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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衍生品论文

金融衍生品论文

金融衍生品论文范文第1篇

关键词:金融衍生产品信用风险内在根源外部成因

事实上,作为虚拟资本的特有形式,金融衍生产品是用来交换经济风险的一类特殊契约,其信用风险与身俱来。金融衍生产品运用不当,可能导致新信用风险的集中和突发,甚至引发骨牌效应。所以,只有深刻理解金融衍生产品的运行机制,才能认识到其信用风险的内在根源;只有全面分析金融衍生产品的契约性,才能了解到其信用风险的外在成因。

这两者其实是从同一个问题的不同角度来阐述金融衍生产品信用风险的来源。

1金融衍生产品信用风险形成的内在根源

1.1金融衍生产品运行机制分析的理论基础

马克思认为虚拟资本(fictitiouscapital)是信用制度和货币资本化的产物。虚拟资本与信用(基本形式包括商业信用和银行信用)制度密切联系。“商品不是为取得货币而卖,而是为取得定期支付的凭据而卖”,而这种支付凭据作为商业信用的工具即商业货币进入流通,它已包含虚拟资本的成分。在商业信用的基础上,出现了银行信用和银行券。在无黄金保证作为准备金时发行的银行券所追加资本,具有虚拟经济资本形式。“真正的信用货币不是以货币流通(不管是金属货币还是国家纸币)为基础,而是以汇票流通为基础。”虚拟资本是商业和银行信用过度膨胀,伴随货币资本化的过程而出现的,虚拟资本是“生息的证券”,是生息资本的派生形式。这样,“人们把虚拟资本的形成叫做资本化,人们把每一个有规则的会反复取得的收入按平均利息率来计算,把它算做按这个利息率贷出的资本会提供的收入,这就把这个收入资本化了。”

显然,按照马克思的论述,没有实体资本或实体经济,就没有虚拟资本,实体资本是虚拟资本的利润源泉。作为虚拟资本载体的有价证券成为商品能够流通,不是因为它们作为商品创造出来的,而是因为流通使它们成为商品。虚拟资本市场价值由证券的定期收益(成正比)和利率(成反比)决定的,不随职能资本价值的变动而变动,其价格波动决定于有价证券和货币的供求。所以,不是虚拟资本在先——虚拟资本产生货币收入,而是货币收入在先,虚拟资本在后——先有了一定的货币收入以后,人们才把这个定期获得的货币收入资本化为虚拟资本。

虚拟资本有着自己的运行规律。虚拟资本虽产生于并必须借助于实体资本,但又是从实体资本独立出来的另一套资本。如果考虑到在有价证券基础上产生出来的金融衍生产品,则同实体资本相对立的就可能是几套资本,因为这些金融衍生产品是虚拟资本的虚拟化,具有虚拟资本的双重性。因此,一旦金融衍生产品的膨胀脱离其物质保证,就会造成资本畸形繁荣,形成泡沫经济,误导资源配置,增加金融市场的不确定性,进而使得信用风险孕育其间。

1.2金融衍生产品的运行机制——金融衍生产品信用风险的内在根源

虚拟经济是与虚拟资本以金融系统为主要依托的、并同金融衍生产品循环运动有关的经济活动,简单地说就是直接以钱生钱的活动。虚拟经济的产品是各种金融工具,虚拟经济的工厂是各种金融机构,虚拟经济的交换场所是各种金融市场,虚拟经济的主要载体——金融衍生产品,在90年代步入高速发展阶段进一步推动了虚拟经济的发展(成思危,2000)。据统计分析,世界上每天流动的资金中只有2%真正用在国际贸易上,其他的都是在进行以钱生钱的活动。显然,作为虚拟资本的金融衍生产品对经济具有放大作用。

从马克思对虚拟资本内涵的论述中不难发现,金融衍生产品是一种有价证券,是金融市场上交易双方签定的一种契约,它本身没有任何价值,只是某些有价值的商品或证券的所有权凭证。金融衍生产品的运行机制是以较少的保证金垫付就能进行巨额交易,同时还存在着买空、卖空机制和风险转移机制。但是,作为虚拟资本,金融衍生产品依然保持着“价值增殖的外衣”。金融衍生产品的持有者凭借手中的所有权凭证获取收入,因而,金融衍生产品就被资本化了,成为虚拟资本的表现形态。投资者从对金融衍生产品的投资上获取的收入,不论它是不是资本的产物,也都表现为原始投入的利息。作为有价证券的金融衍生产品又与商品实体相分离,是实体资本的代表和纸制复本,但金融衍生产品作为虚拟资本的本质未变。构成金融衍生产品的有价证券本身并没有价值,其价格不是自身价值的货币表现,而是有价证券的预期收入的资本化。从某种意义上说,虚拟资本的内在特征与运动规律决定了经济高涨期的虚假繁荣和经济衰退期的危机爆发,使得经济泡沫的形成和发展,增加了金融与经济的不稳定性。

金融衍生市场上主要包括套期保值、投机与套利等三类参与者。套期保值者参与交易的目的是通过对冲交易降低由于商品价格波动而引致的风险;投机者交易的目的是通过买卖空交易,建立风险头寸,主动承担风险并以此获利;套利者的目的是利用金融衍生产品与其他相应的基础工具之间,或者衍生产品与其他衍生产品之间的不正常价格偏差,同时进行两笔或多笔交易而赚取无风险利润。这样,作为虚拟资本的存在形式,金融衍生产品的运动越来越远离具体的、单个的资本运动,与整体经济活动有关,但由于其投机性,又表现出很强的独立性。受更多不确定因素影响和拥有高回报率,以金融衍生产品形态出现的虚拟资本往往就成为人们炒作和投机的对象。基于网络基础上的无纸化虚拟资本,表现了高度的流动性,这就给企业与个人的资本运作带来极大的流动性便利。事实上,金融衍生产品的流动性,为投资者提供了一种退出机制。当投资者根据自己的偏好和判断通过退出机制变现其持有的衍生证券,实现投资组合的调整,进而在确保投资主体利益最大化前提下,实现全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但金融衍生产品中的保证金制度及其由此产生的杠杆效应,强化了市场参与者的投机动机与行为,从而使得虚拟资本的规模远远大于实体资本,经济泡沫大量出现,不确定性因素增多。

