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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三农问题的主要途径

解决三农问题的主要途径

解决三农问题的主要途径范文第1篇

关键词:农村地区;医疗纠纷;解决方式

中图分类号:C9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0751(2013)03—0076—06

近年来,医疗纠纷及其引发的医疗暴力、“医闹”事件是社会各界关注的重要问题。对于医疗纠纷,学术界的研究成果相当丰富。在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中,以“医疗纠纷”为主题的论文,可以搜到4933篇,但是这些成果基本上集中在医学和法学领域,而且多数以城市地区的医疗纠纷为研究对象,专门讨论农村地区医疗纠纷的成果相当缺乏。在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中,以“农村医疗纠纷”为主题的相关论文仅可以搜到6篇。与城市地区相比,农村地区无论是在医疗纠纷解决途径的完善性方面,还是在居民的医疗知识和法律意识方面,都存在一定的差异,而这些因素都对医疗纠纷的解决产生直接作用。在此意义上,极有必要对农村地区的医疗纠纷及其解决状况进行实证研究。

一、研究现状及问题

纠纷以及纠纷解决是法社会学关注的核心论题。就本研究所关注的纠纷解决来说,学者们大体上沿着两个维度展开讨论,一个维度是纠纷解决的过程、程序,另一个维度是纠纷解决的方法、模式。其中菲尔斯蒂娜(William Felstiner)和萨拉特(Austin Sarat)提出的“纠纷金字塔”是讨论纠纷解决方式的主流范式。在纠纷金字塔中,各层级的纠纷解决途径同时存在,人们的冤屈、不满大部分通过较低层级的非正式的纠纷解决途径来消除,只有少数日常生活中的纠纷演变成法律层面上的纠纷,并通过金字塔塔顶的司法途径来解决①。

具体到中国社会情境,麦宜生指出,在选择纠纷

收稿日期:2012—11—08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转型期社会不满情绪的法社会学研究》(12CSH013);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转型期农村民间纠纷及其解决机制研究》(10CSH005);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纠纷过程与暴力生产:对中国农村社会暴力纠纷的研究》(FRF—TP—12—126A)。

作者简介:邢朝国,男,北京科技大学社会学系讲师,社会学博士(北京100083)。

李飞,男,中国人民大学社会与人口学院博士研究生(北京100872)。的解决途径时,农民与行政系统关系的密切程度对其诉诸法律的行为有明显影响②。陆益龙更进一步强调,无论是行政正义系统,还是司法正义系统,农村居民基本上是根据自身的社会资源来选择利用的,并且在现实的纠纷解决中,他们多数倾向于自己找对方商量解决或者求助非正式的调解,而不是诉诸于行政正义系统或者法律途径③。郭星华等用“理性选择”来概括农村居民对待司法正义系统的态度④。上述有关纠纷以及纠纷解决的知识有助于我们对医疗纠纷的理解。

就医疗纠纷这一特定的纠纷类型而言,其发生的原因以及如何预防和解决医疗纠纷是研究者关注的重要议题。其中高晓飞等将医疗纠纷产生的前三位原因归纳为专业诊疗护理技术水平差(22.95%)、服务态度差(21.24%)和医患沟通障碍(12.61%),并指出外科是医疗纠纷发生比例最高的地方(34.8%)⑤。吴卫青等通过问卷调查发现服务态度(医方原因)、难以预料和避免的医疗意外或并发症(第三方原因)、患方对医学知识的不了解及对治疗的不配合(患方原因)是引发医疗纠纷的重要原因⑥。

至于医疗纠纷的解决方式,2002年国务院公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了医疗争议的三种解决途径为协商、行政调解和民事诉讼,但在实际的医疗纠纷解决中,民间调解、仲裁等也常被使用,呈现出多种纠纷解决途径并存的状态⑦。梁雨合等对60起医疗纠纷解决途径的分析显示,绝大多数的医疗纠纷是通过医患协商方式解决的(61.7%)⑧。更为系统的研究结果表明,大部分患方愿意通过沟通、调解这些非正式的纠纷解决途径来化解医疗纠纷;多数患方不愿意通过医疗事故鉴定以及法律途径来解决医疗纠纷。另外,值得注意的是,认为医疗事故鉴定以及法律诉讼不利于纠纷解决的患方比例远高于认为有利的患方比例⑨。对此,徐昕等认为,患方之所以倾向于选择直接与医方协商解决医疗纠纷、不愿诉诸正式的医疗纠纷解决途径,根源在于医患之间的不信任以及患者对医疗纠纷解决机制的不信任⑩。在这些研究的基础上,研究者们提出了诸多防范和应对医疗纠纷的措施,其中完善医疗纠纷解决机制是研究者们的普遍共识,尤其是建立中立有效的第三方医疗纠纷处理机制、完善医疗纠纷多元解决机制被认为是化解医疗纠纷的关键。

至此,笔者提出的研究问题是,上述研究结论在多大程度上适用于中国农村地区?换言之,中国农村居民究竟是怎样解决医疗纠纷的?他们是否也遵循上述研究所提及的纠纷解决方式和逻辑?

二、理论视角与研究假设

既然城市地区的医疗纠纷大部分是通过协商、调解等非正式途径解决的,那么可以预估的是:农村地区正式的医疗纠纷解决机制远没有城市地区健全,农村地区的医疗纠纷也极有可能通过非正式途径加以解决,只是与城市居民相比,农村居民在遇到医疗纠纷时忍着或消极回避的可能性更大一些。

至于患方为何倾向于非正式途径来解决医疗纠纷,现有的研究大体上从两个层面加以分析:一是医疗纠纷的解决机制层面,即正式的医疗纠纷解决机制的不完善、效率低下;二是患方层面,具体包括患方的法律知识、权利意识、收入水平(是否能够支付得起法律服务的费用)、社会关系网络以及对正式的医疗纠纷解决途径的信任状况等。这些研究都忽视了一个极为重要的变量,即引起医疗纠纷的疾病的严重程度。该变量会影响患方对诉讼成本和收益的衡量。根据诉讼成本假设,“人们在选择是否诉诸法律时会考虑诉讼成本、风险和收益……在诉讼成本过高、风险过大,而收益过小的情况下,当事人往往会选择规避法律。”因此,对于那些由普通疾病或者轻伤引起的医疗纠纷,被访者提讼的可能性理论上要小于那些由严重疾病或者重伤引起的医疗纠纷,因为前者预期的收益通常要小于后者。

在此意义上,引起纠纷的疾病的情况本身会影响患者对医疗纠纷解决途径的选择,而现有研究鲜有关注这一方面。同样,在当前纠纷解决的研究范式中,研究者们倾向于假定同种类型的纠纷对纠纷当事人而言具有同样的意义和影响,这一倾向在量化的数据研究中最为明显,其结果是研究者忽视同类纠纷的内部差异对纠纷解决方式选择的影响。鉴于此,笔者在分析农村居民选择医疗纠纷解决方式时,特别关注医疗纠纷本身,将引起医疗纠纷的疾病的严重程度作为一个变量,考察其对农村居民选择医疗纠纷解决方式的影响。这一尝试有助于澄清纠纷解决研究领域中的预设和笼统的认知。

至此,本文提出以下研究假设:

假设一:农村地区的医疗纠纷多数是通过非正式途径解决的。

假设二:引起纠纷的疾病的严重程度会影响农村居民对医疗纠纷解决途径的选择。

假设三:对于由普通的疾病或者轻伤引起的医疗纠纷,农村居民更倾向于忍着。

三、数据及变量

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拟在对中国农村居民遇到的医疗纠纷进行描述性分析的基础上,探讨农村居民是如何解决医疗纠纷的,并且运用社会统计方法分析影响农村居民选择医疗纠纷解决途径的因素。

本文所使用的数据来自于2010年“法律与农村居民生活”调查。该项调查由麦宜生主持、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学系组织实施,共包含河南、湖南、江苏、陕西、重庆5个省份30个行政村。调查采用入户访谈的方式进行,调查对象是通过入户随机抽样表选取的。此次调查共回收有效问卷2990份。

