,帮群众所需,认真履行民政部门的职责,切实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

第六条坚持现实与发展相结合的原则。为民规范服务的内容、标准和要求,既要按照现有条件组织实施,又要着眼于未来的发展,不断丰富,提高和完善。

第七条坚持公开、公平、务实的原则。服务的内容、标准、时限、程序和监督约束措施公布于众,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各界监督,做到为民规范服务,注重实效,不搞形式主义。

第八条坚持逐级负责,层层落实的原则。按照各自部门职能管理权限,建立健全为民规范服务岗位目标责任制,逐级负责,责任到人。

第九条坚持领导带头的原则。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做出表率,要抓好典型,以点带面,深入持久地开展勤政为民活动。

第三章服务内容

第十条这项活动包括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服务、五保供养服务、特困群众帮扶服务、军人抚恤优待服务、复员退伍军人、军队离退休干部接收安置服务、社会福利和社会服务、区划地名管理服务、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服务、婚姻登记管理服务、殡葬管理服务、收养登记管理服务、社会救助管理服务等方面的内容。

第四章服务要求

第十一条办公场所保持整洁卫生,机关内设置指示牌、工作证牌定位放置,做到整齐有序,工作职责和为民规范服务内容、程序、要求等规范上墙,接受群众的监督,做到公开服务。

第十二条干部职工要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做到政治坚定,求真务实,廉洁奉公,勤政为民,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努力学习和熟练掌握本职工作的能力,严格履行工作职责,优质高效地为人民群众服务。

第十三条干部职工佩证上岗,着装整洁,仪表端庄,举止文明,做到热情服务,礼貌待人,文明用语。

第十四条对群众的咨询和提出的要求,严格按照法规给予明确的答复,因法规和政策不允许办的事情要做耐心细致的解释工作。

第五章服务纪律

第十五条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旷工,工作时间内不擅离职守或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十六条在业务工作中,不得违纪国法和政策,要以党性原则和职业道德规范言行,工作中不得使用忌语,不得与服务对象发生纠纷。

第十七条不得以任何借口对应提供的服务项目推诿、扯皮、或采取不正当方式刁难服务对象,不得无理拒绝服务对象提出的意见、建议和合理要求。

第十八条不得接受服务对象宴请,更不准参加可能对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不得接受服务对象赠送的现金、礼品或有价证券;不得巧立名目乱收费。

第十九条不准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为自己亲友和团体谋取私利;不准用职权侵犯人民群众的利益,损害人民政府的形象,破坏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关系。

第六单奖惩

第二十条凡在执行中能自觉按照为民规范服务的有关规定,积极主动地为服务对象排忧解难,并受到服务对象的称赞或收到表扬信,成绩突出,且产生了良好社会影响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并作为年度政绩考核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凡违反本办法中服务纪律条款,情节较轻者,由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不良影响者,在公务员年度考核中不得评为称职;情节严重,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是违反行政纪律者,按有关规定程序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第七章监督措施

民政工作制度范文第3篇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会议精神为指导,按照国务院完善行政复议体制、创新行政复议机制和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提高行政复议社会公信力,积极化解行政争议,推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二、指导原则

1.依法实施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结合行政管理体制特点和行政复议工作发展趋势,积极探索,大胆创新,切实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工作。

2.稳步推进原则

根据上级工作要求,立足我县行政复议工作实际,将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工作纳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整体规划和部署中,逐项实施、稳步推进。

3.注重实效原则

通过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工作,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制度“有效、便捷、公正”的优势,优化配置行政复议资源,将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发阶段、化解在行政机关内部程序之中。

三、实施范围

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县政府及县政府所属部门的行政复议职权由县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集中行使,集中受理、集中审理、集中决定。

四、实施内容

1.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功能定位及主要职责。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以下简称行政复议委员会)是县政府行政复议工作的议决机构,主要负责县政府及所属部门行政复议案件的处理(包括收案、受理、核查、听证、审理、议决、送达及转送等),按照职责权限,督促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和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等其他法定职责。

2.行政复议委员会的组织形式。行政复议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常任委员8名、非常任委员6名。

主任委员由县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县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常任委员由县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专职人员担任;非常任委员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界专业人士和专家学者担任,任期为3年,按《行政复议委员会非常任委员遴选办法》采取向社会公开招聘和定向招聘相结合的办法产生。

