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国际贸易解决方案

国际贸易解决方案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国际贸易解决方案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国际贸易解决方案范文第1篇

目前的国际贸易市场正在经历着巨大变化,随之而来的是全球贸易管理越来越复杂,包括数量众多的规章制度、极为复杂的供应链等。2015年,汤森路透联合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在全球11个国家开展的《2015全球贸易管理调查》报告显示,企业在国际贸易中面临多方面的挑战,主要包括解读跨境贸易规则、应对多变的当地政府要求,以及不断更新的流程和系统变化等。此外,随着国际贸易协定数量(FTA)的增多,其重要性越来越得以显现。近两年来,自由贸易协定(FTA)在全球范围内都越来越受到重视,从2014年至今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数量已经相当于过去20年签署数量的总和。这些都使企业全球化进程的难度变得更大。

作为全球领先的专业信息服务提供商,汤森路透中国区副总裁陆F认为,在这种大环境下,国际贸易变得越来越复杂,这给企业管理带来了更加复杂的风险与挑战。首先,政策与法规呈现多变的特点,给人工作业及流程可视化带来了很大的挑战;二是企业的申报流程越来越复杂;最后,各个国家海关审计规定与处罚力度也在不断加强。陆F强调说,“多变的合规法则以及制裁规则,为企业在日常的国际贸易活动设置了更多条框,所以企业需要非常小心地应对这些合规法则。”

巧练内功

随着“走出去”战略的实施和“一带一路”建设的有力推进,中国跨国企业正进入快速发展阶段,越来越多的企业通过并购的方式来完成跨国投资。2016年一季度,中国已公布的境外并购总额达到922亿美元。企业并购的完整过程包括收购可行性分析、目标企业价值的评估、出价方式的确定、收购资金的筹措、收购后的整合和债务偿还等,每个环节都可能产生财务风险。

首先是跨境并购中伴随的财务风险。陆F解释说,目前来看,中国企业在跨境并购中面临的财务风险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并购本身的财务风险,如跨境投资或并购导致的环境不确定性和目标企业估值中的信息不对称风险。另一方面,财务风险中较为突出的是债务负担。“现实中,中国企业在进行海外并购时,多数都是采取多渠道筹集资金的方式。但在参与交易金额过大的并购项目中,许多中国企业资金实力有限,必须通过借款、杠杆收购等方式来完成并购工作,因此债务负担加重,增大了财务风险。”因此,陆F建议,“在面对全球化过程中的财务风险时,企业应依托财务部门形成大数据挖掘的信息中心,把所有的基础业务集中起来,形成财务共享服务中心,并通过大数据为企业各级管理者提供信息和决策支持,帮助企业管理层进行对未来的预测,形成企业自身的决策支持体系。”

其次是税务方面的风险。企业在“走出去”的过程中,需要面临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以下简称“BEPS”)带来的严峻挑战。陆F分析,BEPS行动计划将不可避免地影响有关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制定和调整,影响“走出去”企业经营的外部税收法律环境。BEPS的独特要求会对跨国企业的税务部门和转让定价团队带来新的挑战以及合规性负担。

最后是企业要加强对于第三方的管理。企业形象在贸易活动中的作用是至关重要的。因此,陆F提醒,“除了贸易本身伴随的风险之外,对贸易上下游的管理,包括供货商、销售商,合作伙伴等在内的第三方管理也日趋重要。第三方管理风险控制不当不仅会影响到企业收益,也会影响到企业声誉。避免与问题企业进行贸易往来是保持公司优秀形象及贸易合规的一个重要条件。”

善用外援

中国企业“走出去”最大的问题是缺乏海外投资经验,中国多数企业的海外投资经验只有10年左右,相比之下,西方跨国企业海外投资经验要丰富得多。从系统性风险来看,随着全球化进程的推进和监管力度的加大,企业在开展全球化贸易的过程中将面临不同的贸易和外汇风险。

根据汤森路透的《2015全球贸易管理调查》报告,虽然国际自由贸易协定(FTA)数量有所增多,但70%的企业并没有完全利用所有适用的自由贸易协定(FTA),这意味着企业可能将面临较高的关税,从而造成利润损失。因此,陆F建议,“随着全球化进程的推进和监管力度的加大,中国企业需要更好地进行全球贸易管理,使企业能够以自动化方式管理复杂的全球贸易流程,遵守海关制度条例,从而有助于确保税务合规。”

