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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金融风险管理

绿色金融风险管理

绿色金融风险管理范文第1篇

关键词:绿色金融;互动的基础;机理分析;障碍;建议

中图分类号:F8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35-0204-03

一、绿色金融的理论和实践

伴随着经济的发展,环境问题越来越突出,逐步成为制约经济发展的瓶颈。环境保护和治理需要政府、社会、企业、个人的集体行动。金融业以其产品的灵活性、赢利性和风险的分担机制、风险的补偿机制,而具有通过杠杆和利益传导机制影响产业布局的独特功能。金融业所具有的独特功能作用,决定其在环境保护和治理中将扮演非同寻常且责无旁贷的重要角色。面对复杂的经济和金融形势,我国金融业如何推进绿色金融模式和绿色金融业态的形成和发展,支持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是值得我们研究思考的重要问题。

所谓“绿色金融”就是指金融系统以建设生态文明为导向,以信贷、保险及其他金融衍生工具为手段,以促进在经济发展的同时提高环境质量为目的,从而作出的各种金融制度安排,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绿色信贷,是指银行业将资金和贷款机制引导到促进环保事业的机构和企业,同时对破坏环境、污染环境的企业和机构进行信贷控制,从而实现资金“绿色配置”的一种经营策略。

绿色保险,又称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指与环境污染责任相关的保险制度。绿色保险是对被保险人因发生意外的环境污染事故造成第三方人身或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对象的一种责任保险。

绿色证券,是指以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制度和环保信息披露制度为核心,通过调控社会募集资金投向,遏制“双高”企业过度扩张,防范资本风险,并促进上市公司持续改进环境表现。

绿色风险投资,是指把资金投向蕴藏着较大市场风险的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的高新技术开发领域,以期成功后取得高资本收益的一种商业投资行为。

从内涵来看,绿色金融是基于金融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也就是金融与自然可持续发展的关系,研究如何使用多样化的金融工具来引导资金流向节约资源技术开发和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引导企业注重绿色生产,引导消费者注重绿色消费,促进绿色经济健康、稳定发展。

绿色金融的积极作用已被许多国家的实践所证明。根据相关方面的资料查找,绿色金融的相关实践肇始于1976年的美国《资源保全与恢复法》。该法规要求业者就日后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和关闭估算费用等进行投保;在有关危险废物贮存、处理、处置的法规中,强制要求管理者应为在该设施的运行期间内、因危险废物的管理和操作所造成的对他人人身或者财产的损害购买保险。该法规还要求土地填埋设施的管理者、地面贮存和土地处理单位的管理者,为非突发或非事故性事件(如渗漏和对地下水的渐进性污染)购买保险。

20世纪80年代初,美国《超级基金法案》出台。该法案要求企业必须对其引起的环境污染负责,为此,美国银行业改变了传统的贷款程序以避免潜在的环境债务,制定了环境评估政策,在考虑项目的环境影响以后才做出决策。

1992年,在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组织的金融自律组织(UNEP FI)正式推出《银行界关于环境可持续发展的声明》。该声明得到非常积极的支持,100多个机构和团体在声明上签字。这一行动于1995年扩展到保险和再保险机构,并推出联合国环境署《保险业环境举措》,并定期召开会议,从实践和理论方面探讨适应环境保护的金融业发展战略。

印度于1992年制定了专门的环境保险法规《公共责任保险法》,要求“危险物质”的经营者都必须购买保险。为了明确环境责任保险的适用范围,印度环境部于1992年公布《适用公共责任保险法的化学物质名录和数量限值》,具体列举了5大类共182种“危险物质”的种类和各自的数量限值。

2002年1月俄罗斯公布了新的《环境保护法》,指出环境保护领域的经济调整方式包括“扶持旨在保护环境的产业、创新和其他活动(包括生态保险)”。

2003年,7个国家的10家主要银行宣布实行“赤道原则”,即根据国际金融公司和世界银行建立的旨在判断、评估和管理项目融资中的环境与社会风险的一个金融行业基准,以增加银行业的社会责任,改善环境与社会问题。

2004年1月,欧盟环境责任指令(Directive on environmental liability)对欧盟环境民事责任制度进行了正式立法,也成为绿色金融制度正式引入欧盟的一个伏笔。

随后,英国、德国、法国、芬兰等国家进行了多种尝试和探索,积累了一些经验。

2007年12月,我国银监会、原环保总局和人民银行联合颁布了《关于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要求严格限制“两高企业的贷款”,并根据环保部门的通报,严格贷款审批、发放和监督管理。同时,强调了各商业银行要支持环保工作,控制对污染企业的信贷。

2008年2月,我国原国家环保总局联合证监会、保监会等部门推出两项新的环境经济政策――绿色保险、绿色证券,并推出绿色信贷指导目录,掀起了一场旨在保护环境的“绿色风暴”。

从国内外的实践看,绿色金融的实践取得了一定范围内的阶段性和局部性成果。但实事求是地看,作为环境经济政策一部分的绿色金融,在目前仍然处于探索和开发阶段,尚未得到金融业、生产企业和大众普遍认知的情况,大面积地推进还面临着不少制度性和技术性难题。

二、绿色保险与绿色信贷互动的基础

一方面是发展低碳经济,建设生态文明、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迫切要求;另一方面是我国仍然处于环境污染事故高发期,污染隐患多,渐发、突发和意外的污染事故频率高的现实。因此,银行系统在金融经营活动中注重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及环境污染的治理,在投融资的决策过程中考虑潜在的环境影响,把与环境条件相关的潜在的回报、风险和成本都融合进银行的日常业务中,成为银行系统实现管理模式、业务模式转型的必然选择。另外,不断增长的公众环境意识导致了更加严格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使得环境污染事故的处理变得非常昂贵,制造污染事故的企业往往需要面临高额赔偿。结果是,企业不仅非常重视采取改善生产流程等措施降低环境事故发生的概率,并且产生了通过购买保险来防范不可预见的污染责任风险的需求。在这样的情况下,银行业与保险业建立战略伙伴关系,已成为开辟新市场、提高利润率、实现银保双赢的重要途径。

绿色保险是一项国际上普遍采用的应对环境污染问题的绿色保险制度。保险人基于自身风险控制,必然会积极参与风险与隐患排查。同时,保险以费率与安全环保管理水平挂钩的杠杆机制,能够强化责任主体的内在压力,鼓励参保企业降低污染排放数量和程度。而一旦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保险参与环境污染治理,既可以为污染受害者提供经济补偿,减少政府负担,也可转移和分散参保企业经营风险,在突发环境事故后提供污染治理的经济援助。

绿色信贷是指利用信贷手段促进节能减排的一系列政策、制度安排及实践。其主要内容包括:利用贷款种类、期限及额度等政策和手段支持环保和节能项目或企业;对违反环保和节能等相关法律法规的项目或企业采取停贷、缓贷、甚至收回贷款等信贷处罚措施;贷款人运用信贷手段,引导和督促借款人防范环境风险,履行社会责任,并以此降低信贷风险。它是国家通过规制性政策和监管性措施引导银行等金融机构和企业自愿承担和履行社会环境责任的措施之一。

绿色信贷的主要目的在于解决资金问题。绿色信贷能够为低污染、低能耗的企业提供信贷支持,既可以为研发提供间接的资金支持,也可以直接应用于被污染环境的治理,以此达到减少经济发展对环境破坏的目的;绿色保险的主要目的在于弥补企业由于环境损坏造成的经济损失。因此,绿色信贷、绿色保险对企业均具有通过环境风险管理获得收益的共性特征。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对于企业,绿色信贷与绿色保险协同互动,既能够规划美好未来,又能够了却后顾之忧。

