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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调研

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调研

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调研范文第1篇

一、加强妇女维权工作的立法调研和意见反馈

我市人大常委会依法享有地方立法权,我委作为联系妇联工作的专门委员会,依法享有提出涉及维护妇女权益的立法议案权。近几年来,我委坚持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认真抓好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立法工作。

——认真抓好地方立法的调研工作。今年市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上,市人大代表联名提出制定《昆明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的立法议案,大会主席团交由我委审议。经研究,该议案转为重点代表建议办理。我委对此高度重视,认为近几年来我市家庭暴力情况呈现不断上升的趋势,所涉及的群体范围也日益扩大,已成为社会性别带来的两性权利不平等从而影响妇女儿童身心健康的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为有效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建立和完善法律制度,规范公民的行为,切实保障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我委在市妇联的支持配合下,从8月份开始,针对妇女儿童维权中存在的突出性、倾向性问题开展专题调研,分别听取县(市)区人大、妇联、社区工作者、学校、律师事务所、戒毒劳教所的意见以及政府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我委拟将制定《昆明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的议案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纳入明年立法计划,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从立法上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积极参与国家和省立法工作。20*年,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征求意见的要求,我委认真分析研究了20*年常委会组织对《妇女权益保障法》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执法检查中发现的法律方面的问题,并结合实际工作中所掌握的情况,积极组织政府相关部门、部分人大代表召开征求意见会,广泛听取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修改意见,并将所征求到的意见进行认真研究分析、梳理综合,形成对国家立法有一定参考价值的修改意见,上报省人大常委会。我委所提意见和建议,得到全国、省人大的重视,部分意见和建议被采纳,发挥了地方立法机关对国家立法和省立法的基础作用。

二、加大对妇女儿童维权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力度

近年来,通过对妇女维权工作的不断探索,我委坚持以发展落实维权,以维权促进发展的工作理念,积极发挥人大监督维权优势,提高人大维权的效能,努力促进以《妇女权益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为主体的有关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的全面实施。

——抓好维护妇女合法权益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妇女权益保障法》是我国第一部专门保障妇女权利、权益,以实现男女平等为宗旨的基本法律。我委一直对该法律在我市的贯彻执行情况给予关注和重视,20*年开展了贯彻《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执法检查,重点检查了妇女受教育权的问题、妇女卫生保健及孕产期的保护问题、县乡换届选举中女代表比例的落实以及女领导干部提拔培养的情况。并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了改进要求。同时结合实施《妇女发展纲要》,多次在各种场合、各种会议上,对我委所联系的公、检、法、司等部门提出加大司法保护要求:公安机关要加大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检法两院要认真研究涉及侵害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案件的和审判工作,最大限度地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司法部门要加强对《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宣传教育工作。向人事部门和劳动部门提出公务员和事业单位招考中坚持男女平等原则,不搞性别歧视的要求,确保妇女的政治参与、经济参与和社会参与权利,使妇女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抓好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未成年人是社会主义事业的接班人,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能否把他们保护好、培养好,关系到中华民族的前途命运,也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幸福安康。今年4月26日至4月29日,我委以市人大常委会名义组织了省、市人大代表,对我市“一府两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及《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以下简称“两法”)的情况进行了检查,在充分肯定“一府两院”贯彻“两法”所做工作的基础上,针对存在的对贯彻实施“两法”重要意义还缺少充分认识,工作机制还需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教育资源不足,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保障还存在薄弱环节;文化市场的规范管理还要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依然突出并呈现出新的特点等四个方面问题,提出了加强未成年人的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三个方面的总体要求和具体工作要求。要求市政府要尽快成立“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继续把“两法”的宣传教育纳入“五五”普法规划,加大“两法”的宣传力度。教育部门和学校要充分发挥教育资源的优势,进一步增强未成年人的法制意识、维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及社区要充分发挥对未成年人的校外教育作用。市县(区)两级政府要认真研究在推进城镇化进程中外来人员子女,特别是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大投入,加强教育资源的整合,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市、县(区)两级政府及文化、公安、工商、电信等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规范文化市场的监督管理,净化和优化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政法部门要加大对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进一步推进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检查之后,我委向常委会主任会议作了专题汇报,7月份,我委按照主任会议要求召开会议,专门听取“一府两院”整改情况的汇报,加强了跟踪督办。通过检查和督办,进一步促进了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对贯彻未成年人保护法律的重视,市政府按照“两法”的相关规定,建立了“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统筹全市未成年保护工作,明确了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初步建立了未成年人保护的工作机制。

