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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村民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村民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范文第1篇

深化完善计划生育村民自治

城关镇地处县城,毗邻市区,辖=个行政村,==个自然村,==个村民小组,社会人口=====人。全镇已婚育龄妇女====人,其中已婚未育妇女==人,一孩妇女===人,二孩以上妇女====人。镇计划生育协会成立于====年,现有会员小组==个,会员====人。近年来,在县计生委的精心指导下,我镇针对新形势下计划生育工作特点和广大育龄群众计划生育的需求,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围绕生育、节育和生殖保健服务,以“协会联动、村民自治”为切入点,以避孕方法知情选择为核心,以强化契约化管理和党员干部责任落实为手段,不断拓宽计生服务领域,改进计生服务方式,逐步建立计划生育“依法管理、村民自治、优质服务、综合治理”的工作机制,有力地促进了全镇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开展。我镇先后多次被评为市、县计划生育工作先进单位,协会工作多次受到上级的表彰,并连续==年保持了开封市计划生育一类乡镇先进位次。====年,国家人口计生委主任张维庆来我镇视察计划生育工作,对我镇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年,省计生协会会长林晓来我镇指导协会工作,对我镇的协会工作给予了高度评价。我们的基本做法是:一、重在认识,强化领导,推动村民自治扎实开展

实施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是基层计划生育管理机制重大改革,是实现计生工作重心下移,提高计生工作水平的重要途径。如何才能搞好这项工作成为当前计生工作的新课题,为此,我们本着“两委负总责、村民搞自治、协会当骨干、群众做主人”的工作方针,着重解决好三个问题。一是认识问题。针对有些同志思想上存在着自满心态、畏难消极和等待观望等情绪,先后召开了各种类别的动员会,多次举办村民自治业务知识培训班以及广泛深入地宣传,使干部、群众充分认识实施村民自治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目的意义,坚定了搞好村民自治工作的信心和决心,积极主动参与村民自治工作。二是领导问题。把实现村民自治作为计生工作的重中之重,切实加强领导。成立了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指导小组,各村也成立了领导小组,制定了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实施方案,精心组织实施。镇村两级主要领导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三是责任问题。镇党委书记和各村党(总)支部书记为村民自治的第一责任人,负总责,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各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能,认真做好具体的工作指导。同时,还把村民自治列入计生工作目标责任制的一项重要内容,定期检查,督促落实,做到奖优罚劣,促进村民自治工作扎实有效地开展。

二、把握关键,突出重点,把村民自治工作落到实处

在推行村民自治工作中,我们注意把握三个关键性环节:一是认真制定计划生育村规民约。村规民约是实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的依据,也是规范干部依法管理服务和群众婚育行为的准则。为此,我们指导村级在制定村规民约时,坚持五个原则:即内容合法性原则、权利与义务平等原则、制约措施与优惠奖励相结合原则、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原则、程序合法性原则。在坚持原则的基础上,各村召开党支部会、村、组干部会、村计生协会理事会、村民代表会,组织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集思广益,遵循“依法建制、民主管理、自我约束、奖惩分明、便于操作”的原则,结合各村的实情,由村、组干部走访群众,积极发动村计生协会理事、会员,通过会员联系户的活动网络,广泛收集群众的意见、建议,召开各类座谈会,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研究制定草案,由镇计划生育村民自治领导小组审核把关后,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和《计划生育村规民约》,并报镇政府备案。建立完善了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制度、奖励制度、民主监督制度、民主评议制度、规范村民“十要十不要”行为准则。对村计生办、计生服务室、人口学校、协会活动室进行了合理安排,并完善规范上墙内容。使各村制定的村规民约实体和程序合法,切合实际,文字简明扼要,通俗易懂、操作性强,深受群众欢迎。二是认真落实计划生育协议管理。我们把双方在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村规民约规定的权利和义务,通过协议的形式具体落实到负有管理及义务的村委会和每位育龄群众。在镇与村、村与组签订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的基础上,委托村民小组长与广大育龄群众签订遵守计划生育村规民约协议书。协议还根据育龄群众育龄期的不同特点,在内容有所区别。同时在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让群众自觉自愿地与村委会签订协议。全镇已婚育龄夫妇====对,已签订协议书====份,签约率==.=,未婚青年====人,签订协议书====份,签约率==.==。通过签订协议书,实行协议管理,使村干部、计生管理员增强依法管理意识和为育龄群众服务的观念。让群众见到实行村民自治的好处, 自觉地实行计划生育,为村民自治铺平了道路。截止目前,按照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的要求,计划生育参与率、生殖健康科普知识知晓率、避孕节育方法知情选择率、对计划生育工作满意率、现居住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验证发证率及房屋出租合同签订率均达到===,无违法生育、无大月份引产、无早婚早育、无溺婴弃婴、无非法收养、无违法管理行为、无计划生育重大突发事件和恶性案件现象发生。三是认真抓好计划生育村务公开。建立和完善了村党(总)支部、村委会、计生协会联席会议制度;各级人大代表、村民代表、协会理事、中心户长民主管理议事制度;村务公开制度和民主监督制度。让群众在计划生育事务中做到事前参与、事中介入、事后监督,调动了村民参与计划生育的积极性,促使村委会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公开公正。

