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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凡外地建筑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安装、市政、修缮等施工,均按本规定管理。 本规定所称外地建筑企业,包括: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的建筑企业,中央各部门、军队系统所属非本市登记注册,或企业斟地不在本市,或企业职工常住户口不在本市的,以及与本市企业以合作等形式来京施工的外地企业。
二、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主管本市外地建筑企业的管理工作,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外地建筑企业的管理监督。 区、县建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外地建筑企业的日常管理监督。
三、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以招标或委托方式向外地建筑企业发包(含分包,下同)建设工程,必须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市建委批准。 建设单位和在本市施工的所有建筑企业,均不得使用外地零散民工。
四、外地建筑企业来本市施工,到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办理登记注册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承包建设工程的,持营业执照、企业等级证书和所在地区省级建筑业主管机关的批准证件,办理登记注册。其中参加投标的,必须领有投标许可证,中标后再办理登记注册。注册期限按承建工程的合同工期确定。注册期满,工程未能按期完工的,必须办理延期注册手续。
(二)提供劳务的,持营业执照、企业等级证书和所在地区县以上建筑业主管机关的批准证件,办理登记注册。注册期限按年度确定,每年登记注册一次。
五、外地建筑企业在本市的营业范围,由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根据该企业等级和曾承建的工程质量等情况核定。外地建筑企业应按企业等级和核定的营业范围经营。
六、外地建筑企业在本市施工期间,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市的法规、规章,接受本市建筑业主管机关和公安、工商、环境卫生、劳动、税务、审计等部门和建设银行的监督管理;
(二)严格履行合同,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三)向施工所在区、县建委办理施工管理备案,并按规定向市和区、县建委报送统计资料;
(四)按规定向公安机关办理企业职工暂住户口登记,申请暂住证,签订治安责任书;
(五)按规定向劳动部门申领安全生产合格证;
(六)在建设银行开立帐户;
(七)向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照章纳税。 使用外地建筑企业劳务的单位,必须指定机构或专人,负责其日常施工和生活管理。
七、经批准并按规定注册登记的外地建筑企业,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八、外地建筑企业按下列标准向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缴纳管理费:
(一)以包工包料方式承包建设工程的,按工程造价总额的6‰缴纳;承包安装工程的,按人工费8‰缴纳。
(二)以包工不包料方式承包工程或提供劳务的,按每人每年24元缴纳。
(三)向在本市承包工程的外国建筑企业和香港、台湾、澳门地区的建筑企业提供劳务的,按劳务费6%缴纳。
九、违反本规定的,由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或区、县建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如下处罚:
(一)未经批准向外地建筑企业发包建设工程的,责令停工,并对发包单位和外地建筑企业分别处10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责任者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使用外地零散民工的,责令其停止使用、限期清退,并对其按每使用一人5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对直接责任者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二)以转让、租用、涂改证件等非法手段承包、转包工程、提供劳务的,没收其证件和违章所得,处3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者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三)非法向外地建筑企业转让、出租营业执照、代签工程合同、提供银行帐户的,没收违章所得,处3000元以上30000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责任者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治安、工商、劳动安全、税收等规定的,由公安、工商、劳动、税务等部门依法处罚。
十、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建委负责解释。
