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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发行市场的特点

证券发行市场的特点

证券发行市场的特点范文第1篇

一、市场细分是各国券商发展的必然趋势

从成熟国家证券业发展的情况来看,随着自由竞争和进入壁垒的降低,金融服务价格下降,证券行业平均利润率下降,导致券商并购和整合力度加大,行业竞争格局向寡头垄断演进,一些券商通过挖掘和发挥自身的比较优势从而获得市场超额利润,券商经营模式的分化现象日益明显。美国券商在业务收费完全自由化后,市场竞争加剧,并促使美国券商不得不为寻找新利润来源而重新调整发展战略,由此便产生了券商经营模式的分化现象。目前,一些世界著名的券商同时出现了两种发展趋势:一方面,为客户提供的金融服务十分广泛,已经拓展至投资、融资、保险以及资产管理、财务顾问等各个领域,同时,这些券商通过设立子公司将风险隔离,有效防范各项业务风险在公司内部扩散并危及整个公司的生存,呈现出多样化、集团化、国际化特征,另一方面,又充分利用其具有的比较优势各有所长地向专业化、差异化、特色化经营方向发展,传统的三大业务也随之出现专业化和细分化趋势。

为数不多的现代化大型投资银行占据证券市场主导地位,成为行业龙头与支柱;摩根斯坦利和高盛长于包销证券,以二级市场自营业务和并购中介业务为主,偏向高风险与高收益的私人资本投资业务;雷曼兄弟公司擅长固定收益证券的交易;所罗门兄弟公司的特长是商业票据发行和债券交易;美林证券的专长则是项目融资、产权交易以及固定收入的资产管理业务和证券经纪业务。即使是以综合服务为主的大型投资银行在业务发展上也各有特色。同时,这种市场细分又使各券商证券研究也形成了不同领域的研究特色。例如,怡富证券、汇丰证券、巴克莱、ING霸菱证券和华宝证券对于蓝筹股的研究遥遥领先;兆富证券、怡富证券、摩根建富等精于研究小型上市公司;而里昂证券、浩威证券和霸菱证券则擅长于研究中国B股市场。他们靠自己的品牌赢得了客户的信赖,也获得了良好的经营效益。

在国外成熟市场上,券商出局现象也时常发生,其关键在于其核心竞争力没有形成或者丧失。据深交所提供的数据,1971-2001年,美国共有299家券商破产,平均每年7家,仅2001年就达12家。在亚洲,香港百富勤、日本三洋证券、山一证券等一大批券商也在亚洲金融风暴之后相继被兼并。能够生存下来的券商均具有鲜明的业务特色或经营特色,它们机制灵活、业务特色鲜明、优势突出,实力雄厚。

国际

资本市场发展经验表明,券商要在激烈的竞争中站稳脚跟并持续发展,关键是要通过市场细分,扬长避短,找准自己的定位,打造核心业务,从而实行专业化、特色化经营,以突出某一项业务来发掘新的利润增长点,并在特定领域树立起各自公司的品牌。随着市场竞争的不断加剧,各券商为求得生存,以客户为导向进行市场细分是一种必然趋势。

二、市场细分是我国券商发展的现实选择

券商发展模式有两种选择,一种是粗放式经营,一种是细分化经营。我国券商已经历了十几年的发展历程。由于整体上仍处于成长期,在2001年前几乎所有证券业务都有较高的利润率,券商资金利润率在2001年以前在30%以上,大大高于其他行业,因此绝大部分券商均走上了以规模扩张为主的粗放式经营道路。这种模式使绝大多数券商的生存之路维系在股市的系统风险之上。券商之间也未摆脱低水平、低效率的竞争格局,加之长期以来证券市场一直处于供不应求的状态,因而导致券商之间的非价格竞争较少,各券商没有市场细分,经营范围类似,业务品种趋同,业务结构雷同,所服务的客户及所运用的手段也大致相同,没有形成自己独特的经营特色,证券业务差别化的影响和作用不明显。

具体来说,传统的投资银行业务基本上只是利用发行通道为企业发行证券。特别是并购重组、资产管理、财务顾问等业务没有得到重视和发展,使得券商广义投行业务的细化程度和差别化程度较低。

经纪业务也是主要依靠交易所的席位为投资者提供交易通道,佣金收入虽然是券商最主要的收入来源,但“靠天吃饭”,对投资者的市场细分不够,提供投资咨询的层次不够,投资咨询基本只发挥了吸引客户来营业部交易的功能。

资产管理和自营业务前几年是券商重要的收入来源,但没有形成个性化的投资风格和特色。在2001年下半年股市连续下跌,而市场监管趋于严格的情况下,大多数券商的这块业务成了致命伤。

随着证券市场改革的进一步推进和证券市场规范化发展进程的加快,证券市场化程度在提高,市场的透明度也在增强,制度保护逐步被削弱,行业进入门槛降低了,新的竞争者的加入使市场竞争进一步激化。适应市场细分需要产生的网络经纪公司、金融财务公司以及合资券商、境外机构投资者等,不仅会分羹券商的传统业务,还在向传统业务的上下游业务渗透,市场的细分和投资者需求的变化,为新的竞争者加入培育了生存的土壤,传统业务的生存发展受到挑战,开拓市场的难度加大,2001年以后券商资金利润率出现大幅度下降。我国证券行业竞争也出现了新的变化:一是证券市场由卖方市场向买方市场转变;二是证券服务的竞争正在由硬件服务向软件服务转变;三是证券交易由以营业部为中心向以客户为中心转变;四是竞争方式由资产规模的竞争向高效管理、人力资本的竞争转变;五是竞争领域从传统的通道业务向非通道业务扩散。这表明我国证券市场已由粗放经营时代进入到市场细分时代,要适应这种新的变化,只有按照国际惯例并结合我国国情,依据市场需求勇于创新,不断开拓业务领域,为客户提供差异化、个性化服务,树立专业化、特色化服务优势,争取在部分领域和行业中建立自己的品牌,才能在竞争中取胜。

三、推进我国证券市场细分的条件已经具备

2001年以后,由于我国证券市场持续低迷,我国券商粗放式经营的问题开始暴露并逐渐恶化,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中国证监会从去年开始首先实行了监管细分,引导券商向差异化方向发展。根据不同风险承受程度和控制能力,将国内券商分成A、B、C、D四类,对不同市场主体实施不同监管方法、给予券商不同的发展空间,为证券市场细分和实现差异化经营创造了条件。

特别是中国证监会对券商引入了风险准备制度,将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控制指标体系分为两个层次:一是规定净资本绝对指标和相对指标及其标准,使公司业务范围与其净资本充足水平相匹配;二是风险准备,即规定券商应根据业务规模计算风险准备,以实现对各项业务规模的间接控制,同时配合对部分高风险业务规模直接控制,建立各项业务规模与净资本水平动态挂钩机制。将净资本和风险准备挂钩以后,会鼓励券商对不同业务进行净资本配置,为券商发展自己主要业务创造空间。比如偏重投行发展的券商,就应适当收缩资产管理和经纪业务,为投行业务配置更多的净资本。在新的机制下,券商的自主性将更强,差异化的优势也会体现得更明显。

中国证券业协会积极协调解决影响证券市场细分化的路障,通过各种途径为券商差异化经营营造良好的环境。

上交所也将个股板块差异化,还将对部分板块放宽涨跌幅限制、推出T+0和权证等措施,积极推动市场细分,为券商差异化经营创造了条件。

主办投行模式的兴起,有利于券商将其主要精力放在项目研究、业务创新等方面,通过进一步细分投资银行市场,形成自己的业务特色,从而确定和发展自己在某些行业和为某种类型客户提供某种投资银行服务上的优势。

