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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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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建筑企业资质管理办法范文第1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质序列、类别和等级

第五条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

第六条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施工总承包工程内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

取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专业承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和建设单位依法发包的专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取得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劳务分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

第七条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劳务分包资质序列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各资质类别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若干资质等级。

第八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和各类别等级资质企业承担工程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章资质许可

第九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许可,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一)施工总承包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

(二)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三级资质;

(三)水利、交通、信息产业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

(四)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二级资质;

(五)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城市轨道交通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

申请前款所列资质的,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其中,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应当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公示审查意见,公示时间为10日。其中,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核,国务院有关部门在20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一)施工总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不含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序列二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不含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

(三)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不含民航、铁路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

(四)专业承包序列不分等级资质(不含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序列和城市轨道交通专业承包序列的不分等级资质)。

前款规定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一)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

(三)劳务分包序列资质;

(四)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前款规定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一份,副本若干份,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副本具备同等法律效力。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第十三条建筑业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应当选择等级最高的一项资质为企业主项资质。

第十四条首次申请或者增项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及相应的电子文档;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三)企业章程;

(四)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任职文件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提供的材料;

(五)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执业证书;

(六)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及养老保险凭证;

(七)部分资质标准要求企业必须具备的特殊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及养老保险凭证;

(八)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设备、厂房的相应证明;

(九)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有关材料;

(十)资质标准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五条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升级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二)、(四)、(五)、(六)、(八)、(十)项所列资料;

(二)企业原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年度财务、统计报表;

(四)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五)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工程业绩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资质有效期届满,企业需要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申请办理资质延续手续。

对在资质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行为记录,且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经资质许可机关同意,有效期延续5年。

第十七条建筑业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涉及企业名称变更的,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日内将有关变更证明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在2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前款规定以外的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日内办理变更手续,并在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后15日内将变更结果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变更,办理变更手续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企业资质变更情况告知同级有关部门。

第十八条申请资质证书变更,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质证书变更申请;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四)与资质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企业改制的,除提供前款规定资料外,还应当提供改制重组方案、上级资产管理部门或者股东大会的批准决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改制重组的决议。

第十九条企业首次申请、增项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不考核企业工程业绩,其资质等级按照最低资质等级核定。

已取得工程设计资质的企业首次申请同类别或相近类别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可以将相应规模的工程总承包业绩作为工程业绩予以申报,但申请资质等级最高不超过其现有工程设计资质等级。

第二十条企业合并的,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质等级,但应当符合相应的资质等级条件。

企业分立的,分立后企业的资质等级,根据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按照本规定的审批程序核定。

企业改制的,改制后不再符合资质标准的,应按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标准及本规定申请重新核定;资质条件不发生变化的,按本规定第十八条办理。

第二十一条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企业的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

(一)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二)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三)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四)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五)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六)发生过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七)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农民工工资的;

(八)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九)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

(十)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十二)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企业领取新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时,应当将原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企业需增补(含增加、更换、遗失补办)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应当持资质证书增补申请等材料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办理。遗失资质证书的,在申请补办前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2日内办理完毕。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

上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建设主管部门资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资质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四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有关施工业务的文档,有关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

(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及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行为。

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对企业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第二十五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参加,并出示执法证件,不得妨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监督检查机关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建筑业企业违法从事建筑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处理建议及时告知该建筑业企业的资质许可机关。

第二十七条企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资质许可机关可以撤回其资质。被撤回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可以申请资质许可机关按照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标准,重新核定资质。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建筑业企业资质:

(一)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作出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

(四)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资质证书的其他情形。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建筑业企业资质,并公告其资质证书作废,建筑业企业应当及时将资质证书交回资质许可机关:

(一)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续的;

(二)建筑业企业依法终止的;

(三)建筑业企业资质依法被撤销、撤回或吊销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资质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有关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意见及时告知资质许可机关。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将涉及有关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被撤回、撤销和注销的情况告知同级有关部门。

第三十一条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资质许可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企业信用档案信息。

企业的信用档案应当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业绩、工程质量和安全、合同履约等情况。被投诉举报和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

企业的信用档案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第三十三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依法处以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第三十四条建筑业企业有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行为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建筑业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建筑业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建筑业企业行政处罚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以及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

(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三)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章附则

建筑企业资质管理办法范文第2篇

主要目标任务:

全年完成建筑业总产值39亿元,同比增长20%,行业从业人数保持在6万人上下。

进一步优化建筑业发展环境,行业管理与服务能力明显增强;加大对本地企业扶持力度,进一步提高我县建筑业整体竞争力。

主要工作措施:

一、强化制度建设,扎实开展“制度规范年”活动

用制度约束行政监管行为,用制度规范建设主体行为,用制度促进我县建筑业健康持续发展,并监管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丰富完善现行制度内容。

1、按照《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市政府令103号)、《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规定》加大对建筑和监理企业监管力度。

2、按照《市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和《市建设领域务工作业人员信息化实名管理实施办法》加大建设工程合同和建设领域务工作业人员管理。

3、根据《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管理办法》加大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体系管理的执行力度。

二、坚持发展建筑业不动摇,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4、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筑业发展的意见》等政策制度,积极为有实力的建筑业企业、监理企业资质升级晋位创造条件。提高企业资质申报材料质量和申报通过率。支持优势企业通过改组、兼并、重组、联合等有效方式提升企业资质等级,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市场竞争能力。

5、在调研的基础上,继续开展对全县建筑业企业进行摸底排队工作,合理调配全县建筑业资源,积极争取上级主管部门的支持和帮助,帮扶企业资质升级,扩大高等级资质企业数量。积极引导本地中小施工企业参与龙头企业承建项目的分包、劳务,主动与这些大企业进行分工协作,借力发展。

6、鼓励企业继续坚持走“一业为主、多元经营”的发展道路,进一步深化“经营建筑”的理念,加快促使企业由单一经营向多元经营转变。积极引导企业利用资本原始积累,开展资本运作,积极开拓环保、机电安装、能源、矿山、水利、路桥、交通等今后国家投资热点和发展热点的领域。

7、坚持以市场为导向,推动我县建筑业总承包企业深化改革、加快转型,继续坚持培育“龙头”建筑业企业,支持总承包企业拓宽经营领域,拉长产业链,做大做强;鼓励符合投资发展要求的专业承包企业做出特色,做精做专;引导和支持三级施工总承包企业向专业化、技术型专业承包方向发展。