当然,“我们用自己的钱买股票,付5%的现金,另外95%的资金用借款;如果用债券做抵押,可以借更多钱,我们用1000美元至少可以买进50000美元的长期债券……”(索罗斯等,1997)。因此,作为虚拟资本的金融衍生产品的运动,其杠杆作用和卖空机制也有效地放大了整个经济体系的购买力。但金融衍生产品在当代经济中的快速发展是以信用制度的发展和完善为基本前提,然而金融衍生产品赖以存在和发展的信用制度往往又是脆弱的。因为在金融衍生产品发达的经济中,内外部的冲击引起信用收缩,在衍生产品高杠杆比率作用下,又进一步加剧了信用收缩过程,金融体系的不确定性加大。这就使衍生交易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变得严重,过高的信用风险使交易者减少交易数量和频率,从而削弱金融衍生产品的功能;又使机构交易者利用自身的信息垄断地位,隐藏自身拥有的真实信息,散布虚假信息,引诱散户投资者上当受骗;还使衍生交易监管难度加大,使监管变得更加复杂和不易。

所以,金融衍生产品的运行机制比起一般的金融工具要复杂的多,其虚拟资本的虚拟化这一技术特征决定了金融衍生产品脱离实体经济的程度越大,运动过程的独立性越强,虚拟程度越高,交易泡沫也越易形成,不确定性增加。这实际上就是金融衍生产品各种风险,尤其是信用风险得以形成的内在根源。

2金融衍生产品信用风险形成的外部成因

金融衍生产品的本质是一种尚未履行的交易契约,是对未来可能发生的权利和义务的约定,这就决定了金融衍生交易在时间和金额上都是不确定的。进入金融衍生产品市场的交易主体既有金融机构,又有非金融机构,其多样化和复杂性导致了各交易者所处的信用等级参差不齐,信息的不透明和不对称又使得交易双方很容易面临信用不对称;同时,交易主体目的性的不同,也导致了各自预备承担风险的程度甚至承担风险的意愿都存在很大的不对称;另外,因其他风险而导致的信用风险连锁反应也有可能累及其他的交易对手甚至整个金融市场。所以,契约性决定了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市场参与者不可能拥有完全相同的信息,必然增大市场中的不确定性,种种信息不对称必然导致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行为的发生,从而使得诱发金融衍生产品信用风险的外部成因可能随时出现。

2.1交易者的交易目的

一般而言,套利投机的程度越大,信用风险暴露越大。所以,当交易的目的从套期保值变为投机时:一方面,随机波动的价格使赚与赔的概率同时存在,签约双方主观预测能否实现不可避免地伴随着未来价值波动的随机性。这时如果仅仅凭借个人的主观判断铤而走险的话,就可能导致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机构出现盈利下降或亏损,甚至是破产或其他严重的财务问题,以至履约能力下降或丧失。这样,交易者就不可避免地发生违约,信用风险随之产生。另一方面,信息披露的不对称性使交易者双方很难如愿以偿。因为金融衍生产品使用者双方披露的信息量越多、透明度越高越好,但由于双方各自追逐的风险利润和切身利益决定了一些重要信息很难得到或获得这些信息的成本太高,这势必影响双方掌握真实的、全面的情况,在很大程度上将增加由双方信息披露的不对称性所带来的资金损失。即使双方在签约时拥有的信息基本对称,也会产生有关行动即合约执行的不对称信息。因此,不对称性信息的存在加大了信用风险发生的可能性。

2.2交易者的履约能力与履约意愿

2.2.1信用风险的扩大效应导致交易者发生违约

信用风险具有滚雪球式的扩大效应,并能产生骨牌效应。一个因多种原因违约的交易者往往会使其交易对手也发生违约,进而违约风险会象瘟疫样在整个金融市场传播。金融衍生产品的交易越集中,主要交易商之间的信用风险暴露也就越集中,一旦一家金融机构突然倒闭或无法履约,则整个金融衍生产品市场就会引起一连串违约事件而危及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

2.2.2基于交易者品格的履约意愿出现了问题。交易者品格包括其履行合约承诺的意愿及在契约期间主动承担各种义务的责任感。这就要求交易者必须诚实可信,努力经营。交易者的品格难以用科学方法进行计量,一般只能根据过去的记录和经验对其进行评价。在信用评级制度下,信用评级等级的改变导致债权资产价格变化,从而产生代表公司偿债能力的信用风险。

2.3交易场所和交易机构

正如巴菲特所言,“衍生品是大规模毁灭性的金融武器,其所具有的危害性,虽然现在隐而不露,然而终将致命。”(对于巴菲特的这种说法,虽然很多金融界著名人士如格林斯潘、梅拉梅德等持有异议,但它至少说明衍生产品的风险是非常大的,尤其是信用风险。)其理由就是金融衍生产品有巨大的信用风险,而且已经集中在少数衍生金融产品交易商手中。一般说来,在交易所交易的金融衍生产品(期货、期权)是以标准化合约的方式进行交易的,且有一套特定的降低信用风险的制度安排,因而其信用风险小。在场外交易(OTC),没有保证金和集中结算要求,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履行只取决于交易双方的信用状况、履约能力和动机。这样,具有明显递减效应和扩散效应的交易双方必然面临信用风险,由此决定了对场外衍生交易中交易双方的信用等级要求都非常高。金融远期、金融互换及复合衍生产品等的场外交易,只要一方违约,契约便无法进行,从而给对方带来损失。在契约期限内具有变动、不确定性的特征,使得衍生产品交易信用风险取决于交易对手的违约概率和信用风险暴露的变动。因此,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信用风险主要源自OTC市场。

参考文献

[1]张华.《金融衍生工具及其风险管理》.立信会计出版社,1999.

[2]熊玉莲.论金融衍生工具风险的一般性及在我国的特殊表现和控制.金融与保险.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2005(9).

[3]曹敏.金融衍生产品及风险分析.上海金融,2004(6).

