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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安排

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安排

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安排范文第1篇

为了切实解决上述难题,我院在合适成年人制度方面科学谋化,精心组织,积极探索,多方协调,充分发挥检察优势,不断创新工作举措,尤其是在企业中建立“未成年人关护基地”,由爱心企业作为合适成年人,让企业为外来未成年犯提供监督、帮教,促进外来未成年犯平等享受诉讼权利。

一、大胆尝试求突破,建立合适成年人常备队伍

我院按照市院部署,在维护外来未成年人权利方面不断总结摸索经验,在法律框架内,大胆尝试。由我院牵头,与东丽分局会签了《关于合适成年人进入看守所参与审查批捕、审查阶段讯问的相关规定》,与团区委、区综治办签定了《关于团干部作为合适成年人参与检察机关讯问的相关规定》,出台了《东丽区人民检察院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等相关制度。

经过多年的不断探索,合适成年人队伍由起初单一的人民监督员队伍,到后来形成了以人民监督员、教师、团干部、村委会干部、企业等组成的一支较为固定的合适成年人常备队伍。固定常备队伍的形成,解决了我区外地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人数众多导致的合适成年人需求数量大的实际难题,也给了我们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自身特点选择更为适宜合适成年人的余地。2010年4月至目前,我院共落实了合适成年人在场68次。对于法定人无法参与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讯问的案件,全部邀请合适成年人参与诉讼,合适成年人参与诉讼占全部外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百分比达71%。

经过一段时间的探索与实践,我们发现,以自然人为主体的合适成年人队伍在参与诉讼过程中能够解决在场问题,但是对于提供帮扶、监管,从根本上解决外来涉罪未成年人有效监护问题上却显得力不从心。这无疑是摆在我们面前亟待解决的又一难题。

二、承担风险求创新,建立关护基地

我院在市院大力支持下,在合适成年人工作方面进行了一系列创新探索,将合适成年人的主体扩展至爱心企业,在企业中建立“未成年人关护基地”,使基地在监管、帮扶涉罪未成年人发挥积极的作用。现在我来介绍一下基地的建设情况:

1、甄选企业,建成关护基地

如何找到既有社会责任感又愿意与我们共同承担职责的爱心企业是探索工作的最大难题。单凭一个人、一个单位的力量有限,我院在请示市院后,加强与区综治办、团区委联系与配合,形成合力从多角度多层面共同甄选,最终确定了我区两家企业:天津泽园工贸有限公司、天津鑫方盛五金交电有限公司为首批“未成年人关护基地”。 在东丽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会上,区政法委和团市委领导同志为首批作为未成年人关护基地的企业授牌。

2. 严格程序,确定安置范围

为了使取保候审与管护体系有效衔接,我院制定了进入关护基地的人员范围,即将在审查批捕阶段不捕的轻罪未成年人(一般限定在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拘役),特别是外来未成年人安置关护基地,让企业对其进行监督、帮教。主要包括以下情况:(1)初犯、偶犯、过失犯罪;(2)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被教唆犯;(3)属于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或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4)犯罪后自首或有立功表现的;(5)犯罪情节轻微,有悔过表现,积极退赃或赔偿损失的;(6)得到被害人谅解并可能达成刑事和解的。

3.风险评估,建立动态预警机制

在诉讼程序结束前,将涉罪未成年人安置在关护基地可以较好解决羁押的难题,但是不可避免的带来一些风险。比如,发生工伤如何处置、发生意外如何应对、发生擅离基地如何处理等等。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建立严格详尽的风险评估预警机制。涉罪未成年人进入关护基地,需要经过告知、申请、风险评估、审批决定的环节。我院在接到涉罪未成年人申请后,启动动态风险评估预警程序,分别在审查批捕和审查阶段详尽考察各种风险因素进行评估。一方面掌握涉罪未成年人风险度的动态变化及帮扶的效果;另一方面,对关护企业的能力进行检察,不断总结改进。对于批准进入基地的涉罪未成年人,在进入基地前,由企业安排入职体检,后由企业与未成年犯签订正常的劳动合同关系,安排他们生活、劳动。严格动态的风险评估,不仅有助于降低风险,更有利于取保候审的正确适用