三、加强个案监督,为弱势妇女群体维权解忧

过去几年,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充分认识维权工作的重要性,从全面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来认识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时代意义,找准维权工作与中心工作的结合点,及时解决维权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有效处理妇女侵权案件,帮助弱势妇女解决维权问题及实际困难,维护社会稳定和谐。如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退休女工赵银薇,1993年因工负伤,因其单位未发放伤残补助费、伙食费及护理费,且未按94年厂文件为其增资,上诉至昆明中院。赵银薇从2003年起多次到我委申诉,反映其不服中院判决,生活特别困难的问题。在长达两年的缠诉期间,我委对其反映的问题作了大量调查和协调工作,并督促中院进行认真核查,在我委和中院的主持下,其所在单位补助了一万元,为其解决了实际生活困难。又如,原盘龙区金碧法律服务所女职工姚克俭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经我委监督中院启动内部监督程序,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解决了当事人的实际困难。为此,当事人送来锦旗,表示对我委工作的感谢。

四、积极工作,促进社会化维权工作格局建立

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调研范文第2篇

为贯彻“教育与挽救”的方针,完善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2010年10月17~18日由南京大学法学院、江苏省刑事诉讼法学会主办,并由南京大学犯罪预防与控制研究所承办的“少年罪错司法防治国际研讨会”在南京召开。来自美国、比利时和中国两岸四地的学者、专家、司法实务界精英共140多人参加了这次国际盛会。与会代表从各自的研究方向、工作领域出发,围绕少年罪错的原因分析、预防对策、法律保护、司法处置措施等几个方面的议题展开了热烈讨论。1.1区分对象的原因分析

(1)原因分析的对象。

1)特殊类型的罪错少年

一是“农二代”未成年人犯罪。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冯文新检察官认为“,农二代”尴尬的社会生存现状是导致其误入歧途的重要诱因,包括:缺乏城市基本生产资料;缺乏基本的农业生产技能;家庭教育、学校教育方面的先天缺失;以及文化层次低。二是大学生犯罪。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陈正平检察官认为大学生犯罪的原因有:贫富差距失衡;适应能力差、情绪波动大、自控能力差;以及高校周边复杂的社会环境。三是女性未成年人犯罪。广东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林丽琴女士认为该群体犯罪行为发生的原因有:①内在因素,即:道德控制机制的弱化;自身素质缺陷;以及中国传统封建性别观念的影响。②外在因素,即:学校教育及管理上存在不足;家庭环境和家庭教育存在偏差;网络信息带来的负面影响;以及黄赌毒的诱惑。

2)特殊类型的罪错行为

一是校园暴力行为。中国台湾中正大学的杨士隆教授在阐述台湾地区广为流行的校园暴力行为的成因时,认为:生物学因素导致青少年自控能力与应压能力较弱;家庭暴力和父母管教方式将对未成年人的暴力产生影响;填鸭式的乏味教育模式与不当体罚等行为可能导致校园暴力的产生;帮派组织与大众传媒对暴力行为的泛滥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二是性罪错行为。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相旭东法官认为,受传统封建观念和离散型家庭的影响,青少年从家庭和学校获得的性知识过少是导致少年性罪错发生的原因。

(2)少年罪错原因分析的方法。

方法上的定量分析是本次会议在少年罪错原因分析上的一大特色。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左国军检察官立足于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近几年对未成年人犯罪数据的定量分析,得出东部地区未成年人犯罪的相关规律,提出对于同类的产业转型升级地区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有益经验;陈正平检察官以近3年江宁大学城学生犯罪情况作为研究蓝本,从发案率、罪错少年性别比例、年龄结构等方面对大学生罪错行为的特征进行了具体分析,并针对这些特点提出了具体对策和防范措施。

(3)原因分析的理论建构。

南京大学犯罪预防与控制研究所所长狄小华教授认为,未成年人犯罪是一个法律问题,更是一个社会问题,必须依靠全社会的力量来解决。目前我国正处在巩固市场经济秩序的过程中,市场经济为中国的发展注入了活力,但同时也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

2少年罪错的法律保护与体制保障

狄教授指出,当今中国少年成长环境日趋复杂,其主要体现为:①信息选择危机和价值多元化带来的人格同一性危机使得教育和现实之间存在一定程度的脱节;②教育技术化带来健全人格的必要性和挑战性;③诱惑常态化———实用主义、拜金主义思想盛行,高消费和享乐成为攀比和虚荣心的体现;④未成年人社会辨别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弱,同时其自卑感与自尊感又交织在一起,这使得他们容易在无形的压力下做出错误的行为。对于少年罪错原因分析的理论建构,狄教授指出,长期以来,学者对该问题的研究多侧重于对策性研究而忽视了基于社会实际的实证性研究,这难免有些急功近利。唯有立足中国社会的特点、把握当代青少年的心理特征才能从源头上防范青少年犯罪问题。

1.2预防对策分析

(1)预防体制。

中国台湾中正大学郑瑞隆教授在对少年犯罪矫正机构教化人员、少年安置教养机构之辅导人员、少年司法机关之司法人员、家庭教育与国民教育单位之教育人员或辅导人员等进行焦点访谈或个别访谈后,从两个方面概括了少年罪错的预防机制。其一是家庭内部支持系统,即:家庭功能、家庭支持程度、父母管教态度、家庭气氛、与家长沟通的状况5个方面;其二是家庭外部支持系统,它表现为少年司法系统、少年执法人员、社会福利及教育4个层面。郑教授强调,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一个系统的社会工程,应当联动社会各方面资源,以家庭系统的构建为基点,形成一个全方位的未成年人犯罪社会预防系统。