8、进一步完善以总承包企业为龙头,专业承包为依托,劳务分包企业为基础的产业组织体系。

9、严格控制新增房建总承包、预拌商品混凝土等企业数量,支持并鼓励企业积极申报水利、公路、通信、电力、机电安装、矿山等资质。

10、开展全县先进建筑业企业、混凝土企业及优秀项目经理、优秀总监理工程师等评选活动。

11、持续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尤其要提升建造师、监理师队伍的整体管理能力和业务水平,营造有利于优秀建造师、监理师及科技、管理人才脱颖而出的良好氛围,对其中有突出贡献的,在市场准入、服务事项、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12、整合优势劳务资源,千方百计实施输出兴业战略。支持我县优势建筑业企业巩固并开拓市外、省外及境外建筑市场,支持他们在外做大做强,为更多的我县建筑业企业积极开拓外埠市场提供优质有效服务。

三、强化市场联动,严格行政执法,加大市场清出力度

13、强化建筑业管理与质监站、安全办等市场场联动监管,通过进一步强化市建委与县等多方位、多环节、互联互通、信息共享、运行有效的内外、上下联动监管工作力度。建立建筑市场监管(季度)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建筑市场监管工作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全年安排2-3次对建筑市场监管(季度)联席会议。

14、认真贯彻住建部建市[2011]86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强化建筑市场的动态监管,严格履行法定建设程序、施工许可证管理和变更审批制度。全年计划安排1-2次对重点建设工程市场行为专项检查。

按照《市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对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等合同的管理,动态掌握合同履约情况,强化对监理合同以及施工总承包、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合同及重大合同变更的备案管理,强化合同履约监管。

15、认真贯彻住建部建市[2010]128号文件《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按照2012年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督检查工作计划,按照差别化原则,采取月度抽查,季度通报,市县联动的方式,全年计划安排1-2次开展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检查。逐步建立企业资质能升能降,能增能减,市场准入能进能出,能奖能罚的准入清出机制。

16、根据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监理企业监管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最低标准的意见》,规范监理单位在现场监理机构建立、人员配备和监理人员从业行为,严肃处理监理单位和项目总监不履责行为。全年计划安排1-2次对监理企业专项检查。

17、严格建筑劳务企业管理。严格劳务企业资质许可条件,对新办劳务企业实行总量控制,开展对劳务企业专项整顿,进一步规范劳务市场秩序。严肃查处违法用工、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法违规行为。

18、规范用工管理,落实用工责任,推行农民工实名制的信息化管理工作,促进劳务企业健康发展。督促建筑业企业利用农民工业余学校,切实抓好对劳务队伍上岗前的职业素质和基本技能的培训,根本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

19、认真执行《省省外建设工程企业进皖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加大对外地进我县建筑业企业市场行为的日常监督检查力度,加强对外地进我县企业动态考核,对考核不合格企业从严限制市场准入,问题严重企业清除我县市场;对有严重违法违规企业,禁止市场准入,并坚决予以清除我县市场。全年安排1-2次对外地进我县建筑业企业的专项检查。

20、贯彻落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注册建造师管理工作的意见》(建市〔2012〕30号),按照《市项目经理、项目总监执业行为考核管理办法》,加强建造师等注册人员的执业管理工作,规范注册人员的执业行为,着力解决建造师在注册、执业等方面仍然存在的无序流动、履责不力等突出问题。

21、组织开展建筑市场专项检查,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按照市建委《关于整顿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的若干意见》,严肃查处建设各方主体违法违规行为,综合运用质量安全一票否决、信用评价、经济处罚、市场准入清出等手段,加大执法监管力度,提高工程各方责任主体依法建设的意识,落实好施工图审查、质量安全、施工许可、企业资质、个人执业资格的动态监管制度,建立重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约谈制度,严厉打击处罚各种扰乱建筑市场秩序的违规行为。

四、发挥监管合力,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

22、按照《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管理办法》,充分发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信息系统平台功能,进一步完善企业库、人员库、项目三个基础数据库建设,强化信用信息的采集、录入、审核、及使用管理,会同质监站、安全办将在施工许可证发放、质量安全监督、农民工维权、专项检查、行政执法、竣工验收备案、企业资质核查、执业行为检查等环节中发现的问题,通过信用管理系统平台转化为信用记录,并实现在建设网上统一集中对社会,实现网上查询和信息的互联互通共享,使各种失信行为的代价得到充分体现,充分发挥信用平台在建筑市场监管中的辅助作用,进一步强化我县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每月上报1次建筑市场信用体系。

建筑企业资质管理办法范文第3篇

一、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工程发承包管理的各项规定

建筑工程实施专业分包或劳务作业分包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应按规定办理施工分包合同备案。施工总承包企业不得将主体工程肢解后以分包名义转让给其他企业施工,不得将专业工程和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队伍。分包工程承包人不得将承接的分包业务转包或再次进行分包。工程建设单位不得强令施工总承包企业进行施工分包,或以发包人的身份将施工总承包合同范围以内的专业工程分包给其他施工队伍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应认真审查施工现场各专业施工队伍的资质、发承包合同备案、管理人员到位情况,发现问题的要及时督促整改,对拒不整改的要及时向区建工局和区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书面报告。

二、坚持诚信发展,严格遵守“双清”工作的各项规定

1.自觉遵守建筑市场诚信备案登记制度。建筑施工企业在我区承接施工业务前,须到区建工局办理市场诚信备案登记。区外建筑施工企业市场诚信备案登记以单个工程为对象,企业在参加工程投标或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前,须持《外地建筑施工企业市场诚信备案申请表》(附件1)及该表中要求提供的各项证明资料,到区建工局办理市场诚信备案登记。区内建筑施工企业市场诚信备案登记每年开展一次,企业在每年的第一个季度末前,持《区内建筑施工企业市场诚信备案申请表》(附件2)及该表中要求提供的各项证明资料,到区建工局办理市场诚信备案登记。建筑施工企业未按规定办理市场诚信备案登记的,原则上不予参加我区建筑工程的招投标、直接发包或施工分包活动,不予办理施工合同备案。

