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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值管理办法

市值管理办法

市值管理办法范文第1篇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管范围是:市属企业(含金融类企业)的、国有资产。

一、划入的职责

(一)原市经济贸易委员会的指导国有企业改革和管理的职责。

1、研究提出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和企业体制改革方案,推进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研究发展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的政策、措施,指导国有企业实施战略性改组;牵头组织大型支柱性企业集团和企业集团的组建工作;参与指导企业直接融资工作;指导国有企业管理、扭亏脱困和减轻企业负担工作;指导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指导企业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2、研究拟定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政策、地方性法规草案;提出需由市政府派出监事会的国有企业名单,审核监事会向市政府提交的监督检查报告。

3、组织实施兼并破产、减员增效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再就业工程;市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

(二)原市各工业办公室指导国有企业改革和管理的职责。市轻工业办公室、市机械电子工业办公室、市冶金建材工业办公室、市医药化学工业办公室、市纺织工业办公室、市煤炭工业办公室承担的指导国有企业改革和结构调整,指导企业扭亏解困、减员增效和实施再就业工作,参与本行业国有企业的联合改组工作。

(三)原市委企业工作委员会的职责。

(四)市财政局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部分职责。

1、贯彻执行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的法律、法规,拟定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制度。

2、监缴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金收益。

3、组织实施国有企业清产核资、资本金权属界定和登记、划转、转让、纠纷调处等;组织实施国有股权管理;负责国有资本金统计分析;拟定国有资本金保值增值的考核指标体系。

4、原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有关工作。

(五)原市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有关国有企业改革的职责。

1、负责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和股份制改革工作。

2、参与国有企业战略性改组的实施,研究拟定有关政策;参加企业集团组建工作,指导国有独资公司的改组。

3、参与研究和推进国有资产管理、营运和监督体制的改革。

(六)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有关市属国有企业职工工资和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方面的管理职能。

二、主要职责

(一)根据市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指导推进国有企业的改革和重组;对所监管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进行监督,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推进国有企业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的战略性调整。

(二)代表市政府向国有大中型重要骨干企业派出监事会;审核监事会向市政府提交的监督检查报告,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依照法定程序对所监管的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其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四)通过统计、稽核等方式对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拟订考核标准;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

(五)对所出资的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组织收缴并按照优化国有经济布局要求编制再投入预算建议计划。

(六)起草国有资产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拟订有关规章制度,并检查其执行情况。

(七)向市政府报告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和其他重大事项。

市值管理办法范文第2篇

第一条  为合理使用和保护土地,加强广州市城市国有土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城市规划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州市市区城镇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有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按本办法的规定实行有限期、有偿地出让和转让。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和转让期间,所有权仍属国家所有。

第三条  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是指广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将市区内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有限期、有偿地转移给受让人。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有偿出让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受让人,在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期限内,将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以出售、出租、交换、赠与或继承等方式转让给他人。

地下埋藏的各类自然资源、埋藏物、隐藏物等属于国家所有,不在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和转让范围内。

第四条  市政府对广州市市区内国有土地实行统一管理,授权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作为市区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事务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出让主管机关),会同广州市城市规划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广州市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局)组织实施市区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转让工作。

第五条  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和转让人可以是中国和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建立外交关系或没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商务代表机构的国家或地区的企业、经济组织或个人,不得成为受让人。

第六条  有偿出让和出售、出租或交换土地使用权,当事人双方应鉴订合同。

第七条  本办法规定应交纳的有关价款或税费,均以人民币计价结算,也可以按当日人民币牌价汇率折合外汇结算。

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和转让的权益登记,由市房地局负责。经审核后,由市房地局发给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国有土地他项权证,登记资料允许公开查阅。

第九条  受让人在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各项经营活动,应依法向广州市有关部门办理申请报批手续。

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的各项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二章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由出让主管机关(出让人)与受让人鉴订,受让人须按合同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价款和有关税费,并向市房地局办理登记,领取土地使用权证后,始得行使土地使用权。

第十二条  出让使用权的地块,必须是权属明确的国有土地;有明确的用途、使用期限和规划设计要求。

第十三条  出让土地使用权,可以采用协议、公开招标、拍卖或其他形式。

协议方式:由出让主管机关根据用地性质、功能和土地开发利用特点,确定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并由双方达成协议后出让。

