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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道德和法律论文

职业道德和法律论文

职业道德和法律论文范文第1篇

关键词:主体间性;法律职业道德;教育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4)30-0164-02

一、主体间性法律职业道德教育

法律职业道德是指法官、检察官、律师等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所应遵循的道德规范的总和。法律职业道德素养的形成是伴随着接受法律教育的过程而逐渐形成的。法律职业道德教育,不是单纯的让学生背诵法官、检察官等法律职业人的职业道德,而是要揭示出法律职业的行业特点与法律职业道德行为之间的关联,把法律职业道德的思想融入学生的脑海中,使学生真正发自内心地认识到职业道德的重要性,并形成内在的道德确信,才有可能在将来的职业过程中基于内心的确信而表现出职业道德的自觉性。因此,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相比法律知识和技能教育,在师生关系、教学目标、教学方法和教学内容等方面均有所不同。

主体间性强调关系双方是双主体,均具有主体性,是一种消解主客体对立和主体中心的新主体性哲学。主体间性法律职业道德教育,主张师生之间在平等、友爱的交流与互动中,在贴近生活和感受法律道德的交往实践中,共同体验法律职业道德的真谛,实现理论的升华。主体间性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强调师生关系从单向走向双向交互,强调教育目标从“以知识为本”走向“以人为本”;强调教育方法从灌输走向对话;强调教育内容从理论走向实践。主体间性法律道德教育具有交互性、平等性、和谐性与共识性,是教师与学生之间在平等基础上的交往活动,双方在相互尊重的前提下形成对法律职业道德所达成的相互理解,形成师生间的共同认识、共同价值和共同理想[1]。

二、主体间性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师生关系从单向走向双向交互

我国的法学教育,大多延续了传统主体哲学“主客二元对立”思维模式,在这一思维模式下的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师生关系范式主要采取教师单主体式。在教师与学生的交往中,教师从总体上来说是控制大局的人,教师与学生的交往更多的是控制与被控制、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学生对教师要绝对服从、遵从师教,无主体性可言。这种师生关系导致在教育实践中,一些教师把学生当成了被动接受法律职业道德知识和影响的对象,把法律职业道德教育过程中的师生关系当作“主体――客体”关系来对待,道德教育过程等同于训练和控制过程[2]。这种教师单主体的教育模式容易扼杀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在法律职业道德教育上,更不利于达到入耳入心的教育效果。

另一种教育模式,是学生单主体范式。它是作为“教师中心论”的对立面而出现的,是从一个极端走向了另一个极端。它尖锐地批判教师中心论无视学生的尊严与自由的做法,认为其形成的是统治与被统治的不平等师生关系,并鲜明提出学生是中心,教育的措施是围绕学生而组织,把老师当作学生建构的“工具”[3]。“学生中心论”单纯重视学生的主体地位,忽略了教师的引导作用,尤其是在现代社会,崇尚物理利益,人生观和价值观在物质利益面前显得脆弱而不堪一击,学生的思想难免受到外界不良思潮的影响和左右,这时教师的引领和导航作用就显得尤为重要,单纯地强调学生的中心和主体地位是片面的。而且,这种以学生为单方主体的职业道德教育理念,强调学生的自我建构,实际上学生并未真正取得主体地位,因为学生这种主体地位无法避免教师的干预和引导的,因而也就无法真正成为法律道德教育的单一主角。

主体间性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强调双主体,教师和学生都为法律职业道德教育过程的主体,教学资源作为教育中介,是他们共同的客体。这种模式下,在教师和学生之间建立无条件的平等关系,双方相互尊重、共同学习,教师走进学生的内心实现法律职业道德知识的培养。由于师生之间是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关系,师生在共同探讨和学习法律职业道德理念的时候会出现情感的交流、拉近彼此感情的距离,产生感情的共鸣和认同,这种共鸣和认同会直接影响到学生对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实践活动的态度,使法律职业道德理念真正地深入学生的内心。教师在教育过程中,自身的素质和道德修养也得到提升,这样实现双方共同的进步,也达到了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效果。

三、主体间性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目标从以知识为本转向以人为本

传统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看重对学生知识的培养,把道德规范化为知识点要求学生进行记忆和背诵。随着对学生能力和素质要求的提高,法律职业道德教育也提升了对学生能力的考核,在考核中,将职业道德化为能力考核应用题,判断学生是否选择正确且应对自如。不论是传统法律道德教育还是加强对能力的考核都忽视了人的感情和意志在法律职业道德学习过程中的作用,仅仅单纯地强调知识的重要性,忽视了法律道德是作用于人才能真正起作用的,没有加强对学生内心的理解和确认,因此都是一种以“知识”为本的道德教育[4]。

主体间性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宗旨倡导一种以“人”为本的职业道德教育,强调法律道德教育的过程不仅是一个掌握法官、检察官、律师等职业道德规范知识的过程,更是一个学生的心灵生成与成长的过程。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是一种针对学生心灵的教育,确认和培养其法律职业道德自觉性是教育的目标和宗旨。与形成法律人的道德品性相比,知识的理解和掌握是居于次要位置的,“人”才是这场教育中的主体和达成目标的首要方向。了解学生的感情和意志、激发学生对法律职业道德的认同、使学生在教育过程中通过与教师和同学思想的碰撞与交流实现心灵的成长,这是主体间性法律职业道德要实现的教育目标。

四、主体间性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方法从输入走向对话

法律职业道德教育与其他法学课程一样,大多保持单方面说教、正面灌输的教学方法,结果是教师在讲台上大谈道德理论,可学生在下面却各行其是,久而久之形成了教师不愿讲学生不愿听的尴尬局面。教师和学生之间缺乏交流,他们只注重法律职业道德知识的传授或者道德理性的训练,忽视了思想的交互。教师和学生者之间缺乏感情的传递,也造成了彼此并不关心对方讲授多少和接受多少。从理论上看,道德教育想要深入学生的内心、让学生在情感或态度上认同,就必须使学生有能够运用所学知识接触实践以获得切身感受。因此,在法律教学传统之上找寻、建立有效的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教学方法体系更为关键,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独特性也决定了其必须寻求一种不同于法律知识和技能培养的传统的教学方法,要为学生提供情感体验的体会,并内化为自身的道德认知,将来才能使学生将道德认知转化为道德行为的推动力,并最终促进学生法律职业道德自觉性。