金融衍生品论文范文第2篇

金融衍生品是从基础的金融工具衍生发展出来的新的金融产品,其价值由基础金融工具的价格变动而决定。金融衍生品是和现货相对应的一个概念,主要包括期货、期权、掉期和互换等。比如我们国家准备推出的股指期货,就是从股票价格指数衍生出来的,其标的物便是股价指数。金融衍生品产生于上个世纪70年代,主要是为规避金融风险的需要而设计产生的。当时的世界经济局势,布雷顿森林体系瓦解,美元地位下降,国际金融市场出现动荡,这些新的问题都客观上呼唤一种新的金融工具来规避放大的风险。同时,自由资本主义和金融自由化理论的复兴,对金融衍生品的出现奠定了思想基础。而通讯技术的迅速发展也为设计和推广复杂的金融衍生品奠定了技术基础。

二、金融衍生品的作用

金融衍生品的产生是源自于规避逐渐放大的金融风险,但除此之外,金融衍生品还有其他两个方面的作用。

(一)价值发现:金融衍生品的价格变动取决于标的变量的价格变动,而金融衍生品的价格发现功能有利于标的价格更加符合价值规律,有利于对现货市场的价格进行合理的调节。现货市场和期货市场的价格是密切相关且一定程度上是正相关的,金融衍生品的市场供需状况往往可以帮助现货市场建立起均衡价格,形成能够反映真实供求关系和商品价值的合理价格体系。

(二)风险转移:金融衍生品交易是将现货市场上的交易风险进行打包创造出新的衍生金融资产和衍生金融工具,最后将金融衍生品和风险重新分配转移到其他持有金融衍生品的经济体中。金融衍生品的出现只是减少了某部分经济行为的风险,而将风险以新的方式重新转移到其他经济部分去,经济体系的总风险并未因此而降低。

三、金融衍生品的风险

(一)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指因标的资产价格出现与预期逆向的变动而导致金融衍生工具价格出现损失的可能性。在利率市场化,汇率完全放开的金融体制下,金融衍生品交易的价格波动幅度是比较大的。因为衍生品交易基本都是大宗交易,涉及的交易数额庞大,所以交易方一旦对市场的估计出现了偏差,现货市场价格出现了与预期反向的变动,给交易方带来的损失往往是巨大的。

(二)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指交易对手未履行合约承诺而产生的风险,它主要表现在场外交易市场上。这种道德风险发生的可能性也比较高,因为金融衍生品交易是一种杠杆交易,在保证金的基础上交易量被放大几十甚至上百倍,交易出现亏损时,亏损一方可能出现违约以逃避损失。但出现信用违约的交易方一般都会被永远取消交易资格。信用风险导致的损失取决于交易对方的资信度和投资工具价值的大小。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指衍生工具持有者不能以合理的价格卖出金融衍生合约,不能对头寸进行对冲,只能等待执行最终交割的风险。这种风险导致的损失往往是被动的,金融衍生品作为创新的金融工具,其流动性风险是很大的。因为金融衍生品涉及大量资金的交易,因而拥有交易资金能力的交易主体有限,一旦市场发生大的波动,可能因为缺失交易对手而不能对衍生金融资产进行对冲。

(四)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指由于金融衍生合约在法律上无效、合约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等给衍生工具交易者带来损失的可能性。由于各个金融机构对金融衍生品的不断创新,各种金融衍生产品层出不穷,而相应的法律规范建设却相对落后,使得法律风险经常存在在交易中。而且大量的金融衍生品的交易是全球化的,很多国家都参与其中,出现交易纠纷时,不能找到具体适用国家的法律,出现法律上的管辖空白情况。

四、金融衍生工具的风险防范

金融衍生工具的重要功能是为投资提供规避风险的手段,如果运用不当,却可能产生更大的风险。尤其是当前的金融危机,更是给我们以警示,虚拟经济的发展,衍生金融品的创新一定不能脱离实体经济过远,投机性的行为一定要加以规范,否则,不但不能减少交易风险,反而会影响整个金融系统的平稳和健康发展,甚至铸成危机。

(一)加强法制建设和金融监管,为金融衍生品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加快法制建设,完善涉及衍生金融工具交易的法律法规,制定针对衍生金融产品交易管理的法律用来规范交易程序和交易规则,为金融衍生品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法律环境,使金融衍生工具交易规范合法,从而有效避免法律风险。同时,加强金融当局对金融创新的监管,对杠杆交易量过大,蕴涵大量风险的投机行为要加以严格的管制。只有这样,才能让衍生金融产品的发展和繁荣更好地为金融发展服务。

(二)强化交易方内部管理,完善自我风险控制措施

作为交易方,应该明确交易的目的一是降低风险;二是扩大非投机性盈利,但其核心依然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可能给自身带来的损失。因此进行交易时,交易方应该根据自身抵御风险能力和自身经营目标确定交易种类和交易量,慎重选择金融衍生产品的类型。同时,交易方应该加强内部风险控制,采取科学的计量模型对风险进行持续评估,并建立有效的风险评价防范体系和权责分明的业务授权授信制度,防范在金融衍生品交易过程中面临的各种风险,防止投机行为,降低金融风险。

(三)建立风险预警系统,随时监评控制风险

风险是市场交易中的一种客观事物,不可能消失,风险都与收益成正比。交易方进行衍生金融工具交易的目的首先是为了规避风险,所以,交易方应及时对金融衍生品的风险进行监评以反映风险的大小。交易方应该根据自身经营目的,风险抵御能力大小,来进行金融衍生品的投资。同时建立起有效的关于自身资产负债的风险预警系统,重点关注衍生金融品的价值变化,根据其市场价值的变化决定加减仓,对于超过风险限额的品种应该立即平仓,以此优化资产组合结构进而分散交易风险。

(四)加强交易系统的管理,防范投机交易带来的风险

交易所作为衍生金融品交易的平台,应该加强完善交易制度,出现交易风险时,应及时要求交易方增加保证金比例,以防止信用风险的产生;同时应该建立严格的每日资金清算制度,当日交易当日轧差,借以加强对交易资金每日动向的监管,降低清算时的资产风险;交易所还应该注重对纯粹投机性资金的行为控制,衍生金融品市场是防范资产价值风险的有效工具,但过度的投机行为会导致风险的成倍放大,进而导致整个市场的不稳定,所以应该对纯粹的投机严格管制。

(五)加强国际监管和国际合作

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在世界范围内发展很快,金融发达国家创造的金融产品很多国家都会持有,衍生金融产品的价值风险不仅仅关系某个国家,而是关系到全球金融行业的稳定和安全。如今加强对金融衍生品的国际监管和合作,已经成为国际金融界的共识,各国急需联合起来加强对金融衍生品交易的跨国监管,以防止风险因为衍生金融工具的流通而在国家间传递和扩大。

参考文献:

[1]黄增玉.金融衍生品之风险及防范.财会月刊,2006,(18).

