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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融资方法

投融资方法

投融资方法范文第1篇

关键词:投融资企业;财务会计报表;审核方法;内容

投融资企业主要是通过投融资的运行来使企业的经济实力和竞争力得到有效的提升,运用这样的方式来使企业获得更大的经济利益和发展。而投融资企业中财务管理是整个内部管理中的重中之重。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和全球化发展,会计职能也应该由核算型转变为管理型,消除传统观念的弊端,使财务会计管理方式更符合当代的经济发展形势。财务会计报表是财务管理中的重点内容,同时也是投融资企业决策的主要依据,所以只有详细审核投融资企业的财务报表,才能够保障企业账目的准确性,进而为企业的发展战略提供更为精准的依据,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一、财务会计报表审核在投融资企业中的重要作用

财务会计报表在投融资企业管理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其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内容、形式、呈报数据以及相关资料等方面审核。投融资企业在报表核算上工作的严谨状态直接影响到企业财务报表检查、管理、核算以及控制等工作的质量。同时,企业的财务报表审核工作中需要对报表进行适当的汇总和合并,而这些工作也要基于科学、准确的财务报表审核,这样才能够有效的降低报表汇总和合并的重复性,提高报表审核工作的效率,为投融资企业报表数据的安全性和准确性提供一定的保障。此外,投融资企业的业务经营和发展都需要有良好的信誉支持,而投融资企业的科学、准确、透明的财务报表审核工作对企业的信誉有很大的影响,所以财务报表的审核工作直接关系着企业在投融资行业中的信誉,而投融资企业只有得到合作方的信任才能够获得更好的发展,由此可见,投融资企业中财务报表的审核工作具有深远的意义。

二、投融资企业财务会计报表审核的方法和内容分析

(一)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录的审核

1.审核财务会计报表的名称,需要保证报表的名称与明文规定的命名相统一。2.对正式财务会计报表的审核,审核该报表编制单位是否属于专门的编制机构,并要求报表上要有正式的公章证明。3.在报表提交前进行审核,审核报表的提交是否得到编制人员和相关负责人的同意,如果已经得到同意,需要具有相关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4.对报表相关资料的备份或者运用进行审核,保证报表相关资料的备份齐全,保证报表在运用上符合要求。5.对报表中的会计科目进行审核,在报表审核中需要注意由于特殊原因产生的会计科目,对这些科目的具体项目要进行严格的审核,防止出现不合理或者不准确的问题。

(二)合并审核财务会计报表的形式和内容分析

1.确定财务会计报表是否是汇总的报表。2.对合并报表的编制范围进行详细的核查和分析,并保证其符合相关规定。3.审查企业资产负债报表,确保该报表中的合并差价和少数股东的权益是否明确列出。4.对财务会计报表的利润报表进行审查时,需要确定少数股东的收益是否明确列出。

三、投融资企业中对各财务报表关系间的审核

在投融资企业中各财务报表间都存在一定的勾稽关系,主要包括企业的现金流量表、利润分配表等科目的对应关系,报表间的勾稽关系也是报表审核的主要内容。

(一)营业执照和资产负债表间勾稽关系的审核

在投融资企业的营业执照中和资产负债表中分别存在企业的注册资本项目和企业的实收资本,这两者间的勾稽关系审核是财务会计报表审核的重点内容,必须保证二者间相等。

(二)利润表和资产负债表的净利润与期末未分配利润勾稽关系审核

财务报表中的利润表净利润与资产负债表的期末未分配利润间的勾稽关系也是财务报表审核中的内容,在对二者进行审核时需要依据公式进行:期末分配利润=本期净利润+期初末分配利润-提取的盈余公积、应付股利或资本部分。

(三)现金流量表与资产负债表中的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与利润表的勾稽审查

现金流量表与资产负债表中的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与利润表的勾稽审查同样是财务会计报表中的主要审查内容。该审查项目需要依据相关的公式进行,具体公式为: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待摊费用+预提费用+财务费用-投资收益+存货+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售账款+其他应收款+应付账款+应付票据+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其他应付款+内部往来+预付账款-(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80%。(其中待摊费用、存货、应收账款、预收账款、应付账款、应付票据、应交税费、内部往来以及预付账款等款项都是用期末值-期初值。)上述公式中需要添加大量的数据,所以在审核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出现一定的误差,根据财务会计报表中的重要性原则,按照公式计算得到的数据与真实数据间的误差小于20%即可认为勾稽关系相符,如果高于20%就需要针对审核项目和数据进行具体分析。在投融资企业财务会计报表审核的过程中,实际数据与审核结果出现不符的情况,需要提供导致数据出现偏差的原因和具体操作事项。

(四)现金流量表的经营活动获取现金与利润表、资产负债表的勾稽关系审核

财务会计表中经营活动获取现金与利润表、资产负债表中科目勾稽关系审核可以采用以下公式进行:经营活动现金流入量=X1×主营业务收入净额×(1+17%)+X2×主营业务收入净额×(1+13%)+(1-X1-X2)×主营业务收入净额+其他业务利润+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收账款+其他应收款+20%营业外收入-当期坏账核销额+收回前期核销的坏账。上述公式中的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收账款以及其他应收款在计算中都是用期初-期末,X1、X2分别表示当期业务销售中的增值税销项税率在按17%和13%计算时业务所占的比例。在公式的计算中同样存在不可避免的误差,所以计算的结果与实际数据间的误差小于20%即可认定为勾稽关系相符。

(五)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与经营性应收项目的减少(减:增加)间的勾稽关系核算

现金流量附表与经营性应收项目中的资产负债表和减少(减:增加)科目中的勾稽关系核算需按照其标准公式进行,公式如下:经营性应收项目的减少(减:增加)=(期初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期末应收账款、应收据、其他应收据)+(期末预收账款-期初预收账款)。与上述计算相同,计算出的数据与实际数据的误差低于20%的情况下就可以确定为勾稽关系相符;如果在实际审核中发现数据差距过大,需要提供出现差距的原因和具体事项。

(六)现金流量表的经营性应付项目的增加(减:减少)与同资产负债表间勾稽关系审核

现金流量表附表中的经营性应付项目的增加(减:减少)同资产负债表中科目的勾稽关系在审核过程中同样需要依据一定的公式进行:经营性应付项目的增加(减:减少)=(期末应付票据、应付职工薪酬、应付账款、应交税费、应付票据、其他应付款-期初应付票据、应付职工薪酬、应付账款、应付税费、其他应付款)+(期初预付账款-期末预付账款)。以上公式计算得出的结果与实际数据间的误差在20%以内即可以认为勾稽关系相符。

四、对财务会计报表中异常情况的审核

通过对财务报表的审核可以及时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比如比率好转具有突然性或者比率优秀具有极端性等,遇到这种状况,财务部门必须要高度重视,并对其进行分析,核查报表的真实度,保障企业财务的安全运行。

(一)比率好转具有突然性

财务会计报表中的比率突然性好转的判断,主要依据本行业的标准值区间进行衡量,利用其中的一个指标在本期和上期的标准值差值进行分析,当本期行业标准区间-上期行业标准区间大于2,就可以确定该项指标存在异常。而这种异常现象极容易影响企业活动的正常运行。在财务会计报表中的区间相关确定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其评判的标准可以分为以下几种:当数据低于极差值时可以划分到区间1的范围内,当处于极差值和较低值之间时可以划分到区域2的范围内,当处于较低值和平均值之间时可以划分为区域3的范围内,当处于平均值和良好值之间时可以划分为区域4的范围内,当处于良好值和优秀值之间时,可以划分为区间5的范围内,当数值超过优秀值需要划分到区间6的范围内。其实际的对比指标包括成本费用利润率、流动比率等。