一、施工企业行政管理功能概述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背景下,任何一个企业脱离市场都无法生存下去,尤其是对于施工企业而言,其发展和市场密切联系,行政管理对于市场研究分析至关重要。行政管理具有计划、组织等功能,从而指导施工企业进行竞标、施工等的发展。计划功能是行政管理的基本功能,通过对国家政策、社会形势、市场形势以及企业发展规划进行分析研究,从而制定现阶段企业所要实现的目标以及实现这个目标的种种措施和手段,制定一个完善的实施计划,确保行政工作按照计划执行,确保其科学性和有效性。组织功能体现了行政管理的又一职能,即通过行政计划的实施,实现计划的进一步落实,包括任务、职能的分配,从而确保行政管理计划有效实施。
二、施工企业行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一)行政管理工作不被重视。部分施工企业对行政管理存在认识上的错误,认为行政管理工作“无关紧要”,过于重视企业经济效益,忽视了行政部门的作用,这造成了行政管理部门“名存实亡”的局面,行政管理部门并不能发挥其应有的效果,造成了其在施工企业内部的尴尬局面,从而形成了一种恶性循环,严重影响了行政部门在企业员工心目中的形象。针对这种问题,最重要的是企业管理者的态度,企业管理者要真正认识到行政部门的重要性,通过向其他企业学习的方式进行企业内部改革,从而体现出对行政部门的重视,同时要做好内部宣传学习工作,定期开展座谈会,帮助企业员工认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发展的重要性,逐渐改变企业员工对行政部门的认识,在工作中积极配合行政部门工作,逐渐发挥行政管理部门效果。
(二)缺乏有效的行政管理机制。完善的行政管理机制是非常重要的,现阶段大多数施工企业的行政管理机制并不健全,造成在工作中由于各种漏洞的存在影响行政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例如:企业员工管理上,由于施工企业自身性质,在施工过程中需要用到许多其他员工,造成了企业员工分类混杂,在管理时很难进行统一管理,加大了行政管理難度。同时在责任制的管理上也存在漏洞,当施工出现问题时,不能落实责任人,没有人对问题负责,严重影响行政管理。另一方面由于缺乏完善的行政管理机制,就会出现行政管理效能较低的现象,严重影响行政管理部门发挥其应有效果。面对这一问题,建立完善的行政管理机制非常关键,一个完善的行政管理机制需要经过长期的不断积累实现的,经过长期坚持研究,发现现阶段管理机制中的问题,并不断完善,这很重要。同时也需要虚心向其他施工企业学习,通过对成功企业行政管理机制的学习思考,找到其中比较适合自身企业的地方,结合自身企业发展计划进行创新修改,从而不断完善自身企业行政管理机制的目的。
(三)企业行政管理员工素质参差不齐。员工素质直接影响行政管理效能,对于大部分施工企业而言,由于缺乏对行政管理的正确认识,造成了行政管理员工素质参差不齐的状况,部分行政管理员工缺乏专业素养,通过内部关系等原因被安排到行政部门工作,不能完全胜任工作,影响行政管理工作。企业管理者要严格做好员工招聘工作,杜绝“关系户”的存在,对于不求上进的员工,及时督促并给予一定的惩罚措施,对于工作积极的员工要给予一定的奖赏,有效的奖惩措施将会大大提高员工工作状态。同时要加强员工培训工作,定期开展交流会,派遣优秀员工去其他企业学习,不断提升自我。
三、总结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行政管理的重要性不断突出,对于施工企业而言,认清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对于企业发展非常关键,把握企业行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是提高行政效能的第一步,从行政管理机制、行政管理人员素质、行政管理工作方式、行政管理理念等方面着手,不断发现问题,只有这样,才能对问题进行分析研究,从而找到改革对策,不断促进行政管理部门提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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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铁路文体单位历史沿革。一直以来,铁路部门始终将职工文体阵地建设作为承担公益性社会服务、弘扬铁路艰苦奋斗精神、丰富铁路沿线职工业余文体生活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鉴于铁路行业点多面长,各铁路局在所辖区域设立了一批工人文化宫(含俱乐部、电教馆)、火车头体育场(馆)等文体单位,并根据铁路发展和服务职工需要,在资金、设施更新方面不断加大支持力度。这些文体场馆建设和资金支持主要由行政部门承担,铁路各级工会组织提供一些配套资金购置文体活动所需器材设备。文体单位在日常业务管理上归各铁路局工会部门主管,资产和财务上按经费来源分别纳入铁路局行政和工会财务预算管理,在单位性质上纳入工会事业单位管理和资产统计,绝大多数执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2.体制改革产生新的管理要求。2013年,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铁路行业实行政企分开,成立铁路总公司,由其统一负责国家铁路建设和运营管理。政企分开后,中华全国铁路总工会(以下简称铁路总工会),作为独立产业工会社团法人和铁路总公司内设部门,一套机构两个牌子,虽然仍负责铁路产业工会组织管理工作,但性质上已由参公管理的工会组织转变为铁路企业工会组织。在此情况下,铁路总工会所属各铁路局工会原来直接管理的铁路文化宫、体育场馆等文体单位,无论从单位性质上还是资产、财务管理上,都有必要按照企业行政和企业工会管理的要求,重新进行规范梳理,重新明确与企业行政、工会的关系和界面。3.实施依法治会的需要。2016年9月,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要求,全国总工会下发《关于加强和规范工人文化宫管理的意见(试行)》,提出文化宫规范管理的若干意见。结合铁路企业工会组织服务基层、服务职工的中心要求,梳理和分析铁路企业文化宫、体育场馆等文体单位在体制、管理、财务、资产方面存在的问题,加强和规范铁路企业文体单位的管理工作具有现实的重要意义。
