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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医保财务制度

医疗机构医保财务制度

医疗机构医保财务制度范文第1篇

关键词:医疗保险 基金 财务 核算

【中图分类号】R―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1879(2010)02―0109―02

1 概述

随着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医疗保险基金规模逐步扩大,基金来源更加多元化,管好用好基金,是保证基金健康有序发展的基础。基金管理的核心是财务管理,财务管理的支撑则是会计核算。规范的会计核算,有效的财务管理,不仅关系到医疗保险基金安全完整,也是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能否顺利实施的关键。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是为实现医疗保险的基本目标,保证医疗保险制度的稳定运行,对医疗保险基金的征缴、支付、投资营运、监督管理等进行全面规划和系统管理的总称,是医疗保险制度运行的核心环节。通过几年的实践发现,现行的医疗保险基金会计核算方法,存在很多制度上的局限性,制约了数据的合理性及相关部门对医疗保险资金的监管,推进医疗保险基金会计核算方法改革,使其与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稳步发展相适应为当务之急。

2 现行医保基金核算体系的局限性

随着医疗保险制度的不断深化,医疗保险逐步实现全覆盖,医保经办机构已不再是单纯地征收保险费或支付保险待遇,向参保人、社会审计机构、基金管理机构提供更全面、详实的财务信息为其必需;通过几年的会计实践发现,现行的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存在很多制度局限性,制约医疗保障制度的完善。

2.1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的核算制度不能全面准确记录和反映社会保险基金的负债及实际结余情况,不利于防范基金风险。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的会计核算,是以现金的实际收付作为确认收入和支出的依据,只能反映基金财务支出中以现金实际支付的部分,并不能反映那些已发生但尚未用现金支付的债务,如由定点医疗机构垫支的参保人员发生的应由医疗统筹基金、个人账户基金支付的费用以及个人账户的应计利息等;这部分债务成为“隐性债务”。“隐性债务”在医疗保险基金的会计账和报表中得不到反映,只有在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实际结算和年终个人帐户计息时才能体现支出,造成医疗保险基金的会计账务和报表不能全面准确记录和反映医疗保险基金的负债及实际结余情况,不利于防范基金风险。

2.2基金财务信息不具备可比性,容易造成信息误导。收付实现制以资金进出作为经济事项会计确认、核算的唯一依据,企业因破产等原因一次性预存的医疗保险费及部分企业按季度或年度预交的医疗保险费一次性计入基金收入,不可比的一次性因素无法剔除,造成收入成本等在不同会计期间的畸高畸低,导致财务信息使用者既无法准确评估当期盈亏,也不能对不同会计期间的财务成果进行比较。

2.3编制会计记账凭证工作难以完成。会计制度规定:对于经办机构征收的确定归属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应计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入”和“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收入”,实际业务工作中还要涉及公务员医疗补贴分配、财政全额拨款单位及困难企业医保费的财政拨款、财政集中支付部门代扣的个人应交2%医保费部分、代收的大额医疗保险费、意外医疗保险费等,会计一般根据各参保单位申报缴费时分配的上述项目金额分别编制会计凭证,这种记账方法在当前医疗保险实现无缝覆盖的形势下已经难以实现。

2.4财务帐面个人账户资金结余与业务明细难以核对。会计制度规定:“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收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支出”均应按收人种类、支出去向和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每一位职工设置“个人账户”明细账。此项规定在实际工作中面对近百万参保人员是难以实现的,一般医保经办机构只能依靠业务程序中个人账户收支余记录代替财务明细账。而业务程序每日上传的个人账户支出随时发生变化,总帐与明细账定期核对的工作难以完成。

3 医保基金会计核算改革对策

3.1医保基金核算基础由收付实现制向权责发生制转换。采用权责发生制的核算基础,可以弥补收付实现制在医疗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工作中的弊病。真实反映医疗保险基金财务运行状况和财务成果;同时又能有效地将医疗保险基金的运行绩效与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经办机构的责任联系起来,能够比较全面、准确地反映医疗保险基金现在和未来隐性债务的信息,增强医疗保险基金财务信息的完整性、可信性和透明度;也能正确反映医疗保险基金的抗风险能力,为政府规避基金风险、实施稳健的发展战略、制定长期的发展政策提供重要依据。医疗保险基金采用权责发生制的核算基础,对大宗的医疗保险费预收预支进行日常核算将更具合理性。

