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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范文第1篇

一、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其分析

现在建筑工程安全的管理方面仍存在不少问题。如果每个要素存在的异常和危险都能得到有效地调整和严格的控制,那么建筑工程中的安全问题就会不复存在。

目前我国建筑工程的安全问题主要是它的危险源。危险源一般是指一个施工项目整个系统中具有潜在能量和物质释放危险,在一定的触发因素作用下可转化为事故的部位、区域、场所、空间、设备及其位置,也是可能导致死亡、伤害、安全问题、财产损失、工作环境破坏或上述情况的组合所形成的根源或状态。从整个施工的现场上看,评价施工现场的安全状况,体现了系统论的基本要求,施工安全无小事,凡是涉及建筑施工人员切身安全和利益的事情,再微不足道的安全问题,也要竭尽全力的去解决。同样,施工人员和管理人员要很熟悉施工现场和施工的范围,同时也应该进一步了解施工现场中哪些是施工现场的危险源。例如,通过对整个施工现场施工过程的分析,界定出施工现场施工过程中施工区域、施工环境、设备、人员等这些是否属于危险源;同时,还要很清楚的了解这些危险源的危险性质、危险程度、存在状况、危险源能量与物质转化为事故的转化过程规律、转化条件、触发因素是什么。

做为管理人员要正确的掌握和分析危险源的相关信息和内在的矛盾与联系,通过分析原因到结果的途径,揭示其内在联系和相互关系,才能得出正确的分析结论,才能采取恰当的安全对策措施。此外,很多职工的私人物品常常与一些仓库和危险性很强的物品一同堆放。很多工地的临时住所居住的建筑工地人员很多,空气流通等非常不好,常常只有一个门,一旦失火,人员难以疏散,极易造成火烧连营的局面。因施工需要,部分施工现场仍然采用木制等。可燃性的脚手架和易燃材料作为安全防护物。那么就要注意这些易燃和可燃性的材料要远离居住场所,加强防护管理。

二、安全管理存在问题的解决方法与优化措施浅析

1、坚持“三级”安全培训制度,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是安全工作的基础。

“三级”培训就是业主、总包和施工单位的培训。实践证明:只有通过这三级培训才能使那些综合素质相对较低、安全意识相对淡薄的进场施工人员,了解或熟悉“入场须知”、安全管理规定和制度等,从而增强他们的安全意识,提高他们的防范技能,减少事故的发生。这“三级”培训应强制执行,否则不能进场施工作业。目前很多单位特别是个体小型承包队,很不情愿地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一怕耽误施工(作业)时间,二还要付出一定的费用,常以各种借口和理由推托,得过且过。针对这一现象,本文强调必须采取强制措施落实“三级”教育,企业有“企业必须对员工进行健康安全环境培训”的规定,无论是企业内部还是企业外部的施工现场都应这样做,以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为目的,这也是安全工作的基础。

2、建立健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保证体系

(1)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教育,提高全员安全意识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督机构要督促建筑施工企业建立健全安全保证体系,做到安全生产组织到位、安全教育到位、安全措施到位,努力建立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同时各建筑施工企业要切实抓好施工现场一线操作人员的基本安全知识的教育培训,严格执行三级教育制度。

(2)安全教育要注重实效,切忌流于形式走过场

企业年初要制定安全教育计划,特殊工种、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按要求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培训.对新工人的岗前培训由企业安全部门负责,对全体员工可以结合本单位的实际,组织定期和不定期的学习《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安全方面的有关标准及常用知识。对一些专业管理人员需要学习和掌握安全法规、劳动保护与消防、中小型机具、土方作业、现场临时用电、高空作业、垂直运输设备、模板工作、起重吊装、文明施工、现场急救等安全常识。