三、落实队伍,健全网络,为实现村民自治提供组织保证

实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如果没有强有力的组织网络作保证,很难使这项工作顺利开展。因此,我们把加强计生队伍建设,健全自治网络作为村民自治的重要工作加以落实。一是成立了由村党(总)支部书任组长,村委会副主任、村两委委员、计生管理员、计生协会专职副会长组成=-=人的村民自治领导小组;二是配强一支村级计生管理员队伍。对村级计生管理员进行考核,把有文化、年纪轻、有工作能力、责任心强的优秀青年充实到管理员岗位上来,全镇=个村委计生管理员全都竞争上岗,按照县计生委规定每人每月按时发放==元工资;三是以“双创”活动为载体,加强计生协会建设,各村选配=名热心于计生工作,在群众中享有较高威望的协会专职副会长,配强一支乐于奉献,群众信赖的协会小组(中心户)长,培养一批计生协会骨干会员,充分发挥协会队伍的带头作用;四是成立了计划生育评议监督小组,确定=-=名有思想觉悟、有群众基础、有工作能力的各界人士为评议监督成员。组成了有党员、团员、妇女、老年协会、计生协会、计生管理员和育龄积极分子参与的计生管理服务网络,完善了联系户制度,初步形成了村两委负总责,协会当骨干,村民搞自治的管理新格局。

四、优质服务,利益导向,使村民在村民自治中得到更多的实惠

一是从实际出发,制定切实可行的优惠政策和措施。镇、村两级都制定对计生户优惠奖励规定。如范庄村委对独生子女户和双女绝育户子女入园、就读小学实行免学杂费,为他们办理养老保险;袁楼村委对自觉落实节育措施的夫妻一次性发给===元的奖励费等。据初步统计全镇=个村委每年仅给予计计划生育的奖励费就达=万元。二是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我们运用镇、村人口学校阵地,在坚持对已婚育妇和未婚青年“双基”知识培训的同时,不断改进教学方式,聘请有关家教专家及县司法局法律授助中心专家、律师,深入到=个村委开展《婚姻法》、《公民道德实施纲要》和优生优育巡回教育讲座。发放宣传材料,使计生宣传品入户率达到===。完善各村的宣传广播网络,新增设广播喇叭==个,定时进行宣传。通过普及法律法规、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知识以及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的宣传,引导育龄群众树立新型的婚育观念。全镇已有=对可生育第二孩的夫妇,自愿放弃生育指标,终身只要一个孩子,绝大多数育龄夫妇,自觉自愿地选择落实长效节育措施。三是搞好计生“三结合”,推动小康工程建设,为计生户排忧解难。镇、村两级坚决落实各项优惠政策。为全镇=户计生贫困、特困户送去救济金=万元,并优先安排到镇、村办企业工作,使他们每月有===-===元的固定收入。镇政府筹措资金,保证独生子女领证户每月==元的奖励费按季度足额发放;并适当减免独生子女户和政策内双女绝育户义务教育期间的学杂费;为他们发放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优惠证。符合二胎生育条件放弃二胎指标自愿只生一个子女的户给予一次性奖励。对有一技之长的计生户,在养殖、果蔬种植等优先照顾经营,并定期举办科学技术培训班,帮助他们掌握技能,提高科技含量,增加收益。由协会带动,在袁楼村委建立小康工程示范基地,建立两个养殖基地--种鸽养殖厂、肉鸡养殖厂,建立一个种植基地--果木花草示范园区和一个疏菜保鲜库,吸收了全镇大量剩余劳动力,以基地带动广大计生户勤劳致富。同时,积极引导广大妇女走出家门,投身于经济建设,在创造社会财富的同时实现自身价值的飞跃。黄龙村委约==的育龄妇女或单独或协助丈夫从事经商、办厂等经济活动,在经济大潮中尽展巾帼风姿。通过利益导向的全方位的优质服务,让村民感受到实行村民自治的好处。

通过推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的实践,初步取得了一些成效。增强了干部群众计生法律意识,激发了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确立了群众计划生育主人翁地位,调动了参与计生工作的积极性;

调动了村级抓计生工作的积极性,促进计生工作重心下移;树立了计划生育工作者良好形象,密切了党群干群关系。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干部在工作思路上增强了依法办事、依法治村意识,把群众从管理对象转向服务对象,寓管理于服务之中,把群众的满意程度作为衡量工作优劣的唯一标准。在工作方法上,把想民、富民、安民、乐民与计划生育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进一步落实计生优惠奖励政策,提高服务水平,改变了过去群众尽义务多、享受权利少的弊端,使群众自身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本稿件属于计划生育主人翁的地位得到维护,从而建立起一种崭新的人际关系,为农村社会稳定创造了一个宽松和谐的环境,有利于实现人口控制和经济发展的双赢。

村民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范文第2篇

第二条实行依法治村坚持在党支部的领导下,成立以村支部书记为组长的依法治村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本章程的具体实施,协调村民委员会具体管理村内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第三条本章程是全体村民的行为规范,人人都要认真学习、自觉践行本章程,为繁荣我村经济,建立良好的社会秩序做出贡献。

第二章村级组织建设

第一节村党支部建设和党员管理

第四条村党支部是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是党在农村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村级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村支部书记是村里的“一把手”,主持村里全面工作,对村级工作负有主要责任。

第五条村党支部的主要职责是:

1、领导村委会、集体经济组织、群团组织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精神,领导和推进村级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证各村级组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落实本村党员大会的决议。

2、讨论决定本村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规划,重大人事、工作安排,较大数额财务开支,集体资产管理,社会稳定等与群众密切相关的重大问题。

3、搞好支部委员会的自身建设,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负责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作好发展党员工作。

4、负责村、组干部和村办企业管理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5、搞好本村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治安、计划生育等项工作。

6、支部班子要关心群众生活,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切实减轻农民负担。

第六条村党支部建设制度

1、民主生活会制度。每半年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认真总结党风党纪和年度目标完成情况,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统一认识,改进工作。村党支部每年年终组织开展一次评先树优、民主评议党员活动,严格考核党员各方面的工作情况。对党员的年终考核与鉴定,由村党支部统一归档保存。

