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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小组调整合并方案

村民小组调整合并方案

村民小组调整合并方案范文第1篇

改革开放以来,我县渔农村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较快,生产力水平不断提高。但随着改革的深化和经济社会的发展,村规模与渔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矛盾日益显现。当前,我县部分村布局分散、规模偏小、经济实力不强、管理成本偏高、发展潜力不大的现状已严重制约了渔农村经济和社会的进一步发展。而党的*提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对渔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提出了更高要求。加大村规模调整工作力度,加快渔农村发展步伐势在必行。为顺利推进村规模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村级基层组织建设,优化渔农村资源配置,促进渔农业和渔农村现代化建设。根据我县实际,现就村规模调整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精神为指导,以率先基本实现渔农业和渔农村现代化为目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确保渔农村社会稳定为前提,按照“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因势利导,有序推进”的方针,科学合理地调整村级规模,促进人口、土地和生产要素的集聚,建设一批规划起点高、发展空间大、综合实力强的新渔农村,加快渔农业和渔农村现代化建设步伐,实现我县经济跨越式发展。二、基本原则1、坚持科学规划、积极稳妥的原则。要根据渔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区位特点、自然资源、人文条件等因素,按照《*县渔农业和渔农村现代化建设实施意见》和《*县渔农业综合开发规划》的总体要求,在深入调研、论证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地制订村规模调整的总体方案和村庄建设规划。要全面分析村规模调整的可行性,积极引导,稳步推进。条件具备的地方,应抓住时机及时调整;条件暂不具备的地方,则不要急于调整,做到成熟几个,调整几个。2、坚持因地制宜、就近就便的原则。要尊重历史,考虑群众利益和习俗,兼顾资源、设施共享,从方便群众生活、有利于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和渔农村社会稳定出发,就近就便,整撤整并。对于不同产业结构村之间的撤并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做到慎之又慎。3、坚持尊重民意、依法办事的原则。在村规模调整过程中,要充分尊重民意,妥善处理有关政策,做到组织意图与群众意愿相统一,确保村民的民利和实际利益不受损害。对符合条件的村由当地乡镇政府提出调整方案,经广泛征求村民意见,形成决议后报县政府批准,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4、坚持优势互补、有利发展的原则。要从有利于渔农村经济发展、有利于资源和人才优势互补出发,根据需要和可能,促使交通闭塞的村向交通便利的村集中,经济落后的村向经济发达的村靠拢,规模小的村向规模大的村迁移,实现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要通过村规模调整,相对集中财力、物力、人力,形成一批规模较大、经济实力较强的中心村,发挥其在发展渔农村经济中的示范带头作用。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村,原则上应予调整:常住人口在600人以下的;村级组织设置不合理的;村级集体经济薄弱,发展后劲明显不足,落后面貌长期未得到改变的;群众要求调整的。对高亭镇区内的村,具备条件的可撤村建立社区居委会,原村民由社区居委会管理。三、工作步骤、方法。村规模调整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与群众利益关系紧密,情况复杂,难度较大。因此,思想要统一、领导要加强、步骤要稳妥、方法要得当、工作要细致。村规模调整工作原则上今年上半年结束,最迟不超过九月份,整个调整工作可分三个阶段:(一)调研准备阶段1、调查研究,制定村规模调整建议方案,召开专题会议,论证方案,统一意见。2、县、乡镇分别建立领导班子和工作班子,明确职责和工作分工。3、制定调整工作的有关政策意见、工作步骤和工作计划。4、分层次开好会议。各乡镇要在深入走访的基础上,召开村党员、村民小组长、村干部座谈会和村民代表会,统一党员、干部和村民的思想,依法通过调整方案,并形成决议。(二)组织实施阶段1、乡镇政府向县政府上报调整请示及调整方案,由县委组织部和县民政局联合审核,经县政府批准后实施。乡镇在向县政府请示中,要明确调整后的村名、办公地址等有关情况,并附有关征求村民意见的情况。2、乡镇召开动员会,对调整工作作出具体部署,帮助有关村建立调整工作小组。乡镇派出指导组,帮助指导调整期间的有关政策处理,合并办公及有关具体事宜。3、开展清帐理财工作。各乡镇都应建立清帐理财小组,负责对涉及调整村集体资产的清理登记,从确定撤并之日起到财产、财务清理合并工作结束前,实行村集体资产暂时冻结,款项往来一般“只进不出”,急需的支出由村调整工作小组提出,报经乡镇清帐理财小组审批后方可办理,以防集体资产的流失。财产、财务清理内容:一是清理流动资产,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债权、债务、有价证券;二是清理实物资产,包括流动物资、固定资产、房产地产;三是清理各类经济合同、承包合同;四是清理票据与印章,包括支票、各种收据、发票、公章和印签。4、组建新的村级领导班子。乡镇上报的调整请示和调整方案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原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等村级领导班子自行解除。合并工作基本完成后,要从实际出发,组建好村党支部、村委会筹建组、经济合作社以及团妇等组织。5、移交档案材料。档案移交分村务档案和财务档案两类,村务档案由党支部、村委会、共青团、妇联、民兵、各类合同、计生、户籍等档案组成,档案移交工作在乡镇有关人员监督下,经交接双方共同核对后办理好移交手续。档案移交工作在宣布撤并后15天内完成。6、制定发展规划。调整工作基本结束后,指导组帮助调整村制定好新班子的工作目标和村三年发展规划。(三)总结完善阶段主要是总结经验,收集整理有关资料并归档,建立健全有关制度,制订分步解决遗留问题的详细方案,搞好富余人员分流及政策兑现,做好完善提高工作。四、有关问题的处理1、明确村级领导班子配备职数。要本着精干高效原则,从村级经济实力、人口规模,干部个体素质和工作需要综合考虑,合理确定村专职(脱产)干部的配备职数。人口在1000人以下的村一般配1名专职村干部;人口在1000-2000人的村,一般配2名专职村干部;人口在2000人以上的村,一般配2-3名专职村干部。村党支部书记、经济合作社社长原则上实行“一肩挑”,党支部与村委会、经济合作社班子成员可交叉任职,提高效率。做好富余人员分流,要制定有关政策,对退下来的村干部作出合理安排和妥善处理。2、做好村资产融合处理。由于各村在自然资源占用、集体资产积累、经济发展水平及产业结构等方面存在差距,因此要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统一,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一般可采取三种方式:一是“自然融合”,即对那些集体经济薄弱村或集体资产人均接近的村,可采取自然方式合并融合,通过妥善的财务处理,调整时一步到位。二是“均化融合”,即集体资产人均所有者权益有一定差距的村,以一定值为标准合并,超平均部分划出一块,核定在适当时候用于原村公益事业建设及提供相应福利保障。三是“过渡融合”,即村与村之间资产相差悬殊或条件未完全成熟的,可以采取“一村两制”的过渡办法,设总帐和分帐,村民的劳保福利先与原村挂钩,村级日常事务支出,采用适当办法合理分摊,待条件成熟时再逐步整合和统一。五、工作要求。1、要加强领导。村规模调整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关系到渔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因此,各乡镇党委、政府都要把这项工作列入当前的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对村规模调整工作的领导、指导和协调。各乡镇要建立党委书记任组长的领导小组,并组成强有力的工作班子,计划调整村也要建立相应的领导与工作班子。要增强调整工作的责任意识,敢抓敢管,对因监管不力而出现严重问题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对一些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及早发现,及时掌握,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对群众的来信、来访和举报要严肃认真对待。2、要统一思想。要坚持思想教育先行,运用各种宣传舆论工具,广泛宣传村规模调整的必要性、重要性和紧迫性,使这项工作成为干部群众的自身愿望。要教育、引导村干部和广大群众识大体、顾大局,树立全局观念、发展观念,积极支持调整工作,确保调整工作顺利进行。3、要严明纪律。村规模调整过程中,全体党员干部要树立全局观念,讲政治,讲纪律,严格遵守有关政策规定,自觉服从组织安排,确保政令畅通。在调整期间,要做到思想不散,工作不松,严守岗位,尽职尽责。要切实加强村级集体资产的管理和监督,严禁乘机私分、滥发和转移集体财物,坚决制止假借各种名义突击花钱,如有发生,要按有关党纪政纪规定处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4、要确保稳定。村规模调整工作必须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个别情况个别处理,不搞一刀切,不搞一阵风。在具体调整过程中,做到整体规划,分步实施,稳步推进。村规模调整方案,应由各乡镇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提出,要考虑当地的历史沿革和群众意愿,先易后难,以点带面,既大胆推进,又积极稳妥,确保渔农村社会稳定。5、要配好班子。要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拓宽村干部选拔范围,提高村班子队伍整体素质,配强配好村级班子。调整后的村党支部班子,乡镇党委可在充分征求党员意见基础上,先行任命,待2005年换届时,再按照《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有关规定进行选举;同时建立村民委员会筹建组,筹建组主要负责人可由村党支部书记兼任或在充分征求村民代表意见的基础上由乡镇党委确定,新的村民委员会待2005年统一换届时依法选举产生。同时要根据《浙江省村级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的规定,组建新的村经济合作社。

