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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选举条例

村民委员会选举条例

村民委员会选举条例范文第1篇

(一)村党组织成员职数

本着精干、高效原则,确定村党组织成员职数,原则上每个村3至5名,其中书记1名,必要时可请示县委组织部增设副书记1名,提倡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成员交叉任职。有大学生村官任职的村,原则上要选举大学生村官担任村党组织副书记,可不占村党组织委员职数。

(二)村党组织委员及村党组织书记候选人的选任条件

1、村党组织委员候选人的选任条件:

⑴政治素质高。中共正式党员,理想信念坚定,能够领会把握、贯彻执行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⑵文化水平高。具有履行岗位职责应有的知识和能力,原则上村党组织成员应具有高中、中专(含高中、中专)以上学历。⑶群众威信高。清正廉洁,品行端正,办事公道,严于律己,作风朴实,得到多数村民的认可。⑷带富能力强。懂经营、善管理,发展思路宽、办法多,能团结带领党员群众共同致富。⑸服务能力强。热爱农村、对农民有感情,热心为村民办实事、解难事。⑹协调能力强。熟悉农村社情民意,善于运用民主、法律、示范和服务的方法做群众工作,妥善处理矛盾,维护农村和谐稳定。⑺党员群众满意。党员、群众参推率、参选率和候选人得票率较高。⑻组织满意。换届风清气正,新任村干部符合选任标准,换届后村班子能够迅速开展好工作。

提高村党组织书记和村民委员会主任“一肩挑”比例,达到74%以上;提高“项目支书”比例,达到85%以上;力争提高大学生村官任村党组织委员数量;在年龄问题上,应做到村党组织书记和班子成员的平均年龄较上届有明显下降,村党组织成员年龄应在55周岁以下,个别优秀党员学历达不到标准或年龄超过55周岁(含55周岁)、身体健康且因工作需要应进入下届班子的,需请示县委组织部后确定。提高45岁以下村党组织书记比例、力争达到52%以上,提高35岁以下村党组织委员比例、力争达到35%以上;在少数民族人数较多的村,村党组织中应有1名以上少数民族成员;对少数确无合适党组织书记人选的村,可从县乡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选派兼任村党组织第一书记,也可采取公开招聘等方式选拔优秀人才到村任职;具备条件的,可采取强村带弱村的办法,由强村党组织书记兼任弱村党组织书记。积极引导和鼓励妇女参与村党组织换届选举,努力提高女性正职比例。

2、村党组织书记候选人的选任条件:村党组织书记候选人除应具备村党组织委员候选人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⑴积极带领“两委”班子成员完成新一轮“三项工程”和乡镇党委、政府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⑵坚持把“双带”能力、“项目支书”作为村党组织书记人选提名的重要标准,村党组织书记提名人选不仅个人要有致富项目、会致富,而且要热心为村民服务,有能力带领群众致富。⑶组织协调能力强,有农村工作经验,善于做群众工作,能够统揽全村工作。⑷懂经济、善经营、会管理,能够带领“两委”班子不断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⑸为人正派,作风民主,严于律己,办事公道,能在村班子建设中起表率作用。

教育引导党员群众,下列“八种人”不能推选为村党组织书记候选人: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过刑事处罚且现实表现不好或不清楚的。⑵受党内警告以上党纪处分期满一年内、受以上处分期满两年内的(受党纪处分期满、因工作需要应推选为村党组织书记候选人的、需请示县委组织部后确定)。⑶参加组织、从事地下宗教活动或封建迷信活动的。⑷纵容支持宗教、宗族甚至黑恶势力参与人民内部矛盾、干预农村公共事务的。⑸法纪观念淡薄、长期无理上访、干扰社会稳定的。⑹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差、不履行法定义务、群众口碑不好的。⑺参选目的不纯、企图通过当选村干部牟取私利或以非法串联等不正当手段拉选票、干扰破坏选举秩序的。⑻患有严重疾病、无法正常履行相应职责的。乡镇党委要明察候选人历史与现实表现,坚决避免失察现象的发生,必要时可通过司法排查弄清人选真实情况,不符合条件的,要坚决取消其人选资格。

二、换届选举方式

这次换届选举,要普遍采取“两推一选”的办法,在乡镇党委的领导和指导下,根据党员和群众推荐与党组织推荐情况,由村党组织讨论提出候选人初步人选,其中候选人的党员推荐票、群众推荐票要分别统计、及时公开。党员和群众推荐集中的人选,由乡镇党委进行考察研究,按规定的差额比例确定正式候选人。村党组织召开全体党员大会进行无记名投票,差额选举产生新一届村党组织委员会委员。经乡镇党委审查同意后,在新一届委员会全体会议上选举产生村党组织书记。条件成熟,采取“公推直选”办法换届的村,需先经乡镇党委审核,报县委组织部批准。

三、时间安排和方法步骤

全县村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于2014年5月15日开始,至6月7日结束,可分为三个阶段进行(试点村可不参照此时间安排)。

(一)准备阶段(5月15日—5月23日)

1、成立工作机构(5月15日—5月18日)。召开全县村党组织换届工作培训会,各乡镇党委成立村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对换届选举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乡镇党委书记为第一责任人。各乡镇党委要向村派驻工作组,做到一村一组,具体负责换届选举的组织和指导工作。

2、制定工作方案(5月19日)。各乡镇党委要在深入调查分析村党组织领导班子现状的基础上,制定村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明确目标、程序、方法、步骤及相关要求,保证换届选举工作有序进行。

3、组织骨干培训(5月20日)。各乡镇党委要组织村党组织成员和有关工作人员认真学习《》、《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党务知识,使其明确采用“两推一选”办法选举产生新一届村党组织的重要意义、工作要求和方法步骤。

4、搞好宣传引导(5月21日—5月23日)。把宣传引导贯穿于整个选举工作的全过程,通过广播、电视、板报,召开党员大会、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等形式,广泛宣传村党组织换届和“两推一选”的目的意义、指导思想、方法步骤和具体要求。同时,公开村党组织书记的任职条件、责任目标和工资标准等情况。

(二)推选阶段(5月24日—6月4日)

1、报名和资格审查(5月24日—5月26日)。村里的每个党员可以采取书面或口头的方式向驻村工作组报名,参加村党组织书记和委员的竞选。党员、群众也可以举荐人员参加竞选。对自愿报名和群众举荐的人员,由乡镇党委根据村党组织书记和委员的任职条件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可以参加公开竞争。

2、演讲答辩和民主推荐(5月27日)。召开由全体党员参加的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资格审查合格者分别就本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民主法制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村级组织建设以及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等发表演讲,提出自己的任期目标、实现目标的措施及加强自身建设的设想和打算,回答党员和村民的提问。演讲答辩结束后,分两步进行民主推荐。先由村民或村民代表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推荐村党组织书记和委员人选。然后召开全体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推荐村党组织书记和委员人选。驻村工作组负责推荐票的统计,统计结果当场公布。

3、确定村党组织书记和委员正式候选人(5月28日—5月29日)。召开党委会,根据群众、党员推荐得票情况和组织考核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按照村党组织书记和委员的选任条件,确定村党组织书记和委员正式候选人,并张榜公示。

