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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贸易干预措施

进口贸易干预措施

进口贸易干预措施范文第1篇

一、工业对外贸易战略面临的挑战

加入WTO 前夕,我国工业的贸易战略基本上是一种以内需为主的、有保护的出口促进的战略,政府干预在其中起着广泛而重要的作用。加入WTO 后,我们必须加快贸易自由化的进程,大幅度降低贸易保护,尤其是降低政府干预的程度;因此,总的说来,贸易战略面临着加快由进口替代向出口导向战略转变的压力,以及由此产生的市场冲击的挑战,同时,贸易战略转变中的选择空间大大缩小,贸易政策的逐步调整和合理搭配受到了很大的限制。

从进口保护的变化看,根据我国加入WTO 的承诺,对工业贸易战略的影响主要来自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贸易权的开放。加入WTO 后,我国将全面扩大进口贸易权的开放,取消获得和保留贸易权的出口要求,降低中资企业的注册资本要求,逐步使外资企业获得完全的贸易权;到2004年底之前(加入后3年内),贸易权的审批制将取消,贸易权将完全放开,所有企业都可以在中国全部关税领土内进口所有货物(保留由国营贸易企业进口的产品份额除外)。这意味着工业品的国内市场基本上与国际市场接轨。二是关税税率降低。我国工业品的关税水平将由2001年的13%降低为2005年的9.3%,其中98%的工业品的关税减让将到2005年1月1日结束,只有汽车及汽车零部件的关税减让延长到2006年7月1日(分别降至25%和10%),部分化工产品的关税减让到2008年结束。与人均收入水平相近的发展中国家相比,9.3%的工业品平均关税已属于较低的水平。虽然我国的关税减免率很高,使实际关税与名义关税的变动关系较小,但关税水平持续性地大幅度下降,仍将引起工业品进口态势和国内市场竞争格局的明显变化,其影响将主要表现在产品和产业结构方面。三是非关税措施的取消。我国将于2005年1月1日前取消现行的400多个税号的非关税措施,包括配额、许可证和特定招标等措施;其中大多数产品的非关税措施在加入WTO 时取消,少数产品在2002~2004年期间取消。同时,在过渡期期间,相关产品的配额将有15%的增长率。这表明,进口的数量限制从加入WTO 时起就大幅度降低,到2005年将从行政管制上完全消除。四是相关服务贸易的开放。与工业相关的服务贸易开放,除了与工业企业运营环境有关服务贸易之外,主要是与国内工业品市场直接相关的服务贸易开放。这些领域的开放,基本上是加入WTO 时允许设立合资企业,到第二、三年允许外资控股,再到4~5年内允许设立外资子公司,到2005~2006年左右,其中的大多数领域将完全对外资开放。相关服务贸易尤其是工业生产后续服务领域的开放,不仅会导致工业品的进口增加,而且将大大加强进口产品在国内市场的竞争力。这方面影响最为突出的是分销权的开放。加入WTO 后3年内(到2004年底之前),分销权的开放就已大体完成,这正是贸易权审批制取消之时,因而工业品分销市场的全面开放将与进口贸易权的完全放开相互作用,外资企业可以将进口经营与分销经营结合起来,可以将国际营销网络扩展到国内市场的各个领域,从而将对国内工业品市场产生深层次的影响。五是国有企业和政府采购的开放。在加入WTO 的谈判中,我国承诺扩大国有企业的对外开放,保证所有国有和国家投资企业仅依据商业考虑进行购买和销售,并确认其他WTO 成员的企业将拥有与这些企业在销售和购买方面进行竞争的充分机会;政府将不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国有企业或国家投资企业的商业决定,中央预算提供给某些亏损国有企业的补贴将相应取消。其中,国有企业按商业规则运作、政府不能施加影响和取消中央预算补贴的范围,也包括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产品、指定经营的产品和实施关税配额管理的产品。同时,我国承诺在进行政府采购中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有效及符合公共利益等基本原则;在加入《政府采购协定》(GPA )之前,中央和地方各级所有政府实体,以及专门从事商业活动以外的公共实体,将以透明的方式从事其采购,并按照最惠国待遇的原则,向所有外国供应商提供参与采购的平等机会。这些承诺,进一步从体制和政策上扩大了市场开放,降低了贸易保护的程度。

以上几个方面的变化,将从根本上动摇我国进口替代战略的基础。加入WTO 前,我国的对外贸易战略虽在不断扩大开放中发生了很大的转变,但进口替代战略依然占有重要的地位和比重。原因在于,虽然关税水平大幅度降低,非关税措施不断减少,但进口贸易权仍受到控制,服务贸易的开放度较低,特别是其中最重要的分销权没有开放,这些方面使国外工业品的进口和销售受到了很大限制,国内市场继续受到较大程度的保护,加上国有企业和政府采购的作用,使进口替代战略的推行依然具有较强的基础。而加入WTO 后尤其是过渡期完成后,不仅关税税率降低到较低水平,非关税壁垒基本上取消,而且具有更大影响的是,进口贸易权完全放开,相关服务贸易全面开放,特别是分销权的开放迅速到位,同时,从政策和法规上取消了对外资企业的当地含量要求及相应的优惠待遇(如取消根据汽车生产的国产化率给予优惠关税税率),国有企业要按商业规则运作,政府对企业的影响要相应消除,政府采购要遵循透明度原则和最惠国原则,这些方面的开放将使国内市场的保护度很快下降到较低水平,进口替代战略所依存的壁垒和条件几近丧失。并且,全方位开放对国内市场的冲击,还会影响到以内需为主的工业增长格局,进一步使工业贸易战略的基础面临着新的挑战和威胁。

从出口促进的变化看,加入WTO 对我国工业贸易战略的影响既有不利的方面,也有有利的方面。不利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加入WTO 后,对外资企业的出口实绩要求(包括外商直接投资、外资企业获得或保留外贸权等方面的出口要求)立即取消,政府对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的出口支持和援助将受到WTO 规则的制约,有些出口补贴项目将逐步取消(如以出口业绩为基础优先获得贷款和外汇的项目,已经从补贴项目中取消),可以继续保留的补贴项目(如出口产品的关税和国内税退税)相应减少,出口鼓励政策的力度和作用将相对减弱。这些方面,都不利于出口促进战略的推行。有利的影响主要在于:加入WTO 后,我国将在其他WTO 成员方中获得相应的市场开放和对等的最惠国待遇,将可以利用WTO 的贸易争端解决机制来减少和消除出口的贸易壁垒或贸易摩擦,同时,国内市场逐渐与国际市场接轨,以及国内市场受到进口产品的冲击加剧,客观上也有利于推动国内企业增加出口,有利于出口促进战略的推行。但是,综合起来看,不利的方面主要是影响我国国际竞争力较弱的技术、资本密集型产品的出口,有利的方面主要是使我国具有比较优势的劳动密集型产品出口获得了较好的国际环境;而我国出口促进战略的发展方向和重点却在于扩大前一类产品的出口并提高其出口比重,因此,加入WTO 后出口促进的变化,即使有利于出口导向战略的推进(实际上,由于国际市场供求结构和价格结构的变化,过度依赖于低技术含量的劳动密集型产品的出口增长,还可能导致所谓的"贫困化增长"问题),也不利于出口水平和出口效益的提高,不符合我国对外贸易战略发展的根本目标,不能有效发挥对整个工业发展战略的带动效应。从这个角度看,加入WTO 后出口促进的变化,也构成了对我国工业外贸战略的一种新挑战。