村民小组调整合并方案范文第2篇

以党的十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乡镇区划调整改革工作总体要求,立足县情实际,围绕全面深化农村综合改革这条主线,以“精简、效能、统一”为目标,以经济杠杆为手段,因地制宜,优势互补,合理确定建制村的规模和数量,优化资源配置,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激发农村改革发展活力,促进和加快农村全面小康社会建设。

二、总体目标

通过并村改革,减少建制村的数量,扩大建制村的规模,优化建制村的布局。村级组织建设得到加强,班子结构优化,管理能力提高,经费保障到位;村级经济得到发展,形成产业特色,集体收入门路拓宽,农民收入增加;农村面貌得到改善,整合资源要素,集中力量办大事,加快新农村建设步伐;村级自治能力得到增强,管理制度健全,村规民约完善,真正建立起“村为主、乡负责、县统筹”县域治理机制,实现“优势互补、规模适度、实力增强、班子更优、机制更活”的目标。

三、合并标准及任务

全县建制村数量控制在163个以内,合并建制村395个以上,减幅约70.79%,可以多合并,但不能少于规定的合并数量,更不能将村委会改居委会抵扣并村任务,并村工作在2016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按照省定A类平原湖区的标准确定我县各乡镇合并村的指导数(见附件)。

四、工作原则

1.坚持乡镇负责。各乡镇党委、政府是并村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此项工作。乡镇党委书记为第一责任人,乡镇长和分管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

2.坚持合大并强。并村方案要综合考虑历史沿革、风俗习惯、人文渊源、河流水系、山脉走向、资源分布和产业布局等具体情况,合理确定村级规模。

3.坚持民主协商。并村方案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经相关村的村民会议适当形式通过方可上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并村方案不得随意变更。

4.坚持依法依规。并村工作要严格依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坚持农民享受的政策不变,农村山林、土地、及其附着物、水利、资源等权属不变,农业经济利益关系不变“三个不变”原则。要依法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依法保护和开发利用历史文化名村、历史文化遗址遗迹和具有地域特色的村庄。

五、工作步骤

全县并村改革工作由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和部署,各乡镇党委、政府具体组织实施。具体工作步骤如下:

1.宣传发动。县委、县政府召开全县并村改革工作动员大会,安排部署全县并村工作。各乡镇党委、政府分级召开动员会对并村工作进行安排动员。各乡镇、村通过会议、广播、宣传资料、横幅标语、座谈会等多种形式,把并村工作政策宣传到位,真正做到家喻户晓,为并村工作营造良好的氛围。

2.清产核资。各乡镇成立村级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组织专门班子和力量指导各村村务监督委员会对村级集体资产、债权债务和村干部任期财务等进行全面清理审计,摸清家底,核定权属,做好登记,张榜公布清理结果,接受群众监督。在合并调整期间,冻结集体资产资源处置和杜绝新的债务产生,确需发生的日常运转经费开支经集体研究报乡镇审批后由个人先行垫付。清产核资工作结束后,所有账务和日常运转支出移交乡镇村账代管中心代管和代付。

3.制订方案。一是征求意见。各乡镇在制定并村方案前,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重点摸清现有各村规模、地域面积、耕地、人口户数、自然条件、历史沿革、人文渊源、资源分布、发展现状、村级集体资产、债权债务和群众意愿等基本情况,并就并村的基本思路、新村布局、资产及债权债务处置等群众关心的问题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二是拟定方案。各乡镇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尊重民意,提出科学合理的实施方案。三是通过方案。并村方案要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经村民会议以适当形式表决通过。村党组织要加强领导,做好群众工作,切实保障和支持村民会议合法有效召开。如遇紧急情况、重大情况要及时报县委、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四是报批方案。各乡镇把按程序形成的实施方案报县民政局审核、县人民政府审批,并由县人民政府统一报市民政局备案。报批方案包括以下内容:⑴关于并村工作的请示。应当包括并村理由、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合并具体方案(村的合并、新村命名、办公场所地点等)、组织领导和纪律要求等内容;⑵村民会议记录;⑶村民会议决议;⑷村民签字意见表;⑸并村前后有关村地域面积、耕地、人口、户数、党员人数、村“两委”干部等基本情况;⑹并村前后区划图。