(2)预防理念。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的刘海燕认为,可以通过人性化、亲情化的工作方式挽救失足青少年:①深化沟通,掌握犯罪根源,深化庭前工作,确立庭前“两个谈话教育”机制;②加强庭审教育,威慑与感化相结合,通过法庭参与人员的教育使未成年人重新塑造正确的价值观;③重帮教、落实监管工作,审判机关与辖区司法局社会矫正等主管部门相互配合与合作;④帮助未成年人谋生活出路。

(3)预防举措。

无锡市惠山区司法局的蔡伟以社区矫正为视角提出了物质帮助手段和精神教育矫治手段相结合的少年罪错预防举措:①坚持管理与教育相结合,注重道德和法制教化,以教育、引导、督促方式进行矫正工作,从法制教育、体验教育、实施训诫、谈心教育四方面逐一开展工作;②将服务理念融入社区矫正,从就业安置、扶持等方面提供帮教服务;③借助心理咨询师的作用,运用心理咨询与矫治的方式对青少年矫正对象实施心理的和行为的矫正。

2.1实体权利保护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杜开林法官用案例评析的实证研究方法,从防卫过当认定的角度发表了他对未成年人防卫权利进行司法保护的意见。杜法官认为,法院在认定未成年人防卫过当,即“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标准时应当持相对于成年人标准更为宽松的司法态度,国家不仅要提供倾斜性的公力救济,而且有必要赋予他们面对不法侵害时更大的防卫权利,即私力救济。河北大学孟庆华教授则发表了他对少年罪错刑罚裁量适用的一些看法。

孟教授认为,少年犯不该构成累犯,并且,少年犯适用缓刑的条件应区别于一般罪犯。孟教授主张:①对少年犯适用缓刑应充分考虑其犯罪心理和生理特点而不必拘泥于拘役、三年以下徒刑的前提;②少年犯适用缓刑的主观条件应包括有认罪悔过表现、自控能力较强、主观恶性较小三方面;③对少年犯适用缓刑必须要求其具备良好的家庭监护环境与社会管教环境;④对于符合实质条件的未成年人累犯同样可以适用缓刑。启东市人民法院姚桢荣法官从罪错少年的主观恶性、我国对罪错少年的教育与改造理念、节约司法资源以及技术因素4个方面,阐述了禁止对未成年被告人适用无期徒刑的理由。

2.2程序权利保护

与会代表一直认同程序权利保护在少年罪错法律保护中的关键性地位。程序权利保护大致分为社会调查制度、案件分流制度和记录保密制度3个部分,前者是实施其他两个制度的先行条件。

(1)社会调查制度。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蒋继业法官认为,社会调查报告包括事实和建议两部分。前者反映了未成年被告人的人格特征及人身危险性,可以作为证据采纳,属于品格证据;后者不能成为裁判的依据,仅供司法人员参考。常熟市人民法院的徐畅法官基于审前社会调查制度在实践过程中得出的经验和教训提出了完善该制度的设想,包括:①建立较为完备的审前调查制度规范;②固定调查格式;③建立培训机制和责任机制;④加强对未成年被告人的心理辅导。

(2)案件分流制度。

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少捕、慎捕是检察院办理逮捕程序的一项原则。南京市江宁区的乔莲娣检察官以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为视角谈到了她对这个原则的几点建议。首先,立法应进一步完善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不捕规定,扩大不捕的适用范围,以便从根本上减少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适用逮捕强制措施。其次,建立符合未成年人特点的取保候审制度,减少带有羁押性质的强制措施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适用。最后,我国应建立针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人格调查制度、审查逮捕听证制度和捕后跟踪督导机制。南通市通州区检察院的李建国检察官主张构建针对罪错少年的相对不制度。李检察官认为,大量罪错少年被移交审判机关不仅浪费了司法资源,更不利于未成年人今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李建国检察官建议:①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不的标准在相对不条件的基础上予以进一步放宽;②对所犯罪行可能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未成年人,从犯罪过错、悔罪表现、被害人意见等多方面进行把握,完善未成年人犯罪不的适用条件;③仿德、日等国规定,构建未成年人犯罪附条件不制度;④建立劳动赔偿制、社会帮教制、定期报告制等改造和救济程序,保证未成年人犯罪不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⑤被害人、公安机关认为不不当的可以提请申诉或者复议,检察机关同时保留重新追诉的权利,完善对不的监督机制。