预收保险费的核算方法:①对企业因破产等原因一次性预存的医疗保险费,借记:收入户存款,贷记:暂收款;②按期分配时,按本期分配额借记:暂收款,贷记: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入等各收入科目。

对本期参保人已发生但经办机构尚未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的医疗费支出,预留一定考核金后,借记: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出,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支出,贷记;暂收款;待实际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时,借记:暂收款,贷记:支出户存款。这种核算方式能更真实反映医疗保险基金结余情况。

3.2改革“待转保险费”科目核算方法。“待转保险费”科目根据能否确定归属建立明细账户,将经办机构征收的确定归属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人“待转保险费”―已确定归属科目,月末根据业务程序分配数统―转入各分配账户。

3.3统一使用医保业务软件与财务软件接口程序。由于医疗保险财务核算软件由劳动部指定使用统一软件,建议由指定部门统一协调财务软件编制单位制作财务软件接口程序,便于医保业务软件与财务软件对接,自动生成会计记账凭证,财务人员根据原始凭证进行核对,此举将大大提高财务核算工作效率。

3.4改革“统帐结合”管理办法。将“统帐结合”管理重点放在统筹基金的筹集、使用管理上,财务核算取消每一位职工设置“个人账户”明细账,保证拨入个人账户资金数据正确性,将个人账户资金支出管理放开,具体操作建议:将个人账户资金打入银行卡上,由参保职工个人支配。医疗保险基金会计核算改革,不仅需要医疗保险基金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的修改,还需在立法、人员培训、软件设计等多方面协调配套;以保证医疗保险会计核算的正常有序,提高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效益和财务信息的披露质量。

医疗机构医保财务制度范文第2篇

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的特点分析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全文共分为总说明、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会计科目使用说明、财务报表格式和财务报表编制说明五大部分,通篇读完后发现这一制度具有以下三个主要明显特点:

(一)适用范围明确合理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明确规定“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政府举办的独立核算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举办的非营利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参照执行。”这一适用范围将社区、乡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非营利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纳入进来,这就充分说明了国家进一步加强了对公共医疗卫生单位的管理,通过会计制度这一渠道的监督制约从而保障了公民的医疗权力,简而言之这些医疗机构从药品进货渠道、医疗开支收入等经营状况全部纳入国家会计核算的监督管理之下,对于药品、医疗的价格控制上保证了公平性和统一性,有效促进了国家对基层医疗机构的管理与掌控。对于会计科目的运用规定上也作出了详细规定,既保证了基层医疗机构在会计核算工作中的灵活性,同时也保证了统一管理的程序性,可以根据实际工作来增减科目,但必须按照统一编号进行。尤其对财务报告的撰写说明具有较强的实际操作性,在保障管理程序的基础上对基层医疗机构的会计人员做出了具体详尽的指导。

(二)会计科目全面科学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共列出了会计科目36种,包括资产类、负债类、净资产类、收入类和支出类五个类别。在每一类别中科学合理地分配会计科目,表式清晰、科目全面、设置规范。在第三部分对科目的具体使用和涵盖内容做出了详细阐述,并将资产类与净资产类做了严格区分,对成本费用项目的支出范围上扩大了些,但对成本费用的内容项目的划分上更加严格。将科目包含内容、业务范围办理规定、账务处理办法和科目体现的业务状况以及相关业务处理须知做了系统全面的说明。甚至将票据的填写出具程序都作出了详尽的规定,通过对基层医疗机构的指导来加强规范管理措施,达到科学管理的目的。

(三)财务报表细致规范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专门对会计报表做了统一的表式规定,分成了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总表、基建收支表、净资产变动表和绩效考核表,特别是将收入支出总表分成了业务收支明细表和财政补助收支明细表两部分,这更使基层医疗机构在收支管理上进一步细化,业务收支与财政补助收支分离,这样更能清晰地体现基层医疗机构的经营状况,更能够对于基层医疗机构的发展提供有效依据,同时更符合基层医疗机构的现实发展状况。从中可以看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对于基层医疗机构会计核算管理更趋于规范化。第五部分对财务报表的编制管理进行了详细说明,尤其是对会计报表附注编制说明上也加以虚化。这一制度的制定推行对于规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核算,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信息质量必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对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的思考