4、会务准备(5月30日—6月2日)。各村党组织召开一次支委会扩大会,研究换届选举的有关事宜,包括确定召开党员大会的时间、主要议程;下届支委委员、书记名额和提名及选举产生办法;拟定选举办法草案等事项;各村党组织确定参加村党组织选举大会有选举权的党员数,并报乡镇党委核准。

5、党内选举(6月3日—6月4日)。召开全体党员大会,差额选举产生村党组织委员。之后,由全体村党组织委员等额选举产生村党组织书记。村党组织设副书记的,按村党组织书记“两推一选”的办法选举产生。

(三)总结阶段(6月5日—7日)。

村党组织向乡镇党委报告支部大会和支委会第一次会议选举情况。新选出的支部委员报乡镇党委备案,新选出的村党组织书记由乡镇党委上报县委组织部审批。各乡镇党委要认真进行自查,搞好总结,做好换届选举相关材料的装档立卷工作,并将总结报告上报县村党组织换届选举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几点要求

1、切实加强领导和指导。抓好村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是全县农村广大党员和群众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当前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事关农村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工作量大、政策性强。各乡镇党委要从维护农村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高度重视这次换届选举工作,精心组织,加强领导,切实抓好换届选举工作,尤其要把好任职条件关、资格审查关和考察审批关。各乡镇党委书记要切实履行直接责任人职责,深入细致地搞好调研和指导,及时解决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县委组织部将组成督查组,跟踪掌握、及时指导换届选举工作,保证换届选举工作的顺利进行。

2、严格按照规定办事。换届选举工作要认真执行《》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省市有关村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的要求,严格按程序和要求办事,充分尊重党员和群众的民利。村党组织书记和委员的任职条件、资格审查、民主推荐和选举结果等情况都要公开,接受党员和群众的监督。对违反换届选举有关规定的现象,要及时予以纠正,对当事人要进行批评教育。对利用宗族势力和社会邪恶势力破坏选举的,要依照有关法规严肃处理。对以胁迫、贿赂、伪造推荐票和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妨碍换届选举工作的,要予以查处。凡是违反规定产生的选举结果,应宣布无效。

村民委员会选举条例范文第2篇

" 《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经1999年10月22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1999年10月28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公告第18号公布并施行以来,已有二个多年头了。在这两年多来,随着村民民主法制意识的日益增强,本届村委会换届选举中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笔者根据本届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中来信来访反映的内容及通过深入基层调查了解后,深感现行的《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亟待修改和完善。 理由之一:用词不当。现行的《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中有14处出现"应当"两字。笔者查询新华字典后了解到所谓"应当"是指"该和当"的意思,有一定的约束力。但其字面语义不如"必须"来得严厉,据新华字典解释,所谓"必须"就是指"一定要"的意思,就字面的强制性和约束力来讲,比"应当"有更大的束缚力。笔者以为,作为一部法来讲,只可以存在"是"或"不是"两种情况,不应出现模棱两可的字眼,以避免执法者和操作者出现难以把握实质的现象。譬如在现行的《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二条中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多民族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quot;它提出在村民委员会的成员中应当有妇女和少数民族的成员,但也可以没有。建议对现行的《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中的所有"应当"两字加以斟酌,改成"必须",或者干脆不提出有关要求。 理由之二:现行的《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四条规定:"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在村委会选举工作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对于村支部委员会在村委员会选举工作中如何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没有作出具体规定,造成操作困难,没有明确依据。在全省范围内不是有听到过村委会脱离支部委员会的领导擅自召开两委会的先例吗?建议应及时与组织部门商榷,对村支部委员会在换届选举工作中如何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加以细化。 理由之三:现行的《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八条规定:"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共三至九人组成,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小组推选产生……。"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三条规定:"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两者的区别在诖迕翊砘嵋槭欠窨梢酝蒲〈迕裱【傥被岢稍薄4颖敬位唤煅【偾榭隼纯矗行矶啻迕褚牙葱爬慈朔从常笳倏迕窕嵋橥蒲〈迕裱【傥被岢稍薄K淙弧吨谢嗣窆埠凸迕裎被嶙橹ā返谑趺魅饭娑ǎ?quot;村民委员会可以按照村民居住状况分设若干村民小组,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但随着计孟蚴谐【玫墓桑姓钕蚴谐〉鹘诘淖迕裥∽樵诶习傩盏难劾镌嚼丛降迕裥∽樽槌ぴ诖逡患兜娜σ苍嚼丛较魅酰旧掀鸩涣耸裁醋饔谩N私ㄒ楦某?quot;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推选产生。" 理由之四:现行的《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十一条规定:"选民应当在户籍所在地的村进行登记。有特殊情况,户籍不在本村的人员,是否在本村进行选民登记,由本村具体选举办法按有关规定确定?quot;问题有三:一是本村具体选举办法按哪个有关规定没有明确,事实上笔者也没有找到可以借鉴的有关规定。二是假若该村同意其在本村进行选民登记,那幺他的户籍所在地是否也可以进行选民登记呢?如果也登记了(户籍地大都对外出者进行了选民登记,并且委托他人代选了),就将会造成该人重复选举的可能。三是假若同意该人在本村进行选民登记,也就是意味着该人获得了在本村的选举权,但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被分离开来的现象笔者既没有看到过,也没有找到任何法律依据,所以说,如果某人既获得了在本村的选举权,也应相应获得在本村的被选举权。也就是说,如果村民投票选举符合有关规定,他也可以当选该村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甚至可以是村委会主任。据我县平水镇反映,该镇一行政村有一香港公民曾有意竞选某村的村委主任,并想为该村做一些实事,但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现行的《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中没有作出具体详细的规定,只好作罢。笔者窃以为只要能把村级经济带上去,依法带领人民群众勤劳致富,不管是否是本村村民,都可以来当村委主任。因此建议在这方面我们可以作一些新的尝试和探索,并在法律上予以一定的明确和保障。