金融衍生品论文范文第3篇

金融衍生产品又称衍生金融工具,它是在传统的金融产品如货币、股票、债券等基本金融工具的基础上派生而来的金融工具,是以转移风险或收益为目的、以某一(某些)金融工具或金融变量为标的、价值随有关金融工具价格或金融变量变动而变动的跨期合约。本文就金融衍生产品会计的有关问题进行探讨。

一、金融衍生产品产生的历史背景及其交易特点

(一)金融衍生产品产生的历史背景

20世纪70年代世界宏观经济因素的变化促成了世界范围内金融业的革新,其中金融创新是亮点,且不断产生突破。从金融衍生产品形成的脉络透析,其形成首先在于各国政府对市场利率的管制政策的放松,是利率市场化的产物。其次,随着布雷顿森林体系的瓦解,浮动汇率制成为市场主流,给国际间信贷和投资活动以及国际金融市场带来了巨大的价格风险,金融衍生产品的兴起成为金融风险的避风港。同时,金融竞争的加剧,银行业的积极推动,客观上“催生”了金融衍生产品。其中银行业的一个重要做法是将表内资产表外化,减少传统的资产负债业务,将盈利点向表外方向转移。另外,金融理论的不断创新也为金融衍生产品的兴起提供了强大的理论支持,特别是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米尔顿•弗里德曼1973年发表的《货币需要期货》一文为货币期货奠定了理论基础;布莱克和斯克尔斯同年发表的《关于股票欧式看涨期权定价》一文为期权定价提供了理论支持,其模型被后人不断发展并延伸,使得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不断得以推广。

(二)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特点

金融衍生产品具有以小搏大的高杠杆效应,交易存在着巨大的风险,如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结算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国际金融界所发生的“巴林事件”是最为典型的一个例子。然而对于投资者而言,只要操作得当、价格变化预测无误,便可以较少的保证金带来数以倍计的巨额收益;对于资本需求者而言,金融衍生产品的存在与创新为其提供了多种选择的机会,从而使金融衍生产品成为具有防范、转移和分散金融风险的利器,倍受瞩目。

二、金融衍生产品会计理论对中国传统财务会计理论的冲击

金融衍生产品的飞速发展,提出了许多传统会计理论难以解决的问题。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关于金融衍生产品的会计理论对中国传统会计理论有着巨大的冲击,表现在以下若干方面:

(一)会计要素定义

我国传统会计理论的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并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负债则是指“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其立足点均在于:过去发生的交易事项或预期能够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变化。IASC关于金融衍生产品会计理论中指出,金融衍生产品是指“任何形成一个企业的(已确认或未确认的)金融产品并同时形成一个企业的(已确认或未确认的)金融负债或权益性工具的契约,是以签约为标志,考虑了合同或权益性工具的契约”。它是以签约为标志,考虑了合同权利和合同义务。这种合约尽管也被投资者所控制,但其立足点在于未来期间合约的履行情况,其内涵着重强调的是:未来期间契约的履行情况带来未来的经济利益。

(二)会计要素满足条件及确认标准

我国传统会计理论要求对会计要素的确认必须满足两个条件:(1)与该资产或负债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实质上已转移给企业;(2)该资产或负债的价值可以可靠地计量。确认标准包括权责发生制、收付实现制原则和配比原则等,它们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以“过去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基础,而对未来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不予承认。而IASC金融衍生产品会计理论对金融衍生产品的确认,采取初始确认和终止确认的两步确认法。初始确认条件包括:(1)和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相关的所有风险和报酬已经实质上转移到了本企业;(2)企业所获取金融资产的成本或公允价值或所承担金融负债的金额必须可以可靠地予以计量。终止确认条件包括:(1)与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实质上已转移给了其他企业,且其所包含的成本或公允价值能可靠地计量;(2)合同的基本权利或义务已得到履行、清偿、撤销或者期满无效。即初始确认与终止确认的标准是相互对应的,按相关性原则,以“风险与报酬的实质转移”为会计确认的基础,其核心是风险报酬的转移和可计量性。

(三)会计损益确认

我国传统会计理论遵循“实现”原则,即“过去发生”的交易、现“已实现”的利得和损失及相关费用均在当期予以确认。IASC金融衍生产品会计理论则指出,金融衍生产品后续计量中因公允价值变动带来的损益并未“实现”,在损益确认时,突破“实现”原则,采用报表日的公允价值计量,反映浮动损益。

(四)会计要素确认时间

我国传统会计理论在确认资产和负债等会计要素时,强调过去发生的交易事项,并以交易发生的时间为确认标准,也即在交易发生时进行一次性确认。IASC金融衍生产品会计理论则不是以交易发生的时间为确认标准,而是以合约的履行时间为确认标准,除了合同缔结时需要确认以外,还将存在着所谓“再确认”和“终止确认”的问题。

(五)会计计量

我国传统会计理论的会计计量是建立在历史成本基础之上的。历史成本是资产实际发生的成本,反映了资产或负债交易时的历史记录,有客观性和可验证性。历史成本原则要求一切经济业务和交易事项一律以历史成本为入账价值,强调并坚持单纯的历史成本原则。IASC金融衍生产品会计理论则是以公允价值为计量基础,即在财务报表上对金融衍生产品的公允价值进行再确认和计量,并合理处理由此带来的未实现持有利得和损失。采用市场价格来追踪金融衍生产品的价值变动(盯市)即“公允价值”原则,更能体现出信息相关性的特征,反映它的风险及其对企业的可能影响程度。