自由贸易协定(FTA)在推动全球贸易的同时,各国政府对于国际贸易的规范也日益复杂。如何在这些复杂的规范中找到适合企业业务的自由贸易协定并在日常贸易中确保合规,成为合规部门一个新的关注点。为了帮助中国企业日常业务符合本地业务要求并能集中统一地进行总部管理,汤森路透推出了贸易解决方案,将当地的贸易业务流程固化到整个解决方案中,使客户能使用符合当地合规要求的工具管理日常贸易工作,从而最小化合规风险。对于自由贸易协定,汤森路透也推出了FTA解决方案,可以提供实时的全球FTA数据,包括最新税率及原产地判定规则,协助客户管理供应商申明,进一步降低合规风险。

此外,随着人民币国际化进程的推进,以及央行进一步增强人民币汇率双向浮动弹性的决心,人民币开始逐步放松对美元汇率的严格盯住,并表现出双向波动明显加剧的特征。陆F认为,这些变化都极大地增加了企业的外汇风险。“对于全球化进程中的企业来说,如果没有一套有效的外汇风险管理方案,那么汇率的波动会对企业的出口收益和进口成本带来极大的影响,从而抵消企业全球化所带来的收益。”

国际贸易解决方案范文第2篇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法制;现状

项目依托:云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基金一般项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司法策略研究”(2012C247)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中图分类号:G122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3年4月18日

一、问题的背景

当下,我国又一次掀起了民间文化保护的热潮。和以往不同,这一次全面启用了一个新的概念:非物质文化遗产(英文缩写为“ICH”)。这个概念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倡导下,经历了一个从争议到基本达成共识的命名过程,如今已被国际社会广泛接受。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和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明确的内容来看,这个概念基本涵盖了曾经分属于民俗学、人类学、民族学、社会学以及戏剧学、音乐学等学科研究的对象。但这个术语的使用并非只是对以往术语的简单替换,而是一种“推陈出新”。可以说,这个新概念整合了广泛的文化事象,使得它们能够与物质文化遗产相比肩。但这种整合的价值也不应该被放大到近乎神话的地步。我们可以说“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提出扩大了对象的范围,拓展了知识生产的空间,它为各种文化事象的彼此相遇提供了平台。但很难说,通过整合,建构一种整体的观念能让民间文化的保护变得更为容易,有时甚至还会变得更为困难。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方面,情况就是如此。当然在公法领域,立法构建了统一的价值目标,创建了整体的保护制度和措施,明确了政府的职能和义务;但在私法领域,这个宽泛的概念也使得权利主体的不确定性更加明显,权利客体的模糊性更加突出。事实上,这些问题由来已久。195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召开的一次政府间会议通过了《世界版权公约》,但该公约保护的内容没有覆盖到“民俗”所指称的范畴。首创民俗一词的英国民俗学家汤姆斯认为,民俗是在普通人们中流传的传统信仰、传说及风俗,即“民间古旧习俗或民间文学”、“民众的知识学问”以及“古时候的举止、风俗习惯、仪式、迷信、歌谣、寓言等等”。而这些正是后来被称作“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要组成部分。它们主要属于“非西方”的文化形态,因难以得到“西方”主导的国际版权法的保护,而遭受着严重的破坏,包括被肆意掠夺和歪曲。到了20世纪的六七十年代,在一些非洲和拉丁美洲国家的影响下,教科文组织开始关注从国际法的角度来保护“民俗”,并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通力协作。自此,在国际社会拉开了一场围绕着“民俗与版权保护”问题的历时久远、争执不断的认同过程。这个过程也正是当下“非物质文化遗产和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历史语境。