主体间性道德教育所体现出的是平等对话的方式。所谓的“对话”,是指在相互尊重、信任和平等的立场上,通过言谈和倾听而进行双向沟通。在法律职业道德教育过程中,教师与学生一样都是学习者,是一个对共同感兴趣的领域相互提出问题共同解决问题的过程。通过对话,建立起教师和学生之间的平等关系,学生不再与教师有距离感,也愿意向教师表达内心的真实想法;通过对话,教师走进学生的内心世界,可以更好了解学生,可以根据学生的内心需要和职业道德认知水平选择最合适的教育资源与学生共享;学生在与教师平等对话的中,也会主动参与到教育教学活动中,并与教师积极的讨论,在共同的思想交锋中,也实现了教师的进步和理论的升华。主体间性道德教育的对话式教学方法,实现了教师与学生的共同进步。

五、主体间性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内容从理论走向现实

现行的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内容并没有与实践紧密结合,其主要表现为:一是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内容以所依托的法学基本知识为载体,把需掌握的道德内容知识点化,并划入不同的学科,以寻求知识体系化和学科的支持;学生也通常把法律职业道德概念、特点、当事人的职责、法律责任等道德准则和规范作为知识点进行背诵和记忆,但当考试结束后,往往深入内心的不多。二是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内容大多是法官、检察官道德行为规范的内容,这些规范性条文往往漠视学生现实的学习及生活状况,甚至是对真实的职业道德生活全貌的肢解和疏离。

主体间性法律道德教育要创建贴近生活、更符合切身感受的课堂,要改变单纯重视知识的积累与考核,改变忽视对学生作为“人的个体”心灵的培育,要加强师生之间的情感交流。法律职业道德的大部分内容与律师与当事人、证人,法官、检察官与当事人及案件参加人之间的关系不可分割,大量的职业道德规范通过法律职业者亲身参与公诉、审判、辩护、会见当事人等法律案件而形成,不像在其他实体法领域更强调法学知识和技能的掌握。[5]这就要求教师在日常生活中,具有高度的职业敏感性,关注各种媒体,包括关注电视、广播、报纸、杂志、网络等集中播报和关注的与法律职业道德有关的重要新闻,关注司法体制改革,通过大量的正面先进人物的事迹和反面案例尤其是近期国家反对和打击的丑恶行径,提升学生切身体会和感受的能力,在充满实践氛围的课堂中,体验崇高法律职业道德人生的意义。

六、结论

主体间性法律道德教育是师生主体在充满生活气息的交往互动中探寻道德共识的过程。将主体间性引入法律职业道德教育,使我们更好地理解了法律道德教育的内涵,为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改革提供了新的思路,也为新时期法律职业道德教育者的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

参考文献:

[1]蒙冰峰,廉永杰.主体性到主体间性:道德人格教育的应然转向[J].北京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7).

[2]吴岳军.论主体间性哲学视域下的德育师生关系范式[J].教育学术月刊,2011(2).

[3]顾红萍.主体间性道德教育及其模式的建构[D].长春:东北师范大学,2008.

职业道德和法律论文范文第2篇

【关键词】法学教育;法律;职业道德教育

一、当前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现状以及不足

1.法学教学方面的不足。目前我国的法学教学陷入了概念化、教条化和形式化之中,而忽视了对法律正义价值观的教育、缺少了一些对人类价值的终极关怀。在法学教育中向学生传授法律知识成为了主要任务,仅仅局限于解释概念、注释条文、抽象议论等具有理论深度的分析,没有将培养学生秩序与正义等价值理念给予足够的重视。甚至有一些学校开设的司法道德、法律伦理或伦理学课程对法律职业伦理的一股机理和个性特色都没有进行研究和探讨,仅仅只局限于讲授法律职业的道德规范,仅停留在教科书的“说教”层面。学校在很多方面只是主管部门履行教育职能的一种方式,而法律职业的道德方面的要求却被淡化甚至于遗忘。

2.师资力量和教学方法存在不足。目前,在法律院校进行法律职业道德或者是法律职业伦理教学以及研究执教的老师,大多数都是法理学、诉讼法的老师、哲学学科中的伦理学老师。由于这些老师大多都属于某一固定的“专业”,绝大多数以理论知识见长,对法律的实际运用所知甚少,法学教师在知识结构上的弊端越来越多地被暴露出来。他们的教学方法停留在单一教学上,传统的灌输式的教学,只限于知识、概念以及法律职业道德规范的解释,在教学过程中没有师生互动,没有真实的道德体验。

3.国家司法考试的不足。作为“准入”法律职业的一道“门槛”,国家司法考试制度有助于法律职业人员对于法律专业知识熟悉和掌握,但是不可过分地仰赖它对于法律职业共同体形成的实际意义。因为法律职业作为一种现代性的道德实践,而不仅仅是一项实践性极强的活动。这种道德实践与司法考试之间并没有必然的联系,这种道德实践仅仅通过“书面考试”这样一种简单的方式是体现不出来的。

