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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融资方式

投融资方式

投融资方式范文第1篇

作为全球性的朝阳产业,旅游业必将是现在和未来长期的投资热点。十一五期间,中国旅游业新增投资将达到4000亿元,年均800亿。2011年至2020年,中国每年也至少需要1000亿元的旅游投资。可见,国内旅游投资进入高速增长期,正确引导旅游投资方向,优化旅游投资结构,促进旅游产业与资本市场有效结合,推动旅游行业依赖自身的资本运用和外部资金投入产出的良性循环,对于实现旅游产业的可持续发展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中国对旅游资源开发的投入,从以政府为主,逐步加大了民间资本和资本市场的力量,并正在向以后者为主导的方向过渡。因此,从资本的角度探讨旅游资源的资本形态与结构,以及在融资运作中的作用,已成为一个重要的课题。

特许权融资的基本思路是:由项目所在国政府或机构对项目的建设和经营提供一种特许协议,作为项目投资者和经营者安排融资,承担风险,开发建设项目并在有限的时间内经营获取商业利润。最后,根据协议将该项目转让给相应的政府机构。特许权融资投资方式使用范围比较广泛,一个国家或地区,在其经济建设基础领域里的一些能通过收费获得收入的设施或服务项目,如:电站、高速公路、铁路、桥梁隧道、港口、机场等都可以通过特许权融资投资方式来融资建设,而对于第三产业的旅游行业也是企业投资的重要方面。

中国旅游投资的热点和方向

近年来,民营资金大量进入旅游领域,形成了引人注目的现象。仅浙江一省,在旅游投入10亿元的民营企业集团就有6个,投入6亿元的有10个。投资方式多样化,投资领域多元化,构成中国旅游业新一轮增长的重要动因。

到“十五”期末(2005年),中国旅游业吸收的投资总额约为12000亿元,年均650亿元。按旅游业年15%左右的增长速度,考虑到调整结构、深度开发、新产品开发难度加大和提高设施档次水平需要相应增加投资等因素,旅游投资增速多5个百分点,即按年均20%计算,“十一五”(2006-2010年),中国旅游业需新增投资约4000亿元,年均800亿元;2011年至2020年每年至少需要1000亿元的旅游投资。

目前,从发展的需要和市场的前景来说,产生了一系列的投资机会,需要格外关注。

第一是“三区”建设,即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国家旅游度假区和旅游扶贫试验区的建设。随着这项工作的适时启动,相应的政策和资金支持也会逐渐到位。政府资金主要用于修路、环保等各项旅游基础设施建设,经营性投资则有赖于国内外投资商的支持。

第二是旅游景区开发。中国要建设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旅游目的地,就要把丰富的旅游资源转化为一流的旅游产品,旅游景区开发就成为下―步发展的重点。其中,借助名山秀水和文化性资源开发的产品成为目前中国旅游投资回报最高的领域。

第三是专项旅游产品的发展。其中的重点,一是会展旅游,目前在各个中心城市成为热点;二是滑雪旅游、温泉度假等一批保健、康体性休闲娱乐产品,正在成为新的需求;三是探险旅游等特殊产品,也具有良好的成长性和市场潜力。

旅游投资中的误区

目前在中国旅游招商引资工作中存在一些误区。一是单纯倚重经济政策的优惠,忽略投资环境的综合改善。二是单纯模仿,造成重复性项目。主要体现在人造景观和旅游资源的低层次开发上。虽然目前从总体来说,旅游的重复建设大体上还在一个合理的范围之内,但是这个误区是存在的。第三个误区是单纯指望海外投资,招商引资范围比较单一。多渠道、多方式、大范围的招商应该是招商引资的发展方向。第四个误区是单纯倚重直接投资,自己限制了投资渠道和来源的扩展,这与很多地方的经验不足有关。

多种经济成分都积极进入旅游投资领域

旅游投资涉及到景点景区、饭店、餐饮、娱乐、交通建设等方面,各方面的内容和要求各有差异。一般来说,旅游基础设施项目、重要服务设施项目、间接项目、长远效益项目要采取政府融资方式,其途径是财政拨款的专项资金、国债资金、影响旅游发展的其他专项资金、地方财政自筹资金。但是,从旅游产业投融资经济规律的角度出发,按照产业内各个部门链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的性质,旅游项目可分为非经营性、可经营性、准经营性三种类型。作为企业,其投资、经营的最终目的是获得经济上的收益。所以兼顾企业和旅游行业的特点,企业主体可将投资目标定在可经营性项目上,对这些项目采用特许权融资模式。