3、进行全面安全检查

工程项目安全检查的目的是为了消除隐患、防止事故、改善劳动条件及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意识的重要手段,是安全控制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通过安全检查可以发现工程中的危险因素,以便有计划地采取措施,保证安全生产。施工项目的安全检查应由项目经理组织,定期进行。工程项目组、车间、科室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检查;班组每周、每班次都应进行检查。针对特种作业、特种设备、特殊场所,如电焊、气焊、起重设备、运输车辆、锅炉压力容器、易燃易爆场所等应进行专业性检查。春季风大,要着重防火、防爆;夏季高温多雨雷电,要着重防暑、降温、防汛、防雷击、防触电;冬季着重防寒、防冻等。节假日前后要针对节假日期间容易产生麻痹思想的特点,节日前进行安全生产综合检查,节日后要进行遵章守纪的检查等。另外在工程或设备开工和停工前、检修中、工程或设备竣工及试运转时进行必要的不定期的安全检查。

4、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理工作

(1)施工准备阶段安全监理工作

首先,要审核安全文件。比如审查安全文件是否有针对性、可行性、实用性、可操作性;专项方案是否附有验算结果、详图、文字说明;安全文件的内容是否全面等。其次,要检查安全生产条件。现场监理部在工程开工前应检查各类施工设备、设施、机械是否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现场消防器材是否准备到位;施工现场

生活、生产临时设施是否符合安全要求等。

(2)施工阶段安全监理工作

首先,常规检查:检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定期参加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检查;检查施工现场大型施工机械和安全设施的验收备案情况。其次,重点检查。监理工程师应对建筑施工中常发、多发的危险因素重点控制、重点检查。

(3)验收阶段安全监理工作

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工程的安全验收,应对工程实施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发出整改通知,并跟踪检查、验收整改情况。二是监理的安全资料整理归档。工程竣工后监理单位应及时进行监理的安全资料整理归档,并移交给建设单位备案。

三、运用科研成果提高安全防护能力

通过加大科学技术投入含量,用于减少和弥补人为的错误,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不断提高施工技术管理水平。采用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改变传统落后的施工工艺,努力做建筑企业由劳动密集型产业向技术密集型转变。解放生产力,变手工操作为机械作业,变高空作业为地面操作,在提高劳动生产率的同时,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安全因素。掌握并运用人机工程学和安全心理学的科研成果,调整好施工操作人员的心理,生理特征和状况,避免员工在情绪低落时出现失常行为,有效避免人的不安全行为。

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范文第2篇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快我市城市化建设,加强对村镇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和《中山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我市村镇(包括火炬开发区)范围内从事的各类建筑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房屋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

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标准。

第三条中山市建设局是我市建筑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的建筑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各镇及火炬开发区建设管理所(以下统称镇区建设管理所)根据市建设局的委托,负责对所在镇区的村镇建筑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镇区建设管理所应配备一定数量的建设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利用现代技术手段提高村镇建设管理水平。

第二章建筑工程交易和招标投标

第五条村镇建筑须按下列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㈠50万元以上至30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携带相关资料到镇区建设管理所办理项目登记手续。镇区建设管理所须在24小时内将信息报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由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和镇区建设管理所同时工程信息;

㈡3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携带相关资料到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办理项目登记手续,也可由镇区建设管理所代建设单位到市交易中心办理项目登记手续,由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工程信息。

第六条按规定必须进行招标投标的村镇建设工程按以下规定进行招标投标:

㈠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项目,由镇区建设管理所办理审批手续,招标信息,并对招标投标全过程实行监督管理。镇区建设管理所应于每月25日将招标投标的情况汇总上报市招标办;

㈡3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招标投标,由市招标办办理审批手续,并对招标投标全过程实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镇区建设管理所必须公开办事制度,公布已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登记的承包单位名单,并按有关规定严格把好承包单位的资质验审关。

第三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和质量安全监督

第八条经市建设局委托,镇区建设管理所可办理本辖区一定范围内村镇建筑的施工许可手续。下列村镇建筑到所在镇区建设管理所申请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㈠12层以下或18米跨度以下的房屋建筑物,高度30米以下的构筑物或深度不超过5米的深基坑支护工程;