由于绿色信贷、绿色保险对企业均具有通过环境风险管理获得收益的共性特征,而且绿色信贷与绿色保险在服务对象、服务目的、标的风险等方面具有相同点,这就使得他们在项目产品的设计上有许多合作的基础。一方面,银行系统根据项目的风险程度和潜在影响对贷款项目的分类很大程度上可以降低保险公司所担忧的因信息不对称引发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另一方面,保险机构风险管理日趋专业化的发展,也会降低环境风险的发生频率和损失程度,使得银行系统的资金投放较为安全。两者在业务经营上相互弥补、互相合作,可以将各自的交易成本尽量降到最小。从理论上讲,在这样一个良性循环中,银行、保险和企业都能够得到各自的利益,形成“三赢”的局面,最终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生态环境的改善。

三、绿色保险与绿色信贷互动的机理分析

(一)绿色保险促进绿色信贷的机理分析

1.绿色保险是保障绿色信贷安全的一道重要阀门。无论企业所采用的工艺风险程度高低、发生环境事故的概率大小,投保绿色保险的企业都比未投保的企业多了一道保障。而有没有这道保障,往往就决定了这个企业是否还能在发生事故后继续生存或者正常生产,也就决定了流入企业的信贷资金是否还有回收的可能。因此,基于保证信贷资金安全的目的,银行机构在授信时,应将企业是否投保绿色保险作为实施差别信贷政策的重要依据。

2.绿色保险对绿色信贷的发展起到“保驾护航”作用。新能源清洁技术开发是绿色经济中非常重要的一块,具有巨额且长期投资的特点,具有很强的风险不确定性,这样就弱化了其获得金融支持的能力。而绿色保险是这种不确定性的坚强后盾。绿色保险使企业遇到损失时,能得到一定的补偿,刺激了企业对金融产品的需求欲望,培育环保新技术的自主创新能力,形成经济可持续增长的内在动力。

3.绿色保险为绿色信贷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绿色保险可通过对企业各个环节的环境风险管理体系的构建,为绿色信贷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通过保单对涉污企业的防污义务进行明确要求,强化其守法意识。通过强有力的信息识别机制,过滤“两高一资”项目,规避企业违约风险,保全资产组合价值,提高金融资产的优化程度。

(二)绿色信贷促进绿色保险的机理分析

1.银行机构网点多,为绿色保险发展提供网络支持。保险机构可以利用银行机构分支网点多和金融人才的优势,向企业宣传绿色保险的意义,甚至与其合作绿色保险业务;另外通过银行机构反馈并掌握一些保险方面的相关信息,创新绿色保险产品,挖掘绿色保险市场,提供信息保障。

2.发挥信贷融资作用,为绿色保险发展提供良好环境。绿色信贷最简单、最直接的表达方式就是银行信用贷款,绿色信贷要发挥筹融资主渠道的作用,积极为绿色保险发展作贡献。通过提高对低污染、低能耗企业的信贷支持,并同时减少对两高企业的信贷支持,引导资金形成资金洼地,推动资金流向污染少、资源利用率高度的行业,进一步为绿色保险的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环境。

3.促进环保技术创新,间接支持绿色保险。绿色信贷投放是基于生态环境风险的考虑,在一票否决和节能减排硬约束的形势下,很多两高一资型企业在进行生产决策时,为了获得银行支持,就不得不考虑到生产过程中潜在的环境风险,对环保新技术产生巨大的市场需求,促使企业加大科研投入力度,从而达到间接支持绿色保险的目的。

四、绿色保险与绿色信贷互动存在的障碍

虽然在理论上绿色保险与绿色信贷风险之间通过一种创新性的制度安排建立起一种协同互动的关系具有可行性,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着宏观政策因素、银保系统因素和技术性因素等方面的障碍。主要表现在:

一是银行、保险分业经营和监管的模式势必制约绿色保险与绿色信贷互动的稳定性。我国的金融体系实行的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发展模式,银行、保险和证券有着各自独立的监管机构和独立的监管法律体系。经营商业银行则不能同时经营保险,经营保险也就不能涉足经营银行业务。这就制约了我国银行保险业务向着更高模式发展,而从发达国家的经验和长远发展战略考虑,金融的混业经营是一种必然的发展趋势。金融的混业经营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和客观要求,是把绿色金融落实到实处的基本条件。虽然政府介入是绿色金融发展的主要动力,但政府介入也存在弊端。政府的行为可能不稳定,制定的政策也会“朝令夕改”,而且还有地方政府的保护主义风险,这样会使绿色金融的发展难以稳定,影响绿色信贷的资金安全性和绿色保险的经营稳定性。

二是绿色信贷和绿色保险在金融市场方面的合作没有很好地衔接,产品设计和供应不匹配。绿色信贷和绿色保险在服务对象、服务目的、标的风险等方面具有相同点,这就使得他们在项目产品的设计上有许多合作的基础。但在目前的金融市场中,银行机构和保险机构仍是各自为政,保险产品与信贷产品设计和供应上存在不匹配现状,使保险难以发挥其为信贷提供有效地风险保障的作用,这是制约保险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

三是绿色信贷和绿色保险没有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目前在金融市场中,保险与银行的网络信息系统相互独立,银行不愿与保险公司分享高端客户,而保险公司也不愿意与银行分享风险信息优势,双方没有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以实现彼此间的“互动”发展。银行系统在现有的客户经济档案中没有收集客户的保险记录,也没有将申请贷款户是否参保作为审核发放贷款的重要参考因素。保险公司没有根据信贷产品设计保险品种,提高保险服务质量,发挥保险对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的积极作用。

五、促进绿色保险与绿色信贷良性互动的相关建议

1.完善绿色金融的监管和执法体系,明确金融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履行环保的职责。首先,把绿色金融列入国家经济发展战略。一是以生态文明和持续发展为宏观发展目标;二是把环境政策标准作为金融业的基本原则,发挥金融业的引导、支持和控制作用。其次,尽快出台法规政策,明确建立监管协调机制,跟进协调监管,防止出现监督空白。良好的金融法制环境是绿色金融发展的基本条件,要从法律的高度去规范、引导绿色保险与绿色信贷,维护绿色金融主体的产权,有效遏制骗贷、骗保行为,防止监管出现缺陷、漏洞和积聚金融风险。

2.开发不同的融资保险品种,拓展绿色保险与绿色信贷互动的空间。保险机构可以设计保单质押贷款保险、抵押贷款保险等产品。农村生产经营者和农村信贷机构在签订贷款合同的同时由一方购买融资保险,将部分风险转移;保险机构承诺在借款方无力偿还贷款时,赔偿信贷机构的部分损失,并取得代位追偿权;当借款方有偿还能力之后,保险机构追回贷款,扣除支付的保险赔偿,并将余下款项归还给信贷机构。信贷机构可以将农户或农村经济组织的某些寿险保单、林权证或仓单作为质押物,或将农机器具及大型农业机械设备作为抵押物向农村银行类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根据风险与收益匹配的原则在信贷机构和保险机构之间进行保险费率的厘定,既要尽量不增加农村借款人的融资成本,又要能够维持保险机构的正常运作。

3.选择污染少、资源利用率高的企业作为绿色保险与绿色信贷互动的新切入点。污染少、资源利用率高的企业,信息的透明度和对称性大大提高,有效降低了绿色保险与绿色信贷中的“道德风险”。对于产业化经营主体来说,一般都积累了相当的资本,他们把保险的保费指出当作正常的生产成本支付。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对产品加工企业、产品流通企业提供保险,为其生产经营提供抵御风险保障。信贷机构可以向这些经济组织提供贷款。保险机构和信贷机构通过联合服务于具有较强实力的经济实体,既便于服务和管理、有利于控制风险,又能够获取集约化经营效益。