二、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设想

1.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途径。①设置法律职业道德课程。伴随着全面展开的法律职业化,因此人们对于法律职业道德问题的关注也越来越高。想要实现法学教育对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指导价值,开设法律职业道德课程是其首要的任务。法律职业道德对于法律人的重要性决定了法学教育开设法律职业道德课程对学生进行道德教育的必要性,法律的事业是社会的事业,法律的教育也应该成为为社会培养服务人才的教育,而法律人才必须具备的社会道德标准的要求也必然迫使我们的法学教育需要将法律职业道德教育课程提上日程。②在法学各科教学中渗透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法律职业道德课程的开设,要求在理性认识层面向学生传授抽象的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的过程,以及解决的问题能力。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并不是说仅仅开设几门课程就能够解决的问题。专业人才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要求掌握专业的知识和技能,没有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无法成为专门人才。但是,仅仅拥有专业知识和技能,如果没有职业道德来规范自身行为,同样也不能够成为一个合格的专业人才。③教师的素质要求。长期以来教师在思想上形成了传授知识和理论,培养学生运用法律的实际能力的认识,而忽视了法律职业道德的培养。所以,首先,教师要转变自己的思维方式和习惯,将法律职业道德教育作为法学课程教学的重要内容。其次,法学教师要起到一定的模范作用,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帮助学生提高自己的法律职业道德方面知识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最后,教师还要具备一定的实践教学素质的体悟和经验。

2.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教学方法的选择。①问题讨论法。讨论法是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为解决某个问题而进行探讨、辨明是非真伪以获取知识的方法,它有利于形成自主、合作、探究的教学模式,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不仅可以激发学生的热情和兴趣,使学生掌握学习的主动权,积极思维,而且还可以培养学生对法律职业道德冲突和道德理论的认知,促进他们形成敏锐的判断力和推理能力,从而达到预期的教学目标。②案例教学法。常用的法律教学方法是案例教学法,特别是在实体法以及程序法的教学过程中。运用案例教学法,能够尽可能的让学生快速的进入假象的角色,然后用法律的头脑进行思考和判断。因为学生能够设身处地,身临其境的假想自己为其中的角色,显然学生就会对该角色产生真实的体验,了解其中人与人之间的微妙关系。③模拟法。模拟法教学是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的产物,能够培养学生理论结合实际对各类法律问题进行分析以及综合运用的能力,能够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的工作能力,能够给学生提供独立分析思考和发挥其创造性思维能力的空间;教学内容的丰富性、教学形式的现场性、教学方法的灵活性以及教学过程的趣味性等有利于吸引学生学习的注意力,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总之,加强法律职业道德建设涉及到我国法治建设的成败,是贯彻“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内在要求之一。学校教育作为开展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场所,应该充分利用现有教学中的优势,借鉴外部经验,做法律职业道德教育领域的实践者。

参考文献:

职业道德和法律论文范文第3篇

【关键词】律师文化\伦理底线\误区和危害

导言

有关律师文化和律师文化建设,是近年来律师界的一个热门话题。不少专家、学者和律师界同仁,就什么是律师文化,律师文化的概念、特征、功能,进行律师文化建设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以及如何搞好律师文化建设等问题,提出了不少建议和看法。其中,将律师个人的伦理、道德、品行、素质、礼仪和水平作为律师文化的基本核心和内涵的论述和观点,不能说不具有相当的深度见解。但是,考察学界有关律师文化及律师文化建设的论述,笔者认为,在什么是律师文化和应当建设什么样的律师文化这一问题上,却存在着不少的误区,其别应当引起我们关注的,是在律师文化和律师文化建设中所存在的“道德误区”,这些误区不但会使律师文化建设误入歧途,而且对律师事业的发展将产生一定的不良影响和危害。因此,在深入开展律师文化建设的今天,有必要从理论上厘清律师文化和律师文化建设中的道德误区,给律师文化和律师文化建设一个正确的定位。

一、文化与律师文化的概念和内涵

什么是“文化”?依《辞海》的诠释,文化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来说,指人类社会历史实践过程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从狭义来说,指社会的意识形态,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和组织机构。”(1)同时,文化还有着自己特有的民族性。依照唯物和辩证的观点,“作为意识形态的文化,是一定社会的政治和经济的反映,又给巨大影响和作用于社会的政治和经济”,“随着民族的产生和发展,文化具有民族性,通过民族形式的发展,形成民族的传统”,并且,“文化的发展具有历史的连续性,社会物质生产发展的历史连续性是文化发展历史发展连续性的基础”(2)。因此,所谓的“文化”,就个体来说,她反映的是一个人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所表现出来的气质、魅力、礼仪和水平等。就群体而言,则是一个组织的价值理念、制度安排和战略选择在人们价值观念上的反映。从本质上讲,它不仅仅是一种信奉或者倡导,更不是一种包装和宣传,她应当,也只能是一种能够付诸于实践的价值理念,是一个群体(组织)在长期经营和实践中所凝结、积淀起来的一种文化氛围、精神力量、经营境界和员工所认同的道德规范和行为方式。用中国企业文化研究会副理事长贾春峰的话说,“文化”的内涵应当是一种“凝聚力、激励力、约束力、导向力、纽带力和辐射力”的综合,是一种在长期的不断充实、发展和认同基础上所形成的价值观念、经营思想、群体意识和行为规范等要素的总和。毫无疑问,我们所讨论的“律师文化”,当是指狭义意义上的“文化”,是以一种意识形态的思想范畴作为研究对象的。因此。所谓的“律师文化”应当是指律师这一特殊的法律人共同体所共同形成,并存在于这一特殊的法律人共同体内部,服务于这一特定的职业和角色的执业精神、道德准则、价值观念和行为规范的总和。其特征有三:

首先,律师文化是以律师特有的职业性质和职业角色为基础并服务于律师的职业与角色。

其次,律师文化必然依附于律师这一特定职业,并通过律师的执业机构(律师事务所)以及律师的执业活动为平台,以执业活动中所表现出来的言行、素养、伦理、道德等载体来反映和传播。