针对旅游资源状况和产业发展态势,实施市场结构、融资渠道、投资主体多元化的开发机制,除加大政府投资力度之外,还积极吸纳民间资本投资旅游产业领域,逐步探索一条“政府主导、企业跟进、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型的旅游开发建设路子。当然在投资建设中应坚持“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充分发挥企事业单位和社会个人参与旅游资源开发的积极性,走多渠道、多形式筹措建设资金的路子,逐步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资金来源多渠道,滚动增值的集镇建设的投融资体制。

中国旅游业实行特许权融资模式的可行性分析

良好的政策环境是旅游业实行特许权融资模式的保障。2000年修订的《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中,国家明确指出要鼓励投资旅游交通等基础设施。2001年4月l日,国务院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通知》,指出要进一步扩大旅游业的对外开放,要适应中国对外开放的新形势,有计划、有步骤地吸引外资和港澳台资参与开发旅游资源,这必将引起国内外旅游投资商的注重,也有利于特许权融资模式在旅游投资开发中的运用。各地方旅游局也出台相应的投资政策,积极扩展投融资渠道,吸引社会资金力量,这也为特许权融资的旅游开发模式更广泛的推行铺设了道路。

国内外旅游业集团实力雄厚,有丰富的治理经验和技术,具备采用特许权融资模式的条件。就饭店业来说,就有12家国际闻名酒店集团入选中国饭店业集团20强,如:香格里拉酒店集团、万豪国际集团、希尔顿总公司等。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中国的民营企业也已经积累了一定的规模,为了实现自身资本的增值,它们开始寻找投资回报率较高、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调整方向的投资领域。

民营资本开发一些旅游项目的成功尝试,为运用特许权融资模式奠定了基础。台湾投资商,投资17亿人民币,建成的桂林乐满地度假世界,在主题乐园不断衰败的今天仍然能不断创新高,不仅对当地的旅游产业产生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也为民营资本投资广西的旅游业起到了示范作用。

投融资方式范文第2篇

2.1 概述

TOT(transfer-operate-transfer,移交――经营――移交)项目融资模式是指:项目拥有者把已经建成或已经投产运营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在一定期限内有偿移交给社会投资者经营,经营期内的收入归社会投资者所有;以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在该期限内的现金流量为标的,一次性从社会投资者那里获得一笔资金,用于偿还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贷款或用于建设新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特许经营期满后,社会投资者再把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无偿移交给政府。参与者主要是政府、TOT模式公司、贷款方、建设机构、经营机构、保险机构、原材料供应机构、用户及法律服务机构。

2.2 TOT的功能

TOT项目融资模式是一种既不同于传统的以信用为基础的融资方式,也不同于一般项目融资方式的新型融资方式。大型交通设施建设项目、能源设施建设项目和矿产资源开发项目正在大范围地应用TOT模式方式。参与者主要是政府、TOT模式公司、贷款方、建设机构、经营机构、保险机构、原材料供应机构、用户及法律服务机构。

TOT模式不需要以项目的项目未来可用于偿还贷款的现金流量和项目本身的资产为担保,它不依赖这个项目,而是依赖获特许经营权的项目在一定时期的收益。对于政府来说,相当于为旧项目垫支了资金进行建设,然后以项目一定期限内的现金流量为标的取得资金垫支下一个项目。TOT模式明显降低项目风险,尤其是投资者面临的风险更是大幅降低,引资成功的可能性大大增加了,是一种可行的、实用的引资方式。在TOT模式下,由于积累大量风险的建设阶段和试生产阶段已经完成,因此对于投资者来说,风险降低幅度是相当大的。因此,一方面,投资者预期收益率会合理下调;另一方面,涉及环节较少,评估、谈判等方面的从属费用也势必大大降低。从另一角度讲,东道主政府在评估、谈判等过程中的费用也大幅度下降。引资成本的降低必将有助于项目产品的合理定价。

2.3 TOT运作模式

对于参与项目的双方而言,按照国际惯例,TOT模式一般要经过如下八个阶段来完成。

第一阶段:东道主项目发起人设立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SPV)或SPC(special purpose corporation)发起人把完工项目的所有权和新建项目的所有权均转让给SPV,以确保有专门机构对两个项目的管理、转让、建设负有全权,并对出现的问题加以协调,SPV通常是政府设立或政府参与设立的具有特许权的机构。

第二阶段:资格预审。根据投标者的业绩及其经验和技术水平与财务情况,对有兴趣参与投标的投标者进行资格预审,为下一步的邀请投标工作打下基础。

第三阶段:邀请投标。经过确定的项目向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者发出投标邀请,并请他们提供详细的投标文件和相关建议。