公开招标方式:由出让主管机关根据所出让使用权地块的开发利用要求,公布招标条件或发出招标邀请,由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受让人参加投标,按招标程序,择优确定中标者。

拍卖方式:由出主管机关在指定的时间、地点,组织符合条件的要求用地者到场,就所出让使用权的土地公开叫价竞投,按“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受让人。

第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年限,根据土地的地理位置、使用功能等因素具体确定。住宅用地使用权的出让最长年限为七十年,其它各类用地使用权的出让最长年限为五十年。

第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届满,受让人对该土地的使用权即自然终止,该土地上附着物随土地使用权的终止而终止原业主的权属关系。

土地使用权年限届满后,如受让人需要继续使用该土地或地上附着物的,应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届满前六个月,向出让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与出让主管机关重新鉴订合同,办理续用有关手续。

第十六条  出让合同期未满的土地使用权原则上不得收回。在特殊情况下,市政府可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法定程府予以收回。

收回出让合同期未满的土地使用权,须提前六个月将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理由、地块座落、四至范围、收回日期等送达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并在收地所及的范围内发出公告。市政府依法给予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合理补偿,受让人应在公告期限内向出让主管机关办理补偿手续。自公告规定收地期限届满之日起,该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原有权属关系终止。

第十七条  有偿出让土地使用权的价款,由受让人根据出让合同规定的方式支付。受让人从获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应承担向国家缴纳土地使用税的义务。

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必须按照出让合同规定的建设期限、土地使用功能和规划要求完成土地开发建设任务。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客观原因影响建设期限的,可由受让人提出申请,经出让主管机关书面批准后,按批准的期限延期。

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受让人需改变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规划、功能、使用性质或其他条款,必须报经出让主管机关依法定程序审批,并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具体程序由出让主管机关制定。

第三章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和抵押

第二十一条  转让(不含赠与和继承)使用权的地块,必须是经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后,领有土地使用权证、并已进行了开发(指完成建筑施工场地平整,接通施工用水、用电及道路;或除用地价款外,已投入占出让合同规定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投资总额25%资金)的土地。

第二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的出售、出租或交换的合同,由转让人和受让人鉴订,经出让主管机关批准,并经公证机关公证。转让合同应符合出让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并同时转移给新的受让人。

第二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随之转移,建筑物及附着物相应四周间距占用的土地使用权也同时转移。同一建筑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各业权所有人占有与建筑物同等比例的土地使用权。同一建筑物占用的土地使用权整体不可分割。

第二十四条  拥有土地使用权的整个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的所有权转移,其土地使用权亦随之转移,并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转让手续。

第二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可以在中国境内进行,也可以在中国境外进行,受让人必须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转让在中国境内进行的,应经广州市公证处公证,或经有管辖权的其他公证机关公证;转让在中国境外进行的,应取得所在国或地区的公证、外交机构的认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或商务代表机构的认证。

第二十六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该地块如发生土地增值,转让人应向市政府缴纳土地增值费。土地增值额为按市房地局评估的市价减去转让人收回成本后的余额。增值100%以下(含100%)的按增值额的15%收取增值费;增值100%以上至200%(含200%)的部分,按30%收取;增值200%以上至300%(含300%)的部分,按40%收取,增值300%以上的部分,按50%收取。

转让价格高于市房地局评估价格的,按转让价格的增值额计收增值费及征收各种税费;转让价格低于市房地局评估价格的,按评估价格的增值额计收增值费及征收各类税费。

第二十七条  受让人出售土地使用权时,市政府有按其出售价格购回土地使用权的优先权。

第二十八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受让人应在转让合同或赠与、继承文件经公证、认证之日起三十天内,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持经公证、认证的转让合同或继承经公证、认证等合法文件,向市房地局办理变更登记,并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转让增值费,换领土地使用权证。如属租赁合同的,租赁双方在租赁期满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市房地局办理租赁注销或续租手续。未办理变更登记等手续的转让一律无效。

第二十九条  经出让或转让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用作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抵押或其他债务抵押。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年限,不得超过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合同规定的有效年限。