2.积极贯彻“双清”工作的各项规定。工程建设单位须按合同约定支付施工总承包企业的工程款,并应监督施工总承包企业按合同约定兑付分包工程款和按规定支付民工工资。各施工企业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备案前须与区建工局签订预防与清理拖欠民工工资责任书,施工过程中须依法与所使用的民工签订劳动用工合同,按规定为民工办理工伤保险,督促施工项目部贯彻落实民工权益告知、民工工资计酬手册等制度,并按规定支付民工工资。工程监理企业要定期检查施工总承包企业支付分包工程款情况和各施工企业支付民工工资情况,督促整改各类拖欠行为。施工过程中发生拖欠工程款或民工工资问题的,相应责任主体应积极妥善加以处置。

三、加强动态监管,逐步推动“双清”工作步入长效化管理

1.加强宣传教育。区每年的第一个季度召开一次专题会议,动员和部署全年的“双清”工作,并由区清理拖欠工程款与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特称区清欠办)与区内各建筑施工企业、外地建筑施工企业驻区项目部、相关建设单位签订“双清”工作目标责任书;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过程中,区建工局要向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发送《“双清”工作须知》(附件3),宣讲“双清”工作的注意事项和相关要求;在日常建筑市场检查巡查中,区建工局要做好“双清”工作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工作,要通过各方面的宣传教育,逐步在我区建筑市场营造诚信发展、和谐发展的良好氛围。

2.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区建工局要把建筑市场专项执法检查作为一项常规工作来抓,建立执法检查层级管理制度,落实项目包干负责制。对每一个建筑工程,要确保执法检查的次数不少于4次。要把建筑工程施工分包备案情况、施工企业依法与民工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并为民工办理工伤保险情况、民工工资发放情况等作为执法检查的重点内容,以便准确掌握各建筑工地的“双清”工作动态。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责令施工企业限期整改,并跟踪监督整改到位,对整改不力或拒不整改的建筑施工企业,要在每季度的建筑市场专项执法检查通报中给予通报批评。对以往在我区出现过拖欠民工工资问题的企业所承建的建筑工程,区建工局要适当加大执法检查的频次。

3.强化拖欠隐患排查治理。建筑工程在进行主体验收和竣工验收前,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须联合开展一次工程款和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排查,发现拖欠隐患要及时加以整改,整改到位后将排查整改情况如实填写入《工程款和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排查登记表》(附件4),然后提交区建工局。区建工局收到《登记表》后,应安排专人对自查自改情况进行抽查,确认无重大拖欠隐患的,在《登记表》中“抽查情况”栏内签署抽查意见,并将《登记表》转交区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经签署抽查意见的《登记表》是建筑工程主体验收和竣工验收的重要条件,区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要将其纳入工程质量监督档案保存。

四、实施失信惩戒,强化拖欠问题的处置力度

1.对出现拖欠民工工资问题,且未在区清欠办及区清欠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人员限定时间内妥善处置到位的建筑施工企业及施工项目负责人实行限期整改制度。整改限期根据企业及施工项目负责人拖欠问题的严重程度和在处置拖欠问题中的诚信度决定,原则上不少于6个月。整改期内,建筑施工企业及施工项目负责人不得在我区承接新的建筑工程施工业务。建筑施工企业因拖欠问题未及时处理到位而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直接清出我区建筑市场。

2.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建设单位实施失信惩戒。工程主体验收和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兑付施工企业工程款的,原则上该工程主体验收和竣工验收暂停实施。建设单位存在拖欠工程款行为,且到办理新的工程施工许可手续前仍然未解决的,原则上不予批准新工程的施工许可。

五、加强部门联动,全力做好突发性事件的处置工作

区建工局要加大对工程款支付的监督力度,按照本通知的规定,综合运用各项法律和行政手段,督促建设、施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或分包工程款。区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大监察执法力度,依法查处拖欠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对涉及拖欠民工工资的劳动争议案件,要优先受理、快速处理。区司法部门要引导和发动法律服务人员,积极参与建设领域纠纷当事人之间的非诉讼调解活动,对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的审查,要简化程序,快速办理,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要尽快办理有关手续并指派法律服务人员。区公安机关要严厉打击携款潜逃、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和恶意讨薪的违法行为。

附件1:《外地建筑施工企业市场诚信备案申请表》

2:《区内建筑施工企业市场诚信备案申请表》

3:《“双清”工作须知》

4:《工程款和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排查登记表》

附件1:

外地建筑施工企业市场诚信备案申请表

南京市*区建筑工程管理局:

我公司计划在你区参与工程的(招投标/直接发包/施工分包)活动,现申请办理市场诚信备案,相关资料附后,目录如下:

1.企业法人委托书(加盖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印章,内容包括受委托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等);

2.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分公司营业执照、分公司税务登记证、《南京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在南京缴纳民工工资保障金的证明的原件与复印件;

4.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外出施工介绍信原件(省外企业,由所在省的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

5.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近两年无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拖欠民工工资问题和企业拟派建筑造师无在建工程的证明原件;

6.企业法人出具的不拖欠民工工资承诺书原件(内容包括工程名称,发生拖欠民工工资问题时企业和施工项目部负责处置人员的姓名、联系方式,发生拖欠问题且未按限定时间处置到位时自愿接受*区建筑工程管理局根据相关文件实施的失信惩戒等)。

法人代表印章或签字:

(单位印章)

年月日

¬¬¬¬¬¬

备案号:[]第号

受理人意见:审核人意见:

此表一式三份,区建工局工程管理科、招标办、行政服务中心各执一份

附件2:

区内建筑施工企业市场诚信备案申请表

南京市*区建筑工程管理局:

我公司现向你局提出市场诚信备案申请,相关申请资料附后,目录如下:

1.企业法人委托书(加盖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印章,内容包括受委托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等);

2.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南京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在南京缴纳民工工资保障金的证明的原件与复印件;

4.区招标办、安全质量监督站出具的无失信行为的证明;

5.企业法人出具的不拖欠民工工资承诺书原件(内容包括工程名称,发生拖欠民工工资问题时企业和施工项目部负责处置人员的姓名、联系方式,发生拖欠问题且未按限定时间处置到位时自愿接受*区建筑工程管理局根据相关文件实施的失信惩戒等)。

法人代表印章或签字:

(单位公章)

年月日

¬¬¬¬¬¬

备案号:[]第号

受理人意见:审核人意见:

此表一式三份,区建工局工程管理科、招标办、行政服务中心各执一份

附件3:

“双清”工作须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障工程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现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就共同做好我区建筑业领域预防与清理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问题的有关事项告知如下,请你们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认真贯彻落实。

1.工程建设单位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队伍,不得强令施工总承包企业进行施工分包,或以发包人的身份将施工总承包合同范围以内的专业工程分包给其他施工队伍施工;

2.工程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支付施工总承包企业工程款,并监督总承包企业按施工分包合同约定支付分包工程承包人工程款,督促施工现场各施工企业依法与所使用的民工签订劳动用工合同,按规定支付民工工资;

3.工程监理单位应认真审查施工现场各专业施工队伍的资质、发承包合同备案、管理人员到位情况,发现问题的要及时督促整改,对拒不整改的要及时向我局工程管理科、安全质量监督站书面报告;

4.施工总承包企业不得让其他企业或个人挂靠本企业资质施工,不得将主体施工部分进行转包或将主体工程肢解后以分包名义转让给其他企业施工,不得将专业工程和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队伍。施工总承包企业实行分包的,应按规定办理施工分包合同备案;

5.分包工程承包人不得将承接的分包工程转包或再次进行分包;

6.施工企业应依法与聘用民工签订劳动用工合同,按规定为民工办理社会保险(目前南京市强制推行建筑业领域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企业在建设单位交纳社会保障费后,应及时为进入施工现场的民工办理工伤保险注册),依法支付民工工资;

建筑企业资质管理办法范文第4篇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化建筑企业改革,以优化调整结构、转变发展方式为主线,实施“走出去”战略,加快推进体制创新、科技创新、管理创新和营销创新,着力营造规范有序的建筑市场环境,促进建筑企业做大做强、做精做专,推动建筑行业由数量型向质量型、劳动密集型向科技型、速度型向效益型、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提高建筑业的综合竞争力、产业带动力和经济贡献率,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目标任务

到2015年,全市建筑业产业规模进一步壮大,产业结构更加合理,产业素质明显提升,经济社会效益、产业结构、技术水平、市场经营能力、质量安全管理等各项主要指标力争达到或超过全省平均水平。

1.建筑业总产值、增加值、利税总额年均增长13%以上。年,建筑业总产值超过280亿元;到2015年,建筑业总产值超过450亿元,产值利税率达到10%,市外市场建筑业产值年均增长15%以上。

2.到2015年,全市一级以上资质企业总数增加到35家,其级资质企业2家、总承包企业18家,一级以上企业产值占全行业总产值40%以上。

3.国有建筑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全面完成。对已改制的大型建筑企业,按照区域性、专业化的要求归并重组子公司,建立规范的母子公司体制。

4.科技进步和节能降耗水平明显提高。广泛采用节能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到2015年,企业技术装备率达到1.5万元/人。

5.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规范有效。建设工程质量普遍提高,引导、扶持企业争创省级、国家级工程质量奖;施工安全状况明显好转,建筑施工百亿元产值死亡率逐年下降。

6.建筑市场公平公开、有序竞争。完善建筑业法规和政策体系,规范有形建筑市场,健全建筑行业信用体系,形成规范的建筑市场准入和清出机制,建筑业行业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

三、优化建筑业产业结构,支持骨干企业做大做强

1.继续深化建筑企业改革。支持建筑骨干企业以产权为纽带,积极推进改革与重组,年前完成国有、集体建筑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对亏损严重、改制成本不足的国有企业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可通过存量资产变现(包括按城市规划改变存量土地使用性质)筹措改制成本,不足部分由本级财政安排一定资金予以弥补;对亏损企业3年以上的呆坏账,经中介机构出具鉴证证明并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可予以核销,已经计提并缴纳的预缴或流转税予以抵缴;对企业经批准核销、剥离的资产,移交至国资部门指定机构统一处置。

2.加快体制机制创新步伐。对已完成产权制度改制的建筑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实现企业投入多元化、风险社会化、动力群体化。已改制的大型建筑企业,加快股权流转,理顺产权关系,按照区域性、专业化的要求归并重组子公司,建立规范的母子公司,鼓励总承包企业成立独立法人子公司。鼓励企业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进行联合、兼并、重组,形成一批资金雄厚、人才密集、技术先进,具有科研、设计、采购、施工管理和融资等综合能力的大型建设企业集团。培育一批具有竞争力的优势建筑企业,提高企业资质等级,对取得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建筑企业,注册地政府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取得乙级以上设计资质的总承包一级建筑企业,注册地政府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对晋升为特级资质企业,注册地政府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各县、区政府和相关部门要研究制定相应扶持政策,扶持发展潜力大、发展前景好的建筑企业,争取至2015年有1至2家企业进入全省建筑业二十强。

3.积极扶持发展专业企业。调整优化建筑企业结构,扶持发展一批经营特色明显、科技含量较高、市场前景广阔的专业企业,引导企业做专做精。大力发展钢结构、建筑智能化、消防设施、装饰装修工程等专业企业。引导施工总承包企业向专业领域拓展,支持建筑企业进入基础设施和高技术含量工程建设领域,逐步提升高端建筑市场的专业施工能力。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县人民政府要选择一批优势专业企业,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进行重点培育。

4.大力发展劳务企业。鼓励现有成建制的建筑劳务队伍办理工商注册,申报劳务企业资质。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劳务带头人、召集人的政策培训和业务指导,鼓励以合资入股的方式组成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对建筑劳务企业实行统一的劳动保险制度,由劳务企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对职工进行培训。对建筑劳务分包企业所分包的建筑安装业务,其营业税由主管税务机关委托总承包企业代征。建立建筑劳务用工信息网络,积极引导建筑农民工跨地区就业。各县政府要把建筑劳务输出作为发展县域经济的重要途径,注重发挥本地区的专业技能优势,创立劳务输出品牌。在实施意外伤害保险制度的同时,将建筑业农民工纳入社会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加强监管,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将从事建筑业的农村劳动力纳入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计划,统一进行培训,实施工程招标时,社会保障和职工培训费作为不可竞争费单列。对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统一管理,建设主管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尽快制定管理办法。

5.鼓励建筑企业多元化经营。引导建筑企业根据自身资金、技术、人员、市场等实际情况,向关联度较高的上下游产业延伸,积极拓展经营业务,形成一业为主、多元并举的经营格局。各县区政府及相关部门要为建筑企业开展多元化经营提供支持帮助,鼓励有实力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建筑构配件生产、金融担保、旅游等行业。