4. 明确职能,切实发挥基地作用

我院与两家爱心企业负责人多次召开工作座谈会,就关护基地的整体设想、存在的难点、实践如何操作共同商讨,达成共识,制定推行了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阶段关护教育制度。一是由企业来安排食宿,签订正常的劳动合同关系,安排他们生活、劳动,由企业的保证人承担合适成年人,保证诉讼期间随传随到。二是由未检科检察官与该公司合适成年人(保证人)负责在教育基地内对外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帮教考察,每月谈心2次,每周通报情况,定期回访。三是同时制作专门手册,详细记录未成年人在企业的工作、学习、教育情况,及时掌握其思想动态、劳动表现。四是诉讼程序结束后依据未成年人的意愿决定去留。

5. 践行制度,取得良好效果

关护基地自建立后不仅在保障诉讼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而用在促进未成年犯世界观的回归发挥了重要作用。例如,我们今年在办理外来未成年人李某某盗窃案件中,发现李某某是初犯,并且具有良好的悔罪表现,但因在本地没有固定住所、没有经济来源,不具备有效监护条件,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若因此羁押将不仅不利于其平等享受取保候审权利,而且不利于其世界观的改造。为此,我们充分发挥未成年人关护基地的作用,积极联系作为关护基地的泽强金属表面处理公司,由该公司提供保证金,保障李某某随传随到,并负责在诉讼期间对其进行教育和监督。同时公司与李某某签订劳动合同,安排他的生活、劳动,实行同工同酬,并帮助其学习技术。我们也多次到企业对李某某进行跟踪考察,及时掌握其思想动态和表现情况。后我院经过认真审查,对李某某作出不决定。李某某自愿留在该企业继续工作。

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安排范文第2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精神,依法严厉打击拐卖、拐骗未成年人以及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和实施违法犯罪等活动,积极主动救助和保护流浪未成年人,帮助流浪未成年人回归家庭、告别流浪,实现街面无流浪未成年人,切实保障好流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以“保护儿童,告别流浪”为主题的“接送流浪孩子回家”专项行动,依法严厉打击拐卖、拐骗未成年人以及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和实施违法犯罪等活动,积极主动救助和保护流浪未成年人,帮助流浪未成年人回归家庭、告别流浪,力争到2012年底基本实现城市街面无流浪未成年人的目标。

三、部门职责任务

1、各级民政部门要开展经常化的主动救助服务。加强街头巡查特别是重点区域的巡查工作,定期不定期上街巡查,劝导护送流浪未成年人到当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积极协助配合公安机关做好被拐卖、拐骗、胁迫、诱骗、利用乞讨的未成年人的调查、取证和解救工作,对于公安机关解救、护送来站的未成年人,救助管理机构要做好接收工作。要综合运用多种方式,查找流浪未成年人父母或其它监护人,帮助其告别流浪、回归家庭。

2、综治部门要将实行街面无流浪未成年人指标,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的重要内容,进行检查考核。

3、教育部门要及时安排返乡适龄流浪未成年人入学接受业务教育,对职业学校接收的家庭经济困难并符合条件的返乡流浪未成年人予以资助或减免学费,协助民政部门做好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教育工作。

4、公安机关要深化“打拐”专项行动。(1)严厉打击拐卖拐骗和操控流浪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行为。(2)强化街面巡逻查控和重点人员、重点场所的治安管控力度,以车站广场、繁华街区、旅游景点、桥梁涵洞等流浪未成年人集中活动和露宿场所为重点区域,及时发现并查处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违法犯罪活动。(3)进一步强化接处警工作,凡接报或发现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案件线索的,要在第一时间出警、第一时间核查甄别。公安派出所、巡警、交警等街面执勤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对巡查中发现的组织未成年人乞讨和强迫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活动,按照“谁发现、谁处置”的原则,做好先期处置工作。(4)及时发现、解救被拐未成年人。对来历不明的流浪未成年人要一律采集血样,输入全国打拐DNA信息库比对,采集和检对比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5、财政部门要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有计划安排流浪未成年人救助资金和救助站基本建设资金,支持本级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能力建设,保障救助机构经费,确保救助机构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转。加强救助资金监管,力求做到专户储存、专项拨款、专帐核算、专款专用。

6、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将劳动年龄内符合条件的流浪未成年人纳入就业扶持政策体系,组织开展对适龄流浪未成年人的职业介绍和就业服务,帮助适龄流浪未成年人实现就业,自食其力,最大限度减少适龄流浪未成年人在街头流浪的现象。

7、城管执法部门要加强管理工作,严控街头流浪未成年人乞讨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行为,协助公安、民政部门做好街头救助工作。

8、卫生部门要建立流浪未成年人急病救治绿色通道,指导定点医院按照“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及时救治患病的流浪未成年人。