经纪业务在佣金自由化、网上交易盛行、通道垄断权丧失等冲击下,一些券商根据自身的特点逐渐在经纪业务上采取特色化的竞争战略,特别是网上交易的兴起,使券商间业务差别化程度迅速提高。

资产管理业务将会更多地从客户交易行为的特点、投资偏好、期望的投资目标等角度出发来对客户进行细分,进行针对性的服务。

风险投资的发展也将促进券商采取差别化发展战略。风险投资是技术创新和金融创新相结合的产物,无论是在组织设立方式、产品设计、介入风险企业的程度、开展服务的方式等方面都将越来越多地体现出各券商的个性差异。

随着证券行业内并购重组的加速,近年来,我国券商在市场细分和差异化经营方面做了大量尝试。目前,招商、国泰君安等券商集合理财产品规模处于领先地位。中金公司除了发行短期债券集合理财产品之外,还开始介入外汇集合理财产品,中金公司和广发证券迈出了资产证券化业务方面创新的第一步。中小型券商则力争在网上交易、证券自营、企业债承销等方面做出特色。目前,网上交易市场份额主要集中在华泰证券等少数优势券商。在巩固市场占有率的同时,大部分券商也加快了业务差异化竞争的脚步。中信、国泰君安、国信、招商证券等创新类券商基本将业务定位于全面服务型券商。通过便捷的交易通道,标准化的金融产品和覆盖面较广的业务布局为各类客户提供全方位服务,中金公司则将自身业务定位于为高端机构客户服务。中信、国泰君安等老牌券商在债券发行承销业务中巩固了自己的优势,还有一些中小券商在自营业务、投行业务、经纪业务做出了特色,有的券商甚至利用其信托平台开展产业投资。据报道,国海证券、华西证券等券商针对特定地区提供特色服务、形成了地域优势,东吴证券则凭借自己在苏州当地经纪业务的垄断优势,使企业债市场业务取得了长足的发展。

可以说,经过前期监管部门对券商的综合治理,大部分券商通过整改使风险得到释放,一些券商在解决生存问题的同时,在证券市场细分方面做了一些有益的尝试,积累了经验,为推进证券市场细分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四、大力推进市场细分,提高我国券商核心竞争力

券商的核心竞争力主要取决于券商的资金能力、研究能力、销售能力、投资管理能力和产品创新能力,其中核心是创新能力。如何通过细分市场,形成自己的经营特色,打造核心竞争力,是券商创新能力的重要体现。目前我国证券市场细分还处在萌芽状态,要大力推进市场细分还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如,需要在认识上对推行市场细分给予更高的重视,在政策制度上提供更大的空间,在人才培养和储备方面给予更多的支持,在市场细分的可操作性方面进行超前的研究。目前,可重点从以下方面推进证券市场细分:

一是券商定位细分。根据我国券商分化重组的具体情况,目前一部分具备条件的券商可根据自身情况,定位为全面服务型券商,在突出某项业务特色,发挥自身竞争优势的同时,通过与国内的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组建成金融控股集团或证券服务零售商,以便捷的交易通道,标准化的金融产品和覆盖面广泛的业务布局为各类客户提供全方位服务。另一类可定位为专业服务型券商。这些券商可利用自身的专业优势,为特定客户提供专业化服务。如有的券商可以专门从事收购兼并业务,有的可以专门发展企业债券业务,有的则可以向专业型的做市商、经纪商方向发展;有的可重点进行股票投资服务,有的则可以进行固定收益证券投资服务,从而确立自己的市场根据地,形成有专业特色的券商。一些中小型券商还可通过市场分割,定位在一个或几个地区、一个或几个行业,在某些特定业务领域,为特定客户的特定需求提供服务,在某一细分市场实行专业化和特色化经营,树立竞争优势。

二是证券客户细分。目前大多数券商80%的利润来自其20%的客户群,券商就是要通过对客户交易行为的特点、投资偏好、期望的投资目标等角度出发来对客户进行细分,找准核心客户群,从而有针对性的个性化的提供投资咨询服务,形成核心竞争力。有的券商通过致力于服务高端机构客户,有的券商则可重点发展个人投资者等,有的可以专门发展

电子商务,为网上交易客户提供一对一的专业化服务,从而形成自己专门的客户群。如中金公司就将客户群定位在大型机构客户。这种客户细分和定位选择,看似放弃了部分市场,但通过有针对性的特色化服务,可以吸引更多相同偏好的人群转换门户,实则因其不可替代性真正在市场中占据了难被取代的一席之地,从而夯实了市场根基,锁定了相应的市场。

三是证券业务细分。证券市场客户的需求丰富多样,不同的客户对于证券业务的需求也不尽一样。因此,根据客户的不同需求而相应进行业务细分就成为一种必然。目前,需要通过研究细分推动证券业务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细分:(1)拓宽传统的业务领域。如,传统的投资银行业务仅限于证券承销,国内券商的投资银行业务收入大都来自于发行承销收入,而现代化的投资银行业务除了证券承销业务外、还可大力发展财务顾问、兼并与收购、咨询服务、项目融资、公司理财等广义投资银行业务;(2)用新的技术手段提升传统业务。如,引入网络、强化研究咨询实现服务增值等;(3)开辟全新的业务领域,发掘潜在市场。目前在财富管理,金融衍生产品的创新与交易,资产证券化,国有股、法人股的全流通,金融混业经营等方面券商都有较大的业务开拓空间。

证券发行市场的特点范文第2篇

关键词:证券英语 翻译方法 词汇特点

中图分类号:G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82(2015)10-0187-02

前言:将证券英语划分门类,则其属于一种专门性用途的盈余,内容涉及关联交易、财务指标、基金、利润分配等多个层面,致使证券英语在进行表达的过程中具备独特的语言特点与风格。随着市场经济的国际化,翻译逐渐走入我国的证券市场当中。基于我国的证券交易所而言,包括上交所与深交所,打开交易所网站首页可以发现,不单单具备中文的页面,还包括英语页面,目的则是为我国证券市场能够打入国际。但针对证券英语的翻译方法,本次进行具体探究。

一、证券英语翻译难点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不论是在经济层面还是在政策方面,都为证券市场的发展营造了良好的环境,加快了证券市场走向国际化。当前,证券市场的热度空前高涨,经历牛市与熊市之间的相互更替,证券市场也逐渐趋于稳定。

人们投资理念的转变,使得证券市场当中的股民数量逐渐庞大,受到国际投资市场的影响也越来越大。当然,证券市场是交互的主体,国内上市公司对国际证券市场的关注度也明显提升。基于这种背景下,国内证券市场与国际证券市场的合作必将成为发展趋势。股民对证券市场的关注度提升,使得大量的英语缩略词成为证券市场的常用语。在总结与分析证券英语的过程中,包括大量的证券市场缩略词与金融词汇,在开展翻译时,对于专业程度的要求较高。

证券英语涉及到的层面较为宽泛,包括证券市场运作状态、股票证券的交易活动以及与证券市场发展具有相关性的历史事件等等。在金融领域同样有所涉猎,包括银行、债券等,与股民生活息息相关。如何优化证券英语翻译方法的专业性,需要结合其具体特征展开研究,制定良好的翻译方法。

二、证券英语翻译表现出的特征

证券英语具备常用英语的特点,包括突出物称、结构层面通过述谓结构统领整个证券盈余构成,其中的关联词十分紧密,结构复杂。

证券英语:(600895)”Shanghai Zhangjiang Hi-Tech Park Development Co”Ltd."(the Company)―Announcement on Convening 1 st Special Shareholders Meeting of 2011.The Company's directorate has decided to hold the 1st special Shareholders'Meeting of 2011 at 10:30 on August 29,2011 to discuss the proposal of investing in Shanghai Tangyin Investment and Development Co., Ltd. And connected transactions.