问卷共包含三部分内容。一是个人和家庭的背景信息;二是调查对象与村委会、政府的互动情况及其对村委会、政府的认知和评价;三是关于纠纷的问题,其中纠纷涉及财产所有权、农地、医疗、计划生育、债权、消费、婚姻、劳动报酬、人身伤害、子女教育等内容。医疗纠纷类型是笔者关心的重点。

四、中国农村地区医疗纠纷的描述性分析

(一)医疗纠纷状况的一般性分析

前文已经提到,在2990名被访的农村居民中,134名遇到过医疗纠纷(4.5%)。在这134名被访者中,80.6%的被访者遇到过1次医疗纠纷,19.4%的被访者遇到过2次及以上的医疗纠纷。另外,根据表1的数据,70.1%的医疗纠纷涉及的疾病属于普通疾病或轻伤,28.4%的医疗纠纷涉及严重疾病或重伤。在处理医疗纠纷时,超过1/3的被访者选择忍着(32.3%),大约1/5的被访者是通过找人帮忙或者找有关部门来解决医疗纠纷的,接近一半的被访者选择自己与对方商量解决(47.4%)。该结果在一定程度上验证了本文的假设一。

对于那些通过找他人或者有关部门来帮忙解决的医疗纠纷(27起),有29.6%的纠纷找的是各级干部(其中4起纠纷找的是村干部,2起纠纷找的是乡干部,1起纠纷找的是在县级机关工作的亲戚,1起纠纷找的是在市级机关工作的亲戚),33.3%的纠纷诉诸公安派出所、法院、律师等法律途径(9起),22.2%的纠纷寻求医院领导的帮助(6起),14.8%的纠纷找的是身边的熟人(4起)。另外,在找这些人或部门帮助解决纠纷时,57.1%的被访者是通过熟人关系找到的。就纠纷解决的效果来看,有85.2%的被访者认为纠纷解决的结果和其所期望的差不多(22起),7.4%认为比期望的要好(2起),11.1%认为没有达到期望的结果(3起)。

在134起纠纷的解决过程中,只有5起医疗纠纷出现了殴打、人身伤害以及财产破坏的行为,占到所有医疗纠纷的4%,而且在这5起涉及暴力的医疗纠纷中,3起是被访者一方先动手的,1起是对方先动手的,1起是分不清是哪一方先动手的。另外,对于那些在纠纷解决过程中没有发生暴力的医疗纠纷,被访者一方准备或声称要使用暴力手段的有7起(6%),对方准备或者声称要使用暴力手段的有2起(1.7%),双方同时准备或声称要使用暴力手段的有2起(1.7%),这也就是说,对于那些没有发生暴力的医疗纠纷,有发生潜在暴力可能的占9.4%。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纠纷解决过程中已经实际发生的暴力,还是潜在的暴力,被访者一方实施暴力的概率均大于对方。

六、结论

基于实证调查数据的分析,中国农村地区的医疗纠纷及其解决状况大体如下:第一,农村医疗纠纷发生的概率大约在4.5%。第二,大约1/3的医疗纠纷是由严重疾病或重伤引发的。第三,自己直接与对方协商解决是农村地区医疗纠纷解决的主要途径,其次是忍着。第四,农村地区医疗纠纷引发暴力事件的比例并不高,但潜在的医疗暴力需要被防范。

另外,本文的研究也表明,被访者的受教育水平、劳动状态以及引发医疗纠纷的疾病的严重程度与其对医疗纠纷解决途径的选择之间存在显著的相关关系。进一步的回归分析则显示,受教育程度越高,被访者选择自己直接找对方协商解决医疗纠纷的可能性越大,消极忍耐的可能性越低;长期在外务工者遇到医疗纠纷时忍着的可能性更大;引发纠纷的疾病的严重程度越低,被访者选择忍了算了的可能性越大。总体上,本文的三项研究假设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验证。因此,研究者在纠纷解决方式的定量研究中忽视同类纠纷的内部差异的做法需要被检讨。

至于农村居民偏向于非正式的医疗纠纷解决途径,这一状况不难理解。一方面,专门的医疗事故鉴定、正式的医疗纠纷解决途径以及独立的第三方医疗纠纷处理机制,对于农村居民而言遥远而陌生。在这种情况下,回避忍耐或者自己找对方协商便是农村居民处理医疗纠纷的常见方式。另一方面,作为个体的纠纷当事人与作为组织的医疗机构打官司,通常组织化程度高的医疗机构更具优势。正如格兰特(Marc Galanter)所指出的,“组织与个体打官司的胜诉率远高于组织与组织打官司。个体与组织打官司所遇到的困难远多于个体与个体打官司”。关于这一点,布莱克在“案件的社会结构”理论中有详细的阐述。因此,农村居民组织化程度较高的医疗机构的可能性是比较小的。

本文的分析结果对于引导农村居民选择合理的医疗纠纷解决方式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尤其是有助于改善农村居民用忍着的方式消极处理医疗纠纷。首先,纠纷当事人的受教育程度对于医疗纠纷的解决有重要影响,提高纠纷当事人的受教育水平(如普及相关的医疗知识和法律知识)有助于增强其解决纠纷的能力。其次,鉴于身体健康状况不佳的纠纷当事人更可能用忍着、息事宁人的方式来处理医疗纠纷这一状况,相关部门对这一类人应给予特殊关注,如有针对性地提供一些便捷的服务等。最后,针对在外务工的纠纷当事人在遇到医疗纠纷时更可能忍着的情况,正式的医疗纠纷解决方式应该考虑这一群体的现实状况,尽可能简化相关程序,缩短纠纷处理的周期,降低纠纷当事人的时间成本等。

注释

解决三农问题的主要途径范文第2篇

论文摘要:在晚清处于内忧外患的情况下,曾国藩曾在京任职期间对农村社会问题进行了详细具体的考察。他从自然灾害、国用不足、兵伍不精、银价太昂、盗贼猖狂、冤狱过多等方面分析了民间疾苦,进而提出了一些独到的见解和看法,这些措施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社会矛盾。从京官曾国藩眼中的农村社会问题入手,就其关注农村社会问题原因、途径、认识及解决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期使曾国藩这一人物形象更加丰满。

曾国藩是中国近现代史上一位具有广泛影响的人物,被誉为晚清“第一名臣”。他整顿政风,倡导学习西方,举办洋务,开启了“同治中兴”,加之他又是儒学大家,因此备受学者关注.当今学术界对其的研究也比较丰富,除了一些专著问世之外.对其进行的专题方面的研究也不在少数。这些研究成果大都集中于曾国藩的洋务、理学、教育、军事、外交等方面,而关于曾国藩在京任职时期对中国农村社会问题认识的研究则甚少,即使有些研究有所涉及,也是极其简略。因此,本文试对曾国藩在担任京官时期提出的农村社会问题做一些梳理,以期对曾国藩有进一步的认识。

一、曾国藩关注农村社会问题的原因

曾国藩与当时其他封建官僚相比较,更加重视农村社会,关心农民疾苦,体察民情。对于所发现的农村社会问题,总是努力解决,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而他之所以这样关注农村社会问题.是有一定原因的.