从政府干预的变化看,加入WTO 后,政府的外贸政策和管理要符合WTO 的规则,所有的法律、法规和行政管理措施,都要遵循透明度原则和最惠国待遇原则,这对工业外贸战略也带来了新的影响。例如,中央和地方各级所有政府实体以及相应的公共实体,都要以透明的方式从事采购活动,要遵守并只受公开或已公布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定及程序的约束;再如,我国承诺全面实施WTO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 协定》),将修改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以保证外国权利持有人在所有知识产权方面的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全面符合《TRIPS 协定》。这些方面,对进口替代战略和出口促进战略,都产生了一定的制约。加入WTO 前,在我国推行工业外贸战略的过程中,政府干预一直起着较强的作用,并且随着对外开放的扩大和外贸战略的转变,这种作用没有相应减弱,只是由主要对进口替代的干预转向更多地对出口导向的干预。而加入WTO 后尤其是过渡期完成后,政府干预的活动空间和作用力度将受到日益明显的限制,高干预的贸易战略势必要逐步转向低干预的贸易战略,这对外贸战略的推行和转变也形成了新的挑战。

二、工业利用外资战略面临的挑战

进口贸易干预措施范文第2篇

多措并举,全力应对钢铁等行业贸易摩擦。今年以来,中国钢铁产业遭遇21个国家和地区发起的系列贸易摩擦案件,商务部全力应对,保持出口市场稳定。美国对华碳钢与合金钢产品337调查案取得阶段性成果,美调查机关初裁终止有关反垄断指控的调查,初步认定虚构原产地指控缺乏证据。成功在新西兰螺纹钢和卷板双反案、韩国H型钢案、土耳其无缝钢管反补贴案、哥伦比亚盘条案等18起案件中化解双方业界分歧,取得良好效果。在应对美国铝业332调查中,中国业界深度调研全球铝业和贸易发展现状,以专业数据和产业发展实际回应不实指责,指出美铝业应多从自身寻找经营困难的原因,而不是o端指责中国。

持续努力,通过对话磋商力保光伏产业出口市场。光伏产业代表未来能源产业的发展方向,也是近年来贸易摩擦的焦点。2016年,商务部秉持互利共赢的理念,积极推动中外业界开展对话。澳大利亚调查机关对华光伏最终无措施结案。中国业界两次赴欧盟游说,推动欧洲议员、部分成员国政要和多个欧洲光伏行业组织致函欧委会,成功阻止部分欧洲申诉企业抬高中欧光伏价格承诺基准价格。中美就妥善解决光伏争端进行了14轮磋商,推动了谈判向积极方向发展。

加大对有关条款交涉力度,深入参与规则谈判。密切跟踪主要世贸成员就中国入世议定书15条到期问题的新动向。以政府身份参与全部16个对华反补贴案件的应诉,有效限制国外调查机关自由裁量权的滥用。积极参加首尔贸易救济国际论坛、世贸组织相关会议,呼吁加严纪律,反对贸易保护主义,树立我重规则、负责任大国形象。稳步推进RCEP、中日韩等7个自贸区谈判中贸易救济章节的谈判工作。

积极探索和创新应对模式,保障公平贸易环境。促成草甘膦行业立案前有效化解摩擦。指导中国企业对欧盟光伏玻璃等3起案件提起司法诉讼并连续胜诉。在墨西哥对华瓷砖反倾销案中,开创了以原产地证监管价格承诺实施的机制,促成该案和解。2016年,在30余起贸易摩擦案件中争得无措施结果,为国内企业保住了34亿美元的出口市场,一定程度上减缓了贸易摩擦高发对中国有关行业的冲击。

依法实施贸易救济措施,减缓进口冲击,助力产业发展。商务部紧密跟踪产业发展,依据申请依法采取救济措施。全年共对外发起贸易救济调查5起,复审调查12起,做出原审裁决4起,复审裁决12起。非晶铁基合金带材是我国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科技环保节能材料,但面临进口倾销冲击。对该产品立案调查后,产业实现扭亏为盈。我国首次对大宗农产品―食糖启动保障措施调查,对美国干玉米酒糟采取临时“双反”措施,维护了我国农民和相关产业的合法权益。

进口贸易干预措施范文第3篇

关键字:战略补贴                 政策              wto

keywords:strategic subsidy      policy            wto

随着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正在积极进行经济贸易体制改革以努力保持政府的中性地位时,一些发达国家尤其是美国,正摒弃中性贸易政策使用诸如战略补贴等政策以增加其本国福利。这一需求源于近年来贸易理论的不断发展和体现不完全竞争及递增的规模经济模型的运用,它表明了政府在贸易政策中充当积极的角色。

一、战略补贴政策的理论基础

以竞争模式为基础的新古典贸易理论主张自由贸易,而贸易干预政策只是作为纠正市场扭曲的一种手段;并且,如果由于贸易干预导致偏离帕累托最优状态时,政策所致的贸易扭曲就产生了[1]。但新贸易理论说明了在没有扭曲的情况下政府对贸易的干预能够改善福利的可能,也就是通过实施战略贸易政策来达到增进本国福利。战略贸易政策就是新贸易理论在政策领域的延伸和具体化。

战略补贴政策作为战略贸易政策的重要内容,发源于brander和spence(1983、1985)的第三国市场模型,他们假定一个寡占行业中有两个生产同质产品的厂商,分别位于两个不同的国家,厂商生产的商品都是为了出口到第三国市场,本国没有消费,并且两厂商在第三国市场进行cournot竞争,这样,在自由贸易的情况下,企业间会达成一个cournot -nash均衡。这种均衡状态下,双方就没有任何激励去改变自身行为,均衡结果就可自行维持下去。但如果当有一方政府进行干预时,竞争就会演变为stackelberg竞争,有政府补贴的一方厂商就会处于stackelberg领导者的地位,而外国竞争企业则处于跟随者的地位,外国企业会做出向本国企业让渡市场份额和利润的反应。此时,即产生利润转移效应(profit shifting effect)。因此,政府的最佳反应是给予一定的出口补贴。helpman和krugman(1989)则从私人边际收益和社会边际收益的角度得到类似的结论。战略贸易政策实质是将市场经济体制中的竞争主体和利益主体由企业扩展到国家,将企业竞争力提升到国家竞争力,将企业竞争策略上升到国家经济政策,借助政府的力量和国家公共财力来应对国际化经营中的不完全竞争和规模经济效应。