(二)比率优秀程度过于极端

比率优秀程度过于极端的判断标准主要通过本行业的相关优秀值来划分和衡量。当投融资企业的一项指标明显优于行业中的优秀值,而且(该指标值/该行业优秀值)-11大于40%时,就可以判断这个指标出现异常。其具体的考察指标包括业务增长率以及净资产收益率等。

五、投融资企业对相关工程的核算管理

(一)投融资企业对投融资项目的管理

投融资企业在对投融资项目的选择和实施过程中,都要严格按照企业财务管理的规定有序开展,但是举债资金进行的投资项目例外,在管理中需要遵循企业资金管理的原则。

(二)投融资企业的融资计划编写

为了使投融资企业的融资工作顺利进行,投融资企业需要在每年的年末对下一年度的融资方案进行编写,并交予企业财务部门,经过财务部门审核和汇总后,与企业的高层领导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价,并确定最终的融资方案。在融资计划管理中要注意对融资的成本进行控制,如果贷款利息+银行收取贷款的费用﹥20%×银行同期的贷款利率,必须要组织企业的相关部门进行开会研讨进行最终定夺。

(三)投融资企业对工程付款情况的核算

投融资企业财务部门需要每个月对投融资工程的付款情况进行汇总核算,然后根据核算的数据来分析公司的财务状况以及资金的流向,并将分析的过程和结果编制报表报备给相关部门,并对接下来的工程量进行预算,根据预算的结果来计算工程的资金需求量,从而为投融资项目的顺利开展提供一定的经济保证。

(四)投融资企业日常公用费用的管理

投融资企业的日常支出费用包括租赁费、水电费等,在管理中需要实行总额控制管理。对于专项的款项支出,在执行过程中需要按照各项目的具体要求进行控制,每个项目的预算额度支出需要按照批准的用途以及范围进行明确的记录和列表。

六、结语

综上所述,财务管理是投融资企业进行战略目标设定、企业投资筹措的主要依据,同时也是企业管理中的重点。在投融资企业管理中以财务管理为核心是保障企业经济利益,提升企业市场竞争力的有效保障。由此可见,投融资企业的管理中必须要重视财务管理工作,并发挥财务管理工作的优势。而财务管理中财务会计报表的审核工作又是非常重要的内容,主要是因为财务会计报表的有效审核可以保证企业财务信息的准确性、科学性和合理性,从而为企业的经营管理决策制定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依据。

参考文献:

[1]李云芳.投融资企业财务会计报表审核方法、内容分析与研究[J].财经界,2014(33).

[2]曹云丽.试析投融资企业财务会计报表审核方法和内容[J].现代商业,2013(06).

投融资方法范文第2篇

关键词:行为金融学;证券市场;投资方法

中图分类号:F830.9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9)18-0138-02

1 行为金融学理论

行为金融理论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兴起的一种综合现代金融理论,它是金融经济学家在研究金融市场“特异性”过程中形成、完善并把人的有限理性引入其中的理论体系。它从微观个体以及产生这种行为的更深层次的心理、社会动因来研究、解释和预测资本市场的现象和问题,本质上,行为金融是深入研究被标准金融理论忽略的决策黑箱,它把投资决策看成是投资者在一种心理上计量风险与收益并进行决策的过程,是经济行为科学化研究方法的一种价值分析回归。长期以来,传统金融理论是以投资者理性、市场完善、投资者效用最大化等作为假定前提,认为证券市场的价格不仅是理性的,而且包含了所有市场信息。

行为金融学和传统金融学主要存在以下区别:

2 对我国证券市场投资者行为偏差的分析

2.1 过度反应

股票市场的过度反应研究最早是由德邦特和撒勒(1985)进行的,他们发现投资者对于近期的好消息倾向于过度反应,致使股票价格超过其内在价值。

中国股票市场不仅波动幅度大,而且波动的频率也相当高。股市的剧烈波动导致了投资者的过度交易与市场投机心理,而市场浓烈的投机氛围则反过来会推进股价波动幅度与频率。因此,中国股市的频繁大幅度波动性从侧面反映了我国股票市场投资者的过度投机行为。

2.2 处置效应

斯特曼和谢弗林研究发现,处置效应是一种比较典型的投资者认知偏差,表现为投资者对投资赢利的“确定性心理” 和对亏损的“损失厌恶心理”,在行为上主要表现为急于卖出赢利的股票,轻易不愿卖出亏损股票的现象等。实际上,处置效应正是前景理论的应用,因为赢者呈现给投资者的是盈利前景,投资者此时倾向于接受确定性结果,而输者呈现给投资者的是损失前景,投资者此时倾向于冒险,于是投资者持有已套牢股票更长时间,持有已获利股票较短时间。

我们认为处置效应反映了投资者回避实现损失的倾向,在很多情况下,处置效应主要是受到投资者心理因素的影响,这会削弱投资者对投资风险和股票未来收益状况的客观判断,非理性地长期持有一些失去基本因素的股票,使得投资者盈少亏多。

2.3 噪音交易

行为金融学家对噪音交易现象进行了研究。他们认为,在噪音交易者和短期性投资者存在的市场中,交易者都拥有自己的信息。在他拥有的信息集合中,利用其中某一信息的投资者越多,他就越可能利用该信息获利,这些信息可能是与基础价值有关的信息,也可能是与基础价值毫无关系的噪音,这就是所谓的信息聚集正溢出效应。而这一效应可能使努力获取新信息的交易者无法得到相应的回报,不利于信息搜集与资源配置。

中国股市中噪音交易者太多,1999年纽约交易所的年平均换手率在20%―50%之间,而1998年―2000年我国沪深股市流通股的年平均换手率分别是395%、388%和477%,噪音交易太多导致股票市场系统风险所占比例太高,同时总风险太大。平均而言,沪深股市系统风险占总风险的比例为39%,这一数字显著高于美国、英国、香港等成熟股市。

2.4 羊群行为

羊群行为是指投资者在信息环境不确定的条件下,行为受到其他投资者的影响并模仿他人的决策。行为金融学家从人类的从众心理、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及有限理性等角度来探讨其内生机制。在股票市场上的羊群行为是多种多样的,主要有以下两种:(1)基于信息的羊群行为。完全信息是新古典金融理论的一个前提假设,但事实上,即使在信息传播高度发达的现代社会,信息也是不充分的。在信息不充分的情况下,投资者的决策往往不完全是依据已有的信息,而是依据对其他投资者的投资行为的判断来进行决策。这样就形成了羊群行为。我国证券市场中存在的大量的“跟风” 、“跟庄” 的投资行为就是典型的羊群行为。(2)基于名誉与基于报酬的羊群行为。这种现象在基金经理中相当普遍,由于雇主不了解基金经理的能力,同时基金经理也不了解自己的投资能力,为了避免因投资失误而出现的名誉风险和自己的报酬,基金经理有模仿其他基金经理投资行为的动机。如果许多基金经理都采取同样的行动,羊群行为就发生了。我们股市中投资基金投资风格雷同显示出羊群效应的普遍存在。

3 基于行为金融学的投资方法及其在我国的应用

3.1 反向投资策略

反向投资策略是行为金融理论针对羊群行为而产生的一种积极的投资策略。就是买进过去表现差的股票而卖出过去表现好的股票来进行套利的投资方法。当庞大的个人投资者群体的联动推进投机性正向及负向泡沫放大时,基金经理可以利用能预期的股市价格反转,采取相反投资策略进行套利交易。行为金融理论认为反向投资策略是对股市过度反应的一种纠正。

