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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公司净资本

信托公司净资本

信托公司净资本范文第1篇

关键词:信托公司财务风险管理净资本

一、信托公司财务风险管理现状

信托公司的风险管理意识与水平是随着一次次行业危机和整顿逐渐成长和完善起来的,可以说是一个从无到有的过程。信托公司对信托业务进行风险管理的动因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保障信托公司的盈利;赢得投资者的信任,不断塑造品牌效应;提升信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金融监管对信托公司的必然要求。现如今各家信托公司都已专门成立了风险管理部门以及业务决策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对信托公司的各类信托业务进行前期尽职调查并进行风险评估。信托项目成立后,风险管理部亦在项目运营管理中全面跟踪,定期和不定期对项目进行检查,实时地根据实际变化来补充完善风险管理措施。通过这样一整套的风险管理体系,信托公司的项目风险管理水准较早期有了显著提升。但纵观整个信托行业,风险管理发展陷入了瓶颈,即各家信托公司对单个信托项目的风险管理已经极尽重视,但对整个信托公司层面的财务风险管理却未能有所突破。信托公司面临的财务风险绝不单纯是单个信托项目本身,它涉及信托公司从固有业务到信托业务,从项目尽职调查到项目运营管理等方方面面。

二、传统财务风险管理方法的不足

传统财务风险管理方法将财务风险从筹资风险、投资风险、回收和分配风险三个方面对不同公司的财务风险进行识别。并就企业如何进行财务风险管理提出了几种方法:报表分析法、财务指标分析法、专家分析法和VAR法等。信托公司的业务种类从资金来源上就有固有业务(股东自有资产)和信托业务(受托管理资产)之分,这是与一般企业最显著的区别所在。信托业务虽然是信托公司的表外资产,并不属于信托公司本身所有,但是信托公司在受托管理过程中,由于自身失职所造成的信托项目损失将直接转换为信托公司自有资金的损失,所以并不能简单地看待信托公司面临的财务风险。其次,信托公司开展信托业务,由于其只是表外业务,理论上存在受托规模不受限的可能,信托公司甚至难以估量其受托管理的信托财产所对应的财务风险。再者,由于信托公司存在固有业务和信托业务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业务种类,对其进行财务风险识别和管理的方法必然也是有所区别的,不能一概而论。

三、基于净资本管理的信托公司财务风险管理

对企业进行财务风险管理首先要对该企业面临的各类财务风险进行充分的识别,金融行业的财务风险特性是有别与其他行业的,所以对信托公司开展财务风险管理应当借鉴银行、证券等金融机构的成功经验。同时,针对信托行业特殊的信托业务这一表外资产,如何将其有效地纳入到整个信托公司的财务风险管理体系中是关键所在。伴随着《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的出台,信托公司的固有业务(表内业务)和信托业务(表外业务)都将纳入监管范围,并将作为“风险资本”扣除不同比例的风险系数。这将使信托公司的风险管理上升到一个新的层面,以往信托行业一直难以解决的风险管理问题将得到有效解决。信托公司的财务风险管理完全可以以此为突破点,基于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的思想,有效地串联起信托公司的固有业务和信托业务,在此基础上对信托公司固有业务和信托业务面临的财务风险进行充分识别,从而有针对性地制订相应的财务风险管理措施。

四、信托公司财务风险识别

(一)筹资风险的识别

信托公司由于经营模式的特殊性,其筹资风险与一般企业有显著不同。信托公司筹集资金的主要目的并不能直接与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挂钩,信托公司筹集到的自有资金最主要的目的是用来支持信托公司开展信托业务的前提保障。基于信托公司的特殊性以及政策要求,应当从如下几点对信托公司的筹资风险进行识别:

1、筹资渠道单一且受限颇多

由于监管政策禁止信托公司开展负债业务,常见的借款融资方式对信托公司均不适用,往往只能通过股东的增资来达到增加净资产的目的。但受制于监管政策的限制,不同性质股东的投资上限又各不相同,潜在的战略投资者有意愿投资或增资的,亦有可能受到政策限制,从而影响信托公司的筹资。

2、筹资不力影响业务开展

金融监管机构为保障信托投资者的利益,对信托公司开展各类业务设置了最低的注册资本要求,尤其是各类创新类业务的准入资格,都与信托公司的净资产直接挂钩。信托公司筹资不力的结果轻则使得信托公司错失创新类业务的经营资格,在与同行的竞争中处于劣势,缺少了一块业务来源。重则信托公司将面临信托资产规模受限,不得不停止新增信托项目的窘境。

(二)投资风险的识别

由于信托公司的特殊性,分析信托公司面临的投资风险应当根据固有业务和信托业务予以区别化,并考虑到净资本管理的思想,较常规企业面临的投资风险更为复杂化,对信托公司面临的投资风险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识别:

1、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

信托公司开展贷款业务时,须对借款人进行详尽的调查分析,准确地掌握借款人信息,以便于判断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从而从源头上控制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

2、抵(质)押物的价值风险

信托公司自有资金开展贷款业务,为保证贷款到期顺利收回贷款本息,增加融资方的违约成本,信托公司通常会要求融资方提供经评估的足够价值的抵(质)押物,以增强贷款项目的安全保障。

3、净资本风险

正如前文所述,信托公司不论其固有业务还是信托业务,受净资本管理的约束,每笔投资都会根据投向和资金运用方式的不同分别消耗净资本和增加风险资本。随着净资本的不断消耗以及风险资本的逐步增加,当两者比例接近100%时,就会触及监管警戒线,信托公司将面临暂停新增业务的风险。所以基于净资本管理下,净资本和风险资本的风险亦是信托公司需要在做出每笔投资决策前充分识别的,净资本和风险资本亦直接与投资报酬产生关联。

(三)操作风险的识别

操作风险是金融企业常见的风险之一,信托公司作为委托人履行受托义务的过程中,最主要的风险就是操作风险。信托公司开展信托业务会面临很多风险,诸如政策风险、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汇率风险和操作风险等。但其中只有操作风险一项与信托公司的受托职责相关,其余风险皆由信托项目受益人承担,与信托公司无关。这是信托公司开展信托业务的前提,是法律法规对信托公司受托职责的界定。也正是基于这一点,信托公司开展信托业务过程中,对操作风险的识别显得尤为重要,可以从如下几个环节全面充分地识别信托公司面临的操作风险:

1、信托项目的风险揭示

信托两字的核心思想是“信任”和“托付”,即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信托财产托付给受托人,希望通过受托人的专业理财能力给受益人带来收益。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而言,与委托人最初的接触就是对信托项目的尽职调查情况以及相应的风险揭示。所以做好详尽的尽职调查和风险揭示是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履行信托职责的重要组成,是信托公司对委托人的负责体现,也是信托公司自身免责的保护。

2、信托项目的存续管理

信托公司履行受托职责是一个漫长和复杂的过程,伴随着信托项目的终止且向受益人完成信托利益分配后方能结束,所以信托项目的存续管理是信托公司日常工作的重点。信托公司通过一系列的制度设计和岗位制约来控制这类风险,试图在向客户提供优质受托服务的同时避免应自身操作风险而引起信托项目损失,从而导致信托公司赔偿信托项目受益人而致使信托公司自身利益受损。

3、信托资金的划付与分配

一个信托项目从成立到终止,自始至终都与资金的流动密不可分。频繁的资金划付以及信托利益的分配计算,都蕴含着操作风险。信托公司应当充分识别其中的风险点,并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如此才能更好地履行受托职责。

信托公司净资本范文第2篇

从2006年到2010年五年间,中国信托业管理资产规模高速扩张,规模从3000多亿扩张到3万亿,增长达10倍。在信托产品数量上面,2006年全行业共发行534支信托产品,发行规模达到400亿元;而到2010年全行业发行2566支信托产品,发行规模达到2800亿元。 (见图1)

从行业整体盈利情况来看,2006年行业整体净利润为42亿元,至2010年行业整体净利润达到162亿元,增长4倍。

从2006以来,信托行业得到大力发展。信托资产规模占GDP比重由2006年的1.7%,增长到2010年的7.6%,占比呈现逐年上升之势。

截至2011年一季度末,从信托资金构成来看,单一资金信托仍占据主要地位,占比为72%,集合资金信托以24%位居第二,管理财产类信托仅占4%。

截至2011年一季度末,从信托资产运用构成来看,融资类信托仍占据主要地位,占比为57%,投资类信托以28%位居第二,事务管理类信托占15%。

截至2010年,行业共有65家信托公司。在净利润方面,排名前五名的信托公司净利润占全行业43%,前十名公司占全行业58%,前15名公司占全行业68%。

从注册资本规模来看,前三名分别是平安信托、华润信托和江苏省国际信托,从净利润来看,排名前三位的公司分别是平安信托、华润信托、中信信托。 (见表1)

制度优势明显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二条给信托下的定义为:“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信托是一种特殊的财产管理制度和法律行为,信托关系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特点,存在多种信托关系。由于信托的特殊优势,合理运用信托制度能够提高整个金融体系的运行效率。