行政复议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与县政府法制办合署办公,并由县法制办主任兼任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3.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功能定位和运行机制。行政复议委员会是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议事机构,实行政府主导、专业保障、社会参与的行政复议工作机制。对事实清楚、案情简单、法律责任明确的行政复议案件,由县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拟定行政复议决定,报县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委员签发;对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影响大、法律关系复杂、专业性较强,难度较大的行政复议案件,在案件承办人员初步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后交由县行政复议委员会进行议决,拟定行政复议决定,报县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委员签发。

五、实施步骤

1.准备阶段。2017年9月至10月完成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的学习、讨论,拟定推行工作方案。

2.筹备阶段。2017年10月至11月完成行政复议委员会人选的确定,确保办公场所、工作人员到位,制定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规则等配套工作制度。

3.启动阶段。2017年11月底召开xx县行政复议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正式启动县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

六、工作要求

1.加强人员保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与县政府法制办合署办公,切实加强与行政复议委员会相适应的机构和人员保障工作。

民政工作制度范文第4篇

涉及惠民政策的县直有关部门,各乡镇(街道办)、村(社区)委会及其工作人员。

二、责任追究内容和方式

1、涉及惠民政策的乡镇(街道办),县直有关部门、单位和村(社区)委会对惠民政策落实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2、涉及惠民政策的乡镇(街道办),部门、单位和村(社区)委会的主要负责人对惠民政策落实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具体承办工作人员负直接责任。

3、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核查、谁负责,谁督查、谁负责”的原则,哪个环节出现问题,就追究有关部门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4、对县直有关涉农部门,各乡镇(街道办)和村(社区)委会不认真履行惠民政策落实工作职责的;对惠民政策落实中群众反映投诉的问题不及时处理办结,造成不良影响的;在惠民政策落实工作群众满意度测评中,不满意票超过40%的。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给予相关责任人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取消评先树优资格。

5、对惠民政策宣讲不到位,审批程序不规范,动态管理不严格,补贴资金不能及时足额兑付到位的;对强农惠农专项资金支付管理和财务监管不规范,“一册明、一折统”惠农补贴兑付服务工作不到位、不规范的;对以惠农财政补贴资金扣收农户贷款本息和抵扣代缴其他任何款项的;拖延和拒付补贴款项的;收回存折集中支取补贴,用以抵扣各种费用的。经调查核实,有上述情形之一且不够党纪政纪处分的,对乡镇(街道办)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班子正职、负直接领导责任的领导干部调整工作岗位;对县直部门、单位抽调的干部,调至包村包社所在乡镇工作;对本乡镇(街道办)包村包社干部,当年不得评先树优和提拔使用;对村(社区)委会负直接责任的干部,责令辞职或免职。

6、在确定惠民政策受益对象中,违反惠民政策规定,随意确定对象,不按要求组织开展民主评议,不实行三级公示、三榜定案,造成受益对象确定不准确,群众反映强烈的;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将不符合条件的亲属及其他人员纳入惠民政策享受范围的;在确定收益对象中,索取、接受申请人礼品和宴请的。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给予直接责任的工作人员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或处分。

7、对截留、克扣、挪用、挤占和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套取惠民资金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或处分。

8、对领导干部指使下属人员违反惠民政策落实有关规定的;经办人员擅自作主或者故意违反财经纪律,出具伪证或隐匿、转移、篡改、销毁证据的;干扰、妨碍监督检查或拒不纠正错误的;打击报复检举人和控告人的,一经发现,依照有关规定从严从重处理。

9、惠民政策落实工作督查组不认真履行职责,对违反强农惠农政策规定的单位及其责任人包庇护短的,对群众举报隐瞒不报的,对督查出的问题不处理、不反映、不纠正的,要追究督查组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10、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对照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责任追究程序

民政工作制度范文第5篇

ブ型挤掷嗪牛D616;D6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5194(2008)05-0057-06

收稿日期:2008-08-26

作者简介:

师泽生(笔名),中国社会科学院政治学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中国政治学会秘书长;王英,中国社会科学院政治学研究所博士研究生。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开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体制改革的探索之路。时至今日,这一历程已经走过了整整30年。回顾我国政治体制改革30年的历程,从理论和实践上总结政治体制改革的成就与经验,对于继续深化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实现十七大提出的政治体制改革目标,具有十分重大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一、30年来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艰辛历程

オノ夜的政治体制改革是从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始的,到目前为止,30年政治体制改革历程大致经历了六个阶段。