4.组织实施。方案经县人民政府审批后,由乡镇党委、政府组织实施。一是公布实施方案。召开村组干部、党员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公布并村批准方案,让群众知晓。原村“两委”牌子、公章由乡镇统一收回。二是设立新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新合并设立的建制村要成立新村临时工作委员会,工委书记由乡镇党委决定,其他成员由乡镇党委提出意见,在合并前几个村的村支“两委”成员中产生,党员大会和村民代表会议通过。新村临时工作委员会尽可能减少干部人数,少数情况特殊的新村也可以由合并前原有村干部组成新村临时工委。临时工作委员会负责主持新村全面工作直到2017年村“两委”换届选举完成为止。过渡期间,原村的村“两委”成员补贴发至2016年12月31日。三是接管集体资产财务。新合并设立的建制村的集体资产财务交接工作,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主持。所有财务账目、现金、存款统一移交转入新村账户;原则上原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按原范围分配不变;原村集体经济组织债务按性质分类处理,逐步化解;原学校、村级组织活动场所、集体土地等集体资产一并转入新村资产分类统一管理。四是筹备选举。所有的建制村(包括新合并设立的建制村)村民委员会在2017年上半年进行换届选举,各乡镇要按照县委、县人民政府统一部署,组织做好新一轮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确保村级各项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5.检查验收。并村工作结束后,县乡镇区划调整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乡镇并村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检查验收后,总结经验,形成书面材料报县乡镇区划调整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六、切实解决好并村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1.关于新设建制村名称的确定。建制村的命名要按照《地名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充分尊重地域特征、历史沿革、文化渊源,考虑地方知名度和群众认同感,选择著名地名、历史用名、文化特色名,尽可能以原有建制村拟作为中心村的,或者最有影响力的,或者当地历史文化名村命名,或者使用融合名。对争议不定的村名,由乡镇党委政府确定备选方案后报县民政局地名办按相关程序认定。

2.关于新设建制村驻地的选择。村委会驻地应当选择已成为或可以发展成为本区域内经济、政治、文化中心的位置,且尽量靠近本辖区中心,要按照方便群众办事和发挥现有资产作用的原则,由乡镇人民政府制定方案,征求村民代表会议意见,报县人民政府确定。

3.关于村级债务的处置。原村债务要按照“界定权属、分清类别、利益不变”的原则进行清理锁定,不能因债务处置问题影响并村工作的推进,新设立建制村后一并移交,逐步化解。

七、政策配套

1.实行项目统筹安排。对合并后的新村统筹安排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从2016年7月起新增项目安排到合并后的新村中。县直相关部门要做好规划,严格标准,整合项目,统筹安排。合并前的村争取的项目资金或已安排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仍由原村享受和实施。

2.实行一次性奖补。乡镇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并村目标任务的,每合并减少一个村一次性奖补4万元。主要用于改善和提升村级公共服务能力,同时可以用于化解村级历史债务。

八、工作保障

1.加强组织领导。县乡镇区划调整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协调和指导;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并村工作中违规违纪人员的追责工作,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组织部门要合理调整设置村党组织,切实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选优配强村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宣传部门要加强并村工作宣传与舆情处置;政法、部门要加强并村工作中的处置;农办、财政、农村经营管理等部门要加强村级集体资产及债权债务处置指导工作,对违规处置和变相侵吞集体资产的行为及时纠正,严肃处理;财政部门要切实保障并村工作所需的工作经费;公安、档案、国土、统计、林业、水务、交通、卫生、住建、审计、民族宗教等部门要密切协作,形成工作合力;民政部门要主动向县委、政府做好汇报,当好参谋,主动与有关部门加强沟通,争取各方面支持,确保并村工作任务圆满完成。

2.抓好新村农村社区建设工作。各乡镇党委、政府要在并村工作中,认真谋划和实施合并后新村的农村社区建设工作,并村方案中要体现新建制村的农村社区建设规划。要指导新村按照规划统筹使用新村运转资金、项目奖补资金,多方争取社会资金投入,完善农村社区服务体系建设,优化政府公共服务,落实村民自治,培育社会组织服务,逐步实现政府服务与村民自治良性互动。

村民小组调整合并方案范文第3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要求,准确把握和积极贯彻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方针,统筹城乡发展,贯彻“产业富村、科技兴村、生态建村、人才强村、民主治村”的理念,力争用三年时间将我区村庄建设成为“经济发展、设施配套、功能齐全、环境优美、生态协调、社会稳定、文明进步”的社会主义新农村。

二、基本原则

(一)科学规划,合理布局

结合*区农业发展规划,系统规划我区村庄建设、产业发展和改造方案,做到村庄改造与区域整体规划相结合,产业发展与现代农业发展要求相结合,管理理念与现代产业经营理念相结合,全面提高*区农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水平。充分听取农民意见,尊重农民和农村的风俗习惯,保证规划切合实际,符合民意。坚持改造与保护并举,重在保护与修缮。突出乡村特色、地方特色和民族特色,做到风貌各异、类型多样、特色鲜明、多姿多彩。

(二)因地制宜,量力而行

对不同区位条件、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村庄,因地制宜,实行分类指导、有序推进。在改造中,要以农民需求最迫切、反映最强烈、利益最直接的村级公益事业为前提,以改善农村生活环境、提高农民生活质量为目标。同时,必须考虑区、镇财政和村级集体经济的实力,量力而行,控制标准,节约土地和投资,讲究实效,不大拆大建,不增加基层和农民负担。

(三)政府引导,农民自愿

正确处理好政府主导作用与农民主体地位、政府引导扶持与农民积极参与的关系。发挥好政府的组织、引导、协调和服务功能,调动好农民的积极性,发挥好农民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实现二者的有效互动。要尊重民意,以村民民主决策、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出资出劳为前提,政府给予奖励补助,使政府投入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出资出劳相结合,共同推进村级公益事业建设,努力形成“农民家园农民建”、“建家园、爱家园”的良好氛围。

(四)突出重点,兼顾全面

按照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突出改造重点,做到统筹兼顾。村庄改造要与基本农田划定、土地整理复垦、违法搭建整治、“清洁家园”建设及设施粮田、设施菜田建设等有机结合起来,为发展休闲旅游农业打好基础,夯实产业基础,发挥特色优势,在认真总结后全面推开。