(3)程序保密制度。

与会代表一致认为,完善的程序保密制度是有效防止社会歧视发生的关键性措施。南京市玄武区检察院的陈玲伟检察官倡导建立污点限制公开制度。陈检察官把适用该制度的对象限制在未被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她认为,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不决定要做到3个“不”:不进行公开宣布;不公开案件内容;不将决定书存入其人事档案,有关材料由检察机关封存。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陈静芳法官主张构建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陈法官论证了前科报告制度的危害、推行前科消灭制度的障碍以及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可行性。他认为,前科消灭制度不仅缺乏直接的法律依据,而且与刑法的前科报告制度、累犯制度存在冲突,当然还缺乏相应的配套保障措施。在此分析的基础上,陈法官提出了建立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可行性条件。陈法官还建议从条件、程序、配套等几个方面构建完整的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盐城市中院的朱莉青法官、江苏省沭阳县检察院的徐杰检察官的看法则与陈静芳法官相左,他们主张建立绝对的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朱莉青法官认同陈静芳法官关于推行前科消灭制度存在现实困难的论述,但同时指出,随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倡导,特别是中央政法委“构建未成年人轻罪记录消灭制度”司法改革措施的提出,未成年人轻罪记录消灭制度在我国确立的时间已经比较成熟:①确立未成年人轻罪记录消灭制度应考虑到我国的成文法传统和立法的稳定性;②可以从罪质条件、刑罚条件、时间条件、表现条件这4个方面着手,设定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适用范围;③确立前科消灭的申请、受理、审查、裁决、监督等程序制度,为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施行提供程序上的保障;④确立前科消灭的法律效力,恢复罪错少年正常的法律地位及合法权益。

2.3恢复性司法理念恢复性司法理念在青少年罪错领域的适用主要体现在刑事和解制度和法庭教育程序两个方面。

(1)刑事和解制度。

狄小华教授组织了专门的调研小组,运用实证的研究方法对常州新北区检察院开展的轻微刑事案件和解状况进行了追踪调查,并得出以下几点结论和启示:①执法者必须根本转变执法理念,以恢复性司法为指导思想,加强对罪犯的教育,注重沟通、交流,从而实现犯罪青少年重返社会、健康生活。②要协调好各机关之间的关系,建立相应的协调配合机制,并提出应将刑事和解程序前置的具体建议。③主张在引进外来司法理念的同时,充分利用我国传统调解、帮教等本土资源,以外来理念促进本土文化的发展。香港学者温景雄博士则结合自身经历,对恢复性司法的产生、发展及其在各地区的实施现状进行了介绍。温博士还注意到了受害人与加害人的真情互动在促进刑事和解方面的积极作用。他支持恢复性司法本土化的观点,主张在普及恢复性司法理念的时候能充分结合本土文化资源。最后,他还针对香港事务委员会对恢复性司法可行性提出的六大疑问逐一进行了驳斥,以此说明恢复性司法的可行性。陈玲伟检察官认为:首先,坚持少年罪错司法防治应以“恢复性司法”为指导理念,强调“恢复性司法”是以强制力为保证对犯罪作出事后反应,通过对话和调解为主要手段的犯罪处置程序,是一种非诉讼方式处置犯罪的刑事责任惩罚制度。其次,他们在恢复性司法理念的基础上提出了“责任恢复”机制这一崭新的概念,并将其内涵界定为“通过对于检察工作程序的感知,帮助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恢复其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该机制的运行主要体现在4个方面:满意的被害人、负责任的犯罪人、恢复的社会关系和透明的工作程序。最后,处理青少年犯罪案件应寻求受害人和未成年犯罪人合法权益的双向保护,以有效化解矛盾,恢复社会关系。

(2)法庭教育程序。

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黄月花法官阐述了其对法庭教育程序的几点认识:①法庭教育环节的设置主要是为了贯彻少年刑事审判“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的要求。其具体内涵是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在主审法官的主导下,以教育、感化、挽救为原则,由庭审相关参与人员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思想、法制、亲情教育,以帮助其悔过自新,重新融入社会。其主要内容是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启发,帮助未成年被告人分析违法犯罪的原因,提高对犯罪危害性的认识,加强道德、法制教育,进行回忆、对比教育,强化未成年被告人的悔罪心理;同时要总结教训,教育少年被告人正视现实,指出明路,鼓励其自新自立。②法庭教育的特点为寓教于审、合力教育和个别教育。③从教育时间、教育主体、教育对象三方面对当前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法庭教育效果不明显的原因进行了详尽的分析。

2.4独立机构设置

(1)少年综合庭。

吴江市人民法院的秦绪栋法官从我国少年审判制度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入手,简明概括了我国少年司法发展的四大特点:一是少年司法的专业化程度越来越强;二是审判机构越来越独立化、综合化;三是审判组织构成人员的知识、能力综合性要求越来越高;四是改革措施越来越人性化。秦法官认为,正在试点的少年综合庭制度代表了我国少年司法的发展方向———将涉及未成年人权利的民事、行政案件纳入到少年综合庭的受理范围有利于全面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秦法官随后指出了少年综合庭遇到的种种阻碍:①现行立法未对少年综合庭进行认可;②少年审判综合协同机制欠缺,审判延伸教育效果欠佳;③其他机关的设置不能与法院配套,司法挽救工作与社会帮教工作在衔接上存在脱节。秦法官提出了完善我国少年审判制度的构想:①从立法上保障少年综合庭的地位;②建立有利于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的诉讼程序;③认识少年审判的规律,树立司法保护的工作理念;④加大指导培训力度,培养高素质的少年司法法官队伍;⑤加强各部门的沟通、协调,实现少年权益保护的一条龙配置。