证券英语翻译:(600895)“张江高科”公布关于召开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苑⒐煞萦邢薰司董事会决定于2011年8月29日上午10:30召开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关于投资上海唐银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关联交场的议案[1]。

上例则为证券英语及翻译,其中涉及到的大量的缩略词与股票词汇等,特点鲜明。

1.专业性

专业性是证券英语的基本特征,证券词汇是金融证券体系的构成要素之一,针对其中的构成关系,语句的构成通常包括证券术语与日常词汇组成。其中证券词汇具备较强的专业性特点,出现在金融领域当中,与一般状态下所表现出的英语差异性十分明显。例如Blue chip在证券市场当中则表示经营业绩状况良好,具备高稳定性的现金股利支付的公司股票,而Red chip则是依据上例当中的结构构成以及语法含义得出。同时,能够表现出证券英语专业性的词汇较多,例如Growth Enterprise Market创业板市场;Mortgage Bond抵押债券;Hedge fund对冲基金。其中涉及到的各项英语词汇均表现为专业证券市场词汇,可见其专业性。对专业性特点进行分析,需要掌握专业性的证券知识与证券体系的发展现状,满足证券交易的基本原则。

2.对义性

对义性特点,则是针对词汇的两种不同含义以及相互矛盾的词汇,在证券市场当中例如牛市与熊市对立,看涨与看跌对立。当然,这一因素在进行证券英语翻译的过程中所表现出的对义性,成为证券英语的主要特点。当然,在证券盈余当中,由于证券市场的复杂性,其中涉及到的众多词汇也呈现出对义性特点。包括牛市/熊市(bull market/bear market);资产/负债(assets/liabilities);开盘价/收盘价(opening price/closing price)等词汇[2]。如果探究对义性出现的本质要素,通常可以将其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证券市场与证券交易过程中存在诸多要素,相对性十分明显;二是证券盈余当中涉及到的词汇运用到证券英语当中,存在借用的做法。

3.缩略词较多

缩略词在证券英语当中较为常见,所涵盖的层面十分广泛,并且对于缩略词自身而言,其中涉及到的主体因素较多,成为广大股民口中流行的词汇。缩略词所能够直接传达的内容较多,具备专业性以及使用便捷的特点。在证券市场活跃的缩略词包括:EPS(earnings per share)每股收益;FDI(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外国直接投资;VAT(value added tax)增值税;NAV(net asset value)净资产价值[3]。

4.一词多义

证券英语当中的一词多义现象更是十分常见,特别是针对证券词汇。单单将股票作为研究对象,具备不要的证券英语词汇的诠释,如share;stock;capital stock certificate;equity等等。可见,由于存在一词多义的状况,则稍有不慎,将造成在不同语境当中的应用效果存在明显的差异。就股票自身而言,则share表示众多股东自身持有的股票比例;capital stock certificate通常适用在正常的场所当中表示股票含义,当然一词多义包含的词汇较多,存在多内容。证券含义下跌,表达含义词为plummet、free-falling、dive;下跌,表达含义词为skyrocket、rise、up等[4]。

三、有效的证券英语翻译方法探索

基于证券英语的上述特征分析可以发现,证券词汇当中的不同特征使得证券英语在进行翻译的过程中,存在复杂性的特点,掌握具体的翻译方法,则能够充分的发挥出证券英语翻译实效,为证券市场的良好发展奠定基础。

1.直译法

直译主要通过词语的套用,实现与证券市场表达内容相一致的译文,不论是在汉译英还是在英译汉中,都应该注重该方法的运用。纽马克在《翻译方法》一书当中,已经对直译进行解释,则“语义翻译师徒要求译文尽可能的在语义与句法结构上接近原文。”基于此,直译方法的运用,是开展证券英语发展运用的首要方法。例如:annual major financial indicators在翻译的过程中,则需要具体的分解与诠释,annual译为年度的,每年的;major译为主要的;financial译为财政的,财务的;indicators译为指标。依据直译方法完成翻译之后,则该短语则可以被翻译为“年度主要财务指标”。可见,直译法的运用,效果良好。但运用该翻译方法也应该注意,对词语分解之后的翻译准确性,避免对证券英语专业性产生影响。

2.音译法

音译法主要是指对证券缩略词的翻译,该方法应用十分快捷,操作简便,在证券市场引用较为广泛。例如音译法最为常见的包括美国纳斯达克综合指数(NASDAQ:National Association of Securities Dealers Automated Quotation)则该英语的具体翻译为,全美证券交易商协会自动报价系统。虽然音译方法的运用十分快捷,但无法真正的诠释词汇当中根本的含义。

3.意译法

意译法与音译法相比较而言,存在较大的差异,受到音译法的局限性,意译法的运用效果十分明显,满足对证券市场缩略词的翻译。例如“ST”,原文Special Treatment,被翻译为“特别处理”,符合我国的语义以及环境方面的表达。又如,“IPO”,其英文原文为Initial Public Offerings,在翻译成含义之后,其表达的具体意义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符合意译特点[5]。基于此,意译法在运用的过程中,对证券市场缩略词的翻译效果十分明显。

4.语序变换法

由于证券英语与普通英语存在一定的差异性,证券英语当中的语义构成通常能够被表现为“名词A+介词+名词B”的结构,该结构在证券英语翻译中运用十分的广泛。并且在证券英语当中,介词多为of,in,on等的,进而用来表示汉语当中的“属于”、“关于”以及“在……方面”的基本含义[6]。在进行翻译这一类别的证券短语的过程中,可以通过对介词前后的名词进行调换顺序,即通过“名词B+介词+名词A”的翻译结构得出译文。例如,“approval of a significant project”,在该短语的翻译中,首先将名词进行确定,即approval,表示“批准”以及a significant project表示“重大项目”,介词根据语义可以翻译为“关于”。主要是在介词的前后。在进行翻译的过程中,将这两个名词进行顺序的调换,则可以被直接翻译为“重大项目批准”。又例如,“shareholding lessening in the secondary market”等,其中shareholding lessening表示为“股份减持”,the secondary market表示为“二级市场”其中介词in表示为“在……方面”[7]。通过名词变换法的运用,介词被省略,其可以被翻译为“二级市场减持”。可见,语序变换法的运用,效果同样十分明显。

5.名词转换法

上述的语序转换法当中,主要是针对证券英语当中介词两侧的名词交换位置,实现名词与名词之间的交换。但此次名词转换法,则主要是改变名词的性质,将其变为动词,实现名词转换为动词进行翻译。例如notice of right issue可以被译为配股提示,其中notice译为通告、公告,在该短语当中可以被表示为名词。可将其翻译为动词“提示”。modification to performance prediction被译为业绩预测更正,而其中的modification表示为修正、修改,在该短语当中为名词,而翻译完成之后,则变为动词,表示“更正”[8]。可见,名词转换法,则主要是将证券市场的名词转变为动词,用以表述证券词汇的翻译内容,符合证券市场的要求。

结论

综上所述,证券市场的快速发展,使得证券英语翻译得到应有的重视。此次研究在充分阐述证券英语的特征之后,最终得出翻译的具体方法。当然,针对不同的证券英语翻译的过程中,还需要注重词汇特征的同时,选择合适的翻译方法,确保证券英语翻译的准确性,为证券市场全球化目标的实现奠定基础保障。

参考文献

[1]石春让,白艳.新世纪十年来商务英语翻译研究:回顾与前瞻[J].外国语学院学报,2012,10(01):80-85.

[2]乔媛.商务英语翻译实践研究[J].山西煤炭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10(04):85-87.