理由之五:现行的《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选民应当推选遵纪守法、办事公道、廉洁奉公,具有一定文化水平、热心为村民服务的选民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什幺样的人作为村委会成员的候选人,直接关系到村委会班子的素质;直接关系到换届选举后村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直接关系到每个村民的切身利益。但现行的《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中对候选人必须具备的资格没有作出明确的、可操作的规定,只是一些大概念的、大道理的要求,让实施者难以正确把握。虽然《浙江省村委会换届选举和村民自治工作手册》(浙江省民政厅2001年11月编)中指出村委会成员候选人的资格条件主要有:第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是"三个代表"理论的忠实实践者;第二,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作风民主,联系群众,热心为村民办好事、实事;第三,工作认真负责,有办事能力,能带领全村完成国家任务;第四,身体健康,年龄较轻,有一定的科学文化知识;第五,懂经济,会管理,有创新精神,能带领群众共同富裕。但这毕竟不是法,充其量只是法的说明,笔者尚未见过《宪法》还有具体操作工作手册的。再说,既便算是承认它是《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说明,老百姓肯承认吗?再说下来,既使老百姓肯承认它,但它所说的五个条件还是模棱两可的话,难以实践操作。这里不妨举个例子加以说明:《浙江省村委会换届选举和村民自治工作手册》中对候选人的资格条件第四条中要求候选人有一定科学文化知识。无独有偶,前几天有个村民来上访,反映该村通过直接选举出来的村委主任是个文盲,虽然所有程序合法合理,但上访人提出新当选的村委主任的文化程度不符合资格条件第四条中的要求候选人"有一定科学文化知识"的条件,应取消其当选资格。为此建议对候选人的资格条件必须作出明确的可操作的详细条款。 理由之六:现行的《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十八条中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正式候选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照此理解也就是说,除了正式候选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以外,其它的旁系亲属等就都可以担任监票人和计票人了。难怪前几天有人来上访,说该村的换届选举工作人员都是正式候选人的堂兄堂弟是否合法,我们只好说合法了。但旁系亲属担任村换届选举工作人员对换届选举工作的正常、公平、依法进行肯定会带来或多或少的负面影响。为此建议凡是与正式候选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一律不得担任村选举工作人员。 理由之七:现行的《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二十条中规定:"投票期间因外出不能投票的选民可以书面委托候选人之外的选民代为投票。"此说法在理论上完成正确、缜密,绝无纰漏,但是在具体的操作上确实存在着困难。大凡需要委托他人投票的一般都是长期外出在外的,其中有一部分外出人员是联系不上的,能联系上的外出人员如果把委托证寄过去让外出的人填好后再寄回来,考虑到可能会出现信件的遗失或迟于选举日收到委托证等原因,难免会出现选民参选率不高,导致选举失败的情况。为此建议在村民选举委员会作证的前提下,允许外出人员电话委托或口头委托他人选票,并把所有受委托情况在选举日前1天在村务公开栏公开,自觉接受村民的监督,以避免出现多头委托和重复委托的现象。 理由之八:现行的《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投票结束后,应当封存收回的选票,并于当日集中在大会会场或者选举中心投票会场,由监票人、计票人当众核对,统计票数,做出记录,由监票人签字后报告村民选举委员会。"众所周知,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从原来的有候选人的差额选举过渡到目前的"海选"以来,"海选"一次成功的机率相对较少,大部分村都要进行第二次选举。一般来讲,第一次选举都是在选举日的上午举行,那幺第二次选举大部分都会选择在当天下午或晚上举行,由于农村(特别是山区)自然村分布较散,难以进行集中场地开展选举,一般大都采用流动票箱,所以等到所有的流动票箱集拢后,已是深夜,村民们大都上床休息了,前来观看揭晓结果的村民相对较少,在这种情况下,是不是也必须当场唱票,揭晓选举结果?或者是不是可以推迟揭晓?但若可以推迟唱票和揭晓选举结果,该如何保存那些票箱,以避免选民怀疑有作弊之嫌。所有这些,现行的《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都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容易引发矛盾激化,导致上访不断,影响恶劣。

理由之十:现行的《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中提出了罢免的启动程序,但并没详细规定选民在什幺情况下可以启动罢免程序。建议应明确规定当村民委员会成员在犯有哪些过错的前提下,村民才可以启动罢免程序。我们知道,要罢免村委会成员比选举村委会成员更要困难得多,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以来,浙江省罢免村委会成员的例子也仅仅只有20多起而已。但实际上,选举时千方百计动脑筋,选上后不干实事的村委会成员也为数不少,对这些不干实事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如何加以约束,也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理由之十一:现行的《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quot;村民委员会成员因故出缺的,可以根据需要进行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不足三人的,应当补选。"假如有一个村在第一次投票选举时,只选出了一名村委主任,在另行选举时又只选出了一名委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九条规定,2名村民委员会成员不能组成村民委员会。根据这三十一条的规定,又应当进行补选成员。但笔者尚未听说过正常的正式选举时,可以连续进行第三次选举的事例,也没有查到有关法律依据。建议出现这种情况时,补选工作不可立即开展,应当适当推迟进行。 理由之十二:现行的《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三十二条中规定:"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其当选无效。"意思非常明确,当出现这种情况时,行为人其当选无效,但本次选举应该仍然有效。若本次选举中一次性仍能够选出选足村民委员会成员,那应该是最理想的结果。但若未能按要求选足村民委员会成员时,还得进行另行选举。只要行为人的行为并未构成犯罪,不被剥夺其政治权利的话,他还是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那幺在进行另行选举时,行为人应该还是可以参加竞选的。假如在另行选举时,行为人在并未采取不正当手段的前提下,他又当选了,请问其当选是否有效?现行的《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中没有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如果说当选有效,我们实在难以相信另行选举的当选与行为人在第一次选举时采取不正当手段(譬如贿赂)绝对无因果关系。如果说当选无效,笔者也找不到具体的明确的法律依据。

综上十二大理由,笔者以为现行的《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确实需要加以修改和完善了。2002年的村委会换届选举搞好后,只需短短的三年时间,2005年的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又近在眼前,我们应该早作准备、早作部署,以迎接各种新情况和新问题的到来。

村民委员会选举条例范文第3篇

陕西省村民选举条例最新版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村民委员会的直接选举,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选举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直接选举、差额选举的原则。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具体职数按照《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由村民会议根据本村实际情况讨论决定。

第四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应当及时进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民政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指导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所需的经费,由本级财政解决。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换届时,县(市、区)、乡(镇)成立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小组,成员由同级人民政府和有关机关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有关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法律、法规;

(二)规定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方案,确定选举日期;

(三)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四)指导村民选举委员会的推选工作;

(五)指导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的选举和推选工作;

(六)受理选举工作的有关申诉、检举和控告;

(七)总结交流选举工作经验;

(八)承办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村成立村民选举委员会,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本村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五至九人组成,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由有威望、有能力、熟悉情况、热心为村民服务的村民担任。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构成要合理,乡(镇)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对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构成可以提出建议。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上届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召集主持村民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并向村民公告。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确定为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或者委员正式候选人的,应当辞去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职务。

第九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的职责:

(一)宣传选举的目的、意义和有关法律、法规,为村民提供选举咨询;

(二)制订选举办法,并经村民会议通过;

(三)确定和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四)进行选民登记和资格审查,公布选民名单,听取和办理对选民名单的意见;

(五)组织选民酝酿、提名候选人,确定和公布候选人名单;

(六)印制选票和有关表格,确定和公布投票时间、地点;

(七)主持投票选举,确认选举是否有效,公布和上报选举结

果;

(八)总结和上报选举工作情况,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职责至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召开第一次会议时止。

第十条 因故不能按规定选举日进行投票选举的村,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意见,经乡(镇)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同意,可以推迟投票选举,推迟选举日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三章 选民登记

第十一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选民的年龄计算到本村选举日为止。

第十二条 具有选民资格的村民在户籍所在地的村进行选民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在取得户籍所在地选民资格的证明后,可以在居住地进行选民登记:

(一)结婚后居住在配偶所在地的村,户口未迁移的;

(二)转为非农业户口的人员,仍在原村居住并履行该村村民义务的;

(三)因受聘在居住地工作的,不能在户籍所在地的村进行选民登记的。

在居住地进行选民登记后,不得在户籍所在地再行登记。

第十三条 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外出两年以上的选民,经通知在选举日未回村参加选举、又未委托其他选民代行其选举权的,不计算在本次选举选民数内。