独立的信托财产―隔离风险信托产品归根结底是一种金融服务,是信托公司利用信托法理设计出的一种涉及多方的金融服务,其主要构成包括信托财产、信托当事人和信托合同。而独立的信托财产是信托服务能够提供风险隔离功能的最基本保障。如果没有独立的信托财产,就不可能存在信托关系,也就不存在信托产品。信托财产是独立存在的,不与信托委托人或受托人其他财产有任何关联。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保障了信托财产在运用过程中,由于具有信托财产所有权、处置权、受益权的分离特性,因此能够实现与各个信托当事人自身风险的隔离,并且仅对信托事务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因此,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是发挥隔离风险的前提,是信托产品风险收益特征的制度基础。 (见图2)

广阔的信托范围―跨行业服务和信托财产多元化 从信托投资领域角度来说,信托可以横跨资本市场、货币市场和产业市场。而银行、基金管理行业由于其投资行为往往受到诸多政策限制无法做到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所能够配置的资源仅限于货币资金,而信托公司可以根据项目需要把信托财产配置到包括金融产品、收益权,艺术品在内更广泛的投资领域。由于信托触角极为广泛,信托在满足社会需求方面的广泛适应性与灵活性更是给信托业务赋予了极大的竞争优势,因此通过信托制度可以有效整合社会中不同经济服务供给与经济服务需求,为传统社会金融服务提供有效地补充,提升社会资金使用效率。 (见图3)

风险管控力强一区别于其他金融安排的特殊设计 与其他金融安排相比,信托制度具有更强的风险管控能力。信托合同中的受托人可以通过委派监督人员或管理人员的方式近距离控制信托财产风险,最大限度地保障委托人利益。

强大的平台优势一便捷的资本运作优势 在当前监管政策下,与银行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相比,信托公司可以更加通畅地通过资本市场购并渠道,进入其他金融行业。

信托公司业务范围十分广泛,包括:

1)信托公司可以申请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本外币业务:含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2)信托公司可开展公益信托活动。

3)信托公司可以根据市场需要,按照信托目的、信托财产的种类或者对信托财产管理方式的不同设置信托业务品种。

4)信托公司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时,可以依照信托文件的约定,采取投资、出售,存放同业,买入返售、租赁。贷款等方式进行。

5)信托公司固有业务下可以开展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等业务。投资业务限定为金融类公司股权投资、金融产品投资和自用固定资产投资。信托公司不得以固有财产进行实业投资,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6)信托公司不得开展除同业拆入业务以外的其他负债业务,且同业拆入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20%。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7)信托公司可以开展对外担保业务,但对外担保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

8)信托公司经营外汇信托业务,应当遵守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接受外汇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

信托行业的法律体系

一法三规 2001年我国正式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标志中国信托业有了基本行业大法。2007年银监会出台“新两规”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新两规”鼓励信托公司从过去的“融资平台”向“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专业理财机构和财富管理机构转型,引导信托公司向信托主业回归。2010年银监会《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信托行业正式进入净资本管理时代。上述四个法律或办法就构成了信托行业的“一法三规”。

100%与40% 按照《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要求,信托公司必须计算净资本和风险资本,并且要求信托公司净资本与其风险资本的比值不小于100%,同时净资本不得低于净资产的40%。监管部门试图通过对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的动态监控、定期敏感性分析和压力测试等手段,达到有效控制信托行业风险的目的。

监管部门规定,截止到2011年底,所有信托公司必须达到上述两项风险监管要求。 (见表2)

未来趋势一出台“信托条例”

从目前情况来看,“一法”颁自全国人大,“三规”来自行业监管部门,我国信托行业尚缺少一个来自国务院层面的“条例”,预计未来“条例”的出台将进一步规范信托业发展,引导信托行业向多元资产管理为主的方向发展。

法规之外的信托监管

想要理解中国信托监管,需先理顺信托是如何在中国诞生的。

信托的诞生 国外最早的信托行为可以追溯到几千年前的古埃及。古埃及人设立遗嘱,让妻子继承自己的遗产,并为儿女制定了监护人,并设立了遗嘱的见证人。这是最早可查的遗嘱信托行为。

到了英国的封建时期,为摆脱国王对教会接受信徒土地馈赠行为的禁止,教士与法官共同创造信托制度,通过设立第三方的方式,使教会在不接受土地所有权的同时,可以享受到土地收益,达到了规避国王管制的目的。

在我国,当代信托具有强烈的政府主导色彩。自1979年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成立以来,信托公司就被政府定位成“融通资金,搞活经济”的经济发展工具,但随着信托业务的发展,相关业务风险逐渐暴露,政府又转向对信托行业的压制,而后信托即进入发展低谷。但随着社会生产建设、资金融通的需要,政府又转向放松对信托的管制,如此不断轮回。可见,当初定位于“融通职能”信托公司如同经济周期一般,经历了跌宕起伏。

信托行业整顿 梳理行业6次整顿可以深刻描绘出经济发展。信托行业发展及政府宏观调控的关系。 (见表3)