二、问题分析
各铁路局辖区的铁路文化宫和体育场馆等文体单位的管理,涉及铁路企业、工会、文体单位等三方财务关系,存在以下问题并导致管理上不顺。1.法律组织形式与财务管理体制的矛盾。截至2015年底,按照铁路工会企事业单位管理统计的文体单位95个,均无财政管理部门下达的事业机构编制,其中绝大多数是在20世纪80、90年代按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这些文体单位在铁路局辖区承担的是职工文体活动阵地和社会公益性职能,铁路局行政部门提供办公活动场所并承担相关物业费和人员经费,铁路局工会提供文体活动的项目经费和部分修缮维修改造经费,文体单位利用场地辐射优势对社会开展一些文体展览、电影放映、游艺甚至场地租赁、商贸经营业务。为便于进行工会企事业管理统计,一直以来财务体制上沿用了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会计制度实施财务管理和业务收支核算。政企分开以后,铁路行政部门单位组织形式发生变化,资助文体单位建设和发展更多是从企业文化和建设和谐铁路角度出发并兼顾社会公益,尽管文体单位本身不以盈利为目的,文体单位无论从法律组织形式角度还是从资产产权属性看,都不具备继续按照事业单位财务体制管理的基础。2.铁路企业文体单位产权性质认识不足。《工会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同时,全国总工会及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明确以下经费由行政列支,如各级工会及工会事业单位办公和开展文艺、体育活动所需的房屋、场地、设备(含防水设备)建设及维修费,水、电、取暖费,取暖锅炉排污费,锅炉软水费等;各级工会(包括工会所属的事业单位)脱产专职人员的全部工资、奖励、补贴、劳动保险和其他福利待遇的费用支出,由所在单位行政列支,其列支渠道和待遇与行政管理人员相同;工会及所属单位开展活动所需的大型设备,按规定应由行政供给,等等。由此看来,铁路文体单位人、财、物均纳入企业行政统一管理,铁路局工会作为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工会财务制度规定提供文体单位承办工会文体活动项目的业务经费。因此,铁路企业文体单位产权性质为铁路局所属企业更为合理,铁路局工会按照职能分工宜为文体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3.文体单位行政管理经费和文体活动项目经费核算问题。文体单位行政管理经费和文体活动项目经费核算大致有四类:一是文化宫和体育场馆资产折旧和相关水、电、气、暖等物业费用;二是文体单位人员经费;三是承办铁路局文体活动的项目经费;四是文体单位利用场地向辖区地方提供各类经营类项目取得的收益。文体单位财务核算这几类经费时,按照来源分别列入非财政性补助、事业收入、上级补助和经营收入等项目。除了经营收入外,其余经费均是由铁路局行政和路局工会成本、支出项目列支,按照现行财务制度规定均无实际支出的具体明细和票据,形成“以拨代支”财务行为。在当前国有企业压缩管理层级和链条,加强财务集中管理、倡导财务资金集中支付的大环境下,文体单位经费收支管理面临调整和规范的现实需要。4.铁路企业文体单位财产属性引发的归属统计问题。铁路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所占用土地资源,历史上在铁路设施建设阶段基本上以国家划拨方式取得。这些年铁路建设规模和投融资改革力度逐步加大,中央和地方两级政府及其所属企业合资建路的情况很多,通过征地拆迁入股或置换取得铁路用地情况较为普遍。前面已述,铁路文体单位的办公活动场所和大型设施均由企业行政提供,占用是铁路建设和运营用地以及地上房屋建筑物资源,这部分土地使用权和房屋建筑物资产产权属于企业,其量化管理统计工作均由企业行政负责,不属于工会及所属企事业单位资产。5.利用文体单位占用场所开展出租、承包行为合法合规管理问题。铁路政企分开以后,为加强管理、提高企业资源集约经营力度,铁路各级企业均在强化企业资产集约运营规范工作,包括将原有各单位独立进行资产运营行为统一通过资产管理平台进行管理,将企业范围内闲置资产出租、承包经营、置换、交易等工作纳入闭环管理,强化资产运营的阳光操作,提高了资源利用效率和收益。因铁路文体单位办公活动场地资产均在行政财务账内,对于利用文体场馆开展涉及职工文体活动方面的业务,同时面向辖区地方开放取得公益性经营收入纳入工会核算是合规的,行政部门也很支持。但是对于向社会提供场地租赁、开展商贸经营等与文体单位职能、功能定位不符的业务并不支持,相关业务企业有专业归口部门统一管理。这部分业务的经营收益权按资产产权归属,应由企业行政部门取得,若不规范管理,容易弱化文体单位阵地保护和服务功能。我们看到,全国总工会及时下发《关于加强和规范工人文化宫管理的意见》,在加强资产管理方面提到了清理出租、承包行为的举措,非常及时必要,为今后铁路企业工会和文体单位规范资产管理指明了方向。
三、思路对策及一些实践成果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建筑材料工业行业管理,促进建筑材料工业持续、稳定、协调发展,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材料工业行业管理,是指对本省行政辖区内建筑材料工业的总量、结构、布局和资源配置等进行的宏观管理和按建材产品实行的专业化管理。
第三条 按照国家规定的工业产品生产的同一性和相近归类的原则,确定《黑龙江省建筑材料工业行业管理产品目录》(见本办法附件)。产品目录需要调整时,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从事建材产品生产的企业(包括中央和地方企业,以下简称建材企业)和建材产品的规划、设计、科研、检测以及人员培训等单位,应当接受建筑材料(以下简称建材)工业行业管理。