最后,反映出律师职业性质和职业角色特征的律师文化不能脱离本民族的传统,并受本民族的传统伦理道德观念所规范和影响。

二、律师文化的伦理道德表现

“文化”作为一种意识形态的表现,必然受到与这种意识形态相适应的伦理道德观念所左右和影响。因此,不同的文化,特别是不同的群体文化所追求的,除了在一般意义上要符合普遍的、传统的,同时也是全社会所公认的普适性伦理道德标准外,更重要的是,他必须要符合仅为自己这一群体或职业所独有的“职业道德和伦理观”的需要,并以此为特征和基础,这就是所谓的“底线伦理”。伦理道德学说中的“底线伦理”认为:所谓的“底线伦理”,是相对于一般的、传统的伦理、道德而言的,“是相对于人生的理想、信念和价值目标而言的。人必须先满足这一底线,然后才能去追求自己的生活理想”(3)。不同的职业,都有着自己这一职业才具有的“伦理底线”,这一“伦理底线”是由从事的这一职业和由职业和自身的“角色”所决定的。律师作为一种“职业”当然也有自己的“伦理底线”。律师由于其职业性质所决定,使律师的伦理道德与一般的、传统的普适性的伦理道德始终处于一种互相矛盾的“悖论”旋涡之中。就律师个体而言“正义与功利、经济与道德、程序与实体、技能与伦理,这些矛盾与范畴在律师角色身上交织着、冲突着”(4):

“首先,律师职业伦理是一种由律师的角色和职业所内在的特殊道德,它的内容必须服务于律师执业技术与法律和法律程序,因此它是一种程序伦理、技能伦理,它是一种不必然服务于实体正义,但必须服从于程序正义的伦理道德。

其次,律师职业伦理是一种底线的道德规定,它是作为一个合格律师所必须符合的道德要求,而并不是一种理想化的、道德高尚的人的道德指标。只要律师符合道德底线—职业的伦理要求,那么他(她)个体的利益与实质的非正义,也不受道德的苛责。

再次,律师的特殊道德与大众的一般道德存在着极大的分野。大众的道德是一种服务于实体正义的道德,对于个案来说,大众的要求是尽可能地发现真实与事实,尽可能地动用法律武器达到惩戒罪恶、发扬良善的目的;而律师的行为与伦理往往囿于程序,不能对案件表现平衡两造的公允的见解与立场,不能绝对地追求实质正义,律师往往信奉‘正义先于真实’,只有并只要程序允许的就是对的、善的,在大部分情形下,只有并只要为了委托人是对的、善的”。(5)

上述律师的道德悖论决定了律师的伦理底线必须服从并服务于自己的职业和角色。因此,反映出律师特有的伦理道德内涵的律师文化和律师文化文建设,也应当以此“伦理底线”为基础,并服从于这一律师的“伦理底线”。这是我们讨论律师文化和律师文化建设不可忽视的一个重要问题。

三、现行律师文化理论的道德误区和危害

长期以来,人们在谈到律师的职业素养和伦理道德时,都认为律师是“手握正义之剑而来,以客观事实为最高境界”,律师应当“推诚而不欺、守信而不疑”,是“扶正守道、仗义执言”的实践者,是“诚信本位主义者”,是“高尚道德的弘扬者”。因此,律师应当怀有一种“宠辱不惊,闲看庭前花开花落;去留无意,漫步天外云卷云舒”素养和品质。似乎律师就是天使的化身,圣人的下凡,完人的再现。不少的律师也往往以这样的理念作为自己的追求和向往,并且将这种理想的道德伦理作为律师文化的核心。笔者认为,这是对文化,特别是律师文化这种特定的职业群体文化认识上的道德的误区:

第一、实体意义上的正义并非是律师所追求的最高境界。“律师不是天使,也不是魔鬼,律师既不代表正义也不代表邪恶,而是通过参与司法活动的整体过程去实现并体现正义”(6)。根据律师的职业伦理要求“是一种不必然服务于实体正义,但必须服从于程序正义的伦理道德”的准则,作为一个律师,在刑事辩护中,当你为一个明知是有罪的犯罪嫌疑人辩护,并通过高超的职业技巧而使你的委托人免受或减受牢狱之灾时,这个律师是正直、正义或者是不正直、不正义呢?即使在普通的民事中,我们为明知不在理的案件事实提供了在法律上足以成立,并为公正的法官所采纳而使本来不应该胜诉的案件得以胜诉时,我们又应当算是正直、正义或者不正直、不正义呢?需知:“刑法对于辩护律师而言,不意味着衡平、公正或适当的刑罚或报复,它意味着为他的当事人争得一切可以争到的东西”(7),而对于民事案件而言,“可以刺痛一个律师良知的案件,总会撩拨起另一个律师的美德。每一个案件都有两个方面,每有一个律师站在错的一方时,都有另一名律师站在对的一面”(8)。因此,如果将律师看成是一位追求包括个案实体正义在内的“高尚道德的弘扬者”,不但将使律师这一职业所必须具有的抗辩技能下降到冰点,而且从对当事人负责,从“为当事人争得一切可以争到的东西”这一律师最基本的职业道德来看,反而是一种不道德而不是道德。

第二、“推诚而不欺、守信而不疑”作为一个道德标准,应当放在律师这一职业框架中进行考量。律师必须“诚信”,诚信是律师的基本生命线这是毫无疑义的。作为律师,不应为招揽业务而架词挑讼,欺骗委托人,这是起码的职业道德。问题是,律师这一“诚信”应当是在什么框架下的“诚信”?这才是问题的关键。试想,如果一个律师在执业过程中获悉委托人基于信任而告知的,包括委托人未被发现的违法事实在内的秘密时,律师是应当积极地上报给法官和公诉人,或者是为委托人严格保密?如果从传统的,一般的道德标准来说,基于“推诚而不欺”的道德准则,当然是应当积极上报给法官、检察官。但是,如果从律师职业角度来看,律师如果这样做的话,则就是一种对委托人信任的不“诚”,就是一种从根本上违背了“守信而不疑”这一律师的职业诚信准则。其结果,损害的不仅是律师这一执业群体的伦理和道德,而且将使社会对律师这一职业信赖度得以严重丧失。