地上建筑物用作抵押时,其土地使用权也随之作为抵押物。

第三十条  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当事人双方应鉴订抵押合同,并经公证。抵押合同不得违背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的规定。

抵押合同自公证之日起三十天内,抵押双方应持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办理公证或认证的抵押合同,向市房地局办理他项权利登记。未经登记的抵押行为无效。

抵押合同履行终结之日起十天内,当事人应向市房地局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第三十一条  抵押物被依法拍卖的,而获得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受让人,应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取得公证、认证,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  在本办法公布之前,已占用市区城镇国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转让和抵押其土地使用权。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三十二条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其转让行为无效。由出让主管机关没收转让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所得,并处以其转让土地使用权价款5%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无偿收回其土地使用权。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建筑物使用功能,违反城市规划要求的,由市规划局按《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在受让、转让、抵押土地使用权时,不按本办法第六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规定期限办理登记手续,每延期一天由市房地局处以二百元至五百元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不能按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依期完成土地开发建设任务的,如土地出让合同有规定的,按合同规定处罚;合同中没有规定的,每延期一天,由出让主管机关按未完成的计划投资额的1‰处以罚款。对在土地出让合同规定期限内,完成投资额不足出让合同规定的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投资总额50%以上的,由出让主管机关无偿收回该土地使用权。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天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的行政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三十八条  在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过程中,有关人员如有贪污、行贿、受贿、敲诈勒索、渎职等行为,除没收其非法所得外,由其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颁布实施之前,已由单位或个人占用的市区城镇国有土地,实施有偿、有期使用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条  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在国家有关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条例颁布生效生后,按国家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仍按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今后如有修改,不溯及修改前已签订的合同。

市值管理办法范文第3篇

一、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和运营体系

(一)进一步理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市政府授权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国资办),代表市政府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逐步构建权利、责任和义务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市国资办作为全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目标,依法对企业的国有(集体)资产进行监督管理,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以及其他重大事项。市政府其他部门、机构不再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

(二)完善国有资产运营体系。建立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市国资办)——国有资产运营机构(资产经营公司)——国有资产经营主体(国有出资企业)三个层次的国有资产运营体系,实行市国资办直接监管和委托监管两种形式,实现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企业出资人职能的分离,国有资产的监管职能与运营职能的分离,国有资产所有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的分离。

(三)确定国有资产监管范围。市国资办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管范围具体包括:

1、市属国有(集体)独资、国有(集体)控股和国有(集体)参股企业的国有(集体)资产;

2、市属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

3、市本级财政和上级财政及政府其他部门对市属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所形成的国有资产;

4、市直党政机关和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尚未脱钩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济实体的经营性国有资产;

5、市属企业改制剥离的国有(集体)资产;

6、市政府授权监管的其他国有(集体)资产。

二、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监管制度体系

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目标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我市国有资产监管制度规划,力争用2-3年的时间形成较完善的国有资产监管制度体系,提升我市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法律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水平。

(一)建立企业国有资产统计评价体系。在对重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建立企业统计信息数据库。制定《市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规则》,实行企业国有资产经营报告制度,制定科学的国有资产经营统计评价指标,定期对企业国有资产的运营状况进行分析评价,通过及时监控和预警,防范和化解企业经营风险,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为实施企业经营业绩考核提供依据。

(二)建立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体系。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以及资本收益最大化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建立科学的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制定《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按照程序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进行规范考核,将企业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与企业负责人薪酬挂钩,最大限度地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三)建立对国有资产运营机构的监管体系。按照理顺我市国有资产监管和运营体制的要求,制定《市国有资产运营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做好对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等国有资产运营机构投资项目、产权转让、资产收益和资产运营质量等方面的监管工作。明确国有资产经营责任,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最大限度地提高国有资产的运营效益。

(四)建立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制定《市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暂行办法》,明确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与所出资企业之间在重大事项管理方面的责权界限,对影响企业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事项实行报告制度,加大对企业重大投融资决策、重大法律纠纷、重大经营亏损、对外担保以及利益分配等重大事项的监管力度。建立出资企业重大决策失误和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