6.建立建筑企业优胜劣汰机制。通过市场准入等行政调控手段,积极扶持发展潜力大、前景好、表现优的优势企业,淘汰市场表现差的不良企业。市政府投资项目、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投资项目,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选择本市优势建筑企业承揽施工任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动态公布优势企业名单,金融机构出台支持本地企业承接国有投资项目的资金扶持措施,增强优势企业的竞争活力,培育税源经济。加强建筑企业市场监管,加快有不良行为和实力较弱的企业退出市场或资源重组。鼓励外部优势资源进入我市建筑业市场,积极引导外地高资质建筑企业在本地设立法人子公司,相关部门建立“绿色通道”做好服务保障。对技术要求高、市属企业难以独立完成的项目,鼓励市外高资质企业与我市骨干企业采用联合体承包模式,参与项目承包与建设管理。

7.规范建筑企业的税收征管。在所得税征缴中,对会计核算规范的企业按照查帐征收的方式征收,对其他建筑企业,实行核定征收。总承包企业将工程分包给其他企业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企业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8、切实加强涉及建筑业的收费管理。进一步清理和规范各类收费行为,行政事业收费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批准的项目和标准执行,严禁应由建设单位或其它部门缴纳而转嫁到建筑企业的行为。严禁以各种名义占用企业资金拖延不还的行为,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企业乱摊派、乱集资。

四、实施“走出去”战略,提高企业市场竞争能力

1.支持建筑企业开拓市外市场,提高在国内市场的占有率。鼓励企业积极开拓长地区、珠地区、环地区、西部、等老工业基地改造、中部崛起等战略市场,特别是特大型城市的建筑市场,并逐步形成重点区域的规模市场。市建设、劳动、税务、工商、经贸等主管部门,要在企业外出施工申报办理上给予重点扶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托政府驻外办事机构设立区域性的专门办事机构,与当地相关部门和建筑市场构建区域间的协作关系,通过各种方式推荐我市建筑企业,为企业参与公平竞争、开拓市外市场提供优质服务。

2.支持建筑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积极鼓励境外工程承包和劳务输出,继续开拓地区等传统市场,积极开拓欧美等高端市场。支持有条件的企业积极申报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鼓励具有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的企业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独立承揽工程,或与国内优势企业、国外企业联合开拓国际建筑市场。支持企业积极参与我国对外援助工程建设,树立企业品牌,开拓当地建筑市场。鼓励企业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开展国际建筑市场劳务合作,积极扩大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规模。

3.提高建筑业外向型发展水平。鼓励大型建筑企业以资产联结为纽带,以项目合作为基础,带动中小企业共同开拓市场。金融机构要积极与建筑企业开展合作,在项目贷款等方面明确专项扶持政策,为优势建筑企业提供中长期贷款和与施工能力相匹配的授信额度和境外保函,要出台保障企业外出施工的资金措施,引导建筑企业通过建立担保基金、与投资企业合作等途径,获得开拓外埠市场所需的资金支持。鼓励建筑企业与大型国际工程承包商建立战略联盟,共同拓展境外工程承包市场。支持建筑企业与国内水利、电力、石化、机械制造等企业广泛开展合作,积极开拓专业工程市场。

4.构建信息服务平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要紧密跟踪、及时国内外建筑市场的发展趋势、建筑业发展的各项法规政策,以及国内外重点区域建筑市场的需求动态,为企业寻求商机开拓市场提供实时、动态、网络化的信息服务。积极研究重点国家工程承包市场的政治、经济、社会环境,掌握国际工程承包市场的标准、规范、合同条款,为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做好服务。

五、强化科技人才支撑,提高科技创新和新技术应用水平

1.完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加强建筑模数化和产品系列化,提高建筑标准化水平。定期推广应用、限期使用和强制淘汰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目录,强化建筑标准的实施与监督。不断推进建筑工业化进程,加大建筑部件工业化生产、工厂化拼装比重,提高建筑业标准化水平。以信息化改造、提升建筑业,建立管理网络,提高决策效率,降低生产成本。学习借鉴发达国家建筑业运作模式、设计理念、施工技术、管理体制和规范标准,提高建筑业现代化水平。

2.支持企业开发应用各种新技术。加强节能、环保、智能化等建筑业重大关键技术、共性技术、专业施工技术、尖端施工技术的联合攻关,加快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不断提高建筑业整体技术水平。积极创建建筑业科技示范工程,鼓励企业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和专有技术,制定具有自身特点的企业技术标准和施工工法。鼓励建筑企业与高校、科研单位合作,加强企业核心技术储备。支持骨干企业建立企业技术研发中心,对建立省级研发中心的企业,所在地同级政府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建立国家级研发中心的企业,所在地同级政府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对纳入国家和省计划的建筑企业技术研发中心和科研开发项目,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税费优惠支持。支持建筑企业加强技术开发和技术改造,建筑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建设项目因技术创新节约投资或提高效益的,由建设单位按照优质优价原则,给予必要的奖励。

3.努力提高建筑行业装备水平。鼓励大型建筑企业以承建重大工程项目为平台,装备一批国内领先的大型机械设备。企业引进大型专用先进设备,可享受与工业企业相同的贷款贴息等优惠政策。加强建筑施工机械设备租赁市场建设,提高设备使用效率。对建筑机械设备实行登记制度,每年按照省公布的建筑机械设备淘汰目录强制报废危及建筑施工安全的机械设备。至2015年末,全市建筑行业装备水平达到人均1.5万元。

4.建立健全建筑业人才人力资源培养、激励和管理机制。依法实施建筑行业执业资格制度,加强执业人员继续教育,提高执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执业能力。支持企业设立科技股份,鼓励各类人才以专利、发明、技术等要素参与分配,加大收入分配向科技人才的倾斜力度。鼓励建筑企业加强职工职业技能培训,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2.5%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的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积极发展建筑业职业技术教育,开展建筑业职工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对获得过国家级工程质量奖、国家级施工工法和省扬子杯优质工程的项目经理与技术负责人,在评定职称时可以破格晋升。加大建设领域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的教育培训力度,通过创办民工学校等形式,重点培训提高实际操作技能和安全防范意识。各级政府将建筑业人才培养列入财政扶持计划,重点开展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的知识更新和理论水平提高,加大对专业技术人员和技能人才的奖励力度,对组织该类培训班或优秀人次赴先进地区学校深造的,各级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六、推进质量安全和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建筑企业市场行为