第三、“宠辱不惊,闲看庭前花开花落;去留无意,漫步天外云卷云舒”不应成为律师所追求的素养和品质。面对瞬息万变的诉讼场景,律师应当怀有一种“卒然临之而不惊,无故加之而不怒”的心态,这是作为一名律师必须具备的心理素质和人格修养,但这绝对不是“宠辱不惊,闲看庭前花开花落;去留无意,漫步天外云卷云舒”这种化外散人的清悠和无为。著名学者孙笑侠说过:“人世上可能再没有什么职业比律师更充满矛盾的了。这尤其表现在律师的职业责任方面的多重冲突。律师一方面要面对委托人,承担市场意义上的法律义务;一方面要面对国法,承担国家意义上的法律义务;另一方面要面对职业共同体,还要承担职业意义上的法律义务。在中外律师发展历史上,这三方面都曾分别被作为诠释律师职业性质的关键词”(9)。律师正是在如何应对、平衡这三者的“绞杀”中形成了一种律师独有的“身份荣誉意识”。这种“身份荣誉意识”不仅体现在道德的层面上,而且也体现在市场意义的经济层面上。尽管我们不能抽象地宣扬“正义”,但是,当我们的委托人或所、辩护的案件遭到明显不公正的对待(起码也是我们自己认为是不公正的对待)时,律师的天职要求我们的,是应当以委托人的“荣辱”为“荣辱”而不是漠不关心的“宠辱不惊”和“去留无意”,这时需要我们的是从自己的职业角度出发“仗义执言”与强权抗争,而不是逃避现实的“闲看庭前花开花落”和“漫步天外云卷云舒”。这不仅是我们职业上的市场需要,而且也是我们职业上的道德需要。然而遗憾的是,在我们的执业过程中,的确有这种现象的存在。有时,在激烈的争辩中突然听到一方的律师发出“这是当事人的事,作为律师何必如此较真”这样的话时,作为一名律师感到的不仅是剌耳,而且还剌心。如果我们将这样浪漫般的诗意作为律师的一个基本伦理道德,作为律师应当追求的文化内容之一,就不但不具备作为一名律师的基本素养,而且背离了律师应有的职业道德。

因此,如果我们将上述这种普适性的伦理道德标准来作为我们律师文化和律师文化建设的核心和定位,必将导致下面两个不良的后果:

首先,以这种背离了律师的特定职业、角色所决定的“伦理底线”的传统的、一般的、用于对社会普通成员所适用的“大众伦理”道德标准作为律师文化的核心和定位,就无法在律师这一法律人共同体中形成“一种能够付诸于实践的价值理念”而不能在现实中实现,从而势必使律师文化只能成为一种口号式的宣传和包装,使律师文化坠入庸俗化的泥淖。由于我们讨论的是律师文化,而律师文化和律师文化建设应当以律师的职业道德为标准的“伦理底线”作为追求和核心。这种“职业道德应该是一种整体的、群体的道德,而非个人的道德”,“它是一种最低的标准,是一种被职业特征所规定的标准,而不是一种普适的标准”(10),他是一种共同的情感意识,其共同的指向是这一群体所追求和形成的共同“传统、利益、目标、荣誉、理想、义务、价值体认、思维方式、处事风格这样一些东西”(11)。尽管律师作为一个公民、社会人,也需要遵守和追求作为一个社会人所应有的伦理道德,如忠于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廉洁自律、珍惜职业声誉、尊重同行、公平竞争等等,这固然是需要的,但这都属于普通伦理道德规畴而不是律师这一特殊职业的职业道德要求。“律师的职业伦理只是对于律师的最低要求,是法定的底线。但是在这个底线之外,并不是不存在律师的值得信仰和追求的伦理目标。比如律师可以舍弃对价与经济考虑而免费为当事人服务,律师竭尽所能地资助贫寒的当事人走出困境,律师放弃自己的空闲时间积极参与公益事业与法律援助等等,但这些美德善行的表现显然已经超过了职业伦理的要求,或者说这些行为是在律师已作为一名合格律师的基础之上尽了更高的,个人化的道德义务。但是对于一种必须符合统一化、程序化要求的律师伦理而言,它的设定的合理化基础和理念应该是一种大多数的律师所能做到的,并且符合职业逻辑的情况下必须做到的标准”(12)。因此,在进行律师文化建设时,只有以这种为律师这一法律人共同体所认同的律师职业和角色所决定的伦理道德作为核心和追求,才能形成“一种能够付诸于实践的价值理念”并为律师普遍所认同、接受和付诸实践。

其次,以这种背离律师职业“伦理底线”的标准来定位律师文化和进行律师文化建设,将使律师陷入一种“高处不胜寒”的尴尬处境。律师是为社会公众服务的,其言行和举止均“暴露”在公众的视野之下。由于职业的不同和所担当的社会角色不同,这种法律职业外的视角往往是带有非理性、非程序性和非技术性的评判。加之在现实中确实有小部份律师连律师职业道德这一最起码的伦理底线都不遵守,诉讼中胡搅蛮缠,强词夺理;对委托人吹牛加欺骗;在律师界内部同行相轻相斗,搞同业不正当竞争,更助长了社会法律职业群体外的公众对律师持有一种另类的看法而使律师的形象大大受损。我们在打赢官司时不时碰到对方当事人指责律师为什么不主持公道而偏袒自己的委托人的责难就是最好的实例和证明。由此,当律师处于“既要维护当事人的利益而实现程序正义,又可能因为违反实质正义和要求”所相悖的两难境地时,就难免遭到社会公众的责难和诟病,受到社会公众的不公正看法和对待。因此,我们在进行律师文化建设时,如果不是以突出宣扬“在遵循程序伦理之下,尽可能地对实体正义加以维护”这一律师职业伦理底线作为基本定位,理性地将自己放在律师这一特定的角色场景中来理解和考察,既不提出脱离现实的过高道德奢望,也不脱离一般道德常理的过分宽容,而是不恰当地自我“拔高”自己的道德水准,必然误导法律职业外的公众对律师的不当期望而引起误解,其结果将导致律师形象的损害。而这,是与我们建设律师文化的初衷相违背的。