第十四条 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每次选举前应对上次选民登记以后新满十八周岁、新迁入本村具有选民资格和恢复政治权利的村民,予以补充登记;对迁出本村、死亡和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予以注销或者除名。

第十五条 选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张榜公布,村民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异议的,可以在选举日十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前依法作出解释或者纠正。

第四章 候选人的产生

第十六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由选民直接提名候选人,选民可以单独提名候选人,也可以联名提名候选人。

候选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二)公正廉洁,作风正派;

(三)办事公道,热心为村民服务;

(四)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懂经济、会管理,能带领村民共同致富;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对候选人的具体要求,村民会议根据本村情况可以在选举办法中作出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候选人应当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小组会议进行,提名时应当填写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候选人提名表,每一提名表填写的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应选人数。

第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实行差额选举,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候选人应当分别比应选名额多一人,委员候选人应当比应选名额多一人至二人。

所提名的候选人人数多于规定的正式候选人人数时,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召集村民会议,以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式进行预选,按得票多少确定正式候选人。

第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正式候选人确定后,应当在选举日的五日前分别按得票数多少的顺序张榜公布。

依法确定的正式候选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调整或者变更。

第五章 选举程序

第二十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五日前公布投票选举的具体时间和地点。

第二十一条 投票选举时,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召开选举大会。

选举大会通过选举办法,推选监票人、计票人。候选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

投票选举前,应当组织候选人向村民表态、发表治村演说,回答村民的提问。

人口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设分会场和投票站,对不便于参加选举大会的选民可以设立流动投票箱,在其住所进行投票。每个投票站、流动投票箱应当有三名以上监票人员。

第二十二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可以分次投票选举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也可以一次投票选举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具体选举形式,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根据多数选民意愿在选举办法中确定。

第二十三条 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会场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和代填处。自己不能填写选票的选民,可以委托其他选民或者代填处,人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意愿。

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选民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选民,也可以弃权。

第二十四条 在选举日不能参加投票选举的选民,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选举工作人员应当在投票选举前为其办理委托手续,并在投票时查验委托书。

第二十五条 投票选举采取公开计票的方法,投票结束后,由监票人、计票人将所有票箱集中到选举大会会场当众开箱,公开核票,公开唱票,公开计票,作出记录,并由监票人签字存档。

第二十六条 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该次投票有效;多于投票人数的该次投票无效。每一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者少于应选人数的选票有效;多于应选人数的选票无效。

全部书写模糊无法辩认或者不按规定符号填写的选票无效;部分书写模糊的选票,可以辩认的部分有效,无法辨认的部分无效。

第二十七条 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的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人数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者当选。

如果票数相同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同的候选人再次投票,得票多者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人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应当在没有当选的候选人中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根据第一次选举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差额比例,确定候选人,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的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第二十八条 经过两次投票选举,当选人数达到三人以上但仍不足应选名额时,不足名额可以暂缺。若主任暂缺,由得票多的副主任临时主持村民委员会工作;若主任、副主任都暂缺,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指定一名村民委员会委员临时主持村民委员会工作。所缺名额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村民会议进行选举。

当选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就不足名额另行选举。

第二十九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选举有效后,当场公布选举结果,并以书面形式予以公告。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将选举结果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区)民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村民委员会成立后,应当按照《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在十五日内组织村民推选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

第六章 罢免、辞职与补选

第三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受村民监督,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并写明罢免理由。

对村民提出的罢免要求,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三十日内召开村民会议进行投票表决。

村民会议在讨论表决罢免要求时,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选举权的村民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要求辞去职务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议事会决定。

第三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现缺额时,应当及时补选,补选工作由村民委员会主持。

补选的候选人应当根据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候选人人数应当多于应选名额,补选方法由村民委员会根据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补选时,过半数的选民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的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其任期到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为止。

第三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自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其村民委员会成员职务自行终止。

第三十五条 因罢免、辞职、补选或者其他原因,村民委员会成员职务变动的,应当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调整、变更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或者指定、委派、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由行为人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予以纠正,直接责任人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 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或者未经村民会议依法选举,成为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宣布其任职无效,并视情节,由有关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处理。

第三十八条 在选举中,妨害公共安全、威胁他人安全和伤害他人,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故意损坏选举设施,扰乱选举公共秩序、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对举报选举违法行为或者提出罢免要求的村民打击报复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制止;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当事人对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村民有权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举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举报之日起三十日内负责处理。逾期不处理的,举报人可以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反映。

第四十二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有关法律、法规的实施依法监督,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权利。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城市街道办事处所辖的村,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村民选举委员会选举程序1.规范村民选举委员会产生程序。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必须依法推选产生,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任意指定、撤换。提倡按照民主程序将村党组织负责人推选为村民选举委员会主任,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工作,发挥村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依法被确定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所缺名额从原推选结果中依次递补。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不履行职责的,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小组讨论同意,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或者另行推选。

2. 规范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提名方式。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候选人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提名产生,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地要对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资格条件作出规定,引导村民把办事公道、廉洁奉公、遵纪守法、热心为村民服务的人提名为候选人。鼓励农村致富能手、复转军人、外出务工经商返乡农民、回乡大中专毕业生、大学生村官、县乡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提前离岗或退休干部职工通过法定程序积极参与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竞争。提倡村党组织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交叉任职,但要从实际出发,不搞一刀切。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需要,提倡把更多女性村民特别是村妇代会主任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

村民委员会选举条例范文第4篇

**年上半年,我市将全面进行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为确保这项工作顺利进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和省、市党代会精神,严格执行宪法、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等有关规定,坚持加强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扩大党员群众有序政治参与,在集中党员群众意志和智慧的基础上,选出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群众公认的新一届村两委班子,使村级班子整体素质和战斗力有新提高,基层民主建设有新推进,“三农”工作有新发展,农村和谐稳定有新进步,为扎实推进创业富民、创新强市,加快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奠定坚实的组织基础。

二、突出“双带双创”重点,选优配强村两委班子

着力提高村两委班子“双带双创”能力。切实把好村干部素质关,教育引导党员群众把政治素质好、有奉献精神、能带头带领创业创新、公道正派、廉洁自律、群众公认的农村优秀人才推选为村干部,特别是要选准选好村党组织书记和村民委员会主任。注重将“双带双创”能力纳入村两委候选人资格条件,鼓励符合条件的党员、优秀带头致富能人积极参与竞选。旗帜鲜明地反对那些近年来有违法违纪行为、参加组织和非法活动、道德品质低劣、在群众中影响较坏的人选为村干部。

不断优化村两委班子结构。提高具有高中以上学历的村两委成员的比例,积极推选优秀后备干部和在农村工作2年以上的大学生中的优秀人才进入村两委班子。改善村两委班子的年龄结构,每个村原则上都要有一名35岁以下干部。加大女干部的选拔力度,必要时在村民委员会选举中单独设立妇女委员岗位,实行专职专选,确保每个村都有女干部。要根据新农村建设需要,重视选拔具有发展现代农业、经营管理、社区建设等知识的优秀人才进村两委班子。