医疗机构医保财务制度范文第3篇

(一)认识和管理制度的问题

我国现代化建设中,医疗机构管理人员对会计监督存在认识不够的问题,从而在实际工作中,没够高度重视会计监督的管理,使得工作人员在实践过程中不注重会计监督职能的执行,会计监督没有发挥充分的实效性作用。医疗机构管理制度上的不完善,使内部管理和控制存在问题,医疗机构的财务管理和监督得不到有效的实施。

(二)医疗机构内部管理问题

我国医疗机构普遍存在内部管理问题,导致会计监督不能真正发挥其实效性。医疗机构内部管理人员观念和管理水平的问题,使医疗机构各部门之间的联系不够紧密,严重缺乏内部管理控制的理念,从而导致财务部门的管理工作不能正常进行,失去管理和监督的作用。另外,医疗机构把内部没有完善的审计制度,导致会计人员工作经常受到其他部门的影响,无法实现会计监督作用,让会计监督工作得不到实效性发挥。

(三)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综合素质问题

医疗机构管理人员不注重工作人员专业技能的提升,只注重医疗机构经济效益的提升,从而忽略对财务部门的管理,使会计监督失去实效性。会计人员工作水平的提升和高科技信息技术人员的录用,关系着医疗机构市场竞争力的提升和经济效益最大化提高,但是,医疗机构内部管理的问题,使医疗机构全体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能力提升受到严重影响,从而阻碍医疗机构的长远发展。

二、加强医疗机构会计监督实效性的必要性

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加强医疗机构会计监督实效性对于增强我国综合国力和医疗机构的市场竞争力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提升医疗机构会计信息的真实、有效性

我国医疗机构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一直存在会计信息不真实可靠的现象,给予了机构的内部管理带来极大影响。会计信息的真实有效,对于医疗机构的资金流动有明确的备注,促进医疗机构财务部门工作效率的提升。会计监督的实效性提升了会计工作人员的会计工作职能,维持医疗机构的正常工作秩序,促进医疗机构不断向前发展。

(二)加强医疗机构对财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医疗机构的正常运营中,财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起着非常关键的作用。会计监督实效性的加强,对医疗机构财务部门的会计工作人员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在医疗机构的各项经济活动中,发挥会计监督职能,对资金的流动真正起到监督作用。会计监督实效性的不断完善,加强了医疗机构对财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以更有效的促进医疗机构经济效益的增长。

(三)保证医疗机构资源的优化配置

医疗机构资源的有效利用对于降低医疗机构的运营成本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医疗机构加强对财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使得财务部门会计工作人员注重会计工作的有效性,对医疗机构的资源进行有效的分配,协调各部门财务工作的顺利开展,以促进会计监督的实效性。

(四)提高医疗机构的整体经济效益

会计监督实效性的不断加强,使医疗机构注重管理水平的提升和服务意识的提高,从而增强医疗机构的市场竞争力,赢得人们的信赖和支持,以促进医疗机构整体形象的提升,为医疗机构带来最大化的经济效益。医疗机构加强内部管理和控制,完善管理制度,不断改革和创新运营模式,运营现代化信息技术,提升医疗机构的医疗水平,提高医疗机构的整体经济效益,确保了医疗机构未来的长远发展。

三、加强医疗机构会计监督实效性的有效策略

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对医疗机构的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医疗机构想要提高整体经济效益,就必须采取有效策略加强医疗机构会计监督的实效性。因此,医疗机构应做到以下三个方面:

(一)提升整体意识,完善会计监督制度

我国现代化建设中,医疗机构想要更长远的发展,必须不断更新观念,注重经营理念,从根本上认识到会计监督实效性的重要作用,提升医疗机构全体工作人员的整体意识,在实践过程中,认真贯彻和落实。与此同时,医疗机构不断完善会计监督制度,监理完善的财务工作人员管理制度,使医疗机构的日常工作变得规范化、高效化和现代化。提高医疗机构对会计监督作用的认识,是医疗机构内部管理的需求,是财务管理制度完善的重要部分,因此,在实践过程中,会计工作人员必须按照会计核算的规范标准执行,提高会计工作的工作效率。例如,在各部门进行经济活动时,会计信息的填写、审核、归纳和总结等必须真实有效,便于医疗机构财务部门日后进行复查和核实工作的正常开展。与此同时,在完善的管理制度下,不断加强医疗机构全体工作人员的服务意识,以更好的服务广大人民群众,促进医疗机构经济效益的不断提升和未来的额长远发展。