[3]杨岚砚,梁娜.商务英语翻译方法研究[J].学周刊,2015,5(09):114-115.

[4]黄志华.从语域理论解析金融英语翻译的对等原则――以翻译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对美国的FSSA报告为例[J].商场现代化,2010,12(27):230-232.

[5]冯克江.回译――高职商务英语翻译教学新方法[J].沙洋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11(06):37-40.

[6]吴雯.商务英语翻译教学策略研究[J].济南职业学院学报,2011,10(01):71-73.

证券发行市场的特点范文第3篇

证券市场教育体系包括教育主体体系、对象体系、内容体系和保障体系等方面,是证券市场基础性制度的重要内容,证券市场教育体系是否健全以及教育效果是否良好,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证券市场各参与者的素质高低,从而关系到证券市场的规范有序运行和持续稳健发展。中国证券市场的教育体系一直存在严重缺陷,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第一,教育主体未对教育内容进行合理分工,各个教育主体都对个人投资者进行证券投资知识和投资风险教育,从而造成部分内容重复教育;第二,教育对象单一,仅限于个人投资者,其他市场参与者都被排除在外;第三,教育内容过少,基本上只限于个人投资者的投资知识和投资风险,几乎没有涉及其他市场参与者的责任、法制和道德;第四,没有建立教育保障体系,教育效果甚微。这种存在严重缺陷的证券市场教育体系与中国证券市场的运行状况和各种市场参与者的现实表现不相适应,因此,需要构建包括教育主体体系、对象体系、内容体系和保障体系的多维证券市场教育体系基本框架,促进中国证券市场规范有序运行和持续稳健发展。

一、证券市场教育的主体体系

证券市场的教育主体即证券市场的教育者,是指承担教育证券市场参与者职能的机构或组织。由于证券市场是多种参与者在证券法律法规和证券发行、交易规则的约束下参与利益分配的场所,且部分参与者之间存在直接利益链关系,因此,从理论上说,担任证券市场教育者的机构或组织一般不能与被教育者存在直接利益链关系。例如,证券经营机构(证券公司)与在本机构开户的投资者之间存在直接利益链关系,因而证券经营机构一般不能成为在本机构开户的投资者的教育者;基金管理公司与本公司基金的投资者之间也存在直接利益链关系,因而基金管理公司一般也不能成为本公司基金投资者的教育者;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自律性组织与证券投资者、上市公司和证券中介机构之间则不存在直接利益链关系,因而可以成为证券投资者、上市公司和证券中介机构的教育者。但是,在我国证券市场中,不仅证券监管机构、证券自律性组织是教育者,由于证券经营机构与个人投资者的联系最直接,对个人投资者进行投资教育也最方便,因而证券经营机构事实上成为了个人投资者的主要教育者,而且各种教育主体的教育对象和教育内容完全相同,都是对个人投资者进行证券投资知识和投资风险教育。其实,证券监管机构、证券自律性组织和证券经营机构都成为个人投资者的教育者显然是不合理的,即使这些市场参与者都可以成为个人投资者的教育者,但它们对个人投资者教育的内容也应进行合理分工。根据目前中国证券市场运行的特点,以下机构或组织应当或者可以成为证券市场教育的主体,承担教育证券市场参与者的职能,共同构成证券市场教育的主体体系,但不同教育主体的教育对象和教育内容应有所不同。

(一)国务院法制办

国务院法制办应当成为证券市场教育的主体,是由其行政地位和法定职能决定的。国务院法制办是国务院的办事机构,内设了财政金融法制司,承办全国财政金融领域的法制工作,主要职责是起草或者组织起草财政金融领域重要的法律草案和行政法规草案,承担财政金融领域行政法规的立法解释和宣传工作等。因此,国务院法制办应当成为我国证券市场教育的主体,由其内设的财政金融法制司承担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的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进行证券市场监管责任、法制和道德教育的职能。

(二)证券监管机构

证券监管机构应当成为证券市场最主要的教育主体,也是由其行政地位和法定职能所决定的。证券监管机构是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中国证监会是国务院的直属事业单位,按照国务院授权和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证券市场进行集中、统一监管。因此,证券监管机构应当成为证券市场最主要的教育主体,承担对证券发行者、上市公司、机构投资者、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市场参与者的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进行证券市场相关责任、法制和道德教育的职能。

(三)证券自律性组织

证券自律性组织主要包括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在我国,证券交易所是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管证券交易、不以盈利为目的、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证券业协会的主要职责包括:协助证券监管机构教育和组织会员遵守证券法律、行政法规等。因此,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都应成为证券市场教育的主体。其中,证券交易所应主要承担对证券公司和上市公司进行证券市场相关责任、法制和道德教育的职能,同时承担对个人投资者进行投资风险教育的职能;证券业协会应主要承担对证券公司和机构投资者进行证券市场相关责任、法制和道德教育的职能。

(四)证券经营机构

证券经营机构(证券公司)可以成为个人投资者的教育者,是由我国证券投资者的规模、结构以及证券经营机构与个人投资者的密切联系等因素决定的。目前,中国证券市场的股票和基金投资者账户总数已多达2亿户,投资者结构是以个人投资者为主。从股票投资者结构来看,截至2016年2月,我国股票投资者账户总数共有10 161.08万户,其中个人投资者账户数量为10 132.09万户,个人投资者账户数在股票投资者账户总数中所占比重高达99.71%[1],基金投资者结构与股票投资者结构基本相同,投资者结构的这一特征在数年内都将不会发生根本改变。由于个人投资者队伍庞大,因此,个人投资者教育任务非常繁重,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自律性组织由于不直接与个人投资者发生联系,因而难以承担对个人投资者进行教育的繁重任务。证券经营机构(证券公司)作为个人投资者买卖股票、基金的?纪人和为个人投资者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的专业机构,虽然与个人投资者存在直接的利益链关系,但是,由于证券经营机构与个人投资者的联系最为直接和紧密,对个人投资者进行证券投资教育也最方便,因而证券经营机构在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下也可以成为个人投资者的主要教育者。但证券经营机构对个人投资者进行教育的内容,应以股票、基金的投资知识和投资技巧为主。

(五)高级中学和高等院校

高级中学和高等院校可以成为证券市场教育的主体,主要原因在于高级中学和高等院校在证券市场教育中优势明显、作用较大。高级中学和高等院校拥有教育教学经验比较丰富的专业师资队伍、能够安排较多的教育教学时间,而且有较严格的考核制度,学生的学习压力和动力较大,因而具有明显的教育优势,能够收到良好的教育效果。证券市场教育特别是投资者教育需要从青少年抓起,从高中教育开始。从国外看,美国从1998年开始就在中小学校中开展投资知识的普及活动,加拿大、英国和日本等部分发达国家也已经将金融理财知识纳入到国民教育体系之中。[2]我国应借鉴部分发达国家开展投资者教育的模式,做好投资者教育工作。2013年12月27日,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加大普及证券期货知识力度,将投资者教育逐步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先行先试。”[3]根据调查了解到,接近50%的个人投资者希望完善国民教育内容,希望子女(或自己)在高中或大学读书时能够接受到基础的证券投资与金融理财教育;超过85%的个人投资者对在国民教育体系中增加投资者教育内容持欢迎态度。[2]因此,高级中学和高等院校可以成为证券市场教育的主体。高中三年级开设证券投资和金融理财课程,使高中学生初步了解和掌握基本的投资理财知识和技巧。大学的各个专业在三年级时开设证券投资学或投资与理财等课程,对大学生进行全面、系统的证券投资教育,使大学生系统掌握证券投资知识和技巧,全面了解证券市场的运行规律和投资风险,为今后进行理性的证券投资打下良好的理论基础;高等院校也可以面向社会举办证券投资培训班,普及证券投资知识。