(五)规范管理,阳光操作

建立健全各项制度,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管理项目,确保筹资筹劳方案的制定、村民议事过程、政府奖补项目的申请、资金和劳务使用管理公开透明、公平公正,接受群众监督。

三、*区村庄改造的条件、内容和要求

(一)条件和重点

1、实施改造的村庄,原则上应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一是属区城乡规划体系中确定保留的中心村或规划保留的农村居住点;二是农民居住相对集中,一般不少于50户;三是有良好的群众基础,农民有参与改造的愿望,能自觉配合工程建设;四是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在群众中有威信,组织动员和协调能力较强,管理民主,自觉接受村民监督。

2、重点改造的村庄为符合以上规定条件并列入市计划改造范围的村庄。

(二)要求与内容

1、重点村庄改造(列入市计划改造范围)的总体要求是“公建配套齐全、生态环境优美、民宅村容整洁、农村特色浓郁、居家安全文明”;一般村庄改造(列入区计划改造范围)的总体要求是“自然、整洁、舒适、安全”。

2、村庄改造的主要内容:包括村内道路及桥梁改修建、村内河道清淤整理、村内污水治理、村公用公共设施完善、村庄绿化景观建设、民宅房屋墙体外立面整修、宅前屋后环境改造等。

3、村庄改造的具体标准要求:

(1)村内道路改造:道路改建要节约用地与投资,按村交通需求确定道路宽度。一般自然村落的主要道路,有条件的可实施道路绿化、设置路灯。村内主干道、通往自然村和进农户的路要硬化。

(2)村内桥梁修缮和改造:相关桥梁应按道路宽度及负载要求实施同步改扩建,现有无法满足通行负载要求、存在安全隐患的危桥应全部实施改造;对桥面、接坡、护栏破损的桥梁应按规定要求进行修缮。

(3)村内河道疏浚:基本消除河道黑臭淤积,疏通水系;清理河岸垃圾,加固岸坡;清除岸边违章建筑和河道阻水物;岸旁基本覆绿,根据河道实际可修建生态岸坡、河岸边设置护栏和亲水平台等。

(4)墙体外立面整修:对于破旧房屋的外立面,按规划方案及多数村民意见实施修缮粉刷;村主要道路和景观附近的建筑物可实施一定的美化处理。

(5)宅前屋后环境整治:拆除影响村容村貌的违章建筑、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整理破败空心房、空闲宅基地和其他空闲地;清除民宅前后乱搭乱堆杂物。

(6)生活垃圾处理:配置垃圾箱和垃圾运送设备,生活垃圾收集率和清运率达到100%;引导实施垃圾分类收集、促进农户使用有机肥、探索有机垃圾资源化途径。

(7)生活供水设施改造:自然村落的现有供水管网破旧或口径过小、供水水压不足的,可按村庄建设规划要求对供水管网实施标准化改造;在供水质量达标的前提下,可采取局部调整、改造的办法给予解决。

(8)生活污水处理:村庄雨、污水完成分流,有条件的村庄应促进雨水循环利用;农户生活污水进入化粪池,再通过新设管道进行集中收集处理。有条件的可实施污水纳管工程,纳入城镇污水管网;暂不具备条件纳管的,可采用区自然村落改造试点单位经验处理达标。

(9)村内绿化:在村庄道路和河道两旁、民宅及单位前后的空地中,保留原有树木,并利用体现农村自然气息的经济作物和本土植被实施因地制宜的绿化,做到村庄及房前屋后无空地荒地。

(10)农宅改厕:配合污水纳管工程粪便排入化粪池,通过新设管道进行污水的集中收集处理。

(11)村内照明装置:根据村内道路和河道两旁实际,因地制宜设置路灯。

(12)其它:在改造过程中,经确定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建筑物与构筑物应严格加以保护,破损的按原貌整修恢复;村庄内的古树名木不得砍伐;林地、湿地、水面等不得随意填挖更改。

四、*区实施村庄改造的措施和资金的筹措

(一)措施

1、建立工作小组。成立由区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区委政研室、区农绿局、区财政局、区发改委、区规划局、区建管局、区房地局、区水务局等部门分管领导和浦江镇、马桥镇、华漕镇等行政负责人参加的区村庄改造工作小组;镇成立由镇行政负责人任组长的镇村庄改造工作小组。

2、落实工作职责。区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区委政研室负责村庄改造的组织协调;区农绿局负责村庄改造的方案上报及环境绿化;区财政局负责村庄改造的资金安排、使用与监督管理;区发改委负责村庄改造的项目立项审批管理;区规划局负责村庄改造的规划与设计指导;区建管局负责改造区域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区房地局负责改造区域的用地管理和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区水务局负责改造区域的村宅河道整治。浦江镇、马桥镇、华漕镇等镇村庄改造工作小组负责编制和组织实施本镇的村庄改造方案。

3、加强组织领导。要切实加强领导,层层落实领导责任制。区相关职能部门要尽职尽责,努力形成工作合力;镇政府是实施村庄改造的第一责任人,要制订好村庄改造的方案和实施计划,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一起积极引导村民充分行使民利,鼓励开展村庄改造工作。镇、村要按有关规定办理项目手续,认真组织项目实施,确保村庄改造工作健康有序进行。村庄改造方案及项目计划须经区村庄改造工作小组审核,报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4、建立监管制度。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建立工作公示制度,广泛征求村民意见;建立资金运用监督管理机制,及时公开财务收支状况,接受社会和农民的监督;对违规操作、截留挪用资金的行为,要责令纠正,追回资金,并按照规定,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要汇总相关资料,建立档案,规范管理。

5、建立长效机制。建立健全部门协调机制,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和创造性;建立健全民主管理机制,确保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坚持阶段性集中改造与日常性管理相结合,建立健全全体村民共同保护环境的责任机制和约束机制,形成农民自我管理的长效机制,巩固和发展改造成果。

6、工作步骤和要求。

(1)制定“三年行动计划”。区工作小组开展调研,制定“*区村庄改造工作三年行动计划”(以下简称“三年行动计划”)。(*年5月~6月)

(2)工作方案的制订。各镇按照“三年行动计划”制订*年工作方案,工作方案包括改造方案和工作计划。改造方案应详细说明改造项目、建设标准、投资预算等(基本达到可实施操作的深度);工作计划包括基本情况(户数、人数及年龄结构、现状条件等)、改造项目、资金预算和来源、时间进度和有关建议等。(*年6月~7月)