㈡工程造价300万元以下的单栋装饰装修工程或面积200平方米以下的玻璃幕墙工程;

㈢宽度24米以下(含人行道)的城镇道路,单跨20米以下或总长30米以下的桥梁,直径1.0米以下的排水管道,直径600毫米以下的给水管道,全部的燃气管道、气站工程,及工程造价200万元以下的其它市政公用项目;

㈣石岐区、东区、西区、南区三层以下且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下的私人住宅工程到各区城管办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上述范围以外的村镇建筑工程项目,须到市建设局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第九条村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十条施工许可证应当放置在施工现场备查,施工许可证不得伪造和涂改。

第十一条镇区建设管理所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统一到市建设局领取由建设部印制的施工许可证。

第十二条经市建设局委托,镇区建设管理所可对本辖区一定范围内的村镇建筑工程实施质量监督。中山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应加强对镇区建设管理所的业务指导。

各镇3000平方米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由镇建设管理所实施质量监督,向市建设局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凭竣工验收备案资料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各镇300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及其他专业工程由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和镇建设管理所共同实施质量监督,《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由镇区建设管理所送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审核后,由市质量监督站向市建设局提交备案。

第十三条镇区建设管理所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颁布的建设工程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进行监督检查。在建设工程施工时应当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查,对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和隐蔽部位进行跟踪监督,对有关事项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应及时书面责令质量责任单位限期改正。

第十四条经市建设局委托,镇区建设管理所可对本辖区一定范围内的村镇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实施监督。中山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应加强对镇区建设管理所的业务指导。

各镇3000平方米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由镇建设管理所确认评分等级,并将《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书》报送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存档。

各镇300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及其他专业工程由市安全监督站和镇建设管理所共同实施安全监督,安全评价按《中山市建筑施工安全和文明施工评分实施办法(暂行)》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安全规定进行施工,按预算定额向施工企业支付安全技术、防护设施、劳动保障、安全监督等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压减。

第十六条施工企业必须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完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员,认真落实各级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镇区建设管理所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市建设局委托的权限范围行使各项职权,并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

第十八条市建设局设立行政责任监督委员会对镇区建设管理所的行政过错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镇区建设管理所的工作人员在行使市建设局委托的各项职权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其情节、损害结果等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

㈠超越市建设局委托的权限范围办理工程交易登记、招标投标、施工许可、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督手续的;

㈡依照有关规定应核发证书而不予核发或拖延核发的,不予核发而予以核发的;

㈢依照有关规定应审批而不予审批或拖延审批,不应批准而批准的;

㈣在组织或者监督管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应当招标而不招标,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泄露标底导致招标结果显失公平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㈤依照有关法规规定应予处罚而不予以处罚,或者不应处罚而予以处罚的;

㈥违法对他人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㈦不依照有关法规规定的内容和程序进行行政执法,给他人造成定损害的。

第二十条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主要采取以下形式:

㈠口头批评;

㈡通报批评,责令书面检查;

㈢全部或部分扣发个人的年度奖金;

㈣实行离职培训或调离原工作岗位;

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范文第3篇

为了严格执行《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等法律、法规,加强建筑工程、建筑拆除工程、市政工程、燃气供应的规范管理和安全监管,促进我区建筑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结合我区目前建筑市场不断扩大的实际现状,决定今年继续对建筑工程、建筑拆除、燃气管理进行专项治理工作。现就这次专项治理提出如下工作意见,请相关单位组织贯彻实施,确保我区建筑施工、建筑拆除施工、市政交通工程建设和燃气供应做到平稳、和谐、安全,继续保持我区建筑管理工作水平在全县、全市的典型、领先地位。