(二)注重技能提升,加强财会人员建设

加强医疗机构会计监督实效性,医疗机构必须注重财务部门工作人员专业技能的提升,以促进医疗机构内部管理的有效性。在实践过程中,管理人员要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自身的综合素质,定期对财会人员进行职业道德素养方面的培训,提升财会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综合素质。因此,医疗机构在加强财会工作人员队伍的建设上要做到:第一,录取财会基础知识扎实的工作人员,严格审核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注重人员文化水平和素质修养的考核,以从根本上提升财会整个人员的工作水平。然后,对财会工作人员进行素质和专业技能方面的培训,促进新会计工作人员快速适应医疗机构的财务管理工作,同时加强业务技能的提升,以更好的运用现代信息网络技术,提高工作效率。最后,加强财会人员的交流和沟通,互相学习和进步,建立完善的会计监督制度,以提高财会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为医疗机构的财务管理和监督提供充足的动力,促进医疗机构改革和创新的有效性。

(三)加强管理控制,加大审计监督力度

新时代对医疗机构的发展提出的高要求,促使医疗机构不断加强内部管理,完善管理制度,与此同时,加强对财务部门的管理和控制,以保证会计监督的实效性,从而对医疗机构其他部门实施有效的管理和监督。因此,医疗机构的会计工作需要做到如下三点,以加大审计监督力度,促进会计监督的实效性:首先,加大原始凭证的审核,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医疗机构各部门在进行经济活动时,都会产生相应的票据,作为资金流动的原始凭证。因此,医疗机构加强对财务部门的管理和控制的同时财会工作人员必须严格审核票据的真实性,保证内容的完整性,为医疗机构的资金流动提供有效的保障。然后,审核会计信息的时效性,保证会计信息的准确性。医疗机构各部门在开展经济活动前,都要由财务部门的会计人员进行实现的会计核算,以保证医疗机构资金流动的有效性,从而对医疗机构整个财务活动进行管理和控制。因此,原始凭据的及时填写,可以保证会计信息的准确性。会计人员要注重财务报表内容、格式和项目的准确填写,及时的整理、归纳和建档,确保医疗机构财务信息的时效性,降低会计信息遗漏的可能性。最后,注重账簿的复查,确保会计信息的完整性。医疗机构财会人员在工作的时候,保证了评价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的同时还要确保会计信息的完整性,做到实际项目和会计信息记录的一致性。医疗机构各部门进行经济活动时,可能会出现意外情况,所以必须及时和财务部门的会计人员联系,以保证活动的正常开展。医疗机构财务部门注重账簿的多次复查,保证了会计监督的实效性,为医疗机构的正常运营提供有效保障,以促进医疗机构的长远发展。

四、结束语

医疗机构医保财务制度范文第4篇

一、基层医疗卫生机制财新会制度的特点

(一)促进预算约束机制的强化,层层落实责任

在新制度中提出了政府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所实施的预算管理办法。相比对对《医院财务制度》的废止,新制度中进行了“绩效考核补助”的增设,重点要求机构进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数量及所需经费的分配。预算管理也重点要求以收定支,对于有条件的基础医疗机构可采取收支两条线财务管理措施,并对其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同时因为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和核算水平参差不齐,所以在财务管理体制上也予以了制定,还针对一些卫生机构缺乏财务核算人员和机构情况予以了会计委托记账的措施。

(二)加强收支的合理划分,体现职能定位

在颁发的新制度中,明确指出将上级补助收入、财政补助收入、医疗收入作为基层医疗机构收入,也在会计核算流程中进行了各补偿渠道的资金流程的清晰反映。结合其机构实际情况予以医疗、卫生服务的职能定位,进行支出科目的设立,为了满足基础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的现实要求,增设“待摊支出”,从而更加准确、客观的核算。根据医药卫生改革精神,在医疗收入中计入药品收入,将药品支出纳入医疗卫生支出中。