参考文献:

[1] 斯科特・卡兰,詹尼特・托马斯.环境经济学与环境管理:理论、政策和应用[M].李建民,姚从容,译.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

[2] 弗兰克・费希尔.公共政策评估[M].吴爱明,李平,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绿色金融风险管理范文第2篇

关键词:低碳经济绿色金融可持续发展

一、引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取得了快速的发展,但环境保护问题日益突出,尤其是全球变暖、能源短缺和环境污染问题已经成为了全世界关注的热点话题。当前,世界各国不约而同的选择放弃高污染、高耗能的经济发展方式,而大力推进节能减排,发展以低污染、低耗能、低排放为目标的低碳经济。为了推进我国的低碳经济发展,党的报告中明确指出,加快生态文明建设是新时代的重要任务,通过推进美丽中国建设以健全绿色生产与消费的法律法规,以利于实现国家的大政方针,进而促进我国绿色低碳循环经济的发展。在此背景下,金融业作为关系国家重要命脉的重要行业,肩负着支持各行各业发展的使命,这就需要将低碳的理念融入到支持的项目中,并将“可持续发展”观念与金融行业的日常业务相结合,构建适应我国国情的绿色金融技术创新体系。为此,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其他部委针对绿色金融出台了《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要求考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纳入到金融体系中,以利于金融机构在日常经营业务中树立绿色环保的理念,进而推动我国低碳经济的发展。这就对我国发展绿色金融提出了新的要求,不仅要发展绿色信贷,也要涵盖了绿色证券和绿色保险两大板块。为积极配合国家节能减排战略,中国建设银行于2006年出台了《大中型客户授信审批五项基本原则》,并将“环保一票否决”机制纳入到了建行的信贷审批制度之中,这就需要建行在日常经营管理之中树立绿色环保的理念,将绿色信贷政策贯穿于全部业务流程。同时,建设银行还要求贷款项目要与国家的环护政策相适应,对于环保不达标的项目与企业不予信贷支持。从整个金融业业界来看,我国金融机构在2013~2015年三年间不仅签署了《中国银行业绿色信贷共同承诺》,也先后成立了绿色金融专门委员会。可见,我国金融机构已经树立起绿色金融发展的理念,并将其融入到日常业务的开展之中,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低碳经济的发展。然而,绿色金融与传统金融在追求经济利益方面存在冲突,这就需要我国政府通过政策予以支持,进而保障绿色金融顺利发展。我国通过实施绿色金融发展战略,充分借鉴国外成功的案例经验,以利于推动社会效应和经济效应和谐发展,对我国开启低碳经济发展的新模式具有实践意义。

二、中国绿色金融发展的现状

(一)绿色金融政策环境不断优化为了适应全球实施

绿色信贷的前进步伐,国家发改委、中央银行和银监会于2004年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配合控制信贷风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并指出信贷支持政策应与环境保护挂钩。2005年国务院又制定了《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明确要求各信贷机构应该终止对生产链与环境不友好的项目和公司发放贷款。为了鼓励和推动绿色项目的进程,中央银行等部门于2009年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金融服务支持重点产业调整振兴和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的指导意见》,这标志着我国正式拉开了绿色信贷建设的序幕。随后,银监会于2012年出台了《绿色信贷指引》,以此优化与调整信贷的结构,在一定程度上化解了金融风险,有利于转变经济发展与增长的方式。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于2015年制定了《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将建立绿色金融体系纳入到了国家战略之中。我国在“十三五”规划纲要提出,实施绿色金融发展战略,以促进我国绿色金融发展。2016年8月我国出台了《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这意味着我国政府将绿色金融正式上升为国家发展战略。而在2017年的两会上,绿色金融正式出现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并明确提出要大力发展绿色金融(廉军伟,2017)。进入新时代以来,中国人民银行和证监会联合了《绿色债券评估认证行为指引》,明确提出对绿色债券核查机构的监管要求,这标志着我国开始注重绿色金融的规范与监管,进而在一定程度有利于推进我国绿色金融的健康发展。

(二)绿色金融总量持续扩张

(1)绿色金融市场以绿色信贷为主。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为了促进绿色金融健康快速的发展,相继制定了一系列政策与法规,主要涉及绿色信贷政策,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我国金融机构的绿色信贷业务,有利于指引我国绿色金融健康的发展(许天富,2017)。在绿色信贷政策方面,我国金融机构主要通过提升信贷比例和规模给予支持,而“两高一资”的行业却难以得到绿色信贷的支持,其贷款比例和规模处于下降趋势,这就有利于银行不断优化贷款结构。根据相关的权威统计数据,截止2016年底,我国21家金融机构的绿色信贷余额达到7万亿元以上,占整个信贷金额近10%的比例。而绿色信贷主要体现在支持新能源、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信贷金额超过1.61万亿元人民币,能源环保项目的信贷金额更是超过5.50万亿元人民币并且呈现出明显的增长趋势,2017年底绿色信贷在金融机构总贷款金额的占比超过了10%。(2)绿色债券发展起步较晚,但增长迅速。为了支持绿色金融的发展,我国央行于2015年正式发行绿色债券,这标志着我国监管部门从政策指引方面引导绿色金融健康发展。随后,我国“贴标”绿色债券得到了快速的发展,并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世界金融体系的格局。据统计,2016年,我国贴标绿色债券规模达到300亿美元,占全球该类金融市场1/3的份额,表明我国已经成为了全世界最大绿色债券发行国家。而2017年的统计数据进一步显示,我国发行的各类绿色债券余额高达666.72亿美元,包括新增发行的绿色债卷349.89亿美元,增幅将近10%。同时,我国绿色债券市场的贴标率债已经达到382.46亿美元,较2016年同比增加了23%。这表明我没过绿色债权发行量增长迅速,已经在全球的金融体系中占据了重要的位置。(3)绿色保险制度基本建立。绿色保险制度也是我国绿色金融发展所取得的重要成就之一。2008年,生态环境部印发了《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将生态环境保护理念正式纳入到保险业之中,这表明我国开始建立绿色保险制度(张木生,2008)。随后,我国于2015年重新修订了《环保法》,进一步强化了企业的环境保护责任,并逐步明确了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所应当承担的环境责任,要求企业依据经营活动对环境所带来的影响,缴纳环境污染责任险等。这一法律条文,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绿色经济的发展与转型。根据国家相关部门公布显示,截止2017年底,我国大部分省份已经试点开展环境责任保险制度,覆盖领域包括石化、有毒有害物品,而保险公司已累计为企业提供超过1300亿元的风险保障金。这表明,我国已经基本建立了绿色保险制度。

(三)商业银行不断重视绿色金融发展

商业银行是我国发展绿色金融的重点领域,而绿色信贷业务又是绿色金融发展的重点,这必然要求银行丰富绿色金融产品种类,并积极推广绿色金融产品。以兴业银行为例,兴业银行于2006年率先推出了绿色信贷业务———节能减排的贷款业务,而后又“赤道原则”为指导思想,进一步优化了绿色信贷业务(梁平瑞,2012)。同时,兴业银行也调整了产品结构。例如,兴业银行于2010年为了在信用卡领域引入环保理念,发行了我国首张绿色金融信用卡———低碳信用卡。而交通银行为了推进绿色金融的发展,将信用贷款业务与节能环保进行了有效的融合,并于2008年开始实施绿色信用信贷业务。在绿色信贷体系建设方面,浦发银行于2012年首先建成了国内最全面的绿色金融产品体系。浦发银行、兴业银行于2016年分别获准500亿元绿色金融债券发行额度,先后以簿记建档方式在境内银行间市场完成200亿元和100亿元的首期发行,并获得国内大型银行、全国性中小股份制商业银行、证券、基金、保险公司的超额认购,进而实现了国内绿色金融债券产品的正式落地(王峰娟、李日强,2017)。