第四条 建材工业行业管理,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打破地区、部门和所有制界限,对全行业实行统一政策、统一规划、统一布局。
(二)以国家产业政策为导向,合理调整结构,控制盲目发展,促进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与优化组合。
(三)不改变建材企业的隶属关系、所有制性质和财政管理渠道;不干预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和企业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行政管理权。
第五条 省建材工业主管部门是省政府统一管理全省建材工业行业的职能部门(以下简称省建材行业管理部门)。市(行署)、县(市)人民政府授权的建材工业主管部门为统一管理本地区建材工业行业的职能部门(以下简称市、县建材行业管理部门)。
省国营农场总局的建材工业管理机构,在省建材行业管理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系统建材工业管理工作。
第二章 管 理 职 责
第六条 省建材行业管理部门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建材工业的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全省建材行业的发展战略、技术政策措施和规定,组织编制全省建材工业行业的生产、建设、科技、人才开发等规划和年度建议计划,报经国家和省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协调、指导全省建材工业行业的横向联合,组织多种形式的企业集团、职合体,促进企业组织结构调整。
(三)组织协调重点科研攻关与技术开发项目的实施,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组织省级建材科研成果评审和建材新产品鉴定。
(四)按照物价管理权限,负责制定、调整省管建材产品的出厂价格,经物价部门审定后执行。
(五)分管全省建材工业行业的标准化、计量、质量监督和质量管理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开展建材产品生产许可证、质量认证、出口许可证的申报、预审和发证后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贯彻有关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促进企业文明生产。
(七)组织国外先进技术与设备的引进、消化、吸收和国产化工作,发展进口替代产品。组织与扩大建材产品出口,组织建材工业行业开展对外经济技术交流协作和劳务合作。
(八)指导全省建材企业管理和企业进档达标等工作。
(九)收集、分析、建材工业行业经济技术信息和统计资料,为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提供服务。
(十)负责墙体材料革新与散装水泥推广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县建材行业管理部门的职责,由所在市、县人民政府依照本办法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第八条 建材行业管理部门对建材工业协会等有关社会团体进行指导。
建材工业协会等有关社会团体可以根据建材行业管理部门的委托,承担部分行业管理任务。
第三章 管 理 权 限
第九条 建材行业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建材工业行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建材企业主管部门应当以建材工业的产业政策为依据,编制本部门的建材产品发展规划,经同级建材行业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后,报有关综合管理部门。
第十条 建材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利用国外资金等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由企业主管部门按项目管理权限报经建材行业管理部门初审同意后,再报有关部门审批,其扩大初步设计和开工报告的审查,应有建材行业管理部门参与。
建材工业的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须经省建材行业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程序报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新建、转产或增加生产主要建材产品的企业,在报有关审批机关批准和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请办理登记手续前,须先经建材行业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建材企业的合并、兼并、分立、关闭、停产,须经建材行业管理部门审查提出建议后,报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综合管理部门提出制定和调整涉及建材工业的重大经济政策方案,须由建材行业管理部门参与意见。
第十三条 建材行业管理部门对建材产品的质量进行行业监督管理。对生产优质产品的企业给予表彰,对生产劣质产品的企业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或提出处罚建议。