由于市场随时都可能发生变化,基金经理不但需要良好的洞察力和应变力,更需要直面市场以及同业压力的勇气。基金经理在投资理念中融入行为金融的投资理念,一方面防止自身的羊群行为,一方面利用大多数投资者的行为偏差对市场整体走向做出较为准确的判断,并进行合理的资产配置,这在很大程度上能够体现出基金经理们的投资运作水平。

3.2 利用行为偏差策略

行为金融学认为市场是非有效或不完全有效的,由于投资者受经验法则的谬误和情绪因素的影响,将会导致证券的市场价格偏离理论价格。通过发现这些偏差,买入低估的股票,卖出高估的股票,可以获得超额的收益。例如,根据行为金融学的理论,市场中的投资主体可能会对市场中的信息反应迟缓,在利好消息造成某种证券价格上涨后,这种上涨的趋势就有可能会持续一定的时间。因此,买入价格开始上涨的证券,卖出价格开始下跌的证券的惯易策略就成为基金经理可以选择的投资策略。惯易策略是首先对股票收益和交易量设定过滤准则,当股市收益和交易量满足过滤准则就买入或卖出股票的投资策略。行为金融定义的惯易策略源于对股市中间收益延续性的研究。Jegadeeshkg和Titman(1993)发现,资产股票组合的中间收益呈连续性,即中间价格具有向某一方向连续的动态效应。事实上,美国价值线排名就是惯易策略利用的例证。基金经理只有对投资者的心理,对市场延迟反应影响的性质和程度,以及证券价格变动的趋势和持续时间有深刻的了解和准确的把握,才能在合适的时机买入和卖出证券。此时,对于投资者大众心理的研究和把握就成为优秀的投资基金经理必备的一项能力。

3.3 投资组合策略

行为金融学认为,证券市场并不是有效的(一般指半强势有效)。这就意味着传统的证券组合投资理论中,“在有效市场中,投资者不可能获得与其所承担风险不对称的额外收益”的提法在实践中是不成立的,也就是说,通过选择合适的组合投资策略,投资者将可能获得额外收益。

3.4 购买并持有策略

个人或者机构投资与股票应执行几种能帮助控制认识错误和心理障碍的安全措施。控制这些心理障碍的关键方法是所有类型的投资者都要实施一种严格的交易策略――“购买并持有”策略。投资者在为组合购入一支股票时,应详细记录购买理由,而且要指定一定的标准以利于进行投资决策。长期采取“购买并持有”策略,通常业绩将超过高周转率的短期交易策略。

3.5 捕捉并集中投资策略

行为金融理论下的投资者应该追求的是努力超越市场,采取有别于传统型投资者的投资策略从而获取超额收益。要达到这一目的,投资者可以通过三种途径来实现:一是尽力获取相对于市场来说超前的信息优势,尤其是未公开的信息;二是选择利用较其他投资者更加有效的模型来处理信息。而这些模型也并非是越复杂就越好,关键是实用和有效;三是利用其他投资者的认识偏差等心理特点来实施成本集中策略。一般的投资者受传统投资理念的影响,注重投资选择的多样化和时间的间隔化来分散风险,从而导致收益随着风险的分散而降低。而行为金融投资者则在捕捉到市场价格被错误定价的股票后,率先集中资金进行集中投资,赢取更大的收益。

4 结语

行为金融学虽然在国外产生并发展起来,但由于中国证券市场是一个新兴的市场,许多规章制度都不完善,基本上是个无效的市场。在这个市场中进行研究,要结合中国的自身特点加以发展和利用,探索出适合中国广大股民投资行为、投资策略,以更有利于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魏法明.行为金融框架下的证券投资策略研究[J].金融理论与实践,2007,(07).

[2]张兵.行为金融理论述评及其在中国股市的应用[J].经济学动态,2007,(05).

[3]王家琪,林日其.行为金融理论与证券投资策略研究[J].南京财经大学学报,2003,(02).

[4]郑庆茹.我国证券投资者行为及证券投资策略分析―基于行为金融理论分析[J].当代经济,2007,(05).

[5]杨胜刚,刘昊拓.金融噪声交易理论对传统金融理论的挑战[J].经济学动态,2001,(05).

投融资方法范文第3篇

[关键词]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管理体制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5.24.120

[中图分类号]F83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94(2015)24-0-03

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是由各地方政府出资建立的,主要功能是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公用事业建设等,以政府为资产、信用等依托而成立的投融资公司包括城市建设投资公司、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等。在经济危机的刺激下,我国的经济也出现下滑,为刺激经济回暖,我国政府批准了4万亿元的经济刺激方案。这些投资中包括中央政府的1.18万亿元的投资,其他2.82万亿元投资由地方政府负责。而政府投资的来源主要来自银行贷款,但按60%从银行信贷融资来算,地方政府仍存在很大的资金缺口。因此,投融资平台成为了弥补政府资金缺口的主要手段,这也使得地方投融资平台得到迅速发展。

1 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的特征

1.1 投资模式的多样化

以前,我国地方政府的投融资平台主要由政府的一个或两个部门进行管理,政府的资源被各投资公司占用,资金的运作主体比较分散,而且存在为各自利益争抢资源的现象,使资源的使用效率较低,当债务到期后,经常出现无力偿还的现象,只能由财政部门代为偿还。现代地方政府在创立投融资平台的过程中,对原有的体制进行改革,保证资源能借得来,利用好而且要如期还。多数政府对各部门的投融资、管理、监督等职能进行优化,对地方政府的投融资体制进行改革。目前,地方政府在投融资平台上多数都采用PPP模式(Public,Private,Partnership),这种模式主要是指基于地方政府掌握大量公共资源和市场力量,将公共部门与私人企业进行结合的模式。此外,在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应用较多的是BT模式(Build,Transfer)、BOT(Build,Operate,Transfer)等模式。通过这些模式的开发,使得社会上的大量资本都能参与到公共基础设施的投资运营中,使国有资本的带动作用及运营的收益都有所提高,最终成立基于政府宏观调控下的企业、金融机构与社会资本游街结合的多样化投融资体制。

1.2 资产规模存在差异

在2009年中期,我国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达到3 800多家,在这些投融资平台中县区级平台占70%以上,存在规模小、资金少等问题。这些小规模的投融资公司经济有限,对大型的项目投资建设存在很大难度,使得投融资平台的能力和经营实力都受到限制。各地方政府也已认识到这个问题,纷纷提出解决对策,且一些地方政府已开始实施。比如,河南省地方政府,将分散的资源进行整合,搭建大的投融资平台,建立了河南省投资集团,负责对省政府授权范围的国有资产进行经营,作为河南省政府的投融资主体。河南省投资集团的注册资金达到120亿元,合并报表资产达到504亿元。通过对资源的整合,使政府的投融资平台的规模扩大,增大了政府的投融资能力,提高了投融资收益。同时,河北省邯郸市也采取了小规模投融资公司联合的方式壮大公司规模,促进各投资公司的发展。邯郸市主要采取5家投资公司联合的方式,在此基础上增加了负责决策的委员会和负责监管的委员会办公室,来对这种联合的方式进行完善。5家投融资公司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委员会独立于各部门之上,主要负责各部门间的资源调配、项目的谋划与决策以及对风险的预防和控制;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负责对决策以及项目实施的监督。虽然这5家平台的规模都比较小,但将这5个平台进行统一管理,使得邯郸市的投融资能力都得到有效提升。