房地产信托监管 房地产信托实际上指的是房地产类信托产品。从资金来源上来看,房地产类信托包括集合类资金信托,也包括单一信托从资金运用方式来看,房地产类信托产品包括融资类股权类等。

自2010年4月,我国在《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之后,在商业贷款领域,投向房地产领域的贷款数量已经开始回落。很多房地产企业开始把融资触角伸向信托。

针对去年年末至今年年初以来房地产信托业务快速增长的情况,银监会于2010年12月了《关于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要求各信托公司逐笔分析房地产信托业务的合规性和风险状况,合理把握规模扩张速度。在《通知》中要求,各信托公司需立即进行业务合规性风险自查,逐笔分析业务的合规性和风险状况,包括但不限于信托公司发放贷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是否满足“四证”齐全,项目资本金比例是否达到国家最低30%要求,开发商或其控股股东是否具有二级资质等条件,简称“四、三,二”要求。

从今年1―5月数据来看,所有信托资金中有45%投向房地产:即使行业管理部门多次提示风险,并试图强化房地产信托监管,但从单个5月数据来看,也有44.98%的资金量投向房地产领域,占比仍然很高。

此外,在今年5月和6月,部分信托公司接到监管部门电话指导,监管部门对房地产信托风险进行提醒,并希望信托公司能够降低房地产信托发行规模和速度。今年上半年银监会下发《关于逐月上报房地产信托业务风险监测表的通知》(下称《通知》)到各大信托公司,风险监测表中,包括资金来源、使用方式、投资方向以及还款来源等详细项目。

在窗口指导中,监管层要求信托公司对房地产信托实行“事前报备”制度,此举对控制房地产信托规模将有一定效力。

从今年到明年信托行业的监管趋势来看,监管部门不太可能出台新的监管政策,未来的监管逻辑应该是加强对原有政策的执行力度和窗口指导的持续。

可持续业务决定未来银信合作一不可持续业务

从2011年一季度数据来看,在全部信托产品中,来自银信合作的信托资产占全部信托资产的46,8%。从银行角度来看,在今年剩下的几个月和明年年初的几个月内,随着银监会对银信合作业务表外转表内的要求,以及相应满足150%拨备覆盖率和必须满足大银行11.5%、中小银行10%的资本充足率要求计提资本。受上述规定制约,银信合作业务规模将减少。

监管部门对信托公司融资类银信理财合作业务实行余额比例管理,即融资类业务余额占银信合作业务余额的比例不得高于30%,超过比例的信托公司应当停止开展该项业务,直至达到规定比例要求。

从信托公司角度看,为在年底之前满足净资本管理要求,势必要减少风险资产的数量,由于银信合作项目普遍风险权数较高,信托公司也要适当减少银信合作业务。

一般来说,在银信合作中,信托公司并没有主动系统地进行项目开发,产品设计、交易结构安排和风险控制措施,同时不直接参与信托资产管理,通常将外部资产通过信托合同的形式在信托公司履行一个文件性流程,业务回报率极低。通常把这类业务称为“通道型”或“被动管理业务”。

此类被动管理型业务通常是商业银行主导,信托公司仅仅充当合同安排的一个法律当事人角色,产品报酬率极低。长期来看,信托公司过多从事此项业务即过多地付出了监管成本,又无法有效创建公司业务核心竞争力,无法培养合格信托人才,从而与信托公司发展本源信托业务目标相冲突,无法实现信托行业作为非银行金融领域具有核心竞争力的有生力量的战略目标。

从2010年四季度和2011年一季度数据对比来看,银信合作占比已经从2010年四季度的54.4%下降到2011年一季度的46.8%,降幅达到8个百分点。

截至2010年底信托业务中银信合作规模为166亿元。 (见图4,图5)

主动管理――可持续业务

通过前文的分析,可以发现,以银信合作中贷款融资类业务为代表的通道类服务,易受监管政策制约,业务规模不稳定,盈利性较差,大部分基于银信合作的信托业务发展驱动因素都是不可持续的。

《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的出台,标志着信托公司无法再无限制做大信托资产规模,在开展信托业务时,必须考虑各种信托资产的风险系数及其收益特征。

未来信托行业应当建立在资产管理信托和主动管理型融资、投资类信托上。

在资产管理业务方面,监管层一直鼓励信托公司从事该项业务。在2010年12月召开的“中国信托业峰会”上,中国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部负责人就首次明确提出“鼓励信托公司研究创新中长期私募基金计划”。按照现有法律,信托公司可以设立集合资金计划。但现阶段的集合资金计划普遍期限短、规模不大,同时又集中在融资类领域。监管部门鼓励信托公司研究创制私募基金型计划,一是采取投资基金的运作方式,每个产品的设立由信托公司自主研发,但事先要向银监会报告,经过审查,按照风险可控、成本可算、信息披露充分的原则进行把握。同时,设立的最低规模为5亿,期限为2年以上。