1.加快推进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标准化。严格执行各项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建立健全项目法人、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各司其职的质量保证体系,切实强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确保建设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鼓励企业争创优质工程,创建文明工地,对在本市取得鲁班奖的本地企业由市级给予50万元的奖励。建立健全建筑领域落后产品和施工工艺淘汰制度,全面推行施工现场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建立健全建筑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严格执行建筑领域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追究制,全面提高建筑领域安全生产管理水平。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加强建筑业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明确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安全生产责任,建设单位须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等必需的经费列入工程造价。建筑企业要严格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制定适合建筑企业农民工特点的大病医疗保险办法。建筑企业用于安全生产的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2.建立健全建筑行业信用体系。建立建筑行业各类企业、从业人员数据库,实现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与财政、金融、税务、保险、工商等部门的信息链接,及时采集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信息,完善信用评价和信用信息办法,将具有市场不良行为的企业纳入重点监管“黑名单”,并采取有效的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机制。

七、加强建筑业行业管理,为建筑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1.高度重视建筑业发展。各级政府要结合实际,研究制订扶持建筑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和发展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建筑业的增加值、上缴税收等指标作为年度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根据建筑业发展的实际需要,加强建筑业行业管理机构建设,落实机构、人员、经费,加强对建筑业的规划引导、监督管理和协调服务。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依法加强监督管理,出台为建筑业发展提供宽松环境的政策措施。行业协会要发挥好联系企业的桥梁与纽带作用。

2.建立健全建筑市场监管体系。制定和完善规范业主行为、健全招投标制度、外地企业进入我市建筑市场管理等方面的配套办法。对发包人采用承包人提出的变更建议获得效益的,制定利益分享办法,在专用条款中予以约定。依法加强招标投标机构建设,着力推进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强化市场监管职能,着力规范和完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过程及后期的监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招标评标管理办法,加强对招标机构的监管,打造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市场环境;创新招标投标方式,积极推进电子招标投标工作。大力推行合同示范文本,规范合同表述形式,加大合同履行的监管力度,督促发承包双方严格履约。加强对外地来企业的规范管理,严格执行信用手册管理制度,外地建筑企业应在参与招投标前办理登记手续,杜绝实力弱、信用差的企业进入我市市场。实行政府投资项目承包商名录制度。全面贯彻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时反映社会平均水平的消耗量标准和价格信息,严格监管工程款结算行为,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的造价监管机制。落实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制度,建设工程合同应对生产要素价格变动引起的风险设定专门条款予以明确,对浮动幅度过大的情况作出相应的调整规定。