第一个原因是当时的农村社会问题异常严重.曾国藩所生活的年代,正处于封建社会衰落时期。在这个时期,国家机制弊端丛生,社会矛盾严重激化,问题比比皆是。国库空虚;兵伍多而不精;军费和官僚傣禄与日俱增;官吏腐败,贪污成风,致使遭运、盐业、河工等国家本应便民的政策成一了病民扰民的弊政,无怪乎孙中山认为“所有的一切灾难只有一个原因,那就是普遍的又是有系统的贪污”.白银大量外流,引起银贵钱贱,使得农民生活更加贫困.而为了摆脱这种窘境,清政府饮鸿止渴,千方百训增加赋税,这使得农民的负担更加沉重。

正所谓祸不单行。在这一时期,自然灾害也是频繁发生.这些灾害中,水旱灾害出现次数多、危害也最大。据统计,道光二十年至宣统三年间(1840-1911),我国共计发生水灾236次,旱灾140次。仅就直隶为例,1840-1852年间,受水旱灾害的总县数大约是539或546个。此外还有一旱灾、震灾、虫灾、风灾的侵扰。

以上所述的种种人祸天灾,使得农村社会问题日益严重。在这种情形下,生活无依的农民不得不揭竿而起,并有愈演愈烈之势,据统计,1836-1845年中,民变次数为246次。这直接冲击着清王朝的统治。身居高位的曾国藩深知农村社会问题的严重性是这种危机出现的一个重要原因,所以国家当务之急便是解决农村和农民问题,也只有这样才能维护清廷的统治。

第二个原因是家庭教育的影响。曾氏家族是典型的耕作世家。曾氏家族祖籍衡阳,清顺治年间,曾孟学一家才迁居湘乡。曾氏家族累世务农,曾国藩家中堂屋神完两侧挂有一幅对联口:“奉祖宗一住清香,必诚必敬;教子孙两条正路,宜耕宜读。”曾国藩也替父亲曾麟书书写过一幅对联:“有子孙有田园家风半耕半读但以箕求承祖泽,无官守无言责事实不闻不问且将艰巨付儿曹。”在曾国藩的家书中也体现了他对这种文化传统的重视,他给后辈的家书中说道:“子侄除读书外,教之扫屋、抹桌凳、收粪、锄草,是极好之事,切不可以为有损架子而不为也。”正是由于曾氏家族的半耕半读的文化传统,使曾国藩从小就受到了较好的农耕思想教育,同时亲身经历的农耕实践也使得他了解了农村,看到了农村社会中存在的种种问题。这对其以后的政治实践产生了重大影响。正如刘铁铭先生所说的:“曾族的耕读家规是造就曾国藩成才之始道。”

第三个原因是曾国藩较为顺利的仕途经历的影响。纵观曾国藩的一生,我们可以看出,他的仕途还是比较顺利的。曾国藩先后担任过礼、兵、吏、工、刑各部侍郎。这一经历使得他自然萌发了澄清天下之志。这在他的家书中可以看出,他曾在家书中说过,“至于尊官厚禄,高居人上,则有拯民弱救民饥之责”,“君子之立志也,有民胞物与之量,有内圣外王之业”,并且要求自己一心以国事为重。也正是因为如此仕途和志向的激励,使得他不像其他的封建官僚那样剥削压榨农民,而是关心农民疾苦、体察民情。仕途的顺利也使得他萌生了报效皇恩志向,而报效皇恩则首先表现在协助朝廷解决社会问题。

二、曾国藩关注农村问题的途径

曾国藩对农村社会问题有比较清楚的认识,这有利于其采取得当的措施解决问题。他之所以会有如此清楚地认识,则应归功于他关注农村问题的途径。

自幼在农村生活的这一经历是其了解农村问题的一个途径。曾国藩出生在湖南湘乡荷塘白杨坪(今双峰荷叶),当时的湘乡是湖南一个幅员辽阔的大县,地形险峻,相对贫困,并且社会矛盾十分突出。曾族尽管到了曾国藩父亲这一代,已数代为地主,但是私产并不多,而且经常需要借钱,就连曾国藩任官以后还不时借钱救急.这样的生活磨砺使曾国藩更容易发现农村存在的社会问题,可以说是其关注农村问题的最早的途径。

与家人和朋友之间的通信是曾国藩关注农村问题的另一条途径。曾国藩经常和家人及朋友通信,相互之间进行信息交流,其中也包含了一些农村问题的信息。

在曾国藩写给弟弟的一封信中说过:“八月十四日发第九号信,至十七日接到家信第七、第八二号,欣悉一切。……左光八为吾乡巨盗,……左光八一起,想尚非巨伙人会者流。然我境办之,亦不可过激而生变。”在另一封中对家人提及的乡中劝捐补亏空之事作了回复,“邑中劝捐弥补亏空之事,余前已有信言之,万不可勉强勒派”,并且对此事弊端做了详细说明。当然,与朋友的通信也传达了此类信息。这可以从他在道光二十九年写给陈源衰的信中看出:

“今岁三汉两湖并离奇灾,……金陵城中几成洪湖,死者日以千计。……来书称长沙饥民情状,令人枪恻。”而后在给黄廷攒的信中也提供了证据:“去岁出都后,奉到手书,……嗣又奉踢函,优戚之中,尚践在都临别夙诺。寄到槽务积弊及银价苦昂,思所以平之之法。”由此看来,与家人和朋友的通信也是其了解农村的一条重要途径。

中央五部的任职是其关注农村社会问题的第三条途径。曾国藩是晚清“第一名臣”,早期的仕途便非常顺利,自中进士后十年七迁,遍兼礼、兵、工、刑、吏五部侍郎,这更利于他了解到农村社会问题。这可以从他在京任职时期的一些经历可以看出。在道光二十八年正月初八日,“领同乡京官具摺谢恩,为上年水灾借给籽种”。咸丰元年九月初一日,“领同乡京官具摺谢恩,为水灾州县豁免钱粮”。 三、曾国藩对农村问题的认识及解决方案

曾国藩通过以上三种主要途径对农村社会存在的问题有了清楚的认识,并对这些问题进行了较为细致的总结和归类。

首先,他认为自然灾害尤其是旱灾和水灾是农村社会中存在的严重问题之一。他在奏稿《请设坛祈雨疏》中提到:“本年人春以后,雨泽较稀……近来京带地方,晴多雨少,粮价渐增。”在《议汰兵疏》中也指出了水旱灾害的危害,“乙巳以后,秦、豫两年之早,东南六省之水,计每岁歉收,恒在千万以外,又发架数百万以娠救之”。水旱灾害使农民歉收,损失巨大,不得不依靠国家娠济。然而,此时的国家娠济体系已经走向了崩溃。

其次,他在《议汰兵疏》中还提到了当时天下的两大患,“一曰国用不足,一曰兵伍不精”。这两大患对下层人民造成了极大负担。“国用不足”,政府必定会增加赋税,而正如他所说的:“欲于岁人常额之外,别求生财之道,则搜括一分,民受一分之害”,人民深受其害.“兵伍不精”也带来了严重后果,从康熙朝开始,国家增兵过多,但是军队战斗力却急剧下降。这不仅使得国库空虚,而且造成了农村劳动力的匾乏,极不利于农业生产的正常进行。

第三,曾国藩在《备陈民间疾苦疏》中提到了另二条具体的问题。“一曰银价太昂,钱粮难纳也”,即银价过于昂贵致使农民难以缴纳钱粮。“二曰盗贼太重,良民难安也”,盗贼横行,官吏、差役并不关心调查,致使良民无安稳之日.“三曰冤狱太多,民气难伸也”.这些都是造成民间疾苦的原因。

他不仅明确地指出了这些问题,并且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一些具有针对性的方案,以期对这些问题进行有效的解决。

其一,是对水灾和旱灾的解决方案。对于水灾主张通过修建堤坝疏浚河道来解决。而对于早情,在当时情况下,也没有行之有效的办法,因此,他上书祈请皇帝救令各衙门“敬谨设坛,诚求膏雨”,这种做法虽属迷信,但也从侧面反映出他关心民间疾苦。

其二,他在《议汰兵疏》中对国用不足、兵伍不精也提出了解决措施。这些措施总的来说就是“汰兵”。他特别指出汰兵并不是一步完成,而是逐次裁减,以免发生叛乱。汰兵省下来的费用则“另行封存,专备救荒之款,永塞开捐之路”。这与他所认为的“养兵为民也,备荒亦为民也,塞捐以清仕途,尤爱民之大者也”相符。