(3)工作方案的修订。各镇在完成工作方案编制后,报区村庄改造工作小组讨论,对工作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年7月~8月)

(4)工作方案的审批。工作方案经区村庄改造工作小组审核,并报区政府批准后,由各镇和区府相关部门按照工作职责组织实施。镇工作小组根据方案编制项目概算后报送区工作小组评审和核定;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施工图及预算书,报区工作小组备案。(*年8月)

(5)项目的实施。项目由各镇按*年政府采购目录组织实施,凡属集中采购项目,统一进入区政府采购平台操作。其余项目,各镇要引入竞争机制,自行招标(即不进入区招投标交易平台),以行政村为标段,按规范程序选择施工单位,邀请三家以上施工单位竞标。自行招标必须贯彻招投标四要素,即组建招标工作小组和评标工作小组、制作规范招标文件和评标办法、组织投标单位现场踏勘、选择价廉质优的投标单位中标,确保招标公开、公平、公正。镇村要与施工单位签订书面施工合同,明确承、发双方权利和义务。施工期间,要按规定委托施工监理和造价咨询机构现场监督,做好施工监理,确保质量,控制造价。(*年9月~11月)

(6)项目的验收。按照村庄改造工作进度,由区、镇村庄改造工作小组分别组织阶段性检查,对改造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及时研究解决。村庄改造工作结束后,进行项目竣工验收和评估总结(各镇要委托有资质的审价单位予以审价),由镇工作小组先行检查和预验收,并向区工作小组提出验收申请。区工作小组受理后,将组织区府相关部门进行检查和验收(属重点改造的村庄,由区工作小组向市村庄改造工作小组提出验收申请)。在各级验收中,凡不合格的单位和项目,都要及时进行整改。(*年11月底前完成改造工作、12月上中旬区预验收、12月下旬市验收)

(二)资金的筹措与拨付

1、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出资出劳。在村民房前屋后环境整理、拆除违章建筑、铺设进宅路、改厕改灶和庭院绿化等方面都要体现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主体作用,以出资出劳为前提,政府给予奖励补助。

2、镇政府加大投入。有条件的镇要加大对村庄改造资金投入的力度。

3、实行财政奖补政策。村庄改造实行“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村庄改造的建设标准为2万元/户(其中还包括项目改造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监理和审价等费用),其中市、区财政奖补70%,镇承担20%,村承担10%(主要以出劳出工体现)。奖补资金在项目开工后分三次下拨,即项目开工支付1/3,项目完工支付1/3,出具审价报告后支付1/3。村庄改造中如出现超支情况,超支部分由各镇统筹自负。凡列入城乡统筹项目,按区、镇分担比例列入区重大项目投资计划。

4、合理调整财政支出结构,优化资金投向,重点对基础设施、社会事业等农村公共事业加大投入。村庄改造中涉及的村主要道路、危桥改造、供水与生活污水处理等项目,由区相关职能部门结合工作方案并优先纳入年度专项补贴建设计划。项目由区发改委立项审批,资金按区相关职能部门同类项目原负担比例区、镇分级承担。项目按规定进行政府采购。区级资金可按工程进度拨付至80%,待出具审价报告后再支付余款。审价单位由区财政局、区招管办按规定排序确定。

本实施意见由区委政策研究室负责解释。

村民小组调整合并方案范文第4篇

一、问题的提出

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是在一轮承包基础上,通过延长土地承包期30年形成的。随着本轮土地承包还有10多年到期,到期后承包地如何处置、产权制度如何界定、承包关系如何完善,是政策制定者与理论研究者十分关注的重大政策问题。根据制度经济学的观点,产权由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四部分构成,产权模糊不清所导致的低效益问题得到了许多学者的证实 [1-3]。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正式提出,用5年时间基本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这是中央关于“三农”工作的重大部署,是保护农民土地权益、促进适度规模经营、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的重要基础性工作,也是深化农村改革,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有效途径。目前,这项工作正在各试点地区有序推进,取得了积极成效。

从2009年开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先是一个村一个组开展,然后整乡整镇试点,随后整县推进试点,最后到2015年整省试点。随着确权工作的逐步深入,各试点地区在政策和操作层面暴露出一些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其中土地调整就是一项各界关注度高、牵扯面广、政策性强的关键问题。由于我国农户土地经营规模过小、存在地权不稳定的问题,土地调整得到了学者的广泛关注和研究。一部分学者不赞成进行土地调整,认为这将导致地权的不稳定,减少农民生产性投资和阻碍农地流转市场的发展 [4-5],但小规模调整所带来的负面影响较小的观点被部分学者所认同 [6-7]。许多学者的研究也表明农民对土地调整表示赞同。廖红乐的研究发现,所调查的农户中,有83.5%的农户认为应该根据人口变化进行土地调整 [8]。一项基于河北省219户农户的问卷调查结果显示,有64.8%的受访农民认为“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政策不好,有40.6%的受访农民认为“二轮到期后,应该打乱重分”  [9]。陶然等以全国六省119个村庄的大样本调查数据为基础,研究发现超过60%以上的农民认为应根据人口变动对土地进行调整,“土地均分、人人有份”仍然是相当数量农民群众的诉求 [10]。钟甫宁等的研究表明土地调整所表现的地权不稳定并没有严重影响农户土地经营收益的稳定性 [11]。张三峰等采用2006年的数据研究表明人均土地较少的农民更加倾向于土地调整 [12]。

近年来,对土地确权的研究得到了国内外学者的广泛关注。Deininger等和Chankrajang等学者对埃塞俄比亚和泰国的研究发现,土地确权能提高土地使用权的稳定性,农户对土地的投入比没有确权的农户多 [13-14],这一结论也被国内学者所证实 [15-16]。同时,土地确权还会对劳动力空间再分配产生影响。Chernina等采用双重差分的方法研究了土地确权政策对劳动力转移的影响,研究表明18%的劳动力转移人口是由于土地确权所导致 [17]。De Janvry等通过对墨西哥的研究,发现拥有土地许可证的家庭向外移民的概率显著高于没有土地许可证的家庭,确权改革后的墨西哥农村地区的人口减少了4%,且移民中的20%的人口都是由土地确权所导致 [18]。土地确权使得农民具有了交易的凭据,能够降低流转过程中的交易费用,从而增强土地的流动性,有助于土地流转与规模经营,对于缓解土地细碎化具有积极意义 [19-20]。但是现有文献从土地确权视角对土地调整进行研究很少,对土地确权过程中的调地行为分析更不多见。本文拟通过对陕西省岐山县的案例调查,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提供一个新的研究视角,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对农村土地调整问题的理解和把握。