2 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存在的问题

2.1 地方政府的债务风险增大

到2009年中期,我国地方政府的投融资平台的债务达到5万亿元以上,而且这只是估算。地方投融资平台的融资管理存在很大问题,多个融资平台从不同的银行进行贷款,债务管理的分布也属于不同部门,这使得政府对投融资平台的负债情况及担保状况不能清楚地了解。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的项目多数是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数额大,项目周期长,资金回笼慢,收益率低,如果投融资平台无力偿还贷款,将使地方政府承担债务。如果地方政府也出现偿还困难,将会使其成为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最后需要通过中央财政来偿还。

2.2 金融机构成为投融资平台的风险的集中地

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可通过发行债券、中期票据等方式来进行融资,这也是拓展中央政府投资项目的主要融资方式,但从目前政府的财政状况来看,这种融资方式很难有效的实施,主要是因为地方政府的投融资平台财务状况堪忧,负载率高,发行企业债券的资格不够。存在部门能上市融资条件的投融资平台,但这是少数,多数投融资企业还需要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来弥补资金缺口。据调查推算,我国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的负债中隐含信贷获得的资金占80%。目前我国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成为了审计部门以及银行监管部门审查的主要对象,这是因为投融资平台贷款额度比较大,存在一定的潜在风险。

2.3 地方政府对投融资平台管理不到位

地方政府在设立投融资平台时管理划分不明确,各投融资平台的管理分管于不同的行政部门,整个管理体系不完整、不统一。虽然地方政府在宣传上不断的强调要构建“借、用、管、还”一体化的投融资平台,但在实际应用中,却存在四项管理分离的现象。在通常的情况下,由发改委负责规划和确定项目的举债;财政厅或财政局以及人民银行负责对贷款项目的具体审核;国资委和发改委负责对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而资金偿还则由财政部门来完成。各投融资平台不需要将财务报表上报到财政部门,使得财政部门无法了解投融资平台的负债情况,各地投融资平台的管理陷入混乱。

2.4 投融资平台的管理结构存在问题

在投融资平台的管理者中,高级管理者都是由政府负责指派,在做经营决策时,都是以政府为导向而不是根据市场导向。融资规模不是根据投融资平台的财政实力和偿还能力确定,而是根据政府建设的重点项目需求确定。一些投融资平台在建立初期就存在资金短缺的现象,所以在项目运行上,投融资平台需要向商业银行抵押贷款,但抵押的资产一般都是政府财产,在物权上属于国家,投融资平台和银行都没有对抵押物的处置权。这些问题都使得投融资平台无法形成自营企业管理结构。投融资平台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以及自我发展的企业法人难以实现。由于投融资平台管理落实不到位、资金短缺、偿还能力弱,导致再融资受到限制,这极有可能使投融资平台存在资金断裂风险。

3 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出现问题的原因

由于中央政府没有对地方投融资平台进行统一的规范,使得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的数量不断增长,规模快速膨胀。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的建立和运行都是地方政府财政自主把控,缺乏全国统一的管理机制和投融资政策制度。

3.1 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的管理不完善

我国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管理方面一直没有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统一规范和管理,这就使得政府的投融资平台管理出现空白。投融资业务的具体开展方式、投资的方向、债务的具体管理事项、投融资具体的运作等方面都缺少统一的规法,这就导致不同地方的政府投融资机构发展不平衡,在投融资运行上政策目标不统一,管理平台的部门或机构在资金管理上随意性大,投融资的运作缺乏规范性,使地方政府的投融资平台的职能得不到有效的发挥。在此,仅以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举例,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法律法规一直没有出台,仅有《预算法》对地方政府的赤字预算和举借债务进行适当的约束,但地方政府一直秉承着“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应对方法,以各种名义在逃避《预算法》对其财政行为的约束,这就使得政府的投融资平台也成为了政府规避法律的手段。由于缺乏对地方政府债务行为的约束,使得政府部门的债务管理形成多头管理形式,这种方式很难对政府的债务规模进行控制。

3.2 对投融资风险约束不到位

我国投融资平台的体制一直依附政府部门,而地方政府一直没有形成统一的投融资风险约束制度。投融资平台“借、用、还”的管理部门不同,“责、权、利”划分不明确,导致投融资公司在举债的过程中不顾自身的偿还能力。同时,多头管理,权责划分不明,使债务风险责任难以划分,各部门间互相推诿。一些地方政府以投融资平台作为牟利工具,利用投融资平台做幌子进行贷款,然后将融得的款项移为他用。投融资平台的考核没有统一明确的标准,只注重平台能否融资成功。政府领导存在换届选举制度,而且投融资平台的贷款期限时间较长,如果当届的政府不能对届内的举债进行偿还,下一届政府很有可能会出现新官不理旧账的现象,投资风险的约束就更难以实现。项目的决策权在地方政府而不在投融资企业,一旦出现风险,政府会归咎为投融资企业的运营,而投融资企业会归咎为政府的决策,这为责任推诿提供了理由。

3.3 管理体制不完善

我国没有统一的投融资机构,各地方政府也都在不断进行探索,以探索出适合当地发展的管理体系。目前有的地方政府采用委员会、融资平台组合方式,其中委员会包括决策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分别负责对投资项目的决策和对资金使用的监督,而投融资平台主要负责投融资的运行。且不同的地方政府、委员会的人员组成也不同,职能大小不一。多数决策委员会的主要领导人都由市领导直接担任,投融资平台也是由政府各部门负责建立,并且归属于财政、发改委等部门的领导,并接受审计部门以及监察部门的监督。这种多部门领导,多部门监督的形式,使得行政与资产难以分开管理,投融资企业受政府部门束缚,最终导致权责划分不清,监督管理不到位,使投融资企业的发展受到阻碍。

3.4 政府对融资的认识不足

政府领导人受计划经济思想的束缚,很多政府对投融资管理平台的认识不明确,认为设立投融资管理平台只是为了解决政府财政困难。没有把地方政府通融资平台与政府的改革相结合,在投融资管理体制中忽略了对平台的管理和对相应机制的完善,在建设项目的选择上及投资的方向上都存在很大随意性,没有长远的规划。而且完全将投融资平台当作政府的附属品,在投资决策上、发展的方向上都对投融资平台进行干预,限制了投融资企业的发展。完全从政府的利益出发,忽视了投融资平台自身的发展。

4 我国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发展的措施

针对我国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出现的种种问题,出台符合我国国情的法律法规和管理体制,促进我国地方投融资平台的发展极为必要。在2010年初,国务院第四次全体会议中,将制定地方投融资平台管理制度以及对投融资平台的风险控制列入到宏观政策重点工作中。接下来,本文将对我国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的具体实施措施进行阐述。

4.1 制定相应的投融资法律法规

社会经济的发展也促进了投融资平台的发展,各地方政府也在不断探索新的投融资方式,并出台了相应的管理文件来对该地区的投融资业务进行规范,但目前为止并没有出台统一的法律法规,对其进一步规范。当前最重要的任务就是中央政府要尽快的制定关于地方政府投融资管理的法律法规,加强对地方政府投融资的管理,使地方政府在投融资平台的自我管理中可有据可依。法律中应明确规定出投融资的主体,投融资的运行模式、投融资的债务管理以及决策和监督管理方面的规范,使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在运作过程中,能将“借、用、管、还”形成一体化管理,“权、责、利”划分明确。这样才能对投融资平台的风险进行有效控制,并促进投融资企业的发展。

