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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救助工作总结报告

医疗救助工作总结报告

医疗救助工作总结报告范文第1篇

1、由于各种致病因素的增加;在现实社会中,有很多家庭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现象还很多,有很多的家庭因贫困而无力为这些能够手术康复的患者支付相关的手术费用。为了使贫困家庭的病残群体免受痛苦,获得新生,潇湘晨报倡导并强势介入,慈善机构、红十字会、湖南省健康教育协会等倾力支持,集省内知名、特色医院的爱心善举在“湖南开展“名医联手,情动三湘”大型公益医疗救助活动,为贫困家庭的病残患者募集手术费用,资助贫困家庭的患者支付相关的手术费用,使他们重获新生。

2、“名医联手,情动三湘”公益救助活动是为社会各界人士(尤其是具有较高社会地位的知名特色医院)提供一个能够将自己的爱心传递给贫困家庭的弱势群体的有效的公益慈善平台,从而集合全省的爱心力量,募集资金为湖南的贫困家庭中的弱势群体提供手术费用,使他们重获健康。

二、活动的内涵和目标

活动的内涵和目标――“名医联手,情动三湘”公益救助活动是指在活动的开展期间,通过知名特色医院提供医疗救助名额,那些因家庭贫困而无力求医、只能无助等待的贫困家庭病残群体提供手术费用资助。随着活动的开展,这些受资助进行手术的群体将获得健康,摆脱身体与心灵的痛苦,开始体验健康快乐的新生活。

1、对于富有爱心的社会个人和单位――活动将向他们提供一次向社会弱势群体奉献爱心的机会,使善款能够按照捐赠人的意愿使用在救助弱势群体的事业中。

对于爱心潜藏的社会个人和单位――活动力争唤醒和引导他们,使他们将自己的爱心表露并奉献给社会弱势群体。

2、对于其他公益性组织――活动将展现各主办、协办单位的社会责任,将表现出规范、高效的公益榜样形象。通过举办本活动,相关机构将携手国内其他公益组织走向现代化和规范化。

3、对于社会整体――活动将倡导形成一种良好的助残扶幼的社会风气。随着活动开展的深入与广泛,将积极传播公益理念,培养公益意识。

三、活动指导

湖南省卫生厅、湖南省民政厅

四、活动主办:

湖南省慈善总会、湖南省红十字会、湖南省健康教育协会

五、媒体支持:

潇湘晨报、红网(湖南省委门户网站)、三湘健康网、地市电视台(每个参与地市一家)

六、参与机构:

湖南知名特色医院(原则上一类救助项目只选择一家医院参与)

长沙市10家左右名额。

(备选名单——湖南省人民医院、湖南省儿童医院、湖南省妇幼保健医院、湘雅一医院、二医院、三医院任选一家、湖南省肿瘤医院、南湖医院、华美医院、长江医院、东方男科、爱尔眼科、湖湘肿瘤医院等)

每个参与此次活动的地市1-2家

七、参与要求:

1、消费者心中品牌形象较好、有较高的知名度与认知度;

2、推出一至多项免费爱心救助项目,并负责按承诺救助到位;

活动将在全省六大地市接受现场救助报名及咨询。所有现场活动不得收取任何诊治费用。

八、现场活动地点:

株洲衡阳岳阳常德益阳湘潭

(以上地市具体活动地点待定;每一地市现场活动报名时间为两天)

九、活动时间:

活动开展的时间从2007年6月15日至2007年8月31日,总共预计资助150——200名具有手术适应症的贫困家庭患者进行手术。

十、主要活动安排进程:

时间内容备注

6月10日前各大主要医疗机构救助项目落实到位,并签订协议签定合同,落实救助项目

6月12日前赞助商的确定作为现场报名活动相关费用的赞助者,回报方式具体见招商赞助方案

6月15日前与慈善总会、省红十字会

湖南省健康教育协会就救助对象,报名事项进行最后落实;同步成立“名医联手,情动潇湘”医疗专家诊疗团”

6月18日新闻会18日以前参加新闻会领导的邀请。

6月15日起潇湘晨报推出活动公益广告,及活动新闻报道。

15日之前相关事宜的筹备工作到位广告为二分之一规格(视参与机构多少确定推出公益广告版面数量)

广告新闻计划待定

6月22日—23日现场活动首站:株洲现场活动内容包括:

1、地市救助对象现场报名、咨询;