三、建立推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效方式

(一)积极探索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按照《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及省、市的具体要求,加快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按照“分类、分级、分步”的原则,逐步对所出资企业实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形成国有资本金自我积累、结构优化、保值增值的良性循环机制。

(二)建立外派监督机制。为加强对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的监督,确保国有资产运营及其收益的安全,将逐步向监管企业派出监事会、监事或财务总监机构和人员,建立外派监督工作制度,充分发挥外派监督的作用,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加强对监督监察结果的运用,建立督查整改制度,提高对监管企业的财务监控能力,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进一步加强国有产权管理。切实做好企业国有资产清产核资、产权登记、资产评估、股权管理、产权转让、产权纠纷调处等各项基础管理工作。加强对企业改制过程中国有产权转让及国有资产处置的监管,严把审批、评估、定价和进场交易等关口,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确保国有资产产权转让行为的合法化、规范化。

(四)加大国有资产收益收缴力度。完善国有资产经营收益管理制度,规范国有资产收益收缴行为。对企业欠缴的各项国有资产收益和无偿占用的各类国有资产进行清理,研究国有资产收益清缴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具体措施和方案,加大国有资产收益收缴力度,落实国有资产经营收益责任,确保国有资产收益及时足额上缴,切实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

(五)推进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认真贯彻“优化布局、调整结构、突出发展、增强活力”的指导方针,按照市场化运作原则,推进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购并重组,实现国有资本“有进有退、进而有为、退而有序”。对经营业绩好、发展潜力大的企业,实施国有资本的再投入,扶持其做大做强,以此推动国有经济向优势主导产业集中,向重点品牌企业集中,向城市公共事业领域集中,推进国有资本战略性结构调整。

四、加强组织领导

按照“有利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目标的实现、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有利于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要求,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国资监管部门依法监管好国有资产,国资监管部门要主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积极协调,形成工作合力。

市值管理办法范文第4篇

第一条为健全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出资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以下统称政府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对政府出资企业国有资产享有所有者权益,实行出资人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市人民政府授权**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政府出资企业应当接受市国资委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不得损害出资人的合法权益,并对经营的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第五条政府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行政府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政企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市国资委不行使政府社会公共管理职能,市政府其他部门、机构不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政府出资企业享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自。

第二章市国资委职能

第六条市国资委代表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和负责监督管理的国有资产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并报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七条市国资委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对企业的国有资产履行出资人职责;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体系,拟订考核标准;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

(二)贯彻落实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定有关制度;指导全市国有企业改革、重组和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

(三)推动全市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的战略性调整,研究发展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的政策措施,指导国有企业实施战略性改组。

(四)代表市人民政府向部分监管企业派出监事会;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五)依照法定程序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进行考核、任免,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六)拟订和执行全市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的有关政策、制度和办法;调查研究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的重大问题以及国有资本金的分布状况;研究制定国有股权管理办法;研究提出国有资本金预决算编制和执行方案;拟订国有资本金保值增值的考核指标体系;组织实施国有资本金权属的界定、登记、划转、转让、纠纷调处等;负责监缴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金收益。

(七)负责国有资本金的统计分析,提供有关信息,组织建设国有资本金统计信息网络;贯彻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的方针政策,拟订相关制度和办法;组织实施政府出资企业清产核资工作。

(八)依法对市以下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进行宏观指导。

(九)市人民政府授予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市国资委应当依法维护政府出资企业的法定经营自,除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外,不得干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

第九条市国资委每年向市人民政府报告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并及时报告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章企业负责人管理

第十条市国资委根据授权,任免或者建议任免下列企业负责人:

(一)任免国有独资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及其他负责人;

(二)任免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并向其董事会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及其他负责人的任免建议;

(三)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国有控股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推荐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人选,并向其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及其他负责人人选的建议;

(四)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国有参股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

第十一条市国资委应当与任命的企业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根据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对企业负责人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并严格执行薪酬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市国资委依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确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负责人的薪酬;依据考核结果决定其向政府出资企业派出的企业负责人的奖惩。

第四章企业重大事项管理

第十三条市国资委负责审批政府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的重组、股份制改造方案及国有独资公司的章程。