2、“”制度。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会议、党小组会、党课教育制度是党的基层支部的重要制度,也是健全党的组织生活,严格党员管理,加强党员教育的重要制度。支部党员大会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1月、4月、7月、10月10日);支部委员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每月5日);党小组会一般每月召开一到二次(每月8日、18日);每季度应组织党员上一次党课(1月、4月、7月、10月10日)。党支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或遇特殊情况,可以随时召开相关会议,具体时间由党支部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3、党费收缴管理制度。党员应按照标准按月缴纳党费。依照中共中央组织部组通字[1998]2号文件规定执行,对无正当理由长期不缴纳党费的党员,村党支部给予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改,超过六个月不缴纳党费的,按自动退党处理。

4、党员发展管理制度。发展党员必须遵循“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按照党员发展工作的程序,认真履行手续。村党支部要有计划地为党的事业培养后备力量,按一职一备的要求确定培养后备干部,至少要有3名以上比较成熟的入党积极分子,积极做好领导班子的新老更替工作。

5、廉洁勤政治度。支部成员要做到“五带头”、“五不准”。即:带头履行党员义务,不准做特殊党员和特殊村民;带头清正廉洁,不依仗职权为自己或亲属谋私利;带头做人民公仆,不准贪图享受只顾个人利益;带头遵纪守法,不准违法乱纪。

第二节村民委员会

第七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群众性自治组织,代表全体村民行使职权。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是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换届选举。

第八条村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村民委员会要自觉维护党支部的领导核心地位,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推行村级“四民主”,积极主动地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并定期向党支部报告工作。

2、按照党支部的总体部署,办理村内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3、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4、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进行经济活动,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5、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法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6、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和政策规定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村与村之间的团结和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积极协助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第九条村民委员会的工作制度

1、办公制度。每天按规定作息时间上下班,全年工作不少于300天。公休日或节假日应当安排值班。坚持在办公室办公,不在家中研究和答复涉及村务的问题。

2、会议制度。每星期召开一次例会,每季度一次总结会;特殊情况或特殊需要时,不定期召开“两委”联席会议,一般由村党支部书记主持,就村中的一些重大事项进行研究。

3、自律制度。每月10日为村民委员会成员集体学习日。村民委员会成员要正确行使村民赋予的各项权力,为政清廉,秉公办事。

第十条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工作。

第三节其他村级组织

第十一条村民会议

1、村民会议由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其组织形式有两种:一种是由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参加的会议,另一种由每户派代表参加的会议。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村民会议每年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并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2、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其主要职责是:(1)讨论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表决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2)讨论制定村级事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办法,讨论制定、修改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3)听取和审议村民委员会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工作;(4)讨论决定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事项。(5)讨论制定村级规划,决定本村各项福利事业和公益事业;(6)听取和审议村经济建设发展规划和实施情况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7)听取和审议财务管理及财务收支的情况报告;(8)决定给村民代表会议的授权。

第十二条村民代表会议

1、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代表组成。推选村民代表由村民按5至15户推选1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总数由村民委员会依法确定。

2、村民代表必须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在村民中有较高的威信,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有一定的参政议政和决策能力。推选村民代表一般应在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当选后10日内进行,当选结果应当予以公告。当选的村民代表,其任期与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每届为三年。

3、按照程序补选村党支部成员为村民代表,村民代表推举支部书记为村民代表会议主席。村民代表会议由主席安排村民委员会召集,由主席主持召开。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应当提前3天将要讨论决定的事项通知村民代表。村民代表应当及时征求所代表的村民的意见和建议,并在村民代表开会时如实反映。村民代表开会应当由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参加,所作决定须经到会代表过半数通过并不得与村民会议的决议、决定相抵触,方可有效。村民代表会议通常每季度召开一次。经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提议,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召集村民代表开会。

4、村民代表会议职权取决于村民会议的授权。一般情况下,除选举和罢免村委会成员、村委会的撤并调整、审议通过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等一些涉及全体村民利益和长远的、非经常发生的事项外,村民代表会议均可代行村民会议的职权。

第十三条村民小组会议

1、村民委员会员可以按照村民居住状况分设若干村民小组,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村民小组长任期与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每届为三年。

2、村民小组的主要职责是:(1)宣传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2)组织村民小组贯彻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委员会的决定,完成村民委员会布置的工作任务,协助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对村级财务、村务及公益事业等工作进行监督;(3)召开小组会议,办好小组事务,及时向村民委员会反映本组村民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汇报各项工作和活动开展情况;(4)管理本小组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

第十四条群团组织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村级应当设立团支部、妇代会、民兵连等群团组织,并在党支部的领导下,坚持有关工作制度,积极履行工作职责。

第四章“四民主两公开一监督”制度

第十五条民主选举

1、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连选连任。

2、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

3、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

4、选举村民委员会,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

选举村民委员会,有选举权的村民的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的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选举时,设立秘密写票处。

5、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有关机关应当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6、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要求应当提出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民主决策

1、凡是涉及村民利益或村民群众普遍关心的事项,都应当列为村级重大事务。其内容和范畴主要是:(1)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2)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3)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等集方案;(4)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5)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6)宅基地的使用方案;(7)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2、村级重大事务必须实行民主决策,坚持先支部后村委、先党员后群众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进行,一般要在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先召开村党支部会议研究提出决策方案,然后召开“两委”联席会议讨论决定。会议由党支部书记召集和主持。

3、村级重大事务必须按下列程序决策:(1)党支部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及上级党委的工作部署,根据本村实际,召开支部会议提出决策方案;或者由村委会提出方案,报经支部同意后提交村“两委”联席会讨论。(2)召开支部、村委联席会议,讨论修订决策方案。(3)由支部召集党员大会,征求意见,对方案进一步修订,然后形成党员大会决议。(4)将决策方案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表决通过后付诸实施。

第十七条民主管理

1、村集体资产(指集体土地、集体房产、集体企业等)的承包、出租、变卖等工作,村党支部及村委会必须在严格遵守国爱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履行规定的四步决策程序,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付诸实施。