建材行业管理部门配合同级技术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流通领域的建材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假冒伪劣建材产品,有权建议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各地、各部门申报的建材工业重点技术开发计划(新产品、新技术推广、引进技术消化吸收等)及重点科技攻关计划项目,须经省建材行业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再报有关部门审批。
对企业主管部门上报的省级建材新产品,须先经省建材行业管理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再报有关部门审批,并按规定减免税。
第十五条 对于国家实施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建材产品,应由省建材行业管理部门和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按照国家要求进行初审,合格后上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发证。
对于国家尚未实施生产许可证制度但需要实行控制的建材产品,由省建材行业管理部门按产品名录核准生产。产品名录由省建材行业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公布。
第十六条 省建材行业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或省政府的授权,负责对部分建材产品铁路运输计划的审核管理和重点建材企业的物资直供工作。
第十七条 建材行业管理部门负责非金属矿开采的管理工作,协助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黑龙江省非金属矿产开采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非金属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
第四章 组 织 实 施
第十八条 全省建材工业行业管理,实行省、市、县三级管理。
各级建材行业管理部门应当面向全行业,加强宏观调控,做好政策研究、规划编制、组织协调、技术进步、对外开放、人才开发、信息服务、监督检查等方面的工作。
第十九条 省、市建材行业管理部门按照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国务院建材行业管理部门和省政府有关调整产业结构、产品结构、技术结构、企业组织结构和地区布局的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定期公布,并监督执行。
第二十条 建材行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行业管理的需要,按有关规定组织或建立全行业科技和人才开发、质量检验及能源和计量监测、技术进步和新产品开发、情报信息和咨询服务等系统,承担专项任务,为全行业服务。
第二十一条 综合管理部门应当支持和促进建材工业行业管理;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建材企业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和维护建材工业行业管理;建材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向综合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提供行业管理的有关情况,并依靠各有关部门共同做好行业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建材行业管理部门应当认真执行国家对乡镇企业发展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指导、帮助和监督乡镇建材企业健康发展。
第五章 奖 励 与 处 罚
第二十三条 对在建材工业行业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建材行业管理部门或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建材行业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纠正;对于严重影响建材工业行业管理,给国家和企业造成损失的,由所在单位或政府主管部门给予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
对行政机关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以及对行政机关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的,由建材行业管理部门提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五条 建材行业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给国家和企业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另有处罚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省建材行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管理规定,管理规定涉及有关部门权限的,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关键词:施工安全监理 法律责任 企业社会责任 建议
中图分类号:TU7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3973(2012)007-014-02
1 安全监理责任之现状