サ谝唤锥危赫治体制的恢复和改革的起步阶段(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1982年十二大前)

フ庖唤锥危遭到“”破坏的政治体制开始恢复。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以后,中央书记处、中央组织部、中央统战部、中央宣传部、中央政法小组(1980年改为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央财经小组先后恢复工作,中央和地方重新设置了纪律检查组织,恢复了党内监督机制。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恢复了正常工作,并恢复了对国民经济计划和预决算,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审议。中央和地方各级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也基本得到恢复。各级司法部门也基本恢复,并重建了律师制度和律师辩护制度。《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通过标志着人民政协制度的恢复。

ァ拔幕大革命”十年给党和国家带来的重创,根本问题是我们党和国家领导体制存在着重大的弊端。十一届三中全会论述了政治改革的必要性,之后,在对原有的政治体制进行恢复的基础上,开始进行初步改革。采取措施改变权力过分集中的现象,在党的领导层设立中央书记处,使党中央形成了中央书记处、中央政治局和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三个层次的领导体制。对国务院部分领导成员的调整,结束了党、政、军的最高职务集于一身的状况并开始出现了党、政、军三大权力的合理分工。为废除实际上存在的干部职务终身制,1980年至1982年,先后颁布了《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关于建立老干部退休制度的决定》和《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几项规定》,使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有了一个良好的开端。为了建立强有力的政府工作系统,加强国务院的领导体制,国务院增设了国务委员,减少了副总理人数。《关于修正若干规定的决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对地方政权组织和选举制度作了重要改革。从1980年底开始,我国少数企业进行了厂长负责制和公司董事会领导下的经理负责制的改革试点工作。《国营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推进了企业领导体制改革的实践在较广泛的范围实行。此外,法制建设在司法机关恢复的基础上也有所进展,人大常委会设立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制订并施行了《刑法》、《刑事诉讼法》等一系列重要的法律、法令和条例。

サ诙阶段:政治体制改革的继续推进阶段(1982年中共十二大――1987年十三大前)

ィㄒ唬┦二大明确提出继续改革和完善政治体制的任务。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使党内政治生活进一步民主化;改革领导机构和干部制度,实现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加强党在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中的工作,密切党同群众的联系;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整党,促使党风根本好转。新《》的修改将十二大报告这一指导思想贯彻其中,对党的领导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党的领导方式、党的组织制度、党的民主集中制等方面,都作出了更加具体和明确的规定。

ィǘ)新《宪法》的修改再次吹响了政治体制改革的号角。根据宪法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对国家机构和领导体制作了许多重要的新规定:加强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恢复了国家主席的建制,设立了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取消实际上存在的国家领导职务终身制。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地位和作用列入了宪法。五届人大五次会议根据宪法对国家机构所作的一系列新的重要规定和实践中出现的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作了相应的修改或者重新修订,并公布施行。

ィㄈ)局部深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十二大以后,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得到深入推进。党的干部制度建设开始起步,积极推进了党内民主。十二大设立了中央顾问委员会,取消了实际上存在的国家领导职务终身制。在加强干部队伍“四化”建设的同时,干部管理体制改为原则上只管下一级的主要领导干部,建立“人才交流中心”的社会调节机构,部分实行了干部任期制和选聘合同制,积极推进党内民主,实行差额选举。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取得了进展。地方和基层政府机构改革方面,《中央党政机关改革第一阶段总结和下一阶段打算》和《关于省市自治区党政机构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以及《关于地市州党政机关机构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等为各级党政机构的改革提出了要求。在农村实行政社分开,各地经过充分准备,根据具体条件分期分批地展开了建立乡(镇)政府的工作。在以城市为重点的全面经济体制改革中实行政企职责分开,企业试行党政分开。认真贯彻十六字方针,发展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制定和颁布《民族区域自治法》,巩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赋予经济特区和开放城市更大的自等。

サ谌阶段:全面配套改革阶段(1987年中共十三大――1989年)

ニ孀啪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全面铺开,政治体制改革与经济体制改革不相适应的问题更加凸显出来,迫切需要通过政治体制的全面配套改革予以解决。邓小平在多次谈话中强调了政治体制改革的必要性,为政治体制改革指明了方向与目标。十三大依据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我国的实际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在深刻分析政治体制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的基础上,阐述了政治体制改革的目标、任务和原则,勾画了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蓝图。政治体制改革的总目标,是为了在党的领导下和社会主义制度下更好地发展社会生产力,充分发挥社会主义的优越性。政治体制改革主要内容为:实行党政分开,加强党内民主制度建设,进一步下放权力,改革政府工作机构,进一步改革干部人事制度,建立社会协商对话制度,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若干制度,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加强党的制度建设。