其三,是对银价、盗贼、冤狱问题的解决措施。针对银价,他专门上了《平银价疏》。在奏稿中,他提到了六种方法,即:“部定时价,每年一换也”、“京外兵晌,皆宜放钱也”、“部库人项,亦可收钱也”、‘他丁正项,分县收钱也”、“外省用项,分别放钱也”和“量减铜运,以昂钱价也”。针对盗贼多、冤狱多的农村社会问题,他上书皇帝建议“申谕外省,严伤督抚,务思所以更张之”,即从中央到基层加强官员队伍建设,整顿吏治。

曾国藩善于发现当时农村社会中存在的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详细的解决方案,这足以体现出其关心农民疾苦、以民为本的经世本色,无愧于一个日益成熟的政治家。

四、对其以后政治实践的影响

曾国藩的生活环境和人生阅历使其看到了农村社会中存在的诸多问题,这对其后来的政治实践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首先,充实了他的理学思想。譬如,要统治者“内圣外王”,自如运用儒法思想治理天下.突出理学的经世功能。《请设坛祈雨疏》和《备陈民间疾苦疏》两疏也均从侧面反映了其经世致用的思想.因此,李洪波在《曾国藩其人》中评价他不仅坐而能言,而且起而能行。在当时,他独树一帜,形成了理学经世的思想,为后来“为学之术有四”(即:“曰义理,曰考察,曰辞章,曰经济”)的提出奠定了基础。

解决三农问题的主要途径范文第3篇

[关键词]农民权利/保护途径/私力救济/公力救济/灰色途径

中国人口的大部分是生活在农村的农民,因此农民问题成为中国社会一个极重要的问题,不论是在东部沿海发达地区,还是在西部偏远落后的山区。中国农民由于其自身经济状况、文化素质、地缘条件等的影响,在现代社会中往往处于社会底层,那么农民怎么样来保护自己的权利便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笔者在本文中所主要探讨的就是农民有哪些保护自己权利的途径、为什么会存在这些途径以及在现代法制建设中,对这些途径我们应该持什么样的态度。

总的来说,农民保护自己权利的途径主要有三个大的方面:一是私力救济,或称为自己救济;二是公力救济;三是“灰色”途径。影响这些途径的主要因素有村民的观念、乡村自治组织建设、宗族问题、基层法院的作用等。中国农民在现代法制建设中需要克服的一个重大障碍便是传统观念的影响。传统的一些“本土”观念不仅对普通农民而且对村乡(镇)乃至县级的领导干部的思想和行动都产生巨大的影响,这种历史的惯性常常超出了人们的想象。改革开放所带来的新思想、新观念从表面上看已经冲击到了中国哪怕是最遥远的山村,但看着电视开着摩托的农民还是会去求神拜佛,农民解决的问题的习惯方式仍然借助于人情、亲友关系、宗族力量乃至一些黑暗势力。法律、国家的力量在农民的心中显得底气不足,中国农民要真正实现对自己权利的充分保护,实现从村民到公民的转变实乃有很长的路。

一有关权利保护问题的基本理论

关于何为权利,学术界论者观点各异,[1]这里所指称的农民权利主要是指农民作为权利主体的利益,包括物质的精神的和人身的各种利益(或者可以划分为财产权利,政治权利,人身权利等),以及这些利益在法律上的反映、体现和保护。

农民作为小生产者,最基本的权利应该是其个体私有的财产所有权和对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农民的政治权利主要是参与国家社会事务管理活动的权利,包括选举权,被选举权以及监督权等;人身权则主要是农民作为社会主体根据宪法所享有的基本人身权利,如人格权,人身自由权,受教育权等。总之,从农民作为一类社会主体的角度来看,不仅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项基本权利,还包括一些针对农业、农民特点所单独设立的权利(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民既拥有权利,个人、集体、国家和社会就应通过各种途径保障这些权利得到实现,使法定权利转变为现实权利。因此,权利的保障措施就显得越发重要。

所谓权利保障是指防止权利受到侵害,确保权利最终实现的制度化保护。纵观世界各国的宪法和法律,对权利的保障无一例外地采取两种方式,其一是权利宣告,其二是对公民权利的实现提供条件。[2]从哲学上讲,权利不纯粹是一种实体规范,它是主客观统一的结果,是客观内容(利益)和主观的形式(意志)相统一的结果,这种统一表现为人的行为的自由或自由行为,即人们自觉地意识到或认识到了自身的正当利益,就要采取或表现为被社会所允许的一种积极主动的行为去获取它。[3]对被遭受攻击的具体权利的保护,不但是权利人对自己的义务,也是对社会的义务,权利人通过自己的权利来维护法律,并通过法律来维护社会不可或缺的秩序。[4]中国现在很多法律中已经对农民的权利加以明确的宣告,但对权利加以宣告并不等于权利已经得到很好地保护,还需要进一步的具体保护措施,包括农民自己所习惯认可的民间性的保护措施和国家提供的官方性的保护措施。对于这些措施(途径),我们所要知道的是农民怎么样去面对它们,而不是依靠我们自己习惯的法制理论去强加给他们什么。

二农民权利的私力救济

普通农民对被侵害的权利的救济,一般会采用私力救济的途径,所谓权利的私力救济是指一般的农民在自己的权利遭到破坏时,主要依靠个人或亲戚朋友的力量来加以保护。采用这种方式在中国有它独特的原因,传统习惯的影响。中国现在的成文法已经可以说是连篇累牍,但在一些农村,人们的行为更多的却是按照长久以来形成的习惯进行,并不是按照法律的规定。目前很多的学者都是持这样一种看法,中国是乡土社会,[5]乡土社会中实际作用的往往是乡村里的习惯法。比如农村中的财产继承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法律的规定,女儿不论是否出嫁对父母的财产享有同等的继承权,而在广大农村,这样的法律规定并不能得到执行。在农村,出嫁的女儿很少能够回娘家继承遗产,即使有时候没有儿子继承,往往也会被本家的侄儿接管去,而轮不到亲生女儿,出嫁的女儿也很少要求继承遗产。究其原因,“出嫁的女儿将父母的房产留给叔伯兄弟是有道理的,因为这里还是她的娘家,有什么事,还可以来找本家的兄弟帮忙。如果她们取走了老家的房产,不是断了娘家的路吗,她们有事谁肯去帮忙呢?”[6]此外还有农民对通奸的习惯性看法,以及农村中普遍存在的修族谱问题,都反映出传统习惯性思维与做法对当下农村的冲击。[7]“传统从来就是一种现实的力量,它既记录在历代典籍之中,也活在人们的观念、习俗与行为方式之中,并直接影响着各项制度的实际运作过程,不管这些制度是用什么样的现代名称。”[8]中国人历来重视亲情人情的作用,这一传统在改革开放二十年后的今天并没有太大的改观,不论是农村还是城市,只是在农村更为明显。上述的事例很典型地体现了这种习惯对于农民的影响。在权利救济方面,私力救济的方式在农民的心中仍占有很重的分量,虽然他们可能并不知道什么是“私力救济”。不论是把房产留给娘家人还是修家谱,基本的目的都是为了给自己保留更多的人情关系,也就是有更多的救济权利的资源。而且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所追求的价值取向可以说是“无讼”,[9]在某种意义上“无讼”甚至可以说是终极的价值理想,由此导致中国农民向来就有“厌诉”的倾向,打官司解决纠纷总归是一件不太光彩的事情,一般不会把这种方式作为首要选择。而且在较为封闭、流动性较小的农村社区中,用诉讼来解决问题会造成一些难以弥合的矛盾,这与乡土社会那种生活方式是不适应的。所以在这种传统的作用下,中国大部分农民在保护自己的权利时,首先选择的不是国家政府的力量,而是私人以及以此为中心扩散开去的亲戚朋友熟人圈所形成的力量。“如此看来,新制定的成文法与依然活跃在村民心中的习惯法相冲突的话,习惯法往往取得最后的胜利。”[10]纠纷解决成本的考虑。私力救济从成本分析的角度看具有代价小而回报高的特点,如果把村民因为解决纠纷、保护权利所投入时间、金钱以及对自己人际关系的影响看作是成本,那么时间金钱的节约、人际关系的维护与提高则是收益。与公力救济相比,私力救济在这方面则具有很大的优越性。按照法律经济分析的假设,人们总是理性地最大化其满足度,一切人在他们的一切涉及选择的活动中均如此。[11]而中国的农民由于其小生产者的特性,更是对自身利益的“斤斤计较”。在对待自己权利的保护上亦是如此,虽然很多时候是一种自觉行为。成本的节约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1)与诉讼相比时间较短,效率较高。在出现纠纷后,直接找到对方当事人,要求对自己遭受的损失进行补偿,或者通过第三方进行调解,这样可以减少很多烦杂的手续,避免诉讼花费时间过长的不足。[12]而且这样做还不耽误自己的农业生产活动,可以随时进行。当然这一点不是绝对的,私力救济有时效率也会很低。