三、低碳经济视角下中国绿色金融发展存在的问题

(一)低碳经济下绿色金融法律体系不健全

我国发展低碳经济就是为了减少环境污染,通过减少碳排放量来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以制度创新和新能源技术为工具,而金融又是经济运行的核心内容,会直接影响经济发展的方式与模式。这样,低碳经济就为绿色金融的诞生提供了良好的外部条件,而绿色金融也成为了发展低碳经济的助推器。然而,我国对低碳背景下绿色金融发展认知水平较浅,加之我国绿色金融发展起步较晚,这就导致相关的法律体系不健全,不利于我国绿色经济发展。(1)立法层次不高。虽然,我国在绿色金融发展方面,先后制定了《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但这些法律法规大都是由国务院各部委独立颁布,并没有上升到全国人大立法的层面。此外,低碳经济已被确立为我国重要的经济发展方式和理念,然而现有绿色金融相关法律法规也仅具有政策性和指引性,并没有树立起相应的权威性。另外,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我国最高权力机关,并没有直接参与制定,导致低碳背景下我国绿色金融的立法机构层次不高,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缺乏威慑性和权威性。(2)相关法律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不强。我国现有的金融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到的低碳经济和环境立法,主要是一些宏观性、原则性的规定,多数只是规定了政策框架、方针和意见指引,缺少实质性、具体化的条款,没有严格给出相关标准。比如,国家要求各金融机构要严格执行《节能减排授信工作指导意见》中的相关规定,但并没有指出未遵照执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加之缺乏相应的追责手段,导致该文件之相关措施难以落实。因此,我国现有的绿色金融相关法律规范不够,不利于解决和调整我国低碳经济发展中出现的某些问题,而法律法规的执行也缺乏相应的监督。(3)我国绿色金融法律法规的内容不全面。我国通过发展低碳经济不仅可以解决环境保护问题,也是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但低碳经济的发展必须有资金保障,这就为绿色金融的出现提供了外部条件。然而,我国绿色金融发展起步晚,并没有完全树立起绿色发展的理念,加之我国绿色金融的立法大都局限于绿色信贷方面,而对于绿色金融其他方面鲜有涉及,这表明我国绿色金融法律法规的内容并不全面,亟待完善与补充。

(二)低碳经济下未建立全面的绿色金融风险管理体系

进入21世纪以来,世界各国都在积极倡导低碳经济与循环经济,以推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我国亦是如此。而绿色金融又是支持低碳经济发展的主要金融工具,并广泛被国际金融界所认同。但金融投资收益和风险并存,市场主体在追逐投资收益过程中,必然会面临各种金融风险,绿色金融也不例外。就我国而言,法律法规及政策的不确定性是引发绿色金融风险的重要原因,这是因为法律法规及政策的不确定会导致投资者对所投资的项目信心不足。此外,低碳经济需要较长的时间才能渗透到社会经济生产的各个环节,这就更加剧法律法规及政策的不确定性。然而,我国金融机构并没有建立相应的监督与保障机制,对低碳经济下的绿色金融所面临的风险缺乏全面的认识,且没有较为健全的风险识别系统,这就导致难以直接评估绿色金融所面临的风险。这样,我国绿色金融就难以建立相应风险监控机制与评估体系,不利于对对绿色金融风险进行控制和处理。另外,我国尚未将绿色金融纳入中介服务机构,也没有建立绿色银行、环境风险与损害评估机构,这表明我国并未全面建立其低碳经济下系。

(三)低碳经济下绿色金融产品与服务种类单一

低碳经济具有技术要求高、投入资金大、产出周期长的特点,这就决定了低碳经济对绿色金融的依赖程度较高。绿色金融就是指为了支持环保项目与可持续发展项目,金融机构通过创新金融业务、产品与市场的一些列金融活动。就西方发达国家而言,在绿色金融产品方面能够针对不同的群体,设计满足其需求的产品,如针对个人和家庭推出的绿色信贷产品,并将企业纳入了绿色信贷的覆盖范围。同时,西方发达国家还推出了碳期权、碳期货与绿色资产抵押等项目,表明西方发达国家绿色金融产品种类和服务类型都要优于国内,很好地发挥了绿色金融服务经济的作用。然而,我国所存在的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种类单一,不利于环保企业获取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绿色信贷产品。从绿色金融服务和产品的范围上看,我国的绿色信贷主要以传统间接融资为主,而直接融资方式的绿色金融产品及其他类型绿色金融产品还处于探索与起步阶段。尽管,我国在绿色债务方面进行了一些探索,但是由于发起主体(监管部门)和经营主体(商业银行)之间的利益考虑不同,绿色债务产品没有得到全面发展。而从低碳经济下的绿色金融服务和产品的对象来看,我国绿色债券和绿色信贷服务的对象主要是企业或项目,而针对普通消费者鲜有涉及。据不完全统计,金融界除兴业银行发行了首张国内低碳信用卡外,其他金融机构基本上均未针对个人客户提供绿色金融服务。此外,从低碳经济下的绿色金融市场交易机制建设来看,2011年,国家发改委下发的《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将四大直辖市与湖北、广东、深圳等七省市纳入低碳试点区,而深圳市金融市场率先于2013年启动了线上交易。截止2017年,我国的碳排放权试点已经扩大到20多个行业,涉及到近3000家重点排放企业。尽管我国实施低碳排放以来所取得成绩斐然,累计减少了2亿吨二氧化碳排放当量,碳排放权交易金额已累计达到46亿元人民币,但与欧盟、北美等发国家相比,我国的碳排放权交易机制仍然不健全,并未取得较好的成效。可见,我国的绿色金融产品种类较为单一,且存在创新能力不足的问题,进而严重制约了我国低碳经济的发展。

(四)绿色金融市场体系不健全

绿色金融市场体系是构成绿色金融发展的基础,有利于发挥金融的杠杆作用,进而完善低碳经济下的绿色金融体系。目前我国绿色金融以间接融资方式为主,直接融资的方式非常少见,进一步限制了我国绿色金融的发展,而间接的融资又没有形成有效的市场竞争机制,这表明我国绿色金融市场体系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完善。从绿色信贷来看,我国主要以商业银行信贷模式为主,并没有有效利用社会资金,导致市场难以发挥资提高源配置效率的作用,进而导致资金利用效率低下。首先,我国实施绿色金融的主体较为单一,并且集中在国有金融机构,以商业银行推出的绿色信贷业务为主,而其它金融机构能够提供的绿色金融业务则非常有限。例如,保险业虽然也被列入了绿色金融实施试点项目,但能提供的业务仅局限于环境污染责任险。其次,我国政府并未对直接融资模式引起重视,导致相关政策无法实施,加之绿色证券的市场准入机制尚未成熟,使其举步维艰。