二、确权工作进展情况

(一) 全国确权工作进展情况

从2009年开始,农业部在一些省市开展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2015年以来,特别是农业部等六部门《关于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意见》(农经发〔2015〕2号)(以下简称《意见》)下发后,全国确定了山东、安徽、江西等12个整省试点地区,其他省市也选择一定的范围开展试点工作。目前,各地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不断加大工作力度,积极推进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从全国来看,截至2015年3月底,全国29个省份(不含西藏、重庆)的2065个县(市、区)开展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涉及1.5万个乡镇、24万个村、耕地面积2.9亿亩。全国已完善土地承包合同3354万份,确认家庭承包耕地地块2.01亿块、面积2.2亿亩,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2618万份,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1902万份,完成确权登记颁证档案归档1191万卷。

(二) 陕西省确权工作进展情况

陕西省围绕土地确权工作,多次召开由各市区分管农业农村工作的主要领导及省级有关部门领导参加的会议,对此项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在组织保障方面,陕西省建立了由农业厅牵头,农工办、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法制办、档案局、妇联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厅际联席会议制度,各市县也都成立了工作机构,进行了安排部署。在政策指导方面,省农业厅还针对试点工作中的一些特殊问题,印发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中若干具体问题处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在经费保障方面,省财政承担了各地底图购置、业务培训、证书印制、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的经费,并按每亩10元的标准给各县予以补助;市级财政基本按每亩5元标准对各县予以补助;县级财政也落实了1亿余元工作经费,保证确权登记工作顺利开展。2014年,陕西省在全省三分之一的设区市、三分之一的县区和三分之一的乡镇实行整体推进,并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截至2015年6月10日,陕西省104个涉农县(市、区)、1304个乡镇、128210个村民小组开展了确权登记工作,分别占总数的100%、96%、92%。完成农户调查536万户,占家庭承包经营农户的74%;完成实测面积586万亩,占家庭承包经营耕地面积的10%;向17.5万户颁发了经营权证书。在2015年的陕西省农村工作会上,提出今年全面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并基本完成任务,具体指标为:实现入户调查率、耕地测量面积、完成两次公示村组分别达到85%以上。

三、土地确权过程中的调地行为

土地确权过程中如何应对农民的调地行为是一个突出问题。土地调整的方式有多种,既可以打乱重分,又可以互换并地。当前,各试点地区在推进农村土地确权过程中,农民自发调地行为时有发生。打乱重分不符合法律和政策精神,不利于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从实践来看,打乱重分有可能会进一步引发社会矛盾,而民主协商基础上的互换并地可以有效缓解细碎化问题。

(一)相关政策与试点基本情况

农业部等六部门《意见》提出,“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是对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的进一步完善,不是推倒重来、打乱重分,不能借机调整或收回农户承包地。”同时,提出“对个别村部分群众要求调地的,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慎重把握、妥善处理”。可以看出,中央对于稳定和完善现有承包关系的态度是明确的,对于打乱重分式的土地调整的态度是谨慎的。对于互换并地,2002年颁布实施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条规定:“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结合农田基本建设,鼓励农民采取互利互换方式,解决承包地块细碎化问题。”

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试点过程中,针对农户承包地分布零散、耕作不便,不利于机械化作业等问题,陕西省印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中若干具体问题处理的指导意见》提出,登记工作开始前,鼓励村民小组在民主协商的基础,引导农户对细碎化的承包地块进行整合,减少户均承包地块,扩大经营规模,按整合后确定的土地承包关系登记。对以前统一规划整理过的承包土地,应按土地整理以前涉及的农户承包关系,合理确定相关农户的承包地四至界限后进行登记。

陕西省宝鸡市在推进土地确权过程中,引导村民对承包地按产业发展规划进行对调、互换、并地,减少地界、沟渠、生产道路占地问题。同时,对一些废弃地、坡地进行平整合并,提高农业生产集约化、规模化水平。2014年,宝鸡市全市互换并地12万亩左右,涉及18000多户,新增100亩以上的规模种植户80户,多整理出土地4500亩,农户承包地块由户均7-8块减少到2-3块。

项目组调研的村庄位于陕西省宝鸡市岐山县。岐山县辖10镇,144个行政村,一个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口48万,其中农业人口38.3万人,耕地总面积59.4万亩,人均耕地1.26亩,农民人均纯收入11791元。全县1367个村民小组共有承包地面积52.65万亩。近两年,为解决农村土地细碎化和人地矛盾等突出问题,全县有三分之一的村组对农民承包地进行了调整。截至2014年年底,全县互换并地组数248个,占村民小组总数的18%。

(二)土地确权的村级案例分析

本节以太子村为考察对象,并将其与青化镇某村进行对比,分析农民对确权过程中调地行为的反应。太子村位于岐山县城南4公里,由3个自然村、11个村民小组组成,耕地面积5800亩。在土地确权过程中,太子村在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结合农田基本建设,鼓励农民以村组为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土地调整,解决承包地细碎化问题。在土地登记方面,太子村要求农户互换并地之后,按互换并地后的地块登记。其主要做法如下:

1.尊重历史习惯,采取“一组一策”

从1983年到2015年土地确权之前,太子村共进行了四次土地调整。在土地管理方面,太子村尊重历史事实,坚持在二轮延包的基础上推进土地确权。同时,在大稳定的前提下,村委会提出这次确权登记工作中是否调整土地由各村民小组自主决定。以太子村二组为例,二组召开村民会议对是否调整土地进行表决。有5人赞成、16人反对、2人中立,会议决定不调整承包地。

太子村二组村民会议决定①

2014年11月6日晚7点,张宗科②主持召开二组村民大会,主要讨论承包地问题。

一、会议主要讨论在土地确权过程中调整土地问题。

二、参会群众对是否调整土地进行了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调整的人(共5人):张忍林、张定虎、张宗柱、张玫侠、张万琴。

不同意调整的人(共16人):张王详、张利熊、张海余、张兴昌、张德林,……,张周德。

持中立意见的人(共2人):张都明、张条林。

三、经过表决,大多数人不同意调整土地。最后会议决定不调整承包地。

2.村民主动参与确权,小田变大田

在土地确权过程中,有的村民小组通过土地调整解决土地细碎化问题。调查了解到,村民小组成为土地确权登记工作的重心,由村组干部带领村民亲自参与土地外业测量,降低了土地确权成本。此外,耕地质量和面积是影响村民互换土地的重要因素。陕西省印发的《指导意见》指出,“对以前使用标准亩折合面积、按产量折合面积等方式分配的承包地,由于档案记载面积与实际面积差异较大,可以改为划分土地等级分配,也可以继续沿用当地习惯,由村民小组民主讨论决定”。参照省里规定,太子村三组村民经过协商决定,统一调整土地,将村民的六至七块地整合为两块地,由小田变大田,提高了规模化水平。