新贸易理论的出现引起了人们的关注,一国很有可能在以下情况下恢复早先的政策:如果他们认为对方国家的贸易干涉是一种“以邻为壑”(beggar-thy-neighbor)的方式从而使财富从本国向外国转移,这些理论上的发展为一国政府进行干预提供了理论根据,阐明了国家干预市场进程的动机。它在政治上是有吸引力的,对国际政治经济也在发生着影响,尤其是在高技术产业。例如,欧盟通过促成一系列高科技项目来促进欧洲的高技术产业,以确保欧洲在关键技术及其产业方面不致于落后于美国和日本。美国也有相似的例子,1993年,由克林顿总统亲自挂帅,副总统戈尔直接分管,在全美国开展了一场新型汽车攻关大行动,参与的机构有美国能源部、商务部、运输部、国防部等,还有美国众多名牌大学、科研机构以及军事、航天部门的若干国家实验室,以及美国三大汽车公司,其基金由联邦政府和工业界共同提供,目的是要使传统的汽车,转变成为高新技术产品;在今后相当长时期内,确保美国经济的地位。

对于刚加入wto的中国来讲,政府面临如何制定自己的贸易政策问题。一方面,我们必须尽快适应wto规则,积极地降低关税,削减非关税壁垒;另一方面,由于自身经济实力的限制,不可避免要对相关产业进行保护,其中,进行战略补贴政策是一个可行的选择,这也是wto规则所允许的。

二、wto对有关补贴的框架约束

在wto的法律规则中,补贴被定义为“在某一成员的领土内,由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向企业提供的财政资助,以及采取任何形式的收入支持或价格支持,和由此而给予的某种优惠。在wto框架内,规制补贴主要有《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和《农产品协议》两个方面。

1、《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中的相关规定

按照可能的危害程度,《补贴和反补贴措施协议》将补贴分为禁止的、可诉的和不可诉的补贴三类。

一禁止性补贴。《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第3条规定:“法律或事实上视出口实绩为唯一或其他多种条件之一而给予的补贴、视使用国产货物而非进口货物的情况为唯一条件或其他多种条件之一而给予的补贴为禁止性补贴”。禁止性的补贴一旦被证实存在,无须证明其是否对其他成员方造成损害或损害威胁,都必须取消,否则会招致其他成员实施的经wto争端解决机构授权的反补贴措施或征收反补贴税。

二可诉补贴。指在一定范围内可以实施的补贴,但如果使用此类补贴的成员方在实施过程中对其他成员方的经济利益造成不利影响,则受损的成员方可以向使用此类补贴的成员方提起申诉。因此,《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第5、6条对使用可诉补贴的“度”做出具体界定。即使用可诉补贴不能造成以下任何情况发生:第一,取代或阻碍另一成员方的产品进口;第二,取代或阻碍另一成员方对第三成员方的出口;第三,补贴的后果造成大幅度削价、压价或销售量减少;第四,实施补贴后的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份额增加。可诉补贴并不一定意味着必须取消,一般来说只有同时具备下列三种条件下该种可诉补贴才需要被取消:第一,该种补贴必须要具有专向性。《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规定了企业专向性(一国政府挑选一个或几个特定公司进行补贴)、产业专向性(一国政府针对某一个或几个特定产业部门进行补贴)和地区专向性(一国政府对其领土内特定地区的生产进行补贴)三种专向性标准;第二,该种补贴必须被某个成员国起诉;第三,该补贴必须被证明对成员国造成了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

三不可诉补贴。主要包括不具有专向性的补贴、给予基础研究的援助性补贴、给予贫困地区的补贴、为适应新环境而实施的补贴,以及用于鼓励农业研究开发、鼓励农民退休等方面的“绿箱”补贴。

不可诉补贴不专门针对出口,是wto规则允许的措施,这为实施战略补贴政策提供了空间。不可诉补贴包括,为鼓励某个产业的企业进行r&d投资、开展技术创新,可以对r&d投资占销售额比重设立一个标准,对超过标准的企业实行非专向性补贴;大规模增加对企业、高校、研究机构的科研补贴,只要这种补贴不超过基础工业研究费用的50%或应用研究费用的25%;增加对落后地区开发的基础设施建设、工业结构调整、教育科研的补贴;对环保性的技术改造项目给予一次性补贴,只要这种补贴不超过改造工程费用的20%。

2、《农业协议》中的相关规定

《农业协议》将国家对农业的支持分为要求削减承诺的国内支持和可免除削减承诺的国内支持两个方面。其中,要求削减承诺的国内支持,即“黄箱支持”,主要是指那些对生产刺激作用大、对贸易干扰程度强和对价格扭曲作用大的各种补贴。可免除削减承诺的国内支持,是指那些没有任何贸易扭曲影响或对生产没有造成影响或只有最低限度影响的国内支持政策,包括“绿箱支持”,“蓝箱支持”和低于“微量允许标准”的支持。“绿箱支持”是指费用由政府财政开支,对生产不产生直接刺激作用的国内支持,如对农业科研、人员培训、技术推广及农村电网、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补贴支持。

三、我国实施战略补贴的可能方向和政策创新

根据《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农业协议》以及我国加入wto《工作组报告书》中的承诺,可以考虑从以下方面实施战略补贴政策。

1、合理利用一些可诉补贴

可诉补贴是利用一些wto允许的补贴,合理支持本国相关产业。具备操作性的可诉补贴有:政府对某项产品实行不超过从价总额5%的补贴;对某项产业实行小额补贴以弥补经营性亏损;为解决某个大企业长期发展、避免产生严重社会问题而提供一次性补贴;对一些规模有限、影响相对较小的企业直接免除政府债务,或授予补贴以抵消应付债款。对于可诉补贴的运用关键是要把握好补贴的范围和“度”,避免对我国出口产品起诉。

当前在可诉补贴方面值得关注的是科技补贴。《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第8条规定:在商业性r&d中,对公司进行研究活动的援助,或对高等教育研究机构或研究机构与公司签约进行研究活动的援助不能超过工业研究成本的75%或竞争前开发活动成本的50%,而介于上述两类之间的r&d活动不得超过合法成本的62.5%;当上述各项补贴不能满足其规定时,也就成为可起诉补贴。