一、组织领导

为加强专项治理的组织领导,决定成立开发区建筑市场安全生产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具体名单如下: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专项治理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规划建设局工程监管科,范秀德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领导组工作职责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建设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规范、规程,分析、研究建筑施工、建筑拆除施工和燃气供应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薄弱环节,组织制定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工作重点和管理措施并负责实施,组织制定本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定期演练,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负责区监管员、街道协管员、村(居)信息员的考核工作。积极组织开展专项治理工作,所有领导组成员实行“一岗双责”制。

二、专项治理的范围、内容和目标

今年建筑市场安全生产专项治理的工作范围是:辖区范围内所有项目建设建筑工程、房地产开发建筑工程、农民安置房建筑工程(含农民自建工程)、限额以下村镇建设工程、建筑拆除施工工程、市政建设工程、大交通及重点工程、燃气供应等。

专项治理的内容是:针对近年来部分项目工程无资质承建、超资质承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不办理安全、质量(报监)备案手续,单位和个人违章搭建、违章建筑,建筑拆除工程无资质和借资质承建工程,燃气送气工无证经营、非法运气、倒气等现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开展专项治理。

专项治理的目标是:针对易造成群死群伤事故和严重质量事故隐患的重大危险源,强化建设工程项目特别是拆除工程项目的事前监督,加强燃气用户安全用气宣传、加强供气点、送气工安全培训、加强燃气管道的管护,杜绝较大等级以上的重大伤亡事故,控制和减少一般事故。使我区建筑市场安全生产管理向更好、更高、更稳定的方向发展。

三、专项治理措施

(一)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随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不断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越来越明确。区相关部门应当认真履行监管职责,规范监管行为,加大监管力度。规划建设局对所有建筑工程和建筑拆除工程要做到开工前介入、施工中督查、竣工后验收的全过程跟踪。工程监管科全体人员须分工明确,责任到位,年终按县统一要求进行考核。各相关部门、相关单位应及时将有关建筑工程、建筑拆除工程信息与工程监管科进行衔接和沟通,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把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施工企业是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责任主体,企业要把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到每个项目、每个部门、每个职工、每个岗位。同时加强建设、监理、设备安装等单位安全生产行为的监管,进一步落实参与施工过程各方主体责任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二)进一步完善安全监管机制

各部门要通力配合、整体联动、齐抓共管。首先,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严把市场准入关,严禁无资质、无安全许可证的单位承接工程,严禁借资质投标。其次,在日常安全监管中,对施工企业出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予以行政处罚,并通过信用手册记录、限制承接工程等手段,严格事前管理。事后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并负有责任的施工单位给予必要的行政和经济处罚。通过对源头、事前、事后等管理机制的完善,引导施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减少各类事故。

(三)突出重点开展专项治理

1.各项目工程在建筑开工前,相关部门应将信息告知工程监管部门,监管部门必须提前介入,宣传相关建管法规,督促建设单位执行最基本建设程序。选用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和规范图纸、办理工程的安全、质量监督备案手续,从源头上控制安全、质量隐患。凡发现未办理工程监督备案手续或不具备备案条件的工程必须立即停工整顿。

2.各街、村(居)工业创业园、新沿海实业有限公司必须明确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建筑工程的安全管理,发现有工程开工意向须与区监管部门联系,以便派员到现场服务,及时帮助审查施工单位资质、施工图纸、督促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和安全、质量监督备案手续等。如没有将建筑信息告知区监管部门擅自开工的,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由街、村(居)及相关单位承担监管责任。各街、村(居)建管协管员、信息员必须认真负责,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年终由领导组按工作实绩予以考核。

3.国土建设执法大队凡发现未经审批违章建设的项目,经查处不能马上停工或拆除的,必须将信息及时书面告知工程监管科,以便按建设工程管理的要求进行规范管理和安全技术交底。否则,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按“谁查处由谁负责”的原则,追查相关人员的监管责任,同时坚决杜绝村(居)民违章建设。