同时也对政府予以其基本建设及设备足额安排的补偿机制进行了体现,并单独在补助支出中反映政府所承担的支出。

(三)促进资产的规范管理,强化财务风险

为了满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简化会计核算、财政补偿机制、预算编制管理要求的需要,将长期资产取得时直接计入成本中,对于期限超过3年的应收账款,应该按照具体流程报批后核销。还需要对其机构的对外投资进行严格禁止,加大对购置大型设备和借款等方面的控制,并严格落实其论证报批程序。并遵循集中管理原则,不断提高自身资产使用效率,同时对各类收支进行合理划分和核算,避免不合理医疗费用的出现,通过加强对财务风险的控制,保障其公共医疗卫生的社会效应。

(四)结合绩效工资,设立奖励基金,建立激励机制

新制度中提出将奖励基金增设到其卫生机构的专用基金中,其机构只要进行了相应预算管理方式的落实,并达到了合格的绩效考核后,就能够根据其具体收支结余进行相应比例基金的提取,同时,通过与绩效工资结合,作为职工绩效考核奖励,从而建立奖励机制,达到调动医务人员工作积极性的目的,从而使医务人员自主参与到医改中,并服务于医改,促进医改的深化。

二、新财务会计制度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的影响

(一)促进医防并重运营模式的形成

新制度中提出了专业基金中奖励基金和绩效工资的结合,提高了基层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从而使机构有动力重新配备财力、物力、人力,加强防保工作,从真正意义上做好公共卫生服务,将公共卫生服务所支出构成清晰的反应出来,为公共卫生服务等公益性支出的全面计量提供了重要依据,为公共卫生服务的建立健全提供了基础资料。从实际生活这一层面出发,新财会制度促进了医防并重运营模式的形成。

(二)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内部管理

新财务会计制度的财务管理体制在“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原则下实行,推行财务集中核算的方式,同时将委托记账制度实施于部分不具备条件的机构,在很大程度上增强了预算管理与约束,在预算管理中纳入基层医疗机构所产生的收支,以此完善预算,也让其预算更严谨,避免支出随意调整等问题的出现,使医疗机构经济合法、合规,更加透明化,使机构的规范运用,新财会制度中强调审计、财政、主管部门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需要进行财务监督,使内部监督制度更加完善,从而不断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内部管理。

医疗机构医保财务制度范文第5篇

一、明确我市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目标和原则。

改革的目标是:力争在3年内,初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我市建设现代化中心城市要求的城镇医药卫生体制,促进医药卫生行业健康发展,让群众享有价格合理、质量优良的医疗服务,提高人民的健康水平。

改革的原则是: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相配套,与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优先发展和保证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支持医药高新技术项目的研究与开发;引入竞争机制,改进医德医风,优化医药卫生资源配置,提高医药卫生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抑制医药费用过快增长。

二、加强卫生工作的全行业管理。

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转变职能,政事分开,打破医疗机构的行政隶属关系和所有制界限,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加强对我市卫生工作的全行业管理。今后要进一步加强的全行业管理职能有:制定实施卫生发展规划和宏观调控政策;严格依法监管卫生服务和产品的许可、准入、质量与行为,特别是对医疗单位和医务人员违反规定滥开处方药品,随意对病人进行不必要的检查等不负责任的行为要严格监督,从严处理;禁止各种非法行医;规范和监管卫生执法活动;管理和卫生服务信息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组织研究和确定本级卫生行政职能,明确全行业管理的内容、具体措施和办法,结合机构改革,理顺内部职能处(科)室的功能和设置,合理配备人员。为促进政事分开并加强社会各界对医院管理工作的参与,由市卫生局会同市体改委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具体筹备方案,在*年年底前成立“*市医院管理顾问委员会”,广泛吸收各界人士的代表参加,包括*地区的著名医药卫生专家和社会知名人士等,委员名单经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该委员会作为市政府管理医院的咨询机构,定期与各医院的院长交换意见,对医院的工作进行评价并提出建议。