从严控制村干部职数。按照精干高效原则,从严控制村两委班子成员名额,每个村一般3至7人,具体人数根据村规模大小确定。在确定村两委成员职数和工作分工时,要统筹考虑纪检工作、组织工作、群众工作和村民自治需要,兼职配备组织、纪检委员,增强村级班子整体效能。提倡村党组织委员与村委会成员交叉任职,倡导和支持党员通过依法选举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代表,切实提高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代表特别是村民委员会主任中党员的比例。村党组织书记和村民委员会主任宜兼则兼、宜分则分,从实际出发,不搞“一刀切”。

三、严密规范程序,准确把握换届选举主要环节

这次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原则上按先村党组织、后村委会的顺序进行,在5月底前基本完成。

村党组织换届选举。坚持和完善村党组织“两推一选”制度,积极推行“第一轮提名推荐、第二轮测评推荐、党内差额直选”的“两轮公推、差额直选”办法,对一些规模小、党员人数少、条件具备的村可探索实行“无候选人直选”。扩大群众参与推荐测评范围。在组织群众推荐测评时,除了由村民代表、村民小组长等参加外,具备条件的,可以户为单位或由全体有选举权的村民参加。规范推荐、测评结果应用。在统计推荐结果时,以县区为单位统一党员、群众推荐结果所占权重,提倡当场公布推荐结果。村党组织根据推荐、测评结果,按1∶1.5比例提出候选人预备人选建议名单,报经乡镇(街道)党委考察后,由乡镇(街道)党委召开党委会按不少于20%的差额比例圈选确定候选人预备人选,并进行不少于3天的公示。党员群众推荐得票数不高或民意测评较差的,不能提名为候选人。逐步扩大村党组织领导班子直选范围。改进村党组织选举方式,对条件具备的村,要在做好提名、推荐、测评的基础上,积极进行村党组织领导班子的直接选举,召开党员大会直接选出村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和委员。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坚持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全面实行村民委员会“海推直选”制度,积极推行“自荐海选”,切实保障村民民利。注重把好五个重点环节:推选好村民选举委员会。村民选举委员会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小组推选产生,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主持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着力提高村民选举委员会中党员和村民代表的比例,村党组织负责人要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民选举委员会主任,切实抓好换届选举各个环节的组织工作。推选好村民代表。一般应先选出新一届村民代表,再进行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要认真制定好村民代表推选办法,引导村民把威信较高、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有一定议事能力的人推选为村民代表,鼓励和提倡党员干部尤其是村党组织书记依法当选村民代表。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5户至15户推选1人或者由村民小组推选产生,倡导投票选举产生。人口不足500人的村,村民代表人数不少于20人;人口500人以上的村,村民代表人数不少于30人。在组织推选时,要注意村民代表的职业、年龄和群体分布,并保证有一定名额的妇女代表。制定好村选举办法。各县(区)要负责印制统一规范的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范本,对候选人应当具备的条件、提倡的正当竞争方式以及容易出现问题的处理等提出指导意见,引导村民选举委员会结合本村实际制定具体的、操作性较强的村选举办法,并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公告。组织好选民登记。选民应在户籍所在地的村进行登记。村民选举委员会要依法开展本村村民的资格确认、审核和登记,做到不错登、不漏登、不重登,自觉接受群众对选民登记情况的监督,认真对待村民提出的意见和要求。注意保障移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情况特殊、户籍不在本村的,是否在本村进行选民登记,由村选举办法予以明确。组织好投票选举。要完善领票、投票、计票办法,及时通知外出选民,公布投票时间和地点,精心印制各类选票,设立规范的秘密写票处。要以召开选举大会集中投票或设立中心投票会场和若干投票站的方式进行投票,做到当场领票、当场写票、集中唱票计票,当场公布选举结果。严格控制和规范流动票箱、委托投票和选票,确保整个选举依法、公正、规范、有序。

引导规范有序开展竞选。推行竞职承诺。全面推行候选人书面公开竞职承诺,有条件的推行竞职演说,进一步改进候选人介绍方式,增加选举人对候选人的了解。竞职承诺内容主要包括创业承诺、责任承诺、廉政承诺、服务承诺四个方面。前移审查环节。村党组织或村民选举委员会,要指导候选人起草竞职承诺内容,规范承诺的格式,引导候选人作出实事求是的承诺。乡镇选举工作领导(指导)小组要对候选人的竞职承诺内容认真审查、严格把关。注重加强防范。乡镇选举工作领导(指导)小组对候选人,要逐个进行谈话,引导其正确对待并依法参加竞选。要重视和解决行政村区域调整遗留问题、社会闲杂人员等对有序竞选的干扰和影响。强化制约机制。候选人竞选成功后,竞职承诺要存档备案,在村务公开栏公布,接受党员群众监督。同时要建立制约机制,通过定期对照检查、群众评议等措施,督促当选村干部自觉践诺。

四、切实加强对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的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周密组织实施,确保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顺利有序进行。

强化领导、落实责任。县(区)、乡镇(街道)成立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领导或指导机构。县(区)党政“一把手”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乡镇(街道)党政“一把手”切实履行直接责任人职责。县(区)、乡镇(街道)党政领导班子成员都要建立分片联系包干责任制,对排出的重点村、难点村各由一名领导班子成员联系包干,对情况特别复杂、矛盾特别突出的村,党政主要负责人联系包干。各级组织部门承担起牵头组织的责任,与人大、纪委、民政、农业、政法委加强协调配合,切实做好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各级财政安排村级换届专项经费,对村级集体经济薄弱村予以补助,确保换届选举必要开支。

周密安排、精心组织。各地要深入调查研究、认真借鉴试点经验,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深入开展村情村况排摸工作,及早解决热点难点问题,特别是抓好重点、难点村整转,提前开通、公布咨询举报电话,妥善处理群众来信来访,营造良好环境。加强对选举工作人员,特别是乡镇干部和村党组织负责人换届选举业务知识、相关政策法规的学习,确保换届选举的各项程序和每个环节都依法进行。高度重视党员组织关系接转和发展党员工作,在村级组织进行全面换届选举的背景下,县(区)党委组织部门和乡镇(街道)党委对党员组织关系接转要严格把关。

村民委员会选举条例范文第5篇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全县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中国共产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回族自治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全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意见》为依据,以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和发展基层民主、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稳定,提高村级班子素质,巩固党的执政基础为目标,真正选出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群众公认、能带领群众致富的村“两委”班子,进一步完善党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为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提供坚强有力的组织保证。换届选举工作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坚持依法依规办事,坚持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基本原则。

二、时间安排

全县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于9月至12月进行。凡任期届满的村“两委”必须依法进行换届选举。因移民搬迁、村组合并等原因新组建的村,按程序报批后,统一组织进行选举。新建移民搬迁村由迁入乡镇负责、迁出乡镇配合,做好村党组织建立和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列入移民搬迁规划、未整村搬迁的村,按时进行换届选举。因故不能进行换届选举的,要按程序及时报县委批准。

这次换届选举,按照先村民委员会选举、后村党组织选举的次序进行。生态移民村、新建村先进行村党组织换届选举,由乡镇党委提出申请,经县委研究同意后进行。要搞好村“两委”换届选举时间的衔接,选举结束日期最迟不得超过12月底。