四、组织领导

为确保专项行动顺利开展并取得实效,成立县开展“接送流浪孩子回家”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副组长由民政局局长担任,由公安局、民政局、综治办、城管局、卫生局、教育局、财政局、人保局的分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县民政局,具体负责专项行动的组织协调和实施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民政局分管领导兼任。

五、行动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2年3月1日—2012年3月31日)。各乡镇和有关部门按照本方案明确工作任务、要求、方法、步骤和措施。建立专项行动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要结合“为民服务创先争优”活动,精心组织筹划,及时动员部署专项行动。要通过排查,全面、细致地了解掌握本地区流浪未成年人的情况和拐卖、拐骗和操控未成年人流浪乞讨和实施违法犯罪等情况,对高发区域、乞讨规律、幕后团伙和重要犯罪嫌疑人进行监控,对情况危急的未成年人及时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二)集中行动阶段(2012年4月—2012年10月)。要积极开展专项行动,严厉打击拐卖、拐骗和操控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加强流浪乞讨问题的综合治理,有效清除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违法犯罪现象。要在日常救助保护的基础上,集中开展主动救助,着力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教育矫治和回归安置工作,帮助其顺利回归家庭、融入社会,防止和避免其再度流浪;积极开展源头预防工作,最大限度地从流浪源头上减少未成年人外出流浪乞讨现象的发生。要充分运用多种形式开展宣传,积极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为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专项行动期间,县民政、综治、公安、城管、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卫生等有关部门要适时对乡镇工作进行督促指导,并对重点区域进行重点治理。

(三)总结巩固阶段(2012年11月—12月),各乡镇、各部门要认真总结专项行动工作成效和经验,及时归纳梳理专项行动的有效做法和协作方式,对行动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提出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或意见,研究确定巩固措施和方案,发挥乡镇分管领导牵头的救助管理工作领导机制作用,建立完善政府领导、部门配合、经费保障、责任追究等制度,形成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长效机制,为维护街面持续基本无流浪未成年人的良好工作局面打下基础。2012年11月底前,各乡镇要向县流浪未成年人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专项行动总结。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接送流浪孩子回家”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将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进行安排部署。各乡镇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负责本辖区内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迅速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认真制定专项行动实施具体工作方案,加强街面主动救助保护,明确职责分工,细化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精心组织,有效推进。要不断完善救助保护体系,加强救助保护能力建设,建立救助经费保障机制,进一步健全流浪未成年人救助机制。

(二)强化协作,形成合力。“接送流浪孩子回家”专项行动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工作任务重,需要多部门联动、流入地与流出地协调配合和社会各方面的积极参与。要加强与流出地主动沟通交流,同时对本县流入外市县的流浪未成年人要及时接回并妥善安置。要根据职责分工,认真抓好调查取证、整治打击、救助保护和回归安置等关键环节,加强沟通协作,及时通报工作情况,共商工作措施,切实形成工作合力,不断健全各负其责、互相配合、齐抓公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

(三)依法行政,确保成效。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开展专项行动,严格依法行政。既要整治违法犯罪活动,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分子,又要对流浪未成年人进行有效的救助和保护,切实维护流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要制定专项行动绩效评价制度,把流浪未成年人救助数量、教育矫治成效、协作配合情况等作为专项行动重要考核指标。

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安排范文第3篇

一、基本情况

各县(市、区)政府按照国家、省、市关于开展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的统一部署,及时启动了本辖区年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成立了组织机构,制定了工作方案,明确了工作重点,并认真组织实施,整治工作取得良好成效。

1、饮用水源安全隐患排查与后督查活动情况。在前几年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专项整治的基础上,各地都按要求组织对县城以上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内的污染源进行了全面排查和饮用水环境安全后督查专项行动,全面排查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内及上游地区的污染源,对一些多年来整治不力或死灰复燃的排污口进行了全面整治。如中心城区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安全隐患开展清理整治工作,环保部门责令上海城建集团修复了塌陷的河东滨江污水渠围堰,防止了生活污水直排赣江对河东饮用水源取水口造成污染隐患;青原区取缔了一家位于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养鸭场;泰和县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挖沙船进行了严格的跟踪督查,防治越界开采;县将多年未解决的县城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采砂场进行了关闭;县关闭了对蕉源水库存在水环境安全隐患的两家小造纸厂。