ナ三大以后,政治体制改革规划的近期目标开始付诸实施。党的领导体制得到重大改革。《十三届中央政治局工作规则(试行)》、《十三届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工作规则(试行)》、《十三届中央书记处工作规则(试行)》和《国务院的工作规则》的制定,明确地区分了党中央机构和中央人民政府各自的职能、工作范围和工作方式,为党中央和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关系按照党政职能分开的要求形成合理的格局,提供了初步的规范。根据党政职能分开的要求,改革了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体制并构建了新的国家监察系统。同时,十三大后逐步撤销了在国家各部门设立的监察组,对国家各部门的监察工作由国家监察部负责。党的中央和地方领导机构改革成果显著。按照《党中央直属机构改革实施方案》改革后,党中央原有的26个直属工作机构和事业单位改为23个[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党政领导机构,也按照党政职能分开的要求相继制定了各自的有关工作规则,同时,地方的党委在具体的组织形式和工作方式上进行了一系列改革。以转变政府职能为关键改革了政府机构:按照《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部委一级机构撤销12个,新组建9个部委,保留32个(合起来由原来的45个调整为41个),新华社转为事业单位。但为了集中力量搞好治理整顿,暂停了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的政府机构改革。全面开展建立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准备工作,推进人事制度改革:人事部于1988年10月提出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草案第15稿,提出了关于业务类公务员的职位分类、考试录用、考核、奖惩、职务升降和任免、培训、转任与回避、工资福利、申诉控告、辞职辞退、退休退职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和管理办法并进行了中央和地方公务员制度的试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继续增强选举的民主化程度,要求必须实行差额选举和代表联名推荐候选人。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的暂行规定》明确了人民政协的主要职能以及政治协商、民主监督的主要内容和形式;《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为派开展活动创造了有利条件。基层民主也取得很大的进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两个法律的制定施行,保证了群众依法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使基层政权体制和边界的划分更加合理、清楚,有力地促进了城乡基层民主的发展。

サ谒慕锥危政治体制改革的调整和继续推进阶段(1989年――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

1989年之后,改革的风险性和稳定的重要性凸显出来,稳定成为我国社会主义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前提,是压倒一切的政治问题。党中央在冷静分析国内外形势的基础上,在坚持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政策不变的前提下,在具体思路和做法上对政治体制改革进行了调整。政治体制改革的整体步伐有所放缓。1992年春天,邓小平视察南方的谈话再次拉开了新一轮改革开放的序幕,政治体制改革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再度提出。邓小平提出的判断各项工作是非得失的“三个有利于”标准,为继续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指明了方向,消除了疑惑。在中央党校的讲话中较为具体地阐述了政治体制改革问题。党的十四大再一次把政治体制改革的任务提到日程上来,报告以“积极推进政治体制改革,使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有一个较大发展”总领了对政治体制改革任务的安排和部署。

ノ贯彻落实中共十四大“积极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政治体制改革在各个方面继续深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关于加强对法律实施情况检查监督的若干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及其部门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已经形成制度。进一步完善了选举制度:1995年通过关于修改《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的两个决定,缩小了农村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比例,规范了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名额,简化了选民直接选举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的手续;完善了差额选举和提名,确定候选人的程序等。继续改革政府机构:1993年3月全国人大批准了国务院机构改革的方案,1995年基本完成省级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工作,1996年上半年大部分地、市、县完成了机构改革的任务。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的建设有了新的发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修正案)》把参政议政列入政协的主要职能,《政协全国常委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政协履行职能的主要任务和基本方法,完善和规范了政协的工作。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进一步深化:从《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颁布,到1997年3月26日人事部出台《关于建立国家公务员申诉案件备案的通知》,历时四年的公务员制度推行工作,在全国各级政府机关稳步展开。法制建设步伐明显加快:十四大以后,涉及政治体制改革方面,制定和修改了一批重要的法律,如《法官法》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立即作出部署,制定了法官考评委员会、法官考试、法官培训等配套实施办法,并制定了法官登记暂行规定;各地检察机关也积极推进司法改革,如法律服务业方面,建立和健全了律师工作的规章制度体系,律师制度的基本框架已初步形成,司法部还正式提出建立法律援助制度。