三、实施步骤

全县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从9月开始至12月底结束,各乡镇要根据县委组织部、民政局下发的《县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手册》,按照换届选举工作流程和操作规程,认真做好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全县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选举准备阶段

1、成立工作机构。县上成立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委书记任组长,县委、人大、政府、政协主要领导任副组长,纪委、组织、宣传、政法、民政、财政、公安、司法、农牧、计生、审计、、共青团、妇联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各乡镇要成立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和指导组,具体领导和指导村“两委”选举工作。

2、制定工作方案。各乡镇要组织专门人员对本乡镇村“两委”现状,干部、党员、群众的思想和人口流动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对因行政区划调整而改变隶属关系的村,生态移民村、合并村,村级组织软弱涣散的村,包括矛盾突出的村、财务管理混乱的村、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难点村,因家族、宗族势力等原因导致选情复杂的村等,要“一村一策”,制定出选举方案和工作预案。乡镇、村都要制定换届选举工作方案。各乡镇要采取有效措施,超前谋划、精心组织,在深入调查摸底、全面掌握情况的基础上制定出针对性、操作性强的工作方案。村级方案要细化到每一个环节和步骤,详实到对可能出现问题的具体解决办法,确保换届选举成功。

3、广泛宣传发动。在换届选举前,要集中时间,通过电视、报刊、简报、宣传手册、宣传画、黑板报、公开栏、明白卡、条幅、标语等形式,广泛宣传《中国共产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回族自治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和区、市两办《通知》精神,形成强大的舆论声势,切实把村“两委”换届选举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原原本本地交给群众,把选举的意义、目的、方法、候选人条件及选举的程序告诉党员、群众,要将区、市“两办”《通知》中对本届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中提出的新规定和新要求,如不予登记为本届选民的情形、村“两委”成员之间存在亲属关系需要回避的情形、提倡村“两委”成员交叉任职、无候选人选举和对贿选行为的处理等,作为宣传教育的重点,力争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要通过宣传,教育引导党员、群众积极参加选举,珍惜自己的民利,增强法制观念,提高依法行使民利的能力。要及时宣传报道好的经验、做法,通报选举进度,推动和促进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

4、加强骨干培训。采取分级培训的方式,强化对选举工作人员的培训。县村“两委”换届选举领导小组举办骨干培训班,对各乡镇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分管民政的副乡镇长、组检干事、民政干事,领导小组成员进行培训。各乡镇举办村“两委”换届选举培训班,参加人员为驻村指导组成员、乡村干部、农村工作指导员。培训的重点内容是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选举基本原则及各阶段具体操作规范,切实提高他们依法指导换届选举的能力和水平。凡不掌握村“两委”换届选举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在培训中不合格的县乡干部,不得派到村里指导换届选举工作。

5、做好村财审计。按照先审计再换届的原则,未进行财务审计的村,不得开展选举阶段工作。在换届选举前,要对村“两委”成员进行离任审计。离任审计由县农牧局负责指导,乡镇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要严格按照自治区纪委、民政厅、农牧厅、审计厅《关于开展第七届村民委员会任期财务清理审计的通知》要求,于9月30日前完成审计工作。对村级集体经济规模较大、群众对财务管理意见较多的村,由县审计、财政、农牧等部门直接进行审计。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及时作出处理,并在选举前将结果向党员、群众公开。

(二)选举实施阶段

1、严格依法办事,做好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

(1)推选好村民选举委员会。村民选举委员会由5一7人组成,其成员应当有一定的代表性,提倡按照民主程序将村党组织负责人推选为村民选举委员会主任,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的工作,发挥村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推选工作由村党支部和上届村民委员会在乡镇选举工作指导组的指导下,采取召开村民会议或各村民小组会议进行推选,按得票多少确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能指定、撤换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确定为正式候选人的,必须按法定程序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对于不履行职责的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同意,可终止其职责。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如出现缺额时应按照上次推选结果依次递补。村民选举委员会成立后,要向全体村民进行公告,并报乡镇党委、政府备案。村民选举委员会职责履行至下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委员会成立止。

为了确保选举的公开、公平、公正,各村在村民选举委员会成立后,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推选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在群众中威信高、诚信度好的党员、干部、劳模、教师等,组成3一5人的选举监督小组,监督村民委员会选举的全过程。

(2)认真做好选民登记工作。选民登记工作要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做到不重登、不错登、不漏登。选民登记以户口为准,对选举日年满18周岁的村民进行选民登记。以乡镇为单位,在11月15日至11月25日时段内确定选举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提交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可以进行选民登记,但不得重复登记。①结婚后现居住在配偶所在地的村,户口尚未迁入,本人要求在居住地的村进行选民登记的;②转为非农业户口的人员,仍在原村居住并履行该村村民义务的;③因故离开户籍所在地并在现居住地居住一年以上的;④县乡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提前离岗等人员回村居住一年以上,要求参加选举的;⑤户籍不在本村的复转军人、回乡大中专毕业生,自愿到该村工作和生活并竞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⑥在本村工作一年以上的大学生“村官”,本人要求参加村民委员会选举的;⑦生态移民村移民参加迁入村的选民登记。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不予登记为本届选民:①被剥夺政治权利的;②患有经常性精神病或间歇性精神病在发病期间的人员;③无法表达意志的严重智力障碍人员;④村办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等临时雇佣的非本村人员。

选民登记以村民小组(合作社)为单位组织,选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20日前公布。村民对选民名单有异议的,可以在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5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3日内作出解释或调整;对解释或调整意见不服的,可以在选举日10日前向乡镇政府提出,乡镇政府应当在选举日5日前依法作出处理。

(3)依法做好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提名。村民委员会成员可采取有候选人选举方式,也可以采取无候选人选举方式。

采取有候选人方式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召集本村过半数的选民召开村民会议或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召集本组过半数的选民,按照“一人一票”、“一人一职”、“等额提名”、“差额确定”的原则,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提名,由选民秘密划票,按得票多少确定。提名候选人只有到场的选民投票,不能委托投票。村民选举委员会对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后,确定为正式候选人,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候选人应当分别比应选名额多1人,并在选举日5日前以姓名笔划顺序张榜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

经县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决定,采取无候选人方式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在选民名单确定后,不经提名候选人过程,直接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村民选举委员会还可组织选民竞职,即拟参加竞职的选民,在选举日10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表明竞争意愿和拟竞争的职位。村民选举委员会经资格审核后,在选举日5日前以姓名笔划为序公布竞职人员名单和竞争职位。在选民过半数参加投票且获得参加投票选民的过半数赞成票时,得票多者当选。

在正式选举前,要对候选人情况进行详实的介绍。介绍正式候选人可采用组织介绍、自我介绍或竞职陈述等方式进行。介绍的时间从正式候选人名单张榜公布开始,到投票选举前结束。组织介绍是指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向选民介绍正式候选人的情况,包括口头介绍和书面介绍。介绍要按照平等、客观、公正的原则进行。自我介绍是指正式候选人通过在选举大会上发表竞职陈述向村民进行自我介绍。