2、按照绣惠镇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农村集中计帐的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村所有村级集体财务活动纳入计帐中心统一管理。所有集体资金进入计帐中心村级帐户,所有现金支出从计帐中心村级帐户划出。每月的集体收入,报帐员必须于25日前按所开票据上的金额缴入计帐中心专户,并附报上缴收入明细表。

3、建立村级民主理财小组。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推荐或选举产生,一般3人至5人。“两委”成员的配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民主理财小组成员。

4、村级一切财务开支必须按照规定的批准权限进行审批,实行支部书记一支笔签字制度。一切开支必须由当事人(经手人)、村支部书记签字,并经村民主理财小组理财加盖理财公章,然后由计帐中心负责人签批后,方可由计帐中心会计审核并报销。

第十八条民主监督

1、积极推行民主评议制度。每年年终召开一次评议会议,参加评议的人员主要是村民代表或户代表,可以扩大到18周岁以上的村民,评议对象为“两委”成员及享受集体承担误工补贴(工资)的其他村务管理人员。

2、健全村干部任期、离任审计制度和村务工作过失责任追究制度。审计由绣惠镇人民政府负责,审计事项主要包括:

3、建立村务第十九条村务和财务公开

第十九条两公开一监督

1、村务公开要从农民群众普遍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入手,凡属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及村里的重大问题都要向村民公开。主要内容包括十个方面:(1)本村享受补贴的人数和补贴标准;(2)从村集体经济中所得收益的使用情况;(3)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4)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5)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6)宅基地的使用方案;(7)计划生育指标分配方案;(8)救济救灾款的发放情况;(9)村民认为应当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的其他事项。

2、财务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1)村财务计划及其执行情况;(2)各项收入和支出;(3)各项财产的购置费用;(4)债权债务;(5)各项收益分配;(6)水电费收缴特别是村干部的水电费缴纳情况;(7)以资代劳收入;(8)企业出租、承包费、农业补贴;(9)招待费支出、福利费发放;(10)干部工资补贴。

3、实行村务和财务统一公开日、质询日、接待解答日制度。统一公开日,即规定每年1、4、7、10月的15日为公开日,届时各村要按照规定的内容将上季度的事务和财务情况公之于众;统一质询日,定在每年的1、4、7、10月的17-18日,即在公开日两天后,村民对公开结果不满意或认为不实的,可以向村干部提出质询;统一接待解答日,即在公开日后的第一个星期一,对村干部不愿回答、不能回答和回答不能让群众满意的问题,由镇包城关办事处领导到城关办事处,负责接待解答问题。

第五章村务管理

第二十条印章管理。

凡涉及贷款、承包、签定合同等重大事项须加盖村民委员会公章的,要严格按照决策程序讨论通过后方可使用。换届选举工作结束10日内,上届党组织和村委会应当向本届党组织和村委会移交印章。

第二十一条经济合同管理

凡涉及村级重大问题或大多数群众利益的经济合同,必须先经城关办事处、镇司法所核准后再予以签定

第二十二条计划生育管理

1、全体村民要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计划生育服务条例》,按照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知情选择的规定,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和晚婚晚育。

2、持有准生证的夫妇允许生育子女。生育一胎后必须采取节育措施。第一胎为男的孩的不再准生第二胎;第一胎为女孩的,其母亲年龄达到30岁的可申请准生第二胎;第一胎为残疾的,办理有关手续后可准生二胎。不论何种原因,不准生育三胎。

3、本村及村内暂住人口中的育龄妇女,均属本村的计划生育管理对象。育龄妇女必须服从本村计划生育管理,自觉按照规定时间进行孕情检查和透查。

4、严禁非法同居、未婚先孕、未婚生育和非法抱养、领养、寄养孩子。

计划外怀孕的,必须引产、流产。拒做引产、流产手术的,交由上级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处理。

5、不得藏匿外来逃避计划生育的人员,藏匿不报或由此造成计划生育外生育的,藏匿人承担相关责任。

6、积极协助工作人员开展计划生育工作是每个村民的义务。严禁刁难、围攻、打骂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任何人都不得在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假舞弊。

7、村民自治委员会建立计划生育协会组织,健全育龄妇女档案,定期公开生育指标安排情况。

第二十三条村民建房管理

1、严格建房规划。按照市政府城区总体规划的要求,本村村民住房以居住公楼为主。公寓楼建设由村集体统一组织施工,统一办理房屋权属证书,需要住房的村民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缴纳房款。

2、村民翻建、改建村内原有房屋必须服从村民委员会的统一规划。事先用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由村民委员会派员实地指定划线标高,并签订建设协议,方可施工。未按规划标准、故意超高或扩占建房户,一经发现,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拆除违章建筑。否则,将依据有关法律程序严肃处理。

3、村民旧房影响整体规划,应办理拆旧建新手续,必须先拆除后建设;暂时无能力翻建的,由村建房领导小组协调置换空闲房屋暂住,旧房屋必须拆除影响规划的部分。否则,将申请有关部门依法强行拆除。

4、因国家或集体建设征用需要拆迁的民用建筑,按有关规定补偿并优先安排住房。

5、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6、村民新建的住房,必须办理《宅基地使用证》和《房屋权属证书》,未取得以上证件的房产不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四条土地管理

1、按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属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耕地、林果地、荒山、荒滩、宅基地、村内等空闲地等),由村民委员会统一管理。土地承包者和使用者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2、土地承包期内,承包人负有保护土地资源的责任,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规定使用土地。严禁在承包土地上采矿、建房、修坟、取土或将土地转为其它非农用途。

土地承包人在经营期内,荒废、破坏耕地的,责令限期治理,严重毁坏种植条件的收回土地使用权。

3、稳定土地承包经营关系,承包期内的土地一般不轻易变动。因国家或集体征用土地需变动口粮田或承包田比例的,由村民委员会统一安排,调给相当数量或质量的土地,并重新签订承包经营合同;因国家或集体征用土地影响当年收成的,由村民委员会统一解决青苗补偿费。