2、专家团接受现场咨询、免费诊治。

3、健康讲座

6月29日—30日地点:常德

7月6日—7日`地点:益阳

7月13日—14日地点:岳阳

7月20日—7月21日地点:衡阳

7月27日—7月28日地点:湘潭

6月15日起潇湘晨报不定期推出专题,对活动进程,救助过程等进行全程报道。贫困家庭救助报名渠道包括:1、现场报名;2、拨打医疗机构救助专线报名;3、拨打本报热线电话报名;4、通过当地民政慈善机构或红十字会报名。

8月中旬潇湘晨报推出活动总结特刊,对活动进行强化报道,并吸引更多社会爱心人士参与公益救助。

注:本活动救助对象为:1、湖南省居民;2、确属家庭困难者,要求持有当地政府或民政部门出据的贫困证明;3、所有接受救助者,最终由对口救助医院确定救助名单并提供救助。

十一、组织机构

组织机构系列活动的组委会各领导、组委会各单位、专家和顾问同时兼任“名医联手,情动三湘”大型公益活动的相应职务。由潇湘晨报、湖南省慈善总会、湖南省红十字会、湖南省健康教育协会主办。湖南省健康教育协会保健指导分会,湖南省三湘健康俱乐部承办。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的领导组成“名医联手,情动三湘”大型公益活动领导小组,下设若干职能部门作为“名医联手,情动三湘”大型公益活动的事务执行机构。领导小组和职能部门的结构和职能如下:

主要工作主要内容责任单位、责任人

医院工作负责此项工作的责任单位主要是是面向省知名特色医院,开展医院推动工作,负责此项工作的责任单位主要是作好医院的协调工作,将医疗救助名额落到实处潇湘晨报(黄伟)、

省健康教育协会

宣传负责此项工作的责任单位主要是收集具有宣传价值的人和事,结合活动的连续性联合国内知名媒体,持续、深入的报道和宣传“名医联手,情动三湘”大型公益活动。活动告一段落后进行总结并向社会公示。潇湘晨报(岳瑾)、

红网、三湘健康、地市电视台

财务——捐赠负责此项工作的责任单位主要是是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收据;保障已发生的医疗费用能及时支付;审查善款的上交到帐情况,审计各职能部门的财务状况;设立专门的助医工作帐户并向社会公示;书写善款的募集和使用财务报告(附明细)向社会公示。湖南省慈善总会、湖南省红十字会

现场报名活动

的执行工作负责此项工作的责任单位主要活动现场报名的执行工作,同时参与现场对活动的医院、赞助单位进行现场管理。省健康教育协会(林富建)

审核核实贫困家庭救助对象的家庭和患病情况,决定是否资助,确定合作医院,结算医疗费用,回访受益救助对象,安排有参与要求的捐赠人参与审核受益救助对象资格等具体救助工作,将受益救助对象的情况反馈给定向捐赠人,制作助医个案报告并全部公布,建立助医个案档案库和数据库。活动告一段落总结后向社会公示。医院选择入围名单

主办单位审定

医疗专家顾问团医疗专家顾问团的协调人待定。医疗专家顾问团成员由参与“名医联手,情动三湘”大型公益活动且具有较高医学学术水平的专家组成。医疗专家顾问团负责为活动提供可行的医学解决整体方案,为特殊的重大手术提供咨询意见,并提供关于医学专业知识的相关支持。医院(一家参与医院派一名权威专家)

备注

十一、活动宣传:

纸媒网络电视全方位互动

长达两个月持续深入关注

1、为2007年本报重要公益活动,潇湘晨报、红网对活动进行全程报道。

2、每一地市现场报名活动,潇湘晨报推出不少于5个半版(根据参与医疗机构的数量最终确定版面数)的活动整体硬性广告宣传。

3、每一地市活动,潇湘晨报推出不少于半个版的新闻报道,红网开设专题进行现场报道;省内各大主要媒体对活动进行重点报道。

4、进行现场活动的城市,邀请一家当地知名的电视媒体协办当地现场报名活动,对活动进行全程报道。

5、潇湘晨报“地方主页”对各地市活动进行前期硬性广告造势,每一地方主页推出两个半版的硬性广告宣传及新闻报道。

6、潇湘晨报负责对各医疗机构推出的救助项目,后期进展进行跟踪报道。

十一、组委会名单:

组长:

副组长:

医院组织及招商:

广告宣传:

新闻报道:

医疗救助工作总结报告范文第2篇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开展以来,县委、县政府科学筹划,相关部门严密组织,并建立了医疗救助相关制度,医疗救助工作全面展开并取得了初步成效。为贯彻落实省民政厅、财政厅、卫生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晋民字128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县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加快医疗救助工作步伐,促进医疗救助工作深入健康发展,实现“管理规范,救助效果明显,能够为困难群众提供方便、快捷服务的医疗救助”的目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救助范围,提高城乡医疗救助的可及性