第十四条市国资委依照法定程序决定政府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破产、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等重大事项。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市国资委决定政府出资企业的国有股权转让。但转让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国有股权转让依法须报经上级机关批准的,依照法定程序报批。

第十六条政府出资企业中的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决定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破产、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任免企业负责人等重大事项时,市国资委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应当按照市国资委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第十七条政府出资企业中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重大投资、融资项目及对外担保、收购行为,经市国资委审核同意后,再按法定程序报批或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市国资委依照国家和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审批政府出资企业投资设立的重要子企业的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市国资委依法组织协调政府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兼并、破产,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职工安置等工作。

第二十条市国资委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对具备条件的国有独资公司实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被授权的国有独资公司对其全资、控股、参股企业中国家投资形成的国有资产进行经营、管理和监督,并承担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

第二十一条被授权的国有独资公司对授权经营的国有资产承担下列管理职责:

(一)编制国有资产经营发展规划;

(二)编制下一年度国有资产经营计划和国有资产经营预算草案;

(三)与市国资委及授权经营的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分别签订《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书》;

(四)向市国资委报告经审计的年度营运报告、会计报表以及国有资产变动事项;

(五)组织授权经营的全资、控股、参股企业统一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六)审批授权经营的全资、控股、参股企业的资产处置事项。其中,资产处置达50万元以上或虽不足50万元但属企业关键设备、成套设备的,应当报市国资委核准。

第五章企业国有资产管理

第二十二条市国资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管、产权交易监管、清产核资、资产损失认定与核销、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市国资委协调处置政府出资企业之间的国有资产产权纠纷。

第二十三条企业下列资产依法界定为国有资产:

(一)本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以各种形式对企业的投资及其收益;

(二)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资本金、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公益金、未分配利润以及用于转增资本公积金的资本盈余;

(三)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接受馈赠形成的资产;

(四)国有控股公司、参股公司的国有资本及其按参股比例应分得的股息、红利、资本公积金、未分配利润;

(五)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产的自然增值,以及国有控股公司、参股公司资产的自然增值按参股比例应分得的部分增值;

(六)以国有资产担保承担投资风险借贷创办的企业及各类经济组织的净资产或积累;

(七)依法应界定为国有资产的其他企业资产。

第二十四条政府出资企业按下列规定向市国资委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一)开办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由政府出资企业申办国有资产产权占有登记;

(二)政府出资企业分立、合并及其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企业组织形式变更、企业国有资产增减、出资人发生变动的,由政府出资企业申办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登记;

(三)政府出资企业撤销、解散、破产或企业国有资产全部转让后不再设置国有股权的,由原政府出资企业申办国有资产产权注销登记;

(四)依法应当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市国资委依照国家和本市规定,负责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的核准备案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政府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产权转让,严格依照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市国资委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国有资产产权转让必须进入产权交易中心,采取招标、拍卖或协议方式进行。

第六章企业国有资产监督

第二十七条市国资委代表市人民政府向政府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派出监事会,并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市国资委根据国务院《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制定政府出资企业监事会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监事会以财务监督为核心,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企业的财务活动及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市国资委对派出的监事会实行年度考核和重大工作失误责任追究制。

第二十九条政府出资企业应当加强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依照国家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审计、企业法律顾问和职工民主监督等制度。

第三十条市国资委依照国家规定的指标体系、评价标准和工作程序,通过定量定性对比分析,对政府出资企业一定营运期间的经营效益及其经营者的业绩作出综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对企业负责人进行考核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政府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应当按规定向市国资委报告国有资产统计报告、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当按规定向市国资委报告国有资产统计报告。企业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合法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审计结论。

第七章违规处理

第三十二条对政府出资企业违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统计评价等有关规定的,由市国资委依照国家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政府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未按照规定向市国资委报送国有资产统计报告、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的,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四条政府出资企业中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负责人违反本办法,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对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负有责任受到撤职以上纪律处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负责人;造成企业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任何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负责人。