(2)私力救济还可以克服经济上的障碍。权利的存在和行使依赖于权利主体的实际能力和实际地位,需求转化为权利正是这样,如果需求主体本身缺乏“力量”,就不可能设定一个为满足自己需要的义务人,也不可能让这个义务人真实地履行义务。[13]村民遇到纠纷进入法院进行诉讼是要花钱的,按现在法院的收费标准,一般民事案件原告至少要缴纳50元诉讼费用,而经济案件还要根据标的大小,按比例增加。对普通的村民来说,这无疑是一个很大的机会成本。在基层法院工作效率较低,透明度不高且审判结果容易受到其他额外因素的影响下,许多村民是不会冒着“鸡飞蛋打”的风险选择诉讼。[14](3)还有就是人际关系的维护。如前所述,在广大农村村民选择私力救济是一种传统,他们要保持“以和为贵”的传统习惯。这种保持良好的人际关系的做法,也是一种成本的节约。乡土社会中一个重要资源是相互熟悉,即信息对称。在信息对称的情况下,可以减少交易成本,相互之间可以根据自己拥有的信息充分预测自己行为的后果以及他人将会怎样根据自己行为做出反应。而打官司就是意味着某种关系的决裂,形成信息的不对称状况,这一信息不对称能影响到每个人的行为方式,进而影响到各种交往,增加日后活动的机会成本。[15]公力救济的供给不足。村民更愿意选择私力救济的一个重要的外在原因是国家的司法途径或“公力救济”供给不足,或者可以说是由于国家司法权在农村的弱化。中国的广大农村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国家权力的边缘地带,[16]尤其是在司法方面,国家的司法权还不能深入有效地渗透进农村,进入农民的观念中。这方面体现在为农民服务的司法人员数量严重不足,而且素质不高,在广大的农村社区甚至很少有合格的律师(取得正式律师资格);农民对自己权利具体有那些,权利遭受到什么样的破坏,以及怎么样通过诉讼解决纠纷等这些问题没有较清晰的认识;对法院的作用也不能够明确认同,出现这些问题主要就是因为国家的司法供给不够。县级法院是中国最基层的法院,也是处理案件最多的法院,从与普通百姓生活联系最直接的一审民事案件来看,这个比例不会低于90%,但就审判人员的数量来说,却非常的少(根据2001年《中国法律年鉴》,中国现在有检察人员21万5千多人,审判人员不足30万,而中国一审案件占每年全国案件审理数量的90%以上)。而且基层法院的审判人员的素质普遍较低,如果以学历来衡量,基层法院的法官极少有经过正规法律本科以上的法学教育,有很多的法官是从军队中专业而来,他们自己都承认自己是“水货”。[17]再加上法院自身的诸多限制因素,基层法院在农村纠纷的解决农民权利的保护中的作用受到很大弱化。所以在目前中国农村这种经济模式、社会组织方式及运作方式不发生根本变化之前,国家的权力(可以具体到司法权)是很容易被普通农民视为一种迫不得已才使用的外来力量,而且往往会用一种自发的抵触眼光去看待它。

所有这些都促使了在中国目前的状况下,乡村社区中的农民对自己权利救济更多的是采用私力救济的方式。这些方式主要包括:(1)动用人情关系(亲戚,朋友,宗族的势力等),这是最主要也是最常见的方法。(2)找人居间调解(民间调解),在自己无法或者直接主张权利有困难时,可以通过中间人的作用将问题解决。(3)直接主张权利。

私力救济对农民的权利保护起了很大的作用,但也有其不足之处,那就是在对方当事人否定自己的义务或虽不否认但拒绝履行义务的情况下,这种方式的效力就受到很大的限制(下文对公力救济的分析中可以看出私力救济的不足之处)。私力救济依靠的是村民个人或者其他一些私人性质的力量,这些力量没有很大的强制力,对方当事人完全可以加以拒绝或对权利拥有者的行为进行对抗。在这种情况下,“公力救济”的作用就彰显出来。

三农民权利的公力救济

“公力救济”就是通过诉讼、法院调解以及行政复议的方式来保障自己的权利。笔者这里称之为“公力救济”主要因为农民是通过对国家司法权行政权的运用,借助于国家的权力来实现权利保障(当然有时国家会主动根据自己的权力对农民被遭受侵害的权益进行救济,本文对这方面不做具体讨论)。通过诉讼(打官司)来保障自己权利虽然不是农民通常认可的方式,但由于这是舆论上或社会整体观念上认为正常的途径,农民一般不会否认或坚决拒绝。与私力救济相比,对农民来说,这条路可以看做是次优选择。公力救济有很多私力救济所不具有的优点。

与传统的“厌诉”观念对应而生的是出现纠纷以后可以通过诉讼解决问题这样一种基本理念。西方在法治化的过程中,公力救济一直是主流,不论是在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在中国传统的话语中,虽然强调社会的和谐有序,把“无讼”作为一种理想的追求目标,但是官方与民间却都认可法律是一种解决纠纷、调节社会的力量,法律的基本作用就是用来“定分止争”。中国现阶段,尤其是改革开放后,广泛的法制宣传,法学教育的繁荣,法律在普通民众生活中作用的凸显等,都在很大程度上促使这一观念逐步得到认同和加强,通过诉讼来解决纠纷已逐渐被认为是很正常的事情。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村民之间纠纷日益复杂化、多样化,从以往较小的财产纠纷逐渐扩展到包括人身权利和政治权利在内的各种侵权纠纷。在很多的情况下,双方往往都有侵权行为,互相都给对方造成了损害,形成一种错综复杂的关系。这样民间调解或村民自己相互的协商有时就不能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尤其在需要更多的技术性因素支持的情况下(如证据的保全与认定,债的确认等),私力救济的弱点更加明显。这时,通过寻求司法介入,对法律法规加以明确适用和运用诉讼中的技术、程序等,可以更清楚地理顺相互的关系。

公力救济有时还可以减少人情关系的影响。由于农村基本是一个熟人社会,这样在通过相互协商或第三方的调节进行解决纠纷时,不可避免地要考虑到人际关系的影响。虽然这对人际关系起到保护作用,节约以后行为的成本,但这种作用同样可以带来不利的效果,那就是权利有时不能得到充分主张。随着中国社会的发展,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逐渐地陌生化,陌生化带来的结果就是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明确化。于是很多时候当事人愿意通过诉讼来解决问题,“听法院判决,该怎么着就怎么着”,而法院的结果又是容易得到双方认可的,所以可以减少一些麻烦。

公力救济有时效率也会比较高,比私力救济更快捷。如前所述,私力救济是比较便捷,主要利用已经形成的一些人际关系的影响来解决纠纷,但就像人际关系会带来权利不能充分主张的弊端一样,复杂的人际关系也同样会影响办事的效率。如果彼此都是很熟悉,同时又都不愿意谦让,针锋相对,那么问题反而变得更难以解决。这时反而不如进入法院打官司,如果法院没有受到太多外来因素的影响(普通农民给法院带来的影响其实是很小的),案件一般会按照法律的规定及时得到解决。