4、支持土地规模经营,鼓励种植养殖大户。集体对自愿适度规模经营的承包人,同等条件下,在生产物资及政策等方面给予优惠照顾。

第二十五条推行新型合作医疗制度

1、村民按上级有关合作医疗制度的规定,缴纳一定费用,即享受就诊、治疗、报销限额等医疗费用的优惠待遇。

2、村卫生室业务上受开发区妇幼保健医院的指导;与开发区妇幼保健医院签定合作医疗合同;开发区保健医院为村民就诊指定医院。

3、村民生病、就诊必须持本人《合作医疗证》,到指定医院就诊。

4、村民医药费用的报销标准执行合作医疗制度的相关规定。

5、在推行合作医疗制度中,建立监督机制,严禁弄虚作假,骗取报销费用。

第二十六条村民道德建设

1、本村村民应当积极实践“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规范,不断提高思想道德素质,争取做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不断提高自己的精神境界。

2、村民的社会主义道德建设,要坚持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为基本要求,以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为着力点,把道德建设渗透到社会生产和生活的各个层面,坚持继承优育传统与宏扬时代精神相结合。

3、积极倡导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移风易俗。婚事新办、不铺张浪费。丧事简办,不搞陈规旧俗,提倡厚养薄葬。

4、不请神弄鬼、不算命看相,不看风水,不听看传播封建迷信书刑和音像制品,反对伪科学,反对非法宗教活动。

5、邻里之间要建立新型的人际关系,不搞宗宗教活动,反对家庭主义。

6、村民生活、借款和社会交往活动中,应遵循平等自愿、讲究信用、等价有偿的原则。

7、在截水、排水、通风、采光及使用宅基地等方面要严格尊重历史使用状况,服从村庄规划建设管理规定,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相邻利益。

8、村民之间在社会生产和生活中出现矛盾和争端时,要按照《村民道德公约》进行调解,解决问题时主动忍让,自觉承担责任;矛盾化解后,要弥补过失,自觉维护生活秩序。

9、村民要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尊老爱幼的原则,建立团结和睦的家庭关系。

10、提倡晚婚晚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方可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11、婚姻自主。反对他人包办、干涉、买卖婚姻和借婚姻索取财物;支持男到女家落户。做到婚嫁不讲排场,婚后自觉实生计划生育。

12、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应当互相忠诚,双方都要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夫妻双方共同负担应尽的义务,共同管理和处分家庭财产,共同继承家庭成员遗产,共同承担社会责任。

父母有抚养子女的义务。依法保护未成年子女的生命健康权的受教育权。

13、子女在赡养父母的义务。有赡养能力的子女要保证被赡养人必须的生活条件和居住环境。具体标准按照《赡养协议书》规定的内容执行。

被赡养人有固定收入,但达不到子女的生活条件和居住环境标准的,其子女必须保证其达到相应的标准。

被赡养人必须的生活服务,子女必须负责或者承担相应代服务人的一切费用。

不准打骂、虐待、遗弃老人;不准干涉老人合法婚姻及对财产的处分权。

14、村民委员会要经常对村民进行家庭伦理道德教育,杜绝歧视妇女、遗弃老人和虐待残疾病儿童现象的发生。一经发现将报请有关部门按照《妇女权益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严肃处理。

15、全体村民要热心公益事业,积极参加社区公益活动,讲文明、树新风,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的创建活动,增台对祖国、对家乡、对自然、对生活的热爱,加强礼仪、礼节、礼貌意识,告别不文明言行,不断提高自身道德修养。

第二十七条社会治安

全体村民(包括长住本村非法农业人口和暂住人口)都要遵纪守法,维护社会治安,积极同一切违法犯罪的行为作斗争。必须做到:

1、不打架斗殴;不酗酒滋事;不侮辱、诽谤他人。严禁造谣惑众,拨弄事非。

2、不;不参与涉毒犯罪;不制作、出售、传播反动或书刊、音像制品;不纵容妇女、不。

3、不购买、私藏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和管制器械。

4、严禁盗窃,敲诈勒索和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产;严禁藏匿罪犯和窝赃、销赃。

5、爱护公共财产,不得损坏水利、交通、供水、供电、通讯、邮电等公益设施。

6、禁止非法限制他人人人身自由和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不准隐匿、毁弃、私拆他人邮件。

7、严格遵守税收法规,必须照章纳税。不偷税、逃税抗税。

8、严禁乱砍滥伐树木或放火烧荒、烧林;严禁破坏耕地、地堰、禁止在水渠、线杆等公共设施。附近取土或在生产路旁边挖掘沟穴、放置障碍物。

9、严禁个人私自安装用水、用电和有信电视设施;禁止在村内随意制造噪音。

10、严禁户外放养家禽、家畜糟蹋庄稼、树木、瓜果。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要赔偿,动物饲养人因管理不当致使他人受到伤害的要承担民事责任。

对违反以上10条规定的应当承担以下责任:1、尚未触犯刑律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村民委员会进行批评教育;给国家、集体和他人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2、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监护人要承担经济的或民事的责任。3、触犯法律、法规的,送司法机关或行政执行部门处理。

第二十八条村民档案管理

1、建立建全村民档案管理制度。村民档案记录村民执行本章程的功过是非。每户一个学法档案盒,盒内放置:家庭基本情况登记表、星级文明户考评表、计划生育合同、各类承包合同、年度普法计划和普法考试卷等档案资料,由村民委员会安排专人负责保管。