太子村三组村民会议决定③

我们太子三组由于长久没有调整土地,到现在每户是六至七块承包地,耕作很不方便。现在正在进行土地二轮承包(地)的确权颁证工作。我组准备统一调整土地,成员登记工作截止到2014年12月31日为准(以户口本为准)。2015年1月1日早上八点开始抓号。我组2015年粮食直补土地面积为388.3亩。我们准备以先锋路为界,每户只分两块承包地。现在正在丈量土地及制订方案中,望上级领导批准和支持我们调整土地。

3.农民在乎多少,更关注公平

土地公平首先强调民主协商,核心是解决人地矛盾,突出表现为死亡人口的承包地处理问题。岐山县在引导村集体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的基础上,鼓励村集体采取以组为单位,拿出1-2块地进行“小调整”,缓解人地矛盾。例如,太子村四组成立了以李栓才为组长的调地小组,成员全部为本组村民。关于死亡人口的承包地登记问题,陕西省印发的《指导意见》指出,“2014年6月30日以前死亡人口的承包地不列入确权登记范围,可以不变动承包地,将分地成员更换为本户未分配承包地的其他人。本户无未分承包地人口的,可以记录为附属地”。在实际操作中,太子村四组决定收回死亡、婚嫁迁出、空户的承包地,将其补给需“增人增地”的农户。

太子村四组村民会议决定④

根据上级指示精神,我组暂决定调地方案如下:

一、成立调地小组,共5人。

组长:李栓才

成员:李保良、李瑞党、李三祥、张抚全

二、根据我组土地分布地形、地况复杂情况,初步研究,以小动大不动的办法进行变动。即:收回死亡、婚嫁迁出、空户的承包地,补给需增人增地户,予以平衡。

三、人口迁出迁入时限定为30天。

4.农民群众不只有一个声音

太子村农地确权过程中的调地行为进展比较平稳,但岐山县青化镇的一个村庄调地矛盾比较突出。村民魏周成等指出,该村村组干部在土地确权过程中,存在违背农民意愿强行调地行为,侵害了农民土地权益。人地关系紧张是土地调整的动力基础。人的流动性与地的不可移动性决定了人地矛盾将长期存在。土地调整可以暂时缓解人地矛盾,但引发的后果也亟须重视。一是进城人员为了防止土地被收回,在进城落户问题上犹豫不决;二是农民不稳定的经营预期,影响了土地投入决策;三是个别干部借调地之机,极易产生腐败行为,引发土地纠纷。

岐山县青化镇某村村民情况反映

我们向您反映一下目前土地确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我们村在确权过程中,村干部宣称确权是全国范围土地大变动,谁也阻挡不了,规定“死亡人员收地、出嫁女收地、落户小城镇的收地”。不同意调地的人要被告上法庭,引发村民与干部矛盾。

好多家庭为保住承包地,有的家庭为了增加地,按村组要求迁回家庭成员户口,搞户口大转圈。有些人在城里买房定居,有些人在城里上班,(为了保住承包地)只得把户口迁回,有些在城里出生的孩子,报户口时却报在农村……

村干部几年来多次鼓动各村民小组长调地,搞得人心惶惶。大家不愿意给土地投入,怕调地(后)吃亏。有些土地杂草丛生,等待调地。好几个村民小组长已强行调地,其目的是村民小组长掌控百余亩土地,坐收包地款,滋生腐败。焦二组有的村民不愿意调地,种的小麦被强行翻了,引发村民去镇政府闹事。

2015年3月20日

四、思考与建议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涉及广大农民切身利益,太子村在推进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充分发挥村组的积极性,经过民主协商,在部分村组范围内进行土地调整,实现了“小田变大田”。但是,在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进行土地调整,应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一)土地调整不能超出所有权主体范围

我国宪法规定农村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这是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根基,集体的所有权必须毫不动摇的坚持。集体土地所有权是农民集体对农村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集中体现为土地发包权、土地使用监督权和土地调整决定权。集体所有权由农民集体享有并依法行使,其类型可以是村农民集体、组农民集体或乡镇农民集体。国土资源部提供的数据表明,全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到乡(镇)级的有30万宗,占5.1%;确权到村级的有170万宗,占27.4%;确权到村民小组级的有420万宗,占67.5%。因此,土地调整必须有明确的界限,只能在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范围内推行,不能超越层级跨组跨村进行。

(二)土地调整不能影响土地确权登记质量

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是长久大计,必须做细做实,确保质量。土地确权的主要任务是解决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等问题。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太子村沿用当地习惯,按产量折合面积的方式分配承包地。这种情况下,登记过程中就会产生“两个面积”。虽然村组范围内村民土地的占有情况是清楚的,也暂时缓解了人地矛盾,但面积不准的问题依然存在。如果登记过程中记载不清,当涉及到土地征收、农业补贴挂钩等政策变动时,极易引发矛盾纠纷。因此,在土地确权过程中进行土地调整,必须严守质量关口,为落实“长久不变”等后续政策奠定基础。

(三)土地调整不能违背农民意愿

确权登记颁证,农民群众是主体,拥有知情权、选择权和决策权。农民群众主动参与、积极配合是搞好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关键。在土地确权过程中,不得违背农民意愿,强行推动土地调整,也不得简单地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名义,侵犯农民土地权益。农村土地本质上是集体成员所有,不是村干部或村委会所有。不同地区、不同群体对调地的诉求不一。土地调整方案的确定,必须在农民自愿前提下,经过民主协商共同讨论决定。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发挥老干部、老党员以及村民议事会等个人和组织的监督作用,用农民群众认可的方法,推进土地调整。

(四)土地调整要围绕“四至”分类确权

现有的土地承包关系是在一轮承包基础上延包形成的,由于受历史原因和客观条件影响,原确认的土地承包状况与实际土地承包情况存在一定的偏差,突出表现为土地实测后的多地和少地问题。按照法律规定,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不能以村民表决的方式,擅自扩大或预留机动地。实际承包面积与原土地承包合同面积不一致的,要根据本集体通过的确权方案进行确权。在实践中,针对实测多出的土地或集体开荒地,应根据“四至”分类确权。对于“四至”清楚且与二轮延包一致的,应当将“四至”范围内的新增耕地确权给原承包户,不得收回重分或留作集体机动地;对于“四至”发生变动,但属于侵占田间道路、沟渠等村集体公共土地的,应该按二轮延包时的原承包地块测量面积进行确权,多出的土地可允许农户继续耕种;对于农户承包地之间“四至”发生变动的,且原“四至”无从考据的,应当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确定新的“四至”,并按新的“四至”进行确权。