通过前文阐述可知,信托公司作为资产管理类服务提供商,具有比一般基金管理公司、券商资产管理业务显著的几个优势:第一,信托公司可以在货币市场、资本市场,产业市场领域进行跨界投资。第二,信托计划设计灵活,可以满足不同委托人或投资人的个性诉求。

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社会已经形成了一个庞大的财富人群,随着私人财富的增长,对投资产品的需求正日益加强。根据《全球财富报告2010》,中国2009年的高净值个人(个人可投资资产在100万美元以上)达到了477万人,在世界上排名前四,仅次于美国、日本和德国。

信托公司净资本范文第3篇

关键词:基金子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资管计划;信托计划

中图分类号:F8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6-0-02

一、基金子公司概述

基金子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设立,由基金管理公司控股,经营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基金销售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于2012年年底才兴起。

2012年10月31日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从2012年11月1日起允许基金公司成立专业子公司开展定向投资业务,实行差异化、专业化经营。文件颁布之后,基金公司纷纷注册基金子公司,截止2014年一季度末,已经注册的基金子公司已经达到67家。

于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规定,基金子公司可投资“现金、银行存款、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央行票据、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商品期货及其他金融衍生品;未通过证交所转让的股权、债权及其他财产权利;以及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

二、基金子公司与信托的区别

1.投资范围

信托计划被禁止在银信合作中投资票据资产; 银监会于2012年初下发《关于信托公司票据信托业务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根据该文件要求,信托公司不得与商业银行开展各种形式的票据资产转让/受让业务。同时,对存续的票据信托业务,信托公司应加强风险管理,信托项目存续期间不得开展新的票据业务,到期后应立即终止,不得展期。

而基金子公司在各种投资标的上均不受限制。

2.客户人数限制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规定“单个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人不得超过200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规定信托计划300万以下的自然人投资者不得超过50人,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和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

在投资规模小于300万的百姓投资者当中,基金子公司的200人限制明显比信托公司的50人限制具有更大优势,基金子公司更容易足额募集到资金。

3.业务开展效率

信托计划投资于房地产类项目需要事前审批,而且信托公司为房地产公司提供融资必须满足“四三二”要求,即开发商具有二级以上资质、自筹资金达到30%以上,开发项目必须已经取得四证以上,即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有一部分开发商刚刚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就想通过金融机构借款来实现后续开发。“四三二”的要求使一部分实力较弱的房地产开发无法获得信托融资。因此信托计划开展业务的效率受到限制多,效率也会受到影响。

而基金子公司在操作房地产项目时无须审批,也没有相关的限制,不仅无限制,甚至还允许基金子公司以股权的形式投资房地产公司。

4.政策性约束

信托的监管约束较多,相关部门相继出文限制并禁止信托公司开展票据业务、限制信托公司开展地产业务、限制信托开展政府平台业务(如,四部委联发“463号文”);而目前对于基金子公司的限制较少。

5.净资本管理

信托公司发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对净资本的占用较多;基金子公司目前无净资本约束。 政策依据:《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约定。

6.投资能力

信托公司虽然也是全牌照的金融机构,但是在资本市场并不具有太多优势,资本市场基本上被证券公司和基金公司所占领,信托公司普遍在资本市场上的投资能力较弱;而基金子公司依托母公司的投研团队和投资管理经验,在投资于交易所交易的金融产品方面比较有优势。

7.刚性兑付问题

在现实操作中,目前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默认会遵守“刚性兑付”的约定;而基金子公司的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并没有此类操作惯例。 所谓“刚性兑付”,就是信托产品到期后,信托公司必须分配给投资者本金以及收益,当信托计划出现不能如期兑付或兑付困难时,信托公司需要兜底处理。事实上,我国并没有哪项法律条文规定信托公司进行刚性兑付,这只是信托业一个不成文的规定。

8.集合资金募集能力

有些规模较大的信托公司,内部设有专门的直销团队,有稳定的募资能力,另有部分信托公司可以自有资金或信托理财资金池进行投资,在操作大规模募资项目上比较稳妥;而基金子公司成立时间较短,募集渠道有限,在集合产品的销售上压力较大。 但如果基金子公司的股东销售实力较强(如股东为第三方销售机构或股东为自销实力较强的信托公司),亦可解决部分销售问题。

三、基金子公司定向资管计划与证券公司定向资管计划的区别

1.法律关系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是委托关系,即资金仍是委托人的资金,所有权关系没有切断。基金子公司的专项计划是信托关系,即委托人交付的资金成为基金子公司专项资产项下的资金,委托人不再是资金所有人,而是成为所投资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受益人。 政策依据:新《基金法》。