2、村民档案记录作为评比“星级文明”争创活动的重要依据之一参加评选。

3、星级文明户的形式进行。每年年终考评一次,考察结果,整理归档,长期保存。

第六章附则

村民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范文第3篇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大、届四中全会精神,加强做好新形势下发展农民党员工作,进一步提升农民党员带头致富、带领群众共同致富的“双带”能力,优化党员队伍结构,增强农民党员队伍的生机活力,结合《年—2014年全县发展农民产业带头人党员和35岁以下青年农民党员“523”规划》的实施,制定年度发展农民党员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

年发展农民党员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服务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工作大局,严格按照《》和《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的要求,遵循“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重点发展农民产业带头人和35岁以下青年农民党员,努力建设一支素质优良、结构合理、规模适度、作用突出的农民党员队伍,在带头致富和带领群众共同致富,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构建农村和谐社会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二、计划任务

年是全县发展农民党员“523”规划实施的第一年,要突出抓好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建设,积极引导农民产业带头人和35岁以下青年农民向党组织靠拢,平均每个村党组织的农民产业带头人和35岁以下青年农民入党积极分子要达到7名以上的常数,同时要不断加大培养力度,保证规划顺利实施。年,全县计划发展农民党员930名左右。其结构比例如下:平均每个村党组织年内发展党员3名,其中发展农民产业带头人党员1名以上,发展35岁以下的青年农民党员1名以上。

三、主要措施

1、坚持围绕中心,实施强力推进。各乡镇党委要紧紧围绕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工作中心,加大工作力度,切实把发展农民党员工作作为今年党建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要做到有组织领导、有计划目标、有职责分工、有考核奖惩。县委组织部将对各乡镇党委发展农民党员工作进行专项跟踪和督促检查。

2、突出发展重点,优化队伍结构。要着眼于改善农民党员队伍整体结构,按照全县发展农民党员“523”规划的要求,重点发展产业带头人党员和35岁以下的青年农民党员;注重在后进村发展党员;注重在党员年龄结构不合理、产业带头人党员比例过低的村发展党员;注重在新经济组织、新社会阶层中发展党员。

3、夯实工作基础,健全管理体系。要本着拓宽源头、培养教育、规范管理“三位一体”的原则,实施好党员“一帮一”、“一带一”的帮带责任制,发挥群团组织推优主渠道作用,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培养人、党小组、村党组织、基层党委、县委组织部共同负责的五层培养教育管理体系XX县委组织部、基层党委、村党组织三级备案管理制度。要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和机制,不断加强发展农民党员工作。

村民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范文第4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村(居)级民主自治建设,建立、健全“两委负总责,协会当骨干,依法建制度、群众作主人”的计划生育群众自治新机制,提高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自我服务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村(居)实际,制定本村(居)《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第二条: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全体村(居)民要认真学习、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积极参与计划生育村民自治,逐步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新观念,建设“少生优生、富裕文明、健康幸福”的新家庭。

第三条:本《章程》是村(居)民实行计划生育的行为规范,凡户籍在本村的村民及居住在本村一个月以上的育龄人员,均应自觉遵守本章程。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村(居)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负责全村(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成员由村(居)“两委”提名,经村(居)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村(居)党支部书记和村(居)委会主任为村(居)计划生育工作第一责任人。本村(居)的计划生育工作受镇街以上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和服务,并按时完成上级规定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五条:村(居)计划生育协会(以下简称村(居)计生协)在村(居)党支部的领导和村委会的指导下,依据《计划生育群众自治章程》规定的内容和程序,管理本村(居)计划生育事务。计划生育协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组成。理事会具体负责本《章程》的实施工作,承担本村育龄群众计划生育的教育、管理和服务职能。

第六条:理事会成员由“两委”提名,经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村(居)计生协秘书长由村(居)计生专干兼任,会员小组由村(居)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村(居)计生协秘书长负责村(居)计划生育日常工作,村(居)计生协会会员小组长协助村(居)计生协秘书长开展工作。

第七条:村(居)建立计划生育群众自治监督小组,其成员要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对本村的计划生育工作进行经常性监督。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村(居)民在计划生育和生殖保健中的权利:

(一)有权参与村居委会《计划生育群众自治章程》、《计划生育群众自治公约》、《计划生育群众自治协议书》以及有关制度的制度和修改。

(二)有依法生育的权利。鼓励村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条例》规定经过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无生育能力的,符合《收养法》和《条例》规定,可以依法收养一个子女。

(三)有实行计划生育男女平等的权利。

(四)有接受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服务的权利。

(五)有获得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服务的权利。

(六)有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权。审议本村(居)有关计划生育的重大决策,监督计划生育村(居)务公开,推选本村(居)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并对其工作情况进行评议,检举揭发违反计划生育的人和事。

(七)有享受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及本村(居)规定的各项优待和奖励的权利。

(八)村(居)民实行计划生育,其人身权、财产权有不受侵害的权利。

(九)对计划生育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和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有请求法律给予援助的权利。

(十)可以自愿加入计划生育协会。

(十一)享有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计划生育群众自治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村民在计划生育中的义务有:

(一)学习宣传党和国家的计划生育方针、政策,自觉觉履行计划生育义务和本《章程》。

(二)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接受计划生育管理。必须依法进行结婚登记。不得多生育或者婚外生育。不得违反《收养法》的规定非法收养孩子。

(三)夫妻双方有共同承担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四)有接受人口与计划生育知识教育和避孕节育、优生优育指导的义务。不得近亲结婚。育龄夫妻一方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生育疾病的,禁止生育;已经怀孕的,必须终止妊娠。

(五)有及时落实有效的避孕节育措施,接受孕情、环情检查的义务。不得违反政策怀孕,发现后必须落实补救措施。

(六)流动人口有接受计划生育管理的义务。不得无证外出,外出一个月以上的育龄人员必须签订《计划生育协议书》和申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不得隐瞒结婚、怀孕、生育情况。