第四阶段:招标准备。私营、非公共机构、外商投资者等合同商在标书文件的基础上提交标书。

第五阶段:评标和选择。东道主政府根据项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来选择和确定该项目的最后中标者。SPV等应当对所有投标者及文件包进行分析审查,对投标者进行选优排序,确定最后的中标者后应当评标结果。当有关项目的特许经营期限和条件等经过双方谈判确定后,项目主管部门将与中标者签订特许权协议。这个过程中,项目主管部门的有关机构将参与其中。

第六阶段:中标者组建项目公司。中标者与SPV洽谈达成转让投产项目在未来一定期限内全部或部分经营权的协议后,成立一个项目公司,并向所在地政府支付资金,所在地政府利用获得的资金,来进行新项目的建设。在这个过程中,凡是直接或间接参与该项目的参与者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必须以合同或协议的方式得到最后的确认和固定。

第七阶段:项目运营。在正式得到授权后,项目公司根据授权开始对项目进行运营,对项目的运营工作包括对项目设施的经营管理工作和日常维护工作。在特许期内,该项目运营所产生的收入将全部成为项目公司的收益来源。

第八阶段:设施移交。最后,当规定的特许运营期限届满时,私人投资者通常要将合同设施即项目无偿归还给东道主政府或政府指定的接收机构。东道主政府应得到完整的、可继续运作的、得到极好维护的项目。东道主政府要请专业的工程咨询机构对项目做出项目质量、寿命期、技术水平等方面的评价,请专业的财务机构对TOT模式的债务进行评价,请法律机构对TOT模式的法律问题进行评价,等等。所有上述评价满足相关协议和合同要求后,东道主政府方可接受TOT模式的移交。

3. 3PFI模式

3.1 概述

PFI(Private Finance Initiative) 是目前国际上基础设施建设的一种新型模式,90年代初在英国产生。它可以实现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并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传统基础设施建设中的高投入、低效率和资源的高消耗弊端。如果能将PFI的运作方式与我国的基础设施建设进行妥善的结合和灵活的运用,将会促进我国基础设施建设的发展,拓宽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融资渠道。它的产生背景是政府努力降低在公共项目中的投资支出,鼓励和扩大私人资本在设计和建造领域进行投资。PFI是指利用私人或者私有机构的资金、人员、设备技术和管理等优势从事公共项目的开发、建设与经营。在国外,PFI模式的项目一般都是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3.2 PFI的功能

在公共项目PFI模式下,私营企业和私有机构组建的项目公司负责项目的设计、开发、融资和建造,项目竣工后,项目公司把项目出售或租赁给政府及相关部门。这样政府将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所产生的风险转移给项目公司。PFI模式和通常的公共项目开发建设模式的最大区别在于,在PFI模式下,项目筹集资金的任务亦由参与开发建设项目的有关私人机构承担。由于通常情况下没有任何机构和企业能比政府筹集到成本更低的资金,由项目公司所筹集的资金成本较高,这项项目具有很大的风险,所以在PFI项目的运作过程中,政府应为项目公司提供诸多的优惠政策,以减少项目公司所承担的风险,为了使PFI项目得以顺利实施,政府亦应建立一个长期稳定的良好的投资建设环境。PFI模式的设计应体现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政府和私人机构都从PFI项目中得到收益,运转正常的PFI项目,项目公司会从投资中获得丰富的投资报酬,这也是吸引私人机构从事PFI项目的主要原因。PFI模式对政府的好处主要在于,政府在项目的建设过程中不需要投资,在项目完工后集中投资或转化为分期支付费用,这显然解决了政府主管部门的资金短缺问题,同时提高了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效率。

3.3 PFI运作模式

PFI模式赋予由私营部门组成的特别目的公司(special purpose company/ special purpose vehicle,SPC/SPV)公共工程项目的特许开发权,允许私营部门针对项目所需成本进行融资,并在规定的特许期通过公共部门的分期支付偿还该成本。SPC承担部分政府公共物品的生产或提供公共服务,集项目的设计、建设、融资、运营于一体。政府基于公共服务改革项目效率、公平和责任的原则对PFI项目进行评估。由于PFI模式创新性的结构和过程设计、公共服务分配、公私部门之间最优的风险分担机制,使其成为政府认可的物有所值的政府采购模式之一。