四、低碳经济视角下中国绿色金融发展策略

(一)完善低碳经济下绿色金融法律法规体系

绿色金融的健康发展需要以法律法规作为制度保障,这就要求我国政府应从机制建设和立法两个方面予以改进。一方面,要积极探索建立绿色金融法,并将环境保护作为金融业合规经营目标,有利于规范金融企业的信贷与投资行为。另一方面,我国政府要不断颁布和完善规范标准,不断健全绿色金融法律体系。(1)提高规范低碳经济的法规层级。绿色金融健康发展离不开相关法律法规的支撑,这是因为完善的法律法规不仅可以规范绿色金融市场参与主体的行为,也有利提高市场的透明度,进而维护交易市场的公平与公正秩序。从国外发达国家绿色金融发展状况来看,绿色金融不仅涉及企业的社会责任,也需要环保法律法规方面的支持。以美国为例,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美国在推进环境保护法完善的同时,明确了环境保护利益相关人的法律责任,明确了金融机构在实施环境保护中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进而有利于规范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鉴于此,我国可以借鉴美国绿色金融发展的成功经验,加强低碳领域的立法,从国家层面强化低碳经济领域的立法,以提高相应的法律层级,有利于形成低碳经济法律规制,进而提高规范低碳经济的法规层级。同时,我国加强低碳领域国家层面立法不仅有利于完善现有的低碳经济法制,也可以有利于完善绿色金融体系,对提高低碳经济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合法性具有重大意义。在此基础上,我国政府应针对低碳经济下的绿色金融业务制定相关规则,强化金融机构的环境保护意识,进而推进我国绿色金融有序的发展。最后,我国政府应该将环境问题与金融市场相融合并纳入立法的范畴,已引导绿色信贷的发展。(2)加快建立绿色金融标准。从世界范围绿色金融发展来看,诸多金融机构都有参与国际性绿色标准,包括汇丰银行、荷兰银行、花旗银行等知名金融机构。截止2017年,全球已有1000多家金融机构参与了IS026000绿色发展标准的签订,而美国银行、摩根大通公司、瑞士信贷集团等金融机构也签订了联合国环境署金融倡议。可见,全球范围内的金融机构均积极参与绿色标准的签订,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低碳经济下的绿色金融的发展。为此,在低碳经济背景下,我国应从强化法律的可操作性出发,加快制定绿色金融的标准,有效规范绿色金融的实施。此外,绿色金融标准应该在实施细则上做到可操作与具体化,以利于规范金融业内部的操作流程,进而建立一套适应我国基本国情的绿色金融管理标准,进而加快推动低碳经济背景下绿色金融的发展。

(二)健全低碳经济下绿色金融风险管理体系

进入21世纪以来,全球范围内多家知名金融机构依据经济可持续发展政策与导向,于2003年共同发起了赤道原则。在实践中,赤道原则虽然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却成为了金融机构的行业准则和管理。截至2017年,国际上近百家知名金融机构宣布采纳和接受赤道原则,涉及数十个国家,其投融资业务遍布全球,有利地推动了全球的绿色金融发展。可见,为了推动低碳经济下的绿色金融发展,就需要建立环境保护与社会风险管理体系,以利于推进社会可持续发展,进而使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人与人之间达到真正的和谐公出。当前,我国发展绿色金融就是为了推动绿色环保产业健康快速的发展,为实现低碳经济发展提供信贷支持。而作为融资支持方,金融机构处于自身负责的考虑,对绿色产业的政策以及发展情况进行详细研究,提供更加全面的融资服务,尤其要重视建立绿色金融风险评价和控制机制。然而,我国目前尚未建立起低碳经济下环境风险的管理体系,因此必须要认识到绿色金融风险的存在,主动进行绿色金融风险应对和管控,尽快设立绿色金融风险管理体系,有效地对低碳经济下绿色金融风险进行识别、评估、控制、转移,使其提前预见所面临的风险,在其敞口最小时就对其进行处理和化解。此外,我国商业银行在开展绿色信贷时所面临的风险更具有挑战性,迫使其自身不断提升绿色金融风险管控能力,制定包含发现、评价、控制、减缓以及监督各个环节的绿色金融风险管理方案,完善低碳经济下绿色金融风险的管理制度,有效降低绿色金融风险等级,为绿色信贷的成功实施做好铺垫。

(三)创新低碳经济下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

绿色金融不仅包括金融产品创新,也涵盖了金融服务创新。从世界范围来看,发达国家所推出的绿色金融创新产品主要涵盖绿色保险、绿色信贷、绿色证券等,涉及生产、消费等多个环节。其中,美国于1988年通过金融产品创新,通过成立环境保护保险公司推出了绿色保险,设计了强制保险、个性化保险及政府担保三种险种。与此同时,美国银行推出了绿色信贷产品,以支持其节油技术发展,而欧洲投资银行于2007年推出了绿色证券,以担保方式来提高信用级别。此外,荷兰银行将绿色消费纳入到绿色金融产品创新中,以此向家庭提供住房节能减排的绿色消费抵押贷款。我国可以借鉴以上国家诸多的成功经验,积极创新低碳经济下绿色金融管理模式和绿色金融产品,通过金融创新推出金融衍生产品,以利于推进绿色金融的服务和产品创新。(1)绿色信贷类产品创新。当前,国际金融机构所推出的绿色金融产品不仅种类齐全,而且产品结构也较为合理。因此,在低碳经济视角下,我国要积极借鉴国外先进的经验,以现有绿色金融服务与产品为基础,并深入市场调研绿色金融产品与服务的需求状况,进而推进低碳经济下的绿色金融产品的创新。同时,金融机构支持的项目多为低碳、环保项目,就需要对贷款利率、贷款规模、还款方式等进行创新。此外,我国要积极创新绿色信贷管理方式,为企业提供财务顾问、投资理财等附加服务,通过金融机构对环保技术企业与生产企业进行衔接。(2)绿色证券产品创新。证券的投资可能会引发投机行为,进而引发证券市场的混乱。为此,在低碳经济视角下,我国应通过金融产品创新开发具有长期投资型绿色金融产品,在一定程度上避免短期投机行为的出现。同时,在低碳经济视角下,我国应借鉴国外发现绿色债券、基金的先进做法,产品创新以ETF指数和基金类产物为主,当然也要将碳排放权类的衍生品纳入其中,进而有利于吸引各类投资者。因此,我国在建立完善企业上市环保门槛的基础上,鼓励绿色企业的上市和发行债券,并积极探索设立低碳、环保板块。此外,我国政府还可以借鉴创业板绿色企业的成功经验,推行更为严格准入环境评价机制,以利于通过环境评价给予一定的政策扶持。(3)绿色保险产品创新。绿色保险作为发展低碳经济重要支持工具,对于缓解环境污染问题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因此,我国应该积极创新低碳经济下绿色保险产品,对于现有的保险领域可以通过保费歧视予以实现。如财产险、车险对经营过程中达到环保标准个人或者企业,可以采取降低绿色保费等优惠措施。而个人和家庭,则可以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开发节能减排保险等,鼓励个人和家庭低碳消费,从而达到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目的。

(四)健全低碳经济下绿色金融市场主体

从金融体系来看,我国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非银行类金融机构在低碳经济下的绿色金融中所承担的职责有所不同。因此,我国从政府层面出台了《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将绿色金融体系覆盖范围扩大至证券、保险金融等金融领域,发挥不同类型金融机构的优势,形成互补。然而,我国在发展绿色金融实践中仍局限于传统的银行业,严重制约了绿色金融参与主体的范围,进而阻碍了低碳经济下绿色金融发展。鉴于此,我国要不断建立健全低碳经济下绿色金融市场参与主体。首先,我国政府将保险机构、证券公司、企业等非银行机构纳入到绿色金融市场主体之中,以拓展我国绿色金融的发展领域,进而完善构建绿色金融市场的市场主体。其次,我国应建立专门绿色金融机构。这是因为我国的绿色金融还处于起步阶段,通过建立专门管理机构不仅可以提高绿色金融的专业化水平,也有利于实行绿色金融优惠政策,进而推进低碳经济下绿色金融的发展。再次,我国应推进社会资本与政府资本进行合作,有利于构建多层次绿色金融市场,进而健全绿色金融市场主体。最后,应当鼓励中介等第三方机构的发展,积极搭建促进企业和金融机构合作的绿色金融第三方平台等。