(2)少年法院。

华东政法大学的姚建龙教授、新疆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的黄勇法官表达了他们对少年法院的憧憬。黄勇法官指出,现行少年审判制度由于立法滞后、审判水平参差不齐、审判机构不一、审判队伍专业化程度不高等原因而不能很好地体现我国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少年法院制度才是指引我们走出这些现实困境的航标。黄勇法官认为,建立少年法院是我国履行国际法律义务的需要,并且,少年法院作为专门的审判机构既利于突出少年审判的特点与量刑平衡,又利于全面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我国25年少年司法制度改革的历程和经验为设立少年法院创造了条件。南京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何湘萍则详细谈到了她对构建少年法院制度的设想。一是建立“宽幅型”少年法院。将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案件纳入少年法院的受案范围一定程度上能缓解案源不足的困境。二是将少年法院定位为基层人民法院。它集中审理全市的少年一审案件,少年案件终审权归属于该市中级人民法院。三是综合考虑、全面衡量,建立和完善一系列恢复性少年司法的制度和措施。

3少年罪错的社区矫治和机构处遇

3.1社区矫正

200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中确定了京、津、沪、苏、浙、鲁六省市作为全国社区矫正的首批试点省市。江苏省作为首批试点省市之一,7年多来摸索出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实践方法,也总结了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与会的基层代表从实际出发,对社区矫正的可行性达成了广泛的共识,并对相关问题进行了广泛的探讨。常熟市司法矫正工作科的包布东科长以江苏省常熟市为例介绍了未成年人犯罪审前调查制度的探索实行和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的日常开展情况。他提出了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问题:①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对象未与成年矫正对象区别管理;②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立法欠缺,需要抓紧立法建设;③从事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的专业人员缺乏。对此,他认为首先要加快修改刑法,确立专门的社区矫正法,就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定专门的规章制度;其次是加快未成年人社区矫正队伍的建设;最后是加强经费保障,将社区矫正资金纳入财政预算。江阴市澄江街道司法所的王兰军同志认为,必须从营造未成年人矫正对象的家庭和社会环境着手,针对不同的人采取刚柔相济的手法,进行持续不断和耐心细致的工作。具体来说:一是营造良好的家庭和社会环境;二是赏罚分明,坚持原则;三是坚持循循善诱、水滴石穿的工作态度;四是全力协调,建立未成年犯的帮教体系。镇江市湾山区检察院的许立新检察官提出了构建我国少年违法犯罪非刑罚处置体系的建议:①将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合并为司法警告;②改革责令严加管教措施;③完善收容教养措施;④将社会帮教纳入少年非刑罚处置体系;⑤可以考虑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增设监管令、社会服务令、强制医疗措施、观察保护制度等非刑罚处置措施。如皋市检察院的黄文斌检察官认为应当在少年罪错刑事司法程序中引入观护制度。他认为应坚持司法机关、家庭、社会、教育机构(工作单位)多位一体的模式。具体表现为:一是公检法协作主导少年观护工作;二是家庭和社区是少年观护的主体;三是教育部门或就业单位承载罪错少年素能的培育。针对日益严重的外来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昆山市人民检察院通过汲取域外成功经验,成功地将“少年观护站”引入司法实践,并提出了外来罪错少年非监禁司法防治的思考与建议。昆山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的赵庆同志对构建少年观护制度提出建议:①推行“逮捕必要性调查制度”,确保观护审查时间;②完善观护工作内容,确保非监禁司法防治取得实效。

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调研范文第3篇

一、强化未成年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1.利用有利契机开展法制宣传,普及未成年人法律知识

团区委把宣传贯彻《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作为工作重点,组织各级团组织和未委会各成员单位利用板报、广播、知识竞赛、培训等形式,深入学校、社区、街道、各镇等未成年人集中的场所开展宣传教育工作,不断增强青少年的法制观念,积极开展知识竞赛、模拟法庭、主题报告、文艺汇演等多种青少年乐于参与的宣传教育活动,在全区掀起宣传、学习“两法一条例”的高潮。在“两法一条例”颁布实施纪念日、“5?30世界无烟日”、“6?26国际禁毒日”、“7?13申奥成功纪念日”、“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等纪念日,通过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活动,丰富未成年人的法律知识。

2.立足阵地开展法制教育,强化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

充分利用学校主阵地,把法制教育作为全面加强学生素质教育的一个重要方面,纳入学校教育的各个环节,要求中小学每学期专题法制教育不少于8课时。

注重社区法制教育,努力实现学校法制教育在社区和家庭的有效延续和衔接。团区委领导多次深入社区调研青少年法律学校工作,指导青少年法律学校依托镇街活动场所,定期邀请司法所等单位或部门的业务干部,为辖区青少年及家长讲授法律知识,开展多种法律实践活动,并积极协调于12月初成立大台街道社区青少年法律学校。