五.各类融资模式的比较

一、按照投资收益选择融资模式

根据投资收益的多少,基本建设项目可分为经营性项目、准经营性项目和非经营性项目。首先,经营性项目是指能产生经营利润的基本建设项目,如铁路、公路等城市交通建设可通过收取票价等方式获取收益。此类项目融资可通过市场进行资源配置,直接转向资本市场,通过资本证券化进行资金融通,扩大融资规模和融资渠道。其次,准经营性项目是指有收费机制和现金流入,但无经营利润或利润较低的基本建设项目,包括电网工程、水利建设、保障性住房等项目,应结合政府直接融资和社会间接融资,比如应用BOT模式,并辅以适当的政府补贴和政策优惠措施,确保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最后,非经营性项目是指没有收费机制和现金流入,主要产生社会和环境效益的基本建设项目,如农村道路建设。此类项目类似于纯公共产品,主要依靠政府直接投入资金。

二、按照公共程度和公共性质选择融资模式

按照公共程度和公共性质,基本建设项目可分为政府主导型项目、政企合作型项目和市场主导型项目。政府主导型项目是指关系国计民生、国家安全的重要工程项目,比如军工、电网、水利建设等,必须由政府掌握绝对控制力,故而其融资也以政府直接投入资金为主,在不影响项目公共性质的前提下可适度引入民间投资,扩大融资规模。政企合作型项目和市场主导型项目是指不具垄断性质的基本建设项目,可选择政府直接融资和市场间接融资相结合,或者完全由市场进行融资的方式。

三、加强基本建设融资的市场化

市场化是各国基本建设项目融资的必然趋势。随着我国金融市场以及各种配套性制度的日益成熟,基本建设的主要融资方式必然将转向资本市场。资本市场融资具有融资规模大、融资成本低、融资渠道多样等优点,因此在基本建设融资模式的选择上,符合市场融资要求的基本建设项目应尽可能采用资本市场融资。当然,作为提供公共产品的基本建设,政府的作用是不容忽视的,但与过去的大包大揽不同,多元化融资下政府应以规范市场化环境为主,减少直接干预行为。

六.项目融资的案例介绍

上海外环隧道工程是上海外环线北环中的一个重要节点工程。是当前我国建设规模最大的沉埋管隧道,其规模居世界第二。该工程位于吴淞公园附近,越江处的江面宽度约800米,全长约2880米。整个工程静态总投资为17.34亿元,计划于2003年底前通车,2002年5月底已完成投资11.11亿元,占项目总投资额的64%。上海爱建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资本金形式投资于上海外环隧道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用于上海外环隧道建设项目的建设与营运。信托计划资金的出资以受让外环隧道项目公司原有股东出资和追加出资的方式进行。信托计划的规模和总量为信托合同不超过200份(包括200份),人民币5.5亿元,信托计划期限为3年。与此同时,外环隧道项目公司从运营期开始每年可得到与上海市人民政府约定的按项目投资余额9.8%的补贴,该补贴率与长期贷款利率变化同步调整。

该融资项目在短短一周的时间内就成功融资5.5个亿。在这一过程中,地方政府与信托机构紧密合作。在上海外环隧道项目上,政府补贴的比例是总投资额的9.8%,补贴年限是25年,之后项目将移交给政府。实际上这是一种与BOT相似的融资方式。最终体现了政府、企业和投资者三者多赢的局面。

七.总结

项目融资是民间资本参与基础设施投资的重要融资手段。项目融资是利用项目本身的资产价值和现金流量安排有限追索贷款,这为超过项目投资者自身投资能力的大型项目提供了融资便利。由于在项目融资过程中政府可以通过提供特许经营、市场保障等优惠条件来组织融资,从而保证了项目相对稳定的收益水平,降低了项目的投资风险,更有利于吸引国内私人资本的参与。通过项目融资,特别是BOT项目融资方式,不仅能吸引民间资本,还可以改善和提高项目的管理水平。这是单纯借贷难以实现的。

投融资方式范文第3篇

关键词:房地产投资信托;保障性住房;有限合伙制

一、保障性住房投融资的现状及其局限性

自1978年以来,中国逐步推进住房制度改革,并借鉴国际经验,初步建立了我国住房社会保障体系。经过了近30年的发展,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已经初具规模,但当前保障性住房的供需矛盾也表明,保障性住房的投融资体制仍然存在着以下主要两方面的问题。

(一)组织结构方面,中央和地方政府角色定位不明确,地方政府缺乏资金配给的主动性

2011年1月26日,国务院出台《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又称“新国八条”),在政府住房保障方面提出了2011年全国建设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住房1000万套的政策目标。根据住房和城市建设部估算,1000万套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资金将突破1.3万亿。其中全国土地出让金收入可以提供约2700亿的建设资金;中央财政划拨款将达到1400亿左右;28个公积金贷款投资保障房建设的试点城市将获得公积金贷款约838亿。上述三项合计为4938亿,距离1.3万亿还有8062亿地方财政的缺口,占到了建设资金总额的62%,如图1所示。