2、污水处理厂建设运行情况。中心城区新源污水处理厂和山刘家坪污水处理厂运行正常,运行负荷都达到95%以上,COD出水浓度平均在35mg/L以下。今年开工建设的12个污水处理厂按照省政府和市政府的要求,主体工程建设顺利完工,第一批要求投运的污水处理厂中山市新城区污水处理厂已投入试运行;泰和县、新干县污水处理厂正在进行菌种培养工作;青原区、安福县污水处理厂主体工程、管网已完工但未投运;永新县污水处理厂主体工程完工,管网工程未完成。第二批遂川县污水处理厂主体工程、配套管网已完工但未投运污水处理厂的主体工程建设已完工,但配套管网工程正加紧施工。

3、县城垃圾处理场建设情况。全市现有的县城生活垃圾处理场除中心城区樟山生活垃圾处理场、山新城区生活垃圾处理场建有渗滤液污水处理站外,其余均为垃圾填埋场。樟山生活垃圾处理场渗滤液污水处理站未投入正常运行,渗滤液排放对周边地表水、地下水环境存在环境安全隐患,山市新城区生活垃圾处理场已建成,同时建成渗滤液污水处理站已投入运行。正在建的县城生活垃圾处理场有新干县、县还未开工建设县城生活垃圾处理场的有遂川县、永新县、安福县。

4、对“两高一资”、钢铁、重金属企业的整治情况。今年全市共关闭“两高一资”、钢铁、重金属违法企业37家,重点整治企业9家,一是各地对钢铁企业进行了全面清理,关闭违法建设或生产的小钢厂9家。区违法建设的地条钢生产企业吉顺金属制品厂虽被区政府批准关闭,但督查组现场检查时仍然在违法生产;其余8家小钢铁企业,督查中没有发现恢复生产情况。二是各县(市、区)政府对本辖区内的偏钒酸铵(五氧化二钒)违法生产企业进行了关闭,共关闭企业21家,督查时各违法企业都已停产,但现场生产设施未拆除,堆放的原料、废渣还未清理,有随时恢复生产的可能。三是各地对涉铅、涉砷行业进行了重点整治,永新县金丰金属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投入试生产,永新县金土地硫酸锌有限公司、永新县金昌金属有限公司未经环评擅自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未整改到位;祥盛有色金属有限公司、龙天勇有色金属有限公司还在整改中;环球皮业有限公司整改基本完成已投入试生产。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1、有的县(市、区)政府在贯彻执行市政府《关于集中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专项行动的通知》(吉府办明电151号)的要求不彻底,对关停企业的整治力度还不到位,有的未对违法企业依照法律法规采取强制措施。

2、污水处理厂调试运行滞后于计划。大部分县(市、区)新建污水处理厂主体工程建设完工后,一直在等待污水处理运营商的接收,没有及时组织调试和试运行,势必会影响全市今明两年主要污染物COD减排任务的完成。樟山生活垃圾处理场渗滤液污水处理站至今仍未运行,污染周边环境的问题仍未解决。由于资金的原因,各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场的建设进展缓慢,多数还停留在选址、设计方案阶段。

3、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安全隐患问题仍不容忽视。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餐饮经营未得到彻底清理整治;县县城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采砂场设施还未拆除。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环保工作的认识,切实把做好环保工作提升到落实科学发展观、保障人民群众环境权益的高度上,完成好本辖区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环保专项行动任务。各县(市、区)要对本次督查组发现的问题高度重视,认真梳理,明确各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加强联合执法,采取果断措施,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1、各有关县(市、区)政府要严格按照市政府有关要求,对关闭的违法企业,特别是对21家五氧化二钒(偏钒酸铵)小冶炼企业,要组织好发改、经贸、监察、安监、环保、公安、工商、供电等部门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工商行政部门依法吊销《企业营业执照》,其他有关部门要妥善处理遗留废渣,并建立长效监督管理制度,巩固整治成果,防止环境违法企业死灰复燃。

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安排范文第4篇

认定员工构成旷工比较困难,有夜班安排且提前明示的情况下,员工的这种行为构成不服从公司的工作安排更为妥当和贴切。建议公司从以下几个层面处理这一问题:

一、从人性管理角度出发,公司可以在工会的介入下充分考虑员工提出的诉求和解决方式,考虑采取协调将其换到不上夜班的岗位或者安排轮换夜班的解决方案。在此过程中,公司也应积极地解答员工困惑并提出公司的难处。比如,员工的夜班在收入上是有对价补偿的,而其他人没有;公司若安排其他同岗位员工上夜班,涉及变更其他员工工作时间的问题。法律规定涉及休息休假的事项需要与员工达成一致方能变更,不是公司单方面一句话就能说变就变的。