在确保农村五保、城乡低保和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重点优抚对象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并得到及时有效救助的基础上,逐步把因医疗费用支出较大、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人员纳入救助范围。取消救助病种限制,针对不同对象的医疗需求,分别开展不同形式的救助,以住院救助为主,同时兼顾其它救助方式。科学制定医疗救助方案,研究制定分类或分段设置救助比例和封顶线等办法,逐步提高救助对象经相关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补偿后需自付的基本医疗费用的救助比例。

结合我县实际,目前重点救助有以下几类患病对象:

1、农村五保对象(持有五保供养证的人员);

2、城镇“三无”人员(无赡、抚养人,无劳动能力、无任何收入来源的人员,包括有家无业精神病重症患者);

3、城乡低保对象(持有城乡低保证的人员);

4、重点优抚对象(持有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证件的残疾军人、“三属”、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和参军参战人员及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5、未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无业特殊困难居民;

6、因患大病经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农合补偿后,个人负担部分仍较高的困难家庭病患者。

具体救助标准如下:

1、农村五保对象、城镇“三无”对象、有家无业精神病重症患者,救助标准为个人负担部分的95%以上。

2、1—6级残疾军人救助标准为个人负担部分的90%以上。

3、7—10级残疾军人、“三属”、在乡复员军人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救助标准为个人负担部分的70%以上。

4、其它重点优抚对象救助标准为个人负担部分的50%以上。

5、城乡低保对象救助标准为个人负担部分的50%--80%。

6、患有恶性肿瘤、白血病、尿毒症、严重心脏病、肝硬化、肝腹水等重大疾病的困难群众救助标准为个人负担部分的50%--90%。

7、其他贫困和特殊困难对象的救助标准为个人负担部分的20%--50%。

8、同等情况下,独生子女户和双女绝育户按20%上浮比例予以救助,但救助标准不高于80%,救助时需提供(来源:文秘站)独生子女证或绝育证明。

上述1、2、3类对象不设救助线和救助封顶线;4、5、6类对象救助线为6000元,年救助封顶线为30000元;7、8类对象救助线为10000元,年救助封顶线为30000元。

二、开展多种形式救助,提高城乡医疗救助的针对性

1、住院救助。申请对象经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以及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后,扣除社会互助帮困等因素外,对个人实际承担的医疗费用(包括医疗保险的起付费用)实行救助。

2、资助“参合”、“参保”救,!助。对农村五保、农村低保对象,县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资助其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符合条件的城镇困难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需家庭缴费部分,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规定给予补助。

3、大病关怀救助。农村五保、城乡低保对象身患恶性肿瘤、尿毒症、重症肝炎等重大疾病,病情处于晚期,经县分管领导签字后,可给予一次性的大病关怀救助,救助标准原则上不超过3000元。(原则上经住院救助后不再享受大病关怀救助)

4、临时医疗救助。经住院救助之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仍巨大,严重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农村五保、城乡低保和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重点优抚对象,以及县民政部门认定的因医疗费用支出较大,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特殊困难家庭人员,可申请临时医疗救助。救助标准300—1000元。

同时,积极探索对农村五保、城乡低保对象中患慢性病需长期院外治疗或药物维持的救助对象以及特殊病种患者的门诊医疗救助及其它形式的救助。对农村五保、城乡低保对象殊困难人员积极推行医前、医中救助,经县分管领导签字后,可按一定比例预付医疗救助资金,保证困难群众及时住院治疗。

三、简化救助程序,提高城乡医疗救助的时效性

民政部门要本着为民、利民、便民原则,努力做到及时受理、即时救助。尽量缩短审批周期,切实缓解困难群众就医难问题;医后救助尽量采取一季一审的办法,审批时间原则上安排在季中。

1、住院救助程序。医疗救助对象向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农村(城镇)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并报送有关资料(详细资料清单附后)。由村(居)委审查确认,法人代表签注意见、签名并加盖公章,由乡镇民政助理员或居委会负责人于每季度末十五日前统一上报县民政局。县民政局五日内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退回,对存在疑议的提请分管局长及时入户核查。十日内业务股室将审查后的资料进行统一汇总,并会同分管局长拿出初步救助意见,十五日内由分管局长组织财政、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相关人员召开专题会议,对救 助资料进行综合审查评议,拿出具体救助意见,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由业务股室根据集体审查意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详细说明理由。之后,民政局业务股室作出预算报告和汇总表及其花名册,经局长审查签字后,送财政局进行社会化发放。用于住院救助的资金不低于当年医疗救助资金支出总额的60%。