3.发挥法制校长主体作用,提高未成年人法律素质

团区委不断加强法制校长队伍建设,逐步为全区41所中小学配齐了法制校长。不定期召开法制校长工作经验交流会和培训班,提高法制校长工作水平,指导法制校长进校参与学生的法制教育,为学生讲解自我保护、意外伤害避险、网络安全、心理教育和其它相关法律知识,参与转化后进学生,整治校园周边秩序等工作,强化了中小学法制教育,壮大了学校的德育教育力量。

二、深化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

1.开展适合青少年特点的禁毒宣传教育活动

举办以引导未成年人认知危害、自觉远离,增强未成年人拒毒、防毒意识和能力等为主题的禁毒知识讲座,并指导学校组织开展以禁毒为主题的班会、团队会。全国禁毒宣传月期间,团区委下发《关于开展20*年“青少年远离行动”的通知》,要求区未委会各成员单位、各镇街未委会以“参与禁毒斗争全民抵制倡树奥运新风构建和谐社会”为主题,以6月26日国际禁毒日为契机,壮大禁毒志愿者队伍,依托各类青少年教育阵地动开展集中性的宣传教育活动。“6?26”国际禁毒日当天,在各镇、街道办事处,在繁华场所、主要街道开展主题宣传、主题签名等活动,掀起禁毒宣传教育的高潮。在中小学生中开展“远离寄情奥运”青少年禁毒漫画、卡通画比赛,全区中小学生共上交作品164幅,在全区青少年中营造了抵制、珍爱生命的良好氛围。

2.开展社区闲散青少年调研

20*年底至20*年初,按照市未委会统一部署,开展社区闲散青少年状况调研工作,团区委高度重视,联合区综治办召开专题工作会对调研工作进行了严密安排,各镇街团组织按照要求,专人负责、全力以赴对全区闲散青少年进行深入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和数据整理录入“全国社区青少年信息管理系统”。调查结果显示,全区有14-25周岁闲散青少年422名,其中男性289名,女性133名。团区委对调研结果和数据进行了统计和分析,并撰写了题为《*闲散青少年现状及对策研究》的调研报告,为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和管理办法提供参考。团区委还根据调查结果,组织社区闲散青少年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提高他们就业创业能力。

同时,团区委部署实施了北京市第二次未成年人状况调研和北京市非独生子女(双生子)身心发展状况调研工作,全面掌握了我区青少年思想道德状况和身心发展特点。

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调研范文第4篇

1994年11月吉林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吉林省实施办法》。该部地方性法规对于维护我省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优化未成年人保护的社会环境,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等诸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未成年人所处的社会环境已经发生了较大变化,“一些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引起社会极大关注,这些新情况、新问题,亟待从法规上予以完善和调整,而现行的实施办法已经很难适应新时期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需要,修订法规工作迫在眉睫。”据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穆立林介绍,多年来,吉林省各地和有关部门在积极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积累了一些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有必要将这些经验和做法上升到地方性法规之中。”200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1991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进行了全面修订。此外,近几年还相继修改了刑法、刑事诉讼法、婚姻法等法律中涉及未成年人保护的相关内容。穆立林说:“基于上述情况,对实施办法进行修订是十分必要的。”

需要正视的社会问题

这是一桩令人痛心疾首的案件。2005年10月30日夜,长春市南关区公安分局刑警大队责任三中队在夜巡时将一个正在实施盗窃的犯罪团伙逮个正着。然而,让警官们没有想到的是,6名团伙成员从12岁到17岁不等,他们叙述的每天生活令人痛心不已:偷东西去卖,然后钱到手了就去吃饭,或者上网去找女人。而他们所说的“女人”,竟然都是一些十几岁的流浪少女……别看他们个个都是小小的年纪,但每个人都有女朋友,而且,哥们之间的女友还经常随便交换。

上述这起案例只是近年来吉林省未成年人犯罪现状的一个缩影。其案件背后所暴露出来的一系列社会问题引发人们深思――时下,家庭、学校普遍存在的偏重智育而轻视德育,忽视未成年人心理健康的教育以及社会不良文化对未成年人的影响,导致未成年人沉迷网络、酗酒、吸毒、、抢劫、盗窃等违法犯罪案件频发;离异家庭子女、农村留守儿童的失学辍学、闲散流浪和乞讨儿童的权益保护等问题日益凸显;校园暴力以及校园周边存在的诸多不安全因素亟待整治……这些问题充分暴露了目前我省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在诸多方面还不尽如人意。例如,近几年随着大量农民工进城务工所带来的农村留守儿童失学辍学问题,就对如何保护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提出了新的要求。