二、国际层面的保护现状

非物质文化遗产牵涉诸多应由私法调整的社会关系,这些关系可能涉及财产、合同、习惯。因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知识的存在特性,为它提供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变得很直接而且异常突出。由于美国主导的知识产权全球化进程直接导致了发展中国家难以获得知识产权的问题。所以我们不能把目光放在世界贸易组织上。与此不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则积极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该组织创建了“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艺政府间委员会”(WIPO Intergovernmental Committee 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Genetic Resources,Traditional Knowledge and Folklore,IGC),把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艺三者合并研究,其中后两者即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畴。该组织倡导对现行知识产权制度进行创新,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知识产权保护。并根据“创新”与现行知识产权制度的关联程度,将其分为两种模式:一种是“经改革的知识产权”;一种是“独立的特别保护体制”。前者是在现行知识产权的框架内对现行制度进行修正,后者是在现行知识产权之外另行制定单行法来处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问题。由于并不存在一个不属于知识产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权的提法,两者都属于知识产权的扩张问题。所以这种区分没有太大的现实意义。这里更值得我们关注的是,在WIPO的研究中,总结了一些具体的可操作的制度,用来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这些制度虽然在国际上没有形成统一的影响,却在区域层面和国内层面得到了确实的体现。WIPO把这些具体措施归纳为防御性保护措施和积极性保护措施。前者包括披露来源制度和在先技术制度,后者包括授权使用制度、特别登记制度、特殊权利保护制度、事先知情同意制度。

三、对现状的分析

上述措施,针对现行制度之不足,提出了一些比较有创见性的解决方案。它们的问题在于都是一些碎片化的个别性的解决方案。WIPO的总结不足以说明它们可以构成一个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国际体制。WIPO从解决新旧制度冲突的角度入手来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全球保护有两个优势:一是在已有的知识产权国际体制的基础上进行革新,从对现代知识的保护自然推及到对传统知识的保护,这样便于在人类认知进步的旗帜下,形成国际认同;二是通过承认已经存在了一个相互依赖的国际社会,而这个社会财富分配不平等,所以可以在一个能够适用于全球的公平理论下,构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国际体制。但仔细分析,这两点优势其实并不存在。

对第一点而言,现行的知识产权国际体制是霸权的结果,而不是国际认同的结果。并且这种体制的推行加剧了霸权的程度,给国际社会带来了更多威胁。如果说在现代知识的生产方面,西方处于优势而非处于劣势的话,那么在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情况则与此相反。在前一领域,西方倾向于利用一个全球化的财产安排来防止其现代知识产品成为国际公共资源;而在后一领域,他们却不希望存在一个类似的全球化的财产制度。当然这是基于一种简单化的西方和非西方的二元对立观来说的。但抛开这种二元对立观,我们同样可以认为:没有谁愿意作为一个高水平的资本优势者不断地向低水平资本优势者生产某种国际公共产品。

而对于第二点,我们首先得问一问:可不可能存在一个全球适用的公平原则来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国际分配确立道德上的基础?我们知道,存在一个相互依赖的国际社会是全球化的公平原则得以适用的条件。在国际贸易和国际金融领域,相互依赖是现代社会不可否认的经验事实。但这只是事实的一个方面。人类学的研究表明,事实的另外一个方面是人类在信仰、道德、文化、习俗等诸多方面存在着严重的差异性。彼得·德霍斯在讨论全球信息公平问题时指出,这些差异性意味着,能够卓有成效地适用世界公平原则的世界群体或社会是不存在的,一个全球化的公平理论不可能对世界上所有的群体都是完全标准化的。“世界公平”可能变成一面旗帜,在这面旗帜下,那些不容异己者和帝国主义者将投身到重塑这个世界的运动中。他认为,没有理由可以让人们相信,那些负责解释全球公平的人会以对当地条件和习俗敏感的方法做这些事。这意味着国际会议的参与者将要面对的一个问题是:有什么方法可以使本地公平观念在经济上相互依赖的世界里得以存在。这个问题不容易解决。一种可能是,参与者将寻求把互不干涉事务的条件制度化。由于优势者希望其优势得到保护,但同时希望在其较弱的知识财产领域只负担最低要求的义务。所以,一个可欲求的知识财产保护的国际框架,必定是一个允许保留财产的地域性的框架。显然这肯定是一个让各方都不满意的框架。

可见,从解决现行知识产权制度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冲突入手,对构建一个全面的知识产权国际体制(一个既保护了现代知识,又保护了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体制)并没有多少助益。例如WIPO在这方面至今没有出台实质性的法律文件,1982年的《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表达、禁止不正当利用和其他破坏的国家法律示范条款》其实仅仅作为一种研究成果产生影响。而2007年底形成的《传统文化修订案》和《传统知识修订案》则限定在政策目标和原则上,充其量只是为了促成各国的认知共识而非为成员国确定实质性义务。这促使笔者对那种希望通过借鉴某种超国家立法框架来处理本国国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思路,深表怀疑。

主要参考文献:

[1]向云驹.论“口头和非物质遗产”的概念与范畴[J].民间文化论坛,200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