(六)会计特征

我国传统会计理论所述的会计特征是:(1)以名义货币单位作为统一的会计计量单位;(2)以实际发生的交易事项作为记录资产、负债以及所有者权益的依据;(3)以交易发生的实际成本进行计量,历史成本一旦形成就将维持其属性,直到相应的资产已耗用或销售,或负债已经清偿为止。从计量属性来看,历史成本原则强调并坚持单纯的历史成本计量属性。IASC的金融衍生产品会计的特征是:(1)其价值随金融衍生产品的市场价格的变化而变化; (2)不要求初始净投资,或相对于对市场条件变动具有类似反应的其他类型合同,要求较少的净投资;(3)在未来日期结算。金融衍生产品是以风险存在为前提,并为适应风险管理的需要而产生和发展的,其交易有别于一般的金融现货交易,是以标准合约交易和保证金交易为基本特征的,其主要功能是保值或投机,其计量属性呈现多样化。

(七)会计报表与信息披露

我国传统会计理论中,金融衍生产品不被确认为传统的会计报表要素,只能作为表外事项在附注中说明。表外项目对企业外部关系人构成隐藏的潜在风险。IASC就金融工具的披露提出了较为全面的要求,既重视表内列报,又重视表外披露。由于IASC准则中解决了金融衍生产品的确认问题,其产生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都要在表内进行列报,表外披露包括定性化信息和定量化信息两个方面,并以定性化信息为主。相关项目由表外转至表内反映,使必要的公允价值、风险等信息得以披露。财务报告体系能够满足充分披露金融衍生产品信息的需要,有助于报告使用者对金融衍生产品的风险作出正确估计和判断。

三、我国金融衍生产品会计存在的差距和不足

目前,我国金融衍生产品会计在理论上和实务中不仅与相关的国际会计惯例存在差距,而且也与现实所要求的水平相距甚远:

(一)有关金融衍生产品的会计理论尚未建立

我国加入WTO以后,金融企业业务创新的步伐逐步加快,其表外业务所占比例和风险日益加大,金融企业必将要求按照国际惯例来处理相关的金融业务,即包括金融衍生产品的会计处理和信息披露。而我国目前对金融衍生产品会计的研究大多只停留在介绍西方经营管理和研究成果的阶段,有关金融衍生产品的会计理论尚未建立。

(二)金融衍生产品的会计实务缺乏相应的规范

目前,我国会计准则中关于金融工具的规范很少,内容也过于简略,而实务中各期货交易所和投资企业对期货交易的会计处理与披露又各不相同。目前,四大国有商业银行都相继开展了代客外汇买卖的业务,国内的大企业为规避外汇等方面的风险,也委托银行在国际市场上进行一些衍生交易。在会计处理上,大多数银行采用的是历史成本计量与表外披露相结合的方法,如对已实现部分在期末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统一汇率折算为人民币,未实现部分的权利义务一般不在表内确认。由于各金融机构自有一套会计科目和具体的核算办法,使会计处理不统一,报表的可比性差,且风险信息披露严重不足。

(三)金融衍生产品缺乏有效的会计监督

金融衍生产品作为一种高风险的金融工具,它的发展更需要会计工作的监督。而目前我国对风险较高的金融机构衍生交易实行非现场的事后监管,而且手段比较单一,主要是审核报送的财务报表和业务统计表,且审核的频率也较低,基本上只有月报、季报和年报等。

四、对策与建议

(一)会计确认标准的重新制定

在金融衍生工具交易的情况下,为了使财务报表使用者了解其所持有的金融工具将会带来多少收益或风险以及如何规避风险,金融衍生产品会计应将合同订立、持有、履行的全过程全面反映出来。(1)应按相关性原则,以 “风险与报酬的实质转移”为会计确认的基础。在缔结合同、风险和报酬实质转移时,应当进行金融资产和负债的初次确认。(2)已经确认的金融资产和负债,在未来交易发生之前,尽管其风险、报酬既定,并且也无“实质性”变化,但仍应对其在持有过程中发生的价值变化,再进行后续确认。企业可根据所在国家和地区的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状况和其具体经营金融衍生产品的情况,结合重要性原则予以再确认,如对主要的金融衍生产品则在报表中单独列项反映,并根据其价值波动情况,按旬或在更短的时间内进行再确认。(3)应遵循谨慎原则,在损益尚未实现以前,为了简化核算手续,可比照对短期投资计提跌价准备,设立“金融衍生产品风险准备”科目。当合同约定的未来交易发生时,即企业丧失相应的权利及义务,这时应当确认金融资产与负债,即所谓的终止确认,并将账面与实际金额之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二)会计计量原则的相应变动

金融衍生产品的计量是金融衍生产品会计的核心和难点。金融衍生产品是与金融市场紧密相连的,其价值也往往随市场行情的变化而不断地变化。美国FASB也认为:“公允价值是金融工具最相关的计量属性,是衍生工具惟一相关的计量属性”。笔者认为,应从我国的国情出发,以市场为基础来确定我国的计量模式。实务中应视具体情况而定:(1)对于金融衍生产品所占比例较大或对经营业绩影响较大的银行和其他机构可以采取公允价值作为金融衍生产品的计量属性。(2)对于一般企业,其金融衍生产品主要采用财务报表附注披露的方法,当相关市场进一步发展完善和可行的公允价值项目在报表中的比例增大到一定比例时,再全面引入公允价值计量。

(三)会计信息披露与财务报表的改革

一方面,必须规范信息披露的原则、标准、方式、内容和可比性,增加市场交易的透明度,接受相关利益者和社会的监督,从而保护股东和利益相关者的权益;另一方面,必须加快现行财务报表的改革,在财务报表上披露金融衍生产品的信息。应当包括:(1)持有或发行金融衍生产品的目的、面值或合约内容;(2)金融衍生产品的相关风险 (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等);(3)金融衍生产品的会计政策和管理政策,以及如何确认和计量金融衍生产品及相关的损益等。表外披露的内容至少应该包括:(1)明细表中未能列出的特殊的合同条款或条件。(2)核算所采用的会计方法和会计政策,包括对金融衍生产品进行初始确认、后续确认和停止确认的时间标准;作为计量属性公允价值的来源;确认和计量金融衍生产品所引起的盈利和亏损的基础和原因等。(3)与金融衍生产品活动的相关风险和风险管理的信息等内容。这样,既可达到充分披露信息的目的又不一定全部在财务报表中列示,以满足报表使用者对金融衍生产品的价格风险、信用暴露风险、流动风险、未来现金流量风险等信息的需要。