三、加强卫生资源配置的宏观管理。

由市计委牵头,会同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和市规划局,加快制定《*区域卫生规划》的工作进度。在规划指导下,逐步调整卫生资源的存量,严格控制增量。对卫生资源已经供大于求的地区,不再新建或扩建医疗机构,减少过多的床位,逐步引导卫生资源向薄弱地区和基层、社区卫生组织流动。开展业务培训,提高人员素质,培养全科医生。严格审批大型医疗设备配置,调整现有设备分布,提高使用效率。对医疗服务量长期不足,难以正常运转的医疗机构,引导其拓展老年护理、康复等服务领域,或通过兼并、撤销等方式进行调整。对从企业分离出来又不符合社会需求的医疗机构,也要逐步进行撤并改向,鼓励各类医疗机构合作、合并,共建医疗服务集团。

四、改革卫生执法监督体制和预防保健体系。

撤销市、区、县级市卫生防疫站,分别组建市、区、县级市卫生监督所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将原来由有关卫生事业单位承担的各项卫生监督职能集中,由卫生监督所承担面向社会的综合卫生监督执法任务。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传染病预防控制和恶性肿瘤、心脑血管疾病、糖尿病等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预防控制以及卫生检验职能。由市卫生局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市、县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卫〔*〕145号)的有关精神,抓紧制定《关于组建*市、区、县级市卫生监督所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实施方案》,经市编办、人事、财政等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政府批准实施。新机构的组建工作争取在*年第三季度完成。

五、建立新的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制度。

由市卫生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市计委根据卫生部等四部门《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卫医发〔*〕233号)的精神,制定《*市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实施方案》。按自愿选择和政府核定相结合的原则,对我市现有医疗机构进行分类核定,分为非营利性和营利性两类进行管理。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医疗机构按机构整体划分,各级政府不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非营利医疗机构在我市医疗服务体系中应占主导地位。市属医院由市卫生局会同市编办、市计委、市财政局进行核定,区(县级市)属医院、街道(镇)卫生院由所属区(县级市)卫生局会同区(县级市)编制、计划、财政部门进行核定。企事业单位举办的医院由市卫生局会同其主办单位等进行核定。个体诊所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由接受其登记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核定为营利性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属非营利医疗机构,由同级卫生、编制、财政等部门核定。全市医疗机构分类核定工作争取在*年第三季度完成。在开展医疗机构分类核定工作的同时,要继续清理整顿社会医疗机构,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和虚假医疗广告。

全市医疗机构的性质核定后,要按照国家对两类医疗机构不同的财政、税收、价格政策和相应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分类管理。对现有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改为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财政在3年内仍按现行政策继续给予补助,以保证其平稳过渡,在实施医疗机构分类管理过程中,要完善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相关制度,加强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国有资产的监管,规范其职工收入分配办法。

六、大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

各级政府及卫生、编制、计划、财政、物价、劳动保障、民政、人事、教育、规划、建设、计划生育等有关部门,要切实落实市政府印发的《*市贯彻国家卫生部等十部委局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若干意见》(穗府〔*〕29号),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积极完善有关配套政策与措施,促进我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健康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组织主要从事预防、保健、健康教育、计划生育和常见病、多发病、诊断明确的慢性病的治疗和康复;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主要从事疾病诊治,其中大型医院主要从事急危重症、疑难病症的诊疗,并结合临床开展教育、科研工作。争取到2003年,全市建立起较为完善的社区卫生服务组织与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相互衔接的双向转诊制度及合理分工的医疗服务体系。

七、转变公立医疗机构的运行机制。

进一步完善院长聘任制,根据任职条件,采用公开竞争、择优聘任为主的多种形式任用公立医院院长,实行院长任期目标责任制。扩大公立医疗机构的运营自。

加强医疗机构的经济管理,实行全成本核算,提高效率、降低成本。积极实行医院后勤服务社会化,选择若干项目,通过医院联合等形式组建社会化的后勤服务集团。凡社会能有效提供保障的其他后勤服务项目,也逐步通过招标等方式交由社会去办,暂不具备社会化条件的,实行独立核算、自收自支、自负盈亏。

深化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和分配制度改革。医疗卫生机构可在有关主管部门核定的编制数和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范围内,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自行设置业务科室,自主决定高、中、初级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卫生管理人员实行职员聘任制,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技术职务聘任制,工勤人员实行合同制,打破行政职务、专业技术职务终身制,实行竞争上岗、双向选择,逐级聘用并签订合同。医疗卫生机构可根据有关主管部门核定的工资总额,自主确定各类人员的内部分配办法,建立体现“多劳多得、优劳优酬”的分配制度,把技术复杂程度、劳动强度、职业风险、职业道德、工作实绩与个人收入挂钩,按岗定酬,拉开分配档次。同时,要建立岗位考核制度和解聘、辞聘、告诫制度,加强聘后考核、管理,并把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晋级、分配、奖惩和解聘的主要依据。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做好未聘人员的分流安置工作。