开门立法听民声

未雨绸缪。早在2008年,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就将修订实施办法作为立法调研项目,并形成了《修订草案》试拟稿。2010年12月,省人大常委会将修订实施办法列入2011年年度立法计划。今年1月中旬,法规起草小组对《修订草案》试拟稿进行逐条研究和修改,形成了《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按照立法程序规定,将《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分送省人大7个专门委员会、省直26个相关部门、9个市(州)人大常委会、6位立法咨询员和216位省人大代表征求意见。与此同时,征求意见稿通过报纸和网络等媒体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短短几天之内,就有近千条意见通过电子邮件、电话、书信等形式迅速反馈到省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4月中旬,起草小组成员先后赴长春、通化等市进行调研,相继召开有法院、检察院、公安、教育、卫生、关工委等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律师参加的座谈会。随后,起草小组对各方面的意见逐条进行研究,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多次修改,形成了《修订草案》(送审稿)。

“从着手立法调研那天起,到修订草案征求意见,从提请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初审、第二十七次会议二审、直到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三审、表决通过,期间就是一个凝聚社会共识的过程。”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穆立林深有感触地说:“正是因为有这样扎实的立法调研基础,所以修订后的实施办法更真实、准确地传达了人民的意愿,颁布实施后必将转化为全社会共同的行为准则。”

新法亮点纷呈

现行实施办法最突出的问题就是执法主体不明确。因为执法主体不明确,责任划分不清,从而影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实施。“说不清哪个部门是主管部门。”这是参加审议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几乎相同的看法。 围绕实施办法修订草案第十条关于未成年人保护机构的设置问题,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包秦、常委会组成人员孙荣博等人建议,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的成员单位还应包括公安、司法、民政等部门。他们认为“这几个部门对未成年人教育和保护起着重要作用。”为此,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建议, 将第十条修改为:“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成员由人民政府及其教育、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和人民法院、检察院以及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等社会团体的相关负责人组成。主任委员由同级人民政府的负责人担任。”

考虑到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是对未成年人进行保护的一个专门机构,为此在修订后的实施办法中单设一章,这样不仅进一步明确了各级未成年人保护机构的设置和职责,更好地发挥该机构的作用,同时也体现了地方立法特色。

保护未成年人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修订后的实施办法从家庭、学校、社会、司法等四个方面作了规定。为了凸显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重要作用,修订后的实施办法第三章家庭保护进一步强化了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责任和义务,对监护人应履行的义务、禁止实施的行为进行了细化。在第四章学校保护中,对未成年人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学校对学生生理心理健康的保护、校园环境的安全等方面作出了规定,并对近年来社会关注的“校车安全”问题提出了明确要求。为了加强对重点群体的未成年人的帮扶管理,第五章社会保护第三十六条突出强调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闲散、流浪、留守和有不良行为等重点群体的未成年人提供权益保护、心理咨询、亲情沟通等服务”。为进一步贯彻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第六章司法保护第四十九条规定“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档案应当严格保密,建立档案的有效管理制度,对违法和轻微犯罪的未成年人,可以实行行政处罚和轻罪记录消灭制度”。

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未成年人独立思考能力越来越强。同时,自我保护意识却很淡漠。在审议实施办法修订草案时,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包秦认为,现在的未成年人多数是独生子女,自我教育和自我保护能力比较弱,所以,他建议单设“自我保护”一章,专门规定未成年人在社会公德、生活习惯、法纪等方面要增强自律意识,掌握并提高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保护和自我救助的能力。

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调研范文第5篇

我们在这里召开区未成年人保护委员工作大会,主要是全面小结回顾我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研究部署年工作任务。借此机会,我代表区委区政府、区未委会向为未成年人保护辛勤工作的同志们表示衷心的感谢和崇高的敬意!

刚才,区法院,镇作了典型发言,介绍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好的做法和经验。同志全面总结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并对年的工作任务进行了部署,我完全同意。希望各委员单位、乡镇(街道)未委会认真抓好落实。下面,我就进一步加强我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再讲三点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未保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安宁幸福,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做好这项工作意义重大。历届区委、区政府一贯高度重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明确提出要不断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深入开展青少年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和法制宣传教育,对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加以协调解决。区各有关部门切实履行职责,密切配合,真抓实干,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取得了新成效。与此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当前,伴随区域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面临的形势越来越严峻,社会关注度越来越高。比如:前两年国内发生的多起针对未成年人的案件,引发了全社会对未成年人相关工作的高度重视。我区未成年人成长的整体环境是好的,未保工作也是卓有成效的,但是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事件仍有发生,诱发青少年违法犯罪的不良因素仍不同程度的存在,未保工作的形势仍然不容乐观,任务依然十分艰巨。青少年违法犯罪成因非常复杂,既有青少年自身素质和交友关系的原因,又有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的影响,还存在着社会管理上的漏洞。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涉及社会的方方面面,希望区未委会成员单位要充分认识未保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要站在对党和人民利益高度负责的立场上,从长远眼光来看待这项工作,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扎扎实实推进未保工作。要从建立全社会保护未成年人意识,健全未成年人维权工作机制,优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打击未成年人侵权案件等方面入手,不断提高我区未保工作的能力和水平,为广大青少年特别是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做出新的贡献。