二、证券市场教育的对象体系

证券市场的教育对象即证券市场的被教育者或受教育者,按理说,证券市场中所有与证券的发行、交易相关的参与者都应该是教育对象,只是不同的市场参与者由于市场身份、地位和法定职能不同,受教育的内容不同而已。从市场身份和法定职能来看,证券发行者、证券投资者和证券中介机构只能是被教育者不能成为教育者,证券业协会主要是教育者,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既是教育者也是被教育者。目前,中国证券市场的教育对象仅仅被限定为个人投资者,其他市场参与者包括证券发行者、机构投资者、证券中介机构和证券监管机构等都被排除在外。这种只对个人投资者进行教育的体制和模式,显然有失公允,而且收效甚微,对证券市场的规范有序运行和持续稳健发展几乎没有发挥积极作用。从中国证券市场20多年来的运行状况以及各个市场参与者的现实表现来看,仅仅对个人投资者进行证券投资知识和风险教育是远远不够的,证券市场的教育对象必须由单一的个人投资者扩大到所有参与者,即必须将证券发行者、机构投资者、证券中介机构和证券监管机构等市场参与者都纳入证券市场教育的对象体系,这些市场参与者都必须接受证券市场相关责任、法制和道德教育,增强责任意识,提高法制素质和道德水平。证券市场教育的对象体系至少应包括以下四类市场参与者。

(一)证券发行者

证券发行者主要是指股票发行者,包括上市公司和准上市公司。证券发行者是证券市场的重要主体,其行为是否规范,直接影响到证券市场能否规范有序运行和持续稳健发展,直接关系到证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保障。中国证券市场自成立至今,许多股票发行者的证券市场责任意识淡薄,法律素质和道德水平较低,存在许多不规范甚至违法行为,主要表现在:第一,部分股票发行者虚增利润、造假欺诈以便高价发行股票骗取投资者资金;第二,部分上市公司违规违法披露信息,重大信息不及时披露、甚至不披露时有发生,更有个别上市公司披露虚假信息误导投资者;第三,部分上市公司的大股东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内幕交易和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第四,部分上市公司的大股东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关联交易、兼并收购等途径向关联方或被并购方输送利益,转移上市公司的财产或掏空上市公司,损害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第五,许多上市公司对股东缺乏回报意识,连续多年10多年甚至20多年不向股东分配现金红利。股票发行者存在的这些违规违法行为,充分说明了证券发行者接受教育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二)证券投资者

证券投资者是证券市场的最重要主体,是证券发行者所需资金的提供者,没有证券投资者,证券市场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证券投资者分为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两大类,都需要接受证券市场教育,只是机构投资者与个人投资者受教育的内容不完全相同而已。

1. 个人投资者

证券市场上的个人投资者需要接受证券投资教育毋庸置疑,这是由个人投资者的特点决定的。我国证券市场上的个人投资者具有以下四个基本特点:第一,数量规模庞大。目前我国股票、基金个人投资者账户总数已多达2亿户,其中包括部分没有收入来源的在校大学生和依靠养老金维持生活的退休老人。第二,绝大多数以兼职投资为主。绝大多数个人投资者都是业余投资者,既缺乏专门的投资时间,更缺乏专业的投资知识和技巧,对股票合理估值的判断、影响股票价格的因素、股票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和非系统性风险等都缺乏认识,盲目投资的特点非常明显。第三,投资行为“羊群效应”明显。由于缺乏专门的投资时间和专业投资知识技巧,许多个人投资者往往偏信证券分析师对市场走势的判断和所推荐的股票。但是,许多分析师对市场走势的判断和推荐的股票并不准确,有的还隐含了配合机构投资者出货的目的,故意误导个人投资者。许多个人投资者缺乏中长期投资理念,热衷于短线投机炒作,“羊群效应”非常明显,偏好追涨杀跌,提高了投资成本,承担了更多的投?Y风险,从而导致较大亏损。第四,抗风险能力较弱。个人投资者的投资资金大多以自有节余资金为主,有的甚至是家庭成员未来的基本消费(如医疗、养老、教育等)方面必需的资金,因而抗风险能力大多较弱。[4]因此,个人投资者必须接受证券投资教育,通过接受教育掌握证券投资知识和技巧,减少证券投资风险,增加证券投资收益。

2. 机构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的教育更为重要,这也是由机构投资者的特点决定的。相对于个人投资者而言,机构投资者也具有以下四个基本特点:第一,数量虽较少,但投资规模较大。目前,我国各类机构投资者的数量虽只有29万户,但资金规模却较大,例如,各类公募基金的净值规模就已达到8.34万亿元[5]。因此,机构投资者买卖股票的投资行为能对个股价格甚至股价指数的走势产生较大影响。第二,机构投资者为专业化投资机构。机构投资者拥有专业的投资团队,配备了数量较多的专业投资人员,他们具有丰富的证券市场专业知识,对证券投资品种有较深入的研究,?碛凶愎坏氖奔浜途?力始终关注和参与证券投资。第三,机构投资者大多为中间投资者。机构投资者的投资资金大多数并非自有资金,而是来自于众多的个人和企业投资者或投保人。如基金管理公司的投资资金主要来自于广大的基金投资者;保险机构的投资资金主要来自于投保人;证券公司的投资资金,一部分来自于委托理财者,另一部分属于自由资金。如果投资不规范,就可能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第四,机构投资者拥有证券投资优势。机构投资者由于拥有证券投资的专业优势、资金优势和其他资源优势,因而在证券市场中处于强势地位,他们的投资行为能够左右个股价格的走势,甚至能够影响证券市场的波动。[4]最近10多年来,我国部分公募基金、私募基金和证券公司等机构投资者的投资行为很不规范。主要表现在:第一,部分机构投资者存在操纵市场、内幕交易和利益输送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第二,许多机构投资者缺乏投资理念,投资行为散户化特征非常明显,经常疯狂投机炒作业绩亏损或微利的小盘股,将许多小盘绩差股股价爆炒至数十元、上百元甚至两百元以上,市盈率高达上千倍甚至上万倍;与爆炒小盘绩差股相反,机构投资者将业绩优异的大盘银行股的市盈率打压至5倍左右。可见,机构投资者并没有真正发挥稳定股价和股票市场运行的作用,相反还经常通过操纵权重指标股和追涨杀跌制造股票市场的大幅波动。为了减少机构投资者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抑制机构投资者的非理性投机炒作行为,减少证券市场波动的频率,降低证券市场波动幅度,维护证券市场运行的相对稳定,机构投资者的相关负责人和工作人员需要接受证券投资的责任、法制和道德教育。

(三)证券中介机构

证券中介机构是指为证券的发行与交易提供服务的各类机构,是证券发行者和证券投资者之间的中介,包括证券经营机构和其他证券服务机构两类,证券中介机构都应成为证券市场教育的对象。

1. 证券经营机构

证券经营机构即证券公司,具有多重身份,既是机构投资者又是证券中介机构。作为证券中介机构,其主要业务是从事证券承销、经纪和投资咨询业务。目前,部分证券经营机构没有履行好其应尽的证券中介机构职责,开展的证券中介业务存在不规范之处。例如,部分证券经营机构担任新股发行的保荐机构时,只荐不保,不对发行新股的企业尽职审核,保证发行新股企业财务数据的真实性,相反,还与发行新股的企业结成利益共同体,形成攻守同盟,合谋造假,虚增利润,提高新股发行价格,欺骗投资者,导致新股上市后业绩快速变脸即业绩大幅下滑甚至亏损。[6]部分证券经营机构及其研究人员在证券研究报告或者为个人投资者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时,脱离公司的基本面和行业发展前景,推荐某些机构投资者或本机构持有的股票,提出高得离谱的股票目标价,误导中小投资者在高位接盘,为某些机构投资者或本机构在高位出货摇旗呐喊。个别证券经营机构甚至在2015年下半年股市连续暴跌过程中,利用国家委托其操作的维稳资金大幅拉升本机构和个别私募基金重仓持有的股票(如美邦服饰等),非法谋取和输送利益,损害国家和股市的整体利益。为了规范证券经营机构的中介服务行为,证券监管机构必须对证券经营机构的相关负责人和工作人员进行证券中介服务的责任、法制和道德教育。