由市卫生局负责,按照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实行病人选择医生促进医疗机构内部改革的意见》(卫医发〔*〕234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市实行病人选择医生促进医疗机构内部改革的实施意见》。医疗机构要为“病人选择医生”提供必要条件,在实行“病人选择医生”的改革中,要正确指导病人选择医生。

八、实行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

由市卫生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卫生部、财政部印发医院药品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卫〔*〕156号)的要求,制定《*市医院药品收支两条线管理实施意见》。各公立医院要严格执行《医院财务制度》和《医院会计制度》,对医疗收支、药品收支进行分开核算,每季度将实际药品收支结余上交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由卫生行政部门缴存同级财政的社会保障基金专户。卫生行政部门集中的药品收支结余资金主要用于弥补医院医疗成本、社区卫生服务和预防保健等其他卫生事业,各级财政和卫生行政部门不得扣留或挪作他用。用于弥补医疗成本的资金,由卫生行政部门按医疗收入比例返还办法统一核定后及时返还。核定返还金额时,应考虑中医医院、妇幼保健院和精神病、传染病等专科医院的特点,给予照顾。用于社区卫生服务和预防保健事业的资金实行项目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区域卫生规划的实际需要统筹安排。政府举办的非营利医疗机构的发展建设资金主要依靠政府财政投入解决。

保障广大群众对医药卫生服务的选择权,职工可以选择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也可以持医生开具的处方选择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药店购药。社区卫生服务组织、门诊部和个体诊所除可购买和使用由省卫生、药品监督部门审定的常用和急救药外,不得从事药品购销活动。

九、规范财政补助的范围和方式。

各级财政对卫生事业的投入水平要随着经济发展逐年增长,增长幅度不低于财政支出的增长幅度。由市财政局牵头会同市计委和市卫生局,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卫生部印发的《关于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意见》(财社〔*〕1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关于*市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意见》。各级财政、计划、卫生部门要按照公共财政和分级财政体制的要求,规范各级财政对卫生事业提供资金补助的范围、内容和补助方式。

政府举办的非营利医疗机构以定项补助为主,由同级财政核定后予以安排。补助项目包括:医疗机构开办和发展建设支出、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以前的离退休人员费用、临床重点学科研究、由于政策原因造成的基本医疗服务亏损补贴、突发事件造成的群体性伤害医疗费用和对无主病人人道主义救助发生的医疗欠费。由于政策原因造成的基本医疗服务亏损扣除药品收支结余弥补后的差额,由同级财政给予补助,补助数额按照基本医疗服务的数量和单位服务量的社会平均成本核定。对中医及部分专科医疗机构给予适当照顾。

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组织以定额补助为主,由同级财政核定后予以安排。主要根据社区卫生服务组织承担的社区人口预防保健和最基本的医疗服务任务核定补助经费。

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履行卫生管理和监督职责所需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支出,在进行执法监督过程中取得的收入全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疾病控制和妇幼保健等公共卫生事业机构向社会提供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统筹安排。人员、公务和业务经费的补助,按照标准定额及公共卫生事业机构承担的工作任务的情况核定。疾病控制和妇幼保健事业机构从事疾病控制、妇幼保健工作所取得的各项收入,按规定全部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部用于卫生事业。

政府举办的各类卫生机构的基本建设及大型设备的购置、维修,由政府按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给予安排。卫生事业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主要包括:公立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健康教育、疾病控制及妇幼保健等事业机构、卫生监督执法机构的新建、改扩建工程和限额以上的大中型医疗设备购置。其建设资金由同级计划部门根据项目功能、规模核定安排。基本建设项目要严格实施项目法人责任制,并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和管理。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可以通过银行贷款、国外政府贷款、自筹和接受捐助等多种形式筹措资金,加快发展建设。