五、结论

绿色金融风险管理范文第3篇

对于商业银行参与碳金融交易的探讨,国内学者得出的结论是我国商业银行参与碳金融交易的程度不高,碳排放专业人才缺乏、参与碳金融服务的层次比较低,而影响我国商业银行碳金融业务发展的主要原因是商业银行对碳金融作用的认识不足、碳金融业务的高风险性、我国金融分业经营体制的制约、高素质专业人才的缺乏,以及外部配套政策的不完善。本文认为制约我国商业银行开展碳金融业务的根本原因在于现有制度体系的不健全。

一、我国商业银行碳金融业务发展不足的表现

作为碳金融交易中重要参与者的商业银行,其大力推广碳金融业务不仅能够支持节能减排项目的实施.成为我国碳市场建设的重要保障.也有助于提升商业银行的金融营销水平和风险管理能力,从而成为我国银行业的新盈利增长点。

我国商业银行从2005年开始介入碳金融业务,经过近十年的发展,在开发推广初级碳金融产品、参与碳交易平台运作和制定碳金融政策法规上取得了显著成效。首先是在开发推广初级碳金融产品上,国内几乎每家商业银行都能够提供绿色信贷业务,包括节能减排类贷款、清洁发展项目支持类贷款和全而综合类绿色信贷。我国商业银行也为低碳经济发展提供中间业务,推出了低碳概念的理财产品、低碳信用卡。其次,商业银行积极参与国内各种环境交易所的运作,为交易所开展的清洁发展(CDM)项目和自愿减排(VER)提供融资支持、信息咨询和风险分散等服务。再次,为遏制高耗能高污染产业的盲目扩张,商业银行积极配合政府和金融业监管机构制定、修订和落实碳金融法规。如环保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三部门2007年联合推出《关于落实环境保护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一行三会在2009年《关于进一步做好金融服务支持重点产业调整振兴和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的指导意见》;2012年银监会《绿色信贷指引》,等等。此外,开展碳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对绿色信贷做出特殊规定,如工商银行从行业准入标准、信贷限额、贷后管理、风险拨备等方而对碳信贷进行规范。

上述成就彰显了我国商业银行对碳金融业务的重视,但与欧美商业银行围绕碳减排权在碳信贷、直接投融资、碳指标交易、碳衍生品等方而所做的创新和努力,甚至是与新兴市场地区如韩国的商业银行推出的碳银行计划相比,我国商业银行碳金融业务仍然处于探索尝试阶段。

(一)商业银行碳金融交易量小

绿色信贷从2008年开始推广,基本以年均接近200%的速度增长,已成为商业银行的主要碳金融业务。但是绿色信贷余额仍然很小,特别是占比很低。据中国银监会统计,截至2013年6月末,国内21家主要银行绿色信贷余额只有4.9万亿元,占各项贷款比重仅为8.8 %。绿色信贷余额居股份制商业银行前列的浦发银行是国内最早试水碳金融领域的银行。该行2008年参与绿色信贷以来,截至2013年9月,累计发放绿色信贷超过3000亿元。兴业银行是我国首家赤道银行,在绿色信贷领域起到了排头兵的作用。截至2013年底,该行绿色金融余额已达到1553亿元。但是这两家商业银行的绿色信贷额在总信贷额中的比重大约都只在1%左右,远远满足不了国内广大的碳交易需求。

(二)商业银行碳金融产品单一

我国商业银行尽管介入碳金融业务的时间较早,但是品种很单一,主要从事绿色信贷业务和为低碳经济提供中间业务。其中绿色信贷也主要集中在绿色运输以及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项目上,在全部绿色信贷中占比在53%左右。

与国外商业银行开展的碳金融业务相比,我国商业银行缺乏碳相关类债券交易、低碳证券化产品、碳金融衍生品;商业银行对碳基金的参与度不高,缺乏碳指数基金。我国商业银行业也没有发挥帮助清洁技术供应商、碳信用开发商和其他营销环保产品和服务的公司进行首次公开募股(IPO)的功能。

(三)商业银行碳金融交易不平衡

尽管国内几乎每家银行都可以提供绿色信贷业务,实际上,大部分商业银行因对碳金融认识不足,缺乏发展碳金融业务的内在驱动力。目前发放绿色信贷的商业银行数量较少,不足40家,而且只有12%的银行执行绿色信贷政策,有一半以上的银行在绿色信贷政策上执行效果不好。国内从事碳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仍然以股份制商业银行为主,辅之以国有商业银行以及部分城市商业银行如上海银行和南京银行。国内大部分银行,特别是地方性商业银行基本没有介入到碳金融交易中。在碳金融业务发展上取得成效比较大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仍然是浦发银行、兴业银行、工商银行等大型商业银行,而参与碳金融交易的城市和农村商业银行在绿色信贷管理方而普遍表现不佳。

二、我国商业银行碳金融发展不足的制度约束

(一)商业银行管理体制的约束

我国商业银行碳金融交易量小、产品单一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我国现行金融业管理体制的约束。一是分业经营体制的约束。在这种制度下,我国商业银行的碳金融创新能力受到限制,导致我国商业银行推出的碳金融业务仅限于绿色信贷业务和与之相关的中间业务,而对碳指数基金、碳期货、碳期权不能涉及。二是缺乏统一的协作与监管制度。由于碳金融业务可以从全世界购买任意一国或者多国的碳排放权,并且通过商业化运作将碳排放权出售给需要其服务的任意国家,同时碳排放权的计算涉及能源管理部门、工业主管部门、环保局等的统一管理。因此,我国商业银行开展碳金融业务涉及外汇结算问题,也涉及多部门(如外汇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环保局)的协作问题。目前我国的金融监管仍然是传统的一行三会,不仅这四个部门是相互独立的,而且这四个部门和能源局等部门也是独立的。缺乏统一的协作与监管制度,无法保证碳排放权计算和碳金融交易的有序开展。

(二)商业银行风险控制制度的挑战

碳金融是商业银行的新业务,涉及政治、经济、金融、环境等领域,其风险较复杂。除了商业银行日常而临的汇率风险、价格风险、法律风险和政策风险,还涉及项目风险。碳金融交易的汇率风险指国际市场碳交易以外币计价结算而带来的风险,为化解这种风险,迫切需要商业银行发展碳期货、碳期权等金融衍生品。碳金融交易的价格风险指碳交易市场价格和核证减排量(CERs)合同协议价格之间的价格差,如果前者高于后者,则碳金融产品的卖方亏损,反之买方受损。而降低价格风险的措施仍然取决于碳金融衍生品的开发。碳金融的法律风险和政策风险是因碳金融业务涉及国内外多个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会产生复杂的法律关系和政策约束。而且与国外金融机构、CERs需求方的法律关系还涉及法律适用性、地域管辖等问题,以及我国从《京都议定书》最初商定的不需要承担减排义务,到当前要履行减排职责所产生的政策不确定问题。碳金融交易的项目风险指工程建设风险,即节能减排项目能否如期建成投产、资源能否如期产生等问题。目前商业银行缺乏将这些复杂风险加以有效控制的统一体系。

(三)商业银行从事碳金融交易的法律法规的缺失

尽管我国商业银行在参与碳金融交易上得到了国家环保局、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和证监会所制定的法规的支持,但是商业银行从事碳金融的合法性仍然存在问题。由于当前我国碳金融业务的主要参与主体是商业银行.使得市场自动认为碳金融业务是商业银行的一项业务。事实上,按照我国2003年颁布的《商业银行法》,碳金融业务不属于商业银行经营的范畴。而且迄今为止银行业监管机构仍然没有批准碳金融业务,在其监管法律制度中也没有明确对绿色信贷实施提供有力保障。因此,我国商业银行开展碳金融的法律地位是不明确的。由于碳金融交易的高技术性与复杂性,明确的碳金融交易规则既可以有效地保护好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以及我国的碳排放权益不受侵害,也能够减少或者杜绝不良企业以碳交易之名从事欺诈的行为。而我国商业银行恰恰缺乏从事碳金融业务的交易规则。