4.2 完善投融资平台管理体制

在投融资平台运作的过程中,完善的管理体制和规范的运作机构是保证投融资平台正常运行的关键。投融资平台对我国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所以对投融资平台进行有效管理,可对我国的经济发展起到促进作用。针对这个情况,可设置中央和地方的二级管理体系,在中央设立投融资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对全国各地方的投融资项目、业务进行管理,并负责确定资金投放的方向和重点,对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具有指导和协调作用,同时,负责对地方投融资使用的监督和负债的管理;而地方政府设置专门的投融资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对地方各投资平台的投融资和债务管理,制作财务报表上报到中央投融资管理机构接受监督和检查,使各地方政府的投融资情况更加透明,利于中央投融资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此外,中央投融资管理部门可根据各地方的财务状况进行协调和确定投资方向,使各地方的经济都能得到均衡发展。

4.3 完善投融资平台债务管理体制

地方政府的投融资平台的债务需要做到统一管理,多部门管理、分散使用以及财务偿还的局面必须得到控制。目前我国还没有成立中央投融资平台管理部门,且部门的筹划还需要较长时间,在这段时间里就可将投融资平台的统一管理权力交给财政部门代管,中央投融资平台管理部门成立后再将管理权移交给中央管理部门。地方政府需要定期向中央投融资管理部门提交财务报告,中央投融资管理部门审核后再向财务部报告,并接受审计部门的最终审核。目前,我国多数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的负债规模都比较大,商业银行的不良资金较多,针对这个问题可采取贷款证券化的方式来解决债务存量问题,商业银行对投融资平台的贷款证券化,使其进入债券市场,这样既能有效的缓解银行的压力,也能使政府的债务偿还有一个缓冲过程。同时,地方政府的投融资平台的筹资也可从多个渠道进行,比如地方债券、投融资企业上市等方式。其中地方债券的发放要以政府自身的偿还能力为依据,根据国际债券发放规定,国家的外债余额要小于或等于国家当年出口收入的20%。所以我国地方政府的债券发放也要控制在政府税收的20%。规模较小的平台不适合债券发放,可采用多个公司兼并重组或者大公司控股的方式,来扩大投融资企业的规模,创造上市和发放债券的条件。除此之外,地方政府还要积极的采取多种方式,使社会中的资本流入到投融资平台中,共同参与公共基础设施投资运营。

4.4 合理规划投融资平台法人治理结构

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要想更好发展,必须实现平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法人地位。在此过程中,要转变政府职能,投融资平台的高级管理者不能只由政府选派人员来担任,不能以行政手段对投融资企业进行干预,政府对平台的战略方案调节和资产监管具有相应的权力。同时,根据出资额享有收益权、重大决策权以及选举经营者的权力,对公司的债务需要承担有限责任,在资本管理与行政决策上进行明确的划分,真正实现“政企分家”。投融资平台在对企业的管理中,引进企业化的管理模式,以市场经济为导向,将政府投融资企业建立成“产权分明、权责明晰、政企分开、科学管理”的现代化企业,使投融资平台法人治理结构更加合理。

5 结 语

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的存在能有效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有利于地方基础设施的建设,所以投融资的存在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由于管理不善、管理机制不健全、权责划分模糊等原因,导致地方政府投资平台失去了其原有的职能,导致政府负债累累,对财务部门和银行等金融机构都构成了严重的经济威胁。为了保证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的健康发展,同时促进当地经济的可持续性发展,并降低政府的财政风险,需要对政府、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及投融资平台三面查找原因。制定针对投融资的法律法规、完善管理制度、明确权责划分、转变政府职能,使投融资平台能脱离对政府的依赖,引入企业管理模式,以市场为导向,将投融资平台转变成为产权明确、政企分开、科学管理的现代化企业,使投融资平台能发挥其应有的职能,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当地经济发展。

主要参考文献

[1]常友玲,仲旭,郑改玲,等.我国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经济纵横,2010(5).

[2]韩冬.我国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J].现代商业,2010(30).

[3]陶雪.我国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生产力研究,2011(3).

[4]余冰.论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的风险及对策[J].时代金融,2013(12).

[5]陈志斌.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潜在风险分析与风险防范对策[J].天水师范学院学报,2011(2).

[6]付连捷,张敏,赵宝廷,等.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的问题与对策分析[J].科技信息,2012(13).

[7]朱世英.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的债务管理问题研究[J].财经界,2013(32).

[8]温连青.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的风险及其防范[D].济南:山东财经大学,2013.

[9]刘冀.我国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北方经贸,2012(10).

[10]莉.浅谈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现状及对策[J].商场现代化,2010(10).

投融资方法范文第4篇

关键词:金融投资管理企业经营管理应用

1金融投资管理对企业管理的积极作用

在我国企业经营模式不断改革和创新的形势下,要想使企业经营管理更具有战略性、持续性和创新性,必须更加高度重视金融投资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进而能够为企业经营管理创造有利条件,要求企业对此给予重视,深刻认识到金融投资管理的积极作用。一方面,企业只有加强金融投资管理工作,才能使企业经营管理更具有战略性,特别是对于金融企业来说,由于金融投资业务相对较多,通过加强金融投资管理工作,才能更有效地提升企业的经济效益,特别是运用科学的方法和策略,比如通过实施金融工程,能够更有效地防范和控制金融投资风险,进而使企业的经济效益得到显著提升。因而企业应当把金融投资管理工作上升到更高层面,并运用系统思维和创新理念,大力推动金融投资管理改革和创新,努力为企业经营管理创造有利条件。另一方面,企业只有加强金融投资管理工作,才能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金融投资管理体系,进而使企业经营管理体系更加完善,其中至关重要的就是对金融企业来说,金融投资业务是其最主要的业务之一,推动投资管理工作的深入开展可以极大地促进投资业务的科学发展。比如一些金融企业通过健全和完善金融投资管理制度,进一步强化制度的约束性,进而使金融投资业务取得了较大的突破,不仅实现了比较好的经济效益,而且也使金融投资业务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

2企业经营管理视域下金融投资管理存在的问题

2.1金融投资管理缺乏思路创新

思路决定出路。对于企业金融投资管理来说,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必须更加高度重视思路创新,只有这样,才能使其取得更好的成效。从当前一些金融企业来看,尽管十分重视投资业务的发展,而且也积极探索有效投资业务模式,但在开展投资管理的过程中,特别是在应用的过程中还存在单一化的问题,制约了金融投资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甚至会对企业管理造成十分不良的影响。比如一些企业在制定金融投资管理政策的过程中缺乏系统性和多元化,导致金融投资管理不够到位,甚至出现了很多投资风险,给企业经营造成了重大损失。还有一些企业在开展企业经营管理的过程中,不注重规范化建设,特别是在管理思路方面相对比较薄弱,金融投资管理的整体水平相对较低,无法发挥有效功能。深入分析企业金融投资管理缺乏思路创新的原因,最根本的就是一些企业没有深刻认识到金融投资管理的重大价值,金融投资管理还比较单一和狭隘。

2.2金融投资管理缺乏有效融合

金融投资是金融企业的主要业务之一,在开展金融投资管理的过程中,必须将其与其他业务进行有效的融合,只有这样,才能使金融投资管理效能更高。尽管几乎所有的金融企业都比较重视投资业务,也强调投资风险管理工作,但在投资管理方面还存在缺乏有效融合的问题。一些金融企业在开展金融投资管理的过程中,没有与企业经营管理项目进行有效的融合,就金融投资管理开展金融投资管理的问题比较突出,导致金融投资管理无法为企业经营管理创造价值。比如尽管某金融企业金融投资业务相对较多,而且也高度重视金融投资管理工作,但只是将管理工作交给投资部门、财务部门或者其他几乎不直接参与金融投资管理工作的业务部门,导致出现了“信息不对称”的现象,使金融投资出现了重大决策失误,造成了无法弥补的经济损失。再比如还有一些企业不重视金融投资管理与财务管理的有效融合,没有从企业财务状况入手开展投资业务,导致出现了流动性不足等问题。