十、推进药品生产结构调整和药品流通体制改革。

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医药行业发展规划,严格药品生产企业准入条件,控制新增生产加工能力,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不得增加供过于求的产品的布点。按照剂型类别,分阶段限期推行《药品生产企业质量管理规范》(英文缩写GMP),限期过后仍达不到规范要求的不准生产。建立科学的新药审评机制,降低新药研制和审批管理成本,鼓励药品生产企业增加科技投入,开发新产品和特色产品,积极发展“生产、教学、科研”一体化的大型经济实体。

鼓励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打破地区、行业、部门界限和所有制界限,以产权、产品、市场网络为纽带,组建规模化和规范化的公司,建立商贸、工贸或科工贸结合的大型企业集团。鼓励大型批发企业跨地区兼并小型批发企业。推动药品零售业的连锁化经营,促进连锁药店、普通超市非处方药柜台及独立门点等多种零售形式的发展。由市卫生局牵头,会同市物价局、市经委、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卫生部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点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卫规财发〔*〕232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管理(暂行)办法》。从*年开始,对我市医疗机构使用的纳入职工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常用药品以及临床使用量比较大的其他药品实行集中招标采购。由市、区、县级市卫生与药监、物价和劳动保障部门成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监督小组,对招标采购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建立*市“医疗机构药品招标评审专家库”,随机抽取专家参加评标工作。医疗机构是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行为主体,条件具备的医疗机构可以成立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小组,也可以委托招标机构,负责处理招标事务。招标机构的资格由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市卫生局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招标采购工作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规范和完善招标程序,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的原则进行。招标采购的经办机构可按省颁布的收费标准向投标企业收取标书成本费和向中标企业收取服务成本费。参加评标的评审专家要严格审核投标企业的资格和投标药品质量证明,依照质量价格比优化的原则确定中标企业和药品,杜绝假劣药品流入医疗机构。决标后由医疗机构直接与中标企业签订购销合同。招标医疗机构要依据药品的实际中标价格相应调整零售价,让利于患者。

十一、加强药品执法监督管理。

要对药品的研制、生产、流通、使用全过程依法实行监督。对药品批发、零售企业分类监管,保证用药安全有效。加强《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英文缩写GSP)的监督实施,现有企业要按管理规范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不予换发新证。严格核发《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和《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完善质量公告制度,改革药品抽验机制,严格处罚程序。加大执法力度,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和无证生产、经营药品的违法行为。规范和完善中药材专业市场。加强对进口药品的管理。

十二、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和药品价格。

由市物价局会同市卫生局,根据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计价格〔*〕962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关于改革*市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市物价、卫生部门要按照国家医疗服务价格政策、作价原则和省制定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范围,制定我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并充分征求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的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医疗服务指导价格的制定,要综合考虑我市医疗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体现医务人员的技术劳务价值,拉开不同级别医疗机构和医生的医疗服务价格档次,适当提高中医的技术服务价格。允许我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满足不同层次患者的需求,提供由患者自愿选择的特需医疗服务,但特需医疗服务不得影响基本医疗服务,其指导价格由市物价、卫生部门根据医疗机构实际服务成本和合理利润原则制定。市物价、卫生部门要定期对我市医疗服务价格及成本构成要素进行市场监测,适时调整指导价格。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根据市制定的政府指导价范围确定本单位的实际医疗服务价格,报市物价、卫生部门备案。营利性医疗机构根据实际服务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自主制定医疗服务价格,报市物价、卫生部门备案。各医疗机构要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为患者提供价格查询服务,并在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公布主要服务项目的名称和价格,做好明码标价工作,增加医疗服务收费的透明度,接受群众监督,健全监督约束机制,杜绝价格欺诈。由市物价局牵头,会同市卫生局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定期向社会公布全市各主要医院主要服务项目的价格,形成广泛的社会监督,并促进全市医疗机构之间的合理竞争。要继续实行“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办法,进一步降低医药费用增长幅度,减轻群众的医药费用负担。

由市物价局负责,根据国家计委《关于改革药品价格管理的意见》(计价格〔*〕961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关于改革*市药品价格管理的意见》。列入国家、省政府定价药品目录的药品,其价格分别按国家和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价格执行。其他药品价格由生产企业按国家规定的作价办法自主定价。要引入市场机制,降低“虚高”价格。经过试点,逐步实施由生产企业将零售价格印制在药品外包装上的办法。在药品经销各环节,都必须按实际价格开具发票。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