建筑企业资质管理办法范文第5篇

在建筑管理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稿

同志们:首先,我向荣获绵州杯优质工程奖的单位、向****年度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先进企业及优秀项目部、向全市第五届建筑职工岗位技术练兵和技术大比武活动获奖个人及优秀组织单位、荣获国家和省建筑装饰工程奖的单位表示热烈的祝贺!希望获奖单位和个人要戒骄戒躁,继续努力,做出更好的成绩;同时要求被通报批评的单位务必要深刻总结教训,制定措施,认真整改,在新的一年里要彻底改变现状,并争取在****年取得好的成绩。今天市建委在这里召开全市工程建筑管理工作会议,其主要内容是总结我市****年建筑管理工作,研究部署****年建筑管理的主要工作。会议的主题是,继续围绕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进一步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清理拖欠民工工资及促进建筑行业持续健康发展。下面我讲几点意见:一、****年建筑管理工作取得的新进展****年,我市建筑管理工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要求,遵循依法治业的原则,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深化建筑安全生产工作,加强工程质量监督,严格从业资格管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制,认真开展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据统计预报,****年实现建筑业总产值54亿元,建筑业增加值11亿元,利税总额1.1亿元;城建劳务输出3.1万人次。保持建设项目报建率100%,应招标工程招标率100%,应监理的工程监理率为100,工程质量一次性验收合格率100%;安全施工达标合格率90%以上;创绵州杯优质工程7个,天府杯工程5个;建筑装饰工程获家国奖1个、获省奖3个;全年未发生一起三级以上重大建筑质量或安全事故。(一)建筑执法工作取得成效----建筑市场、工程质量及安全生产执法力度加大。****年市建委对违法违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共110件,其中建筑市场方面5件、质量方面75件、安全文明施工方面30件。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共95份,其中质量整改22项、安全整改47项、劳务用工整改17项、监理整改9项。因安全问题发出停工通知书3份。不执行法定建设程序的行为大大减少,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行为较多的局面得到扭转。----实施建设资本金制度。按照宏观调控政策要求,对建设工程项目,特别是房地产开发项目,要求资本金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比例。年内城区有20多家建设单位因建设资本金未达到规定比例,被暂停办理施工许可证。----工程合同管理收到效果。通过对建筑施工合同实行备案审查,实施履约动态监督,有力防止了严重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等行为的发生。年内备案合同101份,其中,责令纠正问题合同12份。----认真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推进建设工程计价改革。7月20日,市建委组织召开了全市建设工程实施工程量清单计价工作会议,目前,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已在我市全面推广应用。----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今年3月,市建委会同房管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监督管理的通知》,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承接和委托、施工活动等予以了规范,实施了登记制度,维护了广大消费者的利益。(二)工程质量监督得到加强----监督执法成效明显。通过改进质量监督工作方式,质量监督工程师树立了依法管理质量的意识,在城区基本建立起违法必究的执法氛围。----质量投诉受理查处工作落实。全年共受理了6件工程事故隐患投诉和72件工程质量投诉,每件投诉都及时按程序进行了调查处理,件件有回复,及时消除了隐患。----评选出一批优质工程。按照行业自我推荐、自我评审,采取网络公示和现场公示相结合,评选绵州杯优质工程7个,推荐天府杯优质工程奖5个。----建筑职工岗位练兵和技术大比武活动取得成果。全市有江油、三台、盐亭、梓潼、安县等5个县(市)以及绵阳城区共38家建筑施工企业组队参加,共有134人报名参赛。建筑职工岗位技术练兵和技术大比武活动,掀起了全行业比质量、比技能的热潮。(三)施工安全生产形势继续好转----通过知识讲座、组织培训、发放宣传材料、办板报等多种方式和手段,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学习宣传工作引向深入;全市建筑企业都依法设置了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充实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建立了责任制度;----依法落实了安全施工措施备案、塔式起重机登记、安全教育培训考核、施工安全评价、安全生产监理等5项制度;改进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方式,实行大检查和日常巡查相结合,强化日常监管。----建筑安全培训考核工作进展顺利。市建委及时对建筑企业三类人员安全考核工作作了规定,通过采取企业自主培训和办学机构培训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合理加快了建筑安全考核工作进度;同时市建委采取统一建立考试题库、严格考试制度等一系列措施,确保了建筑安全考核质量;为解决建筑行业三类人员的工学矛盾,安全培训考核班办到了基层、办到了企业。目前,全市已培训考核合格施工安全责任人4426人 ,其中企业主要负责人426人、项目经理3105人、专职安全员895人。考核合格率为93。----安全生产许可证申报受理工作全面铺开。市建委于11月专门召开了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作会议,进行了专项布置。在申报材料的核验、受理、审查、报送、监督、管理各环节认真抓落实,加大服务力度,加强依法行政。截止目前,全市已受理近100家企业申报。----专项治理工作效果明显。针对安全管理的薄弱环节,市建委开展了防坍塌、起重机械、防坠落、防护用品专项整治工作,开展了专项检查,发出整改通知书11份、停工通知书2份。----房屋拆除安全管理得以加强。市建委实行了房屋建筑工程拆除施工备案制度,开展拆除工地执法检查,努力扭转过去野蛮施工、安全隐患多的局面。----文明施工水平有所提高。今年重点加强了建筑散体建材及建筑垃圾运输管理工作,通过强化巡查、逗硬管理,违规运输行为大大减少。同时严格控制城区夜间施工管理,夜间施工得到有效控制。(四)利用资质管理扶优清劣----认真开展资质年检工作。全年在网上年检建筑业企业314家,其中,合格282家、基本合格31家、不合格1家。对受表彰的25家先进企业的资质年检实施了绿色通道,有11家企业资质升级,12家企业资质增项。同时,对全市16家监理企业进行了年检。----加强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全年复查项目经理2674名,其中,合格1921人,不在岗651人,不合格75人、取消资质24人、降低资质等级3人。同时,对778名项目经理进行了继续教育。****年共审查批准过渡期内小型工程项目经理330名,考核认证一级建造师3人。(五)建设监理行为进一步规范通过严格实施旁站监理和监理评价制度,狠抓监理行为规范;市建委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全年开展2次专项检查,共查项目监理部97个,发出整改通知书12份;并建立起工程质量安全事故隐患监理报告制。(六)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取得阶段成效----高度重视,积极推动。对清欠工作,市建委高度重视,把此项工作作为****年的一项重要工作在抓。筹办了9月17日和12月10日两次政府组织召开的全市清欠工作会议,有力推动了全市清欠工作。----落实了统计制度。建立以工程项目为单位,由各建筑企业通过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上传方式进行统计汇总的制度。----明确了清欠目标。市建委代市政府制定了《绵阳市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目标责任书》,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将清欠工作任务层层分解到各县(市、区)政府和各开发园区,进一步明确了清欠责任。----督查工作全面铺开。把拖欠数额大、拖欠时间长的项目作为清欠的重点对象,动态跟踪督办;对工程结算不确认、确认了不签订还款协议等行为进行专项整治;对清欠工作中措施不力、进展缓慢的地区和单位进行专项督办。----民工投诉受理工作辛苦而有成效。****年,市建委共接待受理民工投诉事件1350余件,接待民工2900余人,协调解决民工工资4000多万元。对建设部、省建设厅转来的45件民工投诉事件,都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办理。----建筑劳务用工管理三项制度基本落实。一年来,共开展三项制度检查5次,查建筑工地672个次,建筑劳务用工管理三项制度基本上普遍得到执行。(七)以行风评议,促行政效能建设----服务质量提高。一是建立和实施审查意见公示制度,对涉及到建筑企业切身利益的行政管理行为及时通过绵阳建设网进行公示;二是逗硬实施工作首问制度;三是坚持坐班告示制度;四是建立了与管理对象举行座谈会制度。通过这些制度的实施,增加了行政管理的透明度,进一步强化了服务意识。----加强监督执法队伍建设。通过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加大法律法规教育培训力度,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监督执法队伍素质和执法水平明显提高。----建筑对外劳务输出成绩显著。****年有98家建筑企业在市外承揽工程,成建制劳务输出3.1万人,市建委获省政府全省劳务开发先进单位荣誉称号。----建筑管理逐步网络化。全市所有建筑业企业和监理企业及相应的执业资格人员数据库已经基本建起,网上投标、网上办理施工许可证等电子政务即将开通。二、存在的一些问题1、工程质量水平与广大消费者的要求还存在着差距,商品房屋质量投诉率呈现上升趋势。