总之,对于金融衍生产品,一方面要大胆地吸收、借鉴国外成熟的认识和做法,尽快在国内建立相应的规范,构筑金融衍生产品会计的基础;另一方面也要考虑其未来的发展趋势,加快研究并制定金融衍生会计准则,应进一步探讨国外准则制定的依据和条件,借鉴国际上相关准则和研究的经验,结合国内的实际情况并力求和国际惯例接轨,建立我国金融衍生产品会计的理论体系和实务规范。

参考文献

金融衍生品论文范文第4篇

关键词:金融衍生品;场外市场;发展追溯

中图分类号:F83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1428(2006)08-0044-03

一、金融衍生品OTC市场的理论探析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认为:“衍生交易是一份双边合约或支付交换协议,它们的价值是从基本的资产或某种基础性的利率或指数上衍生出来的。衍生交易所依赖的基础包括利率、汇率、商品、股票及其他指数。”Claude Brown,How to Recognize a Derivative,International Financial Law Review,May 1995。转引自徐明棋《美国金融衍生品市场近期的发展与监管趋势》,《世界经济政治》,1997年第1期,第51页。衍生金融工具国际互换和衍生协会(International Swaps and Derivatives Association,ISDA)将金融衍生工具描述为:“旨在为交易者转移风险的双边合约。合约到期时,交易者所欠缺对方的金额由基础商品、证券或指数的价格决定”。

金融衍生品市场既包括标准化的交易所交易,也包括非标准化的场外交易(柜台交易),即OTC交易。金融衍生品OTC市场是降低交易费用的制度之一,是一种有效率、并且效率不断提高的制度。

(一)从国外金融衍生产品发展顺序看OTC衍生市场的形成

从发达国家的基础资产标的看,美国最先推出的金融衍生产品是外汇类合约,随后是国债类、利率类、股票类、互换类,最后是信用衍生产品。而其他发达国家,除法国最先推出的是国债类衍生合约外,英国、加拿大、荷兰、澳大利亚等国首先推出的也是外汇类衍生产品合约。

在布雷顿森林体系崩溃前,国际外汇市场在固定汇率制度下累积了巨大的风险。国际固定汇率制度解体后,国际金融市场受到了剧烈的冲击。因此,为了防范金融风险以及金融市场在新的体系中对外汇市场风险管理、有效控制手段的需求,外汇类衍生产品率先出现在国际金融市场,利率衍生产品紧随其后产生。

根据凯恩斯的利率平价理论及艾因齐格的利率、汇率“互动效应”,汇率的剧烈波动,在资本市场开放条件下,必然导致大量的投机性资金在不同货币间寻找套利机会,引起主要货币资金市场供求大幅变动,进而引发市场利率的剧烈波动,加大利率风险,在这种情况下利率衍生产品应运而生,同时,也导致金融衍生品交易市场的形成。

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全球国际金融中心所在国家和地区,包括新兴工业化国家纷纷加入建立衍生产品市场的大潮中。与发达国家有明显区别的是,新兴工业化国家和地区纷纷以股指期货作为首选的衍生产品上市。这是由于外汇衍生市场、利率衍生市场等市场一体化程度非常高,新兴工业化国家再建立此类市场,是缺乏竞争力的。而新兴工业化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有价证券市场,特别是股票市场与国际证券市场有一定分离,其股价的运行具有相对独立性。因此,新兴市场国家衍生产品的发展从股指类衍生合约开始。

(二)从制度角度分析OTC衍生市场的形成

金融衍生品柜台交易(OTC)产生、发展的动因从制度经济学关于制度创新、变迁的理论与模型中可以得到科学的解释。20世纪70年代,世界金融业纷纷放松管制,走向金融创新和自由化进程的时期。正如哈佛大学的罗伯特・默顿教授所言,以衍生工具为核心的金融创新正改变着未来的全球金融系统。

通常,金融创新分为市场创新和制度创新两大类。市场创新主要包括金融工具创新、金融机构组织创新、经营手段的创新。制度创新是金融制度的变革,既包括解除管制的措施,也包括加强管制的制度安排。制度学派认为金融市场的创新是与社会制度紧密相连的,是一种与经济制度相互影响、互为因果的制度变革。金融体系的任何制度变革引起的变动都可以视为金融创新。

希克斯(J.R.Hicks)和尼汉斯(J.Nichans)1976年提出了金融创新的交易成本理论,它的基本命题是“金融创新的支配因素是降低交易成本”,不断降低交易成本就会刺激金融衍生品交易市场的创新,改善金融服务。可以说金融衍生品交易市场的创新的过程就是不断降低交易成本的过程。金融衍生品交易市场的创新动力则主要基于降低交易费用和规避风险。

(三)从“金融深化”角度看OTC衍生市场的形成

“金融深化”是美国经济学家E・S・肖和麦金农提出的一种社会经济过程,主要是指发展中国家政府应放弃对金融体系和金融市场的过分干预,放开对利率和汇率的控制,使它们能充分反映外汇和资金的使用情况,从而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

金融深化是金融创新最根本的原因,每一种创新都与市场规模、结构和机制的深化有密切关系。市场规模和范围的扩大产生了巨大的融资和金融服务需求,导致了原有金融手段和金融服务的相对落后,使得能够适应大规模融资需求的创新金融工具和金融服务问世;市场结构的延伸导致市场交易对象和交易过程发生变化,使得灵活多样的创新工具和新型市场出现;市场机制的深化要求资源配置效率提高,分散风险和管理风险手段多元化、现代化,使得各种金融服务和风险管理工具的创新层出不穷。