四、简单结语

笔者认为,对于律师文化和律师文化建设,应当以“职业、角色、规范”这三个基本支点作为核心和基础,即在提倡以普适性的伦理道德标准为一般原则的基础上,着重以突出律师特有的职业道德和执业技能为核心和内容。在整个律师文化体系上,以律师职业角色为定位,,以追求程序伦理为基础,以严守律师职业道德为规范,创立一种有别于一般公众和其他职业的,具有律师这一法律人共同体所独有的,能够为律师这一法律人共同体所认同、推崇并能够付诸实践的律师文化。这才是我们所需要的律师文化和律师文化建设。

笔者认为:在律师文化及律师文化建设上,起码存在着三个误区:1、体用上的误区,重形而轻神。只注重形式上包装与宣传,而忽视了对文化内涵的培植,使律师文化建设步入形式主义的歧途;2、道德上的误区。不适当地拔高道德标准,将适用于一般民众的、传统的、普适性的伦理道德标准作为律师这一特殊职业、法律人执业共同体的伦理道德标准,并以此作为律师文化的底蕴,从而使律师文化和律师文化建设走入另一歧途;2、传统承受上的误区,未注意文化的民族性和发展连续性的特征,脱离中华民族的传统文化基础,使律师文化缺乏应有的民族特色。因限于篇幅关系,本文仅就上述三个误区中的“道德误区”进行讨论,对于其他两个误区,不在本文的讨论之例,如有必要,将另文探讨。故命名为:“律师文化的道德误区”,特予说明。

注释:

(1、2)辞海编辑委员会编《辞海(缩印本》,上海辞书出版社1980年版,第1533页。

(3)何怀宏著《底线伦理》,辽宁人民出版社1998年4月版,第2页;

(4)(5)孙笑侠等著《法律人之治-法律职业的中国思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77-278页;

(6)田文昌《律师不是天使也不是魔鬼》,载《律师文摘》2004年第4期巻首语;

(7、8)参见《辩护的伦理道德》一文的编者按,《律师文摘》总第7辑第60页;

(9)孙笑侠《律师是什么主义?》,载《律师文摘》05年第6期卷首语;

职业道德和法律论文范文第4篇

法律伦理,从广义上说,包括法律制度伦理与法律职业伦理;从狭义上说,仅指法律职业伦理。法律职业伦理是法律职业者在其职务生活与社会生活中应当遵守的道德行为规范。法律职业伦理的内容主要包括法律职业者忠诚于法律、公平对待当事人、廉洁自律等等。一般认为法律职业人应具有三种素质,一为法律知识,一为社会常识,一为法律道德。其中,法律职业道德是法律职业人应该具备的素质之一,是构成法律职业人整体素质的重要内容。对于法律职业者而言,法律职业道德要求其做到信仰法律、心存正义、廉洁公正、忠于职守,这种道德人格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基石。正如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徐显明教授2003年12月9日在山西大学所作“法学教育”专题报告中说:“法学是价值之学,真正的法学教育应是价值观的教育,应是法律正义观的教育,高等法学院校应是法律价值观的集散地。”法律职业人的道德伦理素养决定着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和前景,因此,必须予以重视。

一、重视法学职业伦理教育之理由

法学职业伦理是法学教育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法学教育乃是一国法律制度最基本的造型因素之一。作为培养决定社会最终公平正义的法律职业人士的法学教育必须重视职业道德教育,笔者认为重视法学伦理教育的理由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职业伦理是公民道德素养的高度概括。在任何一个社会,都有一定的道德伦理要求,这些基本的道德伦理要求规范着公民的行为,使社会在有序的状态下运行。在中国,这种道德伦理的规范作用尤为突出。中国古代几千年的封建儒家伦理对当今社会仍然有巨大的影响,伦理型文化是我国文化的特质,是我国文化与西方文化的一个重要区别。在重视伦理道德的中国,国家和社会对公民的道德素养有比较严格的要求。公民的道德标准是法律职业伦理的基石。法律伦理是伦理精神的集中体现,它根植于我国社会的一般伦理之中。离开社会一般伦理,不可能形成法律伦理。作为法律职业人士首先应当具有一般公民所具有的基本道德素养。这是作为公民而言,应当做到的最基本的为人准则。一般公民具有的道德素养,法律职业人士当然应当具有。因为法律职业伦理无非是公民的一般道德标准在法律领域的高度概括,是从事法律职业的公民在特殊领域应当遵循的社会一般道德准则。在国家重视和提倡提高全社会公民的道德素养的大环境下,重视和提高法律职业人士的道德素养是重视公民道德素养的必然要求。

2.法律职业伦理是法律职业人必备的职业道德。法律职业人首先必须具备合格公民的道德底线,但仅止于此是不够的。法治是法律职业人之治,法律职业人作为实现法治的关键因素,必须具有其他公民所不具备的职业道德素养。如同医生应当遵循医德、教师应当遵循师德一样,法律职业人也同样应当信守特殊的法律职业道德。著名法学教育家孙晓楼早在为民国法律教育所做的规划中就提出:“有了法律学问,而没有法律道德,那是不合乎法律的本质意义,也不合乎法律教育的目的。”法学院校培养的法律人才须具有刚直不阿的品行,要“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要不徇私情,不畏高压,尊崇法律。而忽略法律伦理和法律理想的法学教育只能向社会输送高级渣滓,甚至成为破坏良好社会秩序的害群之马。法律职业人的法律伦理素养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法律的实效。因为“当一条规则和一套规则的实效因道德上的抵制而受到威胁时,它的有效性就可能变成一个毫无意义的外壳。”可见,法律职业人的法律伦理素养对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具有重要作用。