保障性住房有公益性和福利性的特点,政府的参与责无旁贷,但是,中央和地方政府角色定位的不明确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保障性住房发展。就保障性住房的财政支持来看,中央政府虽逐年提高了财政转移支付,但仍只是杯水车薪;地方政府集生产者、所有者、管理者三种角色于一身,参与了包括规划、开发、建设及管理运营的全过程,并提供60%以上的建设资金。然而,由于没有完备的资金来源体制,地方政府很难保证其在保障性住房市场上资金供应的积极性。

(二)金融市场方面,保障性住房资金来源的非市场化导致住房政策的效率低下

目前,我国保障性住房的资金来源主要是财政划拨。然而,这样非市场化的资金来源并不能够满足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要求。

从我国金融业的现状来看,三十年的改革开放为我国积累了巨大的社会财富,民间资本日益增大,2010年中国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余额达到了30.3万亿元多,比2006年增长了16.3%,居民的投资需求日益强烈;另外,伴随中国保险市场的发展和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中国的机构投资者日益成型,保险公司和社保等机构投资者增强了对低风险、高收益投资产品的需求。相反,在资金投资渠道方面,我国的资本市场发展并不完善和成熟,投资渠道狭窄,使各类资产都未得到充分的利用。而保障性住房不仅有其居住功能,同样还具有稳定的保值、增值性能。如何开发保障性住房的金融市场,更好地利用充足的民间资本来提高住房政策的效率性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REITs的基本内涵

面对保障性住房背后急需解决的资金瓶颈,我们需要进行保障住房投融资模式的拓展和创新。而国外成熟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的经验将为我国建立保障性住房投融资新模式提供思路。

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可以定义为:通过发行基金券(如受益凭证、基金单位、基金股份等)将投资者的不等额出资汇集成一定规模的信托资产,交由专门的投资管理机构加以管理,获得收益由基金券持有人按出资比例分享,并共同承担风险的一种金融投资工具。它是专门用于房地产投资、租赁开发、销售和消费等方面的投资资金,是集众多的分散资金与一身,采用专家经营、专业化管理的一种投资体制。同时,具有绝大部分净收益以立法形式要求以股息形式支付给所有者、产品流通性能好等显著特征。早在20世纪80年代,美国政府就开始运用REITs来发展廉租房住房体系,并取得了一定成效。

三、REITs进行保障性住房融资运行方式的探讨

从国际上REITs发展的经验来看,只有适合的REITs组织模式,才能较好地解决制度中约束和激励的问题。因此,REITs在保障性住房上发挥积极作用的关键因素是REITs组织模式的选择和建立,再以此为基础,进行其运行方式的探讨。

(一)我国保障性住房引入REITs组织模式的选择

纵观全球REITs的组织形式,大部分国家都选择了契约制的REITs。这主要是因为,契约制REITs的各个结构都清晰明确,有较高的效率,发展的也较为成熟。更重要的是,契约制的债务无论从性质还是来源上,都有其自身的独特性,能够更好地保护投资者出资额以外的其他资产安全。

然而,现有的大部分国际经验都是将REITs投资于商业、医疗、工业以及商品住宅等商业物业方面,并没有太多运用于政府保障性住房的经验。而保障性住房恰恰有着区别商业物业特性:首先,保障性住房是政府住房政策的核心内容之一,是政府的职责。即使将保障性住房运用REITs进行开发、持有和运营,政府仍需要承担绝对的管理和运营权,设计廉租房和公共租赁房的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来确保保障性住房市场平稳的发展;其次,保障性住房虽然具备房地产的投资性能,但更是政府向居民提供的具有保障的公共产品。所以,即使通过资本市场来获得建设资金,政府仍需要对其承担债务连带责任,不能任其“自生自灭”。

此外,从我国现有法律环境来看,我国实行《公司法》多年,相关的以及类似的公司制的企业运作和管理体制已经趋于成熟;相反,契约制基金的基本法《信托法》在2001年才正式实施,其中的管理体制仍有待完善和规范。因此,有限合伙制,因其普通合伙人债务责任约定的无限性,更适合应用于我国保障性住房的投融资模式中。具体的组织模式结构如图2所示。