竞职陈述必须有组织进行,任何选民不得个人组织竞职陈述,禁止候选人或候选人指使的人私下拉票。竞职陈述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规定,不得侮辱和诽谤他人,不得乱承诺、乱许愿,不得有对竞争对手进行人身攻击的内容,同时要接受村民的询问。要引导候选人着力围绕发展经济、完善管理、改进服务提出方案和措施。实行候选人书面公开竞职承诺,承诺内容包括:①明确具体的在村工作时间;②坚决于上级党组织保持一致,维护好“两委”班子团结;③认真解决好本村党员群众生产生活实际困难,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及时上报;④正派做人,公道处事,对亲属子女不偏袒,不护短;⑤结合本村实际,积极发展主导产业,增加农民收入的具体内容;⑥在任期内为群众办实事的具体内容。竞职承诺全程录像,留存档案,并制作承诺公示牌,在村务公开栏公布,任期内接受群众监督。

要认真贯彻落实民政部、全国妇联《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妇女参加村民委员会工作的意见》精神,试行女性候选人“定位选举”办法,提名候选人时,在提名票上专门设置“女委员”栏目,鼓励选民提名女性候选人,着力提高妇女当选比例。

(4)严格做好投票选举工作。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组织召开村民选举大会,投票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选举时要设验证发票处、秘密划票处、处和投票处。对居住分散、交通不便的村,在设立中心会场的同时,经县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可设若干个投票站,但投票站必须以村民小组(合作社)为单位,组织选民到投票站投票。禁止使用流动票箱。对外出打工或其他原因不能到选举会场或投票站投票的选民可以委托他人投票。委托投票应当在选举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并指明受委托人,同时提供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每一选民接受委托投票不得超过3人。受委托人不得再行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不得违背选民本人的意愿,不得向他人泄露选民的意愿。选举日停止办理委托投票手续。投票结束后,各投票站的票箱集中到选举大会主会场,连同各投票站的票箱一并当场开箱,当场开票、唱票、计票,选举结果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后当场宣布。出现同一职位两名候选人得票数相等而不确定谁当选、或当选人数不足3人的,不能组成新村民委员会班子,应当另行选举。另行选举应当在投票选举日当日或次日进行,条件不具备的在投票选举日后10日内进行。经两次选举还不足的名额应当在6个月内再行选举。再行选举时,原当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资格有效。

选举结果合法有效的,县民政局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当场为当选人颁发统一印制的《当选证书》,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2、实行“公推直选”,做好村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1)进行宣传发动。各乡镇党委召开村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动员会议,对村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进行安排部署。要广泛宣传村党组织“公推直选”的重要意义、目的、方法步骤、候选人条件及选举的程序,统一党员、群众的思想,提高党员、群众参与村党组织换届选举的工作积极性。

(2)召开党组织会议。乡镇党委要根据德才兼备原则和新农村建设要求,结合各村实际,经会议研究提出新一届村党组织成员结构要求及书记、副书记、委员的任职条件。乡镇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指导村党组织在换届选举前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换届选举有关事宜,并向乡镇党委呈报换届选举的请示。乡镇党委批复后,由村党组织筹备换届选举工作,制定换届选举办法。

(3)进行党员登记。村党组织要对所属党员逐个进行登记,准确掌握有选举权的党员及能到会参加换届选举的党员情况,并制定流动党员、老弱病残党员等不能到会参加换届选举的党员的参选办法。

(4)组织公开报名。村党组织要以适当方式向党员和群众公开村党组织成员职位、报名办法、资格条件等,采取党组织推荐、党员和群众推荐、党员自荐等方式,组织公开报名。

(5)严格资格审查。乡镇党委按照任职资格和条件,对报名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是否是中共正式党员、是否有被选举权、是否符合任职条件、本人是否愿意担任村党组织成员等。如有不符合任职条件的或自己不愿意担任村党组织成员的,应取消其参选资格。

(6)开展民主推荐。村党组织召开民主推荐大会,介绍资格审查合格人选情况,由全体参会人员在符合条件的党员中,差额推荐候选人初步人选。一般情况下,委员推荐人数比应选人数多40%,书记、副书记推荐人数比应选人数多2人。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一般包括:本村全体党员、各级党代会代表、各级人大代表、各级政协委员和村民代表、村民小组长、村级配套组织负责人等,参加推荐的党员人数一般不少于本村党员总数的80%。

(7)公示初步人选。民主推荐后,按照推荐结果,由村党组织差额确定候选人初步人选。一般情况下,委员候选人初步人选比应选人数多40%,书记、副书记候选人初步人选比应选人数多2人。采取多种形式,在全村范围内对候选人初步人选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5天。公示期间,如有举报,乡镇党委应及时进行调查核实。

(8)组织考察。由乡镇党委对候选人初步人选进行认真考察,重点了解德才表现、工作实绩、群众公认程度和廉洁自律情况。

(9)确定正式候选人。乡镇党委根据考察结果和班子建设需要,研究确定书记、副书记和委员候选人。要重视党员、群众推荐结果运用,使党员、群众的“推荐票”真正成为乡镇党委确定正式候选人的重要依据,消除“差额陪选”现象。当乡镇党委确定的候选人与党员推荐提名不一致时,乡镇党委要在候选人所在村党员大会上作出说明。委员候选人应差额确定,差额人数不少于应选人数的20%;具备条件的,书记、副书记候选人应差额确定,差额人数比应选人数至少多1人。

(10)增进选举人对候选人的了解。上届村党组织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召开党员大会或在选举大会上,组织候选人与选举人见面,可采取候选人竞职陈述、履职承诺、回答选举人提问等方式,增进选举人对候选人的了解。

(11)实行直接选举。由上届村党组织主持召开党员大会(新成立村由乡镇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指导组主持召开党员大会),采用无记名差额选举方式,由党员直接选举产生新一届村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委员。可先直接选举书记、副书记,再选举其他委员;也可先选举委员,再直接选举书记、副书记;还可同时直接选举书记、副书记和其他委员。当场计票,当场公布计票结果。选举结果产生后,上届村党组织按照规定将当选的村党组织书记、副书记报乡镇党委审批,将当选的委员报乡镇党委备案。

要优化投票选举办法,确保党员选举权。乡镇党委要对选票制作提出统一规范的要求,按照岗位设置、差额选举、便于填写的要求,力求选票制作科学规范,充分体现党员意志。在投票时要规范设立秘密写票处和写作处,确保党员意志不受干扰。对老弱病残、不能参加党员大会的党员,由乡镇安排专人上门宣传候选人情况,征求意见。对流动在外不能参加党员大会投票选举的党员,要通过电话或办理委托投票等方式,充分保障每个党员的选举权利。委托投票数要控制在参加投票总数的10%以内,对党员外出特别多的村,经县委组织部批准后,依托流入地党组织设置流动票箱,公开计票后反馈得票结果,提高党员的参选率。

(三)建章立制阶段

1、做好移交工作。新一届村“两委”产生后,上一届村“两委”应当在10日内将村“两委”公章、集体财务账目、固定资产、工作档案和“两委”换届选举档案、各项承包合同、债权债务及其他事项移交给新一届村“两委”。工作移交由乡镇党委、政府以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指导、监督。对无故不交接或者延误时间的,经批评教育无效或移交中发现有重大问题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纪处理。