因此,金融深化既产生了金融创新的需求,也使金融创新的供给能够实现。OTC金融衍生品市场作为一种重要的金融创新,在国际金融深化的进程中必将产生强烈的需求,并使供给的条件日益完善。

(四)从融资手段多样化需要分析OTC衍生市场形成

戈德史密斯认为,金融理论的职责就在于找出决定一国金融结构、金融工具存量和金融交易流量的主要经济因素,并阐明这些因素怎样通过相互作用而促成金融发展雷蒙德・戈德史密斯《金融结构与金融发展》,第44页,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从存量方面观察,金融结构的主要统计特征之一便是金融资产(金融工具)总额在各个组成部分中的分布,尤其是在短期、长期债券和股票之间的分布。20世纪80年代以来,通过国际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规模远远超过了国际贷款规模。这种变化是市场机制深化的结果。

市场机制有两大功能:资源配置和风险的分散与转移。市场经济中社会资源的配置和社会经济的按比例发展都是通过市场来实现的。市场在发展的过程中会创造出一种机制,使风险转嫁出去,让市场体系中最有能力、最愿意承担风险的实体来承担。这种机制主要是通过金融市场来实现的,因此,金融市场不但具有配置金融资源的功能,而且还承担着转移和分散市场经济体系中经济风险的功能。随着生产的发展和市场的深化,社会对金融市场分散和转移风险功能的要求就越高,融资方式多样化的本身就是这种需求的结果,并成为新的分散和转移风险的市场机制产生的动力,即OTC市场形成、发展的动力。

二、OTC衍生产品市场的形成与发展

金融市场在上个世纪70年代和80年代中期,发生了一些最重要的金融创新(Allen和Gale,1994),其中大多数成功的金融创新是这一时期引入的各种各样的衍生证券,包括在交易所上市的金融期货期权以及场外交易工具如互换。在1972年国际货币市场(IMM)引入外汇期货和期权、1973年芝加哥期权交易所(CBOE)引入第一个标准化的期权、1976年IMM引入91天国库券(Treasure-Bill)以及1977年芝加哥期货交易所(CBOT)引入国债(Treasure Bond)合约并取得成功后,产生了金融期货的标准化市场。与此同时,场外衍生工具也大量增加,特别是互换。第一个货币互换是作为英国公司绕过外汇控制的一种手段,发生在20世纪60年代。它涉及一种货币的支付流和另一种货币的支付流之间的互换。这种技术也被运用到其他方面,最重要的是用固定利率贷款来互换浮动利率贷款。以场内交易为主、场外交易作为补充的金融衍生产品市场形态已经在西方发达国家确立起来。

从上世纪90年代起,场内交易和场外交易的发展开始出现了明显的分化,其中场外衍生市场的增长速度明显高于交易所,这反映在产品品种、未平仓合约量以及交易量等方面。特别是在1998年第三季度之后(当时,由于东南亚金融危机引发了对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流动性的恐慌,导致场内衍生市场达到创历史新高的交易量),交易所至今已经无力与场外衍生市场竞争。

尽管与交易所交易的标准衍生工具相比,场外衍生交易没有很高的流动性,但场外衍生交易产品所具有的高度灵活性使其更有竞争优势,特别是在风险管理业务中,特殊定制的风险管理产品往往有更大的需求,因此两个市场之间分化的趋势日益加剧。此外,一些原生金融产品交易的变化也导致了一些衍生品交易从交易所转移到场外市场,比如一些主要经济发达国家(如美国和英国)政府债券发行量的减少或者是其回购活动都将减少场内品种的交易量,然而这样的变化对场外交易的需求基本没有影响。

根据BIS的统计数据,以银行为主的交易商和其他金融机构是OTC衍生工具的主要使用者,两者共占据所有名义交易额的85%,而非金融交易者只有15%。这些说明金融中介主要从事OTC衍生工具的交易,银行、保险公司以及其他金融机构正在日益专注于风险转移和管理的业务,利用OTC衍生产品进行风险管理已经成为金融部门主要或是最重要的业务。

中国金融衍生品市场早在清朝中后期就出现了市场的萌芽及其初级形态,民国时期还出现过由政府正式批准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如:1919年6月北洋政府农商部批准设立上海证券物品交易所。不过那时的衍生品市场仅仅是一种市场的萌芽。在中国,真正意义上的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建设大体经历了如下四个阶段:理论研究阶段(1987―1990年)、期货市场的建立和发展阶段(1990―1993年)、清理整顿、制度调整阶段(1994―1999年)、恢复性发展阶段(2000―至今),加强金融衍生品市场交易的制度建设。经过这几年的恢复性发展,期货市场制度不断完善,交易量不断增加,已经逐渐走上了规范化的发展道路。

三、总结

场外金融衍生品交易市场是一种为市场经济高效运转提供的制度安排,它能够根据市场需求,利用金融工程的各类原生金融产品、衍生产品等,最大限度地满足客户风险管理方面的需要。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发展是金融创新发展和风险管理的必然,为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提供了新的发展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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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衍生品论文范文第5篇

关键词:金融衍生品;风险管理

中图分类号:F8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10-0-02

一、引言

金融衍生品是金融创新的产物,也称衍生工具或衍生证券;它是对未来某个时期特定资产的权利和义务做出安排的金融协议,在性质上属于风险转移和风险管理工具。金融衍生品按原生产品不同,分为远期合约、期货、期权、互换;其中,期货、期权、互换可以认为是远期合约的延伸或变形。

金融衍生品具有以下特点:其一,是杠杆性。杠杆性是金融衍生工具交易的最显著特征之一,以较少的资金成本可以获得较多的投资,以提高投资收益。其二,是融资性。融资性是指金融工具所具有的融通资金特征,利用少量现金或有价证券作保证金,获得相关资产的经营权和管理权,没有相关资产所有权的转让,以出让保证金方式,对融资双方进行约束,从而实现融资的目的。其三,是高风险性。是指一般情况下金融衍生工具至少存在价格风险、交割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法律风险。其四,是虚拟性。虚拟性指证券所具有的独立于现实资本之外,却能给证券持有者带来一定收入的特性。