2、临时医疗救助和大病关怀救助程序。个人申请、村(居)委会审查、乡镇(城管委)审核、县分管领导签字、县民政部门向财政部门申请资金、进行救助。用于临时救助的资金应在当年医疗救助资金支出总额的10%以内。

3、医前、医中救助程序。医疗救助对象向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递交农村五保或城乡低保相关证明和定点医院医疗诊断证明。由村(居)委会专管人员入户审查,法人代表签注意见、签名并加盖公章;乡镇(城管委)审核、签注意见、签名并加盖公章;县分管领导签字;县民政部门向财政部门申请资金、进行救助。

4、门诊救助程序。与医前、医中救助程序相同,但在提供农村五保或城乡低保相关证明的前提下还需提供患有慢性病需长期院外治疗或药物维持的证明。用于门诊救助的资金应在当年医疗救助资金支出总额的15%以内。

四、加大投入力度,严格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的管理

随着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深入开展、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加速推进,财政部门要根据医疗救助人数的增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水平的提高,逐年增加资金投入,为城乡医疗救助水平的稳步提高提供资金保障。要严格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规定,足额将困难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助资金列入年度预算。

财政部门和民政部门要严格按照省财政厅、民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晋财社29号)和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加强城市医疗救助基金管理的意见》(财社39号)的有关要求,强化对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的管理。县级财政部门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分别建立城市、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帐,用于办理资金的汇集、核拨、支付等业务。县级民政部门分别设立城市、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帐,用于办理资金的核拨、支付和发放业务。建立完善“民政管事、财政管钱”的相互制约、相互监督机制,减少救助资金的发放环节,提高效益,实现直接支付和社会化发放,确保救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救助对象手中。

五、落实部门职责,加强部门协作

民政部门是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医疗救助政策的制定、综合协调、组织实施工作,抓好各项救助政策的落实。要严格救助信息的登记、统计和救助对象的档案管理,及时将救助信息录入城乡社会救助信息系统,按季报告救助工作的进展情况,及时上报救助政策的调整变动和救助资金年度预算及资金投入情况,要充分认识统计报告工作的重要性和严肃性,不虚报、不瞒报,严格责任追究,确保统计报告数据的真实,为各级掌握救助情况、分析救助形势、完善救助政策提供可靠的依据;财政部门负责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和管理,根据民政部门提出的支付计划,及时复核、下拨救助资金,根据需要合理安排一定的工作经费,探索政府购买服务的经费保障模式,建立与救助对象和业务量挂钩的工作经费保障机制;卫生部门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杜绝服务不规范和过渡医疗等现象的发生,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医疗救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衔接工作;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要为救助对象提供方便、快捷、优质的就医购药条件,引导救助对象合理就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做好困难群众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服务管理工作;电视台等新闻媒体要广泛宣传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提高群众的知晓率和舆论监督的力度。

六、资金发放

民政局制作相应的汇总表和花名册一式四份,由民政局、财政局、基层政府和指定金融机构各执一份,医疗救助资金在每季审批后的二十个工作日内下拨到指定金融机构,由金融机构,申请救助人凭有效身份证件签字领取。

附:__县农村(城镇)医疗救助申报资料

一、填写“__县农村(城镇)医疗救助对象申请审批表”

二、提供农村(城镇)医疗救助申请书,申请内容包括:

1、家庭成员包括对患者有赡、抚、扶养义务关系的所有人员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职业、收入等)

2、病患者患病情况和前后治疗过程

3、家庭困难原因和困难情况

三、农村医疗救助对象提供经县卫生部门审核后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凭证。城镇医疗救助对象提供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服务管理中心出具的相关证明。

四、提供患者身份证复印件及户主、患者户口簿复印件

医疗救助工作总结报告范文第3篇

为进一步完善和巩固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决定》(中发[2006]1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2006]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补偿技术方案的通知》(桂卫基妇[2006]63号)、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南发[2006]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坚持政府组织引导、农民自愿参加、多方统筹基金,互助共济、分级管理、民主监督的原则。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实行全县统筹模式。各级财政的补助资金和农民交纳的统筹金主要用于农民的大病住院医药费补偿和大额医疗救助。

(三)巩固和发展2006年度我县新农合工作成果,继续做好农村合作医疗宣传发动工作,2007年农村合作医疗全县农村人口覆盖率达到75%以上。

二、组织管理

(一)继续执行2006年度我县新农合的领导和管理模式,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领导小组、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继续领导推进、管理、监督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