二、认清形势,突出重点,切实开展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是一项重大的系统工程,各委员单位和有关部门都必须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认真把握服务与发展、服务与履职的关系,切实履行工作职责,积极探索长效机制,为未成年人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服务。

公、检、法、司等政法部门,对涉及未成年人的犯罪事件和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案件,要认真对待、严格执法、及时处理。要继续巩固原有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品牌,不断创新法制宣传教育形式,注重法制宣传教育的实效,使法制教育真正走进学生心里;要进一步加强法制校长、法制村长队伍的建设,在选树典型的同时,重视对后备力量的培养;要密切与学校的联系与合作,通过开展公开课、举办法制校长报告会等形式,增加学校德育工作者与法制校长的沟通与交流,互相借鉴,取长补短。公、检、法、司等各单位领导,要对法制校长入校时间给予充分保障,通过内部考核、专业培训、学校反馈等形式不断提高法制校长的授课质量。

学校要充分发挥法制教育主阵地的作用,切实担负起保护在校未成年人的职责。要防止个别学生失学现象的发生,加强对学生的学籍管理和家庭信息的收集工作,以便在发生问题时能够第一时间开展工作。要妥善解决受到司法处理的学生的复学问题,不能歧视已经悔过自新的青少年,更不能将他们拒之校门外。要通过细致耐心的工作,探索青少年思想变化的具体规律,找出预防和挽救青少年犯罪的办法,从根本上解决好青少年犯罪的突出问题。要积极配合区未委会各委员单位在学校开展的“家长法制大课堂”等各项未保工作。

工商、文化、公安等部门,要认真抓好网吧经营秩序整治等专项工作,加大文化市场整顿力度,为未成年人提供优良、健康的精神食粮;民政局、人力社保局要做好特困生群体的就学、就医、就业等综合救助工作,有效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卫生部门要继续加强对学生营养餐卫生检查的力度,要不断提高儿童集体保健水平,为未成年人成长创造良好的卫生保健环境。政府办、财政局等单位要切实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提供协调支撑和财政支持等方面的保障。工会、妇联等群团组织,要充分发挥各自优势,主动做好未保工作。

各委员单位要在面向全体未成年人提供服务的基础上,做好重点青少年群体的管理和帮教工作。闲散青少年、流动青少年和问题青少年群体是当前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高发人群,是预防违法犯罪的重点工作对象,是加强社会面控制的重点人群,也是影响平安奥运的一个可能因素。要通过完善工作平台等方式,实现数据共享,实现对重点青少年群体的跟踪管理、及时服务。要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本着“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帮助他们克服困难、重树信心、回归社会。各街道、镇乡要充分发挥街道、镇乡未委会的作用,深入社区、村开展失学、失业、失管青少年的动态调查工作,及时更新社区闲散青少年、流动青少年和问题青少年管理档案,对本辖区重点青少年群体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并就相关情况及时与有关部门沟通。社区、村是青少年日常生活活动的主要区域,各社区、村有更为独特的工作优势,必须进一步把各项具体工作落到实处。总而言之,各部门、各单位要积极履行职责,敢于直面各种困难,充分发挥体制优势,推动全区未保工作深入发展。

三、认真履责,把握规律,开创我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新局面我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能否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实现新跨越,关键在于能否抓好落实、取得实效。各委员单位必须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全面推进我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一是要加强领导。各委员单位要高度重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把此工作列入主要议事日程,为本项工作的有序开展提供充分保障。要高度重视未保工作队伍建设,采取有效措施,通过考察培训等多种形式,提高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者的工作水平。从事未成年保护的工作人员,要自觉加强业务学习和培训,加强对“两法一条例”和相关政策法规知识的学习,统一思想认识,提高依法办事的能力与水平;加强对未成年人心理规律和认知规律等知识的学习,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二是要密切配合。各委员单位或基层组织都具有独特优势,是做好未保工作不可或缺的力量。要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和措施,确保各项工作抓实抓好。团区委作为未委会的具体办事机构,要加大统筹协调和服务力度,扎扎实实地搞好调查研究工作,及时发现问题,总结推广各单位的好经验、好做法,并予以宣传推广。要进一步完善法制教育联席会制度,有效整合全区法制教育资源,深入研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重点难点问题。

三是要加强督导。要完善各委员单位责任分工,探索督导考核机制,督促各单位切实提高认识,认真落实职责。要建立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责任追究和倒查机制,对履职不力的单位,采取发出建议书、整改书等形式予以警示。要在继续完善对街道考核标准和考核办法的基础上,将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纳入相关委员单位综治考核内容之中。要注意加强前瞻性研究、不断创新工作理念、工作思路和工作方式,倡导开展符合当前社会热点、符合青少年心理需求的活动,扎实推进各项工作落到实处,促进未保工作不断取得新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