2.投资限制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有三类产品,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仅限于单一资金投资,投资限制较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仅限于交易所交易的产品、商业银行理财、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不能将募集资金投资到未在交易所转让的股权、债权、LP受益权和财产权等;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限制较少,但需要证监会逐一审批,操作效率较低。而基金子公司的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较广泛。同时,在银证合作中,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募集资金不得投资于高污染、高能耗等国家禁止投资的行业;而基金子公司则无约束。在股票质押式回购中,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的定向、集合可参与,而基金子公司不能直接参与。 政策依据:《关于规范证券公司与银行合作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3.客户人数限制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在银证合作中,委托人为银行的情况下,委托人总资产不能少于300亿。而基金子公司的委托人不受限制。 政策依据:《关于规范证券公司与银行合作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4.净资本限制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隶属于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受到净资本约束,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的总体规模受到限制;基金子公司不受净资本约束。

5.资金募集能力

经纪业务体系较为强大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在集合资金募集方面较有实力;而基金子公司成立时间较短,募集资金的能力有限,但如果基金子公司的股东销售实力较强,亦可解决部分销售问题。

四、基金子公司是全能金融机构

基金子公司开展业务时不受净资本规模限制。目前基金子公司发行定向资管计划对风险资本和净资本没有要求,项目选择上较信托公司更宽泛,但项目质量风险高低不一。与此相比,信托公司开展业务时严格受到净资本限制,发行的信托计划需按一定比例计提风险资本,并与净资本规模相匹配,每只产品都需要有相应的净资本做支撑。

截止至2014年初,60家基金子公司中,24家注册资本金维持在2000万元门槛线上,达到或超过1亿元注册资本金的基金子公司只有四家,分别为嘉实资本、招商财富、民生加银及兴业财富。而信托公司要求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亿元,大部分信托公司的注册资本都超过10亿元,其中最高的平安信托达到70亿元以上。受托人较强的资本实力为其发行产品提供一定的安全保障。

目前,对于银行来讲,基金子公司是最全能的合作伙伴。此前银行合作伙伴能做的业务,基金子公司全都能做,而且,由于基金子公司刚刚允许设立和运转一年多,监管政策最为宽松。经过我们的梳理,基金子公司的业务基本涵盖以下内容:

1.基金子公司开展自营业务:除了证券市场外,可投入到基建、地产、土储、REITS等资产证券化产品。

2.与银行合作:开展通道类业务、资金池、资产池业务。

3.与信托公司合作:将项目大拆小、期限长拆短、承接项目。

4.与期货公司合作:商品期货、期货配资。

5.与上市公司母公司合作:股票质押融资。

6.与租赁公司合作:资产证券化。

7.与保险合作:保险资金转同业协议存款。

8.与私募基金合作:阳光私募配资、私募基金通道。

鉴于基金子公司业务于2012年年底才开始开展,2013年快速发展,截止2014年一季度末,依据中国证监会的信息,基金子公司管理的资产规模已经达到1.38万元。绝大部分单一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也就是基金子公司实际上充当了影子银行的角色,成为了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的通道。

五、观点

由于基金子公司快速膨胀,趋于野蛮式增长,已经超出了监管当局于2012年允许设立基金子公司开展业务的初衷。更让监管部门不愿意看到的是基金子公司扮演了信托的角色,充当了银行的通道,成为了影子银行,被动管理巨额银行表外资产。可以预期,随着基金子公司业务的快速发展,相应的监管政策措施也将逐步出台,基金子公司将逐渐回归主业,即回归到监管处放开基金子公司业务的初衷,开展主动管理型资产管理计划。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Z].2013-12-28.

[2]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基金法[Z].2003-10-28.

[3]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Z].2012-10-31.

信托公司净资本范文第4篇

并不是任何企业都适合实行管理层收购,拟实施mbo的目标公司通常需要满足以下四个基本条件:

(1)目标公司处于成熟产业,有稳定的和可预期的现金流

(2)管理层经验丰富,有长期的行业经历和管理经验

(3)公司存在极大的管理效率提高的空间

(4)企业债务比例较低,有利于利用财务杠杆

对照以上标准,实行mbo的全兴集团和精细集团都属于成熟度较高的行业,公司盈利较为稳定,作为管理者杨肇基和徐建荣有着丰富的行业经历和极高的内部威望,通过mbo实现了国有企业民营化,有利于调动管理者积极性,实现管理效率的提高,而且mbo后企业资产负债率在可接受范围内,如精细集团2002年底总资产4.839亿,负债1.76亿,引入1.25亿的信托贷款负债率为62%。