(二)县合管办负责监督乡镇合作医疗服务和审核费用结算,监督农民医药费用的审核和报销,查处各种违规行为,对乡镇合管办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报告工作,处理合作医疗争议,完成区、市交办的各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任务。乡镇合管办负责参合农民医疗费报销工作,负责参保人员报销补偿的登记,及时公布合作医疗报销情况,协助上级做好合作医疗统计工作。

三、实施步骤

(一)前期准备阶段:2006年10月1日-2006年10月30日

在综合分析2006年全县运行情况、科学测算的基础上,制定我县2007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方案。

(二)筹资阶段(2006年11月5日-12月31日)

1、以全县参合人员补助专项资金进行健康体检的契机,大张旗鼓进行新农合政策的宣传,将2007年度更加优惠的补偿政策印刷在挂历上发至各家各户,要求一户一份宣传资料,让大农民群众对2007年新农合的新政策有进一步的认识,踊跃参加合作医疗。

2、召开启动会议。11月5日前县委、县政府召开全县各乡镇书记、镇长、分管领导、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会议,传达区、市新农合有关新精神,部署2007新农合工作,并签订责任状,落实工作责任制。各乡镇根据县方案制定本乡镇具体实施方案,逐级召开会议,落实工作任务。县民政局及时做好资助残疾军人、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五保户、特困户、烈属、困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等参合的有关工作。

3、2007年度参合截止日期为2006年12月31日,在这期间未参加的农户只能在下期参加,农民享受农村合作医疗的时间从2007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农民缴交参合统筹费后,收款人应出具由区财政厅统一印制,加盖(乡镇)合管办公章的新农合基金收款收据。

(三)查漏补缺阶段(2006年12月20—31日)。

对参合的各种表、卡、证、票据进行归整。对没有参加新农合的农户及参合率未达标的村屯进一步宣传动员。

(四)总结及申请上级补助资金阶段

2007年1月1日—31日为总结及申请上级补助资金阶段

县合管办根据全县参合人数做好各级财政补助资金的申报工作,确保中央、自治区、市、县扶持配套资金及时到位。

各乡(镇)合管办负责组织做好参合票据、合作医疗证、登记表“三核对”工作,对本乡(镇)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并形成书面材料报县合管办,县合管办汇总后报县合管委、县政府审定。乡镇收缴农户的资金和各类帮扶资金应在12月底前全部划入县农村合作医疗财政专户,以财政专户入帐资金核实上报参合人数。

四、保障措施

1、各乡镇党委政府根据上级的布置,负责做好宣传发动本乡镇农民缴交2007年度新农合统筹金的有关工作,由政府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乡镇、村委要指定专人负责合作医疗工作。

2、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列入政府综合目标考核。

3、村委会负责宣传发动本村村民参加合作医疗,协助筹集合作医疗资金,做好农户参加合作医疗的造册登记及发证工作。

4、按参合人数人均0.3元的标准安排农村合作医疗2007年度启动工作经费,保障工作的正常运作,从政府财政资金中安排。

五、参合人的权利和义务

1、凡横县户籍的农业人口均可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2、参加合作医疗,以户为单位参加,即同一家庭中必须全家成员参加,实行一户一证。

3、参合人权利:享有规定范围内的医疗服务和医药费补偿,获得新农合制度的知情、建议、选择和监督的权利;

4、参合人义务:履行个人缴费、遵守新农合各项规章制度的义务。

六、资金筹集

合作医疗基金由财政补助、农民自筹、集体支持等部分组成:

1、财政补助。2007年度各级财政对参合农民的补助增加到每人4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参合农民每人20元,区财政补助11元、市财政补助4元、县财政扶持5元。

2、农民自筹。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个人出资每人每年10元。残疾军人、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五保户、特困户、烈属、困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等参合的,其个人出资部分的由县民政局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3、集体支持。有集体经济的村委会和村民小组,要积极筹措资金扶持本村农民参加合作医疗。

七、基金分配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分配为门诊补偿基金、住院补偿基金、大病救助基金、风险储备基金四部分。

(一)门诊补偿基金:门诊补偿基金占总基金的16%,按参合者每人每年8元的基数,以户为单位设立家庭门诊帐户。主要解决参合农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的问题。门诊补偿基金报销金,不能超过家庭帐户存款。

(二)住院补偿基金:住院补偿基金占总基金的69%,主要用于参加合作医疗者住院医药费用的报销补助。解决农民因为经济困难不敢看病或看不起病的问题。兼顾受益面,住院补偿基金设置起付线、报销比例和封顶线。