2.3金融投资管理缺乏系统方法

要想使金融投资管理对企业经营管理具有很强的支撑性功能,至关重要的就是要不断创新金融投资管理方法,但目前很多金融企业由于对金融投资管理缺乏系统性和针对性的研究而出现诸多方法不科学的现象,最根本的原因就是缺乏改革创新精神,同时也缺乏对金融投资管理工作的深入研究和分析,导致金融投资管理方法相对比较落后。比如一些企业还没有将“金融工程”作为金融投资管理的重要方法,在应用信息技术、大数据技术等现代技术方面相对比较薄弱。还有一些企业在开展金融投资管理的过程中,没有将金融工具和金融理论广泛应用于工作当中,比如在开展金融投资业务的过程中,在防范和控制风险方面相对比较薄弱,出现了一系列决策风险、操作风险以及利率风险等诸多风险,极易导致金融投资业务失败。还有一些企业缺乏金融投资管理体系建设,普遍没有建立多部门协调机制,金融投资管理的整体合力不强,同时相关人员的综合素质较低等。

3企业经营管理视域下金融投资管理的应用策略

3.1创新金融投资管理思路

思路决定出路。要想使金融投资管理取得良好成效,必须不断改革和创新金融投资管理思路,至关重要的就是将金融投资管理纳入到企业经营管理体系当中,同时还要注重金融投资管理的系统性、全面性以及效能性建设,努力使金融投资管理服从服务于企业经营管理,这是企业必须高度重视的重大问题。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企业应当从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的高度入手,对金融投资管理工作进行系统的设计和安排,制定更具有科学性、全面性、系统性的金融投资管理政策。要着眼于防范和控制金融投资风险,强化金融投资风险管理体系建设,特别是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强化金融投资风险管理制度建设,使金融投资风险管理更具有规范化特点。企业一定要深刻认识到金融投资管理在整个企业经营管理中的积极作用和重大价值,设计出一套符合企业实际的金融投资管理思路,同时还要制定金融投资战略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到企业整体经营战略当中,明确目标和任务,强化保障措施,使金融投资管理能够发挥积极作用。

3.2强化金融投资管理融合

对于金融投资管理来说,要想发挥多元化功能,必须更加重视金融投资管理的融合性建设,就是将金融管理与企业经营管理业务进行有效的融合。这就需要企业在开展金融投资管理的过程中,使金融投资管理能在各个领域发挥作用,同时也能够使企业经营管理反作用于金融投资管理。比如在开展金融投资管理的过程中,要改变其开展金融投资管理的狭隘观念,从企业金融投资业务入手,强化金融投资管理体系建设,如可以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吸纳投资部门、财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参加,共同研究和落实金融投资管理工作,既有利于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同时也有利于推动金融投资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建设。再比如企业还应当将金融投资管理与风险管理进行有效的融合,特别是由于金融投资业务具有一定的风险性,可以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以及资金管理等与之进行深度融合,既有利于提升金融投资管理水平,而且也能使金融投资管理与相关业务进行有效结合,推动“价值链”金融投资管理体系建设,进而提升金融投资管理的整体效能。

3.3优化金融投资管理方法

科学的金融投资管理方法,可以使金融投资管理更具有成效,同时也能为企业经营管理创造有利条件。这就需要企业切实加大对金融投资管理工作的调查研究和分析论证工作,从企业金融投资业务以及经营管理的整体情况出发,大力加强金融投资管理方法创新,努力形成一套科学的金融投资管理方法和有效的金融投资管理模式。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企业应当对金融投资业务进行分析和论证,找出金融投资业务的优势和劣势,比如可以利用SWOT分析法对金融投资业务进行分析,发现问题并研究切实可行的管理策略。再比如企业还要将金融理论和金融工具广泛应用于金融投资管理工作当中,特别是要着眼于信息技术快速发展的大趋势,进一步强化金融工程对金融投资管理的支撑作用,可以利用大数据技术对金融投资业务进行数据分析,找出薄弱环节,强化管理创新。要更加高度重视金融投资管理协的调性和协同性建设,除了要强化企业各个部门和各个机构之间的积极作用之外,还要建立相应的部门协调机制,努力形成合力。

投融资方法范文第5篇

互联网技术的蓬勃发展带来了金融业的深刻变革,也催生出一种新的金融业态互联网金融。其中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模式,众筹融资以其高效率、低成本的优势在金融市场上已经掀起了一场汹涌澎湃的浪潮。众筹,也称为小额资金募集(Crowd-funding),其本身来源于公众搜索(Crowd-sourcing)和微型金融(Micro-financing)二词的组合。众筹融资通常是指面向公众融集资金,特别是以个人、公益慈善组织或者商事企业为目的的小额资金的募集。有学者认为,它是一种通过互联网平台向公众募集小额资金,以完成特定目标的集资形式。也有学者认为,它是一种利用社交网络由大量人群集体协作完成的融资方式。众筹融资的模式是由需要募集资金的筹资者在网络平台上融资的需求和具体的融资途径,投资者通过获取的信息自愿决定出资,并获得一定的回报。众筹根据投资者可能获得回报的形式分为:赞助性众筹和投资性众筹。股权型众筹属于投资性众筹,是指出资者通过向筹资企业出资取得股权,由此成为筹资企业的股东。本文在此主要介绍与小微企业融资关系最为密切的股权众筹。

众筹融资一般涉及三方法律主体:筹资人、投资人和众筹平台。其中筹资人,即融资方通常是一些正处于融资困境中的小微企业或者初创期的企业。投资人,即出资方是用在线支付等新型支付方式进行小额投资的互联网用户。众筹平台,即融资中介,它将筹资人与投资人通过互联网技术平台进行了匹配和对接。在实践中,众筹项目融资是一种新兴的融资模式,当融资信息进入互联网之后,融资网络就从原来传统金融的熟人网络扩展到陌生人网络,降低了融资的私人性和隐秘性,交易信息具有了公共性。这就决定了对互联网金融的法律规制和监管是一个系统性治理的问题,是市场结构与体系重构问题。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带来电子商务的蓬勃和社交网络的繁荣,便捷的电子支付系统提供了网上资金流转的通道,成熟的电子商务消费者群体形成了潜在的投资者,发达的社交网络提供了信息的平台,先进的搜索引擎为信息传播与匹配保障了效率。可以说,博大包容的互联网为众筹融资的成长培育了肥沃的土壤。作为网络时代背景下一种新型的融资方式,众筹大大缩短了投融资方之间的距离,降低了融资成本,提高了融资效率,让那些无力承担高额融资成本的需求者直接募集小额资金成为可能。当然,众筹的模式已经完全改变了传统融资模式的法律构造,对现有的监管框架产生了强烈的冲击。如何确定融资主体的法律地位、认定融资行为的合法性、解决企业资本形成与投资者保护之间的平衡都将成为互联网金融时代亟须回应的命题。