(四)缺乏商业银行参与碳金融交易的激励机制

商业银行之所以没有动力参与碳金融交易,一定程度上与现有的碳金融产品交易对银行业绩的贡献较小有关。碳金融交易没有成为银行利润的重要来源之一,这主要因为银行缺乏相应的激励机制推动其开展碳金融业务。碳金融的发展不仅需要财税政策、环保政策的支持,也需要外汇管理政策的支持。但是,至今我国还没有系统的支持碳金融发展的相互协调的政策。即便是已出台的政策也多以限制性和约束性为主,鼓励性和补贴性的优惠政策严重不足。以绿色信贷为例,我国商业银行现有的绿色信贷产品普遍存在品种少、同质化严重的状况,满足不了市场和企业多样化的需求。政府没有推出有效的激励措施如贷款风险补偿金、税收减免、财政贴息、奖励、信用担保等对新设备、新技术,特别是中小节能环保企业绿色信贷给予优惠和扶持,也没有允许金融机构适当提高绿色信贷的风险容忍度、降低资本金占用、税前计提拨备等,从而加重了商业银行的信用风险负担,阻碍了商业银行积极开展碳金融业务的主动性与积极性。

三、促进我国商业银行发展碳金融的制度设计

我国商业银行开展碳金融业务能够促进我国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更重要的是对于商业银行自身而言,能够推动其经营战略转型、促进可持续发展、提升国际竞争力和树立我国商业银行在国际上的良好形象。因此,未来要从制度完善角度来为商业银行开展碳金融创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以推动其碳金融业务的发展。

(一)改变分业经营体制和分割监管制度

我国商业银行的发展已经使我国现行的分业经营体制在逐步瓦解。为使碳金融成为商业银行的重要利润渠道之一,有必要改变这种分业经营的格局,鼓励我国商业银行在借鉴国外商业银行参与碳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经验基础上,也逐步推出碳期货、碳期权等衍生品。要保证碳排放权计算和碳金融交易的有序开展,也有赖于尽快建立统一的监管制度,建立起地位高于一行三会的机构协调四个监管部门,甚至能够协调与碳交易有关的国家发改委、能源管理部门等。

(二)建立完善的商业银行参与碳金融交易的风险控制制度。

降低商业银行参与碳金融交易的风险,首先要构建碳金融风险预警指标体系。在商业银行原有风险预警指标体系的基础上加入包括利率、汇率、碳排放权价格波动在内的波动率指标;其次,推动商业银行设计出针对性强的碳金融衍生品以化解外汇风险和价格风险。当前最切实可行的是银行在继续推动资产证券化业务时,优先将节能环保类贷款作为基础资产,以减少银行业的资本占用,再次,要通过把握行业变化趋势,将资金配置到低排放、高能效并能在整个产业生命周期中持续保持竞争力的企业中,从而化解政策性风险和项目风险。还可以设立专门的碳金融风险控制部门,聘请低碳经济专业人才管理。与商业银行传统业务相比,碳金融业务对专业性人才的要求比较高。当前,我国商业银行发展碳金融动力不足的重要原因之一是缺乏对碳金融业务的运作模式、利润大小、风险管理等熟悉的专业人才,从而使得商业银行从事碳金融业务的风险较大。因此,一方而要加强现有工作人员对碳金融的了解,另一方而引进熟悉碳金融业务的人才。

(三)建立健全商业银行开展碳金融业务的法律法规体系

首先,要明确商业银行开展碳金融业务的合法性,即对现有的《商业银行法》进行修改和完善。修订和完善的重点在于明确商业银行承担的社会责任,一是明确商业银行对低碳经济发展的贡献;二是对作为清洁发展机制(CDM)等项目融资贷款人的银行不仅要防范借款人发生道德风险,也要对项目可能产生的环境与社会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其次,政府在对现有关于环境保护、气候问题、可再生能源等的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时要充分考虑金融机构参与的因素。最后,要尽快制定碳金融发展的专门法律,做到与国际接轨。

绿色金融风险管理范文第4篇

摘要:在我国实施节能减排、推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背景下,绿色金融成为一种创新的宏观环境经济政策。本文首先对绿色金融的含义进行了阐释,并指出了绿色金融主要模式为绿色信贷、绿色保险、绿色证券、绿色风险投资模式,系统研究了绿色金融对企业环境保护责任的影响,加大企业的绿色技术的创新研制,约束企业的经营行为,为节能减排宏观经济政策的实现提供了保障,对绿色金融和企业的更好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绿色金融;环境风险;绿色产业;融资

一、引言

绿色金融又被称为环境金融,其内涵主要是通过金融工具实现保护生态环境的目的。在贷款政策上,将绿色产业作为重点扶持项目给予政策的倾斜,使环境和经济协同发展,实现金融可持续发展的金融营运战略[1]。绿色金融以信贷、产业基金以及其他金融衍生工具为手段,促进节能技术、节能减排等宏观调控政策的执行。银行关注和防范企业导致的环境污染带来的信贷风险。绿色金融的模式主要包括[2]:

(一)绿色信贷。在国家环境经济产业政策下,金融机构对循环经济的企业,开发新能源和生态农业的企业提供优惠性贷款,并对污染企业实施惩罚性高利率。

(二)绿色保险。它是企业对造成环境污染责任的保险,是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目标的保险。

(三)绿色证券政策。针对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和环境信息披露,调控社会募集资金投向,遏制高能耗、高污染企业的发展,防范社会资本投资风险,敦促上市公司的改善环境。

(四)绿色风险投资。金融机构将资金投向清洁生产企业,这是较高市场风险和高资本收益的投资行为。

二、绿色金融强化企业的环保责任

(一)扶持与限制企业经营行为

绿色金融对企业生产经营扶持与限制的作用借助于企业的融资成本。绿色金融的扶持作用表现在对环境友好型企业提供低利率贷款;其限制作用表现在对污染企业实施惩罚性高利率的贷款,这些举措改变了企业融资成本,促使企业经营行为导向保护环境。金融机构通过审查企业环境排放标准而为其提供上市融资的便利条件,规避环境风险,规范企业的环境行为。

(二)影响企业资金流向

由于企业的发展受到绿色金融的约束,企业必然要考虑环境保护的因素,规避绿色金融的利率风险,在新的投资领域里,优选的是那些有益于环保和有益于企业利润的产业,而赢得绿色金融支持的发展机会。因此,企业的投资更多地投向环境风险低的产业,绿色产业、环保产业,推进企业产业的环保化[3]。

(三)加大企业环保技术创新

由于绿色金融推崇低投入、低能耗、低污染的产业,企业为了获得绿色金融的优惠政策,必然会迎合绿色金融在环保方面的要求,改变原有的生产条件和生产技术,加大环保技术创新,优化产品设计和生产流程与工艺,实现较高产品的资源利用率。绿色金融促进企业技术创新的动力与压力,在于创造企业的环保技术需求和节能减排的硬约束,来激发企业的技术创新,使企业成为环保技术创新的主体,推动企业环保设备和技术的升级换代。

(四)解决企业环境污染的外部性

由于企业造成的环境污染成本难以通过市场机制解决,因而具有很强的外部性。在以往环境问题的解决过程中,政府管理部门的介入也未能达到理想的效果。行政处罚更多表现为经济处罚,对于环境污染的后果无法补救,导致政府失灵。通过绿色金融将环境污染风险因素融入企业的融资成本,利用金融风险管理技术,将环境污染为事前预防、过程监督、后果评估。这有效解决市场失灵和行政失灵,推进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社会的建设。