公力救济所依赖的主要是国家司法权,其背后是国家的强制力,所以通过审判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比民间调解更具说服力,尤其是在权责关系较难以明确的情况下。普通的农民对法院一般都具有敬畏心理,对法院的判决也都会积极执行,这使得权利要求很容易得到真正实现。因为有国家的强制力的支撑,在判决生效后对方仍不履行时,当事人还可以申请强制执行,这一点是私力救济所无法比拟的。公力救济的不足如同前文对私力救济中分析所体现出来的,就是时间、金钱上花费较大,效率有时不够高,还有普通农民不容易清楚地了解它的操作规程,农民对它容易疏远。

公力救济的主要途径就是诉讼,通过法院作出判决来解决纠纷。此外还有行政调节和行政复议,但在目前中国的农村中,这两条路极少会被运用。例如,在农民与行政机关产生纠纷时,与普通农民直接面对的是乡(镇)政府,而产生的纠纷又往往集中于税费的收缴以及政府对农民权利的侵犯。在这些关系中,政府是处于优势地位,农民处于弱势,农民不到一定的地步往往不敢对政府的侵权行为直接加以抗衡。而且基层的工作作风与中央或省级行政机关的作风是不一致的,很少有通过行政复议解决问题的习惯。不仅农民对行政复议不甚了解,一般的乡镇乃至县级的干部也不太了解行政复议,所以使得行政复议这一途径对农民来说没有太大的亲和力。农民在自己的权利受到非常大的侵害,或与政府的纠纷非常复杂时,往往会选择“上访”或寻求某些领导的直接干预,有的时候也会借助于媒体。

中国现阶段,国家的立法越来越详细,对权利义务的划分也愈加细致明确,纠纷的处理基本上“有法可依”。随着义务教育的普及,农民文化素的不断提高,农民对法律法院的认识也在不断改变,法律意识逐步增强,这些因素都在减少农民心目中对法律以及司法活动的误解,使得广大的农民越来越信赖“公力救济”。可以说,随着中国法治化的进程,公力救济将会成为中国农村权利保护的基本途径,只是这需要更多的时间和努力。

四农民权利保护的灰色途径

这里所说的灰色途径主要是指不符合法律的方法,严格来说,不合法的方法不应该算是权利保护的途径,但在现实中这些方式、方法却被经常的加以应用,有时甚至还有很大的“市场”,所以笔者姑且这样加以界定。这些途径主要包括不合法地滥用私力救济,盲目简单地报复,利用宗族势力进行欺压,借助地方上的黑恶势力,对政府官员、司法人员进行贿赂等等。

不合法地滥用私力救济与盲目地进行报复具有很大的相似性。由于普通农民对法律具体规定了解较少,又受到朴素的公平观念的影响,一般的农民往往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侵犯,自己理所当然可以采取各种措施加以挽救,甚至可以给予对方同等的报复,尤其在人身伤害的情况下更为明显。甲把乙打伤,在不是很严重时,乙有时不会想到去报案或寻求经济的补偿,而是想到给予甲同样的伤害,这种情况往往会导致不但自己的权利没有得到保护,反而自己也触犯了法律。

利用宗族势力往往出现在纠纷涉及范围很广的情况下。在一些村落中,如果存在大姓宗族(人口较多,内部较团结,或者出现一两个能人)和小姓宗族,则有可能出现大姓欺压小姓的情况。在本姓(本宗族)的村民受到侵犯时,同姓的其他村民则会联合起来进行报复。虽然这样有时候可以弥补权利受到的侵犯所造成的损失,但这种报复往往会发展成为村落里的欺压与恶性循环,引发村落社区里的大面积矛盾或严重的暴力冲突。这种现象在现阶段随着农村宗法组织的复燃还有加重的倾向。[18]宗族势力的复兴使得农民的行为受到了另一层控制和影响,在农村有时候可以起到减少纠纷稳定村落秩序的作用,但总体上对农村法治建设、基层法院的司法工作以及农民权利的保护都产生极大的危害。

地方黑恶势力的产生与一些干部的非法行为以及社会治安的不稳定有关。一些地方的村干部利用多年来在地方形成的力量或通过操纵选举对农民加以控制,有的地方干部除了利用宗族势力、人情关系进行控制外,还与地方上的地痞流氓勾结,并进一步拉拢地方政府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形成一张势力庞大的黑网。[19]农民在出现纠纷或权利受到严重侵犯时,为了保护自己不得不投入他们的控制之中。通过这些人来寻求安宁,表面上看是保护了农民,但这些黑恶势力所利用手段往往是非法的,保护一部分人的同时是破坏更多人的利益,有时还会向被保护者索取各种非法费用。一些地方干部利用农民的无知,还会煽动村民集体抗拒司法机关的活动。与这种黑恶势力相伴而生的往往又是地方政府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腐败,索贿受贿,徇私枉法。地方的官员往往出生本地,与地方势力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更容易被地方势力拉拢和利用,使行政和司法机关的作用大打折扣。地方黑恶势力与政府机关的官员勾结,对农民的利益损害极大。

第三种途径之所以存在,并不是因为中国农村的法治建设没有取得任何成效,也不是因为中国农民的观念完全停留在封建社会,最重要的原因在于农民对权利保护途径的选择和国家司法权对农村的渗透与控制不力。[20]在现行的司法系统以及政府机关不能很好地保护自己的权利,或者通过正规途径保护自己权利成本太高时,农民会不由自主地选择这些不合法——有时却是被习惯所认可——的途径。在广大农村,法官的素质不高,法院工作效率低下,执行不力,政府机关对司法系统的影响太大,这些因素综合起来,削弱了国家的司法权,也严重影响基层法治建设,阻碍农民对自己权利的保护。

总之,第三种途径对中国农村的民主法制建设造成了巨大阻碍,与整个国家的法治趋势背道而驰,要逐步予以消除。

五结语

以上是对我国现阶段农民权利保护途径的简要概述,囿于学识,笔者的分析和研究不可能全面涵盖各种途径。而且理论总是有局限的,对于我们这样一个土地广阔地区差异巨大的国家来说,理论的覆盖面更是显得狭窄,但不管怎么样,文中所述的情况是真实存在的。通过以上的论述,我们很容易得出结论,第三种途径是要坚决地予以消除,但我们同时又会发现,消灭第三种途径的关键是在于怎样很好地发挥私力救济和公力救济的作用,而这与农村的法治化进程是密不可分的。

至2000年,中国已制定实施了三个五年普法计划,经过三个普法运动得出的一个很重要的结论就是,对中国农民长期形成的观念以及行为习惯的改变需要一个很长的时间过程。那么对于“私力救济”的习惯,国家所要做的就是如何利用这种“本土资源”。[21]对于“公力救济”,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的问题则是如何克服基层法院法官素质低下的局面,这方面的提高也就是降低公力救济的成本。

总之,对于农民的权利保护问题,首先需要做的不是盲目地设计什么样的制度或机制,而是对中国目前的现状有一个清醒的认识。笔者的基本目的也是在于认识,而不是构建或提出建议。认识问题之后,惟觉中国农村之广大复杂,民主化进程将漫长艰巨,叹“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

注释:

[1]详见翁文刚,卢东陵主编:《法理学论点要览》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一编本体论之三——权利。

[2]王果纯:《现代法理学——历史与理论》,湖南出版社1995年版,第227—228页。

[3]文正邦:《当代法哲学研究与探索》,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338页。

[4]耶林著,胡宝海译:《为权利而斗争》,载《民商法论丛》,梁慧星主编,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第37页。

[5]参阅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6]曹锦清:《黄河边的中国》,上海文艺出版社2000年版,第40—41页。

[7]关于通奸,在中国现在的刑法中并不是犯罪,但一般的农民仍会把它当成一种极端错误的(或者说是犯法的)行为,参阅苏力著:《送法下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43—247页,我在此引用此问题是想说明传统的影响;关于修族谱问题,参阅曹锦清:《黄河边的中国》,上海文艺出版社2000年版,6月22日调查记录。

[8]曹锦清:《黄河边的中国》,上海文艺出版社2000年版,前言,第2页。

[9]张中秋:《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20页。

[10]曹锦清:《黄河边的中国》,上海文艺出版社2000年版,第40页。

[11]参阅波斯纳著,苏力译:《法理学问题》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42页。

[12]根据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如果出现二审,一件普通的民事案件可能得花近一年的时间,刑事自诉案件的审理也同样要花费很长的时间。