二、我国金融衍生品发展所面临的现实问题

(一)市场规范化建设不足

我国金融产品在当今社会中起步较晚,金融衍生产品在社会中的全面发展,不仅没能够全面做到规范起步,而且在其内部所实施的监督管理,仍然是处于一种混乱不清的状态。首先表现在衍生品的监管主体分散。金融衍生品的监管应该是由政府、行业协会和交易所三者共同建立的三级监管系统。但在我国,央行、银监会、证监会、及沪深证券交易等所都享有一定的管理权,导致没有明确监管部门的责任、市场政策缺乏稳定性、交易所之间不平等竞争,没有形成一个健全的监管体系。监管主体的分散性导致了政策方法的不协调、不稳定导致监管效率低下。

(二)市场均衡价格缺失

由于衍生产品的派生性,任何衍生产品市场的发展,都要有成熟完善的现货市场作保证。我国的金融市场目前还处于初级阶段。大多是金融衍生品的价格和市场均衡价格相差很大。金融衍生品的价格与基础性金融产品的价格有密切联系,我国对金融价格和外汇管制很严,所以国家政策很大程度上主导了金融衍生品的价格;而且人民币在目前资本项目下无法实现自由兑换,导致了衍生品的价格不是由市场控制的价格,增加了金融风险。

(三)产品设计存在缺陷,金融产品创新不足

金融衍生产品的基本功能是转移风险。然而实践表明,多个品种的运用中风险并未有效转移反而扩大。这是由于金融衍生品自身特点决定的。如国债期货,此产品的设计功能之一就是规避利率风险,但由于我国利率的非市场化,国债到期价格是固定的,这使国债现货的买卖并无风险可避。在这种情况下,推出的国债期货就变成了一种投机手段。产品设计不合理还表现在我国金融衍生品同质性较高上。我国的衍生品产品明显偏少,主要是在借鉴和模仿外国金融衍生品的基础上推出自己的产品,在设计水平上存在较大差距。

产品设计上的缺陷反映出现阶段我国缺乏金融创新能力,未形成强大的自主研发能力以适应我国金融市场风险。

(四)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

信皂披露制度不完善,信用评级制度缺乏独立性和透明度。交易信息匮乏、交易信息对公众价值不大,不仅发行人信息披露不全,而且缺乏投资者审慎评级机制。我国目前采取政府批准的模式,但银行间市场产品基本无信息披露。同时金融衍生产品的价格与利率、汇率、股票价格等基础性金融衍生产品价格有密切的关系。我国对金融价格管制较紧,金融产品价格市场化程度不高。国家政府对金融产品价格变化影响很大,并且与重大信息的披露和财政金融政策的公布有密切关系。同时,在金融创新中,各金融机构都把其金融产品的创造过程看作是商业机密,加上这些产品本身的复杂性,即使专业的投资者也往往感觉眼花缭乱,无法做到真实披露有关信息。

(五)市场参与者素质不高

金融市场的参与者是个人或者机构。目前,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参与者的素质普遍偏低。对金融衍生品的预期判断缺乏相应的理论知识和理性的判断,盲目的投资和跟风行为加剧了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的不稳定和风险性。

三、新形势下我国金融衍生品的风险管理

(一)建立健全的金融衍生市场立法和监管体系

金融衍生工品,其结构的脆弱性明显,这要求对金融衍生品市场建立全面的立法和监督体系。首先,针对不同种类的金融衍生产品分别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强化各类规范的协调性和可操作性。再者,制定统一的金融衍生品的监督法规,保证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稳定和持续,以保证金融监管框架的稳定性、持续性和一致性。

(二)衍生品市场和现货市场协调发展

衍生品市场和现货市场有非常密切的关系。稳妥建设现货市场建设,对于扩大衍生品市场规模,丰富交易品种,改善市场结构,完善市场功能,优化资源配置。乃至对于稳定资本市场,增强国民经济的抗风险能力,具有重要的意义。随着现货市场交易量的扩大会大大刺激衍生品市场的发展,衍生品市场反过来也会促进现货市场的发展。从交易市场发展来说,打造现货和衍生品融为一体的市场,提供一个完整的价值链是市场发展的主要取向。

(三)鼓励金融衍生产品创新

创新是金融衍生品能不断发展壮大的前提。新产品创新能提供新机会、新的交易手段和新的盈利模式,从而促进交易量的持续增长。在产品创新思路上,总结目前市场金融衍生产品经验,提高自身研究水平,推出符合中国金融市场实际情况的衍生产品,丰富衍生产品品种。

(四)完善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制度,提高金融交易的透明度

在市场经济比较成熟的国家,重大的信息披露及有关政策的公布均有严格的程序,泄密者和传播谣言者将会受到严惩,以保证交易公平、公正、公开。金融衍生品必须相应披露信息,揭示金融衍生品的价格和风险,并且将信息披露与反欺诈条款相联结,亦即申请人信息披露义务原则。探索新的金融市场信息披露制度,提高金融产品和金融市场的透明度。也是防范衍生品市场风险的重要举措。对于各种社会需求的回应,我国急需发展衍生品市场,创造更多的衍生品。金融衍生品的最大意义是提供了风险管理的工具。对生产企业来讲,需要控制原材料价格剧烈上涨风险,需要防范产品价格大幅下跌风险,需要规避利息支出突然上升风险,需要遏制外汇收入不断损失风险。对机构投资者而言,则需要能为手中的有价证券提供套期保值的工具。

(五)提高投资者素质

政府应该通过对各类投资者进行风险教育,普及基本理论知识,引导理性投资。通过培训和加强学习,对金融衍生品投资者进行金融衍生品市场和金融信息等相关知识的宣传和指导,培养对金融衍生品的应用和管理能力。

让金融衍生品为实体经济服务,为解决中国的实际问题服务。这应是我国发展金融衍生品的最终目标及方向。稳步推进中国金融衍生产品市场的国际化是大势所趋。为了实现我国衍生市场与世界衍生市场接轨,我们应当在借鉴先前研究的基础上对中国金融衍生产品市场的发展进行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研究,将国外的理论、实践与中国的资本市场实际相结合,探索一条能实际解决中国金融衍生市场存在问题,适合中国金融衍生市场发展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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