4.各企事业单位在院内、厂内增加建设项目时,须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规划、许可、备案手续,并书面告知区规划建设局,以便有效地跟踪管理;否则发生生产事故由其承担相关责任。工业安全组在例行的安全检查中发现企业有违章建筑行为时,应予以制止并将信息及时书面告知执法大队;否则发生生产事故将由其承担安全监管责任。

5、建筑拆除施工的安全管理。拆除工程要按招标程序发包,一定要与承包方签订好施工合同,明确安全责任。要加强行业管理,严格执行《开发区城东镇拆迁房屋拆除管理办法》文件的规定,区内建筑拆除工程进行招投标时,工程监管科要派员参与审核应标人的资质材料,办理备案手续等。对正在施工的拆除施工标段,各征收工作组要派员监查,完善备案手续。各施工单位要强化责任主体意识,依法按《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进行建筑拆除施工作业,要严格按照资质等级承接工程,不得出借、转让资质证书,严禁将工程转包。严格实行意外伤害保险制度,维护作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实行目标管理,施工现场一定要有指挥人员、有安全管理人员,保证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合格率达100%。

6、燃气管理工作是今年专项治理的重要内容。各燃气经营单位要保证依法经营,做到责任到位、宣传培训到位、隐患排查整改到位。各燃气液化石油气充装站、供应站(点),不得向无燃气经营许可证或燃气供应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供应用于销售的燃气,不得充装超期气瓶,不得充装不合格气瓶,不得充装非自有气瓶。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或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瓶装燃气的经营活动。各街、村(居)发现新增的送气人员和流动送气车应立即向规划建设局工程监管科或公安部门报告,以便及时查验证照,坚决打击和取缔非法经营和“气贩子”。

(四)实行风险保证金制度

区范围内各建筑施工单位、市政工程施工单位、建筑拆除施工单位都必须向规划建设局缴纳安全生产风险保证金,用于专项治理和安全生产的目标考核。

四、时间部署

第一阶段(1-5月):组织发动。由规划建设局牵头,各相关单位,各街道、村(居)通力协作,层层动员;各建筑建材企业,各建筑工程的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单位以及燃气经营单位、建筑拆除施工单位都要强化宣传、动员,制定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全面部署实施,开展市场专项治理。

第二阶段(6-10月):检查整改。各工业创业园区、各建设单位、各建筑施工单位、各建筑拆除施工单位以及燃气经营单位要结合“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和县各主管部门专项整治的内容等,组织安全生产检查,重点检查安全、质量备案手续、施工方案、安全防护、施工机械设备等,对查出的问题要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行为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范文第4篇

第二条凡在我县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装饰装修、市政建设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制度,严格控制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

第四条县建设局负责全县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行业管理工作,依据有关法规、标准,对本县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施工安全管理

第五条工程项目经招投标确定施工单位后,在申报《施工许可证》之前,建设单位必须到县建设局安监站办理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申报手续,领取《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登记表》、《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条件审核表》和《现场审查资料清单》。并准备好《现场审查资料清单》所列资料,以供县建设局安监站对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

第六条建筑施工(含装修)企业必须在承建工程开工前15日内,持下列资料到县建设局安监站办理安全报监手续: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施工合同书。

(三)施工现场安全具体措施。

(四)施工现场临时设施建设和施工现场围挡方案。

(五)拟进入施工现场的主要机械设备的型号、数量。

(六)建筑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职工的意外伤害保险手续。

(七)工程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安全资格证书。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有关资料。

第七条县建设局安监站应当对施工单位提交的有关资料及安全具体措施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在一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不符合条件的,及时书面通知施工企业补办有关手续。未办理安全报监手续的,县建设局不予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责。

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直接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具体的领导责任;项目经理是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施工单位应当配备与其建筑施工规模相适应且具有工程系列技术职称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九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勘察设计文件、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及操作规程组织施工。施工单位进行地下工程施工或在地下管线、高压线路、动力设备附近施工时,应当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有关资料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建筑工程施工中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必须报请当地*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条施工单位必须为施工人员提供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生产环境、作业条件、机械设备和安全防护用具等。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建筑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职工,不得上岗作业。