[13]夏勇:《走向权利的时代》,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638页。

[14]参阅夏勇:《走向权利的时代》,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74页。夏勇先生主要提出调解可以克服经济上的障碍,我认为调节也是私力救济的一种,通过调解的广泛应用可以看出私力救济在保护权利中对金钱的节约。

[15]参阅道格拉斯·G·拜尔等著,严旭阳译:《法律的博弈分析》,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三章。

[16]苏力:《送法下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7页。

[17]参阅苏力:《送法下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28—329页。

[18]有关宗法组织的论述可以参阅:《现代化的陷阱》,今日中国出版社1998年版,第九章;还有李化祥:《南方宗族势力的复兴及其对法治秩序的危害》,载《复印报刊资料?法理学》,2001年第10期。

[19]参阅:《现代化的陷阱》,今日中国出版社1998年版,第299—319页。

解决三农问题的主要途径范文第4篇

【关键词】农村地区;三资管理;问题;途径探索

1.农村集体“三资”的问题概述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主要指的是以农民自愿为前提,维护农村集体的“三资”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和收益权不发生变化,各行政村与乡镇“三资”委托服务中心订立委托协议,通过服务中心采用一定的标准、办法和程序,对农村集体开展“三资”管理工作。这使得农村的集体资产管理工作有了新的实现途径。

2.农村“三资”管理的问题

2.1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

内部控制制度在加强资金管理中是一项十分重要的手段,可以从一定程度上避免贪污和违法行为发生,有效杜绝资金流失的现象。根据最近的国家财政部颁布的《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的相关文件,单位必须要建立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以保证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实现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也就是说,单位不可以由哪一个人来负责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而通过我们调查走访,发现有的农村集体“三资”委托服务中心,明显有人员职责权限不明确,会计、出纳兼任现象,这与国家内部控制制度的基本要求明显有较大的冲突,使内部控制制度难以发挥其应有的控制效果,将会极大地影响农村集体的资金安全问题,如表1是某村的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2.2农村集体资产以及相关制度执行不到位,管理混乱

2009年,农业部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指导的意见》,该文件明确指出了一定要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产台账、资源登记簿等多种管理制度,以便做到有章可循,并且按制度办事。而事实上长期以来,就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来看明显有重资金管理,轻资产、资源管理的情况。根据我们调查的农村集体“三资”委托服务中心的档案资料来看,这一点就有较大程度的体现。具体地,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表现出来,其一是账簿设置不到位。有的农村“三资”委托服务中心根本没有资产、资源账簿。有的尽管有账簿,但是没有详实的记录。其二是没有专人对此事进行负责。相当一部分农村“三资”委托服务中心没有实物会计,集体资产,资源缺乏管理人员,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

2.3民主监督不充分

最近一些年开始,在国家对农村基层管理引起高度重视的同时,农村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越来越科学,村务管理的监督工作越来越完善,这使得村民的民利有了一定的保障,极大地促进了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然而,在农村经济和社会结构发生较大变化的形势下,民主监督存在走过场、村干部履职行为不规范,还甚至出现了等侵害农民的利益的事件,这极大地阻碍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我们调查的农村地区来看,主要表现在作为民主监督机构的村务监督委员会没有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主要就表现在履职不到位上(详见表2)。村务监督委员会在村级资金支出、资产资源使用和处置的审签中都有一定的话语权。然而,从实际来看,存在相当一部分村务监督委员会在压力的作用下不敢监督,这使得该机构形同虚设。具体表现在有的消极行使职权,村级资金支出、资产资源使用和处置没有按照集体商议的决定来操办,而是直接将村干部签过字的单据加盖审核章了事,监督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

3.开展三资管理工作的新途径

3.1强化教育,提高思想认识

首先,就是要强化教育培训工作,使农村基层干部的思想上的疑惑全部得到解决。特别是针对部分农村基层干部可能会心存的怕丢掉权力、怕招来矛盾、怕惹出麻烦的思想上的问题,可以采用召开会议、组织培训等多种途径,把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重要性放在重要的位置上,让农村基层干部深刻领悟到开展农村集体“三资”委托服务工作,增强“三资”委托服务工作的自觉性和责任感,不仅仅对于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是极其有利的,不仅仅有利于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实力,也对于保持农村地区的团结稳定极其有利,并最终可以为新农村建设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3.2加强管理,提升人员素质

在选好了相关的人员以后,就要开展人员培训工作。而村财会人员是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管理人,他们不仅要有良好的业务素质,而且还要具备较强的思想道德修养和宗旨意识。有关职能部门一定要确保工作可以有序健康的发展,并以高度负责的精神来开展农村财会人员培训工作,主要是要以村财会人员的思想状况、工作实际、业务特点为依据,开展针对性的教育培训工作,使农村财会人员的思想道德修养,以及为人民服务的意识有所增强,同时也使他们的秉公办事能力和业务操作水平有所提高。根据以往的工作情况,高素质人员进行管理,更有利于三资管理工作的开展,而且容易取得实效。

3.3强化民主监督

关于民主监督,可以采用二条途径。其一是可以以村委会换届为契机,不断推进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换届工作的开展。按照法律规定,通过合法的程序,分管纪检工作的村党组织成员,可以任命为监督委员会的相关成员,同时把有一定的财会,管理知识和经验的党员任命为监督委员会的成员,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和村务公开情况的监督工作得到全面开展。其二就是要对村务监督相关制度规定进一步细化,以便使该制度更加具体和有可操作性。如哪些需要一起签署,哪些要让民主讨论通过,哪些要进行招标采购,都要写清楚,方便村务监督委员会按照相关的规定执行,使民主监督工作更有实效。除此之外,要建立健全考核奖惩机制。通过落实工作报酬、开展履职考核等方式,调动各参与人员工作的积极性与主动性,实现科学规范履职。

4.结束语

在新农村建设的路途中,三资管理工作作为财务管理中的重要工作,将在其中发挥重要的作用。而新农村建设的开展过程中,很多事情的开展都要投入相当数量的资金。为此,搞好财务管理工作就显得十分重要。本文只是针对三资管理存在的某一些问题,提出了开展相关工作的途径。相信随着新农村建设的深入开展,以及农村形势的变化,三资管理工作还会碰到新问题,需要我们与时俱进地予以解决。但是无论如何,三资管理工作都是一项利国利民的重大工(下转第97页)(上接第87页)程,需要国家,农村,以及参与建设的每一个人共同予以关注和贡献自己的力量,才能把该工作做好做实。 [科]

【参考文献】

[1]陈潮鹏.完善村集体“三资”管理规范化的探索[J].商业经济,2012(09).

解决三农问题的主要途径范文第5篇

 

关键词:京官;曾国藩;农村社会问题 

    曾国藩是中国近现代史上一位具有广泛影响的人物,被誉为晚清“第一名臣”。他整顿政风,倡导学习西方,举办洋务,开启了“同治中兴”,加之他又是儒学大家,因此备受学者关注.当今学术界对其的研究也比较丰富,除了一些专著问世之外.对其进行的专题方面的研究也不在少数。这些研究成果大都集中于曾国藩的洋务、理学、教育、军事、外交等方面,而关于曾国藩在京任职时期对中国农村社会问题认识的研究则甚少,即使有些研究有所涉及,也是极其简略。因此,本文试对曾国藩在担任京官时期提出的农村社会问题做一些梳理,以期对曾国藩有进一步的认识。

    一、曾国藩关注农村社会问题的原因

    曾国藩与当时其他封建官僚相比较,更加重视农村社会,关心农民疾苦,体察民情。对于所发现的农村社会问题,总是努力解决,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而他之所以这样关注农村社会问题.是有一定原因的.