1.1 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各类工程安全事故层出不穷反而呈上升之势,据统计仅2009年就发生建筑施工发生各类事故2330起,死亡2760人,同比分别上升2.8%和2.1%。特大以上坍塌坠落事故78起,死亡344人,分别占建筑施工较大以上事故的76.5%和77.8%。一边是大众和媒体将矛头直指监理行业,将工程质量和安全问题归罪于监理不力,甚至于将社会风气恶化也归罪于监理;一边是监理从业人员面对公众的指斥、学界的不满和政府越来越严厉的惩罚的无奈、尴尬与微弱的呼声。
1.2 监理安全责任的概念
责任一词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责任是指在政治、道德或在法律方面所应为的行为的程度和范围;狭义的责任则指违反某种义务所应该承担的后果,这种后果往往是不利后果。目前,国内学者和相关著述对于施工安全监理责任并无明确的定义。从立法上看,笔者认为监理安全责任是监理单位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对安全事故所承担的法律规定的不利后果。
2 安全监理责任之反思
2.1 制度与法理展开—公正之缺失
制度起源上,工程监理是我国借鉴西方国家的工程制度中的一种,是建筑业社会分工和专业化发展的产物。业主与承包商在信息上的不对称性、工程技术复杂性,业主为了消除这种信息的不对称、节约交易成本,为了消除信息不对称和节省交易成本,工程监理作为职业化的社会中介咨询服务机构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代表业主对承包商履行工程承发包合同进行专业化监督管理,双方事先赋予工程监理方准仲裁员的职能和权力,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之间发生争端监理代表公正、独立、自主的第三方进行调解、协调或者裁判。成熟化的监理企业作为职业化的中介咨询机构具有较高的社会公信力和权威性。FIDIC条款中,就以监理工程师为核心的指导思想,独立地位。
建设工程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直接关系到社会稳定大局,政府对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这一具有外部进行干预是政府责任,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本是政府公共事务管理的范畴,但与一般的政府授权行为所不同的是,授予监理只是安全责任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安全管理职权,因为监理企业只有报告权并无制裁权。在此,公权强制监理承担安额外全责任的正当性值得反思。
权利义务的公平角度。(1)建设工程合同作为特殊的承揽合同,业主支付对价,而承办商提供合格产品,是对等的一对行为。支付的对价中亦包含了安全措施费等施工安全所需费用,业主的委托人为何还要为施工单位的产品生产过程安全承担责任呢,我国《合同法》第282条也规定“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可见,即使是在工后的保证期间工程产品的质量、安全仍属承包商担保的范畴,何况在产品生产过程,更应当由施工单位对其自行负责,因为这些施工过程中所需的资源均由施工单位掌握。《建筑法》明确规定施工安全责任应由承包商负责而不应由业主或监理单位负责。(2)安全生产是企业最本质和基础性的要求。企业做不到安全生产就无资质可言,目前把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分开管理的做法笔者就不敢苟同。(3)导致在责任认定上的不合理。目前,我国实行的是政府牵头的组成临时事故调查小组,人员的组成缺乏专业性、代表性和稳定性,这样的处理方式导致处理结果容易偏离专业的轨道。(4)就经济方面而论,现有的监理合同范本中无安全监理的委托,这个监理费业主是不计入收费项目,所以公权将市场主体的监理企业置于只尽义务而无利益补偿的不公平境地。那把本归属于承包商的安全生产责任承担,把承办商和监理捆绑在一起,这就造成了监理职能的扭曲和异化。
2.2 立法技术分析—法制之缺陷
就立法技术上而言,《条例》规定的安全监理责任的违反了法制统一原则。《条例》作为法规,应是相关法律的具体化,而不应对上位法的作出扩展性或突破性规定或违背上位法的立法精神。《建筑法》第45条规定:“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安全生产法》第4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确保安全生产”第5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都已明确确定了施工安全责任的承担者是施工单位。《行政处罚法》第12条规定“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款规定的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而《条例》第57条却增设对安全监理责任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并对违反义务者作出的吊销企业证书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罚方式和范围作出规定。立法上的粗糙与随意,造成法序混乱和利益失衡,导致利益博弈从立法层面转向法律执行和司法阶段,导致司法资源极大浪费,令行而禁不止的尴尬局面。
2.3 运行效果考查—实施之障碍
从立法运行的效果上看。施工安全监理责任确定后,安全事故并没有减少反而呈上升之势,这种想象做何解释?虽然事故原因比较复杂,但是笔者认为起码有以下几个因素值得我们反思:(1)就安全监督管理和责任承担方面旁落。安全监督机构和监理企业出现了多机构重复、职能重叠,导致管理上相互推脱;(2)对施工单位形成反向激励,安全监理多流于形式。
3 施工安全责任之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