结合我国现行的科技支出状况,科技支出中有一部分是用于应用研究、实验开发和成果应用研究,具有明显的促进出口或进口替代作用,属于禁止的补贴或可起诉的补贴范围,加入wto后,必须对超出不可诉补贴范围的财政补贴进行调整,否则,就有可能遭到其他成员的反补贴措施。

2、充分利用不可诉补贴

根据我国的经济发展极不平衡以及生态环境恶化的现实,应重点增加对西部落后地区的补贴和环境保护方面的补贴,实现我国经济均衡和可持续发展。

建立和完善对落后地区的补贴。按照我国总体情况,目前西部人均收入与全国的差距已达到“不可诉补贴”中对落后地区补贴的标准(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不超过全国平均国民生产总值的85%等条件),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确定的相关标准,我国的地区倾斜政策应由“东高西低”改为“西高东低”,可以对这些地区的产业和企业采取补贴政策。

增加环保补贴。随着国际上绿色消费浪潮的兴起,绿色需求的增长,我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屡屡遭遇绿色贸易壁垒,限制我国产品的大量出口。根据wto协议规定,为使现有设施适应新的环境要求,政府可以提供经济援助。条件是:这种援助只是一次性地给予,并且限制在总成本的20%以内,同时可以普遍获得。因此,政府可以对环境保护进行资助,增加在退耕还林还草、企业环保技术改造等有利于环境保护方面的支出,逐步改善生态环境,提高我国经济和外贸行业的持续竞争力。

3、调整我国现有的粮食补贴政策

考虑到农产品供给的特殊性,农产品价格补贴,仍应成为今后价格补贴的重点。根据《农业协定》,我国当前的粮食补贴政策属于“黄箱”政策,虽然我国“黄箱”政策补贴没有超过入世谈判中农业生产总值8.5%的上限,符合wto规则,但现行对农产品流通环节的补贴政策,既扭曲资源配置,又造成收入分配不公,还导致各种腐败现象,存在补贴效率较低的状况。

4、完善出口信贷、信用保险和退税制度

出口信贷和出口信用保险是国际上通行的款励出口的方式,对我国出口方面也将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应加大这方面的研究和业务创新,按国际惯例并结合我国国情来规范我们的相关制度和操作程序,在符合wto规则的情况下将支持出口落实到实处。

出口退税是国际上比较通行的出口鼓励政策,一般都采用“零税率”出口。目前我国的出口退税主要是指增值税的免、抵、退,而增值税属于间接税。对此“被禁止的补贴”中有相应规定,“对出口产品生产和经销的间接税的免除或退还程度超过了用于国内消费的相同产品”。因此只有在超过了国内消费产品的优惠部分才被视为出口补贴。出口退税和出口补贴并不完全等同,《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中明确规定“间接税减让表允许对出口产品生产投入的前阶段累计间接税实行豁免、减免或延期”,因此只有在出口退税金额超过了该产品的实际所含间接税金额时,即出现超额退税时才视为出口补贴。由于我国采用出口退税政策时一般都是“多征收少退还”,不一定达到出口补贴的有关幅度规定。

5、推行政府采购制度

我国的政府采购市场尚未正式对外开放,按照承诺,我国接受政府采购领域的国际规则、全面开放政府采购市场的最迟期限是2020年,但实际上外国供应者早已通过世行项目进入我国政府采购市场。据统计,我国政府采购市场的实际开放程度大约为15%,我国的电梯、照明、灯具、彩色胶卷、橡胶、轿车业等产品供货已被外商基本垄断。为了保护本国相关产业,推行政府采购后,国家规定各级预算单位采购外国产品时必须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凡采购物品在国内有替代品的,一律采购本国产品,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本国产品。参考国外的某些做法,如果本国的产品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只要价格不高于其他国家产品的10%,则要优先购买本国产品。

6、利用发展中国家和转型经济国家的特殊待遇[2]

按照协议规定,发展中国家可以享受以下几项特殊待遇:出口补贴待遇。目前联合国确定的48个最不发达国家和20个人均gnp低于1000美元的发展中国家可以长期保留出口补贴。不过,若其某一产品达到“有出口竞争力”的水平(该产品出口连续两年达到和超过该产品世界贸易额3.25%),如属最不发达国家,则必须在8年内取消对这一产品的任何补贴;如属人均gnp低于1000美元的发展中国家,就必须在两年内取消对这一产品的任何补贴。

反补贴措施差别待遇。发展中国家在反补贴措施方面有一些差别待遇:1如果一项补贴措施被认定代表产品价值的2%及以下,那么针对一发展中国家产品的反补贴措施必须停止;2如果补贴产品占进口国市场不足4%,那么反补贴措施必须停止;3如果几个发展中国家的补贴产品加在一起占进口国市场的9%,那么反补贴措施可以继续使用。

协议规定,转型经济国家可以在《wto协议》生效后7年内保留出口补贴和进口替代补贴。在此期间,为了帮助私有化和结构调整,这些国家可以免除政府持有的债务,提供赠款以偿还债务,而不受“严重损害”条款的制约。

总之,在加入wto后的今天,我国面临全新的发展环境,政府要充分利用wto补贴的有关规定,通过战略补贴实现本国福利的最大化。

参考文献:

胡昭玲,2002,战略性贸易政策的理论与实证研究,[m],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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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贸易干预措施范文第4篇

侯连琦

(江南大学法学院) 2010年6月25日,欧盟食品安全局发文指出,在过去的一年间,由于对农产品和食品更有力的监控以及有害残留物含量的下降使目前欧盟食品安全状况得到进一步提高。欧盟产品安全部门对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采取全部下架的做法,并在边境口岸根据欧盟检疫检验标准对进口农产品和食品进行严格监控。2010年1月以来,欧盟基本上建立了针对某些水果和蔬菜的边境监控机制以确保其在进入欧盟之前在边境口岸即受到严格的检查。事实上,欧盟关于食品和饲料等含农药残留物的相关立法可能是全球最严格的。同时,欧盟还采取了一系列重要措施来保护消费者。在过去的两年间,欧盟委员会根据欧盟相关立法对食品和饲料中农药残留物最大含量的限制性规定对目前市场上流行的农药残留物种类进行了评估。原来近七成的农药残留物被列入限制范围。另外,欧盟还开始采用2009年11月通过的关于严格农药核准的相关规定,并于2011年6月正式实施。