第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施工现场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和规定,施工现场的道路应当平整、畅通,并有交通指示标志。通行危险的地段应当悬挂警示标志。

第十二条施工现场用于施工的脚手架、施工用电、机械设备及安全防护用具等,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施工单位必须进行检查;检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施工单位应当定期对机械设备及安全防护用具等进行检修和保养,确保机械设备及安全防护用具的完好、有效。从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三层(含三层)以上或10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脚手架必须采用钢管搭设。

第十三条建筑施工(含装修)企业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应按一定数额向县建设局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该款专项存储,主要用于企业发生安全事故时的应急抢险救灾。风险抵押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如果未发生安全事故,则全额(无息)退回。

第十四条建筑施工(含装修)企业必须按照规定使用安全措施费和施工现场临时设施费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制度,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巡查,并对违反施工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的行为及时制止或纠正;对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技术资料建立档案,工程竣工之前,将施工现场安全资料和安全综合分析报告送县建设局安监站考核评价。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预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并及时足额支付给施工单位,督促施工单位按规定使用。否则,在施工中发生安全事故,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需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等有关资料。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等。

第二十条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将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纳入监理范围,对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不按要求及时整改的,应当立即向县建设局安监站报告。

第二十一条监理单位应将安全生产管理纳入监理规划,以及在监理规划和中型以上工程的监理细则中制定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内容。

第二十二条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取得考核合格证书和操作资格证书。

第二十三条监理单位应当审核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监管机构的建立和人员配备。

第二十四条监理单位应当审核施工企业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计划。

第二十五条对危险性较大,特殊环境中施工的工程项目,必须按照《*省危险性较大的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实施细则》编制专项安全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并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和项目监理总监审批。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应当实行封闭式施工。在县城规划区内的施工现场,施工单位应当设置符合要求的围挡;对临街施工现场,应当设置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的硬质围挡;对在建房屋和构筑物工程,应采用密目式安全网进行全封闭。

第二十七条施工现场大门上方应当悬挂企业标志,并在醒目位置设置符合规定的施工标牌;临时设施、机具、物料堆放等应与施工标牌图示相一致,不得随意设置或乱堆乱放。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文明施工的规定:

(一)施工现场要建设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办公用房、宿舍、食堂、厕所等生产生活设施。

(二)施工现场排水畅通,不得有积水。

(三)施工过程中的噪音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夜间进行产生噪声污染施工作业的,应遵守环保部门的有关规定。

(四)施工现场不得焚烧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物料。

(五)施工现场容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采取遮盖或洒水等防尘措施。

(六)施工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定点堆放,及时清理。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县建设局应当建立和完善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建设局应当采取措施,宣传、普及建筑安全生产知识,对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安全管理人员和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培训情况进行考核。

第三十条县建设局依法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管理,加强施工现场安全措施和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对参建各方主体落实安全生产职责情况进行审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和隐患,责令立即排除或整改,并将检查结果存入安全监督管理档案。对安全生产不合格的,可以依法提出不予晋升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不合格的处理意见。

第三十一条对建设单位不按规定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擅自开工及未提供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和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县建设局可以书面督促建设单位按要求整改。

第三十二条县建设局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对施工单位使用的机械设备和安全防护用具,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验,发现技术指标或者安全性能不能满足施工要求的,责令施工单位停止使用,限期整改和维修,检测费用由施工单位负责。

第三十三条乡镇农民自建住房(含装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建筑物(构筑物)的拆除工程由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由县建设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省建筑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范文第5篇