除了以上四个基本条件外,当地政府对该项目的大力支持也是该计划得以实施和最终获得成功的关键,这是中国特殊的国情所决定的。由于地方政府的支持,一方面降低了收购的成本和收购的政策和法律风险,更重要的是规避了收购后控制权的变更可能丧失的企业享受的政策优惠。从上面两个案例来看,mbo后公司现有的经营环境不仅未发生不利变化,而且争取到了更好的经营环境和政策,从而有利于公司盈利提升,保证mbo的最终成功。

2、注意对管理层融资的财务结构安排

由于mbo的高杠杆性,即主要的资金来源于信托资金,可能出现管理层“空手套白狼”的道德风险,为了督促其行为符合资金投入者的最大利益,必须要求管理层以自有财产与借贷资金混合用于收购,而且自有的出资比例不能太低,以便于信托公司以此超额部分作为风险抵押,具体的比例需要根据双方协商。在精细集团的案例中,管理者投入了1%的资金和其他房产作抵押,较好地规避了可能的道德风险。

应该看到,两个案例都采取了贷款的方式来为mbo提供资金。采取这一方式具有特殊性:由于采取贷款的方式,其贷款利率受到贷款利率浮动的限制,这意味着资金提供者的收益不可能很高(两个案例的贷款利率只能定为5.56%和6%)。尽管两个案例都通过较高的股权超额抵押(超额抵押率全兴和精细分别为54%和50%)来降低了项目的风险,实现了风险和收益的匹配,但对于其他追逐高风险高收益的项目而言,这种单一的债权融资方式会导致不能弥补mbo的高风险。在这种情况下应该采取贷款和股权投资混合融资的方式,在具体操作中可以要求管理层在完成收购后以收购价将部分股权转让给信托公司,当达到预定的收益率后,再由管理层按照一定的溢价回购。在这一过程中,信托公司对目标公司的未来盈利性和成长性的筛选至关重要。

3、注意根据目标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选择合适的融资期限

信托计划的期限通常与信托公司对目标公司的融资期限是匹配的,而对目标公司的融资期限取决于mbo后目标公司的经营状况,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成了关键的指标,只有净资产收益率大于借款成本的公司才能偿还贷款本息,保证mbo最终的实现。在精细集团案例中,其2002年的净资产收益率为30%,mbo后在假设效率提高使得净资产收益率得以大幅提高的前提下,足以应付6%的利息,并通过分红实现偿还贷款本金和信托收益。

但是该信托贷款偿还方案期限只有3年,这意味着未来三年集团每年的分红利润要达到4916.7万元,已经超过了2002年3780万元的总的利润额,这对每年的经营业绩形成了巨大的压力,不容半点闪失。

实际上,在设计mbo信托时,应该根据不同公司的预期净资产收益率和贷款利率,测算合适的融资期限,在满足目标公司按时偿还所融资金的本息的同时,应该留下一定的回旋余地,以避免非预料的经营波动产生的经营压力对公司整体的偿付能力产生负面影响。从贷款利率调整和融资期限调整的比较来看,融资期限的调整能够最大限度的为公司的经营提供这一安全范围。例如:一个信托计划,贷款利率为5%,偿还方式为到期一次偿还本金,偿还来源于股东肌息分配(不考虑所得税的影响)。从下表可以看出,在确定的期限下,贷款利息的变动对净资产收益率的变动非常小,而在确定的贷款利率下,投资期限的变化对净资产收益率的变化影响非常大。这说明信托设计时,必须依赖目标公司的预期净资产收益率选择合适的融资期限,保证融资方案不对收购后目标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太大的压力,通常一个信托计划的期限在5-7年比较合适,既有利于降低资金提供者面临风险的期限,也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

公开募集的mbo资金信托计划基本情况汇总

项目名称

资金规模  期限  预期收益率  融资方式

风险控制

衡平信托

1、股权超额抵

“全兴mbo

2.7亿

3

4%

贷款

项目”

2、本金分期偿

苏州信托

1、股权超额抵

“精细化

1.25亿

3

5%

贷款

工mbo项目”

2、管理层以自

有财产购买一部

分信托

信托公司净资本范文第5篇

对比此前的经营范围不难发现,提议中去掉了“房地产开发、经营及咨询”。然而就在去年,爱建股份还忙于为定向增发做补充工作,把上海国际集团旗下的两家房地产公司注入,变成更大的房地产公司。

仅仅一年,公司的主营方向就出现了180度的大转弯。“从经营范围你可以建股份要退出房地产的推测。”6月8日,爱建股份证券投资部工作人员向《投资者报》表示,“不过目前,公司的主营业务还是爱建信托、房地产以及爱建证券等。”

就在此前的5月28日,爱建股份刚刚终止了前一个定向增发方案,也就是上海国际集团注入房地产公司的方案。同日公布的新再融资方案为,向四家机构投资者定向增发募集资金26亿元,其中20亿元用于注资爱建信托。