(三)大病救助基金(也称二次补偿基金):大病救助基金占总基金的10%。主要消除参合农民因患重病或大病而导致返贫、致贫的现象。一年内住院医药费用累计超过10000元,且已获得封顶线补偿的参合农民可申请大病救助基金。

(四)风险储备基金:风险储备基金占总基金的5%。主要用于防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出现透支而设置的基金。交由自治区财政统一监管使用。

八、补偿办法

(一)补偿起付线、报销比例、封顶线

1、住院报销起付线、报销比例、封顶线。

起付线:是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对参加合作医疗者进行补偿时计算报销金额的最低起点,起付线以下的费用由参合者自己支付。县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报销起付线为0元,县级以上定点医院及县外非营利性医院住院报销起付线为300元。

报销比例:是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对参加合作医疗者进行补偿时计算报销金额的比例。乡镇卫生院报销比例65%,县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40%,县级以上及县外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25%。

封顶线:是指参加合作医疗者每人每年能够获得的最大住院报销金额。每人每年不超过5000元;

住院报销计算公式如下:

报销金额=(住院总医疗费-自费项目费用-起付线)×报销比例

2、门诊报销起付线、报销比例、封顶线门诊报销起付线为0,报销比例为100%,封顶线为该家庭门诊帐户余额;参合者年度未发生门诊或住院费用,可凭合作医疗证到当地卫生院进行健康体检,体检费用从家庭门诊帐户中支付

3、县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正常分娩的,定额补助250元;县外医院住院正常分娩的,定额补助100元。难产剖宫产的按同级住院报销比例报销。

4、在县外因病住院,起付线为300元,报销比例为25%,封顶线每人每年报销金额不超过5000元。

5、特殊报销政策。

参加合作医疗者患(1)高血压ⅱ期;(2)糖尿病;(3)甲亢;(4)肺源性心脏病;(5)风湿性、类风湿性关节炎;(6)先天性、风湿性心脏病合并心衰;(7)结核病;(8)慢性肾炎及尿毒症透析;(9)恶性肿瘤门诊化疗、放疗;(10)脑血管意外(长期瘫痪卧床不起);(11)系统性红斑狼疮;(12)脏器移植后抗排斥治疗;(13)银屑病;(14)冠心病合并心衰;(15)癫痫;(16)帕金森氏病;(17)泌尿系结石(体外冲击波碎石);(18)肝硬化失代偿期等疾病;(19)横政办发[2006]119号文指定范围的矽肺病人,经县合管办批准,可以在指定的定点医院门诊治疗,治疗费用按同级住院报销比例报销。

五保、特困对象因病住院的,按同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乘以住院医药总费用的计算金额给予报销。

横政办发[2006]119号文指定范围的矽肺病人,按分期治疗规范的住院医药总费用给予全额报销。

6、大病救助补偿比例

大病救助起付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者年度住院总医药费用超过10000元,且已获得封顶线补偿的可以申请大病救助。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村委会证明,乡镇合管办核实材料,县合管办审核、批准,并公示无异议后支付救助。

大病救助补助比例:

(1)、年住院总医药费10000元至20000元,按住院医药费总额10%给予一次性补助;

(2)、年住院总医药费20000元以上(不含20000元)至30000元,按住院医药费总额12%给予一次性补助;

(3)、年住院总医药费30000元以上(不含30000元)至40000元,按住院医药费总额14%给予一次性补助;

(4)、年住院总医药费40000元以上(不含40000元)至50000元,按住院医药费总额16%给予一次性补助;

(5)、年住院总医药费50000元以上(不含50000元)至70000元,按住院医药费总额18%给予一次性补助;

(6)、年住院总医药费70000元以上(不含70000元)的,按住院医药费总额20%给予一次性补助。

7、大病救助封顶线:每人每年大病救助补助总额不超过20000元。

一年内累计大病救助补偿基金和住院补偿基金两项合计不能超过25000元。

(二)、报销程序

1、住院期间发生的医药费用,由病人先行支付,出院后,持户口本或居民身份证(户口未迁移的出具村委会证明)、住院疾病证明、转诊证明(县级以上及县外医院住院时)、住院费用清单、住院发票、合作医疗诊疗证、参合缴费票据等,到县、乡(镇)合管办办理报销补助手续。

2、住院费用8000元以上的,需到县合管办审核报销。

参合农民因探亲、访友、外出务工等原因离开本县在异地治疗的,入院前必须用电话告知乡镇或县合管办,经同意后,并在当地公立医院(非营利性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持疾病证明书、病历复印件、住院费用清单、有效正式发票、医疗证和参合缴费票据、身份证等材料到县合管办审批报销。