3.法律职业伦理教育是防范司法腐败的重要手段。当今,司法腐败现象严重,形形色色的司法腐败在社会中普遍存在。司法腐败泛滥的现实使人们开始深思导致司法腐败的深层原因,在对司法腐败追根溯源的时候,人们发现法律职业人的道德伦理素养是导致司法腐败的一个重要因素。在司法实践中,法律职业者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相对于外部监督制约而言,职业道德和自律是更为重要和有效的控制司法腐败的重要防线。法律职业人的整体素质不高、欠缺法治国家所要求的法律职业道德素养是导致司法腐败的直接因素,这一因素比制度不完善等因素更为直接和关键。因此,化解和遏制司法腐败,必须从重视法学伦理教育开始,从源头上堵截司法腐败的产生。可见,法律伦理教育是遏制司法腐败的一个重要途径。

基于以上理由,笔者认为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必须在法学教育中给予足够的重视。那么,我国当今法学教育中的法律职业伦理教育是怎样的呢?这需要对我国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现状予以概览。

二、法学职业伦理教育之现状

从我国当前法学

教育中的职业伦理教育现状看,在我国当今法律教育中普遍存在忽视法律伦理教育地位的倾向。法律职业伦理培养的缺失是我国当前法学教育存在的问题之一。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高校法学教育缺乏法律职业伦理教育。高等法学教育应当承担传授法律理论知识,培养学生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和进行法律价值观教育,树立法律正义两方面的任务。但是,我国现今高校法学教育只重视法律知识的传授,始终未对法律正义价值观的教育给予足够的重视,缺少法律伦理方面的研究,也没有开设法律伦理方面的课程。截至1999年,我国高等法学教育的本科、硕士和博士的培养规定中都没有把法律伦理作为培养要求。虽然在1999年修订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培养方案》中,首次明确地把“法律职业伦理”作为一门课程单独设置,但其使用的教材内容空泛,难以达到培养法律职业伦理素质的目的。目前在我国只有少数高等法学院校开设了《司法职业道德》选修课程,至今还没有高校专门从法律伦理角度开设课程。高等法学教育长期没有把法律伦理作为学生的必修课程之一,法律职业伦理教育一直为我国法律教育所忽视,这无疑是高校法学教育的一个重大缺陷。而在法治发达的西方高校法学教育中,大都设有司法伦理之类的法律职业道德训导课程。比如英国的《律师职业行为指引》一书每年都出版一本,在法学院的教学中是重头戏。而我们的高校法律教育至今在这方面还是空白,不能不说是一个遗憾。 2.司法考试忽视对司法伦理的考察。国家司法考试作为公民进入法律职业圈的门槛,在考察法律职业人对法律专业知识掌握的同时,却没有将职业伦理作为一个考察内容在考核中予以重点考核。虽然在司法资格考试中,有关于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考试内容,但是,法律职业是实践性极强的活动,法律实践中要求的法律职业伦理不能通过书面考试的方式考察出来。掌握法律知识、通过书面考试的人并不必然在司法实践中具有较高的道德伦理素养。司法考试对考生伦理素养的考察与实践中的要求相差甚远,难以达到考核法律职业人的法律伦理素养的目的。

3.法律职业伦理观念教育意识淡漠。以往我国高校法学教育一直是重知识性传授的法学教育模式,在教学活动中,教师以诠释法律条文和法律规则为主要教学内容,不关注隐含在法律背后的法律理念和价值取向,缺乏对法律知识的价值和伦理的阐释和关怀,导致许多法学专业学生只知法律的条文,不知法律的价值和伦理。老师在传授法律知识的时候,忽略对学生法律伦理素养的培养,只注重理论知识的考察,不重视道德伦理修养,使本应在日常教学中应当做到的法律职业伦理培养和言传身教成为空中楼阁,这是作为教育主体的老师法律伦理教育意识不强的必然结果。

三、完善法学职业伦理教育的设想

法律职业人的职责是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主持公道。为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法律教育除专业知识教育外,还应特别注意法律职业人的道德素质教育。因为法律职业的特殊性要求从事法律工作的职业者不仅应该系统掌握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更重要的是应该具有高尚的司法品格,遵守司法伦理。法学教育是形成法律职业人士司法伦理素质的基础。法学教育应重视道德教育与信仰教育,使学生对法学知识系统了解与把握的同时,促使学生形成法律信仰。为实现上述目标,完善法学职业伦理教育,笔者认为应当主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将法律伦理教育融于日常教学中,并设置法律伦理课程。将法律伦理教育贯穿于法学教学过程中和开设专门的法律伦理课程是完善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重要途径。一方面,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应融于法律职业教育中,体现在法律教育的各个环节。改变长期以来我国法学教育只重视法学理论教学、忽视职业伦理教育,将法律职业伦理教育依赖于一般德育教育的做法。将法律伦理教育贯穿于全部法律课程的教学实践中。通过采取课堂讨论、诊所式教学、法庭辩论等教学方法,引导学生从伦理视角对法律教学中的争论问题加以探讨和研究,培养和锻炼学生的法律伦理素养。不仅应当在教学中培养学生的法律伦理认知能力,还应当通过解决实际问题,培养学生的法律伦理行为能力。因为司法伦理素养的形成不是教出来的,更多的是训练出来的。未来的法学教育必须注重训练和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伦理,增进法学教育的实务化和伦理化取向。另一方面,应当设置专门的法律职业伦理课程对学生的法律职业伦理意识加以强化。通过专门、系统的课程讲解加大对学生的职业道德教育,使其掌握在将来职业实践中应当遵循的职业操守,并通过考试内容与方法上的调整,从实践中考核学生的职业道德,通过提高法律职业人素质预防司法腐败。