其中国有企业协助政府公共部门形成普通合伙人(GP)承担绝对的管理权和专业的经营权;初期试点引用国有投资公司或保险机构等机构投资者作为有限合伙人(LP)进行资金注入,共同成立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公司。有限合伙公司以现有的保障性住房(指廉租房和公共租赁房)为资产标的池来发行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

(二)REITs运作方式的探讨

根据以上论证及国际经验,保障性住房在REITs融资的路径选择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运作方式上以封闭式为主。REITs作为房地产投资这一类长期投资产品,封闭基金在存续期间固定不变的资本总额的特点有利于进行房地产这种长期投资;相反,开放式基金由于有随时被赎回的风险,必须保持基金的一定的流动性,因此不适合进行房地产投资。同时,现有封闭式证券基金的运作和监管经验也可以作为REITs运营的借鉴。第二,组织形式为合伙有限制。第三,募集方式以私募开始,逐步发展为公私募相结合的方式。结合国际经验,REITs要有较好的发展,需要完善的政策制度环境。但作为一种新型金融产品,相关政策需要涉及税务部门、证监会、保监会等等各个部门,其设定和实行必然是一个漫长的过程。面对庞大的住房保障的市场需求,我们可以从私募方式开始,边发展、边完善,摸着石头过河,为REITs公募发行奠定基础。同时,私募方式很大程度上依赖投资机构者,这也有利于我国投资机构者的成熟发展。

投融资方式范文第4篇

关键词:水利投融资;体制改革;分析

中图分类号:F407.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水利建设将变得更加重要、更为繁重。结合国家经济形势的发展,改革完善水利投融资制度,建立有效灵活的融资机制,拓宽、建立长期稳定水利投融资渠道,将会对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意义深远。

一、我国水利投融资现状

1、宏观经济和政策取向的影响

当前,水利投融资现状受国家的宏观经济变化和经济政策走向影响很大。最近几年,国家对水利的投资国债资金的比重已经在60%以上,这为水利的建设发展提供了有效的资金保障。但是,我们也要看到,如果缺乏其他有效的水利建设投融资渠道,那么,随着长期国债日后发行的日益减少,水利建设甚至是水利事业的发展都会受到特别大的影响。

从现在国家所推行的税费改革情况来看,在“两工”政策取消之后,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主要投资渠道将会受到特别大的影响。

2、自身融资差,财政难到位

水利工程建设所呈现的经济效益通常都比较滞后,但是其具有极大的社会效益。这就决定了水利建设很难在资本市场中获得有效的投融资。那么,在现如今水利建设很难获得有效投融资的同时,而现在的中央投资水利建设项目的地方配套资金又难以及时到位,这就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水利的发展。

3、没有形成良好的运行机制

随着改革的深入,我国经济不断地转轨,国家对水利工程的建设、维护、管理费用的减少,水利行业效益又比较低下,而市场缺乏吸引力的投融资政策,这就让水利投资机制很难出现一个良性的运行机制。

4、不健全的水利投融资政策

在水利产业中,会有很多综合利用多功能水利工程,有的是一些非经营性资产,有的是一些经营性资产;有的会有社会效益,有的又没有经济效益。但是,由于国家在水利产业政策方面的模糊,这让在实际操作中有着众多的困难。水利建设中有的项目是经营性项目,比如说供电供水项目可以有效地吸引民间和外商投资,但是缺少了吸引民间和外商投资的激励政策和完善的基金筹措措施,都很大的影响到水利的投融资。

二、国外水利投融资经验

投资政策

美国首先划分投资主体及事权。水利项目建设与开发,政府占60% ,其次按水利事权划分实施投资主体分摊投资。日本水利资金投入以国家和政府资金注入为主。

融资政策

美国和日本政府通过提供优惠贷款、向社会发行债券、建立政府基金、社会团体捐赠、向受益区征税等多元化方式进行融资,资金融通方式与使用结构多样化,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并存。政府投资只有一小部分资金是无偿的,绝大部分资金是通过市场化进行借贷的有偿使用行为。水利资金的使用,防洪工程较多地依靠政府拨款,而水利和城镇供水项目较多地依靠发行债券。

补偿政策

一些发达国家非常重视水利项目的运营成本的补偿,如美国,防洪与改善生态环境等公

益性项目的运行维护管理费主要由各级政府财政拨款或向保护区内增收地产税开支。日本则实施分摊补偿政策,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费用的补偿一般由国家和地方政府负担50%-80%,农民负担其余部分。