サ谖褰锥危赫治体制改革的突破阶段(1997年中共十五大――2007年十七大)

ニ孀啪济体制改革逐渐进入攻坚和体制创新阶段,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日益增强。十五大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政治体制改革的认识更加清晰。十五大报告第一次确认“法治”概念,规定了政治体制改革的当前和今后的任务,即健全民主制度、加强法制建设、推进机构改革、完善民主监督制度、维护安定团结。1998年3月《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提出了新一轮机构改革的目标,根据《国务院机构设置和调整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方案》进行国务院机构改革。接着启动了地方政府机构改革,要求地方各级政府编制要精简到原定编制数的50%。行政审批制度开始进行改革,取得了初步成效。加强了法制建设,《立法法》的制定和颁布施行,使我国立法制度逐步健全。司法救助制度形成。反腐败和廉政建设继续深入。继续扩大基层民主和发展民主自治,《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是加强农村基层民主建设,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一部重要法律。《民族区域自治法》的修正案正式颁布,标志着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民族团结进步大业进入了一个新阶段。

2002年,十六大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政治体制改革地位更加突出。随着“政治文明”概念的提出,十六大对政治体制改革的目的、途径、内容阐述得更加具体、深刻,标志着我国政治体制改革进入了一个全新的阶段。党的领导体制建设的一大亮点就在于提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问题,《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的贯彻落实使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有了新提高。十六大以后,各级党组织建立健全充分反映党员和党组织意愿的党内民主制度。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负责、报告工作和接受监督的制度,党的代表大会代表提案制度,代表提议的处理和回复机制等,逐步得到落实。2004年9月,中央颁布《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逐步扩大党务公开范围,建立和完善党内情况通报制度、党内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等。同时,行政管理体制和政府机构改革进一步深化。十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国务院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着手进行新一轮的政府机构改革。在政府体制改革方面,政务公开工作不断深化并逐渐制度化。《关于在全国乡镇政权机关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通知》,对乡(镇)政务公开作出部署,对县(市)级以上政务公开提出了要求。2003年“非典”期间,启动了问责制,之后,从中央到地方开始加快推行问责制的制度化。干部人事制度逐步完善,初步形成了相互配套、有机衔接、较为完备的干部人事工作制度体系。十六大以后,制定了《2006年-2010年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颁布《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制定下发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加强了对人才工作的宏观指导。法制建设也在继续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载入了宪法,“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尊重和保障人权”等直接关系到中国政治发展宗旨和方向的重大原则也以根本大法的方式确立下来。《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程序》的颁布标志着中国已经启动了真正意义上的违宪审查制度。这期间,继续加强了监督体制的完善,坚决反对腐败。2004年2月,中央颁布《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要求建立和完善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述职述廉,领导推荐负责,民主生活会,巡视、谈话和诫勉,询问和质询等监督制度。此后,两部重要党内法规,即《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相继颁布实施。同时,中央纪委及时组织专门力量,认真开展《关于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课题调研,形成了《关于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实施纲要》并正式颁布实行。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也同时继续向纵深发展。中共中央先后发出了对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具有指导和推进意义的三个文件,即《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和《中共中央关于巩固和壮大新世纪新阶段统一战线工作的意见》。

サ诹阶段: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化阶段(中共十七大召开之后)

2007年6月25日,在中央党校省部级干部进修班发表重要讲话时指出,“中国政治体制改革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必须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不断推进,努力与中国人民政治参与的积极性不断提高相适应”。十七大从六个方面对未来政治体制改革任务进行了部署,包括:扩大人民民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发展基层民主,保障人民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利;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壮大爱国统一战线,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完善制约和监督机制,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以及“以改革创新精神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构成了全面推进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建设的宏伟蓝图。

ナ七大后,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和全国政协十一届一次会议在深化政治体制改革方面迈出了崭新的步伐,进一步释放出了中国深化政治体制改革的决心与诚意。人大代表结构进一步优化,领导干部代表减少,一线工农代表增加,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候选名单的差额比例从上届的5%提高到7%,对候选人的酝酿由各代表团充分发表意见,更加充分体现了民主原则。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展示了更大活力,这次政协会议上就有4000多份提案、几百个大会发言,平均每个人有两件以上的提案和发言,而且大部分有问题、有分析、有建议[2]。此次“两会”的最大亮点就是推进政府机构改革,探索实行大部门体制。2008年2月27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通过《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草案)》。根据2008年3月15日表决通过的《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草案)》,国务院将新组建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改革后,除国务院办公厅外,国务院组成部门设置27个。此外,十七大后,政治体制改革的成果还有《公务员录用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等。