第三十六条市国资委违反本办法,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附则

市值管理办法范文第5篇

一、2018年各项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今年累计投标30多次,投标总额达到3亿多元,共计中标项目3000多万元;今年累计新签合同额下达目标6000万元,2018年1月-12月我队共签署合同29份(包括中标未签合同),合同金额5759.49万元,完成比例95.99%。2018年经营收入业绩考核指标4500万元,截止12月施工产值已达到5048.05万元,完成年度指标112%;2018年经营利润业绩考核指标420万元,截止12月份经营利润467万元,完成年度指标111%。

2018年我队以地质勘查及其延伸业为主,省内完成了梅州蕉岭铅锌矿、阳春银矿、连州硅灰石、饶平英坑铜铅锌钼多金属矿等钻探项目完成工作量6331.64米,完成产值250多万元;韶关、阳江、化州、电白、茂名、湛江、英德等储量核查年报、资源勘查及地质灾害评估项目完成产值360多万元;龙归硝盐矿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完成工作量5851.01米,完成产值1000多万元;东莞市中堂东腾盐矿地面变形、丹霞山鳄鱼爬地质灾害隐患点等监测项目完成产值30多万元。省外完成了淮北五含、恒源煤矿防治水、潘二煤矿抢险项目;孔庄煤矿、宿州供水、芦岭矿、口子窖水文孔等地质钻探项目完成工作量27573.34米,完成产值3400多万元。其中,口子窖项目我队组织车载钻机自主完成钻探1041.6米,完成产值62.46万元。

地基基础与工程勘察方面,完成了德能集团国际空气能热泵产业园项目工程详细勘察、统达科技中心项目岩土工程勘察完成工作量3372.28米,完成产值31多万元;成功中标了韶关保利中旭花园桩基础工程一期、二期项目,目前已完成500多万元。

二、产业发展与区域布局

一是按照总局“11463”总体发展战略部署,围绕广东局“12466”改革发展思路,认真贯彻落实局、队工作会议精神及各项工作部署,坚持以市场为导向,推进地勘主业转型,积极融入地方经济发展,通过高层营销,积极开拓地方市场。今年围绕龙归硝盐矿区再次中标广东南方碱业股份有限公司龙归硝盐矿后续封井工程,中标金额586.476万元,龙归硝盐矿采空区综合治理系列项目,多次经营项目总造价已达到2500多万元。

二是按照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粤北区域的布局,在韶关分公司成立伊始,我队重返地基与基础市场,连续中标韶关保利中旭花园桩基础一期、二期项目,总造价1000多万元。

三是利用以往资源、继续在韶关煤矸石、采空区等方面打开市场,并通过本地资源向丹霞山危岩体监测方面扩展。根据局建立粤北区域公司的布局、以我队韶关基地为基础,利用局与中国地质大学(武汉)、丹霞山管理委员会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我队正在着手成立大中小产学研基地与丹霞山研究院。

四是继续发挥我队在煤矿帷幕墙止水、顶底板加固方面的优势,稳定发展安徽两淮地区市场的同时,今年开始向河南新乡、焦作市场进驻。目前,我队已经在相关交易平台备案注册。

三、重点工作完成情况

一是按照局公司战略部署,完成了韶关分公司的成立、注册,办理营业执照的变更。

二是我队在经营生产过程中、按照公司(局)项目经济效益目标责任制管理办法、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项目分包管理办法、合同管理办法、项目业绩资料管理办法、项目印章管理办法、合同评审管理办法、市场营销激励办法、联营项目管理办法、供应商管理办法、采购管理办法、全面风险管理实施细则、合格供应商数据库、资质证照管理办法等制度严格执行,我队公司的相关制度也在同步完善中,初稿基本完成。

三是科技创新方面,获得两项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广州市龙归硝盐矿水溶开采溶腔形态及地面沉降灾害研究项目获得总局优秀成果奖;广州市龙归硝盐矿溶腔(采空区)地质灾害评估与综合治理研究项目获得被立为总局科技发展专项资金项目。

四、2018年工作总结

2018年总体来说,按照年初预订目标有序完成了相关工作,但是也存在很多问题:一是市场开拓力度还不够,还有待加强;二是项目完成没有及时确权产值、工程款回收较慢,将加大清缴力度。三是项目在安全生产、经营业绩考核方面还有待加强。四是全成本动态管理比较薄弱,还有待加强。五是科技创新方面技术支撑非常薄弱,需要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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