三、我国水利投融资研究

1、TOT融资方式

TOT是转让经营权。它是指水利主管部门一次获得转让经营权的投资,而投资方则在经营期限内收回投资并获得收益。对于政府来说,在一个特定时期,转让经营权利大于弊,这主要表现在:(1)TOT 融资方式与我国现行经济体制改革相适应,符合国有企业改革大方向;(2)TOT融资方式可以减少国家外债,减轻国家财政负担,分散政府对水利基础设施的投资风险;(3)TOT 融资方式有利于提高水利工程的技术管理水平,加快我国水利现代化步伐。2、BOT融资方式

BOT是建设、经营、转交,其基本含义是由政府和项目发起人签订特许权授让协议,再由项目发起人组织成立的项目公司承担水利工程的融资、设计、建设、营运和维护的任务。在规定的特许经营期内,项目公司拥有该公司的收益权和经营权,弥补经营开支并获得预期的回报;在特许经营期结束后,再将项目无偿移交给水利主管部门。BOT融资在国内外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融资取得了巨大成功,根据引资方和投资方的不同情况和需求又演变出各种变形。

3、证券融资方式

国际金融主要包括三大趋势:证券化趋势、国外业务重要性日增趋势及金融市场日益全球一体化趋势。证券融资是国内外金融市场上发行各种股票、债券等证券筹集资金的一种直接融资方式,已成为资本运动主流。我国通过发行股票、债券筹集资金的规模越来越大。

4、ABS融资方式

ABS是资产证券化,以待建项目所拥资产为基础,以项目未来收益为保证,通过在国内外资本市场发行高档证券来筹集资金的一种证券融资方式。通过其特有的提高信用等级方式让原来信用等级较低项目进入国际高档证券市场,利用该市场信用等级、债券安全性和流动性高、债券利率低特点,降低发行债券、筹集资金成本。

四、水利投融资体制改革

1、健全水利投资机制

划清水利项目类属,明确市场与政府及各政府投资分摊比例;完善政府财政投入机制. 包括财政投入稳定增长机制、财政补偿机制和财政信贷机制;保持水利建设投入水平须与其他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水平协同,水利财政投入稳定增长。

建立有效灵活的融资机制

调整水利融资政策,形成新的有效水利融资政策;改善融资环境,规范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创新融资方式,以独资、合资、BOT等方式参与水利建设;改善投资环境,利用外资,鼓励国内外投资者以多种方式参与。

培育规范化水利市场主体

转变水管主体职能与性质,建立水利经营管理法人实体;加快水利产权制度改革,分属水利资产经营性资产和公益性资产,将水利资产法人财产权赋予给水利经济实体,让水利经济实体真正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完善投资回收补偿机制

对于一些属于产业的部分,关键还要理顺水价,综合金融、财政、税收等方式,让供水的收入弥补运行费用和水利设施投资;对公益型的项目(如防洪等)运行维护,各级财政要足额支付。

加强水利投融资法制建设

在投资主体和各级政府之间,在权责利保障、投资分摊等方面要通过立法的方式进一步明确。水利工程的立项、审批程序、节约用水政策、水利价格政策、水污染防治政策等也需要我们通过立法进行明确。

五、结论

水利投融资的建设发展将会关系到水利工程整个的建设和发展,本文提出了水利工程投融资的方式及体制改革的一些思路,希望能够给我们制定水利发展战略提供些必要的依据,真正建立起以国家的投资作为主体,逐步增强社会的投资,积极利用各类国际金融组织提供的资金,创新投融资制度、资源与资金置换机制,建立起企业化水利工程投资机制相结合的新水利投资框架。

参考文献:

[1] 黄力.水利建设投融资体制探究[J].水利科技与经济.2009(08).

[2] 刘芹,方国华,朱庆元,张劲松.水利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宏观背景分析及设想[J].水利经济.2006(02).

投融资方式范文第5篇

摘 要 经营城市作为政府建设公共服务设施的主要方式,在我国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体育场馆作为现代城市的重要公共设施,在目前政府财政拨款日益萎缩的困境下,利用经营城市方式建设体育场馆不失为一种理想的投融资方式。

关键词 经营城市;体育场地;投融资方式

所谓经营城市,是指城市政府运用市场经济手段,对城市的自然资源、基础设施和人文资源等进行优化整合和市场化营运,以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高效使用。经营城市的主体应该是政府或其授权的企业。经营城市的客体是城市资产,它包括城市的土地、河湖等自然生成资产;道路、桥梁及其他城市基础设施等人力作用资产;道路和桥梁冠名权、广告设置使用权等相关延伸资产。土地、城市基础设施等是有形的城市资产,依附于其上的名称、形象等是无形的城市资产。