美江市2007年建筑安全生产工作计划2007年美江市建筑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思想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以宣传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契机,着力突出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两个重点。深入开展创建文明工地活动,强化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加大安全生产随机抽查和巡查力度,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全面落实。 全市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目标是: 1、按照建设部颁发的《建筑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建筑企业施工现场合格率达到100%。其中一二级企业施工现场,优良率达到30%以上;三级企业施工现场优良率达到20%以上。 2、依据《辽宁省建筑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规定》,树立30个以上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样板施工现场,带动本地区建筑施工现场达到标准。 3、杜绝使用国家有关部门指定淘汰的吊车。 4、死亡事故结案率达到100%。 5、建筑工程事故百亿元产值死亡率控制在7人以内,减少一般事故,遏制三级以上重大事故发生,杜绝特大伤亡事故。 为实现上述工作目标,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认真宣传贯彻执行《条例》,依法加强建设工程安全工作 《条例》是我国第一部规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行政法规,对于依法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具有重大意义。为做好《条例》的宣传贯彻工作,进一步提高我市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使广大干部职工深刻领会《条例》精神,建委决定于上半年分期举办《条例》学习培训班,并充分利用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介广泛进行宣传。各单位要认真制定学习贯彻《条例》工作计划,企业内部要举办多层次、多形式的培训班。特别是建筑业和工程监理企业要针对实际,开展好全员学习活动,重点对一线作业人员进行岗前培训教育。 二、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和实施是2005年安全生产检查的一个重点。各企业要建立健全严格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同时要在责任制的落实上下大力气,不断探索,制定出符合企业自身特点的落实办法,使安全生产责任制真正落到实处。 三、进一步加大检查监管和处罚力度 2005年继续落实辽宁省建设系统“十五”期间安全达标方案,广泛开展施工现场安全达标和创建文明工地活动。同时转变工作重点和工作方法,从重点监督检查企业施工过程实体安全,转变为重点监督检查企业安全责任制的建立和实施状况,以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落实和执行情况;从以告知性检查为主,转变为以随机抽查及巡查为主。全年开展不间断的抽查和巡查,将安全生产工作落到实处。充分利用网络优势,2005年在锦州市建筑管理信息网上建立企业安全状况、不良记录和事故报送、处罚信息系统,凡出现重大事故的单位和责任人一律在网上予以公开曝光。并在全市实行《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评价制度》,把安全生产条件评价结果作为企业资质年检、晋升资质等级的基本条件,对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企业实行一票否决制,对事故多发企业和责任人将依法予以从重处罚,直至清出建筑市场。 四、加快制定与“条例”相配套的规章和办法 拟于2005年制定《锦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办法》、《房屋建筑工程特种设备监督管理办法》、《建设单位工程安全施工备案制度》、《施工企业安全资质考核制度》和《建筑工程事故报告制度》。加大对工程标准规范和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及时淘汰落后工艺和设备。 五、做好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做好安全培训教育工作,组织建筑和工程监理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试、发证工作;组织《条例》和建设部制定的《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的培训工作;指导企业开展全员安全生产培训和新工人及工人转岗工作培训;积极与有关部门协调在对农民工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同时,进行安全知识和安全技能的培训。 六、继续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着力解决多发事故和突出问题 2005年专项整治的重点在制度建设,完善建立安全技术方案论证,在严格执行标准和技术方案,重点环节的有效控制等方面做文章,达到标本兼治的目的。一是强调各方责任的落实,重点落实审批、验收、检查等责任制度。二是看有没有方案,对土石方开挖、深基坑支护、地下暗挖工程、降水工程、高大模板工程、超重吊装、脚手架工程等技术方案是否有论证、审查,论证审查的技术方案不得擅自随意变动。三是施工、监理严格验收检查,特别是在重点环节、重点内容上进行重点监控,确保标准规范的落实。 七、做好施工企业和设备租赁企业特种设备的注册登记、发牌和安装拆除企业资质的核准工作 依法监督指导特种设备检测机构对房屋建筑工程用特种设备的检测工作。认真抓好拆除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加强拆除队伍的资质管理和拆除方案的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