食品安全标准成为许多国家和地区维护本国国民健康的手段。然而,由于各国在食品安全标准体系以及有关信息沟通交流等方面存在差异,导致这些标准对部分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形成了食品贸易中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因此,这种非关税壁垒往往成为一个国家限制别国食品进入本国的最主要手段之一,这种措施同时会大大阻碍自由贸易的发展。尤其是西方爆发经济危机以来,许多国家为了维护自身利益通过制定较高的食品安全标准已达到保护本地区食品产业的目的,为此,国际社会普遍认同以食品安全标准为名的贸易壁垒措施会导致贸易保护主义的崛起。事实上,这一现象的产生也意味着贸易保护主义的崛起。

一、贸易保护主义的产生

经济学理论令人信服地认为,自由贸易能导致最有效的资源分配和最大限度地增加国家的经济福利。然而现实却告诉我们,无论何时何地,关税壁垒和非常税壁垒都具有很强的生命力。自从GATT协议达成以来,各成员方在关税减让方面取得令人瞩目的成就,然而,随之而来的是层出不穷的非关税壁垒。无论是关税措施还是非关税措施都体现了贸易保护主义精神。纵观国际贸易发展的历史贸易保护理论由来已久。早在16世纪中叶,第一个贸易保护理论——重商主义就在英国诞生了,其代表人物是托马斯·孟,他认为要增加财富和财宝的通常办法是通过对外贸易,不管何时何地,我们必须遵循这样的一个原则,即每年卖给外国人的商品总值要超过消费他们商品的总值。重商主义理论坚持这一信念,即自由是相对的,保护是永恒的。因此,贸易保护主义者一贯主张政府干预,以达到对外贸易顺差。从国际贸易发展的历史,我们可以看出贸易保护理论的发展经历了重商主义、幼稚工业保护、凯恩斯主义、战略性政策和新贸易保护主义五个阶段。这些理论从不同的角度,都对实施保护主义政策的必要性、重要性进行了较详细的阐述。

从贸易保护主义理论由重商主义到新贸易保护主义的发展历程,我们可以看出贸易保护主义与自由贸易好像是一对孪生姊妹永不分离。如果在完全自由贸易条件下或完全保护贸易条件下,WTO贸易救济措施本来没有存在的必要。因为在完全自由贸易条件下,政府根本不需要对贸易活动进行干预,只要有亚当·斯密所说的“看不见的手”进行调节就足够了;在完全保护贸易的条件下也不需要WTO贸易救济措施,因为这种条件下政府可以用最简单的国家垄断对外贸易或封闭市场来限制进口,关税和非关税壁垒都是多余的。但是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所实施的多是有保护的自由贸易政策,即总的贸易政策是实行自由贸易,但是,在必要的条件下也不放弃用合法、适度、有限的保护措施维护本国的产业安全和经济安全,WTO贸易救济措施正是在这种条件下应运而生的。自关贸总协定的贸易救济机制正式启动以来,WTO贸易救济措施在全球贸易中的实践和因此发生的贸易争端并不少见,由此可以看出,WTO贸易救济措施对国际贸易的作用是两方面的,既有积极的维护贸易秩序与推动经济发展的作用也存在着阻碍国际贸易发展、不断引发贸易争端和纠纷的副作用。

二、新贸易保护主义产生的理论基础

纵观国际贸易发展,始终存在自由贸易与保护贸易两种对立的理论体系。自由贸易理论的严格假设前提是一个完全竞争和无摩擦交换的,但现实生活中并非如此,形形的保护措施阻碍着国际经济的发展,对贸易壁垒的设置者来讲其目的非常明确保护本国人利益。历史上各种国际贸易救济制度,无论以怎样的形式表现出来,在其背后都有这种或那种与当时的国际贸易发展相适应的理论作支持。这些理论包括重商主义、绝对优势、比较优势、自由贸易时代、现代贸易保护主义、新贸易保护主义等。由此可以看出,国际贸易理论的发展基本围绕两个方面进行探讨,即保护贸易理论和自由贸易理论。一般认为,保护贸易理论与自由贸易理论是相互对立的,著名经济学家厉以宁说:“在西方经济学中,自由贸易与保护贸易之争由来已久,并且始终不曾停止过”。但是,从国际贸易发展的实际情况来看,自由贸易理论和保护贸易理论并非截然对立,世界各国从来就没有进行过真正的自由贸易,“尽管经济学理论中长期存在自由贸易和保护贸易之争,但自由贸易理论哪怕在观念上也没有走向绝对自由,并不排斥必要的保护”。我们可以认为,保护贸易理论是对自由贸易理论的修正和完善。

1、贸易保护主义及其代表人物

贸易保护主义,指各国采取各种手段干预本国的外贸活动,以加强本国出口商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或限制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的竞争力,保护本国某些生产行业或某些产品的发展。保护主义的内涵一般是“奖出限入”。保护主义贸易措施最早出现在16世纪中叶的英国,被后人称为“重商主义”,其含义是金银是国民财富的主体,也是商业保持活力的必需品。因此,重商主义是保护贸易理论的早期学说,其最著名的代表人物托马斯·孟主张“对外贸易是增加我们的财富和现金的通常手段”。

传统的保护贸易理论主要代表有,以托马斯·孟为代表的重商主义、以李嘉图为代表的比较利益论和以赫克歇尔与俄林为代表的要素禀赋理论。托马斯·孟认为,要增加财富和财宝的通常办法是通过对外贸易,不管何时何地,我们必须遵循这样一个原则,即每年卖给外国人的商品总价值要超过消费他们商品的总价。重商主义坚持这样一个信念,一贯主张政府干预,已达到对外贸易顺差。他们认为大量贸易不是一件好事,相反,他们建议政策目标应是出口最大而进口最小。要达到此目的,可通过关税和配额限制进口,并对进口实施补贴。这表明在早期的对外贸易发展过程中,发达国家已经认识到非关税措施在保护本人利益方面的巨大作用。但这种贸易理论却遭到了亚当斯密的批评,他在《国富论》一书中提出各国生产不同商品的效率不同。各国应该分工生产各自具有优势的商品,然后以之交换其他国家生产的商品。这种理论在解释贸易的起因方面非常有说服力,但它却不能解释目前所出现的大量的国际贸易壁垒现象,尤其是各国在积极发展对外贸易的同时都在制定保护性措施加强对本国幼稚产业的保护,已达到提高本国整体经济实力的目的。