一、经营城市在我国体育场地建设中应用的可行性与运作方式

经营城市作为政府建设公共服务设施的主要方式,在我国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体育场馆作为现代城市的重要公共设施,在目前政府财政拨款日益萎缩的困境下,利用经营城市方式建设体育场馆不失为一种理想的投融资方式。

首先,体育场馆一般由政府负责修建,在政府财力有限的情况下,其提倡运用市场化方式修建。此时,政府作为建设主体,可以充分利用其所控制的各种待开发的资源进行市场化运作,为体育场馆的建设融取资金。

其次,体育场馆作为一种准公共产品,其供给具有一定的排它性,且受益范围、程度在社会成员之间具有一定的差异性,可以按照有偿服务的原则收取一定的费用。体育场馆使用的收费机制为运用经营城市方式修建体育场馆提供了可能性。

第三,体育场馆的占地面积一般比较大,而且在体育场馆的周边还规划有很多配套设施,这就意味着有较大面积的土地用于建设开发,而土地正是经营城市最重要的资本,通过土地的有偿开发可为体育场馆的建设获取大量的建设资金。

最后,虽然目前我国体育场馆的经营状况普遍较差,但可以通过配套一定的商业设施来增加体育场馆运营商的盈利空间,吸引民间资本参与体育场馆的建设。

根据我国现有的利用经营城市模式修建的体育场馆的实践及我国部分城市经营城市的经验,经营城市方式在我体育场馆建设中的运作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土地置换方式,该方式主要是将位于城市中心地带的体育场馆的土地以市场价格出售,然后在郊区另行征地,并借助土地出让金来新建体育场馆。二是体育场馆配套设施、商业用地的开发方式。即将体育场馆的配套设施或商业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多种形式进行商业开发,以获得体育场馆的建设资金。

二、经营城市融资方式在我国体育场馆建设应用中存在的问题

经营城市融资方式在我国体育场馆建设中已得到运用,为我国体育场馆的建设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但在应用中还存在一些问题,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重视增量资产运营,忽视存量资产运营。在应用经营城市融资建设体育场馆的几个案例中,普遍重视对增量资产的运营,即重视对新建场馆及其配套设施的运营,而忽视现有体育场馆的运营。其实现有体育场馆也是一笔数额巨大的国有资产,若能采取一定方式如租赁经营、委托经营、托管等对其进行运营,则同样可以为新建场馆融资。

第二,注重有形资产运营,轻视无形资产运营。我国目前在应用经营城市融资建设体育场馆中,普遍注重对体育场馆配套设施、商业用地的商业开发,而对体育场馆的冠名权、广告权、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的开发重视不够,致使大量国有资产流失。

第三,依赖城市土地经营,漠视体育场馆运营。我国现有应用经营城市融资建设体育场馆中的绝大多数资金来源于城市土地的经营,依靠土地或土地依附物的商业开发获得场馆的建设资金,而对体育场馆的经营却没有引起重视,致使体育场馆的运营仍处于较低水平。

三、经营城市融资方式在我国体育场馆建设中应用的建议

根据经营城市融资方式在我国体育场馆建设应用中存在的问题,结合我国现实,提出如下发展建议:

第一,更新政府观念,注重存量资产运营。政府作为经营城市的主体,其观念的更新是非常重要的,不仅要重视增量资产的运营,更要重视存量资产的经营,努力挖掘城市中现有体育场馆的价值,通过出售、特许经营权转让、托管、TOT等多种形式释放体育场馆的存量资产,为新建体育场馆融资。因此,今后经营城市融资方式在我国体育场馆建设应用中,应注重体育场馆存量资产的运营。

第二,重视无形资产的开发。根据经营城市的概念,经营城市的客体不仅包括有形资产,还包括大量的无形资产。在体育场馆中也蕴涵着大量的无形资产如场馆的冠名权、广告权、特许经营权等,众多的无形资产同样可为场馆的建设融取大量资金。

第三,提高体育场馆的经营管理水平,拓宽投资回报渠道。现有体育场馆建设中经营城市融资方式其实质是经营土地,土地出让收入是投资者的最主要的投资回报。体育场馆自身的价值被忽略,但体育场馆作为体育产业发展的物质基础,蕴涵着巨大的经济潜能,若能实现体育场馆的多元化、科学化经营,是可以为投资者带来较高的投资回报的。

第四,做好体育设施用地规划。经营城市融资方式在我国目前体育场馆中的应用仍多以经营土地为主,因此,应做好体育设施用地的长远规划,确保体育设施的用地。

参考文献:

[1] 丛湖平.体育经济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8):178,185.

[2] 张伟.城市基础设施投融资研究[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6):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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