2. 证券服务机构

证券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法人机构。主要包括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部分证券服务机构在为股票发行人提供服务时,为了获得更多的服务报酬,不遵守职业道德,甚至不遵守相关法律,迎合股票发行人的不正当要求,或者高估股票发行人的资产,或者与股票发行人合谋造假、虚增利润、提高股票的发行价格,损害投资者的权益。为使证券服务机构的相关行为趋于规范,证券监管机构必须对证券服务机构的相关负责人和工作人员进行证券服务的责任、法制和道德教育。

(四)证券监管机构

自证券市场成立以来,证券监管机构做了大量工作,监管成效也较为显著。但监管也存在许多不足之处甚至较大偏差,一些突出的市场问题至今仍未根本解决,证券市场发展不规范、运行不稳定仍很明显。具体来说,证券监管机构及其监管至少存在以下六个方面的问题:第一,对证券市场的特点和运行规律认识不全面。例如,对投资者结构、投资者投资行为特点及其对证券市场运行的影响等问题认识不足。因此,推出的部分监管调控制度、体制机制和政策措施没有达到预期目标甚至适得其反,成为了一些机构投资者获取利益、制造市场大幅波动的手段,如熔断机制等。第二,部分基础性制度改革仍不彻底,缺陷仍较严重。如股票发行制度,目前绝大多数发行新股的公司首日上市流通的股份仍然仅占总股本的25%,新股上市后连续10多个甚至20多个“一”字涨停,但限售股解禁后对市场的冲击却源源不断。第三,对部分金融衍生产品产生的市场负面影响估计不够。如具有杠杆效应的分级基金产品单日的涨跌幅高达50%以上,购买了分级基金的个人投资者遭受严重损失。第四,部分市场制度、政策执行不严格。例如上市公司退市制度形同虚设,没有起到应有的威慑和警示作用。第五,对证券市场的过度投机炒作行为抑制不力。例如,2015年对场外高杠杆配资炒股没有及时处理,导致证券市场个股价格和股价指数暴涨暴跌;又如,对小市值绩差股特别是创业板股票的投机炒作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抑制,导致小市值股票估值高得离谱,创业板股票的平均市盈率最高时接近150倍。第六,证券监管机构的个别官员法律意识淡薄,违法行为严重,利用权力谋取非法利益。因此,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必须接受证券市场知识及其监管方面的责任、法制教育。

(三)证券中介机构教育的内容

1.证券中介机构的责任

证券中介机构负有对证券发行人的经营状况、会计报表、资产定价、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尽职审查的责任和义务,并且对出具的相关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有连带性责任。所以,证券监管机构要教育中介机构在为证券发行人提供资产评估、会计服务和法律服务时,必须做到尽职审查和实事求是,保证出具的相关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为投资者做出正确投资决策提供真实、准确和全面的信息。中介机构在研究报告或者为个人投资者提供投资咨询服务时,必须从公司基本面和行业发展前景出发,实事求是地进行预测和判断,提出基本合理的目标价,不误导中小投资者。

2.证券中介法制和道德

作为证券服务机构的中介机构在为证券发行人提供中介服务时,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证券中介业务的法律法规。其中,证券公司作为保荐机构必须严格遵守《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必须严格遵守《会计法》、《审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律师事务所必须严格遵守《律师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作为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中介机构在证券研究报告或为个人投资者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时,必须严格遵守《证券法》、《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办法》、《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因此,证券监管机构必须对证券中介机构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教育,增强证券中介机构的法律意识。此外,证券监管机构还需要对证券中介机构进行职业道德教育,促使证券中介机构的中介服务符合相关的职业道德规范。

(四)证券监管机构教育的内容

1.证券市场知识

证券监管机构作为证券市场的监管者,其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应是证券市场监管方面的专家,掌握丰富的证券市场知识,非常熟悉证券市场的运行特点和规律,但事实上并非完全如此。因此,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应接受证券市场知识教育,了解证券市场的运行特点和规律,取得证券市场监管资格;监管机构应提高证券市场监管法规政策、制度机制的科学性、针对性、稳定性、连续性和有效性,从而提高监管效率。

2.证券市场监管责任

?S护证券市场的稳定健康运行和保护证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是证券监管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证券监管机构应该增强对证券市场和证券投资者的责任意识,充分认识中国证券市场的投资者结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投资行为的特点及其对证券市场运行的影响等问题,根据证券市场的特点推出有效的监管调控制度、体制机制和政策措施。证券监管机构要督促上市公司规范经营,不断提高盈利能力,增强回报投资者的意识;抑制投资者的过度短线投机炒作行为,引导投资者进行长期价值投资,减少市场的波动频率,降低市场的波动幅度。从而维护证券市场的规范有序运行和持续稳健发展,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证券发行和交易秩序,优化证券市场的生态环境,保护证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3.证券市场监管法制

证券监管机构的依法监管是证券市场能够保持公开、公平、公正秩序的根本保障。因此,证券监管机构应当增强证券法制意识,严格遵守证券法律法规和制度,依法监管证券市场及其参与者。这就要求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必须接受证券法制教育,全面系统学习和掌握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特别是《公司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基本法律法规。同时必须严格执行证券市场的各种制度,如股票退市制度等。

四、证券市场教育的保障体系

证券市场的教育主体和教育对象众多,教育内容也非常丰富,涵盖证券的发行、交易和监管等证券市场的各个环节,包括证券市场参与者的权益和责任教育、法制和道德教育、证券投资知识和技巧教育等多个方面,教育者需要聘请大量的教学人员,印刷数以亿计的教育资料,因而证券市场教育工作是一项既需要耗费大量时间和人力又需要耗费大量财力的系统工程。如果没有健全的教育保障体系,证券市场的教育工作就可能流于形式,难以取得良好的教育效果。因此,需要构建至少包括机构保障、法制保障和资金保障等方面的证券市场教育保障体系。

(一)机构保障

机构保障是证券市场教育能够取得良好效果的重要前提和基础,因为,证券市场的教育工作需要由专门的机构来组织、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价。因此,各个教育主体均应成立证券市场教育的专门机构。具体来说,国务院法制办内设的财政金融法制司应成立证券市场教育处,负责对证券监管机构的主要领导人和主要工作人员的证券监管的教育工作,并对证券监管机构的教育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应成立证券市场教育局,负责对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服务机构的主要领导人和主要工作人员的相关教育工作,并对证券公司和证券交易所的教育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价;证券交易所应成立证券市场教育机构,负责对证券公司和上市公司的主要领导人和主要工作人员的教育工作,并对证券公司的教育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价;证券业协会也应成立证券市场教育机构,负责对证券公司和投资者的教育工作,并对证券公司的教育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价;证券经营机构也应成立投资者教育机构,负责对个人投资者进行证券投资知识和投资技巧教育;高级中学的证券市场教育工作可以由教务管理部门负责安排、组织和管理,高等院校的证券市场教育工作可以由教务处或相关的二级学院专门负责安排、组织和管理。