职业道德和法律论文范文第5篇

关键词:检察官;职业道德;建设

一、检察职业道德内涵分析

社会上的职业多种多样,每种职业都有一定的职业道德,而检察官作为一种专业性较强的法律职业也有其特殊的职业道德要求和标准。理论界对其基本内涵虽有不同认识,但理念是共同的,主要是指以检察官为主体的所有检察人员在从事检察职业活动中,应该遵循的行为规范和应该具备的道德品质,以及调整检察官与各种社会关系的道德规范的总和,是对检察职业的一种特殊要求。因此,检察官职业道德是专门对检察官的行为进行规范的特殊要求,是一种特殊的职业道德标准。

二、检察职业道德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主要问题

1、检察职业道德的要求不够详细。目前我国的《检察官法》、《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等法规对检察官职业道德均做出了原则性规定,但内容还不够明确、具体,有些监督、考核、奖惩等方面的规定缺失。

2、检察职业道德建设的机制不完善。在人财物上,完全由同级政府所控制,易受地方干涉;在设置上,基本上与行政区划相对应,影响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效能的发挥。

3、检察职业道德建设缺乏有效监督、考核方法单一,大部分考核仍按照行政公务员的要求和标准,道德上的失职行为并未真正纳入考核范畴,且职业道德教育培训缺乏针对性,影响了检察职能的充分发挥。

(二)原因分析

1、理论研究未与时俱进。职业道德建设理念明显滞后,很多地方仍然靠传统的思想政治工作来加强职业道德建设,流于形式现象比较严重。

2、在社会急剧变革与转型时期,一些负面的价值取向比如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在一定程度上了腐蚀了职业道德,包括检察职业道德;随着检察机关新进人员背景的多样性,导致价值取向、职业素养、经验阅历、个人欲求出现多元化现象,由于监督考核手段缺乏,极易使检察职业道德建设产生盲区。

三、检察职业道德建设的途径探析

我国检察职业道德重构的具体途径

在当前司法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进一步重构检察职业道德并提升检察官职业素养对于促进公正司法、提升司法公信力意义重大,因此加强检察职业道德建设需要我们探寻多种途径,构建长效机制,不断推动检察职业道德建设的科学发展。

1、检察职业道德建设的基础是确立科学的理念。科学的理念包括正确的检察职业人生观、价值观、高尚的道德品质等,要通过科学的职业理念引导检察官增强职业主体意识,培养职业荣誉感,强化法律信仰,职业主体意识的增强和荣誉感的培养需要进一步提高检察官的政治地位,需要广大检察官对职业有理性的认识和高尚的追求,要注重强化检察官的法律信仰,让检察官逐步确立“唯法至上”的理念,逐步把法律信仰作为基本的职业价值观,把维护法律尊严作为终身的职业追求。因此,要通过科学的职业理念引导广大检察官树立正确的职业价值观、人生观、高尚的职业道德情操,促进检察官用自己的实际行动自觉维护群体的良好形象,为检察职业道德建设打下坚实基础。

2、检察职业道德建设的关键是健全的保障制度。检察官作为行使法律监督职能的具体实施者,其职业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更需要健全的职位、待遇、职权等方面的保障,这样才能免除检察官行使职权的后顾之忧,才能确保检察官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首先要借鉴国外经验,提高检察官任职门槛,建立精英化职业群体,去行政化,完善检察官的选任制度,将法律素质和道德修养纳入任职要求。其次要建立健全的检察职业地位、权力及待遇保障机制,根据检察职业的专业性、精英化特点,实行检察官终身制,确保检察官职业地位的崇高性;在司法体制改革过程中,要建立检察权行使的保障制度,确保检察官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实现检察权的独立及检察官人格的独立;检察职业素养的提升离不开物质基础的保障,司法权属于中央事权,应该由中央统一保障检察官的物质待遇,待遇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检察官的生活和利益,要逐步提高待遇,逐步实行高薪养廉,解决检察官的后顾之忧,才能使检察官不被物质利益所诱惑,进而促进检察职业道德的建设。

3、检察职业道德建设的保障是完善相关的考核、培训、奖惩、监督制度。检察官的职业角色是法律监督者,其职业道德素养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因此有必要建立科学的考核、培训机制,充分发挥外部监督的作用,这是提升检察官职业素养、促进公正廉洁执法的有效途径。首先要完善检察官职业道德教育培训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对检察官职业道德的基本内容归纳为:忠诚、公正、清廉、文明,要继续加强检察职业道德基本内容的培训学习,不断强化检察官的职业信念、价值追求、道德行为和职业操守,强化检察官对法律的绝对信仰,形成正确的价值取向,使职业道德准则的相关内容内化为检察官的自我认识、自身努力和自觉遵守。其次要完善检察官职业道德考核、奖惩及监督制度,《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试行)》总则中虽对奖惩激励原则作了规定,但是有待进一步细化,在检察机关内部应该建立相应的职业道德考核奖惩机构,明确考核制度,要将检察职业道德评价纳入年度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检察官提拔任用的重要依据,通过内部的考核监督促进检察官坚守职业道德底线;检察官作为法律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要自觉接受外部监督,通过舆论、党委、人大、人民群众的监督展示自身良好的形象和素养,要在检务公开中主动征求社会各界对检察官职业道德的意见建议,发现自身存在的问题,在自律与他律的结合中进一步规范自身的行为,逐步树立崇高的职业道德。

四、结论

检察职业道德是检察官必须具备的职业操守,是检察官对国家和社会所担负的道德义务和责任。检察官作为保证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监督者,职业道德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到检察职能的发挥,关系到社会的公平正义。因此,加强对检察官职业道德建设途径的研究,能够推动广大检察官自觉注重提升职业素养,进而促进公正廉洁文明执法,为检察工作的科学发展、为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提供有力人才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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