(三)药品报销范围

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中的甲、乙类用药范围核销(以下简称《药品目录》)。

参合农民因病情需要使用非《药品目录》的药品和开展非检查项目的检查,要实行告知制度,并要求患者签字同意。凡因不实行告知制度而引起参合农民投诉的,经县卫生局查实,其发生的医药和检查费用,由所在医疗机构自己支付。

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必须由县合管办审核确认,并签订协议书。协议书要规范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职责与义务,并将修改过的《药品目录》的药品比例和检查项目纳入协议书的重要内容。

属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补偿。

1、报销手续不全者;

2、未经批准转诊到县(市、区)级以上的医疗机构发生的医药费用;

3、使用非《药品目录》的药品和开展非检查项目的检查费用;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4、酗酒、打架(含夫妻打架)、斗殴、吸毒、戒毒、自杀、自伤、自残患者的医药费用;非己方责任所致的交通事故、工伤事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5、近视矫正术、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营养疗法、磁疗等费用;各种美容、健美、整容项目及非功能性矫形手术等费用;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费用、假肢、义齿、眼镜、助听器及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等器具费用;

6、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

7、院外会诊费、病历工本费、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自请特别护士、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空调费、电视费、电话费、婴儿保温箱费、食品保温箱费、电炉费、电冰箱费及损坏公物赔偿费、陪护费、护工费、洗理费、门诊煎药费、膳食费、文娱活动费、各种预防性健康体检、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

8、各种不育(孕)、障碍的诊疗项目;各种研究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用血时所收取的押金、补偿金管理费等费用;

9、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其中包括:未婚怀孕、非法胎儿性别鉴定、非法选择胎儿性别引产、符合落实长效避孕措施但未施行造成的计划外怀孕等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10、《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服务价格(试行)》未列有的诊疗收费项目。

九、基金的监督

(一)由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定期对合作医疗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审计和指导。

(二)建立农村合作医疗公示制度。县、乡镇合管办每月定期公布本辖区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收支情况(包括住院报销人数、名单和报销金额等),公示到每个村委和村卫生所,接受村民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三)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在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管理过程中,,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医疗卫生服务

(一)加强医务人员的管理和职业道德教育,建立健全优质服务体系和便民服务措施,合理检查、合理用药,不断改善医疗服务水平,努力提高服务质量。

(二)建立定点医疗机构承诺制度。定点医疗机构由县合管办确定,并与其签定协议,明确责任和义务,提出约束要求,严格监督其行为。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控制住院费用的增长,对参加合作医疗的住院病人,必须按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诊疗范围,对病人进行治疗,出具住院费用清单。

(三)医务人员如有开大处方、开搭车药、出具假证明、假文书、假发票等弄虚作假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处理。

十一、附则

医疗救助工作总结报告范文第4篇

《报告》显示,截至去年底我国共有8.4亿人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养老、医疗等五项社保基金累计结余52 463亿元。

《报告》概况

2014年,五项社保基金总收入39 828亿元,比2013年增加4575亿元,增长13%;总支出33 003亿元,比2013年增长18.2%;累计结余52 463亿元,比2013年增加6875亿元,增长15.1%。

2014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为28 296万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总规模达到14 735亿元。

2014年,城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达31 451万人,城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1649亿元。

2014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待遇15.2亿人次,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基金支付比例为82.1%;城镇(城乡)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待遇41640万人次,其中享受住院待遇2801万人次。

13.8%

医疗救助资金年均增长幅度

6月17日,财政部社会保障司医疗保障处处长姜宇介绍,从2009年到2014年,各级财政共安排城乡医疗救助补助资金1095亿元,年均增长13.8%。中央财政将会同民政部,继续加大投入,加强资金管理,同时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医疗救助。

187亿元

中央4年来援疆卫生事业累计投入总额

6月24日,从2015年全国卫生计生系统对口支援新疆工作座谈会上传出消息,按照中央新一轮对口援疆工作部署,国家和19个援疆省市大力支持新疆卫生计生工作,其中,2011年以来,中央共安排财政专项资金187.9亿元。

15家

首批“高级卒中中心”数量

6月23日,15家医疗机构获得首批“高级卒中中心”称号。国家卫生计生委脑卒中防治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陇德表示,未来10年,我国将努力搭建包括十余家“国家示范卒中中心”、百家“高级卒中中心”和千家“卒中防治中心”在内的三级卒中中心网络。

36件

6月份全国公示的医院院长落马案件数量

据公开资料显示,2015年6月公示的关于医院院长受贿的案件共有36件,其中12名以涉嫌或涉嫌贪污罪决定逮捕,15件为立案侦查,5件被移送审查公诉,3件为提起公诉,1件为获有罪判决。