由于众筹融资本身权利义务关系结构复杂并且涉及不特定的投资者的利益,因此有必要对其法律构造进行一定的厘清。目前众筹的法律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有可能触及证券发行红线。股权众筹与没有经济利益回报的众筹类型不同,由于其存在股权或利益回报因而具有证券发行的特征,引发证券法的调整。由于股权众筹是通过网络平台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募集资金,是否构成证券发行,筹资人是否属于发行人,是否构成证券公开发行,都是亟待解决的问题。(2)众筹平台的法律地位模糊。众筹融资的平台,即众筹中介,是指那些提供公众小额集资信息、信息的查询与匹配,并促进交易达成的网络平台。一般这种门户在集资中扮演撮合交易和提供场所的角色,与证券交易所、证券经纪商和投资顾问的作用有相似之处。但众筹平台究竟是处于什么样的法律地位,是交易所、经纪商还是投资顾问?也是有待解决的问题。(3)众筹中投资者是资金的提供方,但与一般的投资者相比又具有特殊性。参与众筹的投资者通常单笔的投资金额很小,自身缺少投资经验,获取投资知识的能力和风险承受力均比较差,属于投资者群体里最为脆弱的一类。作为一种无门槛的草根金融模式,传统意义上的投资者适当性并不能直接适用于众筹中的投资者。因此如何能够对这一类投资者施加有效的保护也是法律所面临的新问题。(4)股权众筹的投资者通过出资成为项目公司的股东后,其如何参与公司的治理,如何进行投资权益的转让和投资退出,也同样是一个难题。众筹作为互联网金融时代的新生事物,面临一系列的法律风险,促使我们深入思考如何依据我国的现状,寻找规制的对策,以期股权众筹在我国能够健康有序地发展。考察美国及欧盟对股权众筹的规制情况或许可以提供一些有益的思路。

二、美国关于众筹的法律规制

2012年4月5日,美国创业企业融资法案(全名为:Jumpstart Our Business Startups Act,以下简称JOBS法案)获得签署实施。这一法案旨在以舒缓金融监管的方式鼓励其定义下的美国新兴成长型企业的融资,其中在第三部分对股权众筹进行了明确规定,由此确立了股权众筹的合法地位。2013年10月,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以下简称SEC)细化了股权众筹的监管规则,批准了众筹融资监管草案。具体来说,美国关于股权众筹的监管方面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公开发行人人提高到法案中的1200人。

(二)投资者投资额度的限制

对于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度按绝对数和比例数进行划分:(1)投资者年收入少于10万美元的,其投资额不得超过2000美元或者年收入的5%;(2)投资者年收入等于或者高于10万美元的,其投资额不得超过10万美元或者年收入的10%。如果投资者的单笔投资额超过上述限制则不再享受豁免。

(三)明确筹资人信息披露义务

筹资人,即发行人需要向SEC报告并向投资者、筹资门户披露以下信息:第一,发行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其名称、组织形式、地址、网址等。第二,董事、高管以及任何持股达到20%以上的股东的信息。第三,经营状况和参与的商业计划。第四,财务报告。根据筹资者的发行额度提出不同程度的财务状况说明标准:(1)发行额度不足10万美元的,仅提供纳税证明和主要高管背书的财务报告;(2)发行额度在10万美元以上不足50万美元的,需提供经公共会计审核的财务报告;(3)发行额度在50万美元以上的,需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第五,说明募集资金的数额、目的、用途和发行价格,并描述所有权归属及资本结构。第六,风险警示。

(四)对众筹平台的相关规定

(1)股权众筹的中介机构可以豁免作为经纪商或承销商进行注册,但仍在SEC和自律监管组织进行注册为资金门户。(2)对投资者进行风险警示和投资知识的教育。(3)向SEC和投资者及时披露相应的信息,采取措施保护投资者的信息,并防止欺诈。(4)确保融资不成时将所筹集的资金退还投资者,并限制对促销的补偿。(5)不得向投资者提供任何投资咨询和建议,并禁止众筹中介与融资者发生利益联系。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美国对股权众筹这一新生事物的监管仍然体现出审慎的态度:首先,放松投资者的资格要求,简化股权融资流程,降低众筹平台设立门槛,以鼓励小微企业的小额融资。其次,提高监管要求,限制融资规模和单笔投资额,控制交易风险,保障交易的安全,以加强对投资者的保护。

三、欧盟各国关于众筹的法律规制

目前欧盟有2300万个小微企业,解决了欧盟67%的就业,却同样面临融资难的问题。作为一种新型融资类型,众筹对于拓展欧洲小微企业的融资渠道具有重要意义。因此,众筹一出现,就在欧盟境内得到迅猛的发展,截至2012年末欧洲已经约有200个众筹平台。欧盟将众筹纳入《欧盟2020》发展战略规划,并了《创业2020行动计划》,呼吁各成员国就本国现行立法与众筹监管的冲突进行评估。在此背景下,欧盟各国纷纷采取措施,有些国家采取积极监管的态度,修改或出台法律,比如意大利和法国;有些国家则采取观望态度,依赖于现有规则的调整,比如德国。

(一)意大利

意大利是欧盟成员里第一个对众筹进行立法的国家,明确规定众筹平台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性质。早在2012年意大利通过的《第221/2012成长法Ⅱ》中就允许创新型初创企业可以在线融资,并规定众筹平台应当向意大利证券交易委员会(以下简称CONSOB)进行注册。在2013年6月,CONSOB又《关于创新型初创企业通过网络门户筹集风险资本的规定》,对众筹平台的注册标准、服务范围和相应义务以及融资者和投资者的条件等做了具体规定。

第一,众筹融资类型限于股权众筹方式,不包含对其他众筹形式的监管。利用网络平台进行股权众筹的企业主要是创新型初创企业,允许其12个月内募集不超过500万欧元的资金。

第二,对参与众筹的投资者持开放的态度。众筹的投资者没有资金或投资经验等条件限制,经过适当性测试和风险告知程序即可。在2013至2015年期间,投资者还享受税收优惠待遇。第三,相对完备的投资者保护制度。首先,众筹平台承担严格的信息披露义务。比如平台需要对平台管理情况、认购协议、项目公司信息等向投资者和CONSOB履行披露义务。其次,投资者享有七天反悔权,即投资者有权在作出承诺后七天内撤回承诺并不负担费用。最后,平台发起的项目中要求有专业的投资者、银行或创业企业孵化公司等认购至少5%的股权。

(二)法国

法国政府于2014年5月通过了《参与性融资法令》,其中将股权众筹定义为参与性融资(financement participatif)的一种,并把从事股权众筹的平台称为参与性投资顾问(conseillers eninvestissements participatifs,CIP)。第一,规定众筹平台应当向法国金融市场监管局(以下简称AMF)进行注册。众筹平台根据不同的模式划分为从事股权众筹的参与性投资顾问(CIP)和从事借贷、捐赠众筹的参与性融资中介(IFP)。对众筹平台的这一创新性的分类将其区别于投资企业,有利于规范业务范围。第二,规定在参与性融资范围内公开发行金融证券的条件,并对相关豁免的条件作出具体规定。

第三,参与性融资协会是法国最大的众筹行业组织,它所制定的《行业行为守则》要求成员必须遵守,以对成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并且还创设了纠纷解决机制,如果出现融资者、投资者及平台之间的纠纷,成员可以向协会提请仲裁。

(三)英国

2014年3月英国的金融行为监管局(以下简称FCA)《关于网络众筹和通过其他方式推介不易变现证券的监管规则》,将众筹分为捐赠型、预付或奖励型、借贷型和投资型四个类别。其中从事借贷型和投资型业务的平台需要取得FCA的特别许可。对于投资型众筹,主要对众筹平台、投资者分别提出要求。对于从事投资型众筹的平台要求:最低资本限制与客户资金管理规则;信息披露与尽职调查义务;定期报告义务。对于投资者要求:风险项目的投资限制和适当性检测方法。考虑到投资型众筹的违约机率更高,对该类众筹分别针对经认证的限制投资者、高净值投资者和成熟投资者(主要是机构投资者)设定了不同的投资门槛。英国FCA的监管规则从效力位阶上不及前述的意大利和法国,但规则更细致也更具有可操作性。