(二)法制保障

证券市场的教育如果没有法制保障,教育者就可能因缺乏压力而消极对待,教育工作就会变得弹性较大、甚至流于形式,效果就会大打折扣。为了保障证券市场的教育取得良好效果,需要建立一套比较完善的证券市场教育法律法规体系,用“法律法规”的形式将证券市场教育的主体、对象和内容等加以规定。完善的证券市场教育法制保障体系应包括以下三个层次的法律法规。

(1)《证券市场教育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制定《证券市场教育法》,使其与《证券法》、《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共同构成证券市场的基本法律。在《证券市场教育法》中,需要将证券市场教育的目的、原则,教育的主体、对象、内容和保障措施,教育的组织、监督管理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加以规定,《证券市场教育法》是证券市场教育方面效力层次最高的法律。

(2)《证券市场教育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根据《证券法》、《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和《证券市场教育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中国证券市场的具体情况制定《证券市场教育监督管理条例》,使其与《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等行政法规共同构成证券市场的基本行政法规。《证券市场教育监督管理条例》也应包括证券市场教育的目的、原则。教育的主体、对象、内容和保障措施,教育的组织、监督管理措施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具体内容。《证券市场教育监督管理条例》是证券市场教育方面效力仅次于《证券市场教育法》的行政法规。

(3)《证券市场教育管理办法》和《证券市场教育基金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应根据《证券法》、《证券市场教育法》和《证券市场教育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中国证券市场的具体情况制定并颁布《证券市场教育管理办法》和《证券市场教育基金管理办法》,使《证券市场教育管理办法》和《证券市场教育基金管理办法》与《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共同构成证券市场教育的部门规章。《证券市场教育管理办法》的内容应比《证券市场教育监督管理条例》更加具体、全面。《证券市场教育基金管理办法》应该包括总则、职责和机构、基金筹集、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和附则等方面的内容。

证券发行市场的特点范文第4篇

论文摘要:克服和弥补市场缺陷,提高市场效率是证券市场管理的一般目标,是证券市场本身的特征对监管所提出的然要求。

我国理论界认为,“证券市场管理的基夺目怀是:统一管理证券的发行与交易,调节证券市场上资金供求的平衡,维持证券市场的基本稳定;统一管理证券的发行与上市公司,为投资者提供及时、准确、可靠的有关信息;统一管理证券机构,包括证券经营机构与证券服务机构,创造一个公正、廉洁、有序、高效的证券业;严格监督和管理汪券交易,防止证券交易中的垄断、欺诈等不正当行为,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我们认为,上述看法是值得商榷的。所谓证券市场管理的基本目标,是指证券市场监管所要达到的基本目的和对此进行评价的基本标准。这一标准具有客观普遍性,虽然,在不同的国家和不同的市场条件下,证券市场管理的具体目标可能会有昕侧重,但证券市场管理的基本目标则是统一的。无论是成熟的证券市场还是不成熟的证券市场其监管的最终目的部必须符合市场本身的客观要求。从这个角度来看,证券市场管理的堪本目标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克服和弥补市场缺陷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对市场的监督和管理的主要原因是市场缺陷和市场失灵。实践证明,仅仅依靠市场机制并不能够有效地解决经济主体的外部性问题、垄断所造成的效率损失问题、信息不对称所出现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公共物品的生产和消费问题、宏观经济总量平衡和经济增长问题、收入及公平分配问题,等等。上述市场缺陷和市场失灵问题的存在,既为政玎于介入市场提供了充分的理由,同时也为政府介入市场的范围和作用提出了限制条件。也就是说,政府对市场的干预和控制是有选择性的,对于有些市场比如完全竞争市场政府就没有必要介入和干预。

证券是对资本的高度抽象化,证券市场本身有的特征使其同其他市场相比存在着更为严重的市场失灵现象,使得政府对市场的干预和监管具有客观必然性和极端重要。

首先,证券市场存在着巨大的负外部性。在证券市场上,资本交易变成了一种纯粹的金融交易,交易速度极怯,交易价格变化莫测,交易者可以在很短的时问内完成大规模的价值转手,取得巨大的利润或损失,市场风险之高不言而喻。同时证券场的风险具有强烈的“多米诺”效应,市场风险会很快殃及货币,外汇等其它金融市场,从而对社会经济的发展:造成巨大的损害。l929年美国股市的大崩溃以及由此而引发的:全球经济危机以及上个世纪末东南亚爆发的金融危机,已经充分地证明了这一点。

其次,证券市场存在着严重的不完全性。不完全性即竞争的不充分性,如垄断、不对称的信息、交易成本、歧视等所造成的对市场竞争的妨碍和限制。

证券市场极易产生垄断,从证券供给的角来看,一家公司仅能发行本公司的证券,而不能发行其他公刷的证券,证券的发行过程完全排除了竞争,虽然不同证券之间具有一定的替代性,但就某一证券而言,发行者必然处于绝对垄断的地位,具有典型的卖方市场特征。从证券交易的角度来看,只要证券发行和上市交易的数量是有限的,某些势力强大的投资者就可以利用自己的资金优势大量的购买或抛售某一公司的上市证券,影响或控制某一证券的市场交易价格,导致证券价格扭曲,从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证券市场又具有信息不完全的特征,证券市场信息的不完全性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信息的不充分。由于信息具有共享的特点,是一种“淮公共物品”,获取信息的代价往往是昂贵的,而信息的收益又具有公共产品的收益特点,不付出任何成本的市场乇体也可以通过“搭便车”分享信息的收益,闲此市场本身必定不能够提供充分的信息。二是信息的不对称。大部分证券投资者对证券发行者真实情况的了解程度既比不上某些与发行者有特殊关系的少数投资者,更比不上发行者自身。因此,在证券市场上既存在着发行者和投资者的信息不对称,又存在着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此种情况,使得大部分投资者处于不利的地位,损害了市场的公平性和公正性。三是信息的隐蔽性和欺骗性。信息在证券价格的形成过程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购买证券,投资者看重的是证券在未来的赢利能力,预期或对未来的预测对于证券价格的决定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而决定投资者预期的最主要因素是信息,通过隐瞒信息和制造虚假信息就可以起到控制价格的作用。同时,由于隐瞒信息和制造虚假信息的经济成本很低,而取得的收益又非常巨大,使得隐瞒信息和制造虚假信息具有极大的诱惑力。上市公司和个别投资者,为了谋取不正当的利益,就可能只披露那些对自己有利的信息,而隐瞒那些对自己不利的信息,甚至制造虚假信息。

从以上的分析中可以看出,证券市场具有极大的负外部性和不完全性,虽然负外部性或不完全性在任何市场上都不同程度的存在,但是证券市场的负外部性和不完全性同其他市场相比不仅表现得更为强烈,影响更为严重,而且仅仅依靠市场本身也根本无法解决。比如,从证券市场的负外部性来吞,由于个别行为主体和金融机构的利益与整个社会的利益之间存在严重的不对等,使得证?皇谐〉母和獠啃裕?荒芟笃渌?谐∧茄?ü?な铡氨庸潘啊奔右圆钩ィ??哉??匦攵灾?皇谐∈敌斜绕渌?谐「?细竦募喙芎透稍ぃ?悦植故谐∪毕荩?拗坪拖??谐∈Я榈牟豢?跋臁

提高市场效率

提高证券市场的效率也是政府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竹的基本目标,当然,从较广泛的意义上来看,克服和弥补市场缺陷也是为了提高市场效率,但是二者的出发点和侧重点仍然是有所区别的。从证券市场效率的角度来看,政府对证券市场的监管是为了降低市场的交易成本和融资成本,提高证券市场合理配置资源的能力。