2、新贸易保护主义的产生及表现形式

二次世界大战后,尽管1948年1月1日生效的GATT已经使得各成员国的关税壁垒得到极大的削弱,但这并不意味贸易保护主义已经退出历史舞台,相反,贸易保护主义出现一些新特点,与传统贸易保护主义保护幼稚的工业或新兴的弱小的工业不同的是新贸易保护主义还保护陷入结构性危机的产业部门,手段更隐蔽。贸易政策法律化、提倡管理(managed trade)贸易进攻性单边主义(aggressive unilateralism)、区域主义(regionalism)构成70年代以后的美国为代表的新贸易保护主义的主要特征。以“自由贸易但应是公平贸易”(free trade but fair trade)为借口,美国政府对来自其他国家的所谓不公平贸易做出反应,这些进攻性的贸易保护政策采用了法律的形式,通过国内立法将保护措施法律化、制度化,具体体现在美国1974年的贸易法及《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中,其中“301条款”的主旨、要害和实际作用,就在于单方自立“公平与否”的“美式”标准,以单方施加“制裁、实施报复作为恐吓”或惩罚手段迫使外国开放国内市场。在WTO成立之前,美国国内曾就问题进行大辩论,其结果是“301条款”不许改变;事实上,从上世纪80年代起,美国从原先不含糊地支持一个开放的、不歧视的多边贸易体制转向支持贸易体制的“双轨制”(two tracks),即在支持GATT/WTO的同时,与特定国家签订区域贸易协定(RTA)。

三、新贸易保护主义的特点

自GATT所主导的多边贸易谈判实现大幅度削减关税以来,全球以非关税为主的各种限制贸易自由化的措施层出不穷,反倾销、反规避、反补贴、各种绿色标准、技术标准、特殊保障措施、数量限制等措施更是使用频繁。由此可见,贸易保护主义呈现出一些新特点,这表明以非关税措施为主的新贸易保护主义产生,也正因为如此WTO各成员方果断决定在多哈回合多边贸易谈判中将与非关税有关的问题作为谈判的议题,试图通过谈判进一步削减非关税壁垒,并促成各方就各成员方共同关心的非关税问题进行多边磋商,如反规避问题、农业补贴问题、劳工待遇问题。新贸易保护主义特点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区域贸易组织成为贸易保护主义实施的主要主体

与新贸易保护主义不同,传统贸易保护主义的实施主体主要是经济欠发达国家,这些国家由于选择进口替代经济发展战略,为了保护国内刚刚起步的幼稚工业、尽快独立自主的发展本国的工业经济体系,不得不实施有选择的保护贸易政策。但是,新贸易保护主义的实施主体主要是以美国、欧共体、日本为主的经济发达国家,从国际贸易地理方向来看,上述几个国家的对外贸易额占世界贸易总额的40%以上,所以这些国家采取怎样的对外贸易政策,对世界各国尤其是以实施出口导向为主的经济发展战略的国家影响巨大,而且这些国家或地区大都积极参与区域经济组织的建立。如欧共体、北美自由贸易区、中新自由贸易区。因此,新贸易保护主义实施的主体主要是区域贸易组织。

2、新贸易保护主义的保护目的及手段的多样化

传统贸易保护政策主要以保护本国刚刚起步、处于弱势竞争地位的幼稚工业为主,等这些产业发展成熟后便取消保护。这种适度的保护是符合WTO的基本原则的,而新贸易保护主义的保护目的趋于多样化,有保护国内夕阳产业、促进国内就业、牵制竞争对手等。贸易保护的手段呈现多样化,首先,反倾销、反规避、反补贴、保障措施等传统保护手段仍被频繁应用。其次,技术壁垒、绿色壁垒、知识产权保护、劳工标准等贸易壁垒花样翻新,应用范围更加广泛。发达国家利用自身在环保和科技方面的优势,制定更高的环保、技术、商品和劳工标准,以削弱发展中国家凭借低廉的劳动力成本而获得的出口竞争力。由于这些新型贸易保护手段具有良好的定向性、隐蔽性和灵活性,其中一些技术和环保方面的要求以提升技术水平、维护消费者利益为出发点,甚至可以视为中性的贸易标准,加之WTO对这些贸易措施应用的限制并不统一,因而,其保护效果更为突出,进一步加剧了世界范围内的贸易摩擦。

3、在具体政策中以更加隐蔽有效的非关税措施为主

在传统的关税和非关税措施不断被削减的同时,西方发达国家纷纷采取隐蔽性更强、透明度更低、更不易监督和预测的非关税保护措施,如绿色环保标准、苛刻的技术标准、卫生检疫规定、反倾销、反补贴、知识产权保护、劳工标准、歧视性的政府采购、差异性的国内消费政策、汇率变动等形式。如自2002年12月19日欧共体对中国发起首起草甘膦反规避立案调查以来,截至2007年9月,欧共体共对中国进行反规避立案调查12件,涉及中国多家企业。另外,美国在卫星通讯和移动通讯服务领域设置重重技术壁垒,使中国公司难以顺利进入美国市场。美国国会的参众两院前段时间通过了2006年美国《国防授权法案》,禁止五角大楼通过承包商或次承包商向中国购买军装。日本的《消费品安全法》对原产于中国的蔬菜设置最为严厉的卫生标准等。这些现象充分说明非关税正在取代关税措施成为新的国际贸易壁垒,如自2008年3月以来,日本对来自中国企业生产的水饺实施更严格的检验措施。

4、将贸易问题和政治问题挂钩

新一轮贸易保护主义进一步将贸易问题政治化,即贸易关系不仅受到经济因素的影响,而且还受到许多非经济因素的影响。在制定对外贸易政策时,不是把提高社会福利水平放在首位,而是要考虑政治利益的需要。例如,美国将贸易问题与人权问题、政治问题挂钩。美国国会通过制度手段和发表提案的方式表达对美中贸易逆差的关切和不满。把美国的经济衰退、高失业率和美国对华贸易政策挂钩,认为是中国巨大的出口抢占了美国国内市场份额,而中国产品的竞争力是建立在违反人权的基础上等等。

5、保护范围扩大化

新一轮贸易保护主义的保护范围由传统的货物贸易进一步拓展为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贸易的全部内容。如欧美自上世纪80年代末以来不断修改反规避法,以扩大反规避制度实施的范围。

总之,在全球化时代,食品安全问题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然而,提高食品技术报标准在保护消费者的同时也会带来一些负面影响,即会导致贸易保护主义的产生。因此,我们应加强对贸易保护主义的研究。

【参考文献】

[1] 厉以宁:开放经济与世界经济·序[M].北京大学出版社,1991.

[2] 陈飞翔:论适度保护[J].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1995(3).

[3] 陈立虎:对外贸易的行政法制度[M].中国商业出版社,2000.

[4] 汪尧田:国际贸易[M].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89.