2、安全生产管理有待进一步深化。去年全市安全事故共死亡5人,城区建筑施工安全不合格率为8.5%,各县不合格率更高。今年上班的第一天(1月4日)城区就发生两起安全事故,死亡2人,这两起安全事故虽奇特偶然,但给我们再次敲响了安全生产的警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容不得丝毫懈怠。3、建筑市场恶性竞争愈演愈烈。从近期几个工程招投标情况看,有的工程报价已低于招标控制价的20%。这些工程的质量、安全很让人担忧。4、一些行政管理部门重审批、轻监管。有的地方只办证不监管,甚至把施工许可证办给无资质的施工单位。5、存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不力的问题。工程质量、施工安全、法定建设程序方面存在的违反建设强制性标准行为,或多或少未得到应有的处罚。6、工程承发包仍然有不规范行为。有的施工单位重投标、轻合同,施工合同签订不规范,引发合同纠纷;有的施工企业,特别是个别市外入绵的企业,凭借高资质等级,搞挂靠、搞戴帽;有的建设单位,在工程定标后提出一些背离招投标文件的要求,迫使施工单位签定不合理的合同条款。上述问题既有长期积累的,也有发展过程中产生的,有指导思想上的偏差,还有工作不到位的原因。要解决这些问题,我们必须牢固树立建设工程百年大计的意识,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从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质量监督、强化安全管理,深入开展清理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工作,深化行政效能建设等各方面加强管理。三、认真做好****年各项工作(一)进一步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继续深入开展执法监察工作。按照依法治业方针,结合行业发展现状,针对建筑市场出现和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加大执法监察工作力度,切实纠正和查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市场准入清除制度。按照总承包做大做强、专业承包做专做精的思路,积极推动行业结构优化,促进建筑行业发展。同时做好建造师注册管理和项目经理等从业人员考核工作,加大动态管理。----规范工程承发包行为。通过加强招标投标监督,防止串通投标、明招暗定、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等行为;通过建筑施工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备案管理,防止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等行为。----积极推行工程担保制度。建立实行建设项目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建筑企业履约担保制度、总承包企业对分包企业工资支付连带责任制,为民工工资发放提供保证。----规范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市场。加大对无资质、越级、越范围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鼓励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队伍发展,完善市场体制。----建立和完善建筑市场信用体系。以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守合同讲信用为主要内容,建立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档案。采取制定量化考评办法,全面实施信用评价。----加强市外企业入绵管理。继续全面开放建筑市场,进一步规范市外企业入绵验证工作,严格持证上岗管理,加强业绩考核,防止挂靠、戴帽。(二)强化工程质量管理----继续加大质量监督执法力度。在深入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完善工程质量巡查制度,依法查处违反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开展建设工程质量专项治理工作。针对近几年来出现的质量通病问题,从技术方案、施工工艺、工法和质量控制等方面着手,积极开展施工质量专项治理。同时做好****年7月1日起在绵阳城市规划区内限制使用预应力空心板的技术转变工作。----加强工程质量检测检验工作。以地基基础、建筑结构安全、室内空气质量为重点,认真实施工程质量检测、检验工作。同时加强对检测行为的监管,督促检测机构独立、合理、公正执业。----完善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工程质量投诉受理查处机制,对工程质量保修行为进行动态监督,督促企业积极开展建筑工程质量回访,落实工程质量保修制度。----做好工程质量抓典型、树样板工作。继续开展绵州杯评选和天府杯推荐工作,坚持把企业工程质量管理情况作为企业投标、资质审查、信用评价等重要考核内容,大力引导企业提高建设工程质量。(三)依法加强施工安全管理----强化意识,明确责任。要把强化安全生产意识作为建筑企业三类人员安全考核的重要内容;要依法建立完善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塔式起重机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登记、安全施工措施备案等制度;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能承包工程。----加强安全执法监督。进一步完善监督工作方式,以消灭建筑施工安全不合格工地为目标,加大执法力度,对违反安全强制性标准的,必须依法查处。----继续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针对安全生产薄弱部位和环节,围绕施工机械伤害、高空坠落、坍塌、落物打击等事故隐患开展专项治理,进一步加强洞口临边防护的管理,大力开展安全操作规程的教育和检查工作。----加强房屋建筑拆除施工安全管理。继续开展房屋建筑拆除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严格实施从业资格管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规范文明施工行为,切实消除房屋拆除施工安全隐患。----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评价制度。开展企业安全业绩考核,加大对施工安全的动态管理,进一步落实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安全员以及监理公司、监理工程师在施工安全方面的责任。(四)推进建设监理工作----严格监理从业资格管理。对监理企业及监理人员从业资质加强动态管理,完善清除准入制度。全面实行工程监理持证上岗。切实开展旁站监理工作,规范监理企业及监理人员的从业行为。----完善评价制度。将评价结果作为监理企业以及总监、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监理人员业绩记载,纳入日常考核、市场竞争及资质审查。同时,实施好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报告制度,防止事故发生。----推动监理行业向高层次发展。从资质审查、人员培训考核、信用管理、行业自律等多方面入手,促进行业内部整合,优化资源配置,提高队伍整体素质,推动监理行业走出资质低等级、价格低水平、工作低效力的困境。(五)继续开展清理工程款和民工工资拖欠工作----建立联动机制,开展综合监管工作。积极会同政府督查、计划发展、财政、劳动保障等部门,建立联系制度,实行联动执法,努力推动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得到有效解决。----逗硬实施防止新拖欠工程款的各项措施。项目资本金不按规定到位的,不办理施工许可证;凡有拖欠工程款行为的建设单位,不办理新项目的施工许可证;新完工工程,建设单位必须要按合同约定结清工程款,否则不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严格实施建设单位信用奖惩制。把建设单位特别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履约支付工程款的情况,记入信用档案,与申报建设、开发新的工程项目直接挂钩。同时,把工程按约支付工程款和办理工程结算情况,纳入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资格管理,实行一票否决。----加强建筑劳务用工管理。完善劳务用工管理三项制度,大力发展和扶持劳务企业,实施劳务承包;加大对施工企业和建筑工地检查力度,动态监督民工工资发放情况,杜绝拖欠民工工资行为。----严格实施建筑从业资格奖惩制。把用工管理和民工工资发放情况纳入建筑企业和项目经理从业资格管理,对导致民工反复上访或群体上访的建筑企业,取消其承建新项目资格。(六)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加强执行力----结合党员先进性教育工作,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按照加强执政能力建设的要求,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注重转变行政职能和管理方式,建立和完善精简高效的工作制度,提高建筑业管理工作效力。----认真贯彻《行政许可法》,依法行政。继续做好监督执法队伍自身建设,建管、质量监督、工程报建、招标监管、城建监察及造价管理等部门,要严格履行职责,全面推进建筑业管理工作。----加快网上政务建设。要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大力推行网上发文、网上公示,启用建筑企业三类人员安全考核系统,实行施工许可网上申报、网上投标报名、网上评标等网上政务。----继续大力推动建筑对外劳务输出。今年要开展专项工作,认真研究办法,大力开展建筑施工作业人员技能培训和认证,采取有力措施,积极帮扶支持本地企业对外开拓,加大建筑对外劳务输出力度。同志们,做好****年建筑管理各项工作,是我们广大建筑行业干部职工十分光荣而艰巨的任务。我们一定要按照十六大、十六届四中全会的要求,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以饱满的热情扎实工作,努力开创全市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新局面。最后,春节即将来临,我代表市建委向全市建筑行业全体干部职工表示亲切慰问,提前向大家拜个早年,祝愿大家新年愉快,事业更加辉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