(五)土地调整要注重保护妇女权益

土地权益是农村妇女普遍关心和最现实的利益。土地确权是保障包括广大妇女在内的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重要举措。受传统和习俗的影响,在“从夫居”的婚姻模式下,一些地方不同程度地存在侵害妇女土地权益的问题。个别地方以村民代表大会或村规民约的方式,将外嫁女或离婚丧偶妇女的土地收回。因此,在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要高度重视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依法落实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既不允许存在婚嫁妇女离开地和迁入地同时占用承包地的现象,更不应该出现婚前居住地和婚后居住地承包地同时落空的情况。要以土地确权为契机,在土地调整过程中,妥善化解历史遗留问题,维护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

注释:

①资料来源于太子村委会的确权档案资料。笔者访谈村干部时候,被访者出示了该资料。笔者对其中的信息进行了确认。

②张宗科为二组组长。

村民小组调整合并方案范文第5篇

一、为了改善城中村的人居环境,提高城中村农民的生活水平,确保城市建设顺利进行,在城市建成区内全面开展城中村的改造建设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指城中村是指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仍然保留农村体制,使用集体土地,以村民委员会为组织形式的行政村的居住村落。

三、通过城中村改造,使农民的组织形式、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向更有利于城市化管理、市场化经营和城市居住社区的方向转变。

四、城中村改造,应坚持“一村一案”的原则,在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由城中村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统筹土地资源、合理调配城中村发展用地,为城中村的迁建、翻建做好土地储备保障。

五、城中村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城中村改造的组织实施及管理工作。

凡未经区人民政府审查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中村改造区内进行新建、扩建、翻建等工程项目。

六、成立西安市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全面指导与协调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协调全市城中村改造的建设管理工作。规划、国土房管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责开展工作。

城中村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成立相应的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辖区内城中村改造的组织实施工作。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安曲江旅游度假区管委会负责区内城中村改造的组织实施工作。

市领导小组的职责是:负责编制全市城中村改造计划和规划,并进行宏观管理;审定城中村改造建设方案;制定城中村改造的配套政策;按照全市城中村改造计划定期督促、检查、指导、监督区领导小组的工作。

区领导小组及三个开发区的职责是:按照市城中村改造总体计划编制所辖区城中村改造计划;组织制定城中村改造方案;组织实施城中村的拆迁安置工作;协调城中村改造建设的相关问题;负责辖区内城中村改造建设的组织实施工作。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工作,审查城中村改造建设方案;协调指导区领导小组及城中村的改造工作。

七、城中村改造的实施主体为:

(一)村民,村民委员会;

(二)由村委会组建并授权的具有合法资格的建设发展公司;

(三)有实力、有资质的开发建设企业。

八、城中村改造建设方案的确定程序。

区领导小组根据市领导小组下达的改造计划及有关要求,指导村委会编制城中村改造建设方案,经初审后报市领导小组审定。

九、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市领导小组的计划安排负责组织城中村改造的详细规划编制工作,规划编制完成后,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区领导小组、城中村村委会及相关部门进行政策性综合研究,拟定方案,由区领导小组报市领导小组审定。

城中村改造建设方案由市领导小组审定后,依法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部门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计划部门办理建设工程立项。具体工作由城中村所在区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组织召集计划、规划、市政、供电、消防、抗震、园林、环保等部门和专家对拟进行的城中村改造项目的设计进行审查,审查同意后予以批复,并按照相关程序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城中村改造项目建成后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综合验收;综合验收合格后由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登记手续。

十一、城中村改造相关配套政策。

(一) 城中村改造提倡、鼓励易地置换。易地置换的,应整村迁移,由城中村所在地区人民政府按照城市整体规划另行征用划拨土地,土地指标原则上按每人65平方米计(包括居住用地、生产用地及经济发展用地)。

城中村就地改造的,集体土地应依法转为国有土地,除村民住宅用地之外其余土地可以进行招商引资、有偿开发,开发所得用于城中村的改造和发展。进行整村迁移的城中村,腾迁出来的集体土地,应依法转为国有土地,用于经济发展。

(二)属于安置村民的新建住宅,所有城建费用一律免收。

(三)除安置村民居住用地外仍有较大面积剩余土地的,可以按照一定比例给村上留作发展经济。对用于发展村经济的建设工程,配套费减半收取。其他城建收费项目除了质量监督、劳保统筹外,一律免收。

其他多余的土地,按照我市土地储备有关规定办理。

(四)对于拆迁房屋等腾迁出来的土地和其他非农业性生产用地,允许进入市场交换或进行适度开发。

(五)拆迁安置。城中村改造实行“自筹资金、自我改造、自我安置”的方针,由城中村根据自身实际制定拆迁安置方案,经村民大会同意后报所在区领导小组审定。拆迁安置工作由城中村所在区人民政府具体组织有关部门及村委会实施。

(六)新村建设。城中村改造的建设活动一律由该村所属的城中村改造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承担,公司按照《公司法》相关规定组建,其公司资质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核准,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七)自本办法之日起,城中村内停止改造之外的一切建设活动,所在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委会负责城中村范围内一切建设活动的管理工作,有权依法制止村内任何形式的乱搭乱建,对乱搭乱建的,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组织依法拆除。

(八)市领导小组批准进行改造的城中村,各级管理部门停止对该村的土地征用及建设工程项目的审批工作。确需建设的工程,应在城中村改造建设方案的指导下进行。

(九)对城中村过去或在建建设项目的处理。对于在改造以前已经建成或在建的房地产或其他建设工程,在符合城市规划、工程质量合格无隐患的情况 下,经市领导小组审定后,依法补办建设手续。并可以按《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行旧村改造试点的意见》第十条和本办法有关配套政策分别办理。

对于不符合城市规划并且无法改正和补救的或存在工程质量、安全问题无法补救的,必须拆除。

十二、城中村改造建设方案一经审批,不得擅自更改。凡未按审批方案实施的,由各职能部门依照相关法规予以处罚,并按审批方案予以纠正。

十三、城中村范围内的一切住户,都应积极支持对城中村的改造。对于阻碍改造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