进口贸易干预措施范文第5篇

2009年是我国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的关键一年。发展改革委经贸系统紧紧围绕中央确定的宏观调控目标,研究采取有针对性的调控措施,克服对外贸易遇到的巨大困难,推进国际经贸合作,保障粮棉等重要商品供求总量平衡和市场基本稳定,完善农产品流通基础设施,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在扩大内需、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稳定外需,努力减缓国际金融危机影响

2009年以来,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世界经济大幅下滑,国际市场需求严重萎缩,我国外贸发展面临前所未有的困难。面对严峻复杂的形势,我们配合有关部门出台提高部分高技术含量和劳动密集型产品出口退税率、取消或降低粮食和化肥等产品出口关税、调减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等一系列稳定外需、支持外贸发展的政策措施,取得了明显成效,外贸发展出现积极变化。一是外贸进出口下滑势头明显放缓。二是大部分主要贸易伙伴自我国进口比重上升。三是大宗劳动密集型产品出口降幅相对较小。四是贸易条件改善。

(二)应对摩擦,维护国内产业利益

国际金融危机以来,贸易保护主义逐步升温,我们配合有关部门,一方面研究对策、答复问卷,积极主动应对贸易摩擦;另一方面对美国滥用贸易救济措施的做法,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另外,继续推动和拓展双边和区域经济合作,探讨与更多贸易伙伴建立自贸区的可行性,为我扩大开放创造有利条件。在内地与港澳更紧密经贸合作协议(CEPA)的框架下签署了补充协议六,在服务贸易方面进一步扩大对港澳开放。

(三)加强调控,保证重要商品供求总量平衡和市场稳定

针对国际金融危机对农业和农村经济的负面影响,我委代国务院起草了《关于稳定农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的意见》在重要商品调控方面,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是加大收储力度,保护农民利益。今年累计托市收储粮食10386万吨、油菜籽537万吨、棉花272万吨、食糖36万吨。国内大宗农产品价格稳步回升,农民种植收入增加。年初将化肥淡季商业储备规模由1200万吨增加到1600万吨,达到全年用肥量的15%,保证农民用肥需要。

二是及时组织销售,保证市场供应。组织国家临时存储粮食在批发市场上公开竞价销售,组织中央储备和临时存储粮油跨省移库,适时安排部分临时存储玉米、大豆定向销售给加工企业。为满足纺织需要,及时投放国家储备棉,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国家储备糖投放市场调控预案并适时组织实施。安排260万吨淡储尿素提前出库投放,稳定了区域市场。

三是加强进出口调控,平衡国内供需。适当安排供需相对比较宽裕的粮食品种出口,合理引导大豆等紧缺粮油品种的进口。适当增加成品油出口总量,维护了国内石油行业的平稳运行。

(四)推进改革,夯实大宗商品调控基础工作

一是实施化肥流通体制改革。8月24日,国务院公布了《关于进一步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实施了以放开化肥经营限制、规范企业经营行为、鼓励连锁集约经营、强化市场监督管理为主要内容的化肥流通体制改革。

二是加快推进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目前已有2044家棉花加工企业完成了技术改造,占规划数的85%;全国已建成88家仪器化检验实验室,检验能力达到530万吨;2008年度经仪器化检验大包棉427万吨,是上年度检验量的2倍多,超过2008年全国棉花产量的一半。

三是认真组织开展全国粮食清仓查库,为各级政府做好粮食宏观调控工作打下较好基础。

(五)加大投入,支持农产品流通基础设施建设

一是研究制定《粮油仓储设施建设方案》,安排中央投资22.78亿元,支持建设粮食储备仓容340万吨、中转仓容100万吨、食用油罐130万吨、烘干机273套(新增烘干能力1182万吨)。同时,研究制定中央直属棉花、食糖储备库规划建设方案,继续做好中央直属储备肉冷库建设方案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是安排3亿元支持110个骨干农产品批发市场信息系统和检验检测系统建设。

三是物流业调整和振兴专项资金中有2.7亿元,用于支持87个鲜活农产品冷链物流项目建设。

(六)出台规划,促进物流业发展

在前期编制的《物流业发展规划纲要》基础上,制定了《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并已列入十大调整和振兴产业规划。各项组织实施工作全面铺开。

一是建立落实规划的协调机制。制订了《落实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部门分工方案》,建立了工作小组,协调规划落实相关事宜。

二是组织实施物流业调整和振兴项目。制订了《物流业调整和振兴专项投资管理办法》,利用扩大内需中央投资6.716亿元,重点扶持农产品冷链、物流配送、制造业与物流业联动、物流公共信息平台、物流标准化推广等5类共232个项目,带动社会投资300多亿元。

三是制定促进物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赴长三角、珠三角开展“促进物流业发展政策调研”,起草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此外,还开展了绿色物流、化学危险品物流、第三方物流等专项课题研究工作。

四是编制专项规划。进一步修改《农产品冷链物流发展规划》,将于近期;启动了《物流园区发展规划》的编制工作。

五是推动物流领域国际合作。将物流列入中日高层经济对话框架,建立“中日流通与物流司局级对话机制”,今后每年将轮流在两国召开物流对话会议,开拓了双边合作的新领域。

另外,积极落实搞活流通促进消费的政策措施。积极参与完善家电下乡政策措施,牵头赴山西和内蒙古两省区督查家电下乡实施情况。从全国实施情况看,家电下乡政策效果明显。2009年1―10月,家电下乡产品共销售2466万件,销售额达到462亿元;县、县以下地区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分别同比增长16.4%和15.6%,均高于城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速。

二、2010年经贸工作面临的环境和形势

(一)实现外贸与国民经济同步增长的难度较大

从外部环境看,一方面世界经济复苏缓慢,外需萎缩尚未出现根本转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2009年10月份《世界经济展望》称,全球经济衰退正在结束,但复苏势头疲弱,经济活动仍然远远低于金融危机前的水平。预计2009年世界经济将下降1.1%,2010年恢复到增长3.1%;2009年世界贸易量将下降11.9%,2010年恢复到增长2.5%。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美欧日等发达国家失业率居高不下,联合国预计发达经济体到2010年失业率会高于10%,消费能力短期内难以恢复到危机前的水平。另一方面,贸易保护主义盛行加剧了我国出口困难。2009年我国出口产品共遭遇22个国家和地区发起的贸易救济调查(反补贴、反倾销、特保等)114起,涉案金额127亿美元。

从国内因素看,一是低成本发展优势削弱。有关数据显示,目前我国纺织行业沿海地区劳动力成本已接近每小时1美元,而越南、柬埔寨和孟加拉国等国家分别为0.29美元、0.36美元、0.22美元。二是人民币面临升值压力。随着全球经济进入深层次调整,美元长期看呈贬值趋势,人民币可能更多承受美元贬值的压力。三是贸易融资困难。尽管国家出台多项金融支持政策,加大对中小企业融资支持力度,但落到实处的少,银行放贷慎重,中小企业贷款难仍较普遍。