(七)有支持计划生育工作的义务。不得阻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不得阻碍育龄夫妻采取避孕节育措施;不得虐待歧视女孩或生育女孩的妇女;不得遗弃、买卖、残害婴幼儿;不得容留、包庇违反计划生育的人员;不得仿造、骗取计划生育证明;不得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胎儿性别终止妊娠。

(八)有按规定承担法律责任的义务。违反政策生育者,应当按《条例》规定接受社会抚养费征收;扰乱计划生育管理秩序、阻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九)房屋若租(借)给外来人口暂住时,应认真配合村(居)计生部门做好外来人口的计生管理,督促其在规定的期限内交验《婚育证明》,接受现居住地村(居)委会及上级计生部门的管理。

(十)享有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计划生育群众自治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若干制度

第十条:学习教育制度。

(一)村(居)人口学校每季举办一次育龄群众培训班。讲授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基本知识,结合传授时事政治、政策法规知识和村民需要的实用农业科学技术知识。

(二)村民小组经常组织会员、育龄群众开展学习、宣传活动。

(三)村级要利用墙报、黑板报、标语等形式,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一条:民主议事制度。

(一)每季度召开计生工作例会。镇驻村(居)干部、联片领导、村(居)党支部委员、村(居)人口计生办工作人员、村会计参加例会,必要时可扩大至育龄妇女小组长参加例会,汇报小结当月全村人口计生工作情况,汇报全村结婚、怀孕、出生、四项手术、三查、全过程管理、征收社会抚养费和其它人口计生数据情况,并按变更情况及时调整有关档案。研究解决计划生育群众自治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根据上级部署,结合实际,布置下季度人口计生工作任务。

(二)每年召开1-2次村(居)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村(居)委会关于计划生育群众自治实施情况和下年度实施方案的报告;评议村(居)委会成员和计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审定表彰名单;讨论决定其它有关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管理服务制度。

(一)建人口计生工作台帐。对已婚育龄妇女、外出外来人员、享受计生技术服务人员信息录取入机(电脑)。对征收社会抚养费案件、接受免费避孕药具等计生资料建档入册,并做到每月进行变更调整完善。

(二)村(居)委会应及时为新婚夫妇或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夫妇出具有关证明或申办《生育证》,为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妇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三)协会小组长对本组育龄妇女每月上门访视一次,积极配合镇街计生服务人员对产后、术后对象及时随访,并做好随访记录,做到生、孕和节育措施落实情况掌握到人。生育者在产后10天内应向协会小组长主动申报生育情况,杜绝出生漏报现象的发生。

(四)配合镇街计生服务站按规定为已婚育龄妇女进行生殖健康检查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对患妇科育龄妇女和不孕症夫妇,提供防病治病知识和不孕症诊治联系服务。

(五)积极实施“少生快富”工程。在计划生育家庭户中树立“少生快富”示范户,搞好计划生育结对帮扶,尽力为他们提供致富项目、信息、技术、资金、销售等服务,帮助计划生育户勤劳致富奔小康。

第十三条:计划生育村务公开制度。在村(居)务公开栏中张榜公布下列内容:

(一)奖励扶助政策及对象名单;

(二)再生育政策、生育情况;

(三)违法生育生育人员及处理情况;

(四)帮扶对象及项目情况;

(五)镇街、村(居)两级人口计生部门咨询举报电话、举报奖励办法。

第十四条:计划生育协议制度。村(居)委会与育龄村民签订《计划生育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自觉接受镇街政府、村(居)委会计划生育部门的管理。

第十五条:评比表彰制度。每年召开一次表彰大会,表彰奖励先进计划生育协会小组、优秀协会会员和优秀计划生育协会志愿者等。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六条:村(居)委每年从可支配资金中提取一定的比例作为计划生育经费,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人员进行奖励。

(一)对独生子女因意外亡故、致残其父母不再生育或领养的,其丧失劳动力后的养老问题,按照上级规定给予照顾。

(二)实行计划生育的已婚育龄妇女,免费享受计划生育基本项目技术服务;

(三)对符合生育二孩条件而自愿终生只生一孩的家庭户,享受区给予1500元奖励金;

(四)村(居)委会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提供就业信息,优先解决就业问题。

(五)0-18周岁的独生子女参加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个人缴费部分由镇政府及村委员会承担,承担比例根据各村的情况,由镇政府与村委员会协商确定。

(六)农村独生子女特困(低保家庭)户的独生子女上学免交课本费,资金由镇计划生育事业费和民政救济各付50%。

(七)符合政策生育第一个孩子的特困家庭(低保家庭),给予产妇产后营养费补助100元,由镇街计划生育事业费支付。

(八)贫困(家庭人平均收入1000元以下)独生子女考上国家重点大学奖励1000元,普通大学奖励500元,经费由区计划生育事业费支付。

(九)镇人民政府审批农村建房时,“自治”独生子女家庭,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审批。

(十)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结合实际,制定有利于“自治”独生子女家庭优惠政策。

(十一)农村“自治”计划生育户改厕时每户补助100元。

第十七条: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要进行严厉处罚。

(一)凡享受第十六条所述优惠政策后,违反人口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的,应退还所享受的一切优惠奖励。

(二)严禁不符合法定条件者生育。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造成计划外生育的村(居)民,按照《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章程》处理,取消其他优先优惠措施,不得参与村各类先进评比。

(三)对非法收养、弃婴及婴儿出生后去向不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四)对阻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侵犯人身安全的,责令当事人写出检讨,赔偿一切损失;触犯法律的,报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五)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村(居)民,不享受奖励扶助扶贫贷款、子女入学、就业等优惠政策。不得评为文明户。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村(居)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范文第5篇

          -九资河镇在全市计划生育会上的典型发言

             (2005年3月15日)