30%

医疗救助工作总结报告范文第5篇

第二条坚持“优质、节约、有效、便捷”原则。依托市中心医院东门分院建立市城市惠民医院(以下简称“惠民医院”市中心医院为惠民医院的指导医院。

第三条惠民医院医疗救助对象为户籍在市且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不属于惠民医院医疗救助范围。惠民医院医疗救助对象因违法犯罪、自杀自残、打架斗殴、酗酒滋事、违章违规等不良行为和交通事故造成伤害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四条惠民医院对医疗救助对象在惠民医院门诊和住院期间发生的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项目范围的医疗费用给予以下优惠措施。做到量力而行,尽力而为”

(一)十项免费项目指门诊挂号费、急诊挂号费、门诊诊查费、门诊肌肉注射费、门诊静脉注射费、住院诊查费、住院肌肉注射费、住院静脉注射费、救护车费(住院)院内会诊费。

(二)十项减半项目指住院床位费、住院护理费、透视费、X线摄片费、心电图检查费、B超检查费、血常规检查费、尿液常规检查费、大便常规检查费、空调费。

(三)药品优惠5%

(四)手术费优惠10%

(五)大病医疗救助的服务对象。

第五条按照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建立惠民医院医疗救助专项资金。每年由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对全市医疗救助资金进行测算后,纳入财政预算;市财政局医疗救助资金财政专户进行专帐核算,做到专款专用,专户储存,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医疗费用优惠办理程序:

(一)惠民医院医疗救助对象在惠民医院就诊。并做好相关资料登记、汇总工作。

(二)确因病情需要或因技术原因惠民医院不能提供诊治服务的惠民医院应及时告知患者转诊。

(三)惠民医院医疗救助对象自愿在其他医院就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患者自理。

第七条惠民医院医疗救助管理组织及成员单位职责:

(一)市政府成立由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市物价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慈善总会、市总工会、市中心医院等单位负责人参加的市城市惠民医院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市城市惠民医院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对惠民工作的开展及费用减免、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检查和审核。

(二)市卫生局负责做好惠民医院医疗服务质量管理和惠民优惠措施落实的指导和督查;组织制定惠民医院的工作流程和工作细则。

(三)市民政局负责做好惠民医院医疗救助对象的审查、审核和《市城市惠民医疗优惠证》发放工作。

(四)市财政局负责做好惠民医院医疗救助资金专户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五)市物价局负责对惠民医院的医疗服务价格和收费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管。

(六)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做好医疗保险和惠民医疗救助之间在政策和工作上的衔接。

(七)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加强对惠民医院使用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管。

(八)市审计局负责医疗救助专项资金的审计。

(九)市慈善总会要积极筹措医疗救助资金。充分发挥社会救助的优势。

(十)市中心医院负责设立惠民医院惠民医疗管理办公室。做好组织协调、减免优惠政策落实等相关工作,承担与医疗救助对象和相关部门的结算业务,并建立“医疗救助对象个人信息库”对惠民医院医疗救助对象实行动态管理;负责为惠民医院提供技术指导,落实有关职能科室做好惠民医疗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医疗救助资金管理与费用报销:

(一)惠民医院对每例医疗救助对象优惠或减免的医疗费用情况实行专册登记。并将情况报送市城市惠民医院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经分管财政的副市长审批后,由市财政局专帐拨付。

(二)惠民医院对医疗救助资金的使用、救助对象的就医优惠等情况实行定期公示。

第九条加强医疗服务管理。

(一)强化医疗服务。惠民医院要加强医务人员的思想教育工作。简化门诊流程,免挂号手续,并在候诊处、挂号处等标明相应指示标牌,努力为患者提供人性化、个性化服务,切实做到真心惠民、真正惠民”要在医院设立宣传栏,积极宣传医疗救助政策、就诊流程等相关内容。

(二)加强质量管理。惠民医院要加强人才建设和业务培训工作。贯彻执行各项诊疗规范,做好门诊日志、处方及病历书写、三级查房、疑难病历讨论等医疗工作,提高医疗技术水平,提供优质的服务。

(三)控制医疗服务成本。惠民医院要进一步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要按照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合作医疗有关规定,切实做到因病施治、规范用药、合理收费”严格控制门诊、住院费用,努力减轻惠民医疗救助负担。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将追究医院及当事人的责任。

考核结果作为医疗机构年度校验、医疗救助费用结算的重要依据。市卫生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惠民医院的指导与监督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