爱建股份的主业投向由此产生变化,由房地产转向信托。而这样的变更已经不是第一次。自2004年以来,爱建股份一直在进行重组,这已经是其七年来的第五次重组方案,此前的四次方案都以失败告终。

七年五次重组

爱建股份重组路可谓漫长而多变。

其前身是上海市工商界爱国建设公司,该公司1979年由上海工商界与部分境外人士以民间集资方式创建,1993年4月在上交所上市,创始人之一是刘靖基。

爱建股份同时拥有信托、证券两大业务牌照,由爱建股份、爱建证券、爱建信托组成的“爱建系”曾经在金融市场叱咤风云。但是2004年爱建证券和爱建信托先后曝出巨亏和挪用资金等一系列严重问题,公司下属子公司原相关负责人――爱建证券原董事长刘顺新、爱建信托原总经理马建平等相继涉案,上市公司随后也陷入连续亏损,不得不寻求重组计划。

2004年11月24日公告,香港名力集团启动重组爱建股份的计划,但是这一计划在2007年终止,据称是因为哈尔滨信托资产的遗留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2008年7月,首钢控股(香港)有限公司与李嘉诚旗下的长江实业成立合资公司作为投资人,参与爱建信托的重组改制。但经过半年的谈判之后,也退出了重组计划。半年多以后,爱建股份引进有泰国正大集团背景的富泰(上海)有限公司,最后依然未能成功。

有分析人士称,三次重组均未能如愿以偿,究其原因还是爱建股份背后巨额的资金黑洞让参与者望而却步。而这个资金黑洞涉及爱建股份和神秘富豪颜立燕所合作的哈尔滨爱建新城项目。

颜立燕公司因为从爱建信托贷款被诉涉嫌挪用资金9.37亿元。爱建股份6.87亿元的炒股亏损和13亿元不良债权被隐藏在一份购买爱建新城20万平方米地下商铺的房屋销售合同中金额高达40亿元,这就是颜立燕通过哈尔滨爱建新城项目掏空爱建40亿元资产的来由。

目前,案件还在进行之中。爱建股份证券投资部工作人员表示:“该案件去年2月就开庭了,还处于择日宣判阶段。公司希望尽快判决,能够尽量追回损失。”

在三次重组均经历失败之后,2009年8月,重组方变更为上海国际集团。根据这次的重组方案,爱建股份以12.21元/股,向上海国际集团非公开发行2.2亿股,购买其持有的上投房产和通达房产100%的股权。资产认购部分的方案获得证监会批准后,再向上海国际集团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7亿元资金用于对爱建信托增资。

分析人士表示,上海市政府要保爱建这个牌子,所以让上海国际集团来接手,当然其他人也不敢接手,这个重组方案的政府意图十分明显。

5月27日,爱建股份的公告否决了该重组方案,变更为注资信托的新定向增发方案。不过,由上海国际集团接手的事实并没有改变。

上述爱建股份证券投资部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提出增发方案后已经一年多了,但是注入房地产的方案一直没有获批,再加上宏观政策调控,对房地产的未来也并不是很看好。因此,公司调整为目前的现金增发方案。”

变更后的新增发方案为:发行A 股股票数量合计为2.85亿股,其中,上海国际集团、经怡实业、大新华投资和汇银投资分别拟以10 亿元、7 亿元、4.5 亿元和4.5 亿元认购相应股份。本次发行后,爱建基金会持股数量不变,持股比例降为12.30%,仍为本公司第一大股东。上海国际集团总共持股1.2亿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10.91%,将成为第二大股东。

此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主要用于增资爱建信托、偿还银行贷款和补充流动资金。其中,增资爱建信托为20亿元。

信托前景难料

信托目前的形势虽然不错,但是考虑到由于今年的贷款收紧,很多贷款都走信托的方式,使得信托的业务数量大增。如果以后贷款政策放松,那么信托的业务量出现下降也在所难免。

与此同时,爱建股份旗下的爱建信托爆发的那场纠结于信托、证券、地产之间的案件审判还没有结束。这或许也是爱建股份要求尽快脱离地产,专注于信托的原因之一。

“总体来说,信托还是很重要的牌照,因为国家对信托的牌照已经不批了。”天相投资分析师姚轶楠告诉《投资者报》。而作为上海建设国际金融中心的目标,对于金融牌照的保护显然是政府所要考虑的问题。

目前,爱建股份手里有两张金融牌照:一张是100%控股的爱建信托;另一张是以20.23%股权参股的爱建证券。

截至2010年底,爱建信托净资产4.38亿元,营业收入0.97亿元,实现净利润0.64亿元。管理信托资产规模总计84.79亿元,净资本3.10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