二、我国政治体制改革30年的重大成就

オゾ过30年的发展,中国政治体制改革逐渐形成了“梯度发展、渐进改革”模式,为中国民主政治发展带来多方面的积极影响。总结30年来中国政治体改革发展的成就,需要反对教条化的沾沾自喜,为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提供经验基础和实践指南。我们认为,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重大成就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

ィㄒ唬泄共产党的执政方式得到转变,执政能力不断提高和增强

ソü之初,从革命党转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对于如何领导国家的建设毫无经验。由于继续沿袭了战争时期的某些做法,一度给国家、人民和党造成了严重的损失。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深刻地认识到必须从执政方式上进行改革,才能更好领导中国社会主义建设。30年来,这一认识通过政治体制改革逐步得以实现。

サ车闹凑理念上的变化为执政方式的转变提供了思想指导。中共十二大报告指出:“党的领导主要是思想政治和方针政策的领导,不应当等同于政府和企业的行政工作和生产指挥。”[3]经过不断的改革与创新,中共十五大提出了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十六大提出了实现党的领导、依法治国与人民当家作主的有机统一,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科学执政、民主执政和依法执政”,体现了对党的执政方式转变的认识上的新突破。

执政方式实现了向科学执政的转变。科学执政,就要坚持以马克思主义的科学理论为指导,不断探索和遵循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人类社会发展规律,以科学的思想、科学的制度、科学的方式组织和带领人民共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执政方式实现了向民主执政方向转变。民主执政方式主要体现在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以党内民主来看,30年来在多方面得到发展。如在党的领导体制方面,集体领导的制度化水平不断提高,实行了常委会的集体决策,加强了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的作用,注重发挥集体智慧,听取各方面意见; 党内民主生活方面,建立健全了保障党员民利的机制,推进了党内民主政治生活的制度化、规范化;同时,党内选举制度不断得到健全和完善,健全了科学的干部选拔任用和监督管理机制,推行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制度,提高了干部任用的民主化程度。

执政方式实现了向依法执政的转变。依法执政方式的转变首先体现在党内生活的“法治化”。针对党在执政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逐渐形成了将政治体制改革的成果、经验和教训写进、规章制度等,以此规范党组织和党员的行为。同时,坚持和完善依法处理党委与人大、政府、政协以及人民团体的关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在党的领导下,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基本形成;相继通过全面整党、“三讲”、“两个务必”和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等重要活动,使得全党在思想、作风、纪律、组织建设等方面得到了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得到了增强,领导核心地位不断巩固。

ィǘ)社会主义基本政治制度的优越性得到充分发挥

ノ了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我国建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基层民主制度等,共同构成了我国社会主义基本政治制度体系。30年政治体制改革的实践经验证明,我国社会主义基本政治制度的优越性在逐步完善中得到了充分发挥。

セ指春屯晟屏巳嗣翊表大会制度,人民当家作主有了更加健全的制度保障。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人民有效地行使当家作利的可靠保证,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的组织形式。改革开放之后,人大制度建设步入正常发展的轨道并不断取得重大成就。选举制度得到完善和发展,人民民利得到充分发挥。30年来对选举制度的改革和完善使选举的民主程度和效率显著提高,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运行提供了坚实的基础。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中国共产党始终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不断加强同派合作共事,支持派和无党派人士更好地履行参政议政、民主监督职能,选拔和推荐更多优秀党外干部担任领导职务。各派的组织更加健全,规模不断扩大,自身建设得到加强,更具生机和活力。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少数民族权利得到保障。经过30年的发展,这一基本制度重新焕发了青春。2001年2月修改后的《民族区域自治法》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表述为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使其在国家和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基层民主制度有较明显的发展,推进了基层社会自治。基层民主制度的发展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一大亮点。