(五)影响企业的融资

企业在金融市场上通过发行股票和债券进行融资,而公众的投资倾向于企业对环境污染的行为后果。以往投资者忽视了对于企业造成环境污染事实的考量,无法起到约束企业行为。当社会将环境污染因素纳入投资回报中,必然会对企业在环保的行为有影响。在金融市场上,公众购买企业的证券和股票,是为了在未来能够获得收益,而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出现了污染环境的后果时,受到行政或经济制裁,必然影响了企业的经营,也影响了公众投资收益,最终导致该企业的股票和债券收益的下跌,公众投资会有损失。理性的公众投资行为就会倾向于环保风险低的产业,这样也就影响了企业的融资[4]。

三、总结

绿色金融通过绿色信贷、绿色保险、绿色证券政策、绿色风险投资等金融衍生工具为手段,促进节能技术、节能减排等宏观调控政策的执行。绿色金融强化企业的环保责任,绿色金融对企业生产经营具有扶持与限制的作用,企业的投资将投向绿色产业、环保产业,推进企业产业的环保化。绿色金融促使企业成为环保技术创新的主体,推动企业环保设备和技术的升级换代。利用金融风险管理技术有效解决环境问题外部性的市场失灵和行政失灵。绿色金融影响到公众对企业的投资行为。绿色金融降低了经济运行的风险,并促进金融机构的健康发展,实现节能减排与绿色金融的双赢[4]。

参考文献:

[1]李小燕,王林萍,郑海荣.绿色金融及其相关概念的比较.科技和产业,2007,7:82

[2]魏加宁.“绿色金融”是金融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金融时报,2008,4,14:005

绿色金融风险管理范文第5篇

绿色信贷已成为我国绿色金融发展的中流砥柱。金融机构作为信贷主体,如何防范绿色信贷的环境风险,对进一步扩大绿色信贷规模至关重要。在银监会制定的《绿色信贷指引》中明确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实施绿色信贷内部审计。本文将就绿色信贷内部审计的定义范围、主要内容、主要审计风险等做进一步的阐述。

关键词:

绿色信贷;绿色金融

继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确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后,在G20峰会上,由中国和英国牵头的绿色金融研究小组,提交的《G20绿色金融综合报告》也被写入G20财长和央行行长会议公报,作为G20峰会的重点议题进行探讨。绿色金融已成为全球金融发展的新风口。学者Labatt提出,绿色金融是指能够提高环境质量、转移环境风险的金融工具。绿色金融工具包括绿色信贷、绿色保险、绿色证券以及环保产业指数等金融产品。其中绿色信贷是目前国内应用最为广泛,发展相对成熟的绿色金融产品。截至2015年,国家开发银行绿色信贷贷款余额约1.5万亿元,居同业之首;中国进出口银行已为企业提供了超过6亿美元的节能减排和新能源优惠贷款资金。绿色信贷业务支持的项目合计减少标准煤使用量505.72万吨,二氧化碳减排当量1401.99万吨,减排二氧化硫2.41万吨,减排氮氧化物4790.29吨,节水1328.12万吨,取得了较为显著的环保和社会效应。

一、绿色信贷内部审计的定义

根据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IIA)关于内部审计的观点,真实性和公允性不仅针对会计数据和其他经济数据,也应包括与利益相关方有关的信息。不能发生财务信息是真实和公允的,但环境信息却是假的或隐瞒不报的。与外部审计不同,内部审计的目标主要是评价和改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公司治理流程的有效性。在环保丑闻频发的背景下,环境信息已经成为内部审计的重点对象之一。国际商业学会(CIC)认为绿色审计是环境管理的工具,并将其定义为是从环境角度运用一系列的审计技术,收集审计证据,审查企业的相关活动是否符合国家有关环保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具备健全的环境管理系统和环境责任报告框架,出具相关的审计报告的一种特殊鉴证活动。结合以上观点,绿色信贷内部审计是绿色审计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和其它的绿色审计不同,其审计目标更侧重于评估企业的环境效益和环境风险,以达到为金融机构作出正确的绿色信贷决策以及贷后管理的目的。实施绿色信贷内部审计的既可以是第三方审计机构也可以是金融机构独立的专业内审部门。

二、绿色信贷内部审计的内容

(一)审计标准

2007年7月国家环保总局、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的《关于落实环境保护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中规定,绿色信贷的合法性必须同时符合环保部门颁布实施的环保法律法规;人民银行、银监会等国家各部委制定的绿色信贷政策以及各家金融机构自身的绿色信贷规定以及一般的审计规范四类标准。表1列举出了2007-2016年我国主要绿色信贷政策。这些政策与规定,为绿色内部信贷审计的目标、范围以及审计报告需要披露的内容都提供了有效指引。(见表1)

(二)审计目标

由于绿色信贷既要把控信贷环境风险,履行金融机构的社会责任,又要考虑商业特性,不能因实施绿色信贷而降低资本回报。因此,绿色信贷内部审计的目标是确保受托企业环境责任履行的合法性和效益性。通过绿色信贷内部审计,为金融机构是否继续向企业提供绿色信贷的决策提供参考,同时为贷后管理,进一步建立绿色信贷分级制度提供依据。合法性首先是验证申请绿色信贷的企业是否通过环评审批以及是否符合国家节能减排和生态环保项目给予信贷支持的标准。其次还必须关注企业是否存在环境违法行为或属于环保不达标企业(环保系统)、重大安全事故企业(安监系统)以及工信部规定的20个落后产能行业企业。若在审计过程中发现被审企业已不满足合法性要求,则说明该企业面临着较大的环境风险。效益性是验证企业绿色信贷项目的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这是金融机构作出绿色信贷决策时的重要依据。环境绩效主要包括:能否实现重组整合过剩产能、转型转产、产品结构调整、技术改造和向境外转移产能等国家环保经济目标。经济效益则主要验证环保项目带来的预期收益。

(三)审计披露内容

绿色信贷内部审计范围主要包括:环境政策法规执行审计、绿色信贷资金使用和管理审计、环保投资项目和建设项目审计。因此,绿色审计应披露的内容包括会计报表附注以及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环境报告等是否已经完整披露了企业执行环境法规、产业政策的真实情况;企业环境违法情况;绿色信贷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绿色信贷项目经济效益核算情况。

三、结论与建议

绿色信贷是一种符合可持续发展理念的融资模式,金融机构利用绿色信贷获取新的利润增长点的同时需要加强对绿色信贷风险的把控,降低绿色信贷项目的不良贷款坏账率。这再次说明了实施绿色信贷内部审计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绿色信贷内部审计是对传统内部审计的变革与创新,在国际上仍属于新兴领域,它的审计标准、审计内容、审计方法、审计技术等都在不断的研究探讨中。一方面,这就需要国际之间相互交流、借鉴,使绿色信贷内部审计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另一方面,审计人员队伍需要重新建设,绿色审计人员在具备财务审计知识的同时还应该熟悉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制度和宏观经济政策,掌握环境方面的相关知识。

参考文献:

[1]董捷.我国绿色金融发展的现状、问题和对策[J].工业技术经济,2013,03:156-160.

[2]杨熠,李余晓璐,沈洪涛.绿色金融政策、公司治理与企业环境信息披露——以502家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为例[J].财贸研究,2011,05:131-139.

[3]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办公室课题组.绿色金融:国际经验、启示及对策[J].浙江金融,2011,05:20-25.

[4]谭太平.国内外银行业绿色金融实践的比较研究[J].生态经济,2010,06:60-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