九资河镇地处罗田北部山区,下辖34个行政村,总人口3.2万,已婚育龄妇女6290人。去年以来,我镇全面开展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积极推行合同化管理。到目前,全镇已出台《村民自治章程》34个,共签订《村民自治合同书》2200份,签字率达100 %。通过积极实行合同化管理,实现了计划生育由“官治”向“民治”的转变,群众由受控对象变成了计划生育的主人,极大的提高了群众的积极性和自觉性,使全镇妇检率较往年上升了十个百分点,节育率上升了十五个百分点,出生婴儿性别比下降了二十六个百分点,促使全镇计划生育水平跃上一个新台阶。我们主要作法是:

一、重在认识,强化领导

近年来,随着人民群众民主意识的逐步提高以及国家不断加大依法行政的力度,特别是《行政许可法》颁布实施,对现行的计生工作造成一定的影响。过去那种以单一行政强制手段为主的计生工作方式已越来越不适应形势发展需要,导致许多基层干部存在这样那样的想法,有的认为现在计生工作太难搞了,软的不行,硬的不能,存在畏难情绪;有的认为现行的计生政策弱化了,对群众无约束了。针对种种思想认识,镇党委、镇政府审时度势,从镇情民意出发,着眼于从源头抓起,以实行合同化管理为突破口,把广大干部群众思想统一到村民自治管理合同上来,变不利为有利,变强制执行为自我约束,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计生服务理念,从而真正开创我镇“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服务”的村民自治新局面。思想认识统一后,我们又强化了组织领导,成立了以党委书记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住点干部、各村负责人为成员的指导小组,建立起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干部合力抓的工作机制。此外,我们结合自身实际,制定了详细的工作方案和措施制度,建立了相应的考核机制,将任务细分到每个干部身上,形成了上下一条心,各级一个声,齐抓共管的格局,从而有力推动了我镇村民自治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宣传发动,营造声势

为了村民自治政策家喻户晓、妇女皆知,我们通过各种形式加强了宣传力度。先后召开党政联席会、国家干部会、村干部会。首先在镇村干部身上统一思想,消除杂念,形成共识。同时开展全方位、立体宣传,先后发放宣传资料7000多份,刷写宣传标语100多条,办固定宣传栏37块,基本做到村村有专栏、组组垸垸有标语,户户有资料。为使广大基层干部深刻领会精神,吃透政策,我们还举办由住点国家干部,村两委委员、计生协会成员等参加的业务骨干培训班,并将一些重大政策编印成册,分发到人,以利于指导工作。不仅如此,全镇还充分发挥村两委和计生协会的骨干作用,采取召开村民代表、群众代表会和个别座谈等多种形式与群众面对面交流沟通,把政策原原本本地交给群众,使农民正确认识村民自治,真心拥护村民自治,自觉参与签订自治合同。

三、落实队伍,健全网络

实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如果没有强有力的组织网络作保证,很难使这项工作顺利开展。因此,我们把加强计生队伍建设,健全自治网络作为村民自治的重要工作加以落实。一是成立了由村党(总)支部书任组长,村委会副主任、村两委委员、计生管理员、计生协会专职副会长组成5-7人的村民自治领导小组;二是以“双创”活动为载体,加强计生协会建设 转摘于,各村选配1名热心于计生工作,在群众中享有较高威望的协会专职副会长,配强一支乐于奉献、群众信赖的协会小组(中心户)长,培养一批计生协会骨干会员,充分发挥协会队伍的带头作用;三是成立了计划生育评议监督小组,确定7-9名有思想觉悟、有群众基础、有工作能力的各界人士为评议监督成员。组成了有党员、团员、妇女、老年协会、计生协会、计生管理员和育龄积极分子参与的计生管理服务网络,完善了联系户制度,初步形成了“村两委负总责,计生协会当骨干,育龄小组当重任、育龄群众当主人”的村民自治管理新格局。

四、把握关键,突出重点

在推行村民自治合同化管理过程中,我们牢牢抓住合同起草制订,合同签订、合同结帐兑现三个关键环节,确保村民自治工作依法、依规、有序进行。

一是狠抓了合同章程的起草制订工作。群众愿意不愿意、答应不答应、高兴不高兴始终是我们搞好村民自治工作的关键所在。为了广泛征求群众意见,提高合同的可信度、认知度,我们组织干部进村串户,广泛倾听群众意见,反复征求群众有益的建议和想法。在此基础上,我们还指导各村相继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计划生育自治章程》,在充分权衡考虑权利和义务两者利益后,起草制定并通过了《计划生育村规民约》及《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合同》,整个过程充分体现了以群众自愿参与为主、以群众集体智慧为主、以合法程序为主的“三为主”做法,得到群众一致拥护。

二是狠抓了合同签订工作。为了保证合同有一个较高的签字率,我们一方面充分发挥村两委、计生协会、育龄小组“三位一体”的网络组织作用,让计生协会唱主角,让计生协会做好群众思想工作,使群众主动签订村民自治合同;另一方面及时向全镇所有外出务工的育龄对象统一发函,要求她们本人及时返乡签订合同,或电话委托其直属家属代签,待其返乡后再补签的办法,使全镇2200名已婚育龄妇女都签订了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合同书,117名孕妇签订了孕情跟踪管理合同书,934名重点流出对象与村委会签订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合同书》,并按计划生育村规民约的规定向村委会交纳500元以上的担保金,全镇共收保证金198500元。全镇计划生育工作进入了实质性的合同管理阶段。

三是狠抓了合同结帐兑现。每个季度初,我们按照村民自治合同的规定,要求在家的育龄妇女及时到计生服务站进行妇检,对外出务工育龄对象致信发函,要求她们按时到所在地妇检,并及时寄回妇检证明。否则将依据《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合同书》的规定,收取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为了维护《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合同》的严肃性,在今年春季合同结算兑现中,全镇共有53人受到了违约处理,共收取违约金15300元。通过合同管理,不仅使妇检、“四术”等计生工作步入了制度化、科学化和法制化道路,而且有效解决了外出对象管理难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