一般而言,证券市场的效率可以分为内在效率和外在效率两个方面。证券市场的内在效率即证券市场的运行效率,已反映了证券市场的组织功能和服务功能的效率。市场的交易成个是市场内在效率的集中体现,具体来看,市场的交易成本可以分解为市场的交易费用、市场的流动性、市场的有效性三个方面。证券市场上的交易品种非常复杂,市场上市的证券几乎包括了听有的行业,来自许多不同的地区和国家,要降低交易费用,必须对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交易方式进行统一,可要做到这一点,没有政府的干预和控制几乎是不叮能的。如果听任市场进行调节,必将会友大增加证券市场的交易费用。政府对市场的监管还可以提高市场的流动性,增强市场的有效性。市场的流动性是最重要的交易成本,市场的流动性具体表现为:市场紧度(证券的交易价格与有效价格的偏离程度)、市场深度(当前价格水平上的交易数量)和市场弹性(成交价格一以从正常状态随机扩散之后重新回到有效价格的速度与能力。市场的流动性好包含以下三个特征成交量大,价格的振幅小,最价一旦失衡,市场会很快回复到原来的稳定状态。由于证券市场虚拟资本的性质和高收益、高以险的特征,使得证券价格的变化直接受到投资者心理因素和预期的影响,价格的上涨或下跌,下仅不能够白动调节供给和需求,‘灾现均衡,而比还会进一步加剧供求的不平衡状态,追涨杀跌这一投资者的个人理性将会导致整个市场的集体的非理性。如果缺乏有效的监管和干预,证券价格将出现非理性的暴涨暴跌,这将极友地损害市场的流动性和有效性。

证券发行市场的特点范文第5篇

进入21世纪以来,全球经济面临的一个最突出问题便是资金短缺。如何有效地吸引和运用资金便成为各国经济发展的关键。对于中国这样一个正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进程中的发展中大国来说,自身的资金积累已远远满足不了其经济高速增长的要求。为了适应经济持续快速增长的需要,我们必须努力开拓海外市场,吸引外资。其中直接到境外发行股票与上市无疑是最具吸引力的一种筹资方式。

我国在这方面进行了有益的尝试。1992年1月,我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在日本成功发行了100亿日元的债券,拉开了我国证券融资国际化的序幕。其后至今,我国各种机构在纽约、东京、香港、新加坡、伦敦和法兰克福等国际金融中心发行债券,募集资金近百亿美元。截至2002年3月,中国境外上市公司数已达61家。此外,还有68家在中国境外注册,但其营运主体、业务收入均在内地的中资控股企业(红筹)在香港资本市场成功发行上市。中国企业走向国际资本市场,既在国际市场竞争中提高了自身素质,又筹措了大量建设资金。截至2002年3月,中国企业境外上市(包括红筹股 )筹资额累计达182.49亿美元, B股企业筹资额达49.59亿美元,境外筹资总额合计为232.08亿美元。在我国公司境外证券融资的动态过程中,充满着中外各国间的利益矛盾和法规冲突,我们必须与各国证券监管机构之间加强监管合作,让证券融资更好地服务于我国的经济建设。

另一方面,综观世界各国,一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和完善基本上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即“奠基阶段”、“市场化阶段”和“国际化阶段”。目前我国已经基本完成了“奠基阶段”,从理论上讲,在基本完成“市场化阶段”后,我们的证券市场才能更好地进入“国际化阶段”。但是随着我国加入WTO,市场竞争加剧,这给尚不成熟、有待规范的中国证券市场,带来了巨大的冲击与挑战,意味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国际化将在市场化尚未完成的情况下大大加速,这对我国证券业监管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证券市场的监管难度将加大,对我们而言意味着机遇与挑战并存。加入WTO从长期来看将有助于改善中国经济基本面,从而支撑中国证券市场的长期发展;加入WTO将有助于推动中国证券市场的市场化改革并最终推动国际化进程,这将优化制度规则、完善市场体系、提升市场功能;加入WTO将有助于推动中国证券市场监管体系的改革,监管和立法行为将更加透明化、规范化,为市场的长远发展创造良好的体制环境;加入WTO后,大量外资金融机构将进入中国,为中国本土券商和其他中介机构学习国际先进管理和技术提供渠道,中国证券经营机构的竞争实力将在同外资机构的合作与竞争中得到明显增强。但同时,在实际的运行过程中,由于我国经济环境的特殊性和证券市场发展的阶段性,中国的证券监管体系也存在着很多问题,表现为行政性监管思维固化,监管法律落后,监管机构的独立性不高,监管效率低下,国际证券监管合作起步较晚等等,证券监管体系中存在的这些问题需要我们在发展的过程中逐步加以解决。

由上可见,我国在证券市场国际化的进程中,在法律监管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也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就。但由于我国证券市场国际化目前尚处于起步阶段,我国对证券跨国发行与交易行为的法律监管还存在诸多欠缺之处,有待前进过程中不断的调整与完善。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概念与研究范围界定

一、 证券

《辞海》给证券下的定义是:以证明或设定权利为目的所作成的凭证。 换言之,证券是在特别的专用纸单上,借助文字或图形,表彰特定民事权利的书据。如车、船、机票,各种入场券,购物票证等票证证券。又如,发货单、提货单、仓单、运单等单据证券。再如,股票、债券、存款凭证等有价证券。

从经济学角度分析,依据证券表示的价值物及权利内容的不同,证券区分为商品证券和价值证券。商品证券指提货单、运货单、购货单等代表对商品享有请求权的书据。商品证券实质是特定商品的等价物。价值证券,为商品证券的对称,是以货币额表示的证券。价值证券分为货币证券和资本证券。货币证券指对货币享有请求权的证券,如支票、汇票等。商业票据是典型的货币证券。资本证券指享有按期自企业收益中取得一定所得的权益证券,又称收益证券。

从法学的角度分析,学者对证券的分类观点不一:一种观点将证券区分为“证书、资格证券和有价证券” 三大类;另一种观点主张“从法律上讲,证券可以分为三大类,即有价证券、无价证券和证据证券。”从本质上看,前者所指“证书”与后者所指“证据证券”内涵是一致的,只是称谓有别。而无价证券按后者的解释,它是有价证券的对称,系指本身不含任何价值,但却可以作为交换凭证的一类证券,如粮票、商品供应券等。 笔者认为,无价证券从根本上讲,它一方面是社会商品短缺的外在表现,另一方面体现了国家对国民经济严格的计划控制和过度的行政干预,它是对商品交换关系的限制和否定,也是对消费者权利的限制和剥夺。无价证券是人类社会特定历史时期在特定国家(主要是实行计划经济体制的社会主义国家)的特定产物,它不具有一般证券的普遍意义。可以说,如果无价证券再次普遍地出现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则必然是人类社会历史地一大倒退。

二、 证券融资:

在国际证券市场上发行并流通的,以某一种或某几种国际货币为面值的,能够代表、证明或确立对财产的所有权的书面凭证,称为国际证券。它既是国际上筹措资金和借贷资金的一种重要方式,也是国际间接投资的主要方式之一。我国到境外发行国际证券,即属于我国的跨国证券融资。国际证券的种类繁多,各国法律对证券的范围亦有不同的规定,但它基本上仍可以分为股票和债券两大类。

三、 证券监管:

证券监管乃证券监督和证券管理地合称。“监督”一词,汉语地含义是察看并督促。 与之相对应的英文是“Supervise”, 按《布莱克法律词典》的解释,其词义为照看、主管或检查。 而“管理”一词就其本身的词义来看则是指照管并约束, 以及管辖、处理的意思;就其基本含义来看,是指把人力和资源,通过计划、组织、控制来完成一定的组织目标的过程。 管理是人类生存、社会延续、生产发展、经济繁荣的必要条件之一,它在整个人类历史时期都是存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