综观欧盟的整体情况,大多数国家还处在依据现有法律的适用对众筹进行规制的阶段,但意、法等主要成员国积极的监管态度和明确的监管思路也为其他成员国提供了方向上的指引。各国的监管主要体现在众筹平台主体的地位认定、项目风险的监管和监管体系的构成三个方面。这也正是我国在对众筹进行监管时所要重点考量的要素。

四、对我国众筹融资法律规制的启示

(一)平衡好促进资本形成与投资者保护之间的关系

资本是一个企业发展的血液,如果缺乏资本的输送企业将无法生存。大量的科技企业在市场经济中是最为活跃的主体,它提供源源不断的创造力和大量的就业机会,却也面临着严峻的融资困境。分析起来,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1)常规的资本市场门槛过高。初创期企业在资产规模与融资数量等方面不符合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和要求,并且无力承担公开发行所伴随的发行承销费用及漫长的时间成本。(2)银行信贷困难重重。由于企业缺乏可供抵押的财产和充足的现金流,银行出于风险控制的考虑往往拒绝提供贷款。(3)非正规金融成本高昂。由于前述原因企业很难通过正规金融途径获得融资,因而转向非正规金融的温暖怀抱,比如小贷公司、信用担保公司或者民间借贷。这些嗷嗷待哺中的初创期企业常常在迫不及待中饮下这杯毒酒,承受着高昂的成本,最终导致企业夭折。(4)那些看起来很美的风险投资在向企业投资时,就存在想要强势地介入公司治理的不纯粹动机,往往会附加各种对赌协议,给企业戴上厚重的枷锁。综上所述,传统的一些融资方式并不能很好地解决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在互联网的环境下,众筹融资的出现给初创企业提供了一种全新的渠道,资金的供给与需求直接对接,进行有效的匹配。对于大量的初创期企业来说,众筹融资是一种便捷高效低成本的融资方式,恰好满足其短期小额急迫的资金需求特点,有效地促进了资本的形成。另外,众筹特殊的的主体结构和融资模式可能使投资者更加容易暴露在风险中,其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通过众筹融资的企业通常是一些不够稳定的初创期的企业。有数据显示,初创企业中大约80%在设立后五到七年内都濒临失败或不复存在。那些对众筹充满热情的草根投资者,缺乏信息搜集的能力和丰富的投资经验,很难对企业经营前景进行准确的判断,随时面临血本无归的危险。(2)互联网自身的特征决定了众筹信息的芜杂,极易引发欺诈行为。众筹使投资者与融资者直接发生对接,不存在第三方的约束,同时也使其的信息难以得到验证。从而导致平台上披露信息的真实性无法保证。(3)众筹面临较高的成本以及信息不对称引发的投机主义。投资者由于本身投资数额和持股比例都非常少,其对筹资者企业的介入程度很低。投资者不能及时有效地了解到筹资者的经营状况,因此在投资者与筹资者之间存在着较为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有些不正当的自我交易、超额薪酬或滥用公司机会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时有发生。(4)流动性风险。众筹平台并不能提供转售的交易机会,只能按照协议安排在约定时间退出。所以对众筹的监管要特别注意对投资者的保护,包括限制集资门户的设立条件,强调信息披露的真实、有效、及时,防范欺诈等方面。

因此,对众筹的法律规制既要考虑到大量处于资金饥渴状态的初创期小微企业的需要,以尽可能宽松的框架完善众筹的法律制度构建,也不能忽视对数量庞大的众筹投资者的利益考量。也就是要平衡好两方面的利益:既能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使市场主体以最便捷的途径获得最廉价的资金,又充分保护投资者利益,降低众筹投资的风险。

(二)完善法律监管与制度构建

1.《证券法》的修订中应增加小额发行豁免制度

作为资本市场的基本法律规则,证券法不仅肩负着维护资本市场的秩序、保护投资者利益的责任,而且也需要促进企业资本形成,鼓励企业发展。从前述美国JOBS法案对股权众筹的态度可以看出,它对新型融资模式采取的是金融包容的思路,修改原有法律适应其发展,而不是用原有法律束缚其发展。众筹在我国仍处于野蛮生长的状态,发展势头迅猛,市场潜力巨大。究其原因,与我国当前小微企业所面临的融资尴尬境遇有很大关系。但我国《证券法》中关于证券公开发行的规定,一直是股权众筹害怕触及的红线,已然成为股权众筹发展的制度阻碍。从目前存在的股权众筹的项目来看,融资方多是一些初创企业和小微企业,呈现金额小与项目数量多的特点。首先,证券机构如果对这些项目进行审核,必然会导致执法成本过高;其次,通过众筹融资的企业往往并不具备申请公开发行的条件和相应的财务实力;再次,股权众筹项目的投资人的投资金额较小,即使项目最终失败也不会造成较大的社会危害。综上所述,在《证券法》修订中建立起小额证券发行豁免制度,不仅有利于降低监管部门的执法成本,而且有利于繁荣股权融资市场。具体做法如下:(1)小额融资豁免的具体金额可以根据对众筹项目融资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后再确定。(2)小额证券发行豁免只是豁免发行审核程序或注册程序,但不豁免监管。(3)监管机构要对众筹平台进行项目信息披露规范指引,确立信息披露的底线。(4)小额证券发行豁免并不豁免其法律责任。股权众筹项目融资人若构成发行欺诈的,融资人同样需要承担发行欺诈的法律责任。因此应建立起相应的责任追究机制,敦促融资人谨慎发起众筹和进行信息披露。

2.明确股权众筹平台的法律地位及相关权利义务关系

股权众筹平台不单是投融资信息对接匹配的中介,也是互联网金融时代新生的市场主体。众筹平台的法律地位以及它与投融资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都是亟待明确的重要问题。2014年12月18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的《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将股权众筹平台界定为通过互联网平台(互联网或其他类似电子媒介)为股权众筹投融资双方提供信息、需求核对、协助资金划转等相关服务的中介机构。该管理办法对众筹平台的规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准入条件宽松,办法要求众筹平台应在证券业协会备案登记,并申请成为证券业协会成员。由证券业协会对平台进行日常管理。(2)允许证券经营机构等传统融资中介提供股权众筹融资服务。(3)要求平台对投资者进行风险警示,并负责对投资者的风险认识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判断。(4)明确限制平台的业务范围。办法指出众筹平台不得兼营个人网络贷款或网络小额贷款业务,以此将平台限于众筹的范围内,主要服务于小微企业融资。管理办法虽然对众筹平台进行了一定规范,但是对于投资者的流转性风险、退出渠道的建设、融资协议中的霸王条款等问题还有待进一步规范。

3.强化对投资者保护的关注

股权众筹与其他类型的众筹相比,其融资效率和回报率都远远胜出。但正是这样的高额回报可能会让大量的投资者忽视对风险的判断,进行非理性的投资,投资风险大大增加。一旦投资失败,对整个金融市场会产生无法想象的巨大冲击。因此,关注投资者的保护是股权众筹规范化的一个重点。管理办法中对合格投资者的要求参考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标准,同时要求投资者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人民币或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人民币。这一合格投资者的要求就将大量草根投资者排除在外,缩小了投资者的范围。实际上,我国投资者的标准设定应当参考法国的做法,采用多元化标准,既要考虑投资者的实际能力也要考虑融资者的融资需求。可以按照年收入与投资经验双重复合标准对投资者进行分类:第一类为年收入不足12万元或者前一年度资本市场投资收益达到10%以上的;第二类为年收入在12万以上,不足50万的或者前一年度投资收益在5%到10%的;第三类为年收入在50万以上的。这样一个分类作为基础,并且设定投资额度的上限,比如单笔投资额不得超过50万或年度投资额不得超过300万。

4.明确融资者的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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