二、过渡期间的妥协方案。公司尽可能地采取减少员工夜班班次、时间,但同时要求员工在达成调整一致结果之前的这段协调期间,其应当配合完成正常的工作安排,否则将按照相应的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三、若员工仍然拒不改正、拒不服从,公司应当及时地记录并进行处罚。员工要多次存在相同事实后才能以严重违纪解除,一而再、再而三地违反规章制度才能证明员工主观上的恶意,单单一次的行为就按照违纪解除,处罚方式上显得过重。同时,也提醒公司及工会应在处罚期间提示和告知员工不应当再有相同的违纪行为,做到及时警示和告诫。

员工自愿放弃社会保险,

能否又以未缴社保为由索要补偿金

公司一员工2007年1月进入公司工作,入职之后一直拖延和拒绝提交参加社会保险的材料,直至2009年双方就这一事项达成说明,员工出具一份自己手写的承诺书,载明“本人在和公司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公司将个人部分的养老、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费用以现金折价的方式计发给员工本人,由本人自行缴纳,若因不能缴纳社会保险原因导致的法律责任和后果由本人承担”。2014年3月,该员工诊断出患有癌症,再未到岗工作,公司出于社保方面的顾虑,重新发送书面通知要求员工提交参保材料,想着先解决其一部分的后续医疗救治保障,但员工仍然拒不提供,并以单位未缴社保为由,提出补偿金请求,请问公司是否需要支付该员工补偿金?

从形式上看,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确有法律上的依据和理由,《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在很多实务案件中,对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各种情形的适用还是有限制的,并不是表现为有这个现象就必然导致单位方的法律责任。

一般来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这是用人单位的基本义务,但是法律所要规制的是违背了基本诚实信用义务的行为。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存在有悖诚信的情况,拒绝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才属于立法所要规制的对象。

由于公司未能缴纳社保的原因系员工本人拒绝,并且有书面上的承诺,公司也尽到了相应的催告义务,因此,造成员工未能缴纳社会保险的主要原因和责任在于员工方,用人单位并没有明显的在经过员工提出缴纳要求后仍然拒不缴纳的主观恶意,所以员工的请求在司法实务中很难被支持。当然因为员工自身身体的情况,公司也可以考虑予以人道性补助或帮助。

需要提醒的是,在行政管理层面,未缴纳社保和事后补缴的问题,双方的承诺和约定并没有法律效力,员工和单位应当在协商好之后,在行政管理部门就补缴社保的金额和期限进行处理。

未告知员工职业病危害因素,改正后员工还能否提出补偿金要求

公司一员工2010年3月入职,从事塑封岗位工作,该岗位接触有毒材料,属于有毒有害岗位。公司在其入职时,书面告知中遗漏一项危害因素,但是岗位操作的产品包装上有明示危害的事项和操作禁忌。2015年4月7日,公司收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整改通知,要求公司发放书面的危害告知书、提供更高一级防护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具,公司在收到整改通知后,于4月28日全部整改完毕,并通过区安监局的整改监督复查。该员工于5月初向公司口头提出补偿要求,理由是公司违反法律规定,未提供相应的劳动保护条件,属于违法行为,劳动合同无效,且有隐瞒和欺诈的行为。请问公司应当如何回应?公司是否会有支付补偿金的风险?

员工的请求和要求比较难以成立,原因有二:

一、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时,其所主张的这些违法情形都已经消失,员工没有解除权的行使基础。退一步讲,即使公司存在员工所声称的违法情形,但是在员工2015年5月行使解除权利时,公司已于2015年4月通过安监局的整改复查,已将这些违法情形全部予以纠正。员工以此提出补偿请求,违法情形至少在员工行使解除权的当下是要客观存在的。

二、公司并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所要规制的恶意。劳动者以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情形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平的原则,参照前款精神处理。

如果公司拒不改正或提供劳动劳动保护用品,才是属于三十八条所要处罚的恶意情形。公司积极配合安监局的整改要求,第一时间启动了整改的程序,并且连同其它岗位一并进行了补正,可见公司并非具有拒不改正、恶意侵害的不负责任行为。从监管形式上看,安监局也同样给了公司一个纠错的机会,说明公司的行为并没有严重到无可挽回的地步。

同时,也建议公司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说服员工,尽量避免不必要的矛盾升级:

一、告知员工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不成立。公司并非未提供劳动保护用品,只是安监局此次的整改要求公司提供最高等级的防护用品,这个并没有强行性的规定,只是出于防护的需要进行的升级。