    第一个原因是当时的农村社会问题异常严重.曾国藩所生活的年代,正处于封建社会衰落时期。在这个时期,国家机制弊端丛生,社会矛盾严重激化,问题比比皆是。国库空虚;兵伍多而不精;军费和官僚傣禄与日俱增;官吏腐败,贪污成风,致使遭运、盐业、河工等国家本应便民的政策成一了病民扰民的弊政,无怪乎孙中山认为“所有的一切灾难只有一个原因,那就是普遍的又是有系统的贪污”.白银大量外流,引起银贵钱贱,使得农民生活更加贫困.而为了摆脱这种窘境,清政府饮鸿止渴,千方百训增加赋税,这使得农民的负担更加沉重。

    正所谓祸不单行。在这一时期,自然灾害也是频繁发生.这些灾害中,水旱灾害出现次数多、危害也最大。据统计,道光二十年至宣统三年间(1840-1911),我国共计发生水灾236次,旱灾140次。仅就直隶为例,1840-1852年间,受水旱灾害的总县数大约是539或546个。此外还有一旱灾、震灾、虫灾、风灾的侵扰。

    以上所述的种种人祸天灾,使得农村社会问题日益严重。在这种情形下,生活无依的农民不得不揭竿而起,并有愈演愈烈之势,据统计,1836-1845年中,民变次数为246次。这直接冲击着清王朝的统治。身居高位的曾国藩深知农村社会问题的严重性是这种危机出现的一个重要原因,所以国家当务之急便是解决农村和农民问题,也只有这样才能维护清廷的统治。

    第二个原因是家庭教育的影响。曾氏家族是典型的耕作世家。曾氏家族祖籍衡阳,清顺治年间,曾孟学一家才迁居湘乡。曾氏家族累世务农,曾国藩家中堂屋神完两侧挂有一幅对联口:“奉祖宗一住清香,必诚必敬;教子孙两条正路,宜耕宜读。”曾国藩也替父亲曾麟书书写过一幅对联:“有子孙有田园家风半耕半读但以箕求承祖泽,无官守无言责事实不闻不问且将艰巨付儿曹。”在曾国藩的家书中也体现了他对这种文化传统的重视,他给后辈的家书中说道:“子侄除读书外,教之扫屋、抹桌凳、收粪、锄草,是极好之事,切不可以为有损架子而不为也。”正是由于曾氏家族的半耕半读的文化传统,使曾国藩从小就受到了较好的农耕思想教育,同时亲身经历的农耕实践也使得他了解了农村,看到了农村社会中存在的种种问题。这对其以后的政治实践产生了重大影响。正如刘铁铭先生所说的:“曾族的耕读家规是造就曾国藩成才之始道。”

    第三个原因是曾国藩较为顺利的仕途经历的影响。纵观曾国藩的一生,我们可以看出,他的仕途还是比较顺利的。曾国藩先后担任过礼、兵、吏、工、刑各部侍郎。这一经历使得他自然萌发了澄清天下之志。这在他的家书中可以看出,他曾在家书中说过,“至于尊官厚禄,高居人上,则有拯民弱救民饥之责”,“君子之立志也,有民胞物与之量,有内圣外王之业”,并且要求自己一心以国事为重。也正是因为如此仕途和志向的激励,使得他不像其他的封建官僚那样剥削压榨农民,而是关心农民疾苦、体察民情。仕途的顺利也使得他萌生了报效皇恩志向,而报效皇恩则首先表现在协助朝廷解决社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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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曾国藩关注农村问题的途径

    曾国藩对农村社会问题有比较清楚的认识,这有利于其采取得当的措施解决问题。他之所以会有如此清楚地认识,则应归功于他关注农村问题的途径。

    自幼在农村生活的这一经历是其了解农村问题的一个途径。曾国藩出生在湖南湘乡荷塘白杨坪(今双峰荷叶),当时的湘乡是湖南一个幅员辽阔的大县,地形险峻,相对贫困,并且社会矛盾十分突出。曾族尽管到了曾国藩父亲这一代,已数代为地主,但是私产并不多,而且经常需要借钱,就连曾国藩任官以后还不时借钱救急.这样的生活磨砺使曾国藩更容易发现农村存在的社会问题,可以说是其关注农村问题的最早的途径。

    与家人和朋友之间的通信是曾国藩关注农村问题的另一条途径。曾国藩经常和家人及朋友通信,相互之间进行信息交流,其中也包含了一些农村问题的信息。

    在曾国藩写给弟弟的一封信中说过:“八月十四日发第九号信,至十七日接到家信第七、第八二号,欣悉一切。……左光八为吾乡巨盗,……左光八一起,想尚非巨伙人会者流。然我境办之,亦不可过激而生变。”在另一封中对家人提及的乡中劝捐补亏空之事作了回复,“邑中劝捐弥补亏空之事,余前已有信言之,万不可勉强勒派”,并且对此事弊端做了详细说明。当然,与朋友的通信也传达了此类信息。这可以从他在道光二十九年写给陈源衰的信中看出:

  “今岁三汉两湖并离奇灾,……金陵城中几成洪湖,死者日以千计。……来书称长沙饥民情状,令人枪恻。”而后在给黄廷攒的信中也提供了证据:“去岁出都后,奉到手书,……嗣又奉踢函,优戚之中,尚践在都临别夙诺。寄到槽务积弊及银价苦昂,思所以平之之法。”由此看来,与家人和朋友的通信也是其了解农村的一条重要途径。

    中央五部的任职是其关注农村社会问题的第三条途径。曾国藩是晚清“第一名臣”,早期的仕途便非常顺利,自中进士后十年七迁,遍兼礼、兵、工、刑、吏五部侍郎,这更利于他了解到农村社会问题。这可以从他在京任职时期的一些经历可以看出。在道光二十八年正月初八日,“领同乡京官具摺谢恩,为上年水灾借给籽种”。咸丰元年九月初一日,“领同乡京官具摺谢恩,为水灾州县豁免钱粮”。

三、曾国藩对农村问题的认识及解决方案

    曾国藩通过以上三种主要途径对农村社会存在的问题有了清楚的认识,并对这些问题进行了较为细致的总结和归类。

    首先,他认为自然灾害尤其是旱灾和水灾是农村社会中存在的严重问题之一。他在奏稿《请设坛祈雨疏》中提到:“本年人春以后,雨泽较稀……近来京带地方,晴多雨少,粮价渐增。”在《议汰兵疏》中也指出了水旱灾害的危害,“乙巳以后,秦、豫两年之早,东南六省之水,计每岁歉收,恒在千万以外,又发架数百万以娠救之”。水旱灾害使农民歉收,损失巨大,不得不依靠国家娠济。然而,此时的国家娠济体系已经走向了崩溃。

    其次,他在《议汰兵疏》中还提到了当时天下的两大患,“一曰国用不足,一曰兵伍不精”。这两大患对下层人民造成了极大负担。“国用不足”,政府必定会增加赋税,而正如他所说的:“欲于岁人常额之外,别求生财之道,则搜括一分,民受一分之害”,人民深受其害.“兵伍不精”也带来了严重后果,从康熙朝开始,国家增兵过多,但是军队战斗力却急剧下降。这不仅使得国库空虚,而且造成了农村劳动力的匾乏,极不利于农业生产的正常进行。

    第三,曾国藩在《备陈民间疾苦疏》中提到了另二条具体的问题。“一曰银价太昂,钱粮难纳也”,即银价过于昂贵致使农民难以缴纳钱粮。“二曰盗贼太重,良民难安也”,盗贼横行,官吏、差役并不关心调查,致使良民无安稳之日.“三曰冤狱太多,民气难伸也”.这些都是造成民间疾苦的原因。

    他不仅明确地指出了这些问题,并且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一些具有针对性的方案,以期对这些问题进行有效的解决。

    其一,是对水灾和旱灾的解决方案。对于水灾主张通过修建堤坝疏浚河道来解决。而对于早情,在当时情况下,也没有行之有效的办法,因此,他上书祈请皇帝救令各衙门“敬谨设坛,诚求膏雨”,这种做法虽属迷信,但也从侧面反映出他关心民间疾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