(二)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不确定因素增多

一是粮食调控任务仍然艰巨。从长期看,粮食供求将处于偏紧状态。另外,粮食供需的结构性、区域性矛盾还比较突出,连年增产后主产区仓容压力较大。

二是棉花、食糖产需缺口扩大。由于2009年棉花、食糖减产,新年度棉花、食糖产需缺口较大,价格面临较大上涨压力。

三是化肥产能过剩矛盾突出。目前磷酸二铵、磷酸一铵、尿素供大于求情况较为严重,2009年又有部分产能建成,将陆续投产,化肥产能相对过剩问题难以缓解。

四是利用国际市场调剂国内余缺的难度加大。预计2010年大宗农产品价格呈上涨趋势。近期国际市场棉花、食糖价格上涨较多。这对通过进口弥补国内棉花、食糖缺口带来困难,也会加大国内大宗农产品价格波动的风险。

(三)物流业发展还存在制约因素

一是税费负担过重,物流各环节营业税税率不统一、重复征税,土地使用税率和仓储出租征收房产税税率过高,物流企业设备购置增值税不能抵扣。

二是由于没有“物流用地”分类,物流项目普遍存在着“落地难”、“地价高”的问题。

三是设立物流企业需要的行政许可和资质审批过多,制约了物流企业的网络化、规模化发展。此外,交通管理中以罚代管、城市配送货车停靠难等问题突出;物流企业资金压力大、融资难问题也较普遍。物流业发展滞后的矛盾显得尤为突出,一些物流业重点领域急需政府扶持和引导。

(四)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不足问题突出

一是部分粮食主产区仓储设施严重不足。特别是东北地区和黄淮海等主产区仓容缺口更大,大量粮食露天存放,粮食安全存在严重隐患。

二是食用油脂储备设施总量不足且布局不合理。现有油罐大部分是建于上世纪的小型油库,且布局不合理。环渤海、长三角、珠三角等油脂加工区和食用油脂消费地区,食用油罐严重不足。

三是“四散化”散粮物流体系严重滞后。目前“四散化”运输仅占我国跨省市粮食流量的20%,造成粮食物流成本高、效率低、损耗大。

三、2010年经贸工作的总体要求和主要任务

2010年经贸工作总体要求:根据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发展改革会议部署,围绕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中心任务,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开拓国际市场和扩大国内市场并举,保持对外贸易稳定增长,加快转变外贸发展方式,积极推动国际经贸合作,做好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工作,加强农产品流通基础设施建设,努力扩大居民消费,加快推进现代流通业发展。

2010年经贸工作的六项主要任务是:

(一)努力保持外贸进出口稳定增长

中央提出2010年经济增长的预期目标和外贸增长的预期目标均按8%左右考虑,贸易顺差有所缩小。

外贸调控重点仍是进一步落实和完善稳定外需的政策措施,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确保我国际市场份额不降低或略有增长。从长远看,要主动适应国际经济和贸易发展的新趋势,坚持科学发展观,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加快转变外贸发展方式,培育新的外贸增长点,实现外贸进出口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一是加强监测分析。密切关注已出台外贸调控措施的效果,根据进出口出现的新情况、新变化,及时提出政策建议。

二是着力优化外贸结构。支持我国具有比较优势的劳动密集型产品和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产品出口,控制“两高一资”产品出口,增加先进技术、国内尚不能制造的关键设备及元器件和重要能源原材料进口。

三是积极应对贸易摩擦。充分利用WTO、双边经济对话等机制,加大对外经贸交涉力度,健全贸易摩擦监测和预警机制,积极反对贸易保护主义,为企业创造良好环境。

(二)积极推进国际经贸合作

一是尽快推动WTO多哈回合谈判早日结束,二是继续实施自贸区战略。

(三)做好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工作

粮油:一是适当提高粮食最低收购价,稳定农民种粮预期。国务院已明确明年小麦各品种最低收购价每市斤均提高3分钱,稻谷最低收购价也要适当提高,并择机向社会公布。

二是加强粮油购销调运,维护市场稳定。抓好粮食收购,落实好粮油最低收购价和临时收储政策,优化粮油库存布局,充实销区和薄弱地区库存;妥善把握临时存储粮油竞价销售和储备粮油轮换的节奏和力度,保证市场供应和粮价基本稳定;积极引导产销衔接,推进产销区合作,搞活市场流通。

三是做好粮油进出口调控。合理引导国内短缺的大豆和食用植物油有序进口,满足国内供应;酌情安排一些供需相对宽裕的粮食品种出口。

我委和国家粮食局牵头负责《粮食法》起草工作。通过立法,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粮食工作的方针、政策、措施上升为国家法律,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棉花:做好新棉购销调运工作。加强新疆棉运输协调,保障重点纺织企业用棉需要;综合运用储备和进口手段,加强宏观调控,保障市场供应;落实各项政策措施,确保棉花质检体制改革顺利推进。

食糖:做好调控预案,择机投放国家储备糖,弥补产需缺口,稳定糖价;督促主产区加强糖料收购管理工作,规范糖料收购秩序;安排好工业短期储存糖计划,缓解制糖企业糖料收购资金压力;整顿糖精生产经营秩序,加强食糖市场监管。

化肥:做好化肥流通体制改革有关政策的落实工作,加快研究改进化肥储备工作相关措施,促进化肥产业结构调整;加强化肥淡储落实情况的检查,发挥好淡储旺销的调节作用。

(四)加强农产品流通基础设施建设

2010年将继续安排一部分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农产品流通基础设施建设。

一是支持大宗农产品仓储物流设施建设。按照《粮油仓储设施建设方案》和《粮油仓储设施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支持建设粮食储备仓容300亿斤、食用油罐175万吨。根据《粮食现代物流发展规划》,继续支持六大跨省市粮食物流通道中散粮物流节点项目建设。另外,还将支持建设50万吨中央直属棉花储备库和40万吨中央直属食糖储备库,继续做好10万吨中央直属储备肉冷库的建设工作。今后国家还将继续支持粮油仓储设施的建设,2011―2020年将新建仓容700亿斤、食用油罐50万吨。

二是继续做好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工作。继续支持一批骨干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以电子统一结算为基础,以电子监控信息系统、信息和市场管理为补充的信息系统,和保障居民消费安全的农产品检验检测系统。

三是继续支持农产品冷链物流项目。加大对生鲜农产品冷链物流项目支持力度,鼓励大型农产品流通企业建设低温仓储、运输及温控等设施,重点支持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第三方冷链物流配送中心,提升全程冷链的覆盖水平。

(五)加快推进物流业发展

做好规划落实的组织协调工作,积极推进各项工作的落实;抓紧出台促进物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为物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编制《物流园区发展规划》等专项规划;进一步做好物流业调整和振兴项目的实施工作;积极开展国际交流,提高我国物流业的国际竞争力。

(六)做好“十二五”规划思路和课题研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