ィㄈ)人民的民利得到保障,公民有序政治参与不断完善

ケU先嗣竦拿裰魅利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内在要求,是社会主义民主的根本体现。30年来,政治体制改革通过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健全和完善,特别是通过选举制度的完善,全国人民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权利得到了保障和发展。“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方针贯彻到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当中,使各阶层、各界人士参政议政的民利得到实现。《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出台则为各族人民参与国家和民族事务的管理、行使各项民利提供了保障。在农村,逐步完善起来的村民委员会的直接选举、村民议事、村务公开等为主要内容的农村基层民主,保证农民直接行使民利。在城镇,实行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民主管理制度,组织职工参与改革和管理,发挥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的积极作用,以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了职工的民利。此外,我国对人权的保障,也为人民民利的保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从公民享有的具体权利而言,通过政治体制改革,使人民真正享有了宪法规定的各种权利,如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批评权、建议权、罢免权、申诉权、控告权、检举权等。建立和完善了公民政治参与的具体制度,如投票制度、选举制度、制度、听证制度、旁听制度、测评制度、公示制度、信息公开制度、民意调查制度等。这些制度的建立健全和贯彻落实,使得公民政治参与的形式逐渐丰富。

ィㄋ模┤力结构日趋合理,机构设置科学、运转逐渐高效、富有活力

ゾ过30年的改革和调整,我国政治权力结构已经日趋合理。主要表现为:在党内关系上,健全了党的组织机构,实现了党中央内部的适度分权,党员的民利也得到了制度保障;在党和国家政权的关系上,权力逐渐归于国家权力机关,党转为在国家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在国家政权的内部关系上,权力机关与行政机关的关系进一步理顺,权力机关与行政机关之间权力的授受关系更加明确,行政机关向权力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的制度形成,行政机关的工作效率通过几次机构改革也得到了相应的提高;在中央和地方关系上,形成了中央与地方之间合理的权力分配关系,既维护了中央的权威,地方的自主性也得到了发挥;在政府和社会组织的关系上,政府也将管理权适当地下放给了各种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加强了政府对社会事务的宏观调控,各种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有了自,增强了活力。30年的政治体制改革使党政机关精简机构工作不断推进,各级政府职能进一步转变,运转逐渐高效、富有活力。政府机构经历了1982年、1988年、1993年、1998年、2003年、2008年等6次改革,国务院部门已经从1982年的100个左右减少为28个,政府机构逐渐得到精简,职能也得以转变,不断适应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发展社会生产力的现实要求,政

企不分的现象有所改善,政府工作人员的素质得到了提高。

ィㄎ澹髦掷益关系得到较好的调整,社会和谐不断显现

ジ母锉局噬鲜嵌愿髦止叵档牡髡,政治体制改

革所针对的是在政治的发展运行中存在的矛盾和冲突以及不利于政治系统正常运转的关系。随着改革开放进程的加快,原有的利益关系逐渐被人们所认识和承认,30年对政治体制的改革和完善使得各种关系得到较好的调整,社会不断和谐发展。党政关系进一步明确,党政职能分开取得一定成效。针对存在已久的“党政不分”、“以党代政”和“权力过分集中”等弊端,1987 年中共十三大正式提出了要逐步实行“党政分开”的改革原则和思路。在实践中“党政分开”主要是党政职能分开。党领导立法工作,但党严格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党管干部,但尊重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任免权并实行分类管理。通过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的健全和完善协调了党际关系,形成了领导与合作、执政与参政、互相监督、共同进步的关系。中央与地方关系得到和谐调整。中央和地方财权与事权调整前后经历了纵向的权力下放、财权关系的调整、分税制的实行,既维护和巩固了中央的权威和领导力,也增强了地方的自主性,焕发了国家的生机。通过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完善协调了民族关系,各民族团结、和睦,共同为国家的富强而奋斗。《民族区域自治法》保障了少数民族的政治地位,推动各族人民以国家主人翁的姿态积极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确保了各个民族的参政议政权利、权利、自由使用语言文字权利等;赋予了少数民族更多的权利和政治、宗教自由,尊重少数民族的习俗。国家政治生活参与者被赋予了更多的权利,参与到国家管理和政治决策的各个环节中,从基层、到地方再到全国,人民群众都可以通过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的方式选举出代表表达自己的政治意愿,也能发挥政治监督的作用。人民的民利,社会团体、中介组织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得到了确认和重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善党对工会、共青团和妇联工作领导的通知》理顺了党同群众团体的关系,为发挥群众团体在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中的民主参与、监督作用提供了制度保障。

ィㄏ缕谛完)

ゲ慰嘉南祝

ィ1]迟福林,田夫.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体制史[M].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8.487.

ィ2]两会透露出中国进一步发展民主政治的诚意[N].人民网,2008-0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