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安排范文第5篇

结合当前工作需要,的会员“水南梅”为你整理了这篇关于审计问题整改情况报告范文,希望能给你的学习、工作带来参考借鉴作用。

【正文】

江山市审计局:

贵局江审财报[2020]9号审计报告已于2020年9月27日收悉。我中心党组高度重视审计意见,把审计整改作为当前一项重大政治任务、一项重中之重工作来抓,牢固树立“四个意识”,从讲政治、讲党性的高度,严肃认真对待,深刻剖析反思,全面举一反三,坚决贯彻推进,确保审计意见和审计建议得到扎实有效整改落实。报告中指出的主要问题我单位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认真对照整改,现将整改落实情况报告如下:

1、预算编制和管理不到位问题

原因:我单位于2018年5月22日才正式成立,成立之初因机构改革,人员调配冻结,大部分人员都到各相关单位临时借调。2018年市财政没有安排我单位部门预算。2018年底开始编制2019年预算时只有3个人的经费纳入预算,2019年5月开始人员陆续到位,到12月底人员达到12人。由于省财政每年对保护区有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补助(保护区正常经费),2019年市财政没有给我们追加人员经费,增加的人员经费用该专项资金弥补,造成基本支出超预算、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年初预算不足。

措施:从今年开始我们单位人员基本到位,我中心今后将严格遵守《预算法》的规定,做好年初预算编制工作,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统筹合理安排预算收入和支出,将上级转移支付经费编入本级预算,确保预算编制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财政政策相衔接。

2、部分单位和项目预算执行率较低问题

原因:我单位成立时间短,项目储备不足,项目前期未能提前介入,创建部级保护区的部分项目又是跨年度实施的项目,当年纳入财政预算的有些项目当年不能完工,造成预算资金未能拨付,预算执行率偏低。

措施:我们要求责任科室对照梳理本单位预算安排,加强各环节部门间的工作衔接,加快项目实施进度。今后我们将加强项目储备,提前做好项目前期,加快资金拨付,提高预算执行率。

3、资产项目管理不到位问题

原因:仙霞岭自然保护区建设工程投资计划是2017年市林业局向发改局申报的项目。我中心于2018年5月(人员实际到位是2019年5月)成立后该项目由我局负责实施。实施内容包括勘界立标、开展基础设施建设、开展森林防火和公益林管护、开展巡护路网建设、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开展珍稀物种保护、开展综合科考和生态旅游专项规划等。2018-2019年我局实施的项目28个,大部分都是投资额较小的项目,且服务类项目较多,实施的单个工程项目也未能达到500万元统计投资入库标准,一般都通过办理政府采购手续以公开招标采购的方式对外招标,未办理立项手续。安民关管理站和深坑口管理站二个修缮项目施工单位提供资料不全,造成结算审计未完成。

措施:加强项目前期管理,充实项目管理科室力量,完善相关科室在项目管理中的职责,严格按照项目的建设程序执行。安民关管理站和深坑口管理站二个修缮项目施工方已向市财政局评审中心报送了相关结算审计资料,市财政局评审中心已安排人员于今年7月29和8月5日对深坑口管理站及安民关管理站进行了现场勘察,目前项目审计正在进行中。审计结束后我们将及时支付相关款项。

4、财政资金绩效不高问题

原因:2017年江山市委、市政府决定创建“国家森林城市”,根据创建的要求需要建设一个科普馆,2018年建设科普馆的资金纳入市林业局的预算,我单位2018年5月成立后该笔资金划入我单位,由我单位进行建设。根据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剂解决江山仙霞岭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办公用房的批复(江政函[2018]32号):交通运输局办公大楼13楼作为仙霞岭管理局的科普馆。该馆于2019年8月开始建设,12月完工。由于工程结束后需要一定时间通风排气以及今年“新冠”疫情影响,实际参观人数还没达到设计要求。

措施:疫情结束后,我们将加大宣传力度,组织相关人员和学校等社会团体的科普参观活动。每年开展项目预算绩效评估,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5、软件正版化使用率低问题

原因:预算编制时公用经费定额偏低,预算安排不足

措施:我们将根据上级部门的安排,认真做好正版软件的使用工作,在财力允许的前提下,全力推动正版软件的使用工作,提高正版化使用率。

今后,我局将按照审计报告提出的整改要求,进一步落实整改措施,加强单位预算管理,做好预决算编制工作,规范财政资金使用,提高资产资金绩效,完善有关制度,促进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