2、健全村级配套组织。村民委员会成员选举产生后,要在5日内依法及时推选产生村民委员会下设的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专门工作委员会、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等,村民委员会下设的各专门工作委员会成员由村民委员会提名,经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村民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选举产生。

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10至15户推选1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村民代表总数不得少于35人,妇女代表和少数民族代表应占一定比例。

村“两委”成员选举产生后,要按照相关规定,依法及时建立村务监督机构,负责民主理财和村务公开制度的落实。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村干部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村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中选举产生,由3人以上单数组成。

建立健全以党组织为核心的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

3、签订辞职承诺书。从本届起,新当选的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要与村民选举委员会签订辞职承诺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主动提出辞职。一是没有全面认真履行竞职承诺的;二是,在村民中造成不良影响的;三是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法规、政策规定生育的;四是无正当理由连续三个月不参加村民委员会工作或一年内累计半年以上不参加工作的;五是在年度评议中,半数以上村民认为不称职或严重失职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组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评议,由本人主动提出辞职。村民选举委员会及时公告全体村民。村民委员会成员提出辞职后,村民委员会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组织对其进行辞职审计。

4、完善工作制度。新一届村“两委”要结合本村实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党的方针政策,修订完善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要健全完善村“两委”联席会议制度、党务公开制度、村务公开制度、民主理财制度等各项制度,规范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以及对村干部的评议考核制度,用制度规范党员、群众和村干部的行为,提升村民自治水平。

5、建立健全村务档案。村“两委”选举结束后,县、乡、村三级要认真做好村务档案和本届换届选举的建档工作。村务档案包括:选举文件和选票、会议记录、土地发包方案和承包合同、经济合同、集体财务账目、集体资产登记及保管清册、基本建设资料、宅基地使用方案等,村务档案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规范。选举档案包括:选举的有关文件材料、统计表册、选民名单、选票、选举会议记录、选举结果报告等。

(四)总结验收阶段

选举工作结束后,各乡镇要制定检查验收方案开展自查工作,要及时做好换届选举工作信息报送和档案整理工作,按照统一格式及时汇总并逐级上报选举统计表。换届选举结束后,县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在各乡镇自查的基础上,统一进行检查验收。各乡镇要将换届选举工作总结及统计表于12月26日前分别报县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县委组织部、县民政局。各村要按照《回族自治区村级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建立健全档案登记和归档制度,认真做好“两委”换届选举的建档工作。要把选举中的材料和表册整理归档。选票要保留到下届换届选举后,统计表册选举结果作为永久性档案进行保存。

四、有关要求

(一)严格候选人条件。在村“两委”换届选举中,要做好广大党员、群众的教育、引导工作,真正把思想好、作风正,有文化、有本领,真心实意为群众办事,能够带头致富、带领群众共同致富,受到群众拥护的人选进村级领导班子。村“两委”成员候选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l)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严格执行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2)遵纪守法,政治坚定,作风民主,办事公道,清正廉洁,善于做群众工作,热心为村民服务,有带头致富和带领群众共同致富的能力;村党组织书记应守信念、讲奉献、有本领、重品行;(3)具有一定的文化知识,身体健康,新提名的年龄一般为45周岁以下。连续提名的年龄一般为50周岁以下。对工作成绩突出,群众拥护,受到县级以上表彰奖励的,确属班子建设需要的,经县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可适当放宽年龄界限;(4)竞选村党组织班子成员的,应为党组织关系在本村的中共正式党员。(5)国家公职人员可竞选村党组织书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推选为村“两委”成员候选人:(1)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不满3年的;(2)被纪检、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3)受治安处罚或被处管制以上刑罚,解除劳动教养或刑满释放不满3年的;(4)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未经处理或处理完结不满3年的;(5)担任村组干部期间,村务长期不公开或侵占集体土地和资金的;(6)以非法手段煽动、组织群众集体上访造成的;(7)家庭成员有吸贩毒情况的。

村“两委”班子成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村任职。

(二)优化班子结构。鼓励农村致富能手、复转军人、回乡大中专毕业生、外出务工经商返乡人员、合作经济组织和产业协会负责人、农村实用技术人才、县乡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提前离岗人员通过法定程序参与选举村“两委”成员的竞争;要结合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积极推选符合条件的大学生“村官”进入村“两委”班子。要进一步提高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村党组织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的比例,要充分考虑“两委”班子成员年龄结构,村“两委”成员中至少有一名35岁以下的干部。鼓励选民提名女性候选人,提高妇女当选比例;没有女性候选人当选时,名额可以暂缺,直到依法依规补选出为止,确保村“两委”成员中至少有一名女性。各乡镇新一届村“两委”主要负责人中女性比例要较上届有所提高。回、汉群众杂居的村,村“两委”成员中回、汉族比例要与回、汉族群众的比例相当。

(三)规范村干部职数。提倡村党组织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交叉任职”,村党组织书记和村民委员会主任“一肩挑”比例较上届要有所提高。要合理确定村“两委”成员职数(含交叉任职)。村党支部委员会一般由3-5人组成,村党总支部委员会一般由3-7人组成,设书记1人;村委会由3-5人组成,设主任1人。“两委”班子实行“交叉任职”。是否设副书记、副主任,由各乡镇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600-1000户的移民村,设立党总支的,村党总支部委员3-5人(均可兼任下设党支部书记),设书记1人;村民委员会委员3-5人,设主任1人。“两委”班子实行“交叉任职”。是否设副书记、副主任,由各乡镇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下设党支部的,党支部委员3人组成,设书记1人。

1000户以上的移民村,设立党总支的,村党总支部委员5-7人(均可兼任下设党支部书记),设书记1人;村民委员会委员5-7人,设主任1人。“两委”班子实行“交叉任职”。是否设副书记、副主任,由各乡镇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下设党支部的,党支部委员3人组成,设书记1人。

(四)严肃换届选举工作纪律。要进一步规范候选人的竞争行为,凡在村“两委”换届选举中,存在候选人及其亲友直接或指使他人用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收买本村党员、选民、选举工作人员或其他候选人,影响或左右党员、选民意愿的;候选人或候选人指使他人私下拉票的;竞争对手相互比拼加码对村内公益事业进行个人财物捐助的;对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违纪行为的党员、群众进行打击报复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县纪检、组织、民政部门要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切实加大对换届选举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查处力度,对伪造选举文件、篡改选举结果,参与或指使他人以暴力、威胁、欺骗、伪造选票、砸票箱冲击选举会场等违法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碍党员、群众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破坏村“两委”选举的,公安、司法等部门要坚决予以打击,为换届选举创造公开、公正、公平的环境。对候选人以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竞选的,查实后立即取消其竞选资格;已经当选的,其当选无效。选举委员会成员在选举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要及时终止委员资格。农村党员干部在选举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要视情节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处分。对国家公职人员参与或怂恿村民参与违法违纪活动,干扰正常选举,特别是利用职务便利擅自调整选举程序,操纵、控制选举结果的,要严肃政治纪律,严厉追究相关责任,视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要坚决打击各种假借换届选举之名,从事非